安全保护隐私教案(优质15篇)

时间:2023-11-18 23:39:42 作者:字海 安全保护隐私教案(优质15篇)

通过安全教案的实施,可以培养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欣赏一些精彩的安全教案范文,共同提升安全教育的水平。

安全教案《保护眼睛》

设计意图:

眼睛是我们身体的重要器官。随着孩子们年龄的增加,看书、画画的机会日益增多,保护眼睛就显得日益重要。此活动旨在让幼儿多方面收集资料,在充分的讨论和体验下,知道保护眼睛的重要性,掌握保护眼睛的基本知识,并在日常生活中注意保护自己的眼睛。

活动目标:

1、了解有关眼睛的构造和卫生方面的知识,防止眼疾。

2、懂得爱护自己眼睛的重要性。

3、萌发从小珍爱生命的意识。

4、了解主要症状,懂得预防和治疗的自我保护意识。

5、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

活动准备:

1、收集有关眼睛方面的资料。

2、对班级幼儿视力进行事先了解。

3、在一副幼儿太阳镜上涂上油脂,使眼睛看东西模糊。

活动过程:

1、交流自己收集的有关眼睛的资料。

2、出示挂图《眼睛生病了》,提问:这个小朋友为什么要揉眼睛?他的眼睛怎么了?眼睛会生什么病呢?(近视眼、红眼病、沙眼、结膜炎、麦粒肿等。)。

3、讨论:眼睛为什么会生病?(如:脏手帕擦眼睛、脏手揉眼睛、眼睛看书或看电视太疲劳、坐姿不端正等。)。

4、请幼儿带上涂有油脂的太阳镜,体验视力不好的痛苦。

5、讨论:怎样保护视力?

(看电视时,距离电视2米以上,看电视时间不能过长;看书时身体要坐正,不能趴着或仰着看书,看书时间长了,要休息或向远处看或看绿颜色的植物;不能在太强或太弱的光线下看书;写字时要注意保持一拳、一池、一寸的距离;多吃胡萝卜对保护视力有很大好处;平时毛巾、脸盆等要专人专用,并定期消毒或清洗,防止相互传染;眼睛生病了可以点眼药水等进行治疗。)。

活动延伸:

1、在日常生活和学习中随时提醒幼儿注意保护自己的视力。

2、进一步开展有关眼睛的讨论。

活动反思:

保护自己安全教案

1、初步懂得要注意安全,保护自己,知道不做危险动作。

2、学习履行一些简单的安全行为。

在语言角内增设《橡皮膏朋朋》的图书若干册及相应的录音带,以便于学生听听、讲讲、议议。提供若干组成对的安全行为与危险动作的图片如:“有秩序地玩滑梯”和“争先恐后挤滑梯”。设立“安全角”,提供若干个安全品或危险物的实物与卡片。如:空药瓶、易碎物(卡片)、尖锐物(卡片)等。

1、引导学生分组感知讨论,引起学生对安全问题的重视。

(2)带领学生观察他班学生的`体育锻炼,让学生找找哪些是安全行为,哪些是危险动作(老师作好记录)。并及时组织学生讨论:“做这些危险动作容易造成怎样的伤害?”“如果是你在玩,该怎么做?”等。

2、学生集体或分组操作实践,利用日常生活或创设特定情景,让学生学习保护自己身体安全的行为。

(1)小心关门。

(2)安全使用剪刀。

强化巩固日常生活中自我安全保护行为,为奠定良好的习惯打基础。

幼儿隐私安全教育教案

活动目标:

1、引导幼儿了解火的用途及危害。

2、使幼儿懂得如何预防火灾和如何逃生自救。

3、增强幼儿安全防火意识,培养幼儿的社会责任意识。

活动准备:

ppt课件湿毛巾若干条爬行毯4块安全监督员标牌3个。

活动过程:

一、图片导入,引起幼儿的兴趣。

出示“火”的动态图以及火的象形字,直接切入主题,并引起幼儿学习的兴趣。

二、交流经验,扩展幼儿对火的认识。

a、在生活中,火有哪些用途呢?(请小朋友们说一说)。

小结:是的,我们的生活中离不开火,火可以用来烧饭、取暖、照明等。火有很多用途,但如果我们不合理利用火,就会发生危害!

b、火对人类有什么危害?(请小朋友们说一说)。

小结:烧伤皮肤、烧毁财物、房屋、森林等。

三、树立防火意识,有效预防火灾的发生。

我们应该如何预防火灾呢?(请小朋友们说一说)。

小结:不能乱玩火;不要乱丢火烟头;不要在楼道燃放烟花;切勿在走廊、楼梯口处堆放杂物,要保证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等。

四、发生火灾,学习如何逃生和自救。

1、发生火灾怎么办?(请小朋友们说一说)。

小结:a:拨打119报警电话时,需说明着火地址,着火原因,并说清姓名和电话。

b:可以大声呼救,并用打手电筒、挥舞衣物等方式向窗外发送求救信号,等待救援。

c:受到火势威胁时,要当机立断披上浸湿的衣物、被褥等向安全出方向冲出去。穿过浓烟逃生里,要尽量使身体贴近地面,并用湿毛巾捂住口鼻。

2、在不同场所遇到火灾,我们应该如何逃生和自救呢?

(邀请亮亮和晶晶为我们讲解)。

a、如果在学校遇到火灾,要听从老师的指挥有序撤离等;。

b、如果在公共场所遇到火灾,千万不要使用电梯,要走楼梯等;。

c、如果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遇到火灾,要用安全锤敲碎玻璃逃生自救等。

3、逃生自救演练环节。

a、用湿毛巾捂住口鼻,弯腰下楼模拟演练;。

b、用湿毛巾捂住口鼻,匍匐前进模拟演练。

五、活动延伸——鼓励幼儿争当小小消防安全监督员。

考一考:谁是合格的小小消防安全监督员。

这样的行为是否安全?为什么?(请小朋友们说一说)。

颁发“消防安全监督员”标志牌。

六、教师小结:

火灾防患于未然,只有懂得如何去防范才能使我们的.生存环境更加安全。希望通过这次的防火安全教育班会使小朋友们提高安全警惕,增强防火意识,掌握防火自救技能,做好消防安全监督员!消防安全,人人有责!

文档为doc格式。

安全教案《保护眼睛》

活动目标:

1.知道不良的用眼习惯会引发近视。

2.了解近视的危害,知道保护眼睛的重要性。

2.懂得保护眼睛基本的方法,养成良好用眼的习惯。

材料准备:。

活动过程:

1.视频导入,引入主题。

(1)观看新闻视频,引发孩子讨论。

引导语:今天老师带来了一则新闻,我们来一起来看看,它告诉了我们什么事情。

(2)观看“保健医生讲解视力检查结果”的视频,引发起幼儿对视力的重视。

引导语:我们的眼睛还好吗,我们来听一听为我们检查视力的保健医是怎么说的。

2.了解近视的危害。

(1)观看“不良用眼”的视频,知道不良的用眼习惯会引发近视。

引导语:为什么我们的眼睛视力会下降呢?我们来看看这个视频吧?

(2)教师结合ppt,小结不良的用眼习惯。

引导语:原来长时间的看电子设备、长时间使用不良的坐姿看书,以及在不好的光线学习阅读等不良的用眼习惯,都会使我们的眼睛近视。

(3)观看“近视的危害”视频,知道眼睛的重要性。

引导语:你们知道近视会带来哪些危害吗?我们一起通过这个视频了解一下吧。

(4)教师结合ppt,小结近视的危害。

小结:近视不止使我们看不清眼前的世界,还给我们的生活、运动带来了很多的不便,甚至使我们长大以后都当不了军人、飞行员、宇航员,更严重的后果还会导致我们失明再也看不到这个美丽的世界。

3.了解正确用眼的方式。

(1)观看“正确用眼”的视频,知道如何正确用眼。

引导语:只要正确用眼,养成良好的用眼习惯,我们就能远离近视,我们一起来看看正确的用眼方式吧。

(2)教师结合ppt小结正确用眼的方法。

小结:原来在生活中我们要做到在使用电子设备时不超过半小时,用眼半小时后远眺10分钟让眼睛休息,在阅读与看电子设备时保持良好的坐姿与距离,不在光线不好的地方阅读与书写,多去户外运动锻炼身体保持充足的睡眠。做到这些近视就会远离我们了。

活动延伸:

与幼儿一起做眼保健操,放松眼睛缓解用眼疲劳。

了解cookie

在云计算出现之后,对于这项技术,用户最为关心的往往是数据是否安全自身的隐私是否能够得到保护。本文通过对于云技术数据存储原理的介绍对于数据的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进行了研究,对于数据生命周期过程中所涉及的数据的安全以及用户的隐私进行了相关研究与分析,在研究云平台数据安全的基础上对于数据安全以及隐私的保护提出了相应的算法,对于数据加密进行了优化并且使得资源得到了优化配置。

云计算是一种较以往来说完全不同的服务形式,云技术的出现受到了众多的企业的关注。目前几乎所有的计算机企业都将云技术作为自身重点发展的领域,并且在这个基础上开发了一大批的基于云计算的服务。但是出于对云计算平台的数据安全以及隐私的考虑很多企业对基于云计算的服务存在一定的疑虑,对于企业自身的一些应用程序或者是数据,为了安全以及隐私并不愿意将其放到云计算平台上,所以作为云计算来讲,云计算的数据信息安全以及隐私的保护,是目前云计算平台发展过程中一个必须要逾越的障碍。

一、云计算数据的生命周期。

1.1数据生成。

在数据的生成过程中会牵扯到数据的所有权的问题。在传统的服务方式下,企业往往通过自身所建立的服务器来对自身的数据进行安全管理。但是将传统的数据平台转化成为云计算平台之后,数据的安全问题就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对于企业和客户的隐私数据,作为客户的企业来讲必须要了解自身的哪些数据被云平台提供商所获悉,并且作为客户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来避免云计算平台商来获取自身的敏感的数据。

1.2数据迁移。

在进行企业内部数据迁移的过程中,数据的传输往往没有进行加密或者是采用非常简单的约定的算法进行加密。当企业的数据转向云平台的过程中,数据的安全以及隐私数据都要得到相应的安全保障。所以在数据迁移的过程中应该采取更加复杂有效的加密算法,防止这些数据被其他客户获取,另外还要保证数据在传输过程中的完整性应该采取一定的校验手段来保障数据的完整性,使得数据在迁移的过程中不会发生数据丢失的情况。数据在传输过程中的完整性以及安全性保障不仅仅在将客户的数据传输到云平台的过程中,还存在于不同的云存储系统之间的数据的迁移,这个过程中的数据迁移也应该将数据的完整性和数据的安全性工作做好。

1.3数据使用。

传统的数据存储的方式一般面向静态的数据对象并且采用一定的加密方式对数据进行加密。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云计算程序中的某些数据会被两个数学模型所调用,数据的加密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加密之后会导致索引和查询的次数激增。所以对于静态数据的使用相应的云计算程序中并没有相应的加密措施。并且云计算的租用者往往不是一个,其用户数量是非常多的,云平台对于数据的处理往往是采用未加密的静态数据,这种未加密的静态数据在使用的过程中是一个潜在的安全隐患,可能会导致用户数据安全问题,以及隐私得到泄露。

1.4数据共享。

数据在共享的过程中其使用的范围也变大了,这对于数据的控制变得更加的复杂,几乎在数据的每个环节都有可能发生数据的安全问题。数据可以按照事前制定的相关的访问和共享规则进行访问和共享,但是在数据的访问过程中很可能会造成数据的进一步流转。在数据共享的过程中,如果与第三方实现数据共享的时候,数据的所有者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限制第三方没有约束的进行数据的传播。所以对于客户共享的部分数据来讲,出了按照一定的方式进行数据的授权之外,还需要对数据的共享方式进行研究,并考虑在数据共享的过程中如何防止用户的敏感数据被共享。

1.5数据存储。

一般来讲云平台存储系统中的数据存储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包括简单的存储服务以及较为复杂的应用程序数据存储服务。将数据保存在云平台当中,要考虑到数据的完整性、安全性等。解决这些问题的最为常用的办法就是对数据进行加密处理,为了使得数据的加密达到其应有的效果,要对算法的可靠性进行详细的验证。随着云计算平台所传输、存储和处理数据量越来越大,在对数据进行加密的过程中要兼顾数据的传输速度以及数据的传输的效率,所以在云计算平台当中一般采取云对称式的加密算法来对云平台中的数据进行加密处理。对于数据加密算法的选择以及管理一般应该由数据的所有者掌管以保证数据传输和处理过程中的安全性。但是较为现实的情况是一般客户都没有相关方面的安全知识,他们往往只做的就是让云提供商来提供相应的加密算法的密钥。随着云平台客户的增多以及客户数据量的增大、对于上述数据的'管理以及加密工作也将变得异常复杂。为了保证数据的完整性,要在数据传输的过程中对于相关数据进行检验,对于本地数据的使用以及迁移都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1.6数据销毁。

云平台中数据的删除也是保证数据安全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最为常用的计算机删除的方式并没有将数据真正从计算机的硬盘上删除,其删除的只不过是文件的相应的索引;另外对磁盘进行格式化也是如此,磁盘的格式化仅仅是为操作系统创建一个新的索引,将磁盘的扇区标记为未使用过,经过这样删除方式操作的数据一旦发生的入侵采用一定的数据恢复方式就能够将磁盘上的数据恢复。对于企业较为敏感甚至是秘密级的数据,云计算提供商可以考虑采用磁盘擦写的方式来完成对于数据的删除,或者采用一定的数据销毁的算法甚至是物理销毁来对用户的数据安全和隐私进行保护。

二、隐私保护需求。

在云计算平台的存储系统中存在着许多种不同类型的数据,包括文档、视频、图片、电子邮件等等。每种数据对于用户来讲,数据的安全性和重要性都是有所差别的,这是因为这些数据中所涉及的信息的重要程度是不同的。对于上述数据根据重要程度进行等级划分,划分的依据是数据的重要程度和数据的敏感程度。如果为了保障用户的隐私在其中加入了较为复杂的加密算法,会使得云平台大量的资源被消耗掉,从而会使得整个云平台工作的效率大大的降低;但是如果对于数据采用的都是较为简单的加密算法的话,数据在云平台存储或者是处理的过程中就有可能造成数据的泄露。所以对于不同需求的客户要采取不同的数据加密算法来对数据进行保护。

三、隐私保护级别划分与密钥更新频率。

如果要对云平台设置一个数据安全的略,那么就需要将数据的隐私级别和用户的隐私级别联系起来。作为云服务提供商可以根据数据对于用户隐私程度的不同来设定相应的隐私等级。可以将数据的隐私划分为三个等级:隐私级别1:在这个数据隐私等级中不包括用户较为敏感的数据,该等级的数据可以采用较为简单的加密算法,使得系统的资源不至于被浪费太多。级别2:在这个等级的数据当中有部分数据对于用户来讲是非常敏感的,那么就要针对这些数据区域,采用与此等级相符的加密算法。级别3:在这个级别的数据当中存在着大量的用户隐私数据,那么应该对该等级的数据采取较为复杂的加密算法使得数据的安全得到保证。

四、小结。

本文对于云计算过程中数据的生命周期进行了研究,对于云计算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数据的安全以及数据的隐私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并且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种有效保护数据安全的以及客户隐私的加密算法,使得数据加密的算法得到了优化,数据的安全和客户的隐私得到了保障。

中国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报告

摘要:大数据征信使个人信息安全处于空前的威胁与挑战,本文简述了大数据征信的概念与发展,探讨其在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为完善大数据征信中个人信息保护提出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大数据征信;保护;个人信息。

一、大数据征信的概念与发展。

大数据征信是指对海量在线交易记录、社交网络数据等个人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并运用大数据分析和刻画出信用主体的违约率和信用状况,进而控制金融信用风险。解决了传统征信因信息分散导致的采集成本高,效率低下等问题,与传统征信天然互补。由于大数据采集的覆盖面广、信息维度丰富,评估个人信息的信用风险全面而广泛,成为互联网金融和众多相关行业的基石。

由于互联网征信企业极度依赖于大数据技术的收集与分析,一切信息皆信用,使得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受到了空前挑战和威胁。近年来违法倒卖、泄露个人信息事件屡见不鲜,极大地影响了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由于个人信息在我国立法中仍处于薄弱环节,相关法规的制定存在较大的不足与滞后,商业化的大数据征信可能会成为侵害个人信息的工具,需用法律手段加以规制。

(一)立法保护滞后于现实需要。

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尽管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不断出现在各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过于分散且层次效力不一,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无法满足当前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高质量法规的需求。现行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与大数据征信的发展不适配,对于大数据征信中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等环节缺乏明确的界定,条例规范范围过于狭窄,对于涉及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未作出合理规范。

(二)征信信息泄露严重监管缺乏。

大数据征信涉及大量用户敏感信息,随着越来越多的数据被采集利用,用户面临着面临的信息安全风险变得更加严峻。与普通个人信息相比,征信信息由于价值和敏感性,泄露的危害更为严重。当前信息泄露已经形成产业链,数据黑市犯罪成本低利润高。再加上互联网征信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存在业务操作和人员道德双重风险,近年来许多互联网公司人员存在监守自盗的风险,例如京东泄露了12g的`用户数据造成其严重后果。2016年的“526信息泄露案”,湖南银行行长非法出售个人信息257万余条,包括身份证号、征信记录、账户明细等众多敏感信息。而在国外全球第一大个人征信机构益博睿涉及2亿的身份信息泄露,涉案金额超过6500万美元。

(三)个人维权法律救济困难。

随着未来信息开发和利用的日益成熟,个人信息尤其是信用信息具备相当的商业、社会和法律价值。大数据时代使个人信息的权利边界消失,给个人信用信息主体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带来巨大的挑战。由于个人信息主体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与征信信息管理机构存在着信息和技术不对称,让受侵害的个人信息举证维权之路难上加难。在个人信息受到非法收集泄露等侵害时,由于通过法律救济途径解决纠纷可能产生的成本和风险过高,只好选择放弃诉讼维权,使得本应该成为最终保障的司法救济渠道起不到应有的保护作用。

针对大数据征信的特点,以征信业规制和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立法现有成果出发,通过立法出台统一的个人信息国家技术标准,给已有的普遍分散立法以操作的指引,制定最低标准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个人隐私的信息、个人信息采集基本原则和使用目的,采集收集的负面清单制度,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通过构建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为征信体系安全建设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支撑。

(二)加强行政监督管理与行业自律。

加强数据安全体系和信息监管体系建设,防范非法入侵造成信息泄露,对于信息泄露问题完善危机应急预案和补救措施。加强信息安全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泄露、买卖信用数据的行为,加大对泄露个人信息企业的问责和处罚。对征信管理机构开展内部安全认证和行业自律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征信行业协会其协调沟通征信机构与监管机构的作用,加强征信行业业务交流和制定技术标准,开展征信信息保护宣传提高民众意识。

建立征信机构内部的纠纷处理机制,完善信息异议处理解决机制,缩短错误征信数据信息的更正时限,提高征信信息录入质量。完善个人对征信机构的投诉渠道,引入征信行业调解、仲裁和第三方纠纷非诉解决的法律机制。对于公民维护个人合法权益面临取证难、诉讼难等问题,完善互联网情景中个人信息侵权赔偿制度,并在个人信息保护中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和集体诉讼机制,优化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程序,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救济渠道。

[参考文献]。

[3]孔德超.大数据征信中个人信息保护探析[j].中国物价,2016(05).。

物联网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的研究论文

众所周知,物联网的安全系统的安全性可以理解为其应用系统的安全性。从最基本的计算机网络安全到计算机自身的安全,操作系统的安全,数据库的安全等都与其安全性有着密切联系。简而言之,从技术角度来讲,作为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上的物联网,其不可避免会出现互联网上出现的安全问题,当然其表现形式也有所不同。未来作为信息化社会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物联网的安全问题对构建本国网络与信息安全防范将变得越来越重要。

由应用层,网络层,感知层等组成的物联网。除了较为依靠稳定的像由数据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进行数据分析处理,重要安全问题还是集中在网络层与感知层,要知道虽然网络层基于因特网的基础之上具备相应的安全保护能力,但受经济利益的驱动,特别是近几年来物联网的大力发展,大量的企业经营的生产、销售、物流及相关的拥有大量价值的金融数据被放在网上。就为很多的不法分子创造了可乘之机,甚至在现在逐渐发展为有组织的国际化犯罪。所以在多元异构的物联网系统中,保证信息的加密与相应的隐私保护变得更加困难。

2.1感知层面的安全防护技术。

感知层面代表技术就是我们所说的射频识别技术(rfid),作为一种无线通信技术,其在具有快速精准的信息汇聚、融合、传输等方面的优越性的同时,因为其感知节点呈多源异构性,通常情况下功能的简易性,都决定了其无法拥有较为复杂的安全防护能力,最后因为其不同的数据传输标准,不能提供较为统一的安全保护体系。这里就必须提一下物联网安全性中存在的可感知性。当物品通过rfid技术与互联网相连接时,人们就可以在任何地方知道物品的位置与相关的周围环境,而这种以物品可感知为前提的应用,在进行数据化描述时,极容易被网络上的不法分子盯上。要知道,采用无线传播的节点之间,一旦攻击者在节点传播的信号途中获得了相对敏感的信息,对其进行伪造后就可以通过感知节点间相互的信号交流,以此来获取机密,比如说一些价值高的金融信息,部分用户隐私等。再来就是对物品上的标签或者相应的读写设备进行干扰,都很容易对一些重要物品造成损失,目前对这些情况的大多采用的是对信息进行数字水印,传输加密等办法进行防护。或者对一些较为重要的场合进行授权验证的加强等,还可以对一些阅读器进行指定授权管理,以此来控制信息的外泄。

第二种较为常见的就是因为感知层的节点与相关设备处在开放环境时,因为现有技术的局限性,其处理与通讯范围都是有一定的距离的,但由于物联网节点的庞大性,某些电脑高手会通过对节点进行破坏分析,以此篡改硬件,从而伪装成合法节点进行内部的信息搜集与破坏,但由于攻击者与数量繁多的节点间数量的.不对称性,所以这些情况还是不可避免。因此,一般的做法是采用对汇聚节点与节点间的网络的认证,来对其进行合法性的却认工作,或者是采用相邻节点对其进行认证,对每个节点单独设置区域范围及访问次数,一旦发现有异常,就可以针对情况进行修正与封锁。

目前采用的还是对rfid的采集使用轻量级的加密处理后将其发送至相应的汇聚节点,即主要作用还是集中在对传感端物体身份的识别功能。相对成熟的技术就是基于虚拟光学加解密而出现的光学标签识别手段,其采用光波对多个维度进行加密处理,具有很高的防护性。对这些利用相关的欺诈性技术对物品的信息进行窃取,从而达到获取不法利益的方法进行防护。

2.2网络层面的安全技术。

要知道物联网作为一种多网络融合后的产物。虽然移动通信网与互联网的安全研究随着时代的进步逐渐完善,但相对的随着防护技术升级而来的是电脑高手攻击技术的升级。总的来说感知网络还是由于资源相对局限性,增加了其防护研究的难度,再加上由于跨越多类网络的物联网的路由,虽然有互联网的ip路由协议、和相应的传感网的路由算法。但这些或多或少的存在着安全隐患,目前常做的就是将网络中的身份识别选择相似的ip地址进行传输过程中路由体系的统一化。或者就是对路由器设置更加安全的算法,这里就不得不提到密钥管理机制。

由非对称密钥管理与对称密钥管理组成的密钥管理技术。目前代表技术就是ecc公钥密码体制,其在在同等强度的大整数域中,不仅存在硬件实现简单,对一些存储复杂计算难度高的有着很大的优势,相对于非对称密钥管理技术,对称密钥管理技术主要分为中心方式、预分配方式与分组分簇方式。

中国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报告

涉及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可分为法律保护、企业行业制度规范、计算机网络通信技术以及公民个人自我防范等,本节仅就法律保护有关方面的现状进行分析。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统一的有关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专门法律,据不完全统计,涉及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方面的法律有将近40部,法规有30余部,另外还有一些存在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之中。其中:

首先,在宪法层面上,我国并没有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个人信息权,也就是在宪法中没有提到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

其次,在民法领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安全如隐私权一样适用有关人格尊严的规定,因此《民法通则》第101条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保护,也可以视为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而民法领域对个人信息比较明确的规定出现在最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中,第14条和第29条分别从消费者权利以及经营者义务两个方面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予以明确的保护,同时还在第50条、56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再次,在刑法领域主要体现在《刑法修正案七》中,其中第七条的规定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作出了规定,但前者的行为主体只限定于“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并未将企业或公民个人纳入其中,同时该条也未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做出具体的界定。

最后,为了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在和出台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均明确表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工信部出台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部门规章对公民个人信息收集、保障措施、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做出了具体规定,但由于尚未明确“主管部门”究竟为何部门,因此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首先,我国尚未成立专门负责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监管机构或者部门,且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也未具体确定,于是在实践中就会出现当公民在其个人信息受到侵害后寻求救济时,多个行政机构之间相互推诿,大大降低了行政执法的效率。

其次,从法律法规的条文规定来看,行政机关的监管方式大多采取的是一种事后监管的方式,然而事后监管很难做到对存在的风险进行防控。同时由于个人信息具有无形性,又通过网络传输,导致了侵权行为调查取证难,只进行事后监督难以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并做出有效反应。

最后,从目前已经发生的案件来看,行政机关并没有形成对涉及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行为的有效监管,往往在发生大规模的个人信息泄露后,由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从案件的处理结果来看,虽然规定了一些诸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常见的行政处罚措施,且处罚力度较轻,往往行政处罚不具有威慑性,多数案件最后都是以刑事处罚终结的。

国外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领域的法律体系基本比较成熟,本文主要介绍欧盟和美国的相关立法情况,以期对我国健全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体系提供一些启示。

欧盟对个人信息安全的立法经历了由成员国单独立法到欧盟内部出台统一法规的过程。除欧洲各国的立法外,1995年10月24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通过了《关于在个人数据处理过程中保护当事人及此类数据自由流通的指令》(简称欧盟数据保护指令),这是欧盟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最重要的指令之一。尽管这一指令并不具备直接的执行效力,但欧盟通过此指令,要求其成员国修改或制定国内法以达到欧盟内部对此类问题的统一性。

通过立法,欧盟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主要执行机构包括:欧洲法院、欧盟数据保护专员、第29条工作组、第31条委员会以及如欧洲网络与信息安全局在内的其他机构。

众所周知,美国一直重视有关信息安全方面的立法,其在信息安全上的立法可分为保障国家及政府信息安全的立法、保障商业组织信息安全的立法以及保障个人信息隐私的立法,并且高度强调个人信息隐私的至高性。

美国最初是根据宪法第四修正案中规定的“隐私权”来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在后来的宪法修正案虽未正式将“个人信息安全”纳入到其中,但从判例上看,隐私权是可以成为抗辩主张的。

相较于欧盟的统一立法模式,美国采取了分散立法的模式,除了宪法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外,美国在此方面最大的特点是其联邦成文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十分全面、几乎涵盖了各个领域,其中的《电子通讯隐私法》可以说是目前有关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最全面的立法。这些法律在各自的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共同推动美国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体系的发展。

根据消协《网络安全报告》显示,受访者在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侵害后,极少数会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救济,而206月,我国正式在境内全面推行网络实名制,实名制对个人信息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日益严峻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加快推进我国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势在必行。

个人信息权作为公民的一项人格权,应当获得来自国家力量的保障,而涉及到全体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并不能单单依靠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偏低层级的立法来规范,基于我国的国情和目前的立法体系,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更应该由一部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专门性法律予以规范,以减少法律空白的出现,实现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全面保护。

在统一的《个人信息安全法》的内容中,首先应当对个人信息做出的界定,明确受保护的个人信息的范围。其次,明确《个人信息安全法》的原则及保护措施,对包括收集、加工、转移、利用、删除等环节做出具体要求。最后,确定侵害个人信息安全行为的具体表现、法律责任以及处罚范围和措施做出详细的规定,以便在未来的实践中有法可依。

除了《个人信息安全法》外,还应当在刑法、行政法领域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予以规定。通过《个人信息安全法》的总领性作用,逐渐细化在各个领域内的相关立法,逐步确立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体系。

4.2强化执法力度与完善救济途径。

4.2.1设置独立的执法机构。

设置独立的执法机构或部门有助于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提供,可以设置一个类似消协但非社会团体的行政监管机构或者在工信部之下设置一个单独的监管部门来处理有关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问题。该监管机构享有单独的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执法权,负责保障《个人信息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实施,同时负责对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普及和宣传工作,提高公民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除此之外,该机构还应当负责对外加强国际合作,推动我国在此领域的立法、标准等与国际接轨。

目前国家对侵害个人信息安全行为的处罚力度较小,相对于个人信息的巨大商业价值,非法窃取、收集、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的成本明显较低,因此有必要加大对此类行为的处罚力度。通过各个层级的立法、政策规定侵害个人信息安全的具体惩罚方式,设置除损害赔偿金额外的高昂惩罚性赔偿金额以提高其不法行为的成本。同时还可将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纳入其个人信用体系之中,以达到遏制侵害个人信息安全行为发生的效果。

4.2.3设置诉前救济措施。

由于诉讼时间较长、调查取证存在一定的困难,等待诉讼判决后的救济往往会给扩大事件的不良后果,给个人信息遭到泄露的公民造成难以估量的人身或财产损失。因此在诉讼救济中可以设置类似票据挂失止付和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诉前禁令措施,及时有效避免公民因信息泄露遭受更大的损失。

5结语。

我们现在在反复强调国家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但个人信息安全也同样重要。纵观世界其他国家,近几年都逐步加强了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随着信息化的蓬勃发展,信息之间的流转越来越频繁,我们逐渐意识到个人信息安全在社会生活中所面临的风险,中国加快将《个人信息安全法》提上立法议程不仅是顺应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选择,更是我国全面深化依法治国的选择,笔者相信,未来几年内中国必将会建立起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来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实现依法治国。

物联网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的研究论文

目前我国在民用和军用领域大力发展物联网技术,也逐步将其应用于各行各业,面对物联网存在的多种威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和手段是很有必要的。物联网安全相关技术特点主要有可跟踪性、可监控性和可连接性,这就决定了我们可以从多方面,多层次着手采取以下介绍的安全防范措施保障物联网的安全。

2.1rfid安全防护。

rfid的非接触式的无线通信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标签上的信息可以被轻易追踪、篡改,造成信息欺骗,从而造成决策错误等严重问题。

现阶段避免rfid安全隐患出现的主要策略有:kill命令、主动干扰、静电屏蔽等物理方法;哈希锁、哈希链、重加密机制、挑战响应机制等安全协议;或者前述各种方法的有机结合使用等。针对rfid缺陷,综合成本和安全两大因素,现在采用最多、最可靠的方案是利用密码学增强传输级安全,创建安全机制。

2.2信息传输安全。

数据加密增强数据传输安全。数据加密技术可以有效保障信息在传输中的安全性。加密不仅能阻止攻击者对传输信息的破解,还能防止信息被窃取,从而非法利用。常用的加密算法有对称和非对称加密两种,加密通常可以采取软加密和硬件加密实现。

防火墙技术保障信息传送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数据在传输过程中可能会遭到攻击,防火墙能有效防止一些非法入侵、网络攻击、拒绝服务攻击等。

2.3数字签名。

数字签名是一种数据交换协议,接收者和第三方能够验证信息来自签名者,并且信息签名后没有被篡改,签名者也不能对数据信息的签名进行抵赖。数字签名能保证信息来源以验证消息的完整性,有效地对抗冒充、篡改、非法访问等威胁。

2.4加强认证与访问控制。

由于感知节点容易被物理操纵,因此必须对节点的合法性进行认证。除了传统的用户身份认证、更新和加密口令、设置文件访问权限、控制设备配置权限等方式认证外,还可以采用生物识别技术进行认证与访问控制。

所谓生物识别技术就是利用人体固有的生物学特性和行为特征,通过计算机与光学、声学、生物传感器和生物统计学原理等高新手段密切结合来进行个人身份的鉴定。目前物联网安全认证领域用到的识别技术主要有:虹膜识别技术、视网膜识别技术、面部识别、签名识别、声音识别、指纹识别等。多种生物特征融合的识别技术也将是未来的热门方向之一。

2.5安全芯片设计。

芯片功能偏重应用,且功能简单,缺少安全防护功能。在芯片设计的顶层研发方面,网络安全正逐渐成为物联网芯片开发的最重要的考虑因素。

芯片级的网络安全必须首先从芯片层面的跨频道攻击防护策略,其次是供应链的安全管理机制,然后是芯片内部逻辑单元的木马侦测能力三个设计层次着手。不仅需要拥有软件层面的屏蔽手段,更需要在芯片层面进行核心安全功能模块设计。

2.6可信智能通信网关。

信息交换节点是物联网系统组网的重要环节,节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是物联网可信应用的基础。可以通过节点与汇聚节点之间、节点与网络之间的认证来确认节点的合法性。也可以引入相邻节点作为第三方认证来排除非法节点,发现非法设备。

攻击者的所有操作行为也会将物联网的通信网关作为第一目标。目前几乎所有的攻击行为,都是通过入口达到攻击目的。因为控制身份的唯一性,如何严把入口关,如何建立传感网络与互联网网络的认证机制,是可信智能通信网关的的关键实现技术,可信智能网关将成为日后物联网领域中最关键的安全设备。

2.7制度和法规。

物联网安全保护的技术研发对保障物联网的安全至关重要,但制定和完善物联网安全运行和法律制度也是必不可少的。我国至今没有完善的物联网隐私保护法规,违反隐私保护的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和处罚措施。制定相应的法律和管理制度迫在眉睫。

3结束语。

物联网应用日益普及,发展速度日益迅猛,其安全问题就愈发显得突出。只有认清当前物联网面临的主要安全威胁,从安全技术防范和法律法规等两方面着手,才能有效保护物联网应用的安全,防止在信息感知、传输、应用过程中的信息安全,促进物联网健康、快速发展,推动物联网应用向更高层次迈进。

中国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报告

进一步加强个人信息安全的立法制度。在大数据时代,各行各业的数据处于不断交融、碰撞的动态变化之中,慢慢形成行业发展的新局面。首先,政府应该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项法律。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项法案是对其他已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力补充,既保障个人信息保护有法可依,也打击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其次,法律法规要明确数据的采集界限以及数据的使用权。什么样的数据能够被获取利用?什么样的数据属于个人隐私应该予以保护?这都需要有明确的规定。数据采集过程中,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获取范围采集所需数据,数据的使用权同样也是需要探讨的。

4.2技术创新预防外来攻击。

在注重信息安全的理念中,虽然只提及三分靠技术,但是技术的提升却是保障信息安全最直接有效的方式。首先,在大数据时代,需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技术的研发创新,同时加大力度推动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的.硬件技能的不断提升;其次,技术的不断创新依靠的是强大的技术团队、技术人才。从赛迪智库颁布的版大数据白皮书得知,大数据的人才无论是中国还是美国等发达国家都是稀缺的,这就需要国家加大资金的投入,培养专业性的大数据技术人才,提高信息技术水平。

4.3加强各行各业的自律和监管。

信息安全的七分靠管理,应该体现在各行各业、各组织机构,应该相对应地形成内部的标准和公约,明确各方的责任与义务,监督与管理其对数据的各项使用权利。同时,政府需要加强对个人信息服务行业的引导,如:对移动运营商应该加以鼓励合理地运用数据,为广大网民提供更加便捷且个性化的服务。在监管方面,需要引入第三方安全评估的认证机构,加强对行业数据处理的全部流程的监管。

4.4推行网络实名制。

推行网络实名制是提高个体信息安全意识的方式之一。有些人认为推行网络实名制会压制网民言论自由,不能完全体现民主。但是从铁路运输的售票实名制的成功案例来看,互联网络实名制虽然可能会存在不足之处,但是必定是利大于弊。首先,实行网络实名制,某种程度上会让网络上的言论更加得体,从而营造健康的网络环境。如:网络冷暴力给网民带来的危害案例比比皆是,网络言论的过度自由给青少年群体带来的伤害也是显而易见。推行网络实名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不法分子的恶意中伤等。其次,实行网络实名制可以有效地保护用户的个人财产。当下,“微商”是非常红火的一个名词,但“微商”的可信度不高。假若这样的网络创业能够推行实名制,必然会提高网民对其的认可度。最后,推行实名制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网络犯罪的发生。

加强信息安全教育是一个漫长的且需要持之以恒的过程。社会各阶层群体都应该加强信息安全知识的学习。国家也应该针对不同的人群,提供相应的学习条件。如:对在校学生,可以开设信息安全相关的课程,鼓励学生进行选修学习;对工作人员,应该定期参加信息安全知识的培训。

中国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报告

2.1.1数据本身在传播中具有动态、交互、连续性。大数据时代信息和数据在传播的过程中是动态化、碎片化的,而有着这样特性的数据在网络中更加容易被捕捉和搜索,这就加大了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风险。大数据时代用户的数据具有紧密的交互性,拥有庞大数据量的计算机可以依据用户之间的数据的交互分析出两者之间的网络关系。所以,一旦某人信息泄露,就有可能因蛛丝马迹而泄露其好友的个人信息。

2.1.2相关企业过度寻求大数据背后的商业利益。互联网能够及时地追踪到个体的个人信息,其手段之一就是运用浏览器里的浏览记录和cookies。如:在20“3·15晚会”曝光有关企业对用户的cookies信息进行无告知收集,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处理,辨别每一个用户的社会阶层、职业、家庭收入等。更有被利益驱使的企业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变卖用户的个人信息,为自己赢取利润。

2.2内在原因。

个人信息主体安全意识薄弱。根据《中国移动语音社交应用行业研究报告》,预测中国整体网民规模将达8.5亿人,中国移动网民将达7.5亿人,中国的网民数量呈现稳步的增长趋势[1]。网民数量在不断增加的同时,信息安全事件也频频发生。如:中国铁路12306网站个人用户信息的泄露等。虽然我国在信息安全保护技术方面存在一定的欠缺,但根本原因还是用户的个人隐私保护的意识薄弱。目前,在国内非常流行的社交网络当属微信朋友圈和新浪的微博。相关报告指出:微信用户平均每4分钟便会看一下手机微信,新浪的微博更是广大网民及时了解各类实时专题新闻并进行互动的渠道之一。根据《time》(时代周刊)208月发布的调查显示:“1/4的人每隔30分钟就看一下手机,1/5的人每隔10分钟就要看一下,1/3的人承认即使很短时间不用手机,他们也会感到焦虑。”这种过度依赖网络的行为,更有可能在不经意间泄露个人的信息。

奥巴马吁立法保护在线学生隐私安全

奥巴马很可能将引用去年通过的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加州法案作为模型,该法案的通过得到了两党的广泛支持。该法案将于明年1月生效,将禁止教育网络公司公布或出售学生个人资料,以及利用学生信息创建账户。

奥巴马此次关于学生隐私保护的讲话将拉开为期三天关于网络安全的竞选式活动的帷幕。此次讲话号称是国情咨文的预演。

除了号召立法,奥巴马还将赞扬近几月来许多教育科技公司自发签署的隐私保护承诺。该承诺表示,企业将清楚易懂地公开它们以什么目的收集了何种学生信息。同时还保证,企业不会出售其美国软件与信息产业协会(siia)协助拟定了该承诺书并标榜这是自我调节机制发挥作用的结果。siia公共政策副主席markmaccarthy表示,siia很“高兴”奥巴马将强调其工作。收集的数据或利用数据向学生发布广告。

但是siia强烈反对联邦隐私立法。markmaccarthy表示,“过去几年,许多州都已经通过了各自的学生数据保护法案,尽管远不如加州法案全面。如果在州立法案之上强制执行联邦法案,将会加剧各法案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这不仅对各企业,而且对学生、老师和学校都是不利的。”

siia还表示,现有的法律和企业的隐私政策,以及企业自发签署的承诺书已经为学生数据提供了“相当可靠的保护”。而许多家长对此表示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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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报告

大数据时代,提到个人信息的保护,很多人会认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是空缺的。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我国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在少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侵权责任法》[2]以及203月1日开始实施的个人信息安全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3],然而其内容都是较为零散的,不具备一定的针对性和适用性,整体缺乏制约作用。同时,如何切实可行地保护个人的信息问题,现有的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也没有进行细致的归纳和划分,不能从根本上保障个人的信息安全。

3.2外在攻击技术力度加强,应对技术相对薄弱。

在技术层面上,一方面,传统的信息安全技术已经不能适用于大数据时代复杂多样的数据集;另一方面,侵权者攻击的力度也在不断地加强,传统的信息保护技术已经被依次破解,新的攻击形式层出不穷,而新的防卫技术研发投入不足。

3.3缺乏完善的管理机制。

谈及信息安全,“三分靠技术,七分靠管理”,合理高效的管理是信息安全的一大保障。目前,国家层面缺乏完善的管理机制,企业层面缺少行业的自律机制,个人而言则更加随意,难以形成统一高效的管理。网络上随处可见参差不齐的信息就是管理存在不足最直接的表现。现实生活中的每个人都会受到很多管理体制的制约,若违犯必将受到相应的惩罚,虚拟的网络世界更应该如此,但目前我国尚欠缺有力的监管体制保障其整体秩序。

中国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报告

在对全国100多万份调查问卷进行系统分析研究后,《中国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近日发布。本次调研显示出,当前公民个人信息遭受侵害的程度,令人触目惊心。

《报告》披露:超过七成以上的人都认为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严重;多达81%的人收到过对方知道自己姓名或单位等个人信息的陌生来电;53%的人因网页搜索、浏览后泄露个人信息,被某类广告持续骚扰;在租房、购房、购车、考试和升学等个人信息泄露后,受到营销骚扰或诈骗的高达36%。

两成人曾受电信诈骗恐吓。

由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和封面智库联合发布的这份《报告》显示,有26%的人每天收到2个以上的垃圾短信,20%的人近一个月来每天收到两个以上骚扰电话。

《报告》还显示,在遭遇个人信息侵害时,经历邮箱、即时通讯、微博等网络账号密码被盗的参与调研者占40%,因在网站留下个人电话和注册网络金融服务而遭遇各类骚扰和诈骗的参与调研者都在30%以上,遭遇针对银行卡、信用卡和网络交易诈骗以及被“短信炮”、“拨死你”电信骚扰的参与调研者比例在20%以上,被冒充公检法、税务机关的不法分子诈骗、恐吓的参与调研者比例达19%,明确知道个人和家庭信息被贩卖、泄露的参与调研者比例达18%。

此外,即便最少的数据比例,即“个人隐私信息被网站公布”、“购买机票后收到航班异常的电话或短信诈骗信息”也达9%。

60%受访者不知如何维权。

在日常生活中,证件复印件、快递单和手机是泄露个人信息的重要载体。《报告》显示:有高达55%的人将证件复印给相关机构时,从不注明用途;47%的人经常将写有个人信息的快递单直接扔掉而不加处理;超过27%的人在停用、注销手机号的时候,甚至不去银行、支付宝、网站等变更绑定的手机号。

在被问到发现个人信息泄露会采取什么行动的问题时,71%的'参与调研者选择了掐断电话或不予理睬,选择拉黑及拒接的比例为63%;仅有20%左右的参与调研者选择了举报、投诉、报警等积极应对措施。

在解释未能维权的原因时,半数以上的参与调研者因不知如何维权(占60%)和没有发现经济损失(占56%)而选择了沉默。

值得关注的是,参与调研者中有高达44%的比例选择了因维权程序太复杂、成本太高而放弃维权,另有34%的人是因缺少维权证据而无奈放弃。最为消极的是“维权成功也没有好处”选项,也有14%的选择比例。

量刑过轻震慑力有限。

针对此次调查发现的问题,《报告》认为,尽管目前我国针对个人信息保护存在诸多法律规定,但基本都分散在效力层次不一的各种法律法规乃至规范性文件。因此建议,应尽快通过一部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对相应法律进行系统化梳理和整合。

《报告》指出,尽管当前针对个人信息的非法获取与利用的司法判决为数不少,但与个人信息泄露的普遍状况相比,并不成比例。特别是个人信息泄露与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结合之后,造成了重大的损失和巨大的社会影响,亟需加大惩处力度,增加犯罪成本,以切实起到威慑作用。

“我们做了一个案例数据库检索,只找到相关的40多个案例的判决书。而在这其中,只有5个案例是判决侵犯个人信息的罪犯是超过一年,超过两年的更是仅有两个案例。这样的比例也说明,我们刑法的量刑规定不是很高,在实践中震慑力还比较有限。这同样也印证了维权困难导致受侵害人维权意愿低下的观点。”《报告》执笔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说。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校长、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林维认为,应建构统一的立法框架、加大司法打击力度、确立顺畅维权渠道。“把关注的焦点从事后的惩处转移到事前的防范上来,从非法数据产业链的源头堵住数据泄露的可能性,才有希望从根本上治愈这一顽疾,迎来个人信息保护的蓝天。”

芝麻信用成实践样本。

《报告》同时指出,实现健康市场秩序的具体模式,其构架可以通过建设“基础法律规范、行业通用标准、企业最佳实践”的架构来实现。

在此方面,刘晓春介绍,经过《报告》课题组专家调查研究,建议可根据芝麻信用等征信机构形成的实践样本,提高征信机构和数据信息行业的准入门槛,建立个人信息分类保护、全面落实用户授权机制、严格规范内部管控流程、完善泄露危机应急预案,让这个成为整个数据信息行业的通用标准。

例如,以手机app等软件为例,芝麻信用等企业建立内部信息采集规范,只采集与评估用户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而不采集用户的聊天、通话等个人隐私信息,不得追踪用户在社交媒体上的言论信息。

同时,芝麻信用在合作伙伴的选择上实行类似于“黑名单”制度,设立了外部舆情监测机制,一旦发现合作商户存在信息泄露或违法违规采集/输出用户信息的情况时,会及时评估事件对用户信息安全造成的风险或潜在威胁,甚至决定中止或终止与合作商户的合作。

蚂蚁金服副总裁、芝麻信用总经理胡滔在会上透露,芝麻信用已通过英国标准协会权威评估认证,成为国内首家获得iso27001:国际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征信机构。

“在信息安全管理方面,芝麻信用严格按照国际信息安全最佳实践要求实施,即使投入成本,改变流程,也要尽最大努力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这也是我们对用户的承诺。我们也希望,芝麻信用阳光公约的相关原则和做法,能成为更多同业的共识。”她说。

中国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报告

随着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智能终端、数字地球、智慧城市等信息体的普及和建设,个人通过智能手机及其他智能移动设备就能完成购物支付、资金转账、交水电费用等,极大的方便了人们的生活,同时,全球数据量出现爆炸式增长。个人在社交网站上的每天共享的内容超过50亿,并且在其他医疗卫生、金融、电商等各行业也有大量数据在不断产生。全球信息总量已经达到2.7zb,而到这一数值预计会达到8zb。

大数据以其数据收集整理与分析的高效性极大的推动了网络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这一现象引发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在学术界,图灵奖获得者jimgray提出了科学研究的第四范式,即以大数据为基础的数据密集型科学研究;《science》也推出类似的数据处理专刊。在我国,20中国通信学会、中国计算机学会等重要学术组织先后成立了大数据专家委员会,为我国大数据应用和发展提供学术咨询。

大数据以其数据收集整理与分析的高效性极大的推动了网络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但目前大数据的发展仍然面临着许多问题,安全与隐私问题是人们公认的关键问题之一。单纯通过技术手段限制对用户信息的使用,实现用户隐私保护是极其困难的事。当前很多组织都认识到大数据的安全问题,并积极行动起来,如何保护好社会网络的个人信息安全是非常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

1大数据概述。

1.1大数据的定义。

目前,对于大数据尚无统一解释,普遍的观点认为,大数据是指无法在一定时间内用常规软件工具对其内容进行抓取、管理和处理的数据集合。从信息安全的角度看,大数据是指规模和格式前所未有的大量数据,它是从企业的各个部分搜集而来,它们相互关联,技术人员可以据此进行高速分析。

1.2大数据的特点。

大数据的常见特点包括:数据量大(volume)、类型多样(variety)、运算高效(velocity)、产生价值(value)。

1.2.1数据量大(volume)。

大数据时代,各种传感器、移动设备、智能终端和网络社会等无时无刻不在产生数据,数量级别已经突破tb,发展至pb乃至zb,统计数据量呈千倍级别上升。据估计,年全球产生的数据量将达到2.7zb,20将超过8zb。

1.2.2类型多样(variety)。

目前大数据不仅仅是数据量的急剧增长,而且还包含数据类型的多样化发展。以往数据大都以二维结构呈现,目前随着互联网、多媒体等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视频、音频、图片、邮件、html、rfid、gps和传感器等产生的非结构化数据,每年都以60%速度增长。预计,非结构化数据将占数据总量的80%以上。

1.2.3运算高效(velocity)。

基于云计算的hadoop大数据框架,利用集群的威力高速运算和存储,实现了一个分布式运行系统,以流的形式提供高传输率来访问数据,适应了大数据的应用程序。而且,数据挖掘、语义引擎、可视化分析等技术的发展,可从海量的数据中深度解析,提取出所需的信息,是大数据时代对数据管理提出的基本要求。

1.2.4产生价值(value)。

价值是大数据的终极目的。特别是激烈竞争的商业领域,数据正成为企业的新型资本,企业都在追求数据最大价值化,在数据量高速增长的情况下,通过挖掘数据有用信息,从中获得有价值的信息,对于企业至关重要。同时,大数据价值也存在密度低的特点,需要对海量的数据进行分析才能得到真正有用的信息,最终形成用户价值。

2大数据面临的挑战。

社会网络的不断发展将每个人都曝光在这种没有个人隐私的环境下,大数据时代下的个人信息被各种网络团体进行恶意泄露和传播。个人信息处于非常危险的环境中,比如各种网络论坛里对个人进行“人肉”,个人的各种信息都被迫公开,给当事人带来了非常坏的影响。当前大数据时代下的社会网络发展迅速,极大的丰富了人们的文化生活,通过互联网能够有效及时的获取各样各种的信息,并且能够做到远距离的及时交流。通过网络能够获得一些自信和满足感,但是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安全性非常的低,个人信息极易被不法分子获取用到不正当的途径上去。

大数据时代下的社会网络特征是非常明显的,网络中的信息呈现出非常多样化的形态,各种信息数据以各种形态存在于网络上,例如视频形式、声音形式、图片形式、文字形式进行信息传播与交流。网络的方便快捷加快了社会的进步,各种社交平台的出现,利用网络进行购物并支付货款等牵涉到个人的真实有效信息,这些个人信息被互联网企业通过大数据进行整理与保存,某些不法分子会利用一些技术手段窃取用户的个人信息用于商业行为,这些个人隐私对于用户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比如好多人会收到各种莫名其妙的推销电话,这就是个人信息被泄露的一个直观现象。

2.1大数据中的个人隐私泄露。

个人在网络社会进行各种活动时最基本的一点就是要确保自己各种网站私人账户的安全,确保个人隐私不会被第三方企业或个人所获取。大数据时代下的现代网络促进了时代的进步,各种网站的出现将公民更多的投入到网络社会中,现代社会的个人离不开网络社会,通过各种账号能够实现用户多种多样的需求。用户在申请个人账号时往往都是通过自己的手机号或者邮箱账号作为账户名进行关联,这种数据之间的关联虽然非常对用户来说非常方便快捷,但是其风险是较高的,一个账号被盗可能会引起其他账户信息的泄露,账户安全问题在大数据时代显得更加严峻。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用户的个人隐私安全问题日渐突出。当今社交网络的非常火爆,用户通过各种各样的社交软件与外界进行沟通与交流。用户通过分享自己的位置、发布照片等多种多样的形式与其他用户进行深度交流。这些信息都会被这些社交软件进行数据化处理,形成各种数据存储在云平台里。虽然在社交网络中分享自己的心情和照片能够增加自己的愉悦感,但对于某些较为隐私的信息还是不想被他人获取并发布到网络世界中。当前情况下,一些大数据公司在进行数据的处理和分析过程中,并没有根据用户的具体隐私进行正确的分类,对于某些用户的个人隐私进行整理并当成商品售卖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严重影响了用户的隐私,给用户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困扰。因此,作为处理大数据的互联网企业不能以任何名义去泄露用户的个人隐私,要充分保证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性。积极采取各种技术手段有效的保护好用户的个人信息,保证用户在网络社会当中的合法权益。

2.2个人信息控制权弱化。

跟传统环境作比较用户个人信息控制权弱化程度太高。互联网社会的飞速发展,信息在这个世界的传播速度超越先前的任何一个时代,互联网社会的公民对于个人信息的控制程度达到了最低的限度,个人隐私非常容易被暴露到网络社会当中。特别是大数据时代的发展,数据的处理能力得到了质的飞跃,公民个人的所有信息被整理成数据的形式存在于互联网当中,数据公司通过对个人数据的合理分析能够迅速的'定位到个人,个人对于信息的控制权遭到了极大的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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