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理赔工作心得体会大全(12篇)

时间:2023-12-01 08:42:41 作者:雁落霞

总结工作心得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在工作中更加得心应手。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一些优秀的工作心得体会,希望能给大家一点灵感。

保险理赔工作心得体会

首先自我介绍,我叫xxx,xxx队伍新的一员。光阴似箭,时光荏苒。转眼间己进入公司实习已经快三个月了。我曾在xxx公司有过三年的理赔工作经历,那时的工作,总有孤军作战的感觉,客观上的原因,做理赔的就是我一个人,工作中发现了保险销售误导给客户和保险公司带来的的伤害,大大影响了工作激情,难免产生消极工作心态。加入xxx,一片新的天地,这个新的大家庭犹如阳光照入心扉,一扫心中阴霾。还记得踏入公司第一天,看见公司愿景“xxxx”。我只认为那是一种形式,一种文化的符号。但是,三个月后的今天,我有不同的'理解。

三个月以来,我看到,各位领导亲入一线,带领员工冲锋陷阵,不辞辛劳;我看到,身边的伙伴不畏困难,披荆斩棘一路向前;我听到,同行对我们辉煌战绩的称赞与羡慕。我为成为xxx公司的一员而感到自豪。我入司时恰逢理赔中心的困难时期,各项指标下滑,压力很大。考核指标牵动每个人,大家在各自岗位默默工作,不计得失。6月3日召开理赔专题会,深入剖析问题,总结成功经验,理赔全体将士坚定的表示,响应总经理室号召,坚决打好理赔攻坚战。xxx特别能战斗的理赔队伍再此爆发出无穷的力量。我被震撼,打动,我暗自发誓为理赔好转贡献无悔青春。xx老师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他是我的好榜样。

寿险工作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总起)。

寿险工作是一项有关保险行业的重要工作。在这个行业中,个人或机构可以购买保险来保障他们的生命及他们所拥有的财产。作为一名寿险从业人员,我在与客户接触和处理案件的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一些心得体会,希望能对其他从业人员以及对保险感兴趣的人有所帮助。

第二段:了解客户需求的重要性。

首先,我认为了解客户需求是寿险工作中最重要的一环。每个客户都有不同的需求和关注点,只有通过与客户的充分沟通和了解,才能提供符合他们需求的寿险产品。例如,一位年轻父母可能会更关注子女的教育保障,而一个中年人可能更关心退休保障。因此,我们必须针对每个客户的不同需求进行个性化的方案制定,才能更好地为他们提供服务。

第三段:建立信任和品牌形象。

其次,建立信任和品牌形象是寿险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保险行业是一个高度敏感的行业,客户对于保险产品的购买和投保人的选择有着很高的要求。因此,与客户建立信任关系至关重要。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必须保持诚实和透明的态度,向客户提供最真实的信息和建议。同时,我们还要积极回应客户的问题和需求,及时解决问题。通过建立信任和提供优质的服务,我们可以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并吸引更多的客户。

第四段:持续学习和专业知识的提升。

除了对客户需求的了解和建立信任,作为一名寿险从业人员,持续学习和提升专业知识也是至关重要的。保险行业的产品和政策是不断变化的,只有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才能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为了保持最新的行业知识,我定期参加培训课程和专业会议,并保持和同行的交流和合作。通过不断学习和积累,我可以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更好地应对客户的需求和挑战。

第五段: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最后,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也是寿险工作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寿险产品购买后,客户仍然需要我们的关怀和支持。例如,当客户需要申请理赔时,我们应积极协助他们完成相关手续,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支持。此外,我们还要及时回应客户的问题和疑虑,确保他们始终感到受到关注和支持。通过良好的售后服务,我们可以增加客户的满意度,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并吸引更多的口碑推广。

结论:结合以上几点,寿险工作是一项充满挑战但又意义重大的工作。了解客户需求,建立信任关系,持续学习和提升专业知识,以及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是成功从业的关键。希望我的经验和体会能够对其他从业人员有所帮助,并不断推动保险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寿险理赔工作心得体会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健康和保障的需求日益增长,寿险理赔工作成为了保险行业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作为寿险理赔工作的从业者,我深知其重要性和挑战性。在长期的实践中,我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分为定额理赔、定期理赔、定案理赔、非定案理赔和售后理赔五个方面进行总结。

首先,定额理赔是寿险理赔工作中的常见类型。对于定额理赔,我首先要做的是准确核实投保人的身份信息和保单信息。在理赔申请的过程中,投保人通常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例如死亡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我要耐心地与投保人沟通,确保信息的真实可靠,以便为其提供及时有效的理赔服务。此外,定额理赔的金额通常是预定的,我需要对合同条款和规定进行仔细审查,确保投保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其次,定期理赔也是寿险理赔工作中的一种常见类型。相比于定额理赔,定期理赔需要更多的调查和核实工作。例如,一位投保人在意外事故中受伤,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理赔金的金额则通常根据实际费用和伤残程度而定。在处理定期理赔的过程中,我要与医院、康复机构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了解投保人的治疗情况和进展,以便能够全面评估和判断理赔金额。

第三,定案理赔是一种相对复杂的理赔类型。常见于寿险中的定案理赔,例如癌症定案理赔。在处理定案理赔时,我要与医疗专家、调查专家等多个部门进行合作,共同评估理赔申请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此外,我还需要仔细审查保单条款,判断理赔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并对有争议的理赔申请进行诊断和解决。

第四,非定案理赔是一类特殊的理赔情况,通常涉及保险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的风险。在处理非定案理赔时,我要与公司其他部门和专家进行协作,共同评估和定案理赔,以保证投保人的权益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

最后,售后理赔是寿险理赔工作中不可忽视的环节。寿险理赔不仅仅是一个赔款数额的支付过程,更是与投保人沟通交流的机会。在售后理赔中,我要耐心倾听、理解并及时回应投保人的诉求,以提供满意的服务体验。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例如投保人对赔款金额不满意,我要主动与其进行沟通,并帮助其了解保险合同的约定和保险责任的界定。

总结起来,寿险理赔工作需要准确核实信息、细致调查核实、多方合作共识和优质售后服务的综合能力。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和沟通技巧,以更好地为投保人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

寿险工作心得体会

第一段:寿险工作的重要性(200字)。

寿险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它关乎人们的生活质量。人们购买寿险保单是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的经济安全,一旦发生意外,寿险金能够帮助被保险人的家人度过难关。因此,作为寿险销售人员,我们的责任是引导客户正确选择保险产品,确保其获得最佳的保障。

第二段:与客户的互动(200字)。

与客户的互动是一项关键的任务,这需要寿险销售人员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卓越的销售技巧。在与客户的沟通过程中,我们需要倾听客户的需求和关切,了解他们的家庭背景、职业情况以及未来规划,这样才能够提供个性化的保险解决方案。同时,我们还需要根据客户的反馈进行适度调整和改进,以提高销售效率和客户满意度。

第三段:销售技巧的重要性(200字)。

销售技巧在寿险工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首先,我们需要深入了解各种保险产品的特点和优势,以便能够向客户明确解释,解答其疑惑。其次,我们需要运用巧妙的销售技巧,诸如建立信任、创造紧迫感以及推销附加产品等,以提高销售业绩。此外,我们还需要维护好与潜在客户和已有客户的关系,通过定期回访和关怀,增强客户对我们的信任和忠诚,从而为未来的销售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四段:勤学善思的重要性(200字)。

寿险行业处于快速发展和变革的阶段,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客户需求的演变,我们需要不断学习新的知识和技能。在这个时代,仅靠依赖传统销售方法已远远不够,我们需要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跟随时代的脚步。此外,寿险工作也需要我们有良好的思维能力,能够分析客户的需求,判断保险产品的适用性,并能够灵活应对各种情况。因此,勤学善思是我们在寿险工作中必备的素质。

第五段:个人成长与责任担当(200字)。

寿险工作不仅仅是一份工作,更是一项有挑战性的事业。在这个行业中,我们可以不断成长和进步,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销售技巧。同时,我们也要有责任感,意识到自己的工作关系到每一个客户的利益和保障。只有担当起这份责任,才能够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实现自身的价值和成就感。

总结:

通过寿险工作,我深刻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使命,明白了互动与沟通的重要性,也意识到自己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销售技巧。只有在不断努力和学习中,才能够成为一名优秀的寿险销售人员,并且为客户提供更好的保险解决方案。

保险理赔工作心得体会

闲来无事,翻了翻即将于今年十月一日开始实施的新《保险法》,发现其中的好多条款颇耐人寻味,随手摘几条出来,与看到者商榷。

“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财产险中的免赔率和免赔额条款是否经得起此款的考验?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这是预付赔款产生的法律依据。

“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此二条款,说白了就是,一旦雇员发生意外,即使保险公司赔给了受害人,受害人也可以向企业或雇主提出索赔,那企业或单位为职工投保团身险就没有多大意义了,还是投保雇主责任险比较好。

保险理赔工作心得体会

**公司作为基层公司。规模小,人数不多这样的现状,使得公司的每一个人,都是身兼数职。而最为重要的理赔案件的查勘定损工作就落在了四个查勘员的肩上。不管是车险、非车险还是农险、家财险的查堪定损,这些繁重的琐碎工作都由他们统包了。

记得七月份刚进理赔部的时候,作为新人的我被分配到了调度岗,每天负责接听报案电话并将信息及时反馈给查勘员。正值暴风雨时期,农村受到暴风雨的袭击,损失惨重。报案电话从早到晚响个不停,使得我应接不暇。而我们的查堪员们从早上接到第一批报案后根据各个乡镇报案量的情况,按地域范围分片分工后,就奔走在**20多个乡镇的大小村庄上。无论是烈日炎炎,还是狂风暴雨,他们从不惰工,为的是在下次暴风雨来临前及时清理掉案件,防止案件堆积;为的是农户们可以及时修好房屋,防止损失扩大。遇到有些村庄的道路狭窄、路况困难,车子无法通行,他们就弃车徒步,挨家挨户的去进行现场勘察、拍照,鉴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遇到有些农户的不理解,还需向投保人慢慢解释条款及规定。日复一日,查勘员门每天都是以这样的工作状态,直到当天的报案全部看完才驶车返回,而此时全公司早已下班,陪伴他们的只有暗黄的路灯,以及路灯下自己被灯光拖长的身影,就是凭借他们的坚持,凭借他们的毅力,在那艰难的三个月里,在全**镇方圆两千公里的每一寸土地上留下了脚印。

而他们的坚守又何止三个月。不管是平时周末休息还是过年过节,当我们高高兴兴在家和家人、好友享受假期的时候,而我们的查勘员,他们仍然至少有一个人坚守在岗位上。恰逢节假日车险报案量明显增多的时候,他们连吃午饭的.时间都没有,只能简单的对付,累的时候就将车停在路边小憩一会,继续前行。即便是如此劳累、忙的不可开交的时候,当值的查勘员,他们谁都没有叫其他同事帮忙,因为他们每个人都知道,只要自己一个人多坚持一下,就可以换来其他人难得的休息。除了平日的外出查勘,他们每天都要检查车辆、擦拭车辆,确保工作车正常使用。每天的工作不干完,他们绝不下班。不管什么时候,只要一听到报案电话,哪怕在吃饭,他们总是放下饭碗就走;有时候半夜接到报案,哪怕是寒风刺骨的冬天,他们总是毅然的从被窝里爬起。

在查勘定损中,由于客户对保险条款不够了解,埋怨、投诉日益增多,甚至有些客户为了个人利益,虚假投保、骗赔,这样的事件时有发生。这样更加加重了我们查勘员的工作量。面对更多的新的案例的发生,一个人的知识面是需要不断扩宽的,查勘员们在平时的工作过程中,还注重自身业务的提升和同事之间工作经验的相互交流,每当他们查勘回来,总是会听到他们针对当天的案例进行讨论的声音。

保险理赔工作心得体会范文

人保财险公司非车险部个人工作总结在回顾这半年工作之前,我首先要感谢人保财险,感谢人保财险给我的机会,感谢人保财险江门分公司和支公司各级领导对我工作的支持和生活上的关照,也很感谢人保财险同事们对我的支持和帮助。

自20xx年7月8日,我和中大的两个同事坐福哥的车来到江门,下午就和车险部经理李刚来到支公司。

在支公司7—10三个月在意外险部学习。在这期间主要是跟意外险部办公室里的两个同事学习,熟悉内务。主要学习:承保,保单录入,理赔,填写保险单等一系列工作。很多人认为是“打杂”的工作,这可不是一般的“打杂”的工作,这可是让我知道了很多工作中必须了解,必须知道,必须清楚的东西,因为这些工作的处理好坏,直接影响到我们对客户服务的质量。而且,意外险部经理卓健雄在工作中也给予了我很大的关心和支持,也给了我很多去一线承保,查勘,定损等学习的机会。

转眼间三个月过去了,20xx年10月1日后,我被安排到非车险部学习,一直到现在。在非车险主要也是了解整个部门工作的程序,各种内务工作的操作,并也进行了一些简单的操作:承保,续保,理赔等。得到了部门同事和非车险经理李继雄经理的大力支持和帮助。而且,得到了很多去一线学习查勘,定损,理赔,承保等的学习机会,让我受益很多,得到很多锻炼的机会。并且得到李继雄经理一些工作中的指导和处理事情的方法,尤其是工作中我做的不足时,李经理的严肃指导,使我真正体会到自己懂得的东西太少了,有待提高的东西太多了。也正是在平常工作中得到了这么多人的关心和帮助,逐渐地让我有了一个更加全面的视野,更加专业的为客户服务的方式。

以前,我总以为自己对保险很了解,很懂,但经过这半年在意外险和非车险的学习,让我更加理解到“保险”这两个字的内涵。感觉到做个真正的“保险人”真的很不容易,因为他要求我们具备各方面的知识,要有敏锐的市场洞察力,要有一颗敢于面对失败挫折的心,而且要有坚持学习提升自己的能力等等。

经过这半年的学习后,我感觉我的头脑更清晰了,目标更明确了,希望自己能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为人保,为中国保险贡献自己的一点力量。再次感谢人保财险各级领导对我工作的支持和帮助,感谢身边同事的支持——因为是你们让我更成熟,更专业。

寿险保全工作心得体会

随着寿险市场的发展,保险保全工作在寿险公司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作为保险保全员,我在这个岗位上工作多年,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寿险保全工作的理解和心得体会。

寿险保全工作是指负责核保、承保及保全变更等环节的保险运营。在现代保险业中,寿险保全工作的意义不言而喻。首先,保全工作是保障客户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次,保全工作是寿险公司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到公司的业绩和声誉。因此,保全员的工作成败与寿险公司的发展息息相关。

第二段:做好保全工作的方法和技巧。

在保全工作中,如何高效率地处理保全变更、投保人核保、激活和调查是保全员需要掌握的基本技巧。首先,我们要充分了解保险产品和相关法规,确保自己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其次,我们要有耐心和细心,根据客户的需求,认真核查和录入各项信息。此外,善于沟通和协调也是保全员必备的素质,只有和其他部门密切合作,共同解决问题,才能更好地完成保全工作。

第三段:面对困难和挑战的应对策略。

保全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各种困难和挑战,比如客户的抱怨、繁琐的手续和复杂的情况。面对这些问题,保全员需要保持平稳的心态,果断地采取有效的措施。首先,我们要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处理问题的能力,通过与客户的交流,寻找并解决问题的根源。其次,我们要保持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更新,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最后,我们要做好工作记录和总结,积累经验并改进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段:保全工作中的成功案例和经验分享。

在保全工作中,有很多成功的案例和经验值得分享。首先,我曾遇到一位投保人的理赔申请被拒绝,他来到公司投诉。在与他的交流中,我发现他的投保申请存在信息不准确的问题,于是我及时协调内部各部门,核实并更正了信息。最终,这位客户成功获得了理赔款项,并对公司的服务表示满意。这个案例告诉我,在保全工作中,细致入微的服务可以有效地解决客户的问题,为公司赢得客户的信任和口碑。

寿险保全工作是一个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行业。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不断提高和保险市场的发展,寿险保全工作将愈发重要。未来,保全员需要进一步提高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扩大与客户和内部各部门的合作,为客户提供更加专业、高效的服务。同时,保全员也要紧跟保险行业的发展趋势,不断更新知识和技能,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要求。

综上所述,作为一名寿险保全员,我深刻认识到保全工作的重要性和挑战。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我积累了一些对保全工作的心得和经验。我相信,在保持专业素质和持续改进的基础上,我们能够更好地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贡献更多。

保险理赔工作心得体会范文

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修订草案。新修订的《保险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次对《保险法》进行系统性修订,不仅是我国保险法制建设的一个重大事件,也是完善我国保险法制、改善保险业经营环境、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本人学习新《保险法》的心得体会:

一、新修订的保险法在法律层面影响。

(一)、体现了国家大力发展保险市场的战略决策。

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对保险业改革发展作出全面规划,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市场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并且指出要“修改完善保险法”。党的xx大报告提出,“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发展各类金融市场,形成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营形式、结构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现代金融体系”,并强调“提高保险业竞争力”。此次对《保险法》的修订,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保险市场的一些基本制度和原《保险法》的重要章节、条文作了较大的调整和补充,体现了国家大力发展保险市场的战略决策。

(二)、保险监管者职责显著强化。

新修订的保险法作出专章规定,强化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障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法律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保险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保险法还特别规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法律还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整顿、接管、撤销清算保险公司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对上述期间监管机构可以对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所采取的措施作出明确规定。

(三)、强化投保人被保险人权益方面。

为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新修订的保险法在诸多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明确了被保险财产发生转让时的理赔争议问题、进一步规范了保险公司理赔的程序和时限、明确了人身保险特殊情形下的理赔原则、明确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强化了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有效保护被保险人长期利益,新修订的保险法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新修订的保险法还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保险公司理赔的程序和时限。

(四)、扩大了保险业的经营范围。

为解决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保值增值难度大的问题,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资金的运用作出规定,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对于保险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法律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就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实现与国际完全接轨,如何保障保险资金安全的问题,因此新修订的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五)、新法有助于提升保险业形象。

保险之所以普及率低,主要是由于老百姓还有保了不赔的心理误区,虽然目前保险公司出于维护公司声誉和市场占有的原因,对于保险理赔的审核比较宽松,一般只有一些故意行为才会拒绝赔偿,相信此条款的推出和落实,会大大提高保险公司的诚信度和理赔率,有助于投保者走出保了不赔的心理误区。不可抗辩条款,是国外通行的一种出于保护投保客户利益的保险条款,核心思想是根据保险人弃权和禁止反言的规则出发,来设计出的最大程度公平公正的保障投保客户利益的条款。

综上,新修订的保险法,突出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突出了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突出了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对依法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充分体现立法“三公”原则的同时还赋予了更多“以人为本”的亲和力。

二、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影响。

修订后的保险法,尤其是保险合同法方面的条款修订,在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同时,对各保险公司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尽快决定是否进行产品条款切换、增设格式条款单证、调整业务流程、缩短业务处理期限,以适应“新法”,将是各保险公司目前面临的重要课题;另一方面,修订后的保险法也吸收了部分有利促进保险公司业务发展的条款。

(一)保险合同效力方面对寿险公司的影响及相关建议。

本次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影响:新法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联系当前实务,对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后进入核保过程中出现“保险事故”,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电话销售保险业务,先出单、后收费,保险合同何时成立、何时生效等问题,新法实施后,均可以名正言顺地通过“合同约定”即条款设计等进行处理。

应对建议:针对新型业务发展的需要,充分完善合同条款等约定,进一步规范电话销售、网络销售等;结合公司当前核保实践,进一步完善产品条款关于合同成立、合同生效等表述。

(二)增设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对寿险公司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增设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新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影响:保险人解除权的时间限制是本次《保险法》修订对寿险业务最具影响的条款之一。自1995年《保险法》(下称旧法)实施以来,保险人对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管控措施,就是通过理赔调查,发现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解除合同,退还保险费或现金价值,旧法赋予了保险人上述合同解除的权利且没有时间限制要求,此点使保险公司对发现的绝大多数逆选择风险得以防范,在保险责任承担、保险金给付等方面,均进行了有效的控制。但新法一旦实施,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必需在上述三十日、二年特定的期限内行使,即使今后客户前来理赔,保险公司通过调查发现其存在投保未如实告知情形,但若自合同成立日起已超过二年,保险公司便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合同,而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通过近几年的理赔纠纷,经不完全统计,发现寿险业务纠纷的80%产生于不如实告知(即带病投保),而上述80%的纠纷中投保未如实告知至理赔申请时超过二年期限的比例又近80%。如根据新法规定,超过合同成立后二年期限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如此以来,客户逆选择的风险将急剧扩大,且其完全可以等到合同成立过二年后再来索赔,保险公司如不尽早采取措施进行防范,赔付率急剧上升将不可避免,更严重地讲,有可能会影响到寿险公司的正常经营。

应对建议:上述法律变化,使得保险公司必须对业务前期的销售、核保工作提出更高要求。核保部全面加强核保风险管控力度,严把入口关,已刻不容缓。如:1)尽快处理好“便捷投保”和“加强核保”的相互关系;2)加强销售队伍品质管理,并务必落到实处;3)修订公司现行核保规程,增加生存调查警示指征相关规定;4)落实和加强寿险及重疾险的抽样体检;5)合理设定体检保额及财务核保保额,等等。

(三)索赔时效方面影响。

在此次保险法的修订中,“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索赔需补充提供的材料、收到被保险人索赔请求后“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拒赔时说明理由等服务承诺都被明确写入法律条文中。

根据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该项规定对证明材料的提供要求更严格,时限和程序的规定加大了调查工作和理赔工作的难度。

(四)对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时效等增设更高要求。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第三十六条)。

影响:上述条款的增设,对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效、理赔程序、保费催缴等方面提出了较高的法律要求,公司目前的理赔实务、续期流程等与上述法律要求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在新法实施前,必须尽快调整。

应对建议:根据上述法律要求,尽快梳理理赔实务、续期操作等业务流程,尽快修订公司现有制度,制定流程更新工作计划,明确时间进度,保障10月1日后公司的“合法”运营,平稳度过“过渡期”。

(五)明确人身保险特殊情形下的理赔原则方面。

新修订的保险法作出了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规定。与财产保险不同,人身保险合同中存在“受益人”这一主体,而且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在实际生活中往往又不是同一个人,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二者的利益冲突又是必然存在的,在实际的保险理赔中较易发生争议。比如,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时,新保险法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也就是说在同时死亡情形下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其立法的意图也是侧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毕竟受益人的权利是来自被保险人的意志和让渡。该项规定在以前的保险法中是没有规定的,对于法律有了明文规定的项目,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情况下只能操作执行对保险公司本身的经营利益影响不大,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建立其与此相应的各项制度,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即可。

与此规定类似的在修订案规定的还有:增加了关于受益人的有关规定。新法中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和现有的公司规定发生冲突,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适用。法律规定给实践操作提供了明文依据。对此法律规定在实践中的应用要加强。

新法中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和现有的公司规定发生冲突,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适用。法律规定给实践操作提供了明文依据。

(六)争议条款解释方面。

将“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修订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第三十条)。

影响:之前,旧法的“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法定解释”规定,对保险公司的诉讼争议解决设置了难以跨越的鸿沟,保险纠纷审判法官在案情稍复杂、保险人和投保人利益很难准确取舍或者是“保险公司的解释更为合理”等情况下,为息事宁人,均适用该法定解释原则,判决保险公司败诉,以保障“弱势群体”利益,导致保险公司承担了大量的“非保险责任”的保险金给付。新法的修订,无疑是对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改进,进一步推进了保险争议的解决更趋科学、合理及公平。

(七)旧法56条删除“书面”二字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修订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第三十四条)。

影响:之前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规定,在销售环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单促成,新法实施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不一定必须具备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要件,只要公司可以举证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即为有效;在保全环节,旧法规定亦经常被客户钻漏洞,往往在签单后不久便以“未书面同意,合同无效”为由,主张全额退还保险费,导致通融退保现象频频发生。

应对建议:保险公司销售部门、保全部门应立即掌握这一合同无效要件的变化之处,提前做好应对计划;新法实施后,在传统展业及各种新型渠道拓展环节,充分利用该有利规定,促进保单促成;保全部门若再次遇到客户以此为由主张全额退保的,应充分利用新法规定,据理力争,维护公司权益。

总之,新《保险法》修订并实施后,对寿险公司的影响之大、之深远将是不争的事实,寿险公司应未雨绸缪,如何应对新法“挑战”、抓住新法“机遇”,顺利度过法律变更的过渡时期,也将成为衡量各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水平高低的重要表现。

保险理赔工作心得体会范文

在全球保险业务中,汽车保险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近年来,我国已经开始进入汽车时代,汽车保险业务经营的好坏,不仅事关保险公司自身的经济效益和发展,也影响到保险职能作用的发挥及社会效益的实现,对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的安居乐业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如何借鉴国际上成熟保险市场汽车保险理赔服务的先进经验来改进我国传统的汽车保险理赔服务模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服务成本,已成为摆在我国汽车保险从业人员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国际成熟保险市场汽车保险理赔服务的模式及特点。

国外专业从事车险理赔服务的机构数量较多,而且分工很细。保险公司与外部机构基于各自的利益,为达到使客户满意这一共同目的,特别重视相互之间的合作。他们既各司其职,又特别注重信息、资源的共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查勘、定损环节方面的合作。

查勘、定损工作作为理赔服务的第一环,实际上也是保险公司对案件是否赔偿、赔偿多少的第一关,它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理赔案件的数量、结案的速度、社会影响、晶牌效应等诸多方面,所以,保险公司都非常重视这一环节。为了应付大量繁琐的查勘、定损工作,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保险公司普遍采用了与外部专业机构合作的模式。

(二)信息技术开发环节的合作。

1.提高查勘调度的合理性和时效性。美国第四大车险经营公司progressive公司,采用gps定位技术确定查勘人员位置,通过智能排班系统,查勘人员在很短时间内被派到出险现场,另外,通过电脑网络,查询修理厂的排班情况,及时为客户提供送修服务。

3.提高接报案的及时性和方便性。日本安田火灾海上保险公司在车险理赔中使用24小时工作的事故受理报告系统,该系统与全国各地的14个理赔中心及全国252个理赔终端的远程计算机系统对应,客户从任何理赔终端都能得到保险公司的处理结果,并在7日内得到赔款。

4.提高查勘定损效率。在我国的某些地区,车险理赔已经开始启用远程定损系统,通过因特网传送,实现保险公司定损员既可以当场定损,又可以进行网上远程定损,客户和修理厂还可以上网查询定损结果和配件价格、甚至购买配件等功能。

(三)提供多样化服务环节方面的合作。

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是现代车险理赔的一大特点,其中,衍生服务已成为竞争的主要手段。在这方面做得最好的当属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保险市场,美国保险公司与银行、电信、医院、警署、维修厂、玻璃店、救援公司、急救中心等外部机构的合作非常普遍。自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美国还出现了一种专门为汽车保险公司做损余处理的公司。大量专业机构的存在不仅提高了保险业的总体水平,而且促进了保险保障质量的提高和保险服务成本的降低。

二、当前我国保险市场汽车理赔服务的模式及其利弊分析。

(一)我国的理赔服务模式。

由于机动车辆具有流动性的特点,要求保险公司在经营,特别是在提供服务方面要建立和完善与机动车辆特点相适应的服务体系或者服务机制,做好机动车辆出险后的处理工作。这种服务体系或机制主要是围绕在保险车辆出险后及时的援救、查勘、定损和修复方面,同时,还包括处理涉及第三者责任的案件。目前,我国较为成熟和流行的模式是以保险公司自主理赔为主导的理赔服务模式,其特点为:

1.各自建立自己的服务热线,对被保险人实行全天候、全方位的服务,通过热线接受报案。

2.各自建立自己的查勘队伍,自身配备齐全的查勘车辆和相应设备,接受自身客户服务中心的调度和现场查勘定损。

3.各自建立自己的车辆零配件报价中心,针对车险赔付项目所占比重高,对车险赔付率和经营利润影响大,同时又是最容易产生暴利的零配件赔款,各家保险公司都非常重视,组织专人从事汽车配件价格的收集、报价和核价工作。

4.查勘定损的某个环节或服务辐射不到的某个领域才交由公估公司、物价部门、修理厂、调查公司等外部机构去完成。

(二)目前我国汽车保险理赔服务模式的利弊分析。

自主理赔。即由保险公司的理赔部门负责事故的检验和损失理算。这种方式在我国保险业发展初期曾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明显带有一系列特定历史时期的烙印。随着中国社会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加入wto以后,全球经济一体化对中国产生了巨大影响,国际上先进的理赔估损方法和理念不断传人国内i被保险人的保险消费意识也不断提高,这种模式的弊端便日益凸现出来.

寿险理赔感悟及心得体会

寿险理赔是人生中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当一个家庭的重要成员离开了,人们挽回的不仅仅是他本人的损失,还有家庭的经济损失。所以,寿险理赔必须严谨、公正、迅速,让家庭得到保障,避免一次不必要的经济风险。

1.申请报案和索赔材料准备;

2.案件审核和核保;

3.赔案定损;

4.赔款支付。

在我与家人享受寿险保障的时候,我受到了保险公司的帮助,并且也体验到了保险理赔的过程。在理赔的过程中,我认识到保险公司对理赔的流程管理十分重视,实现了快捷、高效的操作,给予了我的家庭足够的安全感。保险公司通过严格的核保与定损流程,如果出现问题会给保单持有人一个公正的回复,通过这种方式来提高保险行业的公信度,让消费者有足够的信心购买更多的保险产品。

1.认真核对填写报案申请和索要材料;

2.尽可能提供完整的资料(材料齐全即可尽快定损和赔付);

3.案件审核和核保的速度可控不可急,需要耐心等待;

4.在理赔过程中,要与处理人员保持及时沟通和了解进展;

5.及时且准确地选择赔款方式,以尽快解决问题。

第五段:结语。

寿险理赔是保险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必须认真对待,及时、公正、迅速地处理各种理赔问题。希望保险公司不断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以更合理的价格提供更好的服务,让消费者更加信任和依赖保险。

寿险理赔心得体会

寿险是提供给消费者保障其生命安全的一种保险,而寿险理赔就是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赔偿的服务。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寿险理赔效率和服务质量成为衡量保险公司的重要因素。我曾经有一次亲身经历理赔的过程,对于寿险理赔有了更多的了解和体会。

在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需要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如出生证明、医药费收据和医院诊断书等。保险公司可以对材料进行初审,并可能要求被保险人提供更多的证明文件。一系列的审核过程会在几周到几个月之间持续,直到保险公司最终确认被保险人有权获得理赔赔偿。

在我的经历中,最让我感受到的是保险公司提供的专业服务。在我向保险公司递交理赔申请时,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对相关证明文件进行了详细的审核,这是保障理赔程序及结果准确性的重要环节。虽然审核申请的这段时间比较漫长,但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整个过程中一直与我保持沟通,及时地告知我所需要提供的材料。当最终确认我有资格获得理赔后,保险公司迅速发出了赔款。这一过程让我非常满意,同时也让我深刻认识到保险公司的专业服务是如此重要。

保险公司在理赔程序中的专业性与高效性,不仅可以为顾客提供优质的服务体验,还可以对保险市场产生积极的影响。当消费者收到高质量的保险服务后,他们会对保险市场产生更大的信任感,更容易选择购买保险的需求。这将有助于推动保险市场的发展、促进保险公司的业务增长。

第五段:总结。

综上所述,作为一名普通消费者,我将永远记住寿险理赔的这次体验。这不仅是因为成功获得了赔款,更是因为这一流程中我得到了保险公司的专业支持与优质服务。相信保险公司可以继续发扬专业精神和服务精神,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保险产品和更高质量的保险服务,也为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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