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储存场所安全的管理制度大全(19篇)

时间:2023-12-04 14:16:13 作者:琴心月

规章制度是为了规范组织运作流程,保证各个环节的无缝衔接。以下是关于规章制度的一些实践经验和教训,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发。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二章生产安全。

第八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有哪些

第二十八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三十一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二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三十五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应按规定采和销售烟花爆竹产品,并与批发单位签订供销合同。

2、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必须在销售现场配备一名专职安全人员(经安全学习培训考试合格),负责销售现场的安全管理,必须亮证经营。

3、烟花爆竹零售单位销售场所20米范围内,严禁吸烟、用火;50米范围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必须在销售场所明显的位置,悬挂“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

4、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在经营场所应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配置灭火器材。

5、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6、按照规定量存放烟花爆竹,不得超量存放。

7、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1.做知法守法公民,放合法烟花爆竹!

2.做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文明市民,创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和谐社区。

3.遵守市政府禁放通告,不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4.遵守燃放鞭炮新规定,共建和谐襄垣新家园。

5.自觉遵守禁放规定,文明欢度新春佳节。

6.自觉遵守禁放规定,为防治大气污染贡献力量!

7.自觉遵守禁放规定,防止人身伤害,火灾事故的发生。

8.自觉禁放烟花爆竹,带头维护空气质量!

9.珍惜生命和健康,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10.移风易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2.依法燃放是你的权利,文明燃放是你的义务!

13.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

14.严厉打击非法储存烟花爆竹,保障群众安全!

15.严禁运输携带烟花爆竹进入禁放区域。

16.严禁携带烟花爆竹进入公交地铁和其他公共场所。

17.严禁销售运输携带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18.严格管理烟花爆竹,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19.想他人所想,建文明社区,做文明燃放人!

20.我市常年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请市民朋友自觉遵守。

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的管理制度

1、搬运烟花爆竹时,只准单件搬运,不得碰撞、拖拉、摩擦、翻滚、倒置和剧烈振动,不准使用铁撬等铁质工具。

2、门市和库房内不得有热源和任何明火,不准带火柴、打火机、武器进入烟花爆竹库房,不准穿化纤服、有钉鞋、硬底鞋进入库房。

3、烟花爆竹产品必须分级、分类、专柜、专仓存放。

4、保持门店、库房通风、防潮、降温。

5、堆垛要整齐、稳固,垛距内墙不少于0.45m,垛高不超过2米,地面要布设垫物保持干爽,防鼠虫咬坏产品。

6、要有专柜、不堆和易燃、易爆物品共存一处。严禁出售非法私炮、超药量炮,禁止出售劣质不合格产品,防止事故发生。

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的管理制度

(七)山林、公园等重点防火区;

(八)酒店、宾馆、娱乐场所及其周围100米以内;

(九)集贸市场等人口密集场所及其周围50米以内;

(十)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爆炸、人身伤亡等事故的场所

(二)柳市镇、北白象镇、虹桥镇建成区。

(一)春节(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六);

(二)立春;

(三)元宵节。

重大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经公安机关许可,可以在指定时间和地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一)不得在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道、走廊、窗户等地方燃放;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一)在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二)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

(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广大市民要树立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的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燃放有关规定,并对违法燃放行为予以举报。

市公安局:

市市政园林局:

乐成街道办事处:

城东街道办事处:

城南街道办事处:

柳市镇政府:

北白象镇政府:

虹桥镇政府:

烟花爆竹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当前办事处即将进入烟花爆竹经营旺季,批发企业已存储大量产品,各经营网点的销售工作即将开始,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也进入关键时期,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强化烟花爆竹的批发、储存、销售、燃放和应急救援预案等各项监管措施,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制定《柳园办事处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理》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深入开展烟花爆竹经营管理联合执法检查活动,做到依法打击,强化监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全面推进,不留死角。

二、总体目标

通过烟花爆竹经营管理联合执法检查,努力杜绝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现象,有效遏制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事故的发生。

三、检查形式及范围

采取集中联合执法检查和持续性联合执法检查两种形式。联合执法检查范围是办事处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烟花爆竹经营行为的对象。

四、检查的重点

重点检查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经营网点是否存在降低安全条件,疏于安全管理,不按规定存、销货的问题,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私进、私储、私运、私销的问题。

五、检查的内容

(一)证件: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是否齐全,经营人员是否经过安全培训取得合格证,是否按规定悬挂统一制作的销售横幅、牌匾。

(二)制度: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安全管理责任制、购销制度、保管制度是否制定。

(三)场所布置:经营面积是否合乎要求,是否专柜经营,周边距离是否合乎安全要求,室内是否合乎消防要求。

(四)进货:是否从东昌府区三个合法批发企业(东昌府区烟花爆竹批发中心、利辉烟花爆竹批发公司、星光烟花爆竹批发公司)进货,是否存在跨区域进货,产品的内、外包装上是否贴有安监部门统一监制的防伪标签和封签,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五)销售:零售点存放量是否超过3天量(数量20箱,折合价值6000元),是否室外沿街摆放设点、走街串巷、集贸夜市流动销售。

(六)运输:是否存在不具备运输资质和安全条件的车辆运输烟花爆竹。

六、职责分工和执法要求

安监执法中队:负责对经营网点安全条件的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制定村打非责任状并逐步签订;建立排查档案,确定专人分片包干负责,在经营旺季派驻安全督查员;依法对影响经营安全的隐患下达整改指令或予以经济处罚,对无防伪标签和封签,跨区域经营产品予以没收。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派出所:负责打击私产、私销、私储、私运烟花爆竹的'行为。对发现非法生产和来路不明的产品要认真查清产品来源和销售渠道,并排查是否存在与其有联系的非法生产行为,查处非法生产窝点,彻底捣毁非法经营链条。负责对烟花爆竹配货车辆的安全监管,对私产、私销、私储、私运烟花爆竹的行为,坚决予以没收,对不具备运输资质和安全条件的运输车辆,坚持予以查扣,并按规定处罚。

工商所:负责辖区市场流动领域监督检查,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和集贸市场流动销售行为,取缔无证经营网点,并依法处罚。

七、时间安排及方法步骤

(一)集中联合执法检查。由安监执法中队、派出所、工商所联合组织检查。

1、时间安排:

从2015年12月15日至28日,2015年元月7日至25日进行两次集中联合执法检查。

2、方法步骤:

(1)排查摸底,2015年12月15日至28日,各社区、村(居)委安全领导小组要按照方案要求,认真摸清职责分工范围内经营烟花爆竹情况,确定检查重点制定实施计划,做好联合执法检查前期准备。

(2)集中联合执法检查,2015年12月15日至28日,2015年元月7日至25日,由安监执法中队、派出所、工商所对降低安全经营条件、跨区域经营、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非法经营等问题进行集中检查整治。

(3)总结上报:集中执法检查结束后,各社区、村(居)委、各单位安全领导小组要对两次集中联合执法检查进行总结,于2015年2月20日前书面报办事处安全生产办公室。

(二)持续性联合执法检查。由安监执法中队组织派出所、工商所参与,从2015年12月15日至2015年2月6日,在全办事处范围内。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社区、村(居)委、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次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正确处理烟花爆竹安全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把这次打击非法经营工作作为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得力措施,确保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落实到实处。为确保此次活动取得实效,各社区、村(居)委、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协调集中排查整治工作。

(二)齐抓共管,协调行动

各社区、村(居)委、派出所、安监执法中队、工商所等要明确任务,各司其职,迅速行动,通力合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参与部门要积极配合,全力以赴地投入到联合执法检查工作中,确保取得实效。

(三)落实责任,标本兼治

这次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任务重,目标明确,要把责任落实与监管工作结合起来,要把检查与打击非法结合起来,认真抓好安全检查,排查消除事故隐患,打击非法经营行为,确保办事处烟花爆竹经营市场守法经营,秩序井然。

(四)严格执法,强化责任追究

办事处与各社区、村(居)委、各单位签定了打击非法责任书,各社区、村(居)委、各单位与销售业户也要迅速签定。对责任未落实,执法不严格,徇私枉法,造成安全事故或恶劣影响的,要坚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加强宣传,调动全社会共同参与

各社区、村(居)委、各单位要积极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危害性、危险性,引导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全社会共同监督,共同预防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良好环境。

举报电话:办事处安全生产办公室:13563587895、8161812

为使广大师生过一个安全、祥和、愉快的春节,根据《郑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按照各级主管部门要求,学校就2015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班主任签订安全责任书。

1.利用散学典礼或班会时间向学生进行一次燃放烟花爆竹安全教育。向学生讲历年来燃放烟花爆竹对燃放者、观看者及其家人造成的伤害的,使学生提高其自身的安全意识。

2.教育学生禁止在加油站、加气站、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重要军事设施;文物保护单位;医院、敬老院、疗养院;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地区燃放烟花爆竹。

3.燃放烟花爆竹须遵守:不向行人、车辆、建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不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有影响公共安全、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在监护人和其他成年人的指导下燃放。

3.购买烟花爆竹要到有销售许可证的网点购买,并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说明正确燃放。

5.各班要与学生签订安全责任书(可集体签名),春节过后各班统计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情况。对出现问题较多的集体或个人进行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校长:班主任:

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制度

为了杜绝在施工现场及周边3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特制定本制度。

1、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全面管理,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直接管理的`制度

2、现场显眼处,应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及安全告知,如发现隐患问题应及时处理并报告。

3、确保经营场所周边安全畅通,如有物品堵塞通道及出口,应及时清理。

4、每天彻底检查经营场所有无火种、火源,以及用电(电源)是否关闭。

5、定时对消防器材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摆放过期的消防器材充数,保证消防器材安全有效。

6、清理现场及居民楼30米范围内的易燃物可燃物,洒水。

7、发现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每起罚款500元。

8、定时检查经营场所内用电线路,避免因线路老化、摩擦造成漏电、短路引发火灾事故。

9、施工现场要实施24小时值班制,做到禁烟、禁酒,禁使用热得快、电暖气等电器。

10、定时组织销售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适时组织应急疏散演练。

11、制定禁放烟花爆竹管理方案。

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制度

1、烟花爆竹仓库的设置、设施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定》要求,保证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设置有安全疏散出口,安装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通风、防虫伤、防鼠咬、防雨、防雷等装置。

2、库房区内设置相应的消防栓、水池、灭火器、沙袋等消防器材,库房周围有防火隔离带,库房显眼处公示“危险物品仓库,严禁烟火”等警示牌。

3、库墙、库柱、库顶与堆垛之间,库内堆垛间应有适当的间距为通道和通风巷,主通道宽度不宜小于2米,堆垛间距离不宜小于0.7米,库墙、库柱与堆垛间不小于0.3米,库内堆垛高度成箱成品不高于2.5米。

4、保管员和装卸人员收发货物时要轻拿轻放,做到不推、不拖、不撞、不摩擦。木质包装严禁在库房内进行拆箱、钉箱和其他可能引起爆炸的作业。

5、库内不得安装火炉,不得使用电铬铁,严禁吸烟、不得设办公室、休息室,严禁在库内进行封装,加工、打包等操作。

6、库内要保持清洁,堆放整齐,地面和库房周围不得有散落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穿硬底鞋和带钉的鞋进入库区,不得携带手机和传呼、打火机等进入库内。

7、库房专人管理,建立出入库账日,做到账实相符。

8、库房坚持24小时值班守卫,盗警、火警拨打110、119。

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制度

1、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每月必须对销售周边环境和烟花储存场所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认真记好安全台帐,并及时落实整改。

2、销售场所必须每天进行安全检查,一旦发现销售场所和经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3、定期对消防设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对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或更换。

4、认真落实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当地政府安全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

1、及时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安全培训和安全活动,认真组织学习烟花爆竹安全技术知识和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2、定期开展本单位的安全教育活动,积极参加当地乡镇、街道及县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3、对新招职工必须经过业务知识和规章制度的安全教育,掌握操作规程之后,方能上岗营业。

1、烟花爆竹销售专柜及储存场所必须配备消防设施,即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并按要求保养、维修、更换;保证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2、消防器材必须按要求放置,不得移作它用。

3、烟花爆竹销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销售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消防知识,掌握灭火器等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

4、人人做到“四懂四会”。即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懂预防火灾措施,会使用消防器材;懂灭火方法,会扑救初期火灾;懂逃生方法,会组织人员疏散。

1、禁止在销售烟花爆竹经营场所使用明火,严禁吸烟。禁止在储存场所动用明火,保持场所通风,防潮湿。

2、任何人不得在烟花爆竹销售场所及储存场所吸烟或动用其它明火。

1、认真执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规定,并按许可范围依法经

2、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必须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

3、烟花爆竹产品一律从合法的批发公司进货,不得从非法渠道进货,严禁销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及违禁产品。

4、烟花爆竹统一由批发公司(点)配送到经营商店,不得由无烟花爆竹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

5、零售经营单位不得销售礼花弹和用于炸鱼的春雷。

6、烟花爆竹产品被盗,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7、积极配合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情况。

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制度

1、烟花爆竹装卸环节危险性大,搬动人员必须要有高度的安全意识,安全员现场监督,保管员当场验收。

2、进库人员不得穿带钉子的鞋和硬底鞋,工作中不得使用铁质工具,进库前先行消除静电。

3、只许单件搬运,轻搬轻放,不准碰撞、拖拉、磨擦、翻滚和剧烈振动。

5、作业人员要严肃认真,小心谨慎,不准嘻笑打闹,精力分散。

6、安全员要清点现场人员,看好撤离通道,一旦发生危险,指挥现场人员迅速撤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国家实行烟花爆竹生产许可制度,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定安全生产主管人员,配备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1%以上且至少有1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相当数量的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烟花爆竹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等工序的作业人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其他岗位从业人员须经本岗位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5)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备考资料。

(6)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设施应当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和《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的有关规定。

(7)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和厂址、厂房、储存仓库等设施的设计与测绘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专业机构提供的文件、图纸、技术资料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设计图纸和测绘图纸应有设计单位、测绘单位及其设计人员、技术人员和审核单位及审核人的签章。

(8)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厂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9)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评估,采取监控措施,为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在安全区内设立独立的操作人员更衣室。

(10)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的程序、内容参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1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定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1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应当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市政管理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举报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人员予以奖励。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燃放烟花爆竹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居民、村民和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第八条在本市销售烟花爆竹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未经许可,不得销售并储存。

销售储存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

第九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烟花爆竹,应当取得公安机关的运输许可,未经许可,不得运输。

承运单位运输烟花爆竹应当携带许可证件,按照核准载明的品种、数量、路线、有效期限等规定运输。

第十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确定可以在本市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规格和品种,并予以公布。

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禁止销售、储存、携带、燃放。

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地点及其周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

(三)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敬老院;

(六)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七)重要军事设施;

(八)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维护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负责看护。

第十二条本市五环路以内的地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七时至二十四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五环路以外地区,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国家、本市在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内的临时销售网点。

第十四条本市对销售烟花爆竹实行专营。

专营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应当采购符合规定的生产企业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采购、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国家的安全质量标准和本市规定的规格、品种,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关于包装标识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得采购、销售。

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应当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销售许可证,并按照销售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时间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五条临时销售网点在许可的期限届满后,其经营者应当停止销售,并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及时处理,不得继续存放。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不得存放超过一箱或者重量超过30公斤的烟花爆竹。

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收缴其烟花爆竹,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

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燃放的烟花爆竹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

(二)违反。

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的;

(三)违反。

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燃放的;

(四)违反。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燃放、存放烟花爆竹的。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

第十四条第二款,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采购、销售的烟花爆竹不符合本市规定的品种和规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收入,收缴烟花爆竹,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吊销销售许可证。

第二十条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年12月1日起施行。

年10月1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同时废止。

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八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第十七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我市20xx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贯彻落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烟花爆竹销售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市场经营行为,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烟花爆竹安全责任制及日常管理,制定以下烟花爆竹销售安全责任书。

六是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存放的数量不得超过15箱,进入市场销售,必须粘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单位规定的相关标识,对无证经营、非法运输和无标识的烟花爆竹,必须从严查处,依法没收,并处相应的处罚。

签订责任书时业主须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及复印件;各烟花爆竹经营业主必须按照责任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一旦违反上述要求而造成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签订双方各留一份。

xxx公安局治安大队(章)经营单位(章)。

责任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文档为doc格式。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行为和经营场所的安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结合吉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第三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烟花爆竹零售企业布点规划。布点规划应结合本行政区人口数量和区域面积及消费水平统一平衡,严格总量控制。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点布点规划报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网点布点规划提交县(市、区)安委会同意后实施。各县(市、区)原则上不再新增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点。

第二章零售经营许可条件。

第五条烟花爆竹零售点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二)主要负责人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销售人员应当经过安全生产知识教育考核合格后上岗。(三)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临时零售网点可实行专店、销售棚、摊床销售。(四)长期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当专店经营场所面积大于100㎡(或长度大于等于18m)时,应设置2个以上安全出口。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与体育馆、客运站、火车站、宾馆、饭店、洗浴、公共娱乐场所、养老院等人员聚集场所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且周边无贴邻建筑。(五)与10kv以下箱式变压器距离不应小于3米,距杆上式变压器不应小于5米,与铁路保持4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六)临时零售网点的面积不应大于20平方米,摊床长度不应超过6米,货品高度不应超过2米,周边50米内不应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七)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经营场所内严禁吸烟、不得有明火点,摊床销售30米范围内禁止吸烟、动火。(八)长期零售点应设置监控设施。(九)零售经营者应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许可机关按照下列规定核定《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烟花爆竹限存数量:(一)长期零售点经营场所面积小于20㎡时,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60箱(总药量不得超过72千克);(二)长期零售点经营场所面积大于20㎡(含20㎡)、小于40㎡时,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70箱(总药量不得超过84千克);(三)长期零售点经营场所面积大于40㎡(含40㎡)、小于60㎡时,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80箱(总药量不得超过96千克);(四)长期零售点经营场所面积大于60㎡(含60㎡)、小于80㎡时,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90箱(总药量不得超过108千克);(五)长期零售点经营场所面积大于80㎡(含80㎡)、小于100㎡时,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100箱(总药量不得超过120千克);(六)长期零售点经营场所面积大于100㎡(含100㎡)时,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110箱(总药量不得超过132千克);(七)春节期间临时零售点经营场所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60箱(总药量不得超过72千克);(八)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反本规定的情况下,可适当降低相应经营场所储存数量。第七条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申请书、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明、长期零售点还应提供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或安全评估报告)。第八条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依据规定进行审查,核发许可证,并定期每年向社会通告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关闭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点;关闭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零售点。第十条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第十一条零售经营者应向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跨行政区域(县、市)采购烟花爆竹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取得公安部门签发的运输许可,并使用符合规定的防爆车辆。第十二条零售经营者不得设立储存烟花爆竹的仓库(中转库)。烟花爆竹展示场所严禁摆放有药样品。不得将烟花爆竹展示场所作为零售经营场所使用。第十三条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网点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农历十二月二十三日至次年正月十七日。各县级安全监管局在每年春节销售期起始的30个工作日前,向社会公布烟花爆竹临时经营网点布点规划及数量。申请人向县级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春节期间临时零售网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发放,应在销售起始日前1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第十四条《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烟花爆竹的品种和限存数量,零售经营者不得超许可范围经营。对申请长期零售点的,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派人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第十五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转包、分包、冒用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地点。第十六条零售经营者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培训教育制度、购销管理制度、夜间值守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制度和应急管理等制度。第十七条长期零售点应为砖混结构或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屋面应由钢筋混凝土或其他不燃烧体制成,吊顶龙骨及吊顶板应为不燃烧体。严禁使用棚式及其他临时性建筑作为长期零售点经营场所。第十八条长期零售点内不得住宿,临时零售网点应设置专人24小时值守。第十九条零售经营者不得试放烟花爆竹产品。第二十条临时零售网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期后,应向社会公告废止经营许可。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立即停止经营,并配合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做好剩余烟花爆竹的登记签收代存工作,严禁在未经许可的地点存放烟花爆竹。第二十一条零售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罚。

第四章附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全生产管理制度。这些管理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规范,包括特种作业货车内的所有从业人员,必须遵守这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企业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要求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及实现目标的具体措施。

二、原材料、辅助材料的购买、检验、使用和保管管理制度。

(1)企业需使用的爆炸物品、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危险品,必须从合法渠道购买。

(2)烟火药的原材料必须符合有关烟火药原料质量标准,并具有产品合格证,进厂后应经过化验和工艺鉴定后,方可使用。

(3)爆炸物品、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危险晶按照规定的地点、条件存放,并确定专人保管。

(4)凡领取、使用爆炸及有毒有害物品的,要严格审批手续,限量领取,按量发放。

(5)及时回收剩余爆炸物品、有毒有害物品,严禁私藏。

三、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是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手段,是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安全检查可以发现和制止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和不安全行为,以便有计划地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减少或杜绝各种事故的发生,保证生产过程安全进行。安全检查的内容应包括:查思想(检查各级管理人员、所有职工对安全生产的思想认识情况,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及自觉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情况);查制度(检查企业中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查管理(检查各部门、各车间、各班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查隐患(检查事故隐患和隐患整改项目的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检查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查安全设施、工作场所及作业环境(检查各种安全设施,如接地、接零、避雷、防火、防爆、检测仪表等设施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查设备、电气安全防护装置是否安全、有效;检查工作场所和作业环境的工作条件是否符合标准规定)。

安全检查制度应有以下内容:

(1)心明确安全检查的范围、负责检查的人员。

(2)明确安全枪食方式(如日常、定期、季节性、节假日前后或者一般性、专业性的)及检查周期。

(3)明确安全检查内容(包括对思想认识、管理制度、现场环境、安全标志、隐患整改、工艺、检测仪表等方面的检查内容),以及检查记录保存时限。

(4)明确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原则、对事故隐患下发整改通知及复查要求等内容。

四、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1)明确隐患的登记、处理、落实整改和复查责任人。

(2)明确整改的具体要求。一般采取当场整改、限期整改、停业整改等方式。能够当场整改的一定要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存在危险性较大或一时难以整改的安全隐患,要坚决实行停业整改。

(3)整改后要及时进行复查验收,凡复查不合格的一律不准开工生产。

五、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企业应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个重要指标,严格考核各车间、部门、班组、个人的落实情况。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章操作者按情节轻重给予惩罚。情节较轻者,应责成责任人写书面检查,或采取通报批评、罚款、停工、学习、辞退等办法予以处罚。情节较重、造成经济损失甚至伤亡事故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事故管理制度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

(1)应依据政府有关规定及企业特点,划分事故等级及类别。

(2)按事故种类,明确事故的主管部门或负责人。

(3)对正在发生的事故,明确报告程序(如当事人直接或逐。

级主管负责人,发生火灾或人身事故应先报火警或医疗救护等)。

(4)对已经发生的事故,明确处理原则,明确上报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等)。

(5)明确调查程序(一般事故及重大事故的组织调查人员)。

(6)明确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

七、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保证职工自身及他人人身安全,乃至工厂财产安全的前提。使所有从业人员了解其工作环境的危险性及危害性,懂得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铭记曾经发生过的那些血的教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事故防范措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包括领导干部安全教育、企业管理人员安全教育、专(兼)职安全员培训教育、新工人的人厂三级(工厂、车间、班组或岗位)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调换岗位工人安全教育、复工安全教育以及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投产前的安全教育、职工的经常性安全教育、外来人员和临时来厂工作人员安全教育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应有以下内容:

(1)明确由哪个部门来负责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2)明确安全教育培训的对象(如负责人、管理人员、一般员工、新进厂员工、转换岗位员工、外来人员、临时工作人员等)。

(3)明确各类人员接受安全教育的内容(思想、政策、法律、法规、事故教训、安全基本技能、常识等)。

(4)明确培训应达到的目的、资格要求、培训时间、考核方式、培训方式(脱产学习或日常教育等)。

(5)明确哪些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钻孔和烟火药的干燥、包装、中转、储存等直接与烟火药接触的危险工序从业人员应接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其他岗位从业人员应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岗位安全生产知识并符合相应的规定和要求)。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一、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接受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二、对所销售的烟花爆竹保证按规定到鄂尔多斯市土畜产品公司、鄂尔多斯市一众公司、东胜区泰达供销公司、东胜区神童炮厂批发进货,保证不在其他地方进货。

四、保证做到不在烟花爆竹销售市场吸烟、使用明火或试放烟花爆竹,同时也不允许购买烟花爆竹的人在经营场所吸烟和试放烟花爆竹。

五、保证不销售无市安监局、公安局封签的产品,保证不销售拉炮、摔炮、砸炮等政府明令禁止的烟花爆竹。

六、保证在指定地点、摊位销售。

七、如有违反,情愿接受处罚。

八、许可证号:xxxxxxxxxxxxx。

保证人:xxx。

20xx年x月xx日。

注:此表一式三份,安监局、批发公司、保证人各持一份。

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8.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9.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10.不合格产品的处置和跟踪制度

11.技术管理制度、产品管理文件

12.烟火药安全性检测

13.原料购买、入库验收制度

14.余药和废药处理制度

15.设施和环境因素影响安全生产的规定

16.安全目标管理与奖惩制度

17.危险工房、车间的安全管理制度

18.原材料检测检验制度

19.厂内运输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责任制

1.厂长是企业的安全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2.重视职工的劳动条件和企业的安全、工业卫生状况,重视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3.批准、发布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

4.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

5.建立健全安全组织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企业职工总数的1%的比例,配备、充实安全专业人员,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稳定安全专业队伍。

6.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审核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重要安全技术问题。

7.组织全厂性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

8.坚持“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9.厂长不在时,由代理者负责。

10.副厂长在厂长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1.协助厂长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领导和支持安技部门开展工作。

2.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及有关文件,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3.协助厂长做好安全生产例会的'准备工作,对例会决定的事项,负责组织贯彻落实。主持召开生产调度会,并同时部署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

4.主持编制、审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5.组织车间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发现重大隐患,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或向厂长及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告。在上报的同时,组织制订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

6.发生重伤及死亡事故,应迅速察看现场,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报告。同时主持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7.具体领导有关部门做好女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工作、休息休假及工时管理工作和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计划经营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

2.组织制订、修改和审批计划经营系统的规章制度,要体现“安全第一”的思想,并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3.贯彻“五同时”原则,保证劳动保护、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改项目经费到位,并监督专款专用。

4.负责本系统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教育,提高职工的整体安全素质。

5.定期召开计划经营系统的安全工作会议,分析经营动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6.把安全管理纳入经营管理中,承包各项经营工作必须有明确的安全指标。

1.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落实并监督其合理使用。

2.审查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饮料的经费支出及合理使用情况。

3.按照“三同时”原则审批新、改、扩建项目,落实劳动保护设施,不留隐患。

4.审查各项安全罚款的出处,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法规。

5.负责分管部门、科室的安全生产工作。

6.参与分管范围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1.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技术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2.定期主持召开有关部门会议,研究解决安全技术问题。

3.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时,同时研究和采取防护措施;设计、制造新的生产设备,要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卫生防护措施;新、改、扩建工程项目,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

4.重视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的使用、储存和运输,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管理。

5.主持或参与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重大隐患要审查制定整改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6.参加重大事故调查,并做出技术方面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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