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合同法案例(精选18篇)

时间:2023-11-27 08:21:46 作者:字海

金融监管是保护金融体系稳定和公平的重要手段,需要政府和监管机构制定和执行相关规定和政策。金融教育的普及和提高对于每个人都很重要,以下是一些相关的范文供大家参考。

金融法规案例

建设工程法规是建筑施工专业一门重要课程,学习掌握相关建设工程法规知识,对于建筑业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依法从事建设活动,合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恰当履行应尽义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建设工程法规课程主要内容包括《建筑法》《招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合同法》等法律规章知识,应用案例教学法将抽象、枯燥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条款知识、融入生动典型的建设活动实际案例中,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学习积极性、主动性,从而有助于培养学生应用建设工程法规知识解决建设活动中实际问题的工作能力。

一、案例教学简介。

案例教学法又称“个案法”,它缘于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通常是指教师在课堂上通过对典型案例的解剖分析,引导学生从个别到一般,进一步理解掌握教材中相关知识、原理。案例教学法是以案例作为主要教学素材,将学生引入到实际的案例背景中,通过学生之间、师生之间的多向互动、平等交流等形式,培养学生在面对实际工作情景的分析决策能力和行动能力。作为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与教学思想,目前在中等职业学校许多课程教学中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采用案例教学法具有以下突出的优点:(一)案例教学法可以将抽象枯燥的知识具体化,使之处于形象生动的情景中,通过联系实际工作,缩短教学与实际工作的差距,让学生可以更清楚、更深刻地理解掌握相关知识原理。(二)案例教学可促使学生的创新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得到发展。在教学中教师鼓励学生自主探索,大胆质疑,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见解,同时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成功与不足,进而针对不足之处寻求进一步完善的方法。(三)案例教学法可以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性、学生参与的主动性。案例教学改变了传统教学中单纯由教师讲学生听的状况,把知识的传授和能力的培养紧密地结合起来,使理论知识讲授变得生动活泼,从而有助于学生掌握抽象的知识原理,并能达到灵活应用举一反三的教学成效。

二、建设工程法规课程采用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

首先,建设工程法规课程的自身特点决定了采用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建设工程法规课程主要内容包括《建筑法》《招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合同法》等法律规章知识,这些法律规章知识本身显得抽象,也比较枯燥乏味,采用传统课堂教学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不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而运用案例教学法可以将抽象的法律规章知识具体化,通过建设活动工作中实际案例情景,拉近教学与实际工作之间的距离,从而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极大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

其次,教学工程法规课程的教学目标决定了采用案例教学的必要性。学习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目的在于应用,学生将来毕业后在建设活动工作中,能够应用所学的法律规章知识,做到依法从事建设活动,合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恰当履行应尽义务。这就要求建设工程法规课程在确定教学目标时应结合建设活动实际工作情景,解决实际问题,突出实践应用性。采用案例教学法是一条切实可行的有效途径。

最后,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决定了采用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目前,国家在各行各业广泛推行执业资格制度,建设行业也不例外,学生将来毕业后参加各级各类建设执业资格考试时,建设工程法规是必考科目之一。从考试试卷考核的内容来看,主要通过一些实际工作情景或案例的形式来检测考生对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的掌握情况。因此,从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来看很有必要采用案例教学法。

(一)案例引入。

在建设工程法规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要根据相关建设活动中可能遇到的实际问题来确定相应教学目标,然后根据教学目标的需要选择案例背景资料进行分析研究,以帮助学生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所以案例的选择是案例教学的核心,离开案例,案例教学也就无从谈起。选择适当的案例对教学目标的实现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于建设工程法规教学案例通常应满足以下原则:一是实践性,指建设工程法规教学案例应符合建设活动的实际,不能随意主观臆造脱离相关建设活动;二是相关性,指教学案例必须与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紧密相关,能有效地实现相应教学目标;三是代表性,指教学案例能反映建设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一般情况,对学生能起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作用;四是全面性,指教学案例背景资料应尽可能涵盖建设工程法规的主要内容。例如,在学习《建设工程招投标法》时,在实际建设招投标活动中,由于施工单位一些不恰当的行为方式,可能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或者成为废标,情形严重的甚至可能被没收投标保证金,给施工单位造成巨大损失。根据上述案例选择原则,对于建设工程招投标法案例选择时,则应尽量涵盖什么样的投标文件会被拒绝,或者成为废标,甚至被没收投标保证金情况方面的建设工程法规知识。教学案例具体内容如下。

【背景资料】。

某建设工程项目依法进行招标,招标文件规定2011年3月15日为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最后时间,2011年3月16日上午9:00为投标截止时间。a、b、c三家公司在2011年3月14日提交了投标保证金,在2011年3月16日上午,a公司由于路上塞车赶到投标现场时已是9:01,但此时开标工作尚未开始,b公司在2011年3月16日上午8:30递交了投标文件,由于时间仓促投标文件密封签上忘了加盖单位公章,决定在开标时予以澄清说明,c公司在2011年3月16日上午8:45递交了投标文件,为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伪造了一项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问题】。

招标人是否应接收a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说明理由。

b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是否应作废标处理?说明理由。

招标人对c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保证金可做怎样的处理?说明理由。

(二)案例讨论。

建设工程法规案例教学目的在于配合课堂教学进度,通过教师教授有关建设工程法规条款知识,然后进行案例引入,组织案例讨论。例如在讲授完建设工程招投标法知识后,引入上述案例背景资料,并提出相关问题,引导和督促学生应用招投标法知识,经过调查研究、独立思考、独立决策、小组讨论、集中交流,最终解决案例中提出的问题,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具体来说应遵循以下步骤:

学生熟悉案情,拟写发言提纲。案例背景资料及问题一般提前一周左右印发给学生,学生课前预习熟悉案例,然后查阅资料,调查研究,解答问题,拟写发言提纲。比如在组织建设工程招投标法教学时,我将上述背景资料及问题提前分发给学生,有的学生非常认真,上网搜索招投标法相关资料,有的走访招标代理公司、施工企业,请教有关专家,深入调查研究,做好案例讨论的各项工作。另一方面教师要做好学生课前准备的检查督导工作,并将学生拟写的发言提纲作为学生平时成绩的一部分,以激励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分组进行讨论,推荐小组代表。为了便于案例讨论顺利开展,采用4-6人一个小组的形式进行。由于学生个体素质的差异性,在对班级学生进行分组时,一般遵循“异质分组”的原则,即各小组成员由不同层次学生组成,推选组织能力较强的学生担任小组长。各小组长负责召集本组内学生进行组内案例交流,这一阶段工作可安排在自习课或课余时间进行,小组讨论后综合各人不同意见的基础上,修改补充,完善讲话稿,推荐口头表达能力强的.优秀学生作为小组代表,准备参加全班的案例讨论。

全班案例讨论,各组代表发言。全班案例讨论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各组代表逐个上台发言,为保证公平性,发言顺序采用抽签方式确定,在各小组代表发言时,要求其他各组成员保持安静,并做好记录;第二阶段各小组观点相互辩论,目的是相互启发、相互补充,最终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例如,在组织建设工程招投标法案例教学时,在案例讨论阶段,根据前述案例背景资料对问题1,有的小组认为招标人可接受a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理由是路上塞车属于客观原因而非主观意愿,同时迟到仅1分钟时间且开标工作尚未开始,不会影响到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也有小组认为招标人应拒绝接收a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理由是a公司递交投标文件时为9:01,而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是9:00,依据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应拒绝接受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递交的投标文件。对问题2,有的小组认为b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应为有效标,原因是投标文件密封签上未加盖单位公章,显然属于一般性工作失误,不影响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经过澄清说明之后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但也有小组认为,b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因为投标文件密封签上未加盖单位公章,可能会影响投标文件的法律效力,失去法律效力的投标文件应作为废标处理。对问题3也引起了各组间的激烈讨论,大家各执己见针锋相对,可以说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在此阶段,教师的主要工作是加以引导,为大家创造一个有序、自由的讨论氛围,不必参与讨论和发表个人意见。

(三)案例评价总结。

在学生对有关建设工程法规案例讨论结束后,首先,教师应对各小组的情况给予恰如其分的评价,依据各小组表现情况评选出优秀、良好、一般三类等级,并记入平时考核成绩,作为学生学期综合成绩评定的一部分,以此激励学生学习积极性。其次,教师要根据案例背景资料及问题,并结合学生小组发言情况,进行归纳总结,阐明有关建设工程法规案例分析的要点,指出各小组发言讨论中的优点和不足之处。例如,在前述招投标法案例教学时,根据背景资料对问题1的分析应主要围绕“投标截止时间”这一要点进行,并结合招投标法有关规定展开论述,而不是从“情理”上去推论,情与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前面谈到的各小组对问题1所持的两种不同观点,孰是孰非也就不言而喻了。最后,在教师评价总结结束后,要求学生进一步独立撰写案例分析的心得体会报告,由教师逐份批阅,评定作业成绩,以此锻炼学生运用建设工程法规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加深对有关建设工程法规条款知识的理解。

实践表明,建设工程法规课程采用案例教学法,将抽象、枯燥的法律法规条款知识融入生动形象的典型案例中,通过建设工程法规案例引入、案例讨论及案例评价总结教学环节的实施,极大地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提高了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能力,加深了学生对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的理解掌握,从而最终有助于培养学生运用建设法规知识解决建设活动过程中实际问题的工作能力。

【参考文献】。

[1]孙军业.案例教学[m].天津教育出版社,2004.

[2]徐艳霞.引入案例教学提高教学效率[j].职业技术教育研究,2006(11).

[3]王影.浅谈案例教学法及常见问题与对策[j].科技资讯,2007(18).

合同法案例

20xx年8月1日,大学毕业生田宇成功应聘到通天红酒有限公责任公司成为了一名红酒销售员,公司与田宇约定按月支付其20xx元的基本工资,并按销售业绩决定提成,但公司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入职三个月,田宇迟迟未得到工资。20xx年10月31日,销售业绩只能刚好达到公司最低标准的田宇想到了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他自入职至今拖欠的工资。通天红酒有限责任公司以田宇销售业绩不佳为由拒绝支付拖欠的工资款。田宇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一、通天红酒有限公司能否以田宇销售业绩不好为由拒付工资;二、未与田宇签订劳动合同的通天有限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通天红酒有限公司以田宇的销售业绩不好为由拒付工资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

本案中,田宇的销售业绩虽然不能拔得翘楚,但是也达到了公司对销售人员销售业绩的最低标准,因此,通天红酒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足额支付田宇入职以来拖欠的所有工资。

其次,未与田宇签订劳动合同,通天红酒有限责任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办案中,田宇入职三个月以来,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并未约定试用期。因此,自20xx年9月1日起至20xx年10月31日,通天红酒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对田宇支付超过一月未满一年期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未签订的情形下,即便约定了试用期,用人单位仍然要按照《劳动合同法》82条的规定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超过一月未满一年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实践中,劳动者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其与用人单位确实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未用工的,劳动关系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合同法经典案例

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

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

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氢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

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

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

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

现问: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2)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4)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

(5)李某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6)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

答案: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

(2)有效。

因为张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该合同初为效务待定合同,后经王某默认而得补正,转为有效合同。

(3)有效。

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4)不能生效。

一是因为李某无权以他人所有之物设立抵押,二是因为未办理抵押登记。

(5)不能。

因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同等价格为条件。

(6)归赵某所有。

因为赵某尚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卡车所有权并未转移。

解题思路

本题虽然人物众多,但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简明,案情发展脉络呈流线型,考生只要依情节按图索骥,依次回答每个问题即可。

法理详解:

(1)、(2)张某、王某按份投资购买卡车,共同从事运输业务,依法成立按份共有关系。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既为共有关系,共有财产全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一个或者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对共有财产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的,对其他其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该行为,则该处分行为有效。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不效。”本案中王某事后得知后,要求分得一半款项的行为表明,王某是追认了张某的无权处分行为。

(3)、(6)《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超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第(3)问所列情形即属于本条所指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情形,即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标的物移转时间,而不受“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的束缚。

而第(6)问则应适用“标的手所有权自标的手交付时起转移”的约束,依本案案情交待,纠纷发生之时,标的物尚在承租人李某手中,因而赵某并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故钱某并未取得所有权,此时卡车所有权仍归赵某所有。

(4)依《担保法》第41条及第42条第(四)项规定,以汽车设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的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另外,抵押人应对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设立抵押。

(5)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是以在同等条件下为前提的。

本案中钱某出价10万元,李某出价9万元,显然不构成“同等条件”。

[案情2]:

1997年8月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现甲、乙、丙3人没有买票,于是让某补票。

三人蛮不讲理,司机说;“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干嘛那么多废话。”三人听后,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汽车把他带到某某站。

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当日下午1点,售票员发现客人太多,已经超员5人,于是便拒载后来的客人。

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车,售票员说,“客车运输不能超载,出了问题,我们要负责任的。”丁说:“出了问题,我负责。不管什么问题,我都一人负责。”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说:“出了问题可由你一个全部负责!”下午3点,售票员发现戊某携带危险品,便随之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

戊坚决反对。

售票员说;“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后来,由于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赶下车?

(2)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是否合法?为什么?

(3)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什么?

(4)对于赵某的流产,丁是否应负责?为什么?

(5)对于赵某的流产,售票员和其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6)对于赵某的流产,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答案:

(1)乘车人没买票,售票员不能直接把人赶下车,应先让其补票。

(2)合法。

因其享受坐车的权利,就应承担付款买票的义务。

(3)有权。

因其携带的`危险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

(4)丁某对于赵某的流产应负主要责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载运输,而强行上车,对造成并加剧引发赵某流产的拥挤状态负有一定责任。

(5)对于赵某的流产,客运公司负责违约损害赔偿。

但公司可对其工作人员售票员进行追偿,让其承担部分责任。

(6)对于赵某的流产,如果王某没有过错,王某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其责任主要由运输公司承担。

(7)客运公司应对丙的人身伤害负责。

解题思路

本题可分为两个部分,第(1)-(3)问为第一部分,考查客运合同的权利义务,第(4)-(7)问为第二部分,考查违约责任及人身侵权责任的承担。

本题设计思路比较简明,法律关系也比较简单。

法理详解

(1)、(2)、(3)《合同法》第294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超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297条规定:“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

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根据以上两个条文的规定,可得出第(1)-(3)问的答案。

(4)、(5)、(6)、(7)《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拱乘的无票旅客。

依该规定,客运承运人对旅客的伤亡应负无过错责任。

本案中赵某作为旅客,在乘运期间人身受到伤害,客运公司依法应负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至于丙的伤害赔偿责任,依第302条第2款之规定,仍应由客运公司负担。

因为在第(7)问的假设中,检票员未将不买票的丙赶下车,而是同意将其带到某某站,这就意味着丙是经承运人许可拱乘的无票旅客,在运输途中发生人身伤亡的,照样适用第302条第1款的规定。

至于丁对赵某的责任,应是建立在一般侵权的责任基础之一的,而王某并无过错,对赵某不应负担责任。

第一章 因劳动合同的签订引发的劳动争议

案例一:单位发出offer后是否可以反悔

季某是成都某公司的技术总监,北京一家公司招聘技术副总裁,季某经过网上视屏面试,北京这家公司正式向季某发出offer,通知其国庆后即来北京上班报到。

季某为此很高兴,请亲朋好友多次聚会,花费上万元。

国庆后季某刚到北京,公司就通知其撤回offer,原因是该职位已经有更合适的人员。

季某大为光火,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北京公司履行与自己的劳动合同。

本人观点:北京这家公司的做法非常不妥,有违诚信的市场原则,但是从劳动法角度,季某的主张不会得到支持。

单位发出offer,应视为要约邀请,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还没有建立。

offer不等于劳动合同,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

第二章 因劳动合同的解除引发的劳动争议

案例一:到底是辞职还是解雇?

曾某是单位的主管,工作能力一般,与同事相处也不和谐。

人力资源总监与其谈话,要求自动离职,并且手写一份辞职申请书。

曾某写完辞职申请书并且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后,非常后悔,认为自己被单位算计了。

于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而单位称曾某是自己提出离职了,有辞职申请书为证。

本人观点:本案看似复杂,其实关键一点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劳动者同意了,双方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辞职申请书只是一个表象。

本案既不是辞职,也不是解雇,而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进一步讲,本案的关键在举证。

如果曾某能举证证明人力资源总监的谈话内容,则应认定为协商一致,如果不能举证,那么辞职申请书就具有强大证明力,足以证明是劳动者自动离职。

第三章 因劳动合同的终止引发的劳动争议

案例一:约定终止条件出现,企业终止劳动合同无效。

魏某(女)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单位提前一个月发出不予续签通知书。

在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后,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

但是几天后魏某发现自己已经怀有身孕,随要求与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单位称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并且也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不可能继续履行。

本人观点:《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劳动者在医疗期等,如遇劳动合同到期,则劳动合同自动顺延至上述期限届满。

本案中魏某在单位办理离职手续期间已经怀孕,实际上此时劳动合同并没有到期,单位以劳动合同到期而不予续签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此劳动合同的解除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在,魏某有权回单位上班,并享受相应孕期待遇。

进一步说,女职工的三期以及医疗期等可以改变劳动合同期限,使其延长,可以使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变得没有法律效力,但是这些期间不能对抗《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过错性解除——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即使正处于医疗期,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 因调岗调薪引发的劳动争议

案例一:增设部门总监,对部门经理是否意味着调岗

张某是公司的财务经理,是财务部的一把手,全面负责财务部的日常管理。

后公司架构调整,在财务部设立财务总监的职位,其级别高于财务经理。

张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认为用人单位单方面调岗,没有协商一致,要求恢复自己对财务部全面管理工作。

本人观点:公司出于发展需要进行必要的战略调整,增设或者减少一些部门或者岗位,法律是允许的,只要不调整薪酬,问题就很好解决。

所以,对于某个员工欲进行调岗调薪,可以分两步走,先调岗不调薪,待其接受这一事实或者劳动仲裁败诉后,再相应的调整薪酬。

并且,就调岗的合理性来说,财务经理原先承担着巨大的工作压力,这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义务,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权利。

(用人单位的义务是给付工资,劳动者的权利是获得报酬)。

现在增加了财务总监,财务经理的义务少了,相当于用人单位放弃了自己的部分权利,从民法原理角度,是符合权利可以放弃的原则的。

案例二:岗变薪不变,员工拒绝到新岗位报到被企业辞退

陈某是单位的技术总监,在总部北京工作。

公司因为业务发展需要,在南京开设了分公司。

人力资源负责人和陈某协商,希望调任陈某至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

陈某认为公司将自己调往南京,是想把自己支走,因此不同意。

双方发生争议,诉至劳动仲裁委。

本人观点:劳动合同履行地点是劳动合同重要条款。

将陈某调往外地,是对劳动合同条款的变更,双方应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

本案双方已诉至劳动仲裁委,可以预见陈某将胜诉。

除非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否则陈某将继续在北京总部工作。

公司的快速多元化发展,在各地设立分公司,并派驻总部人员常驻是常有的事。

但从法律角度,应遵循协商一致原则。

提出两点对策,一是充分协商,签署补充协议,作为对劳动合同的变更;而是不任命分公司的职位,以出差的名义排其前往工作,即不形成对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五章 因劳动报酬引发的劳动争议

案例一:设计师昼夜加班,离职时索要加班费

本人观点:由于岗位需要,广告公司平面设计人员一般是晚上工作,并且每天实际工作时间是超过8小时的。

因此比较稳妥的方法是申请综合工时制,这样即不存在延时加班等情形。

当然,劳动者主张延时加班,是要由劳动者举证的。

这些证据包括——与会人员签名的会议记录、在延长时间内完成的工作并有相应记录、证人证言(效力较弱)、往来收发的邮件等等。

案例二:客户毁约,离职销售员索要提成工资

白某是一家培训公司的销售人员,一次与某事业单位顺利签单。

该培训公司与事业单位的合同约定总款项30万元,分3个月支付。

根据培训公司提成制度,当月回款额5%作为提成发放。

合同签订后,白某因为身体原因而提出离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

但是商海难料,事业单位解除了该培训合同。

白某得知后,认为自己在职时签下此单,根据规章制度公司应支付提成,至于该合同时候履历,则不关自己的事情。

本人观点:剥茧抽丝,本案的关键就是提成制度的效力以及执行的问题。

只要该制度经过民主程序讨论协商或者公示并有劳动者签字,同时内容合理合法,就是有效的。

具体本案中,提成制度明确规定,支付提成的前提是当月有回款,而不是签订合同就支付,所以白某的要求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第六章 因日常管理引发的劳动争议

案例一:员工拒不交接工作,却反诉企业拖欠工资

岳某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单位不打算续签。

在向岳某发出不予续签通知书后,岳某表示反对,称自己找不到其他工作,于是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后,仍然每天来上班,并且每天在公司门口,拿一份当天的报纸拍照,以证明自己每天来上班。

岳某为人蛮横,公司同事都不愿招惹。

此状况一直持续两月之久。

鉴于岳某每天都来,公司也支付的工资。

后单位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自x月x日起将不再支付工资。

岳某随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双倍工资,经济赔偿金等。

本人观点: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完全有权利不续签。

个别劳动者的蛮横无理,用人单位应采取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利益。

本案中用人单位大意失荆州,岳某每天来上班,单位还支付工资,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该事实劳动关系相当于原劳动合同的续签,因此用人单位不仅要支付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在发出解除通知书后还应支付经济赔偿金。

劳动者拒不交接工作时,用人单位应及时停发工资,停止缴纳社保,谨防因为拖延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案例二:预休年假,企业想收回不容易

2008年颁布了《国务院年假管理条例》,对于年假有了详细的规定。

除非与员工有书面协议,否则年假不能存入下一年度,即在当年必须使用完,或者按照300%来支付。

支付300%,包含本身工资,其实是多支付2倍,这一点与法定节假日支付300%是不同的。

金融法规案例

方法之一:养成好的投资习惯。炒股就是炒心,套牢就是套心,人的脾气习惯会决定您投资成功与否。许多炒股成功人士平时喜欢看报和读书,对政策面感兴趣。股票操作盈亏进行总结,保证下次不犯同样的错误。思维经常超前,操作不因循守旧。对较好的理财报刊经常搜集和剪辑,对市场中较好的股票软件有深刻的了解,并熟练地运用股票软件,能经常参考软件的提示,对股票常用的技术指标和方法非常熟悉。

方法之二:别把炒股当作赌博。赌博和投资或投机股票本质的最大区别是:赌博开出大还是小纯粹是偶然的,没有一定规律,没有人能解答为什么。而股票涨跌虽然有一些人为投机因素,但归根到底是受供求规律支配。经济运行的紧张或缓和、通货膨胀或经济衰退、效益增长或减退、需求殷切或萎缩等等,都给股票趋势向好或向淡指示出了它的周期性与必然性。股票交易和赌博单纯碰运气,实在不能相提并论。

方法之三:切莫以定势思维选个股。个股“风水轮流转”的表现形式在股市中经常见到,长期走弱的个股提供了投资者潜在的建仓机会。正因为长期走弱,股价相对偏低,在某些题材和主力参与的前提下,很可能被市场追捧而不断走高。相反,长期走强的个股提供了主力庄家减磅减仓的机会。正因为长期走强,股价相对偏高,在庄家和参与投机者获利丰厚的情况下很可能会导致不断平仓而持续走低。

“风水轮流转”的规律为我们捕捉潜在黑马提供了行之有效的方法,即当某些个股长期低迷,在成交量放大的情况下,一反常态,不断走强,那么它很有可能成为未来的大黑马。为此,大盘调整过程中注意吸纳放量走强的长期弱势股将会给我们提供新的选股思路。

方法之四:不迷信小道消息。许多股民朋友喜欢打听消息,尤其是在选股时特别留意小道消息。一旦听到消息说,有哪个股将会因某些原因而上涨,则定会特别留意。特别当股价不断走高的话,则甚为信奉而冲动地去购买该股。甚至不惜违背“不追涨”的信条追高买入,在牢套后还利用消息来自慰。当大跌了一段,则更是借消息来为自己不愿止损作注解,于是止跌机会就在所谓有消息面前不断流失,最终的结果当然是非常悲惨的。每一个投机市场都充满消息,其中既有真实的报道,也有假消息,更有各种似是而非的传言和谣言。这些消息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投机市场行情的不断波动,不能唯消息炒股。

方法之五:买股看趋势。有许多股民在炒股中存在着“喜低、厌高”的思维误区。买股票喜欢找低价的弱势股,看见高价的强势股不敢买;找黑马喜欢寻低位缩量躺着的股票,而不敢找突破阻力区域且不断走强的股票,更不敢追进处于上升通道且不断走强的个股。患“恐高症”的股民往往总想“抄底”,不愿顺涨势而为。看见股价涨高,就拼命寻找低价股;瞧见股市强势股而不敢顺势介入,却偏偏寻找价格较低的弱势股买。知道当前市场的热点在资源类高价股上,却非得寻找没有启动的低价股等。

笔者强调的不是一味去找高价股,一心去追涨强势市场。而是一旦大盘趋强或热点强势板块初现时,应“该出手时就出手”。

方法之六:寻找适合自身的最佳炒股方法。有人偏爱短线,有人说长线是金;有人认为技术面重要,也有人单爱基本面分析。其实无论哪种分析方式和操作手法都没有绝对的正确或错误,你认为是破烂一堆的垃圾股应用在其他人的身上可能就是赚钱的大黑马。重要的是,一定要根据自己性格、能力还有自己的心理承受能力、心理素质等来挑选一种最适合你的投资方式。

方法之七:控制好自己的炒股情绪。在股票投资中,真正的投入要素包括金钱、时间、心态和经验,对股票运动规律的认识、投资哲学思想和操作策略等。在股票市场,每天都可能发生一些刺激的事情。面对那些突如其来的变化,必须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保持冷静、心平气和地处理,否则迟早会被“震荡出局”。

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一是要亏得起多少做多少,不要赌身家,这样心理负担较轻;二是事先做好一套看对何时结算获利,看错何时止损认赔的计划。盈亏都在意料之中,心理承受能力增强了,情绪自然稳定。

方法之八:投资理念切勿过于单一。目前有些投资人士在所谓价值低估的股票中反复进行博弈,不但消耗了市场做多力量,而且也排斥了许多新的机会。因此,目前市场投资者做多所面临的并不是政策风险,而是投资理念过于单一和刻意追求价值投资所带来的选股风险。投资理念不是绝对的,一个成熟的市场能够为不同的理念提供机会和空间,我们应该支持巴菲特的价值投资典范,也应该容许索罗斯的投机理念。我们的市场理念丰富多彩才是一个成熟、健康的股票市场。

香港成功狙击国际金融炒家:

平准基金最成功的例子当属香港政府的对国际金融炒家的一场成功的狙击战。198月,索罗斯等一批国际炒家发动冲击香港联系汇率和香港股市的“立体式”袭击。一方面索罗斯联同其它财力雄厚的“大鳄”指挥旗下基金大手沽售港元,三度冲击在港奉行多年的联系汇率,港元兑美元汇率从高位迅速下降。同时,至年8月14日,恒生指数已下挫至接近6500点,是当时近5年的新低,港府决定干预股市及期指市场,动用了1180亿港元的外汇基金购买香港股票,炒家不断抛空股票,港府则力接沽盘。

经过14日的“火拼”,港府终成功击退炒家:8月28日恒指以7829点收市,成交额达790亿港元,创出单日成交纪录的历史性新高。随后,香港财政司立即注册成立了外汇基金投资有限公司,负责管理“入市”行动中购买的股票。到为止的32个月中,香港政府当时动用的外汇基金已经尽数回笼。同时还赚回1100多亿。,外汇基金通过盈富基金,将手中的港股平稳地转入香港市民的手中,顺利完成了“救市”的历史使命。

互联网不但改变着人们的交流方式,改变着人们了解信息的方式,改变着人们购物的方式,它也持续的改变着金融领域。,互联网金融这个词毫无疑问会继续火爆下去。

事实上,互联网金融在海外并不是新鲜事物,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大多是海外模式本土化的结果。我们一直关注着这个战场上各大巨头推出的各种形式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也想在这场热潮背后提出一些“冷思考”,详细分析一些国内外的不成功案例,或能提供一些启示,避免一些可以避免的错误,少走些弯路。

paypal货基无奈清盘。

诞生于1998年的全球在线支付巨头paypal成立次年即推出了“美版余额宝”——账户余额的货币市场基金,极具开创性的将在线支付和金融业务结合起来。该基金由paypal自己的资产管理公司通过联接基金的方式交给巴克莱(之后是贝莱德)的母账户管理,用户只需将基金账户激活,账户余额每个月就可以获得股息,收益率每天浮动。

在业务开通的最初几年里,美国货币基金行业迅猛发展,paypal货币市场基金在的规模峰值达到10亿美元,相当于当时一个规模排名中游的货币市场基金水平。诞生次年,美版余额宝的年收益曾达到5.56%,但20美国利率大幅下降后,的收益只有1.37%。为了吸引更多的沉淀资金、提高客户黏性,在这几年里,paypal一直通过主动放弃大部分管理费用的收取来维持住货币基金的收益率和吸引力。好在至20利率上行期间,货币基金的年收益率超过4%,其规模出现连续翻番。

但好景不长,金融危机后,美联储的三次量化宽松政策导致超低利率政策,由于基准利率水平关乎货币市场基金所必须购买的低风险资产的回报,使得货币市场基金获利困难或者经营亏损。此外,美财政部在后不再作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最后担保人,货币市场基金的刚性兑付不再存在,投资货币基金不再能保底。在这个宏观背景下,美国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普降至0.04%,仅为年高峰5%的零头,甚至远不如储蓄账户2.6%的收益。paypal货币基金的规模也逐步缩水。7月paypal被迫关闭了其运营的货币基金。

国内各种宝的核心逻辑与paypal货币基金如出一辙。而因为银行储蓄收益整体偏低,但国内利率水平整体偏高(一年shibor,即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都可以在5%),在目前的货币政策下,投资货币基金产品的年化收益率基本上能做到4%—5%左右,这给老百姓摆脱低存款利率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假设一旦今后银行利率如果出现像美国、日本等地一样的零利率,那么整个货币市场基金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未来“余额宝们”是否会步美国先驱后尘?尚待时间来考验。

众贷网满月即夭折。

4月2日,上线仅一个月的众贷网宣布破产,成为史上最短命的p2p网贷公司。该公司在“致投资人的一封信”中表示,由于整个管理团队经验的缺失,造成了公司运营风险的发生,所有的投资都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公告同时称,对于投资者的损失,已经用自己的资金先行按照一定比例垫付给了投资人,垫付款已经通过网银转账给投资者。

资料显示,众贷网,注册资金1000万,隶属于海南众贷投资咨询公司,总部在海口市,定位为中小微企业融资平台。同时也自称是“p2p网络金融服务平台”,提供多种贷款中介服务。据第三方网贷平台统计,众贷网运营期间,共计融资交易近400万。众贷网的投资模式与大部分p2p一致:投资人通过第三方支付国付宝或银行将投资款打给众贷网,拍标完成后再由众贷网将此笔款打给借款人。

对于公司倒闭的具体原因,该公司法人代表卢儒化曾对媒体表示,众贷网破产是“栽”在了一个项目上。由于缺乏行业经验,审核工作没有做到位,众贷网未能及时发现一个300万左右的融资项目的抵押房产已经同时抵押给了多个人,到众贷网这里已经是第三次抵押了。在资金难以追回的情况下,众贷网只能走向破产这一步。

众贷网不是第一个也不是唯一一个倒闭的p2p公司,p2p网贷在我国爆发性增长的核心因素是因为理财市场和小贷市场有效对接与监管真空,促使行业规模高速增长。高利差和监管套利保证行业的高盈利,不断吸引着新的进入者。但p2p行业有着与银行类似的风控模式,来做银行不愿意放贷的客群,这样的模式必然十分脆弱。

除掉那些专为制造庞氏骗局,赤裸裸的骗取投资跑路的,更多是凭着热情,没有金融背景,没弄清风险,仅因为这个行业暴富机会大而盲目进入的,众贷网的例子显然属于后者。

数银在线光环不再。

位于杭州,号称是“金融界携程”的数银在线曾经名噪一时,不仅有杭州市委及浙江省委为其背书,它还是首家获得银监会核发牌照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并且是国内唯一一家引入央行个人身份认证系统的互联网金融企业。

数银在线类似于金融产品超市,集成银行的信贷产品,使得客户能够通过其平台比较并申请贷款,其主要人群包括自然人及小企业。数银承担前端客户的搜集和前期的信用评估等服务工作,资金由正规金融机构提供,贷款审批和发放的流程是由银行来完成的,与数银在线存在合作关系的有包括建行、农行等十几家商业银行。数银在线此前曾表示通过向银行收取1‰~3‰的佣金盈利。

数银在线获得了首轮5000万元投资引入浙银资本占股10%对公司的整体估值达到5亿元。美国《福布斯》杂志亦将其评为中国未来三年最具潜力的50家小企业之一。同时数银在线还计划筹备房屋面积达10万平方米的数银科技园区。

但数银在线一直没能获得持续的发展的能力。对于大银行来说,数银在线提供的贷款者并不大,只能算是“漏网之鱼”,银行认为没有支付佣金的必要,且数银在线并不承担贷款坏账风险,主动权掌握在银行手中。而另一方面,为了吸引到优质的客户,数银只能选择不收取这部分佣金,结果就是数银在线对银行和消费者都无法收取任何费用。

盈利模式不明朗的情况下,数银在线却“烧钱不止”。巨额广告投放,场地租金和人力薪资成本,数银在线每年成本在5000万元以上,对大股东持续投入形成了很大的压力。20春节后,大股东浙银资本突然宣布撤出,导致资金链骤然断裂,企业陷入困境。

采取何种盈利模式,是数银在线的困局,更是摆在所有网贷公司都面临的生死命题。

谷歌钱包推进困难。

谷歌钱包推出于20,谷歌钱包采用nfc技术,用户可以通过谷歌钱包绑定信用卡的功能直接刷手机消费。所谓nfc,即近距离无线通信技术,配备此功能的手机或者其他设备与10厘米或更短距离内的另一台nfc设备进行数据传输。数据包括优惠券、现金卡或信用卡付款授权。

尽管谷歌钱包服务在银行卡方面支持万事达卡、visa、discover、美国运通卡等,但在手机硬件方面,市场上仅有不足15款智能手机设备支持nfc技术且不包括苹果的iphone手机。在美国四大移动运营商中,只有sprintnextel支持谷歌钱包的服务。verizon无线、at&t和t-mobile美国不仅不支持谷歌钱包,还结盟开发自主支付服务isis。另外,商家们一直不愿意支付升级销售终端的费用,如果不升级销售终端,那么商家又将很难接受通过nfc进行的付款。正是这种复杂的利益链,最终导致了谷歌钱包的推广不利。

谷歌钱包的负责人osamabedier于年5月份辞职,或能表明谷歌在基于nfc技术的移动钱包方面面临的困境。彭博《商业周刊》也曾如是描述谷歌钱包的窘境:“目前,谷歌有数百名开发人员从事谷歌钱包项目,而谷歌也花费了3亿美元收购多家数字支付创业公司,从而帮助谷歌钱包的开发。不过,消费者仍未接受谷歌钱包。根据谷歌play应用商店的数据,在推出的两年内,谷歌钱包应用的下载次数不到1000万次。”

2013年9月,谷歌钱包取消了对nfc的硬件要求。此举将让该应用兼容更多android智能手机,并提高产品对paypal等对手的竞争力。11月,谷歌推出与谷歌钱包捆绑的实体卡片,用户可用这种相当于借记卡的卡片提取现金或购物,希望借真卡关联谷歌钱包的方式来引导消费者,借助有形的卡来获得人们对其移动支付的认可。

没有成功不代表失败,谷歌钱包将何去何从,能否抢回一部分流失的客户,我们拭目以待。

互联网银行sfnb被收购。

1995年10月18日,世界上第一家虚拟网络银行——安全第一银行(securityfirstnetworkbank,简称sfnb)诞生,它是由美国三家银行areabank股份公司、wachovia银行公司、huntingbancshares股份公司、secureware和fivespace计算机公司联合成立的,是得到美国联邦银行管理机构批准的第一家全交易型的网上银行。

sfnb完全依赖互联网进行运营,服务范围极广,包括基本电子支票业务、利息支票业务、货币市场、基本储蓄业务、信用卡及cds等大范围的多种银行服务。sfnb每年营业365天,每天营业24小时,通过电子邮件或免费热线,为客户提供充满活力的、全天候的客户服务支持。

由于成本低,sfnb提供免费的服务、较低的费用和较高的存款回报率,把降低了的经营成本转移给客户。到10月,即sfnb成立一周年之际,sfnb开设了大约7000个账户,总存款额超过万美元,截至存款额就达4亿美元,增长速度极快,股价扶摇直上。

但sfnb公司一直未获盈利,因为sfnb有着纯网络银行固有的缺陷:由于资金运作渠道少,受营业网点、从业人员等的限制,sfnb很难像传统国际性大银行那样以专业的金融服务、技能为核心竞争力,灵活运用各种金融工具获取利润;而是以网络操作的便捷性和更高的储蓄利率吸引客户,从而导致客户黏性不足,机构盈利能力单薄。随着进入这个行业的竞争者越来越多和大银行加快电子银行布局并降低成本,sfnb的优势消失。

1998年,sfnb被加拿大皇家银行以2000万美元收购了其除技术部门以外的所有部分。在被收购后,sfnb转型为传统银行中提供网络银行服务。由此可见,网络银行仅是实体银行庞大网络的辅助和补充,脱离实体网络而独立存在并不可行。

网络信用卡nextcard破产。

rd是一家总部设在旧金山,通过互联网发放信用卡的公司。

公司提供一套visa卡网上信用审批系统,并为申请者提供互动服务。信用资料较少的申请人只需在nextcard存有一定额度的存款,就可申请到信用卡。nextcard的特色在于:它在邮件寄出卡片之前就通过网络立刻为申请者授予信用额度。从19的推出到20的第三季度,nextcard积累了120万个信用卡账户,未偿余额达20亿美元,其成本却比传统的做法低70%。

年,nextcard宣告破产。市场分析人士认为,破产的最大原因是因为nextcard的客户主要都是一些被其他信贷机构拒绝的消费者,这必然导致欺诈和坏账的激增。在occ(美国货币监理署)的年检中,nextcard被发现把许多属客户故意拖欠不还的普通信用坏账归为“欺诈”损失(“欺诈”损失被归纳于一次性损失,财务上不需要相应的储备金),nextcard需要大量增加储备金来预备将来的信用损失,导致其丧失流动资金,不得不宣布破产。

也有分析家认为,和普通信用卡相比,人们可能认为偿还nextcard的债务并不是非常紧急,而nextcard没有及时处理这部分行为不良客户。可见有效的风险管理对银行和信用卡公司来说是生死攸关的事,特别是经济衰退时,不当的风险管理的后果可能使公司毁于一旦。

互联网保险insweb难以为继。

总部设在美国加利福利亚的保险电子商务站点insweb创立于1995年2月,是一家不依托于传统保险机构,完全从事在线保险业务的互联网保险公司。insweb曾在美国纳斯达克市场上市,是全球最大的保险电子商务站点,并且在业界有着非常高的声誉,被福布斯称为是网上最优秀的站点,也是雅虎评出的全世界50个最值得信赖和最有用的站点之一,这个站点涵盖了从汽车、房屋、医疗、人寿、甚至宠物保险在内的非常广泛的保险业务范围。

其主要盈利模式是为消费者提供多家合作保险公司的产品报价,帮助消费者做出购买决定,从而收取费用;为代理人提供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和投保意向,并向代理人收取费用。简化了保险产品流通环节它把大量的客户介绍给保险公司的同时也把最好的保险公司和险种介绍给客户,通过互联网把保险公司和客户联结在一起,为保险公司和客户同时带来了显著的利益。

20,有超过100万的消费者在其网站上使用其汽车险的报价服务。,insweb营业总收入达到了2850万美元,连续多年实现两位数的快速增长。insweb的成功,诠释了美国第三方保险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但是,保险产品大多较为复杂,往往需要代理人面对面的讲解,而单纯网络上难以迅速了解产品性质,这导致绝大多数保险产品无法依靠互联网销售。因此,insweb主要销售的还是相对简单的车险和意外险,而仅靠这个规模是难以维持生计的。

长期亏损终于导致了股价的一路狂跌,年insweb被著名个人理财网站bankrate收购。被收购前最后一次公布报表的前三季度收入仅为约3900万美元,与美国万亿美元左右保费相比几乎可忽略不计。并不是所有的险种都适合在网上销售,网销只是作为保险销售的渠道之一,结合渠道进行传统产品的优化才是大势所趋。

可以不成功不能不成长。

从这些案例中我们可以找出一些共性:互联网金融所在部分领域或将占据较大份额,但仍难以从事复杂金融业务。这时候,线上线下互为补充,寻找核心竞争力就成为未来成功的关键。

一个案例的不成功,并不代表其模式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尝试中的失败,只有不断地汲取经验、教训,不断的反思学习,在未来的互联网金融之路上,才能克服阻力,使互联网彻底而深刻的改变金融。

金融法规案例

在本学期的教师教育课程中,我们在后半学期学期学习了第一文库网《教师与教育法规》这门课,通过这么课程的学习,我们了解了比如:教育法基本原理,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等知识,教育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教育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行为规范体系及其实施所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法律秩序的总和。狭义的教育法是指由国家的权力部门指定的教育法律。在我国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教育法律。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则告诉我们,教育教学自主权、学术自主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获取报酬权、参与教育管理权、培训进修权、申诉权都是教师应有的权利;遵纪守法义务、教育教学义务、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尊重学生人格义务、保护学生权利义务、提高自身思想业务水平的义务则为教师应当遵守的义务。学习了这些知识对于我们这些师范生来讲,为我们未来做老师有了很好的铺垫。在课堂上胡老师叫我们每个同学都准备一个经典教育学案例跟大家分享,通过学习各种案例我们对这门课有了更深一层的了解。以下是我选择的案例来和大家分享:

案例简介:

年12月19日下午,某小学三年(1)班学生在学校音乐教室上音乐课。音乐老师丁某在弹琴的时候,坐在下面的王同学一直在说话,丁老师开始“警告”王同学,上课不要再说话了,再说话就把嘴巴用胶带纸粘起来!但9岁的王同学没有听老师的话,又开始自言自语。这回丁老师火了,立刻站起来,走到王同学跟前,取出一段封箱胶带纸,粘在王同学嘴上,在场所有同学一下子哄堂大笑,而此刻的王同学却忽然大哭起来,但丁老师见状却没有理会,继续上课。就这样,王同学被封住嘴巴上完了大半截音乐课,在同学们的笑声中一路哭回了教室。

案情分析:

案例分析:

1、本案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为:丁老师、王同学、学校。

2、这是一起由教师体罚学生造成的侵犯学生权益案,教师丁某违反了《教育法》、《义务。

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

《教育法》中规定:受教育者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义务教育法》中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师法》中也有相似的规定。

由此可知,尽管学生王某上课说话,未能很好的履行学生的义务方面,但作为老师应当依法采取积极地教育措施,而不应该采取法律禁止的行为侵害学生的权益。丁老师将学生的嘴巴封住,限制了学生上音乐课的自由,使学生无法参加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这种做法不仅是体罚学生的、侮辱学生人格、侵犯学生人身权的行为,同时也是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其违反了上诉法律的有关规定。

《教师法》中规定:“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教师的态度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理。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事件本身就是一个很单纯的上课学生说话老师管学生的事情,事件很小,但这件事情却由于老师没有尽到作为一个老师应当具有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的责任,是老师的失责,同时学校和学生自己也有部分小的责任。

因此该事件可以给予我们以下几个方面的启示:

(1)教师应加强法律意识,认真履行教师的义务不得滥用国家赋予的教育权,不得体罚。

学生,不得侵犯学生权益,并应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学生应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对自。

身违反纪律,影响他人学习的行为应当予以改正,也有权对教师侵权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3)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法制教育和监管力度,对教师的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并依法进。

行相应处理。与此同时,也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使其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

通过对众多案例的学习,我相信可以从其中学会如何做一个真正的人民教师,我会为了梦想而努力,正所谓:有梦的地方就会有飞翔!

生命科学学院。

10级生物科学甲班。

郎伟10517025。

金融法规案例

与侧重于日常财务管理的mint不同,正式上线于5月1日的sigfig更专注于用户的投资行为。同样它可以自动同步用户分散在各个投资帐号上的数据,在网站上予以集中展示。通过对这些投资数据进行分析,sigfig每周都会自动诊断用户的投资组合,给出个性化的建议,帮助用户节省成本、提高收益。例如:定位收益不佳的投资,发现并削减隐藏的经纪费用,检测理财顾问是否多收了你的费用,推荐收益更高的股票/基金,等等。另外,sigfig还提供简洁、易读的图表帮助用户评估风险、比较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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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规案例

案例一: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广场建筑工程未经消防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经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后,仍在违法施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和《厦门市消防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对该公司处以责令×××广场建筑工程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分别处以罚款10000万元和元的处罚。

案例二:某营业中酒店火灾报警在遭雷击后瘫痪,自动喷淋灭火系统也因缺乏维护保养喷淋泵无法启动,造成该酒店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机构在检查中发现该情况后,对该酒店发出《重大火灾隐患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期限届满后该酒店尚未整改,公安消防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八条和《厦门市消防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对该酒店处以停止营业并处罚款5000元,对酒店的法定代表人处以罚款2000元的处罚。

案例三:某娱乐城有限公司不重视消防安全管理,在营业期间,经常将娱乐城的安全出口上锁,无法确保火灾时人员疏散,经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未改正,公安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三条和《厦门市消防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该公司处以停止营业并处罚款5000元、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1000元的处罚。

案例四:某个体工商户在未取得《消防安全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液化气经营活动,公安消防机构在检查中发现了该经营部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规定和《厦门市消防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该个体工商户处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处罚。

案例五:某娱乐场所发生火灾,该娱乐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未履行引导人员疏散义务,只顾自己逃生,从而导致5名顾客疏散不及中毒死亡,公安机关根据火灾原因认定及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场所现场工作人员×××处以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某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未履行《消防法》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致使小区内的液化气使用、电气线路等存在火灾隐患,居民火灾时有发生,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经常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规定,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后,但该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仍未改正,公安消防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议主管部门对该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案例七:刘某非法搭建柴草间,将路旁的市政消火栓圈进柴草间。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的规定,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责令刘某恢复原状,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

案例八:设有公用电话的涂某拒不提供电话给报警人(发现一居民住宅火灾)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涂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的规定,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涂某作出处以罚款300元的处罚。

案例九:某居民为了打赌而拨打“119”电话,谎报火警,严重影响和干扰了消防部队的执勤战备秩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严禁谎报火警”的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邓某处以拘留十日的处罚。

案例十:某制衣厂在厂房的一楼设置了成衣的加工车间,二层作为员工的集体宿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规定,公安消防机构根据《消防法》第四十三条和《厦门市消防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对该厂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

案例十一:吴某在配电箱里用铁丝代替熔丝。其行为违反《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安装不符合规格的熔丝、片”的规定。

案例十二:某居民家吊顶内起火发生火灾,经查确认系某装修公司在吊顶内敷设的电气线路不符合防火安全规定。该装修公司的行为违反《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第十一条第五项“进行室内装修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防火安全规定”的规定,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该装修公司处以罚款2000元的处罚。

案例十三:刘某将点燃的烟头随手往楼下扔,烟头正好掉落在楼下住户的被子上引起火灾,四床被子燃烧殆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七条“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的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对刘某处以警告处分。

案例十四:伍某在家焚烧纸钱时引发火灾,造成他人直接财产损失5000余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伍某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

案例十五:某展览公司在×××展览中心举办一场秋冬服装商场交易会,该展览公司设计好布展方案后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就直接开始布展,布展时未留出消防安全通道,许多摊位把消防安全出口占用,部分货物的堆放直接遮挡了室内消防栓和自动喷淋喷头,电气线路乱拉乱接,未制定应急疏散方案等,布展完后也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开业检查合格就开始展销,公安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这一情况后,当场责令整改了一些火灾隐患,但许多火灾隐患无法当场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责令该展览公司停止举办展销会。

案例十六:许某经营的歌舞厅因经营管理不善年年亏损,停业了半年多后,张某向许某承租该歌舞厅,对该歌舞厅格局进行局部调整,又重新招聘了员工,但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开业检查合格就擅自开业了,老板张某的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未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岗位制度、消防安全巡查制度和应急疏散预案,许多员工未经消防安全培训上岗,不懂怎么扑救初起火灾和怎么引导人员疏散,公安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这一情况,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该歌舞厅改正,但期限届满后该歌舞厅未改正,公安消防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规定责令该歌舞停止营业并对直接负责的张某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

劳动合同法案例

某公司研究开发部主管王明合同到期,公司有意与其续签合同,王明不愿意,要求离职。人事部经理在给王明办理离职手续时,发现公司曾与王明签订一份竞业禁止协议,协议约定:王明在离职后1年内不得在同行业其他企业或业务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作为补偿,公司在王明离职后3个月内向王明支付人民币1万元;同时又约定:若王明违反约定在相关公司工作,须向企业支付违约金1万元,且违约金的支付并不代表竞业禁止条款的无效。

王明在离开公司时,不愿意领取1万元竞业限制补偿金,并且在离开公司1周后,就去了一家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上班。

王明的这种做法合法吗?公司又该怎么办呢?

根据双方协议规定,公司在王明离职3个月内要支付1万元,除非双方签字认可才能变更协议。所以公司只要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给王明1万元,公司就没有违背协议。而王明的'行为显然违背了协议,公司可以按照协议规定追究王明责任。

现在的情况是,公司在王明离职后按约定向他支付人民币1万元,但若王明不愿领取,公司就应书面向其说明,不管领不领1万元补偿金,原竞业禁止协议仍然有效。拒绝领1万元的书面说明必须让王明签字认可。当然公司也应注意该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给王明1万元补偿金。王明离职时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要求其签名确定已接收通知)王明前来领取补偿金;或者以书面及电话通知的形式告知其补偿金已直接划到其个人卡上,银行有纪录可查。若因王明个人原因未领补偿金,且到竞争关系的单位上班,公司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及法律责任。

因此,公司在王明离职时,可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退工手续,同时要求王明以书面形式确认不愿领取1万元补偿金这样的事实,或要求公司法律顾问/律师等专业人士到场作现场笔录,以作为将来诉讼的证据材料。其次,在确定王明已违反公司与之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后,立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以法律武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金融案例心得体会

金融案例是金融课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能够帮助学生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在学习过程中,我阅读了众多的金融案例,并从中汲取了许多有益的体会和经验。在接下来的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心得和看法。

第二段:了解市场情况。

在研究金融案例的过程中,我发现了解市场情况是十分必要的。在金融业,市场情况包括了涉及到金融产品的各个方面,例如市场前景、行业趋势、竞争对手等等。只有对市场情况充分了解,才能确保我们的决策和投资计划是合理的,并且熟知市场动态能够降低投资风险。

第三段:考虑风险。

在金融业,风险是难以避免的。金融案例告诉我们,务必谨慎对待风险。尽管风险可能与回报直接相关,但在考虑投资时,一定要充分估计风险,并为其做好准备。以我的经验为例,在做决策时我始终遵循了“不要把所有的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的投资原则,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第四段:关注细节。

在金融案例中,细节是十分重要的。在制定金融计划时,任何被忽视的小细节都会对结果产生巨大的影响。例如,在考虑一个股票投资时,我仔细研究了公司的历史、管理层的经验和成长前景等因素,才做出最终的投资决定。这让我意识到,即便是一笔小额的投资,也需要细致地研究和重视细节。

第五段:结论。

通过学习金融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市场情况、考虑风险、关注细节等方面,并在这些方面做出正确的决策。当我们深入地了解金融市场时,我们就可以更好地投资和管理金融资产,从而达到我们的投资目标。我很感谢金融案例教给我的这些重要的经验和教训,它们将成为我未来的投资旅程中的宝贵财富。

劳动合同法案例

2009年1月20日,某建筑公司向某钢铁厂购买了钢材2000吨,每吨价款1000元,并签定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由钢材厂于5月20日和10月30日分两批将2000吨钢材送到该建筑公司在甲地的施工现场,货到后一个星期之内,该建筑公司支付货款。5月20日,该钢材厂将1000吨钢材运到了该建筑公司在乙地的施工现场。建筑公司多次与该钢材厂协商,要求其将1000吨钢材按合同中的约定运到甲地的施工现场,而此时,甲地的施工现场因其未能按期送货而导致工期推迟,损失了4万元。而钢材厂认为自己已经按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交付钢材的义务,而且乙地的施工现场也属于甲建筑公司,因此不同意支付额外的运输费再将该批钢材运至甲地,并要求该建筑公司支付该批钢材的货款100万元。而建筑公司认为钢材厂不按合同履行,因此拒绝支付货款。10月30日,钢材厂将另外1000吨的刚才运送到该建筑公司在甲地的施工现场,而此时市场的钢材价格大幅降价,建筑公司以钢材厂不守信用为由拒绝受领。于是,建筑公司与钢材厂发生纠纷,双方均认为对方违约而诉至人民法院。

问题:

(1)钢材厂将第一批1000吨的钢材运到建筑公司在乙地的施工现场,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建筑公司损失的4万元应当有谁负责?请说明理由。

(1)钢材厂应当依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钢材厂无视合同关于履行地点约定,应当在甲工地交货,却在乙工地交货,属于违反合同的违约行为。

建筑公司多次与该钢材厂协商,要求其将1000吨钢材按合同中的约定运到甲地的施工现场,而钢材厂认为自己已经按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交付钢材的义务,而且乙地的施工现场也属于甲建筑公司,因此不同意支付额外的运输费再将该批钢材运至甲地,这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建筑公司因为钢材厂的违约导致工期延误,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钢材厂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分为两次履行,每次1000吨。违反第一次履行义务是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这是守约方能否拒绝受领第二次钢材的关键所在。

从案情看,第一次钢材的延迟带来4万元损失,可见,建筑公司的施工没有受到致命影响,不构成“根本违约”。

钢材公司第二次钢材在10月30日运至甲地,符合合同约定。可见,建筑公司应受领第二次的1000吨钢材。

问题还在于,10月30日,市场的钢材价格大幅下降,建筑公司能否以市场上的低价受领这1000吨钢材呢?我认为,不能。建筑公司应以合同约定的每吨1000元,支付第二次1000吨钢材的货款。

可能有人会说,钢材公司履行迟延了,合同法规定,履行迟延有一个惩罚机制,即:交货方迟延交货的,价格上涨的以原价结算,价格下跌的以市场价结算。收货方迟延受领的,价格上涨的以市场价结算,价格下跌的以原价结算。那么,钢材公司的第二次1000吨是否构成迟延交货??我认为,第二次1000吨交货完全符合合同的约定,建筑公司不应拒绝受领,否则建筑公司构成受领迟延,应承担违约责任。

有人可能会想,既然第一次的1000吨没有到货,这个1000吨应该算是第一次吧?我认为,这样的理解很想当然,也不公平。因为,第一次1000吨构成违约,钢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了;再把它拿来说事,把第二次的交货作为第一次的交货的迟延,有失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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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实务案例

而今,这个劳动法,人品优良的劳动者根本得不到多少好处,反而让他们失去了很多原本应该有的培训机会,那些居心不良的混混到很高兴,他们的利益不但被保护了,而且额外多了生财之路。

可笑啊!之前的道路法规不但没有实现人性化的目的,反而导致了行人更加无视交通法规,我不知道这个劳动法又会走到一个什么样的境地?可悲啊!那些法律的制定者难道你们不知道中国的大多数人和你们一样无知且没有素质!!!

对新劳动法的感想。

最近在媒体上看到越来越多的因新劳动法将要实施而引起的矛盾,可是看多了之后,我却不知道,在这场矛盾中,谁才是胜利者。

以前一直都很同情出来打工的劳动者,总认为那些老板不给工人买社保是不对的,不应该随便炒人,可是这次新的劳动法一出来,我却有点同情老板了:我接触过的有些人在一个地方做久了,确实有点依老卖老了,你想如果十年就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那些人还不骑到老板头上去了----反正你不能炒我了。

我单位就有这样一位仁兄,在我们单位干了十几年,一临时工月薪1800元,单位买齐所有的社保,还免费提供住房,可是现在单位改制了,不允许请临时工了,他不干了,说什么要去告我们单位。

而且现在才知道该仁兄早就在合同上做了手脚(因为他在我们单位时间长,领导都说他很老实,连合同都让他自己填写,结果老兄在上面写了一句话,骗过了领导,经咨询才知道那句话的意思是没经双方同意---告别是他的同意,单位不得终止合同)。

当然我在这里说的只是个别,大多数劳动者们都是凭自己的双手创造财富的,我也要向他们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学习新《劳动法》感想体会劳动者有保障。

局后勤中心:沈伟民。

为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新《劳动法》的内容,按照学习计划,我们后勤中心于xx年x月x日在一楼会议室召开了全体职工大会,会议上大家认真学习了新《劳动法》。

下面我谈谈自己的学习体会:

我们每个劳动者每天都在通过自己的劳动来为社会、为自己创造着财富,国家为了给我们这些劳动者提供正当的保护而特别的颁布了新《劳动法》,这是党和社会主义社会对普通劳动者的特别关怀,我们应当倍感珍惜。

因此我们应认真的学习新《劳动法》,通过学习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首先国家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才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这充分的说明了国家制定本法的良苦用心,是为了全体的劳动者能够得到相应的正当待遇,从而体现出个人的人生价值,并且间接的保障了伟大的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的稳定,社会的稳定又能促进个人的人生价值创造,使其进入一个良性循环。

再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得的权力,同样拥有我们所应承担的义务,平等是双方面的,只有互相理解、尊重、支持才能得到我们应该得到的一切方面。

再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时间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没有什么能够是永生不朽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当生产关系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时,就会有新的一套关系来取代它,所以此规章制度会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而进行着相应的调整,这一切都显示着国家的深思熟虑和为人民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这一切说明国家提倡和鼓励广大的劳动者投身于不断的革新和发明的思想,众人拾柴火焰高,当充分发挥出广大劳动者的聪明才智时,我们的中华民族才会屹立于不败之林,同样,这也是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创造自身价值,展示自己聪明才智的机会。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这里充分显示出国家对每个劳动者的社会保障的重视,没有人能长生不老,有了保障的工作才能更加激发广大劳动者工作的热情,工作的积极性,当他们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后,我们的创造力,我们的凝聚力就更能显示出来,我们民族的腾飞便指日可待。

以上是部分劳动法的内容,在这些字眼中都可以看出,国家的政策方针均是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制定的,其中不乏一个领导者的良苦用心,和英明决策,从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使劳动者有保障,制定的细致、人性,中华的腾飞指日可待。

二〇〇九年x月x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二】。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八次会议于20xx年x月x日,现予公布,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去年在苏永照老师的带领下,我们学习了《劳动法》这门课程,苏老师结合教材与事例,给我们讲述了劳动关系中所规定的权利,我们应在法律允许的基础上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以及当权利受到损害时,该如何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现在系统的阅读了《劳动合同法后》深有感触,因为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后,我觉得对我们来说用处很大,尤其是我们即将踏入社会,走上工作岗位,就应该懂得劳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过程以及应注意的事项。

该法规定,用人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劳动关系劳动关,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

而且还要看自己签订的是有固定期限的还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及怎样转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怎样的劳动合同算无效合同等等。

如果我们不懂这些,不去关注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即使用人单位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也不知道。

如果一帆风顺还好,但是如果遇到什么事情,我们也应该知道怎样拿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当然我们也应根据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履行自己的义务,例如,我们要和用人单位签订保密协议等,我们也应该不做触犯法律的事情,以至于让自己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该法中,还让我了解到了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劳动合同法》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报酬权益,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平常加班应是平常工资的150%,周末应是平常工资的200%,节假日应是平常工资的300%。

所以,我们应该努力争取我们的劳动所得,依法获得我们的劳动报酬,一旦权益受到侵害,应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例如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五条用人有下列情形的,由劳动行政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百分百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等,以及劳动者因不了解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或其他原因没有履行好自己的义务的,也应负有相应的责任。

这些都对我们以后的职业生涯有重要的指导帮助意义。

我们应严格遵守《劳动法》中规定的各项法规,并能在自己在劳动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知道怎样拿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金融法规案例

甲公司是乙公司化妆品在某地区的代理销售商。甲公司以购买乙化妆品为由,先后对乙公司签发了四张商业承兑汇票,并在汇票上签章承诺,本汇票已经本单位承兑,到期日无条件付款。乙公司收票后,即按约定发出货物。甲公司对收到的货物提出质量异议,双方数次传真往来,未能协商一致。甲公司将乙公司生产的化妆品送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乙公司持上述四张汇票于到期后,委托银行收款时,均被银行以付款人无款支付,该账号已结清等为由拒付,乙公司遂以票据纠纷为由诉至法院。

乙公司诉称:被告开出的商业承兑汇票已经被告承兑,到期应无条件支付。被告作为票据债务人,应依《票据法》的规定,向我公司支付拒付的汇票,并承担利息。

甲公司辩称,原告货物出现了质量问题,我公司提出了质量异议,并要求退回我公司开出的汇票。我公司作为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故我公司拒绝履行票据义务是合理的。针对本案的争议,请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

1、如何理清票据关系和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

2、乙公司所持观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3、甲公司仅以货物质量有瑕疵为由提出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

4、假如该票据背书转让给第三人后,甲公司对非直接受让人的请求能否主张抗辩?

5、什么是票据抗辩?

6、票据抗辩与民法上的抗辩的区别是什么?

答:1、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本身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又可分为票据法上的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和民法上的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前者是指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与票据行为有联系但不是由票据行为本身所发生的关系;后者是指由民法规范来调整的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

2、《票据法》的两个重要原则就是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相分离,二者分别由不同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因此,票据义务人不能以原因关系为由对抗票据关系。

3、甲公司仅以货物质量有瑕疵为由提出的抗辩理由可以成立。依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乙公司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乙公司又是直接接受汇票的一方,因此,甲公司在本案中具备了法定的抗辩事由。

4、不能。

5、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付款请求提出一定合理理由予以对抗,并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

6、民法上的抗辩权是指民事主体为排除相对人行使给付请求权的一种权利。其作用在于对抗相对人请求权的行使,而非否认请求权的一种权利。票据法上的抗辩权除了否认票据债权行使的抗辩权外,还包括否认票据债权存在的抗辩权,如对票据缺乏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抗辩、票据伪造的抗辩等。

案例六:伪造的票据及其法律后果。

王某系上海b公司职工。上海b公司在宝山区工商行开立结算户头,并曾买过银行承兑汇票(全是空白汇票)。王某窃取其中一张,伪造了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以杭州甲公司为收款人,以上海b公司为承兑申请人,汇票的“交易合同号码”栏未填,在承兑银行盖章处盖有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章。王某将这张伪造的银行汇票转让给杭州c公司,杭州c公司背书转让给d公司。杭州d公司持这张伪造的汇票到杭州农行申请贴现,杭州农行未审查出该汇票的真伪,予以贴现人民币96万元。杭州农行通过同城票据结算,交换给杭州建行,杭州建行又以联行票据结算将汇票转让给上海第四支行。上海第四支行从未办理过银行承兑业务,在收到汇票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汇票退给杭州农行,而农行以多种借口拒收汇票。

问题:

1、王某假冒出票人的名义进行原始的票据创设的行为称为什么?

2、伪造者王某应负什么责任?说明理由。

3、杭州甲公司和上海b公司是否承担票据责任?说明理由。

4、杭州c公司是否承担票据责任?说明理由。

5、杭州农行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6、简答汇票绝对应记载的事项。

答:1、票据伪造。

2、王某应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但不承担票据责任。由于票据伪造人在伪造票据时,并没有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故根据文义性的特点,不负票据上的责任。

3、票据伪造是伪造人假冒被伪造人所为的票据行为,所以被伪造人不负票据责任。除非被伪造人事后对伪造人的行为进行追认。

4、承担票据责任。凡真正签章于票据上的人,仍然应各负票据上的责任,不受伪造签章的影响。所谓真正签章就是对伪造的票据进行背书,承兑或保证等票据行为的人。

5、付款人付款后,票据关系因付款而消灭,付款人对出票人伪造付款人和其他真实签章的债务人,都不得基于票据关系而主张权利;但可基于非票据关系请求追还其利益。但付款人对伪造的票据在认定时,有过失而予以付款的,应自负其责。杭州农行审查票据时有明显过错,应承担责任。

6、绝对应记载的事项为:(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受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

案例七: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转让的效力以及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责任。

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化肥,价值50万元,乙公司开具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汇票上背书“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甲公司在汇票到期日前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为了偿付贷款,又将其背书转让给某农机厂。农机厂于汇票付款期届至时,去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该汇票上有不得背书转让的记载拒绝付款。农机厂向丙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追索,均遭拒绝,农机厂无奈之下,将丙公司告上法庭。

问题:

1、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甲公司、丙公司能否将此汇票转让?说明法律依据。

2、本案中,甲公司和丙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

3、农机厂能否行提示付款权和追索权?

4、银行拒绝付款的做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5、农机厂应怎样实现其债权?

答:1、《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甲公司不能将此票据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亦不能将此票据转让给农机厂。

2、甲公司在转让票据后,负有保证票据到期能够得到付款的责任,在票据不能得到付款时,应承担连带债务人的责任。丙公司须对此票据承担付款的责任。

3、由于票据上记载不得背书转让,所以农机厂不能行使提示付款权。其追索权的行使也有一定限制。票据法规定,记载有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的票据,被背书人继续转让的,其后手不得向背书人追索。4、农机厂拒绝付款的做法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因为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5、农机厂可以向其直接前手行使追索权,或依票据法的规定提起诉讼。

案例十一:汇票的背书转让。

甲签发一张面额100万元的汇票交付给乙,付款人为丙,付款期限为出票后60天。乙将该汇票提示承兑后转让给甲,甲背书转让给b。b不慎遗失,被c拾到,c假冒b的签名将汇票据为已有,并背书转让给d。d以40万元货物作为对价受让该汇票,并背书转让给e,以抵消自己欠e的100万元债务。

问题:1、该汇票的债务人是谁?债权人是谁?

2、该汇票在承兑前,谁是主债务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3、持票人e的权利是否有缺陷?假如该汇票遭拒付,他如何实现自己的权利?

4、假如d偿付票款后,能否向其任何一前手追索?

6、c在本案中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1、该汇票的债务人是甲、乙、丙、甲、c、d。债权人是b、e。

2、该汇票在承兑前,甲是主债务人,他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3、持票人e的权利没有缺陷,因为他是善意地受让票据且给付了对价,票据背书在形式上也是连续的,他享有充分的票据权利。他可以通过行使追索权或提起诉讼来实现自己的权利。

4、假如d偿付票款,但它不能向其任何一前手追索。d的前手c因拾得票据,没有给付对价,且假冒b的签名,属于票据的伪造,按《票据法》的规定,不得享有票据权利。d以40万元的货物作为对价受让票据,其目的是牟取60万元的差价。d应当知道并且是可以知道c是无票据权利的,d可以通过核实c的身份发现c的票据伪造行为,但d却未予查实,因而存在重大过失,按《票据法》的规定,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所以,d不能向其任何一位前手追索。

5、b对该汇票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他没有在票据上留下任何他自己的真实签章,其背书是c所伪造,且b对此毫不知情且没有过失,因而不构成表见代理,对b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于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人,票据上的正当权利人有票据返还请求权。因此,b可以要求c、d返还票据,但无权要求e返还汇票。他可以根据《票据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票据纠纷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6、c在本案中是票据的伪造人,根据票据的文义性,他不需要承担任何票据责任。但他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十二:追索权的行使。

甲公司向b公司购置100立方米原木,价值15万元,在付款方式上,b公司以方便内部资金使用为由,要求甲公司提交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转账支票,另外5万元支付现金。甲公司以银行卡得很死,不方便提取太多的现金为由,不同意支付5万元现金,表示以支票一次性支付,b公司无奈,只得同意。但是甲公司称,原来说只开一张10万元的支票,所以我公司已经在支票上填写了10万元金额,现在看来不能支付现金,只能将10万元金额改为15万元,b公司的经办人员不同意,要求甲公司重新开一张支票,甲公司重新开了一张支票交付给b公司,但是在支票的背面书写了不得背书转让的字样。b公司因为拖欠数月的电话费,为了应付即将停机的警告,将此支票背书给c(电讯)公司,c公司接受该支票后,因工作耽误,至3月16日才去提示付款,被银行拒绝。

2、甲公司能否将涂改过金额的支票交付给b公司?

4、c公司提示付款受到抗辩,能否行使追索权?

5、如果c公司不能行使追索权,其票据权利是否还存在?

答:1、b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将付款方式分成两种,但是只能限定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而不能要求一部分货款通过银行转账,部分使用现金的方式。根据有关金融法的规定,b公司不能要求一部分货款以现金的方式支付。

2、甲公司不能将涂改过金额的支票交付给b公司,因为票据法规定,票据的金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3、甲公司在支票的背面书写了“不得背书转让”的字样意味着收款人b公司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得背书转让,否则其后手因不能得到提示付款,同时也将丧失追索权。

4、c公司提示付款受到抗辩,不能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只能向b公司行使追索权。5、如果c公司不能行使追索权,其票据权利在票据法规定的自出票之日期6个月内还存在。

案例十三:票据更改行为的效力认定。

2、银行承兑汇票是谁与谁的票据法律关系?

3、甲公司能否请乙公司办理银行承兑事宜,其基本程序如何进行?

4、票据更改有何条件?乙公司更改票据的行为有没有法律效力?

答: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见票后3个月付款是指的是商业汇票在承兑后3个月期满之日起10天内付款。

2、银行承兑汇票是出票人与银行签订承兑协议的票据法律关系,而不是被背书人与银行进行的承兑票据关系。

3、甲公司可以请乙公司办理银行承兑事宜,其基本程序是乙公司向甲公司的开户行提出承兑票据申请,由该行审查出票人(甲公司)的资信情况,对符合承兑条件的,与甲公司签订承兑协议,然后将票据交付给乙公司。

4、票据更改是除了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之外其他记载事项的改变,但是必须要由原记载人进行更改,其他人的更改行为属于票据的变造。乙公司更改票据的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甲与朋友创设a公司,多年经营有所获益后,拿出10万元人民币,以b信托投资公司为受托人,为其正在上小学的儿子乙设立大学教育经费信托。其儿子读高一时,由于经营管理不善,a公司宣告破产,此时,b投资信托公司也由于连续2年年检不合格,依法被中国人民银行撤销。之后,c信托投资公司受甲之托继续管理器教育经费信托事务。两年后,甲的儿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意外死亡。

问题:(1)a公司的'破产和b公司的被撤销是否会影响原信托的存在?

(2)甲的儿子死亡后,信托的效力如何?

(3)甲的儿子死亡后,信托财产的归属如何确定?

答:(1)a公司的破产和b公司的被撤销不会影响原信托的存在。

因为:a公司属于委托人,委托人破产情况有如下三种:(1)没有第三人作为受益人的情况。委托人破产时,委托人是信托财产唯一的受益人的,信托关系终止,信托财产属于破产财产,列入破产财产分配范围。(2)有两个以上的受益人的情况。我国《信托法》第15条规定,委托人不是信托财产的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关系继续存在,破产债权人不得要求将该信托财产列入破产财产进行分配,但是有权要求将该信托财产的受益权列入破产财产。(3)信托财产受益权列入破产财产的,该受益金额可以持续地供所有的破产债权人分配,直至债权得到完全偿付。其时间可能延续许多年,原受益人不得主张信托财产受益金额只给付若干年,无论破产债务是否偿还完毕都应到期结束,这种主张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b公司属于受托人,受托人与信托财产的关系如下:(1)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虽然受托人拥有信托财产的占有权和经营管理权,但这些权利源于委托人的委托。所以,信托财产不属于委托人的固有财产。(2)受托人死亡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因为信托财产的产权一直没有脱离委托人,受托人的继承人不得想当然地认为财产在受托人手里,就属于受托人的遗产。委托人或受益人只要举证该财产属于信托财产,就可通过法律程序将信托财产从受托人的财产中分离出来。当事人应将信托财产返还给委托人,或者由受益人重新选定受选人。(3)受托人破产的,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破产财产。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得知受托人破产后,应当向破产管理者提出信托财产产权凭证,通过法律程序在破产财产分配之前取回信托财产。

(2)甲的儿子死亡后,信托的效力如何?

答:甲的儿子死亡后,信托将终止。

因为: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1)信托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2)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的目的。(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4)信托当事人协商一致。(5)信托期限届满。(6)信托被解除。(7)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或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

(3)甲的儿子死亡后,信托财产的归属如何确定?

答:甲的儿子死亡后,信托财产终止后导致的产权发生变更。

因为: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合同规定的人,一般是信托财产所有人;信托合同没有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1)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受益人可能不是信托财产的所有人,但是由于出现了信托合同没有规定的情况,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就有可能获得信托财产的产权。(2)委托人或其继承人。信托财产转移给前述人之前,法律视信托继续存在(实际上信托已经停止了),视接受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为受益人。

合同法实务案例

[中文摘要]合同法上的责任制度,其中特别是违约责任,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国家,其归责原则是有差异的,学者们对此也是聚议纷纭。在我国,统一合同法的颁布和施行并没有使理论上的争议得以解决。

关键词:归责原则严格责任过错责任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已于通过并施行。这部法律既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又结合中国的实际,采纳了现代合同法的一些新规则和新制度。这不仅是我国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也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谨慎地妥善地加以保管。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大陆法主要奉行过错责任原则。

归责是指负担行为之结果,对受害人而言,即填补其所受之损害。台湾学者邱聪智先生认为在法律原理上,使遭受损害之权益与促使损害之原因者结合,将损害因而转嫁由原因者承担的法律价值判断因素,即为‘归责’意义之核心。归责原则,是归责的基本规则,它是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对民事法律规范起主导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和基本准则。一定的归责原则直接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民事法律价值取向和对民事行为的法律评价,同时也集中表现民事法律规范的法律约束功能。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行为人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原则。其中,归责事由居于重要地位。归责事由是立法者基于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的要求,根据其立法指导思想,按其价值观分配损害结果而在法律上确认的唯一或核心的责任原因,它变化,归责原则随之变化。

国家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合同法中归责原则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体现国家对违约行为的立法政策选择及立法旨趣。如严格责任的本质在于合理补充债权人的损失,并不体现过错责任下的惩罚性。而是体现了维护非违约方利益,保障社会公平的旨趣。而过错责任原则与商品交易中提倡的道德价值观念是一致的。因为过错行为是受道德谴责的,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对合同责任的惩罚性和教育功能。

其次,对违约制度发展的意义。归责原则所解决的是合同责任的根据或标准,它对违约责任制度的内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归责原则也就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任何人对违约责任制度予以探讨,都不能回避这个问题。

再次,对司法人员的意义。司法人员掌握了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性质及内涵,就会从案件受理开始正确主持诉讼,判明非违约方有无证明违约方过错的义务,作出符合制度的、合理的判决。

最后,对当事人的意义。当事人明确了自己案件运用哪种归责原则,便于收集有利于自己主张的证据,正确地行使诉讼权利及履行义务,提出合理的诉讼要求。另一方面,这也有助于培育社会公民新的法律观念和意识,推动法治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我国学者虽然大多数都认为《合同法》第107条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原则,但对什么是严格责任的理解不一致,有的认为严格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有的则认为是绝对责任。对严格责任认识的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人们对其的不理解,因而确定严格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关系和区别甚为重要。严格责任之所以不同于其他的责任方式,是因为严格责任既不同于绝对责任也不同于无过错责任,而是一种独立的归责方式,与其他归责原则相比,其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严格责任的成立以债务不履行以及该行为与违约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要件,而并非以债务人的过错为要件,这是其区别于过错责任的最根本的特征。因而在严格责任下,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有无过错进行举证的责任,而债务人以自己主观上无过错不能免除其责任。在这一点上,可能会认为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过错推定相一致。但是,过错推定的目的在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过错,而严格责任考虑的则是因果关系,而并非违约方的过错。其次,严格责任虽不以债务人的过错为承担责任的要件,但并非完全排斥过错。一方面,它最大限度地容纳了行为人的过错,虽然也包括了无过错的情况,另一方面,它虽然不考虑债务人的过错,但并非不考虑债权人的过错。如果因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则往往成为债务人得以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可见,虽然严格责任往往被我国学者称为:“无过错责任”,但其与侵权行为法中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的无过错责任是存在一定区别的。另外,严格责任虽然严格,但并非绝对。这一点使之与绝对责任区别开来。所谓绝对责任,是指债务人对其债务应绝对地负责,不管其是否有过错或是否由于外来原因。在严格责任下,并非表示债务人就其债务不履行行为所生之损害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负责,债务人得依法律规定提出特定之抗辩或免责事由,例如不可抗力等。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采用严格责任原则符合世界法治发展的潮流。

合同法的归责原则体现了民事法律的价值取向,归责原则的变化反映了法律价值取向的变化。在实行结果责任时期,不管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都应对其负法律责任。在实行过错责任时期,仅仅发生了损害结果还不足以使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成立还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

对于合同法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争议还将继续下去,采取严格责任抑或过错责任之辩尚未平息,二元论(笔者以为立法上尚无先例)及多元论的呼声日益高涨。理论上认识的不统一将导致司法实践的无所适从。正如著名学者杨良益强调的那样:不肯定的法律令人感到无法可依,才会是最不合理的法律,严格归严格,绝对归绝对,根本没有合理不合理。

金融案例心得体会

近年来,随着金融领域的发展,各种金融案例层出不穷。这些案例不仅在经济领域引起广泛关注,也为普通人民提供了一个了解金融世界、学习金融知识的机会。在研读这些金融案例时,我们可以从中汲取经验,总结出一些心得体会。下面我将结合我的学习和实践经历,谈谈我对金融案例的一些思考和感悟。

一、案例让我们认识到了金融风险。

金融案例中,涉及到很多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包括股票、基金、期货、债券等。这些金融产品都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我们在进行投资时需要具备足够的知识和技能。通过分析案例中的一些投资失误和失败,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到金融风险的存在,避免掉入陷阱。

二、案例让我们了解金融市场变化。

金融市场是非常复杂和变化多端的。案例可以让我们在生动的事例中了解金融市场发生的变化和趋势,更好地掌握投资的时机和节奏。例如,在股票市场中,通过案例我们可以学习到投资策略的改变和市场的随机性,在保证收益的同时减少损失。

三、案例让我们认识到投资的长期性。

金融投资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在日常生活中由于时间和资金的限制,我们通常采取短期投资策略,但实际上长期投资的作用更为显著。通过案例我们可以深刻认识到,持续关注和持有好的金融产品是取得成功的关键。

四、案例让我们重视投资风格的选择。

不同的投资人有不同的风格和偏好,例如,有些人喜欢价值投资,有些人则更倾向于成长投资。而选择合适的投资风格可以帮助我们在投资中更加有针对性。通过阅读案例,我们可以学习到不同的投资风格间的差异和特点,让我们更好地为自己打造合适的投资规划。

五、案例让我们认识到金融投资的重要性。

在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金融投资的重要性只会越来越突出。金融案例可以让我们认识到,只有掌握了一定的金融知识和技能,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占得一席之地。通过这些案例,我们还可以认识到金融投资对个体和国家发展的意义和贡献。

总的来说,金融案例是我们学习金融知识和规划个人投资的重要资源。通过阅读和分析这些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掌握金融市场的变化和趋势,了解金融风险、投资风格和长期投资的重要性,以及金融投资对个体和国家发展的意义和贡献。因此,我们需要认真学习和总结这些案例,积累更多的经验和知识,做好个人金融规划和投资决策。

买卖合同法案例

2001 年12月17日,原告黄山才在被告四川省盐业总公司成都分公司(下简称盐业公司)处购买食用精制非碘盐,而被告将堆放在盐业公司彭州支公司露天坝子里,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食盐6吨(单价825元/吨)卖给了原告,原告将其中3.45吨食盐作为封口盐加入至569桶山露中,造成该569桶山露中盐水出现大量黑褐色泡沫,盐水中有细小黑色悬浮物,不符合原告与上海浦东公司签订的山露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该569桶山露被上海浦东公司拒收,至今仍在原告处。

另查明,每桶成品山露的重量是50公斤,569桶山露的重量为28.45吨,每吨价格为4 500元,该569桶盐渍山露的价款应为128 025元 (569桶×50公斤×4 500元)。又查明,盐渍山露主要通过外贸公司出口日本,国内无销售市场。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食用精制非碘盐,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原、被告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而被告出售的食盐不符合双方的约定,又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和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盐渍山露因质量不合格被上海浦东公司拒收的损失128 025元以及退还尚未使用的2.55吨食盐的购盐款2 103.75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已支付的`违约金27 000元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因原告在未到交货期限,也未采取补求措施的情况下,即向上海浦东公司支付违约金,并以此作为损失要求被告承担损失,于法无据,且该损失被告也无法预见,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给付 27 000元的违约金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对被告辩称未给原告的山露造成损坏结果,主张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依据不充分,因盐渍山露系主要出口日本,国内无销售市场,该569桶盐渍山露已全部损坏无残质,故被告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其主张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评析]

由于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理应对原告所受到的损失以及预期将获得的利益承担赔偿责任。本院通过充分运用用证据规则,对原告的损失范围,损失额的大小作出正确的确定。

1、违约责任的确定。在本案中,被告辩称其是按国家计划在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有检验报告书证明该批盐符合gb5461—2000标准,符合合同目的。但勘验笔录反映,该批食盐兑水后,盐中有细小、黑色悬浮物。同时原告方提出的上海浦东公司出具的《02粮浦东公司第05号》中记载,浦东公司拒收原告成品山露的理由是山露盐水浑浊、有黑色漂浮物。且该食盐经成都市卫生执法监督所鉴定,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对盐业公司违约行为之确定中,笔者认为应引入根本性违约这一概念。按照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5条对根本违约的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推荐阅读:买卖合同纠纷 合同法案例
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不预知而且同样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因此,《公约》衡量是否根本违反合同,有三个条件:第一,违反合同结果的严重程度,即是否在实际上剥夺了另一反给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第二,这个严重结果能否预知;第三,不能预知者的标准是处于相同情况中的同样通情达理的第三人。在大陆法系国家,合同债务人只有存在可归责于他的过错情况下,才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大陆法系国家采取的是过错或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前者如《德国民法典》第276条“债务人,法无其它规定,应就其故意或过失的行为负其责任。”后者如《法国民法典》第1147条 “凡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由于不应归其个人负责的外来原因时,即使在其个人方面无恶意,债务人对于其不履行或延迟履行债务,如有必要,应支付损害赔偿。”

英美法系国家不以当事人有过失作为构成违约的必要条件,而认为一切合同都是“担保”,只要债务人不能达到担保的结果,就是违约。《公约》也没有采取过失责任原则,只要一方违反合同,并给他方造成损失,他就要负损害赔偿责任,至于他违反合同有无过失,在所不问。

根据《合同法》第107、108条和第120、121条的规定,只要违约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都违约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使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仍应承担违约责任,该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或约定解决。可见,我国的规定与《公约》的规定是基本一致。

由此,笔者认为,原告向被告购买食盐,其目的是用于生产食品。而被告盐业公司作为国家指定的食盐专销企业,客观上能够知道、主观上也有能力知道其所出售的食盐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能否使用,但在知悉原告购买盐用于生产的目的后,仍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食盐出售给原告,导致原告购买合格食盐以用于生产的合同目的难以实现,其显然能够预见到原告依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的东西无法得到,已构成了根本性违约。

2、损失范围的确认。根本违约责任或补救方法主要可采取赔偿损失、解除合同、宣告合同无效等三种。关于赔偿损失的范围问题,一般应包括财产的毁损,减少和为减少或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合同履行后可能获得的利益,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就是利润。

关于赔偿限额问题,应考虑两个因素:第一,不得超过根本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根本违约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二,受害方因对方根本违约而严重影响到的订约时的预期利益大小。关于解除合同的问题,解除合同即撤销合同从而使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行为,但是解除合同并不影响非违约方要求根本违约方赔偿损失的权利。关于宣告合同无效的问题,根本违约方应对合同无效造成另一方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而且宣告合同无效、赔偿损失并不影响非违约方采取其他补救方法。

在本案中,原告方的损失以及合同履行后可能获得的利益范围的确定是裁判的关键,而矛盾主要集中在确定原告方向浦东公司所支付的违约金27000元是否属于损失的范围。对此,笔者认为本案中违约金不应属于原告方之损失。

其理由在于:原告与上海浦东公司签订的山露买卖合同约定交货期限为2001年7月——2002年7月,同时双方还约定若卖方未按期交货,卖方须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为20%.但原告在2002年1月 15日收到向上海浦东公司发送的《(02)川粮浦东司第05号》通知,指出山露不合格时,即向上海浦东公司支付违约金,并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扩大了损失的发生,并且对于该违约金,被告盐业公司也是无法预见。由于原告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故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负责。

3、损失大小的确定。本案中所确定的原告的损失是加入了不合格食盐的569桶盐渍山露的全部价款,根据是569桶盐渍山露中加入了不合格食盐,已被上海浦东公司拒绝收购。而这569桶盐渍山露是否具有残值,是本案确定损失大小的关键。

就一般盐渍产品而言,加入了本案中的不合格食盐(本案中的不合格食盐是食盐的颜色不符合国家食用精制非碘盐的标准,但食用没问题),只会影响盐渍产品的等级,等级降低,只是价格降低,降低价格后可以卖掉以减少部份损失,恰好本案中的产品是盐渍山露,盐渍山露是只能出口日本、美国及欧洲等少数几个国家,在国内无销售地,所以本案中的盐渍山露无法降价处理,法院就此认定569桶山露全部损坏,损失的大小就是569桶山露的价值。

劳动合同法案例

案例:

张某于2007年10月29日,在某投资顾问公司任副总经理的他办理了离职,2008年1月8日,张某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了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其10月份工资1万元以及拖欠工资的补偿金5000元。

仲裁委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不能证明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张某在2007年10月29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且张某没有就“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进行举证,故2007年10月29日为双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张某今年1月8日申请仲裁,已经超过《劳动法》第82条规定的60日申诉时限。并且本案发生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之前,不适用该法时效为1年的规定。

那么,本期劳动关系下午茶,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就《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时效的规定进行探讨,提醒企业的员工:该法实施以后,对于劳动关系终止而存在劳动争议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起仲裁申请。劳动争议时效是指为了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便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争议,而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提起仲裁申请的时间。超过申请时效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将不再受理仲裁申请。换言之,张某在这个“官司”中是无论如何都打不赢的。

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现行申请时效制度进行了完善:由原来的“60天”延长为“1年”。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这一规定是为了尽快解决劳动争议。但在实际处理劳动争议中,由于劳动争议的情况很复杂,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往往不能在60日内提出仲裁申请,致使其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得到法律保障。

为此,新法延长了申请的时效。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1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现实生活中,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往往就从“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而更多的情况下,往往是从“权利实际被侵害之日”起算“1年”。

但是,针对实际中拖欠劳动报酬比较突出,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往往不敢申请仲裁的情况,新法作出如下特别规定: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这项规定实际表示,如果劳动者申请仲裁时,仍然属于用人单位的职工,那么有关劳动报酬的权利,不会因为时效原因而“失效”。按照立法本意,虽然《劳动法》有工资应当按月发放的规定,但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每月都要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手段讨要工资,不符合立法本意,也不符合人情伦理。

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提醒: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后,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起仲裁申请。这实际上告诉当事人,从劳动关系被终止之日起,员工必须在1年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案例:

老邱是国内第一批电气工程专家,清华大学电机系毕业后即被分配至中钢邢机前身邢台机械轧辊厂。老邱几乎一辈子时光都“奉献”给邢台机械轧辊厂,逐渐晋升为该厂五大公司级专家之一。2006年8月,老邱办理了退休手续。2007年12月,老邱到德龙轧辊工作,被中钢邢机申诉至劳动部门,理由是:老邱2002年曾与邢机公司签署了一份《保护商业秘密专项协议书》,其中约定,邢机公司每月支付70元保密津贴,签署者老邱有义务对技术保密,并且离职后不能到其他同类企业工作,协议有效期直至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5年。因此老邱虽然已经退休,但到其他企业任职,仍属违约,要求老邱支付违约金和损失费共计:60万元。

本期劳动关系下午茶,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就此进行分析,提醒企业的hr: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首先要明确竞业限制人员的范围,其次要注意期限;第三是要向竞业限制人员支付合理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该补偿金虽然可协商,但不能违背当地的通行标准。

本案是典型的竞业限制争议。那么何为竞业限制呢?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竞业禁止,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一个很重要的方式。

在竞业限制方面,目前我国相关规定有如下两项:

一、《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本案中,虽然老邱与公司有明确约定,并且公司已按约定支付其保密津贴,但公司仍然很难追究老邱的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如果企业选择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必须同时约定企业要向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但需要注意的是,经济补偿金不能随员工的工资一起发放,而必须在员工离职后开始发放,经济补偿金也不能一次性发放,必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发放。

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明确地限定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和方式,没有明确规定的是:如果只约定员工应承担竞业限制义务而未同时约定企业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时,或者虽然约定了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企业实际上没有支付时,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将会怎样。

在实践中,当出现上述两种情形时,员工将不受竞业限制条款的约束。因此,本案中很难认定公司向老邱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

此外,竞业限制不单单是对员工的约束,竞业限制合同是对等的、双方的、有偿的合同,企业与雇员都既有权利,又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企业享有约束雇员为竞争对手工作的权利,也必须承担因此而给雇员造成的损失。国家对竞业限制补偿虽然没有详细规定,但各地(大部分地区)有各地的标准。根据合同双方对等原则,每月70元的保密津贴是无论如何无法补偿老邱不在同行业工作的损失的,仲裁、法院都不会支持公司高达60万元的赔偿要求。

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提醒:

其次要注意期限:前三类人员离职后对其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三是要向竞业限制人员支付合理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该补偿金虽然可协商,但不能违背当地的通行标准。

案例:

许某受聘于一家广告公司,并与公司签署了一份《高级职员聘用合同》,合同中约定“正式聘用许某为公司的设计总监”,合同期为1年。合同同时约定,许某的税前工资是11537元。同年4月和5月,许某如数拿到了合同约定的工资。6月份,因许某业绩考核突然变差,公司以许某工作业绩下滑为由,并根据劳动合同第5条第2款“许某的薪酬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审定,同时按照公司董事会的意见,根据其工作业绩对其薪酬水平予以修改”的规定,将许某工资级别由原来的29级降为27级,发税前工资7880元。7月份,公司又以许某未能完成正常的业务为由,决定按待岗处理,工资发5000元。同年8月,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书》。

在劳动合同解除以后,许某认为自己的合同工资为11537元,但公司所发的6月份工资仅为7880元,7月份工资仅为5000元,因此多次找公司交涉要求补发工资的差额部分。公司则认为,6月份许某的工资由29级降到27级,发放标准为7880元,7月份因许某的工作业绩大幅度下滑,公司又决定将许某按待岗处理,每月发给工资5000元。上述决定是根据许某的工作业绩的评定、公司的章程作出的,完全符合许某与公司签订的《高级职员聘用合同》条款之约定,所以不同意许某补发工资的要求。

那么,公司能否根据员工的业绩下滑情况,适时调整相应的工资级别?作为人力资源工作的hr,面对类似许某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来保证公司的利益?本期劳动关系下午茶,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建议用人单位制定岗位职责和技能要求,指出企业的hr应该做好绩效考核工作。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一经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因此,从劳动法律角度来讲,降薪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变更。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是需要经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并且通过书面形式才能进行的。因此,原则上降薪是需要员工同意的,本案中许某与广告公司已对工资进行了约定,如果员工不认可降薪,公司就不能单方面降低约定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案例

案例1:周女士在华龙区一家文印店工作3个月,没有领到工资,生活困难,多次向老板索要工资,老板以3个月试用期未满为由拒绝支付。周女士的工资问题该如何解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钤敬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首先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逾期仍然不支付,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这家文印店不支付工资的行为是违法的。在试用期内,文印店应该每月支付周女士不低于该区最低工资标准,并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的薪酬。

案例2:某企业因生产经营不善,董事会研究决定裁减30%的员工。被裁减的员工以事先没有告知为由,拒绝离开企业。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钤敬波:如果企业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虽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必须经过如下程序才能裁员:一是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有关裁减人员原因、方案等情况。二是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三是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如果企业裁减人员20人以下,且占企业职工总数在10%以下的,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企业可进行裁员,无须其他程序。这家企业没有按法定的程序裁员,应该撤销董事会裁员30%的决定。

案例3:我是一名到城里来的打工者,在一餐馆从事清洁工作。老板多次“试用”我,给我“试用”工资,请问这合法吗?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钤敬波:《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有详细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买卖合同法案例

1: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该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合同法第41条)。

2: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际利益(只有损害国家利益才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了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10条。

3: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合同法第66条)。

4:合同法定解除: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法94条)。

5:违约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为标准适当减少。(合同法第114条)。

6:定金: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百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合同法第115条)。

7: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方追偿。(合同法第115条)。

8:解决合同争议的途径:当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除外。不能仲裁的事项有: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依法应该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合同法第128条)。

9: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86条)。

10:赠与的法定撤销: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属。

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合同法192条)。

11: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利息不予保护(合同法第2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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