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的制定是为了解决组织内部各种问题,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规章制度的范文是根据实际经验编写的,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制度
4、调查结果汇报研究形成的结论性意见,承办人或承办单位须在十天内落实到位。上级机关或领导批转的信访件需要报结的,应及时报批报结.
1、署实名信访举报优先确定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员及时办理;。
2、主办人对署实名举报件的调查和反馈全程负责;。
4、因客观原因不能如期办理或办结的必须及时与举报人沟通,说明理由,做好工作,对反馈和沟通情况要作好记录备查。
包案领导及原则:按照工作分工,实行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包案。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协调”的原则,由乡镇信访领导小组根据举报的内容和相关问题,梳理出重点信访、疑难信访案件,制定包案方案。
包案处理办法:采取“四定”、“六个一”工作制度:“四定”:即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定责任;“六个一”:即一个案件、一名领导、一组人员、一个方案、一笔经费、一包到底。做到“六包”:即包调查、包处理、包督办、包结案、包息诉罢访、包稳定。所包的案件办结后出现反复的仍有原包案领导继续包案。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
(1)对已发生的重点信访不及时查处,敷衍搪塞,超过规定时间未办结的;。
(2)接待来访群众态度粗暴、方法简单,导致矛盾激化,群众越级上访的;。
(4)对已发生的集体访反映的问题不及时组织力量查处,或不做好上访群众稳定工作,导致群众越级集体上访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按照党政纪条规和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必要的党政纪处分:
(2)对因工作失职、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影响的;。
(4)对迟报、漏报和瞒报重大信访情况,贻误处理问题的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5)对泄露信访机密,将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举报对象,致使信访者被打击报复的。
1、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被揭发人处理。
2、对署实名的信访者应予保密。对冒名、匿名信,未经市以上领导机关批准,不得核对笔迹和追查写信人。
3、承办人不得外传、议论信访反映的内容和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不得将有关单位的不同意见泄露给信访者和被控告者。
4、信访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给别人看或外借,防止散失和泄密。
1、必须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2、按照分级归口的原则反映情况。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调查处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再继续信访。
3、反映情况必须实事求是,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更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4、多人采用走访形式反映问题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5、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问题,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6、要讲文明、讲礼貌,自觉遵纪守法,心平气和地反映情况,耐心听取接待人员的解答和劝告,不提过高以至无理的要求,维护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决策;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纪检监察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
2、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坚决抵制和反对不正之风。
1、检查本单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贯彻落实情况。
2、协助党委、政府研究本单位党风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制定措施,认真执行。
3、经常了解并向同级党政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反映党员、干部遵纪守法的情况。
4、对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政纪的教育。
5、检查处理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
6、受理对党组织或党员违反党章和其它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它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
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1、受理材料的接受。承办人员对收到的各类涉及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应填写材料受理登记表以备查考,对原件进行编号,妥善保存。
2、受理材料的审阅。主要审查是否属于本级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对象;反映的问题不具体无法查证或过去已有过调查并作出结论没有新内容的,留存备查;对需查清的主要问题,提出初步核实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二、立案前的初步核实程序。
1、办理初步核实手续。对需实施初步核实的,承办人员应办理核手续,应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
2、核实人员。初步核实人员的多少,应根据案件复杂程度确定,但最低不少于2人。
3、制定初步核实方案。初步核实方案的内容通常包括:初步核实依据(有关领导的批示);需要核实的内容;初步核实的方法、步骤和注意事项。初步核实方案应报纪检组长批准后实施。
4、初步核实的实施。一是选择适当时机,宣布初步核实意见。二是向知情人或有关单位调查核实情况。三是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三、立案程序。
1、审查立案材料。
2、写出《立案呈批报告》。
3、审查批准立案。
4、立案决定的通知与通报。
5、重要、复杂案件的备案制度。
四、案件调查程序。
1、调查前的准备。组织调查组;熟悉案件和相关法规依据;拟定整个案件的调查方案及不同调查对象的调查提纲等内容。
2、实施。主要包括选择适当时机宣布立案决定;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必要时,经上级批准,可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3、调查终结。案件调查结束后,一要审核材料,看证据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二要鉴别证据。看证据是否合法有效;三要认定错误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四要提出定性处理意见;五要撰写调查报告;六要做好调查后的有关工作;七要整理装订案卷。
五、移送审理。
1、严格把握移送审理的条件。一是必须是经过立案调查并调查终结的案件;二是被调查人的错误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三是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
2、审查移送审理的有关材料。一是审阅调查报告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及主要情节是否清楚;二是全面审查证据材料;三是审查实体处分条规的适用是否正确。
3、依法办理移送审理的手续。承办案件部门将案件材料移送审理时,应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在移交时,交接双方在表上签名,填写移交时间。至此,案件检查程序已全部完成。
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纪检监察工作制度是如何制定的大家知道吗?下文是小编收集的纪检监察工作制度,欢迎阅读!
一、负责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受理信访举报,部署劳动保障系统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工作,以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规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组织局纪检监察室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规定,查处本系统违纪违规案件。
三、负责组织局纪检监察室运用行政监察手段,对本系统各单位依法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及劳动保障方针、政策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议的正确贯彻和实施。
四、负责组织安排局纪检监察室对本系统各单位根据岗位特点和形势变化,落实。
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堵塞漏洞,防范各类案件的发生。
五、协助局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明确各级责任,定期组织责任考核,实施责任追究。
六、负责向县纪委、监察室报告工作,及时反映群众意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劳动保障部门党风行风建设经验。
七、检查督促纪检监察人员完成工作任务,对纪检监察人员进行政治思想、业务规章及政策的教育,以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素质。
八、完成上级和局党组交给的其它工作任务。
一、涉案材料的受理程序。
1、受理材料的接受。承办人员对收到的各类涉及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应填写材料受理登记表以备查考,对原件进行编号,妥善保存。
2、受理材料的审阅。主要审查是否属于本级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对象;反映的问题不具体无法查证或过去已有过调查并作出结论没有新内容的,留存备查;对需查清的主要问题,提出初步核实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二、立案前的初步核实程序。
1、办理初步核实手续。对需实施初步核实的,承办人员应办理核手续,应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
2、核实人员。初步核实人员的多少,应根据案件复杂程度确定,但最低不少于2人。
3、制定初步核实方案。初步核实方案的内容通常包括:初步核实依据(有关领导的批示);需要核实的内容;初步核实的方法、步骤和注意事项。初步核实方案应报纪检组长批准后实施。
4、初步核实的实施。一是选择适当时机,宣布初步核实意见。二是向知情人或有关单位调查核实情况。三是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三、立案程序。
1、审查立案材料。
2、写出《立案呈批报告》。
3、审查批准立案。
4、立案决定的通知与通报。
5、重要、复杂案件的备案制度。
四、案件调查程序。
1、调查前的准备。组织调查组;熟悉案件和相关法规依据;拟定整个案件的调查方案及不同调查对象的调查提纲等内容。
2、实施。主要包括选择适当时机宣布立案决定;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必要时,经上级批准,可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3、调查终结。案件调查结束后,一要审核材料,看证据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二要鉴别证据。看证据是否合法有效;三要认定错误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四要提出定性处理意见;五要撰写。
调查报告。
;六要做好调查后的有关工作;七要整理装订案卷。
五、移送审理。
1、严格把握移送审理的条件。一是必须是经过立案调查并调查终结的案件;二是被调查人的错误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三是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
2、审查移送审理的有关材料。一是审阅调查报告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及主要情节是否清楚;二是全面审查证据材料;三是审查实体处分条规的适用是否正确。
3、依法办理移送审理的手续。承办案件部门将案件材料移送审理时,应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在移交时,交接双方在表上签名,填写移交时间。至此,案件检查程序已全部完成。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纪委监察室在学校党委、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党委、行政和上级纪委的决议、决定,维护党章和党内法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严肃性。
三、认真履行纪检监察工作职责,协助党委、行政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紧贴学校中心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
四、依照纪律、法律法规行使监察权,严格遵守纪检监察工作纪律、工作程序和保密纪律,定期检查、总结和报告工作情况。
五、受理举报、申诉,检查执纪、处理违纪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六、坚持原则,维护纪律,秉公执纪,勤政廉政,不徇私情。
七、注重调查研究,加强同教职员工联系,结合实际制定。
定期分析研究工作自觉接受教职工监督。
八、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办事公开制度,处理问题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市烟草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本站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为规范我市行业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提高全市行业纪检监察工作管理水平,增强工作成效,达到更好为行业发展服务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职责。
(一)、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局党组(支部)的领导下,积极维护党章、党纪和行政法规,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定和实施。
工作计划。
检查监督本市系统各所属单位、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局、省局、市局党组的决定、决议以及遵守行业、本单位。
规章制度。
的情况。
(二)、协助局党组(支部)、纪检组抓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抓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负责对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反腐倡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及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推进企务、政务公开、民主监督管理等项工作。
(三)、受理对本单位、所属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行业政纪、行业规定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管辖范围内工作人员不服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受理的申诉。
(四)、调查处理所属各单位、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业规定的行为。对涉嫌违法违纪的所属单位及工作人员及时进行立案调查。
(五)、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以及决定、决议的情况和卷烟经营、专卖市场管理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开展效能监察活动。
(六)、加强行业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组织专业知识培训和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
(七)、配合有关科室抓好党风党纪、政风政纪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全市行业开展形式多样的廉政警示教育活动。
(八)、负责本市行业有关决定、
工作方案。
计划通知的传达及报表的汇总和报送,以及有关文件材料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管理。
(九)、承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本局党组(支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工作要求:
(一)、认真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党规党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水平和政策、业务水平。
(二)、坚决执行党中央、中纪委和上级的规定、制度,以此作为自己的行为规范,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过好权力关、金钱关、美色关。
(三)、要有坚强的党性和高度的责任感,坚持原则,刚正不阿,秉公办案,不徇私情,敢于同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作斗争。
(四)、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不主观臆断;坚持调查研究,走群众路线,不偏听偏信,善于听取不同意见。
(五)、努力钻研业务,注意总结经验,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六)、模范地遵守党纪国法,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所办案件情况。
三、工作目标。
(一)、每月报送一次工作信息。
(二)、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
(三)、每季度开展一次廉政警示教育活动。
(四)、每季度开展一次效能监察活动。
(五)、每半年进行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
(六)、每半年做好一次。
工作总结。
各种报表填报工作。
(七)、每年组织不少于3次的业务培训或参观学习。
(八)、实行年终述职制度,每年12月份,各单位纪检监察干部要在大会上述职,总结一年工作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自觉遵守“工作要求”。
(二)、努力完成“工作目标”。
(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四)、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凡单位或个人发生或将进行的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
(五)、严格执行例会制度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因故不能参加,须事先报告并说明原因。
(六)、服从领导,积极配合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组织的各种检查调研活动。
五、监督措施:
(二)、定期和不定期向党组(支部)及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工作。
(三)、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学校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20xx年我校的纪检监察工作将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强化执纪监督,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规范和监督为抓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开展一系列有特色、有影响,针对性强的宣传教育与监督管理活动,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xx工作的新成效,为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积极开展纪检监察工作。
1、我校要定期研究纪检监察工作,对纪检监察工作进行有力地督促和落实。要围绕如何加强和改进学习宣传以及加强纪检过程监督等重要事项进行研究,明确工作主体、职责、环节、程序、目标和效果,切实保障纪检监察工作成效。
2、明确纪检监察工作职责,做好结合工作,推进我校教育教学与管理工作正常开展。要通过结合与渗透,在学校日常工作中加强纪检监督工作,在教育和预防上下功夫,不断提高全体党员干部和教职工思想觉悟。
二、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全过程监督,加强风险防控。
我校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的监督职能,积极参与各项重点工作和经济活动的监督。
1、全面推行校务公开、财务公开。学校重大决策一般都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实行校务公开。开设监督举报电话,校务公开公示栏,不断完善查询、咨询、投诉等服务项目的范围。开展好权力运行“阳光工程”,收费、评优评先、职称评聘等一律向师生公开,接受监督。
2、关于大宗物品采购:一是成立学校大宗财物采购工作和监督专门机构。人员构成要确保权力权威性、部门全面性、业务专业性、人员公正性;二是明确大宗物品采购职责和监督职责:制定或完善相关职责,确保全过程全员参与、无缝隙监督到位,杜绝各种问题发生。三是规范大宗物品采购和监督程序:制定相关程序,明确采购程序和流程,做到每一流程、都有责任机构和责任人,都要有相应的监督。尤其是在采购过程各环节中,采购工作小组要主动、及时邀请监督机构及相关人员参加,监督机构及相关人员要做到先靠上去,零距离监督。四是抓好大宗采购物品的采购和监督各环节工作落实。五是凡落实、监督不到位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3、规范财务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要收的政策性收费,严格按物价部门审批的项目和标准亮证收费,按财政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纠正财务管理中的不规范问题并提出管理意见。针对学校面向学生的服务项目,在进一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更加明确的规范性的操作办法和管理意见。
4、加强监督力量、提高监督效率。一是成立专门监督机构,增加监督人员数量:为加强纪检监察力量,我校决定从党员干部、群众和民主党派教师及学生家长中选派有关人员,组成学校纪检监察专门机构,负责对学校正常运转过程中人、财、物的进入和使用等进行监督。二是明确监督机构职责:制定监督机构职责,明确监督权利与义务。三是明确监督程序:为确保做到无缝隙监督,对人、财、物的进入和使用等各环节,依程序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5、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继续认真做好学生及家长日常投诉的受理和查处工作,强化对重大投诉的直查快办,及时向上级纪检部门汇报投诉处置情况,积极做好整改督促工作。
6、推进廉政风险防控。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强化制度建设并坚持刚性运行。以反对“四风”工作为契机,从教育教学管理服务各项工作流程设计制定为切入口中,梳理分析各项工作、关键岗位和重要环节的廉政风险,编制风险目录,完善防控措施。
三、建章立制,规范程序,抓好作风效能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做好作风效能建设的各项工作,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好。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切实抓好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这三个环节。
1、继续坚持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党政齐抓共管,业务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组织协调,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形成“一岗双责”的工作格局。
2、领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严格规范个人的行为,在基建维修、物质采购、招生等各项工作中,坚持原则,不搞权钱交易。
3、认真开展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工作。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任务分解,并根据校领导班子分工的调整及时调整领导机构。
4、认真开展“党员岗位廉政教育活动”践诺情况的有关考评工作,每个党员要对自己的践诺情况进行认真的总结,并在全体党员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5、扎实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教月活动。以“坚持群众路线,争做清廉表率”为主题,重点组织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廉洁党课、法律顾问专题辅导报告会、党员干部廉洁从教专题民主生活会及廉政法规知识测试活动。
四、深化执纪问责,严查违纪违规行为。
1、严查违反政令行为。继续纠正“四风”,严肃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xx区教育系统十条禁令”等一系列政策、规定、纪律的行为及损害学校发展环境的行为。
2、严查违规收费行为。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重点规范教辅材料征订行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深入治理在职教师乱补课,严禁在职教师集体拉班补课行为,跟踪查处,严肃问责。
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一、负责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受理信访举报,部署劳动保障系统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工作,以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规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组织局纪检监察室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规定,查处本系统违纪违规案件。
三、负责组织局纪检监察室运用行政监察手段,对本系统各单位依法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及劳动保障方针、政策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议的正确贯彻和实施。
四、负责组织安排局纪检监察室对本系统各单位根据岗位特点和形势变化,落实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堵塞漏洞,防范各类案件的发生。
五、协助局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明确各级责任,定期组织责任考核,实施责任追究。
六、负责向县纪委、监察室报告工作,及时反映群众意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劳动保障部门党风行风建设经验。
七、检查督促纪检监察人员完成工作任务,对纪检监察人员进行政治思想、业务规章及政策的教育,以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素质。
八、完成上级和局党组交给的其它工作任务。
学校纪检监察工作制度范文
为规范我校纪检、监督工作程序,保证我校纪委、监督委工作的正常开展,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得以顺利贯彻执行,促进我校干部职工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纪律检查委员会:
书记:魏优湘委员:徐娅、尹国胜、沈铁辉。
(二)监督委员会:
主任:魏优湘副主任:吴沣。
委员:徐娅、尹国胜、沈铁辉。
(一)纪委的工作职责。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的监督条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组织协调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2、负责检查并处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这些案件中党员的纪律处分;受理党员、党组织的申诉,受理对党员、党组织的控告案件。
3、负责作出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教育规划;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党员、教职工遵纪守法、清廉从教的教育工作。
4、负责纪检、监督工作制度的制定制定和落实工作。 。
5、对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
6、承办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校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
1、校务监督委员会是县委统一领导、单位党组织具体领导、上级纪检监察组织业务领导的校内监督机构。
2、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和教育行规建设的相关规定,当好政策法规法律的宣传员,做好廉洁从政、廉洁从教的教育宣传工作。
3、对学校“五权十公”(即决策权、管理权、审批权、人事权、开支权;公共经费、公务用车、公共用房、公共资金、公共资源、公共资产、公共工程、公共服务、公权决策、公开事务),特别是重大决策,重要人事安排,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筑牢拒腐防变防线。
4、主动收集并认真受理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及时向学校党组织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5、记录、整理监督委员会工作台账,认真及时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和归档工作,及时向上级报送学校相关信息。
6、积极支持和配合学校党委、行政正确履行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工作,为学校发展做贡献。
1、权利:知情权、监督权、质询权、建议权。
知情权:了解学校的重要决策部署、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基建项目、物资采购等,了解学校财务状况和财务开支情况。有权列席行政会,必要时可列席校务会、党委扩大会。
监督权:对单位事务、财务情况进行监督。
质询权:对干部职工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质询。
建议权:根据群众意见和了解到的情况向班子领导提出事务、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建议。
2、义务: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定期报告工作、按时参加会议、支持班子工作、带头遵纪守法。
魏优湘:负责纪委的全盘工作,负责监督委的全盘工作。安排布置廉政监督、反腐防腐工作,处理纪律检查、廉政监督、校务监督等事务。
吴沣:负责行政、涉生意见的收集、反馈,会议月例会的筹备、会议记录,月例会内容的公示,协助主任处理廉政监督的有关事务。
徐娅:负责2016级意见的收集、反馈;资料整理;材料撰写。
沈铁辉:负责2017级意见的收集、反馈;协助收集、公布月例会材料。
尹国胜:负责2018级意见的收集、反馈;协助收集、公布月例会材料。
2、召开监督月例会(每月25-30日)。围绕监督事项,听取各部门的报告,并通过例会的形式,向单位领导班子反映到收集到的意见,提出工作建议。听取上月例会监督事务的整改报告。
3、调查核实(每月1-5日)。对于收集到或了解到的问题,通过实地调查、查看账目等形式进行核实。形成监督报告,党委研究提出整改意见。
4、监督落实(每月6-25日)。对全程监督监督事项的整改,对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及时向单位党组织以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1、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主与严格执行纪律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2、坚持以支持、配合班子工作为目标,以监督检查为手段的原则。
3、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在执纪监督时,要深入群众,认真倾听群众的呼声,重视群众的意见,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4、严于律己,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制度
第1条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109大精神和____新时期中国特点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和规范区纪委监察委派驻纪检组(以下简称“派驻组”)。
工作,保证派驻组正常实行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x监察法》《中共河南省纪委实行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和相干法律精神,结合派驻第4纪检监察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2条派驻组由区纪委监察委直接领导,对区纪委监察委负责、向区纪委监察委报告工作。派驻组协助、配合区纪委监察委职能部门实行相干职责,实行区纪委书记全面领导,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委副主任)分管,区纪委常委、区监察委委员分口联系,区纪委监察委机关部室业务指点的领导体制。
第3条派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催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行对驻在部门的监督责任。
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委报告。
纪的案件。负责审查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党员干部背犯党纪的案件,也能够直接审查1般党员干部背犯党纪的案件。
(4)经县监察委授权,对驻在部门(含归口单位)所有行使公权利的公职人员实行监察,实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驻在单位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可以根据授权对驻在单位管理的行业系统实行监察。
(5)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不服处罚的申述。
(6)对驻在部门各级领导班子实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报告县纪委监察委并提出问责建议。
(7)办理县纪委监察委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本派驻机构干部平常管理和监督,协助驻在部门做好巡察工作。
第4条派驻机构的主要监督权限包括:
(1)派驻机构负责人列席驻在部门党组(党委)会、领导班子会议和研究“3重1大”等事项的其他会议。
(2)派驻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查阅或复制驻在部门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
(3)根据县监察委授权,可使用谈话、询问、查询、调取等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的监察措施。
(4)派驻机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对驻在部门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
(5)派驻机构应当就驻在部门管理的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6)派驻机构负责人可以约谈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需要函询、诫勉谈话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7)派驻机构审查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背犯党纪政务的案件,立案前应当征求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经县纪委监察委批准,也能够立案后予以通报。
(8)派驻机构可以针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向驻在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驻在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用。
(9)派驻机构有权采取党内法规规定的实行纪律检查职能的其他措施。
第5条派驻机构负责人应当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组织召开的以下会议:
(1)驻在部门及直属单位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会议。
(2)驻在部门研究讨论“3重1大”等事项的会议。
(3)驻在部门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会议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4)驻在部门年度工作部署、工作总结会议。
(5)驻在部门研究部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其他?
重要会议。
驻在部门组织召开以上会议时,除有特殊要求和情况外,1般应提早1天将会议内容和有关材料送派驻机构。派驻机构负责人不能参加或列席的,指定派驻机构其他人员列席。
派驻机构干部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组织召开的会议,主要对决策事项是不是符合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是不是符合党规党纪规定、是不是有益于防控廉政风险等提出意见建议,对驻在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表态、不干预。
第6条派驻机构、驻在部门应当建立情报通报机制。驻在部门产生以下情况之1的,应当及时向派驻机构通报。
(1)产生重大事故、突发性事件、重大背纪背法行动或上级明令制止的严重不正之风的。
(2)收到反应驻在部门班子及其成员、中层干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背纪背法的检举、控告,或其他党员干部严重背纪背法的检举、控告的。
(3)上级领导机关、本级党委政府及其领导同志对驻在部门及直属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作出重要部署、指示和唆使的。
(4)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调剂、内设机构负责人调剂,或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调剂的。
(5)驻在部门查处党员干部违背党纪政务案件情况。
(6)需要向派驻机构通报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7条派驻机构应当及时查阅、存档驻在部门的以下文件材料:
(1)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的文件。
(2)领导班子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会议纪录。
(3)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重要制度规定、重要工作专项检查报告、年度预算和决算、审计部门对驻在单位和直属单位的审计报告。
(4)受理的信访举报及调查处理情况的文件材料。
(5)县管干部的任免职决定,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任免职决定。
(6)需要向派驻机构抄送和传阅的其他重要文件材料。
对驻在部门抄送和传阅的重要文件材料,派驻机构发现存在不。
符合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规党纪及存在廉政风险等问题,应当及时向驻在部门提出改进或纠正的意见建议。
第8条派驻机构工作期间有以下情形之1的,应当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委报告。
(1)发现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的背纪和职务背法问题线索。
(2)对监督检查中提出的意见建议,驻在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
(3)其他应当报告的和县纪委监察委要求报告的情况。
第9条派驻机构请销假依照县纪委监察委办公室制定的有关规定履行。
第10条县纪委监察委组织部负责派驻机构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工作。
第101条县纪委监察委干部监督室负责监督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派驻机构干部背纪背法问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罚;涉嫌犯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102条对因监管不力致使派驻机构干部出现严重背纪背法问题,或因实行职责不及时、不到位致使驻在部门产生严重背纪背法问题或“塌方式”腐败的,实行“1案双查”,既追究背纪背法者责任,又追究派驻机构负责人责任。
第103条本制度由县纪委监察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104条本制度自201*年*月*日起试行。
市纪检监察领导干部调研工作制度【范文】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纪检监察领导干部调研工作,充分发挥调研指导决策、破解难题和推动工作作用,根据***、省、市有关精神要求,结合铜仁市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纪检监察调研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解决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重点,通过调研形成一批具有前瞻性、科学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成果,为推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第四条纪检监察调研围绕党委和纪委的决策部署、纪检监察中心任务、当前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与群众利益相关的热点问题、党纪法规执行和制度机制运行情况、工作经验总结推广、纪检监察改革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选题。
第五条纪检监察调研既可围绕纪检监察工作中心开展,提出全局性思路和前瞻性建议;又可围绕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开展,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意见建议;还可围绕工作成效开展,总结提炼可推广、可操作的经验做法。
第六条纪检监察调研坚持实地调研与案头调研、综合调研与专题调研、蹲点调研与跟踪调研相结合,坚持深入基层,到困难大、矛盾多的地方,到情况复杂、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到自然条件差、工作基础薄弱的地方,对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核实,既了解工作成效和经验做法,又注意发现存在问题和不足;既采取抽样调查、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和运用大数据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等多种方式采集调研资料,又坚持定性与定量、宏观与微观、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分析研究,提高调研成果决策参考价值。
第七条市纪委监委机关班子成员领衔课题于每年10月30日前完成。全市副县级以上纪检监察干部调研报告分别于每年6月30日前和11月30日前完成。
第八条领衔课题和调研报告及时交市纪委监委调研法规室。由市纪委监委调研法规室汇总结集,供全市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学习参考借鉴,推动调研成果转化运用。
第九条领衔课题和调研报告,课题组和纪检监察干部个人可按程序审批后,作为调研成果或署名文章向媒体投稿推介。
第十条市纪委监委调研法规室负责全市纪检监察系统调研工作统筹协调和服务,负责对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调研协调、督促、收集及成果转化等工作。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调研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遵守调研工作纪律和要求。违反相关规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市纪委监委调研法规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和规范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机构(以下简称“派驻机构”)工作,保证派驻机构正常履行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共河南省纪委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和相关法律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派驻机构由县纪委监察委直接领导,对县纪委监察委负责、向县纪委监察委报告工作。派驻机构协助、配合县纪委监察委职能部门履行相关职责,实行县纪委书记(县监察委主任)全面领导,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委副主任)分管,县纪委常委、县监察委委员分口联系,县纪委监察委机关部室业务指导的领导体制。
第三条派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履行对驻在部门的监督责任。
(二)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加强作风建设、依法行使职权和廉洁从政等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委报告。
(三)经县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审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管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负责审查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也可以直接审查一般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
(四)经县监察委授权,对驻在部门(含归口单位)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驻在单位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可以根据授权对驻在单位管理的行业系统实施监察。
(五)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不服处分的申诉。
(六)对驻在部门各级领导班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报告县纪委监察委并提出问责建议。
(七)办理县纪委监察委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本派驻机构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协助驻在部门做好巡察工作。
第四条派驻机构的主要监督权限包括:
(一)派驻机构负责人列席驻在部门党组(党委)会、领导班子会议以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其他会议。
(二)派驻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查阅或者复制驻在部门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
(三)根据县监察委授权,可以使用谈话、询问、查询、调取等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的监察措施。
(四)派驻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对驻在部门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
(五)派驻机构应当就驻在部门管理的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六)派驻机构负责人可以约谈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需要函询、诫勉谈话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七)派驻机构审查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违犯党纪政务的案件,立案前应当征求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经县纪委监察委批准,也可以立案后予以通报。
(八)派驻机构可以针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向驻在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驻在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九)派驻机构有权采用党内法规规定的履行纪律检查职能的其他措施。
第五条派驻机构负责人应当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组织召开的下列会议:
(一)驻在部门及直属单位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会议。
(二)驻在部门研究讨论“三重一大”等事项的会议。
(三)驻在部门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会议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五)驻在部门研究部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其他重要会议。
驻在部门组织召开以上会议时,除有特殊要求和情况外,一般应提前一天将会议内容和有关材料送派驻机构。派驻机构负责人不能参加或列席的,指定派驻机构其他人员列席。
派驻机构干部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组织召开的会议,主要对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是否符合党规党纪规定、是否有利于防控廉政风险等提出意见建议,对驻在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表态、不干预。
第六条派驻机构、驻在部门应当建立情报通报机制。驻在部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派驻机构通报。
(一)发生重大事故、突发性事件、重大违纪违法行为或上级明令禁止的严重不正之风的。
(二)收到反映驻在部门班子及其成员、中层干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的检举、控告,或其他党员干部严重违纪违法的检举、控告的。
(三)上级领导机关、本级党委政府及其领导同志对驻在部门及直属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作出重要部署、批示和指示的。
(四)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调整、内设机构负责人调整,或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调整的。
(五)驻在部门查处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务案件情况。
(六)需要向派驻机构通报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派驻机构应当及时查阅、存档驻在部门的下列文件材料:
(一)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的文件。
(二)领导班子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会议纪录。
(四)受理的信访举报及调查处理情况的文件材料。
(五)县管干部的任免职决定,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任免职决定。
(六)需要向派驻机构抄送和传阅的其他重要文件材料。
对驻在部门抄送和传阅的重要文件材料,派驻机构发现存在不符合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规党纪及存在廉政风险等问题,应当及时向驻在部门提出改进或纠正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派驻机构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委报告。
(一)发现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的违纪和职务违法问题线索。
(二)对监督检查中提出的意见建议,驻在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
(三)其他应当报告的以及县纪委监察委要求报告的情况。
第九条派驻机构请销假按照县纪委监察委办公室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县纪委监察委组织部负责派驻机构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县纪委监察委干部监督室负责监督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派驻机构干部违纪违法问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对因监管不力导致派驻机构干部出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因履行职责不及时、不到位导致驻在部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塌方式”腐败的,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违纪违法者责任,又追究派驻机构负责人责任。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县纪委监察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规章制度:市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审查人才库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充分发挥审理一体化优势,提高全县审理人员素质和监督执纪执法水平,着力锻造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作风过硬的案件审理人才队伍,探索建立包括审查调查部门和案件审理部门在内的“案件质量共同体”。根据中纪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案件审理人才库,是指全县纪检监察系统根据案件审理工作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条件、程序,选录出具有较强案件审理业务能力的专业人才队伍。
第三条县纪委县监委建立案件审理人才库,由县纪委县监委案件审理室在全县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中统一调配使用。
第四条案件审理人才库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中共党员;
3.熟悉并从事纪检监察工作两年以上。
(二)专业条件。
1.具有扎实的法律法规、纪检监察业务和案件审理专业知识的审理人才;
2.在侦查、审判、审计、财税、工商、金融、证券、国土资源、建设等领域有较高专业技能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
第五条案件审理人才库人员的选拔程序:
(二)审查。符合推荐条件的人员,由县纪委县监委案件审理室提出推荐人选,呈报委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并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后入库。
第六条县纪委县监委案件审理室根据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需要,抽调案件审理人才库人员参与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审理室因其他需要,需调用审理人才库成员,应先征求其所在部门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批,报委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审理人才的培养由县纪委县监委案件审理室具体负责,采取定期培训、跟班学习、跟案见习等形式,安排审理人才库成员参与案件审理相关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才库效能,提升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水平。
第八条县纪委县监委坚持边储备、边培养、边使用原则,定期进行综合分析,由案件审理室和干部室实施人才库人员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评选和业绩考核。
第九条县纪委县监委案件审理室应定期了解案件审理人才库入库人员实际工作情况,对入库人员实施动态管理,每年集中调整一次。平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个别调整补充,使入库人才始终保持充足的数量、较高的素质和合理的结构。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注销其案件审理人才库入库人员资格:
(一)因工作变动等客观原因无法参加案件审理活动的;
(二)因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共开阳县纪委开阳县监察委员会案件审理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汉中出台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暂行办法
打铁还需自身硬。近年来,许昌市纪检监察机关持续开展自身建设“456工程”,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陈智勇提出弘扬“四种风气”、加强“五真要求”、争当“六会标兵”,强化“五种意识”,当好“五种人”,对纪检监察干部既考验、锻炼、培养,又言传、身教、严管。
日前,许昌市纪委监察局结合工作实际和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制订出台了《许昌市纪检监察干部行为守则(试行)》(以下简称《守则》),要求全市各级纪检监察干部从“我”做起,严防“灯下黑”。
《守则》提纲挈领,简明扼要,共有六项内容。
一是忠诚于党。纪律审查讲政治,监督执纪为大局;。
二是服务人民。响应群众关切,维护群众利益;。
六是自身干净。用“五决不”净化心态,慎初、慎微、慎独,践行“三严三实”要求。
许昌市纪委监察局从忠诚于党、服务人民、敢于斗争、勇于担当、严守纪律、自身干净等六个方面对全市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行为提出了新的规范和明确要求,体现了“忠诚、干净、担当”的深刻内涵,为加强干部监督工作指明了方向、打下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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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出台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暂行办法
“服务人民。响应群众关切,维护群众利益。”是《许昌市纪检监察干部行为守则(试行)》的第二条,突出了群众利益无小事、为民务求实效的要求。
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就是检验我们工作的根本标准。党的纪检监察事业必须根植人民、依靠人民、为了人民。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践行党的宗旨,保持公仆情怀,密切联系群众,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为群众谋福祉。
要紧盯享乐、奢靡,紧盯年节假期,毫不松劲地抓、锲而不舍地抓,坚决防止“四风”反弹回潮。密切关注“四风”新动向、新表现,针对“四风”隐形变异,及时推出纠治举措。驰而不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对不收手、不知止,规避组织监督,出入私人会所,组织隐秘聚会的一律从严查处。畅通监督渠道,着力解决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重点查处和纠正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违规收缴群众款物或处罚群众,克扣群众财物、拖欠群众钱款等突出问题;集体“三资”管理、土地征收流转、强农惠农补贴、低保医保等领域强占掠夺、贪污挪用等问题。严肃处理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生冷硬推、吃拿卡要、与民争利,甚至欺压群众的违纪行为。严肃查处扶贫领域虚报冒领、截留私分、挥霍浪费问题,以严明的纪律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保障。
医院纪检监察室工作制度范文
一、认真宣传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纪委的各项规定。
二、大力开展党风、党纪和廉政、廉医教育。
坚持每年两次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纪检人员每季一次业务学习,半年一次检查考核,搞好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更好地完成本职工作。
三、积极接待纪检的来信来访,处理好群众的举报信件工作,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答复。做好登记和****。
四、坚持原则,按照党的政策搞好案件的审理调查和处理工作,对上级转来的有关案件的处理不超过一到三个月,并将结果准时报告上级。
在办案中,坚持实事求是认真搞好调查研究工作,依靠支部领导,依靠群众支持,迅速、准确办案,及时结案。
五、纪检干部,要事事处处起模范作用,以身作则地执行党的政策,遵守党的纪律,加强党性锻练,做好廉政勤政、廉洁行医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医院改革开放做出贡献。
抓好“三个一”活动,即一个党员交一个朋友;中层干部每周找一个同志谈心;院领导每周深入一个科室,找一个中层干部谈心,解决一个问题。
医院纪检监察室工作制度范文
1、医院纪检监察室是医院纪委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医院纪委领导下,承担医院范围内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的具体工作。
2、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监督检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医院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保证政令畅通,促进医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3、组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参与医院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的各项检查、评估与考核,督查各项反腐纠风举措落实情况。
4、对医院干部选拔任用进行全过程监督,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廉洁自律意见回复工作。对反映问题线索认真核查,综合用好巡视巡察等其他监督成果,严把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
5、负责对医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等制度规范流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纪政纪情况、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及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
6、做好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畅通来信、来访、来电和网络等举报渠道,受理医院纪检监察范围内的检举和控告,保护检举人的合法权利。
7、对违反党纪政纪案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向院纪委报告。
8、受理医院干部职工对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保护纪检监察对象正确行使权利。
9、组织全院纪检监察干部的理论、政策和业务学习,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规章制度:市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审查人才库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适应新形势下执纪审查工作需要,整合执纪审查资源,规范纪检机关执纪审查工作,遵义市纪委出台了《执纪审查人才库管理办法(试行)》。
严把人才库人选政治安全关。在市纪委常委会的领导下,成立由市纪委分管案件监督管理的副书记任组长,分管执纪审查相关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的执纪审查人才库审核小组。审核小组履行人才库人员资格审查、借调审批、动态管理等职责,案件监督管理室承担人才库管理的日常工作。审查人才库人选由各县(市、区)纪委、市派出纪工委从本地本单位执纪审查人员中推荐,经集体研究后报市纪委联系的纪检监察室初审,初审合格的人选报审核小组组长、相关副组长审核,由审核小组研究确定。对首批入选人才库的人员报市纪委常委会审定,今后实行动态管理,对不适宜继续作为人才库人员或符合条件需新增入库的,均按程序报审核小组研究同意后,退出或进入人才库。
严守人才库人员入选标准。坚持把政治放在首位,人才库的人选必须是政治坚定,坚持原则,敢于秉公执纪的审查人员。坚持依规依纪,人才库人选必须是严格遵守执纪审查纪律,保密意识强的审查人员。坚持业务过硬,人才库人选必须是从事执纪审查工作三年以上,熟悉执纪审查业务,具备从事执纪审查工作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曾主办或参与查办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有影响的案件的审查人员。
严格规范人才库人员借调管理。规范借调程序,坚持一案一借的原则,凡需借调人员开展审查工作的,必须从人才库中借调,由借调部门按程序报经审核小组批准后,由市纪委组织部办理借调手续,并送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明确管理责任,由借调部门负责对借调人员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督促借调人员遵守审查纪律和保密纪律,及时掌握借调人员有关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借调结束时,由借调部门及时通知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对借调人员的表现作出鉴定,经分管领导审签,由市纪委组织部以市纪委名义向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出具,同时送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版
为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工作有关规定,结合纪检监察工作的实际,制定了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下文是关于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的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工作有关规定,结合纪检监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纪检监察职责,查处各种违纪案件工作中形成并处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经过整理立卷系统保管的纪检监察案件材料。
第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应重视机关档案工作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以便更好地对案件档案、机关文书档案及其他门类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加强指导与监督,以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提供利用,为国家积累史料。
第四条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局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下,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领导与指导;省以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工作由本机关办公厅(室)主管,在业务上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案件材料的立卷和归档。
第五条案件材料分为检查(调查)类、审理类和信访类。
第六条案件材料实行案件承办部门立卷制度,做到谁办案谁立卷,案结卷成。
第七条案件承办人员应从受理办案开始,注意收集办案全过程形成的材料,结案后及时整理。案件材料若有遗漏或缺损,应附说明。
案件材料以案件为单位整理立卷。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案件,主办单位保存原件,协办单位保存复制件或打印件。
第八条案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1、办案依据材料:检举、揭发、申诉材料,领导批示,会议决定。
2、初步核实材料、立案报告。
3、转办的文字材料。
4、办案计划或调查方案。
5、
调查报告。
和证明材料。
6、有关案件处理的决定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
7、批复材料:批复通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复核决定等。
8、正式文件的印件、签发稿及主要领导修改的重要文稿。
9、审理报告。
10、与当事人见面材料。
11、结案报告。
12、与案件有关的通报、报道。
13、与案件有关的声像材料等。
第九条案卷材料组合排列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卷内材料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办案程序依次排列。
2、可根据案件材料的多少,一案一卷或一案数卷。
3、证据材料,可按材料所反映的问题或材料的名称等特征分类,每一类再按时间顺序排列。
可按照证据材料的重要程度,将主要证据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排列在后。
具体排列方法见《附件一:案件档案卷内排列顺序》。
第十条案卷应有案卷封皮、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封皮、卷内目录所填内容应与卷内材料相符,并用蓝黑或碳素墨水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规范。
装订的案卷必须依次编写页号。卷内文件无论单面或双面,应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填写页号。
备考表应填写卷内需要说明的情况及立卷人和检查人的姓名及立卷日期。
对装订线外有字迹的文件材料或破损的文件材料,以及与本卷材料不可分割的照片、小字条等,要进行加边和托裱;对过大的纸张,要折叠;对文件材料上的金属物要拆除。文件材料不允许有圆珠笔、铅笔、复写字迹及热敏纸。
第十一条归档的案件材料不论办案时间长短,均应在结案年度归档。案件承办部门应将当年结案后整理完毕的案卷,在次年第二季度移交档案部门。
第十二条归档的案卷应做到归档文件齐全完整,分类科学;卷内文件排列有序,保持联系;案卷标题简明确切;保管期限划分准确;装订不掉页不压字。
第十三条归档时由立卷单位编制移交目录一式两份。一份随卷交档案部门,一份留立卷部门备查。
第十四条机关档案部门要做好案件档案的接收工作。按照案件材料立卷和归档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接收符合要求的案卷。
第十五条接收案卷时,要逐卷清点并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档案部门应将案件档案作为全宗档案的一类进行排列和整理。
案件档案可按年度——组织机构或年度——问题(检查、调查)案件、审理案件、信访案件)的方法进行分类。排列方法应保持一致性,不可随意改动。
第十七条在分类、排列的基础上编制案卷目录等检索工具,为档案的利用创造必要的条件,同时应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
第十八条档案部门应建立案件档案统计制度。对案件档案收进、移出、利用、销毁等情况,进行及时准确的登记、统计,并定期将库存档案的数量、利用情况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档案工作部门。
第十九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定期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案件档案进行鉴定。鉴定工作应在机关办公厅(室)主管领导的主持下,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逐卷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对确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案件档案应登记造册,经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销毁。监销人、经办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严禁将待销毁的档案出卖或转移给任何部门和个人。
销毁报告及销毁清册应归入全宗卷保存。
第二十一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须建立案件档案的借阅制度,便于档案的利用,确保档案的安全,防止失密。
第二十三条外单位查阅案件档案需持单位。
介绍信。
和本人证件,并报本机关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查阅。
第二十四条借阅案件档案,不得涂改、损毁、丢失、伪造。如有上述行为,依照《档案法》有关条款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抄录、复印的案件档案材料,由档案部门核对无误后,加盖“档案证明专用章”,可与档案原件同效。
第二十六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创造条件设置档案库房,保管案件档案,要配置必要的设备和设施,不断改善库房的保管条件,并逐步采用先进设备,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档案库房必须坚固,门窗严密。库房内应保持适当的温湿度,并备有防盗、防火、防光、防有害物等安全设施。库房内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
第二十七条对于破损、虫蛀、变质、字迹褪色的档案要及时采取措施并进行修复。
第二十八条随案件材料立卷归档的录音、录像、照片、影片等声像档案及实物档案,应标注制作时间、年代、文字说明、承办单位、制作人、案卷互见号,并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要求单独存放。
第二十九条案件档案应随同纪检监察机关的其他档案一起,按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三十一条各级党政机关的派驻或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案件档案卷内排列顺序。
一、检查(调查)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
(一)主办、协办案件。
1、办案依据:上级的批件,信访简报,检举、揭发、申诉材料及有关领导的批示、会议决定。
2、初步核实报告。
3、立案报告。
4、调查方案或办案计划。
5、证明材料。
6、调查报告。
7、错误事实见面材料。
8、案件进展情况报告及简报。
9、调查过程中的往来文书材料。
10、本级有关案件处理的决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
11、本级下达的批复:批复通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复核决定等。
12、下级对本级批复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13、承办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结案意见。
14、对案件的通报、报道、反映等材料。
(二)转办、过问要结果案件。
1、办案依据:检举、揭发、申诉材料及有关领导的批示。
2、批转(过问、催办)下级或有关单位办理的函件及底稿(电话记录稿)。
3、下级或有关单位上报的案件查处情况报告(主件及附件)。
4、承办部门对下级案件查处结果的意见。
5、承办部门的结案报告及领导意见。
(三)核实了解的案件。
1、办案依据:检举、揭发、申诉材料及有关领导的批示。
2、调查证明材料。
3、核实情况报告。
4、承办部门的结案归档意见及领导批示。
二、审理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
(一)审批案件。
(1)下级党组织或行政部门对案件的审查意见及请示;。
(2)调查报告及主要证据材料;。
(3)本人所在基层党组织或行政部门的处分决定;。
(4)本人检查、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及基层组织对本人意见的说明。
2、审理报告。
3、与本人的谈话记录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材料。
4、本级有关案件处理的决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
5、本级报上级审批的请示。
6、上级的批复。
7、本级下达的批复:批复通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复核决定等。
8、下级执行批复情况的报告。
9、对案件的通报、报道、反映等材料。
(二)备案案件。
1、下级报送的备案材料:
(1)下级对案件处理的批复;。
(2)调查报告及主要证据材料;。
(3)基层党组织或行政部门的处分决定;。
(4)本人检查、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及基层组织对本人意见的说明。
2、本级备案报告及领导批示。
三、信访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
(一)办案依据:检举、揭发、控告、申诉材料及有关领导的批示。
(二)批转下级或有关单位办理的函及底稿。
(三)下级或有关单位上报的案件查处结果情况报告(主件及附件)。
(四)承办部门的结案报告或办结意见及领导的批示。
信访部门直接进行检查(调查)和处理的案件档案,卷内排列顺序可参照“检查(调查)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和“审理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进行排列。
附件二。
案件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原则及对照表。
一、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长期保管期限为六十年,短期保管期限为十五年。
二、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的保管期限,应根据案件的办理方式、干部管理权限、案件的查办结果以及社会、党内外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是:
1、凡属在本机关权限内直接查处的大案要案及有重要影响的典型案件中形成的,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案件档案,应划为永久保管。
(1)在本级机关管辖区域内有一定影响或发有通报的典型案件。
(2)在审批权限内,经审理给予正式批复处理的审理类案件。
(3)本级机关正式立案调查后,按审批权限需要作出正式处理的检查(调查)类案件。
2、凡属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有利用价值的案件档案,应划为长期保管。
(1)本级机关正式立案调查后,不需要作出正式处理的检查(调查)类案件。
(2)本级机关过问、督办或转办,经下级机关正式立案调查并作出正式处理的检查(调查)类案件。
(3)按审批权限,经审理作为备案的审理类案件。
(4)本级机关转办,经下级机关正式立案调查并作出正式处理的信访类案件。
3、凡属在较短的时间内有利用价值的案件档案,应划为短期保管。
(1)本级机关过问、督办或转办,经下级机关调查不需要作出正式处理的检查(调查)类案件。
(2)本级机关转办,经下级机关调查不需要作出正式处理的信访类案件。
三、复查、复议的申诉案件,比照上一条所列各款的原则、方法,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四、为了维护案件档案的完整和联系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保管期限的确定,原则上以案件为单位进行。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本地区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以卷为单位进行,但案件主要案卷的保管期限应按本办法执行。
一、案件检查(调查)类。
(1)需履行审批手续作出处理的案件永久。
(2)决定撤销立案的案件长期。
(1)需履行审批手续作出处理的案件永久。
(2)决定撤销立案的案件长期。
(1)需履行审批手续作出处理的案件永久。
(2)决定撤销立案的案件长期。
4、纪检监察机关未正式立案对某一问题进行一般了解或核查的案件。
(1)管理权限以内干部的案件长期。
(2)非管理权限干部的案件短期。
5、纪检监察机关通过批转等间接手段检查或复查某一问题并报来结果的案件。
(2)属管理权限以内的干部、报来的调查结果不需要作出审理批复的案件。
长期。
(3)属非管理权限干部、报来的调查结果对案件当事人作出正式审批处理的案件。
长期。
(4)属非管理权限干部、报来的调查结果对案件当事人未作出正式审批处理的案件短期。
二、案件审理类。
三、信访类。
1、属非管理权限干部、报来的调查结果对案件当事人作出正式审批处理的案件长期。
2、属非管理权限干部、报来的调查结果对案件当事人未作出正式审批处理的案件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