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停车场车位管理协议(优质13篇)

时间:2023-12-18 17:43:28 作者:书香墨

合同协议是商业运作中的法律保障和规范,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一些合同协议的实用范本,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停车场物业管理协议

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系以其下属机构恒兆基实业有限公司东方半岛花园停车场之营业场所被侵占为理由而主张经营权被侵害的,其应对该营业场所享有权利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告虽持有停车场营业执照等经营证照,营业执照等虽对营业场所作了记载,但该证照仅系经营凭证,而非营业场所的权利凭证,不足以证明其对停车场所占用的土地享有实际的权利。原告虽提供了两件公证书作为其对停车场土地享有权利的证据,但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同全部或大多数业主之间均存在不移转停车场土地使用权的约定,不足以否定第三人所持有的房产证的证据效力。因此,原告所主张的其对停车场土地享有权利的事实不成立。原告既然不能证实其对停车场的土地享有权利,则被告及第三人对该土地的使用和收益不构成对原告权利的侵害,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另外第三人所持有的房产证已足够证明其享有包括露天停车场在内的小区土地使用权,其依法拥有权属的土地交由被告进行管理。被告据第三人的委托对包括露天停车场在内的小区物业进行管理,亦应为正常履行受托义务的行为,不存在侵权问题。依照内地《民事诉讼法》规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由原告负担。

原告不服上诉至深中院

上诉人恒兆基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上诉人主张的为侵犯经营权诉讼,而非场地使用权确权诉讼,场地使用权问题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原审判决通过推理将存在争议的场地使用权认定为第三人所有,既违反了‘不告不理’的程序规则,也剥夺了上诉人在这一问题上的诉讼权利,直接导致了判决错误。二、上诉人的经营证照是上诉人享有经营权的直接证据,在未经法定程序变更前,其合法性不容置疑,原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未取得停车场行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置被上诉人违法经营于不顾,而依据被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物业管理合同认定被上诉人是代第三人收取费用,并得出被上诉人不构成侵权的.结论,其判决结果明显不合理。三、即使第三人拥有停车场的场地使用权,第三人也只能通过合法的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事实上,第三人与另一企业法人恒兆基物业公司也存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第三人是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合同的,恒兆基物业公司因此已申请了仲裁,深圳市仲裁委员会对该案正在审理当中,原审法院在没有审查第三人解约行为是否合法的情况下就认定被上诉人不构成侵权是不恰当的。上诉人领取了经营证照,并为经营停车场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被上诉人没有合法的经营资格,没有通过合法的程序就剥夺了上诉人的经营权,原审法院对此不仅不予以制止,反而变相审理了不在本案审理范围的场地使用权问题,不仅有失公平,而且违反了法院内部的管辖分工。为此,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一审判决;2、判令被上诉人立即停止对被上诉人停车场经营权的侵害;3、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营损失。

业主委员会称有权托管

被上诉人北方物业公司答辩称: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其认为:一、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规划许可证和第三人提供的房地产证书,停车场的场地使用权已经转让给了小区业主,上诉人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其同全体业主存在其他特别约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二、停车场的经营证照是上诉人的经营凭证,上诉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后,相应的经营权利也发生转移。

而且上诉人未从事经营行为,无权取得经营收入。

三、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是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上诉人在原审未提出审查要求,原审法院不予审理是正确的。

被上诉人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决。

原审第三人辩称:一、第三人与恒兆基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与本案没有关系,第三人是基于对场地的使用权而委托被上诉人北方物业经营收费的,即使恢复第三人与恒兆基物业公司的合同关系,因恒兆基物业公司与上诉人系不同的法律主体,和本案也没有关联,请求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提交的仲裁裁决书不予采信;二、上诉人在出售房产时已将小区内的公共设施、配套设施等同时转移给业主,第三人对小区停车场的设施拥有所有权,上诉人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三、第三人和原物业公司恒兆基物业公司在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时明确约定:由第三人委托恒兆基物业公司对停车场进行管理和收费。在对恒兆基物业公司2001年度财务状况审核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记载恒兆基物业每年停车场收费为34万元,因此证明第三人一直在行使产权人的权利;四、上诉人既不是产权人,也不是停车场的租赁者或承包者,其要求对停车场进行管理没有任何依据;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应纳入整个小区的经营管理范围,二者不能割裂;六、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产权人基于其拥有的产权,依法有权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经营管理。

深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单位停车场管理协议

停放在小区的汽车被盗窃或被损坏,引发车主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的违约损失赔偿纠纷,随着汽车工业的突飞猛进而逐年增多。车主(特别是非业主的车主)往往依据保管合同的法律规定,起诉物业服务公司承担违约损失赔偿责任。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往往是车主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形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还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或停车场(场地)租赁合同关系。其中,车辆保管合同关系的争议居多。

依照《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关于保管合同定义的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以保管物的交付和保管为内容。同时依照该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换言之,保管合同是要物合同,以保管物的交付为成立条件。车辆保管合同是否成立,关键是审查判断车主是否将汽车交付保管人。汽车属价值较高的动产(有人戏称汽车是动得最快的产),因其进行登记而准用不动产法,并因而被称为准不动产,决定了汽车的交付不同于其他动产和不动产,一般以保管人占有、控制寄存人或车主的汽车为交付标志。据此,车主因汽车停放在小区被盗损,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是否成立保管合同关系,重点审查物业服务公司是否享有占有、控制车辆进出小区的权利。而审查判断物业服务公司是否享有占有、控制车辆进出小区的权利,是一个综合判断的过程,一般应考察以下因素:

其一,物业服务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对车辆保管是否有特别约定。物业服务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经协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特别约定物业服务公司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负保管义务的,物业服务公司应当承担车主车辆损坏或被盗的赔偿责任。没有特别约定的,物业服务公司对进入小区的车辆仅负有管理车辆的行驶和停放的法定义务,实为一种场地的管理,并非保管关系,其对车主的汽车被盗损不承担违约保管赔偿责任。但是,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若业主能举证证明物业服务公司在管理过程中未履行合同约定,导致车辆被盗或与车辆被盗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则可以依据《物业服务合同》请求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尽管有的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间并未建立车辆保管合同关系,物业服务公司无需对业主的车辆履行保管义务,但业主每年向物业服务公司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公司至少应履行对小区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义务,以及对其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的协助管理的义务,并应当根据业主入住前与业主签订的'《业主公约》、《车辆行驶停放管理规定》等履行管理服务义务。如果物业服务公司未能全面恰当地履行对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义务,在小区安全防范上存在着疏漏,如小区监视探头等物业公用安全防范设施出现故障,不能安全正常工作时,物业服务公司未及时维护;小区的保安对监控录像的运行情况未做记载,对车辆进出小区并未按《车辆行驶停放管理规定》执行,在管理上存在此类瑕疵的,物业服务公司理应赔偿业主车辆被盗的损失。

其二,停车场是否系封闭场所。停车场的具体情况,比如是否为开放场所、是否有门卫、停车场的出口数量多少等等,都是决定物业服务公司能否控制进出小区或停车场车辆的因素。小区一般在地下室设置停车场,有的则在小区特设专门的停车位,而物业服务公司又在停车场或特设的停车位专门安排门卫,要求车主将汽车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置,区别于小区范围内的其他停车行为。

其三,车辆能否自由进出停车场。车辆进出是否需要履行手续、履行什么手续、手续能否起到控制车辆的作用,都将影响车辆是否转移了占有、控制权的认定。车辆进出手续越严格,越接近保管合同的成立。

其四,是否发放停车牌。物业服务公司如果发放的是保管牌,不会引起保管合同性质的争议。实践中,物业服务公司一般给车主发放的是停车牌,这就不能当然认定保管合同关系中的车辆交付行为,而应当具体审查物业服务公司能否通过停车牌实现了对车辆的控制。

其五,车钥匙是否交给小区或停车场的门卫。车主将车钥匙交给了小区或停车场的门卫,可以认定物业服务公司享有占有、控制车辆的权利,双方形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但在现实生活中车主很少愿意将车钥匙交给小区或停车场的门卫。保管合同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权、控制权,而车钥匙主要是车辆所有权、使用权的象征。小区或停车场的门卫持有车钥匙是对车辆实现占有、控制的途径之一。但不能因此认为车主不交车钥匙就意味着车辆未交付。将交车钥匙给物业服务公司作为车辆保管合同成立的唯一标准,既不合法也不符合生活习惯。

其六,车主是否应付或已付费用。依照《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补充。车主应付或已付的费用是属于保管费还是场地租用费,应结合各种情况综合判断。如果物业服务公司对业主停放在小区内的停车场或道路上的车辆,除依约定期限向业主收取物业费外,另外收取费用,或对业主停放在专有停车位另外收取管理费用,业主停放的车辆被盗的,物业服务公司应承担保管赔偿责任。物业服务公司对业主停放在小区内的停车场或道路上的车辆没有收取费用,业主停放的车辆被盗的,物业服务公司不承担保管赔偿责任,但可根据物业服务公司的过错大小合理确定物业服务公司相应的物业服务违约赔偿责任。物业服务公司对业主以外人员停放的车辆收取费用,发生车辆丢失或者损害的,物业服务公司应承担保管赔偿责任。物业服务公司对业主以外的人员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既不收取费用又不承诺为其看管,车辆被盗的,物业服务公司则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其七,停车场门口是否设置或发放的停车牌上是否标明提示。大多数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在停车场门口设置或在发放给车主的停车牌上标明“温馨提示”,内容一般声称对停放的车辆不负保管责任,收取的是场地租用费。小区或停车场的门卫对该提示是否明确告知车主,车主在停车前是否应知或明知提示的内容,都是判断物业服务公司能否控制进出小区或停车场的车辆所应考虑的因素。

停车场车位租赁协议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

就乙方需租赁小区停车位,与甲方协商一致后达成乙方租赁停车位的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文锦阁地下停车场,用于停放车型:_________,车牌号码:_________。

二、租用期限及车位租金: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个月,月租金:_________元(人民币),乙方须于每月30日前交付下个月的.车位租金。租赁期间双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但需提前壹个月告之对方。

三、甲方收取的停车费只限于停车位场地使用租金,不包含车辆及车上物品的保管费,即双方只构成车位场地租赁关系,不构成保管关系。该车辆的保险费用由乙方购买。

四、租约期满,车主若需继续租赁,应在协议到期前十五天到管理处办理续租手续;否则,将视乙方自动终止协议,不再另行通知。

五、租约到期后仍未办理续租手续的车主,该车辆进出时一律按临时车辆收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停车位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其车辆进入小区停放。

六、乙方承诺并遵守甲方《停车场管理规定》,不得乱停乱放,占用道路或他人车位,凡进出小区停车场的车辆必须服从当值管理人员的指挥。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不得异议。

甲方:物业管理处。

乙方:

签约人:

停车场管理协议书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对“”地下停车场及人防工程的管理,适应小区业主停车需求,并提供更好的服务,现就甲方委托乙方管理地下停车场及人防工程的相关事宜,甲乙双方议定事项协议如下:

一、委托范围:地下停车场及人防工程,含:

1、停车场出入口道闸及附属设备。

2、地下停车场(含150泊位)(附平面图)。

3、停车场内的通风、电力、排水以及消防等设施。

二、受托方管理内容:

1、确保停车场的24小时安全,正常使用。

2、乙方受托期间应保证停车场24小时正常运营。

3、确保服务热情周到,客户满意。避免出现停车纠纷,如出现停车纠纷等现象,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4、确保停车场内各安全通道、安全出口和道闸系统等的正常使用。

5、确保停车场内地面整洁无灰尘,无附着物。

6、设备实施始终保持完好运行状态。

三、委托管理期限:自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止。

四、其它约定。

1、委托期内乙方自行收取停车场的`管理费600元/车位/年,甲方每年支付8万元委托管理费。

2、乙方应做到依法经营并独自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乙方应指定专人对停车场进行24小时管理。

4、乙方应交付和承担停车场日常运营所发生的水费、电费及其它运营费用。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六、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停车场管理协议书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特制定以下租赁事项:

一、甲方车位:地下停车场内车位;

二、乙方车辆型号:

车辆型号车牌号码车主姓名车辆颜色备 注

三、承租方式:

1、甲方将地下 层 号 车位租予乙方使用。

2、双方同意租金为 元/月(大写: ),甲方有权根据政府部门指导价或规定收费标准调整收费。

3、甲方提供金色家园智能卡壹张,供乙方停车与住宅智能系统出入使用,编号: ,收取押金 元/张(合同终止时凭证退回),工本费 元/张。

4、付费方式:乙方必须于每月25日前缴交下月租金,逾期则视作自动放弃继续租用该车位,管理处有权自动中止智能卡功能,禁止乙方车辆进入。

四、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依法循章对小区交通、车辆进行管理,并制定车场《车辆管理条例》。

2、甲方有权禁止任何高度超过2米的车辆,漏油、漏水车辆进入停车场。

3、甲方有权无需事前通知或警告,而将乙方违章车辆锁扣/拖走处理,所引致的费用及后果由乙方负责。

4、甲方应安排车场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及智能化监控管理。

5、甲方应负责停车场内消防设施、清洁卫生处于良好状态。

五、乙方权利与义务:

1、签订《租赁协议书》时,必须示金色家园智能卡及提供车主身份证明、车辆行驶证等复印件。

2、乙方必须购买车辆全部保险,同时将车辆锁好,贵重物品、车辆出入证切勿放置于车内。

否则造成车辆遗失(包括车内物品)及意外损坏,甲方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3、乙方办理月租停车出入证后,该车辆享有者当月内不限次数出入停车场的权利。

4、乙方必须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车位界线内,否则造成的一切责任与后果由乙方承担。

5、若乙方租用指定车位被其他车辆占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助撤离,甲方应尽量配合提供。

6、乙方必须遵照出入证的专车专用制度,禁止转借、交换、超期使用。

7、乙方不得利用车位作其它用途(如:装卸或堆积物件、维修车辆等)。

8、乙方应自觉爱护停车场公共设施与卫生。

9、乙方应自觉按时缴纳停车位租金。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商订。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代 表: 住 宅 单 元:

联 系 电 话: 联 系 电 话:

签 署 日 期:

停车场车位管理费

业主质疑:为何不征求意见说涨就涨,收费标准并无下限,怎么就说“低于标准”

文/图 羊城晚报记者 何晶 何裕华

从50元涨到120元

何以服众

天河区汇景新城部分业主近来很郁闷。据悉,物管处3月中旬贴出通知称,自有产权车位的业主需补交管理费,否则,4月16日起所有停车卡将被禁用。“已经花了20万元买车位,另外,每年也按时交纳600元的管理费,现在突然要把管理费从50元提升到120元,何以服众?!”4月10日傍晚,难以接受车位管理费骤增140%的业主们聚集在小区广场联名“上书”(见上图)。“鸭梨山大”的物管处终于12日晚发出告示,称停车卡可继续使用,管理费也将与业主协商再做进一步调整。

说涨价就涨

没征求过业主意见

管理处发出催款令

汇景新城众多拥有私家车的业主致电羊城晚报称,2月底,物业管理处向他们广发通知表示,管理处自2002年棕榈园(注:楼盘某期住宅群名字)交付使用以来,停车场车位管理费“一直以低于物价局核准的标准收取”,以致小区停车场“多年来处于亏损状态”。为确保小区车场物业管理服务的正常运作,从3月1日起停车管理费将从每月50元调整为120元。

“物管处在楼下大堂公告栏贴通知,给业主发信息,或者在信箱里塞纸条,用各种方法通知业主要涨价,却从来没征求过业主的意见。”业主陈女士对记者说。

3月中旬,管理处发出“催款令”:如果业主不补交车位管理费,4月16日起所有停车卡将会被停止进出。对此,不少涉事业主与陈女士同表不解,原来每月的车位管理费是50元,年前大家已一次性-交清2012年全年的费用,即600元,还有发票为证,“现在忽然说要加到120元/每月,还要马上补交不足的部分,就是每年1440元啊,这道理何在?凭什么忽然说涨价就涨呢?”

此外,也有业主质疑物管处的通知,“我只知道物价局设定的收费标准有上限,没有下限,怎么就说"低于标准"呢?”

加价非首次

车位价码突然提高

业主维权终获成功

4月7日,众多业主到该小区的商业广场签名,共同反对物业管理公司的一纸涨价令。而此后数天,多位业主与物管处发生争执,争论的焦点仍然是“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提高管理费”。

迫于业主群的压力,4月12日晚,物业管理公司贴出公告称,业主的车辆出入卡可继续使用,物管处正与业主代表进行沟通与协商,将会对车位管理费展开进一步调查。虽然,公告似有商量余地,但仍有业主感到十分气愤,“什么叫"可继续使用"?这本来就是交了钱的业主应享有的权利。调查是什么意思?就是费用最后还是会涨?”

记者了解到,楼盘虽已交付多年,但地下停车场是在两年前才获产权并开始售卖。“早在业主购房之初,开发商曾承诺小区业主将以15万元/个左右的价格优先购买车位。但一年多前,全城车位价格普涨,开发商随即把价码提高到20万元以上,一些位置好的.车位甚至要30多万元。”业主李先生回忆道,当时业主也展开了一轮维权,且终获成功,许多业主把心水车位的价格“砍”回20万元左右。

事件未平息

出入卡暂时能使用

管理费协商后再定

16日,记者来到小区,往来车辆正常出入,业主的车辆出入卡也能正常使用。但是,事件仍未平息。

该小区物业管理处表示,其正在对车位管理费作进一步调查,将与业主协商,做出“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该工作人员称,业主的车辆出入卡暂时能继续使用一个月左右,最终的车位管理费将在4月底确定。

随后,记者从广州市物价局了解到,每月120元管理费属小区自有产权车位管理费的最高标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穗价〔2015〕99号)第十四条规定,住宅小区业主自有产权车位的物业服务费,按不高于该自有产权车位所在停车场小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30%的原则,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场经营者)约定;同一停车场的车位物业服务费应执行统一标准;车位物业服务费按每月每车位计收。

据《广州市住宅区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规定,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保管服务最高收费为每月400元,其30%即120元。也就是说,住宅小区自有产权车位的物业服务费每月不得超过120元,该收费标准并无下限,低于120元/月都属于物价局标准收费。故物管处“一直以低于物价局核准的标准收取”的说法并不成立。

而该管理费是否要从50元/月增加至最高档120元,则需要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约定。

停车场车位租赁协议书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

就乙方需租赁小区停车位,与甲方协商一致后达成乙方租赁停车位的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文锦阁地下停车场,用于停放车型:_________,车牌号码:_________。

二、租用期限及车位租金: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个月,月租金:_________元(人民币),乙方须于每月30日前交付下个月的车位租金。租赁期间双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但需提前壹个月告之对方。

四、租约期满,车主若需继续租赁,应在协议到期前十五天到管理处办理续租手续;否则,将视乙方自动终止协议,不再另行通知。

五、租约到期后仍未办理续租手续的车主,该车辆进出时一律按临时车辆收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停车位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其车辆进入小区停放。

六、乙方承诺并遵守甲方《停车场管理规定》,不得乱停乱放,占用道路或他人车位,凡进出小区停车场的车辆必须服从当值管理人员的指挥。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不得异议。

甲方:物业管理处。

乙方:

签约人:

停车场车位租赁协议书

甲方:康居*翰林院物业服务中心(出租人)。

乙方:康居*翰林院业主(住户)姓名:__________(承租人)。

就乙方需租赁小区停车位,与甲方协商一致后达成乙方租赁停车位的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翰林院________停车场,停车位号码:_______,用于停放车型:_________,车牌号码:_________,车身颜色:___________。二、用期限及车位租金: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个月,月租金:_________元(人民币),乙方须于每月30日前交付下个月的车位租金。

三、甲方收取的停车费只限于该停车位场地使用租金,不包含车辆保管费,即双方只构成车位场地租赁关系,不构成保管关系。该车辆的保险费用由乙方购买。

四、租约期满,车主若需继续租赁,应在协议到期前十五天到服务中心办理租手续;否则,将视乙方自动终止协议,该车位转租他人时不再另行通知。(学生打架调解协议书)。

五、租约到期后仍未办理续租手续的车主,该车辆进出时一律按《成都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收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停车位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其车辆进入小区停放。

六、乙方承诺并遵守甲方《停车场管理规定》,不得乱停乱放,占用道路或他人车位,凡进出小区停车场的车辆必须服从当值秩序维护员的指挥;并凭业主证、住户证刷卡出入,否则秩序维护员有权不予放行。若乙方业主证、住户证遗失请及时到客户服务中心报失,在乙方报失前发生车辆丢失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不得异议。

甲方:翰林院物业服务中心乙方:

电话:电话:

日期:日期:

停车场车位租赁协议书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租赁鸿升大厦地下停车场车位,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鸿升大厦地下停车场,车位号码:_____号,用于停放车型:_________,车牌号码:_________,车身颜色:___________。

二、租期期限及车位租金:自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共____个月,每月租金:_______元(人民币),共计_______元(人民币)。

三、甲方收取的车位租金只限于乙方车辆停放车位占用场地租金,停车位管理费用由甲方承担,即双方只构成占用车位场地租赁关系,不构成保管关系。该车辆的保险费用由乙方购买。

四、租赁期满,甲方收回停车场进出卡,乙方若需继续租赁,应在协议到期前五天与甲方协商。否则,将视乙方自动终止协议,该车位转租他人时不再另行通知。

五、乙方承诺并遵守鸿升大厦物业管理公司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配合物业公司的管理,不得乱停乱放,占用道路或他人车位。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签字)乙方_____(签字)。

电话:_____电话:_____。

停车场车位租赁协议书

乙方:就乙方需租赁xx地下停车场车位与甲方协商一致后,达成乙方租赁xx地下停车场车位的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xx地下停车场,车位号码:_______号,用于停放车型:_________,车牌号码:_________,车身颜色:___________。

二、租期期限及车位租金:自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共____个月,每月租金:_______元(人民币),共计元(人民币)。

三、甲方收取的车位租金只限于乙方车辆停放车位占用场地租金,不包含车辆保管费,即双方只构成占用车位场地租赁关系,不构成保管关系。该车辆的保险费用由乙方购买。

四、租约期满,乙方若需继续租赁,应在协议到期前五天到治理处办理租凭手续;否则,将视乙方自动终止协议,该车位转租他人时不再另行通知。

五、租约到期后仍未办理续租手续的车主,该车辆进出时一律按临时停车位收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停车位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车辆进入xx地下停车场停放。

六、乙方承诺并遵守甲方制定的《车辆停放治理规定》和《停放事项》等车场治理规定,不得乱停乱放,占用道路或他人车位。

七、乙方进出本地下停车场的车辆必须服从当值保安员的指挥,及配合物业公司的治理,本司对xx地下停车场拥有最终解释权。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停车场车位使用协议书

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

乙方:深圳市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小区管理处

因甲方需要使用乙方停车场内的.车位,以确保车辆停放,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达成以下协议,以使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车位使用费为人民币元/月,自签约之日起计收,以后每月月底交下月的费用。

二、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车辆的详细档案:

1、车牌号码:2、车辆品牌: 3、颜色:4、车型:

三、乙方所提供车位仅作为甲方停泊车辆之用,甲方与乙方形成车位有偿使用关系,甲方的车辆及车辆内的贵重物品请自行妥善保管,如有丢失、损伤,管理处不负赔偿责任。

四、乙方应完善停车场设施设备,为甲方免费提供违章查询、地图查询等便利服务。

五、甲、乙双方应共同维护好车场秩序和车辆管理,甲方应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妨碍行人及占用消防通道。

六、补充:。

七、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深圳市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小区管理处(盖章)

年月日

停车场车位租赁协议书

甲方:

乙方:就乙方需租赁地下停车场车位与甲方协商一致后,达成乙方租赁地下停车场车位的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地下停车场,车位号码:_______号,用于停放车型:_________,车牌号码:_________,车身颜色:___________。

二、租期期限及车位租金:自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共____个月,每月租金:_______元(人民币),共计元(人民币)。

三、甲方收取的车位租金只限于乙方车辆停放车位占用场地租金,不包含车辆保管费,即双方只构成占用车位场地租赁关系,不构成保管关系。该车辆的保险费用由乙方购买。

四、租约期满,乙方若需继续租赁,应在协议到期前五天到治理处办理租凭手续;否则,将视乙方自动终止协议,该车位转租他人时不再另行通知。

五、租约到期后仍未办理续租手续的车主,该车辆进出时一律按临时停车位收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停车位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车辆进入地下停车场停放。

六、乙方承诺并遵守甲方制定的《车辆停放治理规定》和《停放事项》等车场治理规定,不得乱停乱放,占用道路或他人车位。

七、乙方进出本地下停车场的车辆必须服从当值保安员的指挥,及配合物业公司的治理,本司对地下停车场拥有最终解释权。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电话:电话: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停车场安全管理协议

新兰公司的车辆停放在物业公司指定的停车场期间,车辆被盗。根据双方签订的《停车场安全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新兰公司向物业公司交纳停车费,物业公司提供车位,同时负责停车场的安全及维护停车场的正常管理秩序。据此,新兰公司认为物业公司未依合同约定妥善保管车辆,故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8万余元。物业公司辩称,物业公司与新兰公司签订的《协议》不是车辆保管合同,只是提供停车位,对丢失车辆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新兰公司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新兰公司8万余元。

[律师评析]

本案是由于业主车辆丢失而引发的具有典型意义的法律问题。案件的关键在于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究竟是车辆保管合同,还是车位租赁合同。在车辆保管合同中,物业管理企业作为保管人对保管物负有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在车位租赁合同中,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指向是车位而非业主车辆。其注意义务仅在于所提供的车位符合业主正常的使用要求,对于业主车辆不负有注意义务。新兰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并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同有效。《协议》中有“物业公司负责停车场的安全”的条款,因本案中物业公司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是个相对封闭的'场所,且物业公司职守人员对于业主车辆的出入凭停车证进行严格的管理,故“停车场的安全”应理解为包括停车场内停放车辆的安全,车辆的安全包括车辆不被盗抢,由此可见,《协议》实际上是保管合同。又因新兰公司向物业公司交纳停车费,故《协议》是有偿保管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和《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新兰公司在向物业公司交纳停车费并取得停车证后,即将车辆停放在物业公司管理的停车场内,物业公司应对此车辆进行妥善保管、看护,由于物业公司保管不善致使新兰公司车辆在物业公司管理的停车场内正常停放期间被盗,物业公司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随着有车族的增加,这类案件已经屡见不鲜,但在法院判决中,因具体案件情况不一,责任承担者也不尽相同。业主与物业公司只有在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才能真正减少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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