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热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总结(汇总19篇)

时间:2023-11-02 14:16:07 作者:纸韵

月工作总结可以帮助我们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错误和偏差。下面是一些成功职业人士的月工作总结,他们的写作风格和思路或许可以对大家有所启发。

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汇报

xx镇属石首市血吸虫病重疫区,全镇二十个行政村(均为血吸虫病流行村),常住人口数21198人,国土面积123.4平方公里,耕地面积41671亩,全镇现有钉螺面积29899亩,其中垸内274亩,尚有血吸虫病人2548人,其中晚血病人37人。

近几个月来,我镇按照省委省政府血防“三步走”的防治目标和以控制传染源为重点的防治策略,为完成“三个确保”,即确保年度血吸虫人畜感染率控制在1.5%以内;确保秋季查不到感染性钉螺;确保年内无急感病人发生。因地制宜地制定了“一村一策”防治工作规划,有条不紊地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具体工作做了以下几点: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年初,镇委镇政府就全镇血防工作召开了专题会议,并成立了以政府一把手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并按照“一村一策”的防治工作要求,安排部署了今年血防工作的目标和措施,并将全年的血防工作任务分解到村。形成了组织保障、目标明确、措施得力,责任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三月份,督促镇卫生院分别组织血防预防员、分管血防的村干部、乡村医生等相关人员进行了血防知识培训,并聘请市血防所的专家来授课,通过培训,使他们不仅进一步了解了当前血防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目前的血防形势,而且更进一步地掌握了血吸虫病的防治知识,提升了他们在实际工作中的动手能力。

三、

认真组织春查、摸清全镇疫情。

四月初,我们组织血防查螺专业人员,历时一个月时间,对全镇历史有螺面积和可疑环境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共调查钉螺面积31105亩,调查处数71处,查出有螺面积29899亩,有螺处数58处,其中阳性钉螺1处,查出垸内有螺面积274亩,有螺处数17处。

四、及时灭易灭阳、降低感染机率。

从春季查螺工作一结束,便要求镇卫生院及时组织药物,对重点的地方或易感地带,采取药物喷杀和铲草药浸的方法进行灭易灭阳,春季共计灭螺2215亩,针对查出的阳性螺点,保证了在三个工作日内实施药物灭杀,并对距离阳性螺点400米内的居民点人群及时进行了扩大化疗;在阳性螺点及重点地带设立警示牌、防护岗哨各15个,发放防护药物30多瓶。通过这些措施有效地降低人畜感染机率。

五、防控关口前移、控制急感零发生。

汛前,我镇组织血防专业人员、中小学校教师,村干部及乡村医生分别就血吸虫病防治知识进行了培训,并与各个村医务室、中小学校签订了《急感防控责任书》,明确要求学校要教育学生在暑期避免接触疫水,杜绝急感发生;乡村医生在易感季节要严密监控有疫水接触史和不明原因的发热病人,严格登记制度,制定“发热病人急感首诊排除制”并严格落实,严防疫情漏诊漏报。汛期,又要求卫生院组织小分队到各个防汛连部和村医务室发放宣传资料、防护药物,特别是汛期疫水接触人员进行了认真的调查摸底,并对这类人群全部进行了预防服药。

六、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健康教育。

四月上旬,全镇采取刷写宣传标语、刷新警示牌、制作游动宣传栏、发放血防知识一张帖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血防知识的宣传,努力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促进健康行为。五月份,又派出卫生院专业人员到全镇各中小学开展了血防知识讲座,全镇学生受教育面达100%;知晓率达95%以上,使我镇群众和中小学生的血防健康教育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下段工作任务:

一、认真组织查治病、有效降低人畜感染率。

八月中旬,我们将安排镇卫生院或动检所组织专业人员,进驻到各个行政村,全面开展人畜查治病工作,各单位要积极配合,精心组织,全面落实年内下达的查治病工作任务。

二、进一步抓好查灭螺工作、确保秋季查不到阳性钉螺。

各单位要密切配合卫生院抓好本辖区的秋季查灭螺工作,特别是秋冬工程灭螺任务,要保质保量地完成,涉及到投工投劳的单位,要坚决予以支持,不得借故推萎,否则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健康教育,搞好舆论宣传。

正确引导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是减少或控制传染病的最有效途径,因此,各单位要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通过开广播会、发宣传单,刷写标传标语等多种形式进行群众的健康教育,使群众增强健康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无牛乡镇的创建和以机代牛项目的实施,是血防综合治理的组成部分,也是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以控制或减少传染源为重点的防治策略,我们各单位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同时也要完成抑螺防病林、通村公路、渔池改造、土地整理、水利血防目工程建设任务。

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总结

在本次执业医师定期工作期内,我作为一名xxxx科副主任医师、科室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在考核期内认真履行了自己的工作职责,踏实工作、恪守敬业,并且在管理岗位上也认真负责,做好科室管理工作。现总结如下:

本人能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固树立为病员服务的思想,规范自己的言行,恪守行医准则,牢记为人民服务的信念,在临床工作中热忱服务患者。忠于社会主义医疗事业,以一名合格党员的要求来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各项行医规范,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本人能够认真负责地做好医疗工作,在工作中能严格执行各种工作制度、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能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不断加强业务理论学习,通过阅读大量业务杂志及书刊,学习有关医疗卫生知识,参加继续教育,极大地开阔了视野,扩大了知识面。坚持用新的理论和技术指导业务工作,促进自己业务水平的.不断提高,能够熟练进行各种常见急、危重症患者的抢救治疗。本人能够积极指导下级医师工作,发挥学科带头人作用,并且对科室严格管理,加强科室建设,本人及科室均从无医疗差错、事故发生。

本人积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注重科研工作,并及时总结经验,主持的科技项目^v^xxxx^v^获xx市科技奖二等奖,参加的科技项目“xxxx”、“xxxx”分别获xx市科技奖一、二等奖。在《xx杂志》发表《xxxx》论文一篇,在xx出版社正式出版的本专业技术专著《xxxx临床医学》中,本人为副主编,负责编写了《xxxx》部分。

综上所述,本人考核期内是一名合格称职的执业医师,在今后我将继续努力工作,更好的为广大患者服务!

林业局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总结

一、指导思想。

明确防治工作职责,增强师生血防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培养师生健康的生活方式,确保师生身体健康。

二、具体措施。

1、将血防健康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根据血吸虫病发病特点和流行的'季节性、规律性,有重点的安排教学时间。

2、开展“四个一”活动。即:上一堂血防教育健康课;看一次血防教育录像或听一次专题讲座;开展一次与血防健康教育有关的课外活动;写一篇与血防健康教育有关的作文。

3、要求学生对血防知识问答会背诵。

三、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学生成员:

二00七年三月。

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总结

在本次执业医师定期考核期间,作为一名在急诊科工作的副主任医师,我认真履行了自己的工作岗位职责,踏实工作,爱岗敬业。

我始终拥护中国^v^的领导,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党的卫生事业。积极认真负责超额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热爱本职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医德高尚,责任心强,谦虚谨慎,不骄不躁,任劳任愿,勇挑重担,服从安排,尽职尽责,一心扑在党的卫生事业上,刻苦钻研业务,把自己所学的理论用于实践,再把所获得的实践上升为理论,虚心向有经验的同志学习,积极参加各种专业学术活动和继续教育大专的理论学习,发表论文与别人探讨医学理论和临床实践经验。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和临床实践经验。深受领导和病人的欢迎,相当有临床经验,深受广大群众的欢迎。

讲究医风医德:我从参加工作到此为止,就把医德、医风看得十分重要,对病人如亲人,不分男女老幼、不分生人熟人、不分亲人外人、不分富人穷人、都一视同仁。从为向病人索取红包和接受病人的贿赂。从不给病人开搭车药,尽量给病人开经济实用的药。从不拖延病人的病情。一切为病人着想。

努力把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应用于临床实践,理论联系实际,对技术精益求精,不断的总结经验教训,再将实践上升为理论,不断的理论到实践,在由实践到理论,为了适应医学发展汲取最新医学知识,只有白天工作,晚上去查阅文献资料,进一步丰富自己的理论知识和临床实践。特别是急诊医学方面,干的工作相对复杂多,需要的技术要全面,需要的知识重点是广度,不只是深度,首先从广度出发,然后再到深度。因为我们急诊科要应付的.是各种各样病人,而不是单看哪一科或哪一个病。因此我就把各科知识复习、研究综合利用,由浅入深,很快适应了急诊临床工作。

我虽然晋升的是骨外科,但我除了做好四肢骨折、骨盆骨折等骨科的手术外,还会熟练地配合普外科的阑尾炎,肠梗阻,直、斜疝气修补,脾切出、修补,胃穿孔修补等普外急诊手术。

所以本人在我医院急诊已成长为一个具备急诊副主任医师技能的多面人才,在临床一线工作中充分发挥临床骨干带头作用工作认真负责,勤勤垦垦,乐于奉献,善于钻研,有较高的业务素质,专业技术能力强,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在主任的指导下,组织急诊创伤外科团队完成了“骨盆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lisranc损伤修复内固定术”“跟骨粉碎性骨折急诊手术内固定”“胸腹多发伤损伤控制性急诊手术探查”等多项高质量手术,为我院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别是在门诊工作中,发挥传统中医传统优势,施用中医正骨手法,治疗“colles骨折,小儿桡骨小头脱位,肩关节脱位”等患者180余死例,均获良好效果,使患者免除了手术的痛苦,节约了医疗费用,为我院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林业局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总结

20**年,我院血防工作在省和县的重视、关心、支持下,县委、镇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和全省、全院、全镇血防工作会议精神,努力实施《血吸虫病防治重点项目规划纲要》,认真落实以传染源控制为主的综合防治策略,全面完成了省和县安排的年度血防项目工作。下辛店镇已通过县级考核重新达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下辛店镇已申报重新达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全镇有42个村和1个社区分别达到了传播控制和传播阻断标准。截至20**年底,全镇累计有42个村和1个社区达到或重新达到了传播控制标准。为了巩固防治成果,力争实现20**年的防治目标,特制定20**年血防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入,努力探索血防工作新思路,推进全镇血防工作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防治目标。

(一)总目标:力争到20**年底,全镇以村为单位达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

(二)具体目标。

1、同进、六合、彭李等7村力争达到或重新达到传播控制标准;

(三)具体要求。

1、同进、白水湖、坵湖、迎风4村,以村为单位,力争使居民和家畜血吸虫感染率降至1%以下,不出现急感病例,不出现阳性钉螺。

三、防治策略。

坚持以传染源控制为主的综合防治策略,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健康教育为基础,以传染源控制为关键,以人畜同步防治为重点,以易感环境灭螺为必要手段,在三类以上流行村全面实施以有螺地带禁牧、改水、改厕、强化人畜同步查治,加大药物灭螺力度。在四类以下流行村进一步加大病情和螺情监测力度,以消灭钉螺为重点,巩固和扩大防治成果。

四、工作重点。

止疫情回升,并努力向传播阻断迈进。对已达传播阻断的行政村,重点是按照监测方案加强螺情监测工作,保持查无活螺。

(二)20**年要重新达到传播阻断的村,工作重点就是加大灭螺力度,达到查无活螺。

五、具体要求。

(一)继续抓好血防综合治理示范村试点项目。各村按照省、镇的统一部署,继续抓好血防综合治理示范村试点项目,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切实抓好血防综合治理示范村建设,协调有关部门,集中有关项目资金加强示范乡镇建设。通过新农村建设“五改”(改水、改厕、改厨、改路、改圈)“三建”(建沼气池、建园、建家),集山、水、田、林、路、螺的综合整治、使示区血吸虫病得到有效控制,经济得到发展,环境得到改善。

(二)不折不扣地完成晚血病人救治任务。全力救治晚血病人是各级政府向人民的承诺。这是一项政治任务,必须不折不扣地完成。一是必须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救治对象的确定、救治经费的使用、出院病人的转归等环节,都要公布,自觉接受监督;二是必须严格执行技术标准,确保医疗质量,确保救治进度;三是严禁挪用救治经费,坚决杜绝向病人收取任何费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政治敏锐性,切实抓好晚血病人救治工作。

(三)大力开展血防健康教育。结合实际,采取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方式,大力开展血防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尤其是要对中小学生上好血防知识课,通过普及血防知识,形成学校教育学生、学生宣传家长、家长推动社会的健康教育格局,使血防知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不断增强疫区中小学生和干部群众自我防护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减少血吸虫感染。

(四)提高血防专业人员素质,充分发挥血防专业机构作用。血防专业机构是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的主力军,要以提高防治质量为核心,确保防治质量,一是要认真组织血防专业人员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疫区群众服务的宗旨,大力发扬吃苦耐劳、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二是要学习和撑握血防新知识、新技术,全面提高血防专业机构的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三是及时向农、林、水、畜等相关部门提供疫情现状和对血防疫区环境改造灭螺工程建设的农业和水利部门提供技术指导。

(六)加强疫情信息管理,杜绝瞒报、慌报疫情。一是强化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实行微机管理,及时准确报告疫情。二是领导要把关,上报的疫情要认真审核,实行领导签字负责。对瞒报、慌报疫情、弄虚作假的要在全镇范围通报,认真落实和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确保政令畅通。

林业局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巩固血防成果,按照《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我镇开展了一系列关于血吸虫病防治的工作。现将具体工作汇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广泛宣传,提高血吸虫病防治成效。镇政府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副镇长为副组长,卫生、畜牧、林业、农业、水利、财政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我镇利用广播、宣传栏等方式加大血吸虫病的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为开展查、灭螺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层层签订责任书,镇政府与市政府签订了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责任书。为保证工作落到实处,镇政府与各村和相关部门签订了责任书,并与安全工作一起实行一票否决制,加大了各村查、灭螺工作的力度。

三、根据市地方病防治所的安排,我镇今年送交活螺数为只,目前春季查螺工作正在进行中。全镇引进耕牛化疗率达%,农村改水改厕和沼气建设达90%以上,所有家畜统一实行圈养,防止病源的传播和扩散。

四、今年1-4月我镇完成了螺卡的电子录入和户卡的更新工作,制定了本年度每月的血防工作任务以及20xx年—20xx年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对全镇的`村医生进行了一次系统的培训,进一步掌握了目前我镇的血防工作现状和工作开展情况。

六、3月下旬对学校进行了统一宣传,为学生上了一堂血防知识讲座,使全体师生了解了血吸虫病的危害和防治小知识,知晓率达100%。

七、各项保障措施到位,人员经费落实,为血吸虫病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林业局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总结

为了更好地发挥林业部门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兴林抑螺的重要作用,xx县林业局紧紧围绕绿美xx行动,结合农业供给侧机构性改革,以特色发展、绿色发展、转型发展为指导,做到三个重点安排疫区乡镇,即:建设任务重点安排疫区乡镇,工程技术力量重点安排疫区乡镇,资金帮扶支持重点安排疫区乡镇,大力营建抑螺防病林,林业血防取得了显著成效。现将我局20xx年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总结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县林业局血防工作重点是培育抑螺防病林。为保质保量建设抑螺防病林基地,我局一是加强已建抑螺防病林抚育、病虫害防治等管护措施,促进抑螺防病林尽快成林见效,切实巩固建设成果;二是抓住《xx县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奖励办法》机遇,大力宣传动员,迅速掀起了笋用竹产业基地建设热潮,利用春季义务植树的大好时机,20xx年春季新建4549亩,栽植品种为黄柏73亩、刺梨982亩、刺黑竹(方竹)等笋用竹606亩、藤椒264亩、茶叶20xx亩、樱花等彩色树种624亩。

二、工作措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血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县林业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血防工作领导机构,落实专职工作人员,明确职责。将血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考核内容,实行一把手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目标责任制,增加对血防工作的投入,确保血防工作措施的全面落实和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深入发动,广泛宣传。

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强,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必须依靠全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和支持才能得以实施,因此,我局20xx年把宣传动员作为血防工作的第一道重点工序来抓,充分利用各种会议、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展科技宣讲、业务培训等活动,让广大干部群众真正认识兴林抑螺的重要性,把防治工作变成自觉行动。

(三)政策扶持,促进发展。

为推进笋用竹等农业特色产业发展,践行“全方位开展绿美雅安行动”,县政府制定了《xx县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奖励办法》,对新建连片种植规模在50亩以上的笋用竹种植在验收合格后按350元/亩进行奖励。借助《xx县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奖励办法》的.东风,全县迅速掀起了笋用竹产业基地建设热潮。

(四)落实资金,确保质量。

抑螺防病林建设的成败,资金是保障,质量是关键。我县抑螺防病林建设资金的筹措方式,努力加大县级财政的投资力度,坚持“谁造谁有”的原则,实行国家拨一点,地方财政投一点,农户筹一点的办法,整合灾后重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等资金,确保资金到位。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加强造林后期抚育、补植、病虫害防治等管护措施,确保“造一片、成活一片、见效一片。”

2、加强档案管理,收集完善设计验收等相关资料,做到现场有实物,室内有资料。

3、认真实施“十三五”林业血防工程抑螺防病林建设项目,对还有未栽植的沟边、路旁进行补植,使血吸虫无生存之地。

林业局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总结

第一条为了加强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工作,保障人体健康、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血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综合治理、整体推进和人畜同步防治的原则,以控制传染源为重点,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血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将血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血防规划,部署防治工作任务,完善协调领导机制,解决血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考核本行政区域内的血防工作。

血防工作实行政府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

第四条血防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含血防,下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血防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本地区血防工作的具体政策、措施和防治规划;(二)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对血吸虫病的综合防治工作;(三)督促指导本地区血吸虫病的综合治理和科学防治工作;(四)监督检查本地区血吸虫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五)组织查螺和高危易感地带药物灭螺工作;(六)指导血防技术,普及和宣传血防知识;(七)其他血防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含畜牧兽医、农机、能源、水产,下同)、水利、国土资源、林业、交通、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等其他主管部门共同配合,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血防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凡与血防工作有关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将承担的血防工作任务列入工作计划,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血防工作。

血防地区的中央、省属单位以及驻鄂部队,应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血防工作总体规划的要求,服从血防工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同步开展防治工作。

第五条血防地区按规定设立的负责血吸虫病预防控制的机构(以下简称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辖区血防业务技术工作。

血防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县(市)、乡(镇)、村血防网络和队伍建设,血防重点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乡镇有必需的血防预防人员从事血防工作。

第六条血防地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村(居)民积极参加当地人民政府开展的血防活动,落实综合防控措施。

鼓励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参与血防活动和捐赠资助血防工作;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团体和志愿者积极参与血防工作。

第七条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血防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血防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血防宣传教育。血防重点地区的新闻媒体应当在血吸虫病易感季节、学校暑假期间和较大洪涝灾害时,集中开展公益性血防宣传教育。

血防地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血防健康教育工作纳入中小学校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进行督促和检查;中小学校应当将血防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配合血防专业机构开展师生血吸虫病查治工作。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本单位、本辖区内人员和村(居)民学习、普及血防知识,增强科学防护意识。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以控制血吸虫病传染源,阻断血吸虫病传播途径为重点的综合防治措施,加强联防联控,做好血吸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标准,将血防地区划分为重点防治地区和一般防治地区,实行分类防治。在重点防治地区的血防工作和项目建设上,应当整合资源、综合防治,实施区(流)域治理,整体推进。在一般防治地区应当做好疫情巩固和监测工作,进一步控制和阻断血吸虫病传播。

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制订血防技术规范,指导血防地区和有关部门血防项目的实施。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和实施农村建沼气池、改厕、改厨、改圈和建无害化卫生厕所等项目,改善农村卫生环境,有效控制血吸虫病传染源。

血防地区的单位和居民应当修建使用无害化卫生厕所和沼气池;有钉螺地带的港口、码头、渡口和渔(船)民集散地应当修建使用无害化公共厕所;在有钉螺的水道两岸已建厕所和牲畜圈栏未达到无害化标准的,应当予以拆除或者设置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卫生、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对单位和居民修建使用无害化厕所和沼气池予以指导和监督。

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

第十条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扶持血防地区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有钉螺的水田应当逐步改种旱作物或者水旱轮作,不宜改种旱作物的,应当采取其他有效灭螺措施。

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并落实耕牛查病、病牛淘汰及其资金补贴等措施,有计划地逐年减少和淘汰血防地区耕牛存栏数,分层推进农业机械代替耕牛作业,有效阻断血吸虫病传染源。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以机代牛农机用户的免费培训,并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推进牛、羊、猪等家畜的舍饲圈养,实行圈养家畜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引导养殖户调整养殖模式,发展以禽代畜。

第十一条农业、水利等主管部门在血防地区实施农田水利工程、开挖鱼池、建设排灌渠道涵闸等项目时,必须落实防止钉螺扩散的措施。

水利主管部门在血防地区应当按照疫区优先治水、治水优先灭螺的原则,优先安排安全饮用水建设项目。实施江河湖泊治理工程、灌区改造和小流域治理等水利工程项目时,应当同步配套建设防螺、阻螺设施。

林业主管部门在血防地区实施退耕还林、防护林建设、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湿地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林业工程项目时,应当开展血吸虫病综合防治。对禁牧的洲(江、河、湖)滩,及时营造抑螺防螺林。

交通主管部门在血防地区实施道路建设、航道清淤、新建或者改建航道船闸、修建码头等项目时,应当落实血防措施。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在血防地区实施土地整理等项目,并落实血防设施。

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将血防科研项目列入重点科研计划,组织、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社会各界开展血防研究,积极推广和引进血防新技术、新成果。

因工程项目需要从有钉螺地带向非疫区供土、供水时,必须落实防止钉螺扩散的措施,并告知供土、供水地和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监督。

第十二条血防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血吸虫病监测等流行病学资料,划定、变更有钉螺地带,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告并标明有钉螺地带。

第十三条禁止在有钉螺的洲滩等地带放养牛、羊、猪等家畜。禁止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和农作物的种苗等。禁止在血吸虫病易感地带游泳以及未采取防护措施从事接触疫水的活动。

血防地区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禁牧的具体管理办法,明确禁牧监督责任、监管人员、资金安排等事项,并组织实施。农业、卫生等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禁牧措施,对靠近村庄和人畜活动频繁的有钉螺的洲滩等地带设立禁牧铁丝网等必要的'隔离设施,或者安排专人看管,并将禁牧情况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对设有警示标志的有钉螺的洲滩等地带和血吸虫病易感地带,应当协助做好保护警示标志和执行禁令的工作,劝阻违反禁令的行为。

因生产、生活需要进入血吸虫病易感地带的人员,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感染血吸虫病。

第十四条血防地区交通、卫生、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上流动人员的防治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开展血吸虫病检查、治疗和健康咨询,实施粪便无害化处理。

第十五条同一流域的血防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血吸虫病联防联控,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同步实施血防措施,整体推进血防工作。

血防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同步实施。不同行政区域间的联防联控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联防联控方案,并组织同步实施。

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血防工作的需要,确定省级重点联防联控区域,制定联防联控方案,并督促实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因行政隶属关系不同等原因妨碍血防工作、推诿血防责任。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血防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必须事先提请省级以上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血防卫生学评价。建设单位必须根据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程的血防工作,并接受当地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工程竣工后,应当告知当地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其对工程地区的血吸虫病进行监测。

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汇报

2011年11月29日。

++是省会++新城区,总面积969平方公里,总人口54万,辖15个乡镇。2010年以来,我区血吸虫病疫区范围8个乡镇22个疫区村,目前没有一、二、三类疫区村,仅有四病类村13个,五类村9个,疫区人口约6.8万。全区现有钉螺面积约359万平方米,2009年以来,本地居民感染率为零,牲畜感染率为零,未发现阳性钉螺。2005年以来,现已连续六年无急血病例发生。我区血吸虫病防治的主要做法是:

一、加强领导,血防工作保障有力。

传播阻断达标任务,区委、区政府始终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群防群控,联防联控”的方针和“综合治理,联合防治,突出重点,分类指导,以人为本”的原则,将血防工作纳入政府实事工程和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建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各成员单位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血防机制,每年召开两次以上血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定期研究血防工作,主要领导深入疫区现场办公,对防治措施、经费保障、宣传培训等及时作出部署,为血防工作取得良好成效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统筹推进。

关部门采取入户、上船的方法,对区域内湘江水域作业人员进行查病和化疗,共完成查病114人,化疗441人。区血防领导小组的其他成员单位和疫区乡镇人民政府都对血防工作给予大力支持,为推进血防事业进程做出了积极贡献。

三、突出重点,血防工作成效显著。

为达到国务院《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纲要(2010~2015年)》提出的疫情、传播控制标准,我区以控制急性血吸虫病和实施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项目为重点,全面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综合治理。

1、扎实完成查、灭螺工作。采取系统抽样和环境抽样方法,对全区有螺环境和相邻水系可疑环境进行钉螺调查,调查面积1900多万平方米,其中系统抽样调查面积约660万平方米,环境抽样调查面积约1250万平方米,完成全年查螺任务的102.86%;采取除草剂除草清障,氯硝柳胺药物配比喷洒法药物灭杀钉螺等方法重点对++镇++村的砣洲、++镇++洲等6处洲滩进行了药物灭螺工作。药物灭螺总面积约250万平方米,共投放氯硝柳胺药物5005kg,完成全年药物灭螺工作计划100%。

敞放耕牛的化疗投服工作,化疗率达100%,有效切断牲畜传染源;按时完成有螺地带洲滩的药物灭杀和易感地带的水体灭蚴工作,减少疫区居民接触疫水的频率,降低急血隐患;加强水上流动人口管理,提高血防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深入开展健康教育。区血防站及有关医疗机构开通血吸虫病防治咨询电话,随时接受群众咨询,做到有问必答,解释清楚;采取出动宣传车,设置警示牌、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结合国家《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和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深入疫区村组、农户宣传血防知识,宣讲血防政策,浓厚疫区血防工作氛围;通过集中授课、发放致家长信、开展血防知识测试、发放血防知识课本等形式,大力加强疫区学校中、小学生健康教育,有效增强了疫区中、小学生血防健康意识。

4、深入推进疫情达标工作任务。根据国家《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纲要(2010~2015年)》及《湖南省2011年血吸虫病防治项目实施方案》的相关精神,我们已制定切实可行的疫情达标方案及实施细则,召开了区血防领导小组成员和疫区乡镇、村会议,对疫情达标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安排,同时,对本年度血防资料整理归档和查病前基础性资料摸底,逐步进入微机管理;联合各疫区乡镇的主管负责人、血防专干、乡村医生对6个乡镇12疫区村的螺情、病情情况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考核评估,均达到了传播阻断标准,较好完成了今年的达标工作任务。

我区血防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上级要求相比,仍然存有距离。后段,我们将进一步强化部门职责,落实部门责任,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血防工作网络;进一步加强经费保障,做到血防人员经费足额到位,防治工作经费逐年增加;进一步加强网络建设,加强血防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教育,努力提升血防网络队伍的专业素养和政治素质;继续搞好疫情监测工作,明年铜官镇洪洲社区仍然是全国血吸虫病疫情监测点,我们将按《全国血吸虫病监测方案》的要求,继续加强疫情监测,全面落实人力、物力、财力,组织相关人员搞好疫情监测工作。总之,我们将以这次会议为契机,全面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齐心协力,密切配合,为保障人民健康,建设和谐新++作出积极贡献。

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总结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扎实推进“卫生强基工程”,充分发挥优质医疗资源的辐射作用,统筹卫生事业协调发展,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积极为广大百姓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我站高度重视这一项工作,并把这一工程作为提升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工作水平的重要载体,精心组织,促进卫生强基活动的扎实开展,同期xx医院对我站定点帮扶工作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现就20xx年卫生强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

我站高度重视,把实施好对口支援这一工程作为提升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工作水平的重要载体,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促进卫生强基活动扎实开展,制定。

根据上级要求,与xxxx医院协商确定了xxxx医师――xx对我站进行帮扶。xxx的到来带动了我站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快速成长,提升了我站的服务水平。接受帮扶后我站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使我站健全了医疗服务规章和操作规范,培养了骨干,提高了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等服务能力。

经过支援医院的大力帮扶,我站对社区60岁以上老人,儿童、

妇女、残疾人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化管理。定期为新生儿、婴幼儿、学龄前儿童和辖区内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指导;为生育妇女普查、举办相关知识讲座、心理咨询、精神及药物疗法;为老年人进行家庭访视、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提供了针对性的健康指导,得到了辖区内居民一致好评。

通过强基工程的落实,我站的人才短缺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通过对口支援带动了我站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快速成长,提升了我站的服务水平。但在工作中还存在着部分不足之处。

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总结

20xx,严格按照《^v^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在xxxxx的关心与指导下,在xxx的大力支持下,中心按既定计划有条不紊地开展了职工培训工作。现就全年培训工作总结如下:

截至20xx12月31日,中心共有242人次参加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xxx和中心举办的各类培训12项。培训范围涉及医务人员专业技术培训、医德医风培训、健康教育培训、消防培训等多个方面。

(一)取得的成绩。

1、与20xx度的培训工作相比,中心进一步加大了内部培训力度,提高了参加xxxx、xxx、xxx等上级部门所举办的各类培训的频率,在培训项目数、培训课程次数、接受培训人次等方面都有一定的增长。

a.秉承“把学者专家请进来,积极开展院内业务培训”的优良传统,开展了“心肺复苏强化训练”、“急救知识培训”、“院内感染知识培训”、“医疗法律法规”等多种内部培训。

b.按照中心的年度培训计划,积极组织职工参加中心各职能部门举办的各项培训,并鼓励员工积极参加社会组织机构主办的各类专业业务素质培训班等。

2、建立并完善培训体系。针对以往培训工作缺乏完整系统性、培训管理幅度力度较弱、培训科目及受训人员较少的问题,今年中心进一步加大了对员工培训工作的管理力,责成xxx完善培训登记制,并在总结以往培训经验的基础上,优化培训管理流程,完善教育培训制度,鼓励职工参加业务培训,并要求受训人员将培训成果带回所在科室,以促进科室全体成员业务素质的共同提高。同时出台了与之相对应的执业资格管理办法及持证津贴管理办法等激励措施。

(二)存在的困难。

虽然,中心20xx度的培训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与进步,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中心的培训工作仍存在较大难度,其主要原因在于中心时间紧、任务重,医务人员经常无法放弃现场工作参加业务培训,上级主管部门的培训对现场工作人员的出勤率也有较高的要求,能参加培训人员业务对应范围有一定偏差,致使培训效果值得商榷。

(三)改进措施。

对于20xx度的职工培训工作,我们充满信心。在xxxxx的指导下,在中心主任的正确领导下,xxx将科学、合理安排制定、执行落实好各项培训工作。对于目前培训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我们提出如下改进措施:

1、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促使培训工作更加具有针对性。适时安排合适人员参加各类培训,必要时适时增加培训项目数、培训课程与受训人员人数。

2、通过思想教育,提高受训人员的学习自主性与学成后的知识分享度。3、通过培训教育,促使讲师授课能力得以加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培养中心部分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的医务人员成为内部讲师。同时,进一步加大邀请xxx专家来中心讲学授课的频率,促使中心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及时更新自身技术知识,提高业务素质能力。

防治工作总结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落实集团公司和我矿有关规定,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培训工作,提高全员职业安全卫生意识,积极控制职业危害因素,控制和杜绝职业病发生,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水平。我矿为保护煤矿职工及其相关权益,规范我矿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我矿已成立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机构。现对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建立以矿长为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成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组,实行系统化管理。单位一把手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各职能部门对所分管科、队的职业危害防治负责。使职责落实到人,做到有据可查,有章可循。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

4、为上岗人员进行岗前健康体检;

6、截止目前为无确诊职业病人;

7、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全年为职业危害防治投入专项经费20余万元。

1、防尘降尘。

通风科定期测定各工作面的粉尘浓度;回采工作面采前进行煤层注水;采区进回风巷道、总回风巷、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安装风流净化水幕;各采掘工作面定期进行喷雾洒水除尘;清扫支架和设备表面上的煤尘,清除转载点处的浮煤;井下开拓队打眼采用湿式作业;锚杆施工过程中必须实施湿式打眼。

2、噪音改进。

机电科和各区队做好局部通风机和采掘工作面设备的选型工作,保证选用低噪音设备且配备消声器;选煤队选用辐射噪声小、振动小的设备;对噪声大的设备,加设防噪声罩或隔音屏;对溜槽、转载点等采取尽量减少溜槽落差等措施到降低噪声;在强噪声和不便于采取除噪措施的环境里,采取个体防护措施(综合科科提供个体防护用品);在噪声较大的场所加设隔音房,工人巡检时佩带个人防护用品;地面高噪声作业(通风机、压风机操作室)采取隔声门窗等隔声措施。

3、井下每一处巷道安装完善防尘管路共2.5,各转载点更换高效雾化喷头,各处防尘喷雾完全能够覆盖巷道全断面。

以上成绩只能代表过去,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努力做好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努力为我矿职工创造良好的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作业环境,提高职工的健康水平,塑造良好的现代企业形象。

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全文

为了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保障人体健康制定了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全文】,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为了加强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工作,保障人体健康、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血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综合治理、整体推进和人畜同步防治的原则,以控制传染源为重点,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血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将血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血防规划,部署防治工作任务,完善协调领导机制,解决血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考核本行政区域内的血防工作。

血防工作实行政府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

第四条血防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含血防,下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血防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本地区血防工作的具体政策、措施和防治规划;(二)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对血吸虫病的综合防治工作;(三)督促指导本地区血吸虫病的综合治理和科学防治工作;(四)监督检查本地区血吸虫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五)组织查螺和高危易感地带药物灭螺工作;(六)指导血防技术,普及和宣传血防知识;(七)其他血防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含畜牧兽医、农机、能源、水产,下同)、水利、国土资源、林业、交通、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等其他主管部门共同配合,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血防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凡与血防工作有关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将承担的血防工作任务列入。

工作计划。

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血防工作。

血防地区的中央、省属单位以及驻鄂部队,应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血防工作总体规划的要求,服从血防工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同步开展防治工作。

血防地区按规定设立的负责血吸虫病预防控制的机构(以下简称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辖区血防业务技术工作。

血防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县(市)、乡(镇)、村血防网络和队伍建设,血防重点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乡镇有必需的血防预防人员从事血防工作。

血防地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村(居)民积极参加当地人民政府开展的血防活动,落实综合防控措施。

鼓励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参与血防活动和捐赠资助血防工作;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团体和志愿者积极参与血防工作。

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血防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血防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血防宣传教育。血防重点地区的新闻媒体应当在血吸虫病易感季节、学校暑假期间和较大洪涝灾害时,集中开展公益性血防宣传教育。

血防地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血防健康教育工作纳入中小学校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进行督促和检查;中小学校应当将血防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配合血防专业机构开展师生血吸虫病查治工作。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本单位、本辖区内人员和村(居)民学习、普及血防知识,增强科学防护意识。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以控制血吸虫病传染源,阻断血吸虫病传播途径为重点的综合防治措施,加强联防联控,做好血吸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标准,将血防地区划分为重点防治地区和一般防治地区,实行分类防治。在重点防治地区的血防工作和项目建设上,应当整合资源、综合防治,实施区(流)域治理,整体推进。在一般防治地区应当做好疫情巩固和监测工作,进一步控制和阻断血吸虫病传播。

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制订血防技术规范,指导血防地区和有关部门血防项目的实施。

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和实施农村建沼气池、改厕、改厨、改圈和建无害化卫生厕所等项目,改善农村卫生环境,有效控制血吸虫病传染源。

血防地区的单位和居民应当修建使用无害化卫生厕所和沼气池;有钉螺地带的港口、码头、渡口和渔(船)民集散地应当修建使用无害化公共厕所;在有钉螺的水道两岸已建厕所和牲畜圈栏未达到无害化标准的,应当予以拆除或者设置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卫生、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对单位和居民修建使用无害化厕所和沼气池予以指导和监督。

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

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扶持血防地区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有钉螺的水田应当逐步改种旱作物或者水旱轮作,不宜改种旱作物的,应当采取其他有效灭螺措施。

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并落实耕牛查病、病牛淘汰及其资金补贴等措施,有计划地逐年减少和淘汰血防地区耕牛存栏数,分层推进农业机械代替耕牛作业,有效阻断血吸虫病传染源。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以机代牛农机用户的免费培训,并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推进牛、羊、猪等家畜的舍饲圈养,实行圈养家畜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引导养殖户调整养殖模式,发展以禽代畜。

农业、水利等主管部门在血防地区实施农田水利工程、开挖鱼池、建设排灌渠道涵闸等项目时,必须落实防止钉螺扩散的措施。

水利主管部门在血防地区应当按照疫区优先治水、治水优先灭螺的原则,优先安排安全饮用水建设项目。实施江河湖泊治理工程、灌区改造和小流域治理等水利工程项目时,应当同步配套建设防螺、阻螺设施。

林业主管部门在血防地区实施退耕还林、防护林建设、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湿地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林业工程项目时,应当开展血吸虫病综合防治。对禁牧的洲(江、河、湖)滩,及时营造抑螺防螺林。

交通主管部门在血防地区实施道路建设、航道清淤、新建或者改建航道船闸、修建码头等项目时,应当落实血防措施。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在血防地区实施土地整理等项目,并落实血防设施。

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将血防科研项目列入重点科研计划,组织、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社会各界开展血防研究,积极推广和引进血防新技术、新成果。

因工程项目需要从有钉螺地带向非疫区供土、供水时,必须落实防止钉螺扩散的措施,并告知供土、供水地和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监督。

血防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血吸虫病监测等流行病学资料,划定、变更有钉螺地带,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告并标明有钉螺地带。

禁止在有钉螺的洲滩等地带放养牛、羊、猪等家畜。禁止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和农作物的种苗等。禁止在血吸虫病易感地带游泳以及未采取防护措施从事接触疫水的活动。

血防地区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禁牧的具体管理办法,明确禁牧监督责任、监管人员、资金安排等事项,并组织实施。农业、卫生等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禁牧措施,对靠近村庄和人畜活动频繁的有钉螺的洲滩等地带设立禁牧铁丝网等必要的隔离设施,或者安排专人看管,并将禁牧情况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对设有警示标志的有钉螺的洲滩等地带和血吸虫病易感地带,应当协助做好保护警示标志和执行禁令的工作,劝阻违反禁令的行为。

因生产、生活需要进入血吸虫病易感地带的人员,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感染血吸虫病。

血防地区交通、卫生、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上流动人员的防治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开展血吸虫病检查、治疗和健康咨询,实施粪便无害化处理。

同一流域的血防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血吸虫病联防联控,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同步实施血防措施,整体推进血防工作。

血防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同步实施。不同行政区域间的联防联控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联防联控方案,并组织同步实施。

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血防工作的需要,确定省级重点联防联控区域,制定联防联控方案,并督促实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因行政隶属关系不同等原因妨碍血防工作、推诿血防责任。

建设单位在血防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必须事先提请省级以上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血防卫生学评价。建设单位必须根据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程的血防工作,并接受当地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工程竣工后,应当告知当地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其对工程地区的血吸虫病进行监测。

防治工作总结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疟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我乡居民健康和公共卫生,我乡把预防传染病的工作纳入工作重点,树立“健康第一”的观念,学习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实施办法》等,结合县疾控相关文件精神,有计划、有目的、科学有效开展疟疾防疫知识宣传,遏制了疟疾的传染病,现将一年来所开展工作做如下总结:

一、建立完善制度,加强领导,构建组织机构,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1、建立完善制度,推进制度化管理进程。我院结合县疾控文件精神,建立完善了疟疾工作管理制度,初步完善了相关制度。

2、加强领导,构建组织领导机构。为保障工作有效开展,我乡结合实际立即组建疟疾防疫工作领导小组,确保疟防工作有序开展。

二、采取措施,遏制疟疾病的发生与传染。

1、组织培训。4月18日我院对本院职工及村医进行了疟疾防治知识及怎样进行疟疾防疫知识宣传,参加培训30人,为开展疟疾防疫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加强宣传,提高受训层面。认真落实有关文件精神,抓好抓实疟疾防疫工作。利用4月26日“全国疟疾日”,发放宣传知识资料,张贴宣传图画和标语等形式,落实疟疾防疫工作。共张贴20多张宣传画,发放500多张知识宣传资料。从而提高了老百姓对预防疟疾的意识和防范能力。

3、措施得力,遏制病情发生。对发热病人进行血检。全年共疟疾血检157人,其中外来人数10人,外出反家人数11人,均未发现阳性血片病人。通过全院工作人员及村医的共同努力,利用各种形式宣传预防传染病的知识,提高居民对传染病的防范能力,让群众明白传染病是可防可治的,相信科学,能战胜传染病。

大稼乡卫生院。

2013年12月28日。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现行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于20xx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3号公布,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灭血吸虫病,保障人体健康、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血吸虫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联防联控,人与家畜同步防治,重点加强对传染源的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务院卫生、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制定血吸虫病防治专项。

工作计划。

并组织实施。

有血吸虫病防治任务的地区(以下称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吸虫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根据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血吸虫病防治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考核、监督。

第五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组织村民、居民参与血吸虫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村民、居民积极参与血吸虫病防治的有关活动;鼓励共产主义青年团等社会组织动员青年团员等积极参与血吸虫病防治的有关活动。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血吸虫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捐赠等活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根据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标准,划分为重点防治地区和一般防治地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各类新闻媒体开展公益性血吸虫病防治宣传教育。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血吸虫病防治宣传教育。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对学生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教育。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学习血吸虫病防治知识。

第十条处于同一水系或者同一相对独立地理环境的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血吸虫病联防联控,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同步实施下列血吸虫病防治措施:

(一)在农业、兽医、水利、林业等工程项目中采取与血吸虫病防治有关的工程措施;。

(二)进行人和家畜的血吸虫病筛查、治疗和管理;。

(三)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监测;。

(四)调查钉螺分布,实施药物杀灭钉螺;。

(五)防止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直接进入水体;。

(六)其他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同步实施。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两个以上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或者两个以上设区的市需要同步实施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并组织实施。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同步实施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共同制定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报国务院卫生、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实施农业、兽医、水利、林业等工程项目以及开展人、家畜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应当符合相关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的要求。相关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制定。

第十三条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渔船集中停靠地设点发放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按照无害化要求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修建公共厕所;推行在渔船和水上运输工具上安装和使用粪便收集容器,并采取措施,对所收集的粪便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应当安排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推广、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以及人、家畜饮用水设施建设等项目。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安排农业机械化推广、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以及人、家畜饮用水设施建设等项目,应当优先安排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的有关项目。

第十五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无害化要求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保证厕所和沼气池具备杀灭粪便中血吸虫卵的功能。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公共厕所应当具备杀灭粪便中血吸虫卵的功能。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应当适应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引导和扶持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推行以机械化耕作代替牲畜耕作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应当引导和扶持养殖结构的调整,推行对牛、羊、猪等家畜的舍饲圈养,加强对圈养家畜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开展对家畜的血吸虫病检查和对感染血吸虫的家畜的治疗、处理。

第十七条禁止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进行水利建设项目,应当同步建设血吸虫病防治设施;结合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江河、湖泊治理工程和人畜饮水、灌区改造等水利工程项目,改善水环境,防止钉螺孳生。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应当结合退耕还林、长江防护林建设、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湿地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林业工程,开展血吸虫病综合防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应当结合航道工程建设,开展血吸虫病综合防治。

第二十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血吸虫病流行病学资料、钉螺分布以及孳生环境的特点、药物特性,制定药物杀灭钉螺工作规范。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药物杀灭钉螺工作规范,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药物杀灭钉螺工作。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实施药物杀灭钉螺7日前,公告施药的时间、地点、种类、方法、影响范围和注意事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杀灭钉螺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

第二十一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血吸虫病监测等流行病学资料,划定、变更有钉螺地带,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告有钉螺地带。

禁止在有钉螺地带放养牛、羊、猪等家畜,禁止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和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有钉螺地带设立警示标志,并在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解除有钉螺地带决定后予以撤销。警示标志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警示标志。

在有钉螺地带完成杀灭钉螺后,由原批准机关决定并公告解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血吸虫病的监测、筛查、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和处理工作,开展杀灭钉螺、血吸虫病防治技术指导以及其他防治工作。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并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地上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工程竣工后,应当告知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其对该地区的血吸虫病进行监测。

第二十四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血吸虫病。

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控制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的需要,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下列应急处理:

(一)组织医疗机构救治急性血吸虫病病人;。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杀灭钉螺和处理疫水;。

(四)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在有钉螺地带设置警示标志,禁止人和家畜接触疫水。

第二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急性血吸虫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三)指导医疗机构和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处理疫情;。

(四)卫生主管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七条有关单位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应当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并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因防汛、抗洪抢险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应当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采取防护措施。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对参加防汛、抗洪抢险的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

第二十八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组织开展对本地村民、居民和流动人口血吸虫病以及家畜血吸虫病的筛查、治疗和预防性服药工作。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晚期血吸虫病病人的治疗。

第二十九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畜和植物的血吸虫病检疫工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经检疫发现的患血吸虫病的家畜,应当实施药物治疗;植物检疫机构对发现的携带钉螺的植物,应当实施杀灭钉螺。

凡患血吸虫病的家畜、携带钉螺的植物,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未经检疫的家畜、植物,一律不得出售、外运。

第三十条血吸虫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血吸虫病防治规划、计划,安排血吸虫病防治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需要,对经济困难的县级人民政府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国家对经济困难地区的血吸虫病防治经费、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理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对承担血吸虫病防治任务的机构的基本建设和跨地区的血吸虫病防治重大工程项目给予必要支持。

第三十二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或者审批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农业、兽医、水利、林业等工程项目,应当将有关血吸虫病防治的工程措施纳入项目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农民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对经济困难农民的血吸虫病治疗费用予以减免。

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血吸虫病病人,不属于工伤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未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人员因防汛、抗洪抢险患血吸虫病的,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解决所需的检查、治疗费用。

第三十四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血吸虫病病人进行救助。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家畜免费实施血吸虫病检查和治疗,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

第三十六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血吸虫病流行趋势,储备血吸虫病防治药物、杀灭钉螺药物和有关防护用品。

第三十七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血吸虫病防治网络建设,将承担血吸虫病防治任务的机构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第三十八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血吸虫病防治计划时,应当统筹协调血吸虫病防治项目和资金,确保实现血吸虫病防治项目的综合效益。

血吸虫病防治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者挪作他用。严禁倒买倒卖、挪用国家免费供应的防治血吸虫病药品和其他物品。有关单位使用血吸虫病防治经费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血吸虫病监测、预防、控制、治疗和疫情的管理工作,对杀灭钉螺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

(二)家畜血吸虫病监测、预防、控制、治疗和疫情管理工作情况;。

(三)治疗家畜血吸虫病药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农业工程项目中执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情况。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对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水利工程项目中执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林业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林业工程项目中执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反或者不执行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处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当共同处理。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在履行血吸虫病防治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血吸虫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五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在有钉螺地带放养的牛、羊、猪等家畜,有权予以暂扣并进行强制检疫。

第四十六条上级主管部门发现下级主管部门未及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责令纠正,或者直接处理下级主管部门未及时处理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血吸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开展血吸虫病联防联控的;。

(二)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时,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应急处理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其他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

乡(镇)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血吸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血吸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制定药物杀灭钉螺规范,或者未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药物杀灭钉螺工作的;。

(六)未组织开展血吸虫病筛查、治疗和预防性服药工作的;。

(七)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八)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四十九条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植物检疫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农业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造成血吸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技能培训和考核的;。

(四)未对本行政区域内出售、外运的家畜或者植物进行血吸虫病检疫的;。

(五)未对经检疫发现的患血吸虫病的家畜实施药物治疗,或者未对发现的携带钉螺的植物实施杀灭钉螺的。

第五十条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或者未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

(三)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杀灭钉螺的;。

(四)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血吸虫病,是血吸虫寄生于人体或者哺乳动物体内,导致其发病的一种寄生虫病。

疫水,是指含有血吸虫尾蚴的水体。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杀灭钉螺仍然是血吸虫病防治的重要措施之一。条例规定,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药物杀灭钉螺工作规范,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药物杀灭钉螺工作。

条例规定,处于同一水系或者同一相对独立地理环境的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联防联控,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同步实施有关血吸虫病防治措施。为了确保联防联控工作落到实处,条例规定,开展血吸虫病防治联防联控的地区,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联防联控方案,并组织实施;跨省开展联防联控工作的,由参加联防联控的省级人民政府共同制定联防联控方案,并组织实施。

条例还规定了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保障和对血吸虫病病人的救治措施。一是,加大血吸虫病防治经费投入,提高血吸虫病防治经费的使用效益。二是,明确政府对血吸虫病病人的救治责任。三是,对检查和治疗家畜血吸虫病的费用予以保障。

血吸虫病是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疫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传染病。截至1995年,在中国12个有血吸虫病流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有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消灭了血吸虫病。但是,中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在7个省的110个县(市、区)血吸虫病流行仍然比较严重,尚有大量的血吸虫病病人和患血吸虫病的家畜,受血吸虫病威胁的人口达数千万。

防治工作总结

年度,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各部门密切配合,抓好病人发现、报告、转诊及追踪管理等各环节,全市共发现结核病人1023例,其中涂阳病人536例,初阳528例,复阳8例,涂阴病人488例,完成全年规划任务105.8%,病人治愈率达到96.7%,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年元月13日,市卫生局在疾控中心召开了全市结防工作会议,各卫生部门一把手参加,卫生局甘局长对全年工作做了重要布置,对完成进度要求作了重要指标。元月18日,召开了结防机构与综合性医院之间的协调会,各部门之间密切配合,认真抓好病人发现,全年各综合医院共转诊结核病人342例,转诊到位155例,结防机构追踪病人187例,追踪到位率100%。:

各乡镇对每位阳性病人指定一名村医督导病人服药,及时处理报告病人服药期间出现的一些情况,保证了病人能够安全规范服药,市疾控中心每月对各乡镇督导一次,及时发现纠正存在问题,全年中断服药现象明显减少,阳性病人治愈率达到96.7%。

年度市疾控中心共印制发放宣传单6万余张,宣传资料3万余张,“3·24”日全市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宣传咨询活动,分管市长进行了电视讲话,电视台制作了专题节目,各乡镇均制作了宣传横幅,每月出版一期结防知识宣传栏,大大地提高了群众的结防知识。

年度各市结防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一些不足,各中心卫生院查痰工作还未开展,综合性医院仍存在病人迟报现象,2008年我们将纠正以上存在问题,认真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使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灭血吸虫病,保障人体健康、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血吸虫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联防联控,人与家畜同步防治,重点加强对传染源的管理。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务院卫生、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制定血吸虫病防治专项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有血吸虫病防治任务的地区(以下称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吸虫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根据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血吸虫病防治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考核、监督。

第五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组织村民、居民参与血吸虫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村民、居民积极参与血吸虫病防治的有关活动;鼓励共产主义青年团等社会组织动员青年团员等积极参与血吸虫病防治的有关活动。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血吸虫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捐赠等活动。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在全镇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各位同志:

大家好!

今天区政府在这里召开“体教结合”会议,推进我区的“体教结合”工作,这是我区体育、教育工作上的一件大事。刚才,孙峰副区长就下一步如何开展“体教结合”工作作了明确部署,市体育局的领导、区政府的王采顾问也提出了很好的意见,我完全同意,希望会后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下面,我再谈2个方面的意见:

一、充分认识“体教结合”工作的重要意义。

“体教结合”工作的试点最早出现在上海市,其内涵就是把文化教育和学校体育、业余培训结合起来,构建起以建立以教育部门为主体,以体育重点校为依托,以体育特长生为基础,以培养体育人才、增强青少年体质为目标,学校体育和业余训练相结合的“体教结合”机制,提高学生的运动技术水平,培养一支优秀的体育后备人才队伍。实际上,我区在这方面很早就作出了探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今天我们再次强调,是因为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已成为当务之急,“体教结合”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是加强新时期体育工作的需要。体育事业发展水平和国民体质水平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综合实力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之一。今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提出要以举力2008年奥运会为契机,积极开创体育工作的新局面,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全民族的整体素质,为实现新世纪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并明确学校体育为群众性体育的4个发展重点之一。实行体教结合,加强学校体育和业余训练工作,有利于推进我区的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提高全民身体素质,提高城区综合实力,并培养出一支体育后备人才队伍,为国增光。

二是进一步增强我区教育工作特色,建设教育强区的需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是我们做好一切工作的灵魂,任何工作都贵在创新。体教结合是我区教育工作的特色之一,多年来已培养出一批尖子运动员,当中不乏全国冠军。我们一定要巩固好这个教育特色,为建设荔湾教育强区增添新的光采。

三是发展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青少年学生的需要。青少年是我们祖国和荔湾的未来,不仅要有扎实的.文化基础,还要有强健的体魄。体育是素质教育中的重要一环。目前许多学校都有良好的体育设施,体校则拥有经验丰富的教练,通过开展体教结合,有利于加强资源共享,提高现有设施的使用效益,促进青少年学生的体质发展,培养全面发展的国家建设栋梁。

四是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地区经济增长的需要。体育产业是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体教结合,有利于充分发挥体育设施的综合功能,加快体育产业的发展,使体育产业成为我区新的经济增长点。

因此,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端正认识,转变观念,高度重视“体教结合”工作的开展。

二、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努力把“体教结合”工作落到实处。

“体教结合”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众多方面,除了教育、体育部门外,财政、科技、卫生、宣传、规划和建设市政等部门和各街道也要将“体教结合”工作纳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从自身职能出发,积极做好配合。教育和体育部门作为“体教结合”工作的主力军,要[你阅读的文章来自:126本站]根据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体教结合”工作的意见》的精神,制定细化的工作方案,加强联系沟通,合理调整好项目结构和布局,突出我区的体育优势,健全“一条龙”培训网络,多出人才、快出人才、出好人才;区财政部门要将“体教结合”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做到专款专用;区科技部门要积极支持教育、体育部门开展“体教结合”课题的研究,探索科学训练的路子,提高成才率;规划和建设市政部门要在体育设施建设等方面加强配合,努力扩大体育场地面积;区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我区“体教结合”工作的成绩和先进经验,营造良好氛围;区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优秀体育教师的引进和培养;各街道要将“体教结合”纳入社区建设,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发挥辖内单位的积极性和场地资源,协助教育和体育部门将这项工作开展好。

同志们,新的世纪不仅是科技的竞争,还是人才的竞争、民族整体素质的竞争。我相信,只要我们同心协力,扎实推进,我区的“体教结合”工作一定能取得更大的成绩,我区的体育事业发展将上一层楼。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全文

预防、控制和消灭血吸虫病,保障人体健康、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灭血吸虫病,保障人体健康、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血吸虫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联防联控,人与家畜同步防治,重点加强对传染源的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务院卫生、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制定血吸虫病防治专项。

工作计划。

并组织实施。

有血吸虫病防治任务的地区(以下称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吸虫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根据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血吸虫病防治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考核、监督。

第五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组织村民、居民参与血吸虫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村民、居民积极参与血吸虫病防治的有关活动;鼓励共产主义青年团等社会组织动员青年团员等积极参与血吸虫病防治的有关活动。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血吸虫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捐赠等活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根据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标准,划分为重点防治地区和一般防治地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各类新闻媒体开展公益性血吸虫病防治宣传教育。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血吸虫病防治宣传教育。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对学生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教育。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学习血吸虫病防治知识。

第十条处于同一水系或者同一相对独立地理环境的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血吸虫病联防联控,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同步实施下列血吸虫病防治措施:

(一)在农业、兽医、水利、林业等工程项目中采取与血吸虫病防治有关的工程措施;。

(二)进行人和家畜的血吸虫病筛查、治疗和管理;。

(三)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监测;。

(四)调查钉螺分布,实施药物杀灭钉螺;。

(五)防止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直接进入水体;。

(六)其他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同步实施。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两个以上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或者两个以上设区的市需要同步实施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并组织实施。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同步实施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共同制定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报国务院卫生、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实施农业、兽医、水利、林业等工程项目以及开展人、家畜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应当符合相关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的要求。相关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制定。

第十三条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渔船集中停靠地设点发放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按照无害化要求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修建公共厕所;推行在渔船和水上运输工具上安装和使用粪便收集容器,并采取措施,对所收集的粪便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应当安排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推广、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以及人、家畜饮用水设施建设等项目。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安排农业机械化推广、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以及人、家畜饮用水设施建设等项目,应当优先安排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的有关项目。

第十五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无害化要求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保证厕所和沼气池具备杀灭粪便中血吸虫卵的功能。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公共厕所应当具备杀灭粪便中血吸虫卵的功能。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应当适应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引导和扶持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推行以机械化耕作代替牲畜耕作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应当引导和扶持养殖结构的调整,推行对牛、羊、猪等家畜的舍饲圈养,加强对圈养家畜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开展对家畜的血吸虫病检查和对感染血吸虫的家畜的治疗、处理。

第十七条禁止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进行水利建设项目,应当同步建设血吸虫病防治设施;结合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江河、湖泊治理工程和人畜饮水、灌区改造等水利工程项目,改善水环境,防止钉螺孳生。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应当结合退耕还林、长江防护林建设、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湿地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林业工程,开展血吸虫病综合防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应当结合航道工程建设,开展血吸虫病综合防治。

第二十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血吸虫病流行病学资料、钉螺分布以及孳生环境的特点、药物特性,制定药物杀灭钉螺工作规范。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药物杀灭钉螺工作规范,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药物杀灭钉螺工作。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实施药物杀灭钉螺7日前,公告施药的时间、地点、种类、方法、影响范围和注意事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杀灭钉螺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

第二十一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血吸虫病监测等流行病学资料,划定、变更有钉螺地带,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告有钉螺地带。

禁止在有钉螺地带放养牛、羊、猪等家畜,禁止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和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有钉螺地带设立警示标志,并在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解除有钉螺地带决定后予以撤销。警示标志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警示标志。

在有钉螺地带完成杀灭钉螺后,由原批准机关决定并公告解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血吸虫病的监测、筛查、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和处理工作,开展杀灭钉螺、血吸虫病防治技术指导以及其他防治工作。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并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地上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工程竣工后,应当告知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其对该地区的血吸虫病进行监测。

第二十四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血吸虫病。

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控制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的需要,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下列应急处理:

(一)组织医疗机构救治急性血吸虫病病人;。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杀灭钉螺和处理疫水;。

(四)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在有钉螺地带设置警示标志,禁止人和家畜接触疫水。

第二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急性血吸虫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三)指导医疗机构和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处理疫情;。

(四)卫生主管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七条有关单位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应当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并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因防汛、抗洪抢险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应当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采取防护措施。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对参加防汛、抗洪抢险的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

第二十八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组织开展对本地村民、居民和流动人口血吸虫病以及家畜血吸虫病的筛查、治疗和预防性服药工作。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晚期血吸虫病病人的治疗。

第二十九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畜和植物的血吸虫病检疫工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经检疫发现的患血吸虫病的家畜,应当实施药物治疗;植物检疫机构对发现的携带钉螺的植物,应当实施杀灭钉螺。

凡患血吸虫病的家畜、携带钉螺的植物,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未经检疫的家畜、植物,一律不得出售、外运。

第三十条血吸虫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血吸虫病防治规划、计划,安排血吸虫病防治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需要,对经济困难的县级人民政府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国家对经济困难地区的血吸虫病防治经费、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理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对承担血吸虫病防治任务的机构的基本建设和跨地区的血吸虫病防治重大工程项目给予必要支持。

第三十二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或者审批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农业、兽医、水利、林业等工程项目,应当将有关血吸虫病防治的工程措施纳入项目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农民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对经济困难农民的血吸虫病治疗费用予以减免。

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血吸虫病病人,不属于工伤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未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人员因防汛、抗洪抢险患血吸虫病的,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解决所需的检查、治疗费用。

第三十四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血吸虫病病人进行救助。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家畜免费实施血吸虫病检查和治疗,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

第三十六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血吸虫病流行趋势,储备血吸虫病防治药物、杀灭钉螺药物和有关防护用品。

第三十七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血吸虫病防治网络建设,将承担血吸虫病防治任务的机构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第三十八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血吸虫病防治计划时,应当统筹协调血吸虫病防治项目和资金,确保实现血吸虫病防治项目的综合效益。

血吸虫病防治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者挪作他用。严禁倒买倒卖、挪用国家免费供应的防治血吸虫病药品和其他物品。有关单位使用血吸虫病防治经费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血吸虫病监测、预防、控制、治疗和疫情的管理工作,对杀灭钉螺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

(二)家畜血吸虫病监测、预防、控制、治疗和疫情管理工作情况;。

(三)治疗家畜血吸虫病药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农业工程项目中执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情况。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对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水利工程项目中执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林业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林业工程项目中执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反或者不执行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处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当共同处理。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在履行血吸虫病防治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血吸虫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五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在有钉螺地带放养的牛、羊、猪等家畜,有权予以暂扣并进行强制检疫。

第四十六条上级主管部门发现下级主管部门未及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责令纠正,或者直接处理下级主管部门未及时处理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血吸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开展血吸虫病联防联控的;。

(二)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时,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应急处理的;。

(三)未履行血吸虫病防治组织、领导、保障职责的;。

乡(镇)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血吸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血吸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制定药物杀灭钉螺规范,或者未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药物杀灭钉螺工作的;。

(六)未组织开展血吸虫病筛查、治疗和预防性服药工作的;。

(七)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八)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四十九条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植物检疫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农业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造成血吸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技能培训和考核的;。

(四)未对本行政区域内出售、外运的家畜或者植物进行血吸虫病检疫的;。

(五)未对经检疫发现的患血吸虫病的家畜实施药物治疗,或者未对发现的携带钉螺的植物实施杀灭钉螺的。

第五十条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或者未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

(三)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杀灭钉螺的;。

(四)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血吸虫病,是血吸虫寄生于人体或者哺乳动物体内,导致其发病的一种寄生虫病。

疫水,是指含有血吸虫尾蚴的水体。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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