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台账详解(精选14篇)

时间:2024-05-12 13:36:05 作者:GZ才子

学校是一个集体,学生在这里与老师和同学建立了紧密的联系和交流。小编为大家收集了一些学校总结的案例,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的灵感和参考。

学校校园安全管理制度

1、在校园内临时施工的单位、人员必须执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管理。

2、施工单位使用人员,必须严格审查身份证件,并由施工单位负责逐个造册(附身份证复印件)报学校总务处备案。

3、施工场地要有护栏物隔离,并有明显的非施工人员不得入内的标志,预防发生意外事故。

4、施工单位内部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物资的看管,有专门的值班巡逻人员,防止发生失窃事件。

5、施工单位人员要统一到学校总务处办理《临时出入证》,服从门卫管理,携带物资出门,施工单位应签发出门证,否则,门卫有权暂扣查询。

6、施工车辆进入校区不准鸣号,应减速慢行,注意行人,沙、石、土不得散落校园,影响校园环境卫生。

大学校园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教委发布的《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校师生员工以及来我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的师生员工,应持有本校的工作证、学生证或学校发放的其它有效证、章进入学校。

第三条:学校招用的临时工和校内的暂住人员,进校后应立即到保卫处登记,办理暂住证和临时出入证,并交纳证件成本费和抵押金,凭证进入学校。

第四条:国内新闻记者来我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并事先征得学校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五条:外籍人员来我校进行公务、业务、采访活动,须持省、市有关部门的批件,经外事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在外事部门人员的陪同下进行活动。

第六条:外来人员进入本校,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学校的校园管理秩序。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应向学校保卫部门报告,由校保卫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第七条:学生不得在学生公寓内留宿校外人员,特殊情况须留宿校外人员的,应当事先报请舍务管理部门批准。学生公寓内严禁留宿异性。违反以上规定的,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有权责令留宿人员离开学生宿舍,并视其情节报保卫处,按照《长春大学校园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处理。

第八条:严禁在校园内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它干扰正常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学校工作人员进行侮辱和诬陷,不得随意到工作人员的办公室或宿舍内进行纠缠,不得干扰他们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制止,学校保卫处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并对已经造成后果的,由保卫处按照《长春大学校园治安管理处罚规定》进行处理。同时,人事部门或学生部门也要根据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条:不准在公寓区、教学区进行妨碍正常生活及教学秩序的文体活动。不得在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写、乱刻、乱贴、乱画;不得损坏花草树木;不得损坏公私财物。

第十一条:告示,通知、启示、广告等,应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报请学校宣传部或保卫处同意。对于张贴、散发违背我国法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诬陷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未经批准,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在校园内设置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物。不得擅自设置和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在校园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保卫处有权令其拆除和取缔;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自行拆除的,由后勤管理处组织拆除,费用由设置、安装者负担。

第十三条:师生员工和群众团体在校内举行集会、演讲等公众活动(不包括学校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集会以及学术报告等活动),事先需报请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学生需报请校团委或学生处批准。申请中应注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责任人姓名和安全措施等,并报保卫处备案。集会、演讲等活动不得反对我国法律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十四条:师生员工组建社会团体,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校内非社会团体组织和报刊,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五条:禁止商贩进入学校内设摊、叫卖、收购。违反以上规定的,学校保卫处有权按照《长春大学校园治安管理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外来机动车辆进入学校须经门卫同意,并进行登记。车辆进校后,应按照指定路线限速行驶,不准鸣笛。入校车辆一般不准在校内过夜,确需过夜的,需经保卫处批准到指定地方存放。本校机动车辆凡是不执行任务的,应当停放在车库、车场内,不得在校内其它地方停放。本校师生员工的自用车辆,应按学校规定的地点存放。外来车辆应在门卫登记,经许可后进入学校,并按指定地点存放。违反以上规定的,师生员工有权制止并报告学校保卫处,保卫处有权按照《长春大学校园治安管理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进入校园的外来青少年(包括学校家属子女)违反本规定的,保卫处除对当事人按照规定处罚外,同时通知其所在单位、学校和家长。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并由保卫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学校校园安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工作,强化学校安全意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设立领导机构。

安全工作由校长负总责及主管领导。校长是单位的第一责任人。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开展工作。

二、门卫职责。

1、严格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出入校门的车辆和人员的管理,认真做好来访人员的登记工作。

2、本校学生出入由红领巾监督岗进行监督。

3、对凡携带物品进出校门的人员,必须认真检查、验证、登记,若有来历不明者,值班人员有权询问或阻止进入。

4、严禁做生意的人及其他闲杂人员入内。

5、严禁学生强行出校门,杜绝翻院墙外出等行为。

6、加强对学生的自行车的管理与保管,严禁任何人员在校内骑车。

7、加强对教学楼及周边设施的巡查,排查各类隐患,杜绝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组织校外活动。

1、组织师生进行校外活动,必须书面请示,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组织实施。

2、活动前必须组织有关人员对活动区域和路线进行实地考察,制定好活动计划安全措施并上交学校。

四、学校内部活动。

1、教师禁止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严禁在上课期间令学生离开课堂。

2、保证学生活动安全,预防课堂安全责任事故。上课铃响,教师及时到位,并不得随便离开课堂;室外活动课要制定计划、严密组织。

3、加强对学生食品安全的管理,强化质量,必须专人管理。

4、要制定师生在紧急情况下安全撤离预案,每学期都要定期组织好演习。

5、遇恶劣天气,要组织好学校大门附近人员与车辆的输导工作,保证学生安全。

6、依季节特点对学生进行防雷、防盗、防触电、防溺水各方面安全教育;向学生家长进行宣传;要做好各项安全工作记录(备查);注意春秋季节传染性疾病的预防和上报。

7、学生在校期间,教师不准让学生出校办事;不准让学生做或让学生替老师做有危险的事;不准组织集体购生食、冷饮。

8、学生在校期间,各种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校园。特殊情况特殊处理,但必须指派专人维持秩序。

五、要认真开展好交通安全宣传活动;要与骑车上学学生的家长签订安全协议书。

六、校长定期组织安全工作自查。

七、学校行政、教师要高度重视校园安全,发现校园中存在得安全隐患及时汇报、及时处理。

八、加强对值班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提高责任和防范意识;带班教师不得脱岗。

九、加强对教师师生的交通安全教育,保证交通安全。

十、财会和保管人员严格执行相关财务制度,保护好学校财产。出纳员存取大额现金时,学校优先遣专人陪伴。

十一、依季节变化(重大节日前)及时向学生家长发放通知书和作息时间表。

十二、强化饮食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导致食物中毒隐患。

十三、及时化解、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防止激化。

十四、保证信息畅通,出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妥善处理。

学校校园校舍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学校校舍安全管理工作,减少因校舍发生的不安全事故,经研究特制定以下制度 。

1、学校要成立校舍安全检查领导小组,目标明确,责任到人,严格管理。

2、学校定期组织全校师生学习校舍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防范技能,教育师生防火、防电、防震、防拥挤、防意外事故的发生,对校舍安全隐患和事故的发现和发生及时作好逐级上报,排除和积极处理工作,在每层楼梯口处标明“上下楼梯,请勿拥挤的警示。

3、学校安全领导小组要坚持对校舍安全做到”八查八看“。即查墙基看下陷风化,查墙体看倾斜裂缝,查屋顶木梁看断裂虫蛀,查围墙看雨淋风刮程度,查流水看排水畅通,查校址坐落看前后水冲,查校外四周看危及师生安全因素,查死角看隐患。

4、学校管电人员经常对学校用电进行检查和报告和维修,在组织各类活动用电时,要考虑安全隐患,以防事故发生。

5、学校要经常作好校舍安全防范工作,学校和班主任 、教师 、家长、学生 要定期签订安全责任书和安全保证书。并认真组织学习实施。

6、对学校的安全责任区划分实行上墙警示,重点地段要有警示标语和明显标志。校舍安全领导小组要作好有关校舍安全工作的会议、检查、安全责任等记录整档工作,一并纳入学校安全档案。

一、学校严格按照设计功能,确定校舍(含校舍附属设施,下同)的用途、荷载和使用年限。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校舍的'使用功能。学校不得将校舍出借、出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二、新建校舍要确保施工质量。竣工后的校舍须验收合格才可使用。

三、学校校舍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拆建、改建,不得违章搭建建筑(构筑)物。确需改建的校舍,须报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由设计单位提出施工图纸,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四、重视校舍安全。校舍的走道、楼梯和主要出入口不得堆放杂物,不得堵塞紧急疏散通道,不得在疏散通道加门、上锁。

五、建立校舍安全预警体系,制定防险救灾应急预案,切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六、建立自然灾害安全教育预防制度。学校要教育师生自觉提高安全意识,维护校舍。发生灾害性天气时,要加强值班巡查,发现校舍损坏和险情时,要做力所能及的维护、加固。

七、建立校舍安全检查制度,对校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八、经常检查和维护学校的排水系统、供电线路及消防器材等设施。各类建筑物的竖向排水、屋面和地面排水应保持通畅,发现破损,要及时修补。对老化的供电线路,必须及时更换。要保证校园内消防器材的可靠使用。

学校校园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学校教学、教研和生活秩序,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加强对师生的交通安全法规教育,增强交通安全意识。

2、校车、小汽车、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停靠在学校指定位置内,不得随意停放。

3、校园内禁止骑自行车。未满16周岁的学生不得骑电瓶车,未满12周岁的学生不得骑自行车,满12周岁的学生要骑自行车必须申请通过,在规定位置停放。

4、外来车辆若无正当理由,未经门卫允许,一律不准擅自驶入校内。

5、学生进出校门靠右行走,不准奔跑打闹。

6、门卫、值日行政、教师要管理好校门口的交通秩序。

7、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要注意慢行观察,并减速慢行。(车速控制在时速5公里内)。

8、开家长会等各类活动时,门卫应指挥车辆有序停放。

9、机动车辆未经许可不准在校内停放过夜,确需在校内停放的车辆和自行车,应在指定地点停放,并接受管理人员管理。

10、教职工驾驶机动车进入校园的,在学生上学、放学要高度警惕。开小车的放学时与学生错峰放学,即在学生放学20分钟后才能离开学校。同时在学生课间休息、以及上体育课时间注意学生动向,避免发生碰撞事故。

以上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如有违犯,学校安全领导组按相应的条例追究责任。

学校校园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我校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学生健康成长,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遵循"注意防范,自救互救,确保平安"的原则,根据我校的实际,制定本规定,要求全校认真贯彻执行。

1、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制定学校各类人员安全责任制和各方面的安全措施,学校师生应树立安全第一、安全无小事的思想。

2、学校每学期采用多样化的教育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每班每月应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发现问题应及时并进行安全教育。各班要对学生进行紧急情况处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识教育、紧急电话(如110、119、122、120等)使用常识的教育。

3、学校每学期都要与全校各科室各班级签订安全防火责任书。各科室各班级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分别制定本科室本班级的防火制度,每月自查一次,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无力整改的立即报告主管领导,最大限度地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每个办公室只设一个电插座,坚决不使用电炉子、电暖风、电座垫;在教室不使用电水壶、热水器。对师生员工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防火教育。

4、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学生出现伤害事故要做到"三个第一",即:第一时间把学生送往医院、第一时间向学校领导汇报、第一时间通知学生家长;重大事故的上报要形成书面报告,由学校出面向教育局及相关部门汇报。

5、实行领导值日,教师值日制度,填写值日登记表。

6、不经学校同意,各部门各班不得组织学生上街宣传或参加庆典活动以及参加其他活动。

7、建立安全工作检查制度,每学期初、学期末,学校领导都要会同电工全面检查电源线路一次,发现老化、打火、脱位等情况及时更换或整改;平时也要注意观察,发现异常,立即处理。

学校领导要经常检查校内各种体育、课外活动、消防、基建等设施情况,对有不安全因素的设施要立即予以拆除。

1、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含社会实践、社会调查、春游、秋游、参加公益劳动、义务劳动、参观访问等)要实行申报制度,制定安全措施,活动方案必须经校领导审阅签字同意方可实施。组织到外地或较远活动的需经区教育局审批。

2、活动时班主任是各班的具体责任人,副班主任附连带责任。

3、活动的路线地点,事前应进行实地勘查,不得组织学生到危险的地方开展活动。

4、活动来往的交通工具必须向有营运资格证的专业运输部门租用。

5、每次活动都要有安全、保卫、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特别是野炊、爬山、野餐时要注意防火、防食物中毒。

6、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学生进行游泳安全教育,以提高学生的游泳安全防范意识,让学生掌握游泳自护、自救、互救安全防范的知识和本领,严格学生参加游泳活动的审批程序和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学生游泳活动的安全责任,确保学生游泳安全。不准学生私自到河边游泳。

1、各科教师在教学活动时要严格按照学科教学要求保证学生的安全。

2、上课期间,教师不得要求学生中途离开教室回家。

3、对学生的实验操作,应按安全规定严格要求,实验室应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对带腐蚀性、有毒、易燃、易爆的物品要登记造册,按规定存放,责任落实到人,一旦发生失窃,应及时报告,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4、各科教师应重视学生课间休息活动的安全教育,行政值日教师应加强课间巡视,及时发现和处理危及学生安全的因素,杜绝意外事故发生。

1、努力搞好后勤工作,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思想,为教学工作创造良好条件,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2、后勤人员应做好学校的安全保障工作,要经常性地对学校的校舍、围栏、固定设施、水电、电杆、树木等进行检查并作记录,保证楼道的照明,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领导,采取措施,及时修缮和处理。

3、每学期采购或为教学提供的设备、仪器物资要有规定和安全系数,如因质量问题造成事故,要追究采购人员的责任。

4、日常保证全校师生使用饮水机,饮用矿泉水,避免水污染的侵害。以此全力避免疾病的侵入和漫延,确保师生的健康与安全。

1、学校集会、做操应由学校体育教师专人负责统一指挥,保证集会、作操的纪律。

2、学校集会、做操应以班为单位排队进场,上下楼时不要拥挤,不催促学生快跑,进出会场要有序,严防挤压事故的发生。

3、学校集会、做操应以班为单位,指定安排座位或站队,由班主任负责,防止学生乱窜,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1、在遭遇不可预见的台风、火灾、地震等灾害时,应组织学生紧急疏散和撤离现场,保证学生的生命安全。

2、加强对学生进行防灾、抗灾的教育,教给学生遇灾后的自救互救的办法,培养学生的生存能力。

3、遭遇不可预见灾害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援助,全力保护学生的安全。

4、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

1、重视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主动联系辖区的派出所、社区抓好治理工作。

2、行政值日教师除做好校内的巡视工作,还要注意对校园附近环境的巡查,发现社会流氓、恶少对学生骚扰,要及时报告"110"或附近派出所,保护学生的安全。

3、每天放学,小学一、二年级由教师护送过主要的路口,然后让学生结对返家。

4、教育学生敢于与坏人作斗争,并教给方式和方法,提高学生的自护能力。

1、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2、发动师生,开展"卫生防病月"活动,认真搞好学校境卫生、教室卫生、及个人卫生。根除传染病病源。坚持"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的卫生制度。

3、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卫生防疫、防中毒宣传教育,全校师生树立"健康第一"的思想。

4、加强管理,特别对学校师生的用水、饮用水一定要符合标准。

充分发挥门卫和保卫人员的功能,对学生提出严格要求,没有特殊情况,严禁离校。强化全方位全天候封闭式管理,杜绝学生与社会闲散人员的接触,以避免意外矛盾和事故的发生。

学校校园安全管理制度

1、树立“学生安全人人有责”的观念,班主任、任课老师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严格课堂教学管理,确保课堂教学安全。上课教师要加强课堂教学的组织工作,严禁学生在课堂上随意下位、追逐打架等,以防事故的发生。

2、各任课教师要认真组织每一堂课的教学,做到上课前先清点、记载学生人数,课后向班主任反馈;发现其它问题先及时做好处理工作,然后再向有关部门反应。

3、在教学过程中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密切观察、掌握学生在课堂上的动向;制止学生之间发生口角,杜绝学生由于打架、斗殴而产生的不安全事故;使用圆规、刀具等要注意安全。

4、教学过程中要关心学生,以平等的态度对待学生,尊重学生人格,避免讽刺、挖苦、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杜绝由于教育不当而导致学生出现的安全问题。

5、在教学中教师必须坚守岗位,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中途不离开教室,不发生课内意外伤害事件。因离岗而引发的学生安全事故,任课教师要负全部责任;维持好课堂教学秩序,不准学生随意私自离开教学场所;对学生生并意外伤害等先要做妥善处理,后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6、下课铃响后结束上课,以免拖堂影响学生上厕所、活动和做好下节课准备工作。因拖堂造成学生争先恐后上厕所而发生事故的,教师负全部责任。因拖堂影响下节课的,按教学事故论处。

7、体育课教师要认真组织好体育课,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课前做好充分准备,对所用器材要做好检查,消除各种隐患。

(2)经常检查室外体育设施,发现设施不安全的,能排除的则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立即停止使用该设施。

(3)上体育课时学生必须穿运动服和运动鞋,不得随身带有钥匙、小刀等硬物。

(4)教师要在课前课后做好学生整队、清点学生人数工作。

(5)教学内容要严格按教学大纲进行,课堂上不得让学生自由活动。

(6)教学过程中必须自始至终做好学生的组织工作,保证学生在准备、学习、练习时,均整齐队列、安全有序,不得出现学生散乱、教师离场等严重违纪行为。

(7)要做好动作示范及学生练习的组织、保护工作,指导学生正确操作,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严防教学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

(8)老师不得指导学生开展有危险性的活动,教育学生不准离开老师规定的范围。

(9)不要强行让学生做一些力所不及的运动。

(10)体质弱、生并身体特殊、女生特殊期的学生可向教师申请不参加体育活动,但体育教师要做好登记。

(11)在体育活动中老师有组织、指导的责任,因组织指导过错造成学生身体伤害事故的,老师要负责任。

(12)体育课或课外锻炼中,凡出现受伤情况,及时送往校医务室或医院;同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8、上实验课教师及实验员要切实上好实验课,保证实验课的安全。(1)实验员要严格按教材要求做好实验准备,对所用药品、器材要于课前检查并进行预做,确保药品器材安全有效。不得让过期变质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器材药品进入课堂。

(2)上课教师要认真组织实验课的教学工作,必须做到:课前认真组织学生预习实验内容,让学生对实验内容及步骤熟记于心,并教会学生必要的实验安全知识及处理安全事故的知识;上课时先讲实验要点及安全注意事项,并对重要操作进行必要的示范和演示;上课过程中进行认真指导和全面监控,确保学生安全。

(3)所有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做到课前预习,课间认真实验,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实验步骤,不懂就问,有问题及时向老师汇报。

9、除体育课外,其它需上室外课的科目,教师必须于上课前一天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上室外课,并必须认真组织教学确保学生安全。

10、各位教师要严格按课表上课,禁止教师私自更改教学内容,禁止教师之间私自调课和代课,如有发现,每节按双方各旷工一节处理。

11、全校师生必须认真执行本制度,教务处将对此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把检查结果纳入期终考核,如因自身疏忽或违反本规定造成安全事故者,有关责任人将负完全责任。

学校校园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z市教育局[2xxxx]10号,经学校研究决定,制定《z省浦江高级中学机动车进出校园补充规定》:

2、经同意进校园的机动车一律从校前门南侧门进出;

4、学生上下学进出校园期间10分钟严禁机动车与学生混行。

5、对违反规定的教职工,学校将进行帮助教育,对屡教不改的将进行大会通报批评。

本补充规定从二0一五年九月一日起正式施行。

大学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为了充分体现“文明、卫生、有序、活泼”的宿舍文化气氛,进一步加强我系对各寝室的管理,逐步建立完善的管理与监督体制。在系领导和班主任的正确领导下,在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三自方针的原则下,我系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

1、学生必须遵守《学生宿舍文明公约》。

2、树立法制观念,遵纪守法,对我系有意见可通过正当渠道向我系提出,不准起哄,乱丢乱砸。

3、严禁在学生宿舍使用任何炊具自做饭菜,一经发现没收炊具,批评教育,并处以罚款。

4、在校学生必须在学校安排的寝室就寝,不准擅自换寝室,换床位。

5、严格遵守作息制度。晚上熄灯后,不得随便外出,特殊情况需外出者要向班主任开假条。在规定的学习、休息时间内,严禁打闹喧哗及进行各种有碍别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

6、男同学一律不得进入女生宿舍,如不听劝阻,强行闯入者,宿舍值班教师及门卫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7、提高警惕,学生会值班人员对可疑人员进行盘问并报值班教师、安保处。

8、严禁携带有毒物品与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反动淫秽书刊、音像制品进入学生宿舍;严禁在宿舍区内燃放烟花、鞭炮。

9、保持室内整洁、门前清洁,做到卧具折叠一致,桌凳摆放一致,各种用物放置有序;不准随地吐痰,积存脏衣,乱丢果皮纸屑,乱倒饭菜和向窗外倒水、扔垃圾。

10、严禁在走廊里存放任何物品,包括纸篓、扫把等卫生工具。

11、禁止在宿舍内私接电源和使用电器设备。

12、爱护宿舍的公共财物,不准在墙上打洞,不要猛力拉门窗、拖拉桌椅子或在上面乱刻、乱画,严禁用脚向墙上踢及用手向墙上掷球,严禁用脚踢门、踢墙、踢走廊走格,无火灾时,不准随便搬弄消防器材。

13、严格钥匙管理制度,学生不得擅自调换门锁,发现问题应及时到物业和门卫登记。

1、未经我系同意,不准在房间内留宿非本房间人员,并严禁留异性人员住宿。

2、必须注意安全用电,节约用水。学生宿舍除校方同意使用的电器外,不得使用电炉、电热棒、电茶壶、电熨斗等高功率或危险性的电器设备;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电器;严禁私接电线、偷电。违反本规定对他人或院方财产造成损失的要照价赔偿,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3、必须保持宿舍内外的整洁卫生,房间内不得张贴不文明健康的装饰,不准在宿舍内外乱扔、乱吐、乱丢、乱倒脏物;禁止饲养各种小动物。

4、必须爱护宿舍内的家具、水电设施、门窗、门锁等,人为损坏的要照价赔偿。住宿期间无条件服从我系对宿舍的调整。

5、不准在宿舍走廊打球、溜冰;不准敲打铁桶、脸盆、餐具等器具;任何时候不得喧闹起哄或向楼下摔东西,并禁止在宿舍区内打架、斗殴、谩骂、酗酒、聚众哄闹。

6、提高警惕,注意防火防盗。房间内严禁使用蜡烛、煤油灯等明火照明;严禁使用液化气瓶,严禁燃放鞭炮、烟花和在走廊内烧东西。

7、离开房间要锁好抽屉、关好门窗,妥善保管好贵重物品以及房门钥匙,不准将房门钥匙交给其他人员。

8、房间内发生案件时,应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学院有关部门和报警。

9、住宿人员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发扬见义勇为精神,对宿舍区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未经许不准推销和销售商品。

10、以上各条款请住宿者严格遵守。因住宿者违反规定而造成的财物损失、人身伤害及政治影响等,按有关规定或法律手段进行处理。

日后的工作中努力学习各种相关规定与技能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宿舍管理,把学生宿舍当作自己的家,把维护学生宿舍的稳定和谐当成自己的职责,把建设营造安定和谐的宿舍当作自己的任务。相信我们的宿舍会更加的整洁、温馨、和谐。

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切实抓好防范交通事故的工作,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2、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班主任老师、科任老师是具体责任人,把防范交通事故的工作落到实处。

3、学校要建立上下学导护制度,并将其落实到日常的安全管理中去。

4、学校要反复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宣传交通规则,养成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的良好习惯。定期邀请交警到学校进行交通安全知识宣讲。

5、学校要对使用不同交通工具上学、放学的学生,分别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对步行的学生,要教育和提示他们特别注意经过十字路口和横穿道路时的交通情况。

6、加强校园内的交通管理。规范校内机动车的停放地点,车辆在校内的最大行驶速度15公里/小时,加强对学生校园内骑自行车的督导和管理,校外车辆不征得学校管理部门的同意,不能在校园内行驶,并定期开展交通安全检查,填写好安全台账。

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有关交通法规,为切实保障师生生命安全,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加强安全教育,建立交通安全工作机制。

1、加强交通安全教育。结合每一次大型集体活动,对学校师生员工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加强安全防范,提高师生员工安全自救自护能力。

(1)成立学校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安全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亲自挂帅,分管领导是学校安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制订学校的安全预案;班主任是交通安全的真接责任人,具体负责落实交通安全的具体措施。

(2)建立学校交通安全事故申报制度。当师生发现交通安全事故或意外伤亡事故时,应按学校《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

(3)建立和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度。实行校领导、中层干部、班主任三级交通安全责任制,层层落实,层层把关。

1、车辆、行人进出校园必须各行其道。不得在校内骑车,自行车进出校园须推车慢行,礼让行人,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2、未满十二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单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乘坐二轮和三轮摩托车必须戴安全头盔;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不准附载不满十二岁的儿童,轻便摩托车不准载人。

3、上街要走人行道,在没有人行道的地方要尽量靠边走,不在马路上打闹或者做其它有害交通和安全的事情,走路时注意力要集中,还要注意脚下的沙井盖。

4、横过车道,须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遵守信号的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注意车辆,不准追逐、猛跑。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有人过街天桥或地道的,须走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

5、不准穿越、倚坐人行道、车道和铁路道口的护栏,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大学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食品卫生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安全包括校园范围内的道路交通、食品卫生、危险品、消防、生产、校内设施(宿舍、教学设施等)、集体活动、健康卫生等涉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分工负责、责任追究、奖惩并重、长效管理、科技防范的原则。

第四条 各部门、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的安全工作责任人,全体教职工都是安全工作者。各部门、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各级安全责任制,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 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预防在学校实施的教学科研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内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学科研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并造成师生员工人身、财产损害后果的事故,确保学校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第六条 学校成立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为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依本规定对学校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和奖惩。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抵制。

第八条 负责安全管理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负有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制订安全规章制度和工作、实验规程。

(三)开展安全工作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整改。

(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工作的经验。

(五)其他安全工作。

第九条 具体分工原则如下:

(一)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安全保障体系和危机处理应急系统。

(二)团委:负责对学生社团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

(三)学生处:负责学生安全教育、集体活动等安全及心理健康咨询、辅导。

(四)保卫处:负责校园道路交通、消防、校园治安等安全。

(五)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实验用危险品管理、实验室设施设备等安全。

(六)总务处:负责教学、实验、行政和生活用建筑物及其设备设施、校园道路基础设施、校园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防汛防风等安全。

(七)体育部:负责体育活动、体育器材和活动场所安全。

(八)后勤产业集团:负责饮食卫生、学生宿舍、校车的安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的安全。

(九)医院:负责医药卫生、防病防疫、食品卫生监督等安全。

(十)基建处:负责对在校园内施工的各类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生产。

(十一)其他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应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工开展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一)交通安全教育。

(二)消防安全教育。

(三)饮食卫生安全教育。

(四)防盗、防骗、防抢、防伤害教育。

(五)用电安全教育。

(六)实验、实习及社会实践安全教育。

(七)体育运动安全教育。

(八)劳动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根据地域、环境、季节特点,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及各类大型活动中。将放假前、开学初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时段,重点向学生介绍水陆交通安全、饮食卫生、校内外活动安全及其他意外事故的自救、自护知识,组织消防逃生演习等。

第十二条 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

第十三条 加强对驻校工程队和其他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在协议、合同中明确有关安全教育、管理规定、安全责任以及违约责任,日常管理中一旦发现违反规定和协议的行为要严格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学校的宣传教育阵地和设施,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安全工作分管责任人、安全工作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且考核合格。

第十六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工作,要求如下:

(一)严格按性质划分交通区域。做到施工区域与教学区、生活区隔离;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适当隔离,如设置专门的步行道路区域等。

(二)交通主干道要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标线,如限速、禁鸣、分道线等。

(三)机动车道要设置合理、适当的减速装置,限制校内机动车辆的行驶速度。

(四)切实改善校内的交通环境,如路灯照明、斑马线、清除遮挡司机视线的绿化等。

(五)严格进行日常管理:交通高峰时段,一些主要路口要及时派人员到现场维持交通秩序;加强校门门卫的管理,工程车、外来车辆进出校门要严格实行进出登记制度。

(六)校园道路应保持畅通无障碍,道路施工应事先报基建处、总务处、保卫处审批,施工现场应设置隔离带,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加强道路设施日常管理,及时消除影响通行安全的隐患(如窖井盖缺失、路灯缺损等)。

第十七条 加强饮食卫生管理,规范食品加工流程,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严防食物中毒、传染病以及投毒破坏行为的发生。

食堂设施设备及食品采购、运输、加工、出售、储存等环节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采购食品必须索证,严把食品质量关。严禁从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处购进食品,不得允许无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校内经营食品,坚决杜绝过期、变质、有害、有毒及污染的食品进入校园。

食堂工作人员应经卫生防疫部门批准,实行持证上岗,并进行定期身体检查。不得聘用传染病原携带者或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从事食品加工经营。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应加强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等危险品的管理。各部门、单位危险品使用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熟知危险品的特性和安全防范、救治措施,并严格按要求开展实验研究工作。各种危险品应存放在危险品库或专用危险品橱柜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对危险品的领用、消耗,各单位应随时登记。危险品的废弃物应分类收集、统一处理,不得随意倾倒丢弃。

第十九条 加强消防和用电安全。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按规定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营业场所等人员密集的防火重点场所配齐配足消防器材,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保证灭火器材完好有效。有关管理人员能熟练使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设置人员疏散指示标志。开展夜间活动(包括上晚自习等)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和停电应急措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师生的安全撤离和疏散。

第二十条 保卫处是学校负责消防安全的部门,负责对学校的建筑设施根据建筑性质、使用用途等拟定和细分防火等级,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针对不同情况制订防火规定和防火方案,并配备消防器材,指导和监督使用单位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保持完好状态;开展防火安全教育与培训,组织防火演练,制订防火应急预案。对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进行消防安全审查、竣工验收等。

第二十一条 加强教学、行政和生活用建筑物的管理和监控,为师生创造良好学习、生活环境。学校校舍的设计、建设、使用及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配备应严格按国家有关安全规定进行。凡未经质检和消防安全部门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一律不得使用。

第二十二条 总务处应定期对教学、行政和生活用建筑物勘验检查,发现险情(危房、危楼、危墙、危厕等)应立即报告分管校领导。凡经区(市)以上建设部门鉴定的危房(c级和d 级),应立即停止使用,制定修缮计划和方案报有关部门,尽快修缮、加固或翻新。因校舍改建、扩建、改变用途等引起超载变化或超过设计年限的,应书面上报分管校领导,及时予以处理。应加强对电源、电器、电网及散热器的检查,防止因漏电或电线老化等问题引发事故。

第二十三条 体育器械、运动场所、实验设备等教育教学设施应严格按照安全和卫生标准配备,并定期进行检修。

第二十四条 加强校外集体活动的管理。组织教职工参加的各种大型活动应以安全为原则。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实习、实践活动、公益活动等各种集体活动应以安全、就近为原则,提前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措施和逃生应急方案。

第二十五条 实行大型活动批准制度。组织学生到外地或较远地方旅游及各类实习、实践、社会公益劳动等大型校外集体活动,应经本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组织学生参加集会、结社活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报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在教学计划外安排的学生外出活动,应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在外出前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配备足够的教师带队。对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严禁组织学生前往。

第二十六条 组织学生参加实验、勤工俭学等活动应坚持力所能及、确保人身安全的原则,健全安全操作规程,有针对性地进行劳动安全教育、组织纪律教育,加强劳动保护。

第二十七条 加强车辆管理,机动车辆应符合安全标准。严禁租用证件不全、车况不良等不符合规定的交通工具。严禁聘用无证和技术不良的司机,严禁超载运行。如遇风、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按规定必须停运的,应坚决停运。

第二十八条 凡在校园、礼堂、饭堂、教室、体育场、体育馆等场所举办文艺演出、放映电影录像、进行体育表演或比赛等活动,必须按照本规定,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好场内外秩序,保障活动的正常进行。举办文体活动,主办单位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措施和方案的组织实施,保卫处负责监督。各部门、单位组织的校内大型活动应注重安全防范。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自发组织的探险活动要加强引导。

第三十条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以及心理疾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体育课教学等体育活动的组织工作以及运动技术要领、准备、整理活动等方面的指导与安全保护,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体育课教学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地理、气候条件。

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对不适宜参加体育竞赛、军训以及其他剧烈运动的学生,应告知学生及其家长、老师,并按规定不安排其进行相关活动;对被发现因心理、精神问题而不能进行正常的学习、生活的学生,应按规定的程序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在保证学生安全的同时,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配合家长对相关学生进行后续的监护、治疗。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学生集体服用药品的有关规定,按卫生部门要求做好疾病防治工作。学校对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及某些重点疾病组织学生进行群体性预防用药,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经当地卫生、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必须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参加的原则,同时必须有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并密切注视学生有关不良反应及副作用发生。

第三十三条 加强校园治安秩序的管理。保卫人员应坚持昼夜值班,节假日、重大活动时期学校领导应轮流值班。对重大滋扰校园治安的.事件,应立即向主管校领导报告,并积极予以制止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加强门卫管理,建立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得进入校园,不得擅自进入办公室等场所,各部门、单位应防止各种破坏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 加强学生宿舍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三十六条 加强财务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对重点部门和要害部位,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防止因管理不善发生失火、失窃等事故。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团体或个人,需占用校道或学校场地进行各种活动(如学生社团活动、各种宣传、经商等),必须经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批准方可进行。

第三十八条 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切实做到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应建立安全制度,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检查本部门、单位安全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各二级单位根据本规定制定安全事故的危机应急预案,明确应急职责,成立应急队伍,进行应急预案演练等。

第四十条 建立完善学校安全工作常规管理制度。各部门、单位应对教育教学、科学实验等工作的各个环节提出安全要求,并对校内安全防范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加强管理,预防和消除教学科研等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四十一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有关部门、单位应定期对校舍(含食堂)、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及学校卫生保健品、化学药品、食品卫生、安全警示语等进行全面检查。特别在开学前、恶劣天气之前等,应加强重点防范,杜绝事故发生。各部门、单位应定期与不定期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督查,对存在问题应立即整改。

第四十二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每学年的工作总结应有安全工作的内容。学校将安全工作作为管理、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实施奖励。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个人及所在部门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第四十三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将事故发生情况报告学校职能部门和主管校领导。

第四十四条 发生师生员工伤亡、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或特大安全事故和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害社会安定的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主管校领导。

第四十五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联系公安、急救中心等部门,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和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并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有关责任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六条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第四十七条 重大突发事件一旦发生,立即启动学校《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行动方案》(或其它预案),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级领导、有关人员按预案行动,负责对重大突发危机事件进行紧急处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各有关部门、单位安全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并追究其经济(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规定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因学生缺乏相应安全知识,致使事故发生且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安全工作制度,未履行管理职责、管理不善,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三)未按有关法规要求实施校内设施建设和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四)未按本规定要求组织开展校内外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五)未按有关规定要求组织体育教学和课外活动、开展学校卫生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六)未按本规定要求加强校园秩序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七)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

(八)对事故未及时组织处理或阻碍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第四十九条 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或责任人,按《广东工业大学业绩金分配方案》扣除部分或全部业绩金。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5日起施行,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大学校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加强校园治安管理,创造稳定良好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规定,妥善处理涉及校园秩序管理的各种问题,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校园秩序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好本部门人员,共同做好校园治安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体师生员工以及在校园活动的所有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保证学院大局的稳定。

第五条:进入学院的人员,应当佩带校徽或持有学院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及其他有效证件,否则,保卫部门有权拒绝其进入校内。

第六条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院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院党委宣传部后,方可进入学院采访。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院采访,必须持有省人民政府外事部门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院党委宣传部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院采访。

第七条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院进行正常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院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院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由学院办公室安排活动。

自行要求进入学院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经过学院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进入学院。

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院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院。

第八条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入学院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安全。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学院保卫处报告,保卫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院。

第九条学生宿舍的管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各系配合管理,学生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校外人员,更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违反此款规定的,学生宿舍管理人员有权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

第十条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院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未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不准散发宣传品、印刷品。

对于张贴、散发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诬陷他人的.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情节轻微的,学院保卫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置、安装者应当报请学院相关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

除职能部门外,使用学院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学院党委宣传部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使用学院广播、电视设施。在校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学院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

违反规定的,学院有关机构可以劝其停止设置、安装或者停止活动,已经设置、安装的,学院有关部门可以拆除,或者责令设置、安装者拆除。

第十二条:在学院内举行集会、演讲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举办3日前向学院保卫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姓名,保卫处在举行前24小时内将审批决定通知组织者。

集会、讲演等应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反对我国法律确立的四项基本原则,不得干扰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公民的权利。

第十三条: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5日前分别向学院保卫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姓名,保卫处在活动举行3日前将审批决定通知组织者。

讲座、报告内容不得违反四项基本原则,不得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校园内禁止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它干扰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

违反前款规定的,学院相关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离开校园。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或其他人员,学院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保卫部门报请公安机关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小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不闯黄、红灯。

2、过马路走人行横道,不逆行、不在机动车道骑自行车。

3、骑自行车时不带人,不追逐打逗,不超速骑车。

4、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5、乘车时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6、在校内自行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7、在校外,自行车的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8、上下学途中,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如行驶路线中无机动车道,应当靠行道的右侧行驶。

9、坚持不乘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黑车”上下学,不擅自包车上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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