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欺诈工作总结(实用16篇)

时间:2023-12-17 16:33:27 作者:紫衣梦

通过月工作总结,可以发现自己在工作中的长处和短处,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希望广大读者能够从这些月工作总结范文中受益,并能写出一篇令人满意的工作总结。

保险欺诈工作总结范文精选

我国xx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亿,养老服务领域空间广阔,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辨识能力不强、权益保护能力不足的弱点,打着“养老服务”“健康养老”等旗号,设置陷阱,坑骗老年人的“养老钱”。

作为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办公室成员单位之一,民政部成立了打击整治养老服务诈骗工作领导小组,于x月xx日召开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并印发打击整治工作方案,明确了集中开展专项行动的具体部署,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健全相应工作机制,规范整治养老服务涉诈乱象问题,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x月xx日,民政部召开全国打击整治养老服务诈骗专项行动第一次推进会,部署推进养老服务领域打击整治环节的阶段性目标任务。

为确保专项行动抓紧抓细、走深走实,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均已制订印发本地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成立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抽调专门工作力量组建专班。如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成立了由厅长任组长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还组建了由养老服务处等多个处室为主要成员的工作专班;在河南省,各地市民政部门将专项行动纳入单位“一把手”工程,纳入年度工作重点,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工作专班,专项行动开展有力有效。

宣传发动、打击整治、总结提升是专项行动的x个关键环节,其中宣传发动贯穿始终。为了让广大老年人快速识别涉养老服务诈骗行为,各地民政部门组织开展了通俗易懂、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xx等多地民政部门梳理总结了养老服务诈骗的常见类型和套路,比如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开展“养老帮扶”等为名,通过免费礼品、高回报等噱头引诱老年人,进而实施养老服务诈骗、非法集资等,侵害老年人财产权益。与此同时,xx等多地民政部门整理制作了反诈公益短片、指南、告知书、海报、漫画等,通过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传播扩大影响力,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专门制作藏语宣传片方便老年人观看,陕西省富平县还将养老诈骗案例编入地方戏曲传唱。

xxxx年年底,民政部召开全国防范化解养老服务诈骗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对已经登记的养老机构和未经登记但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服务场所进行全面摸底排查。此次全国专项行动开展后,再次提出完成复查“回头看”的任务,准确摸清隐患底数,确保不留盲区死角。

目前,全国民政系统正在按照民政部统筹部署,对所有养老服务机构及场所开展复查,对风险问题进行再梳理、再整改、再纠偏,制定详细的工作台账,并建立风险隐患等级从高到低的“红橙黄绿”风险管控名单,实施分类处置,按照“一院一策”的要求,有效化解风险。注重部门联动,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沟通协调,协同对未登记备案但开展养老服务的场所、新成立的养老机构、嵌入式小微养老机构、农村互助幸福院等开展排查整治,形成工作合力。

为强化线索收集,福建省民政部门采取有奖举报等方式,增强防范打击整治的声势;江苏省将“xxxxx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平台”纳入养老服务诈骗举报途径;海南省民政厅要求加强举报线索核查,及时将核查结果、处理进展情况向举报人反馈,有效回应群众诉求。

开局良好,后程可期。全国民政系统将持续营造打击整治养老服务诈骗的.强大舆论声势,为广大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创建良好的社会环境。

打击欺诈骗保工作总结范文

为贯彻落实市局《关于将“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宣传活动深化到“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湛医保〔20__〕27号)的行动部署,持续巩固打击欺诈骗保的高压态势,努力构建一个“不敢骗、不能骗、不想骗”的监管新格局,我局自5月起在坡头区开展了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行动,现将主要行动总结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

5月10日,为将“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宣传活动深化到“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行动”中,我局召开了会议,会上陈杏局长总结4月份“打击其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集中宣传咨询月经验及做法,要求全体干部研究完善医保基金监管措施,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反欺诈体系,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持续在全区各级政府大院门口、各定点药店和人流密集的重要路口张挂宣传横幅,利用led塔宣传漫画短片。

按照__市和我区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部署,我局先后巡查了乾塘镇、南调街道办、官渡镇等镇街医院和定点药房,建立了“区医保定点机构管理群”微信群,通过网络媒体,有效传达了国家、省有关“打击其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信息,并要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医药单位开展自纠自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规范自身经营行为。

宣传是手段,实效是检验。医保基金监管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我局将严格按《__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医保基金监管措施,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反保险欺诈工作总结精选_

从保险业的历史看,保险欺诈一直是影响保险业健康发展的毒瘤。在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市场化的大趋势下,随着保险产品、保险服务的不断创新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保险欺诈也呈现出专业化、团伙化、虚拟化、复杂化等特征,防范保险欺诈风险已成为现代保险经营与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进程来看,防范保险欺诈风险工作起步较晚,目前还处于自发、零散状态。如何构建科学有效的反保险欺诈机制,已成为行业亟需解决的问题。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于2006年发布了《预防、发现和纠正保险欺诈指引》,该指引将保险欺诈定义为“欺诈实施者或其他当事人获取不诚信或不合法的利益的一项作为或不作为,并将保险欺诈类型分为内部欺诈、保单持有人欺诈和中介欺诈等。此外,还按照保险欺诈是否属于事前谋划,将保险欺诈划分为机会型欺诈和职业型欺诈。目前,我国对保险欺诈尚未形成一个明晰而统一的定义,大致可分为广义欺诈、一般欺诈和狭义欺诈。

广义欺诈实质上包含了保险过程中一切不诚信行为。包括:一是假借保险名义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如非法经营类的假机构,合同诈骗类的假保单、非法集资等。二是签订、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的不诚信行为。如误导宣传、误导销售,拖赔、惜赔和无理拒赔等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诈骗保险金类的骗保骗赔行为,以及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三是保险经营过程中各类弄虚作假的违法违规行为。如保险机构虚假承保、虚假退保、虚挂应收、虚列费用、虚假理赔等违规经营行为,以及保险从业人员侵占、截留、挪用公司或客户资金、商业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

一般欺诈主要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欺诈行为。包括:对保险公司的欺诈和对保险消费者的欺诈。如,投保时不如实告知,出险时故意隐瞒可能导致免赔的原因等。狭义欺诈主要指针对保险人的欺诈。包括投保人、保单持有人和保险中介对保险公司的欺诈,通常称为“保险诈骗。如为了骗取保险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等。

在第三方为主体的保险欺诈行为中,假机构、假保单等欺诈行为不仅直接骗取了保险消费者的保费资金,还造成保险消费者失去获得合法保险服务的机会,对保险消费者极有可能造成或有损失,即当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责任需兑现时,消费者无法获得保险金。这种情形一旦出现,对保险消费者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2.保险欺诈间接推高了保险产品和服务的价格。

由于假赔案类的保险欺诈大量存在,保险公司为了维持稳健经营,总是将这些额外的损失通过提高保险产品的价格来转移经营风险。美国反保险欺诈联盟的有关数据表明,仅1995年,美国因保险索赔欺诈的支出就高达853亿美元,相当于每个美国人为此支出326.47美元。欧洲保险人联合会(cea)估计25个欧洲国家中涉及保险欺诈的金额至少达到80亿欧元,相当于其年保险收入的2%;1999年,英国保险人协会(abi)认为3.9%的保险赔款支出(约9.3亿欧元)为欺诈者所得,导致每个被保险人为此多支付了4%的保险费。

3.保险欺诈侵蚀了保险公司的效益,甚至危及其生存。据美国的一项统计,美国1969年至1990年之间倒闭的302家保险公司中,30%是因为防治保险欺诈不力。保险欺诈案件的犯罪数较高,世界各国对保险欺诈案件的数量并无准确的统计。据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的经验估计,保险欺诈约占保险赔付总额的10%~20%。由此保守推算,每年我国保险业因欺诈案件形成的损失达400亿元。

4.破坏了保险市场的秩序,损害了保险业的形象。保险欺诈破坏保险行业和经济金融秩序、损害社会信用、败坏社会风气。为骗取保险金,不惜铤而走险,谋害被保险人,还将造成极大的社会危害。具体看,利用假机构、假保单进行欺诈,实质是非法经营,而且不用兑现任何保险责任,对合法保险机构的正常经营将造成极大的冲击。同时,这类骗取保费的欺诈案件增多,使社会公众对正常的投保心存疑虑,破坏了行业的形象。

1.反保险欺诈是维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客观需要。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角度看,开展反欺诈的首要目的就是要维护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财产安全权,保证保险消费者保费资金安全,以及正当获得风险保障的权利。

2.反保险欺诈是提高行业抗风险能力的重要途径。欺诈活动暗流汹涌,损失巨大,是中国这样的新兴保险市场不可忽视的风险因素。对欺诈风险做到可知、可控,关系重大。扎实有效地开展保险业反欺诈,挤压不正常的理赔支出,既有利于保持保险资金的充足性,又能够促进保险公司经营数据更加真实、透明,管理更加精细化,使大数法则的基础更加牢靠,保险公司可以更加精准地识别、分散风险,增强抗风险能力。可以说,反欺诈是保险公司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一个较好的切入点,也是当前保险行业转变发展方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3.反保险欺诈是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有力支撑。建立有效的反欺诈机制,快速地甄别赔案的真伪,有利于缓解防范赔款漏损与缩短理赔时间之间的矛盾,提高理赔效率。同时,可以减少因虚赔、滥赔导致的成本推动型费率上涨,增强保险产品的竞争力,也增进了消费者福利。另一方面,反欺诈技术融入保险业务流程,强化了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微观基础,而且在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具有循环累积、收益递增的特点,在扩大社会效益方面具有树立行业公信力、维护消费者利益的特征,对保险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4.反保险欺诈有利于提升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从世界各国保险监管实践来看,反欺诈监管已经成为各国保险监管的重点内容。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核心原则第27条明确提出:“监管机构应要求保险公司和中介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发现和处理保险欺诈,并且发布了《预防、发现和纠正保险欺诈指引》,指导监管机构如何开展反保险欺诈监管工作。美、英等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其保险监管部门都设有专门机构负责此项工作。国际和国内反保险欺诈工作实践反复证明,加强反欺诈监管,可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更好地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更好地创造保险业发展的环境,有助于树立保险行业诚信经营的良好形象,更有利于提升保险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009年7月,保监会以打击“假机构、假保单、假赔案为重点,拉开了系统地开展反欺诈工作的序幕。通过专项治理,全行业共发现和查处各类假冒保险机构案件32起,各类假冒保单20万余份,各类虚假赔案16000余件;向公安机关移交并已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三假案件149起,部分案件已经法院判决,追究了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初步遏制住“三假案件高发的势头。近年来,非法经营和合同诈骗类的欺诈行为基本得到了遏制,假机构、假保单类案件几乎绝迹。当前的保险欺诈行为主要为保险诈骗类,尤其是车险业务面临较大保险诈骗风险。从保险欺诈发案的情况看,当前保险欺诈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机会型欺诈在车险、健康险、政策性农险领域较为普遍。由于这些业务出险概率大,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力量不足,一些客户存在挽回历年投保“损失的心理,往往采取夸大损失或诊疗费用的方式,向保险公司超额索赔。在个别地区甚至形成了专为机会型欺诈“服务,制售假病历、假责任认定书的骗赔产业链。二是职业型欺诈在经济发达的地区较为活跃。少数不法人员以地缘、血缘关系为纽带,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保险欺诈犯罪。苏、浙、沪等地就存在以车险诈骗、制售假保单等为生的犯罪团伙。

2011年破获的宁波车险“碰瓷团伙诈骗案,诈骗团伙成员均为同乡关系,在受害车变道或违章之际故意碰撞制造事故骗取保险金。三是保险欺诈活动与保险公司管控薄弱相互交织。部分保险公司重业务规模、轻风险防范,核保不严、标的查验不到位,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保险欺诈行为。如少数保险机构查勘不及时,为欺诈者伪造现场、伪造证据留下了充足的时间和空间;部分保险公司稽核审计、移送司法等事后监督和惩处机制不到位,致使违法违规者未付出应有的代价。更有甚者,极少数保险机构为争抢业务,恶意虚构赔案。如2011年人保财险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制作假赔案,套取赔款14.68万元用于赠送玻璃破损险。四是欺诈案件处置难度增大,追逃追赃减损存在一定困难。如列为2011年保监会与公安部联合督办的王某、鞠某交强险假保单案。犯罪嫌疑人制作假冒某产险公司内蒙古、山东分公司的交强险保单在江苏境内销售,数额上万份。因犯罪嫌疑人跨省作案,追逃难度较大。另一方面,部分欺诈案件发生后赃款、赃物去向不明,追赃减损难。在涉保非法集资、制售假保单类欺诈案件处置过程中,保险公司出于维稳需要往往垫付资金,但大多难以追偿。如新华人寿湖南永州中心支公司李志勇、吕湘荣假保单案,涉及假保单千余份,涉案金额近2000万元。虽然法院已判决,但公安机关仅收缴了两台汽车和部分办公用品,公司垫付的款项无法追偿。五是跨境欺诈案件在东南沿海开始出现。近年来,一些台湾居民在台湾投保后,在大陆制造意外伤害或死亡的保险事故,再向台湾保险公司索赔。如2011年11月,台湾居民胡某断掌案,经福建警方侦查,系自伤自残行为。据台湾方面反馈,胡某在福建莆田探亲前曾投保保险金额约新台币3000万元的巨额保险。

欺诈信息识别系统,无法及时有效识别可疑案件。四是关键岗位的人员管控薄弱。如核保、理赔等关键岗位员工与犯罪分子内外勾结实施骗赔,损害公司利益;销售人员诚信管控薄弱,少数营销员利用高息假保单进行非法集资等诈骗活动。

一是立案难。一方面是由于保险单证未纳入“有价单证或“重要空白凭证的范畴。《刑法》第177条、第178条等条款,对伪造、变造银行票证、信用卡、有价证券等银行、证券业的“假单证行为都有明确的立案追溯标准,但对“假保单的立案追溯标准没有明确。公安机关认为保单不属于金融票证,不予立案。另一方面,保险诈骗罪系特定行为主体、采取法定的手段形成的既遂犯,但对于其他行为主体、采取其他手段、未取得赔款的保险诈骗行为,公安机关一般不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二是取证难。尽管《保险法》第155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但是在某些案件,尤其是在业外单位或个人涉嫌欺诈的案件调查过程中,保险监管机构进行调查取证时经常会遇到很大阻力,往往要争取当地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的配合才能顺利完成取证和查处。三是量刑难。《刑法》针对保险犯罪所确定的特有罪名仅“保险诈骗罪一项,相关的罪名也很少,许多破坏保险管理秩序的行为只能以非法经营罪、普通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等一般罪名进行惩治。如“假机构和部分“假保单案件。特别是在少数“假保单案件的量刑上,一些单纯制造假保单而缺乏证据证明存在销售牟利的行为难认定为犯罪,多数销售假保单的案件也只能以实际犯罪所得计算犯罪金额,以致此类危害国家保险管理秩序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处。

(三)缺乏行业信息共享平台和协作机制,为保险欺诈“创造了一定的作案空间一是目前我国保险业尚未建立统一的信息查询平台,行业信息化建设水平不能满足打击保险欺诈活动的需要,不利于防范超额保险、重复投保、多家索赔等行为。尤其在承保、理赔信息共享方面,除少数省份建立了车辆信息平台外,大部分地区还处于空白。各保险公司往往只掌握各自客户和标的信息,恶意投保人可能通过更换保险人的方法来达到重复欺诈。二是缺乏广泛的行业内部协作。各保险公司打击保险欺诈工作多处于相对独立的状态,行业内部信息共享程度较低,类似的“黑名单和综合评估信息没有在同业间共享。大量假赔案只能依靠知情人举报和公司内部核查发现,通过行业信息共享发现的极少。

(四)保险消费者识假防假能力意识不够,给保险欺诈以可乘之机。

一是保险消费者的保险知识相对匮乏,对保险产品的属性、条款不熟悉,投保观念不成熟,过度关注投资回报和收益率,投保理念偏离了保险的核心保障功能,容易受到高息利诱而卷入涉保非法集资、假保单。二是保险消费者对所购保险产品真伪分辨不清,不知如何查询保单真伪、理赔情况等重要信息,加之造假者的造假技术日益先进,容易上当受骗。三是消费者风险意识差,对利用保险进行诈骗没有防范意识,有的甚至随意把个人身份证等重要物品交给他人使用。

四、当前我国反保险欺诈与iais反欺诈指引的比较。

假为重点的反欺诈情况看,保险欺诈主要指利用保险单证或保险合同,通过虚构事实、编造虚假材料诈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从作案手段看,主要包括假保险机构、假保单、假赔案三类,从涉案人员看,主要包括业外诈骗和业内诈骗两种。其中,业外诈骗包括非法经营的假保险机构、以骗取保费为目的的假保单、以诈骗赔款为目的的假赔案等;业内诈骗包括从业人员利用保险单证诈骗投保人保费的非法集资、以骗取赔款为目的的假赔案等。由此可见,在保险欺诈的界定上,我们与iais的界定有一定的差别。iais界定的保险欺诈主要是针对保险人的欺诈,未将针对被保险人的欺诈纳入保险欺诈的范围,如非法从事保险业务(假机构)或未获公司授权从事保险活动(假保单)等。而我们在监管实践中对保险欺诈把握,既包括对保险人的欺诈,又包括对被保险人的欺诈,但对虚假费用等内部欺诈未纳入保险欺诈的范围,一般将此类行为作为违规问题或刑事案件来立案处理。随着保险欺诈的不断演变,国际上有些国家也开始把非法经营或未获得保险公司授权从事保险活动列入保险欺诈的范畴,依法予以打击。如美国的宾夕法尼亚州通过立法将非法经营的假保险机构和假保单列入了保险欺诈的范畴。

(二)防范欺诈风险的制度安排。

iais在反欺诈指引中,对防范欺诈风险的制度安排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首先,明确了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在反欺诈中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评估公司自身的薄弱环节,并辅之以行之有效的制度、高效的流程和完备的内部控制,以防范和化解欺诈风险。监管机构应当提出对保险公司加强内控管理的监管意见,并督促其在内部控制体系的薄弱环节采取最恰当及时的补救措施等。其次,要求保险公司建立系统的制度和必要的措施来防范欺诈风险。如建立员工反欺诈培训制度、疑似欺诈报告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成立专门的部门统一管理欺诈风险,编发道德行为手册,加强入职遴选、在岗履职检查和内部审计,强化理赔评估和中介业务的管控等。第三,明确了监管机构的责任。要求监管机构配备相应的监管资源,制定防范欺诈风险的指引,采取风险导向型的方法来监督保险公司化解欺诈风险,并向立法机关提出防范欺诈风险的建议。从目前国内保险经营和监管实践的情况看,在防范欺诈风险方面,监管层面建立了司法案件报告制度,要求保险公司、中介机构和各保监局及时报告各类欺诈案件,定期汇总分析案件风险;建立了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欺诈案件的问责;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作制度,与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会商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后印发了《关于规范阻止保险领域案件责任人员出境工作的通知》;以《稽查情况通报》为平台,及时向保险公司通报典型欺诈案件,提示欺诈风险;为防范公司员工和营销员侵占、挪用保费的风险,推行了零现金制度和见费出单制度等。在公司层面,各公司在核保、核赔、财务核算、单证印章等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初步建立了欺诈案件查办、报告制度;有些公司的分支机构还积极运用信息技术,加强理赔环节的管控;有些公司积极与当地公安机关合作,建立了防骗赔警务工作站等;有些公司积极与专业调查公司合作,加大了骗赔案件的调查力度。在行业层面,大部分地区建立了车险信息查询平台,为发现和惩治保险诈骗创造了条件。这些制度、措施的建立与实施,对全行业系统开展反欺诈工作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虽然,在公司管控层面、行业合作层面和监管方面,我们都有相应的制度安排,但与iais的反欺诈指引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一是在公司治理层面,部分公司对欺诈风险认识不足,未将防范欺诈风险纳入企业责任范畴,在公司发展战略中对如何防范欺诈风险没有具体的规划。二是在公司内部管理层面,大部分公司未能将反欺诈纳入全员培训体系,缺乏专门的部门统一管理欺诈风险工作,内部检举报告制度不健全,使用信息技术识别欺诈风险还不普及。三是在行业层面,欺诈信息共享和防范欺诈风险的交流合作不够,缺乏统一、高效、全面的欺诈信息平台,仅局限于车险信息查询平台。四是在监管层面,缺乏专门的反欺诈指引,对保险公司反欺诈的组织架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监管不够。

零散、自发的状态。反保险欺诈具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公共产品属性突出,具有外溢效应和非排他性,存在“搭便车现象,很难依靠单个保险公司单独完成;二是点多面广,有其复杂性和多样性,仅仅依靠行业本身也很难完成。世界各国反保险欺诈经验也表明,建立“政府主导、执法联动、公司为主、行业协作四位一体的反欺诈机制,全面动员各方力量,共同打击保险犯罪,才能取得积极的成效。

建立行业反欺诈信息平台和欺诈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共享信息包括从业人员不良记录、投保人、理赔申请人、受益人、中介机构和其他第三方的欺诈信息等。建立反欺诈专项资金,用于打击保险欺诈犯罪为目的的欺诈风险管理、举报奖励、组织开展专业培训、警示宣传以及反欺诈基础设施建设等。

(四)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协作配合机制。

完善案件移交和联合执法工作制度,建立案件联合督办机制,逐步健全与公安司法部门的反欺诈合作机制。研究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交流互训制度。完善与公安、司法、人民银行、工商、消防等部门的案件信息和执法信息通报制度。探索与医疗卫生部门共同打击医疗健康保险骗赔案件的联动机制。

(五)加强反保险欺诈的研究与宣传加强欺诈风险防范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探索适合行业发展实际的经验和规律。积极开展反欺诈区域间合作,稳步推进国际间反欺诈交流,推动构建反欺诈区域监管合作网络。针对保险欺诈开展专题教育和公益宣传活动,强化消费者反欺诈意识和能力。

(六)建立健全惩治保险欺诈的法律体系借鉴国际经验,会同相关部门推动制定反保险欺诈的专项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协作的基础上,推动完善有关保险欺诈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扩大保险诈骗实施主体的定义范畴,重新确认保险诈骗犯罪要件和量刑标准,提高保险欺诈的犯罪成本。[参考文献][1]杨明生.重温阿姆斯特朗调查对我国保险业发展和监管的启示———中美保险业跨世纪比较,保险研究,2010(12).[2]裴光,王柱,刘杨,陈婕妤.台湾地区保险反欺诈经验及启示.保险研究,2009(11).[3]宋杰.1995年~2002美国保险欺诈调查.国际金融报,2004/1/7[4]刘家养.保险欺诈的博弈论与市场分析.经济与法,2010(34).[5]廖新年.国际反保险欺诈经验借鉴与思考.上海保险,2010(3).[6]朱孟骅.保险欺诈防范研究与思考.保险研究,2009(5).[7]王光剑,方鹏,杨庆祥.我国保险反欺诈现状浅探.上海保险,2009(10).[8]杨波.《国外保险反欺诈机构的实践及其启示》.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

故(或)索赔从而收回前几年支付的保费。职业型欺诈者是以保险欺诈活动为生或收入来源的欺诈者。作案人可能会在被发现前持续作案,并针对多个保险人。能够开展复杂和广泛的欺诈活动的有组织犯罪集团是职业欺诈者的一种升级。这类欺诈活动获得的资金可用于资助其他犯罪活动。

杨波,《国外保险反欺诈机构的实践及其启示》,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犯罪黑数又称犯罪暗数或刑事隐案,指已发生但由于种种原因未予记载、查处的犯罪数量。

取有效措施,阻止、预防、发现、报告和处理保险欺诈。据悉,iais即将修订反保险欺诈指引,并建立监管机构对反欺诈监管的评估体系。

中国新闻网,“保险业打击“三假成效显著。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保监罚2011第34号。

保险欺诈工作总结范文精选

从保险业的历史看,保险欺诈一直是影响保险业健康发展的毒瘤。在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市场化的大趋势下,随着保险产品、保险服务的不断创新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保险欺诈也呈现出专业化、团伙化、虚拟化、复杂化等特征,防范保险欺诈风险已成为现代保险经营与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进程来看,防范保险欺诈风险工作起步较晚,目前还处于自发、零散状态。如何构建科学有效的反保险欺诈机制,已成为行业亟需解决的问题。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于2006年发布了《预防、发现和纠正保险欺诈指引》,该指引将保险欺诈定义为“欺诈实施者或其他当事人获取不诚信或不合法的利益的一项作为或不作为,并将保险欺诈类型分为内部欺诈、保单持有人欺诈和中介欺诈等。此外,还按照保险欺诈是否属于事前谋划,将保险欺诈划分为机会型欺诈和职业型欺诈。目前,我国对保险欺诈尚未形成一个明晰而统一的定义,大致可分为广义欺诈、一般欺诈和狭义欺诈。

广义欺诈实质上包含了保险过程中一切不诚信行为。包括:一是假借保险名义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如非法经营类的假机构,合同诈骗类的假保单、非法集资等。二是签订、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的不诚信行为。如误导宣传、误导销售,拖赔、惜赔和无理拒赔等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诈骗保险金类的骗保骗赔行为,以及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三是保险经营过程中各类弄虚作假的违法违规行为。如保险机构虚假承保、虚假退保、虚挂应收、虚列费用、虚假理赔等违规经营行为,以及保险从业人员侵占、截留、挪用公司或客户资金、商业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

一般欺诈主要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欺诈行为。包括:对保险公司的欺诈和对保险消费者的欺诈。如,投保时不如实告知,出险时故意隐瞒可能导致免赔的原因等。狭义欺诈主要指针对保险人的欺诈。包括投保人、保单持有人和保险中介对保险公司的欺诈,通常称为“保险诈骗。如为了骗取保险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等。

1.保险欺诈直接侵害了保险消费者利益。

在第三方为主体的保险欺诈行为中,假机构、假保单等欺诈行为不仅直接骗取了保险消费者的保费资金,还造成保险消费者失去获得合法保险服务的机会,对保险消费者极有可能造成或有损失,即当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责任需兑现时,消费者无法获得保险金。这种情形一旦出现,对保险消费者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2.保险欺诈间接推高了保险产品和服务的价格。

由于假赔案类的保险欺诈大量存在,保险公司为了维持稳健经营,总是将这些额外的损失通过提高保险产品的价格来转移经营风险。美国反保险欺诈联盟的有关数据表明,仅1995年,美国因保险索赔欺诈的支出就高达853亿美元,相当于每个美国人为此支出美元。欧洲保险人联合会(cea)估计25个欧洲国家中涉及保险欺诈的金额至少达到80亿欧元,相当于其年保险收入的2%;1999年,英国保险人协会(abi)认为的保险赔款支出(约亿欧元)为欺诈者所得,导致每个被保险人为此多支付了4%的保险费。

3.保险欺诈侵蚀了保险公司的效益,甚至危及其生存。据美国的一项统计,美国1969年至1990年之间倒闭的302家保险公司中,30%是因为防治保险欺诈不力。保险欺诈案件的犯罪数较高,世界各国对保险欺诈案件的数量并无准确的统计。据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的经验估计,保险欺诈约占保险赔付总额的10%~20%。由此保守推算,每年我国保险业因欺诈案件形成的损失达400亿元。

4.破坏了保险市场的秩序,损害了保险业的形象。保险欺诈破坏保险行业和经济金融秩序、损害社会信用、败坏社会风气。为骗取保险金,不惜铤而走险,谋害被保险人,还将造成极大的社会危害。具体看,利用假机构、假保单进行欺诈,实质是非法经营,而且不用兑现任何保险责任,对合法保险机构的正常经营将造成极大的冲击。同时,这类骗取保费的欺诈案件增多,使社会公众对正常的投保心存疑虑,破坏了行业的形象。

1.反保险欺诈是维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客观需要。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角度看,开展反欺诈的首要目的就是要维护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财产安全权,保证保险消费者保费资金安全,以及正当获得风险保障的权利。

2.反保险欺诈是提高行业抗风险能力的重要途径。欺诈活动暗流汹涌,损失巨大,是中国这样的新兴保险市场不可忽视的风险因素。对欺诈风险做到可知、可控,关系重大。扎实有效地开展保险业反欺诈,挤压不正常的理赔支出,既有利于保持保险资金的充足性,又能够促进保险公司经营数据更加真实、透明,管理更加精细化,使大数法则的基础更加牢靠,保险公司可以更加精准地识别、分散风险,增强抗风险能力。可以说,反欺诈是保险公司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一个较好的切入点,也是当前保险行业转变发展方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3.反保险欺诈是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有力支撑。建立有效的反欺诈机制,快速地甄别赔案的真伪,有利于缓解防范赔款漏损与缩短理赔时间之间的矛盾,提高理赔效率。同时,可以减少因虚赔、滥赔导致的成本推动型费率上涨,增强保险产品的竞争力,也增进了消费者福利。另一方面,反欺诈技术融入保险业务流程,强化了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微观基础,而且在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具有循环累积、收益递增的特点,在扩大社会效益方面具有树立行业公信力、维护消费者利益的特征,对保险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4.反保险欺诈有利于提升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从世界各国保险监管实践来看,反欺诈监管已经成为各国保险监管的重点内容。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核心原则第27条明确提出:“监管机构应要求保险公司和中介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发现和处理保险欺诈,并且发布了《预防、发现和纠正保险欺诈指引》,指导监管机构如何开展反保险欺诈监管工作。美、英等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其保险监管部门都设有专门机构负责此项工作。国际和国内反保险欺诈工作实践反复证明,加强反欺诈监管,可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更好地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更好地创造保险业发展的环境,有助于树立保险行业诚信经营的良好形象,更有利于提升保险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当前我国保险欺诈的现状。

2009年7月,_以打击“假机构、假保单、假赔案为重点,拉开了系统地开展反欺诈工作的序幕。通过专项治理,全行业共发现和查处各类假冒保险机构案件32起,各类假冒保单20万余份,各类虚假赔案16000余件;向公安机关移交并已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三假案件149起,部分案件已经法院判决,追究了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初步遏制住“三假案件高发的势头。近年来,非法经营和合同诈骗类的欺诈行为基本得到了遏制,假机构、假保单类案件几乎绝迹。当前的保险欺诈行为主要为保险诈骗类,尤其是车险业务面临较大保险诈骗风险。从保险欺诈发案的情况看,当前保险欺诈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机会型欺诈在车险、健康险、政策性农险领域较为普遍。由于这些业务出险概率大,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力量不足,一些客户存在挽回历年投保“损失的心理,往往采取夸大损失或诊疗费用的方式,向保险公司超额索赔。在个别地区甚至形成了专为机会型欺诈“服务,制售假病历、假责任认定书的骗赔产业链。二是职业型欺诈在经济发达的地区较为活跃。少数不法人员以地缘、血缘关系为纽带,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保险欺诈犯罪。苏、浙、沪等地就存在以车险诈骗、制售假保单等为生的犯罪团伙。

2011年破获的宁波车险“碰瓷团伙诈骗案,诈骗团伙成员均为同乡关系,在受害车变道或违章之际故意碰撞制造事故骗取保险金。三是保险欺诈活动与保险公司管控薄弱相互交织。部分保险公司重业务规模、轻风险防范,核保不严、标的查验不到位,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保险欺诈行为。如少数保险机构查勘不及时,为欺诈者伪造现场、伪造证据留下了充足的时间和空间;部分保险公司稽核审计、移送司法等事后监督和惩处机制不到位,致使违法违规者未付出应有的代价。更有甚者,极少数保险机构为争抢业务,恶意虚构赔案。如2011年人保财险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制作假赔案,套取赔款万元用于赠送玻璃破损险。四是欺诈案件处置难度增大,追逃追赃减损存在一定困难。如列为2011年_与_联合督办的王某、鞠某交强险假保单案。犯罪嫌疑人制作假冒某产险公司内蒙古、山东分公司的交强险保单在江苏境内销售,数额上万份。因犯罪嫌疑人跨省作案,追逃难度较大。另一方面,部分欺诈案件发生后赃款、赃物去向不明,追赃减损难。在涉保非法集资、制售假保单类欺诈案件处置过程中,保险公司出于维稳需要往往垫付资金,但大多难以追偿。如新华人寿湖南永州中心支公司李志勇、吕湘荣假保单案,涉及假保单千余份,涉案金额近2000万元。虽然法院已判决,但公安机关仅收缴了两台汽车和部分办公用品,公司垫付的款项无法追偿。五是跨境欺诈案件在东南沿海开始出现。近年来,一些台湾居民在台湾投保后,在大陆制造意外伤害或死亡的保险事故,再向台湾保险公司索赔。如2011年11月,台湾居民胡某断掌案,经福建警方侦查,系自伤自残行为。据台湾方面反馈,胡某在福建莆田探亲前曾投保保险金额约新台币3000万元的巨额保险。

三、保险欺诈的成因分析。

欺诈信息识别系统,无法及时有效识别可疑案件。四是关键岗位的人员管控薄弱。如核保、理赔等关键岗位员工与犯罪分子内外勾结实施骗赔,损害公司利益;销售人员诚信管控薄弱,少数营销员利用高息假保单进行非法集资等诈骗活动。

一是立案难。一方面是由于保险单证未纳入“有价单证或“重要空白凭证的范畴。《刑法》第177条、第178条等条款,对伪造、变造银行票证、信用卡、有价证券等银行、证券业的“假单证行为都有明确的立案追溯标准,但对“假保单的立案追溯标准没有明确。公安机关认为保单不属于金融票证,不予立案。另一方面,保险诈骗罪系特定行为主体、采取法定的手段形成的既遂犯,但对于其他行为主体、采取其他手段、未取得赔款的保险诈骗行为,公安机关一般不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二是取证难。尽管《保险法》第155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但是在某些案件,尤其是在业外单位或个人涉嫌欺诈的案件调查过程中,保险监管机构进行调查取证时经常会遇到很大阻力,往往要争取当地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的配合才能顺利完成取证和查处。三是量刑难。《刑法》针对保险犯罪所确定的特有罪名仅“保险诈骗罪一项,相关的罪名也很少,许多破坏保险管理秩序的行为只能以非法经营罪、普通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等一般罪名进行惩治。如“假机构和部分“假保单案件。特别是在少数“假保单案件的量刑上,一些单纯制造假保单而缺乏证据证明存在销售牟利的行为难认定为犯罪,多数销售假保单的案件也只能以实际犯罪所得计算犯罪金额,以致此类危害国家保险管理秩序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处。

(三)缺乏行业信息共享平台和协作机制,为保险欺诈“创造了一定的作案空间一是目前我国保险业尚未建立统一的信息查询平台,行业信息化建设水平不能满足打击保险欺诈活动的需要,不利于防范超额保险、重复投保、多家索赔等行为。尤其在承保、理赔信息共享方面,除少数省份建立了车辆信息平台外,大部分地区还处于空白。各保险公司往往只掌握各自客户和标的信息,恶意投保人可能通过更换保险人的方法来达到重复欺诈。二是缺乏广泛的行业内部协作。各保险公司打击保险欺诈工作多处于相对独立的状态,行业内部信息共享程度较低,类似的“黑名单和综合评估信息没有在同业间共享。大量假赔案只能依靠知情人举报和公司内部核查发现,通过行业信息共享发现的极少。

(四)保险消费者识假防假能力意识不够,给保险欺诈以可乘之机。

一是保险消费者的保险知识相对匮乏,对保险产品的属性、条款不熟悉,投保观念不成熟,过度关注投资回报和收益率,投保理念偏离了保险的核心保障功能,容易受到高息利诱而卷入涉保非法集资、假保单。二是保险消费者对所购保险产品真伪分辨不清,不知如何查询保单真伪、理赔情况等重要信息,加之造假者的造假技术日益先进,容易上当受骗。三是消费者风险意识差,对利用保险进行诈骗没有防范意识,有的甚至随意把个人身份证等重要物品交给他人使用。

四、当前我国反保险欺诈与iais反欺诈指引的比较。

(一)关于保险欺诈的界定问题。

假为重点的反欺诈情况看,保险欺诈主要指利用保险单证或保险合同,通过虚构事实、编造虚假材料诈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从作案手段看,主要包括假保险机构、假保单、假赔案三类,从涉案人员看,主要包括业外诈骗和业内诈骗两种。其中,业外诈骗包括非法经营的假保险机构、以骗取保费为目的的假保单、以诈骗赔款为目的的假赔案等;业内诈骗包括从业人员利用保险单证诈骗投保人保费的非法集资、以骗取赔款为目的的假赔案等。由此可见,在保险欺诈的界定上,我们与iais的界定有一定的差别。iais界定的保险欺诈主要是针对保险人的欺诈,未将针对被保险人的欺诈纳入保险欺诈的范围,如非法从事保险业务(假机构)或未获公司授权从事保险活动(假保单)等。而我们在监管实践中对保险欺诈把握,既包括对保险人的欺诈,又包括对被保险人的欺诈,但对虚假费用等内部欺诈未纳入保险欺诈的范围,一般将此类行为作为违规问题或刑事案件来立案处理。随着保险欺诈的不断演变,国际上有些国家也开始把非法经营或未获得保险公司授权从事保险活动列入保险欺诈的范畴,依法予以打击。如美国的宾夕法尼亚州通过立法将非法经营的假保险机构和假保单列入了保险欺诈的范畴。

(二)防范欺诈风险的制度安排。

iais在反欺诈指引中,对防范欺诈风险的制度安排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首先,明确了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在反欺诈中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评估公司自身的薄弱环节,并辅之以行之有效的制度、高效的流程和完备的内部控制,以防范和化解欺诈风险。监管机构应当提出对保险公司加强内控管理的监管意见,并督促其在内部控制体系的薄弱环节采取最恰当及时的补救措施等。其次,要求保险公司建立系统的制度和必要的措施来防范欺诈风险。如建立员工反欺诈培训制度、疑似欺诈报告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成立专门的部门统一管理欺诈风险,编发道德行为手册,加强入职遴选、在岗履职检查和内部审计,强化理赔评估和中介业务的管控等。第三,明确了监管机构的责任。要求监管机构配备相应的监管资源,制定防范欺诈风险的指引,采取风险导向型的方法来监督保险公司化解欺诈风险,并向立法机关提出防范欺诈风险的建议。从目前国内保险经营和监管实践的情况看,在防范欺诈风险方面,监管层面建立了司法案件报告制度,要求保险公司、中介机构和各保监局及时报告各类欺诈案件,定期汇总分析案件风险;建立了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欺诈案件的问责;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作制度,与_联合印发了《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会商_出入境管理局后印发了《关于规范阻止保险领域案件责任人员出境工作的通知》;以《稽查情况通报》为平台,及时向保险公司通报典型欺诈案件,提示欺诈风险;为防范公司员工和营销员侵占、挪用保费的风险,推行了零现金制度和见费出单制度等。在公司层面,各公司在核保、核赔、财务核算、单证印章等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初步建立了欺诈案件查办、报告制度;有些公司的分支机构还积极运用信息技术,加强理赔环节的管控;有些公司积极与当地公安机关合作,建立了防骗赔警务工作站等;有些公司积极与专业调查公司合作,加大了骗赔案件的调查力度。在行业层面,大部分地区建立了车险信息查询平台,为发现和惩治保险诈骗创造了条件。这些制度、措施的建立与实施,对全行业系统开展反欺诈工作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虽然,在公司管控层面、行业合作层面和监管方面,我们都有相应的制度安排,但与iais的反欺诈指引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一是在公司治理层面,部分公司对欺诈风险认识不足,未将防范欺诈风险纳入企业责任范畴,在公司发展战略中对如何防范欺诈风险没有具体的规划。二是在公司内部管理层面,大部分公司未能将反欺诈纳入全员培训体系,缺乏专门的部门统一管理欺诈风险工作,内部检举报告制度不健全,使用信息技术识别欺诈风险还不普及。三是在行业层面,欺诈信息共享和防范欺诈风险的交流合作不够,缺乏统一、高效、全面的欺诈信息平台,仅局限于车险信息查询平台。四是在监管层面,缺乏专门的反欺诈指引,对保险公司反欺诈的组织架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监管不够。

但大多数公司的反欺诈工作还处于。

零散、自发的状态。反保险欺诈具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公共产品属性突出,具有外溢效应和非排他性,存在“搭便车现象,很难依靠单个保险公司单独完成;二是点多面广,有其复杂性和多样性,仅仅依靠行业本身也很难完成。世界各国反保险欺诈经验也表明,建立“政府主导、执法联动、公司为主、行业协作四位一体的反欺诈机制,全面动员各方力量,共同打击保险犯罪,才能取得积极的成效。

建立行业反欺诈信息平台和欺诈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共享信息包括从业人员不良记录、投保人、理赔申请人、受益人、中介机构和其他第三方的欺诈信息等。建立反欺诈专项资金,用于打击保险欺诈犯罪为目的的欺诈风险管理、举报奖励、组织开展专业培训、警示宣传以及反欺诈基础设施建设等。

(四)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协作配合机制。

完善案件移交和联合执法工作制度,建立案件联合督办机制,逐步健全与公安司法部门的反欺诈合作机制。研究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交流互训制度。完善与公安、司法、人民银行、工商、消防等部门的案件信息和执法信息通报制度。探索与医疗_门共同打击医疗健康保险骗赔案件的联动机制。

金融反欺诈工作总结

年组和班级积极落实班级范围内的宣传教育活动;打造“防诈骗”主题特色班会,正面引导学生思想,增强防范意识;组织各班级举办“防诈骗”主题团日活动,通过案例分享,总结诈骗套路,及时预防事故的发生;邀请相关人员入校面向全校同学举办“防诈骗”主题讲座,普及前导知识,传授防范方法。

给全校同学和家长下发《“防诈骗”告知书》,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观念,教育他们自觉抵制传销、远离传销,净化校园文化;鼓励学生向家人朋友普及防诈骗知识,掌握必要的防范技能,切实筑牢思想防线;组织学生志愿参与社区服务,同步防诈骗宣传防范工作。

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一年来,宜君县人社局严格按照县纪委要求,扎实开展严厉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工作。通过各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未发现有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各类社保资金的违法行为,切实提高基金风险防控水平,确保了基金安全规范运行。

高度重视,精心安排部署。20xx年5月28日全县加强作风建设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专题会议召开后,宜君县人社局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学习传达会议精神,安排部署严厉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活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严厉打击打击欺诈骗保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同时根据县纪委关于健全六项机制的要求,宜君县人社局牵头建立了县加强作风建设严厉打击欺诈骗保专项会商座谈机制,与各成员单位一起针对存在问题,集中研判分析,研究整改措施,推动整治任务落实落细。

严格自查,风险隐患动态清零。积极开展社保基金管理风险排查工作。成立自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围绕“经办核定、待遇发放、基金管理、财务管理、资格认证、系统管理、合作银行协议管理、内部控制、社保卡管理、稽核监督、信息联网”十一个方面92条标准,采取“逐项对照,逐条自查”的方式,高标准开展自查。针对查摆的问题,立即整改,进一步落实责任、完善制度、强化监督管理,确保隐患“清零”。

构建防控机制,筑牢风险防线。一是制定《宜君县社会保险内控制度》,将内部控制贯穿于社保经办全过程,单位股室之间、各经办人之间实行岗位职责分离,各股室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监督环节环环相扣,有效防范了各类风险的发生。二是规范社保业务操作流程,制定了流程图表,强化社保业务办理过程中所需资料的审核、复核与审批环节,严把政策关、资格关和发放关。三是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定期核对基金收支明细。

强化稽核检查,确保基金安全。积极开展生存认证核查,及时查处违规冒领养老金行为,从源头上杜绝死亡冒领、骗取养老金现象。强化稽核检查,确保基金安全。将稽核工作涵盖基金管理的各个环节和业务经办部门及人员,加强对各乡镇(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企业参保缴费、待遇审核、基金管理、待遇支付等环节稽核,20xx年开展内部稽核6次,稽核19家企业、7个乡镇15个村,有效防止了社保基金流失。

广泛宣传动员,提高风险防控意识。宜君县人社局联合县司法局、县医保局积极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活动的宣传,印制社保政策宣传单、宣传用品,打造了多渠道、多点位、全覆盖的宣传模式。截至目前,共悬挂横幅25条,发放宣传资料5800余张,发放宣传品40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1300余人次。

强化纪律宣教,严明党纪党规。通过开展“学党史”纪律教育专题党课、“明党规”党史党规党纪学习测试、“守党纪”警示教育活动、“跟党走”感恩奋进等系列活动,进一步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强化纪律意识,杜绝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各类社会保障资金的违法现象发生。

打击欺诈骗保工作总结范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工作部署要求,我区积极开展相关行动。着重做到养老诈骗宣传教育的宣传全覆盖,着重提高老年人的防诈骗能力。做好宣传工作常态化,为广大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一、强化组织领导。

打击整治养老诈骗是落实关心关爱老年人的重要工作,为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让广大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生活,我区召开了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工作部署会。会议要求,迅速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成立专项行动专班,统筹谋划、组织实施,保证工作开展,确保专项行动向纵深推进。

二、强化宣传氛围。

我区镇街组织网格员入户开展“养老诈骗”宣传工作,发放养老反诈宣传手册,本周共发放宣传手册3000份,张贴100多张海报、标语、横幅等,手机短信发送7000余条。进一步提高群众的防诈骗意识,增强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减少老年人上当受骗的机会。

三、加大全面排查。

我区相关单位和镇街依法按照职责主动开展摸排,对可能存在的苗头性问题,做好风险提示,增加抽查、检查频次,切实将一切可能威胁老年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之事,尽早尽快地扼杀在摇篮之中,让他们知法懂法,安全、开心地安度晚年。

下一步,我区将进一步提高站位,将专项行动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统筹部署,强力推进,以实际行动维护好老年人合法权益,为广大老年人安享晚年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为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整治养老诈骗违法犯罪行为,延伸治理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涉诈乱象问题,切实保护老年人财产安全,助力提升平安永昌、法治永昌建设。近日,永昌县人民法院召开党组会,安排部署推进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院党组书记、院长赵文斌主持会议,全体党组成员参加会议。

会议传达学习了全国及省、市法院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推进会精神及《平安永昌建设领导小组维护社会稳定组20xx年工作要点》《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整治“酒杯中的'奢靡之风”的通知》等相关文件,审议通过了《永昌县人民法院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对全院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进行了安排部署。

会议要求:

全院干警要把这次专项行动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积极主动作为,重点围绕宣传发动、打击整治、总结提升三个环节推进专项行动,守护好老年人“养老钱”,以实际行动维护好老年人合法权益。

一是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意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及上级法院部署,推动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工作深入开展。

二是充分发挥审执职能,严格依法办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用足用好法律武器,确保打击有力、惩治有效。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做好涉案财产变现、资金归集和清退等工作,最大程度挽回受害群众的经济损失。结合常态化扫黑除恶,依法严惩各类养老诈骗违法犯罪行为。

三是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深入开展“养老诈骗”宣传,以更加丰富多样的形式向群众普及养老诈骗相关知识,结合微信公众号、订阅号等网络平台和“法律八进”“逢6上街志愿活动”、巡回审判等,通过转发法律知识、开展普法宣讲、印发宣传彩页、播放标语等多样形式,扩大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宣传覆盖面,提高老年人法治意识和防骗、识骗能力。

打击欺诈骗保工作总结范文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坚决打击欺诈骗保行为,按照《x市医疗保障局有关开展全市医疗保障打击欺诈骗保集中宣传月活动的通知》文件要求,__年x月,x街道结合自身实际,在辖区组织开展了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集中宣传月活动。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工作领导。

打击骗保是当前医疗保障部门的重要政治任务,有效地宣传发动是避免社会和公众对于欺诈骗保危害认识不足的重要举措,适宜的宣传能够最大限度争取社会共识,团结群众,形成打击骗保的高压态势。街道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宣传方案,确保宣传形式易接受,宣传范围覆盖宽,宣传效果有声势。

二、丰富宣传方式,认真组织开展。

活动月期间,x街道以各村(社区)卫生室、街道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等主要场所建立宣传阵地,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大厅、住院窗口和医保经办窗口等人员密集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折页,在有播放条件的医疗机构和街道政务中心循环播放宣传片,宣传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投诉渠道及举报奖励办法、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典型案例查处情况等内容。同时利用广播、微信、公开栏等多种渠道,加强信息公开,接受群众咨询,提高广大群众的知晓率和参与率。

三、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宣传效果。

街道将充分结合医疗巡查工作,强化医保服务协议管理,完善医保信息监管,对于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上报并查处一起,高悬监督执法利剑,打好歼灭战。同时,健全完善黑名单、信息披露、举报奖励等基金监管长效机制,持续出重拳、过硬招、打实仗,坚决维护好医保基金安全,积极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打击欺诈骗保工作总结范文

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__省20__年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x医保发〔20__〕10号)安排,我局在全市范围内认真组织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工作,现将工作完成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打算报告如下:

一、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打击欺诈骗保工作部署,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了局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打击欺诈骗保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市局统筹安排,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同时压实各区(市、县)医保局工作责任,确保全市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专项行动开展以来,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分别制定了《__市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再行动”加快形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长效机制工作方案》(筑医保发〔20__〕1号)、《__市20__年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筑医保发〔20__〕7号),对打击欺诈骗保专项行动的主题目的、组织机构、时间安排、内容要点、行动方式等作了具体安排,确保工作有抓手,任务有分工,及时召开工作调度会对开展打击欺诈骗保工作进行动员部署,狠抓落实。

(二)多措并举,扎实推进。

一是加强舆论宣传引导。4月,牵头承办__省医疗保障局与__市政府联合举办的“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集中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制定了《__市开展“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集中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医保发〔20__〕5号),围绕宣传活动主题,突出宣传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全市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集中宣传月活动,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并自觉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的良好氛围。活动期间共发放宣传折页3万余份、张贴宣传海报2万余份,制作宣传横幅200余条,组织11起集中宣传活动,制作展板160余个,出动现场宣传人员400余人次,现场接受群众咨询达5万余人,组织警示教育3次,政策宣讲5次。丰富宣传载体,通过电视、报纸、电台、微信公众号等实时推送打击欺诈骗保相关新闻,在城市轨道交通、部分城市广场、楼宇、经办窗口、定点医药机构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打击欺诈骗保宣传片。

二是强化医保基金监管的主体责任。5月印发了《__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在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筑医保发〔20__〕9号)。组织全市定点医药机构逐条对照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重点就20__以来医保基金使用情况开展全面自查,建立问题台账,明确整改时限,筑牢基金监管第一道防线。同时强化自查结果的运用,对自查主动报告问题的从宽处理,自查整改不到位的重点查处。期间,全市两定机构依据自查出的问题,申请退回基金40余万元。

三是严厉查处欺诈骗保行为。通过构建两定机构全面自查、经办机构日常检查全覆盖、行政部门按不低于10%比例抽查、飞行检查多层次的医保监管检查制度,持续保持医保基金监管高压态势。20__年1-8月,共检查定点医疗机构1475家,检查覆盖率达99%以上,处理医疗机构570家(其中暂停定点资格12家);检查定点药店1735家,检查覆盖率100%,处理定点药店149家(其中暂停定点资格14家、取消定点资格5家),全市共追回医保资金930.95万元(其中基金本金374.07万元,违约处罚金556.87万元)。

四是强化联合执法,开展医保领域扫黑除恶斗争。针对群众反映的医疗保障领域扫黑除恶举报案件,与市卫生健康局组成联合调查组进驻医疗机构开展专项检查,查明事实,严肃处理相关违规行为。

五是广泛应用大数据智能监管方式,推进监管端口前移。积极运用大数据手段加强医保基金监管,目前已在全市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升级设置了16个分析维度开展数据分析,1-8月,通过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进行智能审核,共查找疑点数据32001条,审核疑点数据11855条,实现违规违约扣款197万余元,有效维护了医保基金安全。

(三)健全医保基金监管长效机制。

一是完善举市区两级报投诉制度,落实奖励措施。5月5日-7日连续在市主流媒体发布《关于在全市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行动的公告》。公布了打击内容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电话,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为鼓励社会各界举报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8月2日向社会公布了《__市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实行)》,明确了欺诈骗保行为范围及举报办法、具体标准及查办时限、申领审批流程及信息保密要求等有关内容,确保群众易理解、易操作、易兑现。

二是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能力。充分发挥第三方力量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工作中的作用,在全省首建市本级统一调度的医保专家库,聘请医保、医务、药学、财务和物价等198名专家入库,有效缓解当前监管力量不足、专业知识欠缺的问题。制定了《__市医疗保障专家库使用管理规定(试行)》规范专家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专家库建立以来,已依托专家对定点医疗机构开展12起随机抽查和2起合理性诊疗行为的技术评判。

三是规范执法检查行为,推动监管体系建设。健全行政执法监管体系,加大对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力度,积极对接法制部门完成局机关和参公直属单位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申领换证工作。进一步健全监管工作体系,做好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权职责划分,规范全市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和经办稽核行为,组织起草了《__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__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稽核检查业务规范(试行)》,初步理顺行政监管与经办机构协议管理的关系,促进行政监管和经办管理相对独立又相互补充,形成合力。建立了欺诈骗保要情报告制度,明确了要情报告的内容、方式和时限,已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要情2起。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采取随机抽查、交叉检查、智能监控、第三方协查等方式,继续加大专项治理督查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曝光一批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形成震慑。

(二)推进综合监管,促进部门联动。

积极争取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支持,筹划建立多部门参与的打击欺诈骗保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医保基金监管的协调、指导和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

(三)推进智能监控系统建设,健全基金安全防控机制。

推进__市智慧医保监管平台建设,提升智能监控功能,丰富智能监控维度,推动基金监测预警和使用效益评价指标体系建设。

(四)推进监管方式创新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积极尝试引入信息技术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商业保险机构等第三方力量,参与基金监管工作,充分发挥专业技术支持作用提高案件查办时效;积极构建基金监管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推动将欺诈骗保行为纳入我市信用管理体系,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打击欺诈骗保工作总结范文

根据工作安排,现将吉安镇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周小结及特色亮点工作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本周按照《吉安镇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情况,排查工作、宣传工作都有序开展。镇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办坚持逢场天在场镇设立集中宣传点,坚持到各村(社区)对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工作进行督导。各村(社区)按照时间节点及时向镇反馈排查结果,到目前为止,暂未发现风险隐患点。

二、特色亮点工作。

结合我镇实际,一是由镇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办牵头定期组织在场镇设点,通过形式多样,简单易懂、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宣传活动。镇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办在制作宣传海报时,考虑到宣传对象主要是老年人,海报主要采用漫画的方式简单易懂的进行宣传,海报上面的字体相对较大,看起不费劲,达到最大的成效。二是各村(社区)通过微信、广播向群众宣传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宣传资料;确保每个村至少2条以上标语,每个社区至少4条以上固定标语,提高了群众的知晓率。三是各村(社区),打好工作组合拳,通过召开社长会、农民夜校、院坝会、进村入户走访、“1+n”干部包联群众工作等,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宣传,确保全面覆盖上下功夫,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四是镇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办定期不定期到各村(社区)进行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宣传工作督导,检查各村(社区)工作完成情况。

三、下周工作安排。

1、线索摸排再动员,组织各村(社区)再次排查问题线索,发动群众对辖区养老诈骗线索进行举报,努力做到排查不遗漏。

2、宣传发动再给力,整合资源,统筹进行,将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宣传工作与其他各项工作有机结合,常态坚持。

3、督导检查再加压,要求各驻片班子成员督导联系村(社区)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发现问题立行立改。

医院欺诈骗保工作总结

为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坚决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法制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并自觉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良好氛围,20xx年5月20日南石医院医保部开展以“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保护参保人合法权益”主题宣传日活动。

南石医院医保办工作人员向群众宣传医保政策,耐心解答医保政策,就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参保时间和程序、缴费标准、享受的各项医保待遇和就医报销办法以及异地就医登记备案住院直接结算等内容进行逐一解答。

通过宣传活动,医务人员思想进一步统一,医保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进一步增强,广大参保群众也得到医保政策的再培训,对维护好医保基金安全和保护好群众切身利益,引导参保群众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并参与医保基金监管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打击欺诈骗保工作总结范文

为认真贯彻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部署会精神,进一步加大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参与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的良好的氛围,芜湖市湾沚区六郎镇卫生院扎实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六郎镇卫生院在行动”活动。

一、组织领导迅速动员部署。

六郎镇卫生院高度重视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切实提高整治站位,立即开展行动,院长周世宏对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进行了周密部署,要求全院医务人员认识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突出工作重点,细化工作举措,确保全院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有力开展。

二、多方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六郎镇卫生院开展的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充分体现了医院特色,在医生办公室、护士站、病房走廊投放宣传单页,充分提升老年患者朋友的知晓度和参与率,提高了老年患者朋友们的识骗防骗能力。另外,通过电子滚动屏,发放宣传单页,微信公众号推送信息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宣传,不断提升老年人群体的识骗防骗能力,从源头上挤压养老诈骗的犯罪的生存空间,营造出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专项宣传活动卓有成效。

六郎镇卫生院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宣传工作开展以来,众多来我院就诊人群受到相关宣传教育,对养老诈骗等犯罪陷阱有了更为全面的认识,识骗防骗能力显著提高,我院也将持续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宣传活动,维护老年人群体的合法权益。

打击欺诈骗保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推动打击欺诈骗保全覆盖、常态化,引导公众正确认知和主动参与基金监管工作,繁昌区医保局多渠道开展深挖彻查持续打击欺诈骗保行为集中宣传,让广大参保群众成为医保基金的“守护者”。

一是部门联动凝聚合力。联合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公安部门和派驻纪检组成立专项检查组,制定包保方案,通过建立工作专班、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专项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违规问题及时反馈至卫健委、市场监管和纪检部门,并对相关违规行为、人员予以处理。

二是警示教育划出红线。组织各协议医疗机构院长、分管院长、医保办负责人员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现场观看《暗访太和县医保乱象》,利用电子屏滚动播放“打击欺诈骗保动漫视频”并制作成宣传展板在醒目位置粘贴,告知医务人员哪些行为“不可为”。与全区各定点医药机构签订“深挖彻查持续开展打击欺诈骗保行为承诺书”,给各医疗机构以警醒,为骗保行为划“红线”。

三是进村入户全面动员。印制《告知书》5万余张,积极动员各镇、村(社区)医保专干进村入户发放,宣传医疗保障政策及欺诈骗保行为。结合我区检查发现的'欺诈骗保违规行为线索,根据国家欺诈骗保宣传动漫改编,将拒绝骗保,违法违规行为以图文并茂的方式制作成宣传展板100余张,在各村(社区)人员密集场所设立的宣传中粘贴。同时通过畅通举报奖励制度,动员全区27万参保人员共同抵制欺诈骗保行为,主动提供有关线索,共同成为医保基金的“守护者”。

反欺诈工作总结

全市现有公办养老机构xx家,民办养老机构x家,共有xxx张养老床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xx家,都是由社区(村)投资建设并运营,规模偏小。通过机构自查、部门检查,我市养老机构以公益服务项目为主,资金流向均安全、可靠,经营良好,不存在资金对外投资等违规现象,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不存在办理会员卡、收取会费情,均暂未发现非法集资情况。

二、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一)加强领导,认真研究部署。

根据《xx市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局迅速行动,统一制定宣传标语等相关内容由乡镇民政办牵头,明确责任、锁定目标、分步开展。

(二)找准重点,全面杜绝隐患。

动态管理。按照上级部门提供的养老服务机构拒绝诈骗集资书、养老服务机构诈骗风险隐患排查情况统计表、未经登记但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场所风险隐患排查情况统计表分类造册,全面掌握重点人员动向,为政府落地稳控责任提供精准的数据支撑。

(三)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

三、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开展相关活动推动我市养老诈骗专项行动,进一步总结经验,确保取得实效。

一是加大重点领域排查。对我市已备案养老机构、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有养老服务、健康管理、疗养康复、营养保健等老年、居家服务等字样的机构开展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按照重点排查主体、重点排查内容、重点宣传进行专账、专户管理,加强养老机构政策解读,健全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规定和相关服务标准,督导养老机构不断加强运营管理。

反欺诈工作总结

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正常的保险市场秩序,挽回了公司的利益损失。截至目前,财产保险公司理赔中心总共查处涉假案件157件,为公司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82万元,其中事故现场拒赔/部分拒赔案件85件,在案件理算、核赔环节发现疑点后调查确认造假案件72件,主要包含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或被盗抢假案、摆放虚假现场、故意夸大损失、“倒签单”、伪造事故证明等各类保险犯罪行为。财产保险公司理赔中心在打击保险犯罪工作中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领导重视,落实打击保险犯罪工作责任。

在省分公司理赔事业部的正确领导下,财产保险公司理赔中心主任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充分认识到打击保险犯罪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措施,统筹兼顾,严厉打击保险诈骗犯罪,将打击保险犯罪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公司经营成果的重要内容,始终对保险犯罪活动保持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同时,财产保险公司理赔中心进一步健全了打击保险犯罪应急预案、案件备案、责任追究制、联席会议等工作制度,完善了打击保险犯罪考评工作体系,充实和细化考核办法和标准,做到权责明晰,目标明确,把打击保险犯罪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在市市分公司、省公司营业部和新区分公司范围内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打击保险犯罪工作格局。

律赋予_门打击犯罪的职权,联合打击,对保险欺诈犯罪将产生有力震慑作用,从根本上打压保险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对有效遏制保险诈骗的势头将起到积极作用。

三、突出重点,注重打击保险犯罪宣传实效。

会风气,危害性极大的经济诈骗行为,营造有利于防范和打击保险欺诈行为的社会法律环境,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防范和打击保险欺诈行为的氛围,实现打击保险犯罪活动全社会综合治理。

四、提高警惕,强化打击诈骗意识和技能。

保险犯罪活动的高发,有社会因素,也有行业因素,也有公司管理方面的原因,激发从上到下各岗位员工遏制和配合打击犯罪的主观能动性,才能全方位、多角度的从理赔角度发现疑点案件,同时要加强保险理赔员工的业务培训,总结诈骗案件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技能和防骗知识培训,提高保险人员识别诈骗行为的能力,使不法分子不敢骗、不能骗、骗不成。为进一步做好打击保险犯罪工作,建立健全防范、控制、打击“三位一体”的查禁保险犯罪体系,财产保险公司理赔中心将在下一步工作中重点突出以下几点:

三是继续加大媒体对典型案件的宣传力度,继续提倡社会举报,广辟线索来源;

xx年度xx中心支公司反保险欺诈信息报告xx年xx中心支公司在上级公司的正确领导下,严格履行反保险欺诈义务,提高公司员工和营销员的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1篇:反保险欺诈信息报告xx年度xx中心支公司反保险欺诈信息报告xx年xx中心支公司在上级公司的正确领导下,严格履行反保险欺诈义务,提高公司员工和营销员的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

第1篇:反保险欺诈信息报告xx年度xx中心支公司反保险欺诈信息报告xx年xx中心支公司在上级公司的正确领导下,严格履行反保险欺诈义务,提高公司员工和营销员的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

反欺诈一、超市欺诈的几种行为(一)、利用假烟、假酒骗专柜的同类商品:作案人一般2-3人,一个人假装顾客购买高档次烟酒并要求员工把所选购的烟酒放在柜台上或按他的要求用塑料袋......

乙:今年那,咱们举办了奥运、又逢改革开放三十年,真是举国欢庆啊!甲:“含悲忍泪往前走……”乙:哎!腊月天的你哭个什么劲儿呀?甲:“往前走……”乙:下边我给大伙说段相声……甲:“往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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