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实用18篇)

时间:2023-11-26 22:52:28 作者:QJ墨客

在执行规章制度的过程中,需要注重公正、公平,以及求实的原则。掌握规章制度的核心要点和实际操作,对于组织成员的职业发展至关重要。

幼儿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各班老师要做到不能让幼儿独自回家,要幼儿家长亲自接送。

二、老师必须熟悉每位家长,不能让不认识的人把幼儿接走,如家长有事,托别人来接必须用电话与家长联系好,情况属实,才能让他人接走。

三、为了确保,各班老师要做到不能让十六周岁以下的小孩子将幼儿接走。

四、如有家长工作忙,叫外人送幼儿上学,必须交待家长,一定要同车主讲好,把幼儿交到班主任手中。

五、各班老师平时通过故事、儿歌、游戏的形式让幼儿了解基本的交通规则。

六、坚决制止黑车、非法车辆(三轮车、农用车、摩托车等)、拼车接送幼儿。

幼儿园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坚持教育优先、管教结合、遵章守纪的原则。主要任务是:通过多种形式教育学校师生认真学习、熟悉掌握交通安全基本常识,牢固树立交通安全意识,养成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的良好习惯,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2、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由一名学校领导负责,分管科室组织实施。学校校园内禁止骑自行车。机动车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校园。允许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线路慢行和规定地点停放,避免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

3、教育幼儿要自觉遵守幼儿园作息时间,放学后不准在校内或校外逗留、玩耍。

4、教育幼儿在道路上行走时,应走人行道并在道路右侧靠右行走,横穿马路要走斑马线。在没有交通民-警指挥的路段,要学会避让机动车,不与机动车争道强行。集体外出时,要列队行走;结伴外出时,不要相互追逐、打闹,不能东张西望,一定在家长的带领下穿越马路,要听从交警安排,遵守交通规则;在确认没有机动车通过时才可穿越马路,禁止翻越道路中央的安全护栏和隔离墩。学校教职工和幼儿在上下班或节假日走亲访友期间,要遵守交通规则,礼让三分,叉路慢行,转弯打手势。不得在道路中间或中心线上行走,不得成群结队在道路上行走。

5、教育幼儿及家长乘坐汽车时,不得乘坐报废车、故障车、农用车、超载车和无牌无证车。乘坐公交车上班、上学或下班、放学的师生,要等车靠站停稳后有秩序上下车,并自觉购票,做文明乘客。乘车时不能把爆竹等危险物品带入车内,不要把头、手、胳膊伸出窗外和向外扔杂物,乘坐微型车时应系好安全带。禁止无照师生驾驶机动车及酒后驾驶行驶。

6、学校组织师生外出等集体活动包车要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备案,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审核登记车辆、驾驶员情况。

7、学校场地狭小、无专门停车场的,除学校公车以外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校园区域停放。机动车辆均不得进入师生活动密集的教学、运动及生活区域。外来车辆除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供电车、警车、押运车、邮政车等特种车辆外,禁止在校园内通行。接送学生的车辆不得进入校园内。

8、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在校园道路内要慢速行车,校园内十字路口或大门口注意避让幼儿。支线车让主线车先行,转弯车让直线车先行。

9、禁止任何人在校园路道上追逐打闹、从事各种文体活动。单位、部门临时开展各类活动不得占用机动车道(学校大型活动除外)。

幼儿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幼儿园应高度重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通安全涉及千家万户,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以对全园师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做好本园交通安全管理。

一、所用车辆应取得准运证件,幼儿接送车辆的驾驶员必须取得由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发放的《机动车辆驾驶资格证》且3年以上,否则一律不得从事接送业务。

二、严禁接送专用车超载,严格按照车辆的核定人数载客。不得搭载本园幼儿以外的其他乘客。严禁将车辆转交他人驾驶。

三、加强接送专用车管理。要严格坚持接送专用车定期检查保养,驾驶员定期安全教育。坚持接送专用车“专人负责制”、“驾驶员安全责任制”等制度,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四、完善校门口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警示标志、人行横道线、减速带、振荡减速标线、移动式警示牌等交通安全设施。加强幼儿上学、放学时段的交通管理,维持学校门口的交通秩序。

五、加强对幼儿的交通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教育幼儿在车上不得将头、手等伸出车窗外,过马路,要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不乱坐无照车辆、非法车辆。

六、劝告接送司机及时维修车辆,不允许酒后驾车,开快车,要做到“宁停三分,不抢一秒”绝不允许发生上下班途中的安全责任事故。一经发现将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学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3、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

4、遵守交通规则,不疲劳驾车,不违章驾车。

5、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司机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由当事人负责。

8、校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9、接送学生前20分钟,司机应提前做好准备,随时等候出车。

10、司机要服从园长的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11、司机出车执行任务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立即通知学校。

12、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1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主管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再向管理部门报告。

二、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主管、另安排检修。

三、跟车教师安全工作职责

1、跟车教师必须提前10分钟上车,负责安排幼儿入座上车维持秩序,作好安全乘车的准备工作。上车时,跟车教师清点幼儿人数,让幼儿站队上车,没有教师带领的幼儿不能上车。接幼儿来园时跟车教师要下车接幼儿上车,安排好幼儿的座位。车到园后,幼儿下车,跟车教师与本班教师交接,清点本趟车上各班幼儿人数。

2、跟车教师要加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始终和司机保持密切合作,协调一致,对家长、幼儿态度和蔼、细心周到,服务热情。

3、跟车教师在开车前后及时开关车窗,以保障车内空气流通,并根据气候变化为幼儿上下车做到及时增减衣服。押车教师要时刻提醒幼儿,幼儿不要将头手等身体的部分伸出窗外,窗户不要打开的过大。

4、跟车教师保证各班联系单及幼儿园通知单,准时发给家长;并将幼儿服药准确地带回交到各班教师手中,保障幼儿及时服药。

5、跟车教师要掌握幼儿尤其新入园幼儿的`乘车起始、终点,对家长提出的线路更换和正确建议高度重视并及时反映,以便更好地解决而服务于家长。

6、老师根据各车接送名单,接送幼儿的往返乘车并不准有幼儿漏上或错上车的事故出现。8、送幼儿时车要靠边停,跟车教师要先看一下前后是否有车辆,确认无车辆时,教师要先下车后再让幼儿下车,同时教育幼儿下车后不要奔跑,等车走后再走。确保每个幼儿安全到家。

为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进一步规范校车和构建校车管理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校车驾驶员的安全意识,驾驶技能,应变能力,确保校车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加强规范校车管理。

二、按时参加年检和交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驾驶员需带齐所有证照,保证良好的身体状况,不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

三、按规定驾驶员必须参加交通管理培训,以及学校安全教育工作学习活动。

四、加强专人随车制度的管理和教育。

1、学校“接送幼儿情况记录”的确认。

2、随车教师在跟车过程中,要对照校车幼儿名册,确认每个站点上、落车的幼儿,安全接送幼儿的上下车。

3、做好来园离园幼儿的迎护送工作。

(1)来园:要做好每个幼儿上车前的晨捡,简洁向家长了解孩子身体状况,并填写

(2)随车教师在接幼儿来园后确认没有一个幼儿被遗留在车上后,组织幼儿洗手接受晨检,并负责把幼儿送到所在班级老师手中。

(3)离园:去各班接幼儿集中。上车前的检查:服装的整理,书包物品的检查、家园联系册有否遗忘等。做好出发前安全教育和注意事项。

4、随车教工提醒校车司机在幼儿上车坐稳后,示意可以开车后,方可启动车辆前行。

5、来园离园行车过程中,随车教工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不把头、手伸出车窗外,不在车内嬉戏玩耍,保证幼儿行车过程中的不出意外,把幼儿安全送到家长手中。

6、家长在各接送点提前候车,驾驶员和随车教师须熟悉接送幼儿家长,如遇陌生家长接幼儿须要向家长打电话询问清楚经家长同意后做好笔录,再出示接送卡。

7、下车后仔细检查车厢是否遗漏孩子和物品。

五、认真执行每日校车出车前的安捡制度:

1、安检:驾驶员每日校车出发前需严格全面检查车辆状况,必检内容有:刹车、轮胎、座位、窗门、两水三油、雨刷、反光镜、检查正常后作好书面记录。

2、卫生消毒:按时做好校车卫生清洁工作和每日消毒工作,(传染病流行期间加强)并做好书面记录。

六、驾车司机在行驶过程中必须绷紧安全之弦,抓住预防之钢,安全驾车,文明行车,遵守交通法规,保持车辆匀速行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马达一响,集中思想”“车轮一动,幼儿的安全高于一切”。每天有教师随车护接送幼儿,要求随车教师本着对幼儿安全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在接送孩子的途中,全身心的注意幼儿安全。严格按规定维护行车过程中幼儿的秩序与安全。

幼儿园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幼儿园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教育、群防群治”的方针,坚持“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政府主导、属地管辖、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接送幼儿车辆分为专用接送学生车辆和非专用接送学生车辆,包括幼儿园自备或长期租用的客车、专业道路客运企业的客运车、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体客车、单位接送员工子女上下学的自备客车和社会力量购置的.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客车。

第四条 幼儿园明确 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本校幼儿园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

第五条坚决制止农业机械(拖拉机)搭载学生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做好对接送幼儿车辆的牌照号码、核载人数、驾驶人、车辆参保及接送幼儿时间、趟次等情况的登记造册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幼儿上下学管理办法和处置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工作预案,堵塞安全漏洞,定期报告安全情况。

第七条 幼儿园负责本园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幼儿园要切实加强幼儿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加强幼儿交通安全常识、交通法规教育;各民办幼儿园应定期组织本园校车驾驶员及教师学习交通法规、安全防范、应急知识;每学期开学初,各幼儿园要对幼儿上下学交通方式进行摸底调查,对本园幼儿乘车、家长接送、步行的人数等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管理资料。

第八条 幼儿上下学原则上实行家长接送,学校、幼儿园制定接送方案、接送制度,并建立相关台账。非寄宿生学生上下学实行路队管理制度。寄宿生上下学实行以乘坐客运班车为主,步行或学生家长自行接送为辅的交通方式。

第九条 增开的学生上下学专趟在接送学生时不得搭乘其他人员和超载行驶。

第十条 发生涉及幼儿人身安全的各类交通事故,按要求及时报告幼儿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相关部门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积极妥善处理,全力救护伤员,减少学生伤亡。

第十一条 建立幼儿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因工作不负责、措施不力、玩忽职守而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

幼儿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家长接送幼儿制度:

(1)来园:幼儿来园时间8:30止,须由家长送至教室交给班主任,

(2)离园:幼儿离园时间4:00起,均由班主任送至门口。小托班—4:00,(小班部大门口)中大班—4:00,大门口(大班);小门口:(中班)。须由家长接,家长不进园,接送均在园门口,要求家长遵守时间,减少幼儿交叉感染机会,不让陌生旁人领去,防止坏人冒领。

(3)来园、离园时教室只开一扇门,防止幼儿随人多走失,不空关幼儿。不让幼儿单独留在活动室或办公室内。

(4)把好园门。门卫坚守岗位,幼儿来园、离园时要密切注意,防止幼儿擅自离园,除来园、离园外时间关好园门。对外来人员要询问登记,身份不明者不得进园。严把大门不得丢失幼儿。

(5)加强晨检。不让幼儿将危险品带入园内(如:别针、珠子、尖针、小刀等物)。

(6)药品保管。保健员保管好各类药物。幼儿带来药物必须妥善保管,喂药时要仔细核对,要三查(姓名、药品、剂量),防止发生错误。

二、交接班制度。

(1)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要点清儿童人数,交代安全情况,交接清楚后方可离岗,离岗时间11:30。

(2)幼儿在园所内发生任何异常情况,无论大小,无论后果如何,值班人员都必须如实交班。

(3)值班护导。每天安排早晚值班,巡查幼儿安全,安排教师早晚延时护导,护导与带班者均应不缺勤、不迟到、不离岗、互报人数。认真做好护导工作。

三:教职工安全教育制度:

(1)安全教育。向教职工和幼儿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教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规范操作,加强幼儿自我保护意识。

(2)全日观察。教师配合保健员加强对幼儿的全日观察。午睡时要加强巡视,不准用被蒙幼儿,防止窒息高烧昏厥等意外事故发生。

(3)外出安全。幼儿外出散步、参观等要有2人以上带领,严禁1人独自带班外出,春游等活动上下车、进出口要清点人数,并注意运动器具的安全。

(4)食品安全。严格把好食品质量关(另有食品安全制度)。家长幼儿不能将食品带进园。

(5)防止烫伤。厨房严禁幼儿入内,热的`汤、菜、饭、开水要放在安全的地方并加盖,不准放在地上,防止烫伤、防止污染,茶水桶加锁。

(6)每二周由安全专检员及保健主任进行园舍、器具、设施、设备电线用电安全的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苗子,及时处理,消除不安全因素。避免触电、砸伤、摔伤、烫(烧)伤等事故的发生。妥善开关门窗,要用搭钩和椅子等及时固定门窗,防止碰碎玻璃,刺伤、轧伤幼儿。凡幼儿经过的地方及活动场所经常检查,无尖锐危险物,不乱放杂物,保持通道通畅。

(7)灭虫药物保健员专人负责投放,并记录好投放堆数,严格投放时间,在双休日投放,下周一早上有二来园前全数收回,并严禁放在班上。

(8)认真做好各类记录。

幼儿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交通是我们生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与我们的生活密不可分。发达的现代交通在为我们带来便利和舒适的同时,也增加了许多安全隐患。为提高小学生交通安全法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预防和减少中小学生交通事故的发生,向全体学生倡议全社会共同关注小学生交通安全。

1、遵守交通法规,不闯红灯,不逆行,不乱穿马路,过马路时要走斑马线,要做到:“红灯停,绿灯行,黄灯等一等。”

3、杜绝乘坐超员超载车。

4、在上学和放学途中,请不要闯红灯、不要互相打闹。

5、禁止乘坐无证驾驶司机的黑车。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确保师生在校内外的人生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二、切实加强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交通安全意识,做到教育“常规化、细实化”。

三、校外行走严格遵循道路交通规则;做到路上不玩耍、不追逐、不打闹;按时上、下学;发生意外及时求助,同学间要互相帮助。

四、校内不准追逐,上下楼梯靠右行走;做到不跑、不挤、不推、不抢,按次序行走。

五、年龄不满十二周岁不准骑车,家校路程不超过1000米不准骑车。

六、定期检修保养车辆,确保骑车安全。

七、校内不准骑自行车,进入校门后一律下车推行,到指定位置停放,摆放整齐有序。

八、进出学校的汽车必须减速慢行,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每小时;上下学时禁止车辆通行;校内禁止按喇叭;车辆到指定车位停放。

九、定期进行学生上下学出行情况调查,杜绝乘坐“黑车”现象。

十、每位教师要做好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对学生进行教育,帮助学生改正错误。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增强公司车辆驾驶人员安全行车的责任意识,确保人身和车辆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安全行车规定

(一)认真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谨慎驾驶,做到依法行驶、文明行驶、安全行驶。

(二)自觉服从公司的统一调度和管理,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及有关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

(三)自觉爱护养护车辆,认真做好“三检”(出车前、出车中、出车后车辆检查),确保“四良”(制动、转向、灯光、信号良好),“两洁”(车容整洁、车内整洁)。

(四)严格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随身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及相关有效证件。驾车时不准闲谈、吸烟、吃零食、接(打)手机,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严禁酒后驾车。

(五)驾车时系好安全带,自觉做到礼让三先(先慢、先让、先停)。

(六)禁止将车辆交给外单位驾驶员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驾驶外单位车辆。

(七)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年检年审。

(八)加强对灭火器具的保护管理,确保其性能良好,并做到器随车走。

(九)禁载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十)建立健全行车安全管理基础台账,不得漏记、误记,保证安全管理的严肃性和完整性。

第二条安全行车标准(“六无”)

(一)车况完好,无磕碰刮擦和丢损;

(二)遵纪守法,无违章纪录和违法违纪现象;

(三)服从调度,无误时误事现象;

(四)文明服务,无用车投诉;

(五)服从管理,无私自出车或擅自改变行车路线;

(六)安全服务,无大小责任事故。

第三条交通违章与事故处罚规定

(一)客、货车司机在执行任务时,因个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所发生的罚款费用,由个人承担。

(二)客、货车司机不按出车单路线行驶,私自改变行车路线或在异地私自办事绕路行驶时,一旦被公司领导发现后,将依照公司相关条例处罚。

(三)司机禁止喝酒开车,一旦发现喝酒开车,直接开除并追究单位领导的管理责任。

(四)司机在工作中不服从单位领导指挥或不服从公司车管相关人员的管理或漫骂领导,每次罚款100元。

(五)机动车公出时发生交通事故或在异地肇事,将依照交通队裁决书或视同责任大小进行处罚。每发生一起交通责任事故,将追究单位领导的管理责任,可视情节处罚。

(六)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20xx元,扣当月工资10%,经济损失在20xx―5000元,扣当月工资20%,并停驾一个月。经济损失在5000―10000元以上,扣当月工资30%,并停驾6个月或调离原岗位。

(七)对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给公司经济造成损失在2万元至5万元以上,将对肇事者罚款20xx―5000元,停驾一年或调离原岗位。对单位罚款20xx―5000元,对部门主管领导罚款200―500元。并在全公司内通报。

第四条奖励规定

(一)凡是连续三年无违章、无事故、服务质量优异和安全行车十万公里以上的司机,公司应授予安全行车优秀司机称号,并奖励500元。

(二)在抢险、救灾、急、难、危、重运输任务中,对安全行车表现突出的司机,公司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三)司机对所从事的车辆能做到精心维护,并降低油材料损耗(按节油指标核算)为公司节省资金累计1000元,可奖励100元。

第五条本制度由行政事务部负责解释,自经理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施行。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为搞好公司内安全运输,顺利完成在产品加工件周转任务,防止由于车辆伤害造成的人身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1凡公司各类车辆,包括铲车、电瓶车、各类汽车司机均应遵守本规定。

2在公司区域主干马路、各车间外环马路、车间安全道上行驶的各类车辆均应按此制度执行。

3公司区域主干马路指公司北门直至水暖组,公司东门到三车间。其余为厂区支干马路。车间内部有白色间断标记的通道为车间安全道。

4主干马路各类机动车辆,时速应在10公里以下;支干马路时速应在5公里以下;车间安全道及主干、支干马路拐转时速不得超过3公里。

5各类车辆在起步、出入车间大门、倒车、调头、拐弯、过十字路口时应鸣笛减速,通过各路口,司机应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在会车时应做到先让,先慢,先停。

6一切车辆,除在主干马路外一律不准超车。在主干马路超车时要鸣笛示意,待前车同意后,方可超车。

7各类车辆在主干道、支干道、车间通道一律靠右行驶,在转弯时应打开转向指示灯,无转向指示灯的车辆,在转弯时司机应伸手示意。左转弯时必须转大弯。

8各类车辆进入库房、车间时应密切注意周围环境和人员动向,并应鸣笛,低速(时速不超过3公里)慢行,随时做好停车准备。

9主干马路一律不得在白天(6时至20时)将车辆停放在主干马路上,防止交通阻塞。十字路口、交通要道附近不得码放高物,防止阻挡司机视线。

10各种车辆(包括私人摩托车)在7时至18时不得在公司区域内各种道路上练车。

11各类车辆的司机除应遵守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外,还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本规定。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班主任负责具体内容的`教育与指导;值周教师负责检查和评比强化;学校领导负责监督。

2、 加强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

重点加强教育的内容有:

一是进行交通常识教育。如右侧通行、走路和过马路走人行道和人行横道、识别交通信号和遵守交通规则等。

二是进行日常的交通行为强化,重点加强上学、中午和放学的交通遵守状况的监控。加大学生交通安全行为监督力度,学生通勤车必须有教师押车,确保学生乘车、上车、下车、过马路安全。放学时,学生排队下校,班主任必须送学生过马路;早晨和中午有值周教师看护学生过马路。

3、学校继续常规性的交通安全教育。利用学生周会、班会等进行专门的教育

4、交通事故应急工作

学生在校内或学校附近发生交通事故,立即启动两个应急程序: 救护程序――在发现事故的第一时间,任何人有责任进行救护,等待和协助120人员工作。校医进行教师的救护工作培训。

报警程序――在发现事故的第一时间,任何人有责任拨打报警电话(110)和急救电话(120),明确告知事故的具体地点。学校提前对教师、学生及值班人员进行有关报警、急救、保护现场、留住肇事人等常识的教育。并及时报告学校领导或老师。

5、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将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广大学生、幼儿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幼儿园应当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

第三条:校长、幼儿园园长为学校、幼儿园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校(园)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学生出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以及学生春(秋)游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班主任老师、科任老师是具体责任人。学校要动员全体教职员工,将责任落实到人,齐抓共管,把防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安全教育。

第四条:学校、幼儿园本着“教育在先,预防在前”的原则,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努力增强全体师生安全第一的意识,提高全体师生的安全素质。加强对学生的常规训练,努力提高他们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五条:学校、幼儿园要对使用不同交通工具上、下学的学生,根据年龄特点,分别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对乘车学生的教育:不乘坐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拖拉机及其他没有接送资质的车辆,不乘坐“黑车”、“病车”和超员车;乘车时不抢上、不抢下,等车停稳以后才能上、下车;上、下车时不能使用跳跃动作,要当心被车门挂住衣服或书包;乘车时身体的任何部位都不能伸出车窗外,不能向车窗外扔东西等。对骑自行车学生的教育: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只能在非机动车车道上骑车,不得在机动车道上骑车;不要闯红灯;不要几个人并排骑行;自行车不准搭人等。对步行的学生,要教育和提示他们特别注意经过十字路口和横穿道路时的交通情况。

第六条:学校、幼儿园应通过家长会等形式,对学生家长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家长的安全责任意识,杜绝学生家长使用或租用“三无”车辆或没有接送资质的车辆接送学生,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预防学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的联动机制。

第七条:严禁学校、幼儿园组织学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进行集体跑步等体育活动。因体育场地欠缺,无法组织学生在安全场所内进行相关活动的,学校、幼儿园应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按规定建设体育场地。

第八条:对于乘坐校车上、下学的,学校、幼儿园应严格按照《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接送车辆管理办法》、《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对于自行上、下学或家长自己接送学生的,以及有特殊情况和特殊路线的学生,学校、幼儿园必须与学生家长签订安全协议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第九条:公路沿线的学生,要建立学校放学路队制度和小黄帽路队制度,使学生上、下学佩戴小黄帽或有明显黄色标志的帽子,确保学生在公路上行走安全。

第十条:学校、幼儿园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告知学生家长禁止未满12周岁的学生乘坐摩托车或骑自行车上、下学。发现学生有上述行为后,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该行为,并告知家长。

第十一条:坚决杜绝将校园、操场等出租用于停放社会车辆、从事其他非教学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活动。

第十二条:学校、幼儿园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事先与公安交警部门共同研究安全措施并加以落实。

第十三条:学校、幼儿园应当按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积极主动与交通、公安部门联系,落实保障学生道路交通安全的各项措施,在校园周边创造秩序良好、有安全保障的交通环境。

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集体组织用车时,无论时间长短、车辆多少,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县教育局请示,获准后方可组织实施。请示中应详细说明本次活动的时间、地点(含行驶路线)、人数、组织方式、安全措施、安全预案和受委托旅行社名称及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第四章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严格实行学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对措施落实、成效明显的个人,将予以表彰;对责任心不强、工作不落实的,或因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将按照《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发生学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1、坚持徒步上下学,不准在街道、公路上拦车、爬车、追车和强行搭车。

2、不满12周岁的学生不准骑自行车。不管步行或在公路街道上行走时,必须靠右行走或人行道上行走。

3、步行时,在横穿街道、公路或交叉路口时,应注意来往车辆。在无来往车辆时,从人行横道线内通过。

4、严禁在机动车临近时横穿公路。不准在有机动车通过的道路上做游戏。

5、在公路或其他道路上行走时,不准钩肩搭背、三五成群并肩而行,不准边走边看书或边玩耍。

6、前进途中,遇到路边堆放障碍物时,要特别注意来往车辆,待无来往车辆通过时再通过,并且要靠安全一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县教育局的相关要求,为了加强我校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促进学校的文明建设,树立全校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全校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校交通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负责贯彻落实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负责制定实施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宣传教育和检查评比、奖惩等工作,并处理有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二条协助交警部门维持校门口学生上学、放学时秩序,实行校门口、楼梯值班制度。联系办理一切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手续。积极完成上级交通安全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三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师生行走规定。

一)行人必须靠路边行走。不得三人以上并行,妨碍交通。

二)不准在校内外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和抛物击车。

三)行人须注意来往车辆,不准在道路上追逐打闹。

四)不准在校内外道路上进行各类体育活动或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五)不准在校内道路上学习骑车。

六)不准在校内道路上扶身并行,骑车带人。

七)非机动车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得乱停乱放妨碍交通。

第五条校区内道路规定:

一)不许在校内道路上堆放杂物,妨碍交通。

二)在校内道路上施工,须先到校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申报、登记、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要在施工路段设明显标志,确保行人与车辆的安全,施工后要及时恢复原路面,保证原道路的畅通。

第六条违章及事故处理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为依据。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分清责任,以责论处的原则。

第七条学校人员或机动车辆在校外发生交通事故后,除向出事地交警部门报告外,同时应向校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并写出事故情况报告。

第八条对因违章造成交通事故者,根据交通法规予以处罚。触犯刑法者将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学校每年对师生员工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一次评比。表彰奖励在交通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教职工和学生,并将评比结果报校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教育学生遵守交通信号及交通标志,记住急救电话,遵守交通规则。

二、落实骑自行车的安全要求:

1、未满12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

2、要教育学生遵守骑车规则。

三、步行安全。

教育学生步行要走人行道。横过车行道,须走人行横道。不准穿越人行道、车行道。服从信号灯和交警指挥。不爬车、追车、拦车;列队步行时要井然有序。不准在公路上玩耍。

四、乘坐车船安全,教育学生做到:

1、不坐机动三轮车和无证车辆。

2、不乘超载车船。

3、乘车时不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不准跳车,不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车。

五、校外集体活动安全

1、全校性集体外出活动和社会上要求学生参加的活动,必须报上级部门批准。经批准后要切实作好师生安全工作。

(1)活动前要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制定周密计划,严密组织,明确带队负责人和带队教师。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向学生指出注意事项,教育学生遵守纪律,服从指挥。坚持安全、就近、徒步的原则。

(2)要事先勘查活动地点的基本情况。

(3)活动中如需使用交通工具时,应由具有运输资质的部门承担,并签订有关安全协议,车况良好,不得超员运载。

(4)不得组织学生到超容量的场所活动。

(5)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

2、班级组织外出活动,必须履行报批制度。

六、按时放学,排队有序离校,按时回家。

七、离校路较远的和恶劣天气班主任同家长联系,要求家长接送学生。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学生来学校上学可以采用步行,乘公交车或骑自行车的方式。

2、学生在来学校上学和周末回家的途中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交通安全。

3、骑车的学生在学校门前应提前减速,下车推行进入学校校园。

4、学生的车辆统一进入车库统一停放整齐。

5、学生的车辆进入停放区域后应把车锁锁起来,自己妥善保管好车钥匙。

6、每位学生只能停放一辆自行车。

7、班级停车区域不能长期停放不使用的学生车辆。

8、出门时,学生车辆统一推行出车库。

9、在校园内严禁骑车,所有学生车辆有序推行出校门。

1、所有教职工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交通安全,做学生表率。

2、所有教职工车辆在学校门前提前减速。骑自行车和骑电动自行车的人员下车推行进、出校园;骑摩托车的人员应小心驾驶,以最低车速缓慢进、出校园。

3、开汽车的人员应主动避开学生上学、放学高峰时间进出校园。

4、所有车辆在学校校园内禁止鸣号。

5、所有教职工车辆按照指定区域整齐停放。

6、所有教职工车辆应自行上锁并妥善保管好车钥匙。

7、停车区域不能长期停放不使用的教职工车辆。

1、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交通法律,做到安全行车、文明行车,杜绝发生交通事故。

2、爱护车辆,注意保养维护,不得私自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出车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返回后及时清洗,保持车辆整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3、各部门用车由校长室或教行处统一安排。驾驶员接通知后方可出车,不得私自用车。

4、车辆如损坏、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报告,立即处理,不得隐瞒不报或私自处理。

5、做好车辆年审工作。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坚持安全法律知识学习,防患于未然。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校外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校园内,特殊情况需经学校办公室同意,登记后方可进入。

2、各种车辆进出校门必须服从门卫执勤人员指挥,自觉接受门卫检查,对载有货物的车辆履行手续后方可放行。

3、各种机动车车辆进入校园,须按规定路线、速度行驶;进入校园后严禁鸣笛,严禁超速,车速不超过每小时25公里。

4、各种车辆不得在校内非停车区随意停放。

5、非本校机动车辆,未经允许夜间不得在校内停放;经允许过夜停放的车辆,应在指定地点停放。

6、严禁在校园内学习驾驶机动车,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严禁在校内骑自行车。

7、经批准举办的校内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专人指挥车辆在活动场所附近指定位置有序停放;全校性大型活动和有重要来宾出席的活动,由办公室统一组织安排交通和车辆管理。

8、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道举行集会和进行体育娱乐活动。

9、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和随意拆卸、移动校内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

10、禁止任何部门或个人随意阻碍交通、占用路面。确需占道施工,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报办公室。

11、校内施工,施工单位须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2、有校车的学校或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车辆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车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确保校车和驾驶人符合运行要求。

15、临近交通要道的学校、幼儿园,必须在校门口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牌、警示灯、斑马线和车辆禁停区等。

16、上、放学时间,接送学生车辆、公交车禁止在校门口车辆禁停区内停车。

17、市区繁华路段的的学校,如上、放学期间不能执行管控地段(经交警部门批准,学生上、放学时段禁止车辆通行的路段)的学校,必须实行交警、老师联合协管措施。

18、学校如有校车或租赁车辆接送学生,学校必须与驾驶员和租赁公司签订安全接送责任书,学校要协同交通运输部门对车辆状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同时,学校要指定负责人,对接送车辆进行管理,限定车速,严禁超载。

19、学生上、放学途中禁止乘坐摩的、三轮车,禁止“三无”车辆、报废车辆等其他非客运车辆接送学生;学校、交通运输部门加强督查,及时报告。

20、如有校外集体活动学校需要租赁车辆时,必须提前三天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安全责任书,每台车要指定安全负责人,要明确限乘人数和行车路线。

21、幼儿园必须严格执行接送登记制度。幼儿接送原则上由监护人负责,监护人不能接送的,必须签订委托书,幼儿园不能将幼儿交给不认识或没有委托的责任人接送。

22、学校要把遵守交通法规、彬彬有礼过马路、安全文明行驶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学生进行经常性的交通安全知识宣传和教育,确保学生的交通安全。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加强交通安全学习教育。充分发挥教育职能优势,通过主题班会、电化教育、板报比赛、演讲比赛、知识竞赛、宣传橱窗、校园广播等多种形式,组织学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基本常识等内容,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1、每学期当上一堂交通安全课;。

2、每天老师要提醒学生注意道路交通安全;。

3、每个月要以班为单位举行一次交通安全主题班会;。

5、每学期组织一次交通安全知识考试,把考试情况列入评比“三好学生”的内容之一。

二、开辟交通安全绿色通道。争取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视和配合,开辟小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安全通道,学校指派教师、行管人员以及门卫疏通交通。

三、推行路队制。学校要在交警部门的指导下,推行学生放学路队制。要制作一批“小红帽”和路队起旗,学生在上、下学以及进行其它校外活动时,佩戴示意车辆让行的“小红帽”,举路队旗。

四、加强管理,优化交通环境。争取交警部门完善必要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确保家长接送学生途中的交通安全。同时,要对学校周围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进行集中整治,进一步优化校园周围交通环境。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1为了规范企业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交通事故,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物流运输、公务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厂内机动车辆、厂内交通道路及厂内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管理要点和内容。

1.3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厂内机动车辆、厂内交通道路及厂内交通事故处理等。

2.1安技部负责企业交通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负责组织交通安全工作检查,组织或参与厂区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统计、分析及考核,组织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及驾驶人员安全培训。

2.2运输部负责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资产管理和日常检查,负责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日常安全管理。

2.3行政事务部负责厂区道路的隐患整改。

3.1厂内机动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3.2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进行验收检验。

3.3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3.4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3.5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3.6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3.7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3.8运输部每月必须组织对厂内机动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车辆驾驶员应对所驾车辆进行“一日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以确保车况良好。

3.9机动车辆进行危险化学品运输时,应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准运证,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配备应急处理器材。

3.10外出执行长途任务的驾驶员,出车前应接受安全教育,并对车辆状况进行严格的检查。凡车辆技术状况不好或未进行安全教育的驾驶员,不予派车。

3.11重要节假日和长假期间除工作用车、值班用车和生产用车外,其它车辆应一律暂时封存。

3.12厂内机动车辆由运输部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3.13厂区内车辆的清洗废水需经处理后达标排放;燃油机动车辆尾气和噪声排放,应达到排放标准。

4.1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驾驶证(操作证)方准驾驶与驾驶证相符的机动车辆,严格禁止无证驾驶。驾驶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禁止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4.2驾驶人员的基本条件:

(1)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

(2)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驾驶人员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具有本专业所需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4.3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禁止超速行驶、酒后开车。进入厂区内行驶的各种车辆严禁超高、超载、超速行驶,超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辆行驶和行人安全。

4.4各种车辆均按规定乘人,未经有关部门同意,厂区机动车不得擅自开出厂外。

4.5各类车辆必须遵守厂区内划分的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指示行驶,厂内机动车辆应按规定的工作路线行驶。

4.6使用xx车作业时,凡无副驾驶员座位的xx车禁止携带人员行驶。

4.7在无划分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厂区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辆在中间行驶,非机动车和行人xx右边行驶。机动车辆行驶时遇有非机动车和行人横过车道时必须停车或减速让行。

5.1厂区主要通道要设立明显的交通标志,车辆停放不能影响厂区交通安全,且不得在厂大门周围20米、车间进出口周围10米以及消防通道的拐弯处停放。

5.2厂区交通限速为15公里/小时,xx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转角处、十字路口、进入车间的汽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xx车不得超过3公里/小时。

5.3厂区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厂区植树、绿化和架空管道不应妨碍机动车辆正常通行。在厂区道路的交xx路口、跨越道路的架空设施和重要路段处应设置必要的反光镜、限高标志、限速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或标志。

5.4厂区道路实施养护、维修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厂区主要道路断路施工,必须到安技部办理手续,且通知保卫消防部。

5.5所有进出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接受门卫管理人员的检查和登记。

6.1事故报告

a.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在做好保护现场,及时抢救伤员和企业财产的同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待处理。

b.当事人应及时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情况等向单位领导和安技部报告。

c.在工厂区域内发生事故后,除保护好现场外,应报告安技部。

6.2事故处理

a.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事故原因和经过的调查,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工作。发生重大以上的交通事故时,安技部应赶赴事故现场或委托有关单位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

b.对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人员,按照工伤事故进行统计上报。

c.工厂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安技部组织运输部、事故单位按照《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制度》进行调查和处理。

对忽视厂内交通安全,违反安全生产制度、规程,违章作业的有关责任者,按考核规定执行。

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

本制度由安技部归口管理;

本制度由安技部负责起草;

本制度由安技部负责解释。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交通机动车辆、厂内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预防车辆伤害和交通事故。

公司各部门所有交通车辆、厂内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驾驶员

3.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公司各部门的车辆通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3.2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公司机动车驾驶人员、机动车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3营销公司商务支持部门负责营销公司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和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3.4设备保障部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和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

4.1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4.1.1机动车辆驾驶员至少应有3年专职驾驶经验,且3年内无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经人力资源部考核录用后,报安委会办公室备案,严禁部门私自聘用专职驾驶员行为。

4.1.2驾驶员在驾车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服从公安交警、运管稽征部门的管理。

4.1.3驾驶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遵章守纪,文明行车,按时参加安全学习。

4.1.4驾驶员在出车前应保持充足睡眠,严禁疲劳驾驶。

4.1.5任何人不得强迫驾驶员违法、违章驾车;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或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严禁交通肇事后逃逸。

4.1.6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辆水箱、润滑系统、制动系统以及轮胎等进行例行安全检查,在出车途中,应确保与有关人员保持通讯联系,及时反馈行车安全情况,遇到突发事件及时报告。

4.1.7机动车辆使用前,必须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并按规定办齐随车必备的证件。

4.1.8车辆状况、各项安全技术性能必须保持完好。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合格后使用,不得开“病车”上路。

4.1.9车辆装载的货物必须绑扎牢固,。严禁人、货混装。

4.1.10运输“超长、超高、超宽”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办理准运证,采取安全措施,悬挂明显标记,必要时应配有指挥车。

4.1.11车辆在工地和厂区内部行驶,应按限速标志要求行驶。

4.1.12车辆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场所停放,严禁随意停放。

4.1.13车辆修复后需试车时,应由持有驾驶证的车辆检验员或指定的正式驾驶员在规定路段试车。

4.1.14车辆管理部门应每周组织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学习,并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4.1.15车辆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车辆出勤的审批管理,作好出车登记,严禁公车私用。派车时要科学调度车辆,合理安排工作量,严格控制恶劣天气条件下的车辆出行安排。

4.2厂内交通安全管理

4.2.1厂内机动车辆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且考核、考试合格,领取厂内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驾驶或操作。

4.2.2厂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作业时应携带特种作业资格证,必须戴好安全帽,不准驾驶或操作与证件不相符的设备。

驾驶室内不得超额载人,叉车作业不得载人。

严禁酒后操作。不得在驾驶或操作时吸烟、嚼槟榔、攀谈或进行其它有碍安全的活动。

身体疲劳或患病等有碍安全操作时,不得驾驶或操作。

厂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离开本职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但未满1年的,需继续担任驾驶工作时,应按规定重新复试。如超过1年的,应重新参加考核。

4.2.3厂内机动车应按特种设备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挂牌和定期检验。

4.2.4厂内机动车在工、库房内行驶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在厂区内行驶时不得超过8公里/小时。

定期开展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

4.3交通事故管理

4.3.1厂内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后应按规定立即报告本部门领导和安委会办公室,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严禁违规、私自处理。

4.3.2厂内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安委会办公室按未遂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涉及人员伤亡时,按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4.3.3发生交通事故,不论事故大小,都应及时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所在部门领导报告,并及时报告安委会办公室。

4.3.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由事故单位负责处理,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进行调解,无法调解时,由事故单位提出申请,将相关资料移交法务部进入司法处理程序。事故结案后,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会办公室上报《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失调解书》以及保险理赔等资料。

4.3.4重大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由公司安委会组织安委会办公室、法务部、人力资源部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4.3.5发生机动车辆事故后,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4.4安全奖励

4.4.1专职驾驶员工作表现突出,年度内未发生大小事故,且无严重违章行为记录的,则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安全行车达到10万公里以上(含10万公里),给予20xx元的奖励;

安全行车达到5万公里以上(含5万公里),不足10万公里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

安全行车2万公里以上,不足5万公里的,给予专职驾驶员500元的奖励;

4.4.2交通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突出,在年度交通安全总结评比中被评为交通安全先进单位的三级机构,给予20xx元的奖励。

4.5违章处罚

4.5.1驾驶员在驾车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公安交警扣分或罚款的,每扣1分,罚款100元。

4.5.2未按规定或限速标志要求行驶,超速行车,每次罚款200元。

4.5.3超载行车或厂内机动车辆违章载人,每人次罚款200元。

4.5.4车辆未按规定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或停车场所,每次罚款200元。

4.5.5部门负责人明知司机开车前有饮酒行为,仍安排其开车或驾驶员在工作时间饮酒,部门负责人或用车人未及时制止的,每次对部门负责人或用车人罚款200元。

4.5.6驾驶员酒后驾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一经核实后,罚款5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对部门负责人处以罚款200元。

4.5.7车辆管理部门(三级机构)未按规定每周组织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的,每少一次罚款100元。

4.6交通责任事故处理

4.6.1驾驶员负全部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20%,并罚款500元。

4.6.2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15%,并罚款400元。

4.6.3驾驶员负同等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10%,并罚款300元。

4.6.4驾驶员负次要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5%,并罚款200元。

4.6.5交通事故处罚最多不超过3000元。当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超过3000元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元罚款,并解除劳动合同。

4.6.6对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交通责任事故,造成累计保险公司理赔之外经济损失达1万元以上的专职驾驶员,取消驾驶资格和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范文推荐

猜您喜欢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