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购房合同(通用15篇)

时间:2023-12-24 07:24:40 作者:书香墨

不同人有不同的购房需求,因此我们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做出决策。在购房过程中,一些问题和困惑总是难免的,下面是一些解决购房疑惑的思路和建议。

山东省劳动合同法

为了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意见,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参照执行,山东省劳动合同法。

一、劳动争议处理原则

1、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等原则,依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劳动争议主体的有关问题

2、起字号的个人合伙或个体工商户,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并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基本情况。

3、不具体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和出借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列为共同当事人。

三、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五)项相关用语含义的界定

4、“工作时间”争议,指因用人单位执行的工作时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依法制定和修订的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

5、“休息休假”争议,指因用人单位是否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依法制定和修订的劳动规章制度中有关法定休假日、法定休息日、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等政策性假日及用人单位自定的其他假日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

6、“社会保险”争议,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劳动者要求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和赔偿金而发生的争议。

(2)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因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依法承担的部分工伤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

7、“福利”争议,指因用人单位是否执行或者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和依法制定修订的劳动规章制度中有关福利待遇等规定、约定而发生的争议。

8、“培训”争议,指因用人单位是否执行或者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培训协议、服务期协议和依法制定修订的劳动规章制度中有关培训事项等规定、约定而发生的争议。

9、“劳动保护”争议,指因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和依法制定和修订的劳动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标准而发生的争议。

10、“劳动报酬”争议,指因用人单位是否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按照足额支付给劳动者劳动报酬而发生的争议。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劳动报酬,但不包括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保险福利等待遇。

11、“工伤医疗费”争议,指用人单位是否应依法直接承担劳动者治疗工伤或者职业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而发生的争议。工伤医疗费,主要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护理费等与工伤或者职业病治疗有关的费用。

12、“经济补偿”争议,指因用人单位是否执行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关于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及额外补偿、竞业限制补偿等方面而发生的争议。

13、“赔偿金”争议,指因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发生的争议。

(二)关于受理范围的有关问题

14、下列争议,可以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1)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因用工发生的`争议,合同范本《山东省劳动合同法》。

(2)依法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与用人单位因用工发生的争议。

15、下列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2)用工单位招用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而发生的争议;

(3)其他依法不属于劳动争议的。

对于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纠纷,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依法解决。

16、劳动争议当事人在调解组织受理后的法定调解期间内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17、对于经调解组织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书,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依法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予受理。

18、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规定。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可以就争议事项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者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关于仲裁时效的适用问题

19、劳动者到相关部门上访、投诉,且不属于该部门管辖范围的或者向依法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查证属实的,均属“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视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断。

(四)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性程序问题

(3)劳动者因要求按国家的劳动标准执行工作时间、享受休息休假权利和社会保险而发生的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争议,按本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执行。

21、当事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以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已接受其申请材料的凭证及尚未受理的证明,仲裁委员会出具相应凭证和证据后终止有关案件的审理。

当事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确实不存在请示待批、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等中止事由的,应当予以受理。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及尚未裁决的证明。

22、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先予执行裁决的,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材料:

(1)先予执行裁决书;

(2)裁决书送达证明。

23、仲裁终局的劳动争议裁决,劳动者已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而用人单位依法申请撤销该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被执行财产中止执行。如该裁决被裁定撤销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24、根据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实际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向作出原裁决的仲裁委员会调阅案卷。在收到人民法院调阅函件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提供案卷。

人民法院在办理上述案件过程中作出的裁定,应当送作出原裁决的仲裁委员会。

四、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

25、劳动合同期满,因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续延,因此达到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26、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的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7、用人单位具有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下列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连续计算:

(1)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辞职的,再重新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

(2)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交替交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3)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

(4)通过非法非全日制用工的;

(5)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28、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200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法及有关政策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即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29、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不再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30、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其中加付的一倍工资不纳入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七条经济开发区可以设立管理委员会,作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经济管理权限和行政管理职能。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相应的职能机构,建立完善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管理机制。

鼓励经济开发区创新管理体制,探索建立市场化管理模式。

第八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和实施经济开发区各项管理制度;。

(四)制定招商引资政策,健全招商引资机制,整合招商引资资源,搭建招商引资平台;。

(五)组织实施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九)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简政放权的规定,将有关投资项目立项、建设等管理权限,依法下放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委托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其职能机构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权。

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下放或者委托的事项实行目录管理。

第十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在经济开发区内实施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原则上不在经济开发区设置工作机构。确因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审批。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公民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及从事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山东省购房合同

2、房价,包括税费、面积差异的处理、价格与费用调整的特殊约定等;。

3、付款约定,包括优惠条件、付款时间、付款额、违约责任等;。

4、交付约定,包括期限、逾期违约责任、设计变更的约定、房屋交接与违约方责任等;。

6、产权登记和物业管理的约定;。

7、保修责任;。

8、乙方使用权限;。

9、双方认定的争议仲裁机构;。

10、违约赔偿责任;。

11、其他相关事项及附件,包括房屋平面图、装饰、设备标准等。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国籍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国籍: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编号为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_。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___,规划用途为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_____〔幢〕〔座〕_____〔单元〕〔层〕______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____,属_____结构,层高为____,建筑层数地上_____层,地下_____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___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币)每平方米__元。

总金额(_____币)__千__百__拾__万__千__百__拾__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币)每平方米__元,总金额(_____币)__千__百__拾__万__千__百__拾___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币)__千__百__拾__万__千__百__拾___元整。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_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_____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分期付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2)逾期超过___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__年__月__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__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__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_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2)逾期超过___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__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

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_____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

》和《住宅使用。

说明书。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___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___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___%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_________________;。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________________;。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___________________;。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_________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一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页,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___份,买受人___份,___份,______份。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__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十二条经济开发区的设立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条件。

第十三条申报国家级开发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报告,由省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进行论证、审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申报省级开发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报告,经省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进行论证、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经济开发区进行空间整合、资源整合和产业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

经济开发区需要进行更名、扩大规划面积或者调整区位的,应当按照原设立申报程序批准。

第十五条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提升经济开发区城市综合功能、强化产业支撑、完善土地政策等措施,支持具备条件的经济开发区向城市综合功能区转型。

根据经济开发区发展阶段、区位条件和城市化进程需要,位于中心城区或者与城区连片发展的经济开发区,可以并入相关的行政区;远离中心城区且条件成熟的经济开发区,可以整合周边区域,探索设立新的行政区。涉及行政区划调整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省和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经济开发区的分类指导,建立动态管理制度。

支持经济综合实力强、产业特色明显、发展质量高的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

对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环境保护不达标、发展滞后的经济开发区,由省或者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向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整改建议;对整改达不到要求或者无法完成整改任务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撤并整合。

山东省商品房购房合同

购买方:

销售方: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甲方)(乙方)。

购买方(甲方):销售方(乙方):

根据《^v^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销售商品商品购销合同甲方向乙方定购下列商品房。

二、结算价格。

1、甲方购买乙方商品房楼单元室,建筑面积m2,房屋单方售价面积办理结算手续。

2、甲乙双方办理结算时,按实际交付建筑面积办理结算手续。3、双方结算时按双方协定的价格进行结算。

三、购买方式。

采用下列第种方式:

1、甲方一次付清购房款元,乙方于收款后年月日交付房屋。

2、甲方分期付款,乙方应于屋。甲方于年月日交纳购房定金元。甲方应于年月日之前交清购房款。

四、双方责任与权利甲方责任:

1、甲方应如约按期交付购房定金和购房款。

2、甲方在交清购房款后,应与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管理协议并交纳有关部门房屋管理费用。

3、甲方拥有所购商品房之产权。乙方责任:

1、乙方应如期交付检验合格的商品产屋。有义务协助甲方办理好产权手续。

2、甲方若未按规定的期限交纳购房定金或购房款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即本合同自动失效。

3、乙方保证所售出之商品房未设抵任何低压权,亦未办理第三方购房协议。

五、违约责任。

房面积正负不超过5%)购买商品房时,甲方无权向乙方索取未能购买部分相应之定金。

2、由于乙方的原因,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数量出售足够数量的商品房屋时,即乙方提供的房屋不足部分超过合同购房面积的5%以上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相当于两倍的不足数量相应的定金。

3、甲方逾期交付预交购房款时,逾期的部分按人民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的一年期上限利率计算利息,偿还乙方。

4、甲方逾期结算,在逾期期间,如遇国家定价发生调整,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六、调解和仲裁。

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双方发生纠纷,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采取向有管辖权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v^经济合同法》中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时,双方必须协商决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

八、其它事项。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九、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交房手续办理完毕之日失效。

十、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增定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其它需要说明的有关事项。

单位名称(甲方):单位名称(乙方):地址:

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电话:

电话:开户行:开户行:

签字日期:签字日期:

年月日年月日。

山东省商品房购房合同

一、本合同是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v^合同法》和《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或参照示范文本订立买卖合同。

二、除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出售商品房、公有住房出售外,其余房地产买卖均可适用本合同。

三、合同内的空格由买卖双方当事人商定后如实填写;

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可根据实际选择,不予选择的划除;

四、双方当事人应按自愿协商、公平的原则订立合同。

房地产买卖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双方当事人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共有人的权利。房地产权利登记分为独有和共有,共有指二个以上权利人共同拥有同一房地产,买卖房地产签订合同时,房地产权证内的共有人应在合同内签字盖章。

原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参加房改购房时的同住成年人应在合同附件五相关关系内表示同意出售,并签字盖章;因故无法在合同内签字盖章的,应出具同意出售的其他证明。

房地产权证内的权利人将房地产出售前,应与其配偶协商一致,出售后配偶再提出异议的,由权利人承担法律责任。

2、定金。买卖合同定金是双方履行合同的担保,双方当事人可就定金数额、支付日期等在附件三付款协议内约定。

3、房屋交接是出卖人按约定的日期和方式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验收和接受的过程。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第四条明确交付和验收日期、选择交付的方式。

出卖人将原购入的商品住房出售的,开发公司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一并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享有“两书”规定的权益。

4、房屋质量。质量条款是买卖合同的必要内容,买卖的房屋应能保持正常使用功能。房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若继续使用的,产权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

5、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前,买受人应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阅买卖房地产的有关登记(备案)资料,查验买卖的房地产上是否存在产权争议和其他权利限制,以维护自身权益。

6、买卖已出租房屋的,出卖人应当在出售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如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买受人购房后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7、买卖已抵押房地产的,出卖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并就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同时告知买受人房地产抵押的事实。

8、房地产买卖后的土地使用权。

(1)居住房屋。

(一)项如实填写。

(二)项。

(2)非居住房屋。

(一)项,其中,房地产权证注明土地使用年限的,应如实填写。

(二)项。

(三)项内约定。

9、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的买卖对象。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居住房屋未经依法征用,只能出售给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具备居住房屋建设申请条件的个人。非居住房屋只能出售给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体经营者。

10、住房户口迁移。已投入使用的住房买卖,除房屋交接和权利转移外,住房内的原有户口是否及时迁出也会影响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可在补充条款内约定户口迁移条款。

11、维修基金交割。根据《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的____日内,当事人应将房地产转让情况书面告知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并办理房屋维修基金户名的变更手续,帐户内结余维修基金的交割,当事人可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六、为方便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补充条款,拟订下列范例,当事人可根据需要自由选择,范例未经当事人选取,不作为合同内容。

房地产权利保证条款范例:甲方保证,上述买卖的房地产不存在产权争议和其他人主张权利的情况。在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地产已存在的权利负担,乙方同意甲方按下述第项处理:

(一)本合同生效后日内,甲方与抵押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注销他项权利的登记,逾期未注销的,乙方有权追索甲方的违约责任。

(二)在抵押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乙方承认并继受该项权利,并同意办理变更登记。

户口迁移条款范例:甲方承诺自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的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机构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由于甲方未及时迁出户口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七、《^v^仲裁法》规定了或裁或审制度,合同当事人一旦选择了仲裁,就意味着不能再向法院起诉。因此,合同当事人如不愿仲裁的,愿意向法院起诉的,请将合同第十三条划去。

山东省商品房购房合同

出卖人:买受人:

根据《^v^合同法》、《^v^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编号为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_。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___,规划用途为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_____〔幢〕〔座〕_____〔单元〕〔层〕______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____,属_____结构,层高为____,建筑层数地上_____层,地下_____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___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币)每平方米__元,总金额(_____币)__千__百__拾__万__千__百__拾__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币)每平方米__元,总金额(_____币)__千__百__拾__万__千__百__拾___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币)__千__百__拾__万__千__百__拾___元整。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_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2)逾期超过___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八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__年__月__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__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_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2)逾期超过___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__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___种方式处理: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___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___%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八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_________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一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页,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___份,买受人___份,___份,______份。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__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章)〔〕:(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和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规范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按照各自权限及时调整、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工资指导线。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做好本辖区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规范劳动用工,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第七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对用人单位制定、实施劳动规章制度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安全生产状况、职业危害、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和其他财物。

第十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健康状况、工作经历、知识技能等基本情况,核对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等相关证件,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或者提供。

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除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未经劳动者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利用其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接受上岗前培训、学习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之日起建立。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备条款。

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竞业限制、福利待遇等事项。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再次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视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不得替劳动者保管。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以及劳动者变更姓名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应条款,但是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新上岗劳动者参加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技能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等培训。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参照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制定工资调整实施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变更的内容、日期,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第二十七条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八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安排适当的工作;因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并结清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费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地点办理工作交接,归还用人单位的生产工具、技术资料等财物;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集体协商主要采用协商会议的形式。

企业与职工一方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以及女职工、残疾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也可以订立专项集体合同。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应当明确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

第三十二条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一方与企业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企业订立。

第三十三条集体合同对企业及其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企业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相抵触。

第三十四条集体协商代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产生,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各方至少三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第三十五条集体协商代表应当真实反映本方意愿,维护本方合法权益,接受本方人员咨询和监督。

集体协商双方均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合同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企业商业秘密的,双方代表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当保障集体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集体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第三十七条企业不得因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履行其职责而调整其工作岗位、免除其职务、降低其职级或者工资福利待遇、解除其劳动合同。

集体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集体协商代表不同意自动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三十八条集体协商一方有权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另一方应当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第三十九条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形成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出现意外情形时,可以中止协商。再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第四十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订立集体合同;未获通过的,双方代表应当重新协商修改。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征求有关企业和职工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订立之日起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对集体合同双方主体及其代表资格、协商程序和合同内容等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送达双方协商代表。经审查认为集体合同违法提出异议的,双方协商代表应当对提出异议的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重新订立集体合同,并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重新报送审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

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订立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集体协商双方代表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按照规定的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变更后的集体合同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第四十四条集体协商代表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生效的集体合同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成员公布。

工会或者职工一方应当将生效的集体合同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四十五条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全面履行集体合同,有权对对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接受监督。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合同争议。

因订立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协调处理。

第四十八条劳务派遣用工是劳动合同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一年之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

第四十九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第五十条用工单位应当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职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第五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派遣期限、岗位和人员数量;。

(三)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服务费以及支付方式;。

(四)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治;。

(五)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五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自劳务派遣协议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劳务派遣协议文本以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岗位情况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因劳务派遣单位关闭、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致使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用工单位继续使用该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与该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公开或者利用其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将生效后的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其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取消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评优评先资格;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的;。

(二)拒绝就订立集体合同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或者故意拖延订立集体合同的;。

(三)不提供或者不如实向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提供订立集体合同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打击报复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违法解除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六)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七)未将集体合同文本、劳动用工信息、工资调整实施方案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或者备案的。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以及年满十六周岁的在校学生的,应当与被招用人员订立书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12月1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劳动合同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跨省的河流、湖泊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国家有规定的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第四条全省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部门管理服从统一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按统一规划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各项事业。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防治水土流失,涵养水源,防治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实行计划用水、科学用水、节约用水。

各单位应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省水利厅是省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水资源管理工作。城建部门负责管理省辖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节约用水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对水体污染进行调查、监督和评价,对水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地质矿产部门负责地下水普查勘探和监测,并对地下水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督。

市(地)、县(市、区)水利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资源的主要职责是:

(一)实施《水法》及其他有关水资源的法律、法规;。

(三)归口管理全省节约用水工作;。

(四)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

(五)统筹城乡水资源,对水资源进行统一调配,处理用水纠纷;。

(六)负责国家分配给我省的黄河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工作;。

(七)负责水资源的保护工作,协同环保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八)组织协调重大的水资源科研工作;。

(九)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政监督管理,负责查处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调处水事纠纷,保障水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三章开发利用。

第十二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全省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市(地)、县(市、区)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

第十三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全省的综合规划和跨市(地)的流域或者区域的综合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地)的综合规划和跨县(市、区)的区域或者流域综合规划,由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的综合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防洪、治涝、灌溉、航运、城市和工业供水、水力发电、渔业、水质保护、水文测验、地下水普查勘探和动态监测等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综合规划应与国土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需要。

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活动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制定中长期实施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正确处理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的关系,统筹兼顾供水、灌溉、治涝、发电、航运、渔业、水土保持等各方面的需要,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第十六条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水土资源条件,发展灌溉、排水、水产和水土保持事业;应积极采取喷灌、滴灌、管道灌溉等节水灌溉方式,促进农业稳产高产。

第十七条兴建引用黄河水工程,应对渠首沉沙、清淤占地等进行科学规划,防止渠道淤积、土地沙化和引起涝、渍、碱灾害,并应妥善安排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

兴建水工程需要迁占、移民的,应按照受益负担、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排好移民和迁占地区群众的生产、生活。所需安置经费,列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并应当在建设阶段按计划完成安置工作。

第十八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需要,维持生态环境用水。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工业发展规划时,必须以水资源评价为依据。扩大城市供水规模,须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利用水能资源、水运资源、水产资源和旅游资源。

第四章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向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内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或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水库、湖泊周围和河流两岸采矿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体受到污染和破坏。

禁止任何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向地下排放、倾倒污废水。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对超标排污严重影响水体用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

对造成水资源严重污染和破坏的排污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限期治理。因水污染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开发利用地下水,应维持采补平衡。对已超采的地区,应当采取回灌补源措施,严格控制采水量。

在海水入侵地区不准增打深井并限制开采量。

第二十四条开采矿藏或者兴建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影响工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用水并造成损失的',采矿单位或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兴建水工程或其他建设项目,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或者航道水量有不利影响的,由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或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设施,防汛设施,导航、助航设施,水文和水文地质监测设施以及水文测验河段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拆除或迁移。

第二十七条国家所有的水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集体所有的水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

第五章用水管理。

第二十八条全省和跨市(地)的区域的水长期供求计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市(地)、县(市、区)的水长期供求计划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对直接从河流、湖泊、地下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为农户生产、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和其他少量取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

取水许可制度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供应的水,应当依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水费;使用其他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依照市(地)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水费。

第三十一条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湖泊取水的单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对农业灌溉取水,可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省辖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水资源费,可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建部门征收。

征收的水资源费,缴同级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水资源管理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调查评价、规划、保护、管理、补源以及补助节约用水等,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地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协作的精神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在水事纠纷解决之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市(地)交界线两侧各五公里,县(市、区)交界线两侧各三公里的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引水和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三十三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依照《水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当事人必须服从。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宣传、实施《水法》及其他有关水资源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事迹突出的;。

(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和水土流失,成绩显著的;。

(三)管理和维护水工程成绩显著的;。

(四)勇于同破坏水资源、破坏水工程行为作斗争的;。

(五)为开发利用水资源,做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水资源科研方面成绩显著的;。

(七)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取水、截水、阻水,给他人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和测验河段、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和导航、助航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千至一万元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拆除或迁移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其修复或迁回原址,可以并处一千至五千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依照《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拒绝、阻碍公安人员、水政监察人员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水事公务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处罚。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2年10月10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城市水资源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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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公民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及从事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山东省劳动合同

山东重点大学介绍:

山东大学(shandonguniversity),简称山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中央直管副部级建制,位列“211工程”、“985工程”、“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入选“计划”、“珠峰计划”、“111计划”、“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是一所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

山东大学是中国近代高等教育的起源性大学。其主体是19创办的.山东大学堂,是继京师大学堂之后中国创办的第二所国立大学,也是中国第一所按章程办学的大学;其医学学科起源于1864年,开启近代中国高等医学教育之先河。从诞生起,学校先后历经了山东大学堂、国立青岛大学、国立山东大学、山东大学以及由原山东大学、山东医科大学、山东工业大学三校合并组建的新山东大学等几个历史发展时期。

山东省劳动合同

从今年起到,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是实现我省由大到强战略性转变的关键时期。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十三次全体会议,擘画了“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我们要全面贯彻落实。今后五年,要努力实现以下目标要求。

——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全省生产总值年均增长7.5%左右,提前实现经济总量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服务业占比达到55%左右,发展的质量效益明显提高。创新型省份建设达到更高水平,全社会研发经费占比提高到2.6%。

——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普遍提高。居民收入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持续缩小,健康水平得到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稳步提高。新农村建设成效显著。常住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分别提高到65%和55%以上。

——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全面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加深入人心,文明山东、诚信山东、美德山东建设加快推进。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成,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

——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绿色、低碳水平上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主体功能区布局和生态安全屏障基本形成。

——各方面体制机制更加健全。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取得决定性成果,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更加完善。平安山东建设不断深化,人民群众安全感进一步增强。法治山东建设成效显著,人权得到切实保障,产权得到有效保护。人民民主更加健全,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党的建设制度化水平显著提高。

实现“十三五”规划目标,必须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积极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贯穿于发展全过程,按照“一个定位、三个提升”的要求,努力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我省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走在前列。为此,要紧紧抓住以下任务。

(一)强化创新第一动力作用。始终坚持把创新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全面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让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知识产权创造、使用和保护,完善各类人才创新激励机制,持续扩大人才政策开放度。鼓励企业主导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促进科研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加快创建山东半岛自主创新示范区,支持青岛海洋国家实验室建设。积极推进农业现代化,巩固提升农业发展优势,努力实现藏粮于地、藏粮于技。坚持工业强基,加快食品、轻工、纺织、原材料等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轨道交通设备、海洋工程装备、先进机械设备、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新兴产业,推动其他各类知识密集型产业快速成长。落实中国制造2025山东省行动纲要,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推动服务业扩大规模、拓展空间,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导的现代产业新体系。鼓励基于互联网的各类创新,大力发展网络经济。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鼓励军民产品、技术、人才、信息广泛交流,推动军民深度融合发展。

(二)实现改革与开放相互促进。以改革助推开放,以开放倒逼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造全国领先的营商环境。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大力发展中小微企业,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健全市场导向的投融资体制,完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促进经济资源全球优化配置。合理划分省和市、县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完善财税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现代财税制度。发展壮大地方金融机构和新兴金融业态,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强化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提升金融普惠程度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动学校、医院和科研院所去行政化。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积极参与“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和自贸区战略,全面融入环渤海地区合作发展,形成开放型经济新优势。

(三)提升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基本实现市市通高铁、县县通高速,争取通车里程分别达到2100公里和7600公里。新建改建穿城公路、瓶颈路段2840公里,整治完成国省道6100公里和县乡路2.95万公里。建成运营青岛胶东国际机场、菏泽机场,争取建成济宁机场、聊城机场,开工建设枣庄机场。推进港航一体化,发展现代化港口群。建设海阳、荣成核电基地和海陆多处风电基地。加快外电入鲁,接纳省外来电能力达到2400万千瓦。完善新一代互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加快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系统建设。抓好雨洪资源利用,提高引黄能力,完成黄河下游防洪工程和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改造提升。推动海绵城市建设,建成地下综合管廊800公里以上。抓住国家政策机遇,加快城镇和工矿区老旧小区改造步伐,完成180万户棚户区改造任务。完善城市微循环立体交通网络,积极推进青岛、济南等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加快气象现代化步伐。落实农村抗震设防标准,平房要普及钢筋圈梁和构造柱,新建改建房屋最低按7度抗震设防。按照节能环保要求新建改建农村供暖设施。底完成647万农户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

(四)优化区域发展格局。坚持东部提升、中部崛起、西部跨越,纵深推进“两区一圈一带”战略。加快建设山东半岛城市群,提高综合竞争力。发挥好青岛龙头带动作用,推动青岛西海岸新区创新发展,把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端产业、海洋经济集聚区。海洋经济占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0%以上。坚持资源高效利用和生态环境改善,发展现代生态产业体系,建设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强化省会辐射引领,支持济南建设区域性经济、金融、物流和科技创新中心。推动济莱协作区建设,支持德州打造京津冀协同发展示范区。加快沂蒙等革命老区发展,加强与中原经济区交流合作,把西部经济隆起带建设成邻边经济新高地。

(五)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加快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步伐,有序推进外来务工人员市民化、城中村和城边村原有居民市民化、其他农村地区就地转移就业人口市民化。全面实现教育、医疗、社保、就业服务和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实施新一轮县域经济提升行动,支持县城和重点镇发展为新生中小城市。积极稳妥推进撤县设区(市)、乡镇合并、镇改街、村改居。鼓励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社区和工矿区纳入城镇体系管理。推动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加强乡村教师、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加快农村金融、邮政物流等公用事业发展。

(六)繁荣发展先进文化。努力建设文化强省,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实施齐鲁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创新工程,推进社科理论研究创新、历史文化展示和乡村记忆工程,建设曲阜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示范区和齐文化传承创新示范区。努力营造激励齐鲁文化精品创作的社会环境,支持富有山东特色的文学、戏曲、美术、影视、出版、传媒事业加速发展。建设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实现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全覆盖。加强各级档案馆建设,完成第二轮修志任务。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培育发展新型文化业态,鼓励文化企业走出去,建设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文化产业集聚区、文化企业和文化品牌。推动文化旅游融合发展,不断扩大好客山东品牌影响。

(七)持续加强民生保障。坚持科学扶贫、注重实效,做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提前实现省定标准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各类群体就业创业。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城镇每年新增就业110万人。推动基础教育均衡提升,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探索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努力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加强健康山东建设,基本建成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统筹推进大健康产业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卫生、体育等事业。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国有资本划转充实社保基金政策措施。不断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民主协商。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安全发展理念,确保各领域安全形势总体稳定。抓好人民防空建设,完善防灾减灾体系。提升人口质量,继续降低出生人口性别比,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加大对失独家庭关爱扶助力度。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健全扶残助残服务体系,大力发展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业。进一步做好民族工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八)建设美丽文明新山东。维护好我省的壮美山河、富饶湖海和广袤平原,多姿多彩地展现齐鲁风光的独特魅力。加大对自然人文遗迹、历史文化名城、特色老街区老村落老建筑,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在尊重农村形态和农民生活习惯基础上,有序开展村容村貌整治,加快美丽乡村建设。把大气污染治理放在突出位置,有效遏制重污染天气频发态势。加强重点流域、近岸海域和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地下水超采。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发展生态循环农业,促进土壤质量明显提升。实施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林木绿化率达到27%。开展地质环境恢复和塌陷地综合治理,推进资源型城市转型和独立工矿区改造。增加对重点功能区生态转移支付,健全地区间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落实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

山东省劳动合同

至20xx年,全省人民辛勤劳动、开拓创新,奋力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十二五”胜利收官。全省生产总值达到6.3万亿元,年均增长9.4%。按当年平均汇率计算,人均生产总值从6千美元增加到1万美元。市场物价基本稳定,对外收支总体良好。城镇累计新增就业594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665万人。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1倍以上,达到5529亿元。“十二五”规划27项主要指标中,12项约束性指标全部完成,12项预期性指标超额完成,3项预期性指标接近目标值。经济文化强省建设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

(一)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实际增长8%,达到31545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10.1%,达到12930元,城乡收入比由2.70缩小到2.44。农村贫困人口每年减少100万人以上。人均预期寿命提高1.5岁,达到78岁左右。婴儿死亡率由千分之7.69下降到千分之4.77。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7.4%,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48.1%。人均受教育年限8.87年,提高0.。城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增加约5平方米,分别达到36.4平方米和40.9平方米。城镇每百户拥有汽车由19.9辆提高到49.4辆,农村由5.4辆提高到23.6辆。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5%,基本实现农村人口饮水安全。互联网普及率提高13.9个百分点,达到48.6%。

(二)经济综合实力迈上新台阶。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步伐加快,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农业现代化水平稳步提升,粮食产量由867.1亿斤增加到942.5亿斤。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0.8%,高新技术产业和装备制造业比重持续提高。服务业增加值占比提高8.7个百分点,成为吸引投资、吸纳就业、创造税收的主体。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和保护水平显著提升,全社会研发投入占生产总值比重由1.72%提高到2.23%左右。“两区一圈一带”区域发展战略深入推进,东中西部差距不断缩小。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取得实质性进展,城镇化水平大幅提高。综合交通体系建设全面展开,17市实现铁路网全覆盖,96%的县(市、区)通了高速公路。全省发电装机达到9716万千瓦,比增长48%。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胶东调水主体工程投入使用。

(三)市场经济新体制进一步完善。全省95.7%的村(社区)完成了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多种土地流转方式和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健康成长。供销社改革取得新成绩。国有企业改革深入推进,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设立省社保基金理事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政府定价项目削减67%。商事制度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和营商环境建设成效显著。各类商品和要素市场体系进一步健全,市场主体发展到618.2万户,比20翻了将近一番。规范透明的预算制度基本建立,转移支付调整和债务管理得到加强,省以下财政体制进一步理顺。小贷公司等民间金融机构蓬勃发展,农信社银行化改革基本完成,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扎实推进,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稳健起步,在全国率先建立起地方金融监管体系。济南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步伐加快,青岛财富管理综合改革试验区取得实质性进展。中小学去行政化试点顺利实施,基础教育综合改革和职业教育改革走在全国前列。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先后实现整合,居民大病保险全面实施,保障水平持续提高。公务人员工资、养老、住房、交通和休假制度日益规范。

(四)对外开放取得重要进展。主动对接“一带一路”战略,加强了与欧洲、美国、日本、韩国、东南亚和澳大利亚经济界的合作,与世界500强及行业领军企业的经贸联系进一步密切。新增友城38对、友好合作关系城市40对,来鲁工作的外国专家达13万人次。正式启动中韩自贸区地方经济合作示范区建设。鲁港、鲁台交流合作成果丰硕。20xx年,全省外贸进出口2417.5亿美元,比年增长27.8%;实际利用外资163亿美元,增长77.8%;对外实际投资57.8亿美元,增长205.6%。五年累计实际利用外资691亿美元。成功举办国际历史科学大会、国际教育信息化大会等一批重大国际活动。国际海事司法研究基地和国家法官学院青岛海事分院落户青岛。中小企业到境外对标交流,乡村旅游带头人赴海外学习培训,都取得了持续明显的成效。全国工商联知名民企洽谈会签约项目落地率超过80%,到位资金7842.5亿元。

(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全面加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各方面制度和程序不断完善。政府系统严格执行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定、决议,自觉接受人大及其会的监督。在重大问题决策前、决策中主动加强与政协的民主协商。省政府及部门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对口联系逐步常态化、机制化。提请省人大会审议通过地方性法规和决定46件,制定政府规章64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1815件、政协提案3362件。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削减,非行政许可审批全部取消。公布实施行政权力清单、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政府部门责任清单,省级政务服务平台上线运行。政府机构改革逐步深入,公益性事业单位改革有序展开。持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着力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省市县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普遍建立,一批历史遗留问题得到依法解决。基层民主进一步扩大,法治观念普遍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深入推进,严肃政纪、纠治“四风”、严惩腐败取得显著成效。纪检监察机关立查案件累计70080件,党纪政纪处分69688人。

(六)文化软实力和影响力显著提升。坚持把文化建设放在与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中国梦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齐鲁优秀传统文化得到大力弘扬,四德工程、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推进。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覆盖率由61%提高到99.2%。文化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各个领域的文艺创作硕果累累。在全国影视剧业内和广大观众中,赢得了“山影出品,必属精品”的美誉。文化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7%,达到2370亿元。成功举办尼山世界文明论坛、青岛世界园艺博览会、世界儒学大会、中国艺术节、孔子文化节和世界休闲体育大会等重大活动。全民健身活动深入开展,竞技体育取得新成绩。

(七)社会治理体系逐步健全。积极促进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我调节和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建立健全城乡社区协商、社区居(村)委会联席会议、居(村)民代表会议、社区事务议事制度。广泛构筑起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联动机制。社会组织达到4.56万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居民养老保险参保4534.2万人,居民医疗保险参保7331.4万人,基本实现应保尽保。社会救助体系不断健全。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任务基本完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初步形成。信访工作持续加强。省政府及各部门新闻发布机制进一步完善。普法、依法治理深入开展,平安山东建设取得新进展,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得到加强。顺利完成23.14万名兵员征集任务。

(八)生态文明建设扎实推进。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行动计划,建立空气质量第三方监测和财政补偿制度。可吸入颗粒物平均浓度改善13.8%,二氧化硫下降47.7%,二氧化氮减少12.8%。新能源发电装机增加837万千瓦,占比提高7.1个百分点。节能减排指标超额完成,淮河、海河流域治污国家考核连续多年保持第一。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由87.9%提高到95.5%。治理水土流失面积8085平方公里,湿地保护面积新增300多万亩,植树造林1561万亩。加强生态文明乡村建设,开展乡村文明行动,城乡环卫一体化实现镇村全覆盖。

五年的实践使我们深刻认识到,做好政府工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紧密结合山东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必须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发挥基层首创精神,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必须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勇于改革,敢于担当,针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板和薄弱环节,有的放矢、精准施策。必须在法治框架内,有效统筹协调多方利益,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和司法民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难题。必须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决服从省委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加强多党合作和政协民主协商,积极争取方方面面的支持。

各位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对山东一直给予高度重视、亲切关怀。特别是视察山东发表重要讲话,明确要求我们努力在推动科学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历史进程中走在前列,为我省发展指明了方向。五年来我省取得的每项成绩,都是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共山东省委正确领导的结果,是省人大、省政协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是全省上下努力拼搏的结果。在此,谨代表省人民政府,向全省各族人民、各界人士、驻鲁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官兵和公安干警致以崇高敬意!向关心支持山东发展的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国际友人表示诚挚感谢!

各位代表,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我省传统优势正在改变,实现新旧动力转换、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仍然需要付出艰苦努力。经济结构不合理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比较突出,企业整体创新能力不强,大多处于产业价值链中低端。居民收入的城乡差别、地区差别、城镇中的“二元结构”比较明显。部分群众生活非常困难,脱贫攻坚任务十分艰巨。农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还有较大差距。人口老龄化加快,居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有待提高。生态环境特别是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和超采地下水问题仍然十分严重。劣五类水体基本消除,但一、二类水体没有明显增加。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道路车辆伤亡人数居高不下。政府机关及工作人员作风不严不实问题仍然存在,法治素养有待提高。对这些问题,我们一定高度重视,在制定“十三五”规划和安排年度工作中,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山东省劳动合同

山东省行政区划,全省辖:17个地级市,49个市辖区、31个县级市、60个县。

目录行政区划详表资料来源行政区划详表。

济南市辖6个市辖区、3个县,代管1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市中区。

市中区历下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长清区(文昌街道)章丘市(明水街道)平阴县(平阴镇)济阳县(济阳镇)商河县(许商街道)青岛市辖7个市辖区,代管5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市南区浮山街道。市南区市北区城阳区(城阳街道)四方区李沧区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崂山区(中韩街道)胶南市(珠海街道)胶州市(阜安街道)平度市(城关街道)莱西市(水集街道)即墨市(通济街道)淄博市辖5个市辖区、3个县。市人民政府驻张店区。张店区临淄区淄川区(般阳路街道)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索镇)高青县(田镇)沂源县(南麻镇)枣庄市辖5个市辖区,代管1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市中区。市中区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薛城区滕州市东营市辖2个市辖区、3个县。。市人民政府驻东营区东城街道。东营区河口区(河口街道)垦利县(垦利镇)广饶县(广饶镇)利津县(利津镇)烟台市辖4个市辖区、1个县,代管7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莱山区。莱山区芝罘区福山区牟平区龙口市莱阳市(城厢街道)莱州市(文昌路街道)招远市蓬莱市栖霞市海阳市(东村街道)长岛县(南长山镇)潍坊市辖4个市辖区、2个县,代管6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潍城区寒亭区坊子区奎文区青州市诸城市(密州街道)寿光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昌乐县临朐县(城关街道)济宁市辖2个市辖区、7个县,代管3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市中区。市中区任城区曲阜市(鲁城街道)兖州市邹城市(钢山街道)鱼台县(谷亭镇)金乡县(金乡镇)嘉祥县(嘉祥镇)微山县汶上县(汶上镇)泗水县梁山县(梁山镇)泰安市辖2个市辖区、2个县,代管2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泰山区。泰山区岱岳区(粥店街道)新泰市肥城市(新城街道)宁阳县(宁阳镇)东平县(东平镇)威海市辖1个市辖区,代管3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环翠区。环翠区乳山市文登市荣成市日照市辖2个市辖区、2个县。市人民政府驻东港区。东港区岚山区五莲县(洪凝镇)莒县(城阳镇)莱芜市辖2个市辖区。市人民政府驻莱城区。莱城区钢城区临沂市辖3个市辖区、9个县。市人民政府驻兰山区。兰山区罗庄区(罗庄街道)河东区(九曲镇)沂南县(界湖镇)郯城县(郯城镇)沂水县(沂水镇)苍山县(卞庄镇)费县(费城镇)平邑县(平邑镇)莒南县(十字路镇)蒙阴县(蒙阴镇)临沭县(临沭镇)德州市辖1个市辖区、8个县,代管2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德城区。德城区乐陵市(市中街道)禹城市(市中街道)陵县(陵城镇)宁津县(宁津镇)齐河县(晏城镇)武城县(武城镇)庆云县(庆云镇)平原县(平原镇)夏津县(夏津镇)临邑县(临邑镇)聊城市辖1个市辖区、6个县,代管1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东昌府区东昌西路。东昌府区临清市高唐县阳谷县茌平县(茌平镇)莘县(城关镇)东阿县冠县(冠城镇)滨州市辖1个市辖区、6个县。市人民政府驻滨城区黄河四路524号。滨城区邹平县(黄山街道)沾化县(富国镇)惠民县(孙武镇)博兴县(博兴镇)阳信县(阳信镇)无棣县(无棣镇)菏泽市辖1个市辖区、8个县。市人民政府驻牡丹区。牡丹区鄄城县(鄄城镇)单县(单城镇)郓城县(郓城镇)曹县(曹城镇)定陶县(定陶镇)巨野县(巨野镇)东明县(城关镇)成武县(成武镇)济南市辖6个市辖区、3个县,代管1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市中区。市中区历下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长清区(文昌街道)章丘市(明水街道)平阴县(平阴镇)济阳县(济阳镇)商河县(许商街道)青岛市辖7个市辖区,代管5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市南区浮山街道。市南区市北区城阳区(城阳街道)四方区李沧区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崂山区(中韩街道)胶南市(珠海街道)胶州市(阜安街道)平度市(城关街道)莱西市(水集街道)即墨市(通济街道)淄博市辖5个市辖区、3个县。市人民政府驻张店区。张店区临淄区淄川区(般阳路街道)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索镇)高青县(田镇)沂源县(南麻镇)枣庄市辖5个市辖区,代管1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市中区。市中区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薛城区滕州市东营市辖2个市辖区、3个县。。市人民政府驻东营区东城街道。东营区河口区(河口街道)垦利县(垦利镇)广饶县(广饶镇)利津县(利津镇)烟台市辖4个市辖区、1个县,代管7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莱山区。莱山区芝罘区福山区牟平区龙口市莱阳市(城厢街道)莱州市(文昌路街道)招远市蓬莱市栖霞市海阳市(东村街道)长岛县(南长山镇)潍坊市辖4个市辖区、2个县,代管6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潍城区寒亭区坊子区奎文区青州市诸城市(密州街道)寿光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昌乐县临朐县(城关街道)济宁市辖2个市辖区、7个县,代管3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市中区。市中区任城区曲阜市(鲁城街道)兖州市邹城市(钢山街道)鱼台县(谷亭镇)金乡县(金乡镇)嘉祥县(嘉祥镇)微山县汶上县(汶上镇)泗水县梁山县(梁山镇)泰安市辖2个市辖区、2个县,代管2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泰山区。泰山区岱岳区(粥店街道)新泰市肥城市(新城街道)宁阳县(宁阳镇)东平县(东平镇)威海市辖1个市辖区,代管3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环翠区。环翠区乳山市文登市荣成市日照市辖2个市辖区、2个县。市人民政府驻东港区。东港区岚山区五莲县(洪凝镇)莒县(城阳镇)莱芜市辖2个市辖区。市人民政府驻莱城区。莱城区钢城区临沂市辖3个市辖区、9个县。市人民政府驻兰山区。兰山区罗庄区(罗庄街道)河东区(九曲镇)沂南县(界湖镇)郯城县(郯城镇)沂水县(沂水镇)苍山县(卞庄镇)费县(费城镇)平邑县(平邑镇)莒南县(十字路镇)蒙阴县(蒙阴镇)临沭县(临沭镇)德州市辖1个市辖区、8个县,代管2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德城区。德城区乐陵市(市中街道)禹城市(市中街道)陵县(陵城镇)宁津县(宁津镇)齐河县(晏城镇)武城县(武城镇)庆云县(庆云镇)平原县(平原镇)夏津县(夏津镇)临邑县(临邑镇)聊城市辖1个市辖区、6个县,代管1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东昌府区东昌西路。东昌府区临清市高唐县阳谷县茌平县(茌平镇)莘县(城关镇)东阿县冠县(冠城镇)滨州市辖1个市辖区、6个县。市人民政府驻滨城区黄河四路524号。滨城区邹平县(黄山街道)沾化县(富国镇)惠民县(孙武镇)博兴县(博兴镇)阳信县(阳信镇)无棣县(无棣镇)菏泽市辖1个市辖区、8个县。市人民政府驻牡丹区。牡丹区鄄城县(鄄城镇)单县(单城镇)郓城县(郓城镇)曹县(曹城镇)定陶县(定陶镇)巨野县(巨野镇)东明县(城关镇)成武县(成武镇)市中区历下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长清区(文昌街道)章丘市(明水街道)平阴县(平阴镇)济阳县(济阳镇)商河县(许商街道)市南区市北区城阳区(城阳街道)四方区李沧区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崂山区(中韩街道)胶南市(珠海街道)胶州市(阜安街道)平度市(城关街道)莱西市(水集街道)即墨市(通济街道)张店区临淄区淄川区(般阳路街道)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索镇)高青县(田镇)沂源县(南麻镇)市中区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薛城区滕州市东营区河口区(河口街道)垦利县(垦利镇)广饶县(广饶镇)利津县(利津镇)莱山区芝罘区福山区牟平区龙口市莱阳市(城厢街道)莱州市(文昌路街道)招远市蓬莱市栖霞市海阳市(东村街道)长岛县(南长山镇)潍城区寒亭区坊子区奎文区青州市诸城市(密州街道)寿光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昌乐县临朐县(城关街道)曲阜市(鲁城街道)兖州市邹城市(钢山街道)鱼台县(谷亭镇)金乡县(金乡镇)嘉祥县(嘉祥镇)微山县汶上县(汶上镇)泗水县梁山县(梁山镇)泰山区岱岳区(粥店街道)新泰市肥城市(新城街道)宁阳县(宁阳镇)东平县(东平镇)环翠区乳山市文登市荣成市东港区岚山区五莲县(洪凝镇)莒县(城阳镇)莱城区钢城区兰山区罗庄区(罗庄街道)河东区(九曲镇)沂南县(界湖镇)郯城县(郯城镇)沂水县(沂水镇)苍山县(卞庄镇)费县(费城镇)平邑县(平邑镇)莒南县(十字路镇)蒙阴县(蒙阴镇)临沭县(临沭镇)德城区乐陵市(市中街道)禹城市(市中街道)陵县(陵城镇)宁津县(宁津镇)齐河县(晏城镇)武城县(武城镇)庆云县(庆云镇)平原县(平原镇)夏津县(夏津镇)临邑县(临邑镇)东昌府区临清市高唐县阳谷县茌平县(茌平镇)莘县(城关镇)东阿县冠县(冠城镇)滨城区邹平县(黄山街道)沾化县(富国镇)惠民县(孙武镇)博兴县(博兴镇)阳信县(阳信镇)无棣县(无棣镇)牡丹区鄄城县(鄄城镇)单县(单城镇)郓城县(郓城镇)曹县(曹城镇)定...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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