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美甲预算报告(优质5篇)

时间:2023-09-11 09:39:41 作者:书香墨

在当下这个社会中,报告的使用成为日常生活的常态,报告具有成文事后性的特点。通过报告,人们可以获取最新的信息,深入分析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行动。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最新美甲预算报告模板篇一

1、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爱岗敬业,顾全大局,大公无私。

2、具有较强的市场,懂得行业特点,善于对外经营,了解材料性能,务实精明。

3、根据施工任务安排,会同有关人员编制月、季、年度工程材料采购计划,报领导审批后确定材料供货单位,签订采购合同,严禁不合格材料进入施工现场。

4、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物资管理政策和规定,熟悉材料品种、规格、性能及用途,掌握材料的预算价格和市场价,根据工程需要和采购计划,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采购任务。

5、坚持勤俭办企业,精打细算,工程材料的采购必须做到优质、价廉、近距、便运,尽量降低材料成本,及时办理托运,验收和财务结报手续。

6、采购工作必须按《采购控制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一是供方应为合格的供应商并经通过评审、领导确认的供货单位,预防上当受骗;二是所采购物资必须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7、深入现场掌握材料、设备、构配件用量和库存情况,负责催货,严格把好材料、构配件质量关,确保符合质量要求。

8、健全各项材料管理制度,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督促有关人员管好、用好现场施工工程材料,必须做到工完,料尽、场清。

9、定期组织材料清库盘点,发现变质、变形、过期等问题应及时向领导报告,并组织整理及处理。

10、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最新美甲预算报告模板篇二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房东: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向丙方缴的租房押金________元。

第二条 乙方转让的美甲包括经营权、机器、桌椅、货品及其他杂物,乙方保证转让的经营权为真实、有效的,按清单转让的物品为乙方自有,日后发生法律纠纷的甲方概不负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三条 美甲店交收以前,所有积欠一切水费、电费、工资、房屋租赁费等概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 乙方现有雇用的职工,除甲方同意留用外,餘均应乙负责遣散,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第五条 转让美甲店后,美甲店发生的一切财务,经营以及与客户间的纠纷问题、事件均由甲方全权负责并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和连带责任。

第六条 乙方承诺”转让美甲店后,不以任何形式向甲方索要转让的美甲店物品、干涉美甲店事务。

第七条 乙方承诺美甲店租约到期后,若甲方有要求续约,乙方必须协助甲方跟租赁方续签合同,并保证续约要求与转让时不变。到期后未能达到本条款要求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元(大写金额:__________ )。

第八条 甲方承诺美甲店转让后,经营期间若与顾客或店内员工发生重大纠纷问题,所导致的严重后果均由甲负责并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九条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与租赁方签订合同的有效期内,租赁方解除租赁合同的,甲方因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十条 甲方只负责承担由乙方移交的租赁合同中约定原由乙方承担的责任,其他责任概不负责。

第十一条 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甲方办理美甲店相关的转接手续,直到甲方可以正常营业。

第十二条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转让双方任一方均可诉至美甲店所在地人民法院。

最新美甲预算报告模板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乡社会统筹协调发展,根据《^v^社会保险法》、^v^《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人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我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但不得重复参保。

第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和激励城乡居民积极参保。

第四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第五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自治区级管理,统一制度模式、统一政策标准、统一经办服务、统一信息系统。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六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采取分档、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

(一)个人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共12个档次。高于2000元标准的,以100元为一个缴费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允许参保人选择高于2000元的标准缴费,最高不超过3000元。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社区)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年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在参保人缴费的基础上,对参保人自愿选择100元至2000元缴费档次的,每年分别给予40元、45元、50元、55元、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85元、90元、95元的缴费补贴。对参保人选择高于2000元标准进行缴费的,政府补贴为95元。

第七条 建立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费预存制度。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牧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先保后征”、“谁用地谁承担”原则,由当地政府根据报批土地涉及的人数,以年最高缴费档次3000元为基数,预存15年养老保险费,并一次性存入财政部门开设的账户中,再由财政部门将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划转至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未足额到位的,国土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v^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对任职满一年的村(居)两委成员、寺管会名誉主任、副主任和自治区佛协常务理事(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任期内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缴费,政府按照1︰1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000元,但不再享受第六条规定的政府缴费档次补贴。离任后则自主选择缴费标准,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档次补贴。

第九条 被评为自治区级和谐模范先进称号寺庙的在编僧尼和爱国守法先进称号的僧尼,其养老保险费按上年度本人所选缴费档次由政府给予100%的补助;获得地(市)级和谐模范先进称号寺庙的在编僧尼和爱国守法先进称号的僧尼,其养老保险费按上年度本人所选缴费档次由政府给予50%的补助;获得县(市、区)级和谐模范先进称号寺庙的在编僧尼和爱国守法先进称号的僧尼,其养老保险费按上年度本人所选缴费档次由政府给予25%的补助。

对在年度内同时被评为不同级别先进称号的僧尼,按所获荣誉的最高奖励标准由政府给予缴费补助(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000元)。

第十条对城乡居民中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孤寡老人、低保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由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

第十一条 基础养老金高于中央承担的部分、地方政府补贴资金、地方政府为困难群众代缴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和丧葬补助金,由自治区、地(市)和县(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自治区财政承担80%、地(市)财政承担10%、县(市、区)财政承担10%,分别列入自治区、地(市)、县(市、区)财政年度预算。

第三章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费、政府补贴资金、集体补助资金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资金、利息和其他收入。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由于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并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和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出国(境)定居并丧失^v^国籍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含政府补贴,下同),由其指定的受益人依法继承。无法退还本人且无指定受益人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可视同政府补贴,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同时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除死亡、出国(境)定居并丧失^v^国籍外,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2014年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120元。

缴费超过15年的,每多缴一年每月增加2%的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物价指数变动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第十七条 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或适龄参保人员按规定连续缴费3年以上死亡的,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基础养老金。

第五章   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

第十八条 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及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等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

第十九条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并享受缴费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参保人员在服刑期满后,即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且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按规定补缴后,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自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每年要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第六章制度衔接

第二十二条原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参保人员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年限累计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尚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继续缴费,已按照规定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继续领取养老金待遇。

第二十三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在自治区行政范围内,只转移相关参保缴费信息,不转移资金;跨省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第二十四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基金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采取招标等方式选定商业银行,开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支出户。

各级财政部门开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自治区级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地(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按标准编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年度预算,并及时将资金划拨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确保参保人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第二十七条  各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汇总本地(市)城乡居民养老金支出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由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办理划拨事宜。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九条 对挤占挪用、贪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以欺诈、伪造证件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虚报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v^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要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和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基层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自治区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二条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经办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最新美甲预算报告模板篇四

《西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经201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已印发全区认真贯彻执行。为使广大干部群众正确了解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的重要意义、公益性岗位类别、安置对象、日常管理等政策内容,现制定如下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有何重要意义?

自2006年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先后五批购买了27000个公益性岗位,用于解决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大中专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九类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不仅有效缓解了难以通过市场就业的城镇困难人员的就业问题,保障了他们的基本生活,也对促进社会稳定、保障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是一项得民心、惠民意的援助措施。为做好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工作,使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惠民措施更好地落实到促进困难人员就业、保障困难人员基本生活、树立困难人员再就业信心,自治区人社厅自2008年起开始起草相关办法,并多次征求各地(市)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在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呈报了《西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暂行办法》的出台,对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和管理,明确从业人员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保障从业人员休息、休假、产假权益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对统一全区管理制度,增强公众对公益性岗位的正确认识,提高公益性岗位招聘透明度,发挥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托底作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什么是公益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是指以政府支持为主导,通过政策扶持、政府投资和社会筹资等方式,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从事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的岗位。公益性岗位是政府帮扶就业困难人员的一项援助措施,是对就业困难人员托底安置的阶段性、过渡性政策,不同于正规就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也不能长久性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在规定的就业援助期限内,就业困难人员经由公益性岗位锻炼,提高就业能力后,应退出公益性岗位,并通过转岗实现稳定就业。

三、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原则是什么?

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坚持“严格控制规模、科学有序开发、规范管理服务、加强准入审核、畅通人员出口”的原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开发岗位指标总量,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市)就业困难群体数量、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就业再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审核并下达公益性岗位指标。并按照“统筹开发、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促进就业”的要求开展工作。

四、公益性岗位分哪几类?

公益性岗位共分为四类:一是政府部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开发的辅助性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如基层(乡镇、街道、社区)市政管理、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维护、托老托幼助残服务、医疗卫生服务、文化科技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等岗位;二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设置的后勤保障及公共管理服务岗位,如门卫、保洁、保绿、学校食宿管理、打字、驾驶、设施设备维护等岗位;三是政府补贴、社会开发的适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服务性岗位,如公共安全保卫、停车场管理、公共卫生保洁保绿、公园看护、广场管理等岗位;四是为安置和合我区生源登记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由政府开发的具有一定专业性、技术性的公益性岗位。

我区各类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具备开发安置公益性岗位的条件,不得申报公益性岗位。

五、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有哪些?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有严格的准入限制,安置对象为我区城镇户籍(大中志毕业生不受我区城镇户籍限制)、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办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且经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符合条件的下列人员:国企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3545”人员(指女性年满35周岁,男性年满45周岁)、零就业家庭成员、持《残疾证》的残疾人、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军烈属及现役军人配偶和复员退役军人(不含自主择业干部)、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城镇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失业农牧民。

六、用人单位如何申请开发公益性岗位指标?

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实行申报制度,由用人单位本着“岗位真实、设置合理、适度开发”的原则,向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申报材料应明确岗位名称、申请数额、劳动报酬、补贴标准、劳动强度及工作环境、培训转岗计划等,经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初审,并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后,下达同意使用公益性岗位指标的批复,由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考试考核、择优聘用”的原则,负责组织做好人员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拟用公示、择优招聘等工作。

七、就业困难人员如何申请在公益性岗位就业?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在公益性岗位工作,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其他相关证件,向户籍所在单位、街道社区办事处或居委会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街道社区办事处或居委会性审核汇总,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报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复核认定。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由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作好考试考核、拟用公示和推荐就业等工作。

八、公益性岗位由谁进行日常管理?

公益性岗位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原则,由用人单位制定相应的岗前培训、日常管理和考核奖惩办法,并确定专门机构和指定专人进行管理。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出现退职、辞退、无故缺岗、解除劳动合同等变动的,用人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公益性岗位空岗缺岗具体情况。对空出的岗位需继续使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应填写《公益性岗位空岗申报表》,提出补缺申请,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根据缺岗情况,及时考核推荐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上岗;对不再需要公益性岗位的,由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将公益性岗位指标收回,并及时停拨政府补贴。

九、如何建立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从聘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其签订一式三份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劳动合同期满后,由用人单位进行年度考核,经考核合格者可续签下一年劳动合同。对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应终止劳动合同,由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另行考核推荐到其它用人单位。

十、如何确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期限?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连续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但距自治区规定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限不足5年的,劳动合同可延长至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限。

对家庭特别困难,在公益性岗位从业期限满3年后仍难以实现转岗就业,且在工作期间被用人单位连续3年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由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其身份重新进行审核认定,经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延长工作期限,继续签订劳动合同。

十一、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享有哪些权益?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享有休息、休假、产假权益。一是享有休息权益。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依法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节假日休息制度,对因工作需要在法宝节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安排相应的调休时间。如不能安排调休的,按照休息日不低于岗位补贴200%、法定休息日不低于岗位补贴300%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二是享有年休假权益。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3年的,休假时间为20天,籍贯为区外的为30天。工作满3年及其以上的,休假时间为30天,籍贯为区外的为40天。休假路费和食宿费等相关费用自理;三是享有产假权益。对领取《结婚证》并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正常产假为98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天产假。对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产假。对妊娠2个月内终止妊娠的,可享受15天假期;妊娠2个月(含2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假期。生育产假期间的路费和食宿费等相关费用自理,生育医疗费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由本人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销。

十二、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是多少?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在岗期间,享受政府支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一是岗位补贴标准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工资标准的120%,并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及时调整;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除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外,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增发适当的生活补助金。二是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按规定比例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和工伤保险费之和。

十三、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如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由各级财政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定额补助,同时享受参保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由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涵盖了城镇居民生育保险范围,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无须单独参加生育保险,对符合生育保险相关规定生育的,可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中核销生育医疗费。

十四、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如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劳动合同约定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违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六)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十五、用人单位如何与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无故连续旷工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六)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劳动合同期满,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八)用人单位因岗位消失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继续聘用的;

(九)其他法定情形不适宜继续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

就业困难人员由于身体、年龄、技能等原因,在人力资源市场竞争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们,就业的难度很大,而他们的就业愿望又十分迫切,做好他们的就业帮扶是政府公共就业服务的重要内容。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类公益性岗位,由于操作简单、技能要求不高,既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也适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同时,两项补贴政策,降低了用人单位的成本,提高了用人单位吸纳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开发更多的公益性岗位,是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的一项托底援助措施。因公益性岗位由政府给予补贴、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用工成本、安置的是就业困难人员等特殊性,加之公益性岗位并非正式用工形式,《^v^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十七、家庭特别困难人员指哪类人员?

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特别困难人员指年龄大、就业技能弱、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其继续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仍按《暂行办法》规定时间为准。

十八、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如何退出公益性岗位?

(一)通过招考,被录用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三)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实现就业并取得稳定收入的;

(五)在公益性岗位从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六)户口迁出公益性岗位所在地的;

(八)因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十九、退出公益性岗位人员如何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退出公益性岗位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可按规定接续,如退出公益性岗位后从事经营活动等自主创业的,可以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到企业就业并建立劳动关系的,可按企业职工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未实现就业的,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无论以什么形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在公益性岗位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均可转移接续到新参保地,同时合并计算缴费年限。

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考取基层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后,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参加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予以封存,待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可与新参加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合并计算缴费年限。

二十、如何解决公益性岗位两项补贴所需资金?

公益性岗位由政府拨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来源为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自治区本级购买公益性岗位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各地(市)购买公益性岗位所需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地(市)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二十一、申请拨付两项补贴有哪些程序?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发(缴)后申报拨付的办法,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后按季向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统一申请拨付。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申报的公益性岗位政府补贴申请进行初审,并报经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公益性岗位政府补贴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自治区财政承担的公益性岗位政府补贴,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各地(市)公益性岗位指标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后,在每年1月30日前统一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经复核后下达政府补贴预算指标,并将所需资金直接拨付给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各地(市)财政局。各地(市)财政局根据当地公益性岗位的落实情况及时将本级配套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及时领取岗位补贴。

二十二、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的职责有哪些?

(九)按季审核用人单位申报的两项补贴,并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两项补贴支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中。

二十三、《暂行办法》实施前已从业人员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对《暂行办法》出台前已在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自《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时间自新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从业人员在同一单位的工作时间前后合并计算,并按规定享受休假等待遇。

最新美甲预算报告模板篇五

出租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v^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坐落在_____小区栋号车库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出租给乙方做住宅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12个月,甲方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日起将此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乙方如利用承租房屋进行盈利性质用途的或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承租权。

第三条租金、交纳期限和交纳方式

甲乙双方议定年租金_________元(此款项已含20_____年供热费,但是不含物业费,物业费220元需甲、乙方各承担一半),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仟元整,交纳方式为现金支付,由乙方在签订合同时交纳给甲方_________仟元整。

第四条租赁期间的房屋修缮

甲方对出租房屋及其设备应定期检查,如发现物品损坏时,乙方应及时更换修缮,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户内上水、下水、照明电)和门窗设备完好。

第五条租赁双方的变更

2.在租赁期间内乙方不能与第三方互换用房;

3.在租赁期间,如乙方在到期前继续租用或不租,要提前1个月通知甲方,如未通知甲方,从通知之日算起,收取1月房租。

第六条乙方必须遵守当地暂住区域内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交纳水、电气、卫生及物管等费用,乙方的民事纠纷均自行负责。物业费220元。甲方收乙方押金500元,乙方退房时,结清水、电、物业费及出租房屋设备完好,交还钥匙后,由甲方退还乙方押金500元。

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方各执1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到期自动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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