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医疗机构药品招标合同大全(14篇)

时间:2023-12-21 18:15:54 作者:温柔雨

招标是通过公开发布采购需求,邀请供应商参与竞标的一种常见采购方式。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招标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灵感和借鉴。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合同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

出卖人(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招标文件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向乙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具体协议:

一、药品品种、数量、价格。

(一)采购药品品种和数量:甲方向乙方所采购的药品品种、剂型、规格、数量等详见药品中标品种买卖清单(附件一),合计:品种为_____个,签约金额为____万元。

合同履行中,药品数量可按药品中标品种买卖清单数量上下浮动30%。对于需要临时增加药品数量的,可在24小时前书面提出。

(二)药品的价格。

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提交药品的价格必须是中标通知书中确认的价格,本价格为甲方的入库价格。

2.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执行期间,遇国家或省价格主管部门下调价格时,对未供货部分,甲乙双方可协商调整中标供货价格,原则上供货价格按零售价格下降幅度,同比例调整。

二、质量标准。

三、药品有效期。

(一)乙方交付药品的有效期应与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相一致。

(二)乙方所提供药品的有效期不得少于12个月;特殊品种双方另行协商。

四、包装标准。

(一)乙方提供的全部药品均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有一份详细装箱数量单和该药品生产企业同批号的出厂药品批检验记录或合格证(进品药品应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和口岸药检所的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并加盖经营企业公章)。如为拼装箱件,箱内应按前述要求附有各种药品数量单和药品质量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配送企业公章。

(二)特殊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配送服务配送由乙方负责,乙方按合同要求对甲方提供服务,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乙方收到甲方的书面供货通知为准。原则上在乙方收到供货通知后36小时内送达,属急救及加急供货的应在4小时内送达。

六、伴随服务。

乙方应甲方要求提供下列伴随服务:

(一)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二)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三)对进货验收时发现的破损、有效期少于12个月或不符合特殊约定期限的药品及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换。

验收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在甲方指定地点(甲方医疗服务范围内)为所供药品的临床应用免费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

七、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必须按合同约定采购中标的药品品种;除本条第四项规定外,甲方不得采购其他非中标药品替代中标品种。

(二)甲方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实际入库的药品数量及时结算货款;并在货物验收入库后_______日内结清货款;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医疗机构,药品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0天。

(三)甲方在接收药品时,应于当日对药品进行验收入库,对乙方提供的药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种、数量、质量要求的部分,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四)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交付的药品不符合质量标准(以省、省辖市药监部门的检验结果为准)或延期交货等不按合同约定交货时,可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该药品的供货;并可以采购已评定的“药品候补品种”(附件二)中的同类侯补药品,当评定的药品候补品种中选择不出替代药品时,可以另行采购替代药品;同时将选择的替代中标药品名称、价格、数量清单或另行采购替代药品的协议,在七日内由甲方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各一份备案。

(五)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药品品种、数量、质量要求和期限,配送中标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

(六)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中标药品时,不存在该药品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如产生争议由乙方自行处理和承担责任。

(八)乙方供应药品在医院使用过程中,因受举报、抽检等检查出现质量问题,属生产经营企业责任的,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八、违约责任。

(一)乙方提供的药品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期限等要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损失。

(二)乙方不履行本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配送药品或提供伴随服务,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每延误7日,违约金为迟交药品货款的5%,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迟交药品货款的50%;乙方在支付违约金后,甲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还应当履行应尽义务。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损失。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议标合同书

一、为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及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招投标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禁止价格欺诈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中标药品要保持不同质量层次、不同剂型、规格、包装之间的合理比价。

四、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由招标人按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自行核定,并按照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执行。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应在其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对中标药品零售价格进行公示。

五、药品招标采购的经办机构,必须及时将中标价格抄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人核定中标药品零售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对于拒不纠正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六、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核定,实行以中标价为基础顺加规定流通差价率的作价方法。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中标零售价格不得超过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

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核定公式为: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中标价×(1+规定的流通差价率)。

七、流通差价率实行差别差价率,价格高的品种顺加低差率,价格低的品种顺加高差率。具体差价率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招标人可低于规定差价率核定中标药品零售价格。

八、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可以向投标人收取招标文件费;招标文件费每份(套)最高不得超过150元。

九、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可向中标人收取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按中标企业单个中标品种合同总金额的一定比率收取。计算单个中标品种合同总金额时,要以药品通用名称或正式名称划分品种,不以剂型、规格划分。

十、代理服务费率为最高费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在不超过规定最高费率的前提下,招投标各方可以协商确定具体执行的费率标准。

十一、除招标文件费和代理服务费,严禁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向投标人收取任何其他与招投标有关的服务费用。药品招投标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经办机构要求招投标当事人履行登记、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十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不按规定办法核定并调整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

(二)超过核定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执行的;。

(三)不按中标价格签订中标药品采购合同的;。

(四)不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的;。

(五)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六)操纵投标价格或进行价格欺诈,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七)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强制或变相收费的;。

(八)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十三、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须按本规定执行。军队、武警部队医疗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议价或竞价采购的药品零售价格的核定方法,按照本规定执行。议价或竞价采购的品种,在同品种其他剂型规格有中标价格时,其成交价格应与中标剂型规格品种保持合理比价关系。

十五、本规定自2004年12月1日之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有关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计价格[]88号)、《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确定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差分配比例问题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250号)、《国家计委关于药品招标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849号)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六、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买受人(简称:甲方):

出卖人(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招标文件及药品集中招标代理机构向乙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具体协议。

一、药品品种、数量、价格。

(一)采购药品品种和数量:甲方向乙方所采购的药品品种、剂型、规格、数量等祥见药品中标品种买卖清单(附件一),合计:品种为个,签约金额为万元。

合同履行中,药品数量可按药品中标品种买卖清单数量上下浮动30%。对于需要临时增加中标药品数量的,可在24小时前书面提出。

(二)药品的价格。

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提交药品的价格必须是中标通知书中确认的价格,本价格为甲方的入库价格。

2.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执行期间,遇国家或省价格主管部门下调价格时,对未供货部分,甲乙双方可协商调整中标供货价格,原则上供货价格按零售价格下降的幅度,同比例调整。

二、质量标准。

乙方交付的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最新药典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并与投标时的承诺相一致,附有该药品生产企业同批号的出厂药品检验记录或合格证,以备验收检查。

三、药品有效期。

(一)乙方交付药品的有效期应与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相一致。

(二)乙方所提供药品的有效期不得少于12个月;特殊品种双方另行商定。

四、包装标准。

(一)乙方提供的全部药品均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有一份详细装箱数量单和该药品生产企业同批号的出厂药品检验记录或合格证(进口药品应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和口岸药检所的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并加盖经营企业公章)。如为拼装箱件,箱内应按前述要求附有各种药品数量单和药品质量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配送企业公章。

(二)特殊要求:。

五、配送服务。

配送由乙方负责,乙方按合同要求对甲方提供服务,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乙方收到甲方的书面供货通知为准。原则上在乙方收到供货通知后36小时内送达,属急救及加急供货的应在4小时内送达。

六、伴随服务。

乙方应甲方要求提供下列伴随服务:

(一)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二)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验收方式:

(四)在甲方指定地点(甲方医疗服务范围内)为所供药品的临床应用免费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

七、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必须按合同约定采购中标药品品种;除本条第四项规定外,甲方不得采购其他非中标药品替代中标品种。

(二)甲方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实际入库的药品数量及时结算货款;并在货物验收入库后日内结清货款;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医疗机构,药品回款时间是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0天。

(三)甲方在接收药品时,应于当日对药品进行验收入库,对乙方提供的药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种、数量、质量要求的部分,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四)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交付的药品不符合质量标准(以省、省辖市药监部门的检验结果为准)或延期交货等不按合同约定交货时,可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该药品的供货;并可以采购己评定的"药品候补品种"(附件二)中的同类侯补药品;当评定的药品候补品种中选择不出替代药品时,可以另行采购替代药品;同时将选择的替代中标药品名称、价格、数量清单或另行采购替代药品的协议,在七日内由甲方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各一份备案。

(五)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药品品种、数量、质量要求和期限,配送中标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

(六)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中标药品时,不存在该药品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如产生争议由乙方自行处理和承担责住。

(八)乙方供应药品在医院使用过程中,因受举报、抽检等检查出现质量问题,属于生产经营企业责任的,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八、违约责任。

(一)乙方提供的药品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期限等要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损失。

(二)乙方不履行本合同或末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配送药品或提供伴随服务,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每延误7日,违约金为迟交药品货款的5%,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迟交药品货款的50%;乙方在支付违约金后,甲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还应当履行应尽义务。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损失。

(三)除本合同第七条第四项约定的原因外,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或采购其他品牌的非中标药品替代中标品种,应按不履行本合同的药品金额或所替代中标药品同数量金额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另行赔偿损失。

(四)甲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支付货款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每迟延支付7日,违约金为未支付货款金额的5%,直至甲方支付应付货款为止,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未支付货款金额的50%;当甲方未支付货款金额达到本合同约定金额的50%时,乙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终止合同,同时书面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地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报告。

九、合同生效及合同有效期。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2个月。

(二)本合同履行期满前十日前,一方当事人就续约一事提出书面异议的,本合同履行期满终止。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的,则本合同自动续约至下一轮招标采购合同生效之日止,由双方在原合同上另行签署同意续约的意见和新的"药品中标品种买卖清单"。

十、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同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未在本合同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十二、附则。

(一)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以签订药品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不得违背招标文件及本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由甲方在七日内将补充协议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药品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各一份备案。

(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一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一份。

(三)对故意违反本合同约定和订立、履行合同中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及时向本地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买受人:(盖章)出卖人:(盖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人居民身份证号码:签名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电话:传真: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单位印鉴:单位印鉴: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合同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买方自愿购买卖方提供的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的药品,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__________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和招投标文件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概况。

1.数量:所需药品的实际数量。买方需要临时增加药品数量的,须在用药24小时前书面提出。

2.价格:

(1)卖方提交药品的价格必须同中标成交通知书中确认的价格一致;。

(2)买卖双方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遇政府价格调整的,重新协商并签订补充条款。

二、质量标准。

卖方交付的药品必须符合药典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并与投标时的承诺相一致;药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以药检部门的检验结果为准),买方有权在其他中标的药品中选择替代药品,同时在_____天内报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协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有效期限。

1.卖方交付药品的有效期必须与招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一致。

2.卖方所提供药品的有效期不得少于_____个月。

3.特殊品种双方另行协商。

四、包装标准。

1.卖方提供的药品必须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否则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卖方负责。

2.每一个包装箱必须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3.特殊要求:__。

五、配送。

1.配送由卖方委托的药品经营企业负责。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买方的采购计划及合同为准。

2.配送时必须提供同批号的药检报告书(进口药品附注册证)。

六、伴随服务。

如果卖方对可能发生的伴随服务需要收取费用的,必须在报价时注明,并作如下约定:

的义务。

1.卖方应按照合同中买方规定的时间,配送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

2.买方在使用成交药品时,如遇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的,其责任由卖方承担。

3.买方应购买本合同项下的成交品种。卖方无违约行为的,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购买其他品牌的药品替代本合同成交品种。

4.买方应完成本合同的药品采购量。

5.买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结算货款。指定xx银行的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__________银行的正常结算行为。

八、履行期限。

本合同履行期限为______天(不得少于一季),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履行期满前十天,一方当事人就续约一事提出书面异议的,本合同履行期满终止。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的,则本合同自动续约;续约的新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履行期限等与本合同相同,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另行协商。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1.双方约定通过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结算。

(1)转帐支票。

(2)代记凭证。

(3)电汇。

(4)汇票。

(5)其他。

2.结算期限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议标合同书

年初以来,我们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中、盛市纪委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盛市纠风办和省卫生厅的工作部署,从我市实际情况出发,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牵头组织开展了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工作,积极推进和不断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在各有关部门的通力协作和共同努力下,这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精心部署,明确各责任部门的任务。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责任部门,特别是承担牵头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主动按照上级要求和各自承担的责任,自觉地发了职能作用:一是在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协调下,牵头组织召开了相关责任部门的主要领导及相关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成立了以市卫生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各责任单位主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科室领导为成员的“全市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办事机构。明确了指导思想、任务目标、主要措施和各部门职责。实施了行风建设“一把手”工程,实行了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责任部门也都把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指挥,分管领导具体组织实施。相继召开了领导班子会议,建立和完善本系统的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制发了纠药风工作方案,进行了动员部署,并在本系统积极地开展工作。二是召开了全市卫生系统纪检监察暨纠风工作会议,进一步总结和部署了整治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工作。市卫生局主要领导与县(市、区)卫生局长和市直医疗卫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了责任状。市局局长及各县(市、区)卫生部门负责人,向社会郑重地作出了既保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职责,切实抓好行风建设,又保证个人廉洁自律,并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的承诺。三是制发了《20全市卫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纠风工作方案》、《全市卫生系统“正行风、促发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实施方案》、《全市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实施意见》、《绥化市43家医疗机构第四轮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方案》等10多个文件,对有关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工作作出了周密的安排,提出了严格要求。全市各级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普遍以开展“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为重点,有计划、分步骤地全面开展了工作。

二、积极推进,努力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

现在全市43家非营利医院使用的是去年中标的药品,使用期限自10月1日到年10月1日。我局按省厅要求,去年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所有药品和其它临床常用药品全部实行了招标,中标药品510种。用药总金额8376万元,招标药品金额4372万元,占用药总金额的52.2%,平均降幅达9.6%,向群众让利420万元。今年的药品招标已开始运作,从8月7日开始发售标书,9月6日开标,现在评标已经结束,正在市物价局审查批零售价,预计10月下旬开始执行新一轮中标药品。今年的招标工作,我们已经把临床使用的全部药品纳入招标范围,并在全市43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二级以上医院36家)中进行。我市四次药品招标,都是按要求将70%的降价空间让给患者。为保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有序的进行,确保中标和购进质好价廉的药品,确保将好处让利于民,在去年招标工作中,我们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有关政策规定的同时,注意坚持“四个原则”,严把“四个关口”。

ccc坚持四个原则:

一是坚持医院为主体的原则。在抽调专家评标过程中,我们为了充分体现每个县(市、区)的代表性,除一家医院有特殊情况外,其余10个县(市、区)的综合医院和市本级的综合医院都抽调了评审专家。

药品作为招标品种。这种办法可以最大限度地控制医生在开方时避让中标药品的可能性,减少中标后就死标的现象。

三是坚持质价比优先的原则。在药品招标评标过程中,我们在保证质量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了药品价格,凡没有达到gmp认证的针剂药品一律不予中标,gmp认证的药品占中标药品的95%以上。

四是坚持最高限价的原则。我们对所有中标药品进行了最高限价,凡投标价格高于零售价的85%的药品(除进口药外),如果不降到85%以下,一律不予中标。同一品种相同规格的药品(商品名不同、零售价不同)高于其他投标价格30%的一律不予中标。

ccc严把四个关口:

一是严把代理关。为了保证药品招标的公正性,充分体现医院的主体地位。在选定招标公司前,我们对申请代理我市药品招标工作的4家有招标资质的招标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除一家没有代理过本省药品招标的公司外,其他三家作为预选合格公司,并在43家医院代表参加的招标公司选定会议上进行了公开展示,展示后由43家医院代表公开投票,当场唱票,最后选定了黑龙江省龙达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二是严把评标关。我们在专家库中分层次、按要求抽取专家,并在8个小时内到达评标地点,采取关闭所有通讯工具,进行全封闭式的评标方法。

三是严把药品入院关。因为部分药品品种(特别是三个以上投标商参加投标的`评标产品)中标药品的价格仍有很大的空间,对我市一些贫困县和小医院来说投标价格仍然很高。为了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我们采取了下不封底的原则,即在药品中标通知书上写明,不高于中标价格在我市销售字样。

四是严把使用关。对药商反映的个别医院不使用中标药品的问题,在全市卫生工作会议上作为一个专题进行了通报,并提出了具体要求。会后,我们又把中标药品的使用情况,纳入行风建设检查评比中,与行风建设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通报。我们还对药品经销商反映的个别医院,使用与中标药品同一品种的非中标药品,不按时付款等一些具体问题,及时认真地进行了处理,使中标药品在我市运行良好。

三、立足防范,专项治理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

按照行风建设标本兼治的方针,本着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针对我市在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深化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我们从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入手,不断强化各项监管措施,进一步加大了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不正之风的力度。一是积极争取和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财政补助政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逐步降低医院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重,弱化药品收益对医院的补偿作用。二是积极推进发展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资质认证工作。通过规范药品经营行为,鼓励药品经营企业之间开展公平有序的竞争,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三是积极开展“廉洁行医,诚信服务”活动。我们组织有关医院专家,向全市医务工作者发出了关于“廉洁行医、诚信服务,自觉维护医学圣洁”的倡议书,并通过文件和新闻媒体进行了广泛地宣传,要求各级卫生部门动员广大医务工作者响应倡议,积极创建诚信医院活动和评寻廉洁行医,诚信服务标兵”活动。四是严格执行卫生部、省卫生厅关于严禁开单提成、收红包、拿回扣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坚持核实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五是坚持实施了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明码标价”、“双处方”、“一日清单”、单病种医疗收费最高限价等项制度,继续推行并不断完善了病人选择医生制度及首诊负责制,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增强了收费的透明度。六是继续开展“正行风、促发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深入开展了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年活动,不断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带动和促进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工作的深入开展,上半年全市卫生系统医务人员共拒收和上缴红包15690元。七是加强了对医保定点医院的监管。市本级和大部分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都成立了医疗监督委员会,制定了医保专管员责任制,针对服务协议的相关内容,对定点医院进行“前沿”管理,严把住院审批关、贵重药品审批关,杜绝了大量的人情药和不合理用药。

为切实解决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重点问题,各责任部门按照方案要求和工作分工,全面开展了专项治理,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市卫生局于4月份进行了专题调研督导,5月份由4名领导带领工作组,对全市10个县(市、区)近百个医疗卫生单位的行风重点问题和医疗服务质量情况,进行了专项明查暗访。以个体诊所和医疗机构分支门诊为重点,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对全市医疗市场进行了集中整治。上半年共检查分支门诊和个体诊所103家,关停不符合开业条件和无证行医的个体诊所6家,取缔了所有的个体性病诊所,限期整改的医疗机构83家,处罚15家,查处江湖游医34人、私自上门点滴的48人,进一步净化和规范了医疗市常药监部门组织开展了全市药品市场大检查,集中力量对农村药品市场进行了清理整顿工作,对制售假劣藏药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立案查处案件648起,没收假劣药品标值5.09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25万元,罚款23.16万元,取缔无证经营窝点10处。与公安部门破获了一起售假团伙,涉案金额目前查实20余万元,刑拘了9人,批捕5人,涉及假药130个品种,此案已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物价部门把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作为上半年全市价格检查的重点,成立了22个检查组,对253家医疗单位、28户药品经销企业进行了重点检查。共查出违价单位64户,查出违法金额131.3万元,收缴违法所得36.4万元,实现经济制裁总金额达41.4万元。全市工商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2300人次,出动检查车辆240台次,检查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单位1350户,已立案16件,取缔无照行医5户、无照经营药品2户、超范围经营2户。

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一是招标工作缺乏配套政策。对那些不执行招标规定的医院和人员,没有依据进行处罚,致使个别医院对中标药品采取不还款、迟还款或不出库等形式对付招标工作,使一些药品经销商不得不在下一轮投标中提高投标价格,造成中标药品价格回升,多数利润小的药品以无人投标,临床用药的几千个品种中我市只有五百多个品种有人投标,而且多数药商只在各县(市、区)综合医院销售。建议有关部门早日出台相关的配套政策。二是部分医院习惯于从一家药品经销单位进药,这样可以使院长从繁杂的进药工作中解脱出来,同时还能占用药品经销商的大部分资金,从事医院建设和保证医院正常运行所需经费,同时也避免销售量小的药品无人配送。由于多了一道环节,所以药品价格略高于投标价格。三是经过几次的药品招标,绝大多数的药品虚高定价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建议还是要从国家定价上解决根本问题,取消药品的商品名,从实际出发实行全国统一定价,彻底消除药品的临床空间,从根本上解决药品虚高定价的问题,并采取公开、公示和患者自选药品等方式使药品真正走入市场经济。

以上汇报当否,请指示。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合同

买方自愿购买卖方提供的_______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的药品,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现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投标文件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概况。

1.数量:所需药品的实际数量。买方需要临时增加药品数量的,须在用药24小时前书面提出。

2.价格:

(1)卖方提交药品的价格必须同中标成交通知书中确认的价格一致;。

(2)买卖双方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遇政府价格调整的,重新协商并签订补充条款。

二、质量标准。

卖方交付的药品必须符合药典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并与投标时的承诺相一致;药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以药检部门的检验结果为准),买方有权在其他中标的药品中选择替代药品,同时在3天内报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协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有效期限。

1.卖方交付药品的有效期必须与招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一致。

2.卖方所提供药品的有效期不得少于_______个月。

3.特殊品种双方另行协商。

四、包装标准。

1.卖方提供的药品必须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否则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卖方负责。

2.每一个包装箱必须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3.特殊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配送。

1.配送由卖方委托的药品经营企业负责。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买方的采购计划及合同为准。

2.配送时必须提供同批号的药检报告书(进口药品附注册证)。

六、伴随服务。

如果卖方对可能发生的伴随服务需要收取费用的,必须在报价时注明,并作如下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双方的义务。

1.卖方应按照合同中买方规定的时间,配送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

2.买方在使用成交药品时,如遇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的,其责任由卖方承担。

3.买方应购买本合同项下的成交品种。卖方无违约行为的,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购买其他品牌的药品替代本合同成交品种。

4.买方应完成本合同的药品采购量。

5.买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结算货款。指定结算银行的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结算银行的正常结算行为。

八、履行期限。

本合同履行期限为______天(不得少于一季),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履行期满前十天,一方当事人就续约一事提出书面异议的,本合同履行期满终止。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的,则本合同自动续约;续约的新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履行期限等与本合同相同,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另行协商。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1.双方约定通过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结算。

(1)转帐支票。

(2)代记凭证。

(3)电汇。

(4)汇票。

(5)其他。

2.结算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违约责任。

1.卖方未按合同规定履约(包括质量、价格、服务等),买方可收取违约金,违约金为卖方迟延履行的,每延误1天,违约金为迟交药品货款的_____%,直至履约为止。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是合同总价的10%,一旦达到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买方即可终止本合同。2.买方未按合同规定履约(未完成药品采购量等),卖方可收取违约金,违约金为买方迟延履行的,每延误1天,违约金为拖延药品货款的_____%,直至履约为止。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是合同总价的10%,一旦达到违约金的最高限额,卖方即可终止本合同。

十一、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不选定的划除):

(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合同效力。

本合同及补充协议与招投标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招投标文件的规定为准。

十三、附则。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包括续约合同)履行期限均不能超出招标周期(即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始,至下一轮招标结果通知发布之日止)。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买方(盖章):_________卖方(盖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医疗机构招标采购药品买卖合同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

出卖人(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招标文件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向乙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具体协议:

一、药品品种、数量、价格。

(一)采购药品品种和数量:甲方向乙方所采购的药品品种、剂型、规格、数量等详见药品中标品种买卖清单(附件一),合计:品种为_____个,签约金额为____万元。

合同履行中,药品数量可按药品中标品种买卖清单数量上下浮动30%。对于需要临时增加药品数量的,可在24小时前书面提出。

(二)药品的价格。

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提交药品的价格必须是中标通知书中确认的价格,本价格为甲方的入库价格。

2.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执行期间,遇国家或省价格主管部门下调价格时,对未供货部分,甲乙双方可协商调整中标供货价格,原则上供货价格按零售价格下降幅度,同比例调整。

二、质量标准。

三、药品有效期。

(一)乙方交付药品的有效期应与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相一致。

(二)乙方所提供药品的有效期不得少于12个月;特殊品种双方另行协商。

四、包装标准。

(一)乙方提供的全部药品均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有一份详细装箱数量单和该药品生产企业同批号的出厂药品批检验记录或合格证(进品药品应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和口岸药检所的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并加盖经营企业公章)。如为拼装箱件,箱内应按前述要求附有各种药品数量单和药品质量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配送企业公章。

(二)特殊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配送服务。

配送由乙方负责,乙方按合同要求对甲方提供服务,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乙方收到甲方的书面供货通知为准。原则上在乙方收到供货通知后36小时内送达,属急救及加急供货的应在4小时内送达。

六、伴随服务。

乙方应甲方要求提供下列伴随服务:

(一)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二)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三)对进货验收时发现的破损、有效期少于12个月或不符合特殊约定期限的药品及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换。

验收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在甲方指定地点(甲方医疗服务范围内)为所供药品的临床应用免费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

七、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必须按合同约定采购中标的药品品种;除本条第四项规定外,甲方不得采购其他非中标药品替代中标品种。

(二)甲方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实际入库的药品数量及时结算货款;并在货物验收入库后_______日内结清货款;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医疗机构,药品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0天。

(三)甲方在接收药品时,应于当日对药品进行验收入库,对乙方提供的药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种、数量、质量要求的部分,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四)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交付的药品不符合质量标准(以盛省辖市药监部门的检验结果为准)或延期交货等不按合同约定交货时,可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该药品的供货;并可以采购已评定的“药品候补品种”(附件二)中的同类侯补药品,当评定的药品候补品种中选择不出替代药品时,可以另行采购替代药品;同时将选择的替代中标药品名称、价格、数量清单或另行采购替代药品的协议,在七日内由甲方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各一份备案。

(五)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药品品种、数量、质量要求和期限,配送中标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

(六)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中标药品时,不存在该药品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如产生争议由乙方自行处理和承担责任。

(七)未经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书面同意,甲乙双方不得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八)乙方供应药品在医院使用过程中,因受举报、抽检等检查出现质量问题,属生产经营企业责任的,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八、违约责任。

(一)乙方提供的药品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期限等要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损失。

(二)乙方不履行本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配送药品或提供伴随服务,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每延误7日,违约金为迟交药品货款的5%,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迟交药品货款的50%;乙方在支付违约金后,甲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还应当履行应尽义务。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损失。

(三)除本合同第七条第四项约定的原因外,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或采购其他品牌的非中标药品替代中标品种,应按不履行本合同的药品金额或所替代中标药品同数量金额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另行赔偿损失。

(四)甲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支付货款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每迟延支付7日,违约金为未支付货款金额的5%,直至甲方支付应付货款为止,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未支付货款金额的50%;当甲方未支付货款金额达到本合同约定金额的50%时,乙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终止合同,同时书面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地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报告。

九、合同生效及合同有效期。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2个月。

(二)本合同履行期满10日前,一方当事人就续约一事提出书面异议的,本合同履行期满终止。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自动续约至下一轮招标采购合同生效之日止,由双方在原合同上另行签署同意续约的意见和新的“药品中标品种买卖清单”。

十、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未在本合同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附则。

(一)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以签订药品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不得违背招标文件及本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由甲方在七日内将补充协议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各一份备案。

(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一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一份。

(三)对故意违反本合同约定和订立、履行合同中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及时向本地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买受人:(盖章)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签名人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盖章)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签名人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医疗机构药品招投标合同

委托人:

受托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等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地点:

二、协议内容:委托受托人为的服务机构,承担本工程的比选招标代理工作。

三、协议价款。

受托人对本项目收取咨询服务费用共计元(大写:)受托人服务内容完成,达到委托人要求且经,委托人核实确认后5日之内支付给受托人,受托人3日内出具正规足额发票。

四、协议订立。

协议订立时间:年月日。

协议订立地点:

五、协议生效。

本协议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六、协议份数。

双方约定本合同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七、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当认真履行,若有违反,则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委托方在约定时间内不支付咨询费,则每迟延一日,按应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如乙方组织不力,致使委托方工程进度受影响的则每迟延一日,按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须赔偿甲方的损失。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交本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委托人(盖章)。

联系电话:

受托人(盖章):联系电话::年2日:日期月

医疗机构药品招投标合同

____双方就药品招投标及中标后药品购销事宜经商定,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所列药品通过集中招标采购以后,保证为乙方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机会。甲方坚持药品质量第一,确保满足临床用药需要为前提下,遵循“优质优价优先、同质优价优先、同质同价本地优先”并综合其他因素确定中标产品。

二、乙方按有关法规规定,如实提供完整的相关合法资料给甲方,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乙方保证在投标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进行非法竞争,不串标、不围标,对中标品种不撤标。

五、乙方对中标所供药品的质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甲方成员单位在使用中因药品质量本身问题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甲方就诊病人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乙方接到甲方成员单位通知应及时赴甲方处理。

六、乙方中标产品必须按中标的生产厂家、规格供货,不得擅自改变生产厂家与规格,否则按撤标处理。生物制品、直销产品、进口药品必须同时提供该批号的质检报告、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注册证(均盖有进销单位红章)。

七、乙方中标产品接到甲方成员单位要货通知后,本地区二天内,省内三天内,省外五天内(抢救药品本地区5小时,省内9小时,省外年月日起半年内有效。

签约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合同书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招标文件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向乙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具体协议:

一、药品品种、数量、价格采购药品品种和数量:甲方向乙方所采购的药品品种、剂型、规格、数量等详见药品中标品种买卖清单,合计:品种为_____个,签约金额为____万元。

合同履行中,药品数量可按药品中标品种买卖清单数量上下浮动30%。

对于需要临时增加药品数量的,可在24小时前书面提出。

药品的价格。

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提交药品的价格必须是中标通知书中确认的价格,本价格为甲方的入库价格。

2.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执行期间,遇国家或省价格主管部门下调价格时,对未供货部分,甲乙双方可协商调整中标供货价格,原则上供货价格按零售价格下降幅度,同比例调整。

三、药品有效期乙方交付药品的有效期应与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相一致。

乙方所提供药品的有效期不得少于12个月特殊品种双方另行协商。

四、包装标准乙方提供的全部药品均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有一份详细装箱数量单和该药品生产企业同批号的出厂药品批检验记录或合格证。

如为拼装箱件,箱内应按前述要求附有各种药品数量单和药品质量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配送企业公章。

特殊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配送服务配送由乙方负责,乙方按合同要求对甲方提供服务,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乙方收到甲方的书面供货通知为准。

原则上在乙方收到供货通知后36小时内送达,属急救及加急供货的应在4小时内送达。

六、伴随服务乙方应甲方要求提供下列伴随服务: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对进货验收时发现的破损、有效期少于12个月或不符合特殊约定期限的药品及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换。

验收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甲方指定地点为所供药品的临床应用免费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

七、双方的权利义务甲方必须按合同约定采购中标的药品品种除本条第四项规定外,甲方不得采购其他非中标药品替代中标品种。

甲方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实际入库的药品数量及时结算货款并在货物验收入库后_______日内结清货款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医疗机构,药品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0天。

甲方在接收药品时,应于当日对药品进行验收入库,对乙方提供的药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种、数量、质量要求的部分,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交付的药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延期交货等不按合同约定交货时,可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该药品的供货并可以采购已评定的“药品候补品种”中的同类侯补药品,当评定的药品候补品种中选择不出替代药品时,可以另行采购替代药品同时将选择的替代中标药品名称、价格、数量清单或另行采购替代药品的协议,在七日内由甲方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各一份备案。

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药品品种、数量、质量要求和期限,配送中标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中标药品时,不存在该药品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如产生争议由乙方自行处理和承担责任。

未经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书面同意,甲乙双方不得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乙方供应药品在医院使用过程中,因受举报、抽检等检查出现质量问题,属生产经营企业责任的,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八、违约责任乙方提供的药品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期限等要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损失。

乙方不履行本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配送药品或提供伴随服务,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每延误7日,违约金为迟交药品货款的5%,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迟交药品货款的50%乙方在支付违约金后,甲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还应当履行应尽义务。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损失。

除本合同第七条第四项约定的原因外,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或采购其他品牌的非中标药品替代中标品种,应按不履行本合同的药品金额或所替代中标药品同数量金额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另行赔偿损失。

甲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支付货款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每迟延支付7日,违约金为未支付货款金额的5%,直至甲方支付应付货款为止,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未支付货款金额的50%当甲方未支付货款金额达到本合同约定金额的50%时,乙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终止合同,同时书面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地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报告。

九、合同生效及合同有效期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2个月。

本合同履行期满10日前,一方当事人就续约一事提出书面异议的,本合同履行期满终止。

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自动续约至下一轮招标采购合同生效之日止,由双方在原合同上另行签署同意续约的意见和新的“药品中标品种买卖清单”。

十、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同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附则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以签订药品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不得违背招标文件及本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同时,由甲方在七日内将补充协议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各一份备案。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一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一份。

对故意违反本合同约定和订立、履行合同中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及时向本地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合同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

出卖人(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招标文件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向乙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具体协议:

(一)采购药品品种和数量:甲方向乙方所采购的药品品种、剂型、规格、数量等详见药品中标品种买卖清单(附件一),合计:品种为_____个,签约金额为____万元。

合同履行中,药品数量可按药品中标品种买卖清单数量上下浮动30%。对于需要临时增加药品数量的,可在24小时前书面提出。

(二)药品的价格。

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提交药品的价格必须是中标通知书中确认的价格,本价格为甲方的入库价格。

2、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执行期间,遇国家或省价格主管部门下调价格时,对未供货部分,甲乙双方可协商调整中标供货价格,原则上供货价格按零售价格下降幅度,同比例调整。

(一)乙方交付药品的有效期应与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相一致。

(二)乙方所提供药品的有效期不得少于12个月;特殊品种双方另行协商。

(一)乙方提供的全部药品均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有一份详细装箱数量单和该药品生产企业同批号的出厂药品批检验记录或合格证(进品药品应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和口岸药检所的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并加盖经营企业公章)。如为拼装箱件,箱内应按前述要求附有各种药品数量单和药品质量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配送企业公章。

(二)特殊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配送由乙方负责,乙方按合同要求对甲方提供服务,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乙方收到甲方的书面供货通知为准。原则上在乙方收到供货通知后36小时内送达,属急救及加急供货的应在4小时内送达。

乙方应甲方要求提供下列伴随服务:

(一)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二)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三)对进货验收时发现的破损、有效期少于12个月或不符合特殊约定期限的药品及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换。

验收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在甲方指定地点(甲方医疗服务范围内)为所供药品的临床应用免费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

(一)甲方必须按合同约定采购中标的药品品种;除本条第四项规定外,甲方不得采购其他非中标药品替代中标品种。

(二)甲方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实际入库的药品数量及时结算货款;并在货物验收入库后_______日内结清货款;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医疗机构,药品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0天。

(三)甲方在接收药品时,应于当日对药品进行验收入库,对乙方提供的药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种、数量、质量要求的部分,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四)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交付的药品不符合质量标准(以盛省辖市药监部门的检验结果为准)或延期交货等不按合同约定交货时,可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该药品的供货;并可以采购已评定的“药品候补品种”(附件二)中的同类侯补药品,当评定的药品候补品种中选择不出替代药品时,可以另行采购替代药品;同时将选择的替代中标药品名称、价格、数量清单或另行采购替代药品的协议,在七日内由甲方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各一份备案。

(五)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药品品种、数量、质量要求和期限,配送中标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

(六)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中标药品时,不存在该药品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如产生争议由乙方自行处理和承担责任。

(七)未经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书面同意,甲乙双方不得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八)乙方供应药品在医院使用过程中,因受举报、抽检等检查出现质量问题,属生产经营企业责任的,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一)乙方提供的药品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期限等要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损失。

(二)乙方不履行本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配送药品或提供伴随服务,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每延误7日,违约金为迟交药品货款的5%,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迟交药品货款的50%;乙方在支付违约金后,甲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还应当履行应尽义务。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损失。

(三)除本合同第七条第四项约定的原因外,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或采购其他品牌的非中标药品替代中标品种,应按不履行本合同的药品金额或所替代中标药品同数量金额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另行赔偿损失。

(四)甲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支付货款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每迟延支付7日,违约金为未支付货款金额的5%,直至甲方支付应付货款为止,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未支付货款金额的50%;当甲方未支付货款金额达到本合同约定金额的50%时,乙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终止合同,同时书面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地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报告。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2个月。

(二)本合同履行期满10日前,一方当事人就续约一事提出书面异议的,本合同履行期满终止。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自动续约至下一轮招标采购合同生效之日止,由双方在原合同上另行签署同意续约的意见和新的“药品中标品种买卖清单”。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未在本合同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以签订药品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不得违背招标文件及本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由甲方在七日内将补充协议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各一份备案。

(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一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一份。

(三)对故意违反本合同约定和订立、履行合同中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及时向本地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买受人:(盖章)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签名人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盖章)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签名人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医疗机构招标采购药品买卖合同

买受人(买方):_________。

出卖人(卖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买方自愿购买卖方提供的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的药品,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和招投标文件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概况。

1.数量:所需药品的实际数量。买方需要临时增加药品数量的,须在用药24小时前书面提出。

2.价格:

(1)卖方提交药品的价格必须同中标成交通知书中确认的价格一致;。

(2)买卖双方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遇政府价格调整的,重新协商并签订补充条款。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注:空格如不够,可另接)。

二、质量标准。

卖方交付的药品必须符合药典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并与投标时的承诺相一致;药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以药检部门的检验结果为准),买方有权在其他中标的药品中选择替代药品,同时在3天内报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协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有效期限。

1.卖方交付药品的有效期必须与招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一致。

2.卖方所提供药品的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

3.特殊品种双方另行协商。

四、包装标准。

1.卖方提供的药品必须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否则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卖方负责。

2.每一个包装箱必须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3.特殊要求:_________。

五、配送。

1.配送由卖方委托的药品经营企业负责。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买方的采购计划及合同为准。

2.配送时必须提供同批号的药检报告书(进口药品附注册证)。

六、伴随服务。

七、双方的义务。

1.卖方应按照合同中买方规定的时间,配送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

2.买方在使用成交药品时,如遇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的,其责任由卖方承担。

3.买方应购买本合同项下的成交品种。卖方无违约行为的,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购买其他品牌的药品替代本合同成交品种。

4.买方应完成本合同的药品采购量。

5.买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结算货款。指定结算银行的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结算银行的正常结算行为。

八、履行期限。

本合同履行期限为_________天(不得少于一季),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履行期满前十天,一方当事人就续约一事提出书面异议的,本合同履行期满终止。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的,则本合同自动续约;续约的新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履行期限等与本合同相同,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另行协商。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1.双方约定通过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结算。

(1)转帐支票。

(2)代记凭证。

(3)电汇。

(4)汇票。

(5)其他。

2.结算期限_________。

十、违约责任。

1.卖方未按合同规定履约(包括质量、价格、服务等),买方可收取违约金,违约金为卖方迟延履行的,每延误1天,违约金为迟交药品货款的_________%,直至履约为止。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是合同总价的10%,一旦达到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买方即可终止本合同。

2.买方未按合同规定履约(未完成药品采购量等),卖方可收取违约金,违约金为买方迟延履行的,每延误1天,违约金为拖延药品货款的_________%,直至履约为止。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是合同总价的10%,一旦达到违约金的最高限额,卖方即可终止本合同。

十一、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不选定的划除):

(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合同效力。

本合同及补充协议与招投标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招投标文件的规定为准。

十三、附则。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包括续约合同)履行期限均不能超出招标周期(即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始,至下一轮招标结果通知发布之日止)。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买方(盖章):_________卖方(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医疗机构招标采购药品买卖合同

第一条为了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价格行为,合理确定药品价格,根据《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其价格行为均须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价格要体现质价相符和鼓励创新的要求,并按照“质价相符,水平合理”的原则进行价格评估。

第四条投标人所投标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应在投标前获得上海市物价局的确认(确认单式样见附件1),投标人不得一标多投(即生产企业就同一标的以多个投标人的.形式或多个投标价格的形式投标)。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组)不得擅自接受未经确认最高零售价格的药品所进行的投标。联合工作组应在每期招标药品开标后,将投标药品价格报上海市物价局确认投标药品价格的有效性。

第五条价格评估按照投标价格一有效价格—合理价格—价格分值的顺序来确定投标人的价格得分。

投标价格由投标人自主申报。以药品经营企业为投标人的,其投标价格需有相应生产企业的书面委托。

在投标价格内确定有效价格,其上限为本市物价部门监测到的该药品在医疗机构的实际进价,下限为企业的合理成本。

在有效价格内确定合理价格。就同一标的药品,根据投标有效价格的情况选取1—3家最低有效价格,并根据最低有效价格的算术平均价上浮30%为最高合理价格。最低有效价格即为最低合理价格。凡属合理价格区间的药品,一经中标,即属中低价位药品范围。

在合理价格内确定价格分值,满分为30分。价格分值由基本分值和变动分值两部分组成,基本分值为20分,变动分值为10分,变动价格分值=[(最高合理价格—投标价格)/(最高合理价格—最低合理价格)]×10。

第六条按《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规定,对实行分类评审的专利药品、获得我国行政保护的国外原研制药品、未申请专利保护的国内原研制药品、在国内同品种药品批号取得前已经引进投产的国外原研制药品、列入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的生物制品、国家级优质中成药品,以及国家计委单独定价药品,其中标价格由联合工作组依据同品规(无同品规的按同类品种确定)药品中标情况具体确定。

第七条联合工作组应在每期招标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药品实际中标价格报上海市物价局备案(备案表见附件2)。上海市物价局根据中标价格,在兼顾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患者利益的基础上,及时制定、调整、公布中标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原则上不得突破该药品现行最高零售价格。

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按以下公式计算:

差别流通差率见附件3。

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有效期是:自上海市物价局确定的执行日期始,并于同品种药品下一轮集中招标采购后新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执行日止。

第八条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执行期间,遇国家计委或上海市物价局统一调整有关品种最高零售价格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高于国家计委或上海市物价局调整后同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应按调整后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二)若中标价格与临时最高零售价格之间差率小于国家计委规定的流通差率,中标人可向上海市物价局提出书面申请调整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上海市物价局将在不高于国家规定的同类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水平内,视实际情况决定调整与否及调整幅度。

第九条中标药品卖买合同履行期间,若因不可预见的原因而严重影响中标药品的生产和正常供应,需调整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物价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成本核实,并按有关规定相应调整。

第十条市药事所和联合工作组必须严格执行上海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市药事所和联合工作组在药品招标中不得有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串通抬价、低价倾销、乱收费等不正当的价格行为,药品购销要按中标价格如实开具发票,如实记帐。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执行重新核定的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第十二条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价格行为的监督和检查,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上海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上海市物价局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医疗机构药品买卖合同

20xx年来我县按照市局的部署,以“统计质量年”活动为抓手,建立健全统计管理制度,规范统计行为,加强质量监督,提升数据质量,确保统计真实有效,不断提升食品药品监管统计工作能力和水平。

一、加强领导,努力提升食品药品统计工作组织管理水平。

严格按照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管统计质量年活动的要求,提升食品药品监管基础数据质量,我局成立由党组书记、局长杨建成同志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任副组长的“统计质量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局办公室,由张立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调度、协调、指导等日常事务,按照分线负责的原则,各科室(队)专人负责,普通食品监管统计由食安办许敏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抽检的统计由肖海军负责,执法监管的统计由陶科负责,业务、行政许可、培训、宣传由曹中华负责,各线副组长(副局长)审核,实现统计数据的全履盖,并列入各科室(队)职效考核和统计岗位的能力考评。工作经费由办公经费列支,实行实报实销。20xx年圆满完成市局下达的统计任务,月报表、季报表、年报表按时、真实、完整上报,为各级领导了解实际、决策奠定基础。

二、认真踏实,严格执行食品药品监管统计报表制度。

建立统计质量责任制度。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科室(队)主要负责人既是统计数据的审批人,也是统计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严格按照“填报人、审批人双重责任制”的要求,明确了专门的责任人,确保统计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没有出现错报、漏报、迟报、谎报。针对主要食品药品监管统计指标,来源清晰,每一个上报数据都由主管副局长进行了审核、抽查复核和质量评估,数据审核没有发现问题。20xx年至今没有出现拒报、迟报、伪报、瞒报等问题。

三、食品药品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真实可靠。

因上报数据经过层层严格把关,与20xx年食品药品监管统计年报数据之间没有存在较大的变动,各类统计报表数据之间没有存在混乱,矛盾和前后不一致等问题和项目漏报、数据错填等问题,所上报的数据真实可靠。

四、存在问题。

我县正处在改革期,法定职能与我局现履行的职能差距较大,职能分散,行政监管与执法分离,且我县食品药品监管基数大,情况复杂,问题多发;同时监管网络体系不健全,与繁重的监管任务严重不适应等,造成统计难度大。

五、措施与建议。

严格按照市局和县政府的部署安排,积极配合政府机构改革,严格执行统计质量责任制度,按时、真实、完整地完成统计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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