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精选20篇)

时间:2023-11-12 20:54:09 作者:紫衣梦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精选20篇)

行政是指通过组织、计划、协调、指挥、控制等手段,实现组织内各项工作任务的过程。以下是一些行政管理的最佳实践,希望对大家的工作有所帮助。

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

(三)是否与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四)是否与其他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就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

(五)是否不适当;。

(六)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关联法规:

第七条备案审查专门工作机构认为报送备案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前条所列内容需要审查的,应当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领导批转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各市、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有第六条所列内容需要审查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的要求,由备案审查专门工作机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领导批转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有第六条所列内容需要审查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备案审查专门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查建议后及时向审查建议提起人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了解情况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领导批转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备案审查专门工作机构经过初步审查,认为不需要进入审查程序的,报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应当向审查建议提起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对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建议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转交省人民政府处理,并要求报告结果。

对市、州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规范性文件和县、乡一级的规范性文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建议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转交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理,并要求报告结果。

第十条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可以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备案审查专门工作机构有初步审查意见的',应当到会作初步审查意见的说明。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提请审查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应当自收到审查要求或者初步审查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经主任会议同意,向制定机关提出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书面审查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之间、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备案审查专门工作机构之间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分别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一条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备案审查专门工作机构;认为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撤销。

第十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认为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应当修改或者撤销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者撤销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备案审查专门工作机构认为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应当修改或者撤销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者撤销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认为较大的市制定的规章应当修改或者撤销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者撤销的,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转交省人民政府或者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理,并要求报告结果。

第十四条备案审查专门工作机构应当自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审查结论作出后二十日内,书面告知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提起人。

第十五条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审查专门工作机构。

第十六条备案审查专门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

第十七条对不按规定报送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关机关应当给予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者责成其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条市、州、县(区、市)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可以参照本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规定。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规定》同时废止。

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吊销许可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

(四)10日以上的行政拘留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简称备案审查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办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受理和审查工作,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报备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办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受理和审查工作,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本部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报备工作。

(五)两个以上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分别按本条(二)、(三)、(四)项规定备案。

第六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备案表等有关资料报送备案。

第七条备案审查机构可根据需要调阅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有关行政处罚的案件材料。

备案审查机构调阅案卷或者有关材料时,应当向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填发调阅行政处罚案卷。

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按照调阅行政处罚案卷通知书的要求报送案卷或者有关材料。

第八条备案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或明显不当行为的,应当向报备机关提出。报备机关拒不改正的,备案审查机构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撤销。

第九条备案审查机构对在规定期限内不备案或者拒绝备案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建议具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或本部门、本系统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及审查情况。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由省直行政执法部门提出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

拟予行政处罚的调查终结报告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构成。其中,正文包括7个方面的内容: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职业或工作单位、住所等情况。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等情况。

违法事实包括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目的、手段,以及违法情节、违法所得、违法后果等一系列实际情况。记载违法事实,应客观真实、内容全面、重点突出。

相关证据是指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收集到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既然是相关证据,就一定与案件事实密不可分,无论其是否有利于当事人。

证明内容是办案人员对证据与当事人违法行为关联性的分析论证。对于重大案件及证据较多甚至相互矛盾的复杂案件,在调查终结报告中说明证明内容非常必要,有利于办案机构对证据的全面性、关联性及证明力进行梳理,去伪存真,正确认定违法事实;有利于核审机构进行审查,以及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性质是指违法行为所属的具体类型,如无照经营、虚假广告、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这项内容涉及办案机构对所调查违法行为的定性和认识,以及法律适用问题。

说明自由裁量的理由,即办案机构在调查终结报告中说明其对所列违法行为原则上如何处罚,是从轻、从重还是减轻处罚,这样处罚的理由是什么。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办案机构应该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主观过错情况,根据立法的目的、原则和相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如何处罚。

处罚依据即办案机构拟具体适用的法律条文。需要注意的是,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应具体写明所依据法律的名称和具体条文,不能笼统地写成依据某法或者依据有关规定。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写明处罚依据,是案件法律适用正确的基础。

处罚建议即办案机构最后对案件当事人提出的具体处罚意见,包括明确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数额。

除制作拟予行政处罚的调查终结报告外,办案机构还应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核审机构核审。

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包括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较大数额是指市政府、省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对公民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10万元以上。

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乡(镇)政府及市、县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较大数额标准由市、县政府规定。

第四条省、市、县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统称备案审查部门)负责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并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和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报送工作。

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是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的责任主体,其法制机构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报送工作。

第五条市、县、乡(镇)政府和省、市、县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市、县、乡(镇)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上一级政府备案;。

(五)两个以上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共同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署名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按照前款的规定报送备案。

第六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审查部门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相关证据清单、现场(询问)笔录、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集体讨论笔录等复印件。

备案审查部门在进行审查时,认为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处罚案卷等相关材料,有关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予协助,不得拒绝。

第七条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不报送备案。对于已报送备案的,当事人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备案审查部门,备案审查终止。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十条备案审查部门发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应当建议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自行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报经本级政府同意,下发《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处理通知书》,责令行政处罚决定机关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接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处理通知书》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结果报送备案审查部门。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备案审查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有管理权限的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于备案审查部门调阅行政处罚案卷的要求,拒不协助的;。

(三)拒不按照审查处理决定整改的。

第十二条备案审查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有行政执法过错的,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备案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应当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并由备案审查部门每年度通报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情况。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9月1日起施行。

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

随着我省高速公路发展步伐不断加快,高速公路法制化管理进程也在不断进步。《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颁布,将交通行政处罚列入到我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的范畴中,这既是对推进我省高速行业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也是对完善我省高速逃费处理模式的突破。如何借助交通行政处罚的力量,打击恶性逃费行为,维护正常收费秩序,促进高速行业管理规范,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崭新而迫切的课题。

目前,我省高速公路对少交、逃交、拒交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行为,依照《高管条例》的规定均采取补交车辆通行费票款的处理,以往对逃费行为加收票款的政策不再施行。但以补票作为处理逃费车辆的唯一措施,根本无法对高速公路逃费行为进行全面、有效的管理和控制,集中问题有以下三点:

(一)对逃费车辆的处理较轻,造成逃费行为屡禁不止。大量不法司机们意识到,现行逃费处理措施仅为补交票款,逃费成本几乎为零,就纷纷大行其道。高速公路出现了频频作案,屡禁不止的逃费车,并有扩张漫延的趋势。据不完全统计,仅京珠高速公路的逃费车就达1.26万辆,查处逃费金额288万元;逃费车更加叹为观止,截止11月20日,逃费车达7.51万辆,累计查处逃费金额达978.8万元,逃费车辆增长率为496.03%。

(二)对逃费车辆的处理缺乏主动权,制约了对假证、假轴等逃费车辆的有效打击。逃费车辆经常通过使用假行车证虚报座位和限重的方法逃费,而行车证的真伪只有通过公安内部网才能查询到。收费管理人员即使当场就识别出假证,却拿不出逃费者制假的依据。目前多半采取联动稽查的方式,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共同查处此类逃费车辆,此方法虽在一定程序上打击逃费车辆,但此举多因收费管理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无法当场独立取证,执行力薄弱,工作效率较低。

(三)逃费车辆肆意干扰正常收费秩序,对收费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困扰。大量逃费车辆利用冲磅、绕磅、跳磅进行逃费,情节恶劣者甚至在磅称上反复通过数次,对收费人员的政策宣传和严厉制止置之不理,还与收费人员争执纠缠,经常造成车辆滞留,车道堵塞,严重干扰了收费现场的通行秩序,对收费现场安全保畅工作形成压力。

对逃费行为实施交通行政处罚是加强、改进和完善高速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法制举措。推行这项重要举措,对于维护国家利益,整顿收费秩序,提高人员素质,保证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一)捍卫国家利益。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是国家及地方税费收入的重要部分,直接关系到国家基础建设、社会保障及经济发展。湖北省每年通行费征收几十亿元,每年查处偷逃漏费的金额高达数百万元。巨额的数据警示我们,国家的规费收费不能再继续受到不法逃费份子的侵占了。只有对性质恶劣的逃费车辆实行合理合法的交通行政处罚,通过这种最严厉,同时也是最有效的行政法律手段,才能及时制止和纠正偷逃费行为,为交通建设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保障国家利益不受损失。

(二)促进高速行业管理规范。随着我省高速公路发展步伐的加快,对其行业规范化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逃费行为屡禁不止,愈演愈烈一直是困扰着高速行业管理的老问题。要彻底整顿逃费行为,交通行政处罚是非常行之有效的手段。通过人身罚、行为罚、财产罚和精神罚的强制措施打击情节严重、集团性作案的逃费案件,建立打逃长效机制,促进高速行业走上法制化轨道,为湖北交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有利于提升高速公路执法队伍素质。在对逃费行为实施交通行政处罚前,高速公路执法人员有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要做,这就要求高速公路从业人员必须要熟悉相关业务范围的法律法规,不仅要熟悉掌握通行费征收的法律法规,还要掌握《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规,在学习中实践,在实践中学习从而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提升队伍素质。

(一)交通行政处罚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交通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交通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组织、交通行政委托组织,依法惩戒违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交通行政相对一方的一种制裁性法律制度。

(二)对逃费行为实施交通行政处罚的执法依据:根据《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少交、逃交、拒交高速公路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车辆通行费,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处以本省路网最远站至本站全程通行费2倍的罚款;故意堵塞收费车道的,实行强制牵移,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由于我省高速公路对逃费行为实施交通行政处罚尚处于探索阶段,执法主机、执行机构等等基本要素都尚未明确制定。笔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执法原则和《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具体规定,结合京珠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实际,对高速公路逃费行为实施交通行政处罚的基本要素提出以下设想,仅供参考。

(一)对依法设立交通行政执法主体的设想。目前,高速公路的路政和交警部门才有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资格,收费管理人员不具备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这里设想通过上级部门授权,使高速公路收费管理所的收费班长、收费监控员、收费监控室主任通过全面、系统的交通行政执法知识培训、考核,持有全国统一颁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具备交通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

(二)对界定“恶意逃费”概念的设想。《高管条例》第四十五条中提出的恶意逃费行为,设想将其定义为逃费金额达元以上或有事实依据属于第三次逃费的行为。

(三)关于取证的设想。交通行政处罚程序中,取证是一项重要环节。对取证方式有三个设想。其一是以举报人报案的方式取证(保安可为举报人员);二是通过费亭的监听设备或使用录音笔录下当事人承认逃费事实并交待逃费经过的视听资料取证;三是搜集当事人逃费的数据资料取证。

(四)关于受理、审批部门的设想。由于我省针对打逃的行政处罚尚处于探索阶段,尚未明确受理及审批部门。如借鉴省交通厅1998年颁布的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可将省高管局路政科设立为审批部门,省交通厅设立为行政复议机构。另外,设想采取二级审批制度。如简易的交通行政处罚,由各条高速公路单独设立稽查大队进行审批;如重、特大交通行政处罚,采取基层单位立案——各路段稽查大队审批、备案——高管局路政科审批的制度。

根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并结合我省高速公路普遍存在的逃费行为发生频繁,分布较广,不便集中惩治的特点,对打逃实施交通行政处罚的程序提出以下设想,仅供参考:

(一)报案:当班收费员发现逃费车辆,且逃费金额达到元以上,第一时间上报收费监控室。

(二)初步调查:由收费班长和收费监控员两人调查取证,向当事人出示其《交通行政执法证》,告之当事人认定的逃费事实,处罚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三)勘验笔录:摄取逃费车辆全景或局部照3—5张,询问当事人(逃费人员),证人(收费员或保案人员),进行勘验依法制作《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

(四)处罚审核:管理所收费监控室主任核查上述资料,并对案件材料和视听资料进行整理,制作立案审批表、案件处理意见书、交通行政处罚意见书,然后上报管理处收费稽查大队审核。审核如不通过,稽查大队将不予处罚原因和依据明确通知管理所领导,该逃费车辆采取票款补交的形式处理;审核如通过,稽查大队通知管理所按交通行政处罚规范流程处理。

(五)下达交通行政违罚通知书:收费监控员依法制作交通行政违法行为通知书,听取当事人申辩并记录,并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向省政府法制办或交通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并公布举报监督电话。

(六)结案:当事人接受行政处罚书时后,签收文书送达回证,收费监控员制作结案报告。管理所当日即将交通行政处罚款存入交通行政处罚的指定帐户上,并将处罚票据复印件归档。

(七)行政复议:案件60日内被行政复议,由高速行业主管部门专设机构全权处理。

对逃费行为实施交通行政处罚,是对高速公路现行逃费管理模式的重大改革,但怎样合理合法、积极稳妥地推进处罚工作,是有待我们深思熟虑的一大管理课题。建议采取”上级授权,试点推行,制度出台,付诸实践”的办法,仅供参考。

(一)自上而下推行处罚试点改革,具有较为坚实的合法性根基。针对逃费行为实施交通行政处罚,由省高速公路行业主管部门首先明确导向,为下级各高速路段确立改革的具体目标,并通过授权方式为下级采取处罚措施提供合法性保证。

(二)出台对逃费行为实施交通行政处罚的实施细则,起承上启下的枢纽作用。由省政府联合省高速公路行业主管部门出台处罚实施细则,对“上”贯彻《高管条例》精神,对“下”做出处罚的具体部署,即将《高管条例》的要求和精神加以明确具体化,又传达给基层试点单位并要求其拟定处罚试点方案,进一步丰富细化内容。

(三)未雨绸缪,努力在对逃费行为正式实施交通行政处罚前消除法律问题隐患。在试点的过程中进行充分的调研和合法性论证,采取一种积极主动、富有前瞻的方式,为处罚的合法化提供制度基础,尽量避免因处罚的合法性争议而导致搁浅的风险。

综上对高速公路打击逃费实施行政处罚的一些探讨和研究,纯属纸上谈兵,个人的粗浅见解。由于本人水平有限,还有许多问题仍需进一步深入研究。这些问题有管理体制方面的,有集中权力与职责内容方面的,有机构设置方面的,有人员编制方面的,有部门之间协调方面的,等等。本人在此抛砖引玉,期待通过此文引起法律专家、政府机构和高速行业主管部门对此项工作的重视,为在高速公路顺利推行行政处罚制度,有效打击逃费行为,营造规范和谐的收费环境,尽一份绵薄之力。

行政处罚自查报告

区政府法制办: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进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发现和纠正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xx区计生局对本部门xx年以来的行政执法工作及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了认真的自我评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首先,组织全局执法人员传达了xx政办[xx]79号《关于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的通知》,系统学习了《行政处罚法》、《河北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等法律法规,并责成分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副局长及局政法股具体负责全局的行政执法工作及行政处罚案卷的自我评查工作。

其次,认真对照标准,实事求是地评价自我工作。按照《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此次自我评查分为实体内容评查和案卷文书评查两部分。

经自查,我局的.行政处罚案卷全部做到了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属于行政处罚范围等5项标准。

由于我局的行政处罚案卷全部属于一般程序处理的案卷,因此我局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百分评查标准进行逐项评分,自评结果为满分100分(详细评分情况见评分表)。

自查情况表明,我局的行政处罚工作从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告知、送达、执行以及案卷归档等各个环节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与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工作、局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严格执法、严肃执法分不开的,我局将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特别是行政处罚行为,避免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的发生。

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十条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必要的调查研究或者考察;。

(三)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开展法律咨询或者论证,听取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

开展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十一条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应当在接到批办意见和相关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对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经政府法制部门(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政府法制部门(机构)要求补充材料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要求期限内补送。补送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十二条政府法制部门(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对决策方案提出下列审查意见:

(四)决策方案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建议不决策或者进行修改后决策。

第十三条政府法制部门向政府报送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二)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明确提出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合法;。

(三)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不合法或者法律风险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

(四)对与决策承办单位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五)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十四条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根据审查意见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集体讨论。

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决策机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上级决策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指导。

第十七条对违反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机关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程序参照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两个以上部门联合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按照职能划分由各自法制机构分别审查。

【法制办法】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包括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

10。

万元以上。

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乡(镇)政府及市、县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较大数额标准由市、县政府规定。

省、市、县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统称备案审查部门)负责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并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和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报送工作。

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是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的责任主体,其法制机构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报送工作。

市、县、乡(镇)政府和省、市、县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市、县、乡(镇)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上一级政府备案;

(五)两个以上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共同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署名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按照前款的规定报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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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日内,向备案审查部门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相关证据清单、现场(询问)笔录、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集体讨论笔录等复印件。

备案审查部门在进行审查时,认为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处罚案卷等相关材料,有关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予协助,不得拒绝。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不报送备案。对于已报送备案的,当事人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备案审查部门,备案审查终止。

60。

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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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备案审查部门发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应当建议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自行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报经本级政府同意,下发《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处理通知书》,责令行政处罚决定机关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接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处理通知书》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结果报送备案审查部门。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备案审查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有管理权限的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于备案审查部门调阅行政处罚案卷的要求,拒不协助的;

(三)拒不按照审查处理决定整改的。

备案审查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有行政执法过错的,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备案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应当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并由备案审查部门每年度通报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情况。本规定自

2012。

9

日起施行。

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是指依据本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拟作出的对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机构)或者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机构)负责以本级政府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以本部门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一)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城乡建设方面的重要规划;。

(二)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开发利用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措施;。

(四)制定和调整重要行政收费项目和标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

(五)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六)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在拟定决策方案过程中应当遵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

凡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完成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并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初审和单位集体讨论通过后,将重大行政决策相关材料报送本级政府。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由牵头单位负责。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向本级政府报送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二)包含决策背景、必要性、可行性和形成过程的说明;。

(三)承办单位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初审意见;。

(四)相关部门反馈意见复印件及意见处理情况;。

(五)听取公众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材料;。

(六)专家论证情况书面材料;。

(七)依法举行听证会的,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八)风险评估报告;。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目录及文本;。

(十)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政府办公厅(室)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按照程序报政府有关领导审阅。政府有关领导批转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对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不符合第七条要求或者有其他明显瑕疵的,由政府办公厅(室)退回承办单位补充完善。

行政处罚案卷自查报告

丽江市交通局:

根据丽政办发(20xx)131号文件的通知要求,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规范行政复议行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做了具体的文件通知要求,其中对行政处罚行为部分要求制定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方案和基准制度进行自检自查,现将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自检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对受市局委托由各单位负责实施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事项进行梳理,对含有自由裁量权内容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依据(包括颁布机关、处罚的违法行为、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强制措施、处罚种类、处罚标准及自由裁量幅度等)编制目录。

为特别轻微、轻微、一般、严重和特别严重五个档次,并且对每个档次的违法行为,尽可能以列举方式明确规定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情形。在此基础上,对每个档次的违法行为在法定的幅度内按照比例确定不同的处罚基准。

三、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适用的基本程序。

明确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适用的基本程序,确保裁量权基准在实际工作中得以运用。原则上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处罚档次审核意见的,也应当说明理由;

7、各区县海事执法部门内部审核程序外,在执法文书中也应当向被处罚人告知适用处罚档次和具体裁量的理由。具体适用过程中,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中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罚内容与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中不一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告知。被处罚人要求查阅行政处罚基准制度具体内容的,海事执法机关不得拒绝。

四、自检自查中存在的原因及整改措施。

由于各区县海事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当中对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吃不透,对相关文件的精神领悟不全面造成行政执法当中处罚依据不够完善,不够全面。我局对各区县海事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建议对各区海事部门加强行政执法培训力度。并与各县职能部门交叉交流学习。

行政处罚自查情况报告

【导语】本站的会员“bin2009”为你整理了“行政处罚自查情况报告”范文,希望对你有参考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增强依法行政观念,根据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情况自查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要求,我局认真组织开展了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的自查工作,现将近三年来行政处罚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铜陵市港航(地方海事)管理局于去年10月份由原铜陵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与铜陵市港口局规费征稽中心组建成立。近三年来,在市交通运输局、省地方海事局指导下,两局行政执法工作有序开展,行政处罚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办结了港口类行政处罚2起,海事类行政处罚3起,累计行政处罚5件,其中:2件为一般程序,3件为简易程序。5起行政处罚案件均已结案,并未发生处罚当事人要求行政复议及诉讼的情况。通过有效行政执法和适度的行政处罚措施,严厉打击了行业内违法经营行为,保护了港口、船舶运输从业人员合法利益,营造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同时广大的行业从业人员也获得了守法教育。

多年来,在执法工作中我们一直注重各项行政执法制度的贯彻执行,行政处罚工作严格保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以及所遵循的法律法规依据准确无误。今年我局制定了各项行政执法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局水上综合执法大队及局属各单位在办公场所对执法依据、处罚程序等进行了公示,同时我局安排专项执法经费及执法交通工具,充分保障各项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我局在开展行政处罚过程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充分考虑违法事实及对社会产生的危害影响,严格保护违法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及精确执法人员处罚裁定问题。在具体行政处罚行为中,我局认真贯彻落实《铜陵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科学合理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按照“服务-教育-整改-处罚”四步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同时依照《安徽省海事港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开展行政处罚,杜绝了行政处罚处罚标准随意性。

1、行政处罚主体情况。我局现内设机构9个,局直属水上交通综合执法大队1个,局下设大通、五松、顺安3个港航(地方海事)管理处,9个港航(地方海事)管理所。其中局直属水上交通综合执法大队以铜陵市港航(地方海事)管理局名义开展行政处罚,落实全局行政执法工作,下属处所不承担行政处罚任务。

2、执法人员情况。全市港航(地方海事)系统现有正式在编人员125人,其中具有各类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是114人,全部持证上岗。11人系新招录人员及其他综合岗位人员尚未取得执法资格。

3、执法培训、考核等情况。近年来,我局以提高执法队伍综合素质为目的,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对新法规、新知识的学习和掌握,以规范化建设为主线,以队伍建设为抓手,提升执法队伍综合行政执法水平和能力,加强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更好地适应规范化建设和改革的需要,建立一支政治坚定、品德高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执法队伍。每年我局开展一次集中培训工作,同时各单位把法律法规的学习也纳入平时工作中,今年我局制定了队伍素质提升工程行动计划(20xx-20xx年),把法律法规学习也纳入了行动计划。并且我局把行政执法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同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照安徽省交通行政执法规范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制定了《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局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等制度,近年来,未发生一起执法人员违纪行为和错案情况。

1、全系统执法人员的素质差参不齐,执法力量与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2、由于我市港口发展历史遗留问题,针对当前发生的港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执行难度较大,需要相关执法单位综合执法。

1、进一步强化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意识。以法制宣传和法制培训为抓手,抓好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并加强《行政处罚法》及行业法律法规的学习,营造一个良好的行政执法氛围。

2、规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以事实为根据,法律法规依据为处罚准绳,进一步规范处罚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行政处罚实行集体讨论,及时结案。同时正确把握和处理好严肃执法与合理裁量、行政处罚与思想教育、依法行政的关系。落实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严格追究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

3、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机制。积极探索建立与长江海事、长江航道、水务、环保.、安监、公安、法院等部门联动办案机制,密切与相关部门配合,齐抓共管,促进我市港航水运行政处罚措施的有效落实。

行政处罚案卷自查报告

县政府法制办: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赣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赣州市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规范》(赣市府法办字[20xx]9号)文件要求及于都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的通知》的通知精神,我局制定了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自查自纠工作方案,严格对照《赣州市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规范》(赣市府法办字[20xx]9号)文件要求,对20xx年1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梳理,对已办结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了逐卷逐页逐项地自我评查。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专门组织人员对所有执法案卷进行了自查自评,行政执法工作及其案卷制作水平在自查自纠中得以跳跃式提高。其主要成效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执法职责明确、主体合法。严格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规定的职权进行管理和执法,所办理的案件均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权范围,无超域管辖、越权管理、越权处罚、滥xx权的行为;所有办案执法人员均取得行政执法资格,都做到持证、亮证上岗。

(二)执法办案程序到位、手续完备。执法办案均严格按照立案、调查取证、事先告知、审查决定、送达和执行等法定程序依次进行,依法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法办案的每个环节都严谨规范,每个步骤、每道手续都有相应责任人员签字认可,每个案件都由机关负责人签批。

(三)案件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全面。行政处罚案件所认定的违法事实既有当事人配合调查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又有合法有效的`当事人询问笔录、书证材料、视听资料,还有相关职能部门的协查报告,从而形成较多种类关联性、系统性、证明力较强的证据链,对当事人违法事实认定比较确凿有力。

(四)自由裁量使用合理、行政处罚度量适当。按照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接不接受行政处罚的陈述和申辩,客观分析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性质、主客观原因、社会危害程度等,对重大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等,行政处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适用法律条款准确,作出的处罚决定符合江西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细化标准,行政处罚决定即合法又合理合情。

(五)案卷制作规范、归档及时齐备。按照《赣州市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规范》(赣市府法办字[20xx]9号)文件要求,行政处罚案卷文书制作比较规范,案件卷宗整理做到一案一卷,且格式统一、目录清晰、排序一致、材料齐全、装订整齐,案卷比较整洁美观,并能及时上交归档保存。

(六)执法办案严谨、责任落实明确。为此,特制订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和《行政执法人员及工作人员失职违规纪律处分规定》等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执法责任追究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工作职责划分做到“横到边、纵到底”,责任明确到岗、落实到人等。截止目前,还未出现因执法过错而被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形。

二、存在的不足。

存执法现场证据。二是调查取证能力需进一步加强,行政处罚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基本是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证据,对反映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主客观原因、社会危害程度等证据材料收集不够详尽有力。

(二)、现场检查、询问笔录制作方面。个别执法文书存有不记入办案人员姓名及其证件编码的情况;部分案卷调查询问笔录的表述询问、记录内容过于简单。有的调查(谈话)笔录词不达意,语言不简明扼要,有的不能完整清晰的表述违法事实、说明违反的法律名称及其条款,以及缺少对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的教育处罚接不接受的态度、意见的记入。对存在岐义而修正过的笔录内容也存在没有当事人加盖指纹予以确认现象;还有部分案卷没有记入被调查人对询问笔录内容属不属实的认可记录。执法人员的询问不够全面、具体,内容表述不够规范、准确,逻辑关系不强。

(三)、案卷整理归档方面。行政执法案卷制作、归档需进一步规范。部分案卷存在材料大小不一,新旧文书混合使用,个别案卷还存有劣质材料纸充当“调查询问笔录(二)”现象,甚至还有个别案卷缺失(丢失)送达回证等问题。

三、整改的措施。

结合此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发现的问题和不足,下一步我们将采取得力措施,集中精力抓好整改落实,进一步规范执法案卷优化工作。力争做到行政执法工作满意不留一丝遗憾,城市管理落实不留半片死角!

一是开展专题培训活动。组织各执法单位的办案业务骨干进行专题培训,重点培训行政处罚、拆除违法建设案件的调查取证、法律文书制作等技能,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能力。

二是开展执法案卷规范月活动。按照拟定的计划,准备于八月中旬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规范月活动,组织各执法单位办案业务骨干,选择部分已办结的代表性案件,对案件认定的违法事实、调查的证据、适用的依据、办案的程序、作出的决定、执行的结果、卷宗的整理等,进行评议分析,查摆问题、指出不足、找出差距,明确完善的目标,不断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共同提高执法案卷的整体质量。

三是进一步规范处罚自由裁量。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认真做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和适用从重处罚及听证程序案件报备工作,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易执行好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符合江西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细化标准。

四是联合县监察局、有关新闻媒体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对发现“无执法资格执法、不按程序执法、粗暴执法、徇私执法、违规执法”等媒体曝光行为,做到发现一起,彻查一起,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形成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良好格局,为提升于都城市管理水平、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优质的法制环境。

20xx年08月06日。

税务行政处罚自查报告

(一)法定原则。税务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设定,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而且税务执行处罚必须由法定的税务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实施。

(二)一事不二罚原则。

(1)税务机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务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

(2)税务机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务违法行为已经受到罚款处罚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给予相同种类的税务行政处罚。

(3)税务机关对当事人的同一税务违法行为可以给予不同种类的税务行政处罚,即对同一个税务违法行为可给予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

(三)过罚相当原则。过罚相当是指税务行政处罚设定和实施方面,都要根据税务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而定。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五)监督、制约原则。

二、程序。

简易程序。

一、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税务机关的执法人员应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税务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一般程序。

税务机关简易程序之外的其他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一、税务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事项之日起3日内向税务机关陈述、申辩,进行陈述、申辩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采取口头形式进行陈述、申辩的,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当事人对《听取陈述申辩笔录》审核无误后应签字或者盖章。

三、

税务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税务机关不能因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而加重处罚。

四、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复核后,或当事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后,税务机关应当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签收。

三、听证程序。

听证的举行。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听证公开举行。因案件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当事人要求不公开举行的,可以不公开举行。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负责入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公开进行的听证,允许群众旁听并可以发表意见。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终止。

决定和执行。

一、听证后,税务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税务机关不能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二、对听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复核后,或当事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后,税务机关应当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签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7、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印章。

听证的条件。

税务机关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听证的申请。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事项之日起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是否准许,由税务机关决定。听证申请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3、案由及要求听证的理由;

4、声明本案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5、当事人签章。

四、执行。

作出罚款决定的税务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按规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指定的银行可以是当事人的开户银行,也可以是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

当场收缴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经当事人申请当场缴纳的。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法律责任。

当事人逾期不复议、不起诉、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案卷自查报告

市规划局:

按照局《关于干部纪律作风整顿集中活动征求意见自查自纠阶段实施方案》的要求,支队制定了违法建设案件自查工作方案,对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6月1日期间,按照法律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并已办结的案卷逐卷逐项地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xx年1月至20xx年6月,我局已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共64件,其中20xx年违法建设案件52件,20xx年违法建设案件7件,20xx年6月处罚案件5件。按照驻规12号文件要求,支队专门组织人员对所有执法案卷进行了自查自评,行政执法案卷工作有较大提高。

(一)职责明确、主体合法。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管理和执法,所办理的案件均属规划行政执法的职权范围,无越权管理、越权处罚、滥用职权的行为;所有办案执法人员均取得行政执法资格,都做到持证上岗。

(二)程序到位、手续完备。执法办案均严格按照立案、调查取证、事先告知、审查决定、送达和执行等法定程序依次进行,依法告知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法办案的每个步骤都严谨规范,每个环节、每道手续都有相应责任人员签字认可,每个案件都由机关负责人签批。

(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行政处罚案件所认定的违法事实。

既有合法有效的当事人询问笔录、书证材料、视听资料,还有相关职能部门的相关材料,较多种类证据的'关联性、证明力较强,对当事人违法事实认定比较清楚。

(四)裁量合理、处罚适当。办理违法建设案件严格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执行,按照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客观分析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性质、主客观原因、社会危害程度等,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适用法律条款准确,作出的处罚决定合法合理。

(五)制作规范、归档及时。按照《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要求,行政处罚案卷文书制作比较规范,案件卷宗整理做到一案一卷,且格式统一、目录清晰、排序一致、材料齐全、装订整齐,案卷比较整洁,并及时进行归档保存。

(六)办案严谨、责任明确。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及工作人员纪律处分规定》、《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主办人制度》等规定,严格执行执法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工作职责明确到岗、落实到人。截止目前,还未出现因执法程序过错而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二、存在不足。

1、调查取证方面。

调查取证能力需进一步加强,行政处罚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基本是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证据,对反映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主客观原因、社会危害程度等证据材料收集较少。

2、笔录制作方面。

部分案卷的询问笔录中,执法人员的询问不够全面、具体,内容表述不够规范、准确,逻辑关系不强。个别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不够规范。

3、案卷整理方面。

行政执法案卷制作、归档需进一步规范,部分案卷存在材料大小不一、取证材料复印件应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等问题。

三、整改措施。

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下一步我们将采取得力措施,集中精力抓好落实,进一步规范执法案卷工作。

一是开展专题培训活动。组织各执法大队的办案业务骨干进行专题培训,重点培训行政处罚、拆除违法建设案件的调查取证、法律文书制作等技能,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能力。

二是开展建设执法案卷规范月活动。按照拟定的计划,近期准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规范月活动,组织各执法大队办案业务骨干,选择部分已办结的具有代表性案件,对案件认定的违法事实、调查的证据、适用的依据、办案的程序、作出的决定、执行的结果、卷宗的整理等,进行评议分析,摆出问题、指出不足、找出差距,明确完善的目标,不断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共同提高执法案卷的整体质量。

三是进一步规范处罚案件。按照支队统一部署,六月份完成《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规定》起草工作,使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行政处罚案卷自查报告

根据《关于开展我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改革推进和工作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x府办字[20xx]100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规划建设领域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我局认真对照通知要求,进行了全面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执法依据方面。

我局城乡规划工作的行政执法,严格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并常态性地组织学习,广泛地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宣传。

二、执法过程方面。

自颁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后,我局紧紧围绕“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要求,在执法过程当中坚持以人为本,树立行政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的观念,严格遵循“违法轻微、首犯不罚”的原则,做到处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集体审理、教育优先,对于违法行为符合不予、从轻、减轻一律以警告为先。

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将裁量情节作为行政处罚主要事实之一进行认定,在调查取证和对裁量情节、幅度进行讨论后严格执行裁量标准。

同时,积极与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相关单位做好联动管理,保证执法的公平公开公正。

三、执法结果方面。

今年,我局对行政处罚的处罚案件的执行情况和结案情况在各责任部门都进行了登记备案,没有出现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

四、存在不足与改善措施。

我局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们也清楚地看到了存在的一些不足。一是对外宣传不到位,少数施工企业和建房个人对我们的工作不理解、不配合;二是执法水平不高,我们少部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当中往往觉得自己是监管者而建设单位是监管对象,潜意识中存在一种不平等身份,造成个别企业和个人对我们工作的`不满;三是遇到复杂案件时在使用法律法规时把握不准。

为此,我局在今后的行政执法工作中要进一步深入组织学习各项法律法规,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完善各项具体的规章制度,确保在规划建设领域的行政执法中能够准确地运用自由裁量权。

行政处罚案卷自查报告

根据市局48号文件,关于对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及案件查处实务竞赛实施方案的部署和要求,为加强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水平,促进公正执法,我局本着实事求是、高度负责的精神,就20xx年8月至20xx年12月的行政处罚案卷认真进行了自查,为下一步整改奠定了坚实基础。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严密。

接到《关于印发案件评查及案件查处实务竞赛实施方案的通知》后,对这次执法自查,局党组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副局长xxx同志为组长,法制科科长xxx为副组长,法制科成员和相关执法科室、所成员组成的执法检查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制科。确立了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范围重点、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对自查工作的每一步骤都作了精心安排、落实、督促和检查。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重要环节,对于及时发现和纠正自身执法活动中的问题和不足,总结经验教训,促进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推动今后的执法工作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高度重视,把思想统一到市局的要求上来。

二、抓住重点、认真自查。

从12月15日开始,我局认真对照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认真进行了办案人员自查、科室、所内部交叉查、局执法检查领导小组集中查的方法,逐项进行了全面、彻底、认真的执法自查。这期间,我局共查处各类行政违法案件22起,其中无照经营案件13起,合同案件3起,商标案件1起,其它案件4起。通过自查,我们对我局执法自查的总体评价是:案件数量比较少,没有出现复议和诉讼的问题,但办案水平不高,还停留在几年前的水平。极个别执法人员和案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即:个别执法人员办案时记录较潦草,用语不规范;只重视办案实务轻视理论学习和经验总结,以致案子办得出,经验拿不出。具体情况是:

一、办案单位执法人员管理情况。我局办案单位有11个,公平交易科和11个基层所。执法人员100%参加过培训,并全部持证上岗。案件核审人员由11名,对材料齐全的案件随时核审。有专职法制人员负责法制工作,确保了办案质量,提高了办案效率。不足之处是执法人员学习法律的氛围还不够浓。

二、执法工作制度建设情况。执法工作各项制度健全。一是能适时修订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并开展执法责任制评议活动。二是制作了执法公示制对外公示牌。三是案卷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办案单位在每月20日前将本月执法案卷及时交法制科。四是没有发现错案和执法过错案例。

三、执法案件质量。通过评查我们发现,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的案件中,案卷处罚主体正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行政处罚依据明确,处罚种类和适当,严格履行告知的'义务,救济的途径期准确,送达和执行合法到位,及案卷制作比较规范。没有引起相关的法律诉讼的情况。在行政处罚罚缴分离制度的执行情况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与相关银行签署代收协议设立专门帐户,严格做到了罚缴分离。

四、执法文书管理使用情况。执法文书由法制工作人员统一管理,办案人员随时领取,避免了文书的乱用和浪费现象。为提高文书的制作质量,在每年的执法人员培训中,由法制人员对照上年度文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逐项讲解。为提高案卷质量,法制科对各办案单位交接过来的案卷,逐个进行审查,对文书的制作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接收。存在的问题是,个别人员在文书的制作中字迹不整、语法不通,特别是缺少实物证据的收集。

五、行政许可法实施情况。今年我局又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重新整理,制作了工作流程图和内容登记表等,目前各项工作开展顺利,未发生超期违规现象。对于自查中出现的问题,我们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严肃对待,认真处理,在下一步的工作加以改进解决和防范。

行政处罚案卷自查报告

三、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问题。

一是被处罚当事人大多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二是国土资源体制改革至今未能完全到位,执法主体不合法,违法案件查处,依赖性大。

三是执法监察人员人少事多,目前执法监察股工作人员仅2人,执法的力度和办案速度偏下,办案难度大。

四、下步打算。

我局在办理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卷宗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上级要求还有差距,与兄弟单位相比还存在不足,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加强行政处罚案件和行政许可卷宗的合法规范,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做到: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提高依法行政和案件查办水平;进一步加强行政许可的制度建设及收费管理;进一步完善案件后续处理各项工作任务,一手抓依法查处,一手抓规范管理;积极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主动履行全部处罚决定,坚决维护行政处罚的严肃性;积极争取国土资源体制改革职能到位,完善机构设置,理顺体制,充实执法力量;进一步做好重大、典型违法案件上报备案及行政处罚案件卷宗的整理归档等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各项任务。充分发挥国土资源执法部门的职能和作用,高效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

行政处罚案卷自查报告

按照《***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1月1日至月31日期间实施并已办结的税务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局对此次评查活动高度重视,按照案卷评查要求及标准,及时组织安排自查自评及重点检查。经查,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我局共实施并已办结税务行政处罚16件(见附件),未发现存在违反处罚程序、文书使用不当、处罚适用法律不当等问题,案卷整体质量较高。

二、主要做法。

务总局制定的《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同年,我局积极开展各岗位人员在职练兵、能手竞赛活动,较好地提升了执法业务水平,增强了责任意识。

程的监督检查力度,以考核促管理,以检查促规范。

(三)严格责任追究,发挥制度功效。为了对执法过错行为实施严格、公正的'责任追究,切实增强广大国税人员的执法责任感,保证各项责任追究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我局制定了《柞水县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管理办法》,重点规定了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的责任追究形式,将税收执法各环节中常见、多发的违法违规行为列入追究范围,同时明确了责任区分的标准和实施追究的程序。从近几年的执行情况看,我局各部门及下属单位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要求,对查实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三、存在问题。

档案整理人员在档案归档后移交时个别案卷无签字,存在责任心不强的问题。

四、今后打算。

(一)进一步增强责任程序意识。要求全市各级国税机关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结合全员岗位练兵活动,加大业务培训力度,督促广大税收执法人员不断增强执法程序和责任意识,努力提高税收执法水平。

(二)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监督制约制度,综合运用信息化监督考核、日常监督检查及年度重点检查等手段,重点抓好对税务行政处罚权、税务行政许可权实施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跟踪检查,进一步推动税收执法监督检查的全面化、日常化。

(三)进一步严格过错责任追究。严格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对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兑现经济惩戒,落实行政处理,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特此报告,请审阅。

税务行政处罚自查报告

(税务机关):

我(单位)对《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文书字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要求听证。听证理由如下:

听证申请人(自然人姓名):联系电话:住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联系电话: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住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申请人(章)。

使用说明。

1、本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第四条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人提出听证申请时使用。3、本申请书由听证申请人填写。4、本申请书一式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行政处罚案件自查报告

按照《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并已办结的税务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我局对此次评查活动高度重视,按照案卷评查要求及标准,及时组织安排自查自评及重点检查。经查,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我局共实施并已办结税务行政处罚16件(见附件),未发现存在违反处罚程序、文书使用不当、处罚适用法律不当等问题,案卷整体质量较高。

(一)加强法治教育,强化业务培训。

务总局制定的《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同年,我局积极开展各岗位人员在职练兵、能手竞赛活动,较好地提升了执法业务水平,增强了责任意识。

(二)坚持人机结合,强化执法监督。

20xx年以来,我局依托税收综合征管软件数据集中的优势,在全系统范围内推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对包括税务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在内的具体税收执法行为进行自动预警提示和自动监控考核,实现了执法监督人机结合的管理要求,大大提高了执法监督的效率。同时,综合运用日常监督检查、税收执法重点检查、税务执法案卷评查等手段,健全人机结合的监督检查模式,加大对税收执法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以考核促管理,以检查促规范。

(三)严格责任追究,发挥制度功效。

为了对执法过错行为实施严格、公正的责任追究,切实增强广大国税人员的执法责任感,保证各项责任追究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我局制定了《柞水县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管理办法》,重点规定了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的责任追究形式,将税收执法各环节中常见、多发的违法违规行为列入追究范围,同时明确了责任区分的标准和实施追究的程序。从近几年的`执行情况看,我局各部门及下属单位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要求,对查实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档案整理人员在档案归档后移交时个别案卷无签字,存在责任心不强的问题。

(一)进一步增强责任程序意识。

要求全市各级国税机关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结合全员岗位练兵活动,加大业务培训力度,督促广大税收执法人员不断增强执法程序和责任意识,努力提高税收执法水平。

(二)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监督制约制度,综合运用信息化监督考核、日常监督检查及年度重点检查等手段,重点抓好对税务行政处罚权、税务行政许可权实施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跟踪检查,进一步推动税收执法监督检查的全面化、日常化。

(三)进一步严格过错责任追究。

严格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对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兑现经济惩戒,落实行政处理,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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