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物业收费标准通知书(案例16篇)

时间:2023-10-26 11:43:45 作者:琉璃 最新物业收费标准通知书(案例16篇)

通过通知,可以有效地协调各方面的工作和安排,促进协作和合作。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通知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物业通知书

尊敬的业主(住户)朋友:

大家好!

为改善会所服务环境,提升小区业主的.居住感受,服务中心在经过与业主委员会充分沟通后,已将小区会所装修改造的方案于20xx年3月1日至3月15日在小区范围内进行了公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4、55条相关规定,小区会所装修改造的费用共计柒万贰仟圆整:该费用将由小区公共收益资金支出伍万贰仟圆,其余不足部分由万科集团出资贰万圆(不算入项目成本费用)。

会所装修施工时间:20xx年3月18日至5月30日,会所装修期间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园物业服务中心祝您及家人生活愉快!

zz*园小区业主大会zz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业主委员会*园物业服务中心。

二〇xx年三月**日二〇xx年三月**日。

物业通知书

为了我公司物业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及安全管理,以便更好地为各户居民服务,特此通知你户,在百忙中抽点时间前来物业管理办公室缴纳所拖欠的物业费。为了方便业主,如白天抽不出时间的住户,可拨打物业办公室电话:_____,我们派收费员上门办理收费服务,谢谢合作。物业管理费__元。

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__年_月_日。

物业通知书

公司有关部门及热线值班人员:

根据学校和我公司假期安排和对总值班工作的要求,结合后勤热线值班实际情况,特通知如下:

由于近期发现总值班室的设备有损坏和丢失的现象,请值班人员对值班记录本、笔、电视机、遥控器、桌椅、插排等公共设施要爱护,值班时进行清查,并在值班登记本上做好完好或损坏、缺失等记录,做好每日登记。

总值班人员要落实值班工作要求,同时做好白班和晚班的衔接工作,不能漏岗,如发生重大紧急情况及时与带班领导联系。要高度重视假期值班工作,认真处理来电、来访事项,做好值班记录,如因工作疏漏而出现问题,要追究责任。

后勤服务热线”电话礼仪。

接打电话时说话音量要适中、亲切、清晰。接听电话反映迅速,一般在铃响三声之内接起,使用规范用语:“您好!‘后勤服务热线’,请问您有何事,请讲”、“请您稍等片刻”、“我一会儿再打给您”、“谢谢”、“对不起”、“再见”等文明礼貌用语。

1、值班人员接听电话时,要做到耐心细致,工作用语文明规范。对来电内容进行认真记录,填写在《后勤服务热线值班簿》上。

2、关于报修、生活服务等事项。值班人员在一个小时之内将事项内容按部门分工职责转告相关部门办公室或负责人进行处理。

3、值班日常情况记录在总值班记录簿上,如到岗、离岗时间,值班时间注意楼层的人员情况,进行登记。

1.值班人员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值班时间,严禁串岗、擅离职守。

2.值班人员未经部门领导批准,不得请他人代替值班、串班。如值班人员由于特殊情况确需串班,应向综合科和后勤服务质量监察科说明情况。

3.值班期间不许容留外来人员,不许喝酒、参与各种娱乐活动等。

4.休假期间,处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必须确保通讯畅通。

5.各值班地点要备有本部门及相关业务单位的紧急联系电话。

6.值班人员要做好交接班工作。上一班值班人员要提醒下一班值班人员,做到无缝交接,防止出现空档,保证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

对值班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好典型要通报表扬;对值班不负责任、擅离职守的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1.负责处理日常事务,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2.遇重大紧急事情10分钟内逐级上报有关领导和安全保障部等相关部门。

3.交接班过程中,要特别注意转达需续办、待办的'事宜。做好值班室物品登记,值班完毕后将值班室钥匙、值班登记薄交至处综合楼保安代管,以便下一班领用。

4.保持值班室清洁卫生、爱护公共设施设备。

5.注意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

6.总值班人员负责协调处理日常工作,并对各部门的值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综合楼八楼总值班室(811室)电话:86xxxxx8。

各值班人员要以高度负责的政治态度和恪尽职守的责任意识,做好值班工作。要严格遵守值班纪律,坚守值班岗位。

20xx年*月*日。

物业通知书

为进一步丰富业主的业余文化生活,展示小区业主的风采,引导广大业主积极向上的情趣和爱好,弘扬中国传统文化,提升艺术修养,努力构建文化型社区,应小区业主的.要求,zz小区预成立书画协会。现向小区书画爱好者发出邀请,希望广大业主/住户踊跃报名参加。

报名要求:

1、报名对象为zz小区业主/住户;

2、爱好书画艺术,遵纪守法;

3、有一定的书法、绘画基础;

4、报名时交一副书法或绘画作品(形式不限);

5、报名需登记姓名、房号、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

报名时间:20xx年7月5日——8月31日。

报名地点:zz小区客户服务中心(11#楼地下室)。

西安z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zz社区。

zz项目部。

20xx年*月*日。

物业通知书

尊敬的zz业主:

鉴于业委会关于《发放公共收益建议》的公告,在公示期内没有收到多数业主的反对意见,**物业公司受业委会委托,对已缴纳20xx年10月01日至20xx年09月30日物业费的业主代发本年公共收益,每户一箱土老冒鸡蛋(60枚),一桶金龙鱼深海鱼油(5升)。

同时,**物业为了感谢广大业主对我公司的'支持,对已缴纳20xx年10月01日至20xx年09月30日物业费的业主发放金龙鱼大米一袋(5公斤)。

届时请业主亲自领取,如委托他人带领,请提前与物业公司联系,或携带业主委托书。租户不予发放。请没有缴纳20xx年度物业费的业主尽快缴纳,以便领取。(此期间房屋进行变更的业主请携带房屋权属证明)请业主相互告知,尽快领取。

发放地点:**物业办公室c-303。

联系电话:6***。

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zz项目部。

20xx年09月16日。

物业通知书

各部(室)、xx物管中心、各管理处:

xx物业[20xx]16号文的有关规定经试行后,现作如下调整:

一、统查:由质管部负责,每月查夜不少于15次,查夜记录于每周末送办公室。

二、本区自查:

1、x花园、x园每周在本小区查夜3-4次。

2、x花园保安组领导每周查夜不少于3次。

3、查夜记录送管理处,由管理处汇总后于每周末送办公室。

三、取消定点查夜和交叉查夜,其余查夜工作仍按16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人:

日期:

物业通知书

鑫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经我司鑫美花园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小组对贵公司投标书的`评议和对贵司景阳花园物管现场考察,贵司的投标书评议分为88分,现场考察评分为86分,在三个被邀请的公司中评分最高。

经仔细研究和慎重考虑,我司决定选聘贵司为鑫美花园物管单位,承担鑫美花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请贵司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携带公章于20xx年4月10日上午9:30到xx区xx路12 号八楼经营发展部鑫美花园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小组与我司签订《鑫美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预祝合作愉快。

星来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年4月2日

物业通知书

尊敬的业主/住户:

目前小区内不少树木已开始滋生害虫,为了预防与控制病情,让您居住的'环境更加美丽、舒适,物业公司将对园区内绿地和树木进行大规模打药灭病虫害工作。具体时间定为4月16日(星期四)至4月19日(星期日),每天上午7:00--11:00下午13:30--17:30,届时请广大业主、住户做好以下注意事项:

一、请注意关闭门窗,并尽量不要在花园及阳台处晾晒衣物及存放食物,谨防中毒;

二、请您不要绿地内、树下休息或玩耍,照顾好儿童;

三、请看管好您的宠物,避免在园区的绿地活动,以免乱食后中毒;

四、如遇雨天或其他特殊情况工作时间顺延;

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zz园分公司。

二〇**年*月*日。

物业通知书

尊敬的'业主(住户):

接水务局通知,因管。

施工。11月27日22时至28日8时,十里、三里街片区供水受到影响。请各位业主提前做好储水准备。届时请关好您里的水龙头,以免给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给您带来不便!

敬请谅解!

通知人:

日期:

物业通知书

美嘉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小区从20xx年使用至今,物业服务一直存在不足。物业管理混乱,在业主中造成恶劣的影响。为此经小区业主委员会讨论和商议,特向小区物业公司提出整改通知。现将急需整改的`问题汇总如下:

1.保安职责不明,流程不清,人员出入管理混乱。保安上班时间与闲散人员聊天。进入人员不登记,外来人员不询问,以至于各类广告传单遍布小区。

2.保安礼仪不端庄(未穿保安服)。

3.保安工作安排不合理,同一岗位安排人员过少。平时巡逻及夜巡不足。(很少看见保卫人员巡查)。

4.灭火器损毁,部分公共设施损坏未修复。

5.部分路灯电线外露,未及时处理,对业主人身安全有重大隐患。

1.未清点小区业主车辆。

2.小区车辆停放管理不善,部分车辆停在了绿化带,或阻塞了部分车库车辆出入。

3.外来车辆进入小区,门卫不登记,从不跟踪安排,造成外来车辆随意占用小区道路,碾压小区绿地,造成小区绿化损坏。

4.垃圾死角较多,乱堆乱放问题影响小区环境。需及时清理小区垃圾,清除随意堆放的垃圾及杂物。

4.小区内小广告随处可见,严重影响小区美观。应加强保洁人员巡楼工作,及时清除小广告。

1.生活,水池垃圾不能及时打扫。

2.楼道内卫生死角不能及时清洁。

业主居住区域及部分公共区域绿化踩踏严重,不及时修复,侧面降低了小区的景观,绿化档次。

1.物业应公示各项收费标准。

3.小区的共有财务收入物业应成立财务公开制度。公示小区财务收支情况。财务公开、透明。

上述需整改内容,要求贵公司于20xx年4月16日之前整改完成,届时将由小区业委会成员代表全体小区业主对整改后情况进行验收。

通知人:

日期:

物业通知书

尊敬的xxxxxxx公司,

您好!从20xx年11月15日开始,我管理处从未收到贵公司的物业费。按时交纳物业费是每位业主的义务,也是物业公司维持日常运营的基本保障。物业费是园区公共秩序维护、环境卫生、公共区域维修,以及电梯、配电、公共照明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转的根本保障。如您不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将会对园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造成严重的影响。同时,也侵犯了已交费业主的切身利益。至年3月30日,贵公司欠款总额为:xxxxxxxx元。在此,我管理处郑重提醒,请贵公司尽早缴纳欠款,如再拖延,我管理处将按双方签订《物业管理规约》相关条款收取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且将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物业管理规约》等相关规定,诉诸法律,采取诉讼、强制执行等方式,通过法律手段追究您的法律责任。届时,您不但要全额支付拖欠的物业费本金及滞纳金,还要按照诉讼风险承担相应的诉讼费、保全费以及一切与此相关的费用,请您慎重考虑诉讼可能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及时支付拖欠的物业费,以免我物业采取不必要的措施。

谢谢配合!

xxxxxxxxx有限公司xxx管理处。

20xx年x月x日。

年福建物业管理条例及收费标准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关于福建省物业管理相关条例。下面是最新消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推行业主自主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鼓励依法成立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公布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行情,鼓励物业管理企业不断创新,促进物业管理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经批准的物业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社区布局、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等因素确定。

分期建设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该区域内已自然形成多个相对独立、封闭小区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不同物业管理区域,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要求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但对已经自然形成且无争议的区域,当地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议后,经其确认无异议的,不再重新划分。

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结合当地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布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并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等文件资料;建设单位未提交书面报告或者建设单位已不存在的,业主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请求。

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书面报告或者业主的书面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并确定筹备组召集人。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五至十一人组成,可以邀请建设单位参加。业主代表由业主推荐产生,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其成员名单。

第十条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草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三)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权数的方法;。

(四)确认业主身份和核计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五)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和产生办法;。

(六)组织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七)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规定的第(一)至(六)项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对投票权数等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

第十一条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由委员五至十三人的单数组成。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业主大会可以从业主中选举产生三至五人的业主监督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和业主公约的约定,行使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权。

第十二条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以住宅套数结合建筑面积确定;。

(二)以住宅套数一套计一个投票权数确定;。

(三)以建筑面积一平方米计一个投票权数确定。

以住宅套数结合建筑面积确定投票权数的,具体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二)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每满一百平方米计二十个投票权数,建筑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按一百平方米计算,超过一百平方米的每满十平方米增加一个投票权数,不足十平方米的部分不计算。

物业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能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确定。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参加。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若干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由业主决定以其他方式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会议以业主代表参加的形式召开的,到会业主代表应当能够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

委托书。

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数人共有一个物业的,共有人可以推选其中一名共有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业主大会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告知业主和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经过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补选和换届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六条经过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业主公约是业主之间有关合理使用、维护、管理物业等事项以及处理相邻关系的共同约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共有或者共用物业的使用、维护要求;。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公共费用的分担;。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四)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当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五)物业管理争议的处理方式;。

(六)违反业主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七条经过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业主委员会章程,应当就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委员的权利和义务、印章使用和管理办法、相关档案的建立和保管办法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八条经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当依法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小区和谐。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协调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关系;。

(五)根据业主大会授权就涉及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纠纷依法进行诉讼;。

(八)就全体业主共有的房产,办理登记手续;。

(九)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十)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产生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供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

(二)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三)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四)属全体业主共有的房产清单;。

(五)物业管理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在本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中兼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但不得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工作经费。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公约;。

(四)业主委员会章程;。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基本情况。

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五日内发给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并出具业主委员会刻制印章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使用和管理印章。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委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备案部门变更备案。

第二十二条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的过半数以上同意。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二个月内,应当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

换届筹备组由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代表、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换届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其成员名单,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终止:

(一)任期届满的;。

(二)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因犯罪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的;。

(六)不履行业主法定义务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八)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前款第(一)至(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然终止;有前款第(五)至(八)项所列情形之一的,须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五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经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六条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等原因需要解散业主大会的,在解散前三十日内,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业主代表。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代表、物业管理企业代表、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清算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三十日内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和物业的基本情况;。

(二)物业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

(三)物业服务费的标准和收取办法;。

(四)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义务;。

(五)对物业服务投诉的处理;。

(六)争议处理方式;。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前期物业服务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日常环境卫生、绿化、公共秩序、公共停车场所管理;。

(三)物业装饰装修管理;。

(四)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业主有权拒绝接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有偿物业服务事项。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前,应当按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示范文本,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并将业主临时公约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违反有关规定和侵害物业买受人合法权益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重新制定。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出售合同,应将业主临时公约、物业使用。

说明书。

以及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共用配套设施设备平面图作为物业出售合同的附件。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业主公约生效后,业主临时公约即行失效。

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附属设施设备和共用部位归全体业主所有:

(一)物业管理企业办公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门卫房等物业管理用房;。

(二)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时承诺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其他设施设备。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配建的公共绿地、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使用权属全体业主。

前两款规定之外的地下室、底层架空层等配套设施设备和共用部位的权属在购房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归全体业主所有。

第三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管理服务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全部物业管理资料,交接双方应当做好查验记录。发现材料不齐备,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质量和使用功能问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二)建筑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照千分之二配置。

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对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应当予以审查。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房屋,并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

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并接受业主监督。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下列事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二)公共绿化的维护;。

(三)公共区域的保洁;。

(四)公共秩序的维护;。

(五)安全防范的措施;。

(六)车辆的停放管理;。

(七)物业使用中对禁止性行为的管理措施;。

(八)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费用的账务管理;。

(九)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

(十)物业服务的收费方式、标准及财务的监督管理;。

(十一)争议处理方式;。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其他约定的事项。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一并委托。

第三十七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

一方要求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三十日前告知对方。

业主委员会接到物业管理企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通知后,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并向业主委员会或者新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物业管理所需相关资料、物业管理用房、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及其收支账目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必须移交的资料。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委员会与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成立移交小组,负责处理相关债权债务和物业管理资料移交等事务。原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未结清债权债务为由拒绝移交或者退出。

第四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收费标准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其管辖的行政区域内制定统一的指导价,并定期公布。单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服务具体收费事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公布的指导价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服务标准等级、服务内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依据和标准等有关事项。

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四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一)业主自用的向业主收取;。

(二)物业管理企业使用的向物业管理企业收取;。

(三)公共使用的由业主分摊,按照合同约定收取。

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等管理责任及有关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列单位不得强制物业管理企业代收本条第一款规定费用,也不得因物业管理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

第四十二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

(二)侵占、损坏共用部位、公共场地、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章搭盖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或者外观;。

(五)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宠物;。

(六)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七)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和抛掷杂物;。

(八)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

(十)违反规定从事妨碍业主正常生活的经营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业主或者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使用人,并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业主或者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和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

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发现业主或者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五条业主出租或者出售物业的,应当在物业租赁或者。

买卖合同。

中,对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作出约定,并在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将物业承租人或者买受人、出租期限及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等约定事项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十六条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的停放、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车辆停放收取场地使用费的,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收取,并支付代收酬金。收费标准参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车辆停放收取管理费的,参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业主大会成立前,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其收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有收取场地使用费的,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四十七条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公开透明、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十八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交纳,交纳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已竣工验收但满三年未售出的物业,由建设单位在三个月内交纳。

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代管,法定孳息归业主所有;业主大会成立后,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户存储、按幢设帐、核算到户。业主转让物业时,其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的剩余部分随房屋所有权结算过户。

第四十九条首次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根据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因素,按照建筑面积确定。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条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已满;。

(二)维修项目符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三)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一条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报告由相关业主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业主大会成立前,经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二分之一以上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成立后,按照业主大会依法通过的使用方案执行;属紧急情况的,可以由业主委员会决定。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接受业主监督委员会和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

代管专项维修资金的单位,应当定期公布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五十二条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和监督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三条物业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依法负责维修。

第五十四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时,相关业主应当及时维修养护,其他业主应当给予配合。相关业主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直接按照业主公约的约定,可以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维修养护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费用由相关业主承担。

发生危及他人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维修、更新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承担。

物业出现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养护的情形时,业主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进行维修养护。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督促限期改正,仍未进行维修养护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实施,费用由相关业主承担。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对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或者处理结果及时答复投诉人;属于其它部门职责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受理后五日内告知投诉人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报告和相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委员会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后未按期移交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对业主委员会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财物毁坏、灭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无法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的,责令建设单位按该物业管理区域物业销售平均价格向全体业主交纳规定面积的物业管理用房等价房款,并存入该物业管理区域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即时改正。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原物业管理企业拒不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二)损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公共场地、共用设施设备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公约约定进行协调、处理;协调处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业主或者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因为没有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的;。

(二)非法干预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三)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不予查处的;。

(四)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级收费标准:1.0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一、基础条件:

1、小区封闭;。

2、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3、绿化率35%以上(包括水面);。

4、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场地1500平方米以上;。

5、固定活动馆所300平方米以上;。

6、专用固定停车泊位1个/3户;。

7、具备楼宇可视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三项以上安全防范设施;。

8、固定体育活动场馆不少于二项设施。

二、公共秩序维护:

1、门岗室美观整洁,人员统一着装,设专人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不少于12小时立岗值勤。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

2、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不少于12次,对小区重点部位每小时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巡逻过程中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发现火警或治安隐患、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对出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引导,行驶有序并停放在指定位置。非机动车辆停放整齐。

5、设有中央监控室的实施24小时安全监控并记录及时。

6、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篦子、小品、花、草、树木等。

7、对火灾、水浸等突发事件有应急处理预案。

8、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消防培训,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

三、保洁服务。

1、小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2次,干净整洁;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等每周擦拭2次。

2、公共区域日常设专人保洁,保持公共区域干净整洁无杂物。

3、公共楼道每天清扫2次;扶手每天擦洗2次,保持干净整洁。

4、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布设垃圾桶、果皮箱,垃圾袋装。

5、按楼栋口、楼层收集垃圾,每天2次。

6、垃圾清运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皮箱满溢现象。

7、垃圾设施每天清洁2次,无异味。

8、公共区域玻璃每周擦洗1次。

9、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烟花炮屑及时进行清扫。

10、进行保洁巡查,楼道内无乱悬挂、乱贴乱画、乱堆放等现象。

11、建立消杀工作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消杀工作,适时投放消杀药物,有效控制鼠、蟑、蚊、蝇等害虫孳生。

12、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对违反者进行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二级收费标准:0.7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一、基础条件:

1、小区封闭;。

2、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3、绿化率30%以上(包括水面);。

4、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

5、固定活动馆所200平方米以上;。

6、具备楼宇可视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一项以上安全防范设施;。

7、体育活动场地不少于一项设施。

二、公共秩序维护。

1、门岗室整洁,人员统一着装。设专人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不少于10小时立岗值勤。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

2、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不少于8次,对小区重点部位每2小时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巡逻过程中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发现火警或治安隐患、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对出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引导,行驶有序并停放在指定位置。非机动车辆停放整齐。

5、设有中央监控室的实施24小时安全监控并记录及时。

6、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篦子、小品、花、草、树木等。

7、对火灾、水浸等突发事件有应急处理预案。

8、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消防培训,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

三、保洁服务。

1、小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1次,干净整洁;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等每周擦拭1次。

2、公共区域日常设专人保洁,保持公共区域干净整洁无杂物。

3、公共楼道每天清扫1次;扶手每天擦洗1次,保持干净整洁。

4、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布设垃圾桶、果皮箱,垃圾袋装。

5、按楼栋口收集垃圾,每天2次。

6、垃圾清运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皮箱满溢现象。

7、垃圾设施每天清洁1次,无异味。

8、公共区域玻璃每月擦洗2次。

9、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烟花炮屑及时进行清扫。

10、进行保洁巡查,楼道内无乱悬挂、乱贴乱画、乱堆放等现象。

11、建立消杀工作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消杀工作,适时投放消杀药物,有效控制鼠、蟑、蚊、蝇等害虫孳生。

12、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对违反者进行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级收费标准:0.5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一、基础条件:

1、小区封闭;。

2、有固定管理服务用房;。

3、绿化率25%以上;。

4、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场地500平方米以上;。

5、固定活动馆所100平方米以上;有简单的体育活动器械、设施。

二、公共秩序维护。

1、门岗室整洁,人员统一着装。设专人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不少于8小时立岗值勤。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

2、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巡逻,其中夜间巡逻不少于5次,每次巡逻不少于1小时,并做好巡查记录。巡逻过程中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发现火警或治安隐患、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对出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引导,行驶有序并停放在指定位置。非机动车辆停放整齐。

5、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篦子、小品、花、草、树木等。

6、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

三、保洁服务。

1、小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1次,干净整洁;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等每半个月擦拭1次。

2、公共楼道每天清扫1次;扶手每周擦洗2次,保持干净整洁。

3、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布设垃圾桶、果皮箱,垃圾袋装。

4、按楼栋口收集垃圾,每天1次。

5、垃圾清运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皮箱满溢现象。

6、垃圾设施每周清洁2次,无异味。

7、公共区域玻璃每月擦洗1次。

8、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烟花炮屑及时进行清扫。

9、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消杀工作,适时投放消杀药物,有效控制鼠、蟑、蚊、蝇等害虫孳生。

10、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对违反者进行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级收费标准:0.3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一、基础条件:

1、小区基本封闭;。

2、有固定管理服务用房;。

3、有简单的绿地、树木、植物。

二、公共秩序维护。

1、配备门岗室,设专人24小时值勤。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

2、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

三、保洁服务。

1、小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1次,干净整洁。

2、公共楼道每天清扫1次;扶手每周擦洗1次,保持干净整洁。

3、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布设垃圾桶、果皮箱。

4、按楼栋口收集垃圾,每天1次。

5、垃圾清运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皮箱满溢现象。

6、垃圾设施每周清洁1次,无异味。

7、公共区域玻璃每2个月擦洗1次。

8、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烟花炮屑及时进行清扫。

9、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消杀工作,适时投放消杀药物,有效控制鼠、蟑、蚊、蝇等害虫孳生。

10、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对违反者进行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在四级收费标准中,除基础条件、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必须达到相应的标准外,《办法》中对房屋管理、设施维修养护、绿化养护管理和综合管理服务也列出了相应的规定,物业部门需符合所有条件,方能收取相应的费用。

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

0.3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基础条件】。

小区基本封闭;。

有固定管理服务用房;。

有简单的绿地、树木、植物。

【公共秩序维护】。

1、配备门岗室,设专人24小时值勤。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

2、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

【保洁服务】。

1、小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1次,干净整洁。

2、公共楼道每天清扫1次;扶手每周擦洗1次,保持干净整洁。

3、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布设垃圾桶、果皮箱。

4、按楼栋口收集垃圾,每天1次。

5、垃圾清运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皮箱满溢现象。

6、垃圾设施每周清洁1次,无异味。

7、公共区域玻璃每2个月擦洗1次。

8、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烟花炮屑及时进行清扫。

9、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消杀工作,适时投放消杀药物,有效控制鼠、蟑、蚊、蝇等害虫孳生。10、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对违反者进行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1)公共性服务成本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在对公共设施如电梯、水泵、照明、消防、水箱、停车棚等的维修保养、公共环境的清洁、绿化、保安等服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1)管理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日常管理,包括巡视、检查。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务管理,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和其他有关物业管理服务。

(2)房屋设备运行费。用于电梯、水泵等房屋设备运行服务所需的费用。

(3)保洁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保洁服务所需的费用。

(4)保安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安全保卫服务所需的费用。

(5)维修费。用于物业维修服务所需的费用。

以上收费项目第(1)(2)(3)(4)项费用按月分项计算,第(5)项费用按实际维修项目计算。

本条业服务收费中包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电梯的运行、维修和运行电费。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规定: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即人员费用,包括基本工资、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加班费和服装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包括;公共建筑(如过道、门厅、楼梯及道路环境)内的各种土建零修费;给排水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电气、燃气、消防系统设备维修保养费;公共照明费;易损件更新费等等)。

(包括:清洁工具、劳保用品、清洁环卫、垃圾外运、化粪清掏等)。

(包括:绿化工具费、绿化用水费、农药化肥费、杂草清运费、景观维护费等)。

(即安全管理人员费用、安全器械装备费等)。

6、办公费用;。

(包括:交通费、通讯费、低值易耗办公用品费、办公用房水电费等)。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费等)。

一、序在众多的商业物业管理中,要数商业物业的管理和操作难度最大。

由此也引出了商业物业管理成本的不确定性和管理费标准拟定困难的问题。商业物业管理费定价需要顾及各种因素、条件,这一系列依据需要进行认真细致的评估分析。

二、影响购物中心管理费定价的因素若商业物业管理费标准的定价不准确,一方面将造成日后管理费不足,直接造成了管理成本的差异(管理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设备运行、设备设施维修保养、消耗用品、人力资源、行政开支等),引发操作困难的危机;另一方面脱离市场,因管理费用过高而令人望而生畏,降低了商业竞争力令招商失败。而要确立管理费的标准,受约束的直接因素有很多,造成了各商业物业管理费定价标准的较大区别。具体影响的因素有下面几点:

1.地理位置、区域由于各地区经济基础及发展水平不均衡,使各地对物业管理费的认同水平和承受能力存在很大差距。

经济较发达地区能认同、接受较高的水平,群体的素质、结构也不一样,从而干扰消费意识、消费理念;经济落后或后开发地区则承受能力较低。例如在广州的天河、东山、越秀等区就与海珠、白云区存在价差,对管理费的认同水平、承受能力就有很大差别,最高时达到0.5—18倍的水平。

2.市场定位、设备配套通常地处低端消费群体的商业物业市场定位会较低,该目标群体的消费理念较保守,不会有太多的奢求,故其管理成本能控制在较低水平。而在高消费群体聚集区(如广州的丽柏、友谊、时代广场),这一类商业物业的软硬件配套相对更完善、齐备、现代化、多样性,场面上要营造出与商品档次相匹配的环境,这必然增加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消耗,令管理成本大大提高,物业管理企业就有必要对这类商业物业营运的成本与收益作合理、精确的测算并协调,管理费的定价标准就要根据现场的实际需要作相应的提高。

3.公共面积商业物业的管理费主要的使用渠道之一在与公共设施、公共区域的配套管理工作。对公共区域的管理要求和标准,将对物业管理费的占用有直接的影响。就同一商业物业而言,公共面积的增加,等于公用设备设施的增加,将使得实际运作成本、管理费标准的弹性变大。

4.服务标准各个商业物业的服务标准在目前未能统一,停留在各物业管理企业各自为政、自定规则、非常个性化的水平,同样这也是造成管理费标准差异变大的重要原因之一。例如有的商业物业为了达到商业目的,提高特色服务水平,强化商业竞争力,不惜成本提供各种卖点服务,如免费提供饮水、专设吸烟区、免费儿童乐园、休闲阅览室、丈夫托管室等等,而提供这些服务的费用都将直接反应到管理成本上。

5.人力资源成本由于物业管理行业属于劳动力密集型企业,人力资源成本对管理费定价标准也占有较大的权重。各物业公司的用人质量、薪酬标准等都存在差异,从而也导致了管理费收取标准的不统一性。

三、商业物业管理费定价方法及步骤关于商业物业管理费定价的方法及步骤,广州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的工作人员提出了指导意见,总结归纳如下表:

1选定参比对象所选对象的条件要比拟定价目标稍高。

4数据比照,调整系数将参比对象与拟定价目标的各因素进行比照,确定调整系数。

5计算实际收费标准结合拟定价目标实际情况,最终确定实际收费标准。

6报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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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通知书

尊敬的:

为了维护xx物业管理公司和现场服务机构的形象,激励和提高员工的工作热情、满意度及顾客对管理服务工作的信赖。为此,公司、各管理处办公、工作现场、所辖会所必须立即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清洁和整改。

具体要求如下:

2、上述各场所、场地之所有物品必须摆放有序、保持整洁、标识正确明显整齐;

4、上述各场所、场地张贴(挂)纸(画)必须保持平整、整洁、易于看读内容;

6、整改期限为:20xx年8月4日至20xx年8月8日;

公司所有员工有持续保持上述场所、场地随时处于整洁有序的义务和责任;各部门、各管理处负责人对此次整改及日后保持上述场所、场地随时处于整洁有序的.结果负责;公司总经理负责对上述场所、场地随时处于整洁有序的指导、检查和考核;公司在20xx年8月8日后组织定期或不定期之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个人、部门的绩效考核挂钩。

通知人:

日期:

物业通知书

各位居民:

今年第xx号台风目前正朝浙江沿海方向移动,预计明天下午到夜里在浙江中南部沿海登陆或紧擦北上。居民们,请即时关注台风消息,并预先准备及注意以下事项:

一、如住所地势低洼,应及早转移。

二、庭院、阳台花木均应移至室内,以免砸落伤人。

三、及时关闭门窗,清理排水管道。

四、检查电路、煤气等设施,以防火灾。

五、准备灯烛、电筒,以防停电,准备常用药品,以备急需。

六、非必要时不外出,家中较为安全。

通知人:

日期:

物业法,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收费标准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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