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法律思维心得体会范文(16篇)

时间:2023-11-11 09:36:51 作者:雅蕊

经过这次团队合作的项目,我对于沟通和协作能力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提升。这些心得体会范文从不同的角度展示了个人的成长和感悟,非常值得一读。

法律思维心得体会

法律思维是指通过法律的视角去思考问题、分析情况的思维方式。在当今社会,法律思维已经成为了一项重要的能力。无论是在法律专业还是其他领域,掌握法律思维都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解决问题、规避风险。近年来,我在学习和工作中逐渐领悟到法律思维的重要性,并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把握法律的基本原则和逻辑思维。

首先,法律思维需要把握法律的基本原则和逻辑思维。法律是由法律规则组成的,这些规则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而制定的。在运用法律思维时,我始终坚持依法办事,守法经营。同时,我也深刻认识到合理的逻辑思维在法律工作中的重要性。只有把握住法律的逻辑体系,才能更好地进行法律分析和判断。

第三段:注重细节和严谨性。

其次,法律思维要注重细节和严谨性。法律是一个非常精细的学科,其中充满着许多细微的差别和细则。在我的工作中,我时刻保持着对细节的敏感和对法律文本的细致分析。因为往往一处细微的差别,就可能导致法律效果的完全不同。同时,严谨性也是法律思维的核心要素,只有对问题进行全面思考和充分论证,才能做出准确的法律判断。

第四段:注重实践经验和创新思维。

再次,法律思维还需要注重实践经验和创新思维。只有在实际工作中不断积累经验,才能更加熟练地运用法律思维解决问题。同时,创新思维也是法律工作中的一项重要能力。在面对复杂的问题时,不仅要理解和运用传统的法律思维方式,还需要有创新的能力去突破困境。只有不断开拓创新,才能在法律领域中脱颖而出,为社会带来更多的贡献。

第五段:法律伦理与社会责任。

最后,法律思维还需要有正确的法律伦理和社会责任感。法律思维不仅仅是解决法律问题,更是在思维的过程中要确保公正、公平。我始终坚持以法律伦理为准绳,保持公正、廉洁的工作态度。同时,在法律思维中,我也始终承担起社会责任,力求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和公平正义。

总结:

总而言之,法律思维是一种重要的思维方式,无论在法律专业还是其他领域,掌握法律思维都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解决问题、规避风险。为此,我们需要把握法律的基本原则和逻辑思维,注重细节和严谨性,并注重实践经验和创新思维。同时,法律思维还需要有正确的法律伦理和社会责任感。只有不断培养和完善自己的法律思维能力,我们才能在法律领域中取得更大的成就,为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思维心得体会

思维是人类最为基本、最为普遍的心理活动。思维能力的高低不仅关乎个体的知识水平和生活质量,更牵动着整个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在我长期的思维实践中,我逐渐形成了一些思维心得体会。今天我想在这里分享一下我的思维之路,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发。

第一段:审视思维局限。

思维局限是指人类在思考和行动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而无法理性地分析问题、作出决策或者完善行动计划的状况。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思维局限,这些局限来自于我们对自己和外界的观察和认识,也来自于我们的生活环境和文化背景。面对思维局限,我们需要正视它,了解它,探究它的本质,逐步打破它的限制。

第二段:拓宽思维边界。

人类的思维边界可以被拓宽。这需要我们对自己的认知和知识结构进行不断的调整和更新。当我们不断接受新的知识和思维方式,增加自己的见识和经验,我们的思维边界就越来越宽广。这样,我们就会发现自己对事物的理解和认识变得更加深入,思维和行动也更加灵活和自由。

第三段:思考方法与系统。

在日常的思考和决策过程中,我们需要建立一套系统的思考方法。这些思考方法不仅可以规范我们的思考过程,使其更加科学、高效,而且可以通过不断的实践精进自己的思维能力。常用的思考方法包括逻辑思维、因果推理、比较分析、归纳与演绎等等。当我们掌握了这些思考方法,我们就能够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不同的思考方式,更快找到问题的解决方案。

第四段:多角度思考。

思考问题时,我们需要用多角度的方法去思考。这样可以避免单向思维、偏见以及盲目信仰。通常我们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思考方法:对比分析,用类比和比喻法、通过反问方法引导思考、开放性思维、观察和细节分析等。这些方法有助于我们全面掌握问题,从而提高决策的质量。

第五段:积极思维和理性情感。

积极思维是健康的思维方式,能够提高个人的创造力和生产力。积极思维更多的是基于理性和科学的逻辑,秉持着追求真理和客观价值的原则。与此同时,我们还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发扬理性情感。理性情感是个体情感状态与理性决策精神的有机结合,有利于我们更加深入地感性领悟到世界的真理、价值和美。

总之,思维是人类最为基础的活动之一。在不断的思维实践中,我们需要检视自己的思维局限,拓宽思维边界,建立系统的思考方法,用多角度思考和理性情感,提高我们的思维能力和判断力。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面对复杂的社会环境和个人的生活挑战。

思维心得体会

一个人要想有所作为,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重要的因素是要有良好的自己素质。这种良好的自己品质包括很多内容,比如:品德、文化知识、为人处事、为人处事等等。其次是对生活的态度。面对生活,你是积极的还是愤世嫉俗的?是开朗还是悲观?你的人生好坏,你的成就大小,都是由你的心态决定的。

你用积极的思维方式去面对生活中的一切,即使你一辈子默默无闻,平平淡淡也没关系,因为你享受过真正的快乐。真正的幸福是付出和奋斗的过程。相反,如果你用消极的思维去面对一切,生活能回馈给你的,只会是消极的。你的生活会很灰暗,不开心的时候只能等待生命的终结。

书中的黄金理论让我感触良多。的确,我只知道‘只要是金子,总会发光’。原来地壳中所含的'金是最多的。黄金存在于矿物中。如果你是金子,你的常态不是发光,而是不发光!只有达到一定的黄金量,才会变成闪耀的黄金。当你被挖掘时,你必须经历痛苦的打磨、冲刷和浸泡,这样你身上的杂质、恶习和污渍才能被融化掉。然后将它塑造,打磨,打磨,最后成为有价值的闪金!其实我们都是金子,发光有一个复杂的过程。

还有努力论:选择错了,努力就白费,错的努力比不努力更可怕。每个人都需要为自己的未来设定一个大方向。如果方向错了,那就是白费力气。举个简单而深刻的例子,如果你从天安门广场往西走,希望去颐和园,你能到达吗?即使你坚持绕地球一周,因为颐和园在天安门广场的西北部。所以首先给自己一个正确的选择,然后努力去实现。

每个人都是规划师。关键是要学会如何规划和修改。首先要打破思维的僵局。拆墙固然重要,但造墙更重要。人们常常羡慕别人的成功,抱怨遇到别人不吉利。其实换一个角度思考,换一种方式行动,换一种心情感受,你会发现“墙”外的世界更绚丽,也许成功就这么简单。

思维心得体会

和视觉冲击力的图形。人们通过发散思维与收敛思维的相互补充,转化和融合,构建创新思维的运行模式。创意,就是图形设计的核心。联想,是创意的关键,是形成设计思维的基础,指由某事某物而想起其他相关的事物,客观事物之间是通过各种方式相互联系的,这种联系正是联想的桥梁,通过这座桥梁,可以找出表面上毫无关系,甚至相隔甚远的事物之间的`内在关联性。

图形创意作为现代设计教育训练的课程,一方面它以开拓思维想象力,培养设计观念、创造多元的构形设计方法为教学目的。使有我们意识地观察客观世界,从生活中积累知识,发现创意元素,在学习和创造中构建广泛的知识结构,加深对图形语言重要性的认识;使我们懂得用何种手段让图形更具内涵,以创造性的思维模式寻求审美的现代性,确保向专业设计的自然过渡。另一方面:图形创意的教学始终是动态的、多元的,这种教学中的弹性实际上是保持必要的灵活性和开放性,但并不是说图形创意就无章可循,是借心理学理论知识;通过想象的方法,启发我们的思维,引导我们建立“创意”的观念;通过联想的方法,训练我们有意识地捕捉生活中的视觉形象,并创造新的视觉形象;通过象征的方法,培养我们的形式美感,增强创意的表现力。图形创意课程有助于我们获得必需的设计基础知识,提高审美意识和素养。它使我们更具开拓和创新精神,更自然衔接到专业设计上去。适应社会、市场,与国际需求。

因此,图形创意是非常重要的,无论我们以后从事什么设计都用得到。在练习中我发现自己创意联想的贫乏,知道自己要学习更多的知识。学习先进的设计理念。还应多看这方面的书。丰富的想象与联想给图形创意开拓了思维的空间,也给图形的表现开拓了空间。我们要不断加强对自己想象力的锻炼。

法律思维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入法律思维的概念和重要性(200字)。

法律思维是指以法律为基础,运用逻辑分析与推理能力,解决问题和处理事务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在法学专业中占据重要地位,并逐渐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通过学习和实践法律思维,我们可以培养批判性思维、分析问题的能力,从法律的角度审视事物,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在我的学习和实践中,我逐渐认识到了法律思维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第二段:法律思维培养批判性思维和分析问题的能力(250字)。

法律思维的核心是批判性思维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在法学专业的学习中,我们不仅要掌握大量的法律知识,更要学习如何运用这些知识来分析并解决实际问题。通过对案例的研究和分析,我们能够培养批判性思维,学会从不同角度思考问题,审视各种观点的可信度和合理性。同时,分析问题的能力也得到了明显的提高。我们可以将问题拆解成不同的要素,通过对每个要素的分析和评估,找到问题的核心和解决方案。这种批判性思维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在解决实际问题时十分重要,能够帮助我们找到更准确、全面的解决方案。

第三段:法律思维让我们从法律的角度审视事物(250字)。

法律思维还能够帮助我们从法律的角度审视事物。在面对复杂的问题时,我们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原则进行思考和判断。通过运用法律思维,我们可以明确问题的法律底线,了解法律对于该问题的规定和限制。在这个基础上,我们能够理性分析问题发展的预期结果,及时调整自己的行为,以免触及法律的红线。此外,法律思维还可以帮助我们意识到法律对于社会的重要性,使我们在面对各种事务时能够充分考虑法律因素,并遵守法律规定,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第四段:法律思维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250字)。

法律思维的运用使我们能够更好地解决问题。在实践中,我们经常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和挑战,法律思维的运用使我们能够更加理性地分析问题的本质,找到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与此同时,法律思维的培养能够使我们更加注重事实和证据的依据,避免主观臆断和无根据的推测。这种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不仅在法学专业中有用,同样也适用于其他领域的问题解决,使我们成为了解决问题的高手。

第五段:总结并展望法律思维的应用前景(250字)。

通过学习和实践法律思维,我深刻认识到其重要性和必要性。法律思维培养了我的批判性思维和分析问题的能力,使我能够从法律的角度审视事物,并提高了我的问题解决能力和水平。在未来,随着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不断提高,法律思维的应用前景也将日益广阔。无论是在法学专业还是其他领域,法律思维都能帮助我们更好地思考和解决问题,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自己的贡献。因此,我们应该重视法律思维的培养,在实践中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思维能力,使其成为我们解决问题的得力工具。

(总计1200字)。

思维心得体会

这是印度电影《地球上的星星》里的小小主人公的真实情况。电影情节在不断往前推进时,小男孩的老师越来越觉得他无可救药,他的父母越来越恨铁不成钢,因而不知不觉中将他一点一点往外推。“面对这样的小男孩,你会怎么做?”这个问题我也曾多次问过自己,直到电影中那个改变他命运的老师出现之前,我都无法做出更好的回答,因为当自己的孩子、自己的学生达不成我命定的目标时,我除了生气和责骂,的确也不知道还有什么样的方法。

但是,这部电影,这部电影里的那个老师深深地感动了我。它让我深刻地意识到,每个孩子都有自己的闪光点,因而我们教育工作者必然要用满腔的爱去温暖每个孩子,用全部的热情投入自己的本职工作,唯有在教育事业上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全力以赴,才能真正享受到学生成长的快乐,学生成才的快乐,自己累并收获着的快乐。

作为老师,尤其是在当今进一步深化课改、提升教学质量的背景之下,解放思想,创新教育,扎扎实实地培养学生兴趣,发展学生个性特长,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就显得尤其重要。

我想起了最近读过的一本书--《教育新思维》。这本书由华师大教授、博士胡东芳所着,也是他“教育新观察丛书”中的一本。这套丛书的基本理念是采取与以往教育研究不同的视角、不同的方式、不同的方法和不同的立论基点来研究教育理论与实践问题,将一些身处教育理论和实践第一线的教育工作者对中国教育现状和前景的最新观察与思考推向社会,它力图通过通俗而富有启发的语言描述来准确反映当今中国教育发展中一些发人深省的现状及前瞻性问题,吸引更多的人来关注教育现实,思考教育问题,实践教育新理念,实现教育新理想。

这本书分为三个部分:教育新思想,教学新视野和师生新篇章。书中引用了很多通俗易懂又寓意丰富的寓言故事,叙写了大量国内外教育现状,并且还从各种独特的视角对教育现实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伊桑是幸运的,他遇到了生命中的贵人,一位能大胆解放思想,勇敢创新教育的好老师,一位能在伊桑幼小的心灵上投去一抹阳光的好老师。反思之余,我今后的学生们是不是也都能像伊桑一样幸运呢?在期待之中。

尽管每一位教师都知道对孩子进行事实性知识教育的重要性,但是,有很多教育者并不知道除了事实性知识教育之外,其他类别的知识仍是不可或缺的。在我国,我们的教师家长以及学生已经适应灌输的教育和教学方式,使得本该充满问号的童年在现实的教育中很快就变成了句号。我们不得不反思,是不是因为我们自己在很大程度上缺乏问题意识,缺乏民主意识,缺乏对话意识。我想答案是明显的。伊桑小小的脑袋中充满了无数奇形怪状的符号和很多稀奇古怪的想法,但因为老师缺乏这三种意识,非常聪明的伊桑变得没有一点自信,几近自闭。

看来,虽然人有好问的天性,但主动积极的问题意识、善于提问的能力和勇于挑战权威的精神仍需或者说主要靠后天培养。因此,我们需要以问题为纽带进行教育、教学,即以激发学生产生问题始,以产生新的问题终,从而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怀疑精神和创新精神。

胡东芳博士说:教学是拥有教学理论素养的教师与学生进行沟通的文化。如此,我们不能负了这定义,我们得解放思想,创新教育。让我们教育下的每一个学生都是幸运的,都能茁壮成长!

思维心得体会

在工作中,不仅要让护生明白怎样做,而且要让他们明白为什么这样做。如在对患者进行饮食指导时首先让护生详细了解患者病情,复习相关知识,让护生先采用通俗易懂方法试讲,然后带教老师补充和完善。在技术操作方面,带教老师要先让护生预习操作程序,然后看自己操作,最后指导护生操作,在临床实践中做到放手不放眼。请护生参与科室护理质量分析及安全,鼓励护生对科室质量管理及护理安全讨论会议防范工作提出自己的想法,护士长和带教老师及时给予肯定和讲评。另外,带教老师从生活上应多关心护生,多送温暖,帮助其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热情邀请护生参加科室组织的各项活动,使护生对科室产生归宿感。

加强护生心理素质培养由于护生大多为独生子女,加之患者对护生操作不信任,会造成护生紧张焦虑、依赖、缺乏自信的心理。

作为带教老师应具有乐观开朗、耐心细致、敏感而富有同情心的.心理品质,做到“带思想、带作风、带技术”,强化“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意识。应尊重护生,“请”字当头,“谢”字当尾,少批评,多鼓励,协调好护生与患者之间的关系,帮助护生勇敢面对,改变以自己为中心的思维方式,而应以服务对象的需求为重心,学会设身处地为病人着想,虚心向同学、老师及周围的人学习。

总之,实习学生的培训是护理人力资源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在从事专业的早期给予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培训指导,有利于他们尽快适应临床环境,有利于从学生到专业人员的角色转变,有利于他们的专业成长和发展,有利于护理人才的选拔和培养。因此应引起护理管理者及护理带教者的重视,适应专业的发展,不断改进并完善实习生的培训,以促进护理队伍的整体建设。

思维心得体会

通过学习,结构化思维,无处不在,无处不用,只是我们很多时候都是在潜意识层面不自觉地在使用,而不会以这种思维理论方式来指导自己在缺乏经验的领域里的进步。

我认为结构化思维就是用于解决所有问题的第一把钥匙,而且是最关键的一把钥匙,它可以使我有条不紊、忙而不乱地去应付任何问题,去寻找其他的钥匙,而不论这个问题你是否有经验。结构化思维模式具有这样几个特征:实现目标所需资源的分析,高度概括而且全面,具有资源达成的具体方法和计划。概括而言,结构化思维的三个步骤就是:确定目标、资源分析、制订计划。

同时感觉复杂问题的结构化建立技巧在实际的工作中,通常遇到的困境是:问题堆积如麻,每个问题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在这种时候,最需要的就是通过结构化思维来整理思路。面临这种情况时,一般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当我们把一个大目标通过再结构化分解成为若干个子目标,再对每一个子目标进行资源分析以制订计划时,又会发现一个常见问题:每一个子目标的实现都在占用资源,而资源总量是有限的,x有句古训:“好钢要用在x刃上”,讲得就是“利点为重,兼顾其他”的分配原则。在资源紧缺时,可将若干目标分成:重要而紧急、重要而不紧急、紧急而不重要、不紧急也不重要的四种情况。资源的'分x向一般是:重要而紧急优先,紧急而不重要次之,重要而不紧急最次,不重要也不紧急的最次。这样的分x式,一方面确保了重要目标的实现,而这些目标通常会对大目标的实现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另一方面,先完成紧急的工作,可以使资源快速释放,再投入到下一个工作当中。而且,当部分工作完成后,这部分工作的成果可以转换为下一阶段工作的资源,后边的工作就会越来越轻松。

结构化思维,首先是一种思维方式,其次才是一种管理方法。因此,对于更多的刚刚走上管理岗位的新同事来说,需要经过有意识地持续训练,才能够培养起这样的思维方式和思维习惯。如何培养结构化思维的技能与习惯呢?“好脑子”不如“烂笔头”,纸和笔是训练结构化思维的最有利的工具。

结构化思维,是一项重要的管理技能,掌握了这一管理技能,将使你在职场竞争和市场竞争中,获得以下优势能够有条不紊地处理各种复杂问题,在纷繁的市场上,先人一步走向成功。

思维心得体会

思维是人类最神奇的能力之一,它是人类超越其他生物的重要特质之一。我们的思维方式、思考方法、生活态度和成长环境共同塑造了我们的思维方式。通过多年的思考和实践,我发现了许多有关思维的心得体会,它们让我更好地理解了思维的本质、提高了我的思维能力和学习效率。

第二段:思维是一门艺术。

要想成为一名成功的思维者,我们应该意识到思维是一门艺术,需要不断的实践和探索。思维的艺术涉及对自己和外界的认知、结构化思维以及高效沟通等多个方面。我们需要善于观察、并具有敏锐的感知力和创造力。通过不断尝试,探索和实践,我们能够提高我们的思维技能,从而在人生的各个领域中取得更好的成就。

第三段:如何提高思维能力。

想要提高思维能力,必须多维度地进行训练。首先应该了解自己的思维方式和思考方式。随后,我们需要不断的尝试新事物、学习新知识,并进行反思和记录。在思考过程中,我们还应该遵循思维的逻辑性和科学性原则。此外,我们还要培养强烈的兴趣,坚持良好的作息习惯和饮食习惯,让自己的思维一直处于高效状态下,从而提高思维的水平。

第四段:结构化思维的重要性。

许多人在思考时会感觉到混乱和无序,而结构化思维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结构化思维意味着将不同想法、观点和信息有条理地组织,形成一个有结构、有逻辑的框架,从而更好地理解和阐释问题,进一步进行思考。良好的结构化思维能力可以帮助我们节省时间,更快地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方案。因此,结构化思维能力也是企业管理、营销推广等领域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第五段:总结。

思维是人类的终极境界,也是实现自我超越和长久发展的有效方法。我们需要不断地开拓视野,开发和提高我们的思维能力。这不仅能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处理生活中的问题,同时也能在工作中提高我们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在这个信息化和科技发展的时代,拥有良好的思维能力对我们都是非常重要的。

思维心得体会

在生活和学习中,我们不断追求思维的提升和进步。思维体会不仅是我们个人的宝贵资产,更是一个成年人的知识智慧的精髓。因此,对于思维方面的学习、理解和实践,我们需要有一个比较完整的思维心得体会,才能更好地提高我们的思维水平和能力。

第二段总结:思维的特征和类型。

思维具有探索、提问、推理、联想、判断、批判等六个主要特征。同时,根据思维的不同表现形式,可以将其分为定向思维、创新思维、批判思维、实践思维、跨学科思维等几种类型。在实际生活中,我们通过学习和探索这些思维类型,不仅可以更好地理解自己的思考模式,也可以更加全面的发展和提高自己的思维能力。

第三段阐述:提升思维水平的方法。

首先,我们需要积极掌握各种思维类型,并通过实践场景的转化和运用来运用和调整自己的思维模式。同时,我们需要加强自己对于不同思维类型之间的关联和转化的理解,不断在不同的环境和场景下进行反复的思考。此外,我们可以通过自我调节的方法,逐渐学会如何发现、修正和提升自己思维模式中的不足之处。

第四段展望:未来思维发展的方向。

随着世界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在未来我们也需要在思维方面不断提升和优化自己。具体来说,我们需要加强对于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前沿科技的理解和掌握,以便更好地提升我们的创新思维和实际思维能力。同时,我们也需要注重跨学科思维和跨文化思维的发展,以便能够更好地适应和应对未来复杂多变的人际环境和挑战。

第五段总结:提升思维水平的重要性。

在现代社会,思维水平越来越成为衡量个人竞争力和价值的重要指标。通过加强和完善自己的思维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掌握自己的思考方式和方式,不断扩大自己的思考范围和深度,提升自己的思维能力和水平,从而更好地实现自己的人生目标。

法律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中学生,我们很快会接触社会,所以对我们来说学习法律是迫在眉睫的。中国是一个法治社会,因此我们应该学习法律,了解法律,运用法律。

在中国,不同年龄的人,有不同的需求,有不同的法律约束,例如:《宪法》、《刑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劳动法》等。目前,和我们联系最紧密的是《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法律对我们每一个人来说都是神圣的,谁都是不能触犯的.,不论是学生、大人、国家的领导人,他们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我们每一个人在遇到种种危险时或其它事情时,都要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伤害。

所以,我们在吸收法律知识的同时还要懂得有自制力。在面对冲突的时候,要懂得克制住自己的脾气;在面对金钱诱惑的时候,要懂得克制住自身的贪念。只有这样,学习法律才有真正的意义。

通过学习,让我们学生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师生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我在学习中也获益匪浅、感触颇多,下面就个人学习所得谈几点体会:

1、树立正确的学法态度;。

2、懂得法律的重要性;。

3、多看报纸杂志,关注社会现象,积极参加法制宣传活动;。

4、应养成先思考后行动的行为习惯;。

5、学会分析事物的因果关系。

法律思维问题

关于什么是法律思维,这里不再详述。法律人的特殊思维方式,叫做法律思维。法律思维的本质特征是,严格按照法律条文进行判断。很多人可以纳入法律人的范畴,如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授、仲裁员、企业法务人员,等等。其中,法官、律师是法律人的典型。须要注意,法官进行法律思维,与律师进行法律思维肯定有所不同。法官的法律思维与法学教授的法律思维也有差别。根本原因在于,法官执掌裁判权,其法律思维的特殊性是由法官的特殊身份决定的。

法官法律思维的目的是公正裁判。与律师和法学教授的法律思维比较,法官的法律思维首先是目的不同。律师从事法律思维的目的,是为了依法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法学教授的法律思维,目的是探求法理,其在课堂上分析案例或者撰写论文研究案例,主要目的在于探求法律上的理论,研讨判决是否正确及其理由。法官不是站在当事人一方,也不是要探讨法律理论,法官法律思维的目的是公正裁决案件。

法官从事法律思维,其目的在于公正裁决案件,这是法官的特殊身份决定的。四中全会《决定》特别要求“公正司法”、“每一个案件都要体现公正”。我认为这一提法非常正确,触及到法官法律思维的本质。这一提法是科学的,有其重要的历史意义和实践意义。法官裁判案件会有各种解释意见和裁判方案,这些解释意见和裁判方案可能都有其理由,法官最终采纳哪一种解释意见、哪一个裁判方案,必须以达成公正裁决为唯一判断标准。所有的解释意见、裁判方案,都必须接受公正性检验,只有符合公正性、能够达成公正裁决的意见和方案,才是正确的和应当采取的。

法律生活与社会生活很难有绝对的真理。法学界讨论法律问题,往往有不同观点,各种观点都可能有其道理,但无论有什么样的道理,最后都必须服从公正这一判断标准。如果不能达成公正的裁决,那些道理都是假的,都是错的。法官进行法律思维,必须坚持以公正性为最终的判断标准,简称公正性标准。反过来,我们衡量一个已经做出的判决,或者评价法官,也必须坚持以公正为判断标准。这一点在我们多年的实践中没有得到始终一贯的强调,有时偏离了这个标准。

这里特别要谈谈关于判决书的说理问题。现在不少观点强调判决一定要加强说理,甚至以说理作为评判判决的标准。这个问题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期,学界就曾提出。法官在判决中当然要说理,但是否应以是否说理及说理是否充分作为评判案件判决甚至作为评价法官的标准呢?对此存在争议。我当时就认为,裁判目的是公正,即使说理不够充分,仍然是公正的判决。宪法要求我们法官进行公正裁判,并没有要求我们法官一定要说理,不要将法官混同于理论工作者和政治思想工作者。应当认识到,要通过判决书说服当事人、说服社会,有时是很困难的。法官不是理论工作者和政治思想工作者,法官的职责就是公正裁决案件,强调判决说理,往往忽视判决公正,偏离了法官的职责。

应当看到,在我们的法官队伍中,很多法官很正直,非常公正,却不擅长说理,撰写一份说理充分的判决有困难。这样的法官是大多数。反之,不可否认有个别法官特别擅长说理,但其公正性有疑问。我到各地法院讲座,都明确表示不赞成强调裁判说理。因为,对绝大多数案件来说,立法者已经将道理说清楚了,我们法官依法判决就可以了。需要法官说理的案件通常是特殊的案件,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事实认定。一些复杂案件事实查明中证据较多,法官采纳什么证据,不采纳什么证据,应当说明理由。法官进行案件事实认定,在证据采信方面要适当说理。二是法律适用。在遇到法律规定不明确、不清晰的时候,需要通过解释予以明晰、进行扩张或者限缩,对于法律未有具体规定的案件,需要适用诚信原则或者根据立法目的补充法律漏洞,这种情形就应当适当说理。

对于裁判说理,要冷静看待。只能要求适当说理,不应当要求充分说理。说理说得越多,往往出现瑕疵,容易被人抓住把柄。“言多必失”,这是社会生活经验。一段时间强调说理,一些法官的判决书写得很长,就像写法学论文,甚至还嫌不够,还要在判决书之后再附上所谓“法官寄语”。有的判决本来是公正的,就因为说理太多出现瑕疵,被当事人抓住把柄到处上访。这是有教训的。

如何评价判决,进而如何评价法官,应当始终坚持公正性标准。说理只是附带的。认定事实清楚,引用法条准确,就是一个好的判决。实际上,好些情形是无须说理的,例如“欠债还钱”,有什么道理好讲?引导法官提高理论水平包括中文写作水平、判决书写作水平,我是赞成的。但首先是裁判公正,其次才是判决书写得好不好。

法官的人格和理性是公正的最终保障。因此最高法院特别强调法官队伍的建设。我今天不谈法官的人格方面,主要谈法官的理性。法官的理性,包括法律专业基础,熟练进行法律思维,掌握各种解释方法,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裁判经验。判决书的撰写和是否擅长说理,当然也属于法官的理性方面。

二、法官法律思维中的被动性与主动性。

法官法律思维的特征在于,在某个范围内法官是被动的,在另外的范围内法官是主动的。简单表述为,法官的被动性和主动性。这是由法官的特殊身份决定的,因为法官是裁判权执掌者,这一特殊身份决定了法官法律思维的特殊性,即法官在进行法律思维时,既有被动性的一面,也有主动性的一面。这与律师的法律思维、法学教授的法律思维,是不同的。对于哪些事项法官应当被动,对于哪些事项法官应当主动,界限在什么地方,我们对此要有清楚的认识,做到该主动的要主动,该被动的要被动。下面先谈被动性。

(一)法官的被动性。

第一,法官受“诉”的限制。原告之“诉”限制了法官,简单说就是原告诉什么,法官就审什么。人家不告,法院无从受理案件。这是法官和法院工作的被动性一面。

有一个问题需要讨论:涉及到共同被告的时候,存在原告告谁、不告谁的问题。过去我们法院常依职权增列共同被告,近年来慢慢在改变。共同侵权是连带责任,但受害人只起诉共同侵权人中的一人,现在法院已经很少依职权增列共同被告,大多是进行释明。在法官释明提示原告之后,如果原告仍然坚持只告其中一个而不告另外一个,则应尊重原告的意愿,视为原告放弃对另一个共同侵权人的请求权。如果没有这个共同被告,案件也可以查清楚,法庭应当只判本案被告承担其在共同责任中应分担的责任份额。如果因为没有增列某一个共同侵权人,导致案件事实查不清楚,法官就要判决当事人败诉。因此法官在释明时,应提示原告万一因缺乏共同被告查不清案件事实可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法官释明的界限。什么事项可以释明,什么事项不可以释明?究竟是释明权,还是释明义务?关于释明权和释明义务问题,是学理问题,今天我们不讨论。所谓释明,是指法官在法庭审理中,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陈述、证据资料和法律观点存在模糊、瑕疵和疏漏时,通过发问或者告知,以提示当事人予以澄清或者补充的诉讼行为。释明的范围,限于诉讼关系的事实方面和法律方面。特别在法律规定请求权竞合的情形,常见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应当提示当事人明确其请求权基础,是依据合同法追究违约责任,或者是依据侵权法追究侵权责任。至于当事人依法主张免责、主张减轻责任,是其权利行使,不在释明的范围内。

第三,由谁“找法”?适用哪个法律条文裁判本案,应当由原告决定。过去的教科书中讲“法官找法”,即法官在初步查清案情之后,要寻找本案应适用的法律条文。但在审判实践中,原告起诉状中已经提出了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过去的教科书说是法官“找法”,审判实践告诉我们是原告和原告的代理人“找法”。这一点,我也是经过好多年才悟出的。法官的职责只是判断原告找的法条是否适当。

原告诉状中所建议法庭适用的法律条文,现今法律理论上称为“请求权基础”,就是支撑其请求权的法律根据。法官的职责是判断原告的请求权基础亦即所建议的法律条文是否适当。怎样判断?不是法官自己进行研究,而是看被告对此是否抗辩以及如何抗辩。如果被告不抗辩,原告提出根据合同法第几条追究违约责任,被告对此不抗辩或者不否认违约,法官就据此认为原告提出的法律条文是适当的,进而适用该条文裁判本案。如果被告对此进行抗辩,法官就应当审查被告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如果经审查认为被告的抗辩理由成立,当然不应适用原告建议的条文;如果经审查认为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当然就要适用原告建议的法律条文。

被告的抗辩,通常可以分为:适用范围抗辩、构成要件抗辩、免除责任抗辩和减轻责任抗辩。适用范围抗辩和构成要件抗辩,属于事实的抗辩。这两种抗辩都在讲本案事实,而查清本案事实是法庭的职责,对于适用范围抗辩和构成要件抗辩,即使被告不主张抗辩,法庭也要进行审查,因此法官对于被告是否主张抗辩可以进行释明。

免除责任抗辩、减轻责任抗辩,是被告用另一个法律规范对抗原告的请求。该法律规范的实质是赋予被告主张免除责任、减轻责任的权利。因此,免除责任抗辩和减轻责任抗辩,属于权利的抗辩,被告有处分权。如果被告不抗辩,法官不应释明。例如,诉讼时效经过发生被告的抗辩权,被告可以要求免除责任。对于这两种抗辩,法官不能进行释明,也不应主动审查。这是请求权基础问题。法官只是判断原告建议的法律规范是否适当,判断的方法是看被告是否抗辩及审查其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二)法官的主动性。

法官在审判中并不是无所作为的。法官主动性的范围在哪里?下面介绍哪些问题或者事项,我们的法官应当主动审查。

第一,关于事实认定。案件事实的认定是法院的职责。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要注意几个要点:

一是分配举证责任。事实认定要根据证据,法官要认定案件事实,对本案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有分配的权限,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掌握信息资料的具体情况,分配举证责任。例如,关于是否付款事实的认定,应当让付款方(债务人)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让接受付款方(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因为,按照社会生活经验,如果是现金付款,付款方手里有对方出具的收据;如果是通过银行支付,付款方手里必定有银行的付款凭条。关于是否交货事实的认定,要让交货方承担举证责任,按照社会生活经验,如果已经交货,他手里必定有买受人或者买受人的代理人或者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出具的收货凭据。应当注意,法官应当根据案件当事人掌握信息资料的具体情况,在当事人间分配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多年来困扰法官的问题,举证责任的承担不是固定不变的,举证责任的承担不能排除法官的活动,法官有分配举证责任的主动权。

二是举证责任转换。法官不仅有权决定举证责任的负担,而且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有权决定举证责任的转换。“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不是僵化的、绝对的。不是所有的事实都要求原告举证,也不是都要求达到充分证明的程度。例如当事人主张已经付款,拿出银行划款的凭条就可以了,虽然仅根据该划款凭条达不到充分证明的程度。此时,对方如果争执说没有收到款项,则法官应当责令对方承担否定付款事实的举证责任。这涉及到事实抗辩,法官应当要求抗辩方就抗辩所依据的事实举证。原告提出证据证明某项事实存在,虽然达不到充分证明的程度,法官应当转而要求被告就该项事实的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转换,是法官认定事实的灵活手段。

三是法官直接认定案件事实。对于某些案件事实,法官不应当要求当事人举证,而是自己依据社会生活经验予以认定。这叫“经验法则”,或者“日常生活经验的推定”。另外,有的案件事实,法律明文规定了判断标准,法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予以认定。例如,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关于说明义务和取得书面同意的规定。如果没有说明、没有取得患者方面的书面同意,法官即应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如果未尽到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法庭即应认定其具有过错。如果不知道本案具体情形“当时的医疗水平”,可以委托权威专家鉴定,实际是由权威专家告诉法庭“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是什么,再由法庭认定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还有,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关于不可推翻的过错推定的规定,如果具有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法庭就应当直接认定被告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第二,法官对合同有效性的审查。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法院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书中,几乎都有一段关于合同是否有效的判断,例如“本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有效”这样一段话。我当时就提出意见,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生效没有争议,为什么要审查合同的成立生效呢?并不是所有的合同纠纷案件都要审查合同的成立生效。原告起诉追究被告违约责任,如果被告抗辩说自己不违约,表明双方对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没有争议,争议在被告是否违约,法庭应当审查被告是否违约,不应当去审查合同的成立、生效:如果被告抗辩说没有合同、合同未成立或者合同无效,法庭须判断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这种情形才需要审查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生效。

是否所有的案件法官都不主动审查合同效力呢?当然不是。合同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合同,法官应当主动进行审查。例如,合同法第五十一规定的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合同、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合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免责条款无效,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法庭都应主动审查。法律上规定合同无效,限于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法庭应当主动审查。因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属于法院的职责。在法律理论上,上述条文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法庭须依职权予以适用。此外,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四十一条格式合同条款的规制规则,也属于强制性规定。规制格式合同条款,属于国家保护消费者的特别制度,即使当事人不主张,法官也要主动审查。

第三,对合同内容公正性的审查。法庭对于任何合同、合同条款和约定,都有进行公正性审查的职权。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自由,是有限制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不允许滥用合同自由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对方当事人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因此,法庭对合同内容是否公正有主动进行审查的职权,任何合同、合同条款和约定都必须接受公正性审查。

例如,合同约定了巨额违约金,约定违约金超过合同总金额甚至超过若干倍,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予以调整,如果属于被告缺席审判,或者被告未以抗辩方式请求法院调整,这种情形,法庭应当对违约金约定进行公正性审查,并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或者第六条否定其效力。

再如,合同约定“无论出现什么情形的违约,哪怕是轻微违约,都有权解除合同”。法官如何对待这种条款?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将法定解除限定为根本违约及一般违约导致合同落空的情形。合同法不允许一方随意解除合同,损害对方的合法利益。轻微违约不能解除合同,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因此,法庭应主动适用第六条诚信原则,否定该项约款的效力。

还有这样的情形,合同约定,以债务人一方的第三人的行为,作为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条件,或者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如购房合同约定,如果购房人自己的债务人向购房人支付款项,购房人才向出售方支付房款;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如施工单位不能按时竣工则预售方有权解除合同。这种约定的实质是,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履行义务、将自己一方的风险转嫁给对方,剥夺对方的合同权利,显然违背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对于这样的合同约定和约款,法官应当主动审查其是否公正,经审查认为不公正的,如果属于格式合同,应适用合同法第四十条否定其效力;如果不是格式合同,则应适用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否定其效力。

第四,关于规避行为和虚假行为。法官应当主动审查本案合同是否属于规避行为和虚假行为。规避行为和虚假行为,都是双方串通的,当事人自己不会主张其无效,法庭应当主动进行审查。这类合同往往违反社会生活经验,违背常情、常理。凡是反常的案件和奇怪的案件,大抵属于规避行为和虚假行为。例如,标的额一个多亿的股权转让合同,以“合同签署之日起一年之内目标公司在港交所挂牌上市”为合同解除条件。不说在港交所,即使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一年之内也绝难做到。双方当事人同时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合同和一份回购协议,也是反常的。属于规避金融管制的行为。

上世纪90年代末出现不少反常案件、奇怪案件。例如,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出借人是典当行,借款人是银行,典当行要求法院判决银行归还借款。实际是典当行违法收当承兑汇票,将所收当的承兑汇票交给被告某银行营业部,由该银行营业部出具借款凭据(约定借款金额、还款期限、违约金等),然后将汇票交给地下钱庄,由地下钱庄向该银行营业部付款,地下钱庄再持汇票到承兑银行承兑。原告典当行和被告银行营业部提交给法庭的借款合同,是虚伪表示。被掩盖的典当行、银行营业部、地下钱庄之间“串汇票”的违法行为,属于隐藏行为。现实中存在规避行为、虚假行为甚至虚假诉讼,法官不要轻信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陈述,凡是可疑、反常、奇怪的案件,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往往是假的。为稳妥起见,我们至少不要匆忙判决。

第五,关于法律漏洞填补。法律不可能完美无缺,总会遇到现行法没有具体规定的案件。这种情形称为法律漏洞。这种情形,法官应当运用各种漏洞补充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判法律未有规定的案件。常用的补充方法有,适用习惯法、类推适用、目的性扩张或者限缩、反对解释,及直接适用诚信原则。运用各种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判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的案件,体现了法官的主动性。裁判实践中已经有好多成功的经验。

例如人民司法第12期刊登的青民二商终字562号民事判决:解除权人未行使解除权,经过5年时间,致相对人有正当理由信赖其将不再行使解除权时,依据诚信原则,不允许其再行使解除权。再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二终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在债务人也已陷入支付危机、濒临破产、其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导致其降低或者丧失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认定这种事后抵押无效。前一判决创设“权利失效”规则,后一判决创设“事后抵押无效”规则,体现了法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具有重大意义。

第六,行使自由裁量权。民法中有好多法律条文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例如,侵权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唆帮助未成年人的,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是什么性质的侵权责任?全部责任还是部分责任?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均未明确规定,实际是委托法官根据具体案件自由裁量:如果教唆人、帮助人有赔偿能力,可判决其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如果没有赔偿能力,则可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再如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关于使用人责任的规定,未明确使用人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不可以对具有故意、重大过失的被使用人行使追偿权,实际是包含了一项委托授权:由法官结合案件事实决定是否许可使用人行使追偿权。此外,侵权责任法有关“相应的责任”、“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规定,同样是委托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凡是条文有“相应的”一语,均包含对法官的委托授权:单独责任不能判全额赔偿,补充责任不能补充全额,究竟判决全额的百分之几,由法官结合具体案件自由裁量。

第七,法官的衡平权。如果造成的损失金额过大,应不应该判被告全额赔偿?例如出租车与豪车相撞,出租车不过几万块钱,造成对方几百万损失,即使出租车一方负全责,判他赔对方几百万行不行?违约责任案件,合同总金额才几十万,判违约方赔偿几百万行不行?法庭要考虑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利害关系的平衡问题,法庭有协调双方利害关系的职权,我们可以称为衡平权。法官行使衡平权,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当然要有法律依据,我们的合同法、侵权法都有这样的制度。在审理违约责任案件中,法庭据以协调双方利害关系的法律规则,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减损规则,和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末句规定的不可预见规则,以及情事变更解释规则。审理侵权责任案件,供法庭最后权衡双方利害关系的法律规则,是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过失相抵规则。法庭审理侵权责任案件,计算出来的损失金额过大,法庭觉得都让被告赔偿,一是被告赔不起,二是即使赔得起也不公正,就要适用第二十六条过失相抵规则,减少被告的赔偿责任,将赔偿金减少到法庭认为比较公平合理的数额。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当然要认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至于怎么认定他有过错,是法官的智慧。你开豪车就要比开普通汽车更加仔细小心,你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这就是过错。你家祖传几代的古董花瓶,没有采取特别措施保护,随便摆放在客厅,以致被客人损坏,这就是过错。裁判的目的是,作出一个法庭认为比较公正合理的判决,法律规则是供法庭达成目的手段。

第一,混淆解释论与立法论。审判实践中的一种倾向是,法官在讨论案件时,往往无视法律规定、脱离法律条文,引用学术观点甚至外国理论,谈论案件应该怎么样处理、不应该怎么样处理。问题是混淆了立法论与解释论。讨论某项法律(法律制度、法律条文)的制定或者修改,探讨其理论根据、立法理由和具体方案,当然可以引用学术观点和外国理论,这叫立法论。法官讨论具体案件如何裁判,应当紧扣本案应适用的具体法律规定(法律条文),分析该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及为什么应当适用该条而不应适用别的条文,分析该法律条文的立法目的、政策判断及司法解释,这叫解释论。法谚云:任何法律条文不经解释不能适用。法官的职责是解释适用具体的法律条文裁判待决案件,绝不是为待决案件创制法律规则、提出立法方案。法官在讨论待决案件时,必须从法律条文出发,紧扣法律条文,讨论何以必须适用该法律条文裁判本案。解释论是法官的本职工作,仅在本职工作之外,讨论某项法律的制定、修改,为立法机关提供立法建议或者撰写学术论文,才有从事立法论的可能。解释论和立法论,一定要严格区分,不允许混为一谈。

第二,死抠法律概念。由于我国的民事立法逐步完善,法律条文越来越多,加之我们的法官大多经过法学院专业学习,因此容易套用法律概念来解决问题。例如有法官问“原告只要求退货,没要求退款,怎么办?”须知法律概念与生活用语不一致,法律上叫“解除合同”,但生活中通常说“退货”。买方“退货”,卖方当然要“退款”。法律概念不能叫“退货退款”,因为解除合同的结果还可能有损害赔偿。

再如被告(一楼住户)在露台上擅自搭建,对原告(二楼住户)造成妨害,法官认为是“共享空间”问题。实际是物权法上的“违章搭建”,无须使用所谓“共享空间”概念,适用物权法第八十三条关于“违章搭建”的规定,判决责令拆除即可。再如,被告名义上是公司,但既没有公司机构(董事会)也没有公司账薄,经营财产与个人财产混而不分,有法官认为应“揭穿公司面纱”。实际是名为公司、实为个体经营,按照清产还债程序,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再由被告个人赔偿即可,没有必要套用所谓“揭穿公司面纱”概念。

还有,合同法司法解释,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这当然是对的,但这两个概念不能到处套用。有法官问,公司法第十六条关于公司为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应经股东会决议的规定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实际上公司法第十六条既不是效力性强制规定,也不是管理型强制规定,而是一种程序性的规定,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保,这样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须适用合同法第五十条表见代表规则。

第三,忽视法律逻辑性。例如,法院审理无效合同纠纷案件,有的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判决合同无效就完了,不处理当事人已经支付的货款、交付的货物的返还问题。当事人提出返还请求,法庭告诉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另案起诉。还有的法院,在审理违约责任案件当中认为合同无效,就利用所谓释明权告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变更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要求返还财产之诉。原告按照告知变更为依据第五十八条要求返还财产之诉后,法庭作出返还财产的判决。上诉到二审,二审法院审查认为合同并不违法,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本应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但二审法院遇到了难题:一审已经变更为请求返还财产之诉,二审没有办法改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当然二审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发回重审只能有一次,第一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如果一审法院重审仍然维持原判,第二次上诉上来,二审法院不能再发回、必须改判,但二审法院没法改判为承担违约责任。问题出在什么地方?按照民法原理,法律行为的无效,是指不发生当事人所希望的法律效果,但一定要发生法律规定的法律效果。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要件(原因),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律效果,第五十二条加上第五十八条才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法庭在依据第五十二条认定合同无效之后,应当依职权适用第五十八条关于合同无效法律效果的规定。

再如,法庭审理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合同案件,也不能仅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认定合同无效就完了。应当注意第五十一条关于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合同的规定,与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两个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在依据第五十一条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如果买受人属于善意,并且想要得到标的物,他会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主张善意取得。只要买受人主张善意取得,法庭就必须再适用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如果经审查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法庭就应当判决买受人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如果买受人不主张善意取得,或者买受人虽然主张善意取得,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善意取得要件,这两种情形,法庭在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认定合同无效之后,还要依职权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判决恢复原状,双方退货退款。因此,我们必须注意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和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之间的逻辑关系。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适用,必须买受人主张,法庭不能依职权适用,而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无需任何人主张,法庭应当依职权适用。忽视法律条文之间的逻辑性这个问题,民法学界也有责任,我自己也是近年才认识到。

四、转换法官法律知识结构的建议。

上述倾向的存在,与法官的知识结构有关。现今法官队伍中,绝大多数法官都经过法学院的系统学习训练,法官从法学院课堂上学习掌握的一整套法律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体系(简称法律概念体系),构成法官的专业知识结构。进入法院、担任法官之后,还没有将这套法律概念体系转换为现行法律条文体系。而如果不掌握现行法律条文体系、不用现行法律条文体系代替法律概念体系,就难于正确进行法律思维,难于提高法官法律思维的水准,难于公正裁判案件。道理很简单,法律思维是规范性思维、紧扣法律条文思维,法官裁判案件,只能(必须)依据现行法律规范(条文),而不能依据法律概念或者法律理论。所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这个意思。(补充一点,法官具有广博的法律理论包括外国法理论,将有助于对我国现行法律条文的正确理解、解释和适用。)现在的问题是,法官如何转换法律知识结构,如何将原有的法律概念体系转换为现行法律条文体系?我建议采用学习民法的第三种方法。

第一种学习方法,即我们在法学院学习法律的方法。通过老师的课堂讲授和教科书的学习,目的是掌握一整套法律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这样的学习方法(教学方法)称为教义学的方法。这是大陆法系传统的方法。第二种学习方法,即所谓案例教学(学习)方法。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归结到某个法律概念,最后归结到某个现行法律条文。我所建议和提倡的第三种学习方法,即以法律条文为中心的学习方法。有三个要点:一是直接阅读、记忆现行法律条文:二是在阅读、记忆现行法律条文的同时,要求掌握每个法律条文在法律条文体系中的逻辑位置,及与其他有关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三是通过法律条文贯穿立法、理论和实务。下面稍加说明。

第一个要点是直接阅读、学习、记忆现行法律条文。但现行法律条文如此之多,例如合同法有428个条文,难道对每个条文都能够记忆?当然不是。我们直接阅读、学习、记忆的是现行法律的基本条文、重要条文和常用条文。这样的法律条文,往往规定在“总则”部分,例如合同法前七章,物权法前三章,侵权责任法前四章(第四章非总则)。在记忆、掌握总则部分条文基础上,再根据法官自己工作的需要,学习、记忆有关分则中重要的、常用的条文。例如主要审判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官,除记忆、掌握合同法总则部分外,还需要记忆、掌握第九章买卖合同分则的重要条文;主要审判医疗损害侵权案件的法官,除记忆、掌握侵权责任法前四章外,还要记忆、掌握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分则部分。

第二个要点是理解、掌握法律条文的逻辑位置和与其他条文的逻辑关系。这在前面已经谈到,学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一定要掌握第五十二条与第五十八条之间的逻辑关系,第五十二条规定无效原因,第五十八条规定无效的法律后果,两条结合在一起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不仅与第五十八条有逻辑关系而且与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有逻辑关系,在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认定合同无效情形,如果买受人主张善意取得还需要适用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在买受人不主张善意取得或者经审查不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时,还应依职权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第三个要点是通过阅读、学习、记忆法律条文,将立法、理论和实务贯串起来。这个条文叫什么概念,叫什么制度?要解决社会生活中的什么问题?为什么要制定这个条文?立法者参考的是哪一个立法例、哪一项司法解释规则、哪一个判例规则?它的立法目的是什么,是要保护谁、制裁谁?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如何分析?对于这个条文的理解和适用,最高法院做过什么样的解释,最高法院公报刊登过什么样的典型案例?都通过条文联系起来一体把握。这里就不举例了。

现行法律条文已经相当完善,我相信法官队伍当中有不少法官,已经通过对现行法律的学习,将自己的专业知识结构转换为现行法律条文的体系,因此这些法官的法律思维能力就很强。特别建议进入法官队伍时间不久的年轻法官,要重构法官的法律专业基础,从原来的概念体系转换为现行法律的条文体系,在此基础上提高法律思维水准。

最后谈一下法律条文的记忆。应当说,记忆法律条文比记忆其他文本更容易。例如,我们中学都背过好些古诗古文,过后很快就忘记了。因为记忆诗文一定要有提示性的文字(关键词)。背诵诸葛亮的《前出师表》,如果记得开头四个字“臣本布衣”,你就能背下去,“臣本布衣”就是提示记忆的关键词。背诵白居易的《长恨歌》,开头四个字“汉皇重色”就是关键词。我们记忆法律条文要容易得多,首先是有条文序号提示我们,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之后必定是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四条之后必定是第九十五条;其次,每一个条文都有一个法律概念,这个法律概念就是关键词,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是“协议解除”,第二款是“约定解除权条件”,第九十四条是“法定解除”,第九十五条是“解除权的期限”,第九十六条是“解除权的行使和异议”。再如合同法第九十四法定解除权的原因,不可抗力、预期违约、根本违约、目的落空,都是提示记忆的关键词。还有,法律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也起到提示记忆的作用。我的经验是记忆法律条文比较容易。总之,建议同志们采用第三种学习方法,即直接阅读记忆法律条文的方法,将自己的专业知识结构转换为现行法律条文体系,提高法律思维能力和水准。

思维心得体会

打破自己的意思是,否定当前的自己,离开舒适区,去蜕变,去成长,成长为更好的自己。沉溺于自己的意思是,以自己为中心,患得患失,懦弱,不敢改变,怕失去已经拥有的一切,希望保持自己的既有优势。

我们当然都希望打破自己,不想沉溺于自己当中。但我们做的事情中,大多数还是在沉溺而不是打破。

人总是说得容易,做起来就难。

一个公司的改革,一个国家的改革,最大的阻挠,是人。是那些既得利益者。变革了,以前有的`就没有了,所以他们会竭力阻挠。人类也不是总是进步的,有时候会退步。阻力太强了,创新的力量被扼杀了。但是拉长了看,还是革新的能量要更强一些。

说回我自己,我是在打破自己还是在沉溺于自己呢?我觉得更多的是打破自己。我自己本来就一无所有,没有权力,没有得利,所以就无所谓沉溺了。我也会发现自己很多毛病,有些毛病在改,有些毛病居然已经改了。经常反思,下决心改变,总会有些变化的。

有次我给窦总讲,我说我想修整一下,好好学点东西,我不能止步不前。我打算像几年前一样,专注下来,学习。窦总说,那时候你啥也没有,你现在和那时候不一样了啊,最起码,你背后有一个公司可以支持你一下啊。我当时愣了一下,想我需要支撑吗?需要是肯定的,但是并不强烈,从来不寄希望于外界的支撑,如果是那样,我可能老早就向世界妥协了。

我从来不拒绝世界的帮助,但我不把希望寄托在这上面。我自己帮助自己,这样外界帮助我,才能事半功倍。

打破自己,是说打破当前的自己;打破了,自己还是自己,只是不一样了。沉溺于自己,是说沉溺于过去以及当下的自己,想要变成另一个样子,也是一种沉溺。但方向是向上的,心态是谦卑的,就是好的。

打破,起初看起来是一种损伤,但是经年累月后,你就会变得更强。痛苦是成长的养料,如果你正逆境成长,总有一天你会感谢这逆境的。

法律心得体会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你们好。很高兴也非常感谢领导能给我这次宝贵的机会与大家交流关于学法的一些心得体会。在前一阶段的学习中,我主要是从法律的历史渊源以及总体框架入手,了解了中国的法律体系的相关知识,下面我对我这一阶段学习的情况做一个总结,重点说说自己学法的一些心得体会,不当之处请各位领导和同事批评指正。

我国的法律历史源远流长,最早的一部法律可以追溯到夏朝,距今已有四千多年的历史,由于处于奴隶社会,所以当时的法律神权色彩极为强烈,到后来的封建社会,重刑、严刑思想占了法律体系的主导地位,法律逐步走向残酷,例如我们都知道的中国历史上最严酷的死刑-凌迟,就出现在这一时期的宋朝,到清末变法,标志着中国近代法律的开始,这一阶段的法律主要体现了废除旧法,提倡男女平等的思想。而在我们所处的当代,我们所说的法律,用通俗的话讲就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正常的人身权利、自由,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种约束性的、规范性的、惩戒性的条文。由此可见,法律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是息息相关的。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与世界交往的日益频繁,加上我国自主择业以及流动人口的激增,矛盾的发生与日俱增,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各种因矛盾而导致的纠纷、损害和诉讼,要合理的、合程序的、合乎规范的来解决各种各样的的问题,就必须依靠法律手段来实现。

为解决社会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也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自九届全国人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近60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其中构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7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大多已制定出来。这7个法律部门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可以说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主要就是有这七种部门的法律构成,但是在谈到对我国法律体系所应包含的具体内容时,社会上却存在分歧,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法律体系应该只包括宪法和法律,不包括其它规范性文件,也就是说法律体系只应当是由法律规范所构成的体系。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法律体系不仅包括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还包括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规范性文件。

我国的立法法对这个问题作了合理的解释:他的主要意思就是说,法律的制定是为了创设权利义务规范,而行政法规的制定则是为实现法律所创设的规范服务。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体系,只能是由法律规范所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规范,不能看作是国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通过近期的学习,我收获很多,能够对我国法律制度建设的现状有一个客观清醒的认识。体会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我觉得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贵在坚持,我们应该注意时时刻刻学习法律,不要等要用法律的时候才意识到自己法律知识不足,出现那种书到用时方恨少的尴尬局面。第二:我们学法的目的是为了懂法,而懂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学会用法。这就需要我们领会法的实质,理解法的内涵精髓。我觉得在学习法律的时候,完全可以联系自身实际,结合自身体会,加以通读、领会和贯穿。虽然有些法律条文不需要一字不落的背下来,但是个中脉络要领会清楚。同时还需要我们日常生活中多听多看、多观察、多积累。第三,就是:学法重要,普法更重要!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不懂法的人,例如有的人明明自身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却不懂的用法来保护自己,只得忍气吞声,影响了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还有的人意气用事,感情为先,触犯了法律还振振有词;更有甚者,视法律为儿戏,肆意践踏。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个人应该从自身做起,利用自己学法所拥有的知识向他人宣传,引导他人自觉学习法律,只有人人都懂法,社会主义社会才会沿着和谐社会的道路更快更健康的发展。

尤其是今年年底,我市县乡两级人大将面临换届选举,其中就要用到《选举法》、《组织法》等多部法律知识,我觉得这对我们这些工作人员来说是一个契机,也是一次考验,我们应该在干好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空闲时间,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在换届选举工作正式开始之前,最大限度的把准备工作做好,我觉得是不是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去做:

第一,尽快熟悉换届选举工作的程序,这其中最好的办法就是查找并学习往年换届的相关资料,熟悉整套工作的流程,将程序搞明白之后,根据自己的理解画一个流程图,这样就对以后的工作进度一目了然,做到心中有数。

第二,对换届选举工作所涉及的法律,我们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单纯的看,而是应该将法律脉络和所涉及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办法有条理的整理出来,记录到笔记本上,在日后工作中多学多看,这样才可以加深对法律的理解。

搬往年做法而导致工作失误的现象,也只有这样才可以真正成为领导的好助手!

法律心得体会

法制教育对于种子是阳光,对于树林是水,对于稻田是肥料……而对于我们少年儿童,是走上到的殿堂的梯子。能让人该过自新。要是盗贼、人犯,从小接受过法制教育,有着满心道德,那他们还会成为罪犯吗?由此说明,法制教育是不可忽视的所以,我觉得学好法制教育就是学会做人,就像‘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它教会我们遵守守则,小学生要遵守《小学是守则》,员工要遵守公司条例,而每个公民都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是“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它教会我们不要迷恋电子游戏机,不吸烟,不喝酒,不打人和小偷小摸玩电子游戏会让我们成绩下降,也浪费金钱;吸烟喝酒有害身体,打人和小偷小摸是不良行为它还教我们怎样防火与自救,城市不能随便放鞭炮等等我们班经常开展班队活动,我印象最深的一次队会的题目是:‘告别依赖,学会独立’,在这次班会,讲了一个人,都快20岁了还整天依赖他爸爸,又不好好读书,连个碗也不会洗一天,他找了个算命的帮他爸爸算命,得知爸爸能活到70岁时,当场大哭,旁人不解,后来他边哭边说,他爸爸大他30岁,他爸爸死后,他才40岁,那谁来养他?这虽然只是一个故事,刚开始你也会感到可笑,可经过反思,你还笑得出来吗?都40岁了还想要死的爸爸养他,那么做父亲的不就是太可怜了?所以,我们要认真学好法制教育,做个有文化、讲文明的'国之栋梁法制教育——迫在眉睫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逐渐增多,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前不久,学校组织我们观看了剧本《法庭内处》,故事内容曲折,感人至深,发人深省一位十四岁少年因家中贫困被迫缀学,整天闲在家中无所事事,渐渐地就染上了赌的恶习,最后为了还赌债,竟失手杀人,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看了这部影剧,我的心久久不能平静,是啊,现在青少年犯罪记录高得吓人,在21世纪的今天,我们伟大的祖国日益繁荣,航天载人飞船刚刚飞入太空,青少年是祖国的希望,怎么不让人忧心如焚呢?在我的身边也发生了这样一个真实的故事:我的一位堂哥刚满十六岁,学习成绩很不错,但一批毒贩子却盯上了他,假装和他接近,逼他吃毒药,结果害他染上了毒瘾,从此再也没有心思去读书了,犯瘾时,他要用钱去毒贩那儿买毒品,渐渐地一发不可拾钱始终会用完,于是他向父亲要钱,父亲知道他是个好孩子,所以每次都给他慢慢地父亲开始怀疑,直至最后不给他钱,他只好一直欠着毒贩的钱,有一次,毒贩对他说:没钱别担心,你如果愿意,我帮你一件件血淋淋的事实显示,青少年犯罪已越来越成为全社会不容忽视的问题我们学校在这方面狠抓宣传力度,专门请一些法律专家来为同学们开座谈会,每星期上一节法律课,增强广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组织学习出一些专题手抄报,写有奖征文,开展主题班会;学校广播也向大家介绍法律知识;老师也带我们去参观了监狱。

总而言之,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法律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国无法则不能立足于世界,更不用说在世界上建立自己的威信无论是一个单位,还是一个人,都要以法为重邓小平爷爷更是在某年指出:加强法制重要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小学、中学都要进行法制教育因此,我们每位中、小学生都应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学生。

法律心得体会

这次的讲座让我有了很深的感触,让我了解到我们不仅仅要重视幼儿的身心健康更要重视我们自己的身体、心理健康。

幼儿由于年龄小不知道怎么照管自己所以学完。需要老师们时刻关注正由于老师们把精力全部放在小朋友身上从而忽视了自己的健康。老师这份职业高尚、不为己平时如果不是很严重的话都是丢在一边置之不理,老师自身要以身作则由于你的一举一动都会被小朋友仿照,身体是革命的本钱没有一个好的身体如何去奋斗,如何去实现你的企图,又如何做一个让孩子们崇拜、尊重的老师呢。

身体健康固然重要,心理健康更是不可缺少,每个人都要有良好的心态面对社会,镇定的面对你的工作,社会不免有些不公平的待遇、让你没法忍受的言论,遇到这些种种问题时就要看你如何很好的调剂心态,让这些问题在你的生活中平淡让你可以随时准备迎接下一个挑战。

每个人都有自己不同的方式来调剂自己的心态,好的方式让你心情愉快、轻松,更好的'对待工作有干劲的迎接生活中的每一个困难调理自身的身心健康,不好的方式让你心情烦躁、心理负担沉重。

有了正确的心态,面对风雨时才会挑选坚强;有了正确的心态,心情不好时才能重新找回快乐;有了正确的心态,才会奋发学习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发展自己的各种能力,积存成功的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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