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营销的相关问题论文(通用15篇)

时间:2023-11-18 07:49:37 作者:MJ笔神 网络营销的相关问题论文(通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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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营销问题对策影响策略论文

随着物业管理事业的不断更新、发展,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运作的这一方兴未艾的事业,因一些问题的.影响,使物业管理企业不能拥有一个较为流畅的通道、可施展的平台和达到规模效益,制约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发展.这些问题解决得如何,将直接影响广大老百姓的生活质量和物业管理水平,也将影向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乃至政府的工作.

作者:聂汝生张保山张炳灿周振龙贾勇作者单位:河南石油勘探局刊名:内江科技英文刊名:neijiangkeji年,卷(期):25(2)分类号:f25关键词:

网络营销问题对策影响策略论文

全面预算管理作为一项科学的、系统的管理控制体系,将企业将其决策目标以及企业拥有的资源以预算的方式进行数量化,以促使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它是将企业所有部门、所有业务流程、所有岗位人员都纳入预算管理体系,形成全过程、全方位、全员的企业管理模式,同时也是一种企业实现物资流、资金流、信息流要求的经营指标体系。

现代企业建立全面预算管理主要作用是:1、落实企业经营目标,促使企业战略完成;2、健全企业组织架构,完善企业管理机制;3、促进企业各部门协调沟通,提高企业运作效率;4、控制预算执行单位的经济活动,为绩效考评制度提供量化数据。

2我国控股合资铁路企业预算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2.1企业预算和企业战略概念不明,混淆两者关系,导致战略与预算的脱节。

全面预算管理是依照企业制定的战略计划,推动战略实现,运用数据化的方式预测企业未来一段时期的经营情况及各项财务活动进行规划的管理过程。企业战略落实需要各种管理控制体系的保障,而预算管理构成战略管理的整合系统,是有机的整体。很多失败的全面预算管理案例揭示了企业重视战略,轻视预算或者仅注重预算管理而没有长远战略规划,因此导致战略规划缺失,规划脱离实际,预算无法反映未来经济活动,进而无法控制企业管理。

2.2企业管理层对预算重视不够,管理上注重结果。

针对我国企业对预算管理的实践和控股合资铁路预算管理案例来看,主要是企业管理层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将预算管理纳入到企业发展战略和内控管理的高度,对预算管理仅是停留在完成上级或者集团制定的考核利润或者自行设定可完成的短期利润目标的模式上,依照“经营利润”编制预算,而企业高层只是关注设定的利润目标,由此可以看出企业高层为了利润结果而轻视企业管理各个层级预算管理的职责,从而忽视了企业资产结构、资金筹措和资产质量。发挥不出全面预算管理的事前和事中控制,往往会使决策错误,偏离战略。

2.3忽视组织结构建立,各层级职责混乱,导致预算管理责权不明。

现今企业中的各部门只要提及预算管理,就会认为预算是财务部门负债编制和制定的,由财务部管理和控制,这种思想主要源于中国企业执行的传统财务收支预算,由于财务部门控制资金支出所以预算就是财务部门负责的;这是对预算的误解;全面预算是在传统预算基础上延伸和发展起来的。所有涉及的基础数据不是由财务部门出具,而是由各业务职能部门上报工作量,定额最终形成基础数据。预算编制中财务部门的主要作用是向各部门提供编制原则和编制方法,汇总各部门上报的基础数据及分析数据的准确性,并非是由财务编制预算,仅为预算编制的汇总。所以,全面预算并非是仅可由财务部门独立完成的。

2.4注重预算管理形式,忽视预算管理实效。

企业建立战略管理后通常将企业管理和企业文化相融合,为了达到现代企业管理水平,照搬国内外成功企业的管理制度,全面预算管理就是现代管理制度的一部分,因此这类企业引入全面预算管理,但是这种引入不是为了做好预算管理,而是充实企业管理手段,提升管理水平,将一个实效的预算管理变为务虚的管理。预算管理的重点不是企业管理制度中是否存在,而是全面预算管理是否得到管理层的深入理解和企业上下扎实执行。

2.5目标式预算与全面预算概念模糊。

控股合资铁路企业现行的预算管理是传统预算管理,现行的预算突出问题如下:

2.5.6预算在执行中经常出现前紧后松的情况,主要是由于预算目标编制过大或者过小,体系不健全,考核脱钩使得预算执行部门在成本支出中支出不均,前半年控制,后半年看到预算剩余将进行疯狂支出,为来年储备物资。

3控股合资铁路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策略。

控股合资铁路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必须要从如下几方面入手:

3.1明确全面预算管理在企业实施的前提。

企业要实施全面有效的预算管理,首先要了解全面预算管理工作中存在哪些问题,然后根据存在问题找出相应对策,也就是明确全面预算管理的实施前提,要从下面三方面强化基础工作,落实相应保障措施。

3.1.1以取得决策层、管理层的全面参与,引导企业全员参与为前提。

全面预算管理在企业有效实施起点即是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支持和参与,有了决策层重视和管理层的参与,才能使企业各部门中层管理人员和企业全体人员意识到预算管理的重要性,引导企业员工参与到企业预算管理中,只有高层重视、执行层参与才能实现全面预算管理的全员性,为预算有效执行提供保证。

3.1.2以健全的组织架构,完整的预算管理体系,完善的管理制度为前提。

健全的组织架构是企业战略实现的保证,也是落实全面预算管理的基础,企业要将全面预算管理落实到位,必须有健全的组织架构作为支撑,根据健全的组织架构方能在全面预算管理中划分出决策层、管理层、考核层、执行层和监控层,让企业各职能部门明确在预算管理中所处的层级和职责,便于更好的落实企业全面预算管理。

全面预算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体系之一,只有建立在科学、合理的制度基础上,全面预算管理工作才会有意义,没有企业制度做保障就无法推动全面预算管理的执行。因此组织架构健全,预算管理体系完整及企业管理制度的完善是全面预算管理在企业顺利实施的动力。

3.1.3以规范运转流程和真实、准确的基础数据为前提。

企业要有效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必须有预算管理流程和基础数据作为支撑,规范运转的预算流程,确保企业各层级明确职责进行执行预算,使得预算环节发挥作用;而基础数据来源于各个执行部门,使得每个部门了解自我业务,将业务转化为数量,为预算编制提供数据材料,因此有效的全面预算管理必须从源头入手,完善数据统计和财务核算工作。

3.2结合企业发展阶段,选择预算编制的侧重点。

企业明确全面预算管理实施的前提后,结合企业自身发展情况和所处的发展阶段,选择相对应的预算管理模式。企业预算管理模式应该与企业发展周期相匹配,根据企业发展历程划分为初创期、增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四个阶段。

3.2.4企业衰退期,销售下降,产品市场萎缩,这个时候企业应该以现金流量为核心,侧重现金预算、经营预算和资本预算,通过预算防止现金流被滥用,为企业新一轮发展积蓄资本力量。

3.3实践理论相结合,全面掌握企业业务,提炼出适合企业自身的编制方法。

企业编制预算方法不能照搬书本,必须了解企业实际业务,根据实际情况摸索提炼出适合自己的预算编制方法。例如:明确了预算前提,选择企业发展段,编制方法上让各职能部门上报其自身业务收支预算情况,让职能部门按照自己熟悉的方式,将上报数据分为合同协议类、物资采购类、委托代维类、日常必要类,然后预算编制人员根据各类明细进行汇总,将数据汇总后与财务科目进行对接,这样编制使得企业每个职能部门能够明确收支数据来源,也使得财务预算汇总人员能有效和历史数据进行比较,预算执行中能够有效控制职能部门完成情况,为预算考核提供依据。

3.4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动全面预算管理的全面落实。

信息化高度发展的今天,全面预算管理必须与专业的信息系统相结合,这种结合能够避免手工预算编制的复杂性,对预算编制质量和准确度都有较大提高;通过信息化系统可以将全面预算编制实现四个过程:让复杂的事情简单化;简单的事情标准化;标准的事情表格化;表格的事情流程化。此外,专业的预算信息系统可以将全面预算管理每个环节都链接起来,让过去预算管理分散的孤岛连成一个整体,形成预算管理的完成体系。

3.5全面预算管理与内控相结合,形成闭环管理。

企业内部控制离不开预算管理,预算管理是企业内部控制的手段和工具,预算管理在内控中主要是:帮助企业控制战略、帮助企业控制管理、帮助企业控制经营。同时企业内部控制可以帮助企业做好全面预算管理,企业根据内控标准和要求从关键控制节点出发,将建立何种预算制度、选用什么样预算组织体系、确立什么样预算指标体系、如何实现预算动态管控等方面着手,为全面预算提供保障。

全面预算管理的成功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形成以经营分析和预警为核心的闭环管理,企业要以月、季、年终为节点,召开高层的经营分析与预警大会,经营分析及预警机制是自我认知和评估、风险预警、管理控制、决策支持的有效工具。形成闭环管理之后将预算差异都落实到可操作的维度。而且这种闭环管理分析上要突出企业价值分析,分析层次要清晰,分析要有时效性。

4结束语。

纵观当前国內外成功企业都有着自己行之有效的预算管理,全面预算管理不仅是企业创新管理的重大举措,还对完善企业制度、健全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企业经营活动,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企业价值有着深远的意义。中国铁路企业已经全面走向市场,因此实行全面预算管理会比以往计划预算更能接近市场,同时控股合资铁路企业是直接面向市场经济的桥头堡,加强控股合资铁路企业预算管理水平,建立起符合自身发展的全面预算管理模式,将会把铁路企业管理水平推向新的高度。

常见的硕士论文答辩相关问题

8、写作论文时立论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对以上问题应仔细想一想,必要时要用笔记整理出来,写成发言提纲,在答辩时用。这样才能做到有备无患,临阵不慌,胸有成竹。

网络营销问题对策影响策略论文

预算管理是医院根据自身长期发展目标及工作任務对未来一段时间内的经营活动进行预测并通过数字将发展规划反映出来的一种手段[1]。通过预算管理能够对医院各项活动进行控制与指导;通过与绩效管理相结合,可更好地帮助医院实现目标并提高市场竞争力。预算管理是对医院未来整体经营规划的总体安排,是结合筹集资金、使用并进行分配、控制、评价为一体的综合预算管理模式[2]。该模式能够对医院内部各类资源进行有效整合,也是实施相关策略并进行资源配置,管理控制的重要手段。全面预算管理对医院尤其是高校附属医院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管理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文章通过针对这些可能影响全面预算管理实施的因素进行细致的分析,旨在研究出有效的解决措施,使全面预算管理在高校附属医院中顺利进行。

1高校附属医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的主要作用。

1.1高校附属医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能有效降低医疗成本。

高校附属医院也属于公立医院的一种,日常运营主要依靠所在高校的资金,而高校的资金大部分是来自国家财政拨款,数额有限,其余部分就来源于本身医疗服务所得的收入。高校附属医院的日常运营成本比较高,如果能有效的降低运营成本则非常重要,这也是医院管理实施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3-4]。如果医院的运营成本能够降低下来,患者看病所花的费用也会相应的降低下来,使更多的人能看得起病,不会因为医疗费用的问题而耽误病情,也能使医患关系进一步的环节,有利于社会的稳定。高校附属医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还能对每个部门进行有效的监督,使责任落实个人,使全院各个科室建立有效的费用管理和监控体系,使工作人员互相监督,确立战略成本意识。

1.2实施全面预算管理能使高校附属医院的管理工作更加具体和细致。

高校附属医院以往的预算只是一些收入和支出的简单加减,没有一个全面系统的考核标准,有一些科室的隐形成本并没有计算在内,具体责任没有落实到个人,医护人员没有控制成本的意识,导致有一些本可以减少的成本居高不下[5-6]。通过实施全面预算管理,使管理的每个步骤得到细化,全面预算管理分成了现金预算、成本预算、专项资金预算、收入预算等,用最少的资金来进行最有效的运营,把预算指标分到各个科室,医护人员互相监督,各个科室互相监督、沟通和协调,根据每个科室的实际情况和预算指标使用医疗资源,使整个医院推广和实行全面预算的战略目标并做适当调整。

1.3实施全面预算管理能使高校附属医院的考核标准更加完善。

高校附属医院的绩效考核和全面预算是紧密联系的,通过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可以对医务人员的日常行为进行规范,制订一个合理的标准。全面预算管理将科室医疗成本和绩效考核进行挂钩,纳入到医务人员的评定指标当中,可以调动医务人员降低科室运营成本的积极性,在日常工作中主动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建立良好的节约意识,对执行好的医务人员实行奖励,提高医务人员的自我管理意识和工作积极性,使各个科室的工作互相贯通[7]。

2高校附属医院全面预算管理实施过程中的所存在的问题。

高校附属医院的预算主要为财务部门执行,其他部门并没有参与进来,因此预算管理执行的并不全面;高校附属医院只针对医院内部自身情况进行预算,也没有将政策和市场经济的变化考虑进去,这就导致预算执行没有实质性的效果[8-9]。高校附属医院对药品和医用材料没有进行合理的规划,导致医疗资源在一定程度上的浪费,使原本的预算超出了范围,造成资金在一定期限内短缺的现象,影响医院的日常运营。高校附属医院作为公立医院的一种,本身管理缺乏灵活性,对医务人员的约束力不高,预算考核和奖励制度没有开展起来,考核指标单一,限制了医院的管理体制健康发展。

3影响高校附属医院全面预算管理实施的主要因素。

3.1高校附属医院全面预算的管理制度不明确。

大部分医院院领导单纯认为预算编制只需由财务科独立完成即可,不需其他部门进行辅助编制,造成财务科不能对各个科室进行深入调查研究且脱离医疗市场实际变化情况,最终导致预算与实际情况相脱节,缺乏科学客观的依据[10]。另外,成本预算不能根据成本构成进行合理分解,仅依靠历史数据与主观判断进行分析,可能直接造成预算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管理层不能从预算报告中合理规划相关药物,医疗器械等重要物资的采购或造成部分设备闲置、利用率低造成资源浪费[6]。

3.2高校附属医院全面预算管理的执行不全面且专业性较差。

目前大部分医院全面预算工作多由会计核算人员完成,缺乏专职预算人员。这些非专业工作人员由于未经过专业培训,对各类预算的基础原理及编制方法缺乏完善的认识。另外,也不能对事中及事后预算执行结果做出可控或不可控分析,不能为全面实施预算管理提出实质性建议。高校附属医院各个部门的'沟通不够完善,除了财务部门其它各个科室没有实际参与到全面预算的管理当中,责任心较差,认为实行预算是财务部门的事情[11-13]。

3.3高校附属医院的预算考核指标不完善。

目前高校附属医院绩效考核的主要指标为成本和奖金,没有考虑其它因素,这种方式限制了医院的长久发展;加上高校附属医院本身风险意识薄弱,奖惩和考核制度不完善,医务人员参与预算管理的积极性不高,这种意识导致高校附属医院有效资源大量浪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没有得到好的发展。另外,考核指标的制订高低也很重要,指标过高,医务人员完成起来较为困难,导致医务人员压力过大,从而降低了参与的积极性,如果指标过低,施行起来太容易,不能有效的加强医务人员的管理意识,总之,过高和过低又不利于全面预算管理的有效实施[14-15]。

4高校附属医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的方案及可行性。

4.1明确目标,制订长远计划。

预算管理将医院每年的计划和业务考核进行量的规划,预算管理根据高校附属医院的发展目标开展实施,要根据医院内部环境和市场调查来具体进行,不能脱离实践。因此,要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首先明确高校附属医院的发展目标,然后根据目标制订可行性的方案,制订几年内的发展规划,可以以五年为一个阶段,每一个阶段要规划具体实施的内容,严格按照规划内内容进行,好一步一步的实现高校附属医院的长期计划[16]。

4.2完善管理体系和预算制度。

好的管理體系对高校附属医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如果一所高校附属医院没有一套完整的预算制度,没有一个清晰的组织结构,那样全面预算管理的实施就会遇到很多困难,使全面预算管理能顺利的进行。因此,高校附属医院应该成立专门的预算管理委员会,对预算的管理工作统一进行,由院长做最终决定。全面预算管理要以财务室为中心,负责相关的事宜。医院还可以设立意见箱,广泛听取医务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好的建议要及时采纳,最后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管理制度及具体细则,发放到各个科室和个人,使全院工作人员对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有详细的了解,并可以随时进行调整。

4.3确定预算管理的核心并保证准确性。

现金是整个高校附属医院正常运营的物质基础,如果现金的流动出现了问题,医院就会出现运作困难。高校附属医院员工的工作、药品和医疗设备的采购还有员工的福利、设备的维修等都离不开现金的储备,这里提到的现金管理包括现金预算、收入和支出等,范围较大。预算管理包括优化资源配置、协调整体行动、控制公立医院经营、考核部门业绩邓,预算一定要准确,才能管理的正确实施,一旦预算出现误差要及时分析原因,找出解决的方法。严格控制资金的流出,对流入的资金实施合理的安排,保证收支平衡。应将预算的执行与控制工作交由预算部门完成,财富部门负责监督即可。预算部门即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预算进行调整,又能接受财务部门的监督,财务部门可随时对预算部门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有利于预算工作的全面推行[17]。

4.4完善绩效考核。

医务人员的绩效考核要以全面预算管理的评价标准为依据,对各个科室施行量化考核,能激励员工的参与意识,医院可将根据预算目标分期对医务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束后将结果返回到各个科室,各个科室总结原因,找出与目标的差距,上报委员会,委员会根据上报的实际情况作出分析,提出解决的办法,对实施好的科室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没达到标准的给予惩罚,这样能够调动全院的积极性,保证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18]。预算可作为价值化的目标体系在终末时期对执行情况与完善情况进行考评,通过奖优罚劣发挥预算的激励与约束作用[19]。建立完善合理的考评制度与激励约束制度能够有效发挥预算考核的导向作用,促进考核管理不断发展与进步。对增收节支、执行力较强的部门进行奖励;对于执行情况较差或隐匿收入部门实行严格的惩罚政策。

4.5加强预算管理意识。

预算管理需医院投入各类人力与物理资源;预算的编制与执行需结合各类外部环境信息与医院内部诊疗信息。因此,需医院各层级各部门积极配合到预算编制与执行过程当中才能实现全面推广运用的目的[20]。医院可成立预算监督小组,由院长担任主要负责人,各部门领导及相关负责人担任组织成员。定期对医院预算编制与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调查并向负责人递交对预算合理性与科学性的建议与意见。对各个不同时期预算的执行情况与进展进行讨论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对预算进行调整,使全院及各部门预算执行工作更具有合理性与科学性。

4.6其他方面。

此外还要重视资本的预算,这里主要指各种投资性的资本,包括资产投资和金融投资等,投资要量力而行,根据医院本身的实际情况确定投资的范围和幅度,保证医院长远目标的发展。

总之,全面预算管理对高校附属医院的长远目标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全面预算的管理制度不明确、执行不全面、考核指标不完善是影响全面预算管理顺利施行的主要因素。高校附属医院要制订长远计划,明确發展目,完善管理体系和预算制度、确定预算管理的核心并保证准确性,使医院能健康稳定的发展。

常见的硕士论文答辩相关问题

要进行答辩,首先就要明确论文答辩想考察研究生什么。

硕士教育重在训练科学的思维、如何进行科学实验以及如何将科学成果转化为学术文章甚至是创造社会效益。

而博士教育重在培养研究生的创造性思维,力求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有所突破,要求博士生在求学期间有好的、新的科研思路。

明确了以上这些就能知道答辩委员会的各位专家们关注的中心问题了。

(一)考察论文的真实性。

论文的真实性包括立题依据是否充分可行(一般没有问题,否则开题报告时就不能通过,当然也可能出现专家质疑的情况,这就需要自己对研究背景、依据等有充分的理解);实验设计是否科学合理;实验步骤、操作方法是否准确无误;统计方法是否应用得当、数据分析结果是否可信(一般采用spss或者sas软件进行统计,非统计学专业者进行数据整理和运算时最好请教医学院校统计学专业人士或求助于师长,力保统计学方法的准确。

此点非常重要,因为统计学方法使用不当可能导致统计结果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导致结论不成立)。

实事求是乃科学研究的基础,论文本身必须真实可靠,弄虚作假难逃答辩委员会专家们的火眼金睛。

如果在这方面出现问题,论文势必不能通过专家评审。

(二)考察相关知识与应用能力。

研究生应该熟悉和掌握本领域的专业知识及相关基础知识。

一个完整合理的科学实验一般都要涉及“prfr”以下几部分:(1)“predecessor”——前人成功的实验。

也就是说课题具备立项依据,不能是凭空的假想,研究论文是建立在前人基础之上的科学假设,小心求证。

(2)“repetition”——可重复性。

既涵盖我们重复前人的实验,也要保证后来者能够重复答辩者的实验,能被repeat并且被不断repeat的实验才能证明是高水平的研究,是可信的研究。

(3)“fresh”——创新。

这是一个民族的灵魂也是一个科学实验的灵魂。

没有创新,科学就不会进步。

虽然repeat很重要,但是fresh建立在repeat基础之上,更具有科学意义、更具推广意义。

(4)“reliability”——科学结论合理、可靠是研究者最终的目标。

(三)考察研究生的综合素质。

包括答辩者的表达能力(比如答辩委员会要求解释论文中提到的某项实验是如何具体操作的,有何心得?)、应变能力(比如一次答辩中,评委老师提出问题:“请用一段话概括一下你导师的为人”——何其尖锐?和专业知识毫无关系,但是确又和答辩者息息相关)等综合能力。

(一)思想准备。

答辩是学校对硕士论文成绩进行考核、验收的一种形式。

研究生要明确目的、端正态度、树立信心,通过论文答辩这一环节,来提高自己的分析能力、概括能力及表达能力。

(二)答辩内容准备。

在反复阅读、审查自己硕士论文的基础上,写好供20分钟用的答辩报告。

反复练习必不可少,尚需注意以下细节:事前亲临现场,熟悉现场布置,测试设备(如存放答辩幻灯的u盘/移动硬盘是否在答辩使用电脑上正常播放;powerpoint版本兼容问题等);熟悉讲稿;练习如何表达,尤其着重于引言部分和结束部分。

(三)物质准备。

主要准备参加答辩会所需携带的用品。

如:硕士论文的底稿、说明提要、主要参考资料,画出必要的挂图、表格及公式,必要时准备相关内容幻灯以备答辩委员会提问。

(一)良好的开场白。

开场白是整个论文答辩的正式开始,它可以吸引注意力、建立可信性、预告答辩的意图和主要内容。

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应包括:引言、连接、启下三个作用。

良好的开场白应做到:切合主题、符合答辩基调、运用适当的语言。

应避免负面开头,如自我辩解等(如“我今天来的匆忙,没有好好准备……”),既不能体现对答辩委员会专家的尊重,也是个人自信不足的表现,答辩者在各位专家的第一印象中大打折扣。

牢记谦虚谨慎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但是谦虚并非不自信。

同时也要避免自我表现,洋洋得意,寻求赞赏。

过度的表现,会引起答辩委员会专家的反感。

(二)报告的中心内容。

报告的中心内容包括:论文内容、目的和意义;所采用的原始资料;硕士论文的基本内容及科研实验的主要方法;成果、结论和对自己完成任务的评价。

在答辩报告中要围绕以上中心内容,层次分明。

具体做到:突出选题的重要性和意义;介绍论文的主要观点与结构安排;强调论文的新意与贡献;说明做了哪些必要的工作。

讲稿一般采用幻灯片的方式展示,做到主题明确,一目了然;精选文字,突出重点,简明扼要;适当美化视觉效果,加深印象。

幻灯片制作具体注意事项见本章上节。

答辩时应注意:掌握时间、扼要介绍、认真答辩。

为此须做到以下几点:

1.不必紧张,要以必胜的信心,饱满的热情参加答辩;。

2.仪容整洁,行动自然,姿态端正。

答辩开始时要向专家问好,答辩结束时要向专家道谢,体现出良好的修养;。

3.沉着冷静,语气上要用肯定的语言,是即是,非即非,不能模棱两可;。

(三)答辩委员会专家可能提出的问题。

研究生报告结束后,答辩委员会专家将会提出问题,进行答辩,时间10~15分钟。

一般包括:需要进一步说明的问题;论文所涉及的有关基本理论、知识和技能;考察研究生综合素质的有关问题。

评委可能提出的问题一般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1.答辩委员的研究方向及其擅长的领域;。

4.来自幻灯的问题:某些图片或图表,要求进一步解释;。

5.不大容易估计到的问题:和课题完全不相干的问题。

似乎相干,但是答辩者根本未做过,也不是课题涉及的问题。

答辩者没有做的,但是评委想到了的东西,答辩者进一步打算怎么做。

(四)如何回答答辩委员会专家提出的问题。

首先要做到背熟讲稿,准备多媒体,调整心态,做提问准备,进行预答辩。

在随后的汇报中突出重点、抓住兴趣、留下伏笔。

忌讳讨论漫无边际,由于课题是自己知识的强项,讨论时毫无收敛,漫无边际,往往是内容复杂化,过多暴露疑点难点,给提问部分留下隐患。

一个聪明的研究生应该“就事论事”,仅围绕自己的结果进行简单讨论,这样提问往往更为简单,回答更为顺畅。

到了提问环节,专家提问不管妥当与否,都要耐心倾听,不要随便打断别人的问话。

对专家提出的问题,当回答完整、自我感觉良好时,不要流露出骄傲情绪。

如果确实不知如何回答时,应直接向专家说明,不要答非所问。

对没有把握的问题,不要强词夺理,实事求是表明自己对这个问题还没搞清楚,今后一定要认真研究这个问题。

总之,答辩中应实事求是,不卑不亢,有礼有节,时刻表现出对专家的尊重和感谢。

注意答辩不纯粹是学术答辩,非学术成分大约占一半,要显示出自己各方面的成熟,要证明自己有了学术研究的能力。

(五)结束语和致谢。

报告结束前一定要进行致谢。

导师为研究生的成长付出了很多心血,在答辩这种关键时刻,对导师表示正式而真诚的感谢,体现了对导师的尊重,这是做人的基本道理。

建议全文念出对导师致谢的段落,其他的致谢段落可以简略一些。

同时应当说明汇报结束,欢迎各位专家的提问,使答辩工作顺利进入下一环节。

《诗经•国风•汉广》有云:南有乔木,不可休思;汉有游女,不可求思。

汉之广矣,不可泳思;江之永矣,不可方思。

面临答辩时的感觉正如此诗写照。

几年的辛苦学习是否有成效,要在这最后时刻得以展现。

充分准备,最后的胜利一定是属于我们的。

网络营销问题对策影响策略论文

第一是工程預算定额更新不快。现阶段我们所采用的定额单位大部分情况基本上沿用过去的设备、员工成本计算,且刚增加的定额不具有代表性,从而导致预算制定进行定额换算的过程中容易导致工程取费方面的问题。第二是相关政策法规不完善。现阶段我国针对工程项目预算方面的政策法规不是非常健全,依旧还有一些问题需要填补,这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现阶段工程项目预算管理工作的混乱问题。第三是工程预算管理监督有待加强。现阶段国内工程预算管理工作还有很多方面的内容没有进行有效控制,同时也存在较多的“三超”问题,加之预算管理人员对一些可变性因素没有充分考虑,因为市场中的材料价格波动而导致单位投资缺口的产生。第四是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较多。已经正式开始建设的项目都经过了非常严格的审批,同时也编制了合理的预算,但由于很多因素的影响,很可能会出现工程设计变更的问题,从而造成预算成本增加。

2工程预算管理工作的有效对策。

2.1提高工程预算编制准确性。

一是要做好工程造价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这是为了确保项目造价信息的准确性与时效性,确保项目建设中的人、材、机等相关要素的市场化发展,提升价格透明度;二是应当不断促进项目造价咨询行业的发展,在对项目预算管理人员展开培训教育的基础上帮助其树立较高的职业道德思想,规范工程预算管理人员的注册与跟踪管理;三是必须要做好项目预算编制的审核工作,进一步强化项目预算编制审核,不断促进预算准确性的提升,从而确保工程项目实际成本的有效控制。工程预算审核属于预算管理过程中的关键内容,好比说一项工程通常包含了几十张图纸,涉及到成百上千万投资,如果预算管理人员出现了失误,则会给项目带来非常大的损失。

2.2加强工程预算的动态化管理。

在实施工程项目预算管理工作时,不管是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都应当确保项目造价的科学性,任意一方存在偏颇都会影响到工程最终效益的实现。所以,我们要坚持实施全流程的工程预算管理,针对工程预算管理工作中包含的“量”和“价”等因素进行有效的跟踪监测,若存在变动情况应当第一时间采取相应对策进行处理,开展好动态化全面监督,其关键是推进全流程管理工作。一方面应当要求工程预算管理工作人员能够主动积极的投身于预算编制作业中来,投身于项目施工建设管理工作中来;另一方面要求工程预算管理工作人员努力增强自身专业素质能力,有效开展各项工作。

2.3加强工程预算的统筹管理。

统筹管理一般包含了下面几点:首先,工程预算限额设计和考核。限额设计能够帮助我们对工程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予以准确控制,可以对二者予以更加科学的调整,有助于增强设计人员的经济和责任意识。建设单位要坚持以限额设计为源头开展好投资与预算管理工作;第二,对项目建设的投资管理。建设单位在实际的施工时,投资管理关键在于合同管理、工程变更管理。做好设计变革管理能够确保合同造价目标的实现,同时也有助于预算工作的开展;第三,做好成本分析和管理工作。施工企业是工程施工主体,工程预算管理的重点应当是施工过程中所使用到的人、材料、机械设备等成本,应当从施工建设的各流程出发对预算实施合理管控。建设单位必须从整个项目的效益出发来科学核算成本,注重工程建设全过程效益。

2.4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尽快建立更加全面的管理制度是有效实施工程预算编制工作的基本条件。管理机制就如同管理工作的骨架,唯有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才可以让预算管理人员充分发挥出自身能力。我们在对工程预算管理制度的建设完善过程中,应当设置有效的奖惩机制来调动施工作业人员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进而不断促进工程建设效率的提升。具体来说,应当把相关人员的薪酬福利和工程预算效果联系起来,将奖惩机制贯彻落实。另外,还应当尽快完善监管机制,对工程预算工作人员实施合理的监管,避免预算作业人员可能出现消极怠工的现象,保证工程预算管理工作的有序实施,提升预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3结语。

综上所述,有效控制项目预算的方法还有很多,对于预算管理人员而言必须要主动树立科学的管理意识,确保预算管理工作可以有序开展。同时还应当借助于相对完善的项目预算管理体系,促进预算管理工作效率的提升。在新时期下,我们必须要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反思,真正确保工程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实现。

常见的硕士论文答辩相关问题

论文写好,答辩幻灯制作完成,下一步就是要准备如何表达、进行答辩了。

研究生毕业答辩的时间一般只有20~30分钟,能不能把大量工作在这么短时间里成功地讲出来,对个人的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和综合能力都是极大的挑战。

成功的演讲是自信和技巧的结合,扎实的专业知识和细致周到的答辩准备工作是成功的前提。

使用一些答辩技巧也不可缺少,可以充分展示整理研究材料、展示研究成果的能力,让别人知道自己都做了什么。

要想这场战争获胜,就必须对答辩的目的、程序、可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进行深入剖析,做到胸有成竹!下面重点介绍硕士研究生论文答辩的技巧和注意事项。

要进行答辩,首先就要明确论文答辩想考察研究生什么。

硕士教育重在训练科学的思维、如何进行科学实验以及如何将科学成果转化为学术文章甚至是创造社会效益。

而博士教育重在培养研究生的创造性思维,力求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有所突破,要求博士生在求学期间有好的、新的科研思路。

明确了以上这些就能知道答辩委员会的各位专家们关注的中心问题了。

(一)考察论文的真实性。

论文的真实性包括立题依据是否充分可行。

(一般采用spss或者sas软件进行统计,非统计学专业者进行数据整理和运算时最好请教医学院校统计学专业人士或求助于师长,力保统计学方法的准确。

此点非常重要,因为统计学方法使用不当可能导致统计结果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导致结论不成立)。

实事求是乃科学研究的基础,论文本身必须真实可靠,弄虚作假难逃答辩委员会专家们的火眼金睛。

如果在这方面出现问题,论文势必不能通过专家评审。

(二)考察相关知识与应用能力。

研究生应该熟悉和掌握本领域的专业知识及相关基础知识。

一个完整合理的科学实验一般都要涉及“prfr”以下几部分:(1)“predecessor”——前人成功的实验。

也就是说课题具备立项依据,不能是凭空的假想,研究论文是建立在前人基础之上的科学假设,小心求证。

(2)“repetition”——可重复性。

既涵盖我们重复前人的实验,也要保证后来者能够重复答辩者的实验,能被repeat并且被不断repeat的实验才能证明是高水平的研究,是可信的研究。

试论语文课堂活动问题相关论文

生态的语文课堂最需要什么。

语文教学向来争议最大,遭到的非议也最多。在各种口水战中、在层出不穷的新理论下,语文学科艰难前行着。长期以来语文被附加了太多道德化因素,甚至等同于道德说教;而如今的语文又放得太开,如同开茶话会,热闹而空虚。时代在催促,语文确实需要一种先进科学理论的指导了,而生态教学理念的出现无疑给语文教学打开了新局面、指明了新的发展空间。

那么,生态的语文课堂必须具备哪些要素呢?

一、需要尊重语文的学科特性。

“生态”在生物学中是指生物与生物之间、生物与生存环境之间相互作用建立起来的动态平衡关系,它的本质在于自然;应用到课堂中,相应表现为课堂的动态平衡、课堂的自然和谐。也就是说自然的才是生态的,尊重语文的学科特性才是自然的,尊重语文的自然性才是生态的。

尊重学科特性的一大表现就是课堂上要有朗朗的读书声。试想没有读书声的语文课堂还是语文课堂吗?没有读书声的语文课堂是可怕的,没有活力的。特别是在散文和诗歌教学中,这一点尤为突出。如教学《声声慢》开头十四叠字时,大部分教师只注重内容分析和艺术手法。这样的课给人的感觉很深入,知识性强,好像很有水平;但懂语文的人都知道,这样的课是很不足的,学生尽管从理论上理解,但并不能领会其美感,有违诗歌的本质。诗歌是通过音韵体现语言美、抒发感情的文体,唯有朗读才能表现出这种文体的特色。试想,学生能用低沉的齿音把七个均等的叠音词读出来时,那种凄冷之情自在其中了。这才是诗歌,才是生态的语文教学。

尊重学科特性的另一表现是要突出文体的特征。文言文就是文言文,着重字词翻译;小说就是小说,突出人物形象;散文就是散文,体现语言表达。如讲授《荷塘月色》就不要大讲朱自清“宁死不吃美国救济粮”,而应引导学生多品味其作品的语言美。上作文课,不要总讲模式步骤,而是要让学生跟随生活和自己的心走,做到“文由心生”。

生态就需要尊重自然,生态教学就需要尊重学科自然特性,所以语文课还是需要正宗的语文味。

生态教学把课堂看成是一个生态系统,教师、学生、教学都是构成这一系统的重要因素,他们的交互作用构成了课堂生态系统。所以互动是生态课堂的重要特征。互动的教学能带来许多收获,互动能改变一言堂的现象,能变学生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更能体现学生生命本质,给课堂带来生机生气,创造新的有价值的东西。那么语文课堂如何实现这种互动呢?我想提问是其中的重要形式。互动式提问的形式应有两种,教师提问或学生提问,两种提问形成一种流动机制。教师提问引导无疑是一种高效的阅读方式,得到了普遍的认同和运用。学生提问大多数时候显得散漫没有边际,往往不太受欢迎。正因为如此,我们现在的课堂提问往往是单向运动方式,是不健康的,不利于学生个体的成长发展。从长远来说,必将给学生终生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韩愈说:“师者,传道受业解惑也。”教师的功能是双向的,既要设疑,也要解疑。学生的学习也是双向的,既是学习者,也是质疑者,所以必须重视学生的提问。学生位置的调整,不仅是形式的变化,更是观念的转变,也是本质的变化。在课堂次序的不断流动变化中,每个生命个体都得到充分的发展,才是生态教学理念的体现。如教学《渔父》时,可以由教师提问引导屈原和渔父的形象,这样一下子就能抓住中心,提高阅读效率,学生的概括理解能力也能得到很好的训练。但我们也可以反过来,让学生提出疑问,谈学习体会。笔者也尝试过这样的模式,有的学生会问:渔父为什么没有再劝劝屈原就离开了呢?有的学生会说屈原没有司马迁勇敢。在这样的讨论质疑中,学生的思维越来越活跃开阔,智力得到了很好的开发。生态的课堂的目标不就是如此吗?不再把成绩放在第一位,而是更注重学生智力的发展。

周国平说:教育即生长,生长就是目的。杜威说:在生长之外别无目的。生态的语文课堂是让每个学生的天性和能力得到健康生长,而不是把知识灌进一个容器。互动正可以达到这样的目的,所以互动是生态教学的关键环节。这也与新课改一直追求的以学生为主体的目标相一致,相信充分认识实践这一点也必将推进新课改的进程。

三、生态的语文课堂需要和谐性。

当然不是说具备了以上要素的课堂就是生态课堂,就是一节好课。成功不是粗暴切割,也不是简单叠加,它必然是和谐的。

那么如何达到各个要素间的和谐呢,我想这离不开先进的教育思想的指导。转变教育模式首先要转变教育思想。课堂改革从本质上说是思维的转化。构建主义认为改变了思想就是改变了人的行为,阻碍教师教学行为改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教师的思想。所以打造生态的语文课堂首先要从根本上转变观念,这样才不至于走上形式主义的道路。

首先,情境法就是一种很好的.理论指导,它实践性强,又充分尊重了语文的学科特性。我们都知道语文不是简单的知识传授,也是感情审美的教育,所以创设情境、熏陶感染,是最自然的和谐的教学方式。如讲授《雷雨》时,可以让学生分角色朗读,有条件的还可以简单排演一下,这比单纯的人物分析更容易把学生带入故事中。

其次,文章的理解可以多元化,对学生的回答不能一味否定。苏格拉底问答法显然非常适合语文课堂,既能保证学生的独立思维,又能启发学生新的思想。有个性的表现,有生命的成长,而所有一切都是有序进行的,是自然规则的体现,这才是健康和谐的语文课堂。

现在有的学校为了表现学生的主体性规定教师讲课不能超过30分钟,每节课必须有15分钟练习时间。有的学校硬性规定教师上课必须用多媒体。这些都是教学中的不和谐现象。生搬硬套,走形式主义道路是不负责任的表现。曹文轩说自然是语文教学的最高美学原则。老子说道法自然,绿色生态课堂正是道的最高体现。

生态教学作为一种新的教学理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它是课堂教育的更高追求,是未来教育的发展趋势。教师一定要转变教学思想,用理论指导实践,才能真正提高语文教学课堂水平,推进新课程改革的进程。

鞋帽商品网络营销问题论文

摘要:20世纪末初至今,中国网络市场营销由开始的蹒跚学步到如今的大步流星。

质的飞跃是一定的。

这样一个庞大的平台对实体或多或少造成冲击的同时,更多的是企业、个体从中获取颇为丰富的利润价值。

人类生活四大元素之“衣”,服装市场亦无可避免地跟随网络的发展加入其中,并占据非常大的比例。

服装网络营销正日趋成熟。

本文就此透析服装网络市场现状优势以及存在的问题,希望得出切实的解决方案,挖掘更多的市场潜力,开发崭新市场模式。

交通问题相关论文范文

摘要:刑法第133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该规定相对于类似的过失犯罪来说处刑明显偏重,有太多的功利色彩,致使罪责刑不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不符合共同犯罪的理论,该规定中的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等指使者与肇事者之间缺乏共同的过失。

关键词:事故责任;共同过失犯罪;交通肇事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犯罪构成上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客观方面必须有违反公路、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可见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在总体上应当把握该罪主观方面罪过的过失性、客观行为的违规性、事故的有责性和重大性。同时,在认定交通肇事罪中还涉及一些比较复杂的具体问题,正确理解这些具体问题,对认定比较常见、多发的交通肇事罪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全面、准确理解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是正确认定该罪的关键。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据此,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应具备如下内容:

(一)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即行为的违规性。这是构成该罪在客观方面的前提条件。行为的违规性就在于行为人违反了公路、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中所规定的各种交通规则、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这里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要是指为保证公路、水上交通运输安全而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如《_道路交通安全法》、《_公路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避撞条例》等。如果行为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即不具有行为的违规性,而是由其他过错行为引起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的重大交通事故,就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同时,如果行为违反了航空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飞行事故或者铁路职工违反铁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铁路运营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分别认定为重大飞行事故罪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而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二)行为的违规性必须导致了重大事故的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即具有事故的重大性,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实质性条件,也是区分交通肇事行为罪与非罪的关键。对于事故的重大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1.重大事故必须发生在实行公共交通管制的范围内,交通肇事罪具有时空性,也就是说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以及与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的活动中。强调这一时空条件是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这就决定了构成交通肇事罪所要求的重大事故必须发生在公共交通运输管理的环境中,只有具备了这个时空条件,所发生的重大事故才能破坏公共交通运输安全,才能危害公共安全,即才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如果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以外,发生了与交通工具有关的重大事故,或者发生的重大事故与交通运输没有直接关系,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1月10日《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事故罪的立案标准,重大事故具体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起点在3万元至6万元以上的。如果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危害后果没有达到如此“重大”程度的,便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3.行为的违规性与事故的重大性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行为人负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是交通肇事罪应具有的因果性。行为人的违规行为这一原因直接引起了重大交通事故发生,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两者之间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确定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如果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使发生了重大事故,也不能让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引起重大交通事故发生的危害结果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但并不意味着必然导致行为人负刑事责任,还要探究违规行为与重大危害结果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具体情况。只有因果关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负刑事责任,否则,便不负刑事责任。

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科学技术不断提高,人们对犯罪现象的认识能力也不断增强,这种认识能力的增强便带来了立法上的变化。就交通肇事罪来讲,立法上的变化主要表现在犯罪主体方面。1979年制定的刑法典规定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这种特殊主体,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典根据交通活动范围扩大,将本罪主体规定为一般主体。但从立法的修订来看仍有一定的局限性。这主要反映在交通肇事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只要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一律按交通肇事罪认定,忽略了交通肇事行为因果关系的复杂性,特别是在致人重伤、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件中,往往也存在着被害方对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后果,往往不问被害方有无责任都要对司机做有罪认定,即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着很大程度上的“客观归罪”现象。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罪认定中的这一问题,《解释》中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司法解释的内容,“实际上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1}(p.253)”这一司法解释也说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没有分清事故责任前,不能认定肇事者的行为性质应否负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的大小。从而事故责任的归属及责任的大小便成了认定交通肇事罪的至关重要的条件。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这些内容符合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其科学性、合理性。

4.行为人责任的大小决定着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刑事责任的轻重。根据《解释》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时,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的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该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_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这些解释内容说明在法律责任相同的情况下,危害后果相对较轻,但违规情节严重时,也构成犯罪。

法解释的内容的理解存在着后者的法律责任在某种意义上侧重于经济赔偿,而不是刑事责任的承担。这在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中,也不是完全说不通的,但是这样的司法解释却突出地违背了刑法的基本原则。首先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按有关司法解释,交通肇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的,就应认定为犯罪,直接经济损失在6万元以上的,则应该加重其法定刑。而依照最高院司法解释:造成公共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才负刑事责任。这说明肇事者如果有能力赔偿财产损失,就不认为是犯罪,这显然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其次,这一司法解释也违背刑法第4条规定的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因为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交通肇事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完全有赔偿能力的,就可以不定罪,不追究刑事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的,就要被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那些富有者发生交通肇事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因有完全的赔偿能力,就可以不被定罪并享受超越法律的特权;而那些平民百姓如果发生了同样交通肇事案件,因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就要承担被定罪判刑的法律后果。显然法律面前并不人人平等,何况还有以钱赎罪之嫌;再次,这一司法解释也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指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的刑罚,做到有罪必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却存在有罪不罚之嫌。

二、交通肇事罪不存在共同犯罪。

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共同犯罪故意,这是共同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方面的要件。这一要件明确表明:(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造成一个危害结果的,不成立共同犯罪;(2)二人以上出于不同罪过形式而共同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亦不成立共同犯罪。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既可以是疏忽大意过失,也可能是过于自信过失。交通肇事罪主体在实施交通肇事犯罪过程中的心理活动可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行为人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主观上既可以表现为故意的,也可以表现为过失的;第二个层面是行为人对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的。这恰恰是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但也有人认为行为人在第一次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责任或者其他原因而逃逸,在逃逸过程中又引起另一起交通肇事,行为人对后一起交通事故中的危害结果可能是出于放任的心理态度,因而认为交通肇事罪在主观上也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对于连续发生肇事的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作不同认定:(1)一次交通肇事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再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的,又构成另一交通肇事罪,同前一交通肇事罪属于同种数罪,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2)第一次交通肇事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责任,在逃逸过程中故意(多数表现为间接故意)致不特定多数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特定人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造成特定人重伤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综上所述,说明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只能是过失的,而不存在犯罪故意的罪过形式。

《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这一司法解释的内容及观点显然违背了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立法观点,又与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论相矛盾。因此,有人认为,“这一解释内容近乎荒唐,严重违背了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原理和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因而也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1}(p.257)。围绕最高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有必要明确以下两个问题。

(一)关于共同过失犯罪。

一般认为,“共同过失犯罪是指2人以上的过失行为共同导致一定的危害结果,因而分别构成犯罪的情况”{2}(p.368)。共同过失犯罪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时有发生,例如,医生甲给一患儿看病时误按成人剂量开处方,司药乙没有认真审核处方便按医生所开处方付药,患儿家长按“医嘱”剂量给患儿服了药,结果导致患儿死亡。本案中医生甲、司药乙都具有违反医疗规章制度造成就诊人员死亡的危害后果,均符合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共同过失犯罪有以下基本特征:

1.犯罪主体为。

二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在主观方面都具有犯罪过失的罪过。犯罪过失的类型既可能是相同的,也可能是不同的。

3.在客观上行为人都分别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共同导致了一个严重的危害结果,即每个人的行为都是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都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每个人的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起的作用则往往是不同的。

共同过失犯罪与共同犯罪是不同的犯罪形态。二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可归纳为两点:

1.主观方面,共同犯罪的犯罪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犯罪人之间具有犯意联系;共同过失犯罪则是行为人分别具有犯罪过失,彼此之间不存在犯意联系。

2.在客观方面,共同犯罪的犯罪人之间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而且他们的犯罪行为通过犯意上的联系形成了互相协调的危害社会的一种合力;而共同过失犯罪在客观方面各个行为人是分别的、各自孤立地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共同过失犯罪与共同犯罪在构成要件、基本特征属性上都有明显区别,是不能混为一谈的。因此,我国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这一立法规定既表明我国立法者对客观存在的共同过失犯罪认同的观点,又表明了对共同过失犯罪的立场,可见我国刑事立法对共同犯罪的规定是非常清楚、明确的同法解释无权违背立法原意。

而《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与刑法原理不符,既不符合共同犯罪的原理,也不符合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

(二)关于连累犯。

各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都涉及连累犯问题。我国刑法分则对包庇罪、窝藏罪等罪的规定就属于关于连累犯的立法确认。在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所谓连累犯,“是指事前没有与他人通谋,在他人犯罪以后,明知他人的犯罪情况并故意以各种形式帮助犯罪人的犯罪形态”{2}(p.389)。连累犯有以下基本特征:

1.主观方面,连累犯是一种故意犯罪。但其犯罪故意与共同犯罪故意的形成在时间上有明显的区别:(1)共同犯罪故意的形成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共同犯罪行为实施之前形成的,即通常所说的事前通谋的犯罪故意。另一种情况是在共同犯罪行为着手实行后在共同犯罪行为过程中形成的,即事中通谋的犯罪故意。而连累犯的犯罪故意是在他人犯罪之后,对他人犯罪情况明知的状况下形成的。因而连累犯的犯罪故意的形成在时间上是在他人完成犯罪之后,客观上是在明知他人犯罪情况之后产生的。这也恰恰是与共同犯罪主观方面构成要件的根本区别。

2.在客观方面,连累犯表现为在明知他人犯罪情况下,对犯罪人实施了某种帮助行为。这种帮助行为严重地妨害了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这正是追究连累犯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

连累犯不是一种罪名,而是对一类犯罪现象的概括。同时,某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连累犯也要看刑法上有无相应的规定,即必须遵守罪刑法定原则。最高法院关于“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的”的行为,就其行为性质而言是一种连累行为,这也是本文介入连累犯有关内容的旨意所在。对于指使肇事人逃逸行为如何认定,刑法上并无明文规定,可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1)交通肇事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向“指使人”进行调查时,不如实作证或故意作虚假证明的可认定为包庇罪;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指使人”在涉及与案件有重要关系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的,可以认定为伪证罪;(3)仅有指使逃逸行为,没有其他妨害司法行为的,可不认定为犯罪,但应对其连累行为批评教育。

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交通肇事者在发生交通肇事后逃逸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情况,这种情况对定罪量刑都有一定的影响。但原刑法典对这一情节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又有一些不同的做法,修订后的刑法典第13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这一立法上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仍有操作上的难度,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作了一些具体解释,在刑法理论上又有一系列的著作或论文阐述了各自的观点,有些问题已达到共识,有些问题仍需深入研究。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基本含义。

《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内容,笔者认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有两种情况:

1.属于交通肇事罪加重犯的逃逸。加重犯是相对基本犯和减轻犯的一种犯。

罪类别,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在基本犯的基础上具有加重情节并加重刑罚的犯罪”{3}(p.42)。构成加重犯的逃逸行为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在客观方面,行为人交通运输肇事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加重犯的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行为人即使逃逸,也不构成加重犯。(2)在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这是构成加重犯的主观条件。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发生交通事故而逃逸,则不在此列。在主观方面,行为人的逃逸行为还需具备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2.属于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的逃逸行为。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5人以下),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据此,可理解为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下,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不构成犯罪。但根据该条司法解释第2款的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员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情节的,也应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二)“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解释》第5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在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时应把握以下几点:

1.因逃逸致死的对象必须是行为人交通肇事行为致伤的人,而不是其他人。

2.行为人对交通肇事行为致伤的人负有及时救助的义务,该义务是由于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这一先行行为,使法律所保护的“致伤的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处于危险状态下而产生的义务,肇事者有能力实施救助而不实施救助行为致受伤的人发生了死亡的结果。

3.行为人对受伤人员死亡的结果持过失心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心理状态。这种过失的主观罪过形式是对肇事者的行为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关键。如果肇事者明知不实施对受害人的救助行为会发生受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将被害人带离现场而逃逸,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心理态度,则已超出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4.行为人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要有两种情况:(1)行为人肇事行为致受害人受伤,但伤情不致引起死亡结果,肇事者逃逸后由于其他原因的介入引起受害人死亡的结果,这一结果与逃逸行为没有直接的必然因果关系,对肇事者只能按刑法133条规定的第一个量刑幅度处罚。(2)如果肇事者的行为使受害人伤势严重,若不及时救助,就会发生死亡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肇事者逃逸后,由于其他介入的原因导致受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即肇事行为与肇事者逃逸行为是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介入的原因只是死亡结果发生过程中的一个条件时,仍应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

5.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133条明确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交通肇事罪的第三档法定刑,就是说交通肇事罪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15年。《解释》中对交通肇事罪的第一、第二档法定刑的事实内容都作了一些量化规定。笔者个人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需要探讨。

(1)属于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的逃逸行为致人死亡的,即交通肇事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不但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逃逸行为”,并且又造成了致1人死亡的危害后果的,应适用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2人以上,应适用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能够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2)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应归为“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中,适用“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应另行规定“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其理由在于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典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的规定绝大多数法定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包括从交通肇事罪分离出来的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和重大飞行事故罪,只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此罪的社会危害性往往严重于交通肇事罪,法定刑高是必要的,而交通肇事罪与其他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如过失爆炸罪、失火罪等相似,不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没必要规定超出一般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

《解释》第6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员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蔽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重伤)罪定罪处罚。”有了这一司法解释的内容,交通肇事罪第三档法定刑就更没有规定的必要了。

【参考文献】。

{3}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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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福建省泉州市的东南角,屹立着一座宏伟壮观的特大型公路桥梁,这就是我国首例民营经济以bot方式建成的泉州刺桐大桥。这是一个官民并举、以民为主、完全采用bot(建设—经营—移交)投资模式的建设项目。在国内,以民营经济为主,通过bot参与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刺桐大桥工程实属首例。它开创了以少量国有资产为引导、带动大量民营资本投资国家重点支持的基础设施建设的先河。[1]笔者的家乡在泉州,所以对刺桐大桥给家乡带来的重大经济效益关注较多。11月10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即wto),这使我国经济的发展逐渐与国际接轨,但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仍然相当薄弱,尤其是当前我国正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开发利用西部丰富的自然资源必然要进行各项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bot投资方式将扮演重要的角色。鉴于bot是一种效应很好的投资方式,笔者认为目前我国急需通过bot方式引进外国资本,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增长。有鉴于此,以下笔者拟对bot的主要法律问题作一肤浅论述。

二、bot的内涵界定与法律特征简述。

bot投资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同以往其它融资方式相比,有其自身的法律特点:

第一,法律性质的特殊性。主要是指bot特许协议的特殊性质(留待下文论述)。

第二,主体的特殊性。bot合同主体,一方是东道国政府,另一方为私人投资者或企业,大多数为外资企业。政府既是一个与外商地位平等的合作伙伴,又是一个政府特许权利先行获得者、承受者和具体实施的监督者,即其具有双重身份。

第三,投资客体的特殊性。作为bot投资项目的标的——东道国的基础设施,如桥梁、电厂、高速公路等,不同于其他的投资项目,建设的又都是公益事业,东道国对其拥有绝对的建设权,私营企业则通过许可取得其专营权。又因其涉及到本国使用者的利益,国家必须权衡本国的国情和投资者利益两个方面,对其行使价格决定权以及相应的管理监督权。

第四,法律关系的复杂性。bot投资方式作为国际经济合作的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其内容涉及到投资、融资、建设、经营、转让等一系列活动,当事人或参与人包括东道国政府、项目主办人、项目公司、项目贷款人、项目原材料供应商、融资担保人、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公司以及其它可能的参与人。因此bot投资方式形成了由众多当事人或参与人组成的多样复杂的法律关系。[4]bot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复杂的合同安排,它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无一不是通过合同确立的。这些合同包括特许协议、贷款协议、建设合同、经营管理合同、回购协议以及股东协议等。

bot的以上特征把它与一般的合资、合作项目及工程承包区别开来。

三、bot投资方式中的主要法律问题分析。

关于bot投资方式中的主要法律问题,理论界已对其有了相当深入和宽泛的讨论。以下笔者选取bot投资方式中几个有争议且比较重要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加深对bot的了解。

(一)bot特许协议的性质问题。

特许协议是指bot运作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特许私人投资者进行bot项目建设和经营的协议,其不同于政府对建设和经营该项目给予必要的批准和同意[5]。特许协议是bot方式赖以运行的基础,随后的贷款、工程承包、经营管理、担保等诸多合同均以此协议为依据,因此,从合同法的意义上说,特许协议是bot法律关系的主合同,其他合同均为从合同。bot特许协议被誉为“bot项目合同安排中的基石”。

除bot特许协议外,基于这一协议上的其他合同都是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可以通过有关的民商事法律规范予以调整。而对于bo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争议则较大。有关bo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可以得出不同的定性。其争论主要存在于两方面:第一,bot特许协议是国际契约还是国内契约(其中一方为外商投资者的情况下);第二,假如是国内契约,该契约是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

1,bot特许协议属于国内法契约。

bo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有分歧:有人认为特许协议应属国内法契约,有人认为特许协议是国际性协议,也有人认为特许协议属于“准国际协议”,还有人认为特许协议是“跨国契约”等[6]。争论的焦点在于:特许协议是国内法契约还是国际协议。

笔者认为特许协议是国内法契约。特许协议是根据东道国的立法确定其权利义务关系,并经东道国政府依法定程序审批而成立。协议的一方为东道国政府,另一方为外国私人投资者,并非两个国际法主体。而持国际协议者认为主权国家与外国投资者签订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国家就已默认另一方外国公司上升到主权国家的地位。[7]我们知道,任何一种法律关系的主体都由法律确定,而不是由缔约一方赋予;任何一种法律关系的主体都有其本身的法定要素,而不能由任何一方赋予或默认。[8]因此,bot特许协议不是国际法主体间订立的协议,不属国际协议,不受国际法支配。

2,bot特许协议是经济合同。

划的一种方式,因此称之为“行政合同”,并通过行政法院的判例,发展了一整套关于行政合同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9]在国内,有人认为它是民事合同[10],有人认为它是类似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行政合同[11]。

笔者认为,bot特许协议是经济合同。在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民事合同(广义上包括商事合同)、行政合同及经济合同做一区分。首先应当明确的一点是,这三种合同是分别属于民商法、行政法和经济法的调整范围。[12]具体言之,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意,那些为了明确上下级责任或将公权力具体化的合同,不属于民事合同[13];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和履行行政职能而与相对人经过协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14],其所侧重的是行政组织及其权利设置、行使、制约和监督;至于经济合同,此处其具有特定的含义,笔者认为其是指由经济法调整的、国家在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与相对人经过协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其包括三种具体的法律关系,即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及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15],“国家调节及参与”是其主要特征。经济合同所侧重的是有国家一方主体参与的、与国家整体经济运行有关的内容。从前面对bot投资方式法律特征的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bot特许协议的主体——政府具有双重身份,其既是一个与外商地位平等的合作伙伴,又是一个政府特许权利先行获得者、承受者和具体实施的监督者,政府运用bot特许协议是为了满足社会对公用事业的需求,而且,政府还可以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单方面变更和中止合同,体现了“国家意志”和“经济”二者的统一。因此不难看出bot不同于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它具有经济合同的一般特征。

(二)bot的法律保证问题。

第一,国家主权豁免问题。在bot项目运作中,如果东道国政府违约,又不放弃主权豁免,会由于不能对其起诉而导致项目承办公司诸合同项下的权利不能享有。对这一问题的国际惯例是要求签约的政府就合同中的一切事项放弃司法豁免权,从而成为bot运作中与其他当事人平等的法律主体。事实上,政府在bot合同具有双重身份(如前所述),政府可以公益需要对项目进行征收或采取某些限制措施,而这对投资者是不利的。一般都在特许协议中订立相关的补偿条款,以弥补投资者的损失;同时也要求因投资者的不当行为造成的'政府损失由投资者对政府进行补偿。

第二,给予bot项目公司政策及法律上的优惠。以bot方式进行的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收慢、投资者对项目不能带走或实施法律强制保障措施,相比于有投入有产出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承担的风险更大。所以应以法律的形式把对bot投资者的优惠政策确定下来,以消除投资者的顾虑。但不能单纯依靠诸如税收优惠这样的手段来引导bot的发展,因为这种以牺牲国家利益来吸收外资的行为不是长久之计,而且外商更注重的是东道国投资环境是否完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法律环境,包括有关bot法律的制定及实施。

(三)bot项目公司的经营权与政府的所有权问题。

首先,可以从bot的具体内涵解析。根据世界银行《1994年世界发展报告》定义,具体的bot投资方式主要包括三种方式:一是bot;二是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意为建设—拥有—经营—转让;三是boo(build-own-operate),意为建设—拥有—经营。现在国际上的bot投资方式是指第一种,它与后两种方式的主要区别是项目公司只拥有基础设施经营权,而无所有权。

其次,从权利转移看。政府通过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专营权),转移基础设施的经营权,项目公司则在一定期限后将其转交给当地政府。所有权自始至终由政府掌握。

(四)bot投资方式引起的有关争议是适用国内法、国际法,还是采用意思自治原则问题。

关于bot投资方式引起的争议,发达国家主张采用意思自治原则或适用国际法,其主要理由是bot方式为合同行为以及发展中国家法制不健全,若适用东道国法律,会导致不公平、不公正。发展中国家则认为,由于bot投资方式涉及的项目均为东道国的基础设施,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并且是在特许协议下进行经营的,因此应适用东道国的法律。

笔者认为,bot投资方式中涉及两类重要合同,即辅助性合同和bot特许协议(已如前述)。所以对该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因辅助性合同引起的争议可以依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来适用法律;至于bot特许协议,如前所述,bot特许协议属于国内法契约,加上其所具有的特殊标的,则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原则上适用东道国法律,虽然如此,这一实践与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仍然有着密切联系。

出一部完善的、能够对bot投资实践起积极指导作用的bot法律或法规。

主要参考书目:

1,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3月版。

2,余劲松主编:《国际投资法》,法律出版社10月版。

3,史际春、邓峰主编:《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1月版。

4,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月修订第三版。

[1]参见《应用“bot”投资模式建设泉州刺桐大桥的探索》,《中国工商》,期。笔者较关注家乡的建设,对于bot这种新型的投资方式也颇感兴趣。

[2]徐兆宏:《bot投资方式的主要法律问题分析》,载《财经研究》19第2期(总第195期),第42页。

[3]参见谭秀环:《bot方式的法律探讨》,载《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第4期;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年3月版,第222页。

[4]徐兆宏:《bot投资方式的主要法律问题分析》,载《财经研究》年第2期(总第195期),p43。

[5]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224页。

[6]参见余劲松主编:《国际投资法》,法律出版社1910月版,第147—148页。

[7]谭秀环:《bot方式的法律探讨》,载《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4期(总第91期),第7页。

[8]同[6]。

[9]同[7],第8页。

[10]王海波:《bot方式法律性质分析——兼谈我国的立法对策》,载《杭州大学学报》1998年。

[11]孙潮,沈伟:《bot投资方式在我国的适用冲突及其法律分析》,载《中国法学》年第1期。

[12]“经济法”是一门新兴的法律部门,关于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关系,可参看史际春、邓峰主编:《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第139—143页。这有助于对“经济合同”的理解。

[13]参见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修订第三版,第644页。

[14]方世荣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8月版,第156页。

[15]史际春、邓峰主编:《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第30页。

[16]参见李运霁:《bot投资方式的法律问题及立法实践国际比较》,载《广西经贸》2001年6月(总第208期),第37页。

[17]龚晓春、王鸿波:《试析bot投资方式的法律特征》,载《投资研究》1997年第1期。

[18]肖健明:《bot投资方式法律问题探析》,载《财经理论与实践》11月,第102期(第20卷)。

[19]杨志祥、王承志:《bot投资方式法律问题探析》,载《鄂州大学学报》207月,第9卷,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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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和物业管理服务的市场化,物业管理纠纷也日渐增多。

由于我国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因而给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物业管理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本文仅针对物业管理纠纷经常涉及的、当前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尚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属性、物业服务收费等几个主要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认为业主委员会是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组织,物业服务合同属于信托合同,应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物业管理费收取及管理权的归属,并加大对物业管理收费的监管力度。

[关键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收费。

所谓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管理在我国作为一个新兴的服务行业,伴随城镇居民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和房地产市场的高速发展,已经基本形成了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和社会化服务的运行机制。

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业,6月国务院制定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

随着《物权法》的实施,国务院于8月又做出了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在某些方面进一步完善了《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

由于我国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很快,物业管理又很具体和复杂,而相关法律法规的某些条文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对某些问题的规定不明确,这就导致涉及物业管理方面的纠纷和诉讼呈继续上升的趋势,物业管理现状成为公众批评和责难的焦点之一。

本文拟就物业管理纠纷经常涉及的、当前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尚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几个主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一、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它由业主代表组成,得到全体业主经过法定程序的授权,代表全体业主行使各项权益,并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活动。

业主委员会作为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在物业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物业管理条例》虽首次将“业主委员会”在行政法规中做出规定,但该条例主要是从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内部关系上来界定业主委员会的性质,至于在对外的法律关系中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如何,它是否为法人机构、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等问题,该条例都未做出明确的规定。

对于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问题,从国外立法来看,各国规定不一。

如德国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团体;法国规定为有法人资格的团体,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全体业主为民事及诉讼上的一切行为;美国虽在法律上不承认其有法人资格,但有关物业管理的判例承认其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在我国,对此问题不仅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并且理论界、法学界争议较大。

在司法实践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各地法院做法不一。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物业管理的自治组织,其职责内容主要是为了全体业主的利益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协调业主之间的关系,它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的机会较少,因此没有将它设立为法人的必要。

但是,基于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充当的角色及所起的作用,应当在相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赋予它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可作为原告或被告参加诉讼。

这不仅有利于有效预防和及时解决物业管理纠纷,而且也能从我国有关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中找到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这表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业主委员会不是公民、法人,但它能否属于“其他组织”?关于“其他组织”,我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的规定,详细列举了属于《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其他组织”的八种具体情形,并在第九项规定了一个开放性条款“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即“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业主委员会就属于这一类组织,它应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理由如下。

首先,业主委员会是合法成立的组织。

建设部20制定的《业主大会规程》第五条规定: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筹备工作之一确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第22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及业主委员会名单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实践中,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投票选举确定,并经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批复后成立的。

这些法律上的规定和实践中的做法充分说明,业主委员会是在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全体业主选举,并得到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成立的合法组织。

其次,业主委员会有一定的组织机构。

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其成员由业主代表担任,所在地的社区主任或副主任亦兼任成员。

业主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章程,业主委员会就是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业主委员会章程来履行职责的。

最后,业主委员会有一定的财产。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得到全体业主授权,代表全体业主行使各项权利。

鉴于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及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责,应在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赋予业主委员会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这既有利于业主委员会大胆地开展工作,从而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也有利于全体业主对自身利益的维护,且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活动也将起着促进和监督作用。

二、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性质问题。

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依法订立的,以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业主支付管理费用为内容的,规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显然,这一条仅对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做出了规定,但对其性质没有明确界定。

理论界对此问题也存在不少分歧。

有人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委托合同,也有人认为是服务合同或承包管理合同,还有人认为是无名、混合合同。

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不同。

笔者认为,物业服务合同应为信托合同,并且它还具有一般信托合同所不具有的特征。

我国《信托法》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概括起来,信托合同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点:一是合同是基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才订立的。

二是委托人移转财产权给受托人。

三是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管理或处分行为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这一点是信托合同与委托合同的主要区别所在。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只能以委托人名义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也由委托人承担。

四是具有特定的受益人或者特定目的。

物业服务合同完全符合信托合同的主要特征。

首先,物业服务合同是在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能力及管理水平充分信任的基础上签订的。

业主通过业主大会自行选聘自己满意的物业服务企业,并由业主委员会与之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其次,业主移转物业共有财产权给物业服务企业。

为了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占有业主的共有财产,业主与其共有财产权基本分离,单个业主不能以其享有物业共有权而排斥物业服务企业对它的管理。

再次,物业服务企业按业主大会的意志,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业主的名义进行管理,并自行承担物业管理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这表现为物业服务企业以自己的名义自主决定聘用何人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自行承担履行职责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第四,物业服务合同存在特定的受益人即全体业主。

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对物业专业化的管理和维护,以实现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从以上四点分析可以认定物业服务合同属信托合同而非委托合同。

至于认为物业服务合同属服务合同或承包管理合同,或无名、混合合同的观点也是值得商榷的。

理由如下:第一,所谓服务合同是指一方以其劳务、技术、知识等为他人提供服务的`合同。

从形式上看,物业服务合同属服务合同,但服务合同的外延较广,不能准确反映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移转物业共有财产权的个性特点。

将物业服务合同抽象地、笼统地认定为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具体,难以预防和解决纠纷。

第二,虽然物业服务合同与承包管理合同都是由一方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但承包管理合同的承包方要支付发包方的承包金,以作为占有发包方财产的对价,而物业服务合同则是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管理费用,两者的区别显而易见。

第三,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法律对有关合同已有规定的情况下,应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合同的性质。

综上所述,物业服务合同应属信托合同,并且具有一般信托合同所不具有的特征。

一般信托合同往往只涉及对某物或某事项的管理,而物业服务合同不仅涉及对业主所有的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共有设施设备等物的管理,而且还涉及对业主群居生活关系的管理,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由此可见,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比较复杂、特殊的信托合同。

三、物业服务收费问题。

物业服务收费是物业服务企业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良好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是每位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但由于我国有关物业服务收费制度的不完善,业主拒交或延交物业管理费成了如今物业管理中的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物业服务企业由此与业主发生的纠纷时有发生。

这不仅影响了物业服务企业的正常经营,而且导致物业服务质量下降,最终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

这种状况又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部分业主拒付或延付物业管理费的心理,从而造成一种恶性循环。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解决这一类纠纷,应从以下几方面健全物业服务收费制度。

第一,应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因此,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相关法律规定,制订本地区物业管理收费具体实施办法,完善物业收费价格形成机制,其规定要做到详细、明确、具体。

要将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同服务水平和档次挂钩,把按房屋性质收费改为按不同的服务等级收费,以体现按质论价。

第二,应调整物业管理费收取及管理权的归属。

关于物业管理费收取和管理权的归属,《物业管理条例》没有明确规定。

我国各地立法均规定物业管理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并进行独立管理和核算。

在我国物业管理收费制度不完善、业主又缺乏一定的监督能力的情况下,这种规定为物业服务企业侵犯业主的权益埋下了隐患。

如有些物业服务企业出于某种目的,对个别或少数业主送、免物业管理费,其结果可能造成物业服务企业降低服务质量或把这部分经济损失转嫁到其他业主身上。

这种规定也为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不信任,甚至导致个别或少数业主拖欠管理费提供了可能。

物业管理费本是全体业主交付的用于物业管理的资金,其所有权本应属于全体业主。

其收取权及管理权归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出的,由业主代表组成的,代表全体业主行使各项权益的业主委员会享有比较合理。

[6]业主委员会应设立自己的专用账号,实行独立会计核算,物业服务企业每发生一笔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费用,需经业主委员会审核,然后方可从业主委员会账户中支出。

这种做法能够使业主有效监控管理费用的支出。

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权和管理权归业主委员会享有,既有利于维护全体业主的权益,也有利于保障物业服务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三,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收费的监管。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物业管理收费项目及其公示要求。

规定收费项目有车辆保管费、综合服务费(物业服务费)、物业维修养护费、特约服务费及代理收费共五项规定。

规定这些收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经过物价部门审查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虽有以上明文规定,但由于法规对不履行以上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财务公开透明的公示制度往往流于形式。

另外,相关法规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多收费、少服务等行为应当怎样处罚也缺乏具体规定,导致有些物业服务企业因经济利益驱动,损害业主合法权益。

[7]因此,在立法上应进一步完善对物业管理收费的规定,在实践中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大对物业管理收费的监管力度。

随着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的蓬勃发展,物业管理纠纷出现了许多新的类型及特点,涉及的法律问题也不断增多。

进一步完善全国性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健全地方物业管理规章,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解决不断攀升的物业管理纠纷已成为当务之急。

这需要不断去研究、探索,不仅要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而且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物业管理经验,以更好地推动我国现代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周珂.物业管理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

[2]胡志勇.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探讨[j].法学杂志,,(3).

[3]肖江平.物业服务市场的自然垄断及其规制思路[j].法商研究,,(2).

[4]许步国.对我国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与法律效力问题探讨[j].前沿,2006,(6).

[5]许步国,高榕.对我国物业管理立法若干问题探讨[j].云南大学学报,2006,(19).

[6]王丽,王歆.业主自治机构法律地位分析[j].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6).

[7]路斐.评《物权法》“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j].民商法学(人大复印报刊资料),2008,(4).

试论语文课堂活动问题相关论文

经常有教师抱怨课堂上学生不灵活,反应不积极,气氛沉闷,犹如一潭死水,“清风吹不起半点漪沦”。难道课堂气氛不尽如人意,仅仅是由于学生的不灵活,不配合吗?教师自身就没有可以改进的地方吗?笔者认为可以试着从课堂提问人手,通过设计有效问题,“问”出一潭活水来。

一、设计问题时切口要小。

小的切入口可以切合学生的水平,让大部分学生能够把握,能够跳一跳够得到,从而调动学牛的积极性。相反,对于一些切人口很大的提问,学生根本无从下手,无从考虑,最终丧失兴趣,放弃思考,导致课堂气氛沉闷。最后教师或是粗暴打断学生的回答,挫伤学生的积极性,使得课堂气氛不尽如人意;或是彻底丧失对课堂的驾驭权,导致预设与生成完全背离,产生比课堂气氛沉闷更加严重的后果。小的切入口可以规范学生的思路,不会让学生的思维随便发散,以致大幅度偏离教师对课堂的预设。

比如有老师在讲授《济南的冬天》一文时,为了达到鉴赏语言的目的,设计了下面两个问题。

1.这篇文章的语言很美,请你说说美在哪里。

2.请你从文章中找一些优美的句子,具体地谈一谈。

首先谈第一个问题,这个问题不但大而空,而且本身就存在问题。什么是所谓的语言很美?它的评价标准是什么?美学家、文学评论家、批评家至今都为此争吵不休,没有定论,估计教师本人对此也是模模糊糊,那么又如何指望初一的学生去理解这样的问题?既然问题都无法理解,又怎么可能去回答呢?对于第二个问题,同样面临判断语言美标准的问题,但相对第一个问题而言稍微好一些,能够稍稍落到实处,学生知道去文中找句子,从具体的句子谈,但是依然显得大,显得空。第一,从整篇文章找,文本容量过大,很难预设和驾驭学生的回答,而且这样得到的信息往往缺乏内在的顺序和层次性,教师被学生牵制住的讲授也因此会显得杂乱无章。第二,语言鉴赏的角度很多,可以从修辞、炼字、写作手法等多方面谈,每个角度又包含很多小方面,小方面里还有很多点,大方面套小方面,小方面再套点,角度如此之多,学生回答必然毫无章法,混乱不堪。

二、设计问题时切口要准。

条条大道通罗马,从一点到另一点有无数条路线可以选择。但是好的路线,既可以欣赏沿途的美丽风景,而且还一路轻松,激起旅游的乐趣以及再次旅行的愿望。糟糕的路线则恰恰相反,一路泥泞,伤痕累累,完全破坏了旅行者对于旅行的美好幻想,最终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再也不想出去游玩。对问题的思考也如一次旅行,教师的提问就是在给学生指出一条旅游的线路,精确的切人口将问题化难为易,化繁为简,学生能够比较轻松地获得答案,从而在课堂上给老师以积极的配合,同时学生也因此获得成就感和满足感,激发他们再次探索发现的兴趣。

比如《诺曼底号遇难记》一文中可讲的很多,()场面描写、修辞运用、对话描写、思想内涵等等,而从分析哈尔威船长的形象切入则可以很轻松地将这些方面串起,直指文章关键,激发学生兴趣。

三、设计问题时层次性要强。

如果说前面两点是从单个问题来谈问题设置的有效性,那么层次性就是着眼于整个课堂的问题设计来谈的。所谓层次性,首先表现在问题与问题之间的相关度上,好的课堂提问应该是基本围绕一个或两个切人文章内核的关键问题设计若干个小问题,小问题之间相互关联,环环相扣,随着一个个小问题的解决,关键问题也水到渠成地得以解决。其次表现在问题深浅度的层次性上,有效的课堂提问应该具有一定的深浅变化,让教学做到一张一弛,张弛有度,让每个学生都能在课堂学习中得到锻炼,得到展示的机会。最后,还表现在提问角度的层次性上,教师可以从内容、结构、思想内涵等多角度提问。

还以《济南的冬天》一文为例,本文的关键是济南冬天的特点――温晴,问题设计即可以围绕此展开:济南冬天的特点是什么?作者是如何点出济南冬天特点的?文章围绕这个特点写了哪些景物?为什么选取这些景物?以第三节为例,作者运用了哪些修辞手法来表现这些景物的温晴?除了修辞手法,作者在炼字、句式、写作手法上还下了哪些工夫?如此提问,既重点明确、紧扣中心,又富有一定深浅度,且提问角度多变。

四、设计问题时要眼中有学生。

不同年龄的学生认知水平不同,不同的班级又各具特色,具体到某一个人,更是千差万别。学生的多样性,给教师预设问题增加了难度。经验丰富、善于教学的`老师在设计问题时会像高明的作家创作时设置“隐含读者”一样,眼前浮现“隐含学生”,时时和他们对话交流,自觉进行角色转化,主动站到学生角度思考问题,充分考虑其认知水平和思维习惯,从而把握好问题难度,选好切入口。

眼中有学生,可以更加相信学生,发动学生,依靠学生,让学生参与到问题的设计中来,让问题从学生中来,到学生中去。吴立岗教授在谈好课标准时指出:“教学过程要重视质疑,重视学生的特殊感受,以学定教,要抓住重点,简化环节。”温总理会见第五届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获奖代表时也说:“要实行启发式教育,把学生作为教学的中心,使学生在学习的整个过程中保持着主动性,主动地提出问题,主动地思考问题,主动去发现,主动去探索。”至于让学生的问题在方圆之内,不至于信马由缰离题千里,教师可以通过两个环节进行把控:一是学生自主设计问题前,根据教学的重难点适当规定问题的涉及范围、类型,提问的角度等等;二是学生自主设计问题后,引导学生对提出的问题进行筛选、归纳、提炼、整理,让学生的问题更好地服务于课堂教学。

笔者执教《鼎湖山听泉》一课时,课前先让学生联系文章内容,围绕课题“鼎湖山听泉”设计问题,课上对八个小组组内筛选后展示的16个问题按照文章内容、修辞手法、作者感情三类进行归纳,最后提炼整理,确定本课主要解决作者如何写泉、作者从泉声中获得了哪些感悟、写庆云寺是否偏题这3个问题。由于问题来自于学生,所以课堂上学生的参与度、积极性都非常高;由于学生的问题经过筛选整理,所以本课教学重难点突出,有效地避免了学生提问的零散;由于参与了对问题的筛选整理,所以学生的辨析、归纳问题的能力也得到了锻炼,有了明显提高。

总之,设计问题时选好选准切人口,注意问题间的层次性,时刻把学生放在眼中,尊重学生,发动学生,就能“问”出一潭活水来。

作者简介:江苏省扬州教育学院附属中学语文教师。

试论语文课堂活动问题相关论文

【论文摘要】新课程改革以后,语文课堂教学出现了形式多样的教学活动,通过长期观察与思考,笔者以为一些课堂活动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了细致深入的阐述。

【论文关键词】浅俗化形式化盲目性过分个性化不均衡性。

随着新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入,学生在课堂上的主体地位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语文课堂变活了,学生的活动多了,诸如讨论式、表演式、辩论式等等纷纷亮相语文课堂,但是学生课堂活动的效果如何,还存在哪些具体问题却常常被我们忽视。针对这个问题,我进行了长期的观察和思考,认为学生在课堂活动中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浅俗化。有些教师一味追求课堂气氛的活跃,而忽视了学生课堂活动的效果。这种现象在课堂问答活动中表现尤为明显。在课堂教学中问答式是一种最基本的教学方式,也是学生课堂活动的一种主要形式。学生的学习过程就是一个不断产生疑问并解开疑问的过程。如果没有问题学生就不会深入思考和自主探究,学习往往是被动的、消极的。可以这样说,课堂中问题设置的优劣决定一节课的成败!然而纵观我们当前课堂教学中的问题设计,表面化、浅层次化现象比比皆是。教师一问百应,课堂气氛煞是活跃,然而学生的思维并没有得到训练,对文本也只是浅层次的理解,并没有达到探究的目的。与课堂提问浅层次化伴生的是提问的高密度化,由于问题简单,学生思维没有障碍,课堂推进十分快,老师只有不断地提问,才能填充课堂内容,这样课堂由原来的“满堂灌”变为了“满堂问”。从表面看整堂课学生都在活动,都在积极地参与教学,但学生的心智并没有因这诸多的问题而得到开启,学生的好奇心和求知欲并没有因此而得到激发,问题成了活跃课堂气氛的添加剂。

二、形式化。课堂中的形式化主要指在课堂教学中活动设计不以解决某个实际问题为目的,而是为了体现某个教育理念或者为了活跃课堂气氛而设计的。如课堂辩论,设计这一活动的意义本是为解决某个带有争议性的问题的,让学生在一种积极探究的心理氛围中去学习课文。但在实际运用中,大多被形式化了,一些没有辩论价值的的问题也被教师拿到课堂上让学生辩论。如上了《驿路梨花》一文就让学生辩论“雷锋精神有无必要传递”。同样是教学《驿路梨花》,有教师曾组织学生围绕“大学生粪坑救老农值不值”的话题进行辩论,表面上是从课文颂扬的雷锋精神延伸到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其实学生的发言却与课文毫不相干,可以说是貌合神离。还如课堂讨论,我们看到的情况是:不论课文是何种体裁,都组织学生分组讨论,而对比较重要的文体要求、语言的学习、文章独具特色的内容却不去涉及。课后,如果从语言表达的角度去检测学生学习的情况,恐怕连课文中的生字词都不会读写,更不要说对词语的解释,对句子深层含义的理解了。更有甚者,讨论的话题远离学生生活,甚至有些论题“高深莫测”。这样的互动讨论名为讨论,实为浪费时间。

三、盲目性。课堂教学总会有一定的教学目标,课堂活动应是为达到这个目标而开展的。但在实际教学中,学生的活动呈现盲目化的现象,也就是说学生对活动的目的不明确。有些老师在课堂问答中提问大而不当,不够具体明确,学生听后“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不知从何入手,不知如何思考,更不知如何回答。如上《变色龙》,老师问“课文中哪一句话最重要?”上《荷塘月色》,老师问“课文的感情基调是什么?”这样笼统抽象缺乏明确目标的问题只会让学生越听越糊涂。在一些课堂表演活动中,教师让学生表演文中某一人物形象或某一情节,但并不告诉学生要从中体悟什么,只把表演当作活跃课堂气氛的一种手段。如上《驿路梨花》,让学生表演小姑娘的欢快;上《陌上桑》,让学生表演看到罗敷时的神情;上《狼》,让学生表演狼的“目似瞑,意暇甚”。这样的表演我们看不出其意图,看到的只是一幅幅滑稽可笑的.模样,听到的只是学生阵阵哄笑声。还如课堂阅读,只要求学生读课文,但不给学生明确的阅读目标,学生凭感觉自由阅读,阅读的低效化也就成了必然。

四、过分个性化。新课程倡导学生阅读的个性化,而课堂学生评说式活动就能够很好体现这个理念。课堂中学生对课文进行评说不但可以加深学生对课文的理解,还可以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因而成为课堂常用的一种学生活动方式。但目前语文课堂中的评说活动存在过分个性化的倾向。所谓过分个性化就是学生的评说不是充分依据课文内容,不是考虑文章作者所处的时代及一贯思想,而是以个人的臆测对课文内容进行评价。如有学生学了陶渊明的《归去来兮辞》,说陶渊明辞官是嫌官小,文中厌恶官场之语是吃不上葡萄说葡萄酸;学了《愚公移山》就说愚公太愚,移山哪比得上搬家,而且还说挖山破坏环境等等。无知者无畏,学生由于知识和个人经历的缘故对课文做出信口开河的评说倒还可以理解,但让人难以忍受的是教师对这种不得要领,严重偏离文本内容的所谓个性化评说仍然保持笑脸,以“你说得很好”、“你的见解也不无道理”、“这是一家之言”、“敢于讲真话比回答正确更重要”等溢美之辞回应,这种“隆重”的夸奖,名义上是进行赏识教育,鼓励创新,可实际上是缺乏原则的表扬,是回避问题实质的做法。

五、不均衡性。学生课堂活动不均衡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学生活动方式不均衡,一是学生活动面不均衡。有的老师在短短的一节课里,安排过多的活动方式,一会儿讨论,一会儿表演,一会儿又欣赏多媒体,把课堂搞成了一个喧闹的“集市”。教学手段的频繁变化,视听画面的过于繁杂,学生活动的交错出现,不仅使整个课堂教学气氛显得有点乱,关键是让学生失去了安静的思考空间,对这节课的教学重点和难点就很难把握了。有的老师又走向另一个极端,一节课学生活动只有一种方式,学生常在单调的课堂活动中昏昏欲睡,有的学生甚至是“人在曹营心在汉”。学生活动面的不均衡主要体现在一些优秀学生或者一些性格外向学生“垄断”课堂话语权,无论是小组讨论还师生互动,他们占用的时间常常是其他学生的好几倍,而那些学习较差或性格内向、自卑的学生常常被“边缘化”,成为了课堂教学“被遗忘的角落”。这种只有少数学生参与的课堂活动是低效的。

学生是课堂的主体,教师不但要让他们在课堂这个舞台上充分表演,而且还要保证表演富有成效,切不可为了追求表面的热闹而失去了课堂教学的实质,以致迷失自己,贻害学生。

试论语文课堂活动问题相关论文

摘要:创新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因此作为基础教育的语文学科,应该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本文结合教学实践经验,就怎样在语文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作了探索,对课堂的具体流程进行了简单的阐述。

关键词:小学语文;创新教学。

小学语文教学不仅仅是简单文字知识的传授,也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因此,语文教学不仅仅给学生带来知识熏陶,而且要重视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真正的语文教育要重视学生的语文素养和能力的培养,抒发自己的人文情怀,表达自己的感情。

1小学语文的教学现状。

目前小学教学依然是最基本的教学内容,教师按照语文教学大纲进行千篇一律的教学,课堂沉闷,学生学习兴趣不高,更别说要提高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而且在应试教育的大环境下,教师往往碍于面子,特别看重个人与个人,班级与班级之间的成绩的比较,导致学生的作业增多,压力增大,心理出现种种问题,出现了厌学的情绪。虽然这种教学方法可以短时间提高学生的成绩,可是就教育全局来看,不利于学生长期的发展和进步。学生失去了对语文知识的学习兴趣,也不利于教师专业化发展。学生在课堂上的教学为了应付考试,这种语文教育现状的出现,不得不让我们要积极的反思教学,开拓思路,重新燃起语文教学的热情。

2小学语文创新教学实践案例。

2.1在画中学人教版低年级的教材,活泼生动,适合低年级学生的阅读和发展。如果教师不局限于课本自身的内容,而是拓展内容。将学习变成有趣的事,给学生能够展示自己的平台。不仅能提高课堂的教学效果,也能够增强学生的学习体验,在学习中潜移默化的提高了自身的语文素养,想必我们语文的教学会大大的提高。例如,在教学《荷叶圆圆》这节课时,首先教师将本文中所涉及到的事物让学生先画出来,比如主角荷叶,然后是鱼、蜻蜓、青蛙、小水珠。然后可以在教师的阅读中,将鱼等事物与荷叶联系起来,感受文章的韵味。当然,如果在学习之前,请家长带领学生去实际生活中去看荷叶,会让学生在脑海中对荷叶有个形象的感知,那教学效果会更好。通过课下学生的体验,学生在脑海里会形成荷叶的整体形象,从而会发现夏天的美好,从而升华了文章的主题,热爱自然,保护自然的环保意识,达到了教学的最初目的。

2.2在情景中学在小学一年级下学期,在讲授《静夜思》这首古诗的时候,学生第一次学习到古诗。当然,学生对于古诗并不陌生,因为在幼儿园期间,学生都在老师的带领下学习了一些古诗,但是,绝大数学生只是囫囵吞枣,不懂古诗所要表达的情感,仅仅局限于会背的条件下。如果教师像往常一样,对古诗进行一次又一次的反复阅读,解释相关字、词的含义,学生通过教师的讲解,懂得了古诗的整体意思,却感悟不到作者的内心感情,这无疑是教师教学上的失败。为了让学生有个很好的感悟,教师应该创设一定的教学情景。在课堂开始的时候,笔者在网络找到一些思乡的视频,然后通过沙画的形式给表现出来,学生在结束观看的时候,笔者总结出这沙画作品表达了作者的思想之情,古代人是怎样表达思想感情的呢?请看下面的视频并跟随朗诵《静夜思》。然后教师就讲解在表达方面,现代的沙画艺术是给观者视觉上的享受,创造了思乡的意境,而古诗短小精悍,则给读者意境上的构建,给读者刻画了李白当时的思想的情景。两者都表达了思乡之情。为了拓展学生的知识体系,笔者找了一些古人思乡的诗句,让学生在课堂上朗读,尽管对于小学一年级的学生可能在词汇量上可能会出现点困难。但是在字典和教师的帮助下,学生很快就熟练地朗读了相关的语句,这提升了学生的语文的理解能力。

2.3在演中学小学生表现能力强,对于活动的参与积极性高。在教学《丑小鸭》这节课的时候,为了让学生更好地理解课文,加深印象,教师应该给学生一个展现自己的机会,让学生以小组为单位,进行表演。刚开始的时候,学生仅仅是分角色朗读课文,表现平平。后来,由于家长的从旁协助,学生朗读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后来,笔者向大家提议,可以用表演的方式表达课文主要内容。有的小组表现特别好,能够大体上表演出了课文的内容。有的小组尽管有的学生记不住台词,但是最终还是坚持表演。学生通过表演能够展现鸭妈妈慈祥、丑小鸭的坚强、鸭哥哥、姐姐的盛气凌人。学生们的表演绘声绘色,从而表达了本文的主题思想,对人性的尊重,对挫折的抗争,对美好的追求,对人生的感悟。

2.4在说中学语文要重视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教师应该重视这方面能力的培养。为了让课堂动起来,教师应该多鼓励学生,让学生能够主动的积极发言。例如,在六年级的时候,因为学生有了一定的语文基础,知识的储备量也丰富起来,教师应该让学生表现自我、展示自我。为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笔者要求每节课前十分钟里,按照学号的顺序,逐个上来演说。刚开始很多学生不懂得演说的形式,笔者鼓励学生多看《我是演说家》这样子的节目,可以谈谈自己的理想,可以谈谈发生在自己身边有趣的事,可以讲讲先进科技的发展、可以讲讲对社会热点的评价。学生从刚开始的吞吞吐吐,到后来的娓娓道来,克服了困难,展示了自身的优点,提高了语文写作和表达能力。

2.5在读中学《语文课程标准》中指出:阅读是搜集处理信息、认识世界、发展思维、获得审美体验的重要途径。因此阅读能力的培养十分的重要。在对课文的讲解过程中,要重视给学生提供思考问题,让学生有线索地感知课文的主要内容。例如,在教学《田忌赛马》这节课的时候,教师要在黑板上给与一定的提示内容,让学生能够自读并理解课文:为什么在第一轮比赛田忌输了,在第二、三轮避三又赢了?本文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你读了本节课有什么领悟?学生根据问题思考了课文,既抓住了中心思想,又懂得田忌赢得比赛主要靠决策正确。在教学《小壁虎借尾巴》这课的时候,教师同样采取了问题的方式引导学生阅读,比如围绕关键词“借”提问,小壁虎向谁借尾巴了?借到了吗?为什么?在教学《爱迪生救妈妈》这课的时候,教师以问题为线索,向学生提问:妈妈遇到什么情况了?爱迪生如何救妈妈的?结果怎么样?通过这些问题的提问,潜移默化地将本文线索给学生梳理,学生通过梳理相关问题,读了文章,学生能够为小爱迪生的聪明和智慧赞叹,同时也看到了科学就在我们身边,只要肯动脑筋,善于观察生活,一定会有所收获。通过问题启发阅读,能够让学生把握课文的整体方向。让学生真正的学会阅读,提升语文的素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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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纪国庆.新课改下小学语文写作教学方法初探[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13.

[4]江阿妹.小学语文教学创新初探[j].华章,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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