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专业14篇)

时间:2023-12-01 07:09:53 作者:紫薇儿

一个成功的实施方案应当能够有效地利用现有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实施方案的参考资料可以让我们更快速地制定出合适的实施方案。

行政执法责任制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规范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水平,根据行政执法工作总体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为主要依据,通过界定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范围,明确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制约机制,将全办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不断树立公正严明的执法形象、廉洁勤政的干部形象、优质高效的机关形象,为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1、建立明确的执法目标。各直属单位都有明确的执法目标。确保责任到岗到人。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对自己执法活动负责;各直属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执法活动负责;分管领导对分管单位的执法活动负责;办主要领导对全办执法活动负责。

2、建立规范的行政执法活动。全办各项执法活动不仅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依据,而且有比较完善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度作保证。

3、建立配套的监督机制。有严格的执法监督制度、健全的执法监督队伍和赏罚严明的奖惩措施。

治环境。

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对象为办领导、直属单位负责人以及机关一般工作人员。

(一)办主任为本办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全办的执法活动承担责任,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执法活动承担责任。办领导的职责是:

2、根据职责权限,履行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责任;

3、依照职责权限分工,审批和签发各类行政管理文件;

(二)各直属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和自己办理的行政执法事务负责。其职责是:

1、以身作则,带头履行行政执法责任,承担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中的领导责任;

3、及时监督、检查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避免。

发生执法过错;

4、向办领导提出行政执法建议,准确实施有关执法工作部署。

(三)一般工作人员对自己办理的行政执法事务负责。其职责是:

1、根据岗位分工,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执法责任。

2、对职责范围内的有关行政执法问题。深入调查,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各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是落实错案追究责任制度的重点,岗位执法人员是落实错案追究责任制度的基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要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充分调动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执法水平。

四、主要措施。

(二)加强培训。提高执法岗位人员素质。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岗位人员的培训。凡新上岗或换岗的执法人员都必须参加上级有关部门或本单位组织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执法。对考核不合格经继续培训后仍不合格者,要取消其执法资格,并调整工作岗位。

(三)强化内外部执法监督。把落实责任制的情况列入机关。

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自觉把海洋与渔业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纳入社会以及公众舆论的监督之下,通过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和设立举报电话、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一条为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明确区教委各行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定本制度。

1、明确区教委各副主任、各科室行政执法范围及职责。2、对以区教委名义实施的行政许可及其他确定行政管理相对人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

3、签发或授权签发各类行政许可文件。

4、对违法教育行为批准立案查处。

5、主持或授权主持行政复议、审查并签发行政复议决定,参加或授权参加被申请行政复议和被起诉行政诉讼。

6、审查、签发行政处罚决定。

7、审批结案。

8、对本人就有关行政执法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行政责任。

9、副主任在主任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责任。

第三条教委办公室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宣传有关行政执法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并配合有关职能科室对其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2、协助区教委教育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监督行政执法计划的实施,协调行政执法工作,组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3、协助教委教育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织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并提出奖惩建议。

4、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5、协助组织培训行政执法人员。

6、承担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人事计财科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贯彻落实有关人事工作的法律法规。

2、负责对人事工作规划和计划的管理,并组织实施。

3、负责全县教师的调配、培训工作,对不符合《教师法》规定任职条件的教师及时给予调整。

4、制定和完善全县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和考核奖励制度;管理指导全区中学以下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以及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指导、监督学校定期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5、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科受理教师工作中的违纪案件和投诉,并依据《教师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6、负责指导学校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的改革。

7、组织落实有关计财的政策、法律、法规。

8、依法编制和组织实施各级各类教育事业计划。

9、依法筹集和核拨每年的教育经费,确保生均教育经费,生均公用经费和教师工资的逐步增长。

10、依法制订和规范教育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负责检查、监督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11、依法制订、调整教育收费标准,负责学校执行收费标准的检查和监督。

12、负责管理和指导校舍建设、校舍管理,督促检查全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

13、负责对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校办产业、基建和维修工程中财经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

14、执行上级交办的其他事宜,并在委托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五条纪检监察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1、组织教育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2、负责立案案件的初审,所有案件的结案审查。3、受主任委托、承担应诉、申诉及行政复议的答辩工作。

4、管理执法文书、案件档案。

5、负责对在职或离任校长经济责任审计。

6、承办有关的投诉、举报。

7、承担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1、宣传贯彻《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

2、负责全县基础教育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

3、负责指导普通中小学贯彻教育方针和执行教育计划。

4、负责全县普通中小学的学籍管理工作。

5、负责全县民办幼儿园的审批及管理。

6、配合纪检监察科受理教育教学领域违反教育法规的案件和投诉举报。

7、组织落实有关成人教育、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

8、依法行使成职教育工作规划和计划的管理权,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地方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

9、参与成人高校、成人中专学校的设置、撤销、调整和管理工作;参与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其专业的设置、撤销、调整的论证和报批工作;负责地方职业中学的学籍管理工作,指导其招生工作。

10、负责对全县社会力量办学的办学机构的审批和直接管理,负责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

11、受理成人教育、职业教育、民办教育中违反法律、法规的案件和投诉。

12、执行上级交办的其他事宜,并在委托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七条招生自考办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教育部及省、市招生自考文件精神,完成普通高考、成人高考、中考等各项招生考试任务。

2、按规定做好招生自考工作,承办招生自考工作中的举报和投诉。

3、负责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自考毕业生的思想品德鉴定和普通高校考生的身体检查、往届生的品德行为考核工作。

4、按规定及时发布各类招生考试成绩和信息。

5、受上级委托做好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重点办、服务中心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负责全区学校勤工俭学发展规划入实施方案的制订。

2、负责校办产业发展计划、层次、方向的统筹规划和校办产业内部管理机制的完善。

3、负责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实践活动的具体指导和管理。

4、负责校办企业创建审批、企业年检、年审以及校办企业减免税的协调和管理。

5、统筹安排全区中小学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实施工作。

第九条教育工会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会同组织人事科抓好师德建设,提高教职工的政治思想素质。

2、依法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加强教代会制度建设,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3、协助教育行政和学校党政组织改善教职工的生活和工作条件,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按规定做好先进教工的评选和表彰。

4、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地位和权益,做好各种侵害教职工合法权益的调解工作。

5、负责指导基层工会开展工作,搞好工会干部的培训。

第十条本局根据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并列入科室考核和干部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林业方案】河北省林业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仅供参考

)

2006。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为目标,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通过建立健全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梳理执法依据,规范执法主体,界定执法职权,落实执法责任,全面提高林业行政执法水平。

本行政执法责任,分为厅执法责任、各执法处(室、局、站)执法责任及执法人员执法责任三个层次,做到责任到岗、责任到人。省林业厅所有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循本行政执法责任制,做到职能到岗,责任明确,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省林业厅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周金中厅长任组长,主管法规及综合执法的副厅长任副组长,人事处、造林绿化管理处(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果树蚕桑与林业产业管理处(省果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森林资源管理处(省木材行业管理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处)、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处、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区保护处、省森林公安局(林业综合执法监察处)、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省林木种苗管理站等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局、站)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部署、协调、检查、考核等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负责承办行政执法责任制具体工作。

“三定”规定等共计。

83。

件。其中,公共法律规范。

22。

件,含法律。

8

件,行政法规。

5

件,地方性法规。

2

件,省政府规章。

7

件;林业专业法律规范。

50。

件,含法律。

6

件,行政法规。

14。

件,地方性法规。

4

件,省政府规章。

6

件,部门规章。

20。

件;其他专业法律规范。

4

件,含法律。

2

件,省政府规章。

1

件,部门规章。

1

件;“三定”方案及其他。

7

件。具体内容如下。

1.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

行政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3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4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

5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3.

地方性法规。

1

)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

2

4.

省政府规章。

1

)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

2

)河北省罚没财物管理暂行办法;

3

)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4

)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

5

)河北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

6

)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7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

1.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6

)全国五届人大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2.

行政法规。

1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

2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3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4

)森林防火条例;

5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7

)植物检疫条例;

8

)城市绿化条例;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13。

)退耕还林条例;

1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

3.

地方性法规。

1

)河北省义务植树条例;

2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3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4

)河北省封山育林条例;

4.

省政府规章。

1

)河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

2

)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

3

)河北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4

)河北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

5

)河北省湿地保护规定;

6

)河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5.

部门规章。

1

2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3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4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5

)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6

)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

7

)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8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9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10。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11。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12。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14。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15。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16。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

17。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18。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19。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

20。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

1.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

省政府规章。

1

)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3.

部门规章。

1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考核办法。

1.

三定方案。

1

2009。

66。

号);

2

)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林业厅更名为省林业厅的通知(冀机编〔。

2012。

10。

号);

3

)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林业厅内设机构调整的通知(冀机编〔。

2011。

220。

号)。

2.

其他。

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

)》的通知(中发〔。

2015。

36。

号);

2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

2002。

17。

号);

3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发〔。

2016。

24。

号)。

4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

(

冀政发〔。

2015。

12。

)

“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其主要职责是:

1.

负责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省林业及其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国土绿化、荒漠化防治和林业产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拟订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综合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有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2.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省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标准和规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河北省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3.

承担全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监督实施;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应由省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

4.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省湿地保护规划、湿地保护的有关地方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

5.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全省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参与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定并监督实施,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6.

组织指导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及调整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并监督实施,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及省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工作。

7.

负责全省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在国家和省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8.

承担推进全省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9.

制定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拟订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赴境外森林资源开发的有关工作。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10.

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森林火灾的预防与扑救工作,承担河北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省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省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11.

负责全省果品、蚕桑、花卉行业的管理工作。监督实施果品、蚕桑、花卉的结构调整和基地建设,组织指导果品、蚕桑、花卉的品种改良、品质提高和标准化生产工作。监督管理果品质量安全,负责果品质量安全监测及信息发布工作。

12.

参与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监管国有林业资产和森林资源资产,管理省级林业资金,指导监督全省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核申报或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重点林业建设项目并监督实施。

13.

组织指导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省林业队伍建设。

14.

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省林业厅为林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省级主要执法主体,需要其他部门配合执行的,由厅政策法规处协调。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部门为执法主体,需要由林业部门配合执行的,由厅政策法规处协调。

11。

个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执法机构。省林业厅所属的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未经省林业厅委托不得以省林业厅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凡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林业行政执法职权涉及到多个处(室、局、站)职责的,按各处(室、局、站)职责分工执行,主管与分管处(室、局、站)应积极配合,不得重复执法或相互推诿。

1.

省林业厅行政执法责任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是省林业厅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2.

坚持依法决策,建立并落实依法决策的工作机制;

3.

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召集研究依法行政的重大问题。

1.

行使分管执法处(室、局、站)的行政执法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2.

按照规定,对于需要由省林业厅主管领导审批的重大行政许可权进行审批;

3.

4.

完成厅长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管理工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省政府批准的。

167。

项行政执法权,其中。

25。

项行政许可权、

88。

项行政处罚权、

20。

项行政强制权(其中。

4

项代履行行政强制权)、

3

项行政征收权、

2

项行政给付权、

2

项行政奖励权、

12。

项行政监督权、

10。

项行政确认权、

5

项其他行政权。行使这。

167。

项行政执法权共涉及。

11。

个处(室、局、站)。具体内容如下:

1

项行政执法权,为。

1

项行政奖励权。

1.

行政执法权(共。

1

项)。

1

)行政奖励权(共。

1

项)。

授予河北省林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称号。

依据:《河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冀办发〔。

2011。

28。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办字〔。

2012。

28。

号)、《关于全省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通报》(冀办字〔。

2012。

45。

号)省级以下评比表彰项目表第。

81。

项。

2.

岗位职责。

1

)处长岗位。

负责人事处的全面工作,是本处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对上述行政奖励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

对本处行使行政奖励权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结果进行审批或审核。

办理厅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2

)其他行政执法岗位。

本处行政执法岗位人员具体负责上述行政执法权的审查或审核等具体执法管理工作。

承办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具体行政执法管理工作。

8

项行政执法权,其中。

5

项行政许可权、

1

项行政奖励权、

1

项行政监督权、

1

项行政确认权。

1.

行政执法权(共。

8

项)。

1

)行政许可权(共。

5

项,其中第。

2

项委托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林业局实施,第。

5

项委托林业项目管理中心实施)。

定州、辛集市)林业局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

营造林工程监理员职业资格审核。

2014。

5

号)第。

45。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变更审批。

依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四条。

利用森林资源开展旅游活动或建立省级森林公园审批(由省林业项目管理中心负责实施)。

依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五条。

2

)行政奖励权(共。

1

项)。

授予河北省绿化奖章。

依据:《河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冀办发〔。

2011。

28。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办字〔。

2012。

28。

号)、《关于全省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通报》(冀办字〔。

2012。

45。

号)省级以下评比表彰项目表第。

80。

3

)行政监督权(共。

1

项)。

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监督。

2009。

66。

号)。

4

)行政确认权(共。

1

项)。

营利性治沙验收(由省林业项目管理中心负责实施)。

依据:《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

2.

岗位职责。

1

)处长岗位。

负责造林绿化管理处(河北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全面工作,是本处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对上述行政许可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奖励权、行政监督权、行政确认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

以省林业厅的名义按照厅内职权划分委托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林业局和省林业项目管理中心行使上述相应行政执法权。

对本处行使行政许可权、行政奖励权、行政监督权、行政确认权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结果进行审批或审核。

办理厅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2

)其他行政执法岗位。

对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林业局和省林业项目管理中心执法岗位按照委托的范围和权限行使上述行政执法权的审查、审核或审批。

本处行政执法岗位人员具体负责上述除委托之外的行政执法权的审查或审核等具体执法管理工作。

承办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具体行政执法管理工作。

4

项行政执法权,其中。

1

项行政许可权、

1

项行政确认权、

1

项行政监督权、

1

项其他行政权。

1.

行政执法权(共。

4

项)。

1

)行政许可权(共。

1

项)。

省级及以下果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

2

)行政确认权(共。

1

项)。

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和重点合作组织的认定。

依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农〔。

2014。

9

号)、《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的通知》。

(

办规字〔。

2013。

164。

号)。

3

)行政监督权(共。

1

项)。

果品行业管理和果品质量安全监督。

依据:《关于印发河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

2009。

66。

号)。

4

)其他行政权(共。

1

项)。

农业部果树项目申报与实施。

依据:《关于印发河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

2009。

66。

号)。

2.

岗位职责。

1

)处长岗位。

负责果树蚕桑与林业产业管理处(河北省果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的全面工作,是本处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对上述行政许可权、行政确认权、行政监督权、其他行政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

对本处行使行政许可权、行政确认权、行政监督权、其他行政权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结果进行审批或审核。

办理厅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2

)其他行政执法岗位。

本处行政执法岗位人员具体负责上述行政执法权的审查或审核等具体执法管理工作。

承办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具体行政执法管理工作。

11。

项行政执法权,其中。

4

项行政许可权、

3

项行政监督权、

3

项行政确认权、

1

项其他行政权。

1.

行政执法权(共。

11。

项)。

1

)行政许可权(共。

4

项)。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批准。

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

5

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

10。

公顷以上。

20。

公顷以下的审批。

省属国有林场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木材运输证核发。

2

)行政监督权(共。

3

项)。

植树造林、封山育林以及林业重点工程项目的实施、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

2009。

66。

号)。

实施森林采伐限额监督。

2009。

66。

号)。

建设工程占用林地异地恢复植被造林工作监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3

)行政确认权(共。

3

项)。

地方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种划分确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采伐更新验收。

依据:《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采伐作业质量验收。

依据:《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4

)其他行政权(共。

1

项)。

森林采伐限额调整。

依据:《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

“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

2016。

3

2.

岗位职责。

1

)处长岗位。

负责森林资源管理处(省木材行业管理办公室)的全面工作,是本处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对上述行政许可权、行政监督权、行政确认权、其他行政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

对本处行使行政许可权、行政监督权、行政确认权、其他行政权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结果进行审批或审核。

办理厅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2

)其他行政执法岗位。

本处行政执法岗位人员具体负责本处行政执法权的审查或审核等具体执法管理工作。

承办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具体行政执法管理工作。

1

项行政执法权,为。

1

项行政监督权。

1.

行政执法权(共。

1

项)。

1

)行政监督权(共。

1

项)。

2009。

66。

号)、《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林业厅调整内设机构的批复》(冀机编办〔。

2011。

220。

号)。

2.

岗位职责。

1

)处长岗位。

负责政策法规处(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处)的全面工作,是本处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对上述行政监督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

对本处行使行政监督权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结果进行审批或审核。

办理厅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2

)其他行政执法岗位。

本处行政执法岗位人员具体负责上述行政执法权的审查或审核等具体执法管理工作。

承办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具体行政执法管理工作。

4

项行政执法权,其中。

2

项行政征收权、

1

项行政给付权、

1

项行政监督权。

1.

行政执法权(共。

4

项)。

1

)行政征收权(共。

2

项)。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2

2002。

73。

2008。

105。

2012。

9

号)。

育林基金征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冀财综〔。

2013。

73。

号)。

2

)行政给付权(共。

1

项)。

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给付。

依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农〔。

2014。

9

号)。

3

)行政监督权(共。

1

项)。

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督。

依据:《关于印发河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

2009。

66。

号)。

2.

岗位职责。

1

)处长岗位。

负责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处的全面工作,是本处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对上述行政征收权、行政给付权、行政监督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

对本处行使行政征收权、行政给付权、行政监督权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结果进行审批或审核。

办理厅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2

)其他行政执法岗位。

本处行政执法岗位人员具体负责上述行政执法权的审查或审核等具体执法管理工作。

承办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具体行政执法管理工作。

8

项行政执法权,其中。

7

项行政许可权、

1

项行政监督权。

1.

行政执法权(共。

8

项)。

1

)行政许可权(共。

7

项,其中第。

3

项委托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林业局实施,第。

7

2

个子项部分委托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林业局实施)。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或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批准。

猎捕、驯养繁殖、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产品许可。

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采集标本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委托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林业主管部门实施)。

依据:《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建立狩猎场批准。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在林业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修筑设施审批。

子项。

1

: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其中:进入除省级林业部门直接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已委托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林业局实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

167。

2004。

16。

号)下放管理层级第。

28。

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5。

11。

号)下放管理层级第。

47。

子项。

2

: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其中:进入除省级林业部门直接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已委托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林业局实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

167。

号)第二十七条、《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2

)行政监督权(共。

1

项)。

湿地保护、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建设监督。

2009。

66。

号)。

2.

岗位职责。

1

)处长岗位。

负责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区保护处的全面工作,是本处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对上述行政许可权、行政监督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

以省林业厅的名义按照厅内职权划分委托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林业主管部门行使上述相应行政执法权。

对本处行使行政许可权、行政监督权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结果进行审批或审核。

办理厅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2

)其他行政执法岗位。

对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林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岗位按照委托的范围和权限行使上述行政执法权的审查、审核或审批。

本处行政执法岗位人员具体负责上述除委托之外的行政执法权的审查或审核等具体执法管理工作。

承办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具体行政执法管理工作。

指导全省林业综合执法工作。

1998。

年国家林业局令第。

1

102。

项行政执法权,其中。

86。

项行政处罚权、

15。

项行政强制权、

1

项行政监督权。

1.

行政执法权(共。

102。

项)。

1

)行政处罚权(共。

86。

项)。

对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处罚。

对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处罚。

对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二条。

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

对毁坏森林、林木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对擅自开垦林地尚未毁林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对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对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对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对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对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对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对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对非法捕杀国家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对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二条。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四条。

对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造假行为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六条,《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七条。

对拒绝、阻挠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八条。

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处罚。

依据:《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十九条。

对违法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条。

对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

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二条。

对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条。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依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违规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对在退耕还林活动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处罚。

依据:《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条。

依据:《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条。

依据:《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

对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对假冒授权品种(植物新品种侵权)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处罚。

依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依据:《河北省封山育林条例》第二十二条。

依据:《河北省湿地保护规定》第三十条。

对违反义务植树法规、破坏绿化设施的处罚。

依据:《河北省义务植树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利用森林资源开展旅游活动或者建立森林公园的处罚。

依据:《河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办法》第四十一条。

对猎捕、买卖国家和省保护的野生鸟类,以及捕杀、买卖青蛙的处罚。

依据:《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依据:《河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依据:《河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依据:《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第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对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等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的处罚。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对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内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的处罚。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总经理责任制实施方案

质量控制经理绩效考核指标及评价办法,甲方xxx乙方xxx,为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责任,公司与质量控制经理签订目标责任书,以确保工作目标的按期完成。

1、公司拥有对质量控制经理的监督考核权,并有责任指标质量控制经理开展必要的工作。

2、质量控制经理负责质量控制部的一切日常事务,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公司交付的各项任务,并在工作上服从公司的安排。

x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2、产品质量合格率,权重30%,考核办法:设定产品出厂合格率为xx,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xx分,每减少一个百分点减xx分。

3、质量控制方案编制及时率,权重20%,考核办法:设定质量控制方案编制及时率为xxx,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xx分,每减少5个百分点减去xx分。

通过上述考核办法的实施,依照公司制订的关于质量控制经理绩效考核的标准和奖罚规定,按下表内容对考核结果加以应用。

1、质量控制经理考核结果运用表。

2、80≤x90,绩效工资发放比例为110%。

3、70≤x80,,无奖无罚。

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实施方案

按照市委政法委的统一部署,根据市院《全市检察机关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我院开展这次专项整改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这次专项整改活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结合正在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政法系统共产党员办案与服务质量竞赛活动,按照“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要求和检察工作主题,以规范执法行为为主要内容,集中整改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检察队伍素质,严密执法规范,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通过专项整改活动,使检查机关的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公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执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违法违规办案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更加满意。

在专项整改的基础上,按照着眼长远、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思路,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全面加强检察业务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健全和完善我院执法质量和队伍建设考评体系,推进业务、队伍、信息化“三位一体”建设,把执法规范化与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有机结合起来,使检察机关的各项工作步入规范、有序的轨道,促进检察工作的创新和发展,为加快实现我区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建设“和谐葫芦岛”、“和谐南票”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整改的重点。

这次专项整改的重点是职务犯罪侦查、公诉、侦查监督、民事行政检察和控告申诉检察等部门和环节。同时,监所监察等其他有关部门也要认真分析本部门哪些工作部位、环节存在问题比较突出,确定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主要整改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徇私枉法、权钱交易。包括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私自接受案件当事人、请托人及其亲友的宴请、钱物,吃拿卡要,泄露案情,以及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等。

(二)执法不文明,违法违规办案。包括特权思想严重,伤害群众感情;自侦案件适用程序不规范,群众举报渠道不畅通;办案不负责任,收集证据马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文书制作粗糙;在办案中受利益驱动,非法插手经济纠纷,超范围扣押宽物或不及时返还,甚至截留、挪用扣押款物;不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不履行告知义务,不及时送达文书,不注意听取辩解和申述,不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滥用强制措施,变相超期羁押,变相体罚,刑讯逼供;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勉强或强行立案、逮捕、起诉;因执法不规范,导致办案质量的不高甚至发生错案、有瑕疵案件和上访案件等。

(三)玩忽职守,执法不作为。包括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应当逮捕的案件不依法逮捕;应当起诉的案件不依法起诉;对诉讼活动中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现象应当监督而不进行监督;漠视群众疾苦、对上访求助群众冷硬横推,办理信访、申诉案件不及时、不认真,该纠正的不纠正,该赔偿的不赔偿等。

(4)不能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主要是对地方、部门保护和违法干预办案不敢抵制,没有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各部门要围绕上述问题,紧密结合本部门的实际,从自身执法工作和履行监督职责两个方面对照检查,监视坚持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哪个工作环节薄弱就重点加强哪个工作环节,特别是要紧紧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强烈的问题,从“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高度,认真加以整改、制定、完善各项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确保取得实效,在重点整改的基础上全面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

三、步骤和方法。

专项整改活动分为四个阶段,各阶段的时间安排和工作内容如下:

(一)集中整改阶段,时间为6月底以前。

1、动员部署。组织干警学习领会上级关于专项整改活动的会议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要求。

2、通过走访群众、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主动向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征求对检察机关执法工作的意见。

3、对以来的涉检上访案件特别是错案和有瑕疵案件,以及检察干警违法违纪案件进行一次认真梳理,深入查找个人和单位在执法工作汇总存在的不规范、不公正等突出问题。

4、对查找出的问题逐一归类,分析原因,明确整改方向。

5、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制定整改方案,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在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提高阶段能够整改的,要马上整改;在年内完成整改的,要逐一列项,限期整改;对一时不具备条件的,要列出专题,加强调查研究,做出符合实际的安排。整改方案要及时上报市院。

6、将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向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7、对发现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公案件,要限期、定人办理,重大案件按上级院挂牌督办要求办理。

8、6月中旬,院将对各部门的整改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主要检查重点环节和重点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二)健全制度情况。

1、针对查摆出的问题,对现有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该坚持的坚持,该废止的废止,该完善的完善,该建立的建立。

2、对现有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没有落实的,要认真分析原因,提出落实措施,确保各项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得到贯彻落实。

3、在清理、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和规范性文件。重点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细化办案流程,对执法办案各个具体环节的执法规质量标准作出严密细致的规定,使每一执法环节和每一执法行为都有章可循,防止执法随意性。二是完善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把责任明确到每个人、每个岗位,实行执法资格认证制度,规范执法主体资格,开展执法主体清理,严明纪律。三是健全内部外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各个执法办案环节相互制约;进一步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建立接受外部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机制;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检务公开,凡是能公开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都要公开,增强执法透明度,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

4、在严格执行高检院将下发的关于完善各项业务工作的办案规则、办案流程和办案绩效考评办法的制度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同时,继续坚持和完善省院执法质量和队伍建设考评体系,围绕专项整改的重点,结合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5、组织干警学习讨论上级院下发的有关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我院实际进行细化。

(三)培训考核阶段,时间为9至10月。

1、认真组织干警学习高检院制定的各个执法岗位的培训考核内容和组织实施办法。

2、按照全员参与、重在基层、立足岗位、注重实效的要求,开展岗位培训。根据各个执法岗位的培训内容,采取集中授课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等方式,组织干警学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基本法律、执法程序和工作规范,提高岗位技能和执法水平。

3、在培训后期组织干警进行考试,检验干警学习有关执法程序、工作规范情况。对成绩较差者,加大培训力度,帮助其尽快掌握有关业务知识。

4、对近几年因工作失误导致重大涉法上访案件或其他严重执法过错的检察干警,进行严肃查处。

5、按照“干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研究建立岗位练兵的长效机制,推动练兵活动的制度化、经常化和规范化。

(四)检查验收和总结阶段,时间为11月中旬前。

专项整改活动基本结束后,进行检查验收和总结。

1、根据高检院和省市院的验收标准,制定我院的验收标准。

2、按照制定的验收标准进行认真的自检自查。重点检查执法问题是否得到有效解决;执法行为是否规范,执法规范是否健全;因执法质量不高引发的群众涉法涉诉上访问题是否已经整改;检察队伍精神面貌是否有明显改观;群众满意度是否提高等。要通过问卷调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议等形式,让群众对检察干警的执法活动、服务态度、工作效率等进行监督评判,以此来检验专项整改的成效。

3、接受上级院的检查验收。在上级院来我院检查验收前,院专项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相关部门进行检查,发现哪个部门不符合要求,就给哪个部门补课,针对存在的执法漏洞,进一步建立健全执法规范。在上级院检查验收时影响全院专项整改工作的,将予以追查责任,由谁造成的,就按院《奖惩制度》等有关制度规定处理。

4、各部门要在11月1日前,将本部门的开展专项整改活动的整体情况书面报送政治处。

专项整改阶段结束后,转入执法规范化建设阶段,计划用三年时间。

四、组织领导。

(一)要加强领导。根据市院要求,我院成立“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负责整改活动组织、指导、督查的具体实施工作。工作办公室在专项整改阶段即前半年时间设在政治处,在执法规范化建设阶段即后三年时间设在研究室。

(二)要高度重视。院党组要把开展专项整改活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一把手副总责,各职能部门特别是重点部门要分工落实。实行严格的责任制,逐级逐人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三)要抓好典型。在专项整改活动中,院将确立一、两个部门作为示范科室,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党组成员要根据各自分工,抓一、两项具体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对在专项整改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的经验,特别是创造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对在专项整改活动表现突出的,将按照《奖惩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四)要加强指导。院专项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部门具体工作的指导,加强检查督促,政治处要经常了解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院党组汇报。

五、几点要求。

(一)坚持把学习贯彻始终。要在先进性教育活动学习的基础上,结合专项整改活动的需要,组织广大干警进一步学习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神实质,学习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学习《为人民服务》、《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代表大会上的讲话》、《胡锦涛在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专题报告会上的讲话》等经典著作,学习全国、省、市三级检察长会议文件和专项整改活动中领导同志的讲话,不断统一思想,进一步树立“立检为工,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念,推动专项整改活动顺利进行。

(二)充分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对干警进行教育。要深入开展向方工、白云、尹笑天等先进人物和执法规范化建设走在前列的先进检察院学习的活动,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同时,要选择因办案不规范而导致的涉法上访案件特别是冤案错案,从执法思想、执法观念、执法作风、执法行为等方面进行深入剖析,广泛开展警示教育,引导广大干警增强搞好专项整改活动、规范化执法行为的自觉性。

(三)与其他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一是要把专项整改活动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结合起来。把专项整改活动作为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提高阶段的重点来抓,用专项整改的成效来衡量和检验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效。二是要与开展的办案与服务质量竞赛活动结合起来。通过专项整改,推动竞赛活动深入开展,通过竞赛活动检验专项整改的实际效果,从制度上、机制上提高执法效率和执法质量,三是要与解决涉法涉诉上访问题结合起来。通过在容易产生错案和案件瑕疵的岗位、环节上进行整改,和规范,健全机制、完善制度,加强各个环节的监督制约,堵塞工作漏洞,解决由于执法不严密和执法不公产生的问题。四是要与抓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做到两不误、两促进。五是要与加强队伍建设结合起来。坚持从严治检方针,一手抓执法,一手抓队伍,既要抓一般违法问题,更要注重提高队伍执法水平和改进工作作风,全面提高干警的整体素质。六是要与推进检察改革结合起来。把这次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方案中第二时间段完善工作机制、规范执法行为的任务,作为今后三年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七是要与抓好“三位一体”建设结合起来。加快建设步伐,巩固和发展专项整改的成果。

(四)假期哪个领导班子建设。要结合专项整改活动,加强制度建设,强化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中纪委对各级领导干部提出的“五个不许”和高检院提出的“六个严禁”、省委提出的党风廉政建设五项重点要求及其他纪律规范落到实处。

(五)处理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既要立足当前,抓住本单位、本部门的突出问题、薄弱环节,解决好现实的实际问题,又要着眼长远,把执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摆在重要位置,着力解决执法活动中的随意性问题,形成有章可循、按章办事的长效机制。

(六)做好宣传工作。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对专项整改活动进行必要的宣传,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5月至6月,集中宣传各地学习、查摆和整改问题的情况;7至9月,集中宣传执法规范、执法公正的先进典型和规范化建设的情况;9至10月,集中宣传培训考核情况;11至12月,集中宣传检察机关经过专项整改后的新气象,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其他途径向社会宣传检察机关开展专项整改活动的成效。

交通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第三十九条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四十条行政执法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五)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机关而不移送的;。

(七)对评议考核工作不配合、不接受或者弄虚作假的;。

第四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持证上岗执法的;。

(二)不依法履行岗位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行政执法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的;。

(四)粗暴、野蛮执法的;。

(五)对控告、检举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六)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行政执法主体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承担领导责任。

行政执法主体内设工作机构的主管领导以及内设工作机构负责人是行政执法主管责任人,对所管理的工作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主管责任。

直接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对本人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第四十三条对行政执法主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对行政执法人员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根据年度考核情况、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主动承认错误、及时纠正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执行上级的错误决定或者命令,或者由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过错导致行政执法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四十六条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察机关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事实材料直接转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察机关处理;接受转送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对社会影响较大的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责任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决定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复核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向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责任制整体护理实施方案

为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构建生态活力幸福文化和谐新xx。经xx区城市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在城区范围内全面推进“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落实,实施方案如下:

全面落实城区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切实做到市容环境干净、整洁、有序、规范,不断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为广大市民创造优美、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进一步塑造文明、卫生的城市形象。

城区范围内沿街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类经营户、集贸市场的主办单位和居民住户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单位)。

(一)“门前三包”范围内的经营商户。

做到“三净八无”,门头门窗净,门前地面净,门前绿化带净;无店外经营,无卫生死角,无乱倒垃圾,无损坏市政设施和园林绿化,无乱扯乱挂,无乱停乱放,无乱贴乱画,无私搭乱建。

(二)“门前三包”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做到大门、围墙规范整洁,门前绿地无黄土裸露和白色垃圾,无卫生死角,无乱倒垃圾,无乱扯乱挂,无乱停乱放。

(一)各城区办事处职责。

1.负责辖区内主次干道以外街道“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宣传教育、统筹安排。

3.认真做好辖区内主次干道以外街道“门前三包”责任书的签订工作。

4.通过发放宣传资料、设置宣传栏等方式,向辖区内主次干道以外街道商户及责任单位宣传“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内容标准、责任范围、责任主体、实施方式及有关处罚规定。

5.负责对“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导考核。

(二)区城市管理局。

1.牵头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评比、考核以及处罚工作。并负责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推进。

2.在“门前三包”管理辖区内“定岗”、“定人”、“定责”,建立城管队员徒步巡查机制,并确保每一个小时对管理辖区完成一次巡查。

(三)区工商分局。

负责商户“门前三百”前置设置,向沿街商户发放、审验营业执照前,审查商户“门前三包”责任书签订、落实情况。配合区城市管理局、各城区办事处对有营业执照但“门前三包”工作不落实、不到位的'商户进行督导、管理。

(四)区食药监分局。

负责对餐饮服务商户“门前三包”责任制不落实、不到位和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商户依法进行处理。

(五)区环卫处。

1.在“门前三包”范围内实行一把扫帚扫到底的措施,合理配置垃圾桶、保洁桶等垃圾容器;负责做好责任单位的垃圾收集和清运工作。

2.坚持“双15标准”,“门前三包”范围内垃圾落地不超过15分钟,每平方米垃圾容积不超过15克。

3.在“门前三包”范围内,垃圾收集、清运车确保一天4次在辖区范围内收集、清运垃圾。

(六)区市政处。

1.负责“门前三包”范围内非机动车停车位设置和规划工作。

2.在负责“门前三包”管理辖区内“定岗”、“定人”、“定责”,建立徒步巡查机制,并确保一天内对管理辖区内市政设施运转情况完成一次巡查。

3.“门前三包”范围内市政设施轻微损坏的,要在一周内及时修补、恢复;市政设施严重损坏的,要在两周内及时修补、恢复。

(七)区园林局。

1.负责“门前三包”范围内的花草、树木、绿地、绿化带内的日常管护。

2.在“门前三包”管理辖区内“定岗”、“定人”、“定责”,建立徒步巡查机制,并确保一天内对管理辖区内绿化情况完成一次巡查。

3.“门前三包”范围内绿化损坏的,要确保一周内及时补植补造。

(八)行业主管部门。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配合区城市管理局、各城区办事处对“门前三包”责任制不落实、不到位的商户进行督导、管理和联合执法。

2.与区城管局、各办事处、文明办联合,对“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评比、考核和奖惩。

(九)公安局。

1.负责对“门前三包”范围内的机动车辆乱停乱放现象依法进行处理。

2.与其他“门前三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执法。3.负责对“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工作中出现的暴力抗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十)区监察局。

对“门前三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进行问责。

(十一)区外宣办。

要将“门前三包”责任工作制纳入宣传重点,加大宣传力度,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开辟专栏,宣传“门前三包”的相关法规、政策、工作措施、处罚标准等。支持、引导主流媒体,对责任制落实到位、管理成效明显的先进典型进行宣传表扬,对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效果差的反面典型进行曝光。

(十二)区文明办。

与各办事处、区城管局、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对“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评比,对责任制落实到位、管理成效明显的先进典型,授予“文明商户”“文明市民”等荣誉;对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效果差的反面典型,纳入文明单位创建范畴,对该单位文明单位创建实行一票否决。

(一)建立“门前三包”责任制诚信档案。区城管局、各城区办事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门前三包”制度,对“门前三包”责任单位、经营户等逐个登记,掌握责任单位名称、地址、法人、电话、责任书签订情况、责任制奖惩情况等。责任单位和负责人发包生变更的,要及时变更登记信息,为检查、评比、考核提供依据。

(二)建立“门前三包”责任制一户四员制度。在“门前三包”责任制公示栏内,明确“门前三包”责任人、保洁员、维修员、巡查员、监督员,确保“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到实处。

(三)建立“门前三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门前三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定期召开例会,通报和本周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重点难点问题,及时解决。

(四)建立“门前三包”责任制联合办公和执法制度。由办事处牵头,提供办公场所、办公用品,联合城管、文明办、食药监、卫计委、工商共同办公、联合执法。设置“门前三包”举报电话,畅通投诉沟通渠道。

(五)建立“门前三包”责任制考评机制。区城管局、各城区办事处建立日巡、月检、季评相结合的监督考核机制,对各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评比,切实强化“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

(六)建立“门前三包”责任制考核结果运用制度。通过对“门前三包”责任制考核,将考核结果在责任单位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对“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到位、管理成效明显的先进责任单位,给予媒体通报表扬、物资奖励、授予“文明单位”、“文明商户”“文明个人”等荣誉称号等激励措施。对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效果差的反面典型,给予警示性提醒、媒体曝光、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等惩罚性措施。

(七)打造“门前三包”责任制示范街、示范小区。力争3月底前将华夏南路打造成“门前三包”示范街,并逐步由主干道向次干道、背街小巷开展;打造“门前三包”示范小区,并逐步在全区推开。

推行首问责任制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改进干部作风,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深入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根据县委茶发[]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首问责任制,就是基层和群众到各级机关来咨询或办事,机关里第一位被问的同志必须主动热情接待,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要及时处理,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推托、刁难;不属于自己责任范围的,应将来人引领到责任部门或科室,向有关责任人交待或衔接好。如果责任人不在办公室,应主动帮助联系,找到责任人,或者承诺向责任人转告并帮办。

我局担负着全县规划、建设、管理的职能,是政府的窗口,代表政府的形象,切实推行首问责任制,是建立高效、廉洁、务实机关作风的重要环节,是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经济建设的客观要求,是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务求取得实效。

二、具体内容和要求。

1、建立首问登记制度。

各单位、站室都要设立首问登记本。记录发问人姓名、单位及住址,联系方法等基本情况,发问事由,被问人姓名,办理结果或衔接情况,记录要实在准确。

2、建立首问接待制度。

各单位、站室要安排专人热情接待来访的群众和基层办事的'同志,能够事事有人接待,有人办理,做到首问必答,首问必释,首问必果,减少办事的环节和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让群众满意。

3、建立首问承诺制度。

为到本单位办事的基层单位的同志和群众早办事、快办事、办好事。按照有关规定能办的事应当马上办,不准延误、推托,更不允许刁难、索要。对按规定才能办的事,要指导和帮助对方按要求做好具体准备,承诺具体时限,帮助把事情办结好。

4、建立考核制度。

把接待、登记、衔接、督促、办事等全过程纳入考核范畴。要比谁的接待态度好,比谁办事进度快,比谁的办事效果好,把首问责任制的考核和年度考核结合起来,将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优的重要依据。

5、建立保障监督制度。

要通过张榜,文件或通报,会议等形式,定期公布执行首问责任制的情况,表彰先进,鞭策后进,在机关内设立意见箱、意见簿、举报电话,接受基层和群众对执行首问责任制的监督。举报电话:5222853。

对不按照首问责任制的要求办事,在首问登记、首问接待和办事过程中违反制度和纪律规定,推诿、扯皮、怠慢引起不良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因工作中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实行待岗、下岗、辞退处理。

1、强化组织领导。要把推行首问责任制作为机关建设的切入点抓紧抓落实,由局党组书记,局长段湘平同志负总责,谭新元同志具体负责,各站室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做到常抓不懈,持之以恒,形成良好的风气。

2、坚持首问制和岗位责任制相结合。保证人民群众来访有人接待,有办事,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做到职责分明,责任到人,热情周到。

3、切实抓好首问责任制各项制度的落实。首问责任制贵在落实,贵在坚持。局纪检、人事和办公室要承担好落实首问责任制的具体工作,做到有制度、有检查、有考核、有奖罚。

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实施方案

根据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市依法治市“十大行动”总体方案》(万法组发z{1号)的要求,为规范我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为,杜绝不良风气,提升执法能力,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更好地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公共卫生安全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我局积极开展于动物卫生监督“提素质强能力”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体要求,继续巩固深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规范行动”成效,以严格执行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为主要抓手,密切联系近两年工作实际,尤其是近期小反刍兽疫防控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检疫出证和证章标识管理,全面提升我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素质和工作能力。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内容。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提素质强能力”行动(以下简称“行动”),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为,健全规章制度,纯洁执法队伍,强化管理手段,全面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整体素质,不断增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管能力,打造一支政治硬、作风正、业务精、纪律严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树立动物卫生监督队伍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良好形象。

(二)主要内容。

提升动物卫生监督人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通过整改、考核、培训等措施,加强遵纪守法、文明执法、职业道德教育,加强方针政策、法律知识、专业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个人综合素质,适应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增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凝聚力、执行力,完善相关保障措施,提高执法人员操作技能、综合监管能力、办案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年6月)。

1、加强领导。成立**市“动物卫生监督提素质强能力行动”领导小组,市畜牧食品局局长周元礼任组长,市畜牧食品局工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吴安华任副组长,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朱静卿、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支部书记邓万青、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副所长林义强、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副所长冉立冬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朱静卿兼任办公室主任,林义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鲁文菡为联络员,负责及时将“行动”期间的经验、做法及相关工作以信息形式上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2、全市动员,落实方案。6月底,召开全市动物卫生监督提素质强能力行动动员大会,传达、部署**市“提素质强能力行动”要求。

(二)组织实施阶段(*年7月-*年4月)。

1、人员队伍整顿阶段(7月1日-31日):全体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要求为依据,对过去两年,特别是近期小反刍兽疫防控中的执法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全面梳理,查找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规范动物卫生监督各环节管理。每名执法人员要写出自查自纠报告,交由单位领导班子审核后,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限期整改;对相关人员,单位负责人要进行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通报批评、记过等处分。

2、定岗定程序,强化工作制度阶段(8月1日至31日):一是要进一步明确动物检疫和监督执法各岗位的人员数量、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对设置不合理的岗位、人员要及时调整,确保动物卫生监督申报点(检查站)、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执法办案、检疫等公主国内组岗位、人员落实到位。要按照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进一步完善动物卫生监督制度和启用动物卫生监督记录表的通知》要求,做好我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痕迹化管理。二是要对于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执法办案等工作岗位。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查证验物,做好消毒、登记工作。要监督做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建立关键岗位轮换和执法回避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执法督查和稽查制等制度,并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三是要对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等工作。要求严格按照检疫规程检疫出证。杜绝只收费不检疫、“越权出证”、“隔山开证”等行为。发现疑似病畜禽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产地检疫出证要基于对规模养殖场或相关区域内动物疫病监测结果,掌握养殖环节动物疫病防控状况,并在进行必要的实验室检测基础上,按产地检疫规程出证。要加强对定点屠宰场入场动物的查证验物,严防不合格动物进入屠宰场;做好同步检疫,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不得出场。

3.规范证章标识使用管理专项整治阶段(9月1日至30日):动物卫生监督所要统一相关执法标识,规范检疫证明的使用管理,严格做到“统一订购、层级发放、网上公布、及时登记、回收和销毁”,落实“专人、专账、专库管理”制度。要及时对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识使用管理情况开展清理排查,发现违规使用情况立即整改。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证的签字官方兽医必须为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要严格控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b证的'签字官方兽医人数。要加大区域合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严肃处理不按规定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倒卖或伪造证章等违法违规行为。

4.执法后评估阶段(10月1日至31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要组织开展执法案件“回头看”,通过调阅相关执法案卷、回访行政相对人等,对查处的全部案件进行执法后评估工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执法程序和效果进行检查和综合评价,纠正不当执法案件,对违规执法人员作出处理。要及时完善相关制度、规范管理程序,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依法规范、公正透明。

5.举办执法技能竞赛(11月1日至31日):通过组织法律知识竞赛、现场执法评判、执法案卷评查和检疫技术比武等活动,对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进行评比,形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推动执法人员树立依法行政意识,提升行政执法水平。

6.开展全员教育培训阶段(1月-4月):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制定分层次、分类别、多渠道、多形式的教育培训计划,全面开展检疫监督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活动,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各方面素质。在政治素质上,要树立社会主义价值观,加强职业道德培训,形成“雷厉风行、令行禁止”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职业形象;在法律素质上,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经上岗培训,持省级农业行政执法资格证件上岗,逐步实现动物卫生执法人员由业务型向依法管理型转变。在业务素质上,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不同层次的业务知识培训,熟练掌握畜牧、兽医等专业知识和相关操作技能,不断适应执法工作的需要。市畜牧食品局要组织对培训情况进行考核,对不合格的人员,要继续培训至考核通过后,方可重新上岗。

(三)总结提高阶段**年5月)。

*年5月底前,市畜牧食品局要全面总结本次“行动”取得的成效,认真梳理各环节工作存在的问题,查漏补缺;要认真组织研究下一步工作方案,建立“提素质强能力”的长效机制。并在*年5月底前将本市总结报告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四、加强监督检查,形成长效机制。

市畜牧食品局和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履行职责的实际需要,完善各项制度,争取相关支持,提升监督执法科技支撑能力,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在人员队伍整顿、规范证章标识使用管理、执法后评估等活动中,要坚持“边查找、边整改”,及时查漏补缺,重点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市畜牧食品局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大内部稽查,对每个阶段实施情况组织督查,对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加强指导督办,确保“行动”各项具体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网络、电视等媒体做好宣传工作,营造动物卫生监督系统提升综合素质、强化执法能力的良好氛围。

县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自查报告

主要工作:

一、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各种例行检查尽量联合进行,临时性检查须经县政府批准。严禁强制征订各类报刊杂志,严禁强行要求参加评比、竞赛、研讨等活动。县政府召集15户民营企业代表召开了民营企业座谈会,听取民营企业对政府及职能部门的建议和意见。县纪委、监察局牵头,经贸委、招商局等部门参加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全县20余户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软环境作了调查,找出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措施。对民营企业反映的问题,县委、县府高度重视,提出了“不换思想就换人,办不成事情就走人,破坏环境追究人”的处理原则。为加大监督查处力度,在县监察局建立了经济环境监督举报投诉中心,负责民营企业投诉的登记、协调、处理和回复。同时,逗硬执行“五个工作日办结制”、“安静生产日制”(每月1至20日除违法违纪及涉及有关重大安全事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企业检查收费),企业登记注册互联审批制度和市委、市府制定的“十条禁令”,在全县引起了积极的反响,民营经济软环境出现了新的气象。县行政服务中心积极开展窗口优质服务竞赛活动,工商局窗口要求登记人员必须“一口清”、“一次准”,尽量为民营企业和个体户提供方便,得到外来投资企业科光建材化工有限公司等的好评;县建设局将11项行政审批项目全部纳入县行政服务中心统一运作,实行特事特办;县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亲自将办好的证照送到个体户手里。

二、切实组织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盛市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县政府责成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纪监、法制办、编办等对行政审批事项逐一进行清理,凡已经取消的项目必须立即停止执行,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后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消除制约我县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为我县民营经济大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法制环境。1—6月分批清理了14个具有行政审批职能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一是对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管理的10个县直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各单位申报累计89项,经核实审查,合并取消20项,减少22.5%,保留的69项经县府公告后,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公开受理;二是取消国土资源等4个部门部分行政审批事项15项,减少11.9%。清理后,全县现有行政审批事项363大项,其中纳入中心窗口面向社会集中受理的共280项,同时,按照盛市要求,对防“非典”期间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清理,规范了行政行为,简化了审批程序,有效地推进了政务公开。10月下旬,县政府决定全面清理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项目,从制度上建立起服务配套、廉洁高效的行政服务体系,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目前,此项工作正在全面进行。

三、规范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工作。

年初,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规定设立学法用法依法治理专门工作组,共7组。对公务员,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明确了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县人事、法制部门具体办理的领导、办事机构,要求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每次培训后,要逗硬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执法。将培训工作纳入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本年度工作实施目标管理的内容,年终将对县府部门落实执行情况逗硬考核奖惩。9月,结合省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执法队伍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县将加强行政执法队伍教育管理与开展干部作风整顿工作及开展发展民营经济、解放思想大讨论并举,要求各乡镇政府、县直各部门根据自身工作实际,认真组织,抓好落实,务必抓出成效。通过此项工作的开展,县交通、农业、工商、水利等部门狠抓队伍“三个观念”教育,建立健全“五项制度”,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十不准”等规定,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树立了良好的行政执法形象。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一年来,我县对安全生产监督、劳动、建设、交通、烟草专卖、农业、旅游、药监、卫生、畜牧、经贸等部门执法人员进行了培训、考试,达600余人次,切实做到了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合格,方可持证上岗执法。同时,结合部门领导换届等工作,组织各部门党政领导参加了依法行政法制讲座,民营经济大讨论考试,全县副科级领导法制培训考试。

四、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县政府法制办在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审核中,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了“政令统一,法制统一”的原则,严把法律、政策关,与相关部门协商处理有关事宜,做到了规范性文件出台必须先审核,再签发,后公布。如[#]县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县救助特殊低保对象工作实施细则、油菜籽收购秩序通告、县城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县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职责规定,县聚集人才激励人才暂行办法、人才开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加强沱牌饮用水源保护管理的通告等。其中对县规划管理办法、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中涉及的部分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县法制办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应不予签发,得到了县府领导的认可。通过法律审查,对[#]县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提出了暂不制定发布的建议,对其他规范性文件之制发也作出了审核意见并进行了备案登记,为县府领导决策及时、准确提供了法律意见。同时,县法制办对盛市发送的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也认真组织相关部门调研,提出修改意见,并及时上报。一年来,共审核政策性文件、规范性文件等共20余件。

五、认真开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随着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案件数量、难度、复杂程度都越来越大,其涉及社会成员面也越来越宽。对此,在开展好行政复议活动本身的同时,还投入大量精力做好申请人的解释、说服工作,使其充分理解到国家法律、政策规定之精神,将对立情绪减到最小化。县政府法制办在对郑桂容反映县文体局征收“文化市场管理费”的.复议申请中,多次找当事人座谈了解情况,与县文体局、物价部门协商、研究现行政策、文件,并向县政府领导及时汇报进展情况及处理意见等。通过努力,对郑桂容做耐心细致的说服,平息了怨气;指出县文体局在此案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县文体局及时予以纠正,令当事人双方都比较满意。县洪森家俱有限公司不服县国土资源局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决定,向县政府提起复议申请。县府法制部门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服务的高度,认真开展行政复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依法审查国土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向申请人做耐心细致的解释法律、政策工作,使申请人认识到违法不当之处,并自觉接受处理。仁和镇村民牛正树不服县国土部门对其邻居杨××的城乡居民建房用地批准,向县法制办申请复议。我办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并未一推了之或一转了之,而是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函告仁和镇人民政府对此争议先予协调或作出处理,以便将矛盾消费在基层。仁和镇政府处理后,牛正树对处理意见不服并已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目前,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正在认真准备相关复议材料,提供有关法律依据,参与复议活动。一年来,县政府共受理行政复议申请7件,维持3件,作出其他处理2件,终止2件。涉及土地使用权、劳动工伤认定,文化市场管理等方面。另外,作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县政府按照复议法规定,自觉参与复议活动,配合市府法制办开展复议工作,对涉县政府之行政行为的复议主动提供相关材料及法律依据。市府对受理之我县太和镇保河村一组村民李怀富、苏庭超不服县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复议申请一案依法作出了维持的决定。

同时,县政府积极参与行政应诉和其他活动,维护了政府行政行为的权威性、严肃性。共参与行政诉讼应诉7件,其中2件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案,涉金华镇房屋拆迁,均维持了一审判决,判定县政府胜诉。1件为贺建齐诉县政府违法颁发房屋产权证行政诉讼案,经审理,原告当庭撤诉。明珠公司原农电工杨绍先、陈益志等不服[#]府办发〔〕101号文提出行政诉讼案,经审理,杨绍先之诉讼请求被驳回起诉,其他原告自动撤诉。在已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中,1件败诉。目前,还有2件正在审理中。

六、做好行政协调和信访工作。

根据县府领导安排,对县政协建言要求“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时组织法制办等部门进行调研,并将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方法等情况作出回复。参与了太乙酒业公司民营企业改制信访调查,做好信访工作,保护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对金华镇、工商、国土等就金家市场土地征用遗留问题及时协调处理。组织了对大于镇、农机部门就大于农机站所属企业改制争议的解决。参与了新华河征地拆迁协调工作。对金电工程坷山条石采运工程承包人瞿家友、何国良、任兴金等合同纠纷信访进行了调查,向县府领导及时作出汇报并提出建议。其他如复兴镇村民反映广电部门拆除其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器信访问题回复,金华镇谢必华因强制拆迁的善后协调。太和镇城北村烟草经营户张红梅,县人民市场烟草个体经营户贺礼奎等反映烟草专卖执法信访答复等。一年来,县法制办共处理行政协调及接待群众来信来访近50余件。通过及时的信访处理,化解了当事人的矛盾,维持了一方的安定、团结。

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依据其职能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本机关对外承担的行政职权以责任形式设定,将各项执法的职责和任务进行分解,明确相关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以监督考核为手段,从而形成的行政主体自律、补救和防范等各项制度的总和。

实施执法责任制是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各级执法机关的重要议事日程之一;是执法部门接受监督的重要载体。

实施执法责任制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对维护法律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执行具有极端重要性。

推行首问责任制的实施方案

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司管理服务水平,提升企业对外服务形象,营造规范、便捷的服务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用户在向本公司咨询(包括直接到本公司相关部门咨询或来电、来信咨询)或办理业务时,首位接受咨询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第四条用户进行咨询或办理业务时,首问责任人应认真、耐心听取用户咨询,并准确了解用户希望解决的问题,必要时做好记录工作。

1、对首问责任人能够明确答复或办理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该详细、准确地向用户提供答复意见,或立即给予办理。

2、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但难于即时回答或不能立即办理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详细记录用户提出的问题,及时请示其主管领导,并将信息反馈用户,实时解决用户待办事宜。

3、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外的问题,首问责任人应将用户介绍到相关部门或责任人,并电话告知相关人员,做好接待工作。

第五条用户咨询的答复方式。

1、用户到本公司进行咨询,原则上以口头答复为主。

2、用户来电咨询,首问责任人能即时答复的,应以口头方式即时回答;不能即时答复的,应详细记录咨询人姓名、联系电话及咨询事项,在明确答案后通过电话答复咨询用户。

3、用户来信咨询的,首问责任人应认真阅读书面咨询材料,准确了解用户希望解决的.问题,及时转有关部门处理。对用户来信咨询如以书面答复的,经其主管领导审查确认以邮寄等方式送达咨询人;如通过电话或当面答复咨询用户,咨询用户表示接受的,可不以书面答复,但首问责任人应记好答复时间及有关内容,并在事后及时将答复记录资料存档备查。

第六条考核办法。

1、首问责任人及其所在部门出现不答复用户的咨询、推诿责任、态度生硬等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或被用户投诉、媒体报道批评,经公司查证属实的或被上级部门、公司考核部门检查发现的,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2、首问责任人及其所在部门对咨询用户热情接待,认真妥善答复用户咨询的问题,受到用户、媒体、上级部门及公司考核部门表扬,表现突出的,按公司相关规定奖励。

3、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党工部和各部门经理、分管副总、总经理进行逐级检查、监督和考核,并与绩效工资挂钩。

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养殖环节、屠宰环节、流通环节、动物诊疗场所经营业主守法意识,压实主体责任,xx市多措并举,强力推进“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逐步走向深入。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区农业局均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兽医兽药股和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人为成员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领导小组,并明确分工。

二是强化人员培训,提升人员素质。积极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和管理相对人(业主)开展执法规范年活动相关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培训,进一步明确官方兽医的.监管责任和管理相对人(业主)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官方兽医的业务能力以及执法水平,增强管理相对人(业主)的知法、守法意识,为扎实开展执法规范年活动营造良好氛围,夯实基础。

三是强化信息报送,加大宣传力度。落实专人负责信息收集,及时将召开的会议、开展的培训和采取的行动形成新闻稿件,编制工作简报,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宣传,逐渐扩大全市动物卫生执法规范年活动在整个行业内的影响力。

四是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市、县两级动卫所成立检查组,采取定期督查督导、随机明查暗访等多种方式,集中力量对动物检疫申报点(包括指定通道检疫申报点)、屠宰场(厂、点)、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诊疗场所等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同时,进一步强化内部层级监督,严管队伍,正风肃纪,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经核实的违规违纪行为依法处理。活动开展期间,全市共查处动物卫生违法案件49起,罚款金额12万余元。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自查报告

伊犁州环境保护局。

责任书。

重视执法队伍的建设及管理。

法制宣传工作得到了加强。

2、本部门的法律发布后,能及时宣传,并能向领导报告宣传贯彻情况。

抽象行政行为得以加强。

按法制办要求,将不规范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及时报送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具体行政行为得以规范。

八、层层落实监督检查制度。

4、建立了完善的行政过错责任制度,强化了对执法队伍的管理。

5、对行政执法证件进行严格管理,每人有培训记录,对无证者严禁上岗。

九、行政救济情况。

3、加强了对本系统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的领导,并及时组织指导各县市开展应诉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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