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定(优秀16篇)

时间:2023-12-05 10:10:10 作者:薇儿

学校是培养人才的摇篮,它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条件。在学校中,有很多关于学习和成长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和分享,下面是一些实用的总结。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每天早晨商店工作人员上班后,由商店负责人对每位工作人员进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1、观察商店工作人员精神状态是否有过度疲劳和病态;

2、观察商店工作人员眼球、面色是否特别黄(有患肝炎的可能);

3、观察商店工作人员有否咳嗽、咯血(有患肺病的可能);

4、观察商店工作人员双手有否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5、询问商店工作人员有否痢疾和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6、观察商店工作人员有否带戒指、项链等违规饰品,指甲是否剪短,个人卫生是否符合要求。

二、落实专人填写好晨检表,并在晨检表上签字,晨检表要求真实、准确。

三、如检查中发现个别商店工作人员不符合卫生要求或患有传染性疾病,按以下方法处理:

1、商店工作人员带戒指、项链等违规饰品,要求在工作前脱下;

2、指甲过长,个人卫生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搞好个人卫生后上班。

3、患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商店工作人员及管理负责人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疾病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做好食品经营工作,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按有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四、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xxx。

20xx年xx月xx日。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我校食品安全管理,确保在校师生的饮食安全,制定了以下十一个有关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篇,同时重申以下管理意见。

一、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体检一次身体,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上岗时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三、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禁止采购无卫生许可证、无健康证商贩提供的食品;无商品标签或超过保存期限等“三无”的食品;未经有关部门检疫、不合格的畜禽肉类制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混有异物的食品及其它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

四、设立独立的食品库房,库内食品要分类存放,摆放整齐,做到先进先出,防止超期变质。

五、食品的保存、清洗、切配过程要做到生熟分开,冰柜、用具、容器应有生熟标记,不得使用塑料容器盛放熟食品。

六、食品的营养要搭配合理,符合学生生长发育的需求。

七、厨师操作前要对食品、半成品的质量严格检查,对不符合烧煮、烹调要求的食品不准进行烹调加工。烧煮时,应将食品上下翻动,使食品各部位都能受热,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八、公共餐具必须经过严格的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

九、学校每餐、每样食品按要求进行留样,分别留足100g盛放在己消毒的留样盒中,标明留样时期、品名、餐次、留样人后存入冰箱内,并作好留样记录。留样食品必须保留48小时,保存期内未发现食物中毒事件即可倒掉;留样食品盒应单独存放,不得与其它无关食品混放。

十、工具容器设备要洗净,厨具要摆放整齐。及时冲洗、清扫工作场所,保持环境卫生。

十一、完善防蝇、防尘、防鼠、防潮设施,定期开展除四害活动。

xxx。

20xx年xx月xx日。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关系到广大师生的安全、健康成长,关系到千家万户化的幸福和社会的稳定。为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确保在校师生的饮食安全,我校制定的`以下有关食品卫生、食堂加工相关的管理制度:

一、食堂必须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健康合格证。

二、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责任制,校长负总责,分管校长具体负责,总务处负责日常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制,并指定专人负责学校食品安全及食物中毒预防工作。

三、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和从业人员工作责任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四、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销售操作间、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原料存放间必须由专人负责。食堂管理人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防投毒事件发生,确保学生饮食的卫生与安全。

五、对学生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饮用来历不明的食物,发现学校食堂、食品商店出售变质、污染和三无食品,应及时向学校和卫生监督部门报告。

六、学校要制订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发生食物中毒要及时起动应急机制,并实行紧急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学校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报告信息应包括发生单位、地址、时间、疑似中毒人数、可疑食物等有关内容,并做好记录。

七、不干涉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的报告,不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对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八、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按卫生部和教育部《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对学校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按有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四、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xx小学20xx年8月28日。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我校食品安全管理,确保在校师生的饮食安全,制定了以下十一个有关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篇,同时重申以下管理意见。

一、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体检一次身体,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上岗时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三、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禁止采购无卫生许可证、无健康证商贩提供的食品;无商品标签或超过保存期限等“三无”的食品;未经有关部门检疫、不合格的畜禽肉类制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混有异物的食品及其它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

四、设立独立的食品库房,库内食品要分类存放,摆放整齐,做到先进先出,防止超期变质。

五、食品的保存、清洗、切配过程要做到生熟分开,冰柜、用具、容器应有生熟标记,不得使用塑料容器盛放熟食品。

六、食品的营养要搭配合理,符合学生生长发育的需求。

七、厨师操作前要对食品、半成品的质量严格检查,对不符合烧煮、烹调要求的食品不准进行烹调加工。烧煮时,应将食品上下翻动,使食品各部位都能受热,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八、公共餐具必须经过严格的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

九、学校每餐、每样食品按要求进行留样,分别留足100g盛放在己消毒的留样盒中,标明留样时期、品名、餐次、留样人后存入冰箱内,并作好留样记录。留样食品必须保留48小时,保存期内未发现食物中毒事件即可倒掉;留样食品盒应单独存放,不得与其它无关食品混放。

十、工具容器设备要洗净,厨具要摆放整齐。及时冲洗、清扫工作场所,保持环境卫生。

十一、完善防蝇、防尘、防鼠、防潮设施,定期开展除四害活动。

20xx年8月25日。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食品与非食品不能混放,食品仓库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不得存放个人物品和杂物。

2、设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采购、验收、发放登记管理制度。做好食品出入库登记。做到先进先出,易坏先用。腐败变质、发霉生虫等异常食品和无有效票证的食品不得验收入库。及时检查和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3、各类食品按类别、品种分类、分架摆放整齐,做到离地10厘米、离墙10厘米存放于货柜或货架上。宜设主食、副食分区(或分库房)存放。

4、仓库内要用机械通风或空调设备通风、防潮、防腐、保持通风干燥。定期清扫,保持仓库清洁卫生。

5、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并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持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供应商提供)。

6、肉类、水产、蛋品等易腐食品需冷藏储存。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须粘有明显标志(原料、半成品、成品等),肉类、水产类分柜存放,生食品、半成品、熟食品分柜存放,不得生熟混放、堆积或挤压存放。

7、应有满足生熟分开存放数量的冷藏设备,并定期除霜(霜薄不得超过1厘米)、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

8、设置纱窗、排风扇、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妨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在库房内吸烟。

9、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配餐间卫生管理制度

1、配餐间按专间的要求进行管理,要做到“五专”(专用房屋、专人制作、专用工具、容器、专用冷藏设备、专用洗手消毒设施),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出。

2、配餐间工作人员进入专间前应二次更衣,更换洁净的工作衣帽,并将手洗净、消毒,工作时必须戴口罩。

3、空气消毒装置运转正常,每日工作前后开紫外线灯30分对室内空气进行消毒。

4、操作前应对配制食品进行检查,凡有腐烂变质或其它感观性状异常焊,不得配制使用。

5、盛放食品的容器放置在配餐台上,不得落地存放。

6、工作结束后,及时清理配餐间卫生,确保配餐台无残渣、汤汁,无油渍、污渍,地面清洁卫生,打开紫外线灯消毒30分钟。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都应当用自来水洗手。

二、坚持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换衣服;勤洗工作衣、帽),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戴戒指。

三、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以免食品受到污染。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吃零食、挖耳、揩鼻涕,不用手直接抓取入口的食品,厨师不用加工用具直接尝味。

五、服务员穿整洁统一的工作服,厨房操作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应梳理整齐并置于帽内。

一、学校要对全体师生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的防范自我保护及救助方法的`宣传、教育。

二、食堂一旦发现食品、饮水等有问题,要求学生马上停用,并立即向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突发事故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协助学校争取急救措施和补救办法。

三、学生一旦发现食物中毒现象,应立即报告医务室或食堂,医务室或食堂应立即报告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突发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报告。

四、根据病人的情况需立即送有关医院治疗的,协助卫生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五、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六、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做好食品经营工作,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按有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四、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七、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食堂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学校食堂工作。

三、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只是、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四、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五、建立食堂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只是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在食堂管理员领导下进行工作。协助食堂管理员负责学校仓储食物保管,做到离开库房及时关门上锁。

2、对采购回来的食品严格把关、做好食品的入库验收、登记工作。每日对入库食品进行登记造册,做到勤进快销,并建好三级管理台账(采购、供货商、领料人签名)。台帐中应有食品采购日期、数量、单价、生产厂家、保质期、出厂日期、供货人、以及供应商的`卫生许可证、身份证号、采购合同及检疫证等。

3、规范食品添加剂管理,认真执行卫生部门精神,建好台账,严格把关,做好“五专”管理要求。

4、认真学习食品保管与食品卫生知识,能够辨识腐败变质、失效、过期等伪劣食品,懂得学生营养配餐知识。

5、入库食品做到分类、分架、隔墙、离地、标示存放;上报计划要少报勤报,做到食品先进、先出;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过期食品。

6、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7、讲究个人卫生,不用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熟食入库及时加盖。

8、搞好室内外清洁卫生,做到湿式清扫,每日保洁,保持室内食品堆放整齐。

9、严格监督工作人员及非工作人员在库房及各操作间、餐厅内抽烟。(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库房)。

10、加强食堂防盗防毒管理,出入库房及下班时要及时上锁,不能将钥匙随便交他人保管,保障师生安全、健康。

二、员工进入配餐间进行二次更衣和洗手,消毒配餐间内不得存放任何杂物和个人用品。非配餐间员工不得擅自进入配餐间。

三、配餐所用的勺、盘、盆、碗、碟等餐具经消毒后使用,并做好餐具保洁。

四、配餐剩余尚需使用的熟制品存放于专用冰箱内冷藏,冷藏时间不超过24小时。不加工经营宾客、员工、学生吃剩的食品。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有条件的学校应当根据需要设置食堂,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服务。

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

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应当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

学校应当与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管理责任,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责任。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对食品安全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第二条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并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

第三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状况自查制度。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学校食堂应当立即整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及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报告。

第四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维修保养校验、原料采购至供餐全过程控制管理、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患有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必要时应当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应当在学校食堂显著位置进行统一公示。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加工操作直接入口食品前应当洗手消毒,进入工作岗位前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不得有在食堂内吸烟等行为。

第六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鼓励食堂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经营信息。

第七条学校食堂应当具有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相适应的场所并保持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第八条学校食堂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并配备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就餐区或者就餐区附近应当设置供用餐者清洗手部以及餐具、饮具的用水设施。

食品加工、贮存、陈列、转运等设施设备应当定期维护、清洗、消毒;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应当定期清洗、校验。

第九条学校食堂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或者半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等,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设置专间或者专用操作区,专间应当在加工制作前进行消毒,并由专人加工操作。

第十条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要的原则。有条件的地方或者学校应当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供货者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一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准确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相关凭证。

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用农产品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十二条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查验许可相关文件,并留存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的复印件或者其他凭证:

(一)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

(五)采购肉类的应当查验肉类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采购肉类制品的应当查验肉类制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学校食堂禁止采购、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学校食堂在加工前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十四条学校食堂提供蔬菜、水果以及按照国际惯例或者民族习惯需要提供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学校食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中小学、幼儿园集中用餐不得制售的高风险食品目录。

第十五条学校食堂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做到通风换气、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存放、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完好,并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冷冻设备,应当贴有标识,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当分柜存放。

食品库房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第十六条学校食堂应当设置专用的备餐间或者专用操作区,制定并在显著位置公示人员操作规范;备餐操作时应当避免食品受到污染。食品添加剂应当专人专柜(位)保管,按照有关规定做到标识清晰、计量使用、专册记录。

学校食堂制作的食品在烹饪后应当尽量当餐用完,需要熟制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再次利用的,应当按照相关规范采取热藏或者冷藏方式存放,并在确认没有腐败变质的情况下,对需要加热的食品经高温彻底加热后食用。

第十七条学校食堂用于加工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半成品或者成品等的容器、工具应当从形状、材质、颜色、标识上明显区分,做到分开使用,固定存放,用后洗净并保持清洁。

学校食堂的餐具、饮具和盛放或者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

第十八条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高等学校食堂加工制作的大型活动集体用餐,批量制售的热食、非即做即售的热食、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留样,其他加工食品根据相关规定留样。

第十九条学校食堂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二十条学校食堂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当在餐后及时清除,并按照环保要求分类处理。

食堂应当设置专门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设施并明显标识,按照规定收集、存放餐厨废弃物,建立相关制度及台账,按照规定交由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运输单位或者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采取措施,禁止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允许进入食品处理区。

学校在校园安全信息化建设中,应当优先在食堂食品库房、烹饪间、备餐间、专间、留样间、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间等重点场所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

第二十二条有条件的学校食堂应当做到明厨亮灶,通过视频或者透明玻璃窗、玻璃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鼓励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

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企业(超市)采购食品,应当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需要查验和索取供货方的票证如下:

1.营业执照;

2.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3.检验(检疫)证明;

4.销售票据;

5.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6.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7.进口食品报关单;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

第三条 本企业(超市)从事食品经营,应当运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商品(食品)安全监管系统》,根据查验票证,及时、准确录入食品准入备案信息。内容包括:食品条形码、食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食品生产者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有效期、生产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以及质量合格证明信息。如果购进食品为有机食品、保健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食品),或者荣获中国名牌认证、驰名商标等,还须录入有机食品认证号、保健食品认证号、中国名牌认证号、绿色食品认证号、无公害农产品(食品)认证号、驰名商标认证号和qs标志号。并妥善保存相关资格认证文件和各类证照原件或复印件,以备查验。

第四条 对需要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本企业(超市)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五条 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

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3.粮油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第六条 经营预包装食品的,由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品包装标签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五)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进口的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且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第七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 本企业(超市)按照食品广告的宣传购进食品时,采购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九条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至少二年。

第十条 本企业(超市)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食安办〔20xx〕12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xx〕158号)的要求,严防严管严控学校食品安全风险,保障校园餐饮食品安全,现决定在秋季开学前后,利用一个月时间,对高校、中小学、幼儿园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

一、排查整治范围。

一是学校食堂;

二是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三是校园内的咖啡馆、饭店等社会餐饮单位及超市等食品销售单位;

四是校园周边的小食品店、小餐饮、小摊贩;

五是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

二、排查整治重点内容。

一是主体资格情况。重点检查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是否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实际经营范围、经营地址是否与许可证一致。

二是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学校是否将食品安全作为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否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是否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食品安全岗位职责,签订责任书;对采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供餐的学校,还要检查学校是否将食品安全作为遴选供餐单位的重要标准,是否与供餐单位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

三是学校及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学校食堂、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是否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对从业人员开展培训及管理、是否按规定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并对自查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四是加工经营行为规范情况。重点检查学校食堂、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是否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场所、设施设备、工艺流程、食品安全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是否严格落实原料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食品贮存、加工制作、食品添加剂管理、餐饮具清洗消毒、用水卫生、食品留样、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方面制度要求。对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应检查成品的运输温度和时间等是否符合规定。对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还要重点检查食品的感官性状、标签标识、贮存条件等是否符合规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此项工作作为年度重点工作来抓,组织成立专门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督促整改。各地要坚持问题导向,细化任务要求,全面排查风险隐患,做到不留死角盲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当场提出整改要求并及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对上半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学校,不仅要检查到位,更要问题整改到位。

(三)加强协作配合。各地要主动加强与当地教育、城市管理执法、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并及时将排查整治工作情况通报相关部门。要建立部门间联查联动、信息通报等协作制度,齐抓共管学校食品安全。

(四)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各地要认真总结排查整治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及原因、对策措施等,注意将好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办法,以制度建设巩固排查整治成果。

请各省级局于9月30日前将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总结报送至总局食监二司。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王生管理规定》,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体检一次身体,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上岗时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三、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禁止采购无王生许可示、无健康证商贩提供的食品:无商品标签或超过保存期限等“三无”的食品:未经有关部门检疫、不合格的畜禽肉类创品;腐败变质、油指酸败、莓变、生虫、混有异物的'食品及其它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

四、食品要分类存放,摆放整齐,做到先进先出,防止超期变质。

五、食品的保存、清洗、切配过程要做到生熟分开,冰柜、用具、容器应有生熟标记,不得使用塑料容器盛放熟食品。

六、食品的营养要搭配合理,符合学生生长发育的需求。

七、厨师操作前要对食品、半成品的质量严格检查,对不符合烧煮、烹调要求的食品不准进行烹调加工。烧煮时,应将食品上下翻动,使食品各部位都能受热,防止食物中每事故的发生。

八、公共餐具必须经过严格的清洗消赤后方可使用。

九、学校每餐、每样食品按要求进行留样,分别留足盛放在己消毒的留样盒中,标明留样时期、品名、餐次、留样人后存入冰箱内,并作好留样记录。留样食品必须保留48小时,保存期内未发现食物中毒事件即可倒掉;留栏食品盒应单独存放,不得与其它无关食品混放。

十、工具容器设备要洗净,厨具要摆放整齐。及时冲洗、清拦工作场所,保持环境卫生。

十一、完善防绳、防尘、防鼠、防源设施,定期开展除害活动。

十二、严禁学生在文门口购买过期变质及三无食品。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员工上岗前进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每年组织员工员工两次以上卫生知识培训,进行《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素质。

三、建立员工培训档案资料,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对象、授课人员和考试或考核资料等。

四、每年制定员工学习和培训计划,包括经常性教育和有计划组织培训,

五、员工熟悉岗位卫生制度,经常抽查员工的卫生知识掌握情况,并作为考核、续聘员工的条件之一。

1、各校要建立完善的食品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本校食品卫生管理,责任到人,杜绝校内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

2、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要依照《食品卫生法》要求到县卫生防疫站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每年年审一次。要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尘、清毒、更衣、盥洗、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3、食堂、小卖部从业人员应每年一次到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健康体检,领取合格的《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平时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4、所提供食品应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味、美等感官性状。严禁购入腐败生虫、过期变质、假冒伪或其他感官性状导常、可能对师生健康有害的食品原料。

5、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现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

6、学校食品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餐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必须清洗、消毒。

7、存放食品的仓库应当干燥、通风,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其孳生条件的措施,贮存食品的容器必须安全、无害,防止食品污染。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应急性检查。

2.凡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3.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携带或交管理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4.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工作。

5.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6.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有关信息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7.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进入经营场所前必须清洁、消毒双手,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工作服应当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不得吸烟及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

1.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2.制定并执行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拟定并实施年度自查和巡查工作计划,探索和推行先进管理规范和手段。

3.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食品安全自查和管理,并做好记录。对违反法律规定和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进行批评、制止,严重者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4.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知识培训和内部考核。

5.定期组织开展场所内外环境卫生清洁工作,组织检查场所条件、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6.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培训考核,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食品状况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建议单位领导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并及时向市场监部门报告。

7.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1.本单位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自查计划,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2.食品安全自查由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组织实施,并负责不合格项的整改工作。

3.食品安全自查采取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相结合的形式,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重点对员工健康管理、进货索证索票、餐具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管理、加工操作规范、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工作进行自查。

其中,经营场所布局、制作工艺流程、内部管理流程等重点管理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立即组织食品安全自查;根据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媒体舆情等渠道获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也应在本单位立即组织自查。

4.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常规项目食品安全检查,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的,要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5.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项应当查清原因、立即整改。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两次指出仍未改进的,按本单位有关奖惩等规定处理。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建议本单位领导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及时向市场监部门报告。

6.食品安全自查应当建立自查档案,如实记录食品安全自查组织实施的时间、计划、人员、结果和排查整改情况,不得涂改或污损,保存时限不得少于2年。

(1)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2)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消毒处理。

(3)植物性食品原料要按“一择、二洗、三切”的顺序操作,彻底浸泡清洗干净,做到无泥沙、杂草、烂叶。

(4)食品原料的加工和存放要在相应位置进行,不得混放和交叉使用,加工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要有明显标志并分开使用。

(5)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污染,分类存放。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

(6)切配好的食品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易腐烂变质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

(7)加工结束及时拖清地面,水池、操作台、工用具、容器及所用机械设备清洗干净,定位存放,做到刀不锈、板不霉、整齐有序,及时清理垃圾,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8)在专用洗拖把池或洗拖把桶内涮洗拖把,不得在加工清洗食品原料的水池内清洗。

(1)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调加工。用水水质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随时清除煎炸油中漂浮的食物碎屑和底部残渣,煎炸食用油不得连续反复煎炸使用。

(3)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应严格按照标识上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禁止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

(4)烹调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8℃的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在清洁操作区凉透后及时冷藏,并标注加工时间等。

(5)隔餐隔夜熟制品、外购熟食品必须在食用前充分加热煮透。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

(6)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各种工具、容器标识明显,分开使用,定位存放,保持清洁。加工后的直接入口食品要盛放在消毒后的容器或餐具内,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和容器。

(7)灶台、抹布要随时清洗,保持干净。不用抹布擦拭已消毒的碗碟,滴在碟边的汤汁用消毒布擦净。按规定处理废弃油脂,及时清理抽油烟机罩。

(8)工作结束后,调料品加盖,工具、用具洗刷干净,定位存放;

灶上、灶下地面清洗冲刷干净,不留残渣、油污,不留卫生死角,及时清除垃圾。

(1)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配制的菜肴,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2)固定专人加工制作,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出专间,工作人员进入专间前应二次更衣、洗手消毒,工作时应戴口罩。

(3)个人生活用品及杂物不得带入专间,不得在专间内从事与加工无关的活动。

(4)专间每餐(或每次)使用前应进行空气和操作台的消毒。使用紫外线灯消毒的,应在无人工作时开启30分钟以上,开启空调,室内温度不超过25℃。

(5)专间的设备、工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消毒,操作过程中注意清洗、消毒,防止交叉污染,用后应洗净并保持清洁。

(6)专间内冰箱必须专用。熟食品用容器及保鲜纸密封保存于冰箱中,不得重叠存放。

(7)装盘后不可交叉重叠存放,传菜从食品输送窗口进行,禁止传菜人员直接进入专间端菜。

(8)各种冷食类、生食类食品现配现用,尽量当餐用完,剩余尚需使用的应存放于专用冰箱中冷藏或冷冻,食用前需要加热的按规定进行再加热。冷食类食品加工制作完成至食用应控制时间在2小时之内,生食类食品加工制作完成至食用应控制在1小时之内。

(9)蛋糕胚应在存放在专用冷冻或冷藏设施中,打发好的奶油应尽快使用。

1.本单位配备足够的加工设施和卫生设备。主要设施宜采用不锈钢,易于维修和清洁。食品处理区应采用机械排风、空调等设施,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空气。

2.采取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等防蝇防尘防虫防鼠设施设备。直接与外界相通的门窗均设置纱门、纱窗、门帘或空气幕,门下设防鼠板,门的缝隙应小于6mm。

3.配置方便使用的从业人员洗手设施,附近设有相应清洗、消毒用品、干手设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标示。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

4.用于加工、贮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装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

5.各功能区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操作台、刀具、砧板等工用具,应分开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6.转运容器、转运车、传送升降梯等食品转运设施,应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应为易清洗材料制成。

7.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1.设置专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区域(或专间)及设备,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

2.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3.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饮具使用前应洗净并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餐饮具应首选热力方法进行消毒。使用化学药物消毒的严格按照除残渣、碱水(或洗涤剂)刷、清水冲、药物泡、清水冲、保洁的顺序操作,并注意要彻底清洗干净,防止药物残留。专人做好餐饮具清洗消毒记录。

4.消毒后的餐饮具及时放入保洁柜密闭保存备用。盛放消毒餐饮具的保洁柜要有明显标记,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要分开存放,保洁柜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5.采购使用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供应的餐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营业执照复印件、消毒合格凭证,清洗消毒餐饮具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必须符合囯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

1.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2.进行采购时,选择具有相关合法资质的供或者,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索取留存有效购物凭证(发票、收据、进货清单等)。长期定点采购的,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3.采购记录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清单或票据等相关凭证。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无保质期的,不少于2年。

4.采购食品时应进行感观检查,不得采购腐败变质、掺杂掺假、霉变生虫、污染不洁、有毒有害、有异味、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及原料,以及外观不洁、破损、包装标签不符合要求或不清楚、来源不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及其制品加工食品。

5.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6.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7.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8.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

1.贮存场所、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设置纱窗、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2.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

3.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4.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设可正确指示温度的温度计,定期除霜(不得超过lcm)、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

5.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6.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密闭容器或包装袋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7.除冷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

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杜绝使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中物品的现象。严禁使用亚硝酸盐。

2.食品添加剂使用要专人负责、专账记录、带锁专柜存放、专器称量。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以及标签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并严格按照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及产品说明书的使用量进行配比称量,并做好使用记录。

3.在自制火锅底料、调味料、饮料中添加食品添加剂的应公示,公示应标识在菜单中或设置公示栏等形式,便于公众了解相关信息,公示的基本信息要与实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符,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变化的要及时更换公示信息。

1.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应设专人负责管理。

2.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应有“餐厨废弃物或废弃油脂"字样的密闭容器存放,做到日产日清。

3.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应交由经相关部门许可或者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餐饮单位应与处置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并索取其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不得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不得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放到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公共厕所、公共水域或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者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

5.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帐,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

1.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和超过100人的一次性聚餐,应对食品进行留样,以便于必要时检验。

2.留样的采集和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配备经消毒的专用取样工用具和样品存放的专用冷藏箱。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3.留样的食品样品应采集在操作过程中或加工终止时的样品,不得特殊制作。

4.原则上留样食品应包括所有加工制作的食品成品,其它情况可根据需要由监管部门或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行决定留样品种。

5.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防止样品之间污染;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25g。

6.留样食品取样不得被污染,贴好食品标签,待留样食品冷却后,放入专用冷藏箱内,并做好留样记录,包括留样日期、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

7.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提供留样样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不得影响或干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对事故延报、谎报、瞒报、漏报或处置不当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1.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2.发现本单位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并召回。

3.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的,应提前报告时间地点。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使用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1.餐饮服务经营者发现其使用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市场监管部门。

2.餐饮服务经营者接到市场监管部门关于不合格食品退市通知后,应按上述规定立即处理。

3.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协助食品生产者执行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措施,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在履行查验和记录制度后,可以继续使用。

4.餐饮服务经营者对贮存、视频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并做好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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