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维修质量管理管理制度(汇总12篇)

时间:2023-12-15 09:17:05 作者:MJ笔神

质量月活动的目标是不断提升企业的质量水平,提供更满意的产品和服务,赢得客户的信赖和支持。下面是几篇经典的质量月报道,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和思考。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保证汽车维修质量,根据交通部、原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汽车修理、维护或专项维修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汽车维修业户)和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交通部有关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三)指导、监督检查汽车维修业户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

(五)收集交流汽车维修行业维修质量信息,开展技术咨询和质量诊断工作;

(六)组织汽车维修业户质量管理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第四条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实行分级管理。建立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测站(中心),为汽车维修质量监督和汽车维修质量纠纷的调解或仲裁提供检测依据。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测站必须是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技术监督部门认定后颁发了《检测许可证》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第五条汽车维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与其维修类别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汽车维修个体业户应有人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其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质量管理法规和本办法;

(三)制定维修工艺和操作规程;

(四)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制定汽车维修企业技术标准;

(六)开展质量评优与奖惩工作。

第六条汽车维修业户必须有明确的质量负责人和质量检验员。质量检验员必须经过当地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汽车维修检验员证,方可上岗。

第七条汽车维修业户必须做好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与企业维修类别相适应的技术管理、计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等规章制度。

第八条汽车维修业户在维修生产中必须遵守以下法规和标准:

(一)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交通部第13号令发布的《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四)交通部颁发的有关汽车修理技术标准(技术条件);

(五)各地制定发布的有关汽车维修技术标准。

第九条汽车维修业户在维修没有国标、部标、地方标准的车辆时,应参照原车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维修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十条车辆进厂、维修及竣工出厂,必须由专人负责质量检验,并认真填写检验单。一、二类维修业户对进行汽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的车辆必须建立《汽车维修技术档案》。

第十一条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实行出厂合格证制度(汽车小修和部分专项修理除外),维修质量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出厂。汽车维修业户在车辆维修竣工出厂时必须按竣工出厂技术条件进行检测并向托修单位提供由出厂检验员签发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汽车维修业户使用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和发放。

第十二条汽车维修业户必须执行车辆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发行故障或损坏,承修业户和托修单位按下列规定划分责任:

(一)因维修质量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维修业户应负责及时返修,由于维修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车辆异常损坏或车辆机件事故,由承修业户负责。

(二)由于托修单位违反使用规定或驾驶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不属于维修质量,经济责任由托修单位自负。

第十三条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制定并认真执行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对维修车辆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做为评定维修业户维修质量和年审《技术合格证》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托修单位与承修业户发行维修质量纠纷时,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负责组织技术分析和鉴定,并进行调解,所发生的检查、试验分析、鉴定等费用均由责任方承担。双方经调解仍有争议时,可向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或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对不按技术标准修车,维修质量不能达到规定技术标准的维修业户,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执行。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为提高车辆的维修质量,加强全厂职工的质量意识,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制定如下制度。

本厂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售后经理负责。具体质量管理工作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

2、质量机构职责。

全面负责全厂质量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汽车维护工艺规范》、《汽车维护出厂技术条件》、交通部《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贯彻执行有关汽车维修质量的规章制度,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目标,对全厂维修车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对维修技术、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方案。

(1)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进行质量分析。

(2)收集保管汽车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3)制定维修工艺和操作规程。

(4)负责车辆档案管理工作。

(5)负责标准计量工作。

(6)负责设备管理维修工作。

(7)负责汽车的检验工作。提高汽车维修质量。

(8)负责质量纠纷的质量分析工作。

3、对维修车辆一律进行三级检验,严格进行汽维护检验、过程检验、竣工检验,严格执行竣工出厂技术标准,未达标准不准出厂。认真执行汽车维修质量的抽查监督制度。

4、材料仓库应严把配件质量关,严格做好采配件的入库验收工作。

5、严禁偷漏作业项目。一经发现,即严肃查处。

1、进厂检验。

维修车辆进厂后,检验员应记录驾驶员对车况的反映和报修项目,查阅车辆技术档案,了解车辆技术状况,检查车辆整车装备情况,然后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xx)的要求择项进行维修前的检测,确定附加作业项目,并把检验、检测的结果填写在检验签证单上,未经检验签证的车辆,作业人员应拒绝作业。

2.过程检验。

在维修作业的全过程中,都要进行过程检验。过程检验实行维修工自检、班组内部互检及厂检验员专检相结合的办法。过程检验的主要内容是零件磨损、变形、裂纹情况;配合间隙大小;有调整要求的调整数据;重要螺栓螺母扭矩。对涉及转向、制动等安全部件更须严格的检查。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部件,应进行修复、更换,以确保过程作业的质量.过程检验的数据由检验员在检验签证单上完整记录,未经过程检验签证的车辆,厂检验员有权拒绝进行竣工检验。

3.竣工检验。

竣工检验由检验员专职进行。必须严格按《汽车二级维护竣工出厂技术条件》逐项进行检验签证,必要时进行路试。竣工检验的结果应逐一填写在检验签证单上,未经竣工检验合格的车辆不得送检测站检测,不得出厂。

4.检验标准:

(1)《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xx)。

(2)《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xx)。

(3)《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xx)。

汽车维修档案管理工作,是汽车维修的基础管理工作,也是企业生产、技术管理的基础工作。

1、汽车维修档案由业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保管。汽车大修、总成大修、汽车二级维护的维修档案一车一档,一档一袋,档案内容包括维修合同、检验签证单、竣工证存根、工时清单、材料清单等;汽车一级维护、小修的资料在维修登记本中保存。

2、维修档案应保持整齐、完整。一车一档装于档案袋中,不得混杂乱装。档案袋应有标识,以便检索。

3、档案放置应便于检索、查阅,同时防止污染、受潮、遗失。

4.车辆维修竣工后,检验员应在车辆技术档案中记载总成和重要零件更换情况及重要维修数据(如气缸、曲轴直径加大尺寸)。

5.单证入档后除工作人员外,一般人员不得随意查阅,更改,抽换。如确需更正,应经有关领导批准同意。

6.车辆维修档案保存期2年。

人力资源是企业竞争力中最主要的因素,人的综合素质又不是人力资源中的主要因素。各种形式的培训是提高人员素质的有效途径,随着汽车技术的日新月异,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涌现,培训和学习是没有止境的。

1、培训形式:

上岗培训: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学校联合主办,通过对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安全知识的教育,取得上岗资格证。

技术等级培训:由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劳动部门共同举办,包括汽车修理各工种的初级、中级、高级工培训,考核合格由劳动部门发给技术等级证书。

技术专题培训:针对某项新技术的培训,由专家主讲,发结业证书。

特殊岗位培训:厂长、检验员、业务员、结算员等岗位的培训,合格者由行业主管部门发给上岗证书。

厂内业务技术性培训:

1、由厂内要根据需要自行组织的培训。

2、建立人员档案:编制全厂人员名册,记录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籍贯、文化程度、种、技术等级、住址、电话等基本信息。

3、编制岗位的素质能力要求。

4、每年依据本厂人员情况及岗位能力要求,编制年度培训计划,确定参加培训人员的名单和培训种类及本厂自行组织培训的详细计划,并上报运管处维管科一份。

5、参加培训人员应与本厂签订服务合同,服务3年以上的,培训费用由厂方承担,不到3年由本人承担。

6、制定奖惩措施,凡外派参加培训人员,成绩合格者费用按合同规定由达方承当,不合格者,厂方不予承担(应在合同中明确),成绩优秀者应于奖励。

7、每次参加培训的资料个记录,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8、服务合同期满后,人员要求调离本厂的,应在一个月前向厂提出书面辞职报告。人员调离时应由相关业务科室签署意见,厂长批准。在没有经营纠葛的情况下,应予同意。合同期未满要求辞职的,则按合同规定办理。

9、人员培训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1、自觉遵守厂部各项管理制度,仓库严禁闲杂人员入内。

2、及时做好供方的.选择、评审工作。根据生产需要及时编制采购计划单,计划单经厂领导签字同意后即按单就近采购。

3、材料及零配件进库前要验收,末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进库,不准使用。

4、材料入库后要立卡、入帐,做到帐、卡、实物三符合.

5、材料应分类、分规格存放,。

6、保持仓库整洁,做好材料、配件的防锈、防腐、防失窃工作,做好仓库的消防工作。

7、修理工凭派工单领料,由库管员填写材料单,领料人签名,领用大总成件要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领新料必须交旧料,严格执行领新交旧制度。

8、加强对旧料的管理工作。

9、材料及零配件的领用应执行先进先出的规定,严格执行价格制度,不得随便加价。

10、仓库每个月进行一次清仓盘点,消除差错,压缩库存。

1、全面负责企业的生产经营、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等各项工作。

2、建立和完善企业的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并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制。

3、确定质量方针,建立质量目标。

4、经常性地向组织开展职工质量、安全教育。

5、建立、完善厂内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和权限,保持内部沟通,确保正常运转。

6、负责对厂内的各项管理工作进行评审,以期逐步改进、完善、提高。

7、保证获得和保持设施、设备、人员等必需的资源,满足生产的需要。

1、认真学习汽车维修质量检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的有关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和其它相关技术标准;

3、负责进厂维修车辆的检验、检测、诊断工作;

5、负责维修车辆检测工作,及时进行质量分析,为不断改进质量提出意见和建议;

7、参与汽车返修或机务事故原因分析和质量判断;

8、秉公行使质量检验和技术鉴定的职权;

9、完成厂长分配的其它工作任务。

1、车间内不准吸烟,发现吸烟者必须立即制止,各清洁管辖区不得有烟头、油污、垃圾和影响安全生产的杂物。

2、按规定的地方存放油料,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车间、工作间不得存放。

3、板金车间不准用油,其他车间不准用火,如确需用火作业的,必须向有关部门申请同意后,保持安全距离,作好防范错施,方可作业。

4、焊接带油污的部件,压力容器、油箱和其它危险物品时,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

5、掌握消防知识、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消防器材按规定挂放在明显位置,定期检查、保养,失效的应及时申报更换。

6、严禁违章作业和违章操作使用各种用电设备及各种机机件设备。

7、须维护和增加用电设施的,必须先申请同意,指派专业人员施工作业,严禁私拉乱接。

8、任何员工都有义务和权利制止、拒绝和揭发违反安全生产的一切行为。有义务积极参加灭火、救灾、应急突发事件。

9、严禁少年儿童进入工作场所,否则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处罚:有违反以上规定的,每次罚款50元/100元,造成经济损失和人员伤害的,赔付一切经济损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作出除名处理,并送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1、新职工入厂,须进行消防安全的职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常识、灭火器及消火栓的操作使用等。

2、对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录存档。

3、公司每个季度对全体职工进行疏散演习,对义务消防队员进行灭火演习专门培训,使每个队员都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

4、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操作人员等有关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5、电焊、气焊、锅炉工等在具有火灾危险区域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培训,持证上岗。

6、各车间、班组等部门展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根据各部门、各阶段、各字的特点进行针对行的教育。

7、公司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1、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公司安全部人员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检查。公司安全部、环安部每月对公司进行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受检部门负责人应按通知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公司规定给予处罚。

1、厂内的车间、仓库、宿舍的安全出口门、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的宽度必须按规范设置。

2、所有的疏散出口、楼梯、走道必须配置相应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

3、上班时、生产车间、仓库应保证安全出口畅通,安全出口不得上锁。

4、车间、仓库应按规定存放物品,不得堵塞通道。

5、各部门负责人应按规定定期检查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是否完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

1、消防控制室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

2、消防控制室的操作维护人员,应经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合格后上岗。

3、值班人员不得擅离岗位,应严格按规程操作。

4、值班人员应尽职尽责,如有发生火灾事故,应按有关预案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

5、值班人员应记录下当班情况,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6、值班人员每日应观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自检情况,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1、公司消防设施器材由安全部管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器材。

2、对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建立档案管理。

3、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应定点存放、定人保养、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存档。

4、对全公司职工进行教育,要求员工爱护消防设施器材,对刻意破坏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将要求赔偿,并提出惩处。

5、公司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等消防那轧器材、设施、并保持消防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1、公司保卫科管理职能部门每月一次对各部门进行防火检查,对所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责令其限改,并督察整改到位。

2、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安全会议,讨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及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3、公司各部门收到火灾隐患整改同时后,应抓紧督促有关人员落实整改措施,一时无法整改的部门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4、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有关负责人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5、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公司负责整改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做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1、公司应严格实行用火用电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用电安全管理:

3、各车间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否则安全部将对责任人提出处分。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库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隔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库存物品应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随意入内。

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及防火工作,提高公司自防自救能力,制定如下制度:

1、建立健全义务消防队的组织机构,适时更新、补充义务消防队员。

2、加强义务消防队的培训、教育工作,提高队员业务素质。安全部负责队员的业务训练考核及指导。

3、对车间、部门、班组等义务消防员,每季度组织一次消防知识的学习和灭火演练,并记录培训档案。

4、义务消防队员必须做到:熟悉防火与灭火的基本常识;熟悉公司内消防通道、重点部位;熟悉掌握公司内部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和保养;熟悉报警和接警处理程序;熟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熟悉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熟悉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1、公司应加强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工作,每年应对公司有关变更情况进行全面修订。

2、公司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演练,每年演练不少于二次。

3、进行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人员。

4、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包括:组织机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1、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必须由专门电工按规定进行实施,新设、增设、更换电气设备必须经过主管部门、保全机修部门、环安部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

2、电气设备和线路要定期检修,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3、储存燃气的库房,应严格按照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防静电措施。

4、保卫科对提供和使用燃气的部门,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对抽查的结果应记录存档。

5、对使用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有关人员,公司应定期进行教育培训,以提高有关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6、每年对避雷装置进行全面检测。对防静电设施进行定期检测。

1、公司将把平时演练情况、业务学习情况、日常消防工作、规章制度落实情况作为公司各部门、个人考评、奖惩的依据。

2、每年度公司将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3、对未依规定履行职责的部门和个人,将给予相应处理。

4、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理。

1、焊工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焊割安全技术,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操作。

2、焊割前按规定进行“动火作业申请”,核准后方可进行。

3、焊割作业要选择安全地点,焊割前要仔细检查上下左右情况,周围的可燃物必须清除,如不能清除时,应采取浇湿、遮隔等安全可措施加以保护。

4、盛过或盛有可燃性气体或粉尘的易爆场所焊割,在这些场所附近进行焊割时,应按有关规定,保持一定距离。

5、焊割操作不准与油漆、喷漆、木工等易燃操作同部位、同时间、上下交作业。

6、电焊机地线不准接在建筑物、机器设备、各种管道、金属道、金属架上,必须设立专用地线,不得借路。

7、不得使用有故障的焊接工具。电焊的导线不要与装有气体的气瓶接触。

8、焊割工作点火前要遵守操作规程,焊割结束或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气源,并仔细查现场,清除火灾隐患;在闷顶,隔墙等隐蔽场所焊接,在操作完毕半小时内反复检查,以防暗燃发生。

9、焊割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应有专人现场监护。

1、不准在车间内吸烟,擅自进行明火作业。

2、不准占用疏散通道。

3、不准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4、不准在生产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大门上锁或关闭。

5、不准随便动用消防器材。

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保证汽车维修质量,根据交通部、原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汽车修理、维护或专项维修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汽车维修业户)和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交通部有关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对汽车维修行业维修质量进行管理、监督、检查;

(三)指导、监督检查汽车维修业户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

(四)组织汽车维修行业质量检查评比;

(五)收集交流汽车维修行业维修质量信息,开展技术咨询和质量诊断工作;

(六)组织汽车维修业户质量管理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七)受理汽车维修质量问题的申诉,负责进行调解处理。

第四条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实行分级管理。建立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测站(中心),为汽车维修质量监督和汽车维修质量纠纷的调解或仲裁提供检测依据。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测站必须是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技术监督部门认定后颁发了《检测许可证》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第五条汽车维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与其维修类别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汽车维修个体业户应有人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其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三)制定维修工艺和操作规程;

(四)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制定汽车维修企业技术标准;

(六)开展质量评优与奖惩工作。

第六条汽车维修业户必须有明确的质量负责人和质量检验员。质量检验员必须经过当地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汽车维修检验员证,方可上岗。

第七条汽车维修业户必须做好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与企业维修类别相适应的技术管理、计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等规章制度。

第八条汽车维修业户在维修生产中必须遵守以下法规和标准:

(一)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交通部第13号令发布的《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四)交通部颁发的有关汽车修理技术标准(技术条件);

(五)各地制定发布的有关汽车维修技术标准。

第九条汽车维修业户在维修没有国标、部标、地方标准的.车辆时,应参照原车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维修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十条车辆进厂、维修及竣工出厂,必须由专人负责质量检验,并认真填写检验单。一、二类维修业户对进行汽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的车辆必须建立《汽车维修技术档案》。

第十一条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实行出厂合格证制度(汽车小修和部分专项修理除外),维修质量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出厂。汽车维修业户在车辆维修竣工出厂时必须按竣工出厂技术条件进行检测并向托修单位提供由出厂检验员签发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汽车维修业户使用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和发放。

第十二条汽车维修业户必须执行车辆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发行故障或损坏,承修业户和托修单位按下列规定划分责任:

(一)因维修质量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维修业户应负责及时返修,由于维修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车辆异常损坏或车辆机件事故,由承修业户负责。

(二)由于托修单位违反使用规定或驾驶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不属于维修质量,经济责任由托修单位自负。

第十三条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制定并认真执行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对维修车辆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做为评定维修业户维修质量和年审《技术合格证》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托修单位与承修业户发行维修质量纠纷时,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负责组织技术分析和鉴定,并进行调解,所发生的检查、试验分析、鉴定等费用均由责任方承担。双方经调解仍有争议时,可向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或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对不按技术标准修车,维修质量不能达到规定技术标准的维修业户,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xx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为提高车辆的维修质量,加强全厂职工的质量意识,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制定如下制度。

一、管理机构。

本厂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厂长负责。具体质量管理由分管副厂长负责。

二、质量机构职责。

全面负责全厂质量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汽车维护工艺规范》、《汽车维护出厂技术条件》、交通部《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贯彻执行有关汽车维修质量的规范制度,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目标,对全厂维修车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对维修技术、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方案。

1、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进行质量分析。

2、收集保管汽车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3、制定维修工艺和操作规程。

4、负责车辆档案管理工作。

5、负责标准计量工作。

6、负责设备管理维修工作。

7、负责汽车的检验工作。提高汽车维修质量。

8、负责质量纠纷的质量分析工作。

三、对维修车辆一律进行三级检验,严格进行汽车维护前检验、过程检验、竣工检验,严格执行竣工出厂技术标准,未达标准不准出厂。认真执行汽车维修质量的.抽查监督制度。

四、材料仓库应严把质量关,严格做好采购配件的入库验收工作。

五、严禁偷漏作业项目。一经发现,即严肃查处。重庆市通威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为提高车辆的维修质量,加强全厂职工的质量意识,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制定如下制度。

一、质量管理机构

本部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吴明负责。具体质量管理工作由常保国负责。

二、质量机构职责

全面负责质量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汽车维护工艺规范》、交通部《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贯彻执行有关汽车维修质量的规章制度,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目标,对维修车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对维修技术、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方案。

(1)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进行质量分析。

(2)收集汽车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3)制定维修工艺和操作规程。

(4)负责车辆档案管理工作。

(5)负责标准计量工作。

(6)负责设备管理维修工作。

(7)负责汽车的检验工作。提高汽车维修质量。

(8)负责质量纠纷的'质量分析工作。

三、对维修车辆一律进行三级检验,严格进行汽维护前检验、过程检验、竣工检验,严格执行竣工出厂技术标准,未达标准不准出厂,认真执行汽车维修质量的抽查监督制度。

四、材料仓库应严把配件质量关,严格做好采购配件的入库验收工作。

五、严禁偷漏作业项目。一经发现,即严肃查处。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为提高车辆的维修质量,加强全厂职工的'质量意识,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制定如下制度。

本厂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厂长负责。具体质量管理工作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

2.质量机构职责。

全面负责全厂质量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汽车维护工艺规范》、《汽车维护出厂技术条件》、交通部《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贯彻执行有关汽车维修质量的规章制度,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目标,对全厂维修车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对维修技术、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方案。

(1)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进行质量分析。

(2)收集保管汽车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3)制定维修工艺和操作规程。

(4)负责车辆档案管理工作。

(5)负责标准计量工作。

(6)负责设备管理维修工作。

(7)负责汽车的检验工作。提高汽车维修质量。

(8)负责质量纠纷的质量分析工作。

3.对维修车辆一律进行三级检验,严格进行汽维护前检验、过程检验、竣工检验,严格执行竣工出厂技术标准,未达标准不准出厂。

4.材料仓库应严把配件质量关,严格做好采购配件的入库验收工作。

5.严禁偷漏作业项目。一经发现,即严肃查处。

质量管理制度

规范对记录进行设计、编号标识、收集、编目、查阅、申购、领用、归档、贮存、保管和处理的职责和方法,以证明各项服务活动符合规定的要求,并为公司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提供可追溯性的证据。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与质量管理工作有关的记录的`控制。

3.1物业品质部职责。

3.1.1质量管理记录控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制度。

3.1.2负责记录的编号标识、编目、申购、发放、归档、登记和处理;

3.1.3负责监督、指导各部门有关记录的设计、填写和管理;

3.1.4负责归口管理项目记录的设计、收集、归档、借阅管理。

3.2各单位职责。

3.2.1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归口管理的记录的设计、收集、归档、借阅、管理。

3.2.2负责按要求填写各种记录。

3.2.3负责按要求及时提供本部门的有关记录以供查询。

4.1记录的设计、编号、编目管理。

4.1.1设计:

(1)各部门按照管理制度和自身的工作要求确定需记录的工作项目,需要增加表格的由使用部门制定,填写《质量记录增减申请表》经项目负责人审核,品质部审批和统一编号后递公司领导审批,经公司批准后使用。

(2)质量记录是执行有关要求、规定或制度的个体体现,在提出增加质量记录表格申请时,必须附上有关规定或制度。

(3)当已发布的表格不能在某项工作中通用、兼容或空缺时,使用部门可提出申请增减质量记录表格,经品质部审核,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4.1.2修改:已发布的表格不能适应工作需要,使用部门可填写《质量记录更改申请表》提出更改申请,并在申请表后附上更改后记录表格格式样式。

4.1.2编号:记录表格由品质部按《文件控制程序》对各种记录表格进行编号。

4.1.3编目。

(1)品质部负责对记录进行编目,制定公司《质量记录一览表》。

(2)各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的《质量记录一览表》。

4.2记录的发放、收集、归档保管、借阅管理。

4.2.1发放、收集。

(1)空白表格由物业品质部统一管理,各部门根据需要填写《质量记录领用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品质部。

(2)每月20日前,各单位递交《质量记录领用申请表》,品质部在本月结束前将记录发放到位,申请单位在《质量记录发放记录》上签收后返回发放记录。

(3)品质部要及时掌握存记录情况,根据库存情况组织印刷并填写《质量记录印刷申请表》报公司领导审批后组织印刷。

4.2.2归档保管。

(1)各部门须于每年8月前将上半年使用的记录按规定归档,下半年使用的记录于次年2月前按规定归档。

(2)各部门应按记录的分类制定记录归档清单,并将归档清单报品质部,归档记录由各部门保管存放。

4.2.3借阅。

(1)归档记录借阅,由借阅人提出申请,经品质部负责人批准后,品质部办理借阅手续。

(2)在工作现场借阅记录应经使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阅,一般情况下严禁将工作记录带出使用场所。

(3)特殊情况下要将工作记录带出使用场所(如外部检查、内外部审核等),经记录保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阅。该申请表由记录保管部门负责人保存,并负责按期收回被借记录。

(4)文件管理部门每月对文件借阅归还情况进行检查,及时追回借出文件,防止文件丢失情况发生。

(5)行政人事部在有员工离职或调离工作岗位的,要及时知会相关部门查阅是否有借出文件,以便及时收回借出文件。

4.3记录的填写、更改、使用保管。

4.3.1填写、更改。

(1)记录应填写及时、清晰、准确,不能随意涂改,除备注栏外其他栏目不能出现空格,如有不需填写的栏目则以自左至右的一条斜线代替填写内容。

(2)发现有随意更改的记录,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4.3.2使用保管。

(1)工作现场的记录应用按月进行装订,保持文件记录的完整、清洁。

(2)各岗位人员不得随意将记录表格带出工作现场,如要带出按规定4.2.3规定行。

(3)记录按《质量记录一览表》上规定的年限进行保管。

5.1《文件控制程序》。

6.1《质量记录领用申请表》wy/qr-wy-017。

6.2《质量记录印刷申请表》wy/qr-wy-018。

6.3《质量记录一览表》wy/qr-wy-001。

6.4《文件借阅登记表》wy/qr-wy-019。

6.5《质量记录更改申请表》wy/qr-wy-020。

6.6《质量记录增减申请表》wy/qr-wy-021。

6.7《质量记录发放记录》wy/qr-wy-022。

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别对审查结论、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干预建设工程活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

第六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倡导创立优质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和用户满意工程。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承担工程有关业务,并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职责。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并明确有关管理人员的质量职责。

依法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监理。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压缩勘察、设计和施工的合理周期。对重大和复杂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现场服务合同。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称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建设单位能够自主选择施工图审查机构,可是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修改或者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修改,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向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供给有关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签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建设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能够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7日前将竣工验收方案和验收日期书面报告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于验收之日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职责单位整改或者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有关的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确需单独验收的,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书面竣工验收意见。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参加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及时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工程验收意见,验收单位签章,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的监督意见等。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适当部位镶嵌标识牌,标明工程名称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以及工程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竣工备案号等资料。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材料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将建设项目档案移交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存在难以弥补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交付使用时应当告知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获得其接收认可,并赔偿损失。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后,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影响工程使用或者导致安全隐患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返工、改建,并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出具工程使用说明书和工程质量保证书,并供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供其查阅、复制。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市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等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勘察、设计文件应当贴合下列要求:。

(一)贴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贴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标准、质量管理规定以及合同约定;

(三)供给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资料真实、准确;

(四)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贴合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配套齐全。

勘察、设计文件不贴合前款规定,需由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另行收取勘察、设计费用;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不得选用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不得指定生产或者供应单位。

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并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与勘察、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各阶段的验收。

第二十三条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下列资料进行审查:。

(一)是否贴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勘察、设计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作来源理:。

(一)审查合格的,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于审查合格书发放后5日内将审查情景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备案。

(二)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并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景,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五条对不贴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予以审查合格,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施工质量职责。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在施工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建筑制品进行检验。

施工单位能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承担检验工作。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见证取样检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

第二十九条经检验不贴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并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和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对建设单位要求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当拒绝。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到场检查、验收,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对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拒绝。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在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返修,返修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职责方承担。当事人有异议的,能够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时限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应当贴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竣工条件,到达工程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要求。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和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并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和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标准、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职责。

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重要的工程部位、重要工序和隐蔽工程,应当实行旁站监理。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人员对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有异议的,有权进行抽查。对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的,工程监理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六条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监理单位应当拒绝执行。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单位提出上述要求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工程检查、验收,出具真实、完整的监理报告。

建设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当如实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第三十八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称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依法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禁止检测机构以其他检测机构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禁止检测机构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三十九条检测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理解委托,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或者鉴定。

委托检测机构检测的试样,应当在委托人和有关当事人的见证下,按照规定取样。

第四十条检测机构在检测或者鉴定过程中,发现涉及结构安全检测或者鉴定结果不合格的情景,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十一条检测机构完成检测或者鉴定工作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出具检测或者鉴定报告。

检测机构不得伪造检测或者鉴定数据,不得出具虚假的检测或者鉴定报告。

第四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检测或者鉴定合同、原始记录、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等应当分别按照年度统一编号,不得涂改、抽撤。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或者鉴定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并定期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工程保修期限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可是最低不得少于2年。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依法向建设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担保修职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能够经过采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险或者按照规定与工程所在地其他施工单位签订保修合同等方式承担保修职责。

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等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费用由职责方承担;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有过错的,依法承担连带职责。

因发生超过设计标准的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或者因使用不当造成建设工程损坏的,不属于质量保修范围。

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保修单位(以下统称保修单位)。保修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到达现场查看,提出维修方案,经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同意后进行维修;对有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保修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对维修方案有异议的,保修单位应当征得工程原设计单位或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保修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完成维修或者同一质量缺陷经维修3次仍影响使用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后,能够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职责单位承担。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因维修给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造成损失的,职责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职责。

第四十六条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职责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能够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七条建设工程在使用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

(一)因火灾、爆炸和自然灾害等影响工程安全的;

(二)房屋改变功能用作公共活动场所的;

(三)因装修拆改主体结构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造成房屋安全受损的;

(五)建设工程或者其涉及安全的某个部分超过设计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的。

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违反前款规定,拒不进行安全性鉴定,可能影响他人或者公众安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委托检测机构鉴定,鉴定费用由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担。

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在鉴定结论作出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四十八条建设工程被鉴定为不能满足安全使用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区别情景,作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处理决定。

第四十九条对建设工程质量有异议,或者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或者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当事人能够委托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对其检测或者鉴定报告仍有异议的,能够向当地设区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理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业务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记录和查询系统,记载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向社会供给查询服务。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讯地址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质量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在30日内依法处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的审查资料进行审查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未拒绝执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工程检查、验收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二)以其他检测机构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四)转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或者鉴定的;

(六)未按照规定报告检测或者鉴定不合格事项的;

(七)伪造检测或者鉴定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

(八)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第五十七条依照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违法干预建设工程活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的;

(三)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的;

(四)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投诉和举报,未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的;

(五)索取、收受贿赂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质量管理制度

为进行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特编制本程序。

2.1本程序规定了内部审核的流程和方法,以验证质量管理体系各项管理活动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2.2本程序适用于对质量管理体系范围内,各部门管理活动的审核。

3.1管理者代表负责审批《内部审核计划》,任命审核组长和审核员,组织内部审核,审批内审报告。

3.2审核组长负责做好审核员的工作分工和审核准备,组织、开展现场审核,编写《内部审核报告》,并负责审核后的跟踪管理工作。

3.3审核员负责编制《内部审核检查表》(以下简称'内审检查表'),实施现场审核,确定不合格项并编制《内部审核不合格项报告表》,负责纠正预防措施的跟踪验证。

3.4被审核部门负责配合审核员开展本部门的审核工作。

3.5不合格项责任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的不合格项制定纠正措施,按期实施整改,并对实施效果负责。

4.1审核时间。

4.1.1审核一年不少于一次,必要时,管理者代表可根据需要做出提前内审或增加内审次数的决定,如:。

4.1.1.1当体系发生变更、相关职能有较大变化时;。

4.1.1.2当相关方对涉及的特殊过程或项目提出要求时;。

4.1.1.3当服务过程中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设备事故时;。

4.1.1.4认证机构监督评审时。

4.1.2当提前内审或增加内审次数时,全面质量管理办公室应提前通知有关部门。

4.2审核前的准备。

4.2.1组成审核组。

4.2.1.1内审工作开展前,管理者代表应任命审核组长和组员,为审核工作提供组织保证,审核组长和组员应分别具备如下资格:。

a)组长:持有内审员或外审员资格证书,并具有较强独立工作能力和协调能力;。

b)组员:接受过gb/t19001标准的内审员或外审员培训,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

4.2.1.2审核组组长应按组员的专业特长进行分工,审核人员不能审核自己的工作。

4.2.1.3特殊情况下,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审核组可吸收专业技术人员或观察员参加。

4.2.2编制《内部审核计划》。

4.2.2.1审核组组长负责编制《内部审核计划》,《内部审核计划》的内容主要有:。

a)审核的目的、范围和依据;。

b)审核组成员;。

c)受审核部门、审核过程或要素;。

d)审核组内部交流的时间安排等;。

e)审核日期、日程的安排:

在审核前10天,由审核组长召开一次审核小组会议,对《内部审核计划》进行讨论并明确分工。

4.2.2.2《内部审核计划》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后,全面质量管理办公室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有关部门发出内部审核通知。

4.2.2.3受审核部门接到计划后应安排有关人员做好配合和准备工作,如果对审核项目和日期有异议,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审核组,经协商后修订《内部审核计划》。

4.2.3编制《内审检查表》。

4.2.3.1《内部审核计划》发布后,审核组组长应组织审核员对《内部审核计划》进行讨论,明确审核准则和审核深度,并编制《内审检查表》。

4.2.3.2《内审检查表》的编制应依据:。

a)gb/t19001标准;。

b)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c)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方针、目标(指标)、管理手册、程序文件、服务工作规范;。

d)必要时,从现场收集的相关信息。

4.2.3.3《内审检查表》应在审核实施前送审核组长确认。

4.3实施审核。

4.3.1首次会议。

4.3.1.1首次会议标志着现场审核的开始,首次会议由审核组长主持召开,与会者应在《内部审核会议签到表》中签到,参加的人员和部门主要有:。

a)最高领导层、管理者代表;。

b)受审核部门负责人;。

c)内审组全体成员。

4.3.1.2审核组组长在会议上应说明本次审核的目的、范围、准则、方法和时间安排,明确配合人员,对《内部审核计划》中的安排做进一步确认,(遇特殊情况时,应及时调整并再次确认)。

4.3.2获取审核证据。

4.3.2.1审核员参照《内部审核检查表》中的具体内容,对受审核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对所涉及的过程和活动,收集、寻找符合或不符合审核准则的客观证据,获取审核证据的方法主要有:。

a)与被审核对象交谈;。

b)调阅文件;。

c)现场查验记录;。

d)观察操作;。

e)随即抽样等。

4.3.2.2现场审核时,审核员应:。

a)及时作好审核记录,记录必须清楚、完整,有可追溯性;。

b)发现问题时,审核员应进一步调查清楚,力求客观公正,并及时给予审核方口头反馈;。

c)当证据不足或不清楚时,审核员应一查到底,直到弄清楚为止;。

d)做好相应的检查审核记录,填写《内部审核检查表》,记录必须清楚完整。

4.3.3审核情况的总结、评价。

4.3.3.1审核组组长应按《内部审核计划》的安排,召集内部会议,。

对审核情况进行沟通和小结。

4.3.3.2召开末次会议之前,审核组长应:。

b)召开审核组全体会议,进一步评价审核结果;。

c)将《内部审核不合格项报告表》交受审核部门确认。

4.3.3.3审核组组长于内审后一周内负责编写本次《内部审核报告》。《内部审核报告》的内容主要有:。

a)审核的目的、范围和依据;。

b)审核组成员和受审核部门代表名单;。

c)审核日期及审核计划具体实施情况;

e)存在的主要问题;。

f)体系符合性、有效性结论;。

g)整改及纠正措施验证的要求等。

4.3.3.4《内部审核报告》由管理者代表审核后发放。

4.3.4末次会议。

4.3.4.1末次会议标志着现场审核的结束,末次会议由审核组长主持召开,参加人员原则上可以扩大参加首次会议的人员,与会者应签到。

4.3.4.2末次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a)重申审核的目的、范围、依据及方法;。

b)宣读主要的《内部审核不合格项报告表》;。

c)宣读《内部审核报告》,明确责任部门采取措施的要求及审核员进行检查验证的要求;。

d)发出《内部审核不合格项报告表》给受审部门。

4.4跟踪、验证。

4.4.1末次会议后,责任部门应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

4.4.3对不合格项整改过程中涉及多个部门或出现的新问题,审核员应及时向审核组长或管理者代表反映,及时协调解决。

6.记录表格。

6.1《内部审核计划》(8.2.2-j-01)。

6.2《内部审核检查表》(8.2.2-j-02)。

6.3《内部审核不合格项报告表》(8.2.2-j-03)。

质量管理制度

1、监督人员经市质监部门授权由业主单位委派行使监督,受质监部门与业主双重领导,直接对业主负责。督人员必须坚持”公正、诚信、科学、求实”的宗旨。主动进取、勤奋刻苦、虚心谨慎地全心全意为工程建设服务。监督人员应加强自身思想建设,廉洁奉公,不谋私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严禁以任何方式收受第三方任何形式的馈赠,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确保自身公正地位。监督人员不得向第三方推荐分包队伍和推销设备材料,更不准兼任第三方的实职或虚职(顾问)。监督人员应明确职责,摆正位置,顾全大局,实事求是。正确处理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各方的关系。

6、监督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熟读图纸规范及合同。常驻现场,坚守岗位,认真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各项监督工作,确保监督工程优质、高效、安全及造价合理。凡因监督人员失职、失误造成损失的均须承担职责。

7、监督人员必须坚持科学的工作态度,严格按国家规范、标准实施监督,以检查、试验、测量的数据为监督的主要依据。

8、监督人员应加强组织纪律性,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内外有别,保守公司及建设单位的秘密。

按照业主单位的要求,虚心听取受监督单位的意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监督水平。

10、监督人员有职责将本守则以文字方式传达各受监方,并请业主和各受监方配合监督。

二、监督人员工作细则。

1、监督进场各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施工机械、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是否与标书承诺一致。审核各施工单位编织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合理性。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规范要求控制施工,对施工过程中施行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现场监控,对不合格工程要坚决做返工处理。底基层施工1底基层施工前对路基进行处理并压实,要求表面平整、坚实、无弹簧,无大的坑槽、高的土坎,底基层是一个结构层也是一个整平层,保证此层灰土最小厚度不小于15cm,整平后路拱基本到达路面设计要求,底基层石灰稳定土压实度要贴合规范要求不小于93%。2底基层施工控制有高程、宽度、松铺厚度、含灰量、含水量、平整度、压实度,每一控制都需要测量或试验。

2、1高程由松铺厚度来推算,宽度要用尺丈量,不小于设计宽度底基层宽8米,基层宽7、5米,下封层宽7米。2、2含灰量要依试验室检测数据为准,石灰剂量不足要及时加灰;含水量要求在碾压时不能太大或太小,试验室要经常检测含水量,碾压时的含水量应为最佳含水量略大于1%左右。2、3底基层的平整度要贴合规范要求,对平整度达不到要求的不准终压,要在初压时观测平整度;压实度必须到达规范要求,碾压要一次碾压到位,不能压压停停,对压实度不贴合要求的,要一向碾压到合格为止,对实在达不到规范要求的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使压实度满足规范要求。2、4土块要经粉碎,石灰要经过充分消解才能使用,未消解石灰必须剔除,配和比要按设计要求控制准确,路拌深度要到达底层,不准有夹层现象。基层施工1基层施工与底基层施工相同,要异常注意平整度、路拱和基层的养生工作,养生期一般为七天,养生期间表面要坚持湿润,水量又不能太大,尽量禁止车辆通行。2其余各项要求与底基层相同。

6、下封层施工考试吧二级建造师。

6、1基层养生期满后,应尽快铺洒下封层,施工时先对基层表面进行清扫,洒少量水,避免表面起扬尘。

6、2下封层施工必须在气温不低于15℃,且稳定上升,风速不大时进行喷洒,有雾或下雨不能施工,施工过程中注意油温,控制在130-1700c洒布在均匀,用油量相对较准确,洒布过程中发现有空白、缺边时,应立即补洒,有积聚时应予刮除,洒布后及时用碎石覆盖,碾压。

7、施工时的进度控制。

7、1根据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每月(旬)计划完成量与实际完成量与以比较,对计划没有完成的,要找明原因,写来源理意见,如何在以后的时间内给补上来。

7、2对施工不利的环节,要想办法解决,解决不了的要及时上报组长。

质量管理制度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产品质量(包括产品等级品率、包装、外观和公司内控工艺指标)、质量事故、物资采购质量、服务质量、外购设备及备品备件质量、质量/环境体系认证不合格项整改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2.1分管生产的公司副总经理负责组织质量管理考核办法的制定并监督实施;负责协调解决质量管理考核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负责组织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2.2生产技术部负责产品等级品率、固体产品袋重、内控工艺指标、采购原辅材料检验指标的制定、监督、管理和考核;负责参与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2.3企业管理部负责质量事故、固体产品包装质量、外购设备及备品备件质量、服务质量、质量/环境体系认证不合格项整改的监督、管理、考核和考核兑现;负责参与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2.4各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要求负责制定本部门质量管理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3.1质量事故的考核。

3.1.1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是指经济损失在4000元以下的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是指经济损失在4000元以上或给公司声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质量事故。索赔和退货均视为重大质量事故。

3.1.2任何单位发生一般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不得隐瞒不报,一般质量事故应在3日内,重大质量事故应在2日内书面报告企管部和生产技术部。

3.1.3对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单位,处以500~4000元罚款,对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单位,处以4000元以上罚款并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3.1.4各单位要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处理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由责任单位和主管部门调查处理;重大质量事故由公司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由公司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3.2产品等级品率、固体产品袋重和采购质量考核。

3.2.1生产技术部按月对产品等级品率、固体产品袋重、采购原辅材料合格率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指标由生产技术部确定。

3.2.2当某种产品检验不合格或质量指标有较大波动时,生产技术部应将检验结果及时通报企管部。

3.2.3不合格产品不计入生产单位当月产量。

3.2.4外购设备和备品备件质量不合格,经查证属实,根据不合格外购设备和备品备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参照质量事故进行考核。

3.3固体产品外观质量考核。

企管部不定期对固体产品包装质量进行抽查,并按下列标准进行考核:。

项目考核标准处罚标准。

堆包堆放整齐,纵横有序,仓库地面干净整洁。责令整改,整改无效或拒不整改参照一般质量事故处罚。

缝包和折边按产品标准要求。责令整改,整改无效或拒不整改参照一般质量事故处罚。

污袋包装袋不得有明显污渍。少量污袋参照一般质量事故处罚,大面积污袋参照重大质量事故处罚。

破损破损率不超过2‰。责令整改,整改无效或拒不整改参照一般质量事故处罚。

3.4服务质量考核。

3.4.1服务质量是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销售部、财务部、武保部、生产技术部等部门要做好产品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通过多种形式的服务,达到方便用户、使用户满意并促进销售的目的。

3.4.2除非经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批准,产成品库有权拒收生产单位移交的不符合要求的产品。

3.4.3销售部应按合同要求及时供货,按有关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本公司规定等)做好产品贮存、搬运、转运、保护、交付和运输,确保产品在交付顾客之前保持完好无损。产品委外运输时,应将有关运输要求告知承运方并对承运方资质进行检查确认。因产品贮存、运输和防护失当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参照质量事故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3.4.4销售部按“顾客满意度调查程序”的规定定期进行顾客满意度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进行调查或编制虚假的调查报告,参照重大质量事故处罚。

3.4.5因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引起的用户索赔、退货,一律视为重大质量事故,公司将按规定追究责任部门的责任和相关部门的连带责任。

3.4.6凡投诉、索赔、退货以及其他涉及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争议或纠纷,销售部均应记录存档,并应及时将用户意见反馈给有关领导和部门加以解决。

3.4.7销售部代表公司处理因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引起的与顾客之间的法律纠纷,企管部、生产技术部、法律顾问室及其他相关单位协助处理。处理不当或处理不及时给公司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害,公司将视情节追究责任部门责任和相关部门的连带责任。

3.4.8对违反服务质量考核规定的单位,可责令整改或按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处罚。

3.5质量/环境体系认证不合格的考核。

3.5.1各部门应按规定的要求整改内审和外审开具的不合格报告。一般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对不合格所在部门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责令继续整改直至符合要求;严重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对不合格所在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并责令继续整改直至符合要求。

3.5.2同一问题在同一部门连续二次开出同一性质不合格报告的,对该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连续三次开出的,按重大质量事故处理。

3.6免责规定。

由不可控因素造成的质量事故,经考核部门确认,事故单位可免除事故责任。

质量管理制度

确保生产过程质量稳定,并求质量改善,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损耗,对生产和服务程序进行有效控制,满足客户的要求和期望。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产品从未加工到加工成成品之间过程的控制、产品损耗的防护等。

三、职责。

1、技术部负责工艺文件及操作规程的制定。

2、生产部负责按生产任务单组织生产并实施生产过程的控制。

3、生产部负责生产设施的维护保养及检修(肉机、冻库等)。

4、品管负责对产品质量,包装及标示等检验、验收、放行、交货等的监控。

5、销售部负责产品交货和服务过程的控制。

四、程序。

1、获得规定产品特性的信息和文件。

1.1技术部负责产品工艺文件及操作规程的制定,主管批准后发放到生产部和品管处。

1.2生产部根据批准的生产计划,进行生产。

2、生产过程控制。

2.1生产部根据相关的产品工艺文件及操作规程进行生产加工,确保产品质量。

2.2关键技术的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2.3对生产运作实施监视。生产中要认真做好自检、互检、专检(品管),并做好相应记录。

2.4品管对生产过程实施监督检查。

2.5使用合适的生产服务设备,确保产品卫生安全。

产品质量检验。

(一)、产品进入公司的检验(查检疫票确保产品合格)。

1、凡进入公司的产品,在入公司前必须由品管进行抽样检验,填写检验记录,合格后方可办理进入。

2、品管在抽样时,要注意具有代表性,并要注明产品的品名、数量等,并做好原始记录工作。

3、品管在检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检验方法和操作规程进行检验,不得随意改变。

(二)、过程检验。

每道工序由品管在现场进行巡检,按规定填写记录。

1、每批产品须按客户要求为标准进行检验,必须经检验合格才可出货。

2、填写《检验报告单》,由品管保存。

3、品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检验标准和方法进行检验,检验产品是否变质、变色,不得随意改变。保留所有记录,归档存查。

(三)出货检验。

1、成品出货检验制度。

1.1目的。

在成品出公司前,对成品进行适当的检验,以避免不合格成品出公司。

2、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类成品出公司前的检验活动。

2.1技术部负责确定成品的技术要求。

2.2品管负责编制产品技术标准,及成品出公司检验安排和组织落实。

2.3生产部或品管员负责配合成品出公司检验活动的实施。

3.1成品出货检验活动的策划。

3.2技术部须根据客户要求,确定成品的各项技术要求。

3.3品管部根据技术部确定的成品技术要求进行检验。

3.4品管部在编制《产品技术标准》时,须规定成品出公司检验的有关内容:

a.检验方式:入产前检验/出公司前检验;。

b.检验项目:产品质量、分割要求等。

c.检验要求:根据客户对产品要求进行检验。

d.检验时机、频次:随时防止出现质量事故。

e.检验数量:根据当日产量。

f.检验方法:

4、成品出公司检验的实施。

4.1在生产过程中,品管须及时配制检验指导书、检验人员、检验设备等并组织检验活动的开展。

4.2检验人员须按照《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

5、出公司检验报告及反馈。

5.1品管在检验过程中须将及时检验情况和检验结果记录。

5.2品管在检验过程中,发现异常或不合格情况时,须及时向品管负责人报告该不合格情况。

5.3品管部负责人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不合格情况进行处理。

6、相关记录。

6.1《原始检验记录》。

6.2《出货检验报告单》。

(四)不合格品。

1、目的。

对不合格产品进行识别和控制,防止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或交货。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整猪、半成品、成品及交货的产品发生的不合格的控制。

3、职责。

3.1品控部负责不合格品的识别,并跟踪不合格品的处理结果。

3.2各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不合格品进行处置。

3.3生产部负责对本生产发生的不合格品采取纠正措施。

3.4其他相关部门配合控制。

4、程序。

4.1不合格品的分类及处理。

a、严重不合格:经检验判定的批量的不合格,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不合格;按质量管理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b、一般不合格:个别或少量不影响整体产品质量的不合格。按质量管理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4.2进货不合格的识别和处理。

a、对品管部确认的不合格品,品管员做出“不合格品”标识,并放置于不合格品区,品管员通知生产部,生产部负责处理事宜。

b、一般不合格品需客户同意让步接收时,由主管批准后,在原不合格标签上加注“让步接收”。对重要产品,不允许让步接收。

c、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经品管确认后,按上述条款执行。

4.3不合格半成品、成品的识别和处理。

a、品管能判定立即返工的少量一般不合格品,可要求生产部立即返工。返工后的产品必须重新检验。须报废产品由主管决定执行,并填写相应的处置记录。

b、品管检验判定的严重不合格,需贴上“不合格品”标签放置于不合格品区,由品管负责人在相应的检验记录上签字确认,并填写《不合格品报告》交各相关部门处置决定。

4.4交货后发现的不合格品。

对于已交货后发现的不合格品,应按的重大质量问题对待,应尽可能将产品召回。并由品管部组织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根据公司规定。销售部应及时与顾客协商,满足顾客的正当要求。

(五)不合格品召回制度。

1、目的。

当生产部生产的产品对客户产生的危害发生时,引用本《产品召回管理程序》,尽早回收,以减轻或杜绝对社会、客户、公众的不满,维护公司形象,减少公司损失,特制订本程序。

2、适用于适用范围:

本公司产品的回收控制。

3、职责:

3.1总经理为本程序的最高决策者,指定品管负责本工作,并指定对外发言人,负责提供资源支持。

3.2质量安全负责人(生产部负责人、品管)。

c、与客户一起进行任一涉及回收的讨论,保持记录,包括已确定的决议和还在。

讨论中的决议;。

d、有权召集任一人员提供回收程序中任一方面的优先协助,包括质疑产品和生产过程情况。

3.3销售部门负责提供销售信息,确定不合格产品的回收方案处于销售部的控制之下。

3.4品管负责发现问题,对产品进行检验和分析,提供解决问题的建议。

3.5生产部负责人、销售负责人与客户保持联系,做好沟通,同时与卫生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技术部门协作。及时与法律部门沟通,以确保决议与行为的合法性。

4、产品回收步骤:

4.1发现问题。

a、各部门在销售前发现的问题,立即停止销售产品,隔离存放,并对该产品进行检验。

b、顾客发现的问题,由销售负责人了解并记录问题发现的具体情况,及时向生产负责人报告,保持与顾客的持续联系。

4.2投诉评估:

投诉汇总报告由发现问题的品管部门如实整理书面材料,品管如果发现产品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则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a、销售部及生产部调查研究以确定存在危害因素,必要时要相关卫生部门来协助;。

b、立即通报品管负责人、总经理;。

c、品管负责追溯产品的所有标签。立即停止销售;。

d、品管部、销售部联合收集并反复研究有关质疑产品,生产前后的产品与质量记录。

4.3回收的开始:

一旦确认问题产品具有危害性和质量问题而且已进入销售,立即启动回收程序,销售部立即通报生产负责人,对已出货产品进行调查。同时,指示各部门人员在回收工作中的职责和权限。生产部应立即停止出货,对未出货产品进行贮存隔离工作。负责采购的人员和质检人员与经理确认问题的发生点。

确认方式主要有:

a、如与供应商有关,经理、品管部、生产部与供应商一道找出根源。必要时,提供详细。

的问题产品资料,以免造成危害。

b、如发生在产品生产环节,按质量管理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1、目的。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订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公司所有产品。

3、措施。

a、退回的产品由品管重新检验并做记录。

b、检验合格按合格品处理。

c、检验不合格按不合格品处理。

d、检验不合格但可以加工交生产部加工处理。e、加工产品由品管检验合格才能出货并做记录。

4、做好相关记录。

a、《退货处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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