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报废管理制度(热门13篇)

时间:2023-12-10 23:31:06 作者:字海

规章制度是为了规范组织内部的行为而设立的一套准则和规范。请仔细阅读以下规章制度范文,它们是经过实践验证的有效措施。

机械设备报废管理制度

机械设备报废的条件及报废设备鉴定等基本要求。

机械设备报废条件2、1机械设备的主要结构、主要部件已经损坏,虽经修理,技术能力达不到最低生产使用要求和不能保证安全生产。

2、2修理费用高,在经济上不如更新合理。

2、3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无改造价值。

2、3属于淘汰机型,配件无供应来源。

2、4结构性能有严重缺陷。

2、5因意外灾害或突变事故,受到严重损坏。

2、6非标准专用设备,本企业不适用,其它企业也不适用。

3、凡符合以上之一者,无法修复和改造者可申请报废。

4、使用单位的机械部门组织鉴定对报废机械设备作详细、正确、全面的技术鉴定,确认符合报废条件后,填写“机械设备报废申请表”,经机械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公司审批。

5、凡申请报废的设备,如折旧尚未提足,应按财务规定将折旧提足后申报,特殊情况列书面申请报公司。

6、已批准报废不能使用的机械设备,机械部门要组织解体鉴定,对尚能用的零、部件要尽量使用(除国家规定办理的汽车、锅炉等外),对尚未批准待报废的机械设备,不得任意卸零、部件。

7、对于已批准报废的机械设备是垂直运输设备不准继续使用。

8、机械设备因管理不善丢失的,使用单位要清查,严肃处理,设备帐按财务制度处理。附“机械设备报废申请表”

机械设备报废管理制度

一、报废原因。

1、事故报废:即机械设备由重大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损坏至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程度。

2、损蚀性报废:即机械设备由于长期使用受自然力的作用使其主体部位遭受磨损、腐蚀、变形、劣化到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或基本丧失使用价值的。

3、技术性报废:即机械设备由于技术寿命终了而形成的报废。

4、经济性报废:即由于机械设备经济寿命终了而退役。

二、报废原则:

1、设备的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污染环境,已无改造余地,大修性能、精度已不能满足要求。

2、设备磨损严重,基础件已损坏,再进行大修已不能达到正常使用和安全要求的,修理费用高,在经济上不如更新合算的。

3、属于淘汰机型,无配件供应来源。

三、报废审批:

1、需报废的机械设备,必须由物资设备部对报废机械设备作出详细、正确鉴定,确认符合报废条件后,填写“施工设备报废申请表”,经总经济师、物资设备部负责人、清核人及技师签字,经总经理审批后做出报废处理。

2、财务部对报废的机械设备的净值应一次提足后纳入折旧基金,报废的设备从固定资产帐上销帐。

3、已报废的机械设备销帐后物资设备部统一处理,处理费用上缴公司财务部。

4、已报废的设备作出标识不得重新用于施工生产。

设备封存报废管理制度

《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3内容和要求3.1设备闲置。

根据能源部规定,企业除了在用、备用、维修、改装、特种设备,抢险救灾所必须的设备以外,其它连续停用一年以上的设备或所购进企业二年以上不能投产的设备称为闲置设备。

3.1.1生产管理科会同有关单位提出设备闲置明细,报主管领导批准。设备使用单位提出设备闲置明细申请报设备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主管领导批准。

3.2.1对暂不需用或需要停用六个月以上的设备应进行封存。

3.2.2设备封存由使用单位提出封存申请,报生产管理科、财务科审查,经生产管理科科长批准,可正式办理封存手续。

3.2.3使用单位现场封存设备,做好停用记录,挂封存牌。封存设备必须检修完好,妥善保管,切断电源,定期保养,严禁拆套,防止丢失损坏。3.2.4封存设备可以不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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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可以申请报废:

——设备老化,技术状态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或超过使用年限的老、旧、杂设备;

——通过修理,虽已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重置价值的80%,不如更新经济的;——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

3.3.2设备报废,由设备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生产管理科,财务科共同鉴定后,由生产管理科做出报废申请书,由厂领导审查,报集团公司批准,然后销账。

3.3.4.1使用单位对报废设备需要留用的,必须向生产管理科提出报废留用申请,经核查符合留用条件的报生产管理科领导审批后办理报废留用手续,并建立设备报废留用台帐。

3.3.4.2公司内部同级单位对报废设备有留用需要的,需办理“设备调拨(出售)单”报公司审批后方可办理调拨(出售)手续。

4.1按本标准和有关工作标准检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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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2007年1月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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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设施设备报废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规范报废仪器设备工作程序,最大限度地利用设备资源,防止资产流失,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参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物资是指学校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更换或废弃不用的零件、材料及已经报废的设备等经过技术鉴定后须报废的物资(已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的物资)。废旧物资主要来源为设备大修技改、更新或严重损坏,备品备件的更换,现场检修废弃的边角余料等。

第三条资产与后勤管理部为仪器设备报废和废旧物资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仪器设备报废的统一管理和废旧物资的处置。

第四条废旧物资处置主要分为再利用和报废变卖两种处理方式。废旧物资的处置实行“统一管理、合理利用、集中处置”的原则,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权擅自处理废旧物资。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所属各单位的仪器设备报废及废旧物资处置。

第六条在用仪器设备凡符合下列任一条款,可申请报废。

(一)从使用年限上划分。

以下各类仪器设备超过规定年限且故障多发,多次维修仍无法达到其基本性能指标的,可申请报废。

1.计算机及各类电子仪器设备,使用年限7年以上。

2.普通仪器仪表及各类电器设备,使用年限7年以上。

3.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年限10年以上。

4.机械类设备,使用年限20年以上。

其他仪器设备的使用年限,可参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

(二)从使用效能上划分。

1.经技术鉴定,虽完好但各项指标无法满足教学、科研要求,且不能改装利用,属淘汰的仪器设备。

2.经技术鉴定,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超过仪器设备原值50%上的仪器设备。

3.严重污染环境,或不能安全运转,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又无改造价值的仪器设备。

4.按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必须报废的仪器设备。

5.因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仪器设备。

(三)贵重仪器设备(单台套价值10万元以上)的报废应符合下列条件:

1.超过仪器设备折旧年限,主要部件和主要零件损坏严重,无修理价值的设备或经大修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实验精度和工艺要求。

2.仪器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能耗高、效率低。

3.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仪器设备,部分仪器设备因不符合国家标准需强制淘汰的。

4.因长期频繁使用,性能差、精度低、实验数据不准确、结果不可靠,达不到教学、科研最低要求的。

5.设备物资已损坏,虽能修复,但维修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

(四)对没有达到报废年限,需报废的.仪器设备应根据使用效能情况附上相关证明,提交学校审批。

第七条对单价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各使用单位填写《厦门大学嘉庚学院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单》,由资产与后勤管理部组织技术人员进行资产鉴定,填写资产鉴定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一)符合贵重仪器设备报废条件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首先到资产与后勤管理部网站下载并填写《厦门大学嘉庚学院贵重仪器设备报废论证报告》表格,使用单位组织三人以上技术鉴定小组,对报废仪器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并签署具体处理意见,由单位负责人审批、签署处理意见后,报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审批。

(二)对40万元(含)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报废,资产与后勤管理部还需组织相关的仪器专家进行论证并签署专家小组的处理意见。

(三)资产与后勤管理部签署意见后,送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对拟报废的车辆,使用单位需提出书面申请,经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审核后报校领导审批,再办理报废手续。

第十条对拟报废的气体钢瓶,使用单位需向资产与后勤管理部递交书面申请报告,经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委托专业机构检测后,再办理报废手续。

第十一条对拟报废的特殊设备(如污染严重或带有放射性),必须向国家指定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废旧物资的处置坚持“先利用,后变卖”的原则。

第十三条可再利用的废旧物资,资产与后勤管理部负责仓储管理及利用。

第十四条报废物资的变卖处理采用公开(邀请)招标和竞拍卖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废弃危险品和化学品的处置应依照国家相关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废旧物资处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所有有价值的废旧物资由其使用单位负责进行初步鉴定,并按品种分类存放、妥善保管。

(二)资产与后勤管理部组织技术人员对废旧物资进行鉴定。财务部派员监督。

(三)单批价值在5万元以内的,资产与后勤管理部组织、在财务部监督下,以拍卖或协议竞价等方式进行处置。拍卖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所得收入全部上缴学校。

(四)单批价值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资产与后勤管理部以公开(邀请)招标方式报告学校批准后进行处置。

(五)单批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废旧物资处置,报请校领导批准后,由资产与后勤管理部负责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进行估价并协同财务部通过公开(邀请)招标方式处置。

(六)废旧物资处置竞价须提交批复,经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安排专人与买受人办理处置协议或合同签订手续。

(七)废旧物资出售后,由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向买受人发出交款通知书,买受人在规定时间内交付货款后,由财务部门出具收款凭证(回执单);经资产与后勤管理部核对无误后,与买受人进行货物交接。

(八)废旧物资售出后,由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办理专用出门条手续后方可运出,其他部门办理的出门条一律无效。

第十七条学校各单位、部门如需对废旧物资进行再利用,应由需用部门根据需用量,报校领导批准后,优先供应,剩余部分再进行对外公开处置。

第十八条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恪尽职守,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按本办法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资产与后勤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设备报废管理制度

1、设备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磨损严重或遭到意外灾害一次修复费用超过设备购置价值80%以上者,可以申请报废。

2、设备的报废,要组织机电、财务、供应、调度等部门的`领导干部、工人、技术员组成的鉴定小组参加,组织鉴定、签字、提出意见,填写报废申请表,报总公司机电部、财务处批准,报废手续批回后,做财务处理并在设备台帐上注销。

3、报废设备、辅机及配件,报废前应妥善保管,对还可以使用的辅机配件,需进行登记。

4、报废设备原值在三万元以上者,由省局批准,报部备案,原值在三万元以下者,由总公司批准,报省局备案,低值易耗设备,由总公司批准报总公司备案。

学校设施设备报废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仪器设备的报废处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xx〕6号)、《江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仪器设备的报废是指仪器设备老化、机型已淘汰、技术性能落后、无使用价值、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或国家有关部门明文规定需淘汰的高能耗、重污染、有安全隐患的设备及其他禁用设备等,经有关专家论证确认后并得到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办理产权注销手续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凡我校报废仪器设备,均需进行技术鉴定,并填写《江南大学仪器设备报废技术鉴定表》。

(一)低值仪器设备和低值耐用品的报废,由各使用单位指定人员进行技术鉴定;

(二)小于40万元的仪器设备,由各使用单位至少组织三人或以上的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三)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各使用单位至少组织五人或以上的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并报请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参加。

第四条达到报废条件和要求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报废。低值仪器设备和低值耐用品报废的审核由各使用单位负责。列入固定资产(单价大于1000元)的报废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4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报废时,必须将使用档案提交至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后方可办理报废手续。在海关监管期内的'免税进口仪器设备,报废前必须办理撤除海关监管手续。

第五条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原使用单位上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报废设备。

第六条报废仪器设备必须保持完整,各使用单位不得私自拆卸。确因维修等工作需要拆除使用零部件的,应得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

第七条为最大限度地回收仪器设备的残值,报废仪器设备应分类处理,以利于残值回收。

第八条已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置采用联合评议方式进行。

(一)参与回收报废仪器设备的单位应提交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登记备案,列入报废仪器设备回收厂商名录。各单位和部门也可推荐回收厂商至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二)报废仪器设备处置时,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联合监察处等部门从回收厂商名录中随机抽取3家及以上单位参与回收报价,并提供有效报价文件。参与报价的单位不得相互串通,不得排挤他人,否则将取消其参与资格。

(三)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资产管理处、监察处、财务处、招投标办公室等部门组成联合评议小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场进行联合评议,确定回收单位。

(四)回收单位应签订《江南大学报废仪器设备回收工作安全承诺书》,并到学校财务处办理预交款手续,方可进行报废设备清运工作。

第九条已报废仪器设备收入款项全额上交学校,按相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江南大学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办法》(江大校办〔20xx〕10号)同时废止。

设备报废管理制度

为保证生产设施的运行、检维修、拆除和报废过程的安全,确保烧结厂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使用于烧结厂内所有生产设施的拆除和报废管理。

1、机动科负责对生产设施运行、检维修、拆除和报废方面的安全管理。

2、生产设施的检维修、拆除和报废由机动科负责。项目负责人应对检修、拆除和报废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整个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

3、安全监督科、机动科负责对该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1、拆除工程施工前,拆除部门应该对拆除设备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编制拆除方案,落实控制风险,经联合签字批准偶,方可施工。较简单的拆除工作,也要制定切合实际的安全措施。

2、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领导下和监督下进行。

3、拆除工程在施工前,应将电线、水、供热设备等相连接部分切断。

4、生产设备中若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介质的,应先清洗干净,经化验分析验收合格后方可动火拆除。

5、从事拆除工作的时候,应该有脚手架或者其它稳固的结构部分方可操作。

6、拆除和报废生产设备时,由机动科现场确认后签署意见,报仓领导批示,报批后办理报废。

7、如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使用部门应及时按相关规定予以报废。由公司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该设备的注销。

设备报废管理制度

(1)凡停用8个月以上的设备,应进行封存,封存设备有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机电设备管理科审批。机电设备管理科审查同意后,填写设备封存命令单,使用单位接到命令单后,送交设备库进行封存。

(2)设备封存前,必须清点、检查,并对设备进行保养。

(3)封存后,悬挂封存标志牌,存放中要防潮,不得露天存放,对易损件要专门保管存放。

(4)设备封存后需要启用时,使用单位要先填写申请单,报机电设备管理科同意后,填写启用通知单后方可启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办理手续不准启用。

2、设备报废制度

(1)设备由于在恶劣的环境中长期使用,造成机体严重变形,零部件残缺损坏严重而又无修复价值或国家规定淘汰及耗能高、效率低、影响安全的设备,必须按设备报废程序组织设备报废工作。

(2)设备报废工作每年进行一次,首先有使用单位,维修单位提出报废设备申请,按照设备的实际情况进行初步鉴定,提出全矿的.设备报废计划,然后由矿领导、总工程师、财务科、机电设备管理科、企管办、安质部等有关单位共同进行全面细致的逐台鉴定。提出合理的报废计划上报有关部门,待审批后生效。财务科、机电设备管理科及时注销台帐。

3、设备闲置制度

闲置管理制度

(1)凡闲置一年以上的设备规定为闲置设备。

(2)闲置设备在闲置期间,不准露天存放,不准挤压,要每半年进行一次保养,不准有锈蚀、缺件现象。

(3)闲置设备要存放整齐,并悬挂标牌。

(4)闲置设备需要使用时,必须有使用单位填写申请单,报机电科,同意后填写领用通知单,任何单位不经机电设备管理科允许,不得领用。

1.因生产任务不足等原因使设备停用时间达半年及以上,应进行封存,由使用单位填写设备封存通知单,报工艺科、生产科、设备科、财务科同意后,方可就地封存。封存设备应是完好设备,对封存的设备应切断电源,放尽油品,将设备擦拭干净,导轨及光滑表面涂油防锈,覆盖防尘罩,悬挂标牌显示,指定专人保养,定期检查和维护,随机附件及专用工具均应随同主机清点封存,防锈保管。

2.现场封存设备需启封使用时,使用单位持原封存申请单,先到生产计划部门和财务部门办理启封手续,会同设备科检查启封。使用前应检查、清洗、注油、试运行,待正常后方可使用。

因施工任务改变、无施工任务或施工任务严重不足而停用的机械可以申请封存。

一、封存机械必须技术状况良好,附件齐全,否则不予办理封存。

二、封存机械必须涂油、防腐,放尽机内存水,其零部件及附件不得随意挪用、拆换。

三、封存机械必须有专职管理人员定期进行保养和试运转。

四、封存期未到而需启封使用,需经封存审批部门批准,未经封存审批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启封。

设备报废管理制度

为完善生产设施管理,充分利用设施设备残值,为公司、社会创造更多财富,并保障公司报废设施不会造成社会危害和环境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所有生产设施的拆除和报废。

3.1生产部负责拆除和报废生产设施的责任部门。

3.2各部门负责拆除和报废生产设施的具体实施工作。

4.1严禁私自拆除和报废生产设施,生产设施符合下述一项或多项,方可进行拆除和报废:

4.1.1能源消耗高,按国家规定应淘汰的设备;

4.1.2由于技术进步,先进设备替换落实设备;

4.1.3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压力管道;

4.1.4由于生产工艺改进不能满足生产要求的设备、管道;

4.1.5严重腐蚀,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管道;

4.1.6由于生产规模的扩大,不能满足生产能力的设备、管道;

4.2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程序

4.2.1生产设施所在部门根据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条件,编制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计划,报生产部汇总,并提交安全生产副经理助理,安全生产副经理助理报公司总经理认可后,公司总经理报集团公司技术总工审批。

4.2.2生产设施所在部门应编制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方案,方案包括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等。

4.2.3拆除生产设施应确保拆除安全,拆除前应进行必要的隔离、置换、中和、断电等措施后,按照生产设施拆除方案进行作业,请承包商进行拆除时,应签定生产设施拆除合同,对承包商的管理应符合公司要求。

4.2.4报废生产设施应当消除不安全因素,不得留下隐患。生产设施必须进行必要的处理如清洗、置换,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4.2.5生产设施的拆除和报废必须有账可查,并且相关材料要存档。

设备报废管理制度

1、井下设备报废权限归企业管理办公室,其他单位均无此权限。

2、凡需要报废的生产设备,先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由企业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认真鉴定认可后填写设备报废单;或者企业管理办公室根据厂发展要求,经主管厂长批准后,通知使用单位,办理设备报废手续。设备报废单一式三份,计财部、使用部门、企业管理办公室各存一份。

3、凡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规定申请报废。

3.1设备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主体结构陈旧主要部件已

磨损破坏,精度低劣,已达不到最低的工艺要求,无修理价值或不能调出者。

3.2使用年限未到但不能迁移,因建筑物改建或工艺布置改变必须拆毁者。

3.3因事故或意外安全等原因,使设备遭受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者。

3.4腐蚀过甚,绝缘老化,磁路失效,耗能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无修复价值或继续使用易发生危险者。

3.5自制非标准设备经生产验证和技术鉴定不能使用而无法修复、改装和调出利用者。

3.6公司发展规范需要变更者。

设备报废管理制度

1.1凡已停用6个月以上而又估计不为企业所需要的设备,由车间负责填写“设备封存申请单”,报设备科核实,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封存。

1.2凡申请封存的设备,必须做到技术状态良好,附件齐全,并要挂上醒目的封存牌。对已损坏的设备应予以修复并验收合格后,才能封存。

1.3严禁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封存的机械设备。

1.4设备的封存工作,由设备科组织原使用部门的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封存的设备必须保持其结构完整、技术状态良好,并在封存前进行清洗,涂抹必要的防锈油脂。

1.5设备封存后设备科要指定专人保管,定期检查。所有封存设备要达到完好设备要求,并列入设备检查内容之一。

1.6对闲置设备应积极进行处理,闲置两年以上或不用的设备,报总经理批准,可调拨给其他部门或单位。

1.7设备封存期间不提取基本折旧和大修基金。

2.1设备封存的目的之一,是要提高保管质量,保护其不受损失。要采取妥善措施,切实加强封存设备的保管保养工作,使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或至少保持现有的技术状况,不致遭到自然损蚀而日益劣化。

2.2凡新设备或大修出厂后未经磨合的机械设备封存时,应在封存前完成磨合程序并进行磨合保养工作,以便使设备处于磨合完了正常待用状态。防止封存日久,一旦启封时发生遗漏磨合程序的现象。如果由于客观条件限制,达不到上述要求,则应该明显标明。

2.3凡带有附属装置的机械设备,应尽可能将其附属装置集中就近存放,避免主机入库,附件散置各处,天长日久易发生错配或丢失现象。

2.4一切设备的工作装置均不得悬空放置。

2.5对电气设备一定要切断电源,并做好防潮、防尘、防水等措施。

设备报废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生产设备拆除和报废管理,确保公司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化工装置安全管理、稳定、正常有序的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公司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生产化工装置。

1、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全部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化工装置的周围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并经安全、技术、设备等部门审查确认,董事长(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施工。

2、拆除工程方案经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在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的人员详细交底,进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组织落实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3、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监督下进行。

4、拆除工程,对危险部位应先消除危险后再拆除,拆除时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不准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应保持稳固。

5、拆除的物件不准由上部向下抛掷,要采用吊运和顺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时清理现场。

6、化学危险物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7、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8、生产过程中生产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设备报废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设备报废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设备老化、技术状态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设备。二、一次修理费超过重新购置价值70%的设备。

三、环境污染超过标准、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设备。

四、因意外灾害或重大事故受到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设备。

五、因产品换型、生产工艺变更淘汰的专用设备,不宜修改利用的设备。

六、因技术改造替换下的不能利用的设备。

七、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

一、机电设备报废的申报、鉴定及审批工作,由公司机电动力部、财务资产部、设备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安排,并办理有关报废手续,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二、报废设备的申报。公司所属单位将本单位的待报废设备集中存放,由各单位对照“设备报废标准”逐台进行自鉴后报设备管理中心进行初审。

三、报废设备的鉴定。在设备管理中心初审通过的基础上,由财务资产部填写设备残值,机电动力部组织财务资产部、监察审计部、设备管理中心、使用部门或单位等,组成设备报废技术鉴定组进行现场鉴定,提出鉴定报告,报公司审批。

一、已经批准报废的设备各单位不得留用或擅自处理。但对于矿山主要生产设备,各单位应先自行分解,对某些有使用价值的零部件拆卸入库,作为备品备件继续使用,其余设备残体统一由公司指定单位回收。

二、报废的(有牌照的)交通运输车辆的处理,按机动车辆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回收单位对报废设备残体的销售,首先应满足公司内部加工利用,剩余部分可对社会转让销售,内部销售应实行优惠价,对外销售随行就市。

四、回收单位应积极开展修旧利废工作,对报废设备零部件进行修复,加工利用,增加效益。

五、报废设备的残值收入应按照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六、机电动力部、财务资产部、设备管理中心、使用部门和单位对相应的设备台帐进行更新和调整。

第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平朔煤业有限公司,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文件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机电设备资产报废申请表。菏泽佰世达木业有限公司。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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