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招牌制作合同大全(14篇)

时间:2023-11-12 16:29:11 作者:雅蕊 广告招牌制作合同大全(14篇)

广告行业是一个充满竞争和挑战的领域,需要不断学习和创新以适应市场的变化和需求的变化。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经典广告案例,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广告的各种技巧和策略。

广告制作合同

甲乙双方根据《广告法》及《合同法》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期间制作_________产品电视广告__________篇____条,时间长度为____秒;________产品电视广告__________篇____条,时间长度为____秒;_________产品电视广告___________篇_____条,时间长度为____秒。(此三条广告以下简称该广告)

二、该广告创意经甲方签后,不得再进行二次修改,乙方不得依此创意和相似制作方式,为其它同类产品制作类似电视广告,电视广告版权归甲方所拥有。

三、该广告制作费用总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小写),合同签后,甲方付给乙方制作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小写)。余额在乙方交付成品带时一次付清,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交付成品带。

四、乙方务必在规定制作期间按时完工(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除外)。

五、广告制作完成后,乙方提供给甲方可供电视台播放的录相带1盘,vcd光碟10盘。如需增加录相带或vcd光盘,双方另议。

六、乙方严格按照该广告创意及《广告法》有关规定进行制作,在广告发布期间如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则由甲方完全负责,与乙方无关。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负责人签后生效,如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广告客户名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广告制作或代理单位名称(乙方):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或签章):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或签章):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图文传真:____________

图文传真:_____________

广告制作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就xxx馆内科室牌及宣传栏制作安装事宜,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同共遵守。

一、项目概况:

xxxx位于xxxx,是xxxx单位。馆内设有舞蹈、书法、绘画、图书等科室,是xxx文化、科技、教育发展培训基地。经现场采集,馆内共需设立科室牌19个,普通宣传栏6-8个,楼梯间宣传栏5个。乙方在熟悉了解馆内情况,了解制作工艺后,愿以全额预先制作,竣工后统一结帐的形式完成该项目的制作安装工作。

二、合同期限: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合同生效,乙方在签订本合同起3日内,安排人员材料进场制作。制作期间,乙方应保证办公区内的安全文明,做到文明施工。广告的设计由甲方提供设计所需素材给乙方,乙方安排人员设计和与甲方协商沟通。乙方应在开工之日起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馆内的制作安装,交付甲方使用。甲方在接到乙方竣工通知后3日内对所有制作产品进行验收,达到验收标准合格后,告知乙方在2日内出具正式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正式发票的5日内将制作款全额支付给乙方。

四、甲方的责任:

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及时将设计所需素材提供给乙方设计。现场制作期间甲方要负责给乙方的施工提供方便,及时将门锁打开,确应有事不能及时开门时,应与乙方取得联系,如因制作工艺方面有疑问,也应与乙方及时联系,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继续施工,在收到乙方竣工通知后,甲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验收人员对制作产品验收,验收不合格后要求乙方改进。验收合格后,及时向乙方索取正式发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支付工程款。若甲方有违上述责任,则属甲方违约,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五、乙方的责任:

乙方在合同签订后,及时组织设计与制作人员进行设计制作,对设计及制作中的疑问可与甲方联系,不得擅自做主。乙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该制作项目的工作,不贪工,不窝工,不延误工期。制作人员必须熟悉开料、焊接、美化工艺,以保证按期按要求完成施工。施工期间乙方人员应做到不打扰周边民众休息生活,不乱扔制作废料,施工完成后要对施工场地清扫。制作后验收不合的情况,乙方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改进。验收合同后,乙方应主动配合甲方,提供正式发票以便甲方备帐。若乙方有违上述责任,则属乙方违约,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六、不可抗力因素:

若遇上恶劣天气,或上级领导检查、馆内变更需要等,造成工期延误,双方无违约责任,所延误工期顺延。

七、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根据合作需要另行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八、其它: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分,若因该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双方协商无法解决,本合同作为合作依据,可交由当地执法机关裁定,当地执法机关无法裁定,可交由当地法院处理。

附:1、制作预算表

甲方(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广告制作合同

甲方:

乙方:xx商贸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惠,互利,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展台制作安装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二、甲方责任:甲方在施工前须告知乙方展台位置,展台尺寸及制作vi,给乙方留够正常制作时间。

三、乙方责任:制作效果图,待确定无误后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四、合作为单线合作。乙方不得转包,分包,同时甲方不得将乙方设计资料方案转交他人,侵权乙方。否则双方可以解除合约追究违约方的经济责任,并承担相应损失。

六、甲方委托专人在乙方完工后一周内验收,该费用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内以(转账、现金)方式支付。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方双方签字盖章有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八、甲乙双方约定:甲方验收使用后按时付款,乙方在该展台使用期一年内免费维护,超过一年按维修成本计算。

九:补充约定___________其他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全权代表(签章): 乙方全权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广告招牌制作合同

定做方(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制作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民法典》及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制作安装广告招牌,工期为天。

二、工程内容:

1、规格:

2、霓虹灯扫描管晚间为红、绿、蓝色,间隔5cm,大字和标志颜色见效果图。

3、制作采用甲、乙双方商定的样稿,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动广告样稿。且制作完成后的效果比例应与样稿效果比例一致。

三、广告样稿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一并保存。

四、付款方式:此招牌按照以上制作规范合同价款为元整,大写正。

合同签订后甲方付给乙方该工程款人民币元;工程进行到一半,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人民币元;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甲方再付给乙方工程款人民币元;剩余(即人民币元,质保期满一周内付清。

五、工程期限:甲乙双方自合同签订后,乙方收到甲方的第一批工程预付款后的31日内保质保量的完成该工程(在甲方履行合同,拨款正常的情况下),延期一天甲方有权在该工程款内扣除人民币_每天100.00元整。风力超过5级或雨天,工期顺延。

六、保修期一年,即年月日至年月日,保修期内,若遇大风、冰雹、地震、及人为破坏等因素而造成的灯管损坏,甲方需承担维修费用。

六、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甲方设施的人为损害由乙方负责。

七、在施工过程中乙方施工人员的安全由乙方负责。

八、乙方严格按照甲乙双方商定的样稿制作,如有偏差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十一、合同纠纷解决方式:友好协商解决,经济合同仲裁或法院起诉。

十二、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议一式两份,签字盖章有效。

定做方(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制作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单位名称(章)乙方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广告制作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相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特签定本合同并共同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规规定承担经济责任。

一、项目名称

门头制作安装外漏发光字,数码管亮化

二、项目内容

附材料规格,材质说明,实际规格比例图纸

三、项目总金额

共计人民币( 大写 )

(小写 )

四、付款方式:

1、第一次大写()

2、第二次)

五、工程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天完成。

六、验收:在制作安装完成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如有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制作安装,直到甲方验收合格。

七、责任与义务:

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按质按量完成相关的制作工艺。

2、施工期间乙方要注意施工安全,如出现伤及自身及他人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3、乙方在履行合同中,如因甲方付款不及时、施工场地未协调相关部门以至延误工期,乙方不负责任,另产生的其他费用由甲方支付。

4、乙方在履行合同中,如遇天气等不可抗议因素或甲方方案变动时有延误

工期,甲乙双方因协商解决。

5、如甲方另增加项目或项目方案变动,所产生的费用由甲、乙方协商另算。

八、质保期:门头发光字及灯管制作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壹年内免费保修,保修期间乙方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三日内提供维修服务。

九、如甲方各项款项付款不及时到位造成的工期延误,乙方不负责任,

十、违约责任:

因制作工作具有很大的特殊性,乙方在开始着手制作时就已经在全面的履行合同,因此,甲方如提前终止合同,预付款乙方不予退还。

其他事项:

十一、甲乙双方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果则提请法律途径解决。

十二、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对方签字盖章合同壹份,另附件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 表 签 字: 代 表 签 字:

联 系 方 式: 联 系 方 式:

签 订 地 点 : 签 订 地 点 :

日期:年 月 日 日期:年 月 日

广告制作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充分协商,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特签署本合同。

一、合同内容:

二、合同金额:

共计人民币(大写)

(小写)

三、付款方式:

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合同总额80%的货款,即 元(大写:)。

2、项目结束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余款,即 (大写: )。

四、责任与义务

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按质量完成相关设计和制作工作。

2、甲方根据乙方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并承担因版权,文字所引发的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

五、产权约定

甲方将委托制作的所有费用结算完毕,才享有著作权。否则乙方制作的作品著作权归乙方,甲方对该产品不享有任何权利;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设计制作的作品而导致的侵权,乙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违约责任

因设计和制作工作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在经过大量调研工作的同时更需要设计师和工作人员的精心创作。乙方在开始着手设计时就已经在全面的履行合同,因此。甲方如提前终止合同,预付货款转为违约金,乙方不予退还。

七、其他事项

八。甲乙双方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无结果,则提请法律途径解决。本合同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对方签字合同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名: 乙方代表签名: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广告制作合同

委托方(甲方):

受委托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互利互惠,诚信守约原则,甲方_______公司就__________区_______的楼顶广告,委托乙方_______公司负责制作、安装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广告规格、用料及价格:

第二条、原材料的采购、完成期限及质量:

一、原材料的采购由乙方负责,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检验。乙方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做质量时,甲方有权要求重作。重做的材料及价款由乙方自行负担。

二、制作完成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三、制作质量已本合同约定的标准,由甲方检查验收。

第三条、合同履行期间设计的调整:乙方在依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第四条、广告手续的报批:乙方负责户外广告的手续报批,包括____市综合执法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划部门、消防部门、气象部门等,一切与本次户外广告宣传有关的各部门申报审批手续均属此列。所涉及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报批手续完成后,要将手续复印件交与甲方一份。

第五条、验收标准和方法:

一、按照合同材质、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二、户外广告安装工程因设计不合理、安装不牢固、维护不到位等原因而引起的一切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合同价款的结算方式:

乙方完成制作、安装工程后,所有款项待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供完成后的照片和客户确认表,验收合格表及发票交付甲方,甲方收讫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第七条、本合同的违约责任:

一、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做物或完成工作,甲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酌减酬金或价款;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二、交付定做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甲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迟交部分甲方不再需要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甲乙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后,乙方未按协议要求时间完成,造成甲方广告宣传工作延误的,每延误一天,甲方将按本协议总款项的_______%进行罚款。

四、甲乙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后,乙方制作、安装内容,未按协议要求达到质量标准,每出现一项内容,甲方将扣减本协议总款项的_______%。

五、本协议所指广告装饰工程完工后,乙方须承担维护、维修责任。一旦出现问题需要乙方派人到现场进行维修、维护,若因此出现一切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因人为破坏、不可抗力等原因出现的一切事故与乙方无关。

七、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造成广告牌的损坏,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全部费用。

第八条、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本合同履行期内,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解除和终止,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合同方可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九条、关于补充合同:本合同履行中发现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必有时,可就协商一致的意见签订附合同。附合同一经签订,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对合同条款发生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三份,乙方持一份,甲方持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广告制作合同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广告法》及《_____》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甲方委托乙方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期间制作_________产品电视广告__________篇____条,时间长度为____秒;________产品电视广告__________篇____条,时间长度为____秒;_________产品电视广告___________篇_____条,时间长度为____秒。(此三条广告以下简称该广告)

二、该广告创意经甲方签字后,不得再进行二次修改,乙方不得依此创意和相似制作方式,为其它同类产品制作类似电视广告,电视广告版权归甲方所拥有。

三、该广告制作费用总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小写),合同签字后,甲方付给乙方制作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小写)余额在乙方交付成品带时一次付清,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交付成品带。

四、乙方务必在规定制作期间按时完工(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除外)。

五、广告制作完成后,乙方提供给甲方可供电视台播放的录相带1盘,vcd光碟10盘。如需增加录相带或vcd光盘,双方另议。

六、乙方严格按照该广告创意及《广告法》有关规定进行制作,在广告发布期间如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则由甲方完全负责,与乙方无关。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如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_____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_____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广告招牌合同

为了更好的宣传晨光,做强做大晨光,经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店招牌制作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按照甲方的样版标准制作门店广告招牌,招牌制作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效果图和合理的造价预算表,可供甲方参考,造价偏离市场造价,乙方有权终止合作。确定制作后,如发现字样和质量问题,应及时提出,尽快纠正。

店招:长_____米(厘米),包柱:长_____米(厘米)。

宽____米(厘米),宽____米(厘米)。

高____米(厘米),高____米(厘米)。

以上尺寸由乙方负责,若有出错导致造价过高,甲方不负责,由乙方承担。

3、广告牌制作费:按平米(平方厘米)/元,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4.费用兑现:由乙方先行垫付,制作完成后开具发票给乙方,乙方于次月底前给予兑现。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广告制作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细则规定,结合广告产品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本着自愿、平等、互利为原则,签订如下条款,共同遵信执守。

一、项目名称和地点

1、项目名称: 型广告塔n座

2、工程地点:

二、工程内容:

1、依据甲乙双方确认的xxxxxxx《

》施工,钢结构加工包括结构表面刷两遍xx漆(xxx色),工程做法及选材标准详见施工图。委托加工数量为《xxxxxxxx》型广告塔n座。

2、乙方负责广告塔钢结构配件加工及钢结构配件运输、安装.。面板、马道、基础、灯具由乙方自理。合同生效后,由乙方向甲方提供施工图两套(含钢结构及基础施工图)。

三、承包方式和造价:

本项目由甲方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乙方加工广告塔钢结构及基础施工.。

四、工程价款支付、结算方式: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工程总造价的xx%,计人民币xxxx元(大写:xxxx元整);钢结构配件运到现场当天再支付工程总造价的xx%,计人民币xxxx元(大写:xxxxx元整);之后每个广告塔主体钢结构安装完毕,甲方再付乙方单个广告塔网架部分总造价xxxx元(大写:xxxxx元整)的xxx%;合计人民币xxx元(大写:xxx元整)n座广告塔共计xxxx元(大写:xxxxx元整);3%作为乙方的保修保障金合计人民币xxxx元(大写:xxxx元整),满一年后七天内,甲方负责与乙方结清余款。

五、 工程期限为 n天,其中加工配件n天,运输n天,安装n天。

六、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广告塔(牌)的前期审批,如因甲方批准手续不全,施工期间遇到城管以及其他监察机关的纠察时,甲方负责协调至正常施工止。协调期间停工应由甲方补偿乙方施工人员误工补助,误工补助按每天每人x元计,工期相应顺延。

2、开工前甲方为乙方施工接通电源,电源通至施工现场20米以内,由乙方负责其电费。甲方协助乙方选好材料堆放场地。

3、原材料堆放场地如为有偿占用,由甲方负责协调乙方负责其费用;材料存放期间由乙方负责看管,如因看管不力造成丢失或损坏与甲方无关。

4、甲方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办理工程验收手续,解决应由甲方解决的问题,以及其它事宜。

5、甲方应按本合同及时拔付工程款项。如工程款不能及时到位,工期相应顺延。造成停工待料或窝工情况,甲方负责其施工人员滞留损失。施工人员误工每人每天n元。

6、甲方负责工程价款拔付和竣工结算,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7、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余款,甲、乙双方经协商无效情况下,乙方有权对该广告塔(牌)进行处理或拍卖,同时此合同终止。

(二)乙方责任

kn/m2(抗风设计值为n级)。广告塔质保期为n年,保修期为n年,在质保期如因钢结构配件质量问题在正常使用下发生结构破坏,经检验属于配件质量或设计问题,由乙方负责其直接损失(出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除外);如因安装不当导致广告牌出现质量问题,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在施工过程中,乙方要认真做好施工安全工作,对施工中出现的人员伤亡事故,由乙方负责;在广告牌使用过程中,如确系乙方责任造成广告塔损坏,由此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工,每逾期一日按工程总造价的x%赔偿甲方损失。

3、乙方施工人员在施工期间应遵守甲方区域的管理规定,服从管理,遵纪守法,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甲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地方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4、施工中出现的问题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遇到无法抗拒自然灾害(如刮风下雨、雪等)或停电原因,工期顺延。

) ;如乙方工程已竣工,书面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5日内未验收工程,故视为验收通过。

6、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包工程,否则,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

7、在保修期内,乙方首年对广告塔维护、保养一次,费用由乙方承担。以后的设施维护由甲方按使用说明书定期检修和维护。

8、保修期内,乙方不能按照标准进行维修维护或保修质量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扣除保证金,直至保修质量合格。

七、违约责任:如果甲乙双方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该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八、附件:

《xxx钢结构广告塔主体安装质量验收表》

附则:

(一)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共同遵守。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守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三)经甲方确认后的设计图纸为本合同的有效文件。如图纸内容变更,附变更备忘录。

148:20xx、xx省工程建设标准《xxxxxxx》xxxx。验收手续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五)本合同从甲方首期付款到乙方帐户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人签字: 乙方代表人签字: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户外广告招牌合同协议书

为增强立法的民意基础,提高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公布了《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条例(草案)》,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维护市容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一)城市建成区;。

(二)城乡规划区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三)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及其公路用地范围;。

(四)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和市政公共设施、工地围墙(挡)等建(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外部等户外设施,以指示牌、标识牌、展示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招贴栏、布幅、气球等为载体,以实物造型、图像、文字等形式发布的商业广告或者公益广告。

本条例所称招牌,是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设置的,标示其名称、字号、商号的招牌、匾额等户外招牌设施。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的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公安、财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园林、水利、物价等部门及通信、气象、电力等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等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辖区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安全规范、健康美观、突出特色的原则。

第六条广告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标准,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鼓励户外广告创新、创意,提升城市广告艺术化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设置。

第七条市、县(市)、上街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规划、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标准等要求,与城市功能区相适应,与建筑物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划定户外广告优化区、严控区和禁设区,确定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及商业广告与公益广告的空间配比等。

第八条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听取行业组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一)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二)道路交通安全规范;。

(三)城市夜景灯光设置要求;。

(四)环保和节能要求;。

(五)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条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等公共资源户外广告的使用权,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出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招牌设置应当与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相邻招牌协调统一,内容限于本单位的名称、字号、商号、电话、标识。

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招牌应当先由该场所、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整体规划,并按照规划设计制作。

单位迁移或者其他原因不在原址的,应当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

第十二条以光电等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建筑墙体设置的,其设置高度不超过建筑物顶部;。

(二)不得与道路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设置;。

(三)除公共信息电子显示屏外,不得在严控区内设置;。

(四)开闭时间应当符合市、县(市)、上街区夜景照明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三)在建筑物屋顶、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的;。

(四)利用航空器、低空漂浮物等的;。

(五)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六)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河道、湖泊、湿地等的;。

(七)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在优化区内,可以利用商业性建筑的临街玻璃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但不能影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功能。

在禁设区和严控区内,不得利用临街玻璃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第十五条需张(粘)贴户外广告的,应当在公共信息栏等规划设置范围内进行张(粘)贴。

以举牌、摆牌、游走、散发等形式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范,不得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出行和生活。

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立交桥、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

第三章审批与规范。

第十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未经行政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向市、县(市)、上街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设置的位置图及全景彩色效果图;。

(四)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举办人应当在活动举办10日前向市、县(市)、上街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形式和范围的书面说明;。

(四)活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举办人应当在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届满后两日内拆除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九条市、县(市)、上街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户外广告设置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出具受理通知书,并于7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申请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二十条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不超过30日,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不超过5年,其他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涂改、租借、倒卖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设置有效期未满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书面通知户外广告设置人,并依法撤回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给户外广告设置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章发布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文明风尚。

第二十四条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公益广告。

公益广告应当保持画面、内容相对完整,不得包含商业内容。

第二十六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维护、管理由设置人负责,并承担安全检测和检查责任。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在建设、维护、更新或者自行拆除期间,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识,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遇有可能发生暴雨(雪)、大风等灾害性天气时,设置人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七条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者停止使用:

(一)设施破损、倾斜的;。

(二)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的;。

(四)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户外广告工作的领导,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户外广告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主动配合对户外广告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执法巡查制度,及时查处户外广告设置的违法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违反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第三十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许可信息互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方便公众查询、监督。

第三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违法行为,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相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违法设置查处信息公开制度,对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曝光,并将其不良记录纳入征信系统。

鼓励户外广告行业组织建立监督、劝诫机制,开展自我评价,净化经营环境,完善行业信用体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行为人责令改正,并对广告主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理广告设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清理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户外广告许可证件。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更新;逾期不修复、更新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三)未建立举报、投诉处理制度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及其公路用地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城市建成区,是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二)城乡规划区,是指城市、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三)商业广告,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户外广告。

(四)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提升城市文化品位,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户外广告。

(五)户外广告设置人,是指办理户外广告设置手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六)临时性户外广告,是指经批准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

(七)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201年月日起施行。12月27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3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月28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7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同时废止。

广告招牌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制作方:(以下简称乙方)。

兹有甲方委托乙方制作安装三面翻广告牌,依据《xxx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1、广告制作地点:

2、广告制作类型:

3、广告制作规格:

4、广告制作材料:

5、制作工期:自年。

合同签定后,甲方先预付合同总价款的40%,计款元作为开工预付款(大写:)。待工程施工到需要安装三面翻设备时,甲方付给乙方三面翻设备款(需进三面翻设备),计款元,其余尾款待工程结束,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后七日内付给乙方总工程价的95%。另5%作为质保金,一年后付清。

1、甲方必须按《广告法》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有关证明文件,否则要承担全部责任。

2、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要求选材用料,认真组织施工力量,严格按照甲方要求施工,保证及时合格完成制作任务。如使其乙方每天按工程总造价1%赔偿甲方。如遇不可抗力的因素影响施工进度和质量,不属乙方责任,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3、甲方负责组织协调施工时间和电力设施关系。甲方委派分管领导全权代表及时处理协调与本工程有关的一切问题。

4、工程制作安装完毕后,乙方提前三天通知甲方对本工程进行质量验收,甲方使其不验收视为甲方验收合格。

5、本广告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原因造成广告牌损坏,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凡因执行合同发生的或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按照xxx颁布的《合同法》、《广告法》及有关规定,通过友好协议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共同协商后另补充协议书,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电话:

电话:

广告制作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需在合同签订之时支付总费用的____%,即________元(人民币)给乙方,乙方收到甲方的款项后开始设计。

2、乙方提供完整的设计稿,甲方确认后,应当即付清总费用的全部余款。

1、乙方需在______个工作日内提供比较完整的设计稿。

2、乙方需在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完成甲方公司委托的设计工作(由甲方原因耽误的时间,完稿时间应顺延)。

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按质按量按时完成相关设计工作。

2、甲方有责任全力配合乙方开展本合同所规定的工作,并根据乙方需要提供相关资料。由于甲方提供所需资料延误时间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3、甲方应在设计开始前提供完整的设计资料,由于甲方提供资料不完整、内容改动而造成的设计结构改动,甲方须另行支付相应的设计改动费用。

4、乙方收到甲方的完整设计资料后进行部分小样设计以方便甲方确定风格,风格确定后乙方开始进行初稿设计。

5、甲方有权对乙方所设计的作品提出修改意见,初稿甲方可提出一次结构上的修改,初稿确定后的结构修改,甲方须另行支付相应费用。

6、因甲方修改,延误时间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7、由于后期制作造成的损失由甲方独自承担,由于制作物设计出现问题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因费用结算完毕后,乙方可将作品著作权转让给甲方。

2、甲方在未付清所有委托设计费用之前,乙方设计的作品著作权归乙方,甲方对该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

3、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设计的作品而导致的侵权,乙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1、甲方在设计作品初稿完成前终止合同,其预付的费用无权要求退回;甲方在乙方作品初稿完成后终止合同的,应当支付全额的设计费用。

2、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退回给甲方。

甲乙双方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解决。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对方签字(盖章)合同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招牌制作合同

定作人(下称“甲方”):

承揽人(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就招牌制作与安装事宜,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招牌形式与形状:临街立牌。

招牌大小尺寸:见附件。

招牌版面内容:按甲方要求。

招牌材料及制作要求:见附件。

乙方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为甲方制作和安装本合同招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任何制作或者安装工作交由第三方承做。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品牌、规格和质量提供制作本合同招牌所需材料,乙方提供的材料并应是全新未经使用的生产厂家原装品牌产品。

乙方保证具有承揽本合同招牌制作和安装的法定资质及经营范围。

本合同若因乙方资质保证不属实导致无效的,甲、乙双方及第三方因本合同无效产生的一切损失概由乙方全部承担。

本条约定在本合同无效后,仍对甲、乙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保证本合同招牌的制作和安装质量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若无国家标准,则符合相关行业标准;若亦无行业标准,则应符合通常标准和安全原则,并应同时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约定和和甲方的要求及使用目的。

年(附件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最低不少于一年),均自甲方终验收合格之次日起计算。

本合同招牌制作或者安装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日内(危及安全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下2小时内),对本合同招牌制作或者安装质量问题负责免费解决。否则,甲方可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代为处理,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制作和安装本合同招牌过程中,应按相关安全、消防规范进行操作,并采取相关安全、消防措施。

乙方制作和安装本合同招牌过程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生安全、消防事故的,由乙方负责依法妥善处理,并承担因此给甲、乙双方及第三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合同招牌的制作,并提请甲方初验收。

乙方应在本合同招牌制作期限届满后日内完成本合同招牌的安装,并提请甲方终验收。

本合同招牌制作和安装的验收以本合同第条约定为验收标准。

本合同招牌制作和安装的验收以甲方初验收和终验收均合格为验收合格。

本合同招牌制作和安装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免费返工、修理,因此超过承揽期限的,按本合同第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招牌制作和安装价款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元,该价款包括材料款、制作费、运输费、安装费、税金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甲方应按下列时间向乙方支付本合同价款:

(二)甲方终验收合格后日内,再支付本合同价款总额的%;

(三)余款作为乙方的质量保证金,暂不予支付,在本合同第条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届满后日内一次性支付;但若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该笔价款作为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此所受损失的,乙方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不再支付。

本合同招牌制作或者安装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除按本合同第条处理外,乙方并应赔偿甲方损失。

本合同所称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遭受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甲方向第三方的赔偿或者补偿,有关部门对甲方的处罚,以及甲方处理相关事宜(包括甲方被追究责任和甲方被追究责任后向乙方追偿)支出的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取证费、差旅费等所有相关费用。

乙方逾期制作或者安装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本合同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战争、政变、罢工和地震、台风、海啸、洪水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因非甲、乙任何一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甲、乙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迟延履行或者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本合同后遭受不可抗力的,不免除违约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遭受不可抗力的,应及时采取相关措施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应及时通知对方,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否则,应对对方因此遭受的扩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的,可依法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并赔偿甲方损失:

(一)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本合同招牌制作或者安装工作交由第三方承做;

(四)乙方逾期制作或者安装达30日及以上的。

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甲、乙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起诉。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下列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本合同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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