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法心得范文(20篇)

时间:2023-12-07 07:53:27 作者:琴心月

心得体会是在我们学习、工作或生活中的一种宝贵经验总结。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精彩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灵感和参考,一起来欣赏一下吧。

网络安全法心得体会[]

随着《网络安全法》的施行,各行业、各地区、各类型系统都纳入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范围,新技术场景下业务与数字基础设施的结合更为紧密,合规建设不再是独立于业务之外的单纯的安全要求。以等级保护建设为例,为了兼顾国家标准和行业特性要求,各行业等级保护建设必须紧密结合核心业务、重要数据、关键网络的实际安全需求,并结合用户当前所处的建设阶段,有序地推进等级保护整改建设工作。

按照等级保护建设的几个阶段,各行业可以按照高风险加固、完整规划、等保+的整改建设思路逐步推进等保整改建设:

1、高风险加固。

高风险项是安全建设、等级测评、执法检查关注的重点,消减高风险项则是合规的基线,因此高风险加固是行业等保建设的首要任务。《等级测评报告模板2019版》中则明确指出:“如果存在高风险安全问题则直接判定等级测评结论为‘差’”,即不合格。通过技术和管理措施进行高风险项的安全加固,是等级保护测评通过的基础,同时消减高风险有利于保障业务的可用性、有利于应对主管部门检查。

2、完整规划。

等级保护2。0在对抗外部威胁和风险、标准适用性、时效性、易用性、可操作性等方面较等级保护1。0做了很多扩展和增强,充分体现“一个中心、三重防护”的思想,完成了从被动防御的安全体系向事前预防、事中响应、事后审计的动态保障体系转变。各行业应从技术和管理方面梳理等级保护2。0新增或增强要求,完整规划技术和管理体系建设的内容,重构和强化整体安全架构,增强网络安全整体防护水平和能力。

3、“等保+”建设。

“等保+”建设强调的是对核心业务安全保护措施的重点加强。脱离业务谈安全和脱离安全谈业务都是不现实的。各行业业务、数据、网络均具有特殊性,结合业务特性,重点针对核心业务、重要数据、关键网络加强安全保护措施,最终确保业务的安全效果。深信服等级保护2。0解决方案从用户自身核心业务、重要数据、关键网络的防护需求出发,以消减高风险为基础,全面重构和强化等级保护2。0安全技术和管理体系建设,并通过“等保+”建设,为行业用户带来“持续保护、不止合规”的安全价值。

网络安全法心得体会[]

《网络安全法》施行三周年,给网络安全领域带来了显著的变化。政府积极推进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安全厂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安全产业展现出了良好的发展势头。

首先,企业级网络安全问题责任到人。《网络安全法》规定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2019年,网络安全等级保护2。0标准正式发布。从腾讯安全在等保合规领域服务的企业规模呈倍数增长的态势来看,等保合规是过去三年网络安全产业发展最快、覆盖最广的一个领域。但合规不是最终目的,腾讯安全认为,应更关注如何在合规的基础上为企业建设综合性的安全体系,帮助企业发挥数据资产的价值,通过对数据的合理利用帮助提升企业经营效率。

其次,个人信息保护落到实处。《网络安全法》对网络运营者如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做出了详细规定。过去三年相关主管部门针对违规收集个人信息等情况开展了多次专项治理活动,同时《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等多个条文的发布,显示主管部门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已转向具体的实践层面。个人隐私安全合规成为一个新的市场需求,安全服务厂商也相继推出了针对个人隐私合规的专项服务。

最后,涉及国计民生领域的基础网络设施安全、大型活动重保常态化、产业化。《网络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重要行业领域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以腾讯安全服务过的重保项目来看,重要行业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特殊时间阶段及敏感时期,遭遇黑客和竞争对手恶意攻击的风险明显上升,做好安全工作至关重要。

技术的变化日新月异,对应的安全体系也需要不断迭代。在“新基建”的浪潮下,5g、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和工业互联网的发展应用不断呈现出新特点,原来数字化程度相对较低的行业也开始“上云”,这些都对安全提出了新的要求。安全产业并不是数字经济里一个孤立的细分领域,它是数字经济所有领域的横向支撑,我们的安全意识需要从安全产业转变到产业安全,建立有别于传统pc互联网时代、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新型产业安全体系。对于立法机关,在法制层面上需要层层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对于企业,需要认真落实《网络安全法》的要求,真正把安全变成能提升价值的工具;对于安全厂商,需要加大在产品、技术研究和人才培养上的投入,加强企业之间的协同。推动产业安全发展的重要性和急迫性不言而喻,毕竟在万物互联的数字世界里,安全是1,其他数字化应用都是1后面的0。

小学生网络安全法心得体会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网络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在新冠疫情席卷全球的背景下,网络已经成为我们学习、娱乐和交流的主要平台。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网络安全问题的日益严重。为了保护小学生的网络安全,我国于2020年6月1日正式实施了《网络安全法》。作为小学生,我也深切地感受到了网络安全的重要性,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我们要加强对网络的认识。网络世界虽然与现实世界不同,但并不代表它就是一个随意的世界。在网络中,同样存在着法律和规则。了解并遵守网络安全法,学习如何正确使用网络,对我们小学生来说至关重要。通过学校的教育和家庭的引导,我明白了不论是在现实世界还是在网络中,都应该尊重他人的隐私和权益,不传播传谣、淫秽或其他违法信息,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等。只有通过了解和遵守这些规则,我们才能在网络中享受到更多的乐趣,同时也不会陷入网络安全的泥潭中。

其次,我们要提高网络安全意识。网络安全法强调了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禁止窃取他人个人信息、恶意传播他人隐私等行为。在日常使用网络时,我们要时刻提醒自己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尤其是不轻易泄露姓名、住址、电话号码等重要信息。同时,我们也要学会识别网络中的风险,避免点击不明链接、下载不可靠的软件等,以免自己沦为网络黑手的受害者。只有提高了网络安全意识,我们才能更好地防范风险,确保自己的网络安全。

再次,我们要合理利用网络资源。网络可以为我们提供无尽的知识和信息,但同时也存在着大量的虚假信息和不良内容。作为小学生,我们要学会甄别信息的真伪,不盲目相信一切。在阅读新闻和信息时,我们应该通过多方面的对比和分析,判断其可信程度。此外,在网络上娱乐和游戏时,我们要控制时间,不沉迷于网络世界,保持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只有在正确使用网络资源的前提下,我们才能享受到网络带来的好处,避免被网络所影响。

最后,我们要加强与家长和老师的沟通。网络安全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我们小学生难免会面临很多困惑和挑战。因此,我们应该与家长和老师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向他们寻求帮助和建议。他们有更丰富的经验和知识,能够指导我们正确使用网络,避免陷入网络安全的困境。同时,家长和老师也应该积极了解网络安全知识,提高自己的网络素养,以更好地保护我们小学生的网络安全。

总之,小学生网络安全法的实施对我们来说是一个很好的机会。通过加强对网络的认识、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合理利用网络资源,以及与家长和老师的沟通,我们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网络安全。同时,我也希望网络安全教育能够进一步普及,让更多的小学生认识到网络安全的重要性,用网络科技为我们的成长和学习做出更大的贡献。

网络安全法心得体会

以来,习就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发表了系列重要讲话,深刻回答了网络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为网络安全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

一、认真学习,深入领会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战略意义。

今年4月19日,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站在全球信息革命和网络空间竞争的战略高度,深刻剖析了当前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面临的新形势,系统阐述了更好推进网络强国建设需要高度重视的六大问题。讲话围绕践行“十三五”发展新理念、谋求网络空间战略主动、维护网络安全、建设良好网络生态、完善信息社会治理等领域,提出了许多富有创建的新思想新论断。全面学习贯彻最新讲话精神,做好新形势下网络安全工作,需要把握好一个目标和两对关系。

(一)围绕“一个目标”

习在中央网信小组第一次会议上明确提出我们的战略目标就是要建设网络强国。网络安全是事关国家安全和国家发展、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工作生活的重大战略问题。在“4.19”讲话中,回顾到:“我国曾经是世界上的经济强国,后来在欧洲发生工业革命、世界发生深刻变革的时期,丧失了与世界同进步的历史机遇,逐渐落到了被动挨打的境地。”这提醒我们顺应大势,把握历史机遇的极端重要性,落后就要挨打,弱国没有话语权,凝心聚力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是中华民族的最高利益和根本利益。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蓄势待发,全球竞争格局发生深刻调整,带给中华民族新的历史机遇,我们必须毫不动摇的把握机遇,将建设网络强国与“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同步推进,实现“网络基础设施基本普及、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信息经济全面发展、网络安全保障有力”,达到“技术先进、产业发达、攻防兼备、制网权尽在掌握、网络安全坚不可摧”。

(二)把握“两对关系”

首先是平衡好信息化发展和网络安全的关系。我国信息化发展已经进入“促发展”与“保安全”并重的阶段,适应阶段特征,把握客观实际,处理好发展与安全的关系尤为关键。指出“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安全和发展要同步推进。”一方面,要认识到信息化发展“不进则退、慢进亦退”,发展中的问题要通过发展解决,不发展才是最大的不安全,在各国都着力抢占网络空间制高点的时期,信息化发展慢人一步,就会导致我国在信息时代的再次落后。另一方面,也要认识网络安全基石不牢固,信息化发展越快,存在的隐患也越大。网络安全是底线、红线,网络安全出了问题,核心网络和关键数据遭遇入侵和泄露,其他方面做得再好也失去了意义。

第二是处理好对外开放和产业自主的关系。掌握网络空间“制网权”,实现由“跟跑者”向“领跑者”转变,既要坚持开放竞争,又要走自主创新的道路,两者并不矛盾。习明确指出:“自主创新首先是技术自主,要分清哪些技术可以站在别人肩膀上搞好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做好安全可控就行;哪些技术必须自主创新、自立自强”。因此,在保障安全的基本前提下,既要充分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提升国内产业发展水平,也要给国产技术和设备充分的尝试空间,构建起内部外部“双轮驱动”,相互切磋、相得益彰的良性循环。

二、认清新形势,全面提升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经济大调整、大转型成为时代主旋律,同时,全球新一轮信息技术产业变革蓬勃兴起,关键技术交叉融合、群体跃进,与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形成历史性交汇。在这一背景下,网络空间与现实世界从逐步交叉走向全面融合,网络空间的行为特点、思维方式及组织模式等向现实社会渗透,网络安全态势呈现新特点、新趋势。一方面,境内外网络攻击活动日趋频繁,网络攻击的来源越来越多样化,网络攻击的手法更加复杂隐蔽,攻击类型也从短时间、突发性攻击向高级别、持续性攻击转变,网络攻击和安全防御在信息层面、手段层面的不对称现象都十分突出。另一方面,新技术新业务带来的网络安全问题逐渐凸显。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网络功能虚拟化等快速发展,带动信息系统软硬件架构的全新变革,在软件、硬件、协议等多方面引入未知的威胁隐患;规模化数据采集、网络和用户数据向云端不断集中、大规模跨境服务,导致数据和用户隐私安全威胁不断涌现。新形势下,坚持多措并举、重点突破、全面推进,加快建成完善有力的网络安全保障体系,维护国家网络安全,意义重大,任务艰巨。

(一)积极推进网络安全顶层设计和法制化建设。

古语有言,“先谋后事者昌,先事后谋者亡”。面对网络安全这一重大问题,要充分发挥战略的牵引和带动作用,完善制度建设和立法保障。一是积极参与制定《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等顶层设计工作,公开阐释我国网络空间的基本主张、重大立场。二是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体系,积极推动出台《网络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等,加快推进用户信息安全保护、跨境数据流动分类监管等立法。三是适应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下一代互联网等新技术新业务发展要求,加快推进相关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的研究与制定。

(二)加快完善网络和数据安全保障体系。

一是强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原则、目标和制度措施,探索建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清单制度,健全分级保护、动态调整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强化风险管理,在关键领域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安全可控的软硬件应用。二是加强网络数据和用户信息保护。完善网络数据资产保护制度,加强网络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安全保护,明确企业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使用、共享等各环节的主体责任和具体要求,督促企业落实用户个人信息防窃密、防篡改等安全防护措施;督促落实数据资产分类分级保护要求,建立健全敏感数据操作审计机制和数据安全评估认证体系。三是构建全局性、整体化的态势感知体系,变被动应对为主动防御。建设完善的网络防御能力体系,积极开展网络空间大数据挖掘和分析,提升对国家级、有组织网络攻击威胁的发现、预警和防御能力。加强网络安全突发事件预警能力建设,强化应急预案演练,提升应急状态下的网络安全事件应对以及协同处置能力。

(三)做大做强自主可控的信息技术产业。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掌握我国互联网发展主动权、保障互联网安全、国家安全,就必须突破核心技术这个难题”。突破核心技术,要坚定不移地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信息通信关键技术、产品的自主研发和产业化能力。一是夯实信息产业基础。落实好《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做好引导产业发展、政策支持和公共服务,着力解决自主产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大力支持关键基础网络设备的研发和应用,重点支持高端服务器、路由器等核心网络设备产业发展,提升安全性和可靠性。二是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趋势,加强网络安全产业政策引导,以政府采购为引导,推动形成安全产品与服务均衡理念,统筹优化安全产品和服务市场格局;引导建设区域性安全产业基地,促进产业集聚发展,推动加快安全技术和企业孵化速度。三是壮大国内企业,构建全产业链协同发展格局。加快发展和形成一批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突出、国际竞争力强的跨国大公司,促进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与大企业共同构建合理分工体系,加强企业间的良性互动和协同发展,推动形成密切合作的研发体系,壮大企业集群,形成产业集聚优势。

网络空间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竞争。保障网络安全和国家安全,没有一支优秀的人才队伍,没有人才创造力迸发、活力涌流,是难以成功的。一是创新网络安全人才培养方式。积极推进网络空间安全学科建设,深化网络安全领域产教结合,依托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的智力资源和研究平台,建立一批联合培训基地,加快跨学科、跨领域的人才培养。二是用好用活网络安全人才。人尽其才百事兴,只有把广大网络安全人才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创新成果才会源源不断涌现。要探索建立适应网络安全事业发展特点的人事制度、薪酬制度,把优秀人才凝聚到技术部门、研究部门、管理部门中来。建立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让更多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一展身手。三是推进国际人才交流合作。在人才选拔上要有全球视野,加大高精尖人才引进力度,改进人才引进相关配套制度,吸引更多海外的领军人才、紧缺人才在我国从事网络安全相关教学科研活动,构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

公务员网络安全法心得体会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网络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为了保障国家的信息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我国于2019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其中明确了公务员在网络空间的责任和义务。我作为一名公务员,深感这部法律对于网络安全的重要性,有感而发,略有心得。

作为一名公务员,我们不仅是国家管理者的代表,也是网络安全的排头兵。我们应该时刻保持警惕,时刻关注网络安全问题,从自身做起,引领员工、企业、群众等力量共同参与到网络安全工作中来。我们要加强自身的网络安全意识,不信谣、不传谣,不进行网上诈骗,不泄露国家机密和个人信息。只有公务员们能够以身作则,为全社会起到示范作用,才能更好地保障网络空间的安全。

第三段:网络安全意识教育的重要性。

公务员作为网络安全的主要执法力量,应该加强网络安全意识教育。通过组织开展网络安全知识培训、强化对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公务员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法律素质。只有通过教育引导,使公务员牢固树立网络安全意识,才能更好地履行网络安全的职责。同时,公务员还应积极参与网络安全宣传活动,向群众普及网络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群众的网络安全意识,共同维护网络安全的环境。

公务员在网络安全工作中,需要加强网络安全监督执法。既要严格按照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职责,同时也要加强对网络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网络空间的安全。公务员要主动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各类网络安全违法行为的发生,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施网络安全法,保障国家网络安全。

第五段: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网络安全威胁。

网络安全威胁是全球性问题,需要各国共同合作应对。作为公务员,我们应该加强与其他国家在网络安全领域的合作,共同制定和遵守国际网络安全标准,共同打击网络犯罪活动,维护世界网络秩序。同时,我们还应积极参与国际网络安全会议和研讨会,加强沟通交流,共同提升网络安全能力。只有通过国际合作,才能更好地共同应对网络安全威胁。

结尾:

总之,作为公务员,我们要时刻铭记网络安全的重要性,增强网络安全意识,加强网络安全教育,并在工作中认真履行网络安全的职责和义务。通过加强监督执法和国际合作,共同维护网络安全,为我国的繁荣稳定、昌盛发展做出贡献。

网络安全法心得体会[]

“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安全法》实施五年来,执法工作不断深入,执法活动日趋普遍,执法案例不断丰富,依法对“滴滴出行”“boss直聘”“运满满”等企业实施的网络安全审查,让相关执法活动越来越多的进入公众视野,管理部门积累了执法经验,具备了更清晰的执法路径,更保障了亿万群众的根本利益。网络安全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也为企业合规提供了正反面教材,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企业从法律、组织、管理到技术层面不算完善、规范,积极在向“为人民,靠人民”、企业良性发展的轨道上不断进取。

小学生网络安全法心得体会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已成为了小学生学习和娱乐的重要途径。然而,网络世界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安全因素,如虚假信息、不良内容、网络诈骗等,对小学生的健康成长可能造成负面影响。为了保护小学生的网络安全,我校组织了一次关于网络安全法的宣讲会,让我们深切体会到了网络安全的重要性,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网络安全要时刻保持警惕。在宣讲会上,我们学到了保护个人隐私的重要性。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不随便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轻易向陌生人透露自己的姓名、学校、地址等。如果在网上遇到陌生人要求交换个人信息,我们要果断地拒绝,并向家长和老师报告。同时,我们也应该学会运用一些防范措施,比如设置密码锁保护电脑、手机等设备,定期更改密码以避免信息泄漏。

其次,学会辨别真假信息。网络上充斥着各种各样的信息,其中不乏虚假、误导性的内容。我们应该学会辨别真假信息,不随便相信和传播未经证实的内容。在宣讲会上,老师们还教给了我们一些辨别真假信息的方法,比如查看消息来源、多渠道核实信息、与身边人交流确认等。我们要具备一定的综合素质和判断能力,不被虚假信息所蒙蔽。

更重要的是,合理利用网络资源。网络是个宝库,其中蕴含了丰富、全面的知识。我们可以通过网络查找各类学习资料,拓宽自己的知识面。但同时,我们也要合理掌握使用网络的时间和频率,切勿沉迷于网络游戏、社交应用等。在宣讲会上,老师们强调了网络游戏会对学习和身体健康造成影响,我们应该养成良好的上网时间和使用习惯,要有规划地利用网络资源。

另外,应该主动向家长和老师寻求帮助。在网络世界中,我们难免会遇到一些疑惑和困扰。在宣讲会上,老师们强调了主动寻求帮助的重要性。我们要和家长、老师保持沟通,遇到网络安全问题时不要憋在心里,要及时向他们寻求帮助和咨询。他们会以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知识给予我们正确的指导和帮助,帮助我们更好地解决网络安全问题。

最后,我们要自觉遵守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为我们提供了一份重要的保护,我们要自觉遵守网络安全法,不从事违法和不良行为。要保持网络环境的整洁,不恶意攻击、侵犯他人的隐私和权益,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生态。同时,如果我们发现有人从事违法活动,也应勇敢站出来,向相关部门举报,为网络安全作出贡献。

通过这次关于小学生网络安全法的宣讲,我们深切体会到了网络安全的重要性,并从中获得了许多宝贵的心得体会。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辨别真假信息,合理利用网络资源,主动寻求帮助,并自觉遵守网络安全法。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网络世界中安全、健康地成长。

心得体会国家网络安全法

国家网络安全法是指中国政府于2016年通过并实施的一项法律法规,旨在加强我国网络安全建设和保护,确保国家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该法规明确了个人、组织和企业在使用网络时应遵守的相关规定,以保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为优先考虑。

网络安全法规定了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网络安全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网络安全的监管措施以及网络安全的救援处理方式。其中,个人和组织在使用互联网时需遵守的行为准则包括保护网络安全、保护个人信息、作出合法合理的网络行为等等。企业则需要加强对网络安全的管理和防范,建立健全的网络安全保障体系,确保信息安全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网络安全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面对的重大问题,而在中国这个人口众多的互联网大国中,网络安全问题尤为突出。网络安全的建设不仅关系到个人的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也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在网络时代中,信息的交流和传播已经变得非常方便和迅速,但是网络空间的漏洞和不规范使用也会导致黑客攻击、恶意软件侵害、个人信息泄露等各种安全问题。因此,网络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第四段:谈论自身对网络安全的认识和应对措施。

身为一个普通网民,我深刻认识到网络安全对于个人和社会的重要性。在日常生活中,我会注意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和隐私,避免在不安全的网络环境下进行交易或浏览网页。同时,我也会尽量采取各种措施来加强自己的网络安全防范意识,比如设置独特的密码、定期更新软件、勿随便打开未知的链接等等。

第五段:总结网络安全法的作用和对个人的启示。

网络安全法作为一项全国性法律法规,不仅体现了政府对网络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也为个人和组织在网络使用中提供了明确的行为规范和指引。通过学习和宣传网络安全法,个人和企业可以更好地加强对网络安全的防范和保护,共同打造一个安全、可信赖、和谐的网络空间。因此,我们应该更加重视网络安全问题,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积极遵守网络安全法,共同维护国家的信息安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网络安全法制教育的心得体会

网络安全法是2017年6月正式实施的,目前网络安全已上升到法律层面,我们单位作为网络运营者,是要依法行事的,有权利和义务,我要回去好好研究一下,用法律来保护好我们单位和个人。

学习之前,单位工作上接到上级网安支队下发的整改通知书,对于后门漏洞,我第一次听说,内心是很恐慌的,可问了老师和同学之后,这个是很正常的问题,就象我们建筑上的质量通病。依稀记得自己刚上班时,跟随局长接待群访事件,面对群众夸大其词说出的墙体裂缝等问题,我们局长很淡定的用了句质量通病稍作解释便搞定了。但是漏洞始终是隐患,这也是正好提升我们自身网络安全保护能力的绝佳时机。培训之余,老师和同学给了我很好解决方案的思路,一是寻求外力。让等保公司为我们网站做渗透测试;二是依靠自己。从技术和管理两个层面进行,不断增强自身免疫能力。尽快启动网络安全等保工作,对网站开展全面自身检查;三是协调监管。在网站运营维护技术委托乙方的同时,界定双方的责任边界。老师说:“三分技术,七分管”。协调监管则是重中之重。

认识了公安部的毕马宁老师,从事等保工作20多年,管理经验丰富。国家队等保公司李秋香老师,从事具体等保测评工作,参与制定等保测评系列技术标准,技术能力过硬。内蒙古呼和浩特的网信办同学跟虎以及山东济南网警梁宏军,刚好都是我们的主管部门。这些老师和同学都将成为我们今后工作的智慧团成员。

大学网络安全法心得体会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我们的生活已经变得与网络密不可分。而在网络的背后,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安全威胁。为了保护个人和国家信息的安全,我国于2016年6月1日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作为大学生,我们在互联网上活动的时间长,所面临的威胁也更多。本次大学网络安全法的实施对我们来说至关重要。在我深入了解和学习了大学网络安全法后,我有许多的体会和认识。

首先,大学网络安全法提醒我们保护个人隐私的重要性。《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必须对收集的用户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并将其用于授权范围内。这给我们的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需要提供个人信息进行注册和购物等操作,然而我们也常常忽视了保护个人隐私的重要性。在使用网络时,我们应该时刻注意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不随意透露自己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敏感信息。只要我们都能够在网络世界中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我们的社会将更加安全。

其次,大学网络安全法强调了网络运营者的责任。《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必须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保障网络的安全,防止网络攻击和恶意软件的侵入。同时,网络运营者还应当为用户提供个人信息保护服务,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这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来说是一项挑战,也是一项义务。作为大学生,我们要明白网络安全是共同的责任。我们要积极参与到网络安全的维护中,如果我们发现任何网络安全问题,应该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帮助网络运营者保障网络的安全。

另外,大学网络安全法强化了网络安全教育的重要性。《网络安全法》要求网络运营者对其员工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技能。在大学,我们经常接触各类信息技术课程,然而,在我们的专业课程中缺乏网络安全相关的教育。因此,我们应该主动学习网络安全知识,提高自己的网络安全意识。只有增强了自身的网络安全技能,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网络攻击和侵入,确保我们的个人信息得到充分保护。同时,我们还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向他人传播网络安全知识,帮助更多人提高网络安全意识。

最后,大学网络安全法引发了对网络罪行的处罚。《网络安全法》明确规定,对于侵犯网络安全的行为,有关部门将追究刑事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这一规定不仅提高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也净化了网络环境。作为大学生,我们要严守法规,不参与任何违法行为。同时,我们还要增强网络法规的学习,了解何为网络罪行,以免因不明事实而遭受不必要的麻烦。

总之,大学网络安全法的实施对我们每个人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它提醒我们保护个人隐私的重要性,强调网络运营者的责任,强化了网络安全教育的重要性,加强了对网络罪行的惩罚。在大学生活中,我们要时刻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积极参与到网络安全的维护中,学习并传播网络安全知识,同时切实遵守网络法规。只有这样,才能在网络世界中保持安全和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心得体会国家网络安全法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网络安全问题也成为了我国发展过程中的重要课题。为此,2016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也对这部法律进行了学习和了解,深刻领悟到了其意义和对普通公民的影响。在此,我愿意分享一下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网络安全是一个国家和人民共同面对的问题,也是一项战略性的问题。通过对网络安全法的学习和了解,我深刻理解到它的意义和作用。一方面,网络安全法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个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它对加强网络管理、规范网络行为、保障网络安全等方面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规定,为网络管理和治理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支持。

第二段:了解网络安全法对公民权利的影响。

作为普通公民,我们都希望在网络空间中享有完整的权利和自由。网络安全法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规定,例如:《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公民的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权利,保障公民在网络空间中享有的合法权益。在使用网络时,既要遵守法律法规,也要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

作为普通公民,我们应该加强对网络安全现状的了解,提高保护网络安全的意识和能力。我们要从维护国家和个人网络安全角度出发,积极配合网络安全管理部门和机构的工作,不参与网络违法行为,不散播虚假信息,不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和商业机密等等。

第四段:积极配合网络管理工作。

网络安全法的实施还为公民提供了积极配合网络管理工作的机会。在网络安全问题上,我们应该积极向网络安全管理机构和部门反映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支持网络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共同维护国家网络安全和群众网络安全。

第五段:维护网络安全需要共同努力。

维护网络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网络安全法的实施,是在维护国家网络安全和公民网络安全的同时,促进网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我们每个人都要摒弃侥幸心理、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共同建设和发展一个健康、有序、安全的网络空间。

总之,网络安全法的实施为网络管理和治理提供了有效、合理的法律基础和规范,更好地保障了公民在网络空间中的权益和利益,提升了我国网络空间安全和稳定。我们要加强对网络安全法的学习和了解,切实履行我们的公民义务和责任,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健康的网络环境。

网络安全法心得体会[]

《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三周年以来,我国网络安全工作进入法治快车道,国家信息化和网络安全得到立体化安全保护。但在网络安全法实施过程当中,仍有细节待提升。在此提出几点建议供参考。

第一、行业“领头羊”网络运营者应是网络安全法监管第一对象。过去三年,安全判例监管对象多为市级及以下企事业单位,甚至是不超过百人的小微企业。但网络安全威胁随着组织暴露面增加而呈现指数级增加,大型企业的安全风险应更加突出。因此,有必要从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着手,强化安全执法监管工作。

第二、《网络安全法》及配套法律法规需持续性宣传教育和投入。近年来,《网络安全法》的宣贯在一些地方存在“热得快,冷得快”的现象。如果缺乏实效性的宣传和教育,网络空间违法事件可能不断反复,甚至持续升级。建议部委机关在本行业网络安全落地监管工作中,应加强行业领头企事业单位的《网络安全法》宣传教育考核,推动行业领头企事业单位的总体安全意识提升。其次以区、县为单位,公检法单位、大型企事业单位,以及社区居委会等,轮流开展“《网络安全法》进单位、进社区”活动,推动人民群众网络安全法意识持续提升。最后要发挥安全企业力量。目前国内超100员工的安全企业已超过500家,是国家网络安全战线重要组成力量。区县网信办和公安机关可协调行政区域内安全企业,筛选“安全宣传员”组织进驻中小企业活动,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法》宣教,推动中小企业网络安全意识提升。

第三、关注中小企业网络安全能力建设。过去三年中,中小企业网络安全工作面临来自组织、资金、技术等方面的压力。为加强中小企业网络安全能力建设,建议第一推进外聘安全顾问制度,缓解中小企业设置安全专职岗位困难、人才匮乏的局面。第二为中小企业提供专项安全资金政策,比如安全投入税费优惠或返还,开展网络安全关键基础设施专项资金扶持等。第三在利用安全云化平台技术推广方面,给予中小企业相关入驻政策。

网络安全法解读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各种围绕网络安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为解决此类问题,规范网络行为,构建绿色、安全的网络环境,《网络安全法》将从2017年6月1日起正式开始施行。据悉,《网络安全法》将近年来一些成熟的做法制度化,并为将来可能的.制度创新做了原则性规定,为网络安全工作提供切实法律保障。本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值得特别关注:

《网络安全法》首先规定了国家对网络安全的支持和促进,并从六个方面给予了具体的指导方向。主要提出: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全面支持各项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关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经常性组织开展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这一法规从法律层面为网络安全提供了全方位的支持和促进,以“合法、正当”为各项促进网络安全的工作保驾护航。

“合法、正当、必要”是《网络安全法》的精髓所在;在本法中,首先,规定了参与网络的全部人员都要严格遵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履行各项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其次,在一般规定中,重点提到:

1、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2、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3、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这些规定为个人用户网络信息安全做出了充分保障,也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相关企业应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违背用户信息提交及审核等相关规定。在这一点上,人民公网(北京)有限公司作出了积极响应。

作为免费wifi行业的领先者,人民公网率先制定了规范化的内部上网管理制度,并利用自身技术优势,从设备研发到用户使用各个环节,严密把控网络信息安全。据悉,人民公网在设备研发过程中,采用了企业级的安全密钥,并利用这一领先技术对设备进行了最大限度的安全保障,提升了防御黑客攻击能力;此外,人民公网在为用户办理入网时,严格执行实名认证,按规定向工信部提交用户完整的、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通过审核后,才确认入网。这既保证了网络环境的安全,也保证了用户个人的信息安全,避免落入网络骗局。

“合法、正当、必要”还体现在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罚上。此次《网络安全法》明确规定了参与网络的各类人群的责任和义务,并对违法各项条款的行为作出了具体惩戒措施。从法律层面完善了网络安全义务和责任,并加大了违法惩处力度,保障了《网络安全法》的实施。

网络安全法活动总结

网络安全关系到民族的兴旺和国家的前途,树立网络安全意识,既是全社会的任务,更是学校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普及工作方案》文件精神,我学区召开专题会议,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相关内容,同时就学校开展《网络安全法》专题宣传活动进行了安排,将《网络安全法》宣传教育纳入“七五”普法和法制教育宣传月活动中。

各校积极开展“网络安全周”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要求全体教师把学习宣传贯彻《网络安全法》摆在重要位置,充分认识贯彻落实《网络安全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普及《网络安全法》,大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进一步推进学校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活动总结如下:

一是扎实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宣传。在师生中普及宣传网络安全法的相关知识,增强网络安全意识。

二是开展“网络安全法”的主题班会。以“网络安全,人人有责”为主题,教会学生合理安排上网的时间,如何在网上选择性地浏览信息,如何在虚拟网络中自我保护,如何对预防病毒,让同学们清楚地认识到网络安全的重要性,更好的利用网络促进我们学习的进步。通过学习交流,增强同学们对网络安全知识的了解,清楚网络安全的重大意义,更加清晰地意识到维护网络安全人人有责。

三是举办安全法知识竞赛。让师生明确“网络安全”的定义,并从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领域理解“网络安全”的'内涵,不断提高全体师生的敌情意识、保密意识、防范意识、支持配合国家网络安全工作意识。把网络安全知识融入课堂,并紧扣网络安全主题,通过知识竞赛等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进一步增强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拓宽了学习范围,巩固了学习效果。

此次宣传活动围绕“青少年网络安全”为主题,让学生通过图片、信息以及教师的讲解,体会网络安全的重要性,对学生提出了相关注意事项,通过各项活动的开展,明显提高了学生的网络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让他们了解了绿色上网的意义。

网络安全法出台原因网络安全法施行原因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网络安全战略、规划与促进。

第三章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

第五章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

第六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八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依法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九条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侮辱诽谤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二章网络安全战略、规划与促进。

第十一条国家制定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完善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促进网络安全技术和产业发展、推进全社会共同参与维护网络安全的政策措施等。

第十二条国务院通信、广播电视、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行业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网络安全战略,编制关系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重要领域的网络安全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技术人才,促进网络安全技术人才交流。

第三章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其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及时向用户告知并采取补救措施。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间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第十九条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条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技术之间的互认、通用。

第二十一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网络攻击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入侵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从事入侵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工具和制作方法;不得为他人实施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三条为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需要,侦查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要求网络运营者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四条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开展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二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二十五条国家对提供公共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等服务的基础信息网络,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重要行业和供电、供水、供气、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领域的重要信息系统,军事网络,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机关等政务网络,用户数量众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有或者管理的网络和系统(以下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通信、广播电视、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行业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称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负责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二十八条除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储在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公民个人信息等重要数据;因业务需要,确需在境外存储或者向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对检测评估情况及采取的改进措施提出网络安全报告,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三条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

网络安全法

第五十一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电子信息发送者,应用软件提供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其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未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的;

(三)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及时向用户告知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第五十三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公民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未经安全评估向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发布或者传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将网络安全风险、网络安全事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三)拒不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的。

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政务网络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安全法》全文

3.打击互联网违法犯罪,共同抵制网络谣言。

4.提倡诚实守信,摒弃弄虚作假,促进网络安全可信。

5.保护个人信息,享受美好人生。

6.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人人有责。

7.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8.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只有逗号,没有句号;和谐温馨宁波建设,只有起点,没有终点。

9.个人信息勿泄露,安全意识存心头。

10.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做好自己的安全卫士。

11.加强个人信息保护,防止个人信息泄露。

12.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增强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13.全方位打造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广大市民个人信息安全素养。

14.人人关心信息安全,家家享受智慧服务。

15.人人知安全,幸福笑开颜。

16.手拉手保护个人信息,心连心建设智慧宁波。

17.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保护个人合法权益。

18.提高公众信息保护意识,扞卫个人信息安全。

19.提升自我防护意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20.提升自我意识防护,个人信息才有保护。

21.同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伞,共筑个人信息隐患防火墙。

22.妥善运用及保护个人信息,避免因个人信息泄露而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23.要保管好自己的证件,注意保护个人信息。

24.增强个人信息安全,提升自我防范意识。

25.智造新安全,安享新生活。

文档为doc格式。

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四十五条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并按照规定报送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四十六条国家网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十七条网络安全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并根据即将发生的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三)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四)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网络安全事件危害的警告,发布避免、减轻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八条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四十九条因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置。

第五十条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部分地区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网络安全法全文

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网络安全法word、pdf全文哪里可以下载呢?小编整理了20xx网络安全法全文下载,欢迎阅读!

(20xx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五章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三条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七条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关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网络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四条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二十五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

应急预案。

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八条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第三十二条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分别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条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三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九条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的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四十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第四十一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五条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六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条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第五章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五十一条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二条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并按照规定报送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三条国家网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四条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的风险增大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根据网络安全风险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监测;。

(三)向社会发布网络安全风险预警,发布避免、减轻危害的措施。

第五十五条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五十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网络的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五十七条因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五十八条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第六十一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第六十四条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第七十条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一条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七十二条国家机关政务网络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从事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机构、组织、个人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

(二)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四)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

(五)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第七十七条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网络的运行安全保护,除应当遵守本法外,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军事网络的安全保护,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七十九条本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网络安全法出台原因网络安全法施行原因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三条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七条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关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

相关范文推荐

猜您喜欢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