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和统一行动是企业高效运营的关键,规章制度为此提供了有效的依据和指引。在这里,我们为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规章制度的案例,供大家参考学习使用。
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2.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3.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4.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1.放射人员在上岗前,预防保健科负责向市卫生监督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2.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均需参加放射防护条例上岗培训,并进行相关考核,取得培训合格证。
3.放射设备安装后,由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责的机构对机器和机房设施进行测试,做出评价报告证实符合防护要求,取得机器使用合格证之后,方可使用。
1.放射工作人员均需佩戴热释光个人测量仪,并按规定佩戴在左胸及左前领口。
2.个人剂量监测同期一般为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每两月定期送往疾控中心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知个人。
3.医院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4.放射人员可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5.医院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人员工作证》中。
1.放射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2.放射工作人员定期参加上海放射研究所的`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如有异常按有关条例及时处理。
3.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医院应当对其行离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医院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5.医院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6.医院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7.医院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医院承担本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
10.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放射工作人员每月给予一定的营养补贴,并普及营养知识,增强机体免疫力。
11.在国有统一的规定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有保健休假2-4周。放射科要安排保证休息。
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二、目的:明确保健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要求和标准,严格健康管理制度,保证保健食品质量安全。
三、责任和职责:员工健康管理由公司行政办公室和销售部等
部门共同管理,行政办公室主要负责员工健康教育、体检、健康证办理等工作;销售部及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本部门员工的日常卫生管理。
四、 管理制度:
1、保健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通过检查,身体健康且取得健康证的.员工方可继续上岗,否则,按照相关规定辞工或调整。对新聘用的员工一律要求要通过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聘用,否则,不得聘用。
2、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学习保健食品卫生知识和保健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掌握有关保健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定期加强对员工进行卫生知识学习和培训。
3、凡患有痢疾、伤寒、肝炎、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有碍保健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和接触保健食品销售和管理工作。
4、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痊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建立严格完整的员工健康档案。
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放射防护管理小组在科主任领导下,实行主任负责制。实施科主任对小组成员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2、员工体检制度:辐射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体检,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的'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5)员工保健制度:辐射工作人员的保健休假,根据照射剂量大小与工龄长短,每年除其他假期外,可享受保健休假2-4周的疗养待遇。
医院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障本单位职工身心健康,使医务人员更好地发挥积极性,以饱满的'热情和精神投入到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工作中,根据《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务人员健康保健工作的通知》(闽卫医函【20xx】64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单位《职工医疗保健管理制度》,内容如下:
1、严格进行职工上岗前和在岗中体检。
2、每位职工建立一份职工健康档案,由保健科负责管理。
3、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全体职工体检,原则上两年一次;市干部保健对象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对符合我省保健条件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给予适当照顾;对放射科、ct室、供应室、药剂科等特殊科室人群按有关要求进行额外体检。
4、每年对在职已婚女职工进行查环、查孕和妇科检查。
5、保健医生经常关注本单位职工身体健康状况,给予相关的疾病预防指导。
6、凡医院职工(含聘用人员)统一参与三明市医疗保险。职工诊治、住院、转诊、病休等由经治医生根据病情和有关医保管理规定处理。
7、对身体有恙的职工给予积极关心、帮助和适当的休假,但要办理请假手续。
8、严格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医院编制标准,尽量配足配齐医务人员,重点向临床一线倾斜,充实临床一线医护人员数量,合理安排和调配人员,避免医护人员长期超负荷工作。同时,通过预约诊疗等办法,合理安排和分流病人,有效减轻医护人员的工作压力。
9、每年安排职工休假,特殊岗位(如放射科、ct室等)人员按要求增加休假。
10、定期组织活动,调整职工心态,增强体质。
11、关心离退休职工,年终进行慰问和召开座谈会。
医院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2、每位职工建立一份职工健康档案,由保健科负责管理。
4、每年对在职已婚女职工进行查环、查孕和妇科检查。
5、保健医生经常关注本单位职工身体健康状况,给予相关的疾病预防指导。
7、对身体有恙的职工给予积极关心、帮助和适当的休假,但要办理请假手续。
9、每年安排职工休假,特殊岗位(如放射科、ct室等)人员按要求增加休假。
10、定期组织活动,调整职工心态,增强体质。
11、关心离退休职工,年终进行慰问和召开座谈会。
8、对怀孕或在哺乳期间的妇女,不得安排应急处理和职业性内照射工作。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档案,医院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复印件上签章。
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规范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鉴定与诊断、职业病人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1、负责职业健康监护的管理,组织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其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
2、负责职业病人的诊断与职业病鉴定工作的组织协调。
3、负责制定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
4、负责职业病危害作业工种和人数的核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的制定。
5、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结果,确定员工的作业工种。
6、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二)人事主管部门
配合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开展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一)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为: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人员、转岗到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人员和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临时工。
(二)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发现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一)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
(二)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接触噪声和有机溶剂的作业;
(三)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一)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为:
1、直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
2、虽不是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但由于作业场所未隔开,防护设施未到位,导致与直接接触员工同样的或几乎同样的接触的员工。
(二)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三)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如实告知员工。
(四)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员工,应当妥善安置;
(五)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应当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一)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为:准备退休、调离或脱离原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
(二)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准备调离或脱离原从事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岗位时,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五)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离岗后仍有可能产生慢性迟发性健康损害的员工,要安排离岗后的医学随访。
生产过程中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可能导致劳动者急性健康损害时,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及时组织进行应急健康检查。
(一)公司承担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医学观察、医学随访的费用。
(二)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必须委托取得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1、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浓度或强度资料;
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及原辅材料、产品名称等情况;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及其他有关资料。
(一)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的基本内容包括
1、职业危害申报材料;
2、公司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的委托书;
3、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结果、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
4、、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计划;
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评价报告书”;
6、对职业病(疑似)患者、健康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救治诊疗资料;
7、对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证者处理和安置的记录;
9、其他相关资料。
(二)公司建立接触职业危害员工个人职业健康档案,做到“一人一档”,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为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由于食品污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保证就餐者的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全体师生员工服务的所有食堂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所有食堂从业人员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先到指定的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录用并从事餐饮工作。
四、食堂负责人或食品卫生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从事餐饮工作人员进行登记造册,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五、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人员,伙管办应立即辞退。
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七、食堂管理负责人和食品卫生管理员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医院人员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消毒、灭菌、隔离、无菌操作(包括洗手)技术和规程等医院感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掌握抗菌药物临床合理运用原则,做到合理、安全、经济使用。
三、掌握医院感染诊断标准。
四、发现医院感染病例,及时送病原学检查及药敏实验,查找感染源、感染途径,控制蔓延,积极治疗病人,并于24小时内填报医院感染病例登记表,送至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发现有医院感染流行趋势时,及时报告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并协助调查。发现法定传染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报告。
五、参加预防、控制医院感染知识的培训。
六、掌握自我防护知识,正确进行各项技术操作,预防锐器刺伤。
七、宣传、教育、指导病人、探视者和其他工作人员运用预防感染传播的`技术。
八、工作人员自身感染时应接受合适的治疗,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止将自身感染传播给他人。
九、医疗废物严格分类收集,减少污染及损伤。
健康人员管理制度
新从事放射工作、已经从事放射工作和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前的放射工作人员。
健康检查机构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承担。
检查项目按国家《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办法》规定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进行。复查时根据需要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我院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按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执行。
(一)就业前健康检查。
就业前查体是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重要部分,是全部医学检查的基础资料,其检查结果可为后期检查和意外事故等作对比和参考。
对新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由其所在科室主任提出书面培训、从业申请,送至设备处,由设备处统一安排、及时组织新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没有接受上岗前健康检查的人员,暂不能从事与放射有关的工作;经检查,对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的人员,另行安排其非放射工作。
(二)上岗后健康检查。
1对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当在相应工作条件下连续工作一年所接受的照射很少有可能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30%,但有可能超过10%(乙种工作条件)时,每1~2年组织一次职业健康检查。当工作人员在相应工作条件下连续工作一年所接受的照射有可能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30%(甲种工作条件)时,每年应进行全面医学检查一次。
2查体中发现结果异常者,及时安排复查。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3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健康状况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放射工作人员,及时调离原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4对具有专门技术、经验丰富的'放射学专家或技术人员,其健康情况有不符合健康标准者,应慎重、仔细的权对社会和个人的利弊决定是否限制或停止其放射工作。
(三)离岗前健康检查。
对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在离岗前应组织其职业健康检查。
(四)应急和事故照射人员的健康检查。
放射工作中,一旦出现卡源、射线装置失灵等事故照射时,对参加应急处理的人员或事故照射的人员,应及时组织抢救和进行健康检查,对需要进行医学观察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检查项目和频度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五)健康检查结果处理。
健康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中,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终生保存。
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应再接受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
2身患严重的呼吸、循环、消化、造血、神经和精神、内分泌、免疫系统疾患者;身患严重皮肤病、视听障碍者;身患恶性肿瘤和妨碍工作的复发性良性肿瘤;手术后不能恢复正常功能者;未完全恢复的放射性或其他职业疾病者,应由授权的医疗机构和医师根据疾病的过程、性质,确定该工作人员是否适合继续从事放射工作。(具体疾病以gbz98一20xx为准)。
3对疑似职业性放射病病人,应及时安排其进行职业性放射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疑似职业性放射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院方承担。
(一)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补贴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临时调离放射作业岗位者,可继续享受保健津贴,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正式调离放射作业者,可继续享受保健津贴一个月。
(二)根据工作场所类别和从事放射工作时间长短,在国家规定的其他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享受保健休假2~4周。对从事放射作业满20年的在岗人员、依据剂量监测记录及健康查体结果需要休假、疗养者,可利用休假时间安排2~4周的健康疗养。由健康查体单位提出建议,设备处书面通知人事处、本人所在科室及本人。休假时间、薪酬等按国家相关法令执行。
(三)放射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xxx医院。
20xx年08月25日。
医院人员管理制度
一、各种车辆由院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度。
二、未经批准司机不得私自出车。私自出车,发生交通事故,由肇事者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
三、救护车司机由急诊科管理,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以适应抢救危重病员的需要,工作用车实行听班制度,不得无故离岗,随叫随到。
四、本院职工私人用车原则上不予安排。如有特殊情况需用车者,要经院领导批准并按规定交纳车费。
五、加强车辆保管和维护,及时擦拭、检修、保养和做必要的.消毒、以保证使用。救护车内的抢救装备必须保持完善,不得随意挪用。
六、注意节约用油。领油料必须以派车单里程进行计算,严防浪费。
七、车辆行驶中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严禁违章开车。
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医院药房每年应依据上级有关要求及医院药房的实际情况制定教育培训计划。
2、质量管理人员负责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实施、监督与考核。
3、质量管理人员每年对全员进行药品法规、质量规章制度及专业知识、执业道德、工作技能等培训考核工作。培训人员覆盖面应达到100%。
4、医院药房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参加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医院药房中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购进、调剂等岗位的人员必须按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6、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岗位工作的`人员,应经职工技能培训,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7、质量管理人员应建立个人培训教育档案,内容包括:姓名、职位、职称、培训时间、培训题目、培训地点及培训师、课时、考核结果等。
8、质量管理人员每年应做好全年教育培训,内容要求: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对象、授课者等。
9、每次培训后应做好考核工作,验证培训的效果。
健康人员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教育科研档案管理水平,发挥科研档案在教科研工作中的作用,实现教育科研档案管理的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由教科室负责学校所有省市级课题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二.由各系(部)教学秘书负责收集校级课题的资料收集归档工作,结题后将完整资料统一交学校教科室留存。
三.由各系(部)教学秘书每学期结束前收集登记一次教师的论文发表、教材编写、教学技能竞赛等情况,材料收集后交教科室统一汇总留存。
四.由教科室负责统计汇总每学期教师外出进修培训、参加各类学术会议等情况的汇总归档工作。
五.科研档案管理要运用现代化手段,所有资料在保留原始文本材料的基础上均将汇总表录入计算机,分类管理。
六.本校各部门和教师均可查阅和利用教科室保管的档案,但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所有资料一般不得借出档案室,确因研究或工作需要借出使用,必须经教科室主任或校领导批准,并在一周内归还;外单位需查阅、利用本处档案,需经校领导同意,一般不外借。
七.档案借阅档人员必须爱护档案资料,利用微机资料库查阅档案应规范操作,借阅案卷者不得私拆、损坏、涂改和污染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