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重大事项报告规章制度(精选16篇)

时间:2023-11-29 20:43:34 作者:雁落霞

规章制度是管理者运用组织法律、道德等手段,规范员工职业行为,维护组织秩序和员工权益的基本工具。规章制度的范文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提炼和总结规章制度的核心精神。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本制度报告的对象为县政协领导和机关干部职工。

(二)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3、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4、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情况;

5、配偶、子女受到执纪执法查处涉嫌犯罪的情况;

6、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

7、党员领导干部应邀参与的民族宗教活动;

8、机关干部应邀参加社团组织活动及大型联谊活动。

9、办公室接待中反映出的社会热点、政治敏感问题及倾向性问题。

10、政协机关干部在场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和突发事件。

(三)本制度第二条之“1-6”款,县处级干部应按《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报告县政协党组,并按规定报告县纪委。

重大事项报告规章制度精彩

7、非正常渠道索取有关案件资料或统计数字的;

8、新闻部门来人来函采访案件或全街道工作的;

9、涉及机关形象或全街道工作的突出事件;

10、发生泄露机秘文件或综治保卫出现问题的;

11、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发生后,实行逐级呈报制度。直接责任人应当立即将情况向负责人报告;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接向主要领导报告(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

在逐级报告的同时,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涉及到的有关单位要及时告知。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及时报告并妥善采取措施,避免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态扩大的,由党委研究决定,视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有义务及时呈报主要领导,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区别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党纪政纪处分。

1、隐瞒不报的;

2、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

3、有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4、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期限打击报复的。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行为,提高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性、民主性、公开性和效率性。

第四条校长室负责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一)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县教育局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二)全局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四)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的任免和奖惩;

(五)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六)一次性投入、额度较大的设备采购;

(七)重大事件和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

(八)涉及到办学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实施方案;

(九)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十)其它对学校发展有深远影响或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采取总支委员会或者班子成员办公会形式研究决定。

第七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七)形成纪要。学校办公室负责形成“重大事项决策会议纪要”,并独立编号。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应当在会议纪要中单独列明。

第八条学校总支委员会议和班子成员办公会议记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整理,需要印发的,报党总支书记或者校长审定签发。

第九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做出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决策的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并将决策实施过程中的社会效果等信息及时反馈给学校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整理后报学校领导班子成员。

重大事项报告规章制度精彩

为保证北京和风社工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全体工作人员正确处理重大事项,树立危患意识,特制订《北京和风社工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内容如下:

第一章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一条上级有关部门来机构检查指导工作;

第二条参加上级召开的重要会议情况;

第三条涉及到公共财产变更、转移、外借和帐号借用的;

第四条涉及机构形象或工作的突出事件;

第五条发生泄露机秘文件或综治保卫出现问题的;

第六条“事务所”接受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赞助的;

第七条“事务所”使用的公共设施遭受较大损失的;

第八条“事务所”工作人员出现人身安全情况的;

第九条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报告方式。

第一条重大事项发生后,实行逐级呈报制度。直接责任人应当立即将情况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事务所主任报告;事务所主任向理事会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接向事务所主任报告(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

第二条在逐级报告的同时,事务所主任对涉及到的有关单位要及时告知。

第三章奖励与处罚。

第一条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主管、事务所主任、知情人及时报告并妥善采取措施,避免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态扩大的,由理事会研究决定,视情况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条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主管、事务所主任、知情人有义务及时呈报上级领导。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区别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1)隐瞒不报的;

(2)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

(3)有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4)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期限打击报复的。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基本要求,不断规范学校对重大事项的决策行为,以充分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精神,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特制定本项制度。

第二条:涉及到学校重大事项的都适用于本项制度。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条例所规定的重大事项,及上级行政领导部门对重大事项有决定的,一律从其规定。

第三条:学校决定重大事项,实行校长负责制,采用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第四条:学校决定的重大事项是指:

1、教育改革发展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2、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确定和调整。

3、重要专项工作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4、重要考核评比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5、重要专题活动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6、学校机构的设置更名撤销的确定。

7、学校年度财政预算的确定和调整。

8、教工工资福利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9、对外重要合同协议的确定和调整。

10、各类评优奖励处罚的审议和决定。

二、岗位人员安排:

11、学校中层干部的任免。

12、其它重要岗位有关人员的确定和调整。

三、重大项目安排:

13、学校重大基建项目的确定和申报。

14、年度校舍维修计划的确定和调整。

15、学校重要设备添置的确定和调整。

四、大额资金使用:

16、5000元以上活动资金、维修资金、设备采购资金的使用。

第五条: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为:由校务会议或行政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的各类会议,须符合法定人数方可举行召开,而且在决定某一重大的项目时,负责该重大项目人员必须到会。

第七条: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按照程序召开会议决定的,则由校长会同有关人员审核决定,但事后必须及时召开有关会议予以确认。

1、提出事项:重大事项一般由分管领导提出,并提供讨论决策的方案和说明,如需在较大范围内征求意见的,应在提出事项前完成前期工作,并形成文字资料提供会议审议。

2、列入议题:分管领导汇总重大事项材料后,在规定的时间里先交校长审定,由校长确认是否列入讨论议题,其结果则由校长通知分管领导。

3、召开会议:一般在规定的时间内召开会议,如需要另外安排召开紧急会议,则必须提前2天发出会议通知,以保证有关领导准时参加会议。

4、讨论决定:会议由校长或委托分管项目领导主持,召开会议时先由事项负责人介绍情况,然后由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最后由主持会议的校长或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在讨论中参会人员应当表明个人意见,主持校长则应表明赞同或不赞同意见,在基本统一意见的基础上再作出决定。

5、形成纪要:对学校重大事项作出决策以后,由会议记录员负责整理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议事纪要。会议议事纪要须写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法定参会人、会议记录人、事项提出人、及方案介绍、形成的意见、主持人决定。

6、正式行文:对学校决定的重大事项,需要行文的则由校长签发、印发和发送。

7、政务公开:对学校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全体教工公布。

第九条:本制度自召开教代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条:本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的解释权在学校校务委员会。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信息管理,确保生产经营信息及时、有效,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严格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制度。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第三条各部门(车间)负责人为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报告人。

第四条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公司总经理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证明真实、准确,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车间)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人应将有关信息予以报告:

(一)应收账款或存货较上年同比增减10%以上;

(四)单一品种、规格存货(包括原材料、包装材料)。

积压时间超过1年且账面价值超过5万元;

(五)单一客户发货金额超过授信额度50%且超过额达到20万元(含)以上;

(六)因产品质量事故或发货失误等经营行为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

(七)国家安全环保政策及产业部安全环保状况出现变化;

(八)生产过程中发酵水平、提取收率等指标较正常水平出现10%波动以上;

(九)出现设备非正常停产;

(十)因设备检修、生产产品品种轮换等原因出现设备正常停产,应提前2周报告;

(十一)产品质量不合格;

(十二)产品检测工作给生产经营工作造成影响;

(十三)不按照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操作规程,妨碍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有损产品品牌形象;

(十四)重要或核心技术出现泄露;

(十五)重要技术或工艺取得突破;

(十六)项目开发过程中及产业化实施时出现任何异常问题;

(十七)财务出现票据丢失、账款不符等;

(十八)单项费用发生额超过预算;

(十九)同一个部门一个月内连续两人提出辞职;

(二十)发生仲裁、法律纠纷事项;

(二十一)被国家行政或司法部门调查;

(二十二)发生安全环保事故;

第六条发生第五条(一)至(四)款事项应在事项发生当月月度终了10日内报告;

(五)至(九)与(十一)至(二十一)款事项应在事件发生后1日内报告;

(二十二)款事项参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报告。

第七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除紧急情况外,在报告重大事项时应以书面形式报告。书面报告经报告人签字后呈报公司总经理。

紧急情况下,各部门(车间)可以不履行签字程序先行上报。

各部门及下属车间原则上通过上一级主管上报,但紧急情况下或下属车间和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第八条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已报告的重大事项出现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在第一时间向公司总经理履行持续报告义务。

第九条隐匿或未及时上报相关信息而导致不良影响、造成损失的,相关部门(车间)第一责任人负主要责任。公司领导对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本制度规定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应报告的事项;

(三)拒绝答复公司总经理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制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纪检监察机关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切实提高重大事项报告的质量和效率,确保信息渠道畅通有效、信息报告及时准确,便于领导及时了解有关信息、全面掌握工作动态、深入研究和解决反腐倡廉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维护全市政治稳定、社会和谐,特制定晋城市纪检监察系统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信息畅通”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系统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牢牢掌握工作的主动权,切实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推动全市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1、本单位(系统)贯彻落实市纪委监察局重要决定和部署的情况;

2、本单位(系统)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重点工作情况等;

3、本单位(系统)领导班子成员的重大违纪问题;

7、因一些敏感事件或因素引发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不稳定因素;

10、其它市纪委监察局要求报告和本单位(系统)认为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2、市纪委办公厅负责全市纪检监察系统重大事项报告的组织、管理。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办公室(厅)、派驻机构(含派出机构)承办本单位、本系统重大事项报告事宜。

3、重大事项的报告均以书面形式报告,经单位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后上报。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要在3小时内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用电话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在知晓后24小时内报告。

4、重大事项报告要写明时间、地点、主要人物、事件经过、应急措施、初步原因、联系人及有效联系电话。因情况紧急,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随着事态进展和调查处理进展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5、各单位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办公厅值班人员负责接收,报办公厅主任和分管领导阅批后报送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同志。

1、报告重大事项是一条严肃的政治纪律,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含派出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要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做到重大事项即发即报,防止迟报、漏报、瞒报和误报。

2、提高重大事项报告的准确性。重大事项报告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实际,掌握第一手资料,做到事实清楚,信息准确,表达清晰。切不可道听途说,模棱两可,带来判断失误,造成工作损失。

3、办公厅对接收的重大事项报告,要立即登记,迅速报请办公厅主任和分管领导阅批,并按领导要求及时、安全、保密地做好承办工作。

4、各单位要将重大事项报告列入责任考核内容,促进纪检监察干部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增强政治敏锐性。对一些影响全局的突发事件,没有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全市纪检监察系统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市纪委办公厅不定期进行通报。

小学领导重大事项报告规章制度

为加强我校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学校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报告对象。

诗山中心小学中层干部,各小学校长、教导主任等行政领导干部。

二、报告内容。

(一)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装修、转让私房(含经商铺面)或宅基地以及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干部配偶、子女私人办学情况,组织或参加有偿家教、有偿托管、有偿补课等的情况,从事教学用书、教学用品、教辅资料、学习用具等的经营情况。

(三)干部配偶、子女承包经营或参与承包经营我县学校内及学校周边的学生食堂、饮食店、商店等的情况。

(四)干部配偶、子女参与我县教育系统大宗物品采购、基建工程项目等的投标、建设情况。

(五)干部配偶、子女受聘为我县学校临时工的情况。

(六)干部本人婚姻状况变化的情况。

(七)干部生育二胎及收养子女的情况。

(八)干部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庆贺生日、乔迁新居等事宜的操办情况。

(九)干部本人因公因私外出较长时间情况(一周及以上)、出国(境)情况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包括本人接受国际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及个人邀请,参加在国内外举办的学术交流和其他活动,以及被授予荣誉奖励等的情况。

(十)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以及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的情况。

(十一)干部本人正常收入之外的大额收入(1万元及以上或价值1万元及以上的物品)情况。

(十二)干部本人、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情况。

(十三)干部本人、配偶、子女认为需要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报告程序。

(一)报告内容所列事项分为事前报告类和事后报告类。其中,第一、二、三、四、五、八、九项属于事前报告类,第六、七、十、十一、十二项属于事后报告类,第十三项由报告人根据相关规定和该事项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作事前报告或事后报告。

(二)事前报告类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提前5天报告;事后报告类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10天内报告。报告人应如实填写《诗山中心小学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并附必要的说明材料),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向诗山中心小学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在事后一个月内及时补报,并书面说明原因。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也可事前请示。

(三)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诗山中心小学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四)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

四、纪律要求。

本制度所列报告对象要增强组织纪律观念,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做好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工作,严格按照报告的内容和程序进行报告。参照中央纪委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凡个人该申报不申报的,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或弄虚作假、报告失实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和通报批评等处理。对违反有关规定,构成违纪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同时,把执行情况列为干部考核、评优和晋级的一项重要内容,并记入个人廉政档案。

五、相关说明。

(一)本制度由诗山中心小学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进一步严肃党的纪律,强化党内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和上级有关精神,经研究,在全校副处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副处以上领导干部。

第三条报告的内容:

l、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即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本人双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婚丧嫁娶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3、本人婚姻变化情况;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4、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配偶、子女及直系亲属因私出国(境)、留学、劳务输出的情况;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接受国外和港澳人士邀请赴外考察、参观的情况。

5、本人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家庭发生重大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6、配偶、子女及直系亲属经商办企业、投资入股的情况。

7、本人或家庭成员收受贵重礼物、礼金(含有价证券)的情况。

8、在本人工作生活上群众意见较大的问题。

9、本人需要向组织报告的其它问题。

第四条报告程序和要求:

领导干部涉及上述报告事项的,无特殊理由须在30天内,主动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交组织部、纪检监察办公室审核监督,报告人要如实提供有关票据资料和办理的情况。

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一经发现查实,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涉及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校领导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向上级报告,并在每一年的党委民主生活会上汇报个人重大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五条本制度由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学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包括个人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较大失误需向组织说明的问题,范围一般为:营建、买卖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聘用配偶、子女亲友在本校从事临时工作的情况;租贷学校公房、借用公款等情况。应在事前书面报告教委政工科,属不可预见的应在事后10天内报告教育局政工科。

2、学校重大事项报告:发生师生违法犯罪、侮辱殴打教师、火灾、被盗、伤残、特大交通事故、非正常性死亡、倒房、中毒、学生出走等突发性事件,必须在2小时内向教育局办公室报告,重特大突发性事件须同时报教育局分管副局长或局长。

3、基建、借款、承包等事项报告:学校5万元以上基建工程项目,1万元以上大型设备购置以及万元以上资金的出借;学校商店、食堂等承包,应事前书面报告教育局计财科。凡需公开招标和统一采购的项目均要按有关程序办理。

4、组织学生外出春、秋游,社会实践等活动,事前应书面报告教育局普教科,原则上要“就近、徒步”,确需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安有关规定执行。

5、学校停课(或调休)一天以上,校长(书记)外出两天以上和组织教师集体出县外出活动,需事前书面报告教育局。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或突发事件包括:火灾、电梯困人、爆炸、突发性停电、水浸、盗窃、打架械斗等破坏行为;刑事案件;用户集体投诉(三家以上);中央空调主机、发电机、高低压电柜、消防设备、通讯设备等主要设备设施故障。现在,就来看看以下两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吧!

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副科级以上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2、凡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庆贺生日、乔迁新居等易引起群众议论的;。

3、凡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接受国外和港澳人士邀请赴外考察、参观的;。

4、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戚在自己单位单位安排工作或就业的;。

6、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劳务输出、出国、出境、探亲、定居、自费留学的;。

8、凡配偶、子女、父母及直系亲属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民事纠纷的;。

9、本人认为其他可能引起群众议论的事项。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五、局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六、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七、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八、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局党组、纪检级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九、局党组、纪检组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部门每年须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局党组、纪检组报告一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局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责任,保证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

1、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2、局领导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

6、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7、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1、全局干警都要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又报告,保证领导对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3、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宜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报告;。

6、报告事项由受理人审批或请示有关领导后审批。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事项由局务会会议研究确定。

三、纪律与监督。

1、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决断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没上报的,造成后果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2、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对一些影响全局的突发事件,本科室或当事人无论什么原因,没有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4、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政工科负责督办。并按有关要求,该上报的要及时上报。每半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

重大事项报告

为了进一步对加强各协会开展活动的协调和服务,结合文联实际工作,特制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项是由各协会组织开展的参加人数较多、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集会或群众性活动,比如:跨县市区、跨协会、有上级协会参加的活动;同市外、省外、国外的联办联展活动;有市级及以上领导出席的或参加人数100人以上的广场文艺、大型展览、展演活动等。

二、活动申报要求。

1、各协会举办活动前,应向文联提交活动方案并提出申请,若有要求文联协助解决具体问题的,需提前两周申报。

2、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方式、人数、时间、地点、负责人的姓名、职责和联系方式等,特邀参加的,应注明特邀人员的基本状况。

3、文联在接到举办活动的申请后,应尽快作出回复。

4、活动的主办协会取消活动的,应及时告知文联,并及时通知预定的参加者。

三、举办活动的组织原则。

1、各协会组织重大活动务必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文联或他人的利益。

2、根据“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凡重大活动各协会应制定活动相关的应急预案,活动的主办协会及其负责人对活动全过程及人员安全负全面职责。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三年七月十日。

文档为doc格式。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7、非正常渠道索取有关案件资料或统计数字的;

8、新闻部门来人来函采访案件或全街道工作的;

9、涉及机关形象或全街道工作的突出事件;

10、发生泄露机秘文件或综治保卫出现问题的;

11、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发生后,实行逐级呈报制度。直接责任人应当立即将情况向负责人报告;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接向主要领导报告(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

在逐级报告的同时,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涉及到的有关单位要及时告知。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及时报告并妥善采取措施,避免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态扩大的,由党委研究决定,视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有义务及时呈报主要领导,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区别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党纪政纪处分。

1、隐瞒不报的;

2、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

3、有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4、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期限打击报复的。

以上问题由主要领导责令有关部门查处,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决定处罚。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主管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责任,保证xx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

1、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2、总经理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

6、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7、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6、报告事项由受理人审批或请示有关领导后审批。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事项由总经理会议研究确定。

1、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决断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没上报的,造成后果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2、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对一些影响xx全局的突发事件,本部门或当事人无论什么原因,没有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4、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质检部负责督办。并按有关要求,该上报的要及时上报。每半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主管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职责,保证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

一、报告资料。

1、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状况;

2、总经理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状况;

3、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状况;

6、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状况;

7、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文档为doc格式。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

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副科级以上干部。

2、凡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庆贺生日、乔迁新居等易引起群众议论的;。

3、凡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理解国外和港澳人士邀请赴外考察、参观的;。

4、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戚在自己单位单位安排工作或就业的;。

6、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劳务输出、出国、出境、探亲、定居、自费留学的;。

8、凡配偶、子女、父母及直系亲属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民事纠纷的;。

9、本人认为其他可能引起群众议论的事项。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能够事前请示。

六、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七、对报告的资料,一般应保密。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必须范围内公开。

八、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局党组、纪检级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必须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九、局党组、纪检组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状况的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状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资料。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部门每年须将执行本规定的状况向局党组、纪检组报告一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2、局领导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

6、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7、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3、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宜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报告;。

6、报告事项由受理人审批或请示有关领导后审批。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事项由局务会会议研究确定。

1、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决断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没上报的,造成后果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2、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对一些影响全局的突发事件,本科室或当事人无论什么原因,没有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4、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政工科负责督办。并按有关要求,该上报的要及时上报。每半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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