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约定范文(16篇)

时间:2023-11-27 10:15:05 作者:ZS文王

担保是一种互助的方式,帮助贷款人顺利获得资金支持,实现项目的顺利进行。借款人可以在以下范文中找到适合自己的担保方式的范例。

担保合同

丙方(被担保人):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与担保人: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就被担保人: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

1、乙方自愿为丙方保,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为:

(1)丙方所发的一切费用及违约金;。

(2)甲方与丙方之间出现协议终止或被解除等情况;丙方出现时,乙方仍然应依照本合同履行担保责任,以上情况不发生免除乙方担保责任的后果。

3、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丙方赔偿甲方所有损失并承担违约金后终止。

4、若丙方出现权要求乙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若乙方和丙方都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甲方有权向甲方注册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并追究乙方和丙方相应的违约责任。

5、在担保期间担保人不得擅自单方撤销担保;担保人若撤销担保,需经甲、乙、丙三方再次共同达成相关协议,赔偿甲方所有损失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后方可撤销。

6、担保人承诺在本合同下面所填写个人资料真实无误。如资料有误,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元。

8、乙方、丙方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按手印或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加盖公章。

甲方(盖章、签字):________。

乙方(盖章、签字):________。

丙方(盖章、签字):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担保合同没有约定担保期限的时间应该怎么计算

按照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来考察抵押担保期限,不难发现,担保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的规定对抵押权效力存续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依此规定,只要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才消灭。抵押担保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等原因全部消灭时,抵押权随之消灭。

抵押权除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外,依担保法规定,还可因抵押权实现、抵押物灭失、抵押合同解除、抵押物转让价款提存而消灭。换言之,只要债权尚未消灭、抵押物尚未灭失等法律规定的抵押权效力终止情形尚未出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后始终存在,而不依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如当事人排除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适用,另行约定抵押担保期限,或者登记机关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擅自设定抵押担保续展期限,都违背了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应认定无效。

抵押权的期限不应由当事人约定。

首先抵押权是一种它物权,它的担保性就决定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与主债权不可分的,如果当事人可以约定抵押期限,那么就意味着抵押权的担保功能同时受到了当事人尤其是债务人的制约。抵押担保的信用取决于抵押物的价值维系,若允许当事人约定抵押期限以限制抵押权的效力,将直接降低抵押担保的信用。其次,在担保实践中,抵押期间的设立,不利于债权的保护,加大了抵押成本。如果承认抵押期间,尤其是登记机关登记的抵押期间,可以消灭抵押权的话,因期间届满而抵押权消灭,将致使债权得不到有效的担保。由于有登记机关强制性登记的担保期间,债权人、担保人就必须每隔一段时间办理续登,续登又需要交纳登记费用,甚至需要重新进行担保物的评估,支付评估费,担保成本显著加大。同时,抵押期间的设立,将为抵押人和债务人恶意对抗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行使权利提供了有利的空间。长此以往,将不利于担保市场的发展,也进一步导致债权风险的.增加。《担保法解释》第12条明文规定:“第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约定抵押期限的效力,毕竟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方为有效。

签订担保合同没有约定担保期限的时间应该怎么计算

抵押合同不需要约定抵押期限。这是因为抵押权人对担保物取得了担保物权,也就是说,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基于物权永久性的特点和担保合同属于从合同的性质,担保法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也就是说,只要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存在,抵押人就要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不存在了,抵押权也随之消灭,抵押人也不再承担担保的责任了。因此,在抵押合同中不需要订立抵押担保的期限。那么当事人可否自愿约定抵押期限呢?不可以。因为法律关于时效的规定都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不能自行约定,这如同诉讼时效期限、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一样,当事人既不能约定比法定期限长,也不能比法定期限短。

担保合同

借款单位:____(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银行:______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用于:______。

所需外汇资金,于____年__月__日向乙方申请外汇贷款.乙方根据甲方填报的《外汇借款申请书》(编号:_____)和其它有关资料,经审查同意向甲方发放外汇流动资金贷款.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借(外币名称)_____万元(大写金额).

第二条借款期限自第一笔用汇日起到还清全部本息日止,即从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共__月.

第三条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贷款基准利率为按__月浮动,利息每季计收一次.

第四条甲方愿遵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和其它有关规定,按乙方的要求提供使用贷款的有关情况、财务资料及进行信贷管理工作的便利.

第五条甲方在乙方开立外汇和人民币帐户,遵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用款.

第六条本合同所附《用款计划表》和《还本付息计划表》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保证按《用款计划表》及时供应资金.如因乙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则乙方须向甲方支付____‰的违约金.

甲方因故不能按用款计划用款,必须提前一个月向乙方提出调整用款计划.否则,乙方对未用或超用部分按实际占用天数收取___‰的承担费.

第七条甲方保证按《还本付息计划表》以所借同种外币还本付息(若以其它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偿还,按还款时的外汇牌价折算成所借外币偿还).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甲方不能在贷款期限终止日全部还清本息,应在到期日十五天前向乙方提出展期申请,经乙方同意,双方共同修改合同的原借款期限,并重新确定相应的贷款利率.未经乙方同意展期的贷款,乙方对逾期部分加收__%的逾期利息.

第八条甲方保证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如发生挪用,乙方除限期纠正外,对被挪用部分加收__%的罚息,并有权停止或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由作为甲方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出具担保书.一旦甲方无力清偿贷款本息,应由担保人履行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十条本合同以外的其它事项,由甲、乙方双方共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借款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至全部贷款本息收回后失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单位名称:____(公章)单位名称:____(公章)。

签约人:_____(签章)签约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签订于:______。

担保合同

甲方:×××,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身份证号码:

住址:

鉴于:

2、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合作合同》;(其中乙方占××%)。

3、甲方为×××××食品有限公司向××××银行借款××××万元(合同编号为××××)提供了担保。

经甲、乙方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就下列事项达成一致协议:

一、乙方愿意为上述担保中的××××%部分(即××××万元)提供反担保。

二、如浙江×××食品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导致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则首先由甲方处置《合作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名下的经营利润,如该处置仍未填平甲方的损失,则乙方应在该范围内承担反担保责任。反担保期限自银行向×××××食品有限公司发放贷款起至甲方承担担保责任后二年。

三、本反担保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担保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合同由三方达成协议后签订,共同遵守和履行。

第一条贷款金额:甲方同意乙方申请并保证提供贷款。

第二条贷款期限:贷款使用期限自始至终为________年和________月。

第三条贷款用途:________。

第四条贷款利息:月利息________%,年利率________%;或按中国银行总行规定的浮动利率按月浮动。

甲方每半年(季度)结息一次。乙方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所转贷款本金按复利计算。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改变计息方式,按调整后的利率和计息方式计算,并通知乙方。

第五条乙方办理贷款时,必须填写贷款申请表、贷款收据,并提出付款和还款计划。

第六条贷款偿还: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和金额内,按照还款计划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

第七条还款保证: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保证人应按甲方的要求向乙方出具保证,一旦乙方不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保证人应承担还款及支付利息的连带责任。无论贷款是否延期或逾期,或乙方出现任何情况,担保人仍承担担保责任,直至贷款本息全部还清。

第八条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按期向乙方提供贷款,否则将按违约金额和延误天数向乙方支付2‰的违约金。如乙方未按计划使用款项,乙方应就少用或多用部分向甲方支付2‰的承诺费。

2、如乙方未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甲方有权停止或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如发生挪用、挪用贷款,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罚息。

3、如乙方未按期还款,甲方有权从乙方或担保人开立的银行账户中扣划,并自到期日起按原贷款利率加收逾期贷款20%的罚息。如发生延期,乙方最迟应在贷款到期前三天向甲方申请延期还款,并经甲方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甲方不同意延期或不办理展期手续的贷款,按逾期贷款处理。

第九条其他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信息、声明和资料不真实。

(2)乙方与第三方打官司败诉并支付赔偿金后,无法向甲方偿还贷款本息。

(3)乙方的总资产不足以抵销其总负债。

(4)乙方保证人违反或丧失保函约定的条件。

2、甲方有权检查和监督贷款的使用。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3、乙方或甲方如需变更合同文本中的某一条款,应事先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在双方达成一致之前保持有效。

4、乙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留成外汇申请书、付款及还款计划等与本合同有关的书面材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补充规定。

本合同一式两份,由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

担保人:(公章)________法定代表人:(盖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盖章)________法定代表人:(盖章)________。

担保合同第三条贷款人(甲方):________。

借款人(乙方):________。

担保人(丙方):________。

担保合同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购房担保借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实际发放额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购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详见编号为_________的购房合同。

第三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_____年_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四条借款利率。

1、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下)浮_____%,执行年利率为_____%。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执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年利率,贷款人将对法定贷款利率进行公告,不另行通知借款人、保证人或抵押人。本款所述基准利率以实际放款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为准。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直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以下第_____种方式计收罚息:

(1)按照万分之_____(大写)的日利率计收罚息。

(2)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年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___________(大写)计收罚息。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

3、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使用之日起直至清偿之日为止,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年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____________(大写)计收罚息。在此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

4、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有权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第五条下列条件未满足的,贷款人有权不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1、借款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凭证并办妥相关手续。

2、购房首期款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应付费用均已付清。

3、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担保的,有关登记及/或保险等手续已按贷款人要求办妥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

4、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未发生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事件。

第六条划款方式。

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结算账户,账号或卡号___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约定采用以下第_____种方式划款:

1、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全部借款划入借款人上述结算账户后,再将全部借款划入售房人的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以支付购房合同项下的款项。

2、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全部借款直接划入售房人__________的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以支付购房合同项下的款项。

3、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贷款金额划入开立在贷款人处的指定账户内,账号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还款。

(一)、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以下第_____种还款方式。

1、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采用利随本清还款法。

2、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按季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_____日。

3、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按月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月的_____日。

4、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采用分期还款的方式归还本息。借款人以每一个月为一个还款周期。自借款发放后,每月的(定日/借款对应日)为还款日。没有借款对应日的,以每月的最后一日为还款日。借款人与贷款人商定采用以下第种规定的方式归还借款本息:

(1)等额本息还款法:

借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借款月数。

每月还款金额=————————————————————————————。

(1+月利率)借款月数-1。

(2)等本递减还款法:

借款本金。

每月还款金额=————————+(借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额)×月利率。

(3)其他还款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借款人的每月还款金额参照还款计划表。

(三)、借款人保证每个还款日前在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借款人结算账户中存入足额的款项,以偿还当期及逾期本息,贷款人可直接从该账户中划收当期及逾期本息。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及逾期借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划收及划收金额。贷款人不划收的,当期及逾期借款本息全部作逾期处理;贷款人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

(四)、如借款人因存折(或银行卡)遗失或其他原因需要将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还款账户变更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其他账户,借款人应在下一个还款日前将变更原因和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贷款人,贷款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可从新的还款账户划收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

第八条提前还款。

1、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须提前七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在借款人承诺按本条第2款约定支付补偿金、遵守贷款人关于提前还款规定的前提下,贷款人可同意提前还款。

2、借款人在借款实际发放之日起_____个月内提前还款的,应按提前偿还本金的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向贷款人支付补偿金。

3、提前还款,应先偿还逾期及当期借款本息,再偿还其他款项;还款时执行年利率不变,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作调整。

4、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借款的,提前还款本金最低数额为三万元,并重新计算剩余借款的每期还款额或还款期限。

第九条借款期限变更。

借款人要求调整借款期限的,应提前三十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且征得保证人、抵押人同意后,签订期限变更协议,并办理相关的保险、担保等变更手续。

第十条债权债务转让。

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同意,通知后即可将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

借款人要求将本合同项下的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应提前三十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并征得保证人、抵押人同意后,按贷款人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借款人声明与保证。

1、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均真实、完整、有效。

2、未隐瞒涉及的未结诉讼或仲裁、承担的债务和担保及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事项。

3、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归还借款本息和支付有关费用。

4、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或支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因违约而产生的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时,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进行扣收。借款人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偿还本合同项下应付款项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款项偿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费用的顺序。

5、当抵押物价值减少、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能力明显减弱或丧失时,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6、接受贷款人的检查与监督。

7、当发生下列事件时,借款人应在事件始发五日内书面告知贷款人:

(1)借款人改变住所、通信地址、工作单位等联系方式。

(2)本合同所述房屋买卖合同可能被确认无效、被解除、被撤销或事实上已经被确认无效、被解除、被撤销。

(3)借款人发生债权债务纠纷而引起诉讼、仲裁。

(4)出现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实现的事项。

第十二条本合同签订后至借款发放前,若买卖双方就本合同第二条所述房屋的权属、质量等问题发生纠纷,或出现可能导致借款人还款能力恶化的事项,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终止本合同。

第十三条保证担保。

1、保证人为借款人依本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2、保证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因违约产生的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3、借款人以本合同项下所购房屋作抵押的,由保证人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阶段性保证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人取得房产证书,办妥正式的抵押登记并将有关抵押文件交贷款人收执之日止,为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期限变更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期限变更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贷款人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贷款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5、保证人声明与保证:

(1)保证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均真实、完整、有效;。

(3)当发生以下事件时,保证人须在事件始发五日内书面告知贷款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法定代表人、住所、通讯方式等发生变化;本合同所述房屋买卖合同可能被确认无效、被解除、被撤销或事实上已经被确认无效、被解除、被撤销;出现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实现的事项。

6、保证人发生主体资格、资本结构、经营体制、经营财务状况等变化,影响担保能力的,保证人须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或提前履行保证责任。

第十四条抵押担保。

1、抵押人自愿以下列财产(详见编号的《房地产抵押清单》)作为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抵押物,上述抵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上述抵押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3、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抵押物处置费、因违约产生的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4、抵押人声明与保证。

(1)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充分的、无争议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2)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转让;。

(3)抵押物没有被查封、被扣押或重复抵押等情况;。

(4)抵押人没有隐瞒抵押物项下拖欠税款、工程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出租的情况;。

(5)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项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

(6)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影响贷款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5、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6、抵押物的占管。

(1)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贷款人有权对抵押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做出赠与、转让、出售或其他任何可能对抵押权不利的处分。如抵押人要将抵押物出租的,须事先书面通知贷款人。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转让、出售或其他形式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债务。

(3)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的,抵押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抵押人由此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

(4)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抵押人过错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若抵押人拒绝恢复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或提前行使抵押权。若抵押物价值减少而抵押人无过错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或提前行使抵押权。

7、抵押物的保险。

(1)抵押人应在与贷款人共同商定的保险公司处办理有关保险,贷款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2)抵押人应将抵押物的保险单据原件交与贷款人保管。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费用由抵押人承担,贷款人有权从抵押人账户直接划收上述保险费用。

(4)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金应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

8、抵押登记。

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到有关登记机关申办抵押预登记或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贷款人保管。

9、抵押权的实现。

(1)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贷款人未受清偿的,贷款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2)抵押人为两人以上的,贷款人行使抵押权时有权处置任一或各个抵押人的抵押物。

第十五条贷款人违约责任。

在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贷款人未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人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同期逾期借款的利息计算方式相同。

第十六条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的违约责任。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第四条第2、3、4款的约定对借款人计收罚息和复利。

2、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行使抵押权或/和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2)借款人连续三期(含三期)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任何一期本金或利息逾期超过六个月。

(4)借款人失踪或被宣告失踪而无财产代管人、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5)借款人的财产代管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为借款人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

(6)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声明与保证。

(7)抵押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对抵押物做出赠与、转让、或其他任何对抵押权不利的处分。

(8)保证人未履行第十三条第6款的约定义务。

(9)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或发生其他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事项。

3、保证人、抵押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2)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抵押物;。

(3)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影响贷款人实现抵押权的行为。

4、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保证人、抵押人不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第十七条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八条本合同所述房屋买卖合同各方之间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不影响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承诺、保证、义务和责任。

第十九条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共同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要求任一借款人承担全部债务,并可依法行使抵押权或/和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第二十条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涉及的费用,采用下述方式承担:

(一)由签约方约定由承担费用。

(二)由贷款人与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以方式承担费用。

(三)由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承担费用。

1、保险、评估费用。

2、保险、评估、登记、公证费用。

3、保险、评估、登记、公证、鉴定、鉴证费用。

4、其他费用。

贷款人有权直接从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账户中划收上述费用。

第二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诉讼。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3、其他管辖方式。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二十二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到期”包括贷款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依法需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担保,自登记之日或抵押登记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一式_____份,各方各执一份,公证部门_____份,登记部门_____份,效力相同。

第二十五条提示。

贷款人提请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可向贷款人进行征询。贷款人应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的要求做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担保合同

丙方(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

丁方(连带责任保证人):________。

戊方(抵押物提供人):__________。

甲、乙、丙、丁、戊方各方经过友好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丙方提供抵押,戊方提供抵押物,丁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达成以下协议,供甲、乙、丙、丁、戊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条款。

1、今借款人甲方向出借人乙方借到人民币(大写)_____万元整(小写:rmb_____万元整)。借款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个月。利率为每月_____%,利息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元整(小写:rmb_____元整)。

2、全部借款本息定于年月日一次性偿还(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不减免)。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甲方应向出借人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大写)_____万元整(小写:rmb_____万元整),并继续按照上述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直至还清本息之日为止,承担出借人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二条抵押条款。

抵押人丙方同意作为担保出借人乙方实现上述所有债权,由抵押人丙方提供抵押物,为出借人乙方设定抵押权。各方约定条款如下:

一、抵押物:__________汽车_____辆,车辆牌号为:_____,发动机号为:_____,车架号为_____。上述用于抵押的车辆为_____所有。

二、所担保的债权包括本金_____元及其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本合同所担保的债务纵未届清偿期,乙方亦可以随时通知丙方清偿其全部或一部,丙方愿即照办,绝无异议。

四、抵押物于登记后如有粘贴标签或烙印的必要时,丙方应协助乙方或登记机关办理。其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全部应由丙方负担。

五、丙方及抵押物提供人戊方切实声明:上述抵押物完全为丙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戊方合法所有,并与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无关。如日后发生任何纠葛致使乙方遭受损害时,纵其事由非可归责于丙方及担保物提供人,亦愿负连带赔偿责任。

六、本合同存续期间,丙方及抵押物提供人戊方保证抵押物占有人对于抵押物必尽妥善保管的责任,所有因抵押物支出的税费、修理、保养等一切费用亦与乙方无涉。

七、抵押物的现状发生变动时,不论其原因如何,丙方及抵押物提供人戊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其因抵押物现状的变动或价值的抵落致不能或不足使本合同开列的全部债权获得清偿时,乙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丙方及抵押物提供人戊方愿负连带赔偿责任。

八、抵押物应按乙方指定置于__________,丙方保证决不擅自迁移。抵押物为交通工具,经乙方同意得由丙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戊方或其他第三人使用者,一经乙方通知,丙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戊方应即负责将抵押物停放于指定处所。

九、抵押物应向乙方同意的保险公司投保乙方所指定的保险,并应以乙方为惟一受益人,保险金额及条件应商得乙方的同意,一切保险费用均由丙方负担,所有保单及保费收据均交由乙方保管;乙方如为代为垫付保费,经通知丙方限期偿还,丙方未如限办理时,乙方得将垫款径行列入甲方借款金额,依例计金,绝无异议。但乙方并无代为投保或代垫保费的义务。

十、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得占有抵押物:

(一)有担保法所定应占有情事时;。

(二)未经乙方允准而抵押物的烙印或粘贴的标签被损毁时;。

(三)未经乙方同意而将抵押物出租时;。

(五)乙方认为甲方借款运用不当时;。

(八)乙方占有处分抵押物,应依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行之。

第三条保证条款。

一、保证人丁方同意为借款人甲方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乙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两年时止,担保范围及于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

二、本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其他条款,其他条款无效不影响本保证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其他条款。

一、本合同同时为借款人甲方收讫借款的法律凭证。

二、借款人甲方与担保人丙方、丁方以及担保物提供人戊方的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如因本合同所订事项而涉讼时,均以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四、本合同书所载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均包括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破产管理人或遗产管理人。

五、本合同一式份,各方各执一份,担保登记机构存档一份。

甲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丁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戊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本合同签订日期:

本合同签订地点:

抵押合同能约定担保期限

按照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来考察抵押担保期限,不难发现,担保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的规定对抵押权效力存续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依此规定,只要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才消灭。抵押担保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等原因全部消灭时,抵押权随之消灭。

抵押权除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外,依担保法规定,还可因抵押权实现、抵押物灭失、抵押。

合同。

解除、抵押物转让价款提存而消灭。换言之,只要债权尚未消灭、抵押物尚未灭失等法律规定的抵押权效力终止情形尚未出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后始终存在,而不依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如当事人排除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适用,另行约定抵押担保期限,或者登记机关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擅自设定抵押担保续展期限,都违背了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应认定无效。

抵押权的期限不应由当事人约定。

首先抵押权是一种它物权,它的担保性就决定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与主债权不可分的,如果当事人可以约定抵押期限,那么就意味着抵押权的担保功能同时受到了当事人尤其是债务人的制约。抵押担保的信用取决于抵押物的价值维系,若允许当事人约定抵押期限以限制抵押权的效力,将直接降低抵押担保的信用。其次,在担保实践中,抵押期间的设立,不利于债权的保护,加大了抵押成本。如果承认抵押期间,尤其是登记机关登记的抵押期间,可以消灭抵押权的话,因期间届满而抵押权消灭,将致使债权得不到有效的担保。由于有登记机关强制性登记的担保期间,债权人、担保人就必须每隔一段时间办理续登,续登又需要交纳登记费用,甚至需要重新进行担保物的评估,支付评估费,担保成本显著加大。同时,抵押期间的设立,将为抵押人和债务人恶意对抗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行使权利提供了有利的空间。长此以往,将不利于担保市场的发展,也进一步导致债权风险的增加。《担保法解释》第12条明文规定:“第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约定抵押期限的效力,毕竟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方为有效。

抵押合同不需要约定抵押期限。这是因为抵押权人对担保物取得了担保物权,也就是说,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基于物权永久性的特点和担保合同属于从合同的性质,担保法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也就是说,只要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存在,抵押人就要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不存在了,抵押权也随之消灭,抵押人也不再承担担保的责任了。因此,在抵押合同中不需要订立抵押担保的期限。那么当事人可否自愿约定抵押期限呢?不可以。因为法律关于时效的规定都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不能自行约定,这如同诉讼时效期限、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一样,当事人既不能约定比法定期限长,也不能比法定期限短。

质押担保合同担保合同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_______年_______字第_______号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________的门面房出租经营权作为质押,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依照我国《合同法》、《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本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是完全的、有效的,本合同项下的出质权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本合同为主合同提供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依法可以设定权利质押;设立本合同的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本质押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依借款合同向甲方借出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和其它的应付费用。

本合同项下用于出质的权利为出质人在_________的门面房出租经营权,权利期限为:_____个月,即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或乙方提前收回借款时未受清偿的部分,乙方有权与甲方协商,依法行使门面房出租经营权,收益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和其它的应付费用。乙方依本合同处分权利时,甲方应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馈赠、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

在质权受到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甲方有义务通知并协助乙方免受侵害。

担保合同

担保人不一定是本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只能是本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以下财产可以用于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得抵押的财产:

(一)土地所有权;。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提醒注意:对于可以抵押的财产中的一、二、三、五中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四、六、五中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的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保证。

a、应明确所缴款项的性质是“定金”

定金条款应写明“定金”字样,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对于超过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可以作为预付款,可以要求返还。但不具备定金的性质。

担保在银行借贷、商品交易、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可以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不少人对《担保法》缺乏了解,经常导致纠纷案件的发生。

担保合同

根据担保法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5种方式。留置是法定担保方式,即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留置权,无需当事人之间约定。其他4种担保方式需由当事人之间约定,是协议的担保方式。

担保方式可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担保合同

出借人:

保证人1:

保证人2: (以称债权人) (下称保证人)

鉴于借款人 (下称债务人)与债权人签署了编号为《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且保证人已阅知所担保的'主合同,完全了解主台向的内容,愿意为债务人依主合同与债权人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圆台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一、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

1.1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下债权人发放给债务人的借款本金(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

二、保证担保范围

2.1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债权人实现值极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三、保证方式。

3.1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四、保证期间

4.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自本台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日起二年。

4.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办理借款展期予续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到期日起二年。

4.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借款提前到期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权人主张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五、保证责任

5.l如果主合同项向下借款到期或者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应付款项,保证人应无条件地向债权人立即清偿保证范围内的所有应付款项。

5.2保正人款及时履行保证责任的,还应承担债权人向其索偿的诉讼费用、律师谢、差旅费、通知费用、催告费用以及其它相关费用。

5.3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它担保方式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不论其它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债权人是否向其它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能因此减免,债权人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不提出异议。

5.4主合同项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各保证人之间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保证人的承诺和保证

6.1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信息,并保证其真安性、完整性;同意债权人对其资信、财务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6.2签署和履行本保证合同,是保证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律上的任何瑕疵。

6.3保证人碰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6.3.1保证人或家庭成员发生对经济状况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的:

6.3.2保证人出售、出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6.4保证人承诺: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主合同的变更无须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仍需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增加借款金额、非法定原因提高利率或办理展期的,应征得保证人同意;否则,保证人仅按主合同原约定的借款金额、利率和期限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7.2、保证人保证其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己履行了必要的批准手续,否则,由此而造成债权人损失的,保证人应往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全赔偿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8.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债权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解决。

8.2在争议解决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9.1本合同主债权设定了其他担保权的,则债权人可以选择使担保权的顺位(包括同时或先后)以实现债权。

10.文本及生效

10.l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签约方各执一份。

10.2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10.3如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或部分无效、被撤销、被解除,则保证人同意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两年。

第十一条、提示及声明

11.1债权人己提示保证人详细阅读本合同条款:

11.2保证人声明,债权人已就合同条款作必要说明,保证人在合同条款与债权人理解一致的基础上签署本合同,否则已本合同第九条约定清楚。

债权人:

地址:

保证人1: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活:

保征人2: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担保合同

_________(受益人):

_________(委托人)系我行客户,其结算保障金存款户帐号_________,履约类保函担保合同范本。该单位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与你方签署_________(合同或向_________工程投标)编号_________,合同范本《履约类保函担保合同范本》。我行已接收该单位委托,愿对该单位履行上述合同(投标书)商定的任务供给担保。如该单位不实行合同,且不自动支付违约金,我行愿承当担保义务,按合同的规定,代为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我行担保额度随合同逐渐履行而相应递减。

除本保函固定条款中划定的终止保函效率的前提外,当呈现下列情形时,担保银行也可撤销本保函:_________。

担保银行(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担保合同

乙方:广东省xx工程有限公司。

为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甲方同意给予乙方工程预付款,为规范乙方用款,保障各方权益,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1、乙方在收到甲方工程预付款后,应按甲方要求缴纳预付款使用保证金,该保证金总额为20xx万元。

2、甲方收到乙方工程预付款申请后一个月内完成支付。如甲方分批支付,则乙方在收到甲方款项后7天内应按比例缴纳预付款保证金,甲方收到该保证金后向乙方开具收据。

3、在工程进行到12个月且总工程量达到80%后,甲方可根据乙方申请及实际工程款支付情况,在两个月内分两次无息返还1000万元保证金。

4、甲方将在项目工程验收及结算完成后10天内,将余下1000万元保证金一次性无息返还给乙方。

5、乙方未按期支付该保证金的,每延迟一天,甲方每天按该保证金数额的万分之五收取利息,按天计算,同时,甲方有权延迟支付工程进度款,直至乙方支付该保证金,乙方不得以甲方未支付工程款为由拖延工期,否则,甲方将视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按双方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严重违约方式处理。

6、本协议约定之工程预付款保证金是甲方为加快项目进度。

提供给乙方用于本工程的,乙方不得将该款项挪作他用,如甲方发现若乙方把本工程预付款用作非本工程所用的,乙方须按挪用金额的2倍对甲方进行赔偿,如因此对本工程造成进度、质量影响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索赔。

7、本工程采取银行贷款,为加快项目建设,甲方先筹资予以解决,待银行按施工总承包合同将该预付款直接支付乙方后,乙方应于收到银行直接支付的预付款后7天内全额将甲方先行筹资支付的预付款退回甲方。

8、乙方收到银行按施工总承包合同支付的预付款后未及时将甲方筹资支付的预付款退回甲方的,每延迟一天乙方按预付款总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补偿。

10、xx中心施工总承包合同之工程预付款为:46606741.10元(大写:肆仟陆佰陆拾万零陆仟柒佰肆拾壹元壹角零分),最终支付方式按本协议第2条约定执行。

11、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广州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住所:开户银行:帐号:邮编:

电话:

乙方:(公章)广东省xx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地址:。

开户银行:帐号:。

邮编:。

电话:。

本合同签于:年月日。

担保合同

出借人:

借款人:

保证人: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出借人(甲方):

姓名:电话:身份证号:住所(地址):姓名:电话:身份证号:住所(地址):姓名:电话:身份证号:住所(地址):姓名:电话:身份证号:住所(地址):

借款人(乙方):

名称: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住所(地址):

保证人(丙方):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营业执照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整,借款用途为。未经甲、丙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本合同中确定的借款用途。

第二条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借款月利率‰。付息方式为按月付息,每月10日(含10日)支付当月利息,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第三条甲方应于本合同及反担保合同签订和办理抵(质)押或公证后当日一次性向乙方交付全部借款,乙方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四条乙方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的资金来源于但不限于:,无论乙方在同他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合同中,对还款资金来源有任何约定,但约定均不能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

第五条根据乙方的担保申请,丙方愿对乙方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自收到甲方的全部借款的当日内向丙方支付担保费及咨询服务费。若乙方到期不能按时还款,丙方在借款到期后三日内向甲方代偿。甲方即将本合同项下的包括借款本金和利息等在内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丙方,丙方即成为乙方的债权人,享有本合同中甲方对乙方享有的全部权利。

第六条本合同需办理公证的必须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公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乙方提供与本借款相关的全部资料和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

2、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不得提前解除合同。

3、甲方需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时间足额向乙方交付全部借款,保证出借资金的来源合法,因资金来源问题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4、借款交付后,配合丙方对乙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

2、对借款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3、自觉接受甲方和丙方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及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并有义务提供相关各期的损益表、资产负债等报表资料。

4、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5、承担本合同项下除担保费及咨询服务费以外的有关费用,包括公证、鉴定、评估、登记等事项的费用。

6、接到甲方、丙方向其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催收函件后,3日内应将签收的回执寄回对方。

7、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

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以及其他足以影响甲方权益实现的行为时,应至少提前30日通知甲方和丙方,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否则在清偿全部债务之前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8、变更住所、通讯方式、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和丙方。

9、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等,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和丙方。

10、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时,应于事件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和丙方,并保证立即归还借款本息。

11、乙方需配合丙方的保后管理与风险监控。

12、自甲方实际向乙方发放贷款当日,乙方应向丙方缴纳人民币元保证金,合同期满结清相关手续后,丙方无息全额退还保证金。

第九条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乙方提交的与本借款相关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2、要求乙方提供法律和合同约定的抵(质)押反担保方式,依法办理抵(质)押手续,或提供合法约定的反担保保证手续。

3、对被担保的借款人进行保后管理、风险监控、借款催收和依法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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