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工作的核心是帮助企业及个人合理运用财务资源,提高经济效益。一些会计公司分享了他们的业务策略和运营模式,给你带来启迪和灵感。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总结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涉及的内容较多,工作量也相对较大,为多方共同协作的工作内容。为了加快会计基础规范化的顺利实行,管理层要树立正确的认识,并且给予高度的认识,完善奖惩机制,提升财务专员人员的素质,财务从业人员要具备过硬的专业知识,同时兼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能够胜任会计基础工作,进而促进会计基础规范化的进程,提升会计工作的作用。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论文
1.对会计行为进行规范,坚实会计工作规范化基础。
1.1完善会计基础工作法律法规。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进行不断的完善,尤其要对正确使用会计科目进行说明,准确的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及确认,将业务处理的进行规范,完善会计管理制度,将我国会计基础规范化尽快走向法治高度。
1.2对会计工作规范化要求进行明确。会计工作的政策性很强,必须要以端正的态度进行全面认识,会计人员要对业务手续进行严格的要求,需要具备的相应手续不可缺少,要坚持做到有法可依、避免违法办事的情况出现,会计人员要严格的执行《会计法》及《规范》,对伪造的凭着要坚决不接收,对于业务记录不准确或是不完整的原始凭着要退回。单位领导层要给与会计人员依法依律办事给予高度的支持,不能指使或是强令会计从业人员作出虚假账目的违法行为。
2.1对原始记录、定额管理、规范计量工作的完善需要各个部门与全体在职人员的积极参与,涉及到各种经济利益相对复杂。故此,需要单位领导进行积极的协调,将会计管理责任制度真真正正的落到实处,与部门及个人的责权相挂钩,明确奖惩机制。
2.2实行会计岗位责任制度。单位需要对会计岗位的相关人员制定明确的责任制度,并且要保证任职人员能够完全掌握,落实到实际的工作之中,总会计师要对各部门财务负责人员进行定期的沟通,对工作进行协调的同时定期进行会计互审。
3.完善监督检查,避免会计工作规范化的漏洞。
3.1加大上级财务部门对所属单位会计工作基础工作的检查频率。上级的财务管理部门要对工作方法进行改进,通过科学的方法,供管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或是专项检查,检查工作要提上日程工作的内容,形成一种检查的`规范化,对于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要责令所属部门进行定期整改,并对整改的结果进行再次检查,避免检查经常进行,但问题并未解决的情况出现。
3.2关注财经委员会监督作用的发挥。对基层的财经委员会进行充分的利用,财经委员会要对自身的责任进行正确的认识,履行自身具备的责任,经常开展工作。
3.3明确奖惩制度,保证责任的落实。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成功经验要鼓励单位进行宣传及推广。对于检查中出现的漏洞或是问题要对其性质进行分析,不科学的方法进行解决办法的研究,对于不合理性要予以纠正,若存在违法乱纪的情况要进行严格的处理,保证责任落实到个人,对于屡查屡犯的单位必须要严加惩戒。
4.加强人员的培养,为会计工作规范化提供有利支持。
综合素质高的专业人员作为会计工作规范化的主体,规范化管理必须要依靠人来实现。会计人员政治素养及业务能力直接影响到会计基础工作。
4.1对在职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做好在职培训能够使从业人员掌握专业知识及熟练专业技能,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的方式要将其多样性,形式要灵活。除了让会计人员参加财经部门或是财经院校举办的进修班之外,还要鼓励会计从业人员进行自我学习,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
4.2对财务学术研究进行充分的利用。举办不同形式的会计学术交流会,促进会计人员的交流,实行互帮互助的形式,共同进步,对工作中的内容进行探讨,在实际应用中对经验进行总结,进而提升会计理论及业务水平。
4.3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及纪律教育。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的法纪观念建设,使从业人员能够具备基本的会计法律知识,能够对工作中的违规行为进行鉴别,不但提升自身的业务能力,同时提升了会计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二、结语。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涉及的内容较多,工作量也相对较大,为多方共同协作的工作内容。为了加快会计基础规范化的顺利实行,管理层要树立正确的认识,并且给予高度的认识,完善奖惩机制,提升财务专员人员的素质,财务从业人员要具备过硬的专业知识,同时兼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能够胜任会计基础工作,进而促进会计基础规范化的进程,提升会计工作的作用。
会计基础工作总结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实。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的代替收据。
(六)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七)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怔附件:假如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论文
(1)会计岗位设置不符合要求。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明确要求,会计人员应当持有会计证,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同时规定,会计机构相关负责人以及会计主管人员必须熟知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及方针政策,全面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相关理论方法,并具有处理会计业务所需的会计专业资格。但在一些事业单位,由于人员编制或是单位领导认识不够等方面的原因,未按制度要求进行定岗用人,导致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大打折扣。
(2)原始票据不真实。
部分单位没有严格按规定对外来原始凭证合法与否进行审核,且发票抬头同单位名称不对应,甚至以白条支付账单;报销、领款人签字时违规使用铅笔或圆珠笔;借款、报销、转账等凭证缺少相关业务领导人、报销人或审核人的签字;实物报销单据中未填写规范、准确的名称,且后面未附加相应的账务明细清单等。种种现象为部分职能部门私设小金库提供了有利条件,助长了不正之风。
(3)财务报告数据失真。
部分事业单位为了达到不法目的,对财务报告进行肆意编造,这种编表的做法不仅严重违规,而且直接导致账表不符的恶劣后果;同时,部分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中尽管有报表,但缺少应有的文字说明、财务分析,以及对预算执行效果的比较,或仅有表面的数字比较,或仅有简要的几行文字,从而对会计报表使用者正确解读报表内容造成较大影响。
二、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的原因。
有些事业单位领导人认为会计工作只是收收支支,没有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导致单位会计人员对会计基础工作也缺乏足够认识。财务工作仅仅停留在会计核算上,监督职能薄弱,财务管理职能几乎没有,无法做到对单位经济活动的预测、决策、计划和控制。还有的领导认为,只要把钱花在事业建设上就够了,账表、凭证怎么编无所谓,进而导致一些业务部门认为自己只要做好业务即可,会计基础工作应属财务部门管辖,因而未能很好地配合财务部门的有关工作。
(2)会计人员职业素养及能力偏低。
仍有部分会计人员的学历水平较低,再加上没有受过专业的会计理论知识教育,以及部分会计人员自身缺乏自我学习、自我更新的意识,一味按照原有经验来实施账务操作,对一些新的会计知识及法规缺乏足够了解,甚至对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及基本核算要求都一知半解,直接影响了会计基础工作的正常开展。
(3)管理松懈、督促检查力度较小。
上级部门及有关财政部门疏于对基层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进行认真的督查、指导。这导致外部监督缺乏,不能及时发现基层单位存在的问题,内部监督流于形式,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环节得不到改正。
三、改进措施及建议。
单位领导的重视程度直接决定会计基础工作的质量好坏,进而影响单位会计工作的整体质量。财务总监作为一把手,是《会计法》规定的第一财务负责人,其不仅要认清《会计法》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相关职责、义务,还要指导会计人员依据政策、制度做好基础财会工作,为会计人员开展会计基础工作提供必要的环境。
(2)加强培训教育,提升会计队伍素质。
首先,要积极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对会计人员进行系统、正规的财务知识、制度法规培训,使其熟练掌握完成本职工作所需的相关业务知识,全面吃透《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培养会计人员职业操守,激发会计人员岗位奉献精神,使之自觉维护财经法纪,发挥自身优势做好财务官里工作。其次,人员的任用必须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证,无证者禁止从事会计工作,严厉杜绝其他岗位人员兼任会计专业岗位的现象。最后,要狠抓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立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并保证贯彻执行,对于会计工作中的具体情形,也要制定与之适应的行为细则,确保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可操作性。
(3)完善内部会计制度。
完善事业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是全面落实会计法律、法规、制度,推动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走向规范化、有序化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会计基础工作稳步实施下去的必要手段。各单位要严格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同时联系单位实际情况,不断改进和完善单位内部会计制度,逐渐提高制度的可行性、可操作性。此外,要进一步细分会计人员职责,划定会计人员权限范围,在单位会计工作中贯彻执行岗位责任制度、内部牵制制度,为会计工作规范化提供有力保障。
(4)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必须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核心。
要摒弃形式主义,重视会计信息质量,把有限的资金投入到关键环节,做到提供有关机构和领导考评会计主体单位会计责任和进行财务决策的有用信息。其次,要充分考虑现实可行性,可操作性,且要维护制度的严肃性。
(5)加强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首先,财政部门要明确自身职责所在,严格执行会计监督管理工作,坚决杜绝无证上岗等会计违规行为;其次,要定期对各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工作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统计、考核;再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积极发挥自身的管理、监督及指导作用,大力开展基层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逐步推动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最后,要制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督促下属单位严格参照实施,上级部门则做好相应的'监督、考查、评比工作,促进会计基础工作长期规范化。
(6)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
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建设虽说是财务部门的主要任务,但也离不开其他各部门的配合和协调。要想做好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各部门必须统一思想,通力合作。例如,会计核算工作的规范化有赖于业务部门的及时报账,会计凭证的规范化有赖于业务部门报销凭证的规范化。总而言之,各部门必须克服控无范围、究无责任,不讲效益、只讲使用的不良作风,树立单位上下一盘棋的思想,明确各自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中的职责,做到行有规约、事有章程、奖罚分明。总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是一项持久性、系统性的任务,需要各单位努力提升自身管理水平、各部门相互加强配合,并从以下方面:提高对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视程度、提升会计队伍素质、完善内部会计制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逐步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充分发挥会计人员的管理与服务职责。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规、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帐机构进行代理记帐。
第九条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
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第十二条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十四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第十五条各单位领导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十七条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十九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第二十条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规、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二十一条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十二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二十三条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会计证发证机关吊销其会计证。
第二十五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二十六条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二十七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十九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三十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三十一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三十二条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三十三条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三十九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十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境外单位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不得设置帐外帐,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四十三条各单位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格式由财政部统一规定。
第四十四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也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
第四十七条各单位办理本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第四十八条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六)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七)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第四十九条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第五十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记帐凭证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也可以使用通用记帐凭证。
第五十一条记帐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帐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帐凭证应有的项目。
(二)填制记帐凭证时,应当对记帐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帐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三)记帐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帐凭证上。
(四)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帐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五)如果在填制记帐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已经登记入帐的记帐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帐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帐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帐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帐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帐凭证。
(六)记帐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第五十二条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论文
事业单位管理环境是会计工作产生和发展的土壤,管理环境的变化不断推动着会计理论及会计实务的发展及变化。首先,由原来的计划管理转变为预算管理体制,原来的计划管理体制下的会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随着预算内容不断丰富、细化和精准化,要求会计工作提供更加全面的会计信息。再次,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会计工作日趋国际化,对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也有了提高,所以需真实可靠准确地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业务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满足政府和决策层的需求,是会计基础工作新形势要求。
3.2法律法规的新要求。
要维护社会秩序正常运行,离不开法律体系的监督和强制作用,会计界也不例外。制定会计准则,规范会计行为是保障国家经济在正常轨道上发展的有力措施。为此随着法规制度环境的完善,再次修改《会计法》,《会计法》的修订不仅对会计基础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也为会计人员更好的做好本职工作提供了法律上的指引和保障。
3.3信息系统的形势要求。
会计信息系统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系统。随着计算机信息发展,很多单位的业务形式发生了变化,新的业务形式对会计信息系统提出新的要求。近年来会计电算化开始向系统化的方向发展,出现的各种数据库系统可以对会计信息进行系统的分类和分析,管理层直接提取决策性的会计信息,为管理者提供决策方案。随着业务频繁往来,单位内部的会计信息化已不能适应现代业务管理环境的发展,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原来的内部控制将逐步向管理层之间的横向和纵向会计信息化成为可能。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论文
(一)改革会计审核流程。
在会计审核工作开展过程中,应建立一条完善地、合理地账簿填写和登记制度。在实际工作中应保证账簿当中的各数据单位均按照我国相关规定进行填写;对原始会计数据进行填写时必须保证态度的严谨性,并且审核制度也必须严格参照会计制度进行;记账时的填写必须按照原始数据,在审核过程中应仔细核对账簿与原始数据之间是否存在差异,审核后需要两名监督部门领导者盖章,填写的字迹不能潦草;启用各类日记账、明细账以及总账的审核制度,一定要确保企业每天账目的真实性,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同时还需要制作备查账目;在企业对现金流账目进行审核时,一定要对银行存取款的日期进行对照,并及时对余额进行清算,各账目在对外报送时必须保证计算准确、报送及时、数据真实等。
(二)提升会计人员素质。
会计基础工作不仅要求会计人员个人素质较高,同时还要求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较高。会计人员是企业直接接触账目的重要工种,在开展工作时应该将会计的职称和工资挂钩,这样就能够提高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了提高自己的工资就必须提升自己的工作态度。在开展工作时,还应该组织员工进行更新教育,以我国现阶段会计行业发展方向为基础,不断巩固对会计知识,提高对《会计法》的认识。强化会计人员的自我学习能力,在工作中不断拓展新的工作途径和方法,这样就能够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三)健全监督制度。
首先,企业需要加强自身内部的监督力度,将会计部门和监督部门独立化,减少会计人员兼职监督工作的情况,杜绝一切舞弊、偷懒、做账等行为。人事部门在招聘时也一定要提高审核力度,对未取得会计资格认证的应聘者不予录用。坚决采用任人唯能的制度,对于有背景但素质较低的员工予以辞退或不录用。其次,政府机构也应该建立其监督制度,还可以利用第三方监督方法,大大提高对社会群众力量的利用率,这样就能够敦促政府监督者和企业内部监督者正视会计基础规范化的工作,进一步深化对这项工作的认识。第三,企业内部的监督制度要做到细致化、科学化、有效化,各监督人员应分工明确,避免出现工作范围重叠情况,增加工作效率。
二、结语。
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是一个复杂且艰巨的任务,是保证企业稳定发展的前提,因此必须要提高对这项工作的重视度。
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基础工作是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提供真实会计信息、维护社会 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果不对这些问题加以改进,就会影响会计质量,弱化会计的监督职能, 因此,对会计基础工作进行规范是十分重要的。
关键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会计基础工作是为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服务的各项基础性工作的统称,会计基础规范化工作内容包括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设置,会计凭证的填制、审核,会计账簿的登记、核对,会计报表的编制、会计档案的保管等,涉及会计工作的方方面面。这些工作是单位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也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矗近年来,我国十分重视会计基础工作,制订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加以规范,同时,通过加强在职会计人员的教育培训等措施,不断提高广大财会人员的业务水平,促进会计基础工作的改进和提高。但长期以来,由于很多单位的会计人员对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不注重学习,只是沿袭一贯的做法,因此在会计基础工作中存在着一些很不规范的问题。
一、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对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虽然国家出台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单位的会计方面工作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但真正能按照规定完全贯彻的单位不多,总是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问题。原因就在于很多单位对对会计基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足,对一些不符合规范的会计行为熟视无睹,即使发现了问题也不能及时纠正,因此难以落到实处。
(二)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填制不规范
主要表现在:原始凭证的经济业务内容填写不全,如开具的发票缺少对方单位的名称、日期、数量、单位、开票人、收款人等,入账不及时等。记账凭证主管、记账、出纳印章缺失,现金支出未按规定限额执行,超过标准的未按规定通过转账结算,摘要的经济业务内容填写不确切等,不及时与银行对账单对账等。
(三)账务处理不实
对上级批复的报废资产不能按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导致资产账面价值虚增。对收到上级拨入的资产后不做账务处理,使单位的一部分资产游离于账外等。以致造成账实不符。
(四)内部审计不力
内部监督机构不健全,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普遍较低,甚至对会计工作不通晓,造成内部审计制度难以落实,监督不力致使少数会计人员违反会计职业道德,甚至参与违法违纪活动。
(五)会计电算化水平较低
会计电算化技术在会计中的应用改变了会计核算组织程序、数据存储方式、记账方法、账簿内容和形式等,大大提高了会计核算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将会计人员从繁琐的手工劳动中解放出来。但现有的会计电算化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的会计流程,会计核算还停留在“以机代手”记账阶段, 只是将传统的会计流程搬到计算机中。同时,会计部门独立于其它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不能协调一致,使会计工作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六)会计人员素质较差
很多会计人员属于半路出家,单位对会计人员的任用比较随意,很少组织上岗培训,使得很多会计人员事实上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人员往往只按企业领导意图办事,不能有效地按国家财会法规、财经制度独立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二、如何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各单位的领导和财务会计人员要充分认识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学习《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加强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建设,不断提高会计基础工作水平。要认识到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是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的保证,认识到会计基础工作既是各单位的内部管理行为,也是社会管理行为,认识到因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而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不仅影响到本单位的经济活动,甚至还会导致国家经济决策信息失误,扰乱国家经济秩序,以致侵害到国家利益,。
(二)规范原始凭证,加强档案管理
原始凭证的填写和归档贯穿于会计基础工作的整个过程,从原始数据、票据的取得到报表报出、档案归档,涉及面非常广泛,只有分工明确,衔接到位,通力协作,才能完成整个会计基础工作。会计资料的归档,应由单位会计部门按照要求负责整理立卷和装订,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部门保管一年,保管期满后,再由会计部门编制成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保管。未设立档案管理部门的,应当在会计部门内部指定专人保管。档案部门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整理的,应当会同会计部门和原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下转第55页)
(上接第53页)
(三)履行会计职责,严格账务处理
在账务处理方面,《会计法》规定财物、基金、费用成本等的收入支出和增减应当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如果报废资产和上级调拨来的资产不入账处理或者用租凭收入直接抵销费用支出,就会出现账实不符、偷逃国家税款,甚至还会引发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单位的财务人员应主动杜绝这种违反会计核算规定的行为,认真履行《会计法》赋予会计人员的权利和责任。由于这部分业务发生时不涉及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支,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对此,税务部门在税款征收或者有关部门在进行财务检查、审计过程中更应引起重视并依法进行严肃处理,从外部形成一种震慑力量。
(四)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审计监督
当前我国已逐渐步入以法治国的轨道,在完善会计法规体系的同时,有关部门必须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推进会计工作步入法制轨道。各单位要不断完善会计监督机制,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培训力度,使其精通会计工作,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单位领导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理和监督指导的职能,对会计工作,特别是会计基础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和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并实行事后监督。对单位会计人员的任用情况要进行统计监督,登记造册,杜绝无证上岗等现象的发生。
(五)提高会计电算化水平
会计电算化技术在我国企业的广泛应用,为会计实时控制创造了条件。在优化业务流程的同时,应用结构化内部控制规划、控制标准和控制方法(如预算控制法、标准成本控制法等),将企业固定资产与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保障与物资管理等模块的经济财务信息实时纳入会计实时控制模块, 明晰收入来源,界定成本支出渠道,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成本核算,为决策提供需要的数据,提高企业的资源管理质量和效率。
(六)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必须改变会计人员的素质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弊端。应采取多种形式,对会计人员实施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要加强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有重点、有步骤、有计划地持续开展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促进会计队伍专业结构和知识结构的改善。要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努力提高财会人员思想素质。同时要加快落实会计委派制,维护财务人员的职责和权益,保障其开展核算和监督工作的独立性。
总之,会计基础工作是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提供经济决策信息、维护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促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对维护单位和国家的经济秩序,从而保障其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二、本细则是根据《会计法》、《会计人员工作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及新行业制度的原则性规定结合北京市会计基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而制定的会计工作具体操作规范,目的是使会计人员在从事会计工作时具有全面、系统、明确的标准,便于执行和考核。
三、本细则适用于本市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事业、机关、团体等一切有会计工作的单位。
四、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业务分工,管理本部门(本系统)的会计基础工作。
五、本细则包括以下内容:会计机构、人员的设置及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全过程的基础工作规范,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设置会计帐簿、记帐、算帐、对帐、结帐、查帐、编制财务报告;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及会计档案管理规范等。
第二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管理规范。
一、各级主管部门和大中型企业都要按《会计法》的规定,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即不要把会计机构附设在其他部门之内),确定会计人员名额编制,配备具有相应业务素质、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建立和完善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小型企业要设置专职会计人员。
按规定可以不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帐机构进行代理记帐。
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要同本单位的经济(经营)责任制相联系。以责定权,责权明确,严格考核,有奖有惩。
特点、规模大小、业务繁简和人员多少情况具体确定。
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会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工作。
实现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出纳员、程序编制人员,不得兼任微机录入工作,不得进行系统操作。
伍稳定。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会计人员的任免应严格按照《会计法》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办理。
六、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关于开展规范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专项活动的自查报告为落实深圳证监局《关于在深圳辖区上市公司全面深入开展规范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专项活动的通知》(深证局发〔2010〕10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贯彻《通知》的相关精神,切实有效地开展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不断完善并有效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大力提高财务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展了规范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专项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活动”)自查阶段的工作,现将自查阶段的工作情况以及发现的问题报告如下:
一、专项活动的组织与开展情况
1、专项活动的参与人员公司根据《通知》的要求,成立了本次专项活动领导小组,组长为李军(总经理),成员朱厚佳、许秋江,下设指导治理小组和指导检查小组。治理小组,负责本次专项活动的开展及具体实施。组长许秋江(财务总监),副组长刘奕,成员:全体财务人员。指导检查小组,负责本次专项活动的指导和检查。组长朱厚佳(审计委员会委主任),成员:单怀光、陈向军。除本次专项活动的领导小组、治理小组、指导检查小组以外,公司其他人员协助、配合本次专项活动工作小组开展工作。
2、专项活动的进程
(1)2010年9月5日-2010年9月30日,项目治理小组展开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专项活动自查工作,对照深圳局公司字〔2009〕30号《关于填报深圳辖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调查问卷的通知》以及深证局发〔2010〕45号《关于深圳辖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常见问题的通报》中涉及的全部项目,结合公司自身具体情况,检查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涉及的各项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是否满足公司制度和内部控制的要求,并编制《开展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专项活动的自查报告》。
(2)2010年10月11日-2010年10月15日,项目指导检查小组审核分析自查结果,于2010年10月15日审议通过了《开展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专项活动的自查报告》。
二、自查工作的内容
本次专项活动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版股票上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整个自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岗位设置、科目设置、单位相关财务制度设计、外来发票的规范、自制凭证的规范、会计摘要的规范、会计凭证的填制、会计业务的规范、各项资产的盘点、应收账款的核对、账龄分析、凭证的装订、账表的处理等。
三、自查工作发现的问题
1、财务人员和机构设置基本情况存在的相关问题:
(1)存在个别财务人员持有的`会计上岗证未在公司所在地深圳市注册的情况。
整改方法:督促财务人员尽快将会计上岗证转入深圳注册备案;
整改期限:2010年12月31日;
整改责任人:张春雷。
(2)会计人员专业培训不足,培训的次数和时间较少。
整改方法:制订财务人员后续培训相关制度,并落实到位;
整改期限:2010年12月31日;
整改责任人:张春雷、刘艳。
(3)会计人员的考核制度仍需完善,考核主要内容仍需清晰。
整改方法:制订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及其他薪酬考核制度,并落实执行;
整改期限:2015年3月31日;
整改责任人:许秋江。
2、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范性情况存在的相关问题:
(1)财务部门与各业务部门之间账务核对、账实核对工作,未形成书面记录。
整改方法:要求财务人员在账务核对、账实核对工作后,形成书面核对记录;
整改期限:2010年10月31日;
整改责任人:张春雷。
(2)会计凭证和账簿的借阅手续不规范。
整改方法:要求会计凭证及账簿保管者建立会计资料借用审批登记程序,遵照执行;
整改期限:2010年12月31日;
整改责任人:张春雷。
(3)部分会计核算误差调整,缺少相应的审批手续。
整改方法:要求会计人员对会计核算误差履行相应的审批后方可进行账务调整;
整改期限:2010年10月31日;
整改责任人:张春雷。
(4)对支票作废情况的处理不妥善,只是保管,未建立注销审批、登记制度。
整改方法:建立票据备查簿,对所有票据的获娶领用、作废、注销进行逐张
登记,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整改期限:2010年10月31日;
整改责任人:许秋江。
3、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存在的相关问题:
(1)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仍需完善。有的财务会计管理措施虽然有具体做法,但尚未形成规范的管理制度,如财务预算、财务负责人管理、会计电算化管理等方面;有的财务会计处理因公司经营过程中未有发生,故尚未形成规范的管理制度,如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前期会计差错更正、资产减值准备核销管理等相关制度或规定。
(2)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修订不够及时。公司目前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是2007年制定并实施的,部分内容有待根据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财务会计管理的新政策、新规定进行修订。
整改方法:持续建立、完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整改期限:2010年12月31日;
整改责任人:许秋江。
4、财务信息系统使用存在的相关问题:
(1)财务信息系统方面投入有限,难以满足业务长远发展的需要。尤其是涉及财务与销售、采购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数据共享和协同管理方面,尚没有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影响相关数据传递、衔接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效果。
整改方法:加强公司的信息系统的建设,适当添置相应的管理软件和配套硬件。
整改期限:2015年6月30日
整改责任人:许秋江、刘奕。
(2)对财务信息系统进行管理的权限设置尚不完全规范。
整改方法:对财务信息系统的权限管理的明确为财务部门以外的第三方负责并
具体落实;
整改期限:2010年12月31日;
整改责任人:许秋江。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针对自查工作发现的问题,治理小组将在指导检查小组的监督和指导下,对自查阶段发现的问题制定专项整改工作方案,逐一落实,并形成促进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开展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
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6月17日财会字[]1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五条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节会计机构设备和会计人员配备。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事务所或者有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帐机构进行代理记帐。
第九条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
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第十二条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十四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第十五条各单位领导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责;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二节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第十七条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十九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第二十条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二十一条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十二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二十三条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会计证发证机关吊销其会计证。
第二十五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二十六条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二十七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十九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注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注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三十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三十一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三十二条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三十三条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会计核算。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自查报告
2.1对原始记录、定额管理、规范计量工作的完善需要各个部门与全体在职人员的积极参与,涉及到各种经济利益相对复杂。故此,需要单位领导进行积极的协调,将会计管理责任制度真真正正的落到实处,与部门及个人的责权相挂钩,明确奖惩机制。
2.2实行会计岗位责任制度。单位需要对会计岗位的相关人员制定明确的责任制度,并且要保证任职人员能够完全掌握,落实到实际的工作之中,总会计师要对各部门财务负责人员进行定期的沟通,对工作进行协调的同时定期进行会计互审。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论文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规范》的相关内容和本单位制定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对本单位会计人员的配备进行明确的规范,按要求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并依据会计配置内部牵制原则,即会计人员间的分工应当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关系。会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其基本职责权限。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权限包括:一是按照国家相关会计法律、法规及事业单位内部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二是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对于弄虚作假的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并报告单位负责人;三是对于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及时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规定进行更正、补充;四是拒绝办理或者利用职权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等;五是拟定并完善本单位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六是当发生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应当按规定进行会计工作交接;七是按规定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八是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九是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权限。依据《规范》总则第四条规定会计人员的基本管理机制,为双层管理机制,即会计人员既要接受本级单位领导和管理,还要接受上级单位的检查、监督、指导和培训。
2.2会计核算的规范化建设。
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中记账、算账、报账的总称。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核心环节。会计核算的内容,是一切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款项的收付、财产的收发、债权债务的发生、资金的增减、收入成本利润的计算、财务成果的.核算等都属于会计核算的内容。款项的收付是一个单位发生最频繁的业务,也是一个单位会计核算中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所以必须要加强对款项收付的规范,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及管理制度。财产是一个单位进行业务活动的实物载体,包括办公用品、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及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流动资产,对财产收发、增减的规范可以减少财产物资的损失,保证资产的安全。一个单位在经营的活动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一些债权债务,债权是收取款项的权利、债务是偿还款项的义务,债权债务的核算涉及到单位与其他单位的利益。如果不能及时正确的核算债权债务可能会损害自身的经济利益或信誉。为此会计核算规范化应该遵守真实性、可比性、一致性原则,真实性原则要求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果会计核算不以真实发生的业务为依据,会计基础信息就会误导管理层的决策。可比性原则要求会计核算按照统一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由于事业单位所处的地域和行业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可能有很大的差异,不利于单位之间的比较和国家政策的执行。一致性原则要求同一单位在不同的会计期间都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2.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的规范化建设。
2.3.1会计凭证的规范化建设。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也是登记会计账簿的依据,任何业单位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客观真实对每发生的一笔经济业务都要求经办人员填制和取得会计凭证,记录经济业务的具有内容,并在凭证上签名盖章,以明确经济责任。会计凭证有很多种,按照填制程序和用途可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填制或取得的,证明经济业务发生和完成情况,并作为记账依据的凭证。《规范》对原始凭证的填制做了详细的规定。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必须真实合法;原始凭证的数字和内容要填写明确不得遗漏和省略;从外部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单位的签章,从个人处取得的原始凭证须有个人签字,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凭证书写要规范、大小写数字正确规范。记账凭证是为确定经济业务应借应贷的会计科目和金额而填制的,是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会计人员应该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的填写应该内容完整、编号连续,有制单人员、记账人员、稽核人员及单位负责人的签章,涉及到现金收付的业务应该还有出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对于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机制记账凭证应该符合记账凭证的一般要求。
2.3.2会计账簿的规范化建设。《规范》对会计账簿的设置、登记、修改做了规范。会计人员根据法规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经济业务情况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可以把大量分散的会计资料汇集起来生成需要的会计信息,设置账簿是会计核算的必要手段。会计人员应该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按要求把会计凭证里的一些内容都登记到会计账簿中,登记完成后在已经登记的记账凭证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已登记的符号,避免重复入账。为了保证会计账簿所记录的内容真实完整,应当定期进行对账。会计工作中完成的各类会计账簿是重要的会计档案,必须按照规定的保管年限进行保管,保管期满后按规定的程序销毁。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应该定期打印总账和明细账,并在发生收付款业务的当天打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与现金余额核对。
2.3.3财务报告的规范化。财务报告是反映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业务成果和现金流量的文件。会计报告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制。会计报表是反映单位一段时间经济活动情况的报告,所以会计报表的数字必须真实、正确,与会计账簿的内容一致。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6月17日财会字[1996]1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五条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节会计机构设备和会计人员配备。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事务所或者有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帐机构进行代理记帐。
第九条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
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第十二条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十四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第十五条各单位领导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责;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二节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第十七条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十九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第二十条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二十一条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十二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二十三条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会计证发证机关吊销其会计证。
第二十五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二十六条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二十七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十九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注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注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三十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三十一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三十二条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三十三条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会计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