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卫生工作情况汇报(精选17篇)

时间:2023-11-23 19:05:16 作者:笔尘 环境卫生工作情况汇报(精选17篇)

工作汇报可以激励我们不断进步,不断完善自己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思路。如果你还不知道如何开始写工作汇报,不妨先参考一些范文,了解一下工作汇报的基本结构和要点。

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xx村原是xx镇一个边远、又穷又小的行政村。在改革开放春风的吹拂下,抢抓机遇,乘势而上,个性是近年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推动和给力,村容村貌、基础设施、“两个”礼貌建设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各项工作走在了全镇的前列,村民生产生活指数得到很好的提升,受到了上级领导的好评和村民赞誉。在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创先争优活动中,为了更好地建设“两型”社会,不断提升村民生活生态环境,在成功建立省级生态村的基础上,借助上级环境整治的政策精神,集中精力出重拳,抓好本村环境整治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20xx年被授予省级生态村,市礼貌村、卫生村、市先进基层党组织、区红旗单位等荣誉。成绩的取得是各级领导正确指导和关心的结果,是全村党员、村民共同努力的结果,我们主要做了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科学发展观要求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自然生态环境的发展是人类发展的首要条件。因此,在村级社会各方面发展的同时,务必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和整治,把这项工作作为第一要务来抓。抓好环境整治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是创先争优的需要,是为村民做好事做实事思想的落实,是关注民生为村民谋福祉的实际行动。

村“两委”一班人,通过学习,提高了认识,统一了思想,把整治环境工作摆上了议事日程,心往一处想、力往一处使,做到每项工作有专人负责、专人管理,使我村环境整治工作有序的开展。

二、深入广泛宣传,不断提高村民思想意识。

在环境整治工作中,我们进行了深入广泛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种开展的会议、宣传专栏,使广大村民充分地认识到环境整治的.重要性,着力提升村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地支持、参与环境保护和整治工作,呈现出环境保护从我做起、环境整治人人有责的良好局面。

三、认真谋划,精心设计,细致安排,把环境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环境保护和整治是建设“两型”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其主要动作就是一节能、二减排。根据这一指导思想,我们主要实施了如下几项工程:

1、从节能启动安排实施了生态家园沼气池项目,全村以四、五、七组为中心,向周边扩展,投资13.6万元(争取项目资金8.4万元,村民自筹2.5万元,村自筹2.7万元),建沼气池102口,并如期投入使用。沼气使用后,原先满地猪牛粪便不再有了,因为沼气的原料主要是人畜粪便和餐饮生活废水。村民从此告别烧柴草,烟熏火燎的生活方式。沼渣沼液还是上等的有机肥,促进了农业生产。村民们称:沼气好,一节能、二省工、三卫生、四环保,沼液沼渣肥田就更好。

2、抓住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机遇,实施了太阳能项目。在实施太阳能项目中,争取项目资金16.2万多元,村民自筹5万元,总投资21万余元。全村安排91台太阳能,183户享受到冷热洗澡不用愁,冷天热水随时用。

3、借助安全饮水项目,实施自备水源自来水项目。人畜饮水安全是事关环境整治和民生的大事。村“两委”克服我村地处边远,玉泉自来水主管网不能通达的困难,争取人畜饮水安全项目资金5.5万元,村民自筹6万元,村自筹8万元,共投资19.5万元,实施了万秀村自备水源自来水系统工程,让村民用上了卫生、洁净的安全水。

4、节能还得减排治污。原村民私人厕所都是半拉围墙露天厕所,臭气熏天,蚊蝇横生。遇雨天,粪水横流,污染严重。

我村在建生态家园沼气工程中,结合公厕建设,推平所有私厕,合理安排共投资5.6万元,建14座水冲式卫生公厕;投资5.2万元,建集中垃圾池12个,配置垃圾桶32个。购置手推垃圾清运车2辆,聘用专职保洁工2名,垃圾填埋场4亩。村庄整治长效运行。

5、结合改圈,村投资6.5万元建设329平方米的集中牛舍,农户耕牛集中圈拴,有效地控制耕牛粪便污染。

6、村民生活污水随地流淌,也是较为严重的污染源,为了解决这一现象,村投资7.8万元,建设污水收集网沟20xx米,村民生活污水90%以上都能通网沟收集。

7、污水收集后务必要进行净化处理,做到无污染,无公害排放。为此村投资24.3万元建设了沉淀塘2口,投资15万元将原先的污水塘清淤、砌岸等,改建为污水生物净化塘,实现无污染、无公害排放。

8、为改善村民文化娱乐场所,村投资32.2万元,建设起形态不凡的村民文化乐园,为村民文化娱乐带给了宽敞的环境。

9、按村庄环境整治资料“五化”的要求,我们着力。

抓好绿化和美化工作,投资4.2万元,以大规格、高标准的`要求,对主干道两旁及重点场所进行绿化,投资2.3万元建设花坛和古树围栏,并发动村民,以村带给苗木,村民房前屋后自种自管自有的模式进行绿化,通过一系列的工作,使环境净化、美化、绿化和亮化了。

在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中,努力改善村民人居环境,不断提高村民生活质量和社会礼貌程度,开展村庄环境整治工作中,我村千方百计多渠道争取和挖潜,总计投资168.3万元,按整治标准二级目标全面进行了整治,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局开展环境卫生大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汇报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为助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切实解决城区环境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全县环境卫生质量,着力打造整洁、有序、美观的生活环境,单位开展了城区环境卫生大整治活动,取得明显成效。现将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规划。单位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能够按照相关标准顺利推进。各执法中队按照“谁的区域谁负责,谁的区域谁整治”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整治重点、工作标准、推进措施,确保整治任务按照时限要求保质保量完成。

(二)扩大舆论宣传,营造整治氛围。利用手机微信、qq、电子显示屏、宣传标语、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深入宣传开展环境卫生大整治的重要意义、行动内容,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坚决制止在门外摆摊设点、骑门店经营、乱堆、乱放、乱画、乱贴等违法违规行为。共取缔占道经营、出店经营、流动摊点20余处,查处乱倒建筑垃圾1起,发放责令整改通知书25份,给予行政告诫8人(次)。

(三)加强督促检查,治理油烟污染。针对城区露天烧烤、餐饮摊点,结合归行纳市工作,将城区所有烧烤、餐饮、临时占道售卖瓜果蔬菜、百货等摊点全部搬迁至城关农贸市场集中经营,实现了入市入店经营。同时,各执法中队按照管辖区域加大巡查频次,加强执法力度,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落实有效监管措施,坚决取缔城区沿街随意摆放烧烤等餐饮摊点,至目前。未发现露天烧烤行为,防止了地面油污污染。

(四)强化监管力度,扎实开展垃圾焚烧污染治理工作。积极加强与生态环保、公安、住建等部门的协作。各执法中队对辖区内主干道两侧区域,采用不定时巡查与突击治理相结合的方式,全天候监控,强化中午、晚上错时值班,安排执法中队加强巡查监控,发现人为点燃焚烧事件及时制止处理。并对一些城乡结合部的道路、背街小巷等部位,重点进行巡查监控,劝阻和制止焚烧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及露天烧火取暖等人为点燃违法行为,经巡查,未发现随意焚烧行为。

(五)加强巡查,严格规范烟花爆竹燃放。配合公安部门严格落实《*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及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落实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措施,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对烟花爆竹规定定时定点集中燃放,一小时内清除纸屑垃圾。签订烟花爆竹燃放自律协议,督促婚礼、庆典、集会举办单位集中时间、集中地点,在空旷地带集中燃放烟花爆竹,并及时清理收集废弃物,保证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六)加强协作配合,不间断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对噪声污染源采取强力整治,从源头上减少、防止噪声污染问题的发生。加强与环保、公安、住建等部门的协作,各中队对辖区内主干道两侧区域,采用不定时巡查与突击治理相结合的方式,全天候监控,自城市治理能力提升行动开展以来,本单位强化错时上下班,安排各执法中队加强巡查监控,发现噪声扰民事件及时制止。对商业宣传广播喇叭扰民的,要求其在店内播放,彻底杜绝出店播放,以减少噪声的扩散。共制止噪声扰民现象3件。

(七)严格监管,整治露天加工、乱倒污水行为。各执法中队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方式对露天加工点、装潢部以及占道装修门店、门外乱倒污水行为开展巡查。依法取缔露天加工、喷涂作业行为,所有户外装修必须实行围挡施工,共规范装修门店围挡施工2家。

(八)分工协作,净化市容环境。开展了“门前三包”集中整治行动,对沿街门店店外经营、店外乱摆乱放、店前脏乱差等行为进行了集中整治。同时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口头宣传、发放材料等方式,督促门店业主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对现场发现12处问题立行立改。积极与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环卫大队协同配合,各执法中队在日常市容巡查中对发现的背街小巷、公园、绿地、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脏乱差和市政设施破损等问题,及时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做到即知即改,切实将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到位,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提高城市品质。

(九)严格落实周末、月末卫生清扫工作。为保持辖区内环境卫生整洁优美,本单位严格执行周五、月末卫生清扫制度,全体干部职工每周五、月末全面清洁责任区域内路面垃圾,清除积存垃圾、杂物等,切实保证城区环境卫生干净。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查处有疏漏,重教育轻处罚,处罚的力度不够;

二是个别区域监管次数少,反复性大,常态化监管机制还不到位;

四是市民素质参差不齐,乱丢、乱吐、乱挂、乱倒等现象依旧存在,个别经营者环境保护意识欠缺。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加强与环保、住建等管理部门的协作,形成整治工作合力,确保圆满完成城市环境卫生大整治工作任务。

二是强化交流,及时反馈。在执法过程中,片区中队要加强内部交流,及时总结有效经验做法,及时推广,确保环境保护工作有序推进。做好录像、录音、拍照、资料收集工作,及时上报。

加强与环保、公安、住建等部门的协作,将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重点工作来抓,在工作上相互支持,行动上密切配合,形成执法合力,为市民营造一个干净整洁、优美舒适的生活和居住环境。

镇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情况汇报

第二十八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乱丢废电池等实行单独收集的特殊废弃物;。

(四)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五)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活动;。

(七)有损环境卫生的其它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其中,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装运垃圾乱倒的,可以暂扣运输工具,并要求违反行为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理后,发还运输工具;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各类码头、船舶应当配备与垃圾、粪便收集量或者产生量相适应且符合设置标准的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

进行码头、船舶装卸作业或者水上航行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货物或者垃圾、粪便污染水域。

进行水面漂浮物打捞和船舶垃圾、粪便接收作业的,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防止污染水域。船舶的压舱水、洗舱水、舱底水和生活污水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居住区的整洁,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箱(桶),将粪便倒入倒粪站,不得在屋顶和公共场所堆积垃圾杂物。居民产生的装修垃圾,应当在物业公司或者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集市贸易市场的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按照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集市贸易市场内的摊贩应当自备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周围的整洁。

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共绿地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地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封闭围栏、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整洁、完好。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不得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散落粉尘。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当堆放在固定地点,并及时清运。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未按规定设置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散落粉尘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未按规定设置封闭围栏,或者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渣土和材料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未及时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的,可以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未及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的,可以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从事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居民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拒不改正的,可按每只五十元处以罚款。

居民饲养信鸽应当符合体育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条件,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居民饲养信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劝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管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污染环境严重、周围居民意见大的,可以责令拆除鸽舍。

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应当即时自行清除。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镇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情况汇报

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文明建设,《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于12月6日由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长春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配套建设,综合管理,保证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使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资金投入,促进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对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七条市容和环境卫生、教育、卫生和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支持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领域的科技创新,积极引进、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九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以政府投资为基础,建立多元化的投资、融资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鼓励境外投资,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并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应当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三条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其管理养护和清扫保洁作业单位为责任人;。

(四)公路、铁路、轻轨、地铁及其管理区域,其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五)水库、河流、湖泊、塘坝及其界定的周边范围,其经营或者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六)各类建筑工地,其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停建、缓建的工地,其建设单位为责任人;。

(七)土地收储、房屋征收范围,其土地收储、房屋征收单位为责任人;。

(八)广场、绿地、公园、公益性的文化体育场所,其管理养护单位为责任人;。

(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其单位为责任人。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其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责任方为责任人;没有约定管理责任的,使用人为责任人。

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十四条责任区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擅自搭建、加工、经营、堆放、张贴、涂写、刻画、悬挂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垃圾、无粪便、无污水、无污迹,并按照规定清除冰雪;。

(三)保持市政、公用、园林、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查处。

第十五条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考评制度,并组织检查。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上不得插挂、张贴、安装、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任何物品;。

(二)建筑物顶部、外走廊、平台、阳台、窗外等应当保持整洁,无堆放物料,无乱搭建;。

(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粉刷、清洗、修饰和修复。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在公共场所、单位庭院、临街建筑设置的雕塑等建筑景观,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破旧、污损的,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粉刷。

第十九条道路两侧临街的建筑物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绿化。

第二十条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建筑物上设置的交通、通讯、邮政、燃气、给排水、热力、地名、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标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的,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生产加工、摆设摊点、开办集市、维修清洗车辆、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临街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或者摆放物品。

以机动车为工具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违反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生产加工、摆设摊点、维修清洗车辆、堆放物料,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开办集市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交纳占道费。

第二十三条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本辖区内划定临时设摊经营的区域。临时设摊区域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候车亭、书报亭、工作亭,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大型活动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恢复原貌。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禁止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悬挂物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拆除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到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占道手续。

拆除、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应当按照规定围挡,并保护好树木及市政、公用、环境卫生设施。

在施工中不得泥浆撒漏、污水外流。易于扬尘的物料应当采取覆盖措施,防止粉尘污染。建筑施工工地材料、设备和工具应当在规定范围内堆放整齐,出入口处应当硬面化铺装,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禁止车辆带泥行驶。

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将场地清理干净,拆除施工设施和各种临时建筑物。

违反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及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违反前款规定,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责令限期撤除;逾期不撤除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设置牌匾、标识等,应当符合市容规划要求;尚未制定规划的,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位置、体量、数量等要求。

违反前款规定,设置牌匾、标识等不符合规划或者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的,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做到安全牢固,整洁完好,内容健康,书写规范,无空置,无破损,无污迹和无褪色;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体形式的户外广告显示完整,不得残损;断亮、残损的,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

(二)保持整洁美观、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字迹清晰,无破损、无残缺。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设置公益性广告和公共信息栏,并负责管理。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宣传品、广告;不得在道路、建筑物、构筑物、电线杆、楼道内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施上刻画、涂写、喷涂、张贴标语及宣传品、广告。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清除,对行为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违法刻画、喷涂、张贴的宣传品、广告中标明其通信工具号码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实后,通知违法行为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并通知电信部门暂停该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有关电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予以暂停使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电信部门予以恢复使用。暂停及重新开通号码等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设置景观照明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其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安装景观照明设施。

第三十四条景观照明责任人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做到使用安全、整洁美观,并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景观照明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景观照明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闭景观照明设施。

第三十五条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整洁和外观良好,车辆容貌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第三十六条城市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第三十七条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定时清扫,及时保洁。

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应当逐步提高机械化清扫率。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公园、绿地、花坛、道路绿化隔离带的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清洁。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日清除产生的枝叶、泥土,及时清运枯树和残枝等杂物;。

(二)花坛、绿地、树穴周边的土面应当低于边沿侧石;。

(三)施肥、移种花草、松土、除草、浇水时不得污染道路。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清除冰雪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社会动员机制,落实全民义务清除冰雪责任制,并逐步提高清除冰雪机械化程度。

第四十条承担清除冰雪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标准完成清除冰雪任务。

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维修、清疏、更换各类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当日清除,不得乱堆乱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本市逐步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相关部门应当逐步建设适应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环卫基础设施。

已经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本市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产业化的原则对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进行处置,提倡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循环利用,并采取措施逐步减少垃圾总量。

提倡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和可循环利用的生活用品。

逐步推行净菜上市。

第四十四条食品加工单位、餐饮经营单位、单位食堂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并按照规定处置,不得随意倾倒,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

餐厨垃圾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香口胶、食品饮料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乱倒污水、污物及从车内、楼上抛撒废弃物;。

(三)焚烧树枝树叶和其他废弃物;。

(四)其他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没收饲养的畜禽,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居民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物主应当即时清除。

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宠物尸体,物主不得随意丢弃,应当按照《长春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

因施工或者其他作业影响垃圾清运的,施工单位或者作业单位应当在事前报告所在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并按照主管部门要求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或者作业。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不得排入雨水管网。不能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由责任人负责及时清掏,并运送到粪便无害化处理厂。没有清掏、运送能力的,应当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掏、运送。

医疗单位厕所的粪便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共厕所内倾倒垃圾、污水、冰雪、残土和其他杂物。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因装饰、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运送到指定垃圾消纳场所。没有运送能力的,可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运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应当提供运输路线和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并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取得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违反前款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运输垃圾、砂石、灰浆、煤炭、白灰、粉煤灰以及其他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当密闭运输,不得泄漏、遗撒。

违反前款规定,运输车辆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予以警告,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纳场所。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城市垃圾管理实行收费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违反前款规定,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十九条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与建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责任人对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及时修饰、洗刷、消毒,保持整洁完好。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建设,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密闭式垃圾收集站或者垃圾处理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有条件的应当建设中水处理站,并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和验收。

第六十一条按照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市、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设计方案的审查。

第六十二条施工单位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时,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妨碍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的施工。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竣工后,市、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其配套环境卫生设施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三条禁止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不得移动、停用、改变用途或者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环境卫生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拆除的,应当由申请人在原地或者异地按标准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违反第一款规定,移动、停用、改变用途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一般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集贸市场、商场、餐馆、影剧院、公园、体育场(馆)、客运站、火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设置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违反前款规定,未设置公共厕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未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组织建设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建筑垃圾消纳场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擅自收纳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即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漏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十七条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执法。实施处罚行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依据、理由、标准,不得随意提高或者降低处罚标准,不得擅自减、免罚款或者处理罚没物品。

第六十八条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对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对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本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自202月1日起施行。

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情况汇报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长春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配套建设,综合管理,保证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使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资金投入,促进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对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七条市容和环境卫生、教育、卫生和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支持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领域的科技创新,积极引进、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九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以政府投资为基础,建立多元化的投资、融资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鼓励境外投资,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并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镇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情况汇报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年终工作总结在市委、市政府及建设局党委正确领导下,通过全局干群共同努力,克服了资金紧、任务重、责任大的困难,紧紧围绕建设局党委年初工作目标,科学谋事干事,积极创先争优,并取得了优异成绩,现向领导简要汇报。

一、打好经济仗,再上新台阶。

各项收入总额为563万元,高于万,其中自筹收入340万元,财政预算223万元,另政府年终补足部分50万元未计其列。

2011年,各项总支出为630万元,其中:工资为400万元(其中临时工工资150万元),福利60万元,各项上缴5万元,招待费11万元,小车开支2万元,生产车辆开支100万元,其中油料费为70万元,修理费30万元,环卫设施维护及垃圾场开支20万元,其他各项开支32万元。

财务收支相抵全年亏损17万元。虽然仍处于亏损境地,但我单位与下属两所签订了责任状,制定了收费人员目标任务,积极开拓费源,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取得了全面胜利,干部职工工资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二、借好“五创”风,打造新临湘。

环卫局是我市“五创”提质核心队伍之一,城市卫生的提质关键在于我们的服务能力,要上水平、上台阶,就要借风扫落叶。尤其在迎省检时,通过我们400多名干部职工共同努力,向各级主管部门和全市人民交出了一份满意的答卷。

(一)、服务范围不断拓展。

清扫面积达到100多万平方米,在2011年增加20条背街的基础上,又新增了10条背街小巷的清扫保洁范围,垃圾收集覆盖率达98%以上,日清运210吨,基本做到日产日清。所有服务对象投诉得到都及时处理。

(二)、设备设施不断完善。

在各级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完成了城区果皮箱的更换;增加了一辆10吨的洒水车和一辆农用车;五里牌公厕及垃圾中转站改造与绿化广场公厕及垃圾中转站新建已经动工;指导中国电网临湘公司等单位建设垃圾中转站或垃圾池5座;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已经全面开工。

(三)、服务质量不断提高。

一是制订责任制度。我们为了城市卫生全面提质,首先在年初对城区各路段进行了重新测量,并按实际条件进行了重新劳动定额分配,实行了“路段清扫、保洁承包责任制”和“清运承包责任制”,保洁时间达到18小时,清运做到日产日清。二是加强宣传劝导。在做好日常清扫,卫生保洁工作的同时,按市“五创”办要求,对责任路段开展了文明劝导活动,并在此基础上,加大了“垃圾不出店”与背街小巷的宣传力度,分区分片,责任到人到岗,严格控制了城市主要污染源。三是清除卫生死角。我们对城乡结合部进行了严格监察,并定期进行清理,采用集中行动与平常检查相结合原则治理,基本清除了卫生死角。四是街巷洒水降尘。我们在增加一辆洒水车后,在每天洒水降尘的同时,对城区主次街道进行了地毯式清洗,城市卫生质量得到全面提高。特别是在今年夏季,天气持续高温,我们的洒水车每天进行了两次喷雾降温,大大改善了我市人居环境。

三、践行“两维护”,建设新环卫。

四、创建两文明,树立新风尚。

我们今年又申报了“岳阳市精神文明单位”,并开展了创建活动,并获得了荣誉。一是成立了精神文明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以团结、务实、勤政、廉洁为要求,并严格按要求进行制度约束,确保队伍健康、稳定发展。极大地加强了班子的凝聚力、号召力、战斗力。二是机关工作有条不紊。机关工作不断改观,机关卫生状况、劳动纪律、办事作风良好。三是党、工、青、妇工作开展有声有色,职工业余生活丰富多彩。开展了创先争优活动,学“红旗市民”、学“劳模”、学“五五普法”、学习两个维护等“五争四学”活动,开展了篮球赛,拨河比赛、精品街道打造赛等环卫赛事。通过这些活动的开展,我单位党支部建设成了“创先争优”先进党支部,涌现了以王文龙为代表的一大批省市先进工作者,增加了队伍的凝聚力、向心力,陶冶了干部职工情操。四是综合治理、安全生产、计划生育工作全面达标。我们根据自身弱点与优势,加强了各方面的工作,重新制订了计划生育制度和安全生产制度,重大责任事故为零,干部职工上访为零,计外生育为零(节育率100%)。

五、研究新形势,规划新未来。

我们目前困难主要是资金短缺。收入563万元,其中财政预算拨款223万元,收费收入340万元。另外,政府年终补算50万。而支出需要984万元,其中人员支出需要745万元,公用经费支出170万元,环卫设施建设及维护需要69万元。一年收支缺口达到421万元。也就是说,由于经费不足,一是工人工资无法提高,人力资源贫乏,职工年龄偏大,梯队建设不稳,卫生提质困难;二是环卫设备设施无法更新,特别是车辆都无法及时修理与更换,给生产酿造了极大的安全隐患;三是城乡结合部管理薄弱,没有经费清理野垃圾,城市总是被垃圾包围。

面对困难,我们提出了2011年计划,并大胆实施。

(一)、把科学发展观和创先争优放在党政工团组织工作中的核心地位。

高举“科学发展观”伟大旗帜,认真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加强班子成员及中层骨干理论学习,大力提高科学谋事干事水平。一是研究环卫目标状况与可持续发展方向,正确把握我市环卫长足发展道路;二是加强干部与群众的密切联系,深入贯彻落实各项方针政策,让理论在实践工作中发挥重要指导作用;三是坚持民本执政理念,影响和带动群众坚持艰苦创业,把环卫事业推向市场,推向高水平、高发展新平台。

(二)、把居民住户卫生费伴水征缴放在卫生费征缴工作中的核心地位。

居民住户卫生伴水征缴主要有六大好处:一是能够增加环卫居民卫生费覆盖率;二是能够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三是可以节约环卫人力资源;四是财力保证了可以弥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上的不足;五是不影响水费征缴,甚至给供水单位增加收入;六是符合湘政办法[2011]27号文件《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第十一条收费计费办法。我们将请示建设局党委同意,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共同搭建一个全新的收费平台,为我们建设系统广开财源。

(三)、把服务范围向城郊拓展和卫生提质放在保洁工作中的核心地位。

清扫、保洁、清运是建设“秀美临湘、清洁临湘”核心工作,努力提高临湘城区与城郊环境卫生质量是来年新的形势发展必要。一是尽快转变工作职能,真正成为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市场监管者及垃圾处理服务的采购者。剥离清扫保洁职能,建立健全清扫保洁工作的市场化运作机制;二是逐步在清扫、保洁、降尘等方面向机械化转移,致力机械化、现代化、精品化;三是逐步把临湘各风景名胜区、独立工矿区、城镇化程度较高的农村(集镇)等区域纳入环卫管理范围,扩大环卫业务。

镇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情况汇报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公民身心健康,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长春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全面规划,统筹安排,配套建设,综合管理,保证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使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资金投入,促进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对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七条市容和环境卫生、教育、卫生和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支持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领域的科技创新,积极引进、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九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以政府投资为基础,建立多元化的投资、融资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鼓励境外投资,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并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镇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情况汇报

第三十七条城市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八条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定时清扫,及时保洁。

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应当逐步提高机械化清扫率。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公园、绿地、花坛、道路绿化隔离带的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清洁。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日清除产生的枝叶、泥土,及时清运枯树和残枝等杂物。

(二)花坛、绿地、树穴周边的土面应当低于边沿侧石。

(三)施肥、移种花草、松土、除草、浇水时不得污染道路。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清除冰雪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社会动员机制,落实全民义务清除冰雪责任制,并逐步提高清除冰雪机械化程度。

第四十一条承担清除冰雪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标准完成清除冰雪任务。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维修、清疏、更换各类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当日清除,不得乱堆乱放。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本市逐步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相关部门应当逐步建设适应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环卫基础设施。

已经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本市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产业化的原则对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进行处置,提倡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循环利用,并采取措施逐步减少垃圾总量。

提倡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和可循环利用的生活用品。

逐步推行净菜上市。

第四十五条食品加工单位、餐饮经营单位、单位食堂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并按照规定处置,不得随意倾倒,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

餐厨垃圾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香口胶、食品饮料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乱倒污水、污物及从车内、楼上抛撒废弃物。

(三)焚烧树枝树叶和其他废弃物。

(四)其他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饲养的畜禽,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

因施工或者其他作业影响垃圾清运的,施工单位或者作业单位应当在事前报告所在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并按照主管部门要求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或者作业。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不得排入雨水管网。不能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由责任人负责及时清掏,并运送到粪便无害化处理厂。没有清掏、运送能力的,应当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掏、运送。

医疗单位厕所的粪便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共厕所内倾倒垃圾、污水、冰雪、残土和其他杂物。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因装饰、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运送到指定垃圾消纳场所。没有运送能力的,可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运送。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处理费用后,方可处置。

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应当提供运输路线和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并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取得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运输垃圾、砂石、灰浆、煤炭、白灰、粉煤灰以及其他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当密闭运输,不得泄漏、遗撒。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运输车辆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予以警告,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运输垃圾沿途丢弃、遗撒的,予以警告,责令运输单位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纳场所。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城市垃圾管理实行收费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十九条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与建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责任人对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及时修饰、洗刷、消毒,保持整洁完好。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建设,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密闭式垃圾收集站或者垃圾处理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有条件的应当建设中水处理站,并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和验收。

第六十一条按照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市、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设计方案的审查。

第六十二条施工单位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时,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妨碍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的施工。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竣工后,市、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其配套环境卫生设施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阻挠和妨碍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施工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禁止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不得移动、停用、改变用途或者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环境卫生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拆除的,应当由申请者在原地或者异地按标准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移动、停用、改变用途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一般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集贸市场、商场、餐馆、影剧院、公园、体育场(馆)、客运站、火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设置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公共厕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未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组织建设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建筑垃圾消纳场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擅自收纳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情况汇报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化地区。城市化地区的范围,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专业管理和群众监督、行政管理和市场机制运作相结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保证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城市管理委员会为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对城市管理重大事项进行组织、协调和指导。

城市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形式和议事制度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执法工作。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环境卫生管理机构依照法定职责负责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规划、建设、公安、工商、市政园林、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环境保护、卫生、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数字化管理,建立统一的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提高城市管理效能。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整洁、优美城市环境的权利,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人居环境卫生整治情况汇报

教育”活动,坚持开展村民代表对卫生所工作行风监督,认真落实上级的各项部署,继续深化农村卫生改革,积极探索符合本村实际、能够满足广大群众需要的卫生保健服务思路,较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卫生工作任务。现简要汇报一年来的工作如下:

全村总面积2、8平方公里,总人口812人村卫生所能开展一般医疗保健工作,能够为本地村民提供预防保健服务。卫生所为村属,有乡村医士一人。所内设施基本完备,是农村标准化建设卫生所之一。

1、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充分发挥村级卫生保健、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工作的宣传服务的核心作用,积极主动地配合村两委共同完成各项卫生工作任务。

2、以开展“农村中医药工作健康教育”和行风建设为契机,不断加强自身思想政治教育,增强思想道德素质和专业理论素养,树立行业新风,创建文明服务阵地。

3、卫生所在结合实际,按上级要求的“三室”分开进行标准建造,改变了卫生所容貌,尽可能让人们满意。

4、医德医风建设加强素质培养,牢固树立“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行业风尚,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和职业道德素质。规范医疗各项制度。对孤寡老人和残疾人免收诊疗费,受到了社会广泛的好评。

5、计划免疫对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充实完善,极时传送乡卫生院计划免疫门诊的各种计划免疫通知。积极配合乡卫生院计划免疫接种工作,大力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健康档案的建设。为卫生所在群众心中地位提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6、我村卫生所有一名乡村医生,已通过各年度的考核、换证;严格药品采购、处方管理、收费制度等,遵纪守法,不无证行医和异地行医活动。

7、积极参加了卫生院开展的乡村医生中医药继续教育培训,提高了自身业务水平。

1、发放各项卫生宣传材料356份。

2、每月出版卫生墙报四版,发送中医药宣传资料258人次。

1、卫生所改革创新步伐较慢,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有一定的差距;医务人员医疗技术水平相对较低,有待于进一步学习和提高。

2、鉴于当前卫生改革发展的需要和我所存在的实际问题,我们将着重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

1)进一步加强中医药业务素质的培训。

2)积极开展农村居民健康体检工作,以妇幼保健和老年人群多发病为重点,为农村建立较全面的个人和家庭健康档案,积极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3)严格执行县局对村卫生所的各项管理和考核制度,确保农村公共卫生管理网络功能的健全和计划免疫管理整体水平的提升。

4)争取上级相关的支持,以完善卫生所设施和群众的就医环境。

环境卫生督导检查情况汇报

我镇根据县爱卫会对20xx年农村环境卫生整治的要求,为迎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为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开展“整洁行动”和“爱国卫生月”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改善我镇环境面貌,我们对15个行政村的环境卫生进行清理整治,现将前期工作总结如下:

镇党委政府对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十分重视,召开专题会议,并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主管环境卫生的副职为副组长,由各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各村书记、主任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镇政府首先制定了环境卫生整治方案,制定了监督检查制度。划分责任区和路段,制定了卫生标准,确定了卫生清洁时限,全部落实到责任人。形成了环境卫生处处有人管,卫生有标准,监督有人查。

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会议之后,各村和相关单位负责人都积极行动起来,划分区域路段,按照卫生环境整治标准和检查制度逐一落实,做到无死角。

截止到5月底,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比去年提高10%以上,生活污水处理率比去年提高15%以上,农贸市场卫生管理合格率达90%,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比去年提高10%,村卫生综合整治完成85%以上。尤其雅图沟村为达到达到实现省级卫生标准村,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

全镇各村都已经将环境卫生纳入当前首要工作,村里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将街道两帝边沟清理完毕,基本达到大街两侧无积存垃圾和粪便,实现庭院卫生良好、道路平整、沟渠通畅、柴草堆放整齐,消除了“五乱”现象。

为使我镇环境卫生整治形成长效机制,我镇对各村实行属地管理。各村按照爱国卫生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积极参与“整洁行动”和“爱国卫生月”活动,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我镇将252国道、平铁线国道两侧卫生分解给沿路的村委会所在地,由村委会直接抓落实,抓卫生管理。

使卫生环境基本达到:街道有人扫、垃圾有人运、卫生有人管。能做到游商入市、坐商入店,车辆停放归位。镇里有专人督导检查、考核评估。采取暗访、抽查方法对整治情况、长效管理机制建立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及时追究责任,限期整改。让我镇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落在实处,还给群众一个良好的卫生环境,让群众满意,政府满意。

总之,几个月来,我镇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离党委政府及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会再接再励,加大政府的监管力度,使我镇的环境卫生工作再上新台阶。

环境卫生督导检查情况汇报

xx年在认真贯彻新时期预防工作方针政策,坚持“预防为主,保健为中心”的新形式下,我们圆满结束了xx年对学校卫生督导的工作。

一、基本情况我们川底乡共有人口29000余人,中小学校(包括幼儿园)共计17所,有学生约3300人。防保科工作人员11名。

二、组织管理年初院部召开工作会议,制定了全年工作计划,年底对各个学校进行检查督导,不仅提高了工作人员的责任心,还加强了学校的预防保健意识。确保了工作的顺利完成。

三、工作开展和完成情况培训、督导开展工作一年来,对学校及卫生保健人员培训共计指导12次,参加培训人员180人次,对所属辖区内的17所学校3300名学生进行了基本的健康体检,体检项目包括,身高、体重、内科、外科、化验、健康评估等多个项目。还提倡开展了多次卫生宣传教育工作,要求学校每月更换一次宣传栏,大大提高了学生的预防、保健、康复等卫生知识。

四、存在问题及建议在健康体检综合评估下,发现学生共同存在的疾病为,龋齿,氟斑牙等,由于学生保健意识不强,学校宣传力度不够,导致存在有影响学生健康成长的隐患。医院加强宣传力度,抓好体检工作,学校积极配合,提高学生自我保健意识。我们还将体检结果进行反馈,对需要注意和改进的问题反馈,以便提高体检效果。

通过一年来的工作实践,存在的不足,有待我们防保工作在xx年里改进,做好学校预防保健工作,我们义不容辞。

环境卫生督导检查情况汇报

为进一步加强我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和业务指导,切实提高我辖区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保证集体儿童身心健康。我中心于20xx年上半年对我辖区30余所托幼机构进行了卫生保健工作督查,现将督查工作总结如下:

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合肥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和《合肥市包河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考评标准》的有关要求,每年对辖区托幼机构进行两次督导,通过现场查看、查阅资料、口头询问等形式,对两所托幼机构从硬件设施、人员配备、行政管理、基础设施、营养与膳食管理、健康检查、卫生消毒与防病、安全保护、良好习惯与体格锻炼、健康教育等项目进行了详细的检查并记录。从检查的总体情况看,大部分托幼机构对卫生保健工作比较重视,能按照卫生保健制度进行晨检、全日观察、消毒等常规工作,但绝大部分看护点资料空乏,软、硬件建设不到位,卫生保健工作质量较差。

1、看护点入园体检率较低,工作人员持有效健康证上岗未能做到100%,而有证的幼儿园基本都能做到入园体检率100%和持证上岗率100%。

2、看护点保健医基本都是兼职,除极个别人数较多的看护点外,基本都无专职保健医生,保健医业务水平不高,各类资料整理不完整,内容空洞,无特点。有证的幼儿园都有专职的保健医生,但个别保健医生责任心不够强,工作不够细致。大部分保健室设置不合理,不符合要求。

3、大部分幼儿园未制定科学合理的带量食谱和营养计算,并且伙食账目未按月向家长公布伙食账目收支情况,伙委会流于形式。

4、极个别幼儿园保健室发现过期药品。

5、大部分看护点对卫生保健工作不够重视,卫生保健资料收集与管理不及时、规范。有证的幼儿园在保健方面做的还行,但依然存在不少细节问题,比如未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体弱儿管理,膳食管理不够规范,消毒知识掌握不足等。

卫生保健工作应设有分管园长,并且按要求配备保健医(员),建立健全适合本园所实际的卫生保健制度、职责、工作流程。

卫生保健“三员”(保健员、保育员、炊事员)严格按照要求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且落实月培训制度,提高“三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认真落实卫生保健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各项工作规范,细化工作流程,各项工作责任到人,保证工作质量。

1、加强与教育部门合作,扩大对托幼园所的卫生保健工作管理面,定期开展业务知识培训及卫生保健督导。

2、建立和健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制度,并按要求执行。

3、加强对入托儿童的健康体检和工作人员的定期健康体检。

4、加强对传染病的防控。

5、对家长和儿童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尤其是要加强儿童营养知识、口腔保健、视力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

环境卫生整治情况汇报

我镇在市、县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会议和县现场会后,立即行动起来,针对省道丰柏线贯穿**镇全境,历来公路二侧出现脏、乱、差,垃圾乱堆乱放十分严重的现象,迅速行动,对**镇农村卫生环境进行综合整治。现将近段时间来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作如下的汇报:

市县农村环境整治卫生工作会议后,我镇就召开了党政联席会议,贯彻县动员大会精神,并对**镇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建设工作领导进行调整和充实,由镇长任组长,从城建、党政办、财政等部门抽调精兵强将组成。第二天就召开有镇全体机关同志、各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各部门负责人及整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参加的动员大会,进行整治发动,要求整治建设领导小组、各驻片工作组、各村、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工作责任制的落实,各驻片工作组、各村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把搞好辖区内的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作为当前的一件大事来抓,认真研究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将镇道、村道和村庄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的目标任务进行量化分解,分工落实各驻村同志、村干部包干到具体地段、具体区域和村组,实行包干负责到人。

镇政府通过在丰柏线悬挂横幅,从乌洋村到顶厝村4公里路段张挂横幅3条,公路两旁张帖标语200多张,向各村民发送《致全镇人民的一封信》以及有线电视台、出动宣传车28次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营造氛围,把“**是我家,环境卫生靠大家”,“经济要发展,环境卫生要搞好”,“搞好卫生,保持村容整洁,建设新农村”等理念传送给村民,使搞好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建设的重要意义深入人心,发动全镇干部群众积极投入到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热潮中去,使群众认识到搞好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建设是中央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一项重要内容,增强全镇村民的卫生意识和环保观念,使保护农村环境卫生成为我镇广大农民群众的自觉行动。

为确保我镇的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落到实处,我镇对此项工作进行了精心布置:

1、深入调研,分析问题。镇动员大会后,镇长带着领导小组的成员深入丰柏线沿线六个行政村进行实地的调研,和村干部、村民一起探讨怎样对丰柏线沿线的环境卫生进行综合整治。

2、试点先行,以点带面。进行调研后,大多数村干部和村民都形成共识,认为要对全镇的环境卫生进行综合治理,那么就必须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建立垃圾填埋场,对垃圾进行收集;二是要对垃圾进行袋装化,然后由卫生员把从袋装垃圾运送垃圾场进行处理。为更好对环境进行综合整治,我镇以乌洋村作为试点村,拨付6000元作为乌洋村袋装垃圾的启动资金,5月1日乌洋村在帮扶单位--县建设局的帮助支持下,投入资金10万元对原一口鱼池进行修理后作为垃圾填埋场,然后在主村实行了袋装垃圾化,目前该村的袋装垃圾及填埋场实施后,该村的环境卫生大有改善。我镇以此为契机,以点带面,要求沿省道丰柏线六个行政村必须按照乌洋村的模式对环境进行综合整治。目前顶厝村和新楼村已经完成对垃圾填埋场的选址工作,正在进行青苗补偿等工作,下半年将实行垃圾袋装化。其它村此项工作也正在进行中。

3、投入资金,建设队伍。我镇成立了临时垃圾清理队伍,同时也要求各村要相应成立环境综合整治专业队,对镇村的环境卫生能够在节日前进行大清除。我镇于6月1日,组织全镇中小学学生在各校区、各路口、镇区圩、红十字博爱新村、外宫礤尾灾民新村等进行了大扫除;6月5日各片工作组、各驻村同志协同各村进行镇道、村道、垃圾堆及房前屋后、公共场所、臭水沟、杂草进行整治;今年来,我镇投入5万元,对公路两旁积存多年的垃圾进行彻底的大清除,每次都对省道丰柏线的9个垃圾池运走垃圾50多车,然后对各个垃圾点进行消毒。

为切实建立健全我镇农村环境卫生管理的长效机制,避免我镇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建设工作出现“一阵风”,我镇对环境卫生进行综合整治的下一步措施是:一是镇政府争取上级资金帮助,在新楼村的陈村后山建立垃圾处理场,作为全镇的垃圾集中处理点,目前已和县建设局的有关领导协商函接,准备早日动工兴建。二是乌洋村、镇区、新楼村居民每户每月按3—5元标准、各单位和厂区每户按20元标准收取卫生管理费,作为垃圾运输人员的工资,镇政府另拟每年拨付5000元作为垃圾运输车和环卫人员的经费补偿。

通过本次的卫生环境综合治理,明显改善了我镇的环境卫生,为我镇投资环境的改善、新农村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我镇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离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我镇将加大力度,要为改变环境卫生面貌而不懈地努力奋斗!

环境卫生督导检查情况汇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全市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的实施意见》,完善对各村的环卫管理考核制度,改善农村居民的居住环境,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加强组织领导并立足街道实际,下大力狠抓村容村貌的综合治理工作。街道把卫生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治理整顿全街道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为突破口,采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办法,以监督、检查、治理为手段,结合我街道的实际情况,采取集中治理和长效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大力整治城镇卫生,彻底清除卫生死角,着力解决脏乱差问题,努力提高城镇卫生综合管理水平,使我街道的卫生面貌发生较大的改观,为我街道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创造了较好的环境。下面,将卫生工作汇报如下:

年初,街道把卫生工作列入了街道工作议程安排中,提高对环境卫生整治的重视。建立、健全和完善了卫生整治工作领导责任制,实行城建主任总负责,城建办主任具体抓,建立了城镇管理办公室,由城建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下设清运组、保洁组、城管中队和各村建立保洁队伍,鼓励各行政村建立垃圾中转站,方便垃圾清扫收集和清运,保证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经过这几年的行政村环境整治全面进行,政府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环境整治,农村的环境卫生有了显著的改善。随着村庄环境的改善,每个村民心中有了一份保持村庄整洁卫生的责任心,都积极投入到了环卫的工作中来。通过宣传教育和正面引导,使“村庄是我家、美化靠大家”变成了村民的共识,形成了良好的氛围。个别村村民自发成立了义务清洁小分队,每天早晚义务打扫村庄的卫生,时刻保持村道路没有垃圾,让村庄变得更加美丽整洁。

为了更好地改善环境卫生面貌,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真正做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一是我们完善了相应的环卫规章制度,建立了自己的考核机制,提高环卫工作人员对工作的责任心。

二是我们加大了对环卫的投入,今年街道投入大约110万元用于环境卫生整治的各项支出(包括清扫、清运、填埋场、垃圾运输、基础设施等),今年各村总计投入大约70万元资金用于各村环境卫生管理,保证了街道辖区内、各村街巷、弄堂无明显垃圾,无卫生死角,无乱张贴。现在街道对生活垃圾的处理实现了一条龙服务,日产垃圾60吨,保证了全街道范围的垃圾日产日清。明年打算投入50万元再增添一台机器,保证跟上垃圾增长速度。

三是我们加强了对环卫设施的维护和清理,我们定期派人对各村的垃圾箱和垃圾中转站进行检查维护、清理和消毒,对已经损坏的垃圾箱进行了更换,实现了垃圾设施周围无赃物。

四是我们保持了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街道配备专员对这块进行负责,及时处理了各类发生的事情。五是维持了对河道的清理,西坞很早以前就开始了对主要河道上浮漂物的清理,现在每天都有垃圾打捞船对主要河道进行保洁,保证河面上无漂流物。

虽然我们做了大量的工作,全街道的卫生面貌有了较大的改观,成效也比较显著。但是我们的工作中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是垃圾随意堆放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镇区的环境卫生。

二是农村环境设施的各村投入资金差距大,影响了城乡一体化建设的进程。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决定进一步加强宣传知识,强化环境整治的目的,以点带面加强各行政村之间的平衡,成立白杜、尚桥环卫站,加强对这两个地区的环境卫生清理工作,加快发展西坞的环境面貌,使西坞成为一个山清水秀、和谐文明的.美丽古镇。

环境卫生整治情况汇报

根据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乡把环境卫生整治作为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当前在农村最重要的一项任务来抓,精心组织,加强领导,落实关键措施,着力打造人居新环境,建设优美新乡村,城乡面貌不断改善,发展环境不断优化。

经整治全乡19个行政村,53个自然村环境卫生状况明显改观。共投入经费42万余元,投工6500余个,开挖土方2200余方,使用涂料321袋,清理垃圾102吨,整治公路18公里,渠道5公里,街巷户道71公里,栽植侧柏3000余株,新投放果屑箱5个,建立垃圾池36个,清理乱搭乱建3处。

(一)抓组织领导,明确职责。

为扎实抓好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乡成立了以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卫生工作的副乡长为副组长,驻乡机关负责人、村支书为成员的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乡环境卫生专项治理的规划、部署、协调、检查督促和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道路交通整治组、环境卫生整治组、村容村貌整治组、宣传工作组、督促检查组,明确了各组的职责、任务、整治的重点及区域。各村也建立了相应工作机构并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确保了该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抓宣传发动,营造氛围。

一是乡党委多次召开党委扩大会,专题研究此项工作,并在动员会上反复强调部署,各村通过召开党员会、村组干部会、群众会等形式,认真宣传乡村环境卫生治理的目的、意义、内容和要求,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二是通过标语、条幅、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将活动宣传到千家万户,发动广大群众关心、支持并参与到全乡环境卫生治理工作中来,形成全社会行动、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从而调动了广大群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营造了良好氛围。

(三)抓示范带动,整体推进。

按照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以点带片,整体推进的思路。根据环境卫生治理的内容及要求,狠抓重点村、主要交通线、驻乡机关站所环境卫生整治工作,通过示范带动,促进工作的整体推进。

一是以基层条件好,环境卫生状况优的蒋家庄村为典型,引领带动其他各村开展工作。

二是集中对石西线、里上线沿线道路交通环境卫生状况进行集中整治,大力提高形象。

三是充分发挥乡政府、驻乡机关在环境整治工作中的作用,狠抓关键部位的整治,重点抓好机关、主干道路、沿街建筑、居民集中区、背街小巷等区域环境卫生清理工作。

(四)抓督查评比,攻克难关。

一是实行“3131”工作制。乡环境卫生整治组要求各村每三天汇报一次整治情况,乡政府每三天召开一次整治工作交流会。二是实行实名打分评比制。乡政府两次组织乡村干部逐村观摩检查,参加人员依据整治标准实名打分,汇总排队,促进工作落实。三是加强督查。乡政府督察组两次组织开展督查活动,并将督查结果张榜公布,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为巩固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成果,实现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我们坚持结合本地实际,落实长效管理措施。

一是订立制度。主要制定了《**乡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办法》,各村制订了保洁公约,并在村庄醒目处刷写永久性标语约15处,在河道地带设置了管护牌,明确管护责任人、管护范围和要求,签订了联户保洁。

责任书。

42份。

二是成立了环卫中心。乡环卫中心有分管卫生的副乡长任主任,两名公务员为成员,各村环卫中心由一名村委副主任任主任。乡环卫中心负责全乡环境卫生的整治、监督和指导,村环卫中心负责对本村街巷、道路、垃圾池实行全天候保洁,村庄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三是完善机制。一是投入机制。实行“受益者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投入办法,通过“群众自筹、上级补助、户主投入”的方式,鼓励全社会参与环境卫生整治活动。二是强化考核机制。落实了“领导包片、机关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户”的工作责任制和追究制,将乡干部、村干部工资每月挂10%作为奖惩。

一是部分村社干部认识不到位,部分群众积极性不高。

二是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还有侍进一步探索和创新。

三是因资金紧张,难以形成特色和亮点。

1、进一步强化乡村环境卫生整治的责任感、紧迫感,加强领导、强化宣传、加大整治力度,使全乡村环境卫生整治各项工作整体推进。

2、进一步落实城乡村环境卫生整治的办法、措施,加大督促考核力度,积极探索和完善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

3、进一步克服乡村环境卫生整治中的不良倾向,切实抓好治理工作,确保全乡环境整治各项工作整体推进。

以上汇报,如有不当,敬请批评指正。

我镇在市、县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会议和县现场会后,立即行动起来,针对省道丰柏线贯穿**镇全境,历来公路二侧出现脏、乱、差,垃圾乱堆乱放十分严重的现象,迅速行动,对**镇农村卫生环境进行综合整治。现将近段时间来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作如下的汇报:

市县农村环境整治卫生工作会议后,我镇就召开了党政联席会议,贯彻县动员大会精神,并对**镇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建设工作领导进行调整和充实,由镇长任组长,从城建、党政办、财政等部门抽调精兵强将组成。第二天就召开有镇全体机关同志、各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各部门负责人及整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参加的动员大会,进行整治发动,要求整治建设领导小组、各驻片工作组、各村、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工作责任制的落实,各驻片工作组、各村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把搞好辖区内的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作为当前的一件大事来抓,认真研究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将镇道、村道和村庄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的目标任务进行量化分解,分工落实各驻村同志、村干部包干到具体地段、具体区域和村组,实行包干负责到人。

镇政府通过在丰柏线悬挂横幅,从乌洋村到顶厝村4公里路段张挂横幅3条,公路两旁张帖标语200多张,向各村民发送《致全镇人民的一封信》以及有线电视台、出动宣传车28次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营造氛围,把“**是我家,环境卫生靠大家”,“经济要发展,环境卫生要搞好”,“搞好卫生,保持村容整洁,建设新农村”等理念传送给村民,使搞好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建设的重要意义深入人心,发动全镇干部群众积极投入到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热潮中去,使群众认识到搞好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建设是中央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一项重要内容,增强全镇村民的卫生意识和环保观念,使保护农村环境卫生成为我镇广大农民群众的自觉行动。

为确保我镇的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落到实处,我镇对此项工作进行了精心布置:

1、深入调研,分析问题。镇动员大会后,镇长带着领导小组的成员深入丰柏线沿线六个行政村进行实地的调研,和村干部、村民一起探讨怎样对丰柏线沿线的环境卫生进行综合整治。

2、试点先行,以点带面。进行调研后,大多数村干部和村民都形成共识,认为要对全镇的环境卫生进行综合治理,那么就必须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建立垃圾填埋场,对垃圾进行收集;二是要对垃圾进行袋装化,然后由卫生员把从袋装垃圾运送垃圾场进行处理。为更好对环境进行综合整治,我镇以乌洋村作为试点村,拨付6000元作为乌洋村袋装垃圾的启动资金,5月1日乌洋村在帮扶单位--县建设局的帮助支持下,投入资金10万元对原一口鱼池进行修理后作为垃圾填埋场,然后在主村实行了袋装垃圾化,目前该村的袋装垃圾及填埋场实施后,该村的环境卫生大有改善。我镇以此为契机,以点带面,要求沿省道丰柏线六个行政村必须按照乌洋村的模式对环境进行综合整治。目前顶厝村和新楼村已经完成对垃圾填埋场的选址工作,正在进行青苗补偿等工作,下半年将实行垃圾袋装化。其它村此项工作也正在进行中。

3、投入资金,建设队伍。我镇成立了临时垃圾清理队伍,同时也要求各村要相应成立环境综合整治专业队,对镇村的环境卫生能够在节日前进行大清除。我镇于6月1日,组织全镇中小学学生在各校区、各路口、镇区圩、红十字博爱新村、外宫礤尾灾民新村等进行了大扫除;6月5日各片工作组、各驻村同志协同各村进行镇道、村道、垃圾堆及房前屋后、公共场所、臭水沟、杂草进行整治;今年来,我镇投入5万元,对公路两旁积存多年的垃圾进行彻底的大清除,每次都对省道丰柏线的9个垃圾池运走垃圾50多车,然后对各个垃圾点进行消毒。

为切实建立健全我镇农村环境卫生管理的长效机制,避免我镇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建设工作出现“一阵风”,我镇对环境卫生进行综合整治的下一步措施是:一是镇政府争取上级资金帮助,在新楼村的陈村后山建立垃圾处理场,作为全镇的垃圾集中处理点,目前已和县建设局的有关领导协商函接,准备早日动工兴建。二是乌洋村、镇区、新楼村居民每户每月按3—5元标准、各单位和厂区每户按20元标准收取卫生管理费,作为垃圾运输人员的工资,镇政府另拟每年拨付5000元作为垃圾运输车和环卫人员的经费补偿。

通过本次的卫生环境综合治理,明显改善了我镇的环境卫生,为我镇投资环境的改善、新农村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我镇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离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我镇将加大力度,要为改变环境卫生面貌而不懈地努力奋斗!

环境卫生督导检查情况汇报

近两年来,我街道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区有关业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按照“创新机制、强化管理、抓好队伍”的工作思路,以实现长效管理为目标,以狠抓专项整治为龙头,以强化监督考核为着力点,全力推进街道市容环境卫生精细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切实加大人、财、物投入,专心致力于地区环境建设,持续深入地开展大规模的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使辖区市容市貌和人居环境明显改善,整体卫生水平显著提高,为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xx地区地处xx区xx面,东起xx街日月星光小区中心大道,西至xx北路,南界xx南路、天山路至中山路,北临青年路。辖区面积4平方公里,总户数1.3万户,人口3.55万人。下辖11个社区居委会,共有驻地单位61个。辖区主、次干道16条,巷道15条,清扫面积180870平方米。办事处机关有行政、事业干部79人。街道市容科现有市容管理人员13人,其中:干部2人(含绿化专干),区人事部门核定聘用人员9人,临时聘用人员2人。街道现有清扫保洁员118人,其中:公益性岗位94人,临时聘用24人。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高度重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始终把此项工作作为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街道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目标管理,做到认识统一、领导有力。

一是按照“统一领导、各负其责”的原则,及时调整充实了以街道行政“一把手” 为组长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建立了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召开党工委会议和行政会议,研究环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环卫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困难,两年来,共召开环卫工作有关内容的街道党工委会13次、街道行政会16次、领导小组会议17次。

二是实行了环境卫生承包责任制,街道党工委班子成员分片分段包干,负责全面管理和巡查工作。班子成员积极履行职责,切实做到“四个亲自”,即亲自带头宣传动员,亲自督查落实各项任务,亲自指挥专项治理工作,亲自下一线解决热点、难点问题。

三是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纳入街道、社区目标管理,层层分解,量化目标,明确责任。通过“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成员协助抓,责任科室(社区)重点抓,使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做到了有组织、有安排、有部署、有落实,形成了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环境卫生的工作格局。

我们根据当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结合街道、社区实际,积极探索和大胆改革、创新管理机制,力求在管理体制、管理措施、管理方法上实现“三个创新”, 形成了在管理上上下联动、按制度管人,在工作上奖罚分明、责任到人的良好运行机制。

为解决街道、社区之间管理体制不顺、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等问题,我们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先后制定了《街道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对街道、社区环境卫生管理职责、权限、内容、分工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对街道市容科、执法中队、社区居委会的工作质量标准、检查、考核、奖惩进行了细化、量化。

同时,强化对驻地单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监督考核,将驻地单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与创建各级文明单位、文明行业结合起来,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对已经获得的按程序予以否决或撤消,从而形成了街道、社区、驻地单位三级联动的市容环境卫生综合管理体系。

我们结合当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着眼长效管理,制定下发了加强东门地区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实施方案、加强东门地区环境卫生综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做到管理工作方向明确、标准具体、有章可循。实行街道主管领导带队检查制度,每日早上8点,主管领导带队早查,发现问题通知市容管理人员整改。

按照“高标准、严要求、重落实”的原则,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了日查、周通报、月评比和年考核工作制度,对每日、每周、每月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强化督查工作,建立了早、中、晚督查制度,街道成立了专项督查组,每日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道路清扫保洁、占道经营、垃圾清运、环卫设施管理、早夜市管理、冰雪清运,市容管理人员、保洁员、协勤员上岗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的时间、发现的问题进行详细记录,检查结束后及时汇总和反馈,第二天在《东门环卫》简报上予以通报。

为提高街道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整体质量和水平,街道不定期采取召开现场会、座谈会等形式,组织市容管理人员观摩、交流,学习先进经验,达到共同提高。建立了市容环境卫生综合管理责任追究制,重点加强对辖区早夜市、自保单位卫生的监督管理,层层签订责任书,细化考核内容,量化考核指标,对出现的违规行为勒令其及时整改,严格追究责任,及时进行处罚。两年来,街道检查辖区市容环境卫生2600余人次,编印简报620期,下发检查通报50余期,召开现场会、座谈会8次。

为切实解决我街道市容管理队伍中普遍存在的工作积极性不高、纪律意识不强、作风涣散等突出问题,我们以“激活内力、挖掘潜力、强化责任、推动工作”为原则,以建立奖惩激励机制为方向,制定完善了清扫保洁员管理办法、袋装垃圾站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协管员管理办法,确定了工作人员的作业时间、工作职责、质量标准、考评细则、奖惩规定,形成了在管理上按制度管人、在工作上责任到人的良好运行机制,真正做到了干得好的就表扬奖励,干得不好的就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加强市容管理人员的日常管理,坚持经济处罚与行政管理相结合,实行市容管理人员分片负责制,建立了市容科每日点名报到、每周召开例会、不定期查岗等制度。狠抓保洁员队伍建设,调整充实了一批年富力强、工作能力强、责任心强的保洁员,配齐配强了保洁员队伍。深入开展“十佳”保洁员评选活动,对每季度荣获“十佳”保洁员称号的环卫工人进行表彰奖励,充分调动了环卫工人的工作积极性。突出人性化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关心保洁员的生活福利待遇,每逢节假日组织慰问保洁员。

今年环卫工人节期间,我街道深入开展了以“送温暖、见真情,弘扬激励先进”为主题的“四个一” 活动,即开展一次 “我为城市美容师美容理发” 免费理发服务;组织一次“环卫工人团圆聚餐”活动;开展一次“慰问环卫工人”活动;召开一次总结表彰大会。活动投入资金达11262.2元,其中:购臵慰问环卫工人的绿豆、白糖等消暑慰问品7162.2元,表彰奖励10名十佳保洁员、10名工作标兵共计4000元。强化市容管理人员、保洁员、协管员的学习培训和作风纪律教育,共举办各类政策法规、业务培训班16期,开展作风纪律整顿3次,极大地提高了他们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市民环境卫生意识淡薄是阻碍城市环境建设取得突破的最大瓶颈。我们充分认识到,加强宣传、增强全民环境卫生意识是推进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的必然要求,是当前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工作。为此,我们始终把宣传工作放在首位、常抓不懈,按照“立足卫生抓宣传,抓好宣传促卫生”的工作思路,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地宣传有关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政策法规和具体内容,不断提高各族群众主动参与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和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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