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用水节水管理制度大全(14篇)

时间:2023-12-13 11:48:20 作者:文锋

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增强大家的知晓和遵守程度。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一些典型的规章制度范文,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发。

企业用水节水管理制度

1.1为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用水管理,节约用水,不断提高全体职工节约用水的意识和节水工作管理水平,实现检验中心的节水工作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1.2检验中心设置节水管理机构对检验中心节约用水工作实行管理、监督。各单位设节水小组对本单位节水工作进行管理、监督。

1.3各单位要安排一名领导主管节水工作,是节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安排一名技术主管人员负责该项管理工作,是节水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各单位必须把节约用水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企业管理轨道。

2.1检验中心成立节水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检验中心分管生产的中心主任和中心其他领导担任。成员由检验中心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生产技术室是节水的常务机构,负责节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2.2检验中心属下各化验室相应成立节水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生产装置、管理区域日常节水用水管理工作。

3.1节水领导小组职责。

3.1.1全面负责节水管理工作,决策节水规划,审批节水管理办法。

3.1.2协调节水工作与设计、工艺、设备和生产的关系,将节水工作精神贯彻在规划、设计、施工和生产运行全过程。

3.1.3主持召开检验中心节水工作会议。

3.2各职能管理部门职责。

3.2.1生产技术室职责。

3.2.1.1组织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节水工作的各项管理规定,贯彻执行节水领导小组的决策。监督、指导、协调节水管理制度落实,审定节水技术改造方案。

3.2.1.2制定有关节水管理规定、措施条例及考核办法。

3.2.1.3建立检验中心各化验室用水量及定额指标考核台帐。负责用水计量统计分析工作。

3.2.1.4组织制定水平衡测试方案,并组织完成实施。

3.2.1.5制定年度节水工作计划、节水目标和措施,检查节水措施落实情况及节水目标完成情况。

3.2.2设备材料室职责。

3.2.2.1负责有关节水设备技术资料和设备管理,负责解决有关设备的安装、测试、检验、检修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各种用水设备的防腐管理和腐蚀状态的检测、台帐档案等管理;负责限额以下计量、检测器具的零购计划和更新计划的审批,以及安装施工管理。

3.2.2.2负责审核有关节水改造和技措项目,负责节水措施的计划安排,落实有关节水资金筹措;负责发展规划中的节水措施落实工作,负责计量器具“三同时”的审查工作等。

3.2.2.3负责节水计量器具配备计划的审核、选型的审批;检查督促计量器具的投用和维护,并对节水仪表完好率和投用率进行考核。

3.2.3综合管理室职责。

3.2.3.2收集改进节水工作意见,发动职工多提节水合理化建议,采用节水先进技术,围绕节水工作开展qc活动,使节水工作全员、全过程、全面展开。

3.2.3.3负责落实节水工作定员和职工节水培训的组织工作及经费的筹措。

3.3各化验室职责。

3.3.1成立本单位节水工作小组,由本单位负责人任组长。指定分管生产领导为本单位节水负责人,每套生产装置工艺主管为装置节水负责人。

3.3.2认真组织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节水的管理规定;贯彻执行节水领导小组的决策;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3.4.3制定本单位的年度节水工作计划、节水目标和措施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3.4.4负责组织协调装置各项节水工作,做好人员的合理配置,组织进行水量平衡管理,提出节水措施、方案;参与方案的评估、分析、筛选、推荐,组织方案的实施。

3.4.5每月每年按时向生技室报有关节水台帐报表和节水总结材料。按时填报水表投用率和完好率,报设备材料室。

4.1凡属检验中心的员工,在日常工作中,都必须自觉提高节约用水意识。

4.2节水工作,人人有责。

在使用水的过程中,必须杜绝长流水。任何人发现长流水时要查找原因并及时处理,若漏水无法处理时有义务及时联系有关人员处理,避免水资源流失。

4.3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每月耗用新鲜水的计量读数,并分析上月节水用水指标完成情况。

4.4各单位要管好本单位的厕所、冲凉房、洗手盆等部位的水阀、管件等用水设备,严禁跑、冒、滴、漏,在使用频次多、量大的用水点要单独安装水表,严格控制耗水量。

4.5各单位要严格控制新鲜水用量。正常生产时严禁用新鲜水、循环水、除氧水、软化水冲地板。

4.6厂区内的消防用水要与新鲜水和饮用水分开,防止消防水作其它用途。

4.7公司每年下达各化验室用水定额指标。对完成定额指标和节约用水工作做得好的单位进行表彰与奖励;对完不成用水定额指标的单位和节约用水工作做得差的单位进行批评与扣罚奖金。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生产技术室负责解释。

用水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学校供、用水管理,保证学校教学和师生生活的'正常进行,制订如下制度。

1、教育师生提高商品意识,节约用水。

2、学校配备兼职水工一名,负责管理校区供水及有关供水设备检修。

3、水是商品,学校对各户安装水表计量收费,由总务处加贴封条或标记。总务处和水工负责定期抄表并按季向用户收取水费。严禁用户在表前私自乱接水管,自行改动水表,如有偷水者是学校教职工的按200元/次补偿学校;不属学校教职工的按400元/次补偿学校,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若用户发现水表损坏,应及时报告学校派人维修更换。

4、用户用水设施房内部分由用户负责所更换的配件和材料费。

5、教职工调离学校或退出住房,应先向总务处报告,安排水工登记用水数,交清水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6、供水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设备,及时发现并消除漏水安全隐患,确保供水状态良好。如要停水检修,应预先通知用户。

7、各处室办公用水、教学用水,要做到人走要关水。

8、凡不系本校教职工住本校者,其水的供应采取预交定金制度,不预交定金者,立即停水。

9、对未装表的散户按家庭常住人口收取,计收标准确定办法:任意抽取一栋家属楼对8月和12月两月的用水量进行调查,取其人均用水数为未装表散户的常住人口人均数。

企业用水节水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用水管理,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确保用水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本制度使用空调水、生活水、消防水系统。

2.未经批准人员不得操作相关设备及调整数据。

3.当日值班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4.对生活水系统出现的故障,必须要报告主管经理。

5.对其它空调水、消防水、必须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进行检修、实验工作。

6.随时保持蓄水装置,水泵等设备的清洁、有效。

1.认真执行有关卫生条例,坚持灭四害的常规工作,确保饮用水安全。

2.对饮水设施定时进行维护,保证饮水设施的正常使用,密切关注饮水安全。

3.定时对饮水设施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每月进行一次清晰。每周进行一次消毒。经常观察饮水设施内外部的卫生和水质情况,即使清楚污垢,保证饮用水的干净和卫生。

4.责任人须做好责任区内环境卫生,保持整洁的卫生环境。

5.定期进行除四害的工作,是工作区内的除四害的要求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防止传染病的发生。

6、慢开慢关水龙头,以免造成水龙头损坏,如发现漏水或损坏及时通报后勤处维修班进行修理。

7、责任人经常检查上水和下水有无漏水现象,发现损坏,及时通报后勤处进行维修。

8、避免水龙头长流水现象,责任人下班后要检查水龙头情况,值班人员每天检查上下水情况,一经发现有长流水情况,通报批评。

9、要养成节约用水习惯,各部门领导要经常向员工宣传。

单位用水节水管理制度

第一条注重洗手间用水节约。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控制阀门、水龙头的出水量,严禁跑冒滴漏,杜绝“长流水”现象;大力推广使用节水龙头和器具,在办公区域适当位置放置盛水器具,收集保洁用水。

第二条注重绿化用水节约。单位内部绿地用水尽量使用雨水或再生水,采用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

第三条加大节水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加强水资源循环利用工作,广泛开展再生水回收和雨水收集利用。

第四条禁止使用自来水龙头直接冲洗车辆,提倡使用循环水冲洗车辆。鼓励驾驶员自行冲洗车辆。

用水节水管理制度

第一条节约照明用电。更换使用高效照明新产品,淘汰低效照明产品。楼梯、走廊过道、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照明,须安装技术较为成熟的声控、光控、感应等自控装置照明新产品,夜间楼内公共区域(含卫生间)尽量减少照明灯数量。

杜绝白昼灯、长明灯。自然光条件好的办公区域,白天要充分利用自然光,一般不得开启照明灯。

第二条节约空调用电。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室内温度在15℃以上28℃以下禁止开空调取暖或制冷(特殊情况除外)。办公室无人时随手关闭空调。冬季使用集中供暖的单位,无特殊情况不得开启空调。

加强空调系统维护保养,每年夏季或冬季空调使用前,按规定及时进行清洗和维护。

第三条节约电梯用电。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楼层和时间。非工作时间减少或关闭电梯,原则上三层以内上下不搭乘电梯。加强对电梯的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实施电梯系统智能化控制。

第四条节约办公设备用电。建立办公设施设备下班后断电制度,因加班的除外。办公设备不使用时要设置为节电模式,半小时以上不使用的要及时关闭,减少待机能耗。加快淘汰高能耗办公设备,新购买的.办公设备必须达到规定的能效标识。节假日和非工作时间关闭电热水器、饮水机等用电设备。

第五条严格控制办公区域装饰性照明。除重大节日和庆典活动外,应尽量减少使用或者关闭强力探照灯、大功率泛光灯等高强度、高能耗灯具。

第六条注重洗手间用水节约。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控制阀门、水龙头的出水量,严禁跑冒滴漏,杜绝“长流水”现象;大力推广使用节水龙头和器具,在办公区域适当位置放置盛水器具,收集保洁用水。

第七条注重绿化用水节约。单位内部绿地用水尽量使用雨水或再生水,采用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

第八条加大节水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加强水资源循环利用工作,广泛开展再生水回收和雨水收集利用。

第九条禁止使用自来水龙头直接冲洗车辆,提倡使用循环水冲洗车辆。鼓励驾驶员自行冲洗车辆。

第十条严控车辆编制。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购置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购买和配备公务用车。

第十一条加快节能与新能源车辆及节能设备的推广使用。公务用车的购置全部纳入政府采购,优先选购排量小、节能、环保的车辆。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汽车报废标准。对油耗高、车况差、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车辆坚决予以淘汰,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及时予以报废。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定点加油和定点维修规定。实行“一车一卡”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和定期保养制度。

第十四条加强公务车辆使用管理。禁止公车私用,切实降低车辆运行成本。节假日除特殊公务活动需要使用的车辆外,其余公务车辆应集中封存停用。

第十五条减少车辆引擎空转。公务人员在离车参加公务活动时,驾驶人员应将车辆熄火,禁止停车开启空调等待。公务活动主办单位应安排好驾驶人员的等待休息场所。

第十六条实行定额管理。根据车辆型号和排量制定车辆百公里能耗定额,每月按照定额对驾驶员进行评比考核,并根据评比考核情况对驾驶员进行奖惩。

第十七条驾驶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行驶过程中保持经济车速,严禁超速行驶。在确保行车安全的情况下,最大节省油耗。

第十八条认真落实国务院每周少开一天车规定。鼓励干部职工采用绿色出行方式,倡导“135”出行方案(即1公里以内步行,3公里以内骑自行车,5公里以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短距离公务外出(3公里以内)单位原则上不派公务机动车。

第四章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公共机构应加强各项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建立用电、用水、用油月台账。统计台账登记要全面、准确、及时,数据要与实际发生的原始凭证相符。能耗统计数据要在每季度结束后20天内,在河南省公共机构能耗统计系统上完成报送。

公共机构每年应对单位用能情况进行分析,分析单位用能存在的问题,并制定整改措施,形成能耗分析报告。每年2月20日前应将单位上年度能耗分析报告报送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实行定额管理。按照单位性质、业务量和各年度能耗状况,科学确定本单位年度水电消耗总量、人均水电消耗、单位建筑面积水电消耗定额。公共机构要在能源耗定额内使用能源,超过能消耗定额的公共机构要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一条用电用水实行分户计量。办公区与经营区、住宅区、出租区等非办公区要分装电表(水表);办公区不同单位用水用电实行分户计量。

第二十二条公共机构节能负责科室要加强单位用能管理,强化用电用水设备的日常检查检修,在办公区显著位置张贴节电节水标志,设置温馨提示,并公布维修电话。

第二十三条通过各种形式开展节电、节水、公务用车节油宣传教育,提高单位干部职工节约意识。公共机构要建立节能监督巡查制度,对照制度要求每周巡查不得少于两次,对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要责令改正,并进行登记,对多次出现违规用能的科室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公共机构能源管理人员负责单位节能工作的具体管理和信息收集,并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送。

第二十五条公共机构每季度要按照《濮阳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绩效考核评价细则》进行自评,通过评价查找差距,改进工作。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检出的违规用能现象要及时纠正,并登记汇总,定期通报。对一年内出现多次违规用能现象,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对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每季度要对本级公共机构用电、用水和公务车辆用油进行分析核算,按照单位建筑面积或人均核算出每个公共机构用能指标,并按照核算结果对公共机构进行评比排序。

第二十八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每季度要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分批次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绩效考核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年终考核。

第二十九条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安排,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每年要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评定a、b、c、d四类(a类节能工作示范单位,b类节能工作规范化单位,c类节能工作达标单位,d类节能工作基本达标和不达标单位),针对不同类别实施分类管理。

第三十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用水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用水用电管理,规范用水用电行为,实现开源节流,防止用水、用电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全体师生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总务处要组织有关人员对用电线路、灯具、插座、插头、开关、用水设施等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每学期进行一次整修,对老化电线及时更换,对水电设施进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用水用电安全。

二、各部门、各处室、各班级、每周要对室内用水用电设施进行自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总务处,总务处要及时组织人员维修。

三、学校办公场所无特殊情况必须在晚22:00前熄灯,由各部门、各处室、各班级人员负责关闭,22:00以后由值班保安负责。无重大活动体育馆不得开灯,或者是如活动结束后,当事人不关灯,每发现一次罚当事人50元。

四、各办公室、教室责任人下班前必须在确认办公室、教室和门前走廊照明灯已经关闭后才能离开,确实做到人走灯灭,计算机、饮水机等电器均应关闭,每发现一次罚相关责任人30元;节假日期间,保安负责全校灯的关闭,如有长明灯现象,将追究值班人员的责任。

五、锅炉工要严格按照送水时间供水,每次洗澡完毕后值班人员应检查各浴室的水龙头是否关闭,如发现有长流水现象或里面有长明灯,每次罚款30元。禁止在浴室内洗衣服,每发现一次罚款30元。

六、禁止教职工私自在住宿区和公共场所随意改变线路,不得乱搭乱扯,违者罚款50元。私自安装,乱搭乱扯的,学校追查当事人的责任,出现安全事故的,责任自负。确需要布线的,请到总务申请,由学校电工统一规范布线。

七、禁止任何人在办公场所或公共场所(如洗手间)用电炉或电炒锅做饭,如有违反,每次罚款200元。在学校生活区住宿的生活指导老师,禁止在生活区做饭,禁止使用电炉、电炒锅等大功率电器,违禁者一经发现,除没收电器外,视情节处以200~300元的罚款。

八、各宿舍、办公室空调要在适宜温度开放,如夏天在26°以上;冬天在8°以下时开空调。下班时或没有人时,一定要关好空调,否则罚责任人30元。

九、任何教职工一律不充许用学校消防水冲洗卫生,每发现一次罚200元。

十、总务处要经常对公共场所的水电、锅炉、浴室、食堂及生活区等处的用水用电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并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用水管理制度

1、幼儿园饮用水为统一供应的自来水或桶装水,幼儿园安排专人负责定期检测,以保证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

2、幼儿园安排专人对饮水设施及饮用水进行管理。做到专人专管、定期清洗、消毒。经常观察饮水设施内外部的卫生和水质情况,及时清除污垢,保证师生饮用水的干净和卫生。

3、对幼儿园饮用水设施进行必要的保养,以确保供水设施的完好正常使用。

4、定时对饮水设施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

5、装饮用水的保温桶,每学期进行消毒不少于五次。所用的净水剂和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和有关规定。

6、使用的饮水设施和桶装水应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7、幼儿园一旦发现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幼儿园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卫生及教育主管部门。

8、在园内定期利用周计划进行饮用水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包括不宜饮用生水、提倡喝开水,喝矿泉水,纯净水。

9、经常宣传相关饮用水卫生安全常识。

10、饮水设施及饮水桶必须无毒无害。接受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20xx年8月。

用水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用电应从户表以后设立临时施工用电系统。

2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应由电工完成。

3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用插销连接。

4临时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

5暂停施工时应切断电源。

6不得在未做防水的地面蓄水。

7临时用水管不得有破损、滴漏。

8暂停施工时应切断水源。

9施工用电必须符合用电操作规程,对现场的各种线路和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并将检查、抽查记录存档。

10施工机具、车辆及人员应与内、外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达不到规范规定的最小距离时,必须采用可靠的防护措施。

11各种高大设施必须按规定装设避雷装置。

12电动工具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工具的电源线、插头和插座应保持完好,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和调换,工具的外绝缘应完好无损,维修和保管工作应由专人负责。

用水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建设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益有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第八条供水单位机关报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其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人员上岗的资格和水质日常检测工作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十二条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第十三条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

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

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情况另行规定。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取得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

清洗消毒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当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滥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铁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

第十八条医疗单位发现因饮用水污染出现的介水传染病或化学中毒病例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

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

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的申办按《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

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卫生部复审;复审合格的产品,由卫生部颁发批准文件。

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备案。

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进口产品,须经卫生部审批后,方可进口和销售。

具体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经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已不符合卫生许可证颁发条件或不符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颁发要求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聘任饮用水卫生检查员,负责乡、镇饮用水卫生检查工作。

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饮用水卫生检查员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

铁道、交通、民航的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二十四条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应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二十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五)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

(三)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

二次供水: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另行加压、贮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包括客运船舶、火车客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上的供水(有独自制水设施者除外)。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顺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卫生部、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用水管理制度

一、认真执行有关卫生条例,坚持灭“四害”的常规工作,确保我校师生的`饮水安全。

二、学校饮用水设施要有案可查。保管员要明确设施所在地的位置及数量。

三、学校采取鼓励学生自带饮用水和学校补充一部分饮用水的方式进行管理,任何个人都不得自行经营饮用水。

四、保管员和责任人要对饮水设施定时进行维护,保证饮水设施的正常使用。

五、定时对饮水设施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每月进行一次清洗。每三个月进行一次消毒。经常观察饮水设施内外部的卫生和水质情况,及时清除污垢,保证师生饮用水的干净和卫生。

六、消毒工作须请专业人员指导。

七、责任人须做好责任区内环境卫生,保持整洁的卫生环境。

八、定期进行除“四害”的工作,使工作区内的除“四害”的要求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防止传染病的发生。

九、责任人须对饮水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十、如遇上述以外的问题,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汇报,由学校统一安排处理。

用水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幼儿饮用水卫生,保障幼儿的饮水安全,依据《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2、每天为幼儿准备充足的开水,做到冬暖夏凉。

3、管理员每天为各班准备足量的开水,并注意适温。

4、保温桶必须每天清洗消毒。

5、幼儿喝水的水杯一人一杯,每天洗净消毒。工作人员不使用幼儿水杯。

6、提供幼儿饮水空间,保证幼儿自由饮水。指导幼儿科学的饮水方法,养成幼儿良好的饮水习惯。

7、幼儿园对饮水设施定时进行维护,保证饮水设施的正常使用,密切关注教师、幼儿饮用水安全。

8、园长和班主任为饮用水安全责任人。

用水管理制度

随着教学的深化发展,工作、教学及生活等各方面设施的更新和改善,校内电用量大增。除了大量的正常用电之外,尚有不少浪费水、电的现象,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为了合理用水、用电,杜绝浪费,防止事故的发生,制定如下办法:

1、增强师生安全用电的意识,全体教职公共管,消除隐患,合理用水、用电,把消耗降到最低水平。

2、电工要经常检查供电线路和公共用电设施,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保证校内电的正常供应。

3、各班级应指定专人负责本班教室电灯、电风扇的使用和管理。若发现不合理用电(如:教室中无人而不关灯、不关电风扇;室内光线充足时不关灯;教室中人数少而灯使用多等),视情节轻重,每次赔偿5—30元。损坏用电设施者,应赔偿维修工料费外,还处予5—30元罚金。

4、各部门、班级或个人因工作需要使用公共场所及设备时,要注意安全用电、用水。使用结束时,要随手关电、关水。若失职造成事故或损失,有关人员应负经济责任。

5、各处室、各年段室、各实验室、各部门要注意电的合理使用和管理。室中无人时应关灯。下课、下班时要关灯,防止发生事故,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若管理不当造成事故或损失,有关人员应负经济责任。

用水管理制度

学生因喝不洁饮用水引起学生身体不适、包括恶心、呕吐、腹痛、腹泻或因学生剧烈运动后喝水过量、过急造成血液循环加快,心脏负担加重,突然休克等。

二、

1、总指挥:吕xx(第一总指挥)甘xx(第二总指挥)左xx(第三总指挥)发生安全事故,立即赶到现场进行指挥。一般情况下由第一总指挥吕xx负责,如第一总指挥不在校,则由第二总指挥甘xx负责,如第一、第二总指挥不在校,则由第三总指挥负责。(三位总指挥不能同时不在校)

2、联络员:刘xx、杨xx

负责向县教育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医院等联系,通知学生家长。

3、秩序维护及应急处理:

(1)、徐xx、邹xx、陈xx、陈xx、罗xx、陈xx、杨xx、肖xx负责维持学生的秩序并组织进行应急处理。

(2)、各班班主任维持全校其余师生秩序,避免引起混乱。

三、

1、马上请有腹痛、呕吐、腹泻现象的学生了解情况,是不是在外面吃过其他东西。

2、学校马上组织车辆、人员把有腹痛、呕吐、腹泻的学生送医院治疗。

3、马上向教育局、卫生防疫部门汇报情况。

4、还有询问发现学生有腹痛、腹泻、呕吐现象,继续马上送医院治疗。

5、通知学生家长并向家长说明发生情况,要求家长到医院。

6、把学生饮用水封存,报卫生防疫部门检测。

三、

1、必须喝经过卫生检疫部门检验合格的净化水。

2、学校供应饮用水应有专人负责卫生检查。管理人员每年定期体格检查,符合饮食从业人员健康要求的才可上岗。

3、学校每学期必须对净水设备进行清洗、消毒。

4、学生喝水必须自带杯水,不允许与别人合用一个杯子。要求学生自己使用的杯子经常清洗、消毒。

5、教育学生喝水讲文明,遵守纪律。不要相互争抢、嬉闹。喝水不能过急、过量,剧烈运动后更不能过急过量。

用水管理制度

一、学校总务处负责管理学校师生的生活用水和饮用水。

二、为确保学校饮水安全,学校师生的生活用水一律使用学校提供的各类用水。

三、学校要经常对学校的供水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确保管道畅通。要不定期地对师生饮用水的水质进行监测,发现自来水被污染等情况,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关闭水源,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若遇管道阻塞,水笼头破损,水管破裂等情况,要及时维修,排除故障,保证学校正常用水。若发生紧急情况,不能急时排除故障,造成停水等情况,要采取应急措施,保证学校的用水安全。

五、未经学校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接供水管道。

六、用水安全工作是学校的重要工作,必须严格按规范要求操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随时巡查,及时发现问题,杜绝用水安全事故,确保学校用水安全。

七、学校师生要节约用水,珍惜水资源,对于无故浪费水现象,对浪费进行处罚及教育。

相关范文推荐

猜您喜欢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