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作文的精彩之处在于情感真挚、观点独特,让读者产生共鸣和思考。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阅读一些优秀作文,一起感受文字的魅力和力量。
风景名胜区的对联
上联:雨洗杏花红欲滴。
下联:日烘杨柳绿初浮。
上联:有天皆丽日。
下联:无地不春风。
上联:燕翻玉剪穿红雨。
下联:莺掷金梭破绿烟。
上联:艳阳照大地。
下联:春色满人间。
上联:细雨斜飞苞含骨。
下联:杨柳浮动芽探头。
上联:桃花已恨三层浪。
下联:玉树长含万里风。
上联:桃红映人面。
下联:水绿织克光。
上联:晴绿乍添垂柳色。
下联:春流时泛落花香。
上联:青青一绿黛远山。
下联:丝丝万缕润凡间。
上联:清泉飞瀑见长江之清幽秀丽。
下联:重山峻岭显三峡之雄浑壮美。
上联:重岩叠嶂隐天蔽日三峡山。
下联:乘奔御风悬泉飞瀑三峡水。
上联:三峡水乘奔御风何嫌快。
下联:三峡山万岭千山不及高。
上联:轻舟一叶破疾风越重山。
下联:哀猿三声传空谷绕三峡。
上联:巴东三峡巫峡长。
下联:猿鸣三声泪沾裳。
上联:山峻转承,一峡更比一峡秀。
下联:水急宣泄,几滩能赛几滩奇。
上联:何处寻三峡,平湖游过留余味。
下联:此街向五洲,宾客聚来品雅兴。
上联:峰险湖平三峡坝。
下联:天高地厚华夏情。
上联:三峡曲曲折折风光好。
下联:神州日新月异大地宽。
上联:望山山连山叠山。
下联:观水水湍水连水。
上联:重岩叠嶂不见日月。
下联:湍水急流何待轻舟。
上联:高山连绵隐蔽天日无边壮阔。
下联:绿水湍急沿溯阻绝无限风光。
上联:春秋之时水清潭绿波旋影秀。
下联:晴霜之旦林寒涧肃猿啸渔唱。
上联:乘奔御风不疾也。
下联:踏歌寻幽毋快哉。
上联:自非亭午夜分曦月不见。
下联:每至晴初霜旦高猿长啸。
上联:百里高山连绵不绝。
下联:千里江水奔腾不息。
上联:望夏水奔流东逝去。
下联:听秋猿哀鸣西引来。
上联:山连山中见险峻。
下联:水接水里显清幽。
上联:观清水绿潭深涧中。
下联:听哀猿欢渔两岸间。
上联:素湍回清绿潭倒影。
下联:林寒猿鸣涧肃唱渔。
上联:绵雨润物细无声。
下联:千姿翠绿绽芳容。
上联:腊梅吐芳迎红日。
下联:绿柳展枝舞春风。
上联:涓涓春水含冰柔。
下联:翠翠烟柳恋春风。
上联:锦秀山河美。
下联:光辉大地春。
上联:阶前春色浓如许。
下联:户外风光翠欲流。
上联:黄莺鸣翠柳。
下联:紫燕剪春风。
上联:花城香朵朵,风和日丽庆丰年。
下联:春风传喜讯,户外红开富贵花。
上联:花承朝露千枝发。
下联:莺感春风百啭鸣。
上联:和风微拂清音社。
下联:细雨斜织水晶帘。
上联:和风融雪滋干涸。
下联:万绿破土显峥嵘。
上联:寒尽桃花嫩。
下联:春归柳叶新。
上联:风移兰气入。
下联:春逐鸟声来。
上联:风吹雪融雨蒙蒙。
下联:水流泽土春绿浓。
上联:滴答潺潺汇细涓。
下联:杨柳婀娜舞翩跹。
上联:春情寄柳色。
下联:日影泛槐烟。
上联:春光融冰水涟漪。
下联:和风抚枝绿杨柳。
上联:春光遍草木。
下联:佳气满山川。
上联:春风吹绿千枝柳。
下联:时雨催红万树花。
上联:碧岸雨收莺语柳。
下联:蓝天日暖玉生香。
上联:爆竹传笑语。
下联:腊梅吐幽香。
上联:花承朝露千枝发。
下联:月落夕阳万里心。
上联:花承朝露千枝发。
下联:柳醉春风万树下。
上联:花承朝露千枝发。
下联:酒醉春风十里心。
上联:花承朝露千枝发。
下联:柳染春风万里来。
上联:花承朝露千枝发。
下联:月有春风万里心。
上联:花承朝露千枝发。
下联:月落夕阳万里云。
上联:花承朝露千枝发。
下联:月有春风万里云。
上联:万绿破土显峥嵘。
下联:双翠凌空开灿烂。
上联:万绿破土显峥嵘。
下联:三白凌空开灿烂。
上联:万绿破土显峥嵘。
下联:一花开风生妩媚。
上联:清风明月本无价。
下联:近水遥山皆有情。
上联:和风吹绿柳。
下联:时雨润春苗。
上联:雾锁山头山锁雾。
下联:天连水尾水连天。
上联:两崖如剑立。
下联:一江似布悬。
上联:重重山影被雪服。
下联:叠叠松身垂白丝。
上联:雪积观音,日出化身归南海。
下联:云成罗汉,风吹漫步到西天。
上联:细品梅花追冷傲。
下联:漫观雪景慕纯洁。
上联:天时人事日相催。
下联:冬至阳生春又来。
上联:踏雪赏梅,无限风光留此季。
下联:围炉叙旧,难忘情谊盼来年。
上联:南邻更可念。
下联:布破冬未赎。
上联:鸣笙起秋风。
下联:置酒飞冬雪。
上联:隆冬到来时。
下联:百花即已绝。
上联:寒山千里染素雪。
下联:枯枝万朵红梅开。
上联:邯郸驿里逢冬至。
下联:抱膝灯前影伴身。
上联:纷纷扬扬编织洁白盛装。
下联:飘飘洒洒装扮银色世界。
上联:儿童冬学闹比邻。
下联:据岸愚儒却子珍。
上联:冬至已是四季尾。
下联:除夕又续一年头。
上联:冬尽今宵促。
下联:年开明日长。
上联:不知近水花先发。
下联:疑是经冬雪未销。
上联:冬至已是四季尾。
下联:立春不为三更后。
上联:冬至已是四季尾。
下联:小寒犹如三更后。
上联:冬至已是四季尾。
下联:秋分不知三更后。
上联:冬至已是四季尾。
下联:白露又成三更后。
上联:寒山千里染素雪。
下联:冷月九天飞白风。
上联:寒山千里染素雪。
下联:冷月九天飞霜白。
上联:寒山千里染素雪。
下联:冷月万年留青春。
上联:寒山千里染素雪。
下联:冷月九天飞花雨。
上联:寒山千里染素雪。
下联:冷月神州铺红霜。
上联:松竹梅岁寒三友。
下联:桃李杏春风一家。
上联:清风明月本无价。
下联:近水遥山皆有情。
安阳风景名胜区导游词
游客:
你们好,欢迎你们来到安阳旅游,我是你们的导游__。
安阳市位于中国河南省的最北部,地处晋、冀、鲁、豫四省交汇处。她西依太行山,东接华北平原,发源于太行山东麓的一道洹水从市区流过。地球仪上,安阳在东经113°37′至114°58′、北纬35°12′和36°22′之间,面积7354.11平方公里,与日本的东京、横滨和美国的旧金山、洛杉矶纬度十分相近。
安阳属北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四季分明,日照充足,雨量集中,气候宜人。全年平均气温13.6℃,年平均气压1001.5毫巴。全年降雨量为606.1毫米。安阳辖安阳县、汤阴县、内黄县、滑县、林州市五县(市)以及文峰、北关、铁西、郊区四区,现有人口518万。其中,建城区面积69平方公里,城市人口74万。与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殷墟遥遥相对应、位于城市东南隅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面积也是24平方公里。
约公元前1320__年,中国商代的第20位国王盘庚已经在此建都,至今安阳建城已有3320__年的历史。贯通中国南北的大动脉京广铁路和107国道就横跨在刚刚发现的商代古城之中。在3000多年前的中国先秦时代,先民们就已经在这里创造了辉煌的农耕经济,建成了雄踞世界东方的大都市。
安阳是中国七大古都之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这里不仅有包括甲骨文、青铜器和都市建设在内的殷商文化,而且还有许许多多的为人们所熟知的人文景观,诸如:两万五千年前的原始人洞穴、上古时代的二帝王陵、周易发祥地的里古城、建安风骨的邺城文化、西门豹治邺的古河道、精忠报国的岳飞的故里等。安阳自然风光秀丽多姿,小南海风景区、珍珠泉风景区和旖旎的太行风光,令中外游客留恋忘返。独具特色的航空运动基地,因其鬼斧神工的天然地势而深得跳伞、滑翔运动爱好者的青睐。被称为世界“第八大奇迹”的人工天河红旗渠,同时又成为不可多得的旅游景观。安阳市位于中国河南省的最北部,地处山东省、山西省、河北省、河南省四省毗邻处。从中国版图上看,它正居于中心部位。
它西倚巍峨险峻的太行山。太行山是中国少有的几条南北走向的山脉之一。八百里太行神秘而美丽,它隐藏着无数古老的神奇故事。由太行山麓发源的一条河流经市区,这就是古老的甲骨文中已有记载的洹水。安阳是纵贯中国南北的京广铁路大干线上的一个重要车站,从安阳至首都北京,铁路里程为508公里。安阳也是西高东低。大致以穿越市区的京广铁路为界,西部重恋叠嶂、丘陵起伏,属于太行山之东麓,而东部是一望无际的平原,是华北平原的一部分。西部最高处海拔1667米,而东部最低处海拔仅50米,显而易见地呈阶梯状。
安阳资源丰富,主要矿产有煤、铁、矿石、大理石、石英砂、水泥灰岩等,主要农产品有小麦、玉米、棉花、大豆、花生等,是河南省的主要棉产区。红枣、蜂蜜、山楂、核桃、在国内外享有盛誉。
好,游客朋友们,安阳就为大家讲解到这儿,谢谢各位的支持!
风景名胜区的对联
留一杯土以争光日月人谁不死独将千古让先生。
天开图画美尽东南落日咽孤忠战血醒余千载后。
鲁酒不温高丘返顾歌风思猛士江流倒卷万年来。
片土寄忠魂听槛前万马江声滚滚惊疑征鼓动。
孤城俏战气指窗外二龙山影苍苍飞入酒杯来。
上联:公昔登临,想诗境满怀,酒杯在手。
下联:我来依旧,见青山对面,明月当头。
上联:王孙不归,芳草何曾歇。
下联:城廓犹是,白云无尽时。
上联:倚槛苍茫千古事。
下联:过江多少六朝山。
上联:金石文章空八代。
下联:江山姓氏着千秋。
上联:烟笼古寺无人到。
下联:树倚深堂有月来。
上联:长戈满地,一亭独幽,客子河梁携手去。
下联:把酒问天,陶然共醉,西山秋色上衣来。
上联:碧通一径晴烟润。
下联:翠涌千峰宿雨收。
上联:西岭烟霞生袖底。
下联:东洲云海落樽前。
上联:天外是银河,烟波宛转。
下联:云中开翠幕,山雨霏微。
上联:大肚能容,容天下难容之事。
下联:慈颜便笑,笑世间可笑之人。
上联:恐坏云根嫌地窄。
下联:喜看山色放墙低。
上联:何处招魂,香草还生三户地?
下联:当年呵壁,湘流应识九歌心。
上联:四面云山都到眼。
下联:万家灯火最关心。
上联:亲不负楚,疏不负梁,爱国忠君真气节。
下联:骚可为经,策可为史,以天行地大文章。
上联:半天开佛阁。
下联:平地风人家。
上联:意静不随流水转。
下联:心闲还笑白云飞。
上联:嘘吸沧溟涵地脉。
下联:吐吞日月镇天池。
上联:地出灵泉润海表净地何须扫。
下联:天生石鼓镇闽中空门不用关。
上联:日日携空布袋,少米无钱,却剩得大肚宽肠,不知众檀越信心时,用何物供养。
下联:年年坐冷山门,接张待李,总见他欢天喜地,请问这头陀得意处,是甚私来由。
上联:进退一身关社稷。
下联:英灵千古镇湖山。
上联:桑柘几家湖上社。
下联:芙蓉十里水边城。
上联:一弹流水一弹月。
下联:半入江风半入云。
上联:风清华表翔无鹤。
下联:云护佳城关玉鱼。
上联:百丈松楸驯鹿土。
下联:千秋佳节卧牛眠。
上联:日夜长浮,不用千篙争上水。
下联:乾坤屹立,独能一柱砥中流。
上联:初地引人徐入胜。
下联:好山一望始开怀。
上联:莲岫耸奇观,喜百洞垒垒,从此振衣绝顶。
下联:虎门留战绩,叹大江滚滚,更谁击楫中流。
上联:石室云开,风大地山河三千世界。
下联:水帘风卷,露半天楼阁十二栏干。
上联:由秀才封王,主持半壁旧江山,为天下读书人顿增颜色。
下联:驱外夷出境,自壁千秋新事业,语中国有志者再鼓雄风。
上联:庙内无僧风扫地。
下联:寺中少灯月照明。
上联:万石峰中月色泉声千古趣。
下联:八方池里天光云影四时春。
上联:海气凝云,云气结成罗汉泪。
下联:月光映水,水光返照菩提心。
上联:明千秋大义。
下联:为国家除奸。
上联:小楼容我静。
下联:大地任人忙。
上联:万壑烟云留槛外。
下联:半天风竹拂窗来。
上联:异代景前修,想石榻摊书,竹林怀友。
下联:新堂还旧观,对半潭秋水,一柱奇峰。
上联:桂林无杂木。
下联:山水有清音。
上联:户外一峰秀。
下联:窗前万木低。
上联:异代景前修,想石榻摊书,竹林怀友。
下联:新堂还旧观,对半潭秋水,一柱奇峰。
上联:海上生明月。
下联:山中有白云。
上联:见山风山水乐水。
下联:似隐非隐仙非仙。
上联:世上疮痍,诗中圣哲。
下联:民间疾苦,笔底波澜。
上联:说一声去也,送别河头,叹万里长驱,过桥便入天涯路。
下联:盼今日归哉,迎来道左,喜故人见面,握手还疑梦里人。
上联:爱国尽忠,武穆英灵长在。
下联:旧容新貌,西湖美景增辉。
上联:奇祸陷风波,南宋山河才半壁。
下联:精忠贯日月,西湖俎豆足千秋。
上联:丹心应结平权乐。
下联:碧血常开革命化。
风景名胜区的对联
石骨金身何处来,无始无终自在。
慈云法雨从空下,亘天亘地悠然。
青山有幸埋忠骨,正邪自古同冰炭。
白铁无辜铸佞臣,毁誉于今判伪真。
龙涧风迥,万壑松涛连海气。
鹫峰云敛,千年桂月印湖光。
明月自来去,绕廓荷花三十里。
空潭无古今,拂城扬柳一千株。
日夜长浮,不用千篙争上水。
乾坤屹立,独能一柱砥中流。
浪击龙宫鼓。
风敲梵刹钟。
喜无樵子复观奕。
怕有渔郎来问津。
佳景四时,最好秋光何况月。
静观万物,欲平天下有如湖。
兰若即清,竹林亦静。
诸天不老,大地皆春。
有福方登圣贤地。
无缘难入解脱门。
一池浓墨盛砚底;。
万木长毫挺笔端。
揽胜我长吟,碧落此时吹玉笛。
学仙人渐老,白头何处觅金丹。
心悬八阵图,初对策,再出师,共仰神明传将略。
目击三分鼎,东连吴,北拒魏,常怀谨慎励臣躬。
跣足云为履,游三界,踏破真空,佛号西方无量。
披发天作冠,荫九州,覆冒实境,道称北极至尊。
兴废总关情,看落霞孤鹜,秋水长天,幸此地湖山无恙。
古今才一瞬,问江上才人,阁中帝子,比当年风景何如。
大慈悲能布福田,曰雨而雨,曰旸而旸,祝率土,丰穰长使众生蒙利乐。
循善信愿登觉岸,说法非法,说相非相,学普门,功德只凭一念起修行。
九华山十八罗汉来五台,大小二乘三心一静六根圆满四大皆空。
七巧板三四拼图造百画,万千一把五颜六色十窍九通双优在手。
《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四条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照规定报请国务院批准公布。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审核,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五条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名胜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及自然环境永续利用之间的关系,实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与和谐发展。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风景名胜区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
第九条风景名胜区经批准公布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十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行政区域的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持甲级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持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编制。
第十一条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四)科学评价风景名胜资源的特点和价值,突出风景名胜区的特色。
第十二条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与相关规划相协调。
风景名胜区内的村镇规划,应当服从风景名胜区规划。
第十三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经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依法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和实施特许经营。
第三章保护。
第十五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保护责任和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环境和各项设施,自觉维护区内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遵守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规定,有权检举侵占风景名胜区土地、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古建筑、民族特色建筑、古园林、历史遗址、古树名木等风景名胜资源进行调查、鉴定和登记,建立档案,设立标识,设置保护说明。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特点,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保护风景名胜区内的文物。
第十七条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禁止进行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设。
禁止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核心景区土地。
第十八条风景名胜区的自然水系,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以及相关规划予以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围填堵塞水面,不得超过水环境容量使用水体。不得擅自改变现状或者向水体排放废水、倾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
风景名胜区内生产生活项目排放废物,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按照指定的地点排放。
第十九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动植物生存环境。
第二十条经批准在风景名胜区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景物、林草、植被、水体和地形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
(二)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四)擅自建造、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塑造佛像、神像等;。
(五)砍伐、毁坏风景林木,采挖花草苗木,在游览区及保护区内砍柴、放牧;。
(六)损坏景物、公共设施,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七)在禁火区内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用火;。
(八)乱扔垃圾;。
(九)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景观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风景名胜区已有的污染环境、破坏景物景观、影响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妨碍游览活动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拆除或者迁出。
第二十三条未经检疫部门依法检验的动植物,不得引入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有害外来物种进行预防、治理。
第四章建设。
第二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周围景物和环境相协调,避免风景名胜区人工化和城市化。
第二十五条单位或者个人在景区以外的风景名胜区内使用土地,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审批机关应当征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批准。其中属于经营性的国有土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
第二十六条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二十七条修建索道、缆车等涉及公共安全和资源保护与利用的重大建设工程,其项目选址,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选址意见书;在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设计方案和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请定点,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后,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完成定点工作。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完善基本建设程序后,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现场验线施工。
第三十条风景名胜区内的临时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控制,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临时建设。
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风景名胜区内的临时性建筑物使用期限届满,该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当自届满之日起30日内拆除。
禁止在批准的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五章管理。
第三十一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法行使下列管理职能:
(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协助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
(二)依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查建设项目,监督建设活动;。
(三)建设、维护、管理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实施项目特许经营管理;。
(五)监督管理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活动、经营活动、环境卫生和饮食服务卫生;。
(六)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其他职能。
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
门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预警、防火、救援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设施,严防火灾和其他游览事故发生。
在险要部位、危险地段、繁忙道口应当设置安全保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及时排除危岩险石及其他安全隐患。
第三十四条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非特许经营项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定地点亮照营业。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擅自设置、张贴广告,占道或者乱设摊点。
第三十五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确定的游览接待容量,有计划地安排游览活动。
进入风景名胜区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在规定的地点停泊。
第三十六条摄影服务摊点不得在景物周围圈占拍摄位置,不得向自行拍摄的游客收取费用。
第三十七条鼓励风景名胜区建立讲解员制度。
第三十八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严格执法。
第六章特许经营。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法定程序、标准和条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有偿取得从事风景名胜区内整体或者单个项目投资、经营权利的活动。
第四十条整体项目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为,单个项目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为。
第四十一条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更新、改造和新建的人文景观以及其他设施,在特许经营期满或者终止后,无偿归国家所有。
第四十二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制定项目特许经营方案。
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方案,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6个月内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完成核准工作。
第四十三条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权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定的投标人主体资格;。
(二)符合经批准的特许经营方案的投资、经营方案;。
(三)技术、经营负责人有相应从业经历和业绩,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有相应的从业能力;。
(四)相应的资金、设备和设施等;。
(五)良好的诚信记录。
第四十四条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程序:
(四)公示期满后,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与中标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五条风景名胜区的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特许经营者在经营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处分特许经营权、风景名胜资源或者变更特许经营内容;。
(二)擅自停业、歇业影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
(三)经营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营设施、项目危及公共安全、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
第四十七条特许经营权期满或者被依法撤销后,原特许经营者应当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将维持特许经营业务正常运行所必需的资产、档案移交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完成接管前,原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要求,履行职责,维持正常经营。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接管,并在接管后履行维持特许经营业务正常运行的义务。
第四十八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时,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时,原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四十九条特许经营期间,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经营时,可以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
第五十条特许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施行前在风景名胜区内已经取得的项目经营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采挖花草苗木或者在景区内砍柴、放牧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禁火区内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用火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建造、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塑造佛像、神像等以及毁坏风景林木或者进行抚育、更新以外的采伐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列违法行为,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处罚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再处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并依法报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已经建设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和由此引起的财产损失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四条车辆、船只进入风景名胜区不按照规定的线路、地点行驶、停放的,个人不遵守景区游览秩序或者安全制度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予以警告,不听劝阻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的以及在景物周围圈占拍摄位置或者向自行拍摄的游客收取费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特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特许经营权。
第五十七条特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特许经营权:
(一)自取得特许经营权之日起2年内没有实施投资、经营方案的;。
(二)不按规定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
第五十八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未经批准前,实施特许经营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授予特许经营权的;。
(三)对符合招投标条件的项目,未经招标或者不根据招标结果选择特许经营者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条例所称景区,是指在风景名胜区规划中,根据景源类型、景观特征或者游赏需求而划分的一定用地范围,包含有较多的景物和景点或者若干景群,形成相对独立的分区特征。
本条例所称核心景区,是指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最集中的、最具观赏价值、最需要严格保护的区域,包括规划中确定的生态保护区、自然景观保护区和史迹保护区。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资源,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可以作为风景游览对象和风景开发利用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以及风土人情等。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自12月1日起施行。
风景名胜区作文
各位游客朋友:
大家好!
“以山而兼湖之胜,则推西湖;以山而兼海之胜,当推普陀。”现在我们来到的就是素有“海天佛国”、“南海圣境”之称的普陀山了。
普陀山是浙江省舟山群岛1390个岛屿中的一个小岛,全岛面积12.5平方公里(南北长8.6公里,东西宽3.5公里),形似苍龙卧海。普陀山位于舟山群岛东部海域,与舟山本岛隔海相望,岸距沈家门6.5公里。岛呈菱形,南北走向,地势西北高峻,东南平缓,最高峰白华顶海拔291.3米。海岸曲折,北部和东南部多沙滩。岛上林木苍郁,金沙铺岸,礁石嶙峋,山秀海美。
普陀山,与九华山、峨嵋山、五台山并列我国佛教四大名山,是首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素有“海天佛国”、“南海圣境”之称。2007年5月8日,舟山市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经国家旅游局正式批准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海上有仙山,山在虚无缥渺间”。
普陀山以其神奇、神圣、神秘,成为驰誉中外的旅游胜地。普陀山梵语音译作“普陀洛迦”,或“补陀洛迦”、“普陀罗伽”等,汉语意为“美丽的小白华(花)”,故有白华山之称。相传西汉末年,南昌尉梅福曾到此山居洞炼丹,故唐宋以前,普陀山也称“梅山”。
普陀山四面环海,风光旖旎,幽幻独特,被誉为“第一人间清净地”。山石林木、寺塔崖刻、梵音涛声,皆充满佛国神秘色彩。岛上树木丰茂,古樟遍野,鸟语花香,素有“海岛植物园”之称。
全山共有百年以上树木66种、1221株。不仅有千年古樟,还有我国特有的.珍稀濒危物种、被列为国家一级保护植物的普陀鹅耳枥。普陀山盛产我国著名的“四大海鱼”产品(大黄鱼、小黄鱼、带鱼和墨斗鱼),尤以黄鱼、墨斗鱼最为有名。每年盛夏捕鱼旺季到时,正是采购新鲜海产品的大好时机。
“佛手”是普陀山特有的贝类,是当地特产,每年8月才能尝到。其形似佛的五指展开,两瓣吻合,饶有情趣,煮熟之后吃来香味四溢,鲜而不腻,是海中独特的珍品。另外,“佛瓜”(普陀山盛产的一种西瓜,以皮薄、肉红、甘甜为特点,为清暑解渴的好品种)、云雾佛茶、南海紫菜、还魂草、催生子、石菜花、观音水仙、紫竹都是普陀山特有的,如有兴趣不妨带回一二。
普陀山是全国著名的观音道场。其宗教活动可溯于秦,山上原始道教、仙人炼丹遗迹随处可觅。唐大中元年(公元847年),有梵僧来谒潮音洞,感应观音化身,为说妙法,灵迹始著。唐咸通四年(公元863年),日僧慧锷大师从五台山请观音像乘船归国,舟至莲花洋,触礁,以为观音不肯东渡,乃留圣像于潮音洞侧供奉,遂有“不肯去观音”。后经历代兴建,寺院林立。
鼎盛时期,全山共有3大寺、88庵、128茅蓬,4000余僧侣,史称“震旦第一佛国”。每年农历二月十九观音诞辰日、六月十九观音得道日、九月十九观音出家日,四方信众聚缘佛国,普陀山烛火辉煌、香烟燎绕;诵经礼佛,通宵达旦,其盛况令人叹为观止。每逢佛事,时有天象显祥,信众求拜,灵验屡现。
绵延千余年的佛事活动,使普陀山这方钟灵毓秀之净土,积淀了深厚的佛教文化底蕴。观音大士结缘四海,有句俗语叫:“人人阿弥陀,户户观世音”,观音信仰已被学者称为“半个亚洲的信仰。”
普陀山主要景点有三大寺:普济禅寺、法雨禅寺、慧济禅寺。普陀山的标志南海观音大铜像、紫竹林,还有以自然景观和寺庙相结合的西天景区。每到夏日来临,来普避暑的游客纷纷聚集到浙江省第一个海滨浴场一百步沙,使普陀山又增加了一道亮丽的景观。
各位旅客朋友,普陀山的介绍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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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的对联
上联:石骨金身何处来,无始无终自在。
下联:慈云法雨从空下,亘天亘地悠然。
2、
上联:青山有幸埋忠骨正邪自古同冰炭。
下联:白铁无辜铸佞臣毁誉于今判伪真。
3、
上联:龙涧风迥,万壑松涛连海气。
下联:鹫峰云敛,千年桂月印湖光。
4、
上联:明月自来去绕廓荷花三十里。
下联:空潭无古今拂城扬柳一千株。
5、
上联:日夜长浮,不用千篙争上水。
下联:乾坤屹立,独能一柱砥中流。
6、
上联:浪击龙宫鼓。
下联:风敲梵刹钟。
7、
上联:喜无樵子复观奕。
下联:怕有渔郎来问津。
8、
上联:佳景四时,最好秋光何况月。
下联:静观万物,欲平天下有如湖。
9、
上联:兰若即清,竹林亦静。
下联:诸天不老,大地皆春。
10、
上联:有福方登圣贤地。
下联:无缘难入解脱门。
11、
上联:一池浓墨盛砚底;
下联:万木长毫挺笔端。
12、
上联:揽胜我长吟,碧落此时吹玉笛。
下联:学仙人渐老,白头何处觅金丹。
13、
上联:心悬八阵图,初对策,再出师,共仰神明传将略。
下联:目击三分鼎,东连吴,北拒魏,常怀谨慎励臣躬。
14、:
上联:跣足云为履游三界踏破真空佛号西方无量。
下联:披发天作冠荫九州覆冒实境道称北极至尊。
15、
上联:兴废总关情,看落霞孤鹜,秋水长天,幸此地湖山无恙。
下联:古今才一瞬,问江上才人,阁中帝子,比当年风景何如。
16、:
上联:大慈悲能布福田曰雨而雨曰d而d祝率土丰穰长使众生蒙利乐。
下联:循善信愿登觉岸说法非法说相非相学普门功德只凭一念起修行。
17、
上联:九华山十八罗汉来五台大小二乘三心一静六根圆满四大皆空。
下联:七巧板三四拼图造百画万千一把五颜六色十窍九通双优在手。
风景名胜区条例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了风景名胜区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七条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第八条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九条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有关材料:
(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
(五)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
第十条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一条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报请审批前,与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充分协商。
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一)风景资源评价;。
(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四)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六)有关专项规划。
第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第十五条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七条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按照经审定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和保护目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编制。
第十八条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风景名胜区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的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九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2年,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
第二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
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
第二十五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景观进行调查、鉴定,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乱扔垃圾。
第二十七条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第二十八条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法规,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风景名胜区。
定命名并划定范围、供游览、观赏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
本条例所称的风景名胜资源,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的自然景物和人文景物。
设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各类公园、游乐园等,执行本条例及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及文物保护单位等交叉的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规划,明确职责分工,做好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领导。
或者景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建设,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表彰、奖励。
第二章设立和规划。
第八条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先进行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确定其资源状况、特点及价值。
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审定和公布。
原审定机关批准。
第十条风景名胜区经审定公布后,应当及时编制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由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风景名胜区规划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技术鉴定和审批。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按规定程序另行报批。
第三章保护。
第十二条风景名胜区应当保持其原有自然和历史风貌。
和标牌。
不得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或者任意改变其形态。
第十三条风景名胜景区及其外围地带,按其景观价值和保护需要,以各游览景区为核心,实行三级保护。
(一)一级保护区为核心保护区,是指直接供人游览、观赏的各游览区域以及需要进行特别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二级保护区为景观保护区,是指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内、一级保护区范围以外的区域。
(三)三级保护区为外围保护区。
一、二、三级保护区范围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依据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界定,并树立界桩标明。
第十四条属国家所有的风景名胜资源及其景区土地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者变相出让。
建在风景名胜区内、影响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单位和设施,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迁出。第十五条风景名胜区应当建立健全植树绿化、封山育林、护林防火和防治林木病虫害的规章制度,保护好植物生态环境。
禁止采伐风景名胜区内的林木。确需间伐更新的,须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经调查鉴定后,应当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设置保护说明,严加保护,严禁砍伐、移植。
损坏林木和景观。
第十六条风景名胜区内的水源、水体应当严加保护,禁止污染和过度利用;禁止围、填、堵、塞水面和围湖造田。
禁止就地取用建筑材料。
第十七条风景名胜区内的动物及其栖息地应当严加保护。禁止伤害或者捕杀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未经检疫合格的动植物,禁止引入风景名胜区。
第四章建设。
第十八条风景名胜资源应当在严格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开发。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活动必须按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
恢复环境原貌。
鼓励合作开发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件拆除,所需费用自行负担。
或者迁出。
第二十条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建设与风景、游览无关或者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
环境相协调。
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风景和游览无关的设施。
三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污染、破坏环境的设施。
第二十一条风景名胜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除按规定办理手续外,还必须申办《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
申办《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由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按下列权限办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在一个月内给予答复。
《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五章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管理风景名胜区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三)监督、检查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对本风景名胜区内的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开发、建设和经营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设在风景名胜区的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都必须服从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景名胜区准营证》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经批准后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和划定的范围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收到《风景名胜区准营证》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在20天内给予答复。
规定清扫、清运和处理的,由管理机构指定的单位有偿代为清扫、清运和处理。
方能排入下水道。
第二十六条风景名胜资源实行有偿使用。依托风景名胜区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交纳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费。
使用风景名胜区内道路、供水、排水、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交纳风景名胜区设施维修费。
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风景名胜区游览票价实行国家定价,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物价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核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可根据情节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2%-5%或者每平方米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永久性建筑或设施的;
(二)不按规定期限自行拆除临时建筑或设施的;
(三)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
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并处5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处罚:
5000元以下罚款;
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不服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破坏景区游览秩序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8月1日起施行。
瑞云山风景名胜区摘抄
骆来山的鸡公岭,突出于山体东北。山南半崖之上的红岩腔,还有一座长700米,高200米的天然石刻群象。
骆来山风景名胜区山势陡峭,峰峦迭嶂,是一处景色秀丽的消夏避暑胜地。
重庆终年少霜雪、多云雾、冬暖、夏热、春早、秋短,雨量充沛,夏秋之交夜雨更多,年平均气温在18℃左右,前往重庆旅游的最佳时间在春、冬两季。
风景名胜区小学生作文
深圳的风景名胜有很多,比如世界之窗、野生动物园、锦绣中华微缩景区等等。今天我就给你们介绍两个。
深圳的世界之窗位于深圳湾畔的华侨城内,占地48万平方米。它以弘扬世界文化为宗旨,把世界奇观、历史遗迹、古今名胜、民间歌舞表汇集一园,以“您给我一天,我给您一个美妙的世界”为召号,营造一个精彩美妙的时间。世界之窗景区按五大洲划分,与世界广场、世界雕塑园、国际街、侏罗纪天地共同的构成千姿百态的、美妙绝伦的世界。118个景点按不同比例自由防件,精巧别致,惟妙惟肖,令游客叹为观止。如果说世界之窗的一个个景点是一首首凝固的交响诗,那么异彩纷呈的民俗表演则是一幅幅活动的风景画。每个华灯上,在世界广场上大演的大型歌舞和狂欢巡游,画是把世界之窗的`主题—“世界与您共欢乐”表现的淋漓尽致。
野生动物园建于深圳西丽湖畔,占地120万平方米,是我国第一家集动物园、植物油、科普园等多种园艺、观赏功能为一体的亚热带新型园林生态环境风景区。园内放养来自世界各州300多个品种、一万头动物,有不少于世界珍禽名曾和我国一、二级保护动物园。马戏、群象、海豹、鸟类四个表演馆将游客带入一座神奇、欢乐的世界;还有别具情趣的百鸟乐园、儿童乐园、猴山、鳄鱼湖、水族馆、鹦鹉小径、观景天桥和瞭望塔等。每日推出的大型动物广场艺术表演是目前世界动物园中绝无仅有的大制作,节目刺激惊险,场面神秘壮观,使人有“体验野性”“回归自然”之感。
风景名胜真是数不胜数,如果你有时间就去玩吧。
《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
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国务院批准公布。
省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风景名胜区的对联
安庆徐锡麟烈士纪念楼:
登百尺楼看大好江山天若有情应识四方思猛士。
留一杯土以争光日月人谁不死独将千古让先生。
安庆大观亭:
天开图画美尽东南落日咽孤忠战血醒余千载后。
鲁酒不温高丘返顾歌风思猛士江流倒卷万年来。
安庆大观亭:
片土寄忠魂听槛前万马江声滚滚惊疑征鼓动。
孤城俏战气指窗外二龙山影苍苍飞入酒杯来。
安徽采石矶太白楼:
上联:公昔登临,想诗境满怀,酒杯在手。
下联:我来依旧,见青山对面,明月当头。
安徽凤阳谯楼:
上联:王孙不归,芳草何曾歇。
下联:城廓犹是,白云无尽时。
安徽安庆大观亭:
上联:倚槛苍茫千古事。
下联:过江多少六朝山。
北京韩愈祠:
上联:金石文章空八代。
下联:江山姓氏着千秋。
北京陶然亭:
上联:烟笼古寺无人到。
下联:树倚深堂有月来。
上联:长戈满地,一亭独幽,客子河梁携手去。
下联:把酒问天,陶然共醉,西山秋色上衣来。
北京颐和园涵虚堂:
上联:碧通一径晴烟润。
下联:翠涌千峰宿雨收。
北京颐和园谐趣园:
上联:西岭烟霞生袖底。
下联:东洲云海落樽前。
北京颐和园养云轩。
上联:天外是银河,烟波宛转。
下联:云中开翠幕,山雨霏微。
北京潭柘寺题弥勒佛:
上联:大肚能容,容天下难容之事。
下联:慈颜便笑,笑世间可笑之人。
北京碧云寺:
上联:恐坏云根嫌地窄。
下联:喜看山色放墙低。
长沙岳麓三闾大夫祠对联:
上联:何处招魂,香草还生三户地?
下联:当年呵壁,湘流应识九歌心。
长沙城心阁:
上联:四面云山都到眼。
下联:万家灯火最关心。
长沙屈原贾谊二公祠:
上联:亲不负楚,疏不负梁,爱国忠君真气节。
下联:骚可为经,策可为史,以天行地大文章。
峨眉圣积寺:
上联:半天开佛阁。
下联:平地风人家。
峨眉洪椿寺:
上联:意静不随流水转。
下联:心闲还笑白云飞。
福建惠安崇武古城。
上联:嘘吸沧溟涵地脉。
下联:吐吞日月镇天池。
福州鼓山:
上联:地出灵泉润海表净地何须扫。
下联:天生石鼓镇闽中空门不用关。
上联:日日携空布袋,少米无钱,却剩得大肚宽肠,不知众檀越信心时,用何物供养。
下联:年年坐冷山门,接张待李,总见他欢天喜地,请问这头陀得意处,是甚私来由。
福州西湖李钢祠:
上联:进退一身关社稷。
下联:英灵千古镇湖山。
福州西湖开化寺:
上联:桑柘几家湖上社。
下联:芙蓉十里水边城。
福州乌山琵琶亭:
上联:一弹流水一弹月。
下联:半入江风半入云。
福州林则徐墓:
上联:风清华表翔无鹤。
下联:云护佳城关玉鱼。
上联:百丈松楸驯鹿土。
下联:千秋佳节卧牛眠。
福州洪塘金山寺:
上联:日夜长浮,不用千篙争上水。
下联:乾坤屹立,独能一柱砥中流。
福建连江百洞山:
上联:初地引人徐入胜。
下联:好山一望始开怀。
上联:莲岫耸奇观,喜百洞垒垒,从此振衣绝顶。
下联:虎门留战绩,叹大江滚滚,更谁击楫中流。
福建永泰方广岩:
上联:石室云开,风大地山河三千世界。
下联:水帘风卷,露半天楼阁十二栏干。
福建郑成功祠:
上联:由秀才封王,主持半壁旧江山,为天下读书人顿增颜色。
下联:驱外夷出境,自壁千秋新事业,语中国有志者再鼓雄风。
凤阳龙兴寺:
上联:庙内无僧风扫地。
下联:寺中少灯月照明。
福建晋江县草庵:
上联:万石峰中月色泉声千古趣。
下联:八方池里天光云影四时春。
福建漳浦县海月岩石佛:
上联:海气凝云,云气结成罗汉泪。
下联:月光映水,水光返照菩提心。
福建龙海木棉庵:
上联:明千秋大义。
下联:为国家除奸。
广东罗浮山酥醪观:
上联:小楼容我静。
下联:大地任人忙。
上联:万壑烟云留槛外。
下联:半天风竹拂窗来。
上联:异代景前修,想石榻摊书,竹林怀友。
下联:新堂还旧观,对半潭秋水,一柱奇峰。
广西桂林桂山书院:
上联:桂林无杂木。
下联:山水有清音。
广西桂林独秀峰五咏堂。
上联:户外一峰秀。
下联:窗前万木低。
上联:异代景前修,想石榻摊书,竹林怀友。
下联:新堂还旧观,对半潭秋水,一柱奇峰。
广州白云山:
上联:海上生明月。
下联:山中有白云。
广州云泉山馆:
上联:见山风山水乐水。
下联:似隐非隐仙非仙。
郭沫若书杜甫草堂:
上联:世上疮痍,诗中圣哲。
下联:民间疾苦,笔底波澜。
贵阳城北关头桥:
上联:说一声去也,送别河头,叹万里长驱,过桥便入天涯路。
下联:盼今日归哉,迎来道左,喜故人见面,握手还疑梦里人。
杭州西湖岳飞庙:
上联:爱国尽忠,武穆英灵长在。
下联:旧容新貌,西湖美景增辉。
上联:奇祸陷**,南宋山河才半壁。
下联:精忠贯日月,西湖俎豆足千秋。
《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
北京:故宫博物院、天坛公园、颐和园、八达岭长城。
天津:天津古文化街旅游区(津门故里)、天津盘山风景名胜区。
河北:秦皇岛市山海关景区、保定市安新白洋淀景区、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景区。
山西:大同市云冈石窟、忻州市五台山风景名胜区。
辽宁:沈阳市植物园、大连老虎滩海洋公园·老虎滩极地馆。
吉林省:长春市伪满皇宫博物院、长白山景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太阳岛公园。
上海:上海东方明珠广播电视塔、上海野生动物园。
江苏:南京钟山风景名胜区、中山陵园风景区、中央电视台无锡影视基地三国城水浒景区、苏州拙政园、苏州周庄古镇景区。
浙江: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温州市雁荡山风景名胜区、舟山市普陀山风景名胜区。
安徽:黄山市黄山风景区、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
福建:厦门市鼓浪屿风景名胜区、南平市武夷山风景名胜区。
江西:九江市庐山风景旅游区、吉安市井冈山风景旅游区。
山东:烟台市蓬莱阁旅游区、济宁市曲阜明故城(三孔)旅游区、泰安市泰山景区。
河南:登封市嵩山少林寺景区、洛阳市龙门石窟景区、焦作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
湖南:张家界武陵源旅游区、衡阳市南岳衡山旅游区。
湖北:武汉市黄鹤楼公园、宜昌市三峡大坝旅游区。
广东:广州市长隆旅游度假区、深圳华侨城旅游度假区。
广西:桂林市漓江景区、桂林市乐满地度假世界。
海南:三亚市南山文化旅游区、三亚市南山大小洞天旅游区。
重庆:重庆大足石刻景区、重庆巫山小三峡--小小三峡。
贵州:安顺市黄果树瀑布景区、安顺龙宫景区。
云南:昆明市石林风景区、丽江市玉龙雪山景区。
陕西:西安市秦始皇陵兵马俑博物馆、延安市黄帝陵景区。
甘肃:麦积山风景名胜区(5a)、嘉峪关市嘉峪关文物景区。
宁夏:石嘴山市沙湖旅游景区、中卫市沙坡头旅游景区。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吐鲁番市葡萄沟风景区、阿勒泰地区喀纳斯湖景区。
《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四)负责有关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查、审批;。
(六)对市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制定有关风景名胜区管理的办法、规范和标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调查、评价本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资源;。
(二)根据全市风景名胜区发展规划,组织拟订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
(四)负责市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报批等相关工作;。
(五)对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国家级和跨区县(自治县)的市级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由市人民政府设置;其他市级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由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置。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统一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负责风景名胜区内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生态环境保护,落实有关污染防治措施;。
(六)依法查处或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风景名胜区内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风景名胜区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市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市级风景名胜区。
第十条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材料:
(一)风景名胜资源的分布状况、特点、价值等基本状况;。
(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
(五)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
第十二条设立风景名胜区,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环保、林业、文物、发展改革、建设、旅游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
跨区县(自治县)设立风景名胜区的,由所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联合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四条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有关单位或个人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处置。
有条件的风景名胜区可以依法组织在核心景区内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单位或人员实施迁移。
第十五条风景名胜区必须编制总体规划,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自风景名胜区设立之日起两年内编制完成。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核心景区、重要保护区、重要景区、重点开发建设区以及其他需要进行严格保护的区域,必须编制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工程建设。
第十六条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
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与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自然保护区、水资源保护和利用、文物保护、森林保护等相关规划相协调,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科学评价风景名胜资源的特点和价值,突出风景名胜区的特色;。
(二)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远期与近期、整体与局部的关系;。
(四)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模、开发程序和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与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为长远发展留有余地。
第十七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市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区县(自治县)的市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所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后,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委托持甲级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和市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委托持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编制。
第十九条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与他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应当进行听证。
第二十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审批依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执行。
市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土地、环保、林业、文物、建设、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风景名胜区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有关部门、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的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进行。
第二十二条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第二十三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古建筑、古园林、历史特色建筑、历史遗迹、古树名木、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进行调查、登记,并组织鉴定、建立档案,采取设置标志、限制游客流量等措施加以保护。
第二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应当与风景名胜区景观相协调。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内从事破坏资源、影响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风景名胜区内的林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抚育管理。确需砍伐的,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有关部门批准。
以竹林为主要景观的风景名胜区,在不破坏景观的条件下,确需间伐的,应当征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
第二十六条在风景名胜区内采集野生植物,可能对生态和景观造成影响的,有关部门在依法批准前应当征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意见。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毁损溶洞等地质景观;。
(四)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五)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
(六)乱扔垃圾;。
第二十八条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区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第二十九条风景名胜区内的河流、湖泊应当按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进行保护或整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以围、填、堵、截等方式破坏自然水系或超标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条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或举办集会、游乐、体育、文化等大型活动,应当征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工程和人造景观,其布局、体量、造型、风格、色调、用材等,应当与景区生态环境、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第三十二条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定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保护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进行生态工程建设的,禁止引进或使用外来有害物种。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并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其项目选址方案必须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在市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其项目选址方案必须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内未经批准不得建设临时建(构)筑物,确需建设的,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两年之后确需继续使用的,可以按原审批程序申请延长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五条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三十六条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水利公园等有重合或交叉,且存在两个以上管理机构的,由市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机构负责统一管理,集中行使有关管理职能。
第三十七条涉及风景名胜区内资源、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的,有关部门可以将部分管理职能和行政处罚职能委托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实施。
第三十八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显著位置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并按规定设置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检测和维护游览设施,保障游客安全。
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第三十九条风景名胜区门票价格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
第四十条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前款规定以外的经营活动,应当征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在指定地点亮照经营。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四十一条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其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
第四十三条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已经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或同意,擅自砍伐林木、竹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严重影响生态或景观的,依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实施处罚。
(二)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
(三)毁损溶洞等地质景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已经予以处罚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再处罚。
第四十五条偷逃风景名胜区门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补交门票。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所称的以下术语具体含义如下:
(一)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二)风景名胜资源:指在大自然演绎或人为活动中产生的,具有审美或欣赏价值的,可作为风景游览利用、科学研究或科普教育的自然资源与人文资源的总称。其中自然资源包括水资源、地质资源、气象资源、动物资源、植物资源等,人文资源包括文学艺术、民风民俗、宗教文化、文物、遗址遗迹、景观建筑等资源。
(三)景区:指根据景源类型、景观特征或游赏需求而划分的一定用地范围,包含有较多景物、景点或若干景群,形成相对独立的分区特征的区域。
(四)核心景区:指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最集中的、最具观赏价值、最需要严格保护的区域。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