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设施农用地申请书大全(13篇)

时间:2023-10-26 21:07:03 作者:琉璃 优秀设施农用地申请书大全(13篇)

申请书的结构通常包括自我介绍、个人背景、申请理由和目标、对申请机构或个人的认识和期望等内容。看过以下的一些范文后,您或许可以找到一些灵感和思路,使自己的申请书更具个性和吸引力。

设施农用地申请书范文

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3、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5、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由此可见,如果农民对房屋产权有异议需要开具房产证明的时候,有必要知道。一般情况下,村委会在核实相关资料准确无误后,会开具房产归谁所有的证明,并盖章确认。这里需要提醒农民朋友的一点是,开具证明时带的资料必须是真实有效的,并且要完整。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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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申请书范文

我国人口多耕地少,粮食资源并不充足。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保持社会稳定,始终是我国的一个重大问题。为此,国家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制定各项法律法规,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

一、什么是基本农田?

土地按照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又可以分为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所以绝大部分耕地都属于基本农田。

现在的永久基本农田就是我们常说的基本农田。加上“永久”两字,体现了xxx、xxx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高度重视,体现的是严格保护的态度。

二、基本农田征地拆迁只能xxx批准。

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xxx批准:(一)基本农田。……也就是说一分的基本农田都要xxx批准。只有xxx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才能组织实施。

因此只要你家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按照法律规定就应该严格保护。

除法律规定的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无法避开外,其他任何建设项目都不得占用。

城市建设要跳出已划定的基本农田,实现组团式、串联式发展,不得侵占基本农田建新区,也不能以各种园区、开发区名义非法圈地、占用基本农田。

三、基本农田被非法侵占如何维权?

对于老百姓在明确自己的承包地属于基本农田,而且地方政府没有取得xxx征地批文的情况下实施的违法征地,建议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向上级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可以举报和申请上级国土部门、监察机关的查处,并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实施追责,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基本农田大量毁坏的行为还可能触犯刑法,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国家严格保护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如果您家基本农田被侵占,完全可以依法维权。

设施农用地申请书范文

我的家乡在温岭滨海,温岭市地处浙*沿海中部,台州市的南部,远离大城市、远离大市场,工业资源缺乏,国家无大中型项目投资,自古只有农民和渔民两大生产群体,属自给自足的小生产农业县(市),人均只有半亩田。

一,自然资源特征。

(一)土地资源特征。

根据201x年末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结果,全市土地面积公顷(不包括乐清市、玉环县和台州市黄岩区、路桥区的飞地公顷、滩涂公顷),其利用现状为:农用地70897公顷,占;建设用地公顷,占;未利用地公顷,占。

分类。

农用地。

其中:

耕地。

园地。

林地。

其他农用地。

面积(公顷)。

比例(%)。

100。

注:其他农用地为畜禽养殖、农村道路、坑塘、养殖水面、田坎及农田水利用地。

温岭土地利用特点:一是耕地和林地的比重高,分别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和;二是土地利用率高,为;三是人地矛盾突出,人均耕地仅为公顷。

(二)水资源总体特征。

设施农用地申请书范文

淮安市人民政府:。

金湖县呈报的(金)地呈字[2016]第2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及征收土地方案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金湖县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将戴楼镇戴楼村,黎城镇任庄村等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将陈桥镇新丰村,戴楼镇戴楼村,黎城镇任庄村,黎城镇镇集体等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公顷;征收土地公顷。

二、同意金湖县的补充耕地方案。请切实做好耕地补充及其后期管护工作。

三、你市要督促金湖县人民政府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

四、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及时供地,并将供地情况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20xx年6月28日。

设施农用地申请书范文

盐城市人民政府:。

你市呈报的(盐)地呈字[2016]第4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及征收土地方案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将新都街道办事处伍冈居委会、益丰居委会等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将新都街道办事处镇益丰居委会的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征收为国有。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公顷;征收土地公顷。

二、同意你市的补充耕地方案。请切实做好耕地补充及其后期管护工作。

三、你市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

四、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及时供地,并将供地情况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2016年7月12日。

抄送: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盐城市国土资源局。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2016年7月27日印发。

设施农用地申请书范文

淮安市人民政府:。

金湖县呈报的(金)地呈字[20xx]第2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及征收土地方案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金湖县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将戴楼镇戴楼村,黎城镇任庄村等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将陈桥镇新丰村,戴楼镇戴楼村,黎城镇任庄村,黎城镇镇集体等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公顷;征收土地公顷。

二、同意金湖县的补充耕地方案。请切实做好耕地补充及其后期管护工作。

三、你市要督促金湖县人民政府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

四、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及时供地,并将供地情况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20xx年6月28日。

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

为了发展当地红枣产业,我公司申请占用丛罗峪镇马家山村集体土地(园地)0.2078公顷用于1000亩红枣的晾晒、分拣、包装、储存,这样既可增加农民收入,又可解决剩余劳力40余人,请予批准。

山西科普红枣业有限公司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办公设施采购申请书范文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______年_____月我市四城区行政区划调整后,我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范围和监管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大幅度增加,加上实行属地化监管,我局担负的安全生产监管任务更加繁重,安全生产监察工作大幅度增加,各类事故也呈上升态势,对安全生产监察设备使用增加,但我局现仅有一部相机和三台台式电脑,现有的安全生产监察设备已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

为此,我局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拨款7万元,用以购买电脑及其它相关的安全生产监察设备。

当否,请批示。

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农业设施用地申请书

江油市太平镇人民政府:

亩,用于种植。因生产需要,特申请。

平方米硬化,作晒坝使用。本合作社承诺,按照农业生产项目用途使用土地,望予批准为盼!

特此申请。

申请人:江油市金成平种养殖农业合作社合作社成员签字:

社员代表签字:

办公设施采购申请书范文

财政局领导:。

__县审计局现有职工干部19人,仅有4间70平米办公室,且办公设施简陋,办公环境较差,各种墙体、线路、管道严重出现破损、暴露、掉皮、漏水现象,加上厕所、水房大面积渗漏堵塞,已无法使用,严重影响到机关正常工作和效能提升。本着节俭、整洁的原则,急需对现有办公设施进行必要维修。经请示相关领导同意,并邀请相关部门预算,维修费达16万元。鉴于我局纯属全额财政拨款行政单位,无预算外资金来源,无力承担这项支出,恳请县财政解决为盼。

特此报告,请批复。

申请单位:____。

申请日期:__年_月_日

办公设施采购申请书范文

委领导:

xx高新区和xx经开区管理机构分设后,xx高新区和xx经开区一直共用原复印机、速印机(速印机为xx经开区于两区分设后购买)和传真机。根据两区设备划分意见,复印机和传真机都已留给了xx经开区(复印机使用年限较长,已累计复印总量达一百三十万张,早已超过使用寿命;传真机由于购买年限较长,使用频繁,机身已出现不同程度的。老化)。为保证xx高新区搬入新办公楼后机关复印、速印和传真等日常办公的需要,特此申请购买复印机、速印机和传真机各一台。经挑选并初步询价,共需资金约6.4万元。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要求,拟请相关部门执行政府采购程序进行购置。

当否,请批示。

办公室。

xxx年八月十八日。

办公设施申请书

城乡建设局:

郓城县城建档案信息办公室刚刚成立,现面临着办公设备缺乏的问题,无法满足办公快捷化、信息化的工作需求,影响到日常工作的开展。为了更好的开展我们的工作,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系统,依照相关规定(《城建档案管理规定》、《菏泽市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及现实工作需要置办办公设备,具体物品如下:

计算机设备:电脑(内存4g以上)三台存储设备:大内存移动硬盘(2t以上)三个。

优盘(16g)三个。

打印设备:打印a3图纸的打印机一台。

测量设备:建立gps基站及配套终端设备若干。

影像设备:高分辨率照相机一部高清分辨率摄像机一部。

申请人:xuexila。

20xx年x月x日。

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

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大家想知道吗?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欢迎阅读!

国土资发〔20xx〕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农村经济)厅(局、办、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特别是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程加快,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农业设施不断增加,农业生产效益得到提高。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xx),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对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做出进一步规定。

(一)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xx),按农用地管理。

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行依法签订土地流转。

合同。

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二)合理控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各省(区、市)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农业有关标准、本地区设施农业发展类型和特点,本着从严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减少对耕地占用与破坏的原则,对设施建设标准做出指导性规定,对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科学制定用地标准。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应严格控制,省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不高于上述规定限额的具体标准。

(三)严格把握设施农用地范围。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因设施农业项目发展需要,申请按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设用地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四)引导设施农业合理选址。各地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三、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

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申报与审核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经营者申请。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二)乡镇申报。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级政府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县级审核。县级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农业部门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政府批复同意。

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乡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农业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

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由农场提出申请,报农场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区、市)自行规定。

(一)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管制。经营者要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设施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国土资源部门切实加强用地监管,农业部门切实加强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经营行为和土地流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

(二)建立设施农用地监管的共同责任机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加强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的跟踪监管,督促指导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工作;乡镇政府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掌握本区域内设施农用地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时总结情况、研究问题,改进管理工作。

(三)设施农用地使用纳入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范围。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乡(镇)国土所在土地巡查中要对设施农用地开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市县开展卫片执法检查自查中,对设施农用地的利用进行合规性核实,不符合规定的,计入违法用地予以纠正和查处。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在有关督察工作中加强对设施农用地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用地督促地方政府及时纠正整改。

(四)严肃查处设施农用地中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设施农用地跟踪监管、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应严肃查处。对于未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规定的,要恢复土地原状;符合规定的,处理到位后确需用地的,按规定完善用地手续。

对于已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擅自改变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的,或擅自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的,应予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对于逾期未予纠正和整改的,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恢复土地原状。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要求,进一步制定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和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对于历史遗留的、尚未办理用地手续的设施农用地,各地应按照本《通知》规定要求予以妥善处理。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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