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的承诺书(精选15篇)

时间:2023-11-30 00:10:34 作者:QJ墨客

经营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石,成功的经营可以带来利润和市场份额的增长。经营需要注重企业文化和价值观的建设,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一些优秀企业的文化宣言和价值观表达。

药品诚信经营承诺书

为确保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遵纪守法经营,文明诚信服务,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合格、有效的药品,现我单位向社会作如下承诺:

1、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严格依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2、自觉执行国家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不开架销售处方药,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生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销售,并按规定留存处方。

3、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药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限量销售,并按规定要求做好相关销售记录。不违规超范围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药品,不经营虚假广告宣传的产品。

4、坚守职业道德,诚信文明服务,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不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做到“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

5、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的监督。

如未履行以上承诺,弄虚作假,经营假劣药品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由本单位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并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理。

承诺单位(公章):

为切实加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促进守法、规范、诚信、文明经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特作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药品经营企业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规范》,落实环境优美、管理优良、质量安全、服务优质四个方面十三项要求,恪守“十二个不”承诺,深入开展“全省万店无假药”创建活动,扎实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确保国家测评组检查时不失分。

二、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销售处方药时,必须经执业药师或其他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核对无误并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销售。

三、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包括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地芬诺酯片和复方甘草片)管理的相关规定,一次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发现购买异常等情况时,应立即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杜绝流弊事件发生。

四、严格落实“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大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贯彻执行力度,加强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与管理,确保药品质量负责人在职在岗,自觉营造和维护良好的药品经营秩序。

企业名称:林芝恒康平价大药房

承诺人:

二〇一五年 月 日

尊敬的社会各界的朋友们:

您们好!疾病威胁着人类的生命,药品关系着人民的健康。最近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假药致人死亡的严重事件,给从事药品生产、销售的各单位敲响了警钟。xx-xxx-xxx作为黑河地区第一家通过gsp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连日来组织全体职工认真学习了《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管理规范》《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决心做到守法经营、诚信为民。在此,xx-xxx与各分店共同做出承诺:

作为药品经营的从业人员,我们要在保障消费者用药安全、保障药品市场供应等方面做到:

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药品管理政策和法规,依法经营,确保药品市场的稳定发展;

四、严格控制进货渠道,防止假、劣药品进入医院和药店,确保药品质量;

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诚信为本,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六、开展社区自我药疗和安全用药健康讲座,普及百姓合理用药知识,指导顾客正确用药。

七、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坚决反对和抵制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

本人在河北省境内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公开承诺以下三点:

2、保证所提供的登记备案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3、若因提供虚假登记备案材料,引起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本人签字:

药品质量直接关系到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切实保障群众用药安全,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本业主郑重承诺如下:

一、自觉遵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自觉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严格按照gsp要求经营药品,各项记录真实完整。

三、严把药品质量安全关,不从无资质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药品,及时做好购进验收记录,与药品配送企业签订药品配送质量保证协议书。

四、经营场所整洁卫生,药品摆放分类规范,药品销售遵照相关规定。定期对药品储存情况、质量状况进行自查,保证药品质量稳定,及时下架过期药品。

五、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管理制度,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及时报告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自觉遵守广告法,不发布药品虚假宣传广告。

七、以上承诺,如有违背,愿承担一切责任,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八、本承诺书一式三份, 乡(镇)政府、签订单位各存一份,另一份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存档。

药品经营的承诺书

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是推进全社会道德信用建设、打造“诚信xx”、“平安xx”、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从今年5月份开始,我们就把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作为市场监管的中心工作来抓。今年5月份市局下发了《xx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认真调研,周密组织,狠抓落实,扎实推进我市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取得了较好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自查自评,提高认识。

我局组织召开了全县药品经营企业专项工作会议,组织学习了市局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安全信用建设精神,要求企业要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到建立良好的诚信经营意识是提高企业生存能力,保证公众用药的安全的有效措施,把诚信经营、守法经营作为企业的经营宗旨。同时要求企业积极进行内部自查,结合评定标准进行信用等级自评,客观公正的评价一年来的经营表现,真实反映其经营行为。

二、加强领导,综合评定。

检查、gsp认证跟踪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专项检查等情况对全市28家企业进行了综合评定。对照评定标准确定x家企业为a级信用良好企业,xx家企业为信用一般企业,客观、公正的反映了各企业的经营表现。

三、加强继续教育,全面把握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标准和要求药品零售企业要把素质教育和诚信意识教育贯穿企业发展的始终,通过多途径、多渠道、多形式来强化从药人员的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的武装,不断提高药品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诚信意识,真正做到自觉诚信。特别是要积极向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先进典型学习,以他们为榜样,加强企业诚信意识教育和文化建设,将诚信理念体现于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之中。

gsp认证证书》,甚至依法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五、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在推进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些问题和不足:

(一)药品从业人员的诚信、自律等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少数企业从业人员的诚信自律意识、质量意识、法律意识还不强,比如有的企业违法违规现象偶有发生,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出的问题还未能及时整改到位。

(二)诚信体系建设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手明显不够。比如,对少数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很难到位,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诚信体系建设的深入开展。

六、几点建议。

(一)建议省局对我们多多指导,便于此项工作开展得更好。

(二)编制全省统一的药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管软件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实现资源共享。

虽然我们在药品监管和药品经营双向诚信机制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我们还存在着不少的困难和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需加倍努力,进一步统一思想,及时总结,坚定目标,扎扎实实推进此项工作,争取尽快全面完成试点工作。

药品经营承诺书

尊敬的社会各界的`朋友们:

您们好!疾病威胁着人类的生命,药品关系着人民的健康。最近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假药致人死亡的严重事件,给从事药品生产、销售的各单位敲响了警钟。xxxxxxxx作为黑河地区第一家通过gsp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连日来组织全体职工认真学习了《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管理规范》《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决心做到守法经营、诚信为民。在此,xxxxx与各分店共同做出承诺:

作为药品经营的从业人员,我们要在保障消费者用药安全、保障药品市场供应等方面做到:

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药品管理政策和法规,依法经营,确保药品市场的稳定发展;

四、严格控制进货渠道,防止假、劣药品进入医院和药店,确保药品质量;

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诚信为本,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六、开展社区自我药疗和安全用药健康讲座,普及百姓合理用药知识,指导顾客正确用药。

七、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坚决反对和抵制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

药品经营承诺书

为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我企业作为药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特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规范经营行为,对所经营的药品质量安全负全责,保证不经营假劣药品。

二、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药品。切实执行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不买卖、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或柜台,不擅自变更许可内容,不超范围经营药品。店堂内外不张贴虚假广告,不销售虚假广告产品,不参与任何夸大疗效、误导消费者的药品促销行为,不把非药品冒充药品欺诈消费者。

三、严把药品购进质量关,保证从合法资质供货方采购药品、索取发票,保证对采购药品逐批验收合格后,录入计算机系统,上架销售。认真执行进货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做到票、帐、货相符。

四、严格按照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保证营业时间驻店药师在职在岗,不开架销售处方药。驻店药师不在岗时,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宣传和指导合理用药,认真对待消费者投诉。销售药品主动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销售凭证。

五、严格执行国家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等管理规定。不经营蛋肽制剂(除胰岛素除外),不经营用于避孕、终止妊娠的米非司酮、含可待因复方制剂等处方药。

六、加强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使用。制定相应制度和操作规程,指定专人使用并维护计算机管理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购进、储存、销售等各环节的经营质量控制全过程;能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经营进行网上实时监控。

七、认真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对严重可疑药品不良反应在24小时内上报药品监管部门。

八、严格自律,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的监督,不弄虚作假,不规避监管。

承诺单位(盖章):

企业负责人(签名):

20xx年xx月xx日。

药品经营承诺书

为确保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遵纪守法经营,文明诚信服务,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合格、有效的药品,现我单位向社会作如下承诺:

1、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严格依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2、自觉执行国家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不开架销售处方药,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生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销售,并按规定留存处方。

3、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药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限量销售,并按规定要求做好相关销售记录。不违规超范围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药品,不经营虚假广告宣传的产品。

4、坚守职业道德,诚信文明服务,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不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做到“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

5、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的监督。

如未履行以上承诺,弄虚作假,经营假劣药品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由本单位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并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理。

承诺单位(公章):

药品经营的承诺书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开展《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按照《药品管理法》第14条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并符合以下设置标准: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六)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

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

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五)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内容组织制定,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生物制品;。

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

从事药品零售的,应先核定经营类别,确定申办人经营处方药或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的资格,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

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核定按照国家特殊药品管理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药品经营承诺书

第八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2.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3.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4.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3.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

4.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6、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五)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2.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3.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3.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5.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五)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对申办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受理部门应当听取申办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应当听证的,按照法律规定举行听证。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应当将已经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信息予以公开,公众有权进行查阅。

对公开信息后发现企业在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过程中,有提供虚假文件、数据或其他欺骗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药品经营许可证》是企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法定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和出借。

第四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与换发。

第十三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

第十四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由原发证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药品经营企业依法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后,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有关变更手续。

企业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跨原管辖地迁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必须出具上级法人签署意见的变更申请书。

第十六条企业因违法经营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发证机关应暂停受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

第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后,应由原发证机关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收回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第十九条《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原发证机关按本办法规定的申办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可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根据药品经营企业的申请,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换证。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应加强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的监督检查,持证企业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二)企业经营设施设备及仓储条件变动情况;。

(三)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

(四)发证机关需要审查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二)发证机关可以对持证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必须进行现场检查:

1.上一年度新开办的企业;。

2.上一年度检查中存在问题的企业;。

3.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

4.发证机关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企业。

《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当年,监督检查和换证审查工作可一并进行。

第二十三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标准,由发证机关按照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标准及其现场检查项目制定,并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经营企业,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对违反《药品管理法》第16条规定,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按《药品管理法》第79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发证机关依法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有关监督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的结果,发证机关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

(二)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消、撤回、吊销、收回、缴销或者宣布无效的;。

(四)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发证机关应建立《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监督检查、变更等方面的工作档案,并在每季度上旬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变更等情况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对因变更、换证、吊销、缴销等原因收回、作废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建档保存5年。

第二十九条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条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

发证机关吊销或者注销、缴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正本应置于企业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姓名、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流水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目。

《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编号方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三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经营承诺书

本单位申请从事机动车停车场经营活动,在此向停车场管理部门郑重承诺:保证依法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责任,如有违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单位法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配备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具体工作,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对安全生产负专项责任。

四、建立应对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紧急预案,建立完善应急救援机制,提出具体的应对措施;主动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纠正、消除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和隐患。

五、本单位法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按照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的工作部署,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和制度,建立完善应急救援机制,排查消除火灾隐患。

承诺人(签字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经营承诺书

号 。本人于 年 月购买了延安市宝塔区迎宾大道2818号米蘭城 层 号商铺,购买面积 ﹐,决定自己经营。

为了保证商场的统一管理,也为了实现本人的商业利益,达到合作共赢的目的,现本人向商场承诺:自己经营的品类与商场一致;服从商场统一管理,并缴纳 10000 元管理保证金;协助商场做好商业管理、宣传推广活动;遵守商场制定的经营活动守则、规章、制度;依法缴纳与营业有关的税费,并按商场要求缴纳水费、电费、物业费,广告费、卫生费等相关费用。

本人保证与商场同步开业,如在商场开业时本人不开业或者开业后停业超过一个月,商场有权扣除部分或全部管理保证金;如商场开业时本人不开业超过或者开业后停业超过 ,本人同意按购置商铺总价5%作为年租金,低价将该商铺出租给他人,租赁税费由本人承担。

承诺人:

时间:

药品经营的承诺书

xx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11月初收到《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后,根据文件精神,从月上旬至年1月下旬,在辖区开展了集中整治非法经营妊娠药品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的品种为终止妊娠药品复方米非司酮片、米非司酮片、米非司酮片胶囊、米非司酮胶丸、米索前列醇片、卡前列甲酯栓、卡前列素氨丁三醇注射液、地诺前列素注射液、乳酸依沙丫啶注射液、注射用乳酸依沙丫啶、天花粉蛋白注射液。重点检查单位为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重点检查内容为1、药品批发企业是否有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或未获得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机构和个人的行为;2、药品零售企业是否有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3、未获得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机构或个人是否有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

本次集中整治监督检查共出动执法车辆45台次,执法人员220人次,检查药品批发企业1家,药品零售企业40家、医疗机构35家,未发现本辖区存在以上违法行为。

经营承诺书

为确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本店(柜台)郑重承诺:

一、本店(柜台)所出售的食品,均生产于xx区熟食品加工基地,进货时真实,及时记录在《xx区流通环节产品(食品)零售商进货台帐》上。

二、保证销售食品的质量,不销售《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禁止销售的食品及失效、变质的食品。

三、保证销售的食品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粘贴标签标识,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四、杜绝不合格食品进入本店,杜绝缺斤少两,杜绝价格欺诈,不发布虚假广告、虚假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

五、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

六、当天销售剩余的凉菜必须进行退市下架处理,并记录在《食品退市下架台账》上。

监督举报电话:

承诺人。

经营承诺书

为自觉规范卷烟经营行为,共同维护好健康有序的烟草市场环境,本人就自身卷烟经营活动作出如下承诺: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自觉守法、规范、诚信经营。

2.规范经营行为。不经营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走私烟草制品、出口倒流国产烟草制品,不向未成年人售烟,自觉接受烟草专卖执法部门监督管理。

3.规范货源渠道。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自觉抵制外来非法卷烟,不使用其他经营户的账户订购卷烟,不从其他经营户处收购卷烟用于销售。

4.规范卷烟销售。一次性销售卷烟不超过50条,不将卷烟销售给不法烟贩或其他经营户,不为其他经营户或亲朋好友代销卷烟,不为其他经营户或烟贩代购卷烟,对于单笔销售10条卷烟以上的,自行登记购买人姓名、住址、电话及用途,确保不是用于销售。

5.规范证照使用。保证实际经营情况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事项一致,不出租、出借、出让、伪造、变造、涂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规范悬挂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6.及时变更登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退出卷烟零售业务时,及时告知辖区烟草稽查中队,主动办理相关手续,保证未售完卷烟在烟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规范处理,不得向他人甩卖。

8.自觉抵制各类卷烟违法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拨打12313举报。

承诺人:承诺时间:

经营承诺书

重庆巨奇的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人在阳光水岸租赁107—109号门市进行汽车清洗美容,现本人保证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承诺做到以下事项:

1、 不影响小区车辆正常交通秩序。

2、 美容及洗车范围只在门市内,不超过门市卷帘门。

3、 不影响邻里经营户正常经营。

4、 不造成漏水及排水堵塞。

5、 沉沙淤泥及经营产生的垃圾不堆放到公共区域并及时运走,物管不负责清运。

6、 损坏地面或地砖及时修复。

7、 缴纳经营承诺保证金5000.00元。

如本人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违反以上承诺,贵司有权扣除保证金,同时可采取断水、电等处理措施。

承诺人:

日 期:

经营承诺书

我若能够竞标成功,一定按照学校要求规范经营,配合学校的工作,努力把学校超市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保证不给学校添麻烦。切实做到服务学生,让利学生,尽可能给学生提供便利,在此,我向学校做如下承诺:

1.使用礼貌用语,禁用服务忌语,态度要热情,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搞好优质服务,搞好责任区卫生。

2.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不与学生发生争吵或者打架斗殴事件。

3.对师生反映的任何问题,努力做到及时解决和妥善处理。

4.所有商品坚持实行微利经营的原则,同类商品决不高于市场正常价格,切实让学生感受到实实在在的服务。

5.严把质量关,保证销售的商品无变质、过期、不合格和禁止销售的产品。

6.每次进货时,必须向进货方索要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抽查结果等复印件;每件商品只有备案后,才能上柜销售。

7.遵守学校规定,不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向师生收取现金或变向收取现金。

8.不向学生销售麻辣皮等无营养或低营养食品,不向学生兜售烟酒等。以上各条,本人保证做到,请全体师生监督,如有违犯,甘愿受罚。

承诺人:

日期:xx年xx月xx日

药品经营的承诺书

第八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2.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3.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4.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3.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

4.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6、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五)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2.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3.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3.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5.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五)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对申办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受理部门应当听取申办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应当听证的,按照法律规定举行听证。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应当将已经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信息予以公开,公众有权进行查阅。

对公开信息后发现企业在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过程中,有提供虚假文件、数据或其他欺骗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药品经营许可证》是企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法定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和出借。

第十三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

第十四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由原发证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药品经营企业依法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后,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有关变更手续。

企业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跨原管辖地迁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必须出具上级法人签署意见的变更申请书。

第十六条企业因违法经营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发证机关应暂停受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

第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后,应由原发证机关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收回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第十九条《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原发证机关按本办法规定的申办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可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根据药品经营企业的申请,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换证。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应加强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的监督检查,持证企业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二)企业经营设施设备及仓储条件变动情况;。

(三)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

(四)发证机关需要审查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二)发证机关可以对持证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必须进行现场检查:

1.上一年度新开办的企业;。

2.上一年度检查中存在问题的企业;。

3.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

4.发证机关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企业。

《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当年,监督检查和换证审查工作可一并进行。

第二十三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标准,由发证机关按照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标准及其现场检查项目制定,并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经营企业,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对违反《药品管理法》第16条规定,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按《药品管理法》第79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发证机关依法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有关监督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的结果,发证机关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

(二)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消、撤回、吊销、收回、缴销或者宣布无效的;。

(四)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发证机关应建立《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监督检查、变更等方面的工作档案,并在每季度上旬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变更等情况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对因变更、换证、吊销、缴销等原因收回、作废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建档保存5年。

第二十九条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条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

发证机关吊销或者注销、缴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正本应置于企业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姓名、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流水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目。

《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编号方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三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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