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消费者心得体会报告(模板21篇)

时间:2023-11-11 17:06:39 作者:笔舞 实用消费者心得体会报告(模板21篇)

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规划未来的发展方向,指导自己的行动和决策。通过参与志愿者招募活动,我领悟到了志愿者的精神和意义,心得体会是对这次志愿者活动的感悟和总结。

消费者调查报告

“五一”期间,各大商场发起了促销战。但消费者真能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吗?记者随机走访了石家庄市几家卖场。

3日下午,记者在石家庄市某商城的入口处看到停车场通道上的车辆已经排起了长龙。“这几年都兴网上购物,觉着趁着打折出来逛逛,没想到赶上了大拥堵!”一位正在排队进停车场的私家车主告诉记者,“前几年趁小长假就选择出去玩,但每次出去,不管到哪儿都是人山人海。今年‘五一’,消费者调查问卷显示各大商场都在搞促销,于是就寻思着出来逛逛商场,凑个热闹。”记者在店里采访时发现,当日,大部分品牌商品都在不同程度地打折扣,七折八折已不罕见,四折五折的促销招牌也随处可见。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有些商家在促销的同时,还设置了一些享受优惠的附加条件,这种做法引起很多消费者不满。正在买化妆品的朱女士告诉记者:“明明宣传单上写着满108元就减10元,现在又说抽奖就不减十块了,当抽奖抽中十块时,店家却说这张优惠券只能用于下次消费。你说这不是在欺骗消费者吗?”站在一旁的李女士也向记者道出了心中的怨气:“这些商家,打着五折、六折以及减免的幌子吸引消费者的目光,但进店以后发现很多刚上市的新款并不参加活动,有一种被欺骗的感觉,心里真不好受。”

但通过消费者市场调查表示,节日期间,他们确实以一个合理的价位买到了自己心仪的商品。还在上学的叶茜告诉记者,在很多天之前她就看中了一条裙子,但由于当时价位太高,自己囊中羞涩,只能忍痛割爱。今年“五一”前,该店店员发短信通知她“五一”期间商场有特惠活动,请她前去选购。最终,叶茜以可接受的价格买到了自己心仪的商品。

去年年底,我们认为消费支出增长在20xx年将加速。这一观点的主要推动因素是来自20xx年初加税约20xx亿美元的影响可能消退。虽然去年消费支出的逐步回升似乎证实了这一观点,但近几个月疲软的支出和收入增长数据再度引发了人们的疑问。

我们不愿过度解读最近网上调查数据的放缓。支出和收入数据可能都受到天气效应的影响,并且已经发布的3月份数据表明下周将公布的这两项数据都应强劲反弹。

评论人士也对于消费支出前景提出了两个更深的担忧。第一个担心是消费者信心可能仍受到大衰退遗留影响的损害。虽然我们发现了一些证据来支持这一观点,但中长远预期和购买计划继续显示出稳步(如果不充分的话)的复苏。

第二个担心是不平等现象的加剧可能会影响收入和财富增值转化为支出。在收入方面,我们最近注意到低工资工人的收入开始出现比复苏早期更强劲的增长。在财富方面,虽然受严格的贷款标准影响,房地产收益对支出的影响很可能小于往常,但我们认为没有理由下调对财富效应的标准预测。毕竟,随着整体资产净值与可支配收入的比率上升,储蓄率最近已经走低,而且我们的模型显示仍存在进一步下行空间。

我们的结论是20xx年年内消费支出更强劲增长的观点依然完好。就业的强劲增长以及工资增长的温和反弹应会推动劳动者实际收入实现略高于2.5%的增长,近来资产净值上升的渐进影响也应会额外提振消费支出。此外,我们更新后的消费支出模型(即便剔除房地产财富效应)显示20xx年剩余季度消费增长3%左右。

315消费者心得体会

我想围绕着消费者权益保护与这个主题以及企业品牌形象的提升,企业的健康开展,谈一谈自己的一点认识。也许能为家居企业创新营销之道翻开一些思路。

第一、树立消费者权益至上的理念,是提升企业品牌形象的根本保障。

大家都知道的古典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在国父论里面指出,消费是生产的目的,生产者的利益只有在促进消费者利益时才应加以注意。市场经济是消费导向型经济,经营者只有关注和尊重消费者权益才能实现经济利益的化,树立消费者权益至上理念,说起来容易,但要落实到行动上却并非易事。近年来,每年都会有一些品牌的产品因为各种的原因发生问题,但在对待消费者方面各个企业却差异很大。有的比较冷漠百般狡辩,拖延处理。在座的都是消费者,我想大家都会有不同的`体会。有的企业一再拖延,使事态一再扩大,最终引发全面的危机。也有的企业正视问题,积极表态,及时与消费者和消费者组织沟通,积极有效的推出合理解决措施,最终合理的化解了矛盾。之所以产生这种差异,关键在于理念不同,我们希望众多企业能够真正树立保护消费者的理念,时刻从消费者本位思考和处理问题,惟有如此才能在市场竞争的大潮中立于不败之地。

第二、健全消费维权机制,是提升企业品牌形象的重要渠道。

近年来,全国各地消协相继在企业推动建立了一批消协联络站,这些企业自愿接受消协组织领导,健全处理消费纠纷的机制,妥善处理消费纠纷,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做了积极的奉献。最近中消协召开了全国消协企业联络站工作会议,在这个会上大家交流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验和体会,其中不少做法值得借鉴。比方说在企业内部建立消费维权专门机构,明确职责、定期培训、组织比赛、提升水平,制定有利于消费维权的制度、规则,推行质量担保、先行赔付,建立消费者维权保障基金,引进冷静期制度,实行无理由退换货,发生消费纠纷用买家申诉卖家举证的制度等。综合各个企业介绍,强化消费维权机制,是赢得消费者信任和支持的共同法宝。我们也希望今后能有更多企业在这方面作出更大的成绩,同时我也希望更多的家居企业在这方面不断创新,作出更大的成绩。

消费者法心得体会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完善促进消费的机制体制,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新时代的消费维权工作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服务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消费维权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主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树立消费维权工作新理念(社会共治、企业是第一责任人、部门协作、现代智慧监管、事先预防和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不断创新消费维权机制和手段。

放心消费创建是贯彻社会共治理念的总抓手,是对过去消费维权部门协作、“一会两站”、12315“五进”、经营者自律制度等工作经验的总结提升,也与将来的投诉公示、信用监管一脉相成。其本质上,就是要发挥市场化机制,让消费者、社会用脚投票,督促经营者加强自律,促进消费环境的持续改善。今年年初,总局发布了全国50个城市消费者满意度测评结果。测评结果均反映出,积极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的地区,消费者满意度较高。事实证明,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是百姓欢迎、群众认可的民生工程,也是深化社会共治的基础性工程。今年创建工作的重点是推动和延伸,要会同有关部门,以大力开展放心消费示范企业、示范行业、示范街区、示范景区等为载体,推动企业、行业、街区、景区等多主体、多层次的创建,实现创建活动从单一品牌向品牌集聚区延伸、单一企业向全行业延伸、从线上向线下延伸、从城市向农村延伸。要加大宣传,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提升企业参创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让广大经营者发自内心地积极参与到创建活动中,主动升级自身产品服务质量,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

消费升级离不开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要进一步更新消费维权理念,引导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诚信经营,建立“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谁提供服务谁负责”的责任制。要检查督促经营者履行商品质量义务和保护消费者权益责任,发挥行业骨干企业示范带头作用。要全面推行经营者首问制度,鼓励引导电商平台、大型商场、超市等建立赔偿先付制度,并以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开。要充分发挥有关行业组织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净化的作用,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加大查处违法行为力度,增加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也是从源头上解决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有效办法和解决消费投诉高发的有效手段。要大幅度增强“抽检转案”、“诉转案”工作力度,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要在处理消费者投诉过程中发现违法线索,依法立案查处,对失信违法经营者形成强大威慑。多年来,消费维权工作主要精力是放在对商品质量的监管和消费诉求的处理上,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抓得不是很实。服务领域的消费维权成为当前的难点、痛点,也是热点和重点。要切实发挥综合监管作用,以消费者反映问题较为突出的服务领域为重点,会同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专项行动,通过行政处罚、行政约谈、消费调查、公开点评、社会曝光、行业规范等一系列措施,逐步破除服务领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明规则、潜规则。

目前陕西12315百事通指挥中心已由原有通过电话受理扩展到qq、微信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受理的范围也从“受理消费者投诉、受理工商业务咨询、受理经济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受理工商人员违法行为举报”四项职责的基础上,增加了“受理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职责,这是我们工作的又一项创新。依据12315受理的咨询、投诉和举报数据,坚持月统计、季分析和年报告制度,及时将消费信息报送省委、省政府及相关部门,为政府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供了参考;开辟“发布”三秦消费维权晴雨表专栏,每月向广大公众发布《消费维权月度监测》报告。通过12315微信平台、短信平台定期向社会和广大消费者发布消费提示和消费警示,为提升消费信心,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提供了服务。特别是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线运行以来,通过平台依法及时处理消费者诉求,不仅进一步畅通和拓展了消费者维权渠道,更为推动智慧监管、“互联网+政务服务”和社会共治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支撑。下一步总局还将继续对平台进行升级改造,通过拓展投诉公示、抽检发布、消费预警、宣传引导、跨境消费维权、跨区域执法协作等功能,逐步将平台建设为消费维权的一站式服务平台、一体式监管网络和大数据中心,让全国消费者、经营者和基层市场监管部门都能从中受益。各地要主动适应,充分利用平台的各项功能,加强对消费纠纷的在线受理、处理、督办、统计分析力度,以智慧监管,提升维权工作的效能。

《联合国保护消费者准则》里重点强调给消费者赋权,帮助消费者预防风险、解决纠纷。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广大消费者的两项重要权利。去年年底,总局下发了《关于全面开展消费投诉公示试点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消费投诉公示试点。其目的就是打通消费维权的事后救济和事先预防环节,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助推信用体系建设,保障消费者利用信用信息调节资源配置,发挥市场机制和社会监督力量,促进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目前,此项工作已组织汉中、渭南、榆林市局进行试点,各地也要从消费者投诉集中、反映强烈的区域、行业着手,以点带面,逐步展开;同时,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开展多维度的投诉公示,提高公示的综合效应。

当前网络市场爆发式发展,但假冒伪劣、误导宣传、信息泄露问题相对突出;共享经济、数字经济的兴起,共享单车押金退款难、平台公司大数据“杀熟”问题成为热点;老年人消费、婴幼儿消费的高涨,引发保健用品、婴幼儿用品的问题频发;跨境消费的发展,假海淘等新的问题开始出现。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仅仅依靠事中介入、事后执法是远远满足不了广大消费者的需求。消费维权工作要掌握主动权,必须要注重关口前移,防控全链条风险。要通过构建信用体系、加强事先预防、加大违法行为查处,保障各方主体建立起诚信守法的稳定预期,从源头上改善消费环境。要利用好大数据资源,尤其是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和12315热线数据,监测消费诉求异常波动情况和网络舆情突发事件,对苗头性问题要提前介入防范风险。对消费者诉求相对集中或快速增长的企业,要用好行政约谈和消费预警的利器。要加强消费教育和引导工作,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提升经营者诚信经营意识。

315消费者心得体会

通过参加这次短期培训,我开阔了视野,学到了很多东西。使我进一步认识到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坚定了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决心。并运用本次培训所学的理论和方法,不断丰富和提高自身素质,处理好与金融机构和消费者的关系,努力学习,为金融消费者保护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各位领导精彩的讲解,闪耀的个人魅力,让我受益匪浅。培训过程中,大家都谈到了金融消费者保护还处于成长期的问题,这就要求每一个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者都要创新思路,开发方法。培训期间,优秀中学的先进经验也让我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有了更多的思考和了解。

金融消费者是金融业发展的基础。美国次贷危机表明,如果这个基础不牢固,地球就会震动。保护金融消费者就是保护金融机构自身,维护金融稳定,保护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对于银行业来说,近年来,随着产品和服务的多样化和个性化,围绕银行服务收费和理财产品的各种金融消费者纠纷不断上升,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日益突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话题成为热点。中国也需要建立和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并在死前予以弥补。不然就像美国的次贷危机一样,代价很大。

消费者的利益与银行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密切相关。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应从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出发,以提高银行服务质量、金融稳定、公共金融质量、支持行业发展、赢得社会尊重为目标。通过严格的行为监管,建立和维护消费者对银行业的信心和信任,从而实现银行业的整体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应积极落实国家相关政策、监管要求和法规,不断完善消费者保护管理体系,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和消费者需求,继续开展消费者教育服务活动,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要提高消费者的金融素质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金融产品的认识,消除消费者对金融产品、金融市场和金融实践的无知造成的误解和矛盾。近年来,公众通过舆论和媒体对银行服务的许多方面表达了一定的意见,而这些问题大多是由于公众对银行业务、法律法规的无知造成的,这不仅给消费者享受金融服务带来不便,也助长了一些人对银行的负面态度。

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规划每一步,从一步做起”的工作思路,克服困难,认真做好每一项工作,为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

315消费者心得体会

“315就〞不一样了,它是为了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它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重视,促进各个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的合作和交往,更好的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1983年国际消费者在一起组织确定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不仅仅是3月15日一天我们要保护自己的权益。在当今的社会,每天都是“315〞。随着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好,对社会的要求越来越多,我们应该经常注意身边有没有假冒伪劣产品,如果有,就可以选择不买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让这个有关部门来解决这件事情。对于我们学生来说,打假有三。

一:消除假上课。

现在的大局部家长都很看重孩子的分数,都是以分数来说话。如果考不好就要挨打挨骂,于是孩子会想尽一切方法来考好分数。他们会讨好周围的同学,让他们在考试时拉自己一把。有的人甚至会去偷考卷,偷试题,把上面的问题弄懂,在考试的时候就能大显身手了。虽然考出来的成绩很好,但这不是自己的真正实力。考试只是看看自己最近一阶段学习的知识点有没有掌握而已。并不是对自己的恐吓。如果成绩不理想的,就要再把学的知识补一补喽!

三:不要假作业。

在校内,有些同学的作业是别人帮他做的,有的甚至是逼迫别人帮他做。这种行为是极其可耻的作业只是对课堂上学的东西及时进行稳固,大家不要把它当做一种负担。如果你们的老师布置得太多,你可以告诉他,这样两头都轻松了。

让我们记住“315〞,记住这个让人难以忘怀的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消费者的心得体会

通过这次培训使我对客户经理的岗位有了新的认识。客户经理制是改变银行过去等客上门的服务方式,以市场为导向,以消费者为中心,从消费者需求出发,营销银行产品,为消费者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实现消费者价值最大化的同时实现银行自身效益的最大化的一种现代金融管理模式。客户经理具有重要的桥梁作用、市场调研作用、消费者中心服务作用,我们要认真学习消费者管理的方法、技巧,运用现代的多种手段,力求首先改变自己,从而达到改变消费者的目的,从而尽快占领市场,占领消费者,以期实现双赢乃至多赢。

因此,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我们应中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尽快适应岗位转换。

首先是业务技能的熟练掌握。这是关键,不能够熟悉业务知识,任何的服务和营销将无从谈起,更谈不上消费者的开发。其次是营销的技能。在客户经理岗位上不单纯是优质的服务,更重要的是一种营销。我们每天都会面对许多形形色色的消费者,要善于和他们进行广泛的沟通与交流,洞察消费者的想法,为其提供满意的服务。客户经理与消费者的关系不仅是业务关系,更是一种人的关系;客户经理的服务要有创意,要走在消费者的前面。然后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通过对业务的学习和对市场行情的准确把握,为消费者提供合理建议。而不能将与消费者的合作停留在的饭局公关上。消费者关系营销,是一种经营理念上的超越,反映了一种新型的营销文化,从本质上体现出了对以消费者为中心理念的认同,而不是骨子里仍残留着以自我为中心的优越感,要真正体现银行对消费者的一种人文关怀和对银企鱼水关系的爱护。这种营销,既立足当前,更着眼于未来。善待消费者,就是善待自己;提升消费者价值,就是提升自我价值。

2、积极主动营销、挖掘消费者源消费者关系管理学习心得体会消费者关系。

3、加强消费者关系的维护。

消费者分类管理是客户经理从事消费者管理的主要内容。按投入与产出相匹配的原则,对不同的消费者实施不同的管理策略,有的放矢。当今金融市场的竞争尤为激烈,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存在,要求我们不断加强与消费者的联络,与消费者之间建立深厚的感情,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营销工作旺盛的生命力。我们的事业才会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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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晚会心得体会

消费者晚会是为了促销和推广某种产品或服务而专门组织的活动。在这个晚会上,消费者有机会了解到该产品或服务的特点、功能以及价格优势等信息,同时还能参与各种互动游戏和赢取丰厚奖品。我最近参加了一场消费者晚会,对此留下了深刻体会。

第二段:活动的吸引力。

消费者晚会吸引我的地方在于提供了与商家直接互动的机会。通过与商家代表的面对面交流,我能更加了解到产品的特色和优势,对其用途和适用场景有更为清晰的认识。此外,晚会还设计了各种有趣的互动游戏,让消费者可以参与其中,争取奖品,增加了参与度和乐趣。

第三段:互动游戏的体验。

在消费者晚会上,我参加了许多互动游戏,其中最令我印象深刻的是抢购环节。商家推出了限时特价商品,消费者需要快速抢购,以获取更多优惠。这一环节异常激烈,大家都纷纷涌向商品摊位,争相抢购。尽管我没有抢购到特价商品,但是这种竞争的氛围让整个晚会变得更加火爆和充满活力。

第四段:对于产品了解的意义。

通过参加消费者晚会,我对一款新产品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在活动中,商家代表向我详细介绍了该产品的功能特点和与其他同类产品的优势比较。我也了解到了一些其他消费者的使用心得和评价,这使我更加信赖这款产品,并且愿意给它一个试用的机会。因此,消费者晚会为消费者提供了全面了解产品的机会,使我们能够做出更明智的消费决策。

第五段:参与晚会的收获。

作为参与者,我在消费者晚会中收获了不少。首先,我了解到了一款新产品的特点和适用场景,为我今后的购物提供了参考和比较。其次,我还通过参与互动游戏获得了一些小奖品,让我感到非常开心和满足。最重要的是,我觉得参加消费者晚会增加了我的购物信心和对品牌的认同感,让我更加信任商家和他们的产品。

通过参加消费者晚会,我深刻体会到了这种活动的吸引力和意义。它不仅为消费者提供了了解产品的机会,同时也增加了购物的乐趣和信心。希望今后还能有更多这样的消费者晚会,让我们能够更加了解各种产品,做出更明智的消费决策。

消费者晚会心得体会

消费者晚会是一个非常有趣和令人兴奋的活动,它汇聚了各类商品和服务,为消费者提供了独一无二的购物体验。我最近参加了一个消费者晚会,并从中深深体会到了其中的乐趣和好处。下面我将分享我对消费者晚会的心得体会。

首先,消费者晚会给人一种全新的购物感受。在传统的零售店里,我们只能依靠自己的选择来购买所需商品。但在消费者晚会上,我们可以亲自试用商品,感受它们的品质和效果。不仅如此,许多参展企业还提供了免费的小样和试用装,让我们有机会在购买之前对产品进行尝试和评估。这种全新的购物体验让我感到很新奇和有趣,也让我对许多商品产生了更大的信心。

其次,消费者晚会是一个与商家直接交流的绝佳机会。在晚会现场,我们可以与商家代表进行面对面的对话,了解产品的特点、优势和售后服务。这种直接的交流方式比起通过网络或电话咨询更加直接有效,让我对商品有了更全面和深入的了解。而且,很多商家还会提供特殊的优惠和折扣,让我在购买时享受到更多的实惠。

此外,消费者晚会也为我们提供了更多的购物选择。作为一个比较注重个性和独立品味的消费者,我喜欢选择那些与众不同的商品和品牌。在消费者晚会上,大家可以看到各类不同风格和特色的商品,从时尚服饰到健康食品,无所不包。而且,一些小型的创业品牌和独立设计师也会参展,让我有机会发现和支持那些有创意的产品和品牌。这种多元化的选择不仅满足了各类消费者的需求,也让消费者可以更好地发现和发掘自己的兴趣和个性。

另外,消费者晚会还可以增进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在晚会现场,我与一些志同道合的消费者结识并交谈,了解了他们的购物心得和喜好。我们互相分享了一些有关商品和品牌的信息和推荐,相互提供了很多有用的购物建议。这种交流不仅让我扩展了购物的视野,也结交了一些新朋友,增进了彼此的了解和友谊。

总结起来,消费者晚会是一个令人兴奋和有趣的活动,它为我提供了全新的购物体验、与商家直接交流、多元化的购物选择和人与人之间的交流。通过参加消费者晚会,我不仅满足了自己的购物需求,也拓宽了消费的视野,了解了更多优质的商品和品牌。我相信,未来的消费者晚会将会变得越来越丰富和多样化,为我们提供更多的购物惊喜和机遇。

315消费者心得体会

3月15日这天,许多消费者都聚集到了南禅寺,参加3·15大型广场活动。

来到南禅寺,第一眼就看见了许多醒目的绿色大气球,清楚地写着“3·15〞,拉起的字幅用白体字打着:自主选择,自主消费。只见一股股人流向里涌去,记者便紧跟其后来到了活动现场。一个个蓝色的大遮阳篷排在一起,烈日下,一排排绿色的桌子旁坐着身穿制服的志愿者和工作人员,每隔一小段都会放置一个打着字的牌子,写着“xx〞“物价局〞等,使人一眼就能找到自己要咨询的地方。

记者站在巨大的.电子屏下,望着人头攒动的广场,看见一个个工作人员不断向人群发着宣传册,便走去问候:“辛苦了,您累吗〞“哪里累,哪里累!发了不少,还挺得意呢。〞这位大叔笑了起来,露出了牙齿。看来为人民效劳的人都是任劳任怨啊。

接着,我们又遇见了一位热心的物价局叔叔,他不停地向我们解释:“现在啊有三种定价: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其中呢百分之九十五是市场调节价。我们根据消费者意愿调动各种物价。〞不少周围游客都笑了。

记者又随手拿了几本宣传册,只见消费者指南、食品安全宣传册中记载详细,看来啊在这个节日里,各种部门都花费了不少心血。

但别看这边效劳体贴,公安局那倒出了问题,一位老爷爷拿着身份证讲着一大堆话,旁人仿佛是空气。而对面那位穿警服人员虽然耐心听着,但是也快招架不住了。“唉,他老人家身份证编号出了过失,好多交易都无法完成,几年了都没有解决。〞另一位警制服人员无奈地说。

这还不算,一位姓郑的女士愤怒地向记者投诉:“xx限速限量,损害消费者利益。〞她是一名老顾客,可xx破坏了几年前的协议,使她连网都上不了了。

看来,商家与消费者之间有一条沟,仅靠消费者权益日来沟通是行不通的。那么,究竟我们都有什么责任为人民效劳难道又是一句口号而已请商家与每位消费者三思。

315消费者心得体会

围绕“新消费是我的主人”的主题,县工商局实施了六项措施,开展“315”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

一,加大宣传力度。3月15日,局方在县城太极花园广场设立宣传主会场,在各乡镇人口聚集区设立宣传分会场。通过设立法律法规宣传页面、发放传单、设立投诉咨询服务台、设立真假商品识别台等方式,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执法人员还在现场向群众讲解新《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场接受消费者咨询、投诉和举报,教育和引导群众了解消费者权益,善于拿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日共悬挂条幅25幅,设立宣传页8页,设立投诉台10个,咨询680余人,受理消费者投诉7起,现场调解成功1起,为消费者追回经济损失680余元,发放消费者维权彩页1万页、宣传册1000份。

二、畅通举报投诉平台。我局启动12315中心公众开放日,邀请npc代表、cppcc会员及各界人士到12315中心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接受并办理流程,现场参与纠纷调解,亲身体验12315中心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三、成立应急执法支队。县局成立紧急快速处理单位,从早8点工作到晚11点,呆在单位,随时待命,及时处理央视“3.15”晚会转来的`、局方受理的投诉举报,做到快速反应,调查处理到位。3月15日晚,领导小组和政府全体工作人员在县局和工商局一楼大厅观看了中央电视台直播的3.15晚会。晚会期间,县局12315热线立即保持开通,值班人员坚守岗位,做好接听准备。各工商机关执法人员待命,做好应急处理准备。

第四,进行行政面试。就非法发布医疗广告等问题召开了会议,四家医疗机构、三家商场、超市等。在市区接受了政府的采访,要求大家高度重视自己的思想,增强自律意识,树立依法执业、依法经营、规范经营的意识,提高自律意识,约束自己履行作为经营者的法律义务,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开展集中销毁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我局在文县县局后院和指定填埋场销毁了20种假冒伪劣商品,涉及酒类、饮料、服装、鞋类、化妆品和轮胎等92092个品种。

消费者调研报告

【内容提要】随着消费者主权时代的到来,消费需求成为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为使消费者权益能在自由的市场竞争中得到更好的保护,由垄断问题引起的对消费权益的保护也应提上日程。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反垄断法的立法目标之一,但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直接体现在反垄断法视野中较少,反垄断法较多关注的是保护市场竞争性。市场经济从它的本质和客观要求来说,是消费者主权的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迎来了崭新的消费者主权时代,各种垄断行为不但具有明显排斥市场竞争的特性,而且造成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因而为反垄断法所禁止。为使消费者权益能在自由的市场竞争中得到更好的保护,本文希图通过检视我国现有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足,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反垄断法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验,对消弭我国反垄断法在消费者权益权利救济方面的缺失、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陈一管之见,求教于方家。

法是由事物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市场经济的发展造就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高度关注,多数国家制定了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垄断法无论从立法目的上还是从执法结果上看,均将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其考虑因素,均围绕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但是,综观国内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垄断法并未统一在一部法律中,而是分而立之。说明两者既有割舍不断的内在联系,又有显著的区别。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在现实市场交易中,在一个具体市场交易行为的框架内,在消费过程中受到侵害的消费者以直接的保护。这种保护是特定的,带有事后救济的性质。而《反垄断法》侧重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的规制,以保障良好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同时,企业或企业间为排挤竞争对手而实施的一系列限制竞争行为、垄断行为,表面上看直接受害者是其他经营者,但实质上或最终结果上是对消费者利益的侵害。可见,反垄断法是以一种迂回的方式给予消费者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不是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部法律来完成的,而是由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多种法律制度的组合形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保护制度体系来完成的,反垄断法通过维护市场竞争机制、规范各种市场竞争行为等起到保护消费者的作用。因而需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外、反垄断法视阈中探究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一)消费者权利救济遇垄断规制制度“不给力”之尴尬。

反垄断法禁止非法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非法集中和行政性垄断。一些垄断行为短期内看似对消费者有益,但长期而言,可能会把为消费者提供相同产品的企业排挤出市场,形成寡头垄断的局面,也使消费者的选择权丧失。在面对各种垄断行为时,消费者权利救济遭遇垄断规制制度“不给力”的尴尬境遇。

1.垄断协议规制制度。我国反垄断法有关禁止垄断协议的规制制度中,忽视了企业通过垄断协议而引发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侵害这一情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垄断协议关系密切,一些垄断协议会引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附随性后果。所以二者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具有相似性。譬如,类似家电、航空、汽车、钢铁等寡头或垄断竞争行业,进行的价格联盟,实行垄断高价,或者进行掠夺性定价——先依仗自身经济实力和市场力量,短期内大幅降低商品价格,与同业竞争者进行价格战,待其他同业竞争者被排挤出竞争市场后,再全面抬高商品价格。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目前我国反垄断法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中,并未对拥有合法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该如何规制的制度规定。譬如我国铁路线的垄断经营就是典型的国家授权垄断经营模式,在不存在相关竞争者的情况下,这些垄断性质的企业很容易通过其合法的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其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的权益。此外,诸如司微软、英特尔等跨国公在我国有显著的市场势力,微软在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上,尽管因国家授予其知识产权保护而取得合法市场支配地位,但其有能力、有动机凭借其知识产权的优势地位大势提高产品或服务价格,以剥削广大消费者。

3、经营者集中规制制度。我国《反垄断法》第4条规定:“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由此条规定我们发现,我国《反垄断法》中的一些规定带有产业政策的色彩是不可避免的。然而,由一些产业政策导向出的经营者集中却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不协调之处。我譬如,我国航空运输业中,国家可能会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而制定产业政策对该行业进行导向,该产业政策此时表现为将国内多家大型航空公司予以联合、统一定价,以提高国内航空运输业的国际竞争力。国家为实现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而采取产业政策的做法无可厚非,但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应成为制定产业政策的题中应有之义。

4、行政垄断规制制度。在行政性垄断规制制度中,并未对政府部门利用行政权力给个别国有企业不公平的庇护的行为规制制度。目前,我国的经济体制仍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利用行政权力给个别国有企业不公平的庇护的现象时有发生,中石油和中石化作为石油业中的双寡头垄断企业,不是想方设法创新和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而是利用行政权力给予的偏袒逃避市场竞争,恣意操纵产品的市场价格,导致石油企业“优”不能胜,“劣”不能汰的恶性局面,社会自由得不到合理配置,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二)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于消费者权利救济之缺失。

1、反垄断法中有关民事责任的制度规定过于简略。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虽然规定了民事责任,但对经营者承担责任的方式未作具体规定。而事实上,责任主体远不止经营者,还有包括经营者之决策者、主要实施者和行业协会主要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在内的众多责任主体。这是我国反垄断法法律责任制度体系构建中责任主体相关规定的制度性缺失。另外,反垄断法民事责任的受益主体是仅包括直接受害者,还是既包括直接受害者也包括间接的、潜在的消费者?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2、反垄断法宽恕政策与接受承诺制度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有欠考虑。我国反垄断法的宽恕政策仅初见雏形,立法者在制定宽恕政策的过程中所没有考虑到——宽恕政策在运用减轻甚至免除罚金的手段激励违法者坦白其违法行为的同时,如何维护关联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关联消费者在违法经营者那里能否仍能获得索赔权?而对于接受承诺制度,反垄断执法机构一旦作出接受承诺的意思表示,就产生了两个法律后果:一是该承诺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必须受该承诺的约束;二是反垄断执法机关接受承诺便意味着放弃了对所承诺企业包括罚款在内的法律制裁。该制度一方面对相关企业有很强的约束力,另一方面,相关企业免受一切法律制裁可能使受损消费者处于无法获得相应救济的尴尬局面。

(一)完善垄断规制制度。

首先,就垄断协议而言,应制定具体规则规制经营者因垄断协议而引发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避免一些垄断竞争行业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于电信业等服务行业资费收取不合理、捆绑销售、限制用户自由选择通信服务等现象,赋予第三方如法律公益研究中心,对一些涉嫌垄断行为的企业和部门提起诉讼的权利,以避免出现仅凭消费者这一松散群体,在与运营商“斗”的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的局面。

其次,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中,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一因素作为考量经营者拥有合法的市场支配地位的一个指标。明确将那些有损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的经营者剔除出拥有合法市场支配地位之列。对自然垄断企业以及因知识产权而取得合法垄断地位的经营者,建立长效监督制度,严格审查其合法市场支配地位的取得是否以未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侵害为前提,降低其利用优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风险。

再次,在制定带有产业政策性质的经营者集中规制制度时,注意协调这些产业政策导向出的经营者集中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系。使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成为制定带有产业政策的经营者集中规制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此外,在对经营者的并购行为进行审查时,着力把握并购规模中的“度”,力争规模有“度”,让企业实现规模经济的同时确保消费者的福祉。

此外,笔者认为,应该丰富反垄断法中消费者权利的相关规定,赋予消费者更多实在的权利。具体而言,赋予消费者对反垄断实施的监督权和申诉权。我国对垄断行为仅仅依靠政府机构进行监督是不够的,还应建立包括消费者在内的社会监督机制,避免或者减少公权力监督机关滥用权力、为权力寻租等类似情况的发生。

(二)完善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

1、完善反垄断民事责任制度。反垄断民事责任主体资格不明确,带有模糊性,并且受到了许多限制。在民事责任制度请求权主体上,必须明确哪些主体有资格对违法垄断行为提起诉讼,即哪些主体具备原告资格?世界范围看,美国明确要求原告必须是直接购买者,其他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则赋予非直接购买者以原告资格。就我国而言,有学者指出,基于法官的经验不足和执法资源有限等因素的考虑,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原告资格应当受到限制。但是,笔者认为,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垄断法对原告资格的限制不能有悖于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不能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所以不能将潜在的消费者排除在原告资格之外,而应尽快完善相应的潜在消费者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相关规定和相应程序。

2、完善反垄断法的宽恕政策和接受承诺制度。在对相关企业实行宽恕政策或者接受相关企业的承诺时,将关联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决策的考虑因素,在实施宽恕政策和接受承诺制度时,确保关联消费者的索赔权得以顺利行使,避免关联消费者因相关企业的违法行为而无法获得救济局面的再次出现。

(三)完善反垄断法的实施。

1、设置专门法院管辖反垄断私人诉讼案件。发生反垄断诉讼时,应设置专门的法院来对其进行管辖。因为反垄断法有别于合同法,通常,通过合同法相关法条很容易认定某一行为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但是,诸如大企业合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都需要运用专业化的知识、经过复杂的经济分析而得出,对法官的素质有较高的要求,正因为如此,设置专门法院管辖私人诉讼案件十分必要。在这之中,还应注意处理好专业性的法院与反垄断执法机构之间的关系。如:法院对执法机构的监督、执法机构审决认定的事实对法院的约束力。

2、引入反垄断法后继执行机制。赋予反垄断诉讼与其存在合法利益关系的案外人,向法院申请加入到已经存在的诉讼的权利,即借鉴美国反垄断诉讼的后继执行模式。后续执行模式是将反垄断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作为其前置程序,基于反垄断主管机关先前的这一处理决定,私人当事人对被告的违法垄断行为提起诉讼的模式。美国的经验表明,反垄断后继执行机制在美国私人寻求垄断违法行为的救济过程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后续执行机制能够使消费者摆脱单独起诉存在的困难。这种执行方式应该在我国被提倡,以提高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

消费者主权时代的到来造就了对消费者权益问题的高度关注,我国的《反垄断法》虽然出台较晚,但该规范将保护消费者权益定为立法目的之一,事实上弥补了在专业法领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足。本文在借鉴国外反垄断法经验的基础上,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反垄断法视阈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做了粗浅的讨论,提出初步设想。当然本文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对于一些制度的创设,还未形成系统,这也是笔者未来的努力方向。笔者深信:在消费者主权时代,我国的《反垄断法》一定会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必定得到更好的保护。

消费者调查报告

根据全球管理咨询公司麦肯锡最新发布的20xx年中国数字消费者调查报告,报告指出了五大趋势,其中指出,线下实体零售店向“展示厅”的转型,因为现在消费者一般都是在线下实体店进行比较,但最终选择在线上购买。

麦肯锡公司今年的调查覆盖了农村地区,调查显示,尽管互联网在三四线城市和农村普及率较低,但这些地区的大部分消费者和城市消费者一样都是活跃的网购用户,而且他们更享受网购。

麦肯锡本次调研访谈了超过6000名中国互联网用户,覆盖了中国一至四线城市以及广大农村地区共计约6。3亿的用户,对其数字和意愿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挖掘。

本次调研主要针对6种数字行为进行分析,一是通讯和移动;二是社交网络,像微信,像微博都有覆盖;三是游戏;四是在线视频;五是电子商务,六是o2o。

这份名为《中国数字消费者调查报告:对选择和变化日益强烈的渴望》强调了以下五个趋势:

要充分挖掘学生的兴趣和特长,丰富业余生活和社团活动,锻炼强健体格,活跃人际交往,逐步摆脱对虚拟世界的过度依赖,养成积极健康的学习生活习惯。要引导大学生勇敢面对现实,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提高环境适应能力和动手操作能力,培养实干、创新、合作精神。

中国是全球最热爱社交的国家之一。我们看到我们每天花在社交媒体上的时间,花在社交媒体的时间是78分钟,美国是67分钟。我们依赖亲友推荐的人数占比差不多有50%,美国差不多40%,而且这两个趋势现在来看,是在更迅猛的发展当中。到明年可能要把“之一”去掉,中国是全球最热爱社交的一个国家。

我们看到社交媒体从单纯的沟通功能逐渐演变出crm和购物的功能。社交网络在中国市场在慢慢不断的快速演变的过程当中。调查显示,社交网络大大促进了消费者使用网络购物,网络购物的时间在大幅增加,观看网络视频,浏览新闻也都是出现大幅度的增加。

另外,20xx年,数千商户将中国流行的直销模式移植到移动平台上,通过建立半私密的50—100人组成的微信群,向朋友和朋友的朋友销售从有机蔬菜到最新时装等各类商品。20xx年,这一趋势仍将继续,更多商家可以借助中国庞大的社交用户人口打造数码版的直销网络,依赖口碑和推荐,销售更多的商品(如化妆品、医疗保健和保险产品)。

连续打过几轮光伏贸易战的机电商会副秘书长孙广彬告诉记者,如今一听见“双反”,他不是焦虑,而是沉痛。一个“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帽子,让我们的贸易战总是输在起点。

麦肯锡的调查显示,目前有16%的消费电子产品是通过线上售出的,而5年前这个比例只有1%。实体店的展示效应(即购物者在店里浏览商品但通过其他渠道包括线上渠道购买)对30%的消费者而言尤为明显,他们会在店内浏览并同时用手机进行研究,而他们中只有16%最终选择在门店购买此产品。

麦肯锡全球资深董事刘家明指出,门店将来不单纯是交易的一个渠道,更多是展示的功能。

71%的中国数字消费者已经在使用o2o服务,其中97%的消费者表示他们在未来6个月内仍会继续使用o2o服务甚至增加使用频次。而在还没使用过o2o服务的消费者中,近三分之一的消费者表示他们愿意在未来6个月内进行尝试。

20xx年,中国消费者对o2o的预期也变得更清晰:针对货物和商品,72%的消费者希望o2o可以提供网购商品线下退货,56%的人希望可以线上下单、线下取货。

尽管互联网在三四线城市和农村普及率较低,但这些地区的大部分消费者都在使用电子商务,网购的比例分别达到了68%和60%。农村用户中的“网络达人”更是比一线及二线城市多出25%,渴望第一个尝试新的产品和服务。

在具体数字上,第一互联网的普及率在一二线达到76%,到三四线是47%,到农村19%,但是在被渗透的这些人群当中,用过电子商务网购用户,19%普及互联网的人群里面有64%用过网购。

“很有意思的是,虽然在农村互联网覆盖率仅为19%,但是在电子商务的使用上他们跟城市居民一样活跃,”麦肯锡全球董事季翔说,“我们看到,中国一些领先的零售商已开始迅速行动,建立县级运营中心。这些举措不仅方便了商品的下乡,也加快了农产品向城区的输送。”

报告指出商家可以借助这些“网络达人”在物流和分销体系还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占领市场。

家庭金融的相关数据直接反映了家庭在经济金融活动中的行为决策,对于央行进行宏观调控,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在美国,消费者金融调查(scf)是美联储投入巨资与芝加哥大学合作完成的一项长期性调查。金融危机之后,美联储为直观了解美国家庭财务受金融危机影响状况,甚至将本因20xx年进行的调查提前到了20xx年。而我国,之前在此领域仍是空白。

形势危急,国家环保总局使出了权限所能允许的最大行政处罚权——流域限批,誓言要铁腕治污,在下半年实施环保“五大战役”。然而,本来就处于弱势的环保部门能否在这次战役中打一场漂亮的攻坚站,却是我们一直担心的问题。

农村消费者其实他的互联网渗透率还不是那么高,很多人不一定有智能手机。但是我们看到像浙江桐庐县淘宝村店,在村里面有一间房子,里面有电脑,有宽带,村里组织会使用淘宝的人来为村民统一购买商品,他们“双十一”完成订单1229个,平均单店销售额11000元。

尽管中国消费者更倾向于在线上购买服饰类商品(66%的人在过去3个月内购买过),但他们购买得最频繁的却是常温和生鲜食品(食品购买频次是34次/年,服饰类是22次/年)。40%的中国消费者网购食品,而美国网购食品的消费者只有10%。

麦肯锡全球董事龚方指出,在网购食品时,其中一个最大的问题是对于食品安全的担忧,大家看到在中国有65%的消费者他非常担忧食品安全问题,在美国和英国只有36%和26%。因为食品安全担忧,导致中国一些新的小的生鲜食品卖家开始涌现。他们价值定位,往往是进口食品。大家看到生鲜食品在13年已经达到了56亿的规模,比如上海自贸区,生鲜食品在自贸区的销售量有迅猛的发展,不管是天猫还是京东,随着自贸区的大力发展,他们在探索更大范围的生鲜食品的空间,所以我们觉得生鲜食品这一块是非常美好的发展前景。

个人原因造成空巢老人。一是老人自己希望过独立生活,得到更多自由。这部分老人大多是经济上能够独立,精神生活较为丰富,身体状况较好的低龄老人。二是老人对老居住地有深厚感情,即便是子女进了城或是迁了新居,要求其到新地居住生活,但他们不愿意离开久居的环境,有山有田有房子,坚持守着老根据地。

驻村以后,可能与我是师范生的缘故,我对本村的留守儿童问题十分关注。工作后积极调研,掌握分析情况,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同时,积极参与本镇08届优秀大学生村委贾苑同志创办的留守儿童服务中心的关爱活动,现在在中心担任留守儿童的语文与数学的教辅工作。

消费者调查报告

明确金融消费者概念,对于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开展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由于仍没有以法律形式对金融消费者予以严格界定,因此“金融消费者”在我国仍不具有法律内涵。这不利于明确划分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范围,使得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无法律依据可循。因此,在法律层面为金融消费者正名对我国开展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迫在眉睫。

通过研究其他国家的金融消费者理论,可以发现目前各国对金融消费者的定义主要以目的论和地位论两种理论为基础。目的论以美国为代表,强调金融消费以满足个人、家庭成员或家务需要为目的,投资者被排除在金融消费者范围之外。金融危机后,为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美国金融改革法案》将金融消费者的定义为“为满足个人、家庭、家用为目的,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基于这一目的,美国重点保护信贷、储蓄、支付及其他基本金融消费产品和服务,证券、保险、共同基金等并不属于保护范畴。第二种地位论以日本为代表。《日本金融商品销售法》将金融消费者定义为在金融交易时,与金融机构的专业知识相比处于信息弱势的一方当事人。由此可见,在定义金融消费者时,只要是不具备专业的金融知识的自然人、法人,都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国内学术界目前关于金融消费者的定义主要有五种观点。第一种主张效仿美国采用目的论,强调金融消费者是为了生活需要而与金融机构进行金融交易的个体社会成员。法人并不包括在内。第二种观点将目的论和地位论相结合,认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若想成为金融消费者必须同时满足不具备专业金融知识和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这两个条件,并且其进行金融交易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满足金融需求;第三种为需求论,即满足金融时代生活需求的银行存贷款、保险的购买、股票债券的投资、信用卡等项目的申请主体都是金融消费者。第四种观点认为应当严格区分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具有投机性目的的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不应被成为金融消费者。第五种观点认为投资一般金融商品如证券投资、保险投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的消费者可以被认为是金融消费者,而那些高风险产品的投资者,尤其是设计进入门槛的金融产品,不应当列为金融消费者。

对一个概念的定义不仅应从其内涵上予以分析,还应从外延上进行规范。以上观点均是从内涵上对金融消费者进行定义,而关于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外延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投资者是否可被认为是金融消费者;第二,法人机构是否应纳入金融消费者保护范畴;第三,消费者若具备专业金融知识,其消费行为是否应受法律保护。

首先,要判定投资者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这一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明确投资者与金融消费者的区分标准。目前学界对这两种身份的区分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以形成其身份的法律关系为标准进行区分。形成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债券债务关系、租赁关系等等,而投资者主要是由于通过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购买股票等形成的投资关系;第二,以消费目的进行区分。金融消费者从事金融交易多是期望用收益来改善生活,而投资者更多的是期待获取更大的回报;第三,以消费者选择的金融机构的性质区分,选择证券业多为投资者,而选择银行和保险业的多为金融消费者。然而,随着混业经营越发明显,金融产品的交叉性不断增强,以上区分模式也有待商榷。

因此,笔者认为区分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标准应参考日本对于金融消费者的定义,以从事金融交易时是否处于弱势地位为标准。原因如下。第一,金融业的快速发展,金融创新不断加快,致使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不可逆转。金融产品也逐渐破除最初银行、保险、证券业务的严格区分,被金融机构利用高深、专业的金融知识排列组合为越来越复杂、交叉程度越来越高的金融衍生品。这就对我国目前实行的分业监管模式提出挑战,很可能导致监管漏洞。第二,面对日益复杂的金融产品,普通投资者对产品的理解能力、对风险的判断能力和风险承受力都普遍较低,处于交易中的弱势地位,与普通消费者的差别越来越小。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不应将并不具备专业金融知识、在金融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普通投资者排除在金融消费者保护范畴之外。

关于法人机构从事金融交易活动时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这一点笔者也是持肯定意见的。参考日本对金融消费者的定义,法人机构在进行非投资性的金融交易时,只要与专业的金融机构相较,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就应该纳入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范畴。

具备专业知识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购买者是否属与金融消费者,关键在于如何判断专业一词。笔者认为,如果消费者本身就从事与金融相关的职业,就应该认为其具备专业的金融知识,充分了解金融产品,并不满足交易上的弱势地位这一条件,故此不能将其称为金融消费者。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指在金融交易中不具备专业金融知识,处于弱势地位,为满足基本生活需求而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消费者调查报告

56.2%的消费者承认为了“及时了解新产品的信息”而主动关注广告,51.5%的人是利用广告“在买东西前了解相关产品信息”。这是零点调查公司近日公布的一项题为“中国城市消费者广告接受度调查报告”得出的结论。

这份调查报告发现,电视和报纸的广告仍在吸引着更多“眼球”,而新兴媒体的发展潜力不可小视,其中尤以网络广告为典型代表。调查的数据也支持了这个结论:消费者对电视广告、报纸广告和杂志广告的主动关注度,分别达到了68.2%、51.7%和16.9%。值得注意的是,网络广告(11.1%)和路牌广告(9.8%)的主动接触率,虽然和电视、报纸广告还有相当差距,但是与杂志广告已经非常接近,并且已经超出了传统四大媒介之一的广播广告(6.0%)。

从性别角度分析,女性对电视广告的关注度要高于男性,但对网络广告的关注度仅为男性的二分之一。在学历方面,学历较高(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群体,比学历较低(高中以下文化程度)的群体更关注网络和杂志广告。从年龄特征上看,31~50岁的居民对报纸广告的关注程度较高,18~30岁的居民对网络广告关注程度较高,23~40岁的居民对路牌广告的关注明显高于其他群体,而广播广告则吸引了更多的40岁以上的消费者。

在“传播—影响—购买”的过程中,消费者对广告的信任程度,是广告效果能否实现的基本平台。但调查显示,目前广告的公信力状况总体上并不乐观。

调查表明,不相信广告内容的消费者(56.1%)要比相信广告内容的消费者(38.9%)高出17.2%。如果将“非常相信”、“比较相信”、“不太相信”和“一点都不相信”,分别以4分至1分赋值,调查结果显示,消费者对广告的信任度平均仅为2.3分,也就是介于“不太相信”和“比较相信”之间,稍偏于“不太相信”的水平。

进一步分析不同类别媒体广告的信任度可以发现,关注度较高的媒体广告在消费者心目中的信任程度也相对较高。也就是说,传统媒体广告在赢得受众信任度上仍然占有优势。

在广告的影响力方面,调查发现,性别、学历、年龄和收入不同的人群,在购买决策中受到各类广告的影响存在差异:电视广告对女性(80.2%)的影响力要明显高于男性(75.2%),网络和杂志广告对于学历较高(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群体更大,而学历较低(高中以下文化程度)的群体则更容易受到电视和报纸这样的大众媒体广告及路牌广告的影响。

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暂行规定。

消费者调查报告

【导语】房地产行业经历了萌芽、发展、壮大的规模态势,企业也从最初的混乱向平稳和有序迈进。下面关于房地产消费者调查报告,一起来阅读下文吧!

针对房地产的价格,消费者在做出投资或置业的决定之前都会通过理性的分析,对此类商品做出一定预测。前景乐观,则付之于行动;悲观,则不予购买。这里,消费者所做出的预测,正好印证了穆斯在《理性预期与波动理论》一文中对理性预期所提出的理论要点:理论预期是观察到的过去经验的规律性总结,它可以指导人们的经济行为。因而理性预期可以说是构成经济行为的基础。从理论和现实的角度看,房地产行业的参与者主要有:政府、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商和消费者。四者关系可以用图1表示。

本文主要是分析对消费者理性预期的影响因素及这些因素对消费者预期的影响,可以根据房地产行业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图,得出影响消费者理性预期的关系图,如图2所示。

本文具体分析房地产行业参与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及他们对消费者理性预期的影响。

房地产开发的基础是土地,由于我国特有的土地制度,土地出让的数量直接决定了房地产的开发情况。政府针对土地出让所做出的调控政策,成为消费者预测房地产开发量的一个主要依据。而且,消费者对政府的信任度,远高于对房地产开发商的信任。近几年,由于房地产价格持续上涨,为了抑制房地产价格的上升,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这些政策,同时引起了消费者的理性预期行为(尽管有时候消费者的理性预期与政府的初衷并不相符合)。20xx年,土地政策收紧与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及压缩建设用地占农用地的指标,严格控制土地的“闸门”和土地“招拍挂”出让方式的严格实施,使土地开发面积和竣工面积增速减缓,导致消费者对土地的升值预期空前高涨,从而激发房地产市场上旺盛的需求。

金融机构出台的政策对消费者的影响,主要表现在贷款利率上,因此,房地产贷款态度的变化对房地产的需求变化有相当大的影响,最终导致房地产价格的变化。近几年,银行贷款利率逐年在提高,虽然提升幅度很小,但中国人民银行短期内对利率进行连续调整的行为,加强了消费者对“进入加息周期”的预期和房价调整的预期。部分消费者担心利率会继续提高,增加购房的开支。在经过一阵观望之后,大部分消费者选择提前消费,导致住房需求增加,房价增幅再度上扬。在过去的十年间,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银行贷款与房地产价格波动的关联日趋紧密。

“8.13”土地大限之后,房地产商拿地的成本大幅度增加,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与此同时,国家采取了暂停半年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整顿、提高征用土地费用标准等措施。与此同时,房地产贷款利率不断上涨,也直接导致了许多中、小型房地产企业退出房地产行业。这一道道门槛使得房地产投资热开始下降。这一结果,造成消费者的再度恐慌,从而也再度引起房地产价格的上扬。尽管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而且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也几度提升,但是,据专家分析,这些政策对真正有实力的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影响是很小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些政策只会使与他们分羹的竞争对手减少,从某种程度上反而帮助了他们。与此同时,房地产价格还在逐渐上涨,这也为开发商获取暴利创造了条件,开发商在交易市场上形成价格联盟,共同合谋有价无市的虚假房价交易关系。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消费者被蒙蔽而做出购买的决定,房价也在消费者的购买行为驱使下,扶摇直上。

消费者的从众心理不仅表现在对低价位商品的消费,也表现在对房地产这种高价位产品的消费上。消费者即使在政府出台一系列政策、银行金融政策的变化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厂商行为变化的情况下,还是不会轻易决定是否购买如此高价位的商品。而只有在大部分消费者都去购买时自己才作决定。可见这种从众心理也是消费者理性预期的影响因素,他的作用不可忽视。

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业的宏观监控体系。政府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从中央到地方的一整套房地产宏观监控体系,统计房地产投资额、房地产销售量、商品房空置率、房价收入比等指标,设置专门的机构、委派专门的专家组,结合房地产自身情况和宏观经济环境对房地产的发展状况做出分析和预测。这种宏观监控体系一方面可以使政府随时关注房地产业运行状况,在必要时通过税收政策、土地供应、利率等手段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在另一方面也缓解了房地产行业信息不对称的弊端,引导消费者理性健康消费。

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尽快建立房地产信息发布制度,引导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通过定期不定期的信息发布,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逐步使消费者对房价的心理预期恢复正常,防止房价的大起大落,保证我国房地产市场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加强对消费者房地产知识培训。近年来,在网络上与电视上的培训方式越来越能为人们所接受。中央电视台十套的“名师大讲堂”就备受大家的喜欢。可以通过多种渠道普及房地产知识,如安排定期的“房地产知识讲座”和“房地产现状分析”节目。降低消费者对房地产产品的盲目消费性,培养消费者的理性消费。这也是有效控制房地产价格上涨的途径之一。

消费者调查报告

汽车已是逐渐普及,越来越多的家庭能够拥有私家车。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长,其配件市场也越来越火热。但散乱、假货多等顽疾,一直困扰着这一市场。近日,有相关的调查显示,过半数消费者都买到过假配件,但有六成消费者不会选择维权。

今年“3·15”前夕,记者就消费者购买汽车配件经历、是否购买到过假冒伪劣配件和如何维权等问题进行了消费者调查。通过此次调查发现,曾买到过假冒伪劣汽车配件的消费者超过了一半。此次参与调查的40位消费者,其中有22位消费者表示有过购买以次充好或假冒伪劣产品的经历,占总人数的55%。其中,有16位肯定自己没有过这种遭遇,占总人数的40%。有些人表示自己购买新车不久,还维修过。也有人平时只去4s店,并表示对4s店完全放心。另外,还有少部分消费者因无法辨识真假而无法准确回答。

那么,消费者是如何发现购买的配件产品有问题呢?调查表明,有三成消费者通过对比原厂件的做工、包装进行辨别而发现购买的产品有问题,19%的消费者是经朋友、维修厂、4s店人员告知才知晓,13%的消费者则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发现与原厂件有差异。此外,有两位消费者是通过商品规格、型号,到网上查询从而发现其为假冒伪劣产品。调查中一位消费者向表示,她购买的被称为“原厂件”的刹车片装车使用一个月后听见异响。后经专业人士鉴定,刹车片含铁量过高,是伪劣产品。另一位消费者表示更换过的镀金限量版进气格栅使用几个月后变色,而之前原装产品两年都没变色。

经过调查,值得注意的是,很多消费者都不知道该如何辨别配件的真假。稍微理性的消费者认为通过货比三家,从产品的包装、做工、标识、价格等方面比较可以买到正品。但也有部分消费者对4s店抱有很大希望,认为贵自然有贵的道理,尽管4s店存在价格垄断、霸王条款。

当买到伪劣产品时我们总会义愤填膺,有时会找商家理论,有时则因种种原因放弃。那么在买到伪劣配件时消费者是否也这样表现呢?经过统计,大多数消费者认为是否维权取决于配件价格。若是非关键且涉及金额较小的配件,多数消费者会因怕麻烦而放弃维权。调查者中有65%的车主都选择了不采取行动。究其原因,包括不知如何维权、缺乏维权渠道、过程麻烦,非关键零部件、经济损失小及没有证据证明配件有问题等。还有35%的消费者选择采取主动维权,他们中的大多数是通过与商家反复沟通交涉才得到商家的弥补,补偿经济损失或更换正品。另有少数消费者表示,曾通过拨打12315或汽车媒体热线进行维权。同时,所有维权的消费者都表示在维权过程中遇到过很多阻碍,如商家以没有有效证据证明产品有问题、以产品超出了质保期为由拒绝赔偿消费者或否认产品有问题。还有在维权过程中相关部门互相推脱,踢皮球现象导致问题无法解决。

尽管汽车三包政策已实施了一年半,但大部分消费者对这一政策仍不了解。其中,完全了解的还不到20%,63%的消费者表示完全不了解,剩下17%的消费者则了解甚少。可见汽车三包政策的普及程度有限,这也是消费者选择不维权的原因之一。

当前国内汽车配件市场存在哪些问题?根据此次调查消费者的反馈进行了整理,主要表现在三方面:第一,配件产品质量良莠不齐。山寨太多、真假难辨、标准缺乏等导致各等级产品充斥着市场,缺乏质量监管平台导致市场几近失控。第二,商家信誉难以被信任。相同商品在不同商家的价格犹如过山车,快修店几百元的产品4s店要上千元。快修店价格低但翻新件、伪劣产品居多,4s店相对可信但价格虚高难以承受,甚至存在高价出售以次充好产品欺瞒消费者。第三,市场监管不严。参与调查的消费者认为市场监管不严导致假冒伪劣产品泛滥,对销售假货商家的处罚还是太小。

在如此不规范的市场环境下消费者希望如何保障合法权益?有24位消费者希望配件商、4s店及整车厂能够在源头上有所作为。汽车制造商要制定合理统一的配件价目表并在各维修站与4s店对外公示,出厂产品有质检报告与防伪二维码能协助消费者辨识真伪。同时汽车维修站、4s店的配件价格要统一透明并完善好售后。只有整车厂、配件经销商、4s店都能做到高度自律,市场乱象才能得以解决,消费者权益才能得到维护。有7位消费者认为要畅通投诉渠道,希望可以搭建专业的退货渠道让消费者在发现问题后可以投诉、维权。5位消费者认为须加强市场监管,加大对不良商家的惩罚力度,严格杜绝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配件产品行为的存在。此外也有消费者认为,国内汽车配件价格虚高给假货留下了太大的盈利空间。如果正品价格能够下降50%-70%,假冒产品也将大大减少。政府管理部门可以引导汽车配件厂家制定更合理的零售价格。

对于汽车配件市场,相关部门还需要不断的努力和改善。只有相关部门重视并严格监督,维修站及4s店等统一规格,相信不良商家的利益也大大减小。这样,就不值得那些商家为了丁点利益而贩卖假货。在此我们也希望广大消费者们能够积极维权。

消费者调查报告

派先定制目前是一个新的c2b(消费反向定制)家庭消费定制的新电商模式的电商平台,目前形式分析如下:

未来生活,以消费者主张为标准的商业才是主流,移动电子商务、o2o、c2b将是消费者说了算的移动电商时代。人们即将进入专属服务的生活,如:专属品牌、专属产品、专属医生、律师、家政工等。定制化的产品与服务,可让生活更加的安全、便捷与高效。

市场上的食品安全危机早已触目惊心,各种混乱不堪、三无劣质食品,过期食品,抛光打蜡、假冒伪劣食品的流通,让各类疾病的根源。根据《20xx年中国数字消费者调查报告》数据显示,全国有2.5亿中产家庭的消费市场,该人群具备强烈的定制食品需求。

定制食品,不仅可在源头上保证食品的新鲜、营养及安全,而且可享受到普通市场上不曾供给的安全定制食品,更可以以市场均价的成本享受高标准的奢侈品质。通过c2b消费反向定制的电商模式降低了产品流通中的推广、渠道与物流成本,最大尺度的把利润返还给定制用户。

消费者调查报告

很多消费者都有这样的体验:去超市或商场购物亦或是去服装商城买衣物,在去目的地之前,已经想好了这次该买什么,买哪个品牌,买多少,但是最终的购买决策在进入目的地后发生的一些变化,起初想购买的东西有一部分并没有购买,所买商品的数量也有所变化,或多或少,有些并没有想买的也买了不少。为什么消费者在进入商场后购买决策会发生变化呢?店内又有哪些因素影响了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呢?最近我分别走访了武汉市的几家大型超级市场和几家服装店,了解了一些影响消费者品牌选择和产品购买数量的店内因素,主要是购物点陈列、削价与促销、店堂布置与气氛、商品脱销与销售人员这5个因素,之后我对相关要素做了一个问卷调查,了解其中不同因素对不同消费者群体购买决策影响。

在这次调查访问中,我主要采取观察、访问、咨询加问卷的形式获得我所需要的相关资料的。相关步骤如下:

2:初步总结。回来后我们相互交换所得资料,认真分析,并查阅了。

一些资料,得出初步结论;

5:最终结论。经过一系列的讨论分析后得出最终结论。

3:问卷结果。总计发放问卷调查60份,收回有效样本50份,调查对象涉及不同性别、不同年龄段、不同消费水平。经过比较发现了如下特征:

(1)女性明显比男性的购买变动性大;

(2)消费水平高的变动性相对较大;

(3)商店的商品陈列对消费者的购买影响较大;

通过这次调查,我了解到在相关店内因素中,购物点陈列、削价与促销、店堂布置与气氛、商品脱销和销售人员是影响消费者最终购买行为的最主要的五大因素。采用不同于平时的陈列方式陈列商品对消费者的品牌选择会产生重大影响,从而提高某些商品的销量;削价与其他促销手段如优惠券、赠品、综合折扣等通常也能提高产品关注度和销售量;同样的,商店内商品如何摆放对产品和品牌的选择也具有重要影响,研究表明,最好的货架位置是与视线平行的位置,接下来依次是与腰部平行和膝盖平行的位置,后两个位置的销售量只有前者的74%和57%,店堂布置与店内环境和气氛是紧密相连的,宽敞的过道、错落有致的商品陈列总会让消费者更满意;商品的脱销会对某些消费者想购买的品牌不利,因而对于零售商和制造商都应该格外重视这一点;销售人员其实在一些消费者介入程度较低的购买中作用并不是很明显,然而在消费者介入程度较高的购买过程中,销售人员对消费者的选择影响还是蛮大的。商家应该综合各种因素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好相关策略实现利润目标。

消费者调查报告

人的行为总是受到一定动机的支配,消费行为也不例外。常见的消费动机有价值、规范、习惯、身份、情感等几种。根据杰克·特劳特的定位理论,有人把消费者的消费动机称为消费者心理定位。相应地,消费者心理定位也就有价值心理、规范心理、习惯心理、身份心理、情感心理等。下面作简要介绍。

消费者主观上对一种品牌的评价。可口可乐之所以领先百事可乐一个多世纪,就是因为它以标榜“正宗”、“原创”、“独一无二”而使消费者相信它具有无可替代的价值,这就是它的潜在价值。事实上,一种品牌之所以能够打开销路,常常不是因为它的真实价值,而是由于它的潜在价值。潜在价值具有独特性、独立性、可信性和重要性。潜在价值就是名牌效应,正如名人效应一样,就是一种观念,这种观念已深深根植于消费者的心目中。

规范是指人们共同遵守的全部道德行为规则的总和。在现实生活中,规范有着巨大的作用,它左右着我们的思想,制约着我们的言行,影响着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规范的面孔是多种多样的,它包括原则、理智、义务、礼貌、友谊、忠诚、谅解等多种因素。在许多情况下,规范可以诱发消费行为的动机。据营销专家的长期调查与研究,消费者之所以喜欢某种品牌常常是为了避免或消除一种与其规范和价格相矛盾的内心冲突。消费者在做出购买或不购买某一品牌的产品时,规范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20世纪80年初,全球掀起一股环保热。“青蛙”作为德国第一个重视环保的大众品牌,它不仅把属于规范范畴的环保观点当做价值广告战略的补充,还非常自豪地将它放在广告宣传的中心位置。短短3年,其产品的销售额便提高了3倍。它的成功,正是因为它与全球性的环保意识相吻合,从而让消费者拥有一个与之所信奉的规范相适应、相协调的良好感觉。

于败下阵来,箭牌香口胶则以90%的市场占有率遥遥领先。原因其实很简单:是消费者的习惯在作怪,大多数消费者已习惯与首先是香口胶然后才是防龋功能。

每个人都有一定的身份,人们也在不知不觉中显露着自己的身份。尤其是那些有了一定名誉、权利和地位的人,更是无时无刻不在注重自己的身份,显示自己的身份尽可能地使自己的言谈举止与社交活动同自己的身份相符。而最能表现人的身份的是衣食住行用,譬如某人穿的是名牌高档服装,乘的是劳斯莱斯轿车,住的是五星级豪华酒店。当这一信息传递给外界后,那么这个人的身份就会很自然地显露出来。于是营销专家根据人性本身的这种心理,总结了一套相应的营销理论——身份原理,让品牌成为消费者表达自我身份的有效武器。对企业来说,开发比竞争对手更胜一筹的、能够显露消费者身份的产品,也就成了一个重要课题,因为这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购买决策,进而影响到产品销售。

情感是人对外界刺激的心理反应,如喜欢、爱慕、悲伤、恐惧、愤怒、厌恶等。消费者喜欢或厌恶某种产品,都是消费者情感的自然流露。有经验的品牌经营者早已看重这些,他们往往不遗余力地通过广告、公关等手段,挖掘品牌成长的潜力,触动消费者的情感,充分利用消费者的情感心理来提升品牌。

消费者调查报告

伊利的包装简单大方,以白色为主打色(底色)的长方形盒子,辅助色为红蓝绿;正面左侧和右侧印有产品说明等相关信息正面靠上的位置印有红色的logo标志“伊利”,正面下方有一只可爱的奶牛看着放大的杯子里的纯牛奶,正面正中间则是“纯牛奶”三个大字。伊利纯牛奶的内包装主要由超高温灭菌奶包装的利乐包、由于超高温瞬时灭菌奶包装的利乐枕以及无菌复合膜制成的百利包塑料袋。

伊利的logo是红蓝绿三种颜色组成,蓝色月牙和绿色月牙代表蓝天和绿地,表示产品天然纯正;“伊”在古汉语中是你、我、他、大家的意思,红色的“伊利”引申为大家的利益。这样简单大方的包装给消费者留下很好的印象。

利乐砖包装,不透明,将牛奶保存在内,而利乐包装是由纸、铝、塑组成的六层复合包装,能有效的把牛奶与空气、阳光和细菌隔绝,其中的铝箔对隔绝空气和光线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不含防腐剂,可以在常温下存在。伊利纯牛奶包装单纯、直观、富有亲切感,蓝天绿地的色调吐出的地源优势,白底色比喻牛奶、包装结构四四方方,形如砖块,装潢简单、干净、明快。伊利牛奶的纸箱的销售包装在流通过程中,经过储存、运输批发、零售多次搬运和周转,则为货架展示效果和家庭使用提供方便。

牛奶分盒或分袋独立包装则方便了人们的引用,而且长方形的乐力砖携带方便,包装的设计使牛奶在携带的过程中不容易溢出,方便携带出走。

伊利的包装从设计问世以来受到一致好评,但还是有他的不足之处。二十四盒装的太重,不利于远距离的携带,若能将其改装成十二盒的“外出携带装”,就更好的满足了消费者的需求。包装虽然干净、利落、但对小朋友没有太大的吸引力,打不开小朋友的市场。个装毫升太多,喝不完及是浪费。(无法符合国家提倡的环保、节约)。

消费者调查报告

消费者购买模式是直接驱使消费者实行某种购买活动的一种内部动力,反映了消费者心理,精神和感情上的需求,实质上是消费者为达到需求采取购买行为的推动者。为了更加了解当前消费者的购买模式,就做了次全面的消费者调查。

影响消费者购买模式的驱动因素有很多,可以分为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

内在因素又可以分为心理因素和个体因素。购买者个体的年龄、性别、经济收入、教育程度等因素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消费者心理是消费者在满足需要活动中的思想意识,它支配着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影响消费者购买的心理因素有个性,感知,动机,记忆,学习,态度等。

外在因素的影响主要表现在阶级、宗教、文化、家庭等方面。

人类为了维持和延续生命,有饥渴、冷暖、行止、作息等生理本能。这种由生理本能引起的动机叫作本能模式。它具体表现形式有维持生命动机、保护生命动机、延续生命动机等。这种为满足生理需要购买动机推动下的购买行为,具有经常性、重复性和习惯性的特点。所购买的商品,大都是供求弹性较小的日用必需品。

人们的动机和行为,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来自社会的影响。这种后天的由社会因素引起的行为动机叫作社会模式或学习模式。社会模式的行为动机主要受社会文化、社会风俗、社会阶层和社会群体等因素的影响。社会模式是后天形成的动机,一般可分为基本的和高级的两类社会性心理动机。由社交、归属、自主等意念引起的购买动机,属于基本的社会性心理动机;由成就、威望、荣誉等意念引起的购买动机属于高级的社会性心理动机。

由人们的认识、情感、意志等心理过程引起的行为动机,叫作心理模式。具体包括以下几种动机:

1)情绪动机:是由人的喜、怒、哀、欲、爱、恶、惧等情绪引起的动机。情绪动机推动下的购买行为具有冲动性、即景性的特点。

2)情感动机:是道德感、群体感、美感等人类高级情感引起的动机。这类动机推动下的购买行为,一般具有稳定性和深刻性的特点。

3)理智动机:是建立在人们对商品的客观认识之上,经过比较分析而产生的动机。理智动机推动下的购买行为,具有客观性、计划性和控制性的特点。

4)惠顾动机:是指基于情感与理智的经验,对特定的商店、品牌或商品,产生特殊的信任和偏好,使消费者重复地、习惯地前往购买的动机。这类动机推动下的购买行为,具有经验性和重复性的特点。

个人因素是引起消费者不同的个体性购买动机的根源。这种由消费者个体素质引起的行为动机,叫作个体模式。消费者个体素质包括性别、年龄、性格、气质、兴趣、爱好、能力、修养、文化等方面。个体模式比上述心理模式、社会模式更具有差异性,其购买行为具有稳固性和普遍性的特点。在许多情况下,个体模式与本能、心理、社交模式交织在一起,以个体模式为核心发生作用,促进购买行为。

现在很多的企业都是通过事先调查了解消费者的购买模式,来了解消费者的需求,间接地提高消费者满意度。提高了消费者的满意度更加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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