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总结大全(16篇)

时间:2023-10-27 14:35:34 作者:梦幻泡 优秀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总结大全(16篇)

情况报告的撰写需要结合实际目标和读者需求,以确保传递的信息能够达到预期效果。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情况报告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信访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自查总结报告

3、《信访请求复核书》,是信访人不服有权机关复查意见,向再上一级有权机关请求复核的信访材料。

三、信访材料内容。

1、《信访申诉书》提出信访事项要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十九条。

的规定,最后提出信访要求解决的问题;。

2、《信访请求复查书》先写明不服×年×月×日,××××单位办理××××信访事项的意见(注明有权机关办理回复文号)、然后提出复查理由,最后为信访复查要求解决的问题。

3、《信访请求复核书》先写明不服×年×月×日,××××单位办理××××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注明有权机关办理回复文号),然后提出复核理由,最后为信访复核要求解决的问题。

三、信访材料首尾。

三类信访材料的台头都要写清楚所送交的有权机关或信访机构的单。

位名称,如:红花岗区建设局、遵义市信访局等;最后写清楚信访人姓名(或信访单位名称)、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信访时间。

四、注意问题。

信访材料内容要客观真实,语言通顺、简单清楚、内容短小。一件信访材料只提出一个信访事项,一件信访材料只要求解决一个问题,一件信访材料台头只写一个单位,一件信访材料只能送交一个单位。

《信访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自查总结报告

第一条为了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和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密切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各级国家机关,是指本省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公开信访工作制度,畅通信访渠道,方便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

第四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利于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是代表各级国家机关处理信访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机关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和督查、督办重要信访事项;。

(四)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向领导机关提供信息和意见、建议;。

(五)指导、督促、检查本地区、本系统的信访工作;。

(六)为信访人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照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事;。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三)方便信访人,注重工作效能;。

(四)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五)处理实际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将依法、及时、就地处理信访事项,作为单位工作效能评估和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国家机关负责人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的情况,应当列入其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将处理信访事项所需专项经费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机制,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并为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工作场所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信访人有权依法提出信访事项,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服务;。

(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向受理和办理机关查询与其有关的信访事项的处理进展情况及结果,并得到答复;。

(五)依法提出复查、复核或者举行听证的申请。

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信访活动应当依法、有序进行,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秩序。

第九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受理范围和渠道。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二)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建议和意见;。

(五)对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申诉和意见;。

(六)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建议和意见;。

(七)依法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辖区内的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的建议和意见;。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规章、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和意见;。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意见;。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应予解决的合法、正当的要求的申请;。

(七)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二)对本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申诉和控告;。

(三)对刑事自诉、民事和行政案件应当受理而没有受理的申诉;。

(五)对本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六)对本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七)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二)对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等刑事案件的控告或者举报;。

(四)对被害人不服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的申诉;。

(六)对本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七)对本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或者举报;。

(八)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通过公告或者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其信访工作机构的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信访接待的地点、时间和电话,查询信访事项的处理进展情况及结果的方式,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充分利用信息网络资源,建立互联互通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国家机关之间的信访工作资源共享。

第十五条各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到基层倾听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帮助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第十六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协调处理信访事项。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工作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的突出问题预约信访人或者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为主导、职能部门参与、社会各界联动的有利于迅速解决信访事项的工作机制,整合信访工作资源,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人民来访接待中心,方便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人民来访接待中心由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牵头,有关部门参与联合接待,统一登记、分流办理信访事项;对于重大复杂信访事项,可以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八条提倡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提出信访事项,使用真实姓名(名称),载明联系方式。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要求书面告知、答复的,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提出。

第十九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在公布的接待时间内到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第二十条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尚未办结的,信访人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二十一条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需要走访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国家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二十三条各级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录入信访信息系统,并区分情况,在十五日内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机关依法应当处理的,应当直接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应当转送其他机关;。

(四)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二十四条有权直接处理的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不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重复信访、信访人姓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十六条各级国家机关调查处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依法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信访人和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出席听证会,陈述意见,出示证据。

第二十七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限期执行。

第二十八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查、复核。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予以终结处理,各级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信访人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应当依法进行疏导、教育,做好稳定工作。

第三十一条对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应当认真办理,并按照规定期限反馈办理结果。国家权力机关可以对办理情况进行督办,促进有关机关解决人民群众合理的信访请求。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可以依法对转送、交办的有关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查。督查可以采取阅卷审查、听取汇报或者直接调查等方法进行。

各级国家监察机关依法对有关机关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监察。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可以对所督办的信访事项的处理提出改进建议。收到改进建议的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反馈改进情况。

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人反映的法律性和重要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国家机关报告,并提出对策性建议。

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瞒报、弄虚作假以及渎职、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下一级机关信访工作机构通报信访事项的转送、交办、督办的情况;下一级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交办、督办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三十五条对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就近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

有关国家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上报,并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果断妥善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五章信访秩序。

第三十六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聚众闹事,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四)拦截车辆,或者静坐妨碍交通和社会秩序;。

(五)伪造文件,造谣惑众,或者诬告陷害他人;。

(七)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寻衅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八)煽动、串联、胁迫、利诱、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九)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信访秩序。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围信访秩序的维护,由其所在地公安机关具体负责。

第三十八条信访工作机构在走访人员中发现精神病患者,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负责接回看管、治疗;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患者,由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将其带离信访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信访工作机构在走访人员中发现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由信访工作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带回。

第四十条生活不能自理的人被弃留在接待场所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带回。

第四十一条对信访人进入接待场所时携带的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第四十二条对信访人在接待场所自杀、自残或者以传染疾病等相要挟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信访人经接待完毕,应当及时离开信访接待场所。对信访人滞留不走,妨碍机关公务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经说服教育无效的,由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强制其离开。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因下列情形之一,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第四十五条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照规定登记、转送、交办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四)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

第四十六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丢弃、隐匿、毁损、篡改信访材料的;。

(三)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的;。

(五)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六)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八条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疏导教育。

经劝阻、批评或者疏导教育无效的,由其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并将其带离现场;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其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必要时可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予以协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10月17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贯彻落实法官法情况总结报告

根据aa人办发[2017]15号《aaaaaaa人大会办公室关于检查〈法官法〉贯彻情况的通知》文件精神,我院党组高度重视,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精神,充分讨论分析了我院“法官队伍建设总体情况、法官队伍教育培训情况、法官保障机制有关情况、贯彻实施法官法中存在的问题、遇到的困难以及今后贯彻实施法官法的意见和建议”等内容,对法官法实施十四年来的具体情况进行了总结。

一、法官法实施以来的基本情况和所取得的成绩

(一)基本情况

表一

2

法院初任法官审核工作暂行办法》(川高法发[2004]9号)的要求,在报请省高院审核同意后,按组织任命程序提请任命法官。做到了严谨、科学;二是对任命的法官进行任前和任后的业务培训,使其达到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水平。法官在每一届区人大会的任期内,必须至少向区人大会述职一次,报告自己履职尽责的情况。做到了认真、全面;三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和《评定法官等级实施办法》的要求首评和晋升法官等级,每年开展此项工作两次,做到了及时、准确。四是根据市中院制定下发《成都市〈法官培训条例〉实施细则》,我院先后制定了《aaaaaa人民法院2002—2017年干警教育培训工作规划》、《aaaaaaaa人民法院2004—2017年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关于对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人员的奖励实施办法》、《aaaaaaaaa人民法院2004年—2017年法官文化建设规划》、《aaaaaaaa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加强对法官的教育培训工作,法官素质逐年得到提高;五是对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法官,及时按组织程度先向区委组织部请示提请免去其法官职务,后向区人大会报告免去其法官职务。

目前,我院有法官51名,其中95年7月以后任命的法官有44名(详细情况见表一);本科以上学历50人,专科1人(目前本科学业已修完,毕业证待发)。

(二)取得的成绩

实施法官法特别是实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后,提升了法官准入的“门槛”,严格了法官的任免、任职回避、考核培训等规定,使法官充分认识到自己所肩负的神圣使命和光荣职责,认识到做好一名法官必须要有高素质、高水平。最近几年来,我院的法官们纷纷参加各种业务知识培训,到院校参加提升学历的知识学习,积极参加各种思想政治建设活动,从思想上不断加强修养,从业务上不断提高水平,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总结审判工作经验提升实际操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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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自查总结报告

新《信访条例》列举了信访的形式为“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并处处透出不鼓励“走访”,而鼓励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狭义“信访”的信息。但是,实际中人们一提到“上访”,想到的却总是千里迢迢的“走访”,要求各级政府要“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尤其是要“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如果这个信息系统建立起来,人们真的就会在家里坐在电脑前“上访”,不用到政府门口、到北京、到天安门上访了吗?实际上,许多上访者之所以选择“走访”,尤其是“集体走访”、“重复走访”,并非是他们不了解信访部门的联系方式,也并非是他们缺乏通信手段,不会上网,其中的奥妙,无非是在政府对游行、示威严格管制的情形下,“走访”尤其是“集体上访”不过是民众以上访名义进行的游行示威,一种公开施加压力的手段。其他非走访的“信访”,最多只能传递信息,而不能施加压力。没有附加压力的信息,其重要性、紧迫性只会排在附加压力信息之后。

上访者明白了这一点,就越发不会选择最便捷的通讯手段。一封电子邮件是最没有压力的,最不耗费信访部门和领导人的资源,但最节约资源的方式,就是最无力、最没用的方式。与其发这样一封电子邮件,还不如在人气旺盛的网上论坛发一个帖子,有时候还能产生舆论压力,引起领导人的重视。其实最有用的,仍然是集体上访、反复上访。可以预计,即使这套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建立起来,千千万万的上访者仍然不会去使用这种方便。在信访问题上,光提供方便是没有用的。

新《信访条例》对走访过程中的潜在压力传递机制进行严格管制,规定上访者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第二十条),试图以此把走访者驱赶到设计好的狭义“信访”的轨道内。

信访材料写法。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有规范的书面材料,有利于信访事项的办理,所以,信访人要写好向有权机关及信访局送的信访材料。

一、信访材料类型。

1、《信访申诉书》,是信访人初信初访时提出信访事项的信访材料;。

3、《信访请求复核书》,是信访人不服有权机关复查意见,向再上一级有权机关请求复核的信访材料。

三、信访材料内容。

1、《信访申诉书》提出信访事项要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十九条。

的规定,最后提出信访要求解决的问题;。

2、《信访请求复查书》先写明不服×年×月×日,××××单位办理××××信访事项的意见(注明有权机关办理回复文号)、然后提出复查理由,最后为信访复查要求解决的问题。

3、《信访请求复核书》先写明不服×年×月×日,××××单位办理××××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注明有权机关办理回复文号),然后提出复核理由,最后为信访复核要求解决的问题。

三、信访材料首尾。

三类信访材料的台头都要写清楚所送交的有权机关或信访机构的单。

位名称,如:红花岗区建设局、遵义市信访局等;最后写清楚信访人姓名(或信访单位名称)、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信访时间。

四、注意问题。

信访材料内容要客观真实,语言通顺、简单清楚、内容短小。一件信访材料只提出一个信访事项,一件信访材料只要求解决一个问题,一件信访材料台头只写一个单位,一件信访材料只能送交一个单位。

信访条例20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第八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奖励。

第二章信访渠道。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一条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四条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五条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八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九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十四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二十七条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九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第三十三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二)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信访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自查总结报告

第一条为了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规范信访行为和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和申诉、控告、检举,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和申诉、控告、检举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信访请求,是指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向国家机关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要求和申述、控告、检举。

本条例所称信访事项,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受理的信访请求。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按程序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的事项,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国家机关受理、办理信访事项时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其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信访工作人员,所需信访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与工作相适应的专职或者兼职信访工作人员。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

第六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机制,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并为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工作场所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七条信访人依法信访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对在信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信访人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下列信访请求:

(一)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三)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控告或者申诉;。

(四)对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的行为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五)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问题和要求。

第十条信访人在信访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请求有关的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三)对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要求受理或者办理机关告知其所反映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依法申请复查、复核或者听证;。

(六)对其控告、检举的有关事宜要求保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信访人在信访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诽谤、陷害他人;。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遵守信访秩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信访人提出信访请求,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国家机关提出;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不得再向受理、办理机关及其上级国家机关提出同一信访请求。

第十三条信访人提出信访请求,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

信访人采用口头形式提出信访请求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的,应当在公布的接待时间内到有关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反映。

多人提出共同信访请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事先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代表应当如实向其他信访人转达处理或者答复意见。

第十五条信访人不能正常表述本人意愿或者按照国家传染病防治的有关规定不宜采用走访形式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者委托其近亲属提出信访请求。相关工作部门根据需要,也可以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章信访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信访工作机构代表本机关接待信访人和处理信访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三)向下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或者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四)调查、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提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五)指导、督促、检查下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信访工作;。

(六)研究、分析、反映信访情况,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向信访人提供有关的法律、政策咨询;。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七条各级国家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下列信访工作制度:

(一)信访工作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目标管理制度以及回避制度;。

(二)国家机关负责人阅批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和研究处理重要信访问题的制度;。

(三)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办理、回复、报告、归档制度;。

(四)重要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制度;。

(五)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应急处理制度以及排查调处制度;。

(六)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七)其他信访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接待时间、地点和值班电话;在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改善接待场所的环境和条件,方便信访人反映问题。

第十九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下级国家机关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请求、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信访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国家机关出具的有关信访凭证到当地信访工作机构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信访请求的办理情况。

第二十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选派政治坚定、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责任心强、具有相应专业素质,热心做群众工作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第二十一条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信访工作中开展调查、提出建议、处置紧急事项。

信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人身自由和安全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采取自我保护措施,并要求当地公安机关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的信访权利,不得粗暴对待和歧视信访人;。

(二)按照信访工作的处理程序,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拖延;。

(六)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第二十三条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本人或者信访人提出,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所在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四条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邀请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参与信访工作并提供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的咨询服务。

第四章信访请求的受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请求:

(二)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七)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的其他信访请求。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下列信访请求:

(一)对本辖区内的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规章、命令、决定等的意见和建议;。

(九)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应当予以解决的合法、正当的要求的申请;。

(十)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请求。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审级分别受理下列信访请求:

(一)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依法提出的申诉和申请再审;。

(三)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控告、申诉;。

(四)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

(五)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提出的赔偿请求;。

(六)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信访请求。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请求:

(一)对本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三)对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等刑事案件的控告或者检举;。

(四)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五)对应当立案侦查而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的案件的控告、申诉;。

(六)要求人民检察院依法予以刑事赔偿的请求;。

(七)对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控告、申诉;。

(九)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收到信访请求,应当予以登记,并在15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信访人提出的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信访请求,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请求,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或者将信访材料转送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收到涉及诉讼案件的信访请求,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有关国家机关接到情况反映后,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对属于其他有关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立即转交责任归属机关及时处理;对属于重大、紧急信访信息的,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国家机关。

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三十二条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请求,应当予以登记。对属于本机关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作为信访事项受理,并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不清楚的除外。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信访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已经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程序的信访请求,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途径提出。

第三十三条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照要求通报转送、交办的信访工作机构。

收到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认为该信访事项不属于其受理范围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附上书面意见,退回转送、交办的信访工作机构,不得自行转送、交办。

第三十四条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由首先收到该信访事项的机关会同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办理;对办理责任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指定办理或者直接办理。

对信访事项负有办理责任的国家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或者依法授权的组织办理。

第三十五条处理信访事项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对所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二)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请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实行办理、复查、复核三级审查终结制度。

办理或者复查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上级行政机关受理信访人复查或者复核请求之日起5日内,向复查或者复核机关提交作出办理或者复查意见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了解信访事项的基本事实;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或者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有关组织和人员应当配合。

第四十条国家机关负责承办信访事项的机构、人员应当对信访事项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一条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应当向信访人送达盖有本机关印章或者信访专用章的信访处理意见。

信访处理意见应当包括信访人的基本情况,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其请求,办理机关查证认定的事实、依据和办理结论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信访事项,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执行。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信访处理意见,信访人应当接受。

第四十三条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信访人提出撤回信访请求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后,终止办理信访事项。

第四十四条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举行听证。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下一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通报信访事项转送情况,下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四十六条对转送的信访事项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要求被转送机关在指定的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理报告。

第六章信访督办。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信访事项的督办工作,确定负责督办的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派专人了解信访法规、信访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听取信访人的建议、意见和要求,检查、指导信访工作,协调和督办重点、疑难信访事项。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对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检查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阅卷审查、听取汇报、实地调查、约见信访人等方式进行。

第四十九条各级国家监察机关依法对有关机关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监察。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国家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或者提出改进建议:

(一)信访事项的处理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

(三)不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处理意见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或者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督办意见和改进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对于重大、紧急的信访信息和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向本级国家机关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一)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处理信访工作过程中失职、渎职,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

收到行政处分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采纳的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本级国家机关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接收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以及接待来访等情况;。

(二)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和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三)承办和协调有关信访事项的情况;。

(四)转送、交办、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五)有关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的情况;。

(六)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及其被采纳的情况。

第七章信访秩序。

第五十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并且建立畅通的信访工作机制。

信访工作机构、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应当共同构建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秩序。

第五十五条禁止以信访为名,从事下列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活动:

(四)组织、策划、煽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六)故意损坏接待场所的公共设施、公共财物;。

(八)散布扰乱公共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

(九)其他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信访中发生扰乱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的情况时,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与有关地方和部门联系,有关部门和上访群众所在地负责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赶到事发现场,共同做好疏导说服工作。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到场维持秩序,并依法处置。

第五十七条对信访中正在发生的严重危害社会稳定、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经疏导说服无效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围观人员离开现场;。

(二)责令和疏散信访聚集人员离开现场;。

(三)收缴信访人携带的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以及标语、横幅、传单等物品;。

(四)对组织、策划、煽动和妨碍执行公务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处置。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重大决策失误,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五)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五十九条国家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和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或者其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拒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的;。

(二)处理信访事项超过办理时限而不报告办理结果或者报告虚假办理结果的;。

(三)对重大信访事项不及时报告或者不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对国家机关有关信访事项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拒不执行或者推诿、拖延执行的;。

(五)在处理信访事项中违法、违纪、失职、渎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压制、打击报复信访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条信访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可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有关集会游行示威、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1月27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信访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自查总结报告

第一条为了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依法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监督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和信访人的信访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网络、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形式进行信访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访诉分离、分类处理,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源头预防、多元化解、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和网络、电话等投诉,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畅通信访渠道,解决信访人合理合法的投诉请求,化解矛盾纠纷。

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亲自处理重要来信和网络、电话等投诉,接待重要来访,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信访专题会议,排查化解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的矛盾纠纷,协调处理涉及两个以上地区、部门、行业的复杂、疑难信访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认真履行信访工作职责,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网格化管理,重大信访问题报告、处置机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

第七条对信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不得非法限制信访人的人身自由,不得歧视、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九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

(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提出信访事项;。

(三)配合国家机关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自觉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利诱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谋取不当利益;。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信访工作机构的地址、网址、电子信箱、信访接待的地点和时间、值班电话,并在信访接待场所和政务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工作规范、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联合接待场所,建立统一的网络信访平台和电话信访平台,畅通信访渠道。

国家机关应当将有关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转送、交办、反馈等,集中录入网络信访系统,实现信访信息互联共享和信访事项办理公开。

第十四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网络、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向信访事项发生地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提交。

信访事项涉及投诉请求的,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请求、事实及理由。

信访人采用电话形式提出投诉请求的,国家机关应当如实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请求、事实及理由。

第十五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信访事项发生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

多人以走访形式共同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通过其推选的代表反映。十人以下的,代表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三人;超过十人的,代表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五人。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六)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依据职责权限,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建议、意见;。

(三)对行政机关发布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四)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

(八)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三)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九条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录入网络信访平台,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五个工作日内按下列规定作出处理:

(二)依法应当由本国家机关处理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四)依法应当由下级国家机关处理的,应当向有权处理的下级国家机关转送、交办;。

(五)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且正在办理期限内,或者信访事项已经处理终结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不再受理,并说明理由。

依照前款第三、四项规定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机关职责的信访事项,由相关国家机关协商受理;经协商仍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国家机关确定受理机关。

信访事项涉及的原国家机关撤销、合并或者分立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受理;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的,由批准撤销、合并或者分立的国家机关受理。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及时办理信访事项。

信访事项涉及的有关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国家机关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对当场能够答复的事项,应当立即办理;对需要调查、取证、协调的事项,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对情况复杂或者取证困难、依据不明确的事项,经本国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可以依法举行听证。

国家机关应当在办理期限内将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二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复查、复核,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信访人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有异议,要求重新处理的,按照有关国家机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事项处理终结:

(一)信访人与相关主体就解决信访事项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的;。

(二)行政机关作出信访事项办理结果,信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信访复查、复核的;。

(三)经信访复查、复核,复核机关作出最终意见并书面送达信访人的。

对处理终结的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应当做好解释、疏导工作,信访人应当息访。信访人再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信访人继续上访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待,不得刁难、歧视信访人;。

(三)遵守工作纪律,严禁徇私舞弊,不得接受信访人请客送礼,不得收受贿赂;。

(六)加强信访档案管理,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所在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完善信访事项办理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根据信访事项的不同情况,依法采取说服教育、协商对话、心理疏导等方法,对信访事项进行调解。

国家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人民团体、专业机构和专业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及其他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其转送、交办的有关重要信访事项,可以要求有权处理的有关行政机关限期反馈办理结果;发现有不按照规定办理信访事项情况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对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相关人员处理的建议。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工作中久拖不决、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有关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将其列入督查事项,并负责信访督查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进行信访督查,可以查询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约见信访人。被督查单位应当就被督查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在信访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由有权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予以处理:

(一)对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推诿、敷衍、拖延的;。

(二)未按规定告知信访人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复查意见或者复核意见的;。

(四)丢失、隐匿、擅自销毁信访档案、材料的;。

(五)对信访人进行刁难、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三十四条信访人有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行为或者信访事项处理终结后继续上访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信访工作,参照适用本条例。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8月1日起施行。

《信访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自查总结报告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根据联席会议办[]42号《关于在全市组织开展〈信访条例〉贯彻落实情况大检查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区领导高度重视,专题研究,安排布署自查工作,全面深入地自查《信访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完善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现将自查总结报告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信访条例》。

充分认识《信访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信访条例》。首先,区领导带头学习。区领导高度重视,亲自研究安排在区委中心组专题学习、讨论《信访条例》2次。同时,按照李勇林书记的要求,购买了《信访条例》单行本400余本发到区级领导、各乡镇、街道、区级部门党政一把手,要求在各自的中心学习组上,领导带头学习讲解;其次,广泛宣传。按照上级要求,元月,区信访办以(05)6号文发出“关于宣传贯彻国务院《信访条例》的通知”,要求各乡镇、街道部门培训学习,并报告学习情况。从检查和报告情况看,绝大多数已运用板报、橱窗、宣传提纲、咨询服务等形式,进行了广泛宣传,各乡镇、街道信访接待室已把《信访条例》、“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通知”、“来访须知”、“接待制度”、“信访工作人员准则”等制作上墙,随时向上访人宣传;三是深入基层宣传。组织安排翠屏区为民工作队,送《信访条例》进街道、进社区、进村组、进农户,并带着今年1-4月未解决好的92件信访问题,主动下访,切实解决在当地,化解在萌芽状态;四是办好各种培训班。在5月21日前,对所有公务员,特别是信访机构工作人员,全部培训一遍。各乡镇、街道都专题举办了培训班,有的还聘请了法律专家,资深律师,信访工作领导进行讲解,取得了较好效果。

通过《信访条例》的广泛学习宣传,全区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了《条例》提出的五项原则(方便信访人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责任的原则)、六项制度(畅通信访渠道制度、信访事项提出制度、信访事项的受理制度、信访事项的办理制度、法律责任制度),采用法律程序来解决人民群众内部矛盾,防止、处理突发性事件,充分体现了政府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二、完善配套制度、措施,规范信访秩序。

(一)建立快速反应和排查调处制度。严格执行重要信访信息报送制度,重大事件及时上报,不迟报、漏报、瞒报。坚持定期排查信访问题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化解。认真分析突出信访问题及发展态势,捕捉重大信访苗头,特别是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时期可能发生的集访、越级访要事先掌握情况,制订预案。

(二)规范和完善信访工作程序。建立了规范化的办信、接访程序,做到信访事项有人受理、有人移交、有人承办、有人督办、有人回复、有人执行、有人督促落实。

(三)建立健全信访各项工作制度。完善与之相适应的信访受理登记和转送、告知、限时办结、听证、案件终结、督查督办、干部考核奖惩、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信访督查督办工作,对重大信访案件,特别是对领导批示件加大督办力度,严肃督查纪律,查处结果在规定期限内上报。

(四)积极推行信访代理机制。乡镇街道是群众信访的源头,也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为了从源头上解决一些信访问题,掌握第一手的信访信息,有效防范群众盲目信访、越级重复信访,在乡镇、街道建立了信访代理机制,引导群众向村干部或者向驻村干部反映信访问题。村干部或驻村干部把收集到的问题及时报送乡镇分管领导处理、反馈。对须由上级机关或部门协调处理的,及时派专人向有关部门反映、求决,并负责把处理情况反馈当事人。

(五)完善领导包案责任制度。严格实行“五定”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责任要求和办结时限,立卷建档;由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对“五定”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了解,掌握责任,落实进度,促进问题落实,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不解决,责任领导和责任人不脱钩。

(六)耐心做好息访息诉工作。凡是政策、法律允许范围内的问题,限期解决,不留尾巴;对政策、法律不允许的过高要求,派专人负责,向有关人员做好宣传解释和思想教育工作,努力化解矛盾。对有可能继续越级上访的人员,切实做好劝阻工作。

创新机制,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

为积极应对我区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出现的信访工作的新困难、新问题,我们牢固树立信访工作一盘棋的思想,进一步创新信访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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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气象法贯彻落实情况的工作总结报告

根据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要求尽快落实工作执行力重点工作的通知》(兴效能办发〔〕5号)要求,我局紧紧围绕“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继续实施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这一重点工作执行力情况及时开展自查,进行深入剖析,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1.加强安全监管网络建设。县、乡、村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均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的要求,按照“机构、人员、装备、经费”四到位的标准,逐步建立、健全了县、乡、村三级安全监管网络。具体分三步走:第一步是建立、健全县级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成立了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政府成立了以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县长为主任,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合署办公,相关职能部门也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有相关股室具体抓安全生产工作。第二步是建立、健全乡级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各乡镇按照县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相应地成立了以乡(镇)长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了企业服务站兼管安全生产工作,并配备了一名安全生产监察员,监察员经省安监局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监察员证,做到持证上岗。第三步是建立、健全村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明确了村委会主任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并配备了一名兼职安全生产监管员。

2.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随着安全监管网络建设的不断深入,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不断得到落实,从而相应地、有力地推动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在具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上,着力在两个方向上做文章:一是横向扩展。xx年县委、县政府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制度的实施意见》,改变了原来的在领导层面上安全生产责任只由政府、部门、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承担,扩展为现在的在政府、部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二是纵向延伸。通过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部门,政府部门与下属单位、企业,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所辖企业,村委会与村小组、所属企业,企业与车间、班组等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将安全生产责任逐级分解,层层落实。

3.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围绕“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继续实施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这一重点工作执行力情况进行自查的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

一是推广“一岗双责”制度力度不平衡。部门与部门之间,乡镇与乡镇之间在推行“一岗双责”制度的进度不一致,有的部门、乡镇能够按照县委、县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制度的实施意见》,根据各自实际,及时以文件的形式在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中推行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而有的部门、乡镇还未完全推广、落实。

二是监管力量有待加强。特别是乡镇一级,虽然乡镇都有抓安全生产的股室,并配备了安全监察员,但都不是专职,抓安全生产的同志往往还要兼做许多安全生产以外的工作,不能集中力量去抓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监管力量还达不到当地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不到实处。

我们将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针对自查中寻找到的突出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进行研究,采取有力措施,逐步、妥善地加以解决。

党内法规执行情况报告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对近期的工作情况进行了梳理,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组织机关全体学习《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请示报告制度是党的一项重要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是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机关党员干部要切实承担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主体责任,准确把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本单位要做好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领导干部要带头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和落实好请示报告制度。

2.为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党内法规的科学内涵、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进一步增强贯彻实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规定(试行)》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市台联要求全体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内法规,要求各党员干部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同时,要把学习贯彻党内法规作为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确保学习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3.精心组织,深入开展学习、宣传、贯彻和执行《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和党中央新制定出台的其他党内法规文件。把学习贯彻《条例》和《规定》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切实落实到每一名党员头上,全面协调推进学习贯彻工作的开展,针对学习重点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目标,靠实责任,确保学习贯彻推进有力。领导干部以身作则,自觉学习、主动学习,理解其要义、吃透其内涵、掌握其重点。

改进宣传报道,要按照精简务实原则,尽量压缩宣传报道数量、字数和时长。

二是缺乏对党内法规制度的深入理解和详细解读,对于新的党内法规的具体内容还缺乏详细的解读与理解,工作上、认识上还多停留在初级阶段。对法规中的内容未能及时、准确把握,尤其是其中的一些新变更内容掌握得不够全面、深入。

无考核过多过滥、重复考核,文山会海,过度留痕等,增加基层负担问题。

强化组织学习,认真组织学习宣传,熟练掌握、严格遵循,认真研究部署,大力推进落实,切实统一党员干部思想,坚决践行“四个服从”,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把旗帜鲜明讲政治体现到工作全过程。强化党内法规的学习贯彻落实,通过党员领导干部率先学、分类指导重点学、结合实际常态学、灵活方式全员学等多种途径,不断创新学习方式,掀起学习的新热潮。

贯彻落实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情况总结报告

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是党的各级组织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的重要抓手。今年以来,局党组、党支部,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成立了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开展意识形态工作。

意识形态工作,对基层而言,就是做人的思想工作,哪里的工作需要正确的思想引领,哪里就是意识形态工作渗透的重要阵地。我单位着重从五个融合方面开展意识形态工作:

一是意识形态工作与党组中心组学习相融合。发挥中心组学习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领作用。严格按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将过去每季进行一次,全年4次的学习,更正、补充到每季两次,全年不少于8次,今年至9月已学习5次。中心组专门安排了《党的十九大报告辅导读本》一书中《牢牢掌握意识形态领导权》,《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三十讲》一书中《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作为学习内容,党支部书记专门就意识形态工作在中心组学习上作了《提升意识形态鉴别力,找准意识形态北斗星》的专题发言,启发大家在意识形态领域站稳立场、把握原则,确保思想不迷途、队伍不发散。

二是意识形态工作与党支部学习相融合。结合党日主题活动,发挥党支部对党员的教育职责、管理职责,把意识形态工作强化到每月至少一次的党日主题活动中。今年7月24日,专门组织党员收看收听州委党校胡波老师作的意识形态工作专题辅导报告。10月11日支部学习中安排《新时代面对面》一书中《凝心聚气铸国魂》意识形态工作内容学习。

三是意识形态工作与团支部青年工作相融合。加强党组、党支部对青年工作的领导,通过专题培训、文化浸润等多种方式,给青年员工引路子、教点子、压担子,调动青年员工干事创业的青春激情,推动局履职成效上台阶。

2018年5月3日,支行选送4位员工积极参加凉山中支“中国梦﹒劳动美——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主题演讲比赛。2018年9月,支行积极组织青年员工参加“我与改革开放共成长”、“从严治党,央行青年在行动”主题征文活动,3位同志,撰写5篇征文上报中支。

四是意识形态工作与履职重点工作相融合。从解决人民对美好生活需求与发展不充分、不平衡的矛盾认识传导稳健中性货币政策的重要性。从行政审批“放管服”是更好体现执政党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高度,重视优化企业开户服务,积极开展每周一次的暗访,督促金融机构改进工作作风,让客户只跑一次路,实现“2+2”工作日开户。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安全和广大人民利益的视角,做实国家网络宣传周、反假人民币知识宣传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深入学校、贫困村、公共汽车站扎实进行针对性的宣传。从支付为民、支付便民的根本目的,大力推进移动支付在农村助农取款点、公交车、超市等场景的应用,做到思想提升和业务实践二合一。

五是意识形态工作与扶贫攻坚工作相融合。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讲话精神,把金融精准扶贫和驻村帮扶作为践行党的宗旨,履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让一个民族、一个人掉队的庄严承诺。

2018年5月31日,组织党员、团员到帮扶联系乡、村,开展“金融文化助小康,自强奋进感党恩”主题活动。通过讲授金融知识,散发金融宣传资料,赠送日常用品,冒雨走访马龙村二组贫困户张斗文,到助农取款点宣传银联云闪付等多种方式,体现“党心系民心,小手牵大手,共逐中国梦”的活动意义。学习2018年4月27日16版《人民日报》来自凉山州昭觉等县的调查《这377名扶贫干部为何被提拔重用》,动员青年参与脱贫攻坚金融精准扶贫及驻村帮扶工作。

通过教育为先,思想渗透,提高站位,促进履职,意识形态工作初步取得一定成效。支行无违反政治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而被处理的人和事。

目前意识形态工作主阵地、主旋律意识已被支行党组、党支部重视。但是部分员工仍存在以下几种错误思想认识。

一是把意识形态工作简单化。认为意识形态工作就是不要乱说,不乱说就是做好了意识形态工作。因而只注重表面形式,管信嘴、管住微信,缺乏意识形态工作丰富内涵的认识,缺乏政治站位高度,缺乏思想引领深度。

二是把意识形态工作推诿化。认为意识形态工作是党政宣专门部门的事,借口业务工作多、借口工作人手少等,忽视意识形态工作对所有工作的引领、导向作用。

三是把意识形态工作虚无化。认为意识形态工作是软任务,加之量化考核难,抓意识形态工作的有效性、积极性不高。

四是把意识形态工作形式化。认为意识形态工作就是参加参加会议,学习学习政策,记录记录笔记,缺乏本质性的内化于心的认同和外化于行的实干。会上表态高、会下行动少;学习比群众多,做事却比群众少;讲政治头头是道,遇工作处处提困难。

一是加强意识形态工作能力培训。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离不开人,要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必须培训本领过硬的干部队伍。建议中心支行采取走出去学习,请进来讲课等多种方式加强干部意识形态工作本领的培训。

二是细化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意识形态工作的责任细化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让人人讲政治、个个有责任、事事敢担当。

三是重视把解决意识形态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当前,基层各项工作任务都很重,纪律要求很严,员工利益追求多样化、均等化,限于县支行的手段、条件,在财务指标分配、正常福利考虑、人员晋升方面应给予县支行应有的关心,让员工发自内心的认同基层岗位的价值,发挥自身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央行事业的发展。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党和人民艰苦奋斗取得显著成效的一年,更是历史性、革命性改革开放和中国文化传承的见证之年。上半年,集团党委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激励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满怀信心迈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全力推进集团党建工作提质增效,为集团经营工作发展提供全方位保障。

(一)统筹谋划,加强顶层设计。

1.聚焦上级部署强化政治建设。以党史教育活动为契机提升政治理论水平,组织理论中心组学习、读书班、专家授课、党校轮训等学习党史知识,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党内法规,以政治建设引领党建。

2.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总要求。深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上级规定要求,结合集团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定了集团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26项、重点工作任务清单11条,明确了集团党委全面从严治党年度重点任务。集团分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党组织负责人、各所属公司主要负责人均按要求签订了全年从严治党责任清单共计98份,将全面从严治党任务要求向基层延伸。集团党委高度重视对全面从严治党任务落实情况的督查,将各所属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情况纳入年度党建督查和调研的重点内容,对发现的问题要求及时整改,集团的党建引领作用得到进一步凸显。

3.压紧压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始终坚持牢牢把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持续将意识形态领域新思想纳入各层次学习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党建督查内容,强化意识形态安全,将意识形态与人民防线工作结合开展,加强对微信工作平台、新媒体平台等阵地的管理,落实业务意识形态审查责任制。

4.强化制度建设夯实管理基础。集团党委不断完善党建制度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提高集团党委的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夯实管理基础,完善党建制度建设,完成集团内控体系建设和集团及所属公司制度体系搭建,持续完善党建工作体系。全面落实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进一步规范集团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事项,充分发挥集团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三)务实笃行,增强组织活力。

1.维护组织架构优化党员队伍。一是按照集团党组织架构及党员调整情况,积极与上级党委进行对接,及时办理e先锋系统党员接收转出,定期对党员信息进行维护。二是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开展“三评一考”及党支部评星定级、民主测评工作,形成各党组织民主测评报告,为进一步优化基层党组织及更好地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打好基础。三是着力加强各级党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导并规范所属各级基层党组织设置和换届选举工作,持续优化党员结构,指导各所属党组织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四是落实党管人才工作。不断提升选人用人工作水平,加强领导班子分析研判,按照国企领导人员“20字”标准选人用人,深入开展后备人才选拔培养工作。

上半年,集团党建各项工作稳步推进,集团各所属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史学习教育活动及建党百年活动期间得到了充分的彰显。下一步,集团党委将持续深入开展学习教育活动,组织开展建党100周年文艺汇演活动,通过生动活泼文艺汇演的形式加深党史学习教育活动效果,掀起党史学习教育高潮,同时持续深化党史学习教育活动与业务活动融合,在业务创新中彰显党史学习教育实效。集团党委将重点在班子建设、意识形态建设、特色党建品牌打造、基层党组织力提升、基层党员教育培训、典型培树等方面进行重点和持续用力,总结提炼党史学习教育的学习成果,形成长效机制,用来指导和服务集团经营工作的开展,用经营工作的发展效果来检验党建工作开展成效。

根据《中共**区委组织部关于召开2018年度基层党组织组织生活会和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几个问题的通知》要求,支委会认真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制定工作方案,客观分析和查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并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2018年,党支部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工作要求,主动把机关党支部的工作纳入本单位整体工作之中,同步推进、部署和组织实施。

一是坚持抓好思想建设。坚持用党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组织党员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十九大精神。严格落实区机关党工委各项学习要求,坚持每季度向党员发放《党员学习要点》,要求各位党员对照要点开展自学。

二是坚持抓好组织建设。年初认真制定工作计划,在完成机关党工委规定动作后,又结合部门实际确定自选动作,规范支部“三会一课”,切实做到“有主题、有讨论、有共识”。2018年共安排支部大会(专题组织生活会)12次,支委会12次。支部大会中,各类学习或组织讨论6次,党课报告3次,接受革命传统教育活动2次,观看红色电影1次。此外还经常性走访结对的基层党支部,加强党员作用建设。全体党员都能做到每月按时足额缴纳党费,全年共收缴党费**元。

三是持续推进创先争优活动。要求在职党员立足岗位争当先锋模范,发挥表率作用,组织党员积极参与区的各项重大任务,以及机关党工委组织的各类党员志愿者活动。认真做好支部“双结对”工作,带领党员定期上门走访结对的困难党员和群众,给予关心慰问。

四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党员学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将机关支部党风廉政建设与部门廉政建设同步考虑,重新修订各项工作制度,做到纪律明、执行严。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认真查找部门经费执行和管理中的不足,完善经费报销流程,使经费管理使用更加规范有序。

近期,机关党支部根据区委组织部要求,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集中学习了十九大精神和党章。并广泛开展谈心谈话,做到党支部成员之间、党员之间谈心谈话全覆盖,大家敞开心扉,以诚相见,推心置腹,沟通思想,力求把问题谈开、思想谈通、意见谈好。前不久,机关党支部召开支委会,结合与党员谈心谈话情况,认真分析和查摆了党支部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履行主体责任方面。组织理论学习系统性不强,往往由于阶段性工作任务重,挤压了集中学习的时间,导致政治理论学习不够系统和深入。学习方式还比较单一,对于理论知识的学习大部分还是落实规定动作,方式比较单一,比较多的是照本宣科,泛泛而读。在理论联系实际方面还存在学用脱节的问题,切实提高解决问题和推动发展的能力上还有待提高。落实党内制度流于形式,开展党内政治生活缺乏创新,形式单一,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够深刻。

二是教育管理党员方面。主动意识不强,习惯于上传下达,上级布置什么就完成什么,过于依赖上级党组织的布置和推动;方法途径比较单一,党员教育基本以学文件、读报纸、看录像为主,对党员吸引力不足;党员教育管理的标准不高,对本部门党员的经常性提醒督促还不够。

三是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方面。抓党员思想教育不够,工作中重业务、轻党务,找党员谈心不多,缺乏生动活泼、富有成效的工作方法,如何在部门重点工作中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没有很好思考,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不明显。

针对存在的问题,支委会进行了专题研究,提出工作整改措施如下:

1、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加强理论学习,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十九大精神和新修订的《党章》;学习中央、市委和区委重要指导精神,学用结合,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强大思想武器。

2、不断提高党建工作水平。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和党员岗位特点,不断探索机关党建的新方法、新路子,以党建工作实效推动业务工作开展。精心策划和运用新载体推动工作,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和方法,不断延伸党建工作领域。不断创新组织活动方式,努力开展主题鲜明、载体丰富的活动。

3、加强党支部制度建设。推进党员教育培训常态化机制,根据新形势和新任务要求,以增强党性、提高素质,发挥作用为目标,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和管理,突出抓好引导党员干部发挥好带头作用、骨干作用、桥梁作用。建立健全基层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制度和工作制度,切实提高“三会一课”特别是民主生活会质量,严格执行民主生活会的程序和要求,扎扎实实地开展好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定期开展谈心活动,关心党员思想生活,与党员做贴心朋友,帮助解决党员实际困难,让党员切实感受到党组织的作用,进一步提高支部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2014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职能部门的指导下,本人能认真按照(y市发[2011]4号)文件及上级有关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一岗双责”制度,正确处理安全与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树立“安全生产重于泰山”的责任意识,采取得力措施,加强检查,严于整改,消除了一批危险隐患,有效地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全镇生产呈现安全平稳的良好局面。

回顾本年度,本人主要抓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本人坚决贯彻年度来上级对安全生产的各项指示精神,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开展全镇安全生产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上的职责。通过召开党(工)委会议,将安全生产统一到“创建文明城市”、“创建平安yy”的大局上来,并紧紧围绕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一手抓组织,一手抓督查。组织成立“打非治违”、“百日行动”、“生产性场所消防安全整治”等多个领导小组,为做好本年度安全生产的各项重点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同时,督促各领导小组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任务,确保能按时、高质地完成各项工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政领导班子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我镇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xx镇的实际情况,明确各线条、部门、单元和村(居)安全生产工作上的相关责任。要求分管安全生产的常委副职干部起草、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并逐级签订,层层抓好落实。同时责令分管组织的干部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工作履职考核标准,将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下级各村(居)“两委”班子成员在各次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中履职情况的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纳入年终考核内容。

做好动态管理工作。三是针对行业特点,落实安全防患措施。重点是加强对易燃易爆行业、私营企业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无证照的油、气站经营点的检查整改力度。四是认真解决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重点落实职能部门帮助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专职人员配置以及安全设施配置,进一步提高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五是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借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战役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行动的契机,要求各有关分管领导、单元领导要躬身深入现场检查,进行宣传,在全镇营造浓烈的氛围,使安全生产工作深入民心,同时提高广大干部和企业主对安全生产的思想认识。

2014年度,在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下,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通力合作,较好地实现了本年度的责任目标,确保我镇辖区内无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和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营造安全稳定的良好生产环境。但对照上级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预防体系和保障体系仍需继续健全。本人有信心、有决心在2015年继续努力工作,把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推上新台阶,促使走上正常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确保xx镇的平安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年初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办以党的十九大和省、市委相关会议精神为指导,按照市委宣传部的要求和年初的工作安排,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主动权,坚持将意识形态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切实提高了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水平,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一)党委落实意识形态工作领导责任的情况。我办党支部始终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不断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成立以主任为组长、副主任为副组长、各科长为成员的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使意识形态工作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加强班子理论培训学习。将意识形态工作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三抓三创”、解放思想大讨论等活动有效结合,定期组织全体干部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讲话以及中央、省、长春市和我市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根据市委宣传部工作的部署,结合我办实际,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半年总结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二)党委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管理情况。在宣传信息报送工作方面,积极响应市委宣传部的工作要求,及时报送农业创新发展、农产品特色、乡村振兴等方面的调研信息,为我市农业产业化的大力发展献计献策。

(三)党委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的情况。以党支部书记为组长,亲自调度部署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健全维护网络意识安全体系,制定网络上网安全工作制度。在网络上主动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不断宣传国家、省、市的政策精神,积极倡导社会正能量,坚决抵制不良思想在网络上漫延。

(四)党委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重大事件处置情况。始终旗帜鲜明地拥护党的领导,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各项政策,时刻警惕错误思潮,不断与错误动态倾向作斗争。年初以来,我办未出现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重大事件。

(五)落实市委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监督检查范围的情况。坚决落实市纪委监委把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贯穿全年工作始终的要求,毫不动摇地把意识形态工作摆到第一位来抓。在党员执行纪律监督检查方面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其中,不断强化意识形态工作在纪律监督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采用不定期集中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员干部管理监督条例》《党章》等党纪法规。

(六)落实市委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干部考核的情况。在干部平时及年终考核过程中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其中,作为干部奖惩和评优选先的的重要依据。同时,在中层干部配备上也重点考察干部在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中的表现能力,不断优化中层干部队伍结构,加强基层科室在意识形态工作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七)落实市纪委监委对未能切实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追责问责的情况。认真履行对出现“十种情形”的单位个人有关规定进行监督、问责,在本年度里我单位没有违反相关规定人员,也没有被纪委监委问责和追责人员。

一是对意识形态工作的新形势把握得还不够精准。个别同志对意识形态斗争面临的严峻形势认识不深刻,还没能完全把握意识形态工作发生的新变化,对新观念、新知识、新手段的运用还需增强,对意识形态工作内容了解还不够全面系统。主要是由于与时俱进的动力不足,不能很好地及时掌握上级新动态、新思想。

二是对意识形态工作具体举措研究得还不够深入。推进意识形态工作重点任务的标准和要求还不够高,常常满足于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在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应对新问题新现象的探索和研究上还不到位,工作方法相对传统单一。

三是对意识形态工作长效推进力度抓得还不够大。在抓意识形态工作长效推进上用力还不足,更多侧重于重点工作及时部署、按时完成,缺乏对工作推进过程的有效监督和指导。比如,理论学习效果主要是体现在学习笔记上,对学习成果的实践运用缺乏有效监督和指导。

一要提高看齐意识,着力加强理论学习。将意识形态领域新思想、新理论、新政策纳入党总支日常学习的重要内容,及时传达学习中央、省和长春市关于意识形态工作指示精神,切实做到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市委各项决策部署看齐,并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到党支部工作报告、纪律检查、干部考核当中去。

二要提高担当意识,着力强化阵地建设。抓好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加大中国传统文化成就正面宣传,既体现组织意图,又反映群众意愿。坚持发挥理论教育阵地作用,继续将意识形态工作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三抓三创”等活动有机结合,科学制定活动方案,严格落实科室责任,凝聚干事担当氛围,真正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好、贯彻好。

三要提高短板意识,着力健全长效机制。坚持把意识形态工作的规矩立起来、严起来、紧起来,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不断巩固“一把手”亲自抓意识形态工作、班子成员分工负责的责任体系。充分调动办公室同志共同参与意识形态工作的积极性,向宣传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工作先进单位学习,着力补齐短板,推动意识形态工作再上新台阶。

按照中共x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x市委组织部《关于认真开好x年度县级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通知》(x组通〔x〕x号)要求,x月x日,x区委常委班子组织召开了x年度民主生活会,市委常委x到会指导。以学习贯彻党的__精神为主题,围绕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要求,重点对照《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照中央、省委巡视“回头看”、市委巡察反馈意见,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区委书记x代表区委班子作了对照检查,x名班子成员认真开展了对照检查和相互批评,达到了团结—批评—团结的好效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x区委常委班子x年度民主生活会于x月x日上午x点x分在x区委三楼中间会议室开始召开,到x点x分结束。会议由区委书记x主持,会议主要有x项议程:一是x同志组织学xxxxxx在中央政治局民主生活会和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二是x同志学习传达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三是x同志代表区委常委班子通报上一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本次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情况;四是x同志代表区委常委班子作对照检查;五是x同志带头开展自我批评,并接受常委班子成员批评。区委常委班子成员逐人发言作自我批评,每人发言后其他同志对其开展批评;六是市委常委x同志作点评讲话;七是x同志代表区委常委班子作总结表态发言。

x同志首先代表区委常委班子做了对照检查,主要从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作风方面、担当作为方面、组织生活方面、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方面x个方面进行了查摆,并剖析出理想信念不够牢、为民观念不够强、道德修养不够高、自我要求不够严四个方面原因,还针对查摆出来的问题及其原因,提出了具体的努力方向和整改措施。x同志代表班子对照检查后,首先带头开展自我批评,然后班子成员逐一对x同志提了意见。

随后,区委班子成员依次作个人对照检查发言,其他班子成员一一提出批评意见。大家在发言中开门见山、直奔主题,实事求是提意见、真心实意帮同志,体现了“坦诚相见、开门见山”的要求,x同志认真听取发言,不时同大家交流互动、点评指导。

x同志对x区委常委班子民主生活会给予充分肯定。他强调,这次x区委常委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贯彻了党的__精神和xxxxx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准备充分,主题鲜明,重点突出,开出了高质量,达到了预期目的。呈现出三个特点:一是查摆问题全面,敢于揭短亮丑。区委常委班子的对照检查深刻、实事求是。常委同志个人查找问题的态度诚恳,查摆出的问题比较准、比较实、比较透。二是剖析原因深刻,整改措施明确。常委同志能够深刻剖析问题产生的根源,做到了查摆有事实、分析有深度。把查摆出来的问题与当前全面从严治党和x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衔接,明确了整改措施。三是批评和自我批评严肃认真。会议民主氛围很浓,既有自我批评,也有相互批评,自我批评剖析全面,对所提意见都能不回避、不掩饰,并且主动对号入座,虚心采纳接受。批评和自我批评起到了红脸出汗、祛病排毒、提神醒脑的效果。

x同志提出认真抓好民主生活会后的几项工作:一是抓紧制定整改清单,抓好整改落实。要把这次民主生活会中查摆出的问题,逐一进行研究,明确整改重点,强化整改措施,形成整改清单,做到立行立改,接受党员、群众监督;二是组织指导好本区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严格按照有关要求,严肃认真的参加下级单位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会,确保各公号“老秘带你写材料”整理编辑级党组织的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开出高质量,达到好效果。三是以开展本次民主生活会为契机,推动贯彻执行《准则》《条例》和《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常态化。要以自身严格遵守《准则》《条例》的实际行动,带动广大党员干部在思想上时时铭记、在行动中处处践行,推动《准则》《条例》和《规定》的有关要求真正落实到位。

x代表区委常委班子作总结发言。他表示,区委常委会班子将以此次民主生活会为新的起点,按照省、市委的部署要求,对个人查摆出来的问题,逐项研究、细化解决方案;对相互批评提出的问题,认真反思、剖析根源;对区委常委班子存在的问题,做到主动认领、主动负责、主动落实,不断加强区委常委会班子建设,发挥好示范带头作用,在加快推进高质量发展中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为切实开好x年度区委常委班子民主生活会,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区委常委统筹做好制定方案、深化学习、问题查找、对照检查、谈心交心等一系列工作,确保民主生活会真正开出好气氛、好效果,达到统一思想、共同提高、增进团结的目的。

(一)及时制定方案。结合x实际,及时制定了《中共x区委常委班子x年度民主生活会方案》,明确了会议议程、会前准备等各项内容,按照“有利于常委之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有利于责任认领,有利于下一步整改措施的落实”的思路,制定各项准备工作,并将方案上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另外,专门制定了会务方案,确保民主生活会的顺利召开。

(二)持续深化学习。采取中心组集中学习交流、领导干部自学等形式,深入学习领会xxxxx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在党的__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准则》基本精神和《条例》基本要求、省第x次党代会、市第x次党代会精神,及时回顾了xxx在中央政治局民主生活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做到学深悟透。针对班子成员可能存在的思想顾虑,注重增强学习的针对性、适用性和有效性,引导班子成员带着问题学,带着责任学,真正认清民主生活会的重大政治意义,以理论水平提升带动政治素养提升,使同志们打消顾虑、解开心结、卸下担子、轻装前行,为开好民主生活会打下了坚实思想基础。

(三)找准找全问题。区委常委班子重点围绕在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作风方面、担当作为方面、组织生活方面、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方面x个方面进行了深入查摆。一是自己查。班子成员认真对照x个方面,结合自身实际,查找缺点不足,并有具体事例,做到见人见事见思想。二是互相帮。区委班子成员充分利用区委常委会、党政联席会、中心组学习等机会加强交流讨论,本着对组织负责、对同志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互帮互助、毫无保留的查找问题。三是群众提。面向社会各界、全区各级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共发放意见征求表x份,其中,干部x份、群众x份、社区工作人员x份、其他同志x份。x月x日,又组织召开了x区委班子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座谈会,会议召集了辖区企业、科研院所、垂直部门、区直各部门、各办事处、双拥(部队)、社区和民间组织的同志,共收集了“党风廉政建设、自创区和自贸区建设、招商引资、民生改善”等六个方面,共x条问题,为开出高质量的民主生活会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认真对照检查。为了高质量撰写对照检查材料,区委常委领导班子着力把握好三个方面要求:一是高度重视、反复修改。班子成员充分发扬锲而不舍的“钉钉子”精神,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在x月x日形成征求意见稿,经过先后x次征求区委常委的意见,又经过x轮较大修改,终于在x月x日定稿;常委同志个人对照检查材料修改次数均在x次以上。二是见人见事、实证实例。不管是班子对照检查材料还是个人对照检查材料,都着重从思想、组织、作风、纪律等方面认真查找存在问题,并做到开门见山、直奔主题,坚决避免遮遮掩掩,确保每一项问题都紧密联系实际,列举出了具体实例。三是严格要求、层层审核。区委常委自己动手撰写和认真修改个人发言提纲,区委常委会集体对常委班子和每个常委的个人发言提纲严格把关,并在一定范围内对区委常委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征求意见。区委班子的对照检查材料和党政正职的发言提纲报x同志进行了审定,区委书记对区委常委个人发言提纲进行审核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确保了对照检查材料质量过关过硬。

(五)深入开展谈心交心。常委成员面对面、一对一,认真进行谈心交心,把自己的问题、班子的问题、其他成员的问题说开、说清、说透彻,做到了见人见事见思想。通过深入谈心,说清了民主生活会要谈的问题、相互开展批评要提的问题,常委之间相互提出了x-x条批评意见。

按照中央和省、市委的活动要求,各项准备工作扎实、充分、有效,批评和自我批评有辣味、有鲜味、有暖味、有特色,各位常委面对批评听得见、受得住,各自表态真诚务实,达到了促进团结的目的。

(一)思想认识到位,能放得开、讲的开。经过前期的学习和听取意见,常委班子对民主生活会的重要性认识到位,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环节具备了一定的思想基础,能做到放下包袱、敞开心扉。比如,各位常委在批评与自我批评之后都纷纷表示批评意见很中肯,自己都能虚心接受。

(二)“一把手”树立标杆,充分带动班子热情。民主生活会开得质量高不高,辣味足不足,主要看“一把手”。会上,区委书记x同志带头拿起批评武器,作自我批评,查摆问题见人见事,剖析原因深刻入骨,整改措施实在可行,为班子成员作出了表率,在之后批评中,各位常委结合实际对x同志展开批评,辣味十足,x同志之后的表态非常诚恳,为会议开出好氛围树立了标杆。

(三)批评真诚严厉,辣味中带着暖意。区委常委班子成员十分中肯地相互提出批评,共提出了x条意见建议。很多常委表示参加工作以来,这次批评与自我批评是最深刻也是最触及灵魂的一次。比如,有的同志提出“有时会在公务招待中追求菜多,造成浪费”“有依靠领导指示去工作的“等、靠、要思想”“安于现状,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批评意见,直奔主题,不绕弯路,充分体现了有辣味。有些同志提出了“对下属关心不够,批评他人不注意方式方法”“对群众合理诉求不够关心,没有做到深入群众、倾听声音”等批评意见,既中肯,又有暖意,饱含对干部的关心和爱护。

(四)整改决心坚定,措施切实可行。在民主生活会上,各常委都结合个人对照检查表态,要在接下来的整改环节对照整改意见抓好整改落实。比如有的同志提出“要即知即改、真改切改、真抓实改”等等。x同志代表班子从x个方面提出了努力方向和整改措施,决心以持之以恒的态度抓好整改落实。这些措施与x区实际相符合,坚决贯彻了中央和省、市委的要求,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批评与自我批评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下步,我们将以此次民主生活会为契机,对照查摆问题,认真整改落实,提升自身建设,不断树牢理想信念、夯实为民宗旨、提升能力水平、转变工作作风,切实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最坚强的政治保证。

(一)强化政治意识,始终对党忠诚。始终把增强政治意识作为班子建设的重中之重,切实把理想信念建立在对科学理论的理性认同上,坚定不移地带领全区各级保持正确的政治路线、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道路,带头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忠实践行者,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坚定自觉地同中央和省委、市委保持高度一致,贯彻执行各项要求不打折扣、不绕弯路,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二)强化岗位意识,强化责任担当。组织把我们安排在这个岗位上,我们就必须珍惜岗位、不负重托。作为区委班子,将注重把岗位意识作为应有的精神状态、工作作风和政治品格,守土有责、在岗尽责,科学谋划x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路子,在重大项目推进、城乡征迁改造、信访稳定等急难险重工作中冲在一线,以实际行动真正做出对得起事业、对得起组织、对得起岗位的良好业绩。

(三)强化宗旨意识,扎实为民服务。坚持把宗旨意识、群众观点贯穿于一切工作的出发点、落脚点和全过程,把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解决好,把群众最关注、最期盼、最受益的基础设施建设好,把群众最急需、最根本、最普惠的公共服务保障好,让每一位x群众都真切地感到生活得更安逸、更安心、更安全。

(四)强化底线意识,永葆清正廉洁。积极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认真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严格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深入开展廉洁自律教育,不断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抵御风险的思想道德防线。

20_年,我校党建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__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认真学习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加强党组织建设、加强党员和教师队伍建设,围绕教育工作中心,为学校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组织和作风保证,推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跃上新台阶,学校党支部被评为县先进基层党组织。

2、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加强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以及上级党政部门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经常性地开展警示教育,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教育党员,使党员从正面典型中得到启发,从反面典型中吸取教训,从而增强党员干部的自律意识。

3、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作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教职工,为学生服务。进一步落实校级干部联系年段、处室、教研组制度,倾听群众意见和建议,为教师脱颖而出搭设平台。进一步关心教职工的身心健康,切实解决教师的生活工作困难,解除教师的后顾之忧,使教师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教育教学工作中。

4、做好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完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机制,制订《纠风目标责任书》、《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公开承诺书》,动员师生和家长等积极参与,使民评工作顺利进行。

5、进一步深化“廉政文化进校园”活动。通过主题班会,组织师生观看廉政图片展等形式,加强廉政教育,从小培养青少年学生廉洁自律的良好品质,从而奠定终身廉洁做人的品格。

6、做好党务、校务公开工作。发展党员、评优、评先、评职称,都在校务公开栏进行公示,为了便于教师了解学校各部门工作情况,把重要的文件和措施都上传到学校网盘,供老师查阅。设立了校长信箱,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学校的《启明之窗》和微信公众号平台,把学校的动态及时公布,也方便了家长对学校的了解。

7、依法治校、规范管理。按照有关法律及上级规定,加强对学校收费、基建工程、物资采购、后勤等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倡勤俭办学,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严格执行学习纪律、考试纪律,教育学生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加大效能建设力度,行政干部继续实行坐班制以及值日制度,并切实负起责任,提高办事效率。

8、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通过校长接待日、家长会等多种渠道做好社情民意的沟通工作,引导社会群众关心、理解、支持学校工作。学校建立了群众来访制度,及时有效回复了群众来访及有关诉求件。经常性地征求和听取党内外教师、群众意见,为党内监督创造良好的机制和氛围。着力规范学校招生行为,切实保证公平公正地做好招生等密切关系到社会群众利益的各项工作,促进社会和谐文明,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1、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__届三中全会精神。

根据形势发展,组织教工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__届三中全会精神。“五四”、“六一”、“教师节”期间分别组织师生学习习总书记在这些时期的讲话精神。通过学习,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用学习成果指导教育工作,为学校的发展做出新贡献。

2、继续开展“我的中国梦”宣传教育活动。

通过校会、主题班会、征文比赛等形式,教育引导广大学生深刻领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深刻领会每个人的前途命运都与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紧密相连;深刻领会空谈误国,实干兴邦,“中国梦”的实现需要广大师生坚定理想信念,积极投身实践,为把我们的国家建设好、发展好而努力奋斗。

3、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根据中办《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和省市相关部署,全校掀起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热潮。开展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进”活动,党支部组织全体教师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德育处组织学生开展主题班队会,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利用国旗下讲话、手抄报、黑板报、橱窗专栏和校园广播等,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人人熟知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这24个字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人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4、实施师德师风建设工程。

(1)加强学习。组织广大教师,学习贯彻省、市、县教育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学习《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法》、《教育系统警示教育材料汇编》等文件。党支部正副书记、校长分别进行了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讲座,进一步加强师德教育,提升教师的品德修养。

(2)加强廉洁从教管理。签订了《师德承诺书》,促进教师讲求职业操守、恪守诚信规范。校领导在教工大会上反复强调:为人师表、廉洁从教,从而有效地制止了有偿补课、有偿托管、乱收费、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等不良现象,整个教师队伍师德师风优良。

(3)把师德建设纳入教师的考核体系。学校制定的多种制度和绩效考核、职称评定办法,将规范师德行为列入其中条项。建立学校、教师、家长、学生四位一体的师德师风建设监督网络,为教师年度考核、绩效考评、职务评定晋升等方面提供参考。

(4)开展主题活动,宣传师德先进典型。在9月份全省“师德师风教育月”中,开展“当人民满意教师”为主题的师德教育活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__年教师节《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老师》的讲话精神。教师节期间对师德和教书育人成绩显著者,予以表彰和奖励,以激励教师学习先进,进一步增强教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自觉性,切实把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推向新的高度。

5、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

(1)营造良好的德育环境。充分发挥校囩文化建设优势,开展富有特色的德育活动,利用文化长廊、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外宣传专栏等宣传阵地,宣传时事政策、教育教学业务知识、校园活动动态,先进经验和优秀典型,以达到鼓舞人、教育人、引导人的目的。

(2)丰富感恩教育形式。在传统节日,组织开展“我们的节日”主题活动;组织开展节日小抄报制作活动。利用各种纪念日对学生进行感恩教育,使学生学会对祖国、学校、家长、老师的感恩。组织开展学习和争做美德少年和孝心少年活动,教育学生做一个有道德的人。

(5)加强学生的行为规范养成教育。通过年段、团委、少先队组织丰富多彩的道德实践活动,加强公民道德教育、文明礼仪、良好习惯养成教育。少先队牵头组织的劝导队发挥了文明劝导功能,有力地促进了同学们良好行为规范的养成,推动了我校精神文明建设。

(6)开展“三爱”教育。积极开展“三爱”教育(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教育),组织以“三爱”为主题的国旗下讲话、黑板报、手抄报评比等活动;进行了以“三爱”为主的主题班会;利用led和广播站宣传“三爱”,在全校营造浓厚的学习和践行“三爱”的热潮。

(7)、加强诚信教育。认真贯彻中央、省市诚信建设制度化部署要求,通过全校大会、国旗下讲话、主题班会,对师生进行诚信教育。深入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实践活动及宣传诚信人物,在每次大考前都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并提出倡议,让学生遵循诚信,考出水平。

(8)、设立道德讲坛。学校在实验楼一层阶梯教室设道德讲堂,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适时开展道德讲堂活动,主要是面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讲座和交流,进一步提升我校思想教育工作力度。

(9)、加强法律宣传教育。继续组织实施“六五”普法宣传教育,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学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邀请县检察院兼我校法制辅导员吴晓敏、李一龙检察员进校开展法制宣传讲座,让学生们深刻懂的如何更好的作为一名知法、守法、遵法的合格公民。切实做到依法治校,确保广大教职工和学生遵纪守法。

(10)、全方位強化德育工作。根据各个时期教育重点通过召开多种形式的主题班会、班干部会、班主任会、家长会研讨德育工作,强化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教育力度,以增强学校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同时,通过开展文明班级、文明宿舍、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启明之星、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优秀德育工作者等评比工作,激发全体师生的工作热情,推动学校各项工作健康开展。

通过开展创建先进党支部活动,推进学校党组织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1、加强制度建设。认真履行“三会一课”制度,党员组织生活会、党日活动、党员政治学习等,做到精心组织,专人负责,时间保证,内容充实,记录认真,管理规范。按时向上级交纳党费。积极撰写党建工作的信息,扩大党建工作的影响。

2、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根据党章规定和新颂布的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努力做好骨干教师入党工作,引导团员青年及入党积极分子靠拢党组织,为党组织补充新鲜血液奠定坚实基础。对3名预备党员进行跟踪考察,并及时召开了预备党员转正会议,现已上报到党委审批;对__年确定的两名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考察;同时又确定了3名入党积极分子。因受上级党委发展党员名额限制,今年沒有发展预备党员。

3、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广大党员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结合教育教学实际,树立党员的先锋形象。教师党员争做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积极承担高质量的公开课,并成为学习组、教研组交流发言的带头人,全体党员在各自的岗位上发挥先锋作用,在本职岗位上创一流业绩。“七一”期间评选表彰了__年度5名优秀党员。

4、开好党员组织(民主)生活会。按上级规定认真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党员组织生活会。今年召开2次民主党员干部生活会,以及1次党员组织生活会。党支部委员既参加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又按时参加各党小组组织生活会。通过民主(组织)生活会,每个党员汇报思想、谈心通气,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从而不断警示每个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5、落实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年初根据党员的标准、义务和新时期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具体要求,结合党员工作实际,制订党员目标管理责任制,每个党员半年及年终进行自评,年终进行了党内外同志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关心教职工的生活。教职工婚丧嫁娶等重大事情,工会就送去学校的问候和组织的温暖。教职工生病、分娩,党组织和工会干部把学校的关心送到教职工的心坎上。在每位教师的生日之时,工会为他们定制生日蛋糕和鲜花以示祝贺。

利用节假日、暑期等组织教师郊游或外出旅游。今年暑期,组织教师到印尼巴厘岛参观旅游;“三八”妇女节期间,组织党员教师和女教师到深圳等地参观考察。老师们通过外出观光考察,开拓了视野,增长了见识,陶冶了身心,以更充沛的精力投入教育工作。

积极组织开展教职工文体活动。组织开展了启明中学首届教工歌唱比赛与首届教工羽毛球比赛等活动。组织8名教师参加教育局主办的教师才艺比赛,并获得奖项。现正组织教师参加县级以上文明单位、文明乡镇、文明学校的乒乓球比赛。平时校内的羽毛球活动开展得非常热烈,参与人数不断增加。打乒乓球、篮球的教师也不断增加,教师的影社活动也经常开展。这些活动增强了教师们的身心健康。

1、加强党对团队工作的领导。

带领团委不断加强团员的思想教育,进一步激发广大团员学生的团员意识,促进团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各团支部积极组织团员青年和入团积极分子学习《团章》,做好发展团员工作,今年共发展初二、初三新团员500人,并在初一少先队中开展“推优入团”工作。此外,团队组织开展了学雷锋“一日捐”主题活动、“志愿者”服务活功、清明节祭扫烈士陵园活动、纪念“五四”运动95周年、“六?一”国际儿童节庆祝大会、少先大队成立大会等活动。此外,开展了团员知识竞赛等活动,增强了团队的活动。

2、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3、加强校园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

制定并实施《校园文化建设三年发展规划》,该规划以管理文化、课程文化、活动文化、环境文化、标识文化为主项目,用三年时间跟进式推进项目建设,拓展“启智博学明德奋进”校训内涵,推进校园文化建设;继续组织开展兴趣小组活动,通过开展歌咏比赛及重大节日开展丰富多彩活动,丰富和活跃校园文化生活;同时利用本校师生艺术作品编印了《书画、摄影作品集(二)》、“__年挂历”。开展了爭创福州市文明校,福建省4a级民办学校活动,通过全体师生共同努力,打造了健康、文明、和谐的平安校园,提升了教学质量,推进了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今年学校荣获福建省民办学校先进单位、__县文明学校等荣誉称号,并通过了福州市文明学校检查。

一年来,我校党建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但在深入理论学习,创新党建工作方面还存在不足,今后我们将继续努力,进一步开创党建工作新局面。

在上一年度的执业过程中,本人对国家和人民对律师行业的要求高度保持一致,在市司法局和市律协的领导下,认真、谨慎的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要求自己,始终认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业务上也取得了些许成就,律师业务也有了新的发展,现分项总结如下: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以及《律师执业规范》,遵守各级司法机关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律师协会的章程,履行会员的义务,遵守律师事务所所内的各项管理制度,敬业爱岗、廉洁自律、文明执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心全意的做好法律服务工作,树立品牌服务形象,坚守执业理念,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认真学习,严于律己。不断进行知识更新,并积极参加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举办的业务技能学习与职业道德培训,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和专业素养。

本人积极投身于普法工作,根据普法工作目标和要求,在法制宣传日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坚持说理释法,耐心解释,努力营造良好法制环境,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并结合工作实际,探索普法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采用到企业开展调研、开办普法课和专题法律讲座等多种形普法,取得了良好的实际效果。

贯彻落实会议情况报告

(一)全力整理问题,细分整改工作方案。会上,庭长何定云逐一分析了我庭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整理了工作中存在的风险点,细分了对标问题的责任分工,确保了整改工作的有序推进。

(二)坚持做题导向,形成长效机制。如何做好整改工作,何定云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高标准,严格要求开展整改工作。全庭干部要深刻意识到自己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履行责任,加强措施,正确对准,及时整顿能在短时间内完成的地方,长期坚持的地方要形成监督机制,整顿工作不是暂时的,要建立规范稳定的长期机制。

贯彻落实情况报告集合

今年以来,x县人民政府机关党组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积极构建大党建工作格局,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坚定理想信念,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县政府机关党组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定“四个自信”,坚定共产主义共同理想、“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把全体人员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主义伟大事业中来,确保各项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

二、提高政治站位,始终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重大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明确的政治准则和根本的政治要求,在思想上高度认同、政治上坚决维护、组织上自觉服从、行动上紧紧跟随,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充分发挥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于党组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等各方面,加快构建大党建格局,党组自身建设质量全面提高。

三、持续改善作风,政治根基更加夯实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带头纠正“四风”新表现; 坚决落实“基层减负年”各项规定,集中整治文山会海,上半年,规范性文件和会议召开数量较201x年同期均下降30%以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改进调查研究的方式方法,党组成员深入基层一线广泛调研,虚心听取基层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将意见建议汇总整理,提出具体解决措施,努力把调研成果转化为促进工作发展的思路和措施,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四、严肃党内生活,政治生态更加清明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决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制度,各位党组成员始终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支部组织生活,并按照要求召开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前,党组成员深入开展学习,广泛征求意见,认真查找突出问题并与其他党组成员和办公室党员干部开展了广泛深入的谈心谈话,会上,党组及党组成员均进行了深刻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到了自我批评落细落小、见人见事,相互批评坦诚相见、开门见山,切实增进了党组成员之间的信任、沟通。认真贯彻《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各项规定,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党组会议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制度。着力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坚持党内互称同志,大力倡导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不存在“团团伙伙”、“小圈子”等现象。

五、坚持底线思维,有力有效防范化解风险始终保持忧患意识和风险意识,教育引导全体人员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对社会上、网络上不正确思想、言论敢于斗争、敢于亮剑、坚决抵制。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用好政府网站和“x县微讯”平台,凝聚正能量、传播“好声音”;坚决抵制一切错误思想言论,进一步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加强干部队伍监管,用好“四种形态”。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重要工作和重要事项及时向县委、县政府请示报告,并按要求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六、坚持正风肃纪,永葆政治本色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组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将全面从严治党作为分内之事、应尽之责,把抓事务工作与抓廉政建设并重、抓业务工作与抓干部队伍建设并重。主要负责同志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到了亲自部署、协调、督办,党组成员认真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确保“一岗双责”落实到位,并层层传导责任压力。同时,严格落实廉政谈话制度,主要负责人与党组成员、党组成员与科室工作人员定期开展廉政谈话,在办公室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今年以来,修改完善办公室23项工作制度,确保用制度管人、管事。

七、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政治领导能力不断提高县政府机关党组全面贯彻实施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坚持正确政治站位,驾驭政治局面、防范政治风险的能力不断提高。

八、始终加强党的政治学习,政治信仰更加坚定县政府机关党组始终把政治学习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基本制度来抓,着力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围绕“党的十九大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两学一做”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习近平总书记记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新形势下党的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以及中央、省、xx、县委县政府重要会议精神,组织理论中心组和党组学习近平次,进一步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组织、督促全体党员干部自学《习近平谈治国理政》《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三十讲》等学习资料,用好河北干部网络学院、“学习强国”等学xxx台,政治本领和政治自觉不断增强。着力加强业务知识学习,针对xxxx的新形势、新要求、新任务,加强对上级政策的研究。把学习宣传《规划纲要》和《总体规划》,作为机关全体人员的必修课,深刻领会内涵实质,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指导性。结合办公室工作性质,集中组织学习省xxxx规划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精神,政治理论素养和参谋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

九、存在问题和下步整改措施县政府机关党组在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方面虽然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同时也存在差距和不足,一是理论指导实践方面,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还要进一步增强;二是干部监督管理方面,监督措施不多、力度还不够;三是提升干部政治能力方面,学习教育的形式仍不够丰富。针对存在的问题,县政府机关党组将在下一步工作中全力加强整改,确保办公室党的政治建设工作取得更好成效。

一是加强党组政治建设。始终把党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将树牢“四个意识”、落实“两个维护”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始终把准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保持政治定力,自觉做政治上的明白人。严格尊崇党章,认真落实好“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等基本制度,扎实推进党的组织生活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是加强作风纪律建设。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条例》《准则》等各项纪律规定,坚守做人、处事、用权、交友的底线,严格干部职工教育管理,夯实干事创业的根基。加强学习和调查研究,深入一线了解真实情况,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推动各项工作任务有力有序有效落实。带头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不断强化廉洁自律意识,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坚持用党纪党规匡正言行,进一步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落实值班带班和请示报告制度,严格保密纪律,守得住秘密,管得住小节,经得住考验,争做廉洁从政的表率。

三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着力在提升能力上狠下功夫,带着问题学、联系实际学,不断加强对习近平总书记记系列重要讲话的深研细悟,自觉做到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融汇贯通、推动工作。严格工作标准,坚决贯彻上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智囊团”和“参谋部”的作用,以文不过夜、事不隔日的态度,高效负责地对待每一项工作,发扬“钉钉子”精神,以百折不挠的意志狠抓工作落实,以创新创优、与时俱进的追求,推动工作再创新水平、再上新台阶,始终与县委发展合拍共振。

贯彻落实工会法情况报告

市人大各位主任、副主任:

今天,我受人民府委托,向本次会议报告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颁布实施五年多来我市宣传贯彻和落实情况,请予审议。

今年是新的《工会法》颁布五周年,为了全面了解我市各企事业、机关贯彻落实《工会法》情况,进一步推动工会依法维权、依法治会工作,于3月1日—3月10日分三个组对全市11个系统88个企事业、机关以听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等形式进行调研。通过调研,了解掌握了我市《工会法》宣传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听取了建议。

一、新的《工会法》颁布后取得的成绩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程《工会法》)是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会关于修改工会法的规定》并颁布实施的。五年多来我们在的领导和市人大的监督指导下相继开展了一系列深入细致的工作,使《工会法》在实际工作中较好地得到了贯彻落实。并取得了一些成绩。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贯彻落实《工会法》的重要性的认识。

《工会法》修改颁布实施五年多来,政府支持工会工作,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和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高度十分重视这项工作,并把《工会法》列入“四五”普法中,作为宣传普及各项法律法规的重点。市总工会把学习宣传贯彻新《工会法》作为“让工会走向社会,让社会了解工会”的大好时机,把《工会法》的宣传达到“各级工会熟知,每位职工皆知,全社会广知”的目标,采取下发文件、组织培训、电视讲座、举办一条街宣传活动等形式,在全市掀起了学习宣传《工会法》的高-潮,为工会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各系统、企事业工会也采取发宣传材料、张贴标语、制作宣传版面、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工会法》进行宣传。《工会法》的宣传,提高了各级领导对工会工作的重视,为工会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增强了各级工会干部做好工会工作的信心,加大了广大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二)、加大贯彻力度,推进工会各项工作

(1)、建立有效机制,推动建会工作。

工会组建速度明显,占新建工会组织的93%。同时加大了在进城务工人员中组建工会的步伐,尽可能把他们组织到工会中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去年参加工会组织的进城务工人员有5866人,入会率达75%。

(2)、强化维权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1、推进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的主要措施。为深入推行集体合同工作,以突出重点,主攻难点,不断扩大建制面为目标,选树典型,着重抓巩固、提高、完善,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推动了国有、集体和外商投资企业签订集体合同规范化。截至目前,我市签订集体合同建制率分别有国有集体企业80%,外商投资企业12%,私营企业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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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纪委全会精神情况报告贯彻落实情况报告

中国共产党蚌埠市第十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于20**年2月18日举行。会后,市教育局立即召开领导班子会议,传达市纪委十届三次会议精神,认真学习省纪委九届三次全会精神、市委书记周春雨同志在全会上作重要讲话、顾世平同志的《严明党的纪律转变工作作风科学有效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报告。参加会议的市教育局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学习并进行了讨论。大家一致认为我们要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重返全省第一方阵”的高度来领会***总书记在中纪委十八届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张宝顺在省纪委九届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认真做好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市纪委十届三次会议内涵丰富、要求明确,指导性、针对性强,对我市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市纪委十届三次会议精神,市教育局在2013年的工作中,进一步理清思路、加大力度,开拓创新、真抓实干,坚持反腐倡廉常抓不懈,拒腐防变警钟长鸣,坚定不移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经市教育局领导班子研究确定,2012年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教育发展这条主线,加强对教育发展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目标落到实处。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落实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及蚌埠市“十二五”教育发展规划,以重返安徽第一方阵、办人民满意教育为目标,以深化教育内涵建设为核心、着力提高质量和促进公平,创新举措,真抓实干,推进蚌埠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加大对教育民生工程和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确保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工作扎实有序推进。提高标准、扩大覆盖面,逐步提高城市中小学公用经费水平。提高特教学校学生公用经费标准。加强考核监管,扎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提高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标准,落实困难家庭儿童入园资助。完成年度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任务。做好校舍安全工程、校内留守儿童之家总结工作。加快推进教育重点项目建设。蚌埠二中新校区、特教中心新校区一期建成并投入使用。确保全民共享改革开放的丰硕成果,享受各项民生工程给老百姓带来的实惠。

热情服务群众。完善基层联系点制度。局领导和局县级干部每人联系一所局属学校,听取学校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学校解决实际问题。畅通意见渠道,健全蚌埠教育热线和教育网投诉举报平台受理机制,推进政务公开,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和优化行政审批程序。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实行网上公开。进一步完善办事公开制度。完善信访接待,局领导及时阅处群众来信,坚持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

精简会议活动。减少会议数量。严格会议管理,控制会议规模。未经批准,不以市教育局名义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会议要事先充分准备,广泛深入听取意见,科学安排会议日程,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精简文件简报。认真执行公文处理规定,严格行文规则和拟制程序,严格公文审核,减少发文数量。精简工作简报,实行工作简报审批备案制度。

控制检查评比。严格控制检查、评比、评估、验收、表彰等活动,教育局组织的单项考核归并到年度目标考核。到学校开展评估、验收等评价性工作产生的费用,由组织单位全额负责。严禁干扰学校的正常教学、科研秩序。

厉行勤俭节约。压缩办公经费,严格执行公车管理有关规定,从严安排出差,严格执行报批程序,严格执行出访计划审批制度,严格按规定控制出访天数和团组规模。公务接待一般在定点饭店安排工作餐。降低会议成本,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议经费开支标准和会议定点管理规定。

廉政文化是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风廉政建设、师德师风建设和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载体。进一步落实《蚌埠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廉政文化进校园工作意见》,在全市施行地方课程《廉洁教育读本》使用工作。同时要求各学校做到廉政文化进校园工作“五结合”,即:一是与党员创先争优教育相结合。二是与校园文化建设相结合。三是与开展“三风”建设相结合。四是与校园“阳光工程”相结合。五是与学校素质教育相结合。

一是继续坚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以便于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查询、监督。二是完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三是加大教育收费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全面实施教育收费治理工作责任制,继续实行收费投诉按季度通报制度。四是落实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教育收费治理工作责任制》精神,与各区县教育局、局属各学校签订《教育收费治理工作责任书》。

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积极开展工作,努力使教育系统遏制有偿家教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加强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强化学校管理职能,进一步形成优良的师风、教风、校风,在充分发挥各学校禁止有偿家教责任主体作用的基础上,市教育局加大督查力度,重点抓好四项工作:一是实行禁止有偿家教季报告制度,即每季度各县区教育局、局属各学校向市教育局上报查处有偿家教工作情况。二是市教育局适时向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进行追踪调研、考评各校禁止有偿家教工作情况。三是市教育局设立有偿家教投诉情况季通报制度。四是市教育局把各校禁止有偿家教工作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进行专项考核评比。

市教育局党委将在市纪委十届三次全体会议精神指导下,开拓进取,务实工作,奋力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局面,贯彻教育规划纲要,为蚌埠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重返全省第一方阵战略目标的实现作出新的应有的贡献!

贯彻落实情况报告集合

下面对20xx年市体育系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了“强化四个意识”的要求。

一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一把手”是主要责任人,其他成员要落实“一岗双责”。

二要强化警醒意识,思想要跟上新形势,要敬畏法律、敬畏纪律、敬畏组织。

三要强化政治意识,加强基层党的建设,提高各级讲政治的能力,无论干什么事情都要把讲政治放在第一位。

四要强化效率意识,面对繁重的工作任务,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今天的事要今天干,防止工作拖沓影响成效。

20xx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全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全面启动之年,是我市“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泉城”建设进入“三年有突破”的决战决胜之年,市体育系统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省、市纪委全会精神,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

二是全面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

三是坚持以巡察整改为动力,持续强化监督执纪力度。各级都要做到不忘初心、砥砺前行,坚定不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为实现全市体育工作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报告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代表: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支撑。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xx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和《xx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两条例”),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发展活力,促进了民营经济向高质量发展方向迈进。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的相关要求,现将我县贯彻落实“一法两条例”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近年来,我县采取多项措施宣传、落实“一法两条例”,不断强化对中小企业在财税、融资、创业、创新、市场开拓等方面的扶持支持力度和服务措施,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一)开展宣传学习,普法工作不断推进。

一是多渠道开展普法宣传。通过平时的企业走访、安全生产月、3·15普法等活动多次开展“一法两条例”的宣传;积极组织相关业务部门熟悉政策法规的同志到各乡镇、循环经济示范园集中宣传,深入企业、车间面对面宣传,累计参与宣传的民营企业逾百家;通过我县政府门户网站、各相关部门子站平台、各行业各领域政企交流互动群以及其他多媒体渠道进行广泛宣传。

二是多方位开展学习培训。自“一法两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县高度重视,多次组织专题会议学习法律、条例的内容、精神;对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专题培训,提高自身法律法规理解水平和业务素质;多部门联合组织企业培训班,为企业家开展各种法律法规政策培训,受训企业家达1000多人次。

(二)聚焦减负融资,激发中小企业发展活力。

一是注重政策支持。制定《肥东县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肥东县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肥东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发展考核办法》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

二是推进减负工作。推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等商事制度改革,降低中小企业设立成本;出台了《肥东县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等规范涉企收费的文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扩围,增值税起征点从3万提高到了10万,增值税改革继续深化。从2019年第一季度涉税数据显示,全县3099户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享受面100%,减免企业所得税额3290.08万,同比新增减免税额1634.58万,新增享受户209户;2019年第一季度全县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免税优惠10405户次,减免税额2302.03万,同比2018年第一季度优惠税额增长了43.03%,新增享受户1958户;2017年以来,为开发园区和乡镇工业聚集区39家企业工业投资项目办理免收费60项次,免收资金达1251.1万元,其中:市级免收金额4.4万元,县级免收金额1246.7万元;取消、停征我县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8项、政府性基金收费2项,年减负额约2700万元。

三是积极破解融资难题。加大财政扶持,2019年初预算安排扶持产业资金3.5亿元、扶持企业科技创新资金1.2亿元、扶持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5亿元;完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为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增信服务,积极推广4321”新型政银担、续贷过桥资金、“劝耕贷”等财政金融产品,2019年新增政银担贷款3.96亿元,全县金融机构对民营经济提供的贷款余额逐年递增,2018年民营经济贷款余额约161.1亿;推动中小企业挂牌上市,截止目前全县3家民营企业(合矿机械、久易农业、东锦园林)在“新三板”挂牌,54家民营企业在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挂牌省股交中心科创板企业共10家,民营企业股权融资额14098万元(中南光电5800万元,超清科技4998万元,合矿机械3300万元)。

(三)围绕创业创新,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

一是推进双创基地建设。全县建设小微企业“双创”基地12个,入驻企业406户,其中5个被认定为市级双创示范基地,1个被认定为省级示范基地。

二是引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培育科技计划项目。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大力改造传统产业,持续推进海源机械、中原内配等企业新一轮技术改造。在人工智能、机器人和生物技术等领域探索布局重点项目,扎实推进合肥亿达智慧科技城、华夏幸福机器人小镇等项目建设;以发展需求为导向,聚焦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加快培育以海特精工、中南光电、希尔凯电气为代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制造业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促进制造向“智造”转型,推动制造业生产技术水平、智能化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全面提升。

三是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带动全面创新,以体制机制改革激发创新活力,大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下好创新“先手棋”。三年来,全县专利申请10244件,其中,申请发明专利6839件;专利授权1898件,其中,发明专利授权204件。有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56家,省、市创新型企业36家。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点2处,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36家,企业技术中心59家。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2家,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33家,省知识产权贯标企业4家,市知识产权贯标企业16家。“三品一标”总数达147个,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发展到41个。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总量均位居全省前列。2018年我县在全国科技创新百强县排名前移十位,跃居第74位。

(四)完善服务保障,助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一是建立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成肥东县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合肥荣电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智能小家电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以及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的中盐红四方“众销”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经营决策、创业辅导等免费服务。

二是着力提升服务效能。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县政务服务中心实体中心共进驻县级部门、机构49个;努力推行网上政务服务,全面落实“一网通办”,推行“一窗受理、一次告知、一表登记、一站服务”;开展营商环境大走访大调研活动,广泛了解企业意见和建议,全面贯彻落实领导联系服务企业制度,深入开展“四送一服”工作。

三是强化中小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创新型人才培养开发、评价发现、合理流动和激励保障机制。研究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吸引高端人才来我县干事创业。加大本土人才的培育力度,在企业选拔一批技术拔尖人才,动员企业积极申报“363”团队、庐州英才、228创新创业团队等人才项目,努力培育一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团队。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姻合作,搭建人才和技术服务平台,吸纳高层次人才落户发展,吸引高新技术落地产业化,力争在相关技术研发、应用上创新突破。

(一)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重视还不够。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机构不健全。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但我县尚未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职能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配合,各自为战,导致有些工作无人问津、出现盲点。二是法律法规宣传有待进一步加强。虽然开展了很多宣传活动以及学习培训,但是效果不明显,部分执法人员对一些法律法规一知半解的现象依然存在,相关职能部门对承担的法律职责比较模糊,企业负责人及管理层主动学法用法的意识也较为淡薄。

(二)管理工作粗放,监督检查机制缺失。首先,管理体系不完善、统计信息不健全。我县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为经信局,具体业务由经信局下设的中小企业局负责,工作人员少,管理职能淡化、弱化,统筹协调非工业行业中小企业力度不够,对不同行业企业牵头抓总、分类指导能力不足,致使管理粗放。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六条规定“统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但我县除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的中小企业数据较为全面外,中小企业税收、就业和非工业行业、规模以下企业等方面基础性数据欠缺,资料不完整,影响了对我县中小企业发展现状的准确把握、分析判断及制定政策的针对性、有效性。其次,没有建立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五十七条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虽然其中没有具体明确定期的时间间隔,但是应该根据各自的情况作具体的细化规定,在每年的工作安排中予以明确。

(三)服务效能亟待提高,扶持措施亟需加强。首先,职能部门服务意识有待加强。“放管服”改革还不够彻底,重检查、轻服务,重收费、轻管理现象和企业办事难、慢、繁问题依然不同程度的存在。相关部门对中小企业面临的资金、创新、市场、权益保障等方面的困难,帮助协调解决的工作力度不够,措施不得力,工作缺乏主动性、灵活性、有效性。其次,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市场开拓方面,法律规定落实不到位。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为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提供指导和服务”,但实际上,中小企业获得本级政府采购合同情况不容乐观。再次,社会化服务体系还不够健全。担保、法律、审计、征信等中介机构数量少、规模小、实力弱,且分布不平衡,服务效率不高,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和信息平台建设还需进一步完善。

(四)中小企业发展困难多。我县中小企业发展总量不大、规模偏小,抗风险能力弱;不少中小企业管理方式落后,以家族式经营为主,缺乏经营管理人才,创新动力不足,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亟待提高;企业用地难、融资难、负担重等老问题依然突出;企业投诉维权渠道不畅,机制不健全,当企业权益受到损害和侵犯时,很少走司法程序,也不知道向哪些部门和行业组织反映、投诉或举报。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落实部门法定职责。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性,认真履行“一法两条例”中的法定职责,细化、硬化为中小企业服务、支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措施,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做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发展创造最优的营商环境。

(二)强化宣传,营造良好的普法宣传氛围。一是狠抓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学习。采取专家解读、专题宣讲等形式,广泛宣传“一法两条例”的主旨精神和实质内涵,使每一个政府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都能全面掌握并履行自身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坚持上下联动,部门协作,切实增强普法工作实效。二是积极主动深入企业、深入基层,面向全社会宣传“一法两条例”。开展送法律、政策进园区、进企业活动,利用我县中小企业服务等平台为依托,将涉企法律法规和政策原原本本地宣传到每一个中小企业,并做到突出重点、经常更新,想方设法地调动企业学法懂法用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企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全面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好企业及自身合法权益。弘扬企业家精神,营造全社会关心中小企业发展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领导,完善管理监督机制。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认真研判我县中小企业发展形势,总结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找准中小企业发展存在突出问题的症结所在,依法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听取中小企业发展情况汇报,以问题为导向,加强对中小企业特别是非工业行业中小企业的统筹规划、工作指导和政策协调。二是完善中小企业经济指标统计体系。加强对规模以下工业、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其他行业企业相关数据统计分析,落实分类统计、运行分析、监测预警等制度,定期发布全县中小企业相关信息,及时把握企业所需所求,增强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和针对性。三是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监督检查机制。县政府中小企业协调领导小组要定期对职能部门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强化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及其他扶持政策执行效果的检查和考核,推动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相关政策落到实处。

(四)加大扶持,不断健全服务体系。

一是加强财政扶持。在财政预算中进一步加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力度,依法设立县级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充分发挥政策、资金的导向作用,并以此带动社会投资。加大对县域中小企业服务平台、服务体系的资金扶持,促进中小企业聚集发展。严把项目评审关,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实效。

二是优化政务服务。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意识,将宏观管理服务与精准指导支持有机结合,认真对照“一法两条例”,逐章逐条排查工作开展情况,切实改进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将“放管服”改革一项一项落到实处,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健全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不断提升行政监管效能。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等方面,为中小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健全政府采购机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具体办法,切实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加大对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指导,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参与机会。

三是强化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坚持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培育和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规范价格收费,加强服务监管,破除服务垄断。不断发挥“互联网+”作用,加强已有的县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扩大信息覆盖面,增强平台影响力。完善信用信息体系,培育信用文化,建立健全企业诚信评价机制和奖惩制度。

(五)全力以赴出实招,依法依规为企业排忧解难。

一是着力推进产业升级。立足我县中小企业发展实际,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实施中小企业发展规划。推进主导优势产业持续发展,出台奖励扶持政策,扶持壮大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推动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传统服务业达标升级。培育壮大文化旅游、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教育培训等现代服务业。加大科技投入,支持创业创新基地建设,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引导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深化产学研合作,积极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引导企业把握市场动态,增强品牌意识,弘扬工匠精神,提升产品质量,形成一大批“专特新精”企业。

二是提升县域工业化水平。以县域特色资源和比较优势为依托,优化配置土地等生产要素,完善工业集中区标准化厂房等基础设施和服务,发挥龙头企业带动引领作用,招引聚集一批配套中小企业,延长强化中小企业上下游产业链,逐步形成产业集群。对于要求转型转产或依规治污的小微企业,引导其入驻工业集中区,并提供政策、技术支持,帮助其实现转型升级。

三是拓展多元化融资渠道。引导企业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断提升企业资信度。组织开展银企对接活动,银行等金融机构要针对中小企业发展实际,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引导帮助企业用好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直接融资工具,积极推动有条件的企业挂牌上市。完善融资担保体系,拓展抵(质)押物范围,充分挖掘担保贷款风险补偿金潜力,发挥典当、信托等融资方式作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四是强化中小企业人力资源支撑。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政策,鼓励贫困家庭劳动者、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帮助中小企业引进创新人才。完善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机制,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

五是加强中小企业权益保护。严格落实市场准入机制,支持中小企业公平获取社会资源,综合协调、有效保障中小企业发展中对土地、水电气暖等生产要素的需求。为中小企业减负减压松绑,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中小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加入社团、接受指定服务,不得对企业及其产品重复交叉检测、检查,无正当理由不得对企业采取限产压产措施,保证企业正常产能。完善投诉受理机制,加大对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的查处力度,保护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及时了解中小企业对政府部门工作的意见、建议,切实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我县和全国各地一样,中小企业与民营企业多互为主体。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明确提出,我国民营经济只能壮大、不能弱化,不仅不能“离场”,而且要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广州考察中小企业和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尤其要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六个方面政策举措,突出问题导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逐一对照“一法两条例”中关于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要求,带着感情,带着责任,带着办法研究全面贯彻落实“一法两条例”的各项措施,确保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到位,确保法律法规得到全面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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