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合同相关规定(优质20篇)

时间:2023-12-09 23:49:24 作者:温柔雨

技术合同的签订可以有效地处理合作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风险。在下面的范文中,您可以看到一些技术合同的典型条款和格式,希望对您的合同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技术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合同的标的与技术有密切联系,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有不同的技术内容。技术合同履行环节 多,履行期限长。技术合同的法律调整具有多样性。当事人一方具有特定性,通常应当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技能的技术人员。技术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百二十二条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三百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 款: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技术成果的归属收益的分成办法;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第三百二十五条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帐目的办法。

第三百二十六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 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 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第三百二十八条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三百二十九条 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百三十条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

第三百三十一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第三百三十二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第三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四条 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五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第三百三十六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七条 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百三十八条 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

技术转让合同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集体合同在有效期内,不因双方首席代表的变动而变更、解除。

第二十一条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用人单位因分立、合并、撤销、解散、改制、破产等使集体合同不能履行的;。

(三)因不可抗力使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四)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要求的一方应提供相关证据,双方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协商。

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地方工会备案,并书面通知所有职工。

第二十二条集体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该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期满前六十日内,有一方提出续签集体合同要求的,双方应当进行协商,签订新的集体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法律规定

第三百四十二条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百四十三条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三百四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第三百四十五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三百四十六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第三百四十七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八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九条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

第三百五十条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五十一条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二条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三条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四条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第三百五十六条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第三百五十七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第三百五十八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

第三百五十九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第三百六十一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第三百六十二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三百六十三条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租赁合同相关法律规定

一、《合同法》(1999年版)。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二、《物权法》(20xx年版)。

第一百九十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xx]44号】。

第六十五条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第六十六条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四、《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20xx年版)第十五条房屋租赁合同及其变更合同由租赁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租赁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三)》。

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当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化时,承租人不能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向新的房屋权利人要求租赁合同继续履行。但是,承租人有证据证明新的房屋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租赁事实的除外。

在保护承租人权利的同时,也应当考虑保护房屋买受人的权利,两者的权利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德国由于二战后居住房屋紧张,为保护居住人的利益而创设了“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定,以后一些国家也将“买卖不破租赁”作为自己的法律,我国就是如此。应该说,租赁合同由于其准物权的特性,“买卖不破租赁”有其一定的法理基础。随着经济的发展,当初的立法理由已经日渐弱化,特别是大量商业租赁的存在与当初保护居民居住权的立法意图不相一致。在保护承租人利益的同时,如何保护买受人的利益成为值得思考的问题。我们认为,《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规定,使我们得以将两者利益予以平衡。当租赁合同未予登记,或者买受人不知道系争房屋租赁事实的,相应的法律后果不能由买受人承担。承租人也不能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对抗买受人对房屋处分的权利,不能要求房屋租赁合同继续履行。

同时,出卖人未向买受人告知租赁事实,导致承租人不能主张“买卖不破租赁”而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当认定出租人违约。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

技术转让合同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一)拒绝或者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的;。

(二)不执行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或者其他事项的;。

(三)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签订集体合同所需真实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用人单位单方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职工一方代表的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给职工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技术转让合同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六十日以内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签订集体合同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十五日。

第二十四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签订或者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当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

技术转让合同相关规定

第八条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三)社会保险和福利;。

(四)劳动安全和卫生;。

(五)职工教育和培训;。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七)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

(八)集体合同的期限;。

(九)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十)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集体合同的期限为一至五年。

第九条用人单位职工一方或用人单位方提出签订集体合同书面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接到书面要求十五日内与对方进行平等协商。

第十条参加平等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对等,职工人数10人(含1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每方三至十一人;职工人数10人以下的用人单位每方代表人数根据情况自行确定。双方应当各确定一名记录员,负责协商过程中的文字工作。

法定代表人、用人单位工会主席分别担任用人单位方和职工方的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担任的,应当书面委托一名代表担任首席代表,其他代表由双方自行确定。

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由所在地的地方工会或者产业(系统)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选举)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其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推选产生。双方在平等协商中均可聘请法律顾问。

第十一条协商代表产生以后,应当书面告知对方。协商代表的任期与集体合同的期限相同;协商代表因故缺额的,应当及时补选。

第十二条协商代表具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协商要求并对协商内容和程序提出意见;。

(二)参加集体协商全过程;。

(三)参与起草集体合同文件;。

(四)接受委托,代表本方签订集体合同或单项协议。

第十三条协商代表具有下列义务:

(一)真实反映本方的意愿,维护本方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对方意见和要求,根据对方要求,提供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接受所代表一方人员的质询;。

(四)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需的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占用工作时间应视为正常出勤。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有严重过失、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经平等协商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和表决。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职工)出席,表决需经到会的全体职工代表(职工)过半数同意方获通过,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应当重新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后再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和表决。

第十六条集体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七日内,由用人单位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并送地方工会或者产业(系统)工会备案。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集体合同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平等协商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

(三)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一致。

审核时应当听取同级地方工会或者产业(系统)工会的意见;审核不合格的,将异议以书面形式送达集体合同双方代表,双方应当就异议条款另行协商后,重新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集体合同文本。

第十九条双方首席代表每半年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报告一次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技术转让合同相关规定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其中,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根据法律的规定,签订此类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该合同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若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届满或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认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在签订该合同后,让与人不但需要交付专利的技术资料,还需要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负担保密义务,不得随意泄露技术资料等专利。

2、违约问题

在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时,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否则可当违约处理。

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中的技术改进约定

在技术改进的问题上,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法律的其他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

第三百四十二条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百四十三条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三百四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

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第三百四十五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三百四十六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第三百四十七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八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九条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

第三百五十条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五十一条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二条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三条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四条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第三百五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进出口合同或者专利、专利申请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委托合同终止条款相关规定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甲方委托乙方指派律师***处理事宜。现甲方提出解除委托代理合同,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双方一致同意解除。

2、本协议签订生效时,乙方退还甲方缴纳的律师费。(注:乙方实际收取律师费计人民币)。同时,本协议也作为收据使用,甲方不另外出具收据。

3、乙方办理案件所需的调查复印查档差旅及其他开支计人民币由甲方承担。(注:甲方已经交纳)。

4、本协议签订生效时,乙方即终止代理关系,甲方委托的一切代理事务自行负责,与乙方无关;乙方不得再继续代理甲方事务,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将依法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5、本协议生效时,乙方应将甲方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的份除外)返还乙方(注:乙方已经返还)。

6、乙方仍对甲方所委托事务有保密义务,该义务不因甲乙双方代理关系终止而终止。

7、双方的其他事宜自行负责,如有损失各自承担,并不争议。

8、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律师事务所。

拓展阅读。

1、解除合同应该明示通知对方。

当事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应以明示的方法通知他方,该通知自到达对方当事人时生效。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有数人的,该项意思表示应由其全体或向其全体作出。同时,解除合同的通知一旦生效后不可撤销。

在委托人或受托人一方为数人的情况下,数人中的部分人解除合同,其解除的效力是否及于其他人?这应区分不同情况判断:若委托事务依其性质是不可分割的,那么部分人的解除对其他人也应有效。在委托事务可分割执行的场合,各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行为独立地发生效力,其他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关系继续存在,不受影响。

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是否可由双方当事人通过特别约定加以限制或者排除?虽无明文规定,通常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对此应做肯定的回答。不过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95条到第102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权利仍然存在。此外,若在委托事务的'处理过程中发生当初未曾料到的情事变更,使得对任意解除权的限制或排除条款显失公平的,这样的约定是可撤销的。在委托事务已经处理完毕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再行使解除权。

当事人一方在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情形下终止委托合同时,应对因此而给双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是指不可归责于解除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即只要解除合同一方对合同的解除没有过错,那么他就不对对方当事人的损失负责,而无论合同的解除是否应归咎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或外在的不可抗力。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合同的解除方没有说明任何正当理由而解除合同,只要不存在可归责于该方当事人的事由,他就不对对方的损失负责。因为委托合同的解除权是任意解除权,并不以具备正当理由为行使要件。

委托合同终止条款相关规定

别把民航规章的“优惠规定”解读成“霸王条款”

别把民航规章的“优惠规定”解读成“霸王条款”

董杜骄。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儿童坐飞机,比成人还得多掏钱,是当前民航旅客运输中普遍存在的怪现象。究其根本原因,是因为民航旅客和航空公司在机票折扣率每天都有变化的情况下出现的认识分歧。

民航旅客认为,不管是坐车还是买门票,儿童的票价一般总是要比家长的便宜。在机票打三、四折的情况下,儿童的票价按正常票价的50%购买,儿童票就会比成人票贵,非常不公平。

航空公司认为,2岁到12岁的儿童只能享受全票价50%的折扣。有的航空公司认为即使儿童有成人陪伴可以享受和成人一样的折扣,也要交附加费用,而且不能享受免费改期、签转等待遇。

其实,民航旅客和航空公司在此问题上的分歧,和《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15条有关。第十五条第一至三款的内容规定:

“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50%购票。

儿童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50%购买儿童票,提供座位。

婴儿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10%购买婴儿票,不提供座位;()如需要单独占座位时,应购买儿童票。

航空公司销售以上优惠客票,不得附加购票时限等限制性条件。”

从规章本意可以看出,该条规定属优惠性条款。即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和儿童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50%购票;婴儿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10%购票。但是在实践中,航空公司认为既然民航规章已经确定了优惠幅度就不能改变了,否则属于违法。于是,民航规章的“优惠规定”被解读成“霸王条款”,让民航旅客不得不接受“儿童票比成人票贵”的不合常理的事实。如此解读对航空公司是有利的,但是却违背了规章对特定旅客进行照顾的本意。“优惠规定”就变成了对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和儿童购买低价机票的限制。

在这里,希望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对该规章第十五条第一至三款中的“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作出明确解释,究竟是属于同一航班打折前的成人普通票价,还是同一航班打折后的成人普通票价。别让民航规章的“优惠规定”被解读成“霸王条款”的情况再继续下去了。

则所付出的代价,痛悔因此而失去党和人民所给与的一切。冷酷的现实使他们清醒地认识到领导身份和法纪的必然联系,作为一名领导干部无论在什么样的客观环境下,都务必要始终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任何名利所诱惑而违反原则的行为,都必将出现遗憾终身的结局。这一痛苦的过程会使其思想纯洁升华,这是在正常状态下通过理论学习和思想工作难以达到的思想改造效果。就我个人而言,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前是一名年轻有为的青年领导干部,而今是一个职务犯罪的腐败分子,痛悔之情之深,我有深刻的感悟。

人在大起大落后,会大彻大悟,在冷酷的现实中,也定能永远牢记这极其沉重的教训,不身临其境的人是很难有这切身的感受,但当一切都明白之时却已晚,对人生而言这是可悲至极的。然而就在他们对未来绝望之时,如果有这一政策,能够得到组织的宽容处理,党和国家给与了他们悔过、改错的机会,那么无论什么人,在心灵深处除了有强烈的负罪感外,还会产生对党和国家至死不忘的感激之情。在这种思想感情的支配下,他们一定会用过去那沉痛的教训去警示、唤醒他人,用今后自己正义的言行去感召影响他人,对党的任何指示和安排都不可能讲任何条件地去愉快完成和接受,无论在多么艰难恶劣的环境下,也会时刻不忘党恩国恩,牢记教训,为党的事业去尽心竭力地努力工作,以取得优异的成绩来回报党恩,如果通过实施这一政策能达到这一效果的话,其产生的意义必将深远和重大,也是当前有效治理腐败问题中科学地把依德治国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的具体体现。

概括起来,通过实施这一“非常之举”可能会取得如下社会效果:一、运动的开始阶段会引起局部的暂时不稳定,但随着运动的深入,一定会转变为整体的长远稳定。二、眼前工作事业发展会受到暂时的影响,但随着腐败环境的.有效治理,一定会得到整体事业的繁荣发展和全面进步。三、在这一特定的环境下,能够非常有效地改造腐败官员的世界观,从思想上清除其腐败意识,使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同时也能使他们深刻体会到一些民间疾苦,了解到社会上许多阴暗消极的真实情况,这也是在常规状态下通过调查研究等工作难以取得的实效。四、优化了社会环境,稳定了经济秩序,并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打下了坚实的社会基础,使市场经济得以健康发展。五、使多年来在个别地方和部门形成的结党营私壁垒自然打破。六、能十分有效地解决紧张的干群矛盾,党群矛盾,从根本上缓解一些容易引起激化的社会矛盾。七、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会得到空前的提高。众多腐败官员在这一政策的激励和制约下,绝大多数不敢存在任何侥幸心理,不敢因任何隐瞒而丧失这最后的机会,会尽己所能及早交代一切违法犯罪事实。如此办案质量既能使法律的客观公正性得以充分体现,又可对依然存在侥幸心理的腐败官员起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八、可为国家挽回巨额经济损失,使大量不法收入转变为国家有效积累。九、极大地增强了党的凝聚力,变消极为积极,因为众多腐败官员因得到宽大处理会对党和国家产生内疚和感激。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沉痛的教训使他们在未来的事业生涯中,一定能秉正无私、廉洁奉公,这不仅达到了惩治腐败的目的,也是天下百姓渴望看到的局面,因为民众更注重的是结果而不是过程,运用法律严惩腐败的目的,也是为了震慑腐败而减少腐败。十、在依法治国的保证下,使依德治国的效果得以充分发挥。官风势必影响民风,整个社会风气、人们的道德风尚都必然会得到实质性地改观。如此就更能充分向世人展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如若开展这一反腐败运动,运用何种办案体制和办案机制至关重要,因为它对此项运动能否取得成效会发挥出极为重要的作用,因而务必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科学方案,同时因势必要涉及到众多人事问题,故应结合人事体制改革和干部交流等工作同步进行,这也是此项工作取得成效的大好时机。因为当前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结构对党的事业来讲并不尽如人意,传统的习惯势力使改革又极为艰难,因而对众多给与宽容的官员也不能一概而论,要对其进行考察。在如此状态下,其官声、政绩通过考察应该能得到客观公正的结论。组织上在根据事业需要和其能力、品行进行统筹安排,受到宽容的腐败官员由于对党万分愧疚和强烈感激的心情,组织上无论对其做出何种安排都会无条件地愉快接受。这也是在正常状况下,难以达到的人事改革效果。

当今我国政局十分稳定,国内太平盛世,我相信,在党中央的英明领导下,目前这种多年积累的腐败状况一定能得到有效治理,人们思想意识形态中一些长期扭曲的观念也必然会随之改变。

党和人民的罪人:李真。

编后语今年2月在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进一步指出:“在继续下大力气惩处腐败的同时,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创新体制,把反腐倡廉寓于各项重要政策措施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这充分表明,党中央有决心有信心治理猖獗的腐败现象。我们在编发大贪官李真这封类似遗书的信件时,心情很不平静,信中的一些观点看起来虽然有点令人可笑,但出自一个贪官之口,有着特殊的意义。李真虽然口口声声一再声明“无颜有任何奢望”,但从信中不难看出其求生欲望的强烈,假如李真早日能感悟到如他信中所言的一些道理,那么他就不会有今天的不归之路。愿那些仍在继续不法行径的贪官者能从李真一案中吸取教训,从李真的求生心态中得到一些警示和震撼,悬崖勒马,改邪归正,避免重蹈李真的复辙。

委托合同终止条款相关规定

委托。

合同。

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今天本站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委托合同终止条款的相关规定。欢迎参考阅读!

合同法第411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终止,但另有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因此,委托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就情形加以约定。

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

若是委托人死亡,委托事务的处理对其已无意义,同时委托人也无从对委托事务指示,加以关注;而若受托人死亡,则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能力与经验的依赖落空,委托事务也无从继续进行。因此,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的,委托关系应终止。

这里的死亡包括自然人的死亡和法人的死亡。自然人的死亡有真实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法人的死亡即指法人的终止。

2、一方或双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这是指当事人原有行为能力而后来因某种原因(例如患有精神病)而丧失行为能力。

3、若当事人是企业的,则该当事人破产。

已破产的企业因其信用丧失,无法合同的继续履行,因此委托关系应终止。

但本法并非强行性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约定排除或限制本条(第四百一十一条)的效力。例如,双方可以约定,委托人死亡的,委托关系继续存在,由委托人的继承人或双方约定的其他人继承委托的地位;或者委托人丧失行为能力时,由其法定代理人继承其地位。

特殊原因是指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特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原因:

1.一方解除委托合同。

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终止权,可以任意终止合同。无论是有偿委托合同还是无偿委托合同,也无论是定有的委托合同还是未确定期限的委托合同,也无论委托事务的处理进行到何种程度,当事人均有权终止委托合同。第四百一十条中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2.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

在发生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终止。《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一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这是法律所规定的委托合同法定终止的条件。

委托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而终止,这是一般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委托合同也可以不终止。

这些特殊情况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合同另有约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即使当事人一方有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的情形时,委托合同仍不终止。例如,委托律师进行诉讼,委托合同可以约定,不因委托人的死亡而终止代理诉讼。

二是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

《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因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委托合同不因当事人一方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而终止。

1.当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后果。

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是,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

例如,正当委托人昏迷不醒,无法另行安排委托事务的处理,而委托事务的处理又正处于关键阶段时,受托人终止合同,势必会给委托人带来损害,对此损害,受托人就应负责赔偿。

当然,如果当事人一方系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解除合同时,则可不负赔偿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的当事人一方须负举证责任,证明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的存在。

关于解除委托合同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中规定:“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2.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终止委托合同的后果。

因委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时,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因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三条规定:“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劳动合同法病假规定相关内容

对于新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这个问题,有以下回答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

该规章对医疗期的期限作了具体规定。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1953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支付问题作了规定。

具体内容有: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三、病假工资计算方式。

1、对于病假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中与职工进行约定,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就可以。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0.9天和67.4小时,可以照此折算出员工日平均工资。

2、对于事假工资,企业完全可以不支付。

3、职工请事假(含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照发工资的制度。企业根据职工的不同性质而实行不同的制度,企业中的工人由于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所以一般在事假期间不发工资;企业中的行政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不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请事假每个季度在两个工作日以内的,照发工资,超过两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天数不发工资。

职工休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间和路程期间内,照发本人的标准工资。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经过单位领导批准,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期。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前去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合同法之租赁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 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委托合同终止条款相关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技术转让合同的分类以及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章合同内容。

第一条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制造____合同产品的书面及非书面专有技术。用该项技术所生产的合同产品的品种、规格、技术性能等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第二条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制造、使用和销售合同产品的专有技术和其他所有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资料的内容及有关事项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第三条乙方负责安排甲方技术人员在乙方工厂进行培训,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使甲方人员掌握制造合同产品的技术,具体内容见本合同附件三。

第四条乙方派称职的技术人员赴甲方合同工厂进行技术服务。具体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第五条乙方同意在甲方需要时,以最优惠的价格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的备件,届时双方另签协议。

第六条乙方有责任对本合同项目甲方需要的关键设备提供有关咨询。

第七条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的样机、铸件和备件,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的附件五。

第八条甲方销售合同产品和使用乙方商标的规定,见本合同第八章。

第二章定义。

第九条合同产品,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全部产品。

第十条蓝图,指乙方制造合同产品目前所使用的总图、制造图样、材料规范及。

零件目录等的复制件。

第十一条技术资料,是指为生产合同产品所必须具有的乙方目前正用于生产合同产品的全部专有技术和其他有关设计图纸、技术文件等。

第十二条标准,指为制造合同产品向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中,由乙方采用制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入门费,指由于乙方根据本合同第一章第二条、三条、四条、六条、七条规定的内容以技术资料转让的形式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的设计和制造技术,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费用。

第十四条提成费,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乙方所给予甲方连续的技术咨询和援助,以及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连续使用乙方的商标和专有技术,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费用。

第十五条合同有效期,指本合同开始生效的时间到本合同第64条规定的本合同终止时间的时日。

第三章价格。

第十六条按本合同第一章规定的内容,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合同费用规定如下:

第十七条入门费为________美元(大写:________美元)这是指本合同产品有关的资料转让费和技术培训费,包括技术资料在交付前的一切费用,入门费为固定价格。

第十八条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后,甲方每销售一台合同产品的提成费为基价的________%。甲方向乙方购的零件不计入提成费。

第十九条计算提成费的基价应是甲方生产合同产品当年12月31日有效的,乙方在________国________市公布和使用的.每台目录价格的________%。

第二十条乙方同意返销甲方生产的合同产品。返销产品的金额为甲方支付乙方全部提成费的________%。返销的产品应达到乙方提供的技术性能标准。每次返销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交货期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确定。

第四章支付和支付条件。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项下的一切费用,甲方和乙方均以美元支付。

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款项应通过______国________银行和______国________银行办理。

如果乙方和甲方偿还金额,则此款项应通过________银行和________银行办理。

所有发生在甲方国的银行费用,由甲方负担。发生在甲方国以外的银行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第三章规定的合同费用,甲方按下列办法和时间向乙方支付:

1.甲方收到下列单据,并审查无误后____天内向乙方支付入门费________美元(大写:________美元)。

(a)由乙方出具的保证函。在乙方不能按照合同规定交付技术资料时,保证偿还金额________美元。

(b)即期汇票正、副本各一份。

(c)应支付金额为入门费总价的形式发票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d)________国政府当局出具的许可证影印件一份。若乙方认为不需要出口许可证,则乙方应提出有关不需要出口许可证的证明信一份。

2.甲方收到乙方交付第一阶段产品的下列单据并审查无误后________天内向乙方支付________美元(大写:________美元)。

(a)即期汇票正、副本各一份。

(b)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c)空运提单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d)乙方出具的第二阶段产品的技术资料、样机、铸件和备件交付完毕的证明信正、副本各一份。

3.甲方收到乙方交付第二阶段产品的下列单据并审查无误后________天内向乙方支付________美元(大写:________美元)。

(a)即期汇票正、副本一份。

(b)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c)空运提单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d)乙方出具的第二阶段产品的技术资料、样机、附件五规定的________已交付完毕的证明信正副本各一份。

4.合同产品第一批样机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到乙方下列单据并审查无误________天内,向乙方支付________美元(大写:________美元。)。

(a)即期汇票正、副本一份。

(b)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c)双方签署的“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证书”影印本一份。

注:如果验收试验延迟并是甲方的责任,将不迟于合同生效之日支付。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第三章规定的提成费,甲方将在抽样产品考核验收合格后按下述办法和条件向乙方支付:

1.甲方在每日历年度结束后________天内,向乙方提交一份甲方在上一日历年度的每种型号的产品实际销售量的报告。

2.乙方每年可派代表到合同工厂检查和核实甲方合同产品实际销售量的报告,甲方将给予协助。乙方来华费用由乙方负担。如果汇总和/或报告中所列的合同产品数量在检查时发现出入很大,则甲乙双方应讨论此差距并洽商采取正确的措施。

3.甲方收到乙方下列单据并审查无误后的________天内向乙方支付提成费:

(a)即期汇票正、副本各一份。

(b)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c)该年提成费计算书一式四份。

4.在合同期满年度内,甲方在合同终止后________天内将提交一份最后销售合同产品数量的报告,以便乙方计算提成费。

第二十四条按本合同规定,如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罚款或赔偿时,甲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次支付中扣除。

第五章技术资料交付。

第二十五条乙方应按本合同附件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技术资料。

第二十六条乙方应在________机场或车站交付技术资料,________机场或车站的印戳日期为技术资料的有效日期。甲方应在收到资料两周内,确认资料收悉。

第二十七条第一阶段产品的技术资料、样机、铸件和备件:

1.在合同生效后的________周内,乙方必须发出一套蓝图、一套二底图和一套标准。可以分批交货。

2.在合同生效后的____周内,乙方必须发出与第一阶段合同产品有关的全部技术资料、样机、铸件和备件。

第二十八条第二阶段产品的技术资料和样机:

1.第二阶段开始日期后的____周内,乙方必须发出与第二阶段产品有关的一套蓝图、一套二底图和一套标准。可以分期交货。

2.第二阶段开始后的____周内,乙方必须尽快发出与第二阶段合同产品有关的全部技术资料和样机、铸件和备件。

第二十九条在每批技术资料或样机、铸件和备件发运后的______小时内,乙方应将空运提单号、空运提单日期、资料编号、合同号、件数和重量电告甲方。同时乙方应以航空信将下列单据寄给甲方:

(a)空运提单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b)所发运技术资料、样机、铸件和备件的详细清单五式二份。

第三十条若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或样机、铸件和备件在运输途中,遗失或损坏,乙方在收到甲方关于遗失或损坏的书面通知后,应尽快不迟于____个月内免费补寄或重寄给甲方。

第三十一条交付技术资料应具有适用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防潮的坚固包装。

在每件包装箱的内部和外表,都应以英文标明下列内容:

(a)合同号。

文档为doc格式。

劳动合同法病假规定相关内容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第六条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七条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八条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九条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注】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在医疗期内企业支付的病假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企业职工病假工资怎么算?

一、短期病假工资的计算。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职工“短期病假”,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病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二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二年不满四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八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病假日工资=最低工资标准×80%÷21.75天(月计薪天数)。

二、长期病假工资计算。

《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六个月内的称为“短期病假”,超过六个月的称为“长期病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职工“长期病假”,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救济费(长病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这里的本人工资指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

职工的疾病待遇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应补到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在职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应补到在职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职工的疾病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员工请病假遭解雇怎么办?

单位以请病假时间长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解除劳动合同至仲裁或诉讼期间的劳动报酬或者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2倍经济补偿金。

1、员工依据法律规定享有医疗期。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因此,在您确实有病需要治疗的情况下,只要请病假的时间不超出医疗期,单位应当批准病假并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

2、单位在医疗期内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医疗期内的员工,除非员工有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员工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单位以请病假时间长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您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解除劳动合同至仲裁或诉讼期间的劳动报酬或者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2倍经济补偿金。

相关问题解答。

1、什么是病假?

【答】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病假期劳动者可照常拿工资,对于病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2、病假可以请多久?

【答】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请事假和请病假有什么区别?

【答】a、事假一般指因私事或者个人原因请假,而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

b、按现行规定,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的,而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病假工资的。法律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c、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委托合同终止条款相关规定

负责人员应于五日内,其他人员应于三日内按规定要求办妥移交手续后,前往新部门或岗位报到。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处理办法。

******员工合同期满,可以提前一个月用书面形式申请与企业续签劳动合同或提出不愿与企业续签劳动合同。企业也可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需要,根据员工本人专业素质、工作表现、身体状况等因素,通知员工是否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续签或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手续程序按《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执行。

******经批准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必须在接到通知三天内与企业书面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经批准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在接到通知后五天以内,按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逾期不办理者,将作违约,予以除名处理。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是员工与企业脱离劳动关系的形式,它包括: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自动失效。

******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解除条件出现。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使劳动合同全部义务无法履行。

******员工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被判刑,劳动合同自动解除。

******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前通知对方。

******解除劳动合同相关程序必须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企业必须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办理有关手续。

6员工考核制度。

******试用期考核。

员工在试用期,由部门负责人负责考核,期满考核合格者,填写《试用人员转正申请表》报公司办公室,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后,办理正式录用手续。试用考核不合格者,按有关规定中止试用。

******员工考核办法。

******员工上岗,实行上级考核下级的原则,经考核合格方予以聘用。

******年度考核。

******企业中层领导由公司主管副总或总经理考核,各部门人员由部门负责人考核,生产车间人员由车间主任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专业素质、业务能力、身体素质、月度考核结果的综合评价等。从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各级人员,曾加gmp规定素质要求的考核内容。

******年度考核中,中层领导由总经理考核,部门人员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初核,办公室复核,副总经理核定。

******年度考核成绩分为出色a、满意b、称职c、有问题d、极差e。

******出色为超群级。

技术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技术合同要交的税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签订技术合同的当事人各方(含中介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技术合同应于签订时贴花完税。技术合同按其类型,按照下列计税依据和税目税率贴花完税:

1、技术开发合同:就合同所载报酬金额的万分之三计税贴花。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但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计税贴花。

2、技术转让合同:专利申请转让和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属于“技术合同”税目,按成交额的万分之三计税贴花;专利权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书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按合同成交额的万分之五计税贴花。

3、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属于“技术合同”税目,按合同成交额的万分之三计税贴花。

1、技术合同的标的与技术有密切联系,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有不同的技术内容。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技术成果,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技术行为,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兼具技术成果与技术行为的内容。

2、技术合同履行环节多,履行期限、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的计算较为复杂,一些技术合同的风险性很强。

3、技术合同的法律调整具有多样性。技术合同标的物是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这些技术成果中许多是知识产权法调整的对象,涉及技术权益的归属、技术风险的承担、技术专利权的获得、技术产品的商业标记、技术的保密、技术的表现形式等。

4、当事人一方具有特定性,通常应当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技能的技术人员。

5、技术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合同法对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做了示范性规定,包括项目名称、标的、履行、保密、风险责任、成果以及收益分配、验收、价款、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和专门术语的解释等条款。体现技术合同特殊性的条款主要有:

1.保密条款。保守技术秘密是技术合同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订立合同之前,当事人应当就保密问题达成订约前的保密协议,在合同的具体内容中更要对保密事项、保密范围、保密期限及保密责任等问题作出约定,防止因泄密而造成的侵犯技术权益与技术贬值的情况的发生。

2.成果归属条款。即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发明、发现或其他技术成果,应定明归谁所有,如何使用和分享。对于后续改进技术的分享办法,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参考合同相关条款及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他方无权分享。

3.特殊的价金或报酬支付方式条款。如采取收入提成方式支付价金的,合同应对按产值还是利润为基数、提成的比例等作出约定。

4.专门名词和术语的解释条款。由于技术合同专业性较强,当事人应对合同中出现的关键性名词,或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明确其范围、意义的术语,以及因在合同文本中重复出现而被简化了的略语作出解释,避免事后纠纷。

委托合同终止条款相关规定

今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了三部委《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通过狠抓宣传教育,广泛营造氛围,开展制度建设,依法规范管理,加强专项整治等有效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取得的成绩:

(一)、加强了宣传教育工作。2005年春节前后我委抓住外出务工人员回家团聚的有利时机,在各乡镇(街办)大力宣传了三部委的《规定》,而且还有针对性地对已办理了《一胎生育证》和《再生一胎生育证》的已婚育龄夫妇重点的进行了《生育法》第五章、第三十五条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内容的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活动广大育龄人群进一步地认清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给国家和中华民族带来的危害,提高了政治思想觉悟,增强了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二)、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自2005年实施性别比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椐各自的工作职责,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卫生部门建立了婴儿出生和死亡通报制度;医院建立了《分娩手术登记》月报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和计生服务站、所建立了《人工终止16周以上妊娠手术登记》报告制度及施术前查验计生部门证明制度;医疗保健和计生服务机构对全市配备的72台b超进行了登记,制定了b超管理、使用的制度及措施[此篇范文为大/秘/书/网作者呕心呖血之作()-未经过本网网站同意转载此文均为抄袭后果自负];药监部门责成药品批发企业建立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流向表》并按月报主管局和计生委;公安部门建立了《出生人口户籍登记表》及情况通报制度;民政部门建立了《新婚登记表》并通报计生部门制度。各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我委进一步掌握了广大育龄人群的情况,为开展性别比的专项整治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三)、依法进行了规范化管理。近半年来,我市把各单位、各部门制定出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规范化管理,对各单位、各部门报上来的报表进行了检查、评比;对缺报、漏报、错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了通报批评;对工作做得好的、工作质量高的单位进行了表彰。

(四)、加大了打击的力度。年初,我市对6月底排查出的2例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案件进行了查处。对涉案的2名公职人员经济上分别处罚了10000元人民币,行政上已报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涉案的7对育龄夫妇进行了经济处罚,对其中5对已领取了《再生一胎生育证》的夫妇按《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作出了“不再为其安排生育指标”的处理。

二、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农民受教育的程度低,先进生育文化在短时期内难于接受,少数育龄人群还存在“重男轻女”的旧思想。我市“专项整治工作”制度的建立、实施和打击力度的加大,使少数想利用“b超”生男孩的夫妇无机可乘。然而,他们为了达到生男孩的目的竟在女方怀孕后跑到广东等地的个体诊所进行“鉴定”,这给我市的“专项整治工作”增加了一定的困难,造成了负面影响。

(二)、对“进行了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涉案人员的处理没有严励的法律条文,对此类已经违纪、违法的公职人员的处理都停留在经济处罚上,行政上的处理一般都保留了公职。这是这类案件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三)、由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关爱女孩的'措施不够有力,农村生女户的养老问题还十分突出。这是农村育龄夫妇想生男孩的根本原因。

三,今后的打算: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宣传党和政府的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先进的婚姻生育观念,转变广大育龄人群的世界观,使他们树立生男生女都一样的思想,做到自觉的遵守《生育法》和《条例》,实行计划生育。

(二)、进一步加大“专项整治”的力度,要不断地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实施这些制度的督查机制,按照部门责任制,各行其职,各负其职,严格把好“性别比专项整治”的每一个关口。

(三)、进一步加大打击的力度,要认真排查每一例“人工终止16周以上妊娠手术”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对违犯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公职人员要从重从快严肃处理。

(四)、进一步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让二女户和独生子女家庭真正得到实惠,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二00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文档为doc格式。

委托合同终止条款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411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终止,但另有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因此,委托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就情形加以约定。

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

若是委托人死亡,委托事务的处理对其已无意义,同时委托人也无从对委托事务指示,加以关注;而若受托人死亡,则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能力与经验的依赖落空,委托事务也无从继续进行。因此,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的,委托关系应终止。

这里的死亡包括自然人的死亡和法人的死亡。自然人的死亡有真实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法人的死亡即指法人的终止。

2、一方或双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这是指当事人原有行为能力而后来因某种原因(例如患有精神病)而丧失行为能力。

3、若当事人是企业的,则该当事人破产。

已破产的企业因其信用丧失,无法合同的继续履行,因此委托关系应终止。

但本法并非强行性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约定排除或限制本条(第四百一十一条)的效力。例如,双方可以约定,委托人死亡的,委托关系继续存在,由委托人的继承人或双方约定的其他人继承委托的地位;或者委托人丧失行为能力时,由其法定代理人继承其地位。

特殊原因是指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特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原因:

1.一方解除委托合同。

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终止权,可以任意终止合同。无论是有偿委托合同还是无偿委托合同,也无论是定有的委托合同还是未确定期限的委托合同,也无论委托事务的处理进行到何种程度,当事人均有权终止委托合同。第四百一十条中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2.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

在发生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终止。《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一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这是法律所规定的委托合同法定终止的条件。

委托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而终止,这是一般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委托合同也可以不终止。

这些特殊情况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合同另有约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即使当事人一方有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的情形时,委托合同仍不终止。例如,委托律师进行诉讼,委托合同可以约定,不因委托人的死亡而终止代理诉讼。

二是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

《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因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委托合同不因当事人一方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而终止。

1.当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后果。

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是,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

例如,正当委托人昏迷不醒,无法另行安排委托事务的处理,而委托事务的处理又正处于关键阶段时,受托人终止合同,势必会给委托人带来损害,对此损害,受托人就应负责赔偿。

当然,如果当事人一方系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解除合同时,则可不负赔偿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的当事人一方须负举证责任,证明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的存在。

关于解除委托合同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中规定:“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2.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终止委托合同的后果。

因委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时,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因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三条规定:“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相关范文推荐

猜您喜欢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