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标准(汇总17篇)

时间:2023-12-01 08:36:37 作者:FS文字使者

规章制度的制定需要参考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组织内部的实际情况。下面是一些关于规章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供大家查阅和了解。

分析化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1 化验室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化验设备仪器,灭火器材是否完好,电气设备的完好性及化验人员是否违规操作,及时发现分析过程存在的安全隐患。

2 化验室工作人员应熟悉仪器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熟悉水、电、气等管线的开关位置,每日工作结束后,应检查水、电、气及门窗是否关闭,确保安全。

3 化学试剂保管人员应熟知化学试剂的性能,并根据试剂的毒性、易燃性、腐蚀性、挥发性等,采取妥善的保管方式。

4 化验室工作人员应学习必要的急救知识和事故处理知识。

5 化验室工作人员必须高度重视安全工作,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在进行物料和性能不同的实验时,应从小量开始,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6 在合适的地点放置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灭火器材是否完好。化验室工作人员必须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放置地点及正确的使用方法。

7 化验室不得放置超过短期必须用量的易燃、易爆物质,强氧化剂、强腐蚀性及强酸、强碱。

8 电气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措施,不得使用超过设备规定的熔断丝。注意防止电线接头,设备开关继电器接触点,电动机电刷产生的电火花引起着火及爆炸。

9化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对有毒和强烈刺激性气体产生的操作都应在通风处内进行。

10 所有盛放药品的试剂瓶均有标签。移取腐蚀性液体应用特备的虹吸器吸取。

11 加热易燃试剂时必须用水浴,绝对不能使用明水。如果加热温度有可能达到被加热物质的沸点,则必须加入沸石以防爆废。进行加热操作或依然操作时,操作者不得离开现场。

12 压缩气体钢瓶应有明确的外部标志,内部气体必须与外部标志一致。

13 搬运及存放气瓶时,一定要戴上安全帽并旋紧。搬运时要用特殊的担架或小车,不得将手扶在气门上。

14 气瓶应分类保管,远离热源,避免暴晒,严禁碰撞和敲打。直立放置时需用链条等加以固定。

15 气压减压器要专用。减压器与气体的连接要紧密,螺扣要上紧。应注意钢瓶气门侧管接头的螺纹方向,可燃气体的一般是左旋,非可燃气体的一般是右旋。

16 开启气瓶时操作者应站在侧面的位置,避免气流射伤人体。开启时气门开关与减压器应逐渐打开,防止气流过急流出,产生高温发生危险。

17 氧气瓶,可燃性气体的钢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小于10cm,必须有可靠隔离防护措施方可适当将缩短。

18 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否则会导致空气或其他气体进入钢瓶,再次充气时,不但会影响气体纯度,还会产生危险。

19 气体钢瓶应定期进行及时检验,一般气体的气瓶三年检验一次,充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两年检验一次。使用中如发现钢瓶有严重腐蚀或损伤,应立即停用并送检。

20 化验室内应有灭火器及消防沙、石棉布等消防用品。化验人员要知道放置的位置,并会使用。要定期检查,使其处于备用状态。

21 使用乙醇、乙醚、苯等易燃药品时,必须远离火源。

22 使用电炉子,电热箱等加热设备必须有人看管,人走断电。

23 如不慎着火,首先要熄灭附近所有火源,切断电源,移开附近的易燃物品,防止火势扩大。然后根据失火原因和周围情况采取不同灭火措施。对于初起的小火或开口容器上端着火,用石棉布、石棉板盖住,隔绝空气而熄灭。沙土覆盖,火势较大的要用灭火器扑救并且同时报保卫处。

24 如果衣服着火,应立即用毯子等物蒙盖,或就地躺下滚动,降火压灭,切不可慌张奔跑,以免火焰加大或把火带到别处。

25 灭火原则是移去或隔绝空气(氧)降低温度对不同物质引起的火灾,采取不同的补救方法。

26 灭火方法:

a 用水灭火:醇、醚等溶于水的液体着火时,可用水扑救。 b 用沙土灭火:钠、钾、炭化物、磷化物等与水起反应形成的燃烧可用干沙扑灭。汽油、乙醚等有机溶剂着火时,也可用沙土扑灭。纸张、木器等普通可燃物着火;可用沙子、湿布、石棉布等盖灭。

c 用灭火器灭火:若火势较大时,可用灭火器扑救,对于电器、精密仪器、油类和酸类火灾,可用二氧化碳灭火器进行扑救。对于有机溶剂、油类着火,可用泡沫灭火器进行扑救,对于油类、有机溶剂、精密仪器、档案等火灾,可采用1121灭火器进行扑救。

27 爆炸预防管理规定

a 器具内和大气压力差逐渐增大产生的爆炸。例如,器具内部的压力减小时,由于器具壁的坚固性不够,仪器被压碎,而产生爆炸。

b 化验过程中,迅速生成大量气体或放出大量的热的化学反应而产生爆炸。例如:有些气体本身易燃,已属危险品,若与空气或氧气混合,再遇明火就易爆炸。

c化验人员必须熟悉每一种物质的'物理和化学性质,反应混合物的成分,使用物质的纯度 ,仪器结构(包括器具材料)化学反应的条件(温度、压力)并且应使激发爆炸的因素——火花、热体等远离工作地点。

d 在任何情况下对于危险品物质都只能取用保证化验结果的必要准确性或可靠性的量最小。对于爆炸物质,使用代磨口塞的玻璃瓶是非常危险的,必须用软木塞或橡皮塞并保持其充分清洁。

f 如果由几部分组成的仪器中有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时,应在连接导管中装上由里面嵌有铜网塞的玻璃短管组成的保险器,或用液封的办法把几个器皿分割开来。

28 触电预防管理规定

化验室所有电气设备都应有专业人员并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拆动或修理。工作完毕后必须切断电源,化验室里不能用裸露的电线头,接通电灯、仪器,不然产生的电火花有可能引燃,引爆其他物质。

标准术语

重复性条件:用统一测试方法对同一材料在同一实验室由同一操作者使用相同设备并在短时间间隔内相互独立进行测试。

再现性条件:用统一测试方法对同一材料在不同实验室由不同的操作者使用不同的设备进行测试。

重复性限:一个数值r,再重复条件下,两粗测试结果之差的绝对值不超过此数的概率为95%。

再现性限:一个数值r,在再现形条件下,几个测试结果的极差以95%的概率不超过此数。

再现性临界差;一个数值,在再现形条件下,两个测试结果或由两组测试结果计算所得的最后结果(如平均值、中位数等)之差绝对值以95%的概率不超过此数。

一、分析数据管理

原始记录是化验室重要的需要保存的资料,一般过程控制分析原始记录保留一年,原材料及成品分析原始记录保留三年。

对原始记录要求:

1. 要用圆珠笔或钢笔在实验的同时记录在化学检验原始记录本上,不应事后抄在本上。

2. 要详尽、清楚、真实地记录测定条件仪器、试剂、数据及操作人员。

3. 采用法定计量单位。数据应按测量仪器的有效读数位记录,发现观测失误应注名。

4. 更改记错数据的方法为在原数据上划一条横线表示消去,在旁边另写更正数据。

5. 数据整理要求用清晰的格式把大量数据表达出来,必须保持原始数据应有的信息。

二、化验室采样、留样及样品室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保证分析数据、样品的准确性和具有可追溯性,便于抽查、复查,满足监督管理要求、分清质量责任,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采样管理要求

1. 采样人员要严格按规定实施取样操作,保证所取的样品具有代表性和真实性。

2. 取样前,根据物料性质准备取样工具和相应的盛器。

3. 取样完毕后,做好现场取样记录,贴好样品标签,标签内容包括:样品名称、来源、采样日期和时间、采样者等。

4. 采得样品应立即进行分析或封存,以防氧化变质和污染。

三)、留样管理要求

1. 样品的保留由样品的分析检验岗位负责,在有效保存期内要根据保留样品的特性妥善保管好样品。

2. 保留样品的容器(包括口袋)要清洁,必要时密封以防变质,保留的样品要做好标识,要按批次或先后顺序摆放整齐以便查找。

3. 样品保留量要要根据样品全分析用量而定,不少于两次全分析量,一般液体为200ml;固体成品或原料保留300克。

4. 过程控制分析样品一律保留至下次取样,特殊情况保留24小时。

5. 外购原材料、样品保留四个月。

6. 成品样品:保留四个月。

7. 样品过保存期后,根据其质量变坏程度观察,并做出清理。如留样期满产品质量已变质,应作报废处理。

四)、留样间管理要求

1. 留样间要通风、避光、防火、防爆、专用。

2. 留样瓶、袋要封好口,标识清楚齐全。

3. 样品要分类、分品种有序摆放。

4. 保持留样间卫生清洁,样品室由化验员管理。

三、化验室检验和试验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规范检验、试验秩序和行为,实现生产分析检验和试验活动的有效性和时效性,准确提供质量数据,达到质量体系符合性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化验室一切检验和试验活动全过程及与之相关的活动过程。

三)、管理要求

1.检验程序

1.1 按规定要求采取样品,并做好登记和标识。

1.2 采样作业,要执行《化验室采样、留样及样品室管理制度》。

1.3 采样后,按规定的标准和试验方法进行检验和试验。然后,按要求备好保留样品,并做好标识。

1.4 检验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化学检验操作规程》,对那些影响检验结果准确度的因素诸如尘埃、温湿度、时间等要密切注意,并严加控制。杜绝主观随意性,注意样品处理的安全性和操作安全性以及仪器的灵敏性和稳定性。操作时,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1.5 检测过程中,要按方法规定进行双平行或多平行测定,其结果应符合方法精密度要求。数据处理与结果计算要遵循数字修约规则,有效数字不得随意舍弃。

1.6 若发现检测结果异常或实验偏差与方法规定有偏离时,检验人员不要轻易下结论,应认真查记录、查计算、查操作、查试剂、查方法、查样品,找出原因后有针对性地进行复验。

1.7 要认真及时填写好质量记录。所有原始记录必须使用化学检验原始记录本记录,书写工整、清楚、真实、准确、完整。不准用铅笔记录,不得随意涂改、乱写、乱画和折叠。当发生笔误时,用“--”注销,并在“--”上方由本人更正。对未发生的少量空白项画斜杠,整项未发生时,应在此项栏内情况写上“作废”字样。

1.8 难关质量记录分为分析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单两种。化验室涉及到原始记录和报告单两种。

1.9 分析数据应即时填入原始记录,需计算的分析结果应在确认无误后填写,分析检验原始记录必须由分析者本人填写,确认无误后,报告给部门负责人。分析者应对原始记录的真实性、检验结果的准确性、计算公式及计算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1.10 部门负责人接收到分析数据,经审核确认无误后(两检制),立即填写检验报告单,成品检验单呈送给仓库和市场部,原料检验单呈送给仓库和原料部。部门负责人要对数据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报告单的质量负责。

2. 质量记录要按月编目成册,做好标识,归档保管。

3.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质量记录和文件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质量记录,原料和产品分析原始记录、分析检验报告单、留样记录保存3年。

4. 质量记录在保存过程中,应防止潮湿、霉变、虫蛀;丢失和盗用,注意防火与通风。质量记录的使用与管理要遵守质量体系程序文件的规定。

5. 非生产分析样品,非抽检活动,未接到化验室领导指令,一律不能受理。

四)、精密仪器的管理

安放仪器的房间要符合该仪器的要求,以确保该仪器的精度及使用寿命,做好仪器的防震、防尘、防腐蚀工作。由化验员负责日常管理。

五)、化学药品管理

1.化验室试剂存放要求

(1)腐蚀性试剂放在塑料或搪瓷的盘或桶中,以防因瓶子破裂造成事故。

(2)注意化学药品的存放期限。

(3)药品柜和试剂溶液均应避免阳光直晒及靠近暖气等热源。要求避光的试剂应装于棕色瓶中或用黑纸或黑布包好存于柜中。

(4)发现试剂瓶上的标签掉落或将要模糊时应立即贴好标签。无标签或标签无法辨认的试剂都要当成危险物品重新鉴别后小心处理,不可随便乱扔,以免引起严重后果。

2.有害化学物质的处理管理

实验室需要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称为实验室“三废”。由于各类化验室测定项目不同,产生的三废中所含化学物质的毒性不同,数量也有很大的差别。为了保证化验人员的健康及防止环境污染,化验室三废的排放遵守我国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六)、化验员岗位职责

1、化验员工作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严谨廉洁,切实把好原料产品质量关。

2、负责到货原材料抽样,感观检验。

3、负责成品及原料的检化验工作。

4、每批产品常规化验项目。

5、 每批原料常规化验项目按原料验收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6、化验次数:原则上成品每班(批)次至少化验一次,原料每批至少化验两次。

7、每批次原料化验及成品化验原始记录均载入档案,并清晰可查。

11、所有标准液配制原始记录清晰可查,标准液标识清楚;

12、化验员应对自己的化验结果负责,为此,必须在化验记录后标明化验姓名;

14、做好当日原料样品与成品样品的留样工作,整齐堆放在样品柜中;

15、观察并记录成品留样观察记录。

16、定期做原料产品质量月报表。

17、保持化验室清洁卫生,干净整洁,化验结束时,务必将所有器具按规定要求清洗干净,化验室工作平台每天必须打扫一次,所有化验器具有序摆放,不得随意堆砌。

18、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1.1为全面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创建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提升整体安全管理水平,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2组织领导。

2.1组织机构。

组长:总经理。

常务副组长:分管安全副总经理。

副组长: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成员:公司各专业副总工程师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2.2领导组职责:

2.2.2负责指导、督促各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开展;

2.2.3负责指导、督促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查出隐患的整改和落实。

2.3领导组下设矿井生产、地面生产、地面非生产等专业办公室,专业办公室设在公司分管职能部室,办公室主任由部室责任人担任。其中矿井生产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设在生产部,采煤、开掘、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调度、综合治理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分别由业务职能部门负责。

2.4各专业办公室职责:

2.4.2负责制定年度、季度、月度本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计划和达标规范;

2.4.3负责组织开展本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半年一次的检查验收工作;

2.4.4负责对本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检查讲评和量化考核;

2.4.5负责对本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绩效的考核、奖罚和兑现;

2.5各矿、厂根据单位实际,成立相应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机构,负责本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实施及检查评比等日常工作。

3检查组织形式。

3.1公司每季度对分管矿井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全面检查评比;安全监察部每月对矿组织一次检查。

3.2公司定期对各矿井“一通三防”等重大危险源、安全费用使用情况、事故追查处理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3.3公司不定期对以下六方面进行督查:

3.3.1矿井瓦斯抽采和监测监控系统;

3.3.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执行情况;

3.3.3收购、兼并整合、联营、改扩建和新建矿井的安全设施、各种证照;

3.3.4矿区用电及大型机电设备完好、运行情况;

3.3.5带压开采矿井防治水措施的落实情况;

3.3.6矿区周边小煤矿监管情况。

3.4地面生产、非生产系统由公司每季度对分管单位进行一次检查评比。

4检查要求。

4.1每次检查前,各检查组要组织检查人员进行学习培训,认真贯彻检查标准,规范检查方法。

4.2各检查组在执行检查任务期间,检查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公平、公正进行检查评比,发现违章违纪人员,立即取消其参检资格,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检查。

4.3各检查组要建立完善的资料管理制度。检查结束后,将检查表,评分原始记录表、隐患分类登记表、检查工作总结等一并报各专业办公室。

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第一条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关键。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企业的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必须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

第三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有岗必有责。企业的每个职工都必须在自己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实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化工厂的各车间、机关及相关部门。

第二章厂领导安全职责。

第一条厂长安全职责。

1、厂长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为官一任,保一方平安”。

2、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严格执行国家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和制度,加强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接受安全培训考核。

4、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确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签发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亲自主持并批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计划,切实保证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5、检查并考核同级副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6、负责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决定安全工作的重要奖惩。

7、主持召开安委会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8、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三不放过”的原则,坚持发生重大事故向公司汇报制度。

9、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订厂长年度安全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到当年具体工作中。

第二条党委书记安全职责。

1、对全厂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起保证、监督作用。

2、协助行政搞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制度等的宣传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

3、发挥各级党组织在企业安全生产中的监督保证作用,教育干部起模范带头作用,并带领周围群众做到安全生产。

4、协助行政检查并考核同级副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5、协助行政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在双文明评比和评选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党员时,要把安全工作业绩作为重要内容。

6、支持厂长关于安全工作的奖惩。支持工会、团委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7、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订党委书记年度安全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具体工作安排中。

第三条生产副厂长安全职责。

1、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2、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3、坚持贯彻“五同时”原则,监督检查生产职能部门安全职责履行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生产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

4、组织生产职能部门对厂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安全生产部门报告。发生上报公司重大生产事故时,到公司汇报。

5、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重大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审批特级动火。

6、负责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

7、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中存在的问题。

8、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9、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订生产副厂长年度安全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具体工作安排中。

第四条设备副厂长安全职责。

1、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设备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

2、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批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设备安全技术规程,并组织实施。

3、坚持贯彻“五同时”的原则,监督检查机设备主管部门安全职责履行和各项或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4、负责组织机动(或设备)职能部门进行上报公司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向上级安全和机动(或设备)主管部门报告。发生上报公司重大事故或与设备有关事故时,到公司汇报。

5、组织或设备安全大检查,落实设备隐患整改,制订安全防范措施。

6、负责大检修的安全管理和外来检修人员的安全教育。

7、定期召开或设备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或设备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8、组织或设备系统参加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先进经验,奖励先进部门和个人。

9、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订或设备副厂长年度安全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具体工作安排中。

第五条销售副厂长安全职责。

1、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供应、销售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

2、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批供应、销售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定、安全技术规程,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贯彻“五同时”原则,保证供应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因质量问题造成事故,负责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负责供应、销售系统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7、定期召开供应、销售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8、组织供应、销售系统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9、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订销售副厂长年度安全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具体工作安排中。

第六条人事副厂长安全职责。

1、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人事教育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

2、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批人事教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

3、负责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配备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技术人员和安全工程师。

4、负责遵章守纪劳动纪律教育,强化门卫制度,严禁烟、火、危险品带入厂内,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5、负责审批职工安全、卫生、消防教育培训工作计划。

6、把安全工作业绩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对发生重大特大责任事故的有关领导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7、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订人事副厂长年度安全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具体工作安排中。

第七条工会主席安全职责。

1、贯彻国家及全国总工会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证的方针、政策并监督执行。充分发挥群众在安全工作中的监督作用。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工会系统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协助安全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参加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劳动保护条例的制订。

4、组织职工开展遵章守纪和预防事故的群众性活动,支持厂长关于安全工作的奖惩,协助做好职工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5、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保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做好女工劳动保护工作。

6、落实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防火管理工作。

7、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订工会主席年度安全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具体工作安排中。

第八条工程师安全职责。

1、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技术上对本厂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加强安全技术管理,积极采用安全先进技术和安全防护装备,组织研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3、在组织新建、扩建、改建基本建设项目以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产时,做到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审查厂安全技术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保证技术上切实可行。

5、负责组织制度生产岗位尘毒等有害物质的治理规划方案,使之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6、参加上报公司事故的调查,组织技术力量对事故进行技术原因分析、鉴定,提出技术上的改进措施。

7、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订工程师年度安全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具体工作安排中。

第三章职能部门安全职责。

第一条厂办公室安全职责。

1、协助厂领导贯彻上级有关安全指示,及时转发上级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文件、资料。做好厂安全会议记录,对安全部门的有关材料,及时组织汇审、打印、下发。

2、组织检查落实干部值班制度。

3、负责对临时来厂参观学习、办事人员检查登记和进行进厂安全教育。

4、搞好各车间的安全工作,制订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5、在安排、总结工作时,同时安排、总结安全工作。

第二条安全监督部门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公司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在厂长和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新入厂职工的厂级安全教育;归口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办好安全教育室;制订班组安全活动计划;对领导参加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3、组织制订、修订本厂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组织安全大检查。执行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订防范措施,检查监督隐患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

5、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及大修、技措工程的“三同时”监督,使其符合职业安全安全卫生技术要求。

6、会同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轻烃分馏装置、锅炉、压力容器、和罐区安全监督工作。

7、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作业。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8、对各种直接作业环节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9、负责各类事故汇总、统计上报工作,主管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各类报公司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发生重大事故时,组织到公司汇报。

10、按公司有关规定,负责制订职工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饮料的发放标准,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发放和合理使用。

11、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厂职业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12、负责对厂各车间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在安全生产中有贡献者或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会同工会等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开展安全技术研究,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及现代安全管理办法。

13、检查督促有车间搞好安全技术装备的维护保养、管理工作。

14、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岗,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定期开展安全专业人员会议。

第三条生产调度部门安全职责。

1、及时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坚持生产与安全的“三同时”。

2、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发现违反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和安全技术规程的作法,应立即制止并向领导报告,及时通知安全技术监督部门共同处理,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3、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时,要果断正确处理,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防止事态扩大。

4、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在调度会上给予表扬或批评。

5、负责贯彻操作纪律管理规定,杜绝或减少非计划停工和跑、冒、滴、漏事故,实现安、稳、长、满、优生产。

6、负责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参加其他报公司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条技术部门安全职责。

1、编制或修订的工艺技术操作规程、工艺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对操作规程、工艺技术指标和工艺纪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2、负责因工艺技术原因引起的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参加其他报公司事故的调查处理。

3、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的原则,组织技措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用时的“三同时”审查。

4、组织并检查各车间生产操作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5、负责组织工艺技术方面的安全检查,及时改进技术上存在的问题。

6、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安全装备。

7、在技术改造和新建、改扩建装置建设时,负责组织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和审查工作。

第五条设备部门安全职责。

1、贯彻国家、上级部门关于设备设计、制造、检修、维护保养及施工方面的安全规定和标准,做好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制订和修订各类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2、负责各种机械、设备、电气、动力、仪表、管道、采暖通风装置及工业建筑物的安全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制度的要求。禁止防爆等级不够的电器设备进入生产装置。

3、负责组织施工机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气瓶、防尘毒和防静电装置、机械和电气联锁装置、安技装备的定期安全检查、校验工作。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重大隐患要坚决停用。

4、组织设备安全大检查,对检查出的有关问题,要有计划地及时整改,按期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整改项目。

5、负责对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登记取证工作。

6、对外来检修和有关人员等,应组织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及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贯彻有关施工纪律的管理规定。

7、负责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向上级报告,参加其它报公司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保卫部门全职责。

1、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负责进厂人员的证件检查、临时入厂人员的入厂检查或检查登记,以及对上述人员禁带烟火进厂的安全检查,负责关键要害部门安全生产保卫工作。

2、负责各类重大事故的现场保卫工作。

3、组织好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保卫检查工作。

第七条车辆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交通安全规定,负责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2、负责车辆维护保养,确保安全行驶。

3、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交通安全管理,负责维护厂区交通安全及各类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工作。

第八条综合服务部门安全职责。

1、建立健全安全职责、规章制度及各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负责日常安全工作,组织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和隐患整改。

3、负责按规定标准做好保健食品、防暑降温饮料的供应、发放工作。

4、负责食堂、多功能厅的安全防火管理和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

5、负责本部门所属柴油机灶、热水加热器、电气设备及其它设备的安全管理。

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第一条 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关键。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企业的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必须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有岗必有责。企业的每个职工都必须在自己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实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化工厂的各车间、机关及相关部门。

第二章 厂领导安全职责。

第一条 厂长安全职责。

1、厂长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为官一任,保一方平安”。

2、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严格执行国家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和制度,加强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接受安全培训考核。

4、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确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签发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亲自主持并批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计划,切实保证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5、检查并考核同级副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6、负责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决定安全工作的重要奖惩。

7、主持召开安委会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8、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三不放过”的原则,坚持发生重大事故向公司汇报制度。

9、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订厂长年度安全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到当年具体工作中。

第二条 党委书记安全职责。

1、对全厂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起保证、监督作用。

2、协助行政搞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制度等的宣传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

3、发挥各级党组织在企业安全生产中的监督保证作用,教育干部起模范带头作用,并带领周围群众做到安全生产。

4、协助行政检查并考核同级副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5、协助行政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在双文明评比和评选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党员时,要把安全工作业绩作为重要内容。

6、支持厂长关于安全工作的奖惩。支持工会、团委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7、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订党委书记年度安全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具体工作安排中。

第三条 生产副厂长安全职责。

1、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2、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3、坚持贯彻“五同时”原则,监督检查生产职能部门安全职责履行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生产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

4、组织生产职能部门对厂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安全生产部门报告。发生上报公司重大生产事故时,到公司汇报。

5、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重大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审批特级动火。

6、负责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

7、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中存在的问题。

8、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9、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订生产副厂长年度安全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具体工作安排中。

第四条 设备副厂长安全职责。

1、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设备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

2、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批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设备安全技术规程,并组织实施。

3、坚持贯彻“五同时”的原则,监督检查机设备主管部门安全职责履行和各项或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4、负责组织机动(或设备)职能部门进行上报公司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向上级安全和机动(或设备)主管部门报告。发生上报公司重大事故或与设备有关事故时,到公司汇报。

5、组织或设备安全大检查,落实设备隐患整改,制订安全防范措施。

6、负责大检修的安全管理和外来检修人员的安全教育。

7、定期召开或设备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或设备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8、组织或设备系统参加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先进经验,奖励先进部门和个人。

9、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订或设备副厂长年度安全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具体工作安排中。

第五条 销售副厂长安全职责。

1、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供应、销售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

2、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批供应、销售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定、安全技术规程,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贯彻“五同时”原则,保证供应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因质量问题造成事故,负责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负责供应、销售系统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7、定期召开供应、销售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8、组织供应、销售系统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9、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订销售副厂长年度安全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具体工作安排中。

第六条 人事副厂长安全职责。

1、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人事教育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

2、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批人事教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

3、负责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配备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技术人员和安全工程师。

4、负责遵章守纪劳动纪律教育,强化门卫制度,严禁烟、火、危险品带入厂内,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5、负责审批职工安全、卫生、消防教育培训工作计划。

6、把安全工作业绩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对发生重大特大责任事故的有关领导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7、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订人事副厂长年度安全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具体工作安排中。

第七条 工会主席安全职责。

1、贯彻国家及全国总工会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证的方针、政策并监督执行。充分发挥群众在安全工作中的监督作用。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工会系统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协助安全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参加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劳动保护条例的制订。

4、组织职工开展遵章守纪和预防事故的群众性活动,支持厂长关于安全工作的奖惩,协助做好职工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5、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保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做好女工劳动保护工作。

6、落实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防火管理工作。

7、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订工会主席年度安全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具体工作安排中。

第八条 工程师安全职责。

1、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技术上对本厂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加强安全技术管理,积极采用安全先进技术和安全防护装备,组织研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3、在组织新建、扩建、改建基本建设项目以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产时,做到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审查厂安全技术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保证技术上切实可行。

5、负责组织制度生产岗位尘毒等有害物质的治理规划方案,使之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6、参加上报公司事故的调查,组织技术力量对事故进行技术原因分析、鉴定,提出技术上的改进措施。

7、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订工程师年度安全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具体工作安排中。

第三章 职能部门安全职责。

第一条 厂办公室安全职责。

1、协助厂领导贯彻上级有关安全指示,及时转发上级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文件、资料。做好厂安全会议记录,对安全部门的有关材料,及时组织汇审、打印、下发。

2、组织检查落实干部值班制度。

3、负责对临时来厂参观学习、办事人员检查登记和进行进厂安全教育。

4、搞好各车间的安全工作,制订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5、在安排、总结工作时,同时安排、总结安全工作。

第二条 安全监督部门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公司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在厂长和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新入厂职工的厂级安全教育;归口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办好安全教育室;制订班组安全活动计划;对领导参加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3、组织制订、修订本厂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组织安全大检查。执行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订防范措施,检查监督隐患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

5、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及大修、技措工程的“三同时”监督,使其符合职业安全安全卫生技术要求。

6、会同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轻烃分馏装置、锅炉、压力容器、和罐区安全监督工作。

7、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作业。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8、对各种直接作业环节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9、负责各类事故汇总、统计上报工作,主管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各类报公司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发生重大事故时,组织到公司汇报。

10、按公司有关规定,负责制订职工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饮料的发放标准,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发放和合理使用。

11、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厂职业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12、负责对厂各车间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在安全生产中有贡献者或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会同工会等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开展安全技术研究,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及现代安全管理办法。

13、检查督促有车间搞好安全技术装备的维护保养、管理工作。

14、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岗,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定期开展安全专业人员会议。

第三条 生产调度部门安全职责。

1、及时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坚持生产与安全的“三同时”。

2、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发现违反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和安全技术规程的作法,应立即制止并向领导报告,及时通知安全技术监督部门共同处理,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3、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时,要果断正确处理,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防止事态扩大。

4、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在调度会上给予表扬或批评。

5、负责贯彻操作纪律管理规定,杜绝或减少非计划停工和跑、冒、滴、漏事故,实现安、稳、长、满、优生产。

6、负责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参加其他报公司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条 技术部门安全职责。

1、编制或修订的工艺技术操作规程、工艺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对操作规程、工艺技术指标和工艺纪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2、负责因工艺技术原因引起的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参加其他报公司事故的调查处理。

3、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的原则,组织技措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用时的“三同时”审查。

4、组织并检查各车间生产操作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5、负责组织工艺技术方面的安全检查,及时改进技术上存在的问题。

6、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安全装备。

7、在技术改造和新建、改扩建装置建设时,负责组织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和审查工作。

第五条 设备部门安全职责。

1、贯彻国家、上级部门关于设备设计、制造、检修、维护保养及施工方面的安全规定和标准,做好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制订和修订各类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2、负责各种机械、设备、电气、动力、仪表、管道、采暖通风装置及工业建筑物的安全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制度的要求。禁止防爆等级不够的电器设备进入生产装置。

3、负责组织施工机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气瓶、防尘毒和防静电装置、机械和电气联锁装置、安技装备的定期安全检查、校验工作。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重大隐患要坚决停用。

4、组织设备安全大检查,对检查出的有关问题,要有计划地及时整改,按期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整改项目。

5、负责对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登记取证工作。

6、对外来检修和有关人员等,应组织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及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贯彻有关施工纪律的管理规定。

7、负责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向上级报告,参加其它报公司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 保卫部门全职责。

1、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负责进厂人员的证件检查、临时入厂人员的入厂检查或检查登记,以及对上述人员禁带烟火进厂的安全检查,负责关键要害部门安全生产保卫工作。

2、负责各类重大事故的现场保卫工作。

3、组织好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保卫检查工作。

第七条 车辆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交通安全规定,负责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2、负责车辆维护保养,确保安全行驶。

3、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交通安全管理,负责维护厂区交通安全及各类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工作。

第八条 综合服务部门安全职责。

1、建立健全安全职责、规章制度及各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负责日常安全工作,组织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和隐患整改。

3、负责按规定标准做好保健食品、防暑降温饮料的供应、发放工作。

4、负责食堂、多功能厅的安全防火管理和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

5、负责本部门所属柴油机灶、热水加热器、电气设备及其它设备的安全管理。

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1.1  为全面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创建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提升整体安全管理水平,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2  组织领导。

2.1  组织机构。

组  长: 总经理。

常务副组长:分管安全副总经理。

副  组  长: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成  员:公司各专业副总工程师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2.2  领导组职责:

2.2.1  负责安全质量标准化工程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安排;

2.2.2  负责指导、督促各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开展;

2.2.3  负责指导、督促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查出隐患的整改和落实。

2.3  领导组下设矿井生产、地面生产、地面非生产等专业办公室,专业办公室设在公司分管职能部室,办公室主任由部室责任人担任。其中矿井生产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设在生产部,采煤、开掘、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调度、综合治理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分别由业务职能部门负责。

2.4  各专业办公室职责:

2.4.2  负责制定年度、季度、月度本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计划和达标规范;

2.4.3  负责组织开展本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半年一次的检查验收工作;

2.4.4  负责对本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检查讲评和量化考核;

2.4.5  负责对本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绩效的考核、奖罚和兑现;

2.5  各矿、厂根据单位实际,成立相应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机构,负责本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实施及检查评比等日常工作。

3   检查组织形式。

3.1  公司每季度对分管矿井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全面检查评比;安全监察部每月对矿组织一次检查。

3.2  公司定期对各矿井“一通三防”等重大危险源、安全费用使用情况、事故追查处理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3.3  公司不定期对以下六方面进行督查:

3.3.1  矿井瓦斯抽采和监测监控系统;

3.3.2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执行情况;

3.3.3  收购、兼并整合、联营、改扩建和新建矿井的安全设施、各种证照;

3.3.4  矿区用电及大型机电设备完好、运行情况;

3.3.5  带压开采矿井防治水措施的落实情况;

3.3.6  矿区周边小煤矿监管情况。

3.4  地面生产、非生产系统由公司每季度对分管单位进行一次检查评比。

4  检查要求。

4.1  每次检查前,各检查组要组织检查人员进行学习培训,认真贯彻检查标准,规范检查方法。

4.2  各检查组在执行检查任务期间,检查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公平、公正进行检查评比,发现违章违纪人员,立即取消其参检资格,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检查。

4.3  各检查组要建立完善的资料管理制度。检查结束后,将检查表,评分原始记录表、隐患分类登记表、检查工作总结等一并报各专业办公室。

化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1、班长是化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在专业专工的领导下,把安全生产当作全班的头等大事来抓。

2、对化验员要经常进行安全思想教育,结合班组每日开展的水汽、煤、油和脱硫分析化验工作,认真开展安全活动,要经常组织职工学习安全通报和安全简报,不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每项工作开工前,班长要交代清楚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并经常检查,落实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纠正。

4、要经常督促职工认真执行公司和专业对安全的各项要求以及安规中的各项规定。

5、认真贯彻和落实“四不放过”的原则,坚决杜绝事故障碍不安全事件得重复发生。

6、班组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开展每周一次安全活动,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

7、班长应及时加强同专业的联系,及时将厂里的安全生产要求、精神及时传达到班组每位职工。

化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甲方:

乙方:

一、为了保证校内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明确各部门、各相关责任人的职责范围、督促各相关责任人严格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特签订本安全责任书。

二、实验室管理员为本室的安全责任人。

三、安全工作职责范围:

1、化学危险品应设专用安全柜存放,柜外应有明显的'危险品标志,并加双锁保险,由两人负责,领用危险品必须按规定执行,以免酿成事故。

2、实验室供电线路的安装必须符合实验教学的需要和安全用电的有关规定,定期检查,及时维修。

3、实验室要做好防火、防爆、防触电、防中毒、防创伤等工作,要配备消防器材及化学实验急救器材等防护用品。

4、实验室要采取防盗措施,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非实验室工作人员不得进入仪器保管室内。

5、实验室工作人员作为实验室安全防护的当然责任者,应随时随地按照本制度进行检查,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学校领导要经常督促检查。

6、任何人不得私自将有毒物品带出实验室,违者造成后果应负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四、责任追究:在部门工作范围内发生有责安全事故,除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外,学校将追究实验室管理员的责任。

五、本责任状一式两份,教导处、实验室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安全管理制度标准

大学后勤管理处关于加强一线工作的规定:

为了深入、扎实、及时、准确地掌握并解决一线的问题,不断提高后勤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提高办事效率和效益,积极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特作如下规定:。

一、教学服务。

建立定量检查和随时抽查制度。后勤管理处工作人员,每月不少于两次进入教室进行量化检查;每月不少于两次进入教室进行随机性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科研服务。

建立主动服务制度。后勤管理处每月至少一次主动征求校区科研机构管理人员的意见或建议,对能解决的问题及时解决,为科研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三、实验服务。

建立主动联系工作制度。后勤管理处每两周至少一次主动联系实验管理人员,征求有否需后勤解决的问题,以便做出快速反应。

四、教工公寓。

建立随时征求意见或建议制度。在各公寓值班室设立主动征询意见表,教工可随时填写需解决的问题或需改进服务的建议。zz物业能解决的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应在当天报总务办公室处理。每件事都要给教工以明确的答复。

五、学生公寓。

建立24小时随时解决问题制度。凡符合规定且又有条件、有能力解决的问题须在24小时之内解决。对暂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做出明确解释。

六、餐厅服务。

建立跟踪服务制度。家人在校区的后勤管理处工作人员,每周不少于两次在学生或教工餐厅就餐,其他工作人员平时在餐厅就餐;餐厅设立开餐时经理值班制度,做到随时征求意见、了解情况、解答问题,及时提出供餐整改建议和措施。

七、其它服务。

其它各项管理与服务工作,有相关责任部门每周不低于两次进行责任巡检,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饲料化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1)化验室内严禁饮食、吸烟,严防化学药品人口,化验完毕必须洗手。水、电等用完后,应立即关闭。酒精等易挥发、易燃、易爆试剂,用毕应立即塞紧容器口。离开化验室时,应仔细检查水、电、门窗是否均己关好。

(2)使用电器设备时,应特别细心,不可用湿手去开启电闸和电器开关,凡漏电的仪器均不可使用,立即修理。

皮肤和眼内,应立即用水冲洗,然后用5%碳酸氢钠溶液(酸腐蚀时采用)或5%硼酸溶液(碱腐蚀时采用)冲洗,最后用水冲洗。

(4)使用易燃有机溶剂时,要远离火焰和热源,使用完后将试剂瓶塞严;低沸点的有机溶剂不能直接在火焰、电炉上加热,而应在水浴上加热。

(5)热、浓的高氯酸遇有机物易发生爆炸,如试样为有机物时,应先用浓硝酸加热,使之与有机物发生反应后再加入高氯酸。通风柜中常用高氯酸时,应定期用水冲洗,以免高氯酸的凝聚物与尘埃、有机物作用引起燃烧或爆炸。

(6)汞盐、砷化物、氰化物等剧毒物品,使用时应特别小心。氰化物不能接触酸,因易与酸作用产生剧毒hcn。氰化物废液应倒入碱性亚铁盐中,使其转化为亚铁氰化铁盐类,然后作废液处理,严禁直接倒入下水道或废液缸中。

(7)使用各种精密仪器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用完后要拔去电源插头,并将仪器各部分旋钮恢复到原来位置。

(8)实验室如发生火灾时,应根据起火原因进行针对性灭火。有机溶剂着火时,可用沙土扑灭,切不可用水;导线或电器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用四氯化碳灭火器灭火,切不可用水及二氧化碳灭火;衣服着火时,切忌奔跑,而应就地躺下滚动或用湿衣服在身上抽打灭火。

(9)应定期检查氧气、氢气等钢瓶的安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10)化验室应保持整洁,不可将废弃物扔入水槽内,以免造成下水道堵塞,应放入废物箱或化验室规定放的地方。废酸、废碱等液体废弃物应倒入废液缸中,切勿倒入水槽,以免腐蚀下水管道。

2、化验室的管理

(1)仪器的管理仪器名称、规格、单价、数量登记要清楚,由专人负责保管、维修,使仪器处于完好备用状态。仪器的购置、拆箱、验收、安装、调试应有专人负责;应按仪器的性质、灵敏度要求、精密程度等固定安放在适宜位置。仪器室与化学处理室隔开,防止腐蚀。仪器一般应放在防震性能好的水泥台上,配备特制仪器罩。应定期对仪器的性能进行检查,详细记录,建立技术档案,将说明书、线路图、装箱单、安装调试验收记录、使用记录、检修记录放入该档案中。应制定严格的仪器使用规程,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触动仪器。不得随意拆卸改装仪器,配件应妥善保管。玻璃仪器要分门别类存放,以便取用,并建立领用、破损登记制度,贵重仪器应有专人保管。

(2)药品的管理大量的化学药品应放在药品储藏室中,由专人保管。储藏室最好是朝北的房间,以免阳光照射使室温过高或试剂见光变质,室内应干燥通风,严禁明火。化学药品应分类存放,如按盐类、碱类、酸类等分别存放。有机物可按官能团分类存放,如烃类、醇类、酚类、醛类、酮类、羧酸类、铵类等。指示剂可作为一类单独存放。

(3)危险物品如爆炸品、强氧化剂、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自燃物品、与水燃烧物品、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毒品、腐蚀物品、放射物品等,均应在远离化验主及车间的地方隔离分类存放,储藏温度不得超过28℃。照明应采用封闭、防爆型设备,室内严禁烟火。应经常检查药品储藏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化验室应备有消防器材。药品必须有详细的领用和消耗账目。

(5)规章制度的建立根据不同实验室的具体要求,制定各个室的规章制度,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则造成事故的要及时处理。

hse是健康(health)、安全(safety)和环境(environment)管理体系的简称,hse管理体系是将组织实施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的组织机构、职责、做法、程序、过程和资源等要素有机构成的整体,这些要素通过先进、科学、系统的运行模式有机地融合在一起,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形成动态管理体系。该体系是按:规划(plan)--实施(do)--验证(check)--改进(action)运行模式来建立的,即pdca模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化验室及相关作业活动的hse管理,确保其安全、有序的.进行,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采样、检测、化验、分析、校准、鉴定等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化验室是指从事检测或校准鉴定工作的组织机构,包括:原料、中间产品与产品分析,工艺过程、环境、职业卫生的采样与分析,校准鉴定等。

第四条化验室及相关作业的hse管理,应遵循“持证上岗,规范着装,互相监护,安全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公司生产管理部门是公司化验室及相关作业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作业规程、标准作业程序、应急处理程序并监督执行;

(二)组织对化验室进行专业安全检查,督促进行隐患整改。

第六条公司安全环保部门,是化验室及相关作业的综合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hse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七条经济保卫部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化验室用分析类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购买凭证;

(二)负责化验室用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三章化验室管理

第八条各基层单位化验室应制定与本化验室有关的hse操作规程、应急处置程序,制定hse管理考核细则,加强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各基层单位应组织化验室及相关人员进行hse知识培训,化验室操作人员上岗培训考核中,必须包括hse专业内容,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者,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十条公司应组织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一条各基层单位化验室应建立化验室隐患排查机制,每月对化验室所辖区域进行隐患排查,按照公司相关程序进行治理。

第十二条各基层单位化验室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hse潜在危险、危害因素识别,并制定预防措施;识别范围包括:化验室、作业现场、仪器设备和工作过程,识别结果及防范措施传达到相关岗位与员工。当作业点位、采样设施、采样和分析方法等发生变更时,要重新进行hse危害因素识别,并传达到相关岗位与员工。

第十三条各基层单位化验室应优化实验分析方法,综合考虑实验要求和安全性,尽量选用安全、可靠实验方法,优先选用无毒或低毒的试剂。

第十四条各基层单位应规范化验室仪器设备标识管理,包括使用、检定(校准)状态等;制订设备检定(校准)计划,选择有资质的部门对仪器进行检定(校准),保证仪器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化验室操作人员必须掌握相关的仪器、设备的性能和操作方法,熟练掌握与本岗位有关的hse操作规程,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第十六条操作人员在实验过程中,应对整个实验过程进行观察、操作,在实验过程中不得离开实验现场。

第十七条药品配制、实验过程等逸散有毒物质的操作必须在通风厨内进行。

第十八条实验完毕,及时关闭加热器、电源开关等实验设施,使用完电器设备后,应根据岗位工作要求关闭电源开关。

第十九条放置、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品时,附近不得有火源、电热器具或其它热源,严禁使用明火加热易燃、易爆化学品,盛装灼热的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器具不得直接放在实验台上。

第二十条不得随意检查化学品气味,在确认需检查化学品逸散浓度低于国家职业接触限值后,可拂气轻嗅,不得面向容器口上猛吸,严禁口尝。

第二十一条避免皮肤直接接触有毒试剂,实验后必须充分洗手,严禁用汽油、苯等溶剂洗、刷衣物和清洗皮肤。

第二十二条药品试剂容器必须贴有标签,要轻拿轻放,严禁摔、滚、翻、掷、抛、拖拽、磨擦或撞击。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的办公(休息)场所与实验场所要分开设置,禁止在化验室从事与实验无关的作业。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化验室内存放饮料、食物和其他生活用品,化验室冰箱内禁止存放食品,禁止在化验室内吸烟、做饭、饮食、饮水。

第二十五条化验室危险化学品、剧毒、易制毒化学品应设专(兼)职人员保管,建立储存、领用台帐。

第二十六条剧毒化学品要单独存放,实行“五双”管理,即“双人双锁、双人登记、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押运”。

第二十七条盛装化学剧毒药品的各种容器,在使用后必须彻底清洗,沾有毒物的器皿和物件,用后应立即洗净。

第二十八条化验室内不得存放过多的危险化学品,化验室内备用药品控制在一个月以内,单种易燃、易爆试剂不能超过1000ml,剧毒化学品随用随领,剧毒化学品不得在化验室内存放。

第二十九条遇湿易燃物品应避开水源,注意防水、防潮,不得与酸及氧化剂、含水物等共贮,不得用具磨口塞的玻璃瓶贮存易燃、易爆物品。

第三十条化验室要设置样品间,样品要分门别类放置于样品间通风橱内,并保持持续通风。

第三十一条实验用钢瓶的管理:

(二)化验室用气瓶应专瓶专用,不能随意改装其它气体;

(七)开启高压气瓶时应在接口的侧面操作,避免气流直冲人体,操作时严禁敲击阀门;

(九)自用高压钢瓶应选取有资质的部门定期鉴定,并索取检验合格证书,不得对在用气瓶进行挖补修焊;钢瓶出租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安全资质,并按照要求对钢瓶进行鉴定。

第三十二条化验用电设备的管理:

(一)化验室内的电气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管理,必须符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三)大功率实验设备用电必须使用专线,严禁与照明线共用,谨防超负荷用电;

(六)室内照明器具必须保持稳固可用状态;

(八)不得用湿布、湿手或带金属柄的工具接触电器设备,不得在潮湿的地方使用电器设备。

第三十三条化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

(五)酸碱储存、使用岗位应设置洗眼、淋浴器,并保证随时取用;

(六)化验室应该按照《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179)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设置安全标志和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第三十四条化验室“三废”管理:

(一)化验室应定期识别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三废”,编制“三废”排放一览表;

(六)不得向下水道倾倒样品、试剂、废液、废渣等。

第三十五条劳动保护管理:

(二)操作人员进入实验区要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区;

(五)实验过程逸散毒物的实验,要戴好防毒半面罩、穿好防护用品,并在通风橱内操作;

(六)高温或低温实验时,要戴防护手套,防止烫伤、冻伤;

(七)接通或切断380伏及以上电源时,必须佩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

第三十六条应急处理:

(二)当突然停水时,迅速断掉需要冷却水的加热装置的电源,同时关掉水阀;

(三)当突然停电时,应及时关掉仪器电源和总电源,供电恢复正常后,再启动仪器设备;

(四)室内电线或电器设备起火时,应先切断电源,不得用水灭火;

(五)工作中如皮肤接触苯、苯胺等可经皮肤吸收的毒物和酸、碱物质时,应作如下处理:

1.苯、苯胺等可经皮肤吸收的毒物触及皮肤时,立即用浸油棉花吸收,并用肥皂冲洗;

2.酸碱、有毒试剂洒在工作服上,应立即脱下工作服;

3.强酸、强碱喷溅皮肤、眼睛,应立即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冲洗时间至少15分钟,强碱灼伤皮肤、眼睛应适当延长冲洗时间,冲洗后就医。

(七)若操作人员中毒,应在做好自我防护的情况下将其移至空气新鲜处;若操作人员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检查伤情、呼吸、脉搏。如中毒或触电人员呼吸、心跳停止,应进行心肺复苏,并立即电话求救。

第四章室外作业的hse管理

第三十七条各级管理部门在下达采样任务或现场检测任务时,应下同时提出有关现场的hse风险提示;采样、检测人员根据hse风险提示实施采样或检测工作。

第三十八条采样、检测人员应执行公司的hse管理规定,在作业前进行危险、危害因素辨识,落实防范措施。

第三十九条采样、检测人员应熟悉样品的特性、安全操作的有关知识及处理方法,并严格按照相关的采样(检测)标准(通则)的要求实施操作。

第四十条在罐区、装置区进行采样、检测作业前,要熟悉工作现场安全状况,了解现场逃生路线和现场洗眼器具等应急设施的位置。

第四十一条进入罐区和装置区须符合该区域安全规定,按规定着装及防护,采样前必须联系当班操作人员,得到许可后与操作人员一起进行采样、检测作业,由操作人员现场监护。现场监护人应熟悉采样点位及其安全状况。

第四十二条采样或检测时要对现场环境和采样设施实施全方位观察,观察采样设施是否安全可靠,工作现场和通道是否存在安全隐患,风向标指示的风向等,采样、检测要在上风侧进行。

第四十三条酸性气、含硫瓦斯、氯气、氢氰酸和丙烯腈或其它有毒气体浓度较高的样品采样口应设置物料标识,采样时随身携带监测报警仪,戴好适用的防毒用具,方可实施作业。

第四十四条进行高处采样、检测时,执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进入受限空间采样、检测和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证的采样、化验执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采集易燃气体样品时,取样钢瓶必须经过压力试验,要控制排放样品的速度,防止产生静电,取样钢瓶、气袋、球胆不得有泄漏样品的现象。

第四十七条油品罐区液体样品采样必须在油品停止进油或循环、搅拌停止后30~60分钟后进行,采样绳上的接地钳应完好,采样前要将接地钳固定在罐体上,并使采样绳始终保持与采样口接触,以防止产生静电,采样时不能猛拉快提采样器,要求采样器的上提下降的速度不大于0.5米/秒。

第四十八条槽车采样、检测时,由现场操作人员负责启封开盖,并进行现场监护。

第四十九条采样、检测作业时,工作人员如发现采样口异常,可停止采样,并与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联系解决。

第五十条进入防爆区域的作业,必须使用防爆器具,作业前,工作人员必须进行人体静电释放处理。

第五十一条采样、检测容器和工具需保持清洁,若必须用样品冲洗或置换时,置换液严禁随地排放,应排放到指定的容器或管线内。

第五十二条采样、检测时开口阀门开度要适当,不宜开得过大,工作完毕之后要立即关严阀门,确保采样口无泄漏。

第五十三条到现场取样、检测时,要注意现场作业环境,若现场环境恶劣,没有安全保证,可停止采样、检测操作,并通知管理部门和工艺操作人员。凡发生以下情况应停止采样、检测,并与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如确因生产急需,管辖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所分析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

(一)工作现场通道发生障碍(如并车作业、错车作业、大量积雪、无通道等);

(二)装置、罐区、槽车取样、检测现场无人员监护和配合;

(三)无雨但风速在6级(含6级)以上;

(四)雨天且风速在4级以上。

第五十四条采样、检测用车必须具备防火措施,在出车前,要检查防火措施是否有效。

第五章检查与考核

第五十五条化验室根据危害识别情况和风险控制需要,建立hse管理标准和考核标准,做到监督、考核不留死角。

第五十六条公司化验室主管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化验室的常规检查与考核,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采样、分析等作业活动时,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不一致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全管理制度标准

1、厂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厂长任组长,对全公司安全生产负责。

2、安全生产教育要定期对全公司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基本教育,人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3、酒为易燃品,公司内和仓库要严禁烟火,酒库附近严禁堆放易燃品。

4、安全用电,电器设备要加防护罩,线路和开关要经常检查,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5、安全生产目标,全部无火灾,无重大事故,无伤亡事故。

1、消防管理:消防器材设施配置充足,完好齐全、摆放合理、定期保养;消防通道通畅,员工掌握器材使用方法。

2、用电管理:线路完好归位;电器设施完好齐整、定期保养、负荷内使用;电工持证上岗。

3、用气管理:管道完好归位;气瓶配备防震胶圈、立式放置、定期更新;气库设施齐全、值班记录完整。

4、物料管理:归类归位摆放、标识清晰;危险品与易潮品有保护措施;现场无呆滞物料。

5、装卸管理:不损伤产品或物料,不野蛮工作;机动叉车司机持证上岗、限制时速;装卸设备专人保管。

6、危险工序操作管理:关键设备定期保养;冲压人员佩带耳塞、手套;焊接人员佩带面具、眼镜手套;喷粉人员佩带防毒口罩、手套、绝缘鞋;打砂及清洗人员佩带安全帽、眼镜、手套、防尘口罩等;焊接冲压人员定期培训、持证上岗。

7、环境卫生管理:生产现场、办公场所、走道楼梯干净整洁,无卫生死角、无不明物品;玻璃门窗、休息桌椅、陈列设施定期擦拭、无灰尘覆盖;墙角无蜘蛛网、地面无积水;厕所无异味。

8、防护管理:各类门、窗、护栏无损坏;天花、墙壁、地面、管道无裂缝、损坏或渗漏;各类劳动防护定期更新。

9、文明生产管理:私人物品归位摆放;员工着装、举止遵守车间操作行为规范,不偷盗不祸害;无不明身份外来人员;节约用水用电;新员工入职进行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老员工则单数月进行培训,双月数进行测试。

车间消防安全生产“十不准”

一、不准在车间内吸烟,擅自进行明火作业。

二、不准占用疏散通道。

三、不准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四、不准在生产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大门上锁或关闭。

五、不准随便动用消防器材。

六、非机修人员不准擅自拆装机器设备。

七、不准无证上岗操作危险机台。

八、故障设备未修好前,不准使用。

九、上班时间不准怠工、滋事、打架或擅离职守。

十、不准赤膀赤脚进车间,不准带小孩进车间。

水泥厂化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1、根据公司制订质量管理制度、生产流程控制图和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技术要求,结合本组的定员,分设岗位,共同完成生产控制检验、化学分析和监督管理任务。

2、负责制订组内各项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不断提高质量控制水平和检验准确性。确保各项检验准确率达到95%以上。

3、正确使用并维护好仪器设备,使其处于完好伏态。

4、加强文化、技术和管理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

5、做好本组的原始记录和有关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

6、做好本组的经济核算、安全、卫生工作。

(二)物理检验组

1、严格执行水泥国家标准,按时完成生产控制、出厂水泥、科研、对比等样品的全部物理检验工作,确保出厂水泥合格率100%。

2、负责制订组内各项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3、做好样品的采集、处理和封存样的保管工作。

4、保证实验条件、仪器设备、人员操作符合同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确保检验的准确性。

5、正确使用并维修好本组仪器设备,使其处于完好状态。

6、加强文化、技术和管理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本组人员的素质。

7、做好本组的各项原始记录和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

8、做好本组的经济核算,安全、卫生工作。

(三)化学分析组

1、负责水泥生产过程中所有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及科研、对比样,外来样等的化学分析。

2、负责制订本组内的各项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3、保证实验条件、仪器设备、人员操作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确保检

水泥厂化验室验的准确性。

4、正确使用并维护好本组的仪器设备,使其处于完好状态。

5、加强文化、技术和管理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本组人员的素质。

6、做好本组的原始记录和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

7、做好本组的经济核算、安全防护、卫生工作。

水泥厂化验室    岗位职责

(一)化验室主任、副主任

1.在经理(厂长)或管理者代表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全厂的质量管理和本室的全面工作,领导职工全面完成各项质量检验任务,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确保出厂水泥质量达到两个100%合格。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质量方针政策、水泥标准、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和上级下达的各项质量指标,组织起草和修改本厂质量管理制度,并报领导批准后督促执行。

3.及时掌握原燃材料、半成品的质量情况,定期开展质量分析活动,及时调整有关质量控制指标,采取有效措施,帮助车间不断提高半成品质量,充分发挥化验室对质量的控制和指导作用。

4.负责贯彻执行上级的指示、决议,定期检查督促室内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和工作任务的完成,不断提高检验工作的准确性,按期写出工作小结。

6.加强质量信息的收集管理,做好售后服务工作,经常走访用户,了解对产品质量的意见和建议,解答用户提出的技术问题。

7.合理配备全室各岗位的技术力量,及时掌握全室人员的出勤、劳动纪律,遵纪守法情况,严格执行工作考核,做到奖罚分明。

8.有权制止不合格水泥出厂,对违反质量管理制度的现象有权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可越级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二)专职技术人员(工艺技术员)

1.在主任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方针政策、决定和制度,并联系工作实际向有关车间、科室宣传。

2.认真贯彻执行水泥国家标准及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协助主任起草本厂质量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3.掌握熟料、出磨水泥和出厂水泥三者的统计关系,正确制订混合材

水泥厂化验室掺入量和水泥磨细度指标,为保证质量,经济合理的组织生产及时提出方案。

4.经常深入现场,了解生产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指导日常质量控制工作。根据原燃材料、半成品的变化,按产品质量的要求,提出合理的配料方案及半成品、出磨水泥的质量控制指标,做好出厂水泥的质量管理工作。

5.经常了解生产工艺和外购原材料的质量变动情况,定期做小磨配比研究试验,掌握规律,指导生产,积极推广应用国内外新工艺、新技术、新的检验方法,努力提高熟料质量。

6.参与走访用户,了解用户对产品质量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解答用户提出的技术问题,做好用户服务工作。

7.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室技术业务培训计划,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试验准确性。

8.按期提出月、季、年的质量专题总结,运用数理统计等方法,分析质量动态,为领导召开质量分析会提供资料。

9.有权检查化验室各组工作,指导值班长及有关岗位工作,检查各组的抽查对比情况。

10.有权制止不合格水泥出厂,对违反质量管理制度的现象有权制止或提出处理意见。

(三)水泥出厂质量管-理-员

1.在化验室主任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水泥国家标准和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出厂水泥全部符合国家标准,并留足富裕强度。

2.根据库存水泥的质量,正确下达包装库号、比例,并督促检查其实施情况。

3.签发出厂水泥通知单,检查包装标志,经常与经销单位核对出厂水泥回单。收集和解答用户有关水泥质量的查询意见和技术问题。

4.对威胁出厂水泥质量的隐患要及时反映,迅速排除,有权制止不合格水泥出厂,有权对质量事故提出处理意见。

5.按时提出月、季、年出厂水泥质量管理方面的工作总结,对各级质检机构的质量抽查、对比结果要及时汇总整理。

(四)统计员

1.按时完成厂内质量日报、旬报、月报、年报及其他各种报表的统计工作,数字务必准确、完整,填写要清楚、整齐,发送到及时无误。

2.按统一表格负责各类台帐的登记整理及保管工作。

3.负责车间的质量考核统计工作,结果按时报出。

4.负责领取、保管化验室所用的办公、劳保用品等。

5.负责文件的收发、存放、外来人员的接待和其他临时事务性工作。

(五)质量值班长(质量调度员)

1.根据本厂质量管理制度和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技术条件的规定,负责本班的质量调度和质量控制,在值班中代表化验室领导行使职权。对内有权临时调度本班的岗位工人,督促和协助各岗位完成各项任务;对外有权制止违反质量管理制度的现象,制止无效可报告主管领导。

2.值班时应经常深入车间巡回检查,了解生产和质量情况,发现质量不稳定或质量指标完成不好时,应协同有关单位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迅速解决。

3.随时掌握原燃材料的质量波动情况,及时检查和调整生产控制指标,调整要有根据,检查情况要做好值班记录。

4.要建立系统的生产控制台账或资料,及时作好生料、熟料、水泥等出入库和有关质量情况的记录。

5.组织每班抽查水泥包装质量,并计算合格率。

6.处理重大质量问题时要请示化验室领导和主管厂领导,如遇紧急情况,可先处理,然后再向领导汇报,并做好详细记录。

7.负责督促本班人员遵守操作规程及一切规章制度,监督检验人员的工作质量,搞好安全、卫生、节约等工作。

8.协助操作人员按时完成规定的取样、留样及各项临时性工作,保证

水泥厂化验室取样装置的正常运行,同时准确及时地整理生产控制记录,严格执行密码校对制度,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并按时参加每天一次的质量碰头会。

(六)检验工

1.全面完成本岗位担负的检验和临时性实验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质量值班长汇报。

2.严格执行水泥检验方法标准,遵守操作规程及一切规章制度,未经领导研究同意的不准擅自改变。

3.检验时要精力集中,一丝不苟,抓紧时间,做到又快又准,原始记录要完善、清楚、真实、准确,检验结果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不准漏检和弄虚作假。

4.按规定方法取样、制样、留样,经常检查有关设备的取样管等,确保取样有代表性,留样标记要清楚正确。

5.精心使用和维护本岗位的仪器、设备和工具,节约水、电、药品,做好安全、清洁卫生工作,非检验用品不得带入化验室。

6.认真执行抽样校对工作制度,做好交接-班工作。

7.团结互助,互教互学,关心集体,遵守劳动纪律,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工作质量。

(七)全分析岗位

1.负责原燃材料、混合材取佯、制样、化学分析、药品配制、标定及出磨水泥、出厂水泥烧失量、so3等检验工作。

2.严格按照国家水泥化学分析方法标准对本室化学分析方法不定期进行对比校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分析原始记录、报告要清楚、准确、完善,要专人保管两年。

4.原料、燃料、材料、月总样等分析样品应保存三个月,生料、熟料、水泥样品保存一个月。

5.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未经领导批准不得随便更改。

6.保质保量制备蒸馏水,供应全室分析用水,如果购买蒸馏水,要及

水泥厂化验室时抽查其纯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要时刻注意安全,保持室内清洁卫生,非检验用品不得带入化验室。

8.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工具,如天平、高温炉、铂、银、镍等器皿。

9.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做到安全操作,药品应专人保管。

(八)熟料全分析岗位

1.负责熟料全分析,f-cao、水泥中s03、生料含煤量等测定。

2.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更改,分析工作,要及时准确,结果要及时报出,原始记录要清楚、真实、整洁。

3.管理好本岗位的药品、仪器、工具,做到安全、卫生、节约。非检验用品不得带入化验室。

4.严格执行密码校对制度,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服从值班长分配的各项工作。

(九)生料快速分析岗位

l.负责生料全分析,测定结果要准确及时报送生产岗位,原始记录要齐全、清楚。

2.负责生料磨取样管的使用、维护,保证取样正常,样品达到规定取样时间的一半时,须做实验,不得漏检。

3.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更改。更换药品、蒸溜水时必须做空白试验,超出范围后不得使用。更换标准溶液,首先检查瓶上标签,看是否经过标定,然后再作简易标定,校对后确认没有问题,方可使用,并做好详细记录。

4.管理好本岗位的药品、仪器、工具,做到安全、卫生、节约,非检验用品不得带入化验室。

5.认真进行校对,做好交接-班工作,服从值班长分配的各项任务。

(十)控制细度检验岗位

1.负责原燃材料的水分测定及水泥、生料取样、留样及细度检验工作,取样必须按规定充分搅拌均匀,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2.负责水泥磨取样管的检查维修,保证取样正常,水泥取样每小时不少于2kg,磨机运转半小时以上必须做细度测定,不得漏检。

3.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将检验结果及时报到生产岗位。

4.原始记录要准确、清楚、不得涂改、撕页。

5.负责本岗位的仪器设备及工具的使用、维护和保养,搞好安全、卫生和节约,非检验用品不得带入化验室。

6.严格执行密码校对制度,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

(十一)物检样品制备保管岗位

1.负责样品室内所有物品(样品架、密封桶、取样工具等)及混样机的使用管理。

2.负责取样,样品的混合、保管及处理等项工作。

3.熟料及出磨水泥由控制组取样,出厂水泥由物理组负责取样。

4.要经常检查取样管是否正常,出磨水泥每个库取样不少于10kg,出厂水泥每个编号取样不少于15kg,并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

5.为保证样品混合均匀,一定要按规定时间混合。更换样品时,必须把混样机里面及漏斗闸板上面的水泥清理干净。

6.各种样品要按编号或时间顺序分别存放,标签要书写清楚、完整、贴牢。

7.样品必须按规定期限保存,熟料、出磨水泥3天强度出来后, 经组长同意后,样品方可倒掉。出厂水泥密封样必须保存3个月以上,否则以重大质量事故处理。

8.负责搞好本岗位的安全、卫生工作,样品室平时要关门锁好;非检验用品不得带入样品室。

(十二)出厂细度、密度、比表面积岗位

1.负责水泥、熟料等各种样品的细度、比表面积实验工作。

2.负责本岗位所有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工作。

3.实验操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检验方法标准和操作规程,确保实验准确及时。

4.实验用筛每天用标准粉校对一次,标准粉每月制备一次。

5.实验原始记录要填写清楚、准确,当发现结果不正常时,要及时向组长汇报。

6.负责出厂水泥化学分析样品的留样工作。搞好本岗位的安全卫生工作,非检验用品不得带入化验室。

(十三)稠度、凝结时间、安定性岗位

1.负责熟料出窑、出厂水泥及科研对比样品的稠度、凝结时间、安定性试验工作。

2.负责所用仪器设备及工具的使用、管理工作。

3.实验要严格执行国家检验方法标准及操作规程,要定期检查本岗位仪器设备,发现不符合要求要及时调整或更换,并做好记录。

4.检验原始记录要填写清楚、计算正确,结果要有专人校核,保证试验准确性。

5.控制各项温度、湿度,使其符合标准和本厂规定要求。

6.搞好本岗位安全、卫生工作,节约水电,非检验用品不得带入化验室。

(十四)强度成型岗位

1.负责熟料、出磨水泥、出厂水泥、对比及科研等样品的强度成型工作。

2.负责本岗位所用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等管理工作。

3.检验要严格执行国家检验方法标准和操作规程,做到准确及时。

4.定期检查所用仪器设备,发现不符合要求时,要及时调整或更换,并做好记录。

5.成型前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试模涂油时要轻拿轻放,涂摸均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水泥企业化验室检验工作质量和生产过程控制水平,保证企业持续稳定地生产合格水泥产品,应对水泥企业化验室质量体系、检验能力和运行情况进行评审考核,根据《水泥企业质量管理夫程》第六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的依据为:

(一)《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二)《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

(三)《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

同时还参照了gb/t1548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水泥生产企业化验室(含水泥熟料生产企业、水泥粉磨企业和水泥配制企业)。

第二章        评审考核的管理

第四条  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工作由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负责。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负责年生产能力6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通用水泥企业以及特性水泥、专用水泥企业化验室的评审考核和发证。

省政府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省级建材工显协会负责其他水泥企业化验室的评这考核和发证,评审考核结果定期报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备案。

第五条  负责评审考核的单位需下设办事机构,其职责为:

(一)   受理评审考核申请;

(二)   制定评审考核计划;

(三)   组织现场评审考核;

(四)   汇总、上报评审考核材料;

(五)   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

(六)   承办评审考核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评审考核的步骤

第六条  评审考核的申请

(一)   申请单位必须按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表(见附录)的具体要求,进行自检自查,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方可垧负责评审考核的单位提出申请。

(二)   申请单位须根据企业的生产能力,几相应的评审考核办事机构提出评审考核申请(详见本办法第四条)。

(三)   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文件:

1、  化验室评审考核申请书,申请书格式由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统一规定;

2、  化验室质量管理手册。

第七条  申请的受理

(一)   评审考核办事机构负责申请的审核。

(二)   审核的重点是《申请书》各项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正确;《化验室质量管理手册》编写是否符合要求;申请单位是否属于证实受理的范围。

(三)   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评审考核办事机构向申请单位发出受理申请通知,通知申请单位准备接受评审考核。

(四)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则不予受理。评审考核办事机构向申请单位发出不受理申请通知,说明不能受理的理由。

第八条  现场评审考核

申请受理后,办事机构组织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考核。主要程序是:首次会议、现场考查、评审、与被证实方领导沟通、未次会议。

第九条  评审报告

证实报告由评审组编写,经证实组长及各评审员签字后送办事机构,由办事机构发证单位审批。评审报告格式由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统一规定。

评审结论应明确写明“通过”、“基本通过”或“不通过”。

第三章           评审内容和评定方法

第十条  评审内容

证实内容共分七大方面、二十八项,详见本办法附录。

第十一条  评定方法

一般应按照《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表》的规定逐项评审考核,水泥熟料生产、水泥粉磨、水泥配制企业可根据各自生产的特点减项。

每项评审考核分为:“符合”、“基本符合”和“不符合”三种情况。

评审的结论分为“通过”、“基本通过”和“不通过”。

(一)满足下述两条者为“通过”。

1、“符合”项数超过总项数的80%;

2、无“不符合”项。

(二)出现下述两条之一者为“不通过”。

1、  重点项(即*号项)出现“不符合”。

2、  非重点项“不符合”项数超过三项。

(三)   余下情况者为“基本通过”。

第四章           评审组及评审人员

第十二条  评审组一般由3-8人组成,组长和成员由办事机构指定。评审员应是熟悉水泥生产、水泥检验的人员,须经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组织的培训考核内容,并取得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颁发证的证书。评审组的工作质量由发证单位监督检查。

第五章    合格证的发放、监督管理和复查换证

第十三条  对评审考核合格的水泥企业化验室,由发证单位审查批准,并颁发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合格证格式由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统一规定。

第十四条  合格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内,由办事机构组织一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参照本办法的评审内容和评定方法进行。

第十五条  当合格证有效期满六个月前,企业须提出换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发证单位注销其合格证。

第十六条  在合格证的有效期内,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发证单位撤销期 合格证;

(一)   因水泥质量问题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二)   企业质量管理混乱,将未经检验、不合格品或废品水泥出厂的;

(三)   连续两次国家、省级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四)   未能通过化验室监督检查的。

第十七条  被撤销合格证的水泥企业化验室经整改自查合格后可重新申请评审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负责评审考核的单位向申请评审考核和接受监督检查的水泥企业,酌收审核工本费。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学校会议室是学校举行会议、接待宾客、举办各种活动的重要场所。为提高学校会议室的使用效率,保证学校会务、对外接待及重要活动的正常开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会议室的功能定位。

1.竹洲大讲堂:主要用于年级重大活动、大型报告会、学术交流、学校大型外事活动等。

2、思贤楼一楼会议室:主要用于学校教工大会、政治学习、学术报告、学术交流。

3、思贤楼二楼中型会议室:主要用于兄弟学校领导来访、重要客人接见活动、高三年级教师会议和学科研讨会议等使用。

4、思贤楼二楼贵宾接待室:主要用于上级领导来访、重要客人接见以及重要外事活动等使用。

5、松苑行政楼三楼会议室:主要用于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行政会议、校领导召集的各类会议及教研组长、班主任会议、高一高二年级教师会议、上级教育部门及教研部门组织的学科研讨会等。

(二)会议室的申请。

1、会议室由学校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安排使用。

2、会议室只限学校内部使用,外单位借用会议室须报学校领导同意。各部门无权将会议室转借给外单位或他人使用。

3.学校会议室实行预约申请制度。各部门确需使用会议室,一般应提前1天向校办提出申请,并登记,接待校外人员的会议申请应填写《__二中会议(活动)管理登记表》,由校办主任确认登记内容。凡列入学校一周工作安排的会议,要确保其正常使用。若各部门预定的会议室与学校临时性重要会议或活动发生冲突,应以学校会议或活动为先。

(三)会议室的使用。

1、会议室的使用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凡学校层面的工作会议,由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办公室主任为会议校内负责人,明确一名接待人员,兼任会议室各类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属职能处室组织或承办的会议,由相关处室承担各项会务工作,处室负责人为校内会议负责人,并确定一名接待人员,负责会议室的各类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2、接待人员使用会议室要求:

(1)向校办或指定人员领取钥匙,提前1小时开门开窗通风。

(2)检查会议室卫生情况,如不整洁应立即与政教处联系保洁员打扫。

(3)调试投影、话筒等多媒体设备,保证正常使用。如有异常应立即与戎松挺或俞栋老师联系。

(4)爱护室内设施和物品,节约使用纸杯、茶叶等公共用品。

(5)不随意移动室内家具、物品。

(6)会议结束,关闭各类多媒体、电器设备,通知保洁员打扫卫生,锁好门、关好窗。

(7)无特殊情况,会后立即将钥匙交还校办或门卫。

3、竹洲校区和松苑校区会议室设施设备技术方面负责人分别为戎松挺和俞栋。技术负责人的职责:

(1)学校层面的重大会议、活动或接待来访,要求全程负责投影、音箱的使用和关闭。

(2)校内会议或处室承办的会议,由技术负责人对具体使用管理员进行技术上的指导,如使用过程中遇技术上的问题,应能随时联系到并第一时间赶到会场处理。

(3)定期检查设施、设备完好情况。

在会议、活动期间,参加人员不得携带危险性、污染性物品进入会议室,爱护室内各种设备、用品,因人为因素损坏或丢失的由使用部门或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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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标准

(一)制定定期或不定期卫生检查计划,将全面检查与抽查、问查相结合,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每天在营业后检查一次卫生,检查各岗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改进,并做好卫生检查记录备查。每周1—2次全面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一是受消费水平及消费观念的影响,农村市场假冒伪劣商品现象较为普遍,多数农民属于低水平消费群体,购买能力有限,所以他们购物时多图便宜,而且识假辨假能力差,因而为成本低、价格低的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了市场。

二是经营主体的素质相对较低,他[1]们大多数是农民,文化程度较低,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和守法经营观念。个别经营者往往只求经济利益,不管商品质量,更不会去考虑人们食用不合格食品所造成的恶果。所以,即使是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或是明明知道是劣质食品,为了不让自己亏本,甚至是有利可图,经营者也会想尽一切办法将商品销售出去。

三是在农村,小卖部、食品商店等零散食品经销商大量存在,他们经营规模小,广泛分布在农村的各个角落。这些状况满足了农村的消费需求,但不利于监管。

四是农民消费者自我权益保护意识较差。遇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不能正确运用法律维权,多是自认倒霉。还有的是碍于同乡的情面,不主张自己的权益,因而使违法经营长期得以生存。

五是维权成本较高。为几元钱的食品,费钱投诉很不合算。

安全管理制度标准

(一)食品经营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

(三)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一)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操作技能培训。

(二)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一)食品用具、容器、包装材料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二)食品用具要定期清洗、消毒。

(三)食品用具要有专人保管、不混用不乱用。

(四)食品冷藏、冷冻工具应定期保洁、洗刷、消毒,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五)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应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用具及时更换。

安全管理制度标准

1、安全标准化系统评审组由公司高级管理层、各部门及采区、选厂负责人和内审员组成。

2、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制定管理评审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实施。管理评审会议由总经理负责主持。

二、评审的主要内容。

1、标准化同覆盖范围的充分性;

2、实施标准化系统的资源(人、物、财、技术)的保障情况;

3、现场人员职责的合理性;

4、员工和相关方抱怨;

5、以前评审的跟踪结果;

6、事故统计分析;

7、纠正与预防措施制定及实施的有效性;

8、目标和指标完成情况;

9、影响标准化系统的变化;

10、评审监测与检测记录。

三、评审的频率。

管理评审按《安全标准化系统评审计划》进行,一般一年一次。

四、评审的结果。

根据评审结果,拟定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具备的主要内容有:

1、标准化系统的效力;

3、资源需求(人、财、物、技术);

4、预防损失和对识别风险的缓减计划等。

安全技术管理制度标准

第一条:为了控制或消除施工生产现场的不安全因素,防止因工伤亡事故的发生,保证各项施工生产任务安全顺利地完成,根据国家及局有关规定和目前公路工程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项目经理部所有部门及施工队伍。

第三条: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必须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1.所有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必须有单项的安全技术措施。没有安全技术措施,工程不得进行施工。

2.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依据国家和地方以及行业的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制定。

3.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全面,并具有针对性。要根据施工工程的结构特点、施工方法、施工机具设备、作业环境、各类施工人员的素质等实际情况,明确具体地提出应采取的措施和注意事项。防止口号式、一般化。

4.施工现场需要的暂设电气工程,必须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之中。要有设计、有计划、有平面布置图、有说明。

5.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的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参与意见,并经过项目总工程师审批生效。

大型工程和新、难、险工程需报公司审核批准。

第四条:特殊和危险性大的工程必须单独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1.爆破、隧道、吊装、水上和水下作业、深坑、滑模、搭设和拆除高大脚手架、桥架、挑架、挂篮等特殊架子、施工临时便桥、码头等,在施工前必须编制单独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2.单独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一定要有依据,严格标准,由计算、有详图、有说明、有审批。

3.特殊和危险性大的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公司总工程师指定的具备相应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编制,并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第五条:必须严格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1.各分项工程开工前,项目经理部的总工程师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向工地负责人、各施工队负责人进行详细的书面交底,并向参加施工的全体从业人员进行现场交底。书面交底应一式三份,项目经理部的总工程师、工地负责人各执一份,另一份交项目经理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项目经理部的总工程师、工地负责人要分别在每一份书面交底上做交底和接受交底的签字。安全技术措施得以落实后,工地负责人必须请项目经理部的总工程师指派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验收,方准进行下一步施工。

2.两个及以上施工队或工种配合施工时,工地负责人要按工程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各施工队或工班负责人进行交叉作业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3.各施工队负责人每天要向本队的从业人员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工程量大、技术复杂、连续多天从事一项工作的要进行书面交底。

4.各级书面的交底书,要有交接时间、交接内容、交接人签字。

5.各级书面的交底书,要按分项工程归放在一起,以便备查。

第六条: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验收制度。

1. 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由项目总工程师指派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验收签认。项目经理每月要亲自带队到现场检查一次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2.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的机电部门负责人对机电设施、设备进行验收签认;由项目的材料部门对施工材料、工程材料进行验收签认;由项目的人事部门对个人防护用品进行验收签认。

第七条:必须做好特种作业等各类安全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教育、考核和管理工作。保证各类人员均具备相应的技术等级和从业资格。

第八条:必须做好安全技术资料的回收、分类、整理和保管工作。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回收各类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安全技术交底书、安全技术措施和设施、设备、材料以及安全防护用品的检查验收单、合格证、施工队伍和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等。对回收的各类安全技术资料要进行分类、整理,并做好保管工作。各相关部门或人员要积极予以配合。

第九条:建立和实施严格的施工生产安全技术管理责任制度。

1.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施工生产的安全负技术责任。

2.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必须经上一级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执行。

3.由于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不落实,导致因工伤亡事故发生的,要追究项目经理的责任;由于工地负责人无故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导致因工伤亡事故发生的,要追究工地负责人的责任;由于安全技术措施本身的问题,导致因工伤亡事故发生的,要追究审批人的责任和编制人从代责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发现工地负责人无故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既不监督落实,也不向主管领导汇报的,要追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从代责任。

4.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要组织技术部门和技术人员分析研究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技术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

5.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要认真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工地负责人以及各施工作业队负责人学习国家、行业以及上级颁布的安全技术规程、规范、规定、标准等,并要积极贯彻执行。

第十条:各级都要认真总结、推广安全生产中的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成果,积极采用安全新技术,不断促进安全技术进步。对在这项工作中作出成绩的工程技术人员等各类从业人员要及时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项目安保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培训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 复审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

附件

特种作业目录

1电工作业

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1.1高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1.2低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1.3防爆电气作业

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

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2.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2.2压力焊作业

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

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

2.3钎焊作业

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

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

3高处作业

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1登高架设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3.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

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

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4.1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指对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的作业。

适用于化工类(石化、化工、天然气液化、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机械类(冷加工、冷处理、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食品类(酿造、饮料、速冻或冷冻调理食品、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农副产品加工类(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产加工、果蔬加工)生产企业,仓储类(冷库、速冻加工、制冰)生产经营企业,运输类(冷藏运输)经营企业,服务类(电信机房、体育场馆、建筑的集中空调)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4.2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指对4.1所指制冷与空调设备整机、部件及相关系统进行安装、调试与维修的作业。

5煤矿安全作业

5.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

5.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5.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5.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瓦斯检查作业。

5.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5.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5.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

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开采、掘进过程中的采煤机、掘进机作业。

5.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业。

5.9煤矿防突作业

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煤与瓦斯防突作业。

5.10煤矿探放水作业

指从事煤矿探放水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实施与检查、效果检验等,保证探放水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探放水作业。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6.1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

指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操作地面主要扇风机、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操作、维护矿井通风构筑物,进行井下防尘,使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局部通风,以预防中毒窒息和除尘等的作业。

6.2尾矿作业

指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抽洪和排渗设施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尾矿作业。

6.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6.4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及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机,包括竖井、盲竖井提升机,斜井、盲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6.5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

指在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的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的作业。

6.6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6.7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设备日常使用、维护、巡检的作业。

6.8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

指在露天和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7.1司钻作业

指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操作钻机起升钻具的作业。

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司钻(含钻井司钻、作业司钻及勘探司钻)作业。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8.1煤气作业

指冶金、有色企业内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9.1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

指光气合成以及厂内光气储存、输送和使用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一氧化碳与氯气反应得到光气,光气合成双光气、三光气,采用光气作单体合成聚碳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制备,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2氯碱电解工艺作业

指氯化钠和氯化钾电解、液氯储存和充装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氯化钠(食盐)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钠、氢气,氯化钾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钾、氢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3氯化工艺作业

指液氯储存、气化和氯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取代氯化,加成氯化,氧氯化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4硝化工艺作业

指硝化反应、精馏分离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硝化法,间接硝化法,亚硝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5合成氨工艺作业

指压缩、氨合成反应、液氨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节能氨五工艺法(amv),德士古水煤浆加压气化法、凯洛格法,甲醇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醇法,纯碱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碱法,采用变换催化剂、氧化锌脱硫剂和甲烷催化剂的“三催化”气体净化法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6裂解(裂化)工艺作业

指石油系的烃类原料裂解(裂化)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热裂解制烯烃工艺,重油催化裂化制汽油、柴油、丙烯、丁烯,乙苯裂解制苯乙烯,二氟一氯甲烷(hcfc-22)热裂解制得四氟乙烯(tfe),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热裂解制得偏氟乙烯(vdf),四氟乙烯和八氟环丁烷热裂解制得六氟乙烯(hfp)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7氟化工艺作业

指氟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氟化,金属氟化物或氟化氢气体氟化,置换氟化以及其他氟化物的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8加氢工艺作业

指加氢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不饱和炔烃、烯烃的三键和双键加氢,芳烃加氢,含氧化合物加氢,含氮化合物加氢以及油品加氢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9重氮化工艺作业

指重氮化反应、重氮盐后处理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顺法、反加法、亚硝酰硫酸法、硫酸铜触媒法以及盐析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0氧化工艺作业

指氧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乙烯氧化制环氧乙烷,甲醇氧化制备甲醛,对二甲苯氧化制备对苯二甲酸,异丙苯经氧化-酸解联产苯酚和丙酮,环己烷氧化制环己酮,天然气氧化制乙炔,丁烯、丁烷、c4馏分或苯的氧化制顺丁烯二酸酐,邻二甲苯或萘的氧化制备邻苯二甲酸酐,均四甲苯的氧化制备均苯四甲酸二酐,苊的氧化制1,8-萘二甲酸酐,3-甲基吡啶氧化制3-吡啶甲酸(烟酸),4-甲基吡啶氧化制4-吡啶甲酸(异烟酸),2-乙基已醇(异辛醇)氧化制备2-乙基己酸(异辛酸),对氯甲苯氧化制备对氯苯甲醛和对氯苯甲酸,甲苯氧化制备苯甲醛、苯甲酸,对硝基甲苯氧化制备对硝基苯甲酸,环十二醇/酮混合物的开环氧化制备十二碳二酸,环己酮/醇混合物的氧化制己二酸,乙二醛硝酸氧化法合成乙醛酸,以及丁醛氧化制丁酸以及氨氧化制硝酸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1过氧化工艺作业

指过氧化反应、过氧化物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双氧水的生产,乙酸在硫酸存在下与双氧水作用制备过氧乙酸水溶液,酸酐与双氧水作用直接制备过氧二酸,苯甲酰氯与双氧水的碱性溶液作用制备过氧化苯甲酰,以及异丙苯经空气氧化生产过氧化氢异丙苯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2胺基化工艺作业

指胺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邻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邻硝基苯胺,对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对硝基苯胺,间甲酚与氯化铵的混合物在催化剂和氨水作用下生成间甲苯胺,甲醇在催化剂和氨气作用下制备甲胺,1-硝基蒽醌与过量的氨水在氯苯中制备1-氨基蒽醌,2,6-蒽醌二磺酸氨解制备2,6-二氨基蒽醌,苯乙烯与胺反应制备n-取代苯乙胺,环氧乙烷或亚乙基亚胺与胺或氨发生开环加成反应制备氨基乙醇或二胺,甲苯经氨氧化制备苯甲腈,以及丙烯氨氧化制备丙烯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3磺化工艺作业

指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三氧化硫磺化法,共沸去水磺化法,氯磺酸磺化法,烘焙磺化法,以及亚硫酸盐磺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4聚合工艺作业

指聚合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聚烯烃、聚氯乙烯、合成纤维、橡胶、乳液、涂料粘合剂生产以及氟化物聚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5烷基化工艺作业

指烷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c-烷基化反应,n-烷基化反应,o-烷基化反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6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

指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系统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中的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

10.1烟火药制造作业

指从事烟火药的粉碎、配药、混合、造粒、筛选、干燥、包装等作业。

10.2黑火药制造作业

指从事黑火药的潮药、浆硝、包片、碎片、油压、抛光和包浆等作业。

10.3引火线制造作业

指从事引火线的制引、浆引、漆引、切引等作业。

10.4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产品加工中的压药、装药、筑药、褙药剂、已装药的钻孔等作业。

10.5烟花爆竹储存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仓库保管、守护、搬运等作业。

11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医院化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1 化验室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化验设备仪器,灭火器材是否完好,电气设备的完好性及化验人员是否违规操作,及时发现分析过程存在的安全隐患。

2 化验室工作人员应熟悉仪器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熟悉水、电、气等管线的开关位置,每日工作结束后,应检查水、电、气及门窗是否关闭,确保安全。

3 化学试剂保管人员应熟知化学试剂的性能,并根据试剂的毒性、易燃性、腐蚀性、挥发性等,采取妥善的保管方式。

4 化验室工作人员应学习必要的急救知识和事故处理知识。

5 化验室工作人员必须高度重视安全工作,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在进行物料和性能不同的实验时,应从小量开始,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6 在合适的地点放置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灭火器材是否完好。化验室工作人员必须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放置地点及正确的使用方法。

7 化验室不得放置超过短期必须用量的易燃、易爆物质,强氧化剂、强腐蚀性及强酸、强碱。

8 电气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措施,不得使用超过设备规定的熔断丝。注意防止电线接头,设备开关继电器接触点,电动机电刷产生的电火花引起着火及爆炸。

9化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对有毒和强烈刺激性气体产生的操作都应在通风处内进行。

10 所有盛放药品的试剂瓶均有标签。移取腐蚀性液体应用特备的虹吸器吸取。

11 加热易燃试剂时必须用水浴,绝对不能使用明水。如果加热温度有可能达到被加热物质的沸点,则必须加入沸石以防爆废。进行加热操作或依然操作时,操作者不得离开现场。

12 压缩气体钢瓶应有明确的外部标志,内部气体必须与外部标志一致。

13 搬运及存放气瓶时,一定要戴上安全帽并旋紧。搬运时要用特殊的担架或小车,不得将手扶在气门上。

14 气瓶应分类保管,远离热源,避免暴晒,严禁碰撞和敲打。直立放置时需用链条等加以固定。

15 气压减压器要专用。减压器与气体的连接要紧密,螺扣要上紧。应注意钢瓶气门侧管接头的螺纹方向,可燃气体的一般是左旋,非可燃气体的一般是右旋。

16 开启气瓶时操作者应站在侧面的位置,避免气流射伤人体。开启时气门开关与减压器应逐渐打开,防止气流过急流出,产生高温发生危险。

17 氧气瓶,可燃性气体的钢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小于10cm,必须有可靠隔离防护措施方可适当将缩短。

18 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否则会导致空气或其他气体进入钢瓶,再次充气时,不但会影响气体纯度,还会产生危险。

19 气体钢瓶应定期进行及时检验,一般气体的气瓶三年检验一次,充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两年检验一次。使用中如发现钢瓶有严重腐蚀或损伤,应立即停用并送检。

20 化验室内应有灭火器及消防沙、石棉布等消防用品。化验人员要知道放置的位置,并会使用。要定期检查,使其处于备用状态。

21 使用乙醇、乙醚、苯等易燃药品时,必须远离火源。

22 使用电炉子,电热箱等加热设备必须有人看管,人走断电。

23 如不慎着火,首先要熄灭附近所有火源,切断电源,移开附近的易燃物品,防止火势扩大。然后根据失火原因和周围情况采取不同灭火措施。对于初起的小火或开口容器上端着火,用石棉布、石棉板盖住,隔绝空气而熄灭。沙土覆盖,火势较大的要用灭火器扑救并且同时报保卫处。

24 如果衣服着火,应立即用毯子等物蒙盖,或就地躺下滚动,降火压灭,切不可慌张奔跑,以免火焰加大或把火带到别处。

25 灭火原则是移去或隔绝空气(氧)降低温度对不同物质引起的火灾,采取不同的补救方法。

26 灭火方法:

a 用水灭火:醇、醚等溶于水的液体着火时,可用水扑救。 b 用沙土灭火:钠、钾、炭化物、磷化物等与水起反应形成的燃烧可用干沙扑灭。汽油、乙醚等有机溶剂着火时,也可用沙土扑灭。纸张、木器等普通可燃物着火;可用沙子、湿布、石棉布等盖灭。

c 用灭火器灭火:若火势较大时,可用灭火器扑救,对于电器、精密仪器、油类和酸类火灾,可用二氧化碳灭火器进行扑救。对于有机溶剂、油类着火,可用泡沫灭火器进行扑救,对于油类、有机溶剂、精密仪器、档案等火灾,可采用1121灭火器进行扑救。

27 爆炸预防管理规定

a 器具内和大气压力差逐渐增大产生的爆炸。例如,器具内部的压力减小时,由于器具壁的坚固性不够,仪器被压碎,而产生爆炸。

b 化验过程中,迅速生成大量气体或放出大量的热的化学反应而产生爆炸。例如:有些气体本身易燃,已属危险品,若与空气或氧气混合,再遇明火就易爆炸。

c化验人员必须熟悉每一种物质的物理和化学性质,反应混合物的成分,使用物质的.纯度 ,仪器结构(包括器具材料)化学反应的条件(温度、压力)并且应使激发爆炸的因素——火花、热体等远离工作地点。

d 在任何情况下对于危险品物质都只能取用保证化验结果的必要准确性或可靠性的量最小。对于爆炸物质,使用代磨口塞的玻璃瓶是非常危险的,必须用软木塞或橡皮塞并保持其充分清洁。

f 如果由几部分组成的仪器中有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时,应在连接导管中装上由里面嵌有铜网塞的玻璃短管组成的保险器,或用液封的办法把几个器皿分割开来。

28 触电预防管理规定

化验室所有电气设备都应有专业人员并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拆动或修理。工作完毕后必须切断电源,化验室里不能用裸露的电线头,接通电灯、仪器,不然产生的电火花有可能引燃,引爆其他物质。

标准术语

重复性条件:用统一测试方法对同一材料在同一实验室由同一操作者使用相同设备并在短时间间隔内相互独立进行测试。

再现性条件:用统一测试方法对同一材料在不同实验室由不同的操作者使用不同的设备进行测试。

重复性限:一个数值r,再重复条件下,两粗测试结果之差的绝对值不超过此数的概率为95%。

再现性限:一个数值r,在再现形条件下,几个测试结果的极差以95%的概率不超过此数。

再现性临界差;一个数值,在再现形条件下,两个测试结果或由两组测试结果计算所得的最后结果(如平均值、中位数等)之差绝对值以95%的概率不超过此数。

一、每班调度要安排专人对化验室的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和交接。

二、严禁在化验室存放油样、抹布等可燃物和助燃物。灭火器要完好备用。

三、化验室要随时保持通风,避免油汽浓度超标。

四、进入化验室人员要穿好防静电工作服,严禁携带手机。

五、如果化验室仪器处于开启状态,严禁离人,必须有专人监护。

六、化验仪器及设备在使用前,要经过专门检查,避免因仪器、设备破裂等原因发生危险。

七、化验室有作业时,室内不得超过3人,以免造成秩序混乱。

八、化验人员需经过培训,否则严禁随意进出化验室。

九、化验结束后,将化验室卫生清扫干净,严禁出现油污。

十、人员离开化验室,要随手关闭水、电开关,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

十一、外单位使用化验室,需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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