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专业15篇)

时间:2023-11-20 23:27:17 作者:MJ笔神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专业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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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房屋鉴定收费标准

3.1危险房屋(简称“危房”)是指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随时有倒塌可能,不能确保住用安全的房屋。

危房分整幢危多和局部危房:

a.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

b.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3.2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a.整幢危房以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b.局部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3.3危房鉴定应以地基基储结构构件的危险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3.4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应考虑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关联的。

a.若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则不构成结构的危险;。

b.若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则应联系结构判定危险范围。

3.5在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上,应考虑下列因素对地基基础:结构构件构成危险的影响。

a.结构老化的程度;。

b.周围环境的影响;。

c.设计安全度的取值;。

d.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

e.危险的发展趋势。

3.6.1整幢危房。

3.6.1.1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可能危及主体结构,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3.6.1.2因墙、柱、梁、混凝土板或框架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结构破坏,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3.6.1.3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个屋盖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3.6.1.4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个拱体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3.6.2局部危房。

3.6.2.1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可能危及部分房屋,导致局部倒塌的。

3.6.2.2因墙、柱、梁、混凝土板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部分结构破坏,导致局部房屋倒塌的。

3.6.2.3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部分屋盖倒塌,或整个屋盖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3.6.2.4因搁栅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间楼盖倒塌的。

3.6.2.5因悬挑构件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梁、板倒塌的。

3.6.2.6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部分拱体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3.6.3危险点是指单个承重构件,或围护构件,或房屋设备,处于危险状态的。

4危房及危险点处理。

4.1危房需由鉴定单位提出全面分析、综合判断的依据,报请市一级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定。

4.2对危房,应按危险程度、影响范围,根据具体条件,分别轻、重、缓、急,安排修建计划。

4.3对危险点,应结合正常维修,及时排除险情。

4.4对危房和危险点,在查清、确认后,均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住用安全。

【扩展阅读篇】。

危险房屋鉴定收费标准

合肥安研基因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位于合肥市凤阳路段(新亚汽车站东侧恒丰大厦),经由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授权,负责合肥地区dna亲子鉴定工作的宣传、咨询、接待及鉴定样本采集工作。

中心资质:

中心经国家司-法-部批准成立(司发函[]40号;司法鉴许可证号:110006008)。并且通过了国家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是国内首家通过“二合一”认证的独立的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

法律效力和公正性:

我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我中心独立于公检法系统之外,鉴定结果公正、可靠,不受其他社会因素影响。

鉴定范围:

我中心接受全国各级公安、检察、法院,各律师事务所,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各类司法鉴定。

鉴定业务包括:法医物证鉴定(dna亲子鉴定、dna同一认定、dna数据库等)、法医临床鉴定(包括伤残评定,医疗纠纷鉴定等)、动植物基因鉴定(牛,猪,羊,狗的亲缘关系鉴定)。

员工资历:

中心员工全部是专业鉴定人员,经过相应的专业化培训,参加过国内、国际的大型项目,如泰国海啸遇难者的dna鉴定、青海省公安厅犯罪人群dna数据库的建立等,疑似彭加木干尸鉴定、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好评和接见。

攻坚能力:

中心依托于中国科学院,中科院北京基因组研究所、北京华大基因研究中心,浙江大学watson基因组科学研究院这几个强有力的科研实体,拥有国际领先的专业设备和专业技术,同时还聘请海内外的各个领域的专家为专家团,指导疑难案件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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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是根据司-法-部令第62号《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陕西省司法厅审核并报司-法-部批准设立的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许可证号61000。

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依托于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科,该学科由我国著名法医学家胡炳蔚、刘明俊教授创建于1953年。五十年来为我国法医学教育、科研事业及法医学司法鉴定实践做出了巨大贡献。该学科为法医学博士学位授权点、法医学博士后流动站、卫生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共建法医学重点实验室、国家重点学科、陕西省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

一、为了确保广大消费者得到更准确更可靠的检测结果,白求恩遗传鉴定中心郑重承诺,每例鉴定都签订正式合同,因为白求恩遗传鉴定中心造成的鉴定结果不准确的时候,我中心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并且重新为委托方免费进行鉴定得出准确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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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dna亲子鉴定?

一、什么是亲子鉴定?

应用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判断有争议的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有亲生关系。亲子鉴定又称亲权鉴定、父权鉴定。

亲子鉴定是法医活体鉴定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见于:

1、家庭纠纷,或未婚先孕,怀疑子女不是亲生。

2、怀疑医院产房或育婴室调错新生婴儿。

3、失散多年的家庭成员认亲。

4、移民公证,需确定要求移民者与某人有无亲生关系。

5、涉及计划生育政策,怀疑将亲生子女作为收养儿或将超胎子女给他人抚养等。

6、遗产继承纠纷要确定亲生关系,或试管婴儿的生父认定。

当前dna亲子鉴定利用人类基因组中的重复碱基序列(str)和pcr技术进行个体识别。

str作为第二代分子标记,势必会被90年代后期诞生的第三代分子标记技术:一种被称为单核苷的多态(snp)的技术所取代。美国911恐怖袭击中经过烈火高温焚烧后的尸体辨认工作曾因str局限性而一度进展缓慢。不过,最终辨认工作依然顺利完成,这全应归功于科学家们采用了snp技术的创意性决策。

与此同时,中国亲子鉴定信息网的科学家正在开发用于亲子鉴定的snp检测技术,志在跨越把snp技术和基因芯片结合的技术难点,完成亲子鉴定基因芯片的设计和制造,并将其率先运用到中国的亲子鉴定事业中去。

危险房屋鉴定报告

本报讯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日前发出通知称,从今年8月起试运行“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管理系统”,原“危险房屋鉴定报告管理系统”的使用将予以相应调整。据介绍,新系统试运行时间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8月1日 9月30日,新、旧系统并行阶段,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要将出具的鉴定报告同时在新、旧系统中填报、上传。第二阶段为10月1日 12月31日,新系统-独立试运行阶段。

各位领导,大家好:

这次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由我给大家讲解《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这一课,因为本人水平低,我讲的不是很全面、很深刻,只能是提纲挈领泛泛而谈 。

这本书虽然很薄,但内容很深,涉及量测结构或结构构件的位移、变形、裂缝等参数、统计分析和评估等很多内容,就以上内容,我归纳了六个大问题:

第一个是总则

第二个是术语和符号

第三个是鉴定程序、评定方法和等级划分

第四个是场地危险性鉴定

第五个是房屋危险性定型鉴定

第六个是附录b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如何填写

第一个大问题、总则

农村建筑指农村与乡镇中层数为一、二层的一般民用房屋。相对于城市建筑,我国农村建筑具有单体规模矮孝造价低廉、安全度水平偏低等特点。由于农村建筑存在主体结构材料强度低(如土木、砖木、石木结构)、结构整体性差、房屋各构件之间连接薄弱等问题,多数房屋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安全隐患。

1、为确保既有农村房屋的安全使用,正确判断农村房屋结构危险程度,及时治理危险房屋,制定本技术导则。

2、本技术导则适用于既有农村房屋的危险性鉴定。

3、本技术导则在农村房屋的危险性鉴定中考虑场地的影响。

4、对常见农村房屋类型给出定性及定量鉴定方法。首先采用定性鉴定方法,对于鉴定结果为d级房屋,再进行定量鉴定。

5、危险房屋(简称危房)的概念为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为危险房屋。危房以幢(zhuang)为鉴定单位。

前面提到的“既有”房屋应是指已投入使用的房屋。房屋是指固定在土地上,有屋面和围护结构,可供人们直接地在其内部进行生产、工作、生活、学习、储藏或其他活动的.建筑物,房屋一般都以平方米面积计算。 凡正在建造的工程,即使是房屋,由于它处于形成阶段,不属于完成了的房屋,所以理应排除在外。这就区别:“工程验收”和“房屋鉴定”两类标准的分界线。

由于农村房屋类型较多,为了实现房屋类型的基本覆盖,并考虑到农村的技术水平及可操作性等因素,本导则推荐采用以定性鉴定为主、定量鉴定为辅的鉴定方法。对于常见结构类型房屋,一般情况下可直接采用定性鉴定结果,必要时才采用定量鉴定方法进行再判。

由于对房屋承载力计算、房屋传力体系的调查、房屋荷载调查、结构验算的成本太高,农村专业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有限,且绝大多数房屋都没有经过设计,难以有效实施。所以规范条文将承载力验算仅作为有条件的少数地区进行,大多数地区不考虑承载力验算,而通过房屋表象评估来实现对承载力的判断。这样提高本导则在农村地区的可操作性。

第二个大问题、术语和代号

首先我们应该把我们常用的术语、代号记住,术语主要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和通用符号》等给出的。对农村各类房屋的结构类型进行界定,明确各结构类型的定义及所包含的基本形式 。

一、术语

什么是场地:场地就是被鉴定房屋所在地,具有相似的工程地质条件。其范围相当于自然村或不小于一平方公里的平面面积 。

什么是生土结构房屋:生土结构房屋就是由原生土、生土墙作为主要承重构件的房屋。

什么是木结构房屋:木结构房屋是由木柱作为主要承重构件,生土墙、 石墙作为围护墙的房屋。主要包括穿斗木构架、木柱木屋架、木柱木梁房屋。

二、代号

房屋危险性鉴定使用的代号 :小写a、b、c、d是房屋组成部分危险性鉴定等级;大写a、b、c、d是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 。

第三个大问题、 鉴定程序、评定方法和等级划分

一、鉴定程序见下图(3.1.1)八个方框 :

1、受理委托:根据委托人要求,确定房屋危险性鉴定内容和范围;

2、 初始调查:收集调查和分析房屋原始资料,并进行现场查勘;

3 、场地危险性鉴定:收集调查和分析房屋所处场地地质情况,进行危险性鉴定;

4 、检查检测:对房屋现状进行现场检测,必要时,宜采用仪器量测和进行结构验算;

6、 处理建议:对被鉴定的房屋,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

7 、出具报告:报告式样应符合本导则附录b(第15页)的规定。

二、评定方法和等级划分

1、房屋危险性场地鉴定:按房屋所处场地,评定其是否为危险场地。

2、房屋危险性定性评定:在现场查勘的基础上,根据房屋损害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房屋危险性等级可分为大写a、b、c、d四个等级。

3、房屋危险性定量鉴定:采用综合评定,综合评定应按三层次进行:第一层次应为构件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可为危险构件(td)和非危险构件(fd)两类;第二层次应为房屋组成部分危险性鉴定,其等级可分为小写的a、b、c、d四等级;第三层次应为房屋危险性鉴定,其等级可分为大写的a、b、c、d四等级。

a级:结构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c级: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级: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第四个大问题 场地危险性鉴定(第6页)

本导则依据房屋所在场地对房屋作出鉴定,如房屋处于危险场地,则无论房屋上部结构如何,即可直接判定为危险房屋。

下列情况应判定房屋场地为危险场地:

2、暗坡边缘;浅层故河道及暗埋的塘、浜、沟等场地;

3、已经有明显变形下陷趋势的采空区。

第五个大问题 房屋危险性定性鉴定

一般规定:定性鉴定现场检查的顺序宜为先房屋外部,后房屋内部。破坏程度严重或濒危的房屋,若其破坏状态显而易见,可不再对房屋内部进行检查。

一、房屋外部检查的重点宜为:

1、房屋的结构体系及其高度、宽度和层数;

2、房屋的倾斜、变形;

3、地基基础的变形情况;

4、房屋外观损伤和破坏情况;

5、房屋局部坍塌情况及其相邻部分已外露的结构、构件损伤情况。

根据以上检查结果,应对房屋内部可能有危险的区域和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做出鉴定。

二、房屋内部检查重点宜为:

应对所有可见的构件进行外观损伤及破坏情况的检查;对承重构件,可剔除其表面装饰层进行核查。对各类结构的检查要点如下:

1、 着重检查承重墙、柱、梁、楼板、屋盖及其连接构造;

2、检查非承重墙和容易倒塌的附属构件,检查时,应着重区分抹灰层等装饰层的损坏与结构的损坏。

3、现场检查人员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房屋评定方法

因为我们鉴定的是生土结构土房,重点放在 d级,因为d级是房屋危险性鉴定最高一级,损坏最严重,有以下四种情况:

1、地基基础:地基基本失去稳定,基础出现局部或整体坍塌;

4、 屋盖:木屋架歪闪,部分屋盖塌落。

第六个大问题 附录b 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如何填写(第15页)

为了让大家对填写此表有个更深刻的印象,我假设填写了一下,以下洼镇为例,名字不准。

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鉴定编号:下洼危改鉴字(2010)第1号

1、基本资料

房屋名称(填户主姓名)李晓明

建成时间1976.6.28

鉴定人员下洼镇危改办工作人员鉴定机构下洼镇危改办鉴定时间2010年4月1日

房屋地址下洼镇广兴太村第一组

联系人李晓明电 话4640219(没有电话,可填亲属电话)

用途住宅 ( 后面打钩) 其他

规模总长15 m 总宽6m 总高3.2m 共1层(实地调查取得)

结构形式(外观调查 )混凝土结构 砌体结构 木结构 钢结构 石结构

生土结构( 在生土结构后面打勾) 其他( )

2、结构组成部分检查结果 小写a完好 b轻微 c中等 d严重

1 场地安全程度(场地不安全程度情况比较少,应谨慎填写,

如果选中,涉及调整宅基地 ) ( )

2 地基基础(地基基本失去稳定,基础出现局部或整体坍塌 ) (d )

3 房屋整体倾斜(承重墙有明显歪闪、局部酥碎或倒塌;

墙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普遍松动和开裂;) ( )

4 上部承重结构(梁、柱节点破坏严重;梁、柱普遍开裂;

梁、柱有明显变形和位移;部分柱基座滑

移严重,有歪闪和局部倒塌;

木屋架歪闪,部分屋盖塌落) ( )

5 围护结构 ( 非承重墙、女儿墙局部倒塌或严重开裂, ) ( )

3、房屋综合评定

评定等级

a b c d在大写d下面打钩

处理建议原地翻建

审核:下洼镇危改办负责人签字 鉴定人员:下洼镇危改办工作人员签字

下面我提出三点想法供在坐的乡镇苏木(办事处)各位领导参考:

1、在危房鉴定初始调查一定要亲临现场,因为这涉及到房子的定性问题,象附录b 结构组成部分检查结果,五个结果不可能全有,必须有一个结果存在,方能定性。

2、鉴定危房鉴定的是住宅,不是其它附属用房。

3、确定危房户主,问题上一定要使产权、产籍、包括地籍清楚,防止发生产权纠纷。

会议时间:2010年3月16日(星期二上午九点)

会议地点:旗会议中心201会议室。

危险房屋鉴定收费标准

本报讯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日前发出通知称,从今年8月起试运行“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管理系统”,原“危险房屋鉴定报告管理系统”的使用将予以相应调整。据介绍,新系统试运行时间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8月1日9月30日,新、旧系统并行阶段,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要将出具的鉴定报告同时在新、旧系统中填报、上传。第二阶段为10月1日12月31日,新系统-独立试运行阶段。

各位领导,大家好:

这次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由我给大家讲解《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这一课,因为本人水平低,我讲的不是很全面、很深刻,只能是提纲挈领泛泛而谈。

这本书虽然很薄,但内容很深,涉及量测结构或结构构件的位移、变形、裂缝等参数、统计分析和评估等很多内容,就以上内容,我归纳了六个大问题:

第一个是总则。

第二个是术语和符号。

第三个是鉴定程序、评定方法和等级划分。

第六个是附录b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如何填写。

第一个大问题、总则。

农村建筑指农村与乡镇中层数为一、二层的一般民用房屋。相对于城市建筑,我国农村建筑具有单体规模矮孝造价低廉、安全度水平偏低等特点。由于农村建筑存在主体结构材料强度低(如土木、砖木、石木结构)、结构整体性差、房屋各构件之间连接薄弱等问题,多数房屋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安全隐患。

1、为确保既有农村房屋的安全使用,正确判断农村房屋结构危险程度,及时治理危险房屋,制定本技术导则。

2、本技术导则适用于既有农村房屋的危险性鉴定。

3、本技术导则在农村房屋的危险性鉴定中考虑场地的影响。

4、对常见农村房屋类型给出定性及定量鉴定方法。首先采用定性鉴定方法,对于鉴定结果为d级房屋,再进行定量鉴定。

5、危险房屋(简称危房)的概念为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为危险房屋。危房以幢(zhuang)为鉴定单位。

前面提到的“既有”房屋应是指已投入使用的房屋。房屋是指固定在土地上,有屋面和围护结构,可供人们直接地在其内部进行生产、工作、生活、学习、储藏或其他活动的建筑物,房屋一般都以平方米面积计算。凡正在建造的工程,即使是房屋,由于它处于形成阶段,不属于完成了的房屋,所以理应排除在外。这就区别:“工程验收”和“房屋鉴定”两类标准的分界线。

由于农村房屋类型较多,为了实现房屋类型的基本覆盖,并考虑到农村的技术水平及可操作性等因素,本导则推荐采用以定性鉴定为主、定量鉴定为辅的鉴定方法。对于常见结构类型房屋,一般情况下可直接采用定性鉴定结果,必要时才采用定量鉴定方法进行再判。

由于对房屋承载力计算、房屋传力体系的调查、房屋荷载调查、结构验算的成本太高,农村专业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有限,且绝大多数房屋都没有经过设计,难以有效实施。所以规范条文将承载力验算仅作为有条件的少数地区进行,大多数地区不考虑承载力验算,而通过房屋表象评估来实现对承载力的判断。这样提高本导则在农村地区的可操作性。

第二个大问题、术语和代号。

首先我们应该把我们常用的术语、代号记住,术语主要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和通用符号》等给出的。对农村各类房屋的结构类型进行界定,明确各结构类型的定义及所包含的基本形式。

一、术语。

什么是场地:场地就是被鉴定房屋所在地,具有相似的工程地质条件。其范围相当于自然村或不小于一平方公里的平面面积。

什么是生土结构房屋:生土结构房屋就是由原生土、生土墙作为主要承重构件的房屋。

什么是木结构房屋:木结构房屋是由木柱作为主要承重构件,生土墙、石墙作为围护墙的房屋。主要包括穿斗木构架、木柱木屋架、木柱木梁房屋。

二、代号。

房屋危险性鉴定使用的代号:小写a、b、c、d是房屋组成部分危险性鉴定等级;大写a、b、c、d是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

第三个大问题、鉴定程序、评定方法和等级划分。

一、鉴定程序见下图(3.1.1)八个方框:

1、受理委托:根据委托人要求,确定房屋危险性鉴定内容和范围;。

2、初始调查:收集调查和分析房屋原始资料,并进行现场查勘;。

3、场地危险性鉴定:收集调查和分析房屋所处场地地质情况,进行危险性鉴定;。

4、检查检测:对房屋现状进行现场检测,必要时,宜采用仪器量测和进行结构验算;。

6、处理建议:对被鉴定的房屋,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

7、出具报告:报告式样应符合本导则附录b(第15页)的规定。

二、评定方法和等级划分。

1、房屋危险性场地鉴定:按房屋所处场地,评定其是否为危险场地。

2、房屋危险性定性评定:在现场查勘的基础上,根据房屋损害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房屋危险性等级可分为大写a、b、c、d四个等级。

3、房屋危险性定量鉴定:采用综合评定,综合评定应按三层次进行:第一层次应为构件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可为危险构件(td)和非危险构件(fd)两类;第二层次应为房屋组成部分危险性鉴定,其等级可分为小写的a、b、c、d四等级;第三层次应为房屋危险性鉴定,其等级可分为大写的a、b、c、d四等级。

a级:结构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c级: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级: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第四个大问题场地危险性鉴定(第6页)。

本导则依据房屋所在场地对房屋作出鉴定,如房屋处于危险场地,则无论房屋上部结构如何,即可直接判定为危险房屋。

下列情况应判定房屋场地为危险场地:

2、暗坡边缘;浅层故河道及暗埋的塘、浜、沟等场地;。

3、已经有明显变形下陷趋势的'采空区。

第五个大问题房屋危险性定性鉴定。

一般规定:定性鉴定现场检查的顺序宜为先房屋外部,后房屋内部。破坏程度严重或濒危的房屋,若其破坏状态显而易见,可不再对房屋内部进行检查。

一、房屋外部检查的重点宜为:

1、房屋的结构体系及其高度、宽度和层数;。

2、房屋的倾斜、变形;。

3、地基基础的变形情况;。

4、房屋外观损伤和破坏情况;。

5、房屋局部坍塌情况及其相邻部分已外露的结构、构件损伤情况。

根据以上检查结果,应对房屋内部可能有危险的区域和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做出鉴定。

二、房屋内部检查重点宜为:

应对所有可见的构件进行外观损伤及破坏情况的检查;对承重构件,可剔除其表面装饰层进行核查。对各类结构的检查要点如下:

1、着重检查承重墙、柱、梁、楼板、屋盖及其连接构造;。

2、检查非承重墙和容易倒塌的附属构件,检查时,应着重区分抹灰层等装饰层的损坏与结构的损坏。

3、现场检查人员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因为我们鉴定的是生土结构土房,重点放在d级,因为d级是房屋危险性鉴定最高一级,损坏最严重,有以下四种情况:

1、地基基础:地基基本失去稳定,基础出现局部或整体坍塌;。

4、屋盖:木屋架歪闪,部分屋盖塌落。

第六个大问题附录b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如何填写(第15页)。

为了让大家对填写此表有个更深刻的印象,我假设填写了一下,以下洼镇为例,名字不准。

鉴定编号:下洼危改鉴字第1号。

1、基本资料。

房屋名称(填户主姓名)李晓明。

建成时间1976.6.28。

鉴定人员下洼镇危改办工作人员鉴定机构下洼镇危改办鉴定时间4月1日。

房屋地址下洼镇广兴太村第一组。

联系人李晓明电话4640219(没有电话,可填亲属电话)。

用途住宅(后面打钩)其他。

规模总长15m总宽6m总高3.2m共1层(实地调查取得)。

结构形式(外观调查)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木结构钢结构石结构。

生土结构(在生土结构后面打勾)其他()。

2、结构组成部分检查结果小写a完好b轻微c中等d严重。

1场地安全程度(场地不安全程度情况比较少,应谨慎填写,

如果选中,涉及调整宅基地)()。

2地基基础(地基基本失去稳定,基础出现局部或整体坍塌)(d)。

3房屋整体倾斜(承重墙有明显歪闪、局部酥碎或倒塌;。

墙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普遍松动和开裂;)()。

4上部承重结构(梁、柱节点破坏严重;梁、柱普遍开裂;。

梁、柱有明显变形和位移;部分柱基座滑。

移严重,有歪闪和局部倒塌;。

木屋架歪闪,部分屋盖塌落)()。

5围护结构(非承重墙、女儿墙局部倒塌或严重开裂,)()。

3、房屋综合评定。

评定等级。

abcd在大写d下面打钩。

处理建议原地翻建。

审核:下洼镇危改办负责人签字鉴定人员:下洼镇危改办工作人员签字。

下面我提出三点想法供在坐。

危险房屋鉴定收费标准

2.7.1.1墙体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1.6/100。

2.7.1.2墙体风化、硝化深度达墙厚的1/4以上:或有墙脚长度的1/4,其受潮深度达墙厚。

2.7.1.3产生两条以上的竖向裂缝,其缝深达墙厚、缝长超过层高的2/3。

2.7.2混合墙、乱石墙。

2.7.2.1墙体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的1.2/100。

2.7.2.2墙体连接处产生竖向裂缝,其深度达墙厚、缝长超过层高的1/2;或墙体产生多条竖向裂缝,其缝深达墙厚、缝长超过层高的1/2。

危险房屋鉴定收费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管理的房屋。对单位自有和私有房屋的鉴定,可参考本标准。

本标准不适用于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

1.3本标准提及的构件,是指承重构件;提及的结构,是指由承重构件组成的体系。

1.4对难以鉴定的重要房屋或复杂结构,应进行必要的测试和验算。

1.5构成危险房屋的因素各地有较大差异时,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执行本标准时,可以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2.1危险构件是指构件已经达到其承载能力的极限状态,并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

2.2构件单位。

2.2.1基础。

a.独立柱基以一根柱的单个基础为单位;。

b.条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单面长度为单位;。

c.满堂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面积为单位。

2.2.2墙以一层高、一个自然间的一面为单位;。

2.2.3柱以一层高、一根为单位;。

2.2.4梁、搁栅、檩条等以一个跨度、一根为单位。

2.2.5预制板以块、捣制板以一个自然间的面积为单位;。

2.2.6屋架以一榀为单位。

2.3.1地基、基础。

2.3.1地基因滑移,或因承载力严重不足,或因其他特殊地质原因,导致不均匀沉降引起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并有继续发展的趋势。

2.3.2地基因毗邻建筑增大荷载,或因自身局部加层增大荷载,或因其他人为因素,导致不均匀沉降,引起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并有继续发展的趋势。

2.3.3基础老化、腐蚀、酥碎、折断,导致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

2.4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

2.4.1柱、墙。

2.4.1.1柱产生裂缝,保护层部分剥落,主筋外露;或一侧产生明显的水平裂缝,另一侧混凝土被压碎,主筋外露;或产生明显的交叉裂缝。

2.4.1.2墙中间部位产生明显的交叉裂缝,或伴有保护层剥落。

2.4.1.3柱、墙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高度的1/100。

2.4.1.4柱、墙混凝土酥裂、碳化、起鼓,其破坏面超过全面积的1/3,且主筋外露,锈蚀严重,截面减少。

2.4.2梁、板。

2.4.2.1单梁、连续梁跨中部位,底面产生横断裂缝,其一侧向上延伸达梁高的2/3以上;或其上面产生多条明显的水平裂缝,上边缘保护层剥落,下面伴有竖向裂缝;或连续梁在支座附近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在支座与集中荷载部位之间产生明显的水平裂缝或斜裂缝。

2.4.2.2框架梁在固定端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斜裂缝,或产生交叉裂缝。

2.4.2.3简支梁、连续梁端部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挑梁根部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斜裂缝。

2.4.2.4捣制板上面周边产生裂缝,或下面产生交叉裂缝。

2.4.2.5预制板下面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

2.4.2.6各种梁、板产生超过跨度1/150的挠度,且受拉区的裂缝宽度大于1mm。

2.4.2.7各类板保护层剥落,半数以上主筋外露,严重锈蚀,截面减少。

2.4.2.8预应力预制板产生竖向通裂缝;或端头混凝土松散露筋,其长度达主筋的100以上的。

2.4.3屋架。

2.4.3.1产生超过跨度1/150的挠度,且下弦产生裂缝大于1mm竖向裂缝。

2.4.3.2支撑系统失效导致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屋架高度的2/100。

2.4.3.3保护层剥落,主筋多处外露、锈蚀。

2.4.3.4端节点连接松动,且有明显裂缝。

2.5砌体结构构件。

2.5.1墙。

2.5.1.1墙体产生缝长超过层高的1/2、缝宽大于2cm的竖向裂缝,或产生缝长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

2.5.1.2梁支座下的墙体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

2.5.1.3门窗洞口或窗间墙产生明显的.交叉裂缝或竖向裂缝或水平裂缝。

2.5.1.4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的1.5/10。

0(三层以上,超过总高的0.7/100),或相邻墙体连接处断裂成通缝。

2.5.1.5风化、剥落,砂浆粉化,导致墙面及有效截面削弱达1/4以上(平均达1/3以上)。

2.5.2柱。

2.5.2.1柱身产生水平裂缝,或产生竖向贯通裂缝,其缝长超过柱高的1/2。

2.5.2.2梁支座下面的柱体产生多条竖向裂缝。

2.5.2.3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的1.2/100(三层以上,超过总高的0.5/100)。

2.5.2.4风化、削落,砂浆粉化,导致有效截面削弱达1/5以上(平房达1/4以上)。

2.5.3过梁、拱。

2.5.3.1过梁中部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端部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或支承过梁的墙体产生水平裂缝;或产生明显的弯曲、下沉变形。

2.5.3.2筒拱、扁壳、波形筒拱,拱顶母线产生裂缝;或拱曲明显变形;或拱脚明显位移;或拱体拉杆松动,或锈蚀严重,截面减少。

2.6木结构构件。

2.6.1柱。

2.6.1.1柱顶撕裂、榫眼劈裂,柱身断裂。

2.6.1.2因腐朽变质,使有效截面减少,柱脚达1/2以上,柱的其他部位达1/4以上。

2.6.1.3蛀蚀严重,敲击有空鼓声。

2.6.1.4明显弯曲,曲背产生水平裂缝。

2.6.2梁、搁栅、檩条。

2.6.2.1中部断裂;或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或产生水平裂缝,其长度与深度分别超过构件跨度与构件高度的1/3。

2.6.2.2梁产生超过跨度1/120的挠度,搁栅、檩条产生高度1/100的挠度。

2.6.2.3因腐朽变质,使有效截面减少达1/5以上。

2.6.2.4蛀蚀严重,敲击有空鼓声。

2.6.2.5榫头断裂,支座松脱。

2.6.3屋架。

2.6.3.1支撑系统松动失稳,过度变形,导致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屋架高度的4/100。

2.6.3.2上、下弦杆断裂;或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或产生明显的弯曲变形。

2.6.3.3上、下弦杆因腐朽变质,使有效截面减少达1/5以上。

2.6.3.4蛀蚀严重,敲击有空鼓声。

2.6.3.5主要节点,或上、下弦杆连接失效。

2.6.3.6钢拉杆松脱;或严重锈蚀,截面减少达1/4以上。

2.7其他结构构件。

2.7.1土墙。

2.7.1.1墙体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1.6/100。

2.7.1.2墙体风化、硝化深度达墙厚的1/4以上:或有墙脚长度的1/4,其受潮深度达墙厚。

2.7.1.3产生两条以上的竖向裂缝,其缝深达墙厚、缝长超过层高的2/3。

2.7.2混合墙、乱石墙。

2.7.2.1墙体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的1.2/100。

2.7.2.2墙体连接处产生竖向裂缝,其深度达墙厚、缝长超过层高的1/2;或墙体产生多条竖向裂缝,其缝深达墙厚、缝长超过层高的1/2。

3.1危险房屋(简称“危房”)是指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随时有倒塌可能,不能确保住用安全的房屋。

危房分整幢危多和局部危房:

a.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

b.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3.2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a.整幢危房以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b.局部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3.3危房鉴定应以地基基储结构构件的危险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3.4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应考虑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关联的。

a.若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则不构成结构的危险;。

b.若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则应联系结构判定危险范围。

3.5在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上,应考虑下列因素对地基基础:结构构件构成危险的影响。

青岛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全文

第十八条房屋修缮资金的安排应当与下列要求相适应:

(一)保证住用安全;。

(二)翻修危险房屋;。

(三)具备正常的使用功能;。

(四)在可能的情况下改善住房条件。

第十九条直管公房修缮资金的筹措,可以通过下列途径:

(一)房租收入中应当用于房屋修缮的部分;。

(二)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适当划拨;。

(三)本系统多种经营收入的部分盈余;。

(四)法规和政策允许用于房屋修缮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条单位自管房的修缮资金,由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一条私有房屋的修缮资金,由房屋所有人自行解决。用于出租的私有房屋,其所有人筹集修缮资金确有困难的,按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溪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本溪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各类危险房屋的鉴定、治理、征收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各县(区,含本溪高新区,下同)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危险房屋的预警、避险、抢险、紧急救援以及危险房屋的征收工作。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审计、纪检监察、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危险房屋的管理工作。

房屋鉴定标准范文

由于建筑功能的多样性和对建筑立面美观的需求,建筑平面、立面往往是不规则布置,造成结构布置也不均匀、不对称,甚至不连续,造成很多薄弱层或薄弱部位,不利于抗震,这是我们进行结构分析时必须重点关注的内容。

连续、楼层承载力突变等类型。

平面不规则、竖向不规则的定义见表和图.

本溪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房屋修缮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对房屋安全检查和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修缮责任人拒不承担修缮费用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阻碍对危险房屋加固和修缮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一)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和使用性质的;

(二)使用人由于堆物超过允许荷载或重物冲击影响结构的;

(三)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的;

(四)使用人明知结构异常、变形对险情不及时申报的;

(五)使用人擅自使用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

(六)行为人由于打桩、开挖、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安全的。

第二十三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发生事故或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的;

(二)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的;

(三)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拒绝、妨碍鉴定人员进行鉴定,或妨碍房屋修缮责任人对危险房屋进行加固修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危险房屋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溪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具体负责房屋危险性等级鉴定工作,并接受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房屋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房屋修缮责任人或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

(一)出现不安全因素的;。

(二)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前次安全鉴定确定使用期限的;。

(三)改变用途危及安全的;。

(四)房屋装饰装修危及房屋安全的。

发现前款规定情形之一房屋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及房屋所在地政府应当向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公共场所用房自竣工验收之日起,应当每5年申请一次安全鉴定。

第八条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房屋租赁证及其他有关的合法证件;。

(三)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交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不能提供前款第(二)项规定证明材料的,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予以受理。

第九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第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

(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勘查、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做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意见;。

(六)签发鉴定送达报告。

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分为a级、b级、c级、d级。

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第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应当使用统一术语,注明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和处理意见并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有效期为1年。

房屋鉴定标准范文

首先,应选择符合结构实际工作状况的计算模型、计算简图、计算方法和结构软件。

其次,当采用程序进行整体计算时,输入的荷载(标准值)应正确,输入的各项总体信息和计算参数要符合规范规定。

第三,对实际的结构体系、结构平面与立面布置的规则性、结构构造等方面,必须要有准确判断。

第四,对既有结构构件存在的缺陷、损坏或质量问题,在计算中要予以折减考虑。(如考虑砼构件的空洞、烂根、碳化对界面的削弱,以及潮湿、腐蚀环境的影响等)。

对关键构件、节点、重要部位、形状突变部位、薄弱部位以及内力和变形有异常变化的部分(如较大孔洞周围、节点及其附近、支座和集中荷载附近等),必须重点查勘,并进行局部分析。

因为结构分析必须基于现状,所以对调查与现场查勘的要求很高,基于现场条件限制,查勘工作难度和工作量很大。因此,针对既有结构的计算(验算、复核)分析工作,其实比设计工作要难的多。

如果鉴定人员没有一定设计基础,如果对设计规范的理解与运用比较欠缺,在验算分析时,可能会被软件牵着鼻子走,如:参数不会调整、计算结果不会判断、计算书不会编写。

青岛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本人签订。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与对其有行政、经济管辖权的主管部门签订聘任合同。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劳动者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鉴证。经鉴证的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双方个执一份。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含试用期);。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五)劳动报仇及保险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七)教育与培训;。

(八)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十)劳动争议的处理;。

(十一)当事人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3种。原系固定职工,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或者工龄满20年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当事人双方可以根据不同的劳动合同期限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内(含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5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当事人双方续订劳动合同改变工种的,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实行试用期。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下列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一)本单位原固定职工;。

(二)转业退伍军人及其随军家属;。

(三)国家指令性分配安置的人员。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应当从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计算,如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生效日期,则从合同规定的生效日期计算。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期限最后一天的24小时为准。如果因连续工作而超过最后一天的24小时的,应当以完成该项工作任务的时间为准。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经当事业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集体合同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变更合同协议,并订明生效日期和期限。变更合同协议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变更的合同须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鉴证。

第十六条劳动者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和国家造成损失的;。

(五)被依法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状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减人员。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需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经医务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劳动者属前款(二)、(三)项规定情况、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延续劳动合同到医疗期或者女职工哺乳期满为止。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不正当手段签订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一)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

(二)用人单位依法解散或者依法被撤消。

第二十三条除第十九条规定外,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后需延续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30日前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并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鉴证。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有效期间转移工作单位,应当先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然后按规定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已找到新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可以持原用人单位终止合同证明直接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即无法律效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无效劳动合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五章集体合同。

第二十九条企业职工一方可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三十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

第三十一条签订集体合同,由双方代表协商。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已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首席代表不是工会主席的,应当有工会主席书面委托,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

第三十二条在集体合同有效期间,原订立集体合同的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另一方应当给予答复,并在7日内进行协商。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在集体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将合同及说明报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在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内的中央、省属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和驻青部队所属企业的集体合同报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其他企业报所在区(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三十四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书后15日内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集体合同双方。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商处理。

第六章经济补偿。

第三十六条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三)、(四)、(五)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和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自行解除劳动合同的及其他情况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一次性的经济补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为:在本单位工作1年以上10年以下(含10年)的,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的工资;在本单位工作10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满1年加发相当于本人1.5个月的工资;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计发。但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二)项规定及其他情况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发给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不给予经济补偿。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本规定第三十六条发给经济补偿金外,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本人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第三十八条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的计算标准,按用人单位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实得平均工资计算,不满12个月的按劳动者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实得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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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溪市城市危险房屋避险抢险和救灾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全市各类房屋进行安全普查,并将普查情况于当年9月30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各县(区)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房屋修缮责任人应当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暴风、雨雪季节提前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

第十六条经鉴定房屋危险性等级属于a、b级的房屋,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房屋修缮责任人送达《房屋修缮通知书》,房屋修缮责任人应当按照《房屋修缮通知书》要求及时进行加固或修缮,并在30日内将房屋修缮情况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屋修缮责任人拒不加固或修缮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人代理履行修缮义务,所发生的费用由房屋修缮责任人承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对危险房屋的加固和修缮。

第十七条房屋修缮责任人对房屋进行加固或结构性处理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依据《房屋修缮通知书》制定修缮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应当将房屋修缮的有关技术资料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经鉴定房屋危险性等级为c级的危险房屋,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房屋所在地县(区)政府送达《危险房屋处置通知书》,县(区)政府应当按照《危险房屋处置通知书》要求采取处置措施,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置情况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反馈。

第十九条经鉴定房屋危险性等级为d级的危险房屋,县(区)政府应当按照《本溪市城市危险房屋避险抢险和救灾应急预案》立即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将房屋腾空。同时,按照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货币补偿安置,安置补偿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支付,征收后的土地纳入土地储备。

青岛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安全、合理利用燃气,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燃气,是指供给城市单位、个人生产、生活等使用的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天然气及其他用作燃料的气体。

第三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储存、输配、运输、经营、使用燃气和进行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以及生产、销售燃气用具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青岛市公用事业总公司是青岛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燃气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劳动部门负责燃气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青岛市燃气管理处和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以下统称县级市)的燃气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权限分工,负责辖区内的燃气行政管理工作。青岛市燃气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

(三)对各县级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实行业务指导;。

(九)查处违反燃气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各县级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的初审和本地区燃气经营单位,自供单位正常供气的管理工作以及燃气经营单位、自供单位许可证的审验(市内五区单位在各县级市所设点除外)。

第六条燃气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的方针,实行计划用气和节约用气。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青岛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发展规划,报青岛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青岛市燃气管理处根据城市燃气发展规划编制近期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各县级市的燃气发展规划和近期计划,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报青岛市燃气管理处备案。

第八条对已批准的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和近期计划,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按规定程序报经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

第九条建设燃气工程,须经青岛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第十条城市燃气工程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劳动、消防监督等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按照有关的标准、规范、规定实施。

城市燃气工程设计方案须经青岛市燃气管理处和劳动部门、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同意。

第十二条燃气工程竣工后,须经青岛市燃气管理处和劳动部门、消防监督机构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准使用。

第十三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应按照城市燃气发展规划要求,同时配套建设燃气设施,预留燃气设施器具安装位置。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费用。纳入新区开发或旧城改造工程的配套费或总概算。

城市燃气工程建设资金,可由国家和单位投资,也可以由用户集资。增加用气量和新增用户的,应缴纳燃气建设集资费。

第十四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建设工程,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要求。

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需迁移固定燃气设施时,须经燃气经营单位同意;迁移重要的燃气设施,应经燃气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迁移的燃气设施中有压力容器的,应经劳动部门批准。迁移费用及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凡在燃气设施附近施工的单位,须在施工前与燃气经营单位商定保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监护下施工。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燃气经营单位经营燃气,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禁止个人经营燃气。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单位申领营业执照前,须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三)青岛市燃气管理处对符合本条(二)项规定的,发给《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单位应按规定缴纳燃气经营管理费。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单位经营燃气的压力、热值和数量,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单位自产、自购燃气供本单位生产和职工生活使用的,应按规定申领《燃气自供许可证》。不具备燃气贮存条件的自供单位,经青岛市燃气管理处批准,可与持有《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自供许可证》的单位签订协议,委托代供。

第二十条青岛市燃气管理处对燃气经营单位和自供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审验;劳动部门对使用压力容器的燃气经营单位的自供单位,每四年进行一次审验。对审验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其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燃气用具必须是具有归口管理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销售前必须经市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燃气用具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符合有关标准的,发给许可证标志,准予销售;无许可认证标志的,禁止销售。

青岛市燃气管理处配合技术监督部门对本市销售的燃气用具进行质量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单位,自供单位运输燃气出入青岛市的,须按规定向公安、海上监督、铁路部门办理化学危险品准运证。

第二十三条燃气经营单位因施工等原因需要调整用气量、降低压力或暂停供气时,应提前三天通知用户。突发事件除外。

第四章用气管理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单位和居民(以下简称用户)使用燃气应向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使用人工煤气及其他管道煤气的用户更名过户,改变用途、扩大用气范围以及增装、改装、拆除、迁移固定燃气设施,必须经燃气经营单位同意。

第二十六条用户的固定燃气设施应由燃气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定期检验和维修;燃气设施中的压力容器,由劳动部门指定的单位定期检验和维修。用户应保持器具完好、整洁、严禁擅自倒灌液化石油气随意排放、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严禁单位用槽车直接充装钢瓶。

第二十七条用户应按规定缴纳燃气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交。超计划用气的实行累计加价收费。

用户应严格执行燃气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八条燃气经营单位的贮灌厂(站)、配气站、调压站、铁路专用线、燃气输送管道以及附属的各种设备、专门运输工具应设置明显、统一的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移动、毁坏或覆盖。

第二十九条燃气经营单位、自供单位的燃气设施、器具经劳动、技术监督等部门检验、鉴定报废的,应按规定交指定检验单位做破坏性技术处理,严禁重新启用。

第三十条燃气经营单位、自供单位必须制定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宣传安全使用常识,对其管理的燃气设施、器具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并的用户使用燃气进行安全、技术指导。

第三十一条严禁在燃气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品或用火。

第三十二条燃气经营单位和自供单位的管理、操作人员,须经青岛市燃气管理处、劳动部门和消防监督机构培训。液化石油气储灌站的有关专业管理、操作人员须持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技术培训合格证书上岗。

第五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燃气事故是指因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和其他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十四条发现事故征兆、隐患以及已经发生的事故,任何人都有向燃气经营单位和消防监督机构报警、现场维护,消除现场周围火种及其他力所能及的抢险义务。

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单位、自供单位应设专职抢修队伍、配备必要的设备、器材等,并预先制定各类事故的抢修方案。

第三十六条燃气经营单位、自供单位接到属其管理的燃气设施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实施抢修、抢险。

在处理紧急燃气事故时,对影响抢修、抢险的树木和各种设施,抢修人员可于现场采取应急措施,事后按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四)擅自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固定燃气设施或燃气用具的;(五)因管理不善,影响燃气经营单位正常供气的。

用户的前列行为,给燃气经营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三十九条燃气经营单位违反规定减量供气或无故降压、停气、造成用户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四十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十)在燃气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存放物品或用火,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百至五千元罚款。

前款所列行为,依照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应予处罚的,可由劳动部门给予处罚,但同一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四十一条擅自经营燃气、燃气用具,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予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燃气经营单位和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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