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优质16篇)

时间:2023-12-24 22:02:34 作者:温柔雨

合同协议是以书面形式记录下交易双方之间的约定和责任,具有法律强制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合同协议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使用。

委托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委托合同和雇佣合同是生活中最常见的2种合同,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之间的经济交往越来越频繁,这两种合同的种类日趋多样化,分界线也日趋模糊,在审判实务中经常出现竞合的现象,这给审判实务带来不便。本文试从基本概念入手,分析其特征,从法理上阐述两者的区别,以供在审判实践中予以参考。

委托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1、雇佣合同中雇员与雇主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即雇员在一定程度上要服从雇主的监管和安排,具有隶属性。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如何完成工作,由承揽人自己决定,不受定作人的监控,承揽人主要是依靠自己的技术力量和能力来完成工作,双方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

2、雇佣合同履行中所发生的危险、意外事故或损失,一般是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承揽合同履行中所产生风险则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除非损失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过失原因所造成的。

3、雇佣合同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合同的标的是提供劳务,雇员只要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获得报酬。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4、雇佣合同中,雇员的工作对雇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是雇主所从事业务整体的一部分。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工作通常不属雇主所从事的'工作内容,或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属部分。

5、雇佣合同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按月按时向雇员支付报酬,该报酬相当于劳动力的价格。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因承揽人完成某项工作或做完某件事支付报酬,该报酬不仅包括劳动力价格,还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费等。

6、雇佣合同雇员的工作方式要听任于雇主的指挥与分配,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完成工作有自主权,只要其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任务,具体的完成方式和时间由承揽人自己决定。

二、责任承担规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承揽合同履行中所产生风险则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除非损失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过失原因所造成的。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委托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雇佣一般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传统的雇佣关系是劳务关系的基本类型。考察雇佣关系是否成立,主要看以下几点:1、双方是否有雇佣合同(包括口头合同);2、雇员是否获得报酬;3、雇员是否以提供劳务为内容;4、雇员是否受雇主的控制、指挥和监督。其中第3、4点是确认雇佣关系的核心。

承揽一般是指当事人双方关于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应接受该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合同。应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应接受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定作人。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为定作物。承揽的'特征有:1、承揽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为目的。2、承揽的标的是特定的工作成果。3、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定作人只有在不影响承揽人工作的前提下,才能对承揽人的工作情况进行指示、监督和检查。4、承揽人自行承担风险独立完成工作。

当事人双方就雇佣与承揽的性质发生争议时,为了准确区分二者,人民法院可以综合分析下列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4、是连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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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内容提要:准确认定合同的性质,是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对合同纠纷案件行使管辖权,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审理案件的前提。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来就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且两者之间存在很多共同的法律属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把两类合同混淆,并据此作出错误的裁判。学术界对此也无明确的观点。本文从合同的标的物、合同主体、结算方式等方面入手,论述如何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

委托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实践中,委托合同与雇佣合同不易区别,而委托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定性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96条也有类似明确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一)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基础上的。

委托人之所以选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是以他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信任为基础的;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为委托人服务,能够完成委托事务的自信,这也是其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因此,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因此,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受托的事务,不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转托他人处理受托的事务。同时,在委托合同建立后,如果任何一方对他方产生了不信任,都可以随时终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提供劳务类合同,其标的是为劳务,这种劳务体现为委托人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关于委托事务的范围,《合同法》并没有将委托事务限于法律行为,因而解释上应不限于法律行为。但是,应当指出,委托事务的范围也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委托事务必须是委托人有权实施的,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

(三)委托合同一般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处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而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进行的。因此,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后果,直接归受托人承受。这是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承揽合同、居间合同等类似合同的重要区别。

在有些情况下,受托人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法》第402规定、403条规定都有其规定。

二、雇佣合同的相关概念和特征。

雇佣合同,我国法律没有进行规定。但是,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对雇佣合同设有明确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典》(现在台湾省实施),另外,英美法系国家中的英国也有成文法对雇佣合同进行规定。梁慧星先生认为“雇用合同是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王泽鉴先生指出,雇佣合同,“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内,为雇佣人服劳务,雇佣人负担给付报酬的契约”。可见,雇佣合同的这些定义基本是一致的。

雇佣合同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征:一是以完成一定的劳动为标的,至于工作成果则不是合同的标的;二是雇员的工作不具有独立性。他一般以雇主的设备、技术为依托而工作,受雇主的指挥管理。

鉴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从中看出委托合同和雇佣合同的相同点是均以给付劳务为内容,其区别主要在于:

第一、委托合同虽然也包含了劳务的给付,但给付劳务并非合同的目的,合同工的目的在于处理委托事务,给付劳务仅是为了达到目的的手段,而雇佣合同以给付劳务为目的。

第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有权独立地处理委托事务,而在雇佣合同中,受雇人的劳务全由雇主决定,受雇人无独立的支配权。

第三、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虽原则上应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但亦可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事务,而在雇佣合同中,受雇人只能以雇主的`名义进行活动。

第五,雇佣合同的订立目的在于由受雇佣人提供劳务,而不在于实现雇佣人的预期利益。这种劳务一般表现为受雇佣人利用自己的劳动力未雇用人提供一定的劳动。而委托合同的订立目的在于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实现一定的预期利益。受托人提供劳务不过是满足这一目的的一种手段。

第六,受雇人依据雇佣合同提供劳务,必须服从雇佣人的指示,自己一般并不享有独立的酌情裁量的权利;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却享有一定的独立裁量的权利。

委托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1、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以自己名义为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委托行纪人为自己从事贸易活动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2、委托合同(commissioncontract)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其特征有: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

1、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都是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处理事务的合同;。

2、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建立的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相互信任为基础的;。

3、《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1、适用范围不同。

行纪合同涉及的事务仅限于购、销和寄售,而委托合同涉及的事务是民事活动中除必须由特定当事人处理以外的民事活动。

2、委托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活动,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委托人不享有权利和不履行义务,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活动,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对委托人可直接发生效力。

3、提供服务的活动方式不同。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必要时可介入交易活动,而委托合同的受委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指示权限内从事工作,始终受委托人意志的控制。

4、有偿性不同。

行纪合同必然是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在于:(1)前者中所指的事务是特定的,仅限于买卖、寄售等贸易活动,一般为法律行为;而后者中所指的事务既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2)前者中,行纪人只能以自己名义进行活动,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所为的法律行为并不能直接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可以以自己名义,也可以以委托人名义,所以受托人与第三人间订立的合同有时可对委托人直接发生效力。(3)前者为有偿合同;后者则为无偿合同。

2.代购代销合同纠纷案件是如何审理的。

3.浅议网络团购的监管论文。

5.实践合同种类汇总。

委托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原告张鸣在武宁县投资建水电站,由于张鸣因事务多不能经常在工地管理施工事宜,205月邀请其朋友况根照看电站土建工程,并约定每月付给况根工资元。随后,张鸣、况根与施工承包人金功仁签订承包合同,将水电站的压力管道石墩及其他工程承包给金功仁。同年7月,况根以水电站代表的身份与何衍星签订了水电站机房建筑合同书。同年7月,况根绘制了水电站管道图及机房、住房地面图。

水电站机房土建工程于年5月开工,同年11月完工。压力管道石墩工程于1月开工,同年4月初步完工。由于发电机组不能装入机坑以及压力管道部分石墩所用石头硬度不够,张鸣于206月至9月中旬聘请邹盛祥对电站机坑和三个压力管道石墩进行返工,费用为6000元。由于装机时发现线坑位置错误,张鸣于年10月聘请何衍星对电站机房的线坑进行改装施工,费用为1400元。为此,原告张鸣诉诸本院,要求被告况根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很多争议点,但与本文无关,暂且不提,最大的分歧是,原告张鸣与被告况根之间的关系到底是委托合同关系还是雇佣合同关系,这将直接导致法官判决赔偿数额的巨大差异。

要弄清两者的不同,首先要弄清楚他们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及其构成要件。

二、概念及其基本特征。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96条也有类似明确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一)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基础上的。

委托人之所以选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是以他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信任为基础的;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为委托人服务,能够完成委托事务的自信,这也是其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因此,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因此,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受托的事务,不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转托他人处理受托的事务。同时,在委托合同建立后,如果任何一方对他方产生了不信任,都可以随时终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提供劳务类合同,其标的是为劳务,这种劳务体现为委托人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关于委托事务的范围,《合同法》并没有将委托事务限于法律行为,因而解释上应不限于法律行为。但是,应当指出,委托事务的范围也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委托事务必须是委托人有权实施的,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

(三)委托合同一般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处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而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进行的。因此,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后果,直接归受托人承受。这是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承揽合同、居间合同等类似合同的重要区别。

在有些情况下,受托人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法》第402规定、403条规定都有其规定。

2、雇佣合同的相关概念和特征。

雇佣合同,我国法律没有进行规定。但是,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对雇佣合同设有明确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典》(现在台湾省实施),另外,英美法系国家中的英国也有成文法对雇佣合同进行规定.梁慧星先生认为“雇用合同是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王泽鉴先生指出,雇佣合同,“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内,为雇佣人服劳务,雇佣人负担给付报酬的契约”。可见,雇佣合同的这些定义基本是一致的。

雇佣合同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征:一是以完成一定的劳动为标的,至于工作成果则不是合同的标的;二是雇员的工作不具有独立性。他一般以雇主的设备、技术为依托而工作,受雇主的指挥管理。

鉴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从中看出委托合同和雇佣合同的相同点是均以给付劳务为内容,其区别主要在于:

第一、委托合同虽然也包含了劳务的给付,但给付劳务并非合同的目的`,合同工的目的在于处理委托事务,给付劳务仅是为了达到目的的手段,而雇佣合同以给付劳务为目的。

第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有权独立地处理委托事务,而在雇佣合同中,受雇人的劳务全由雇主决定,受雇人无独立的支配权。

第三、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虽原则上应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但亦可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事务,而在雇佣合同中,受雇人只能以雇主的名义进行活动。

第五,雇佣合同的订立目的在于由受雇佣人提供劳务,而不在于实现雇佣人的预期利益。这种劳务一般表现为受雇佣人利用自己的劳动力未雇用人提供一定的劳动。而委托合同的订立目的在于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实现一定的预期利益。受托人提供劳务不过是满足这一目的的一种手段。

第六,受雇人依据雇佣合同提供劳务,必须服从雇佣人的指示,自己一般并不享有独立的酌情裁量的权利;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却享有一定的独立裁量的权利。

综上所述,在本文开头中的案例中,原告每月支付被告工资2000元,邀请被告照看高洞水电站厂房及压力管道石墩土建工程,而不是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原告主张原、被告系委托合同关系,其应当就合同内容举证加以证明,而原告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书面合同或口头合同,对合同标的、履行方式、质量等实质内容予以证明,故不能确定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成立。而从原、被告现有关系看,应认定为雇佣关系。

委托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第一,建设工程合同对合同主体具有严格的限制。

发包人只能是经过批准建设工程的法人,承包人也只能是具有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资格的法人;而承揽合同的承包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承揽合同的主体取决于当事人,并无强制性规定,内容随意性较建设工程合同强。

第二,合同的标的不同。

即承揽建设工程的为建设工程合同,而且是按一定标准确定的建设工程,承揽合同的标的没有限制,可以是动产,也可是不动产。不过,以不动产为标的的承揽合同,其标的价值较小或者工作内容比较简单。由此二者的`区分问题可转化为如何界定建设工程问题。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采用书面形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而纵观合同法关于承揽合同的法条规定,对此无强制性要求,因此可认为对于承揽合同可书面,也可口头约定,这取决于当事人的合意选择。

第四,国家的管理。

建设工程合同从订立到履行,从资金的投放到最终成果的验收,国家都对其实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具体表现在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报送双方业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经办银行备案。在合同签订后,经过专业的有资质的企业勘察、设计,才能立项,然后才能招标投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国家对资金使用、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工期进行必要的监管。工程完工后,国家制定基本建设工程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通过验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对大型工程,国家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还直接参与竣工验收的工作;而承揽合同中,标的涉及生产生活各个方面,价值相对较小,主要涉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国家对其不进行特殊管理。合同的订立、履行也较为自由、灵活。

合作开发合同与委托开发合同的区别

甲方(委托方):

地址:

电话:

乙方(开发方):

地址:

电话:

甲方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开发供应商管理系统,双方就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方式。

1、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定制开发供应商管理系统,并向甲方提供技术培训;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

二、软件内容要求及验收标准。

1、依据本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软件产品为供应商管理系统。

2、总体设计原则:b/s结构,具有良好扩展性。

3、软件的构成及功能需求、验收标准以经甲方确认的《功能说明书》为准。该方案由双方联系人签字后补充为本协议的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工作进度。

乙方应按如下进度计划完成开发任务。

1、确认流程及数据结构。

2、应用及服务端。

3、测试、调整、培训。

四、费用支付。

1、本项目总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

2、付款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在乙方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表完成工作进度并经甲方验收合格的前提下,甲方将按如下日期向乙方支付:

(1)签订合同后______日内首付合同总额的______%,金额______元。

(2)完成项目验收后______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______%,金额______元。

3、上述费用包含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的所有费用,乙方承担税款。

4、乙方应当在签订合同后日内向甲方交付合同总额的正规发票。

五、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协议项目的实际需要和乙方的要求提供协助,并提供有关的资料,报表及文档等,甲方保证提供的所有资料完整、真实、合法。

2、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软件开发费用。

3、甲方有权免费实施开发成果,包括甲方可以自己实施、许可他人实施,或者与第三方合作实施开发成果。

4、甲方有权享受乙方提供的终身技术支持服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甲方提供的材料按时完成本协议规定的软件开发工作。

2、免费为乙方提供培训,培训内容为该软件的安装与操作方法,帮助甲方员工掌握该开发成果,并达到能够解决简单故障的水平。

3、依协议收取软件开发费用。

4、乙方在软件交付运行后应当提供终身技术支持服务。一旦甲方的系统发生软件故障,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书面或邮件形式发出的通知后12小时内解决该故障。如乙方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决该故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该故障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5、在软件开发过程中,所有产生的与甲方有关的技术资料和现场实测数据,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泄漏或转让给第三方,开发成果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泄漏或转让给第三方。本款规定的效力及于乙方的所有雇用人员。

六、知识产权条款。

1、因本协议产生的开发成果(包括源代码、系统技术文档、软件、数据等)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许可第三方阅读、使用或复制。

2、乙方保证其开发成果及其开发过程不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如第三方以该产品侵犯知识产权为由提起诉讼,乙方将以自己的费用解决问题,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七、协议的补充、变更、终止。

如因业务发展需要对本协议现有内容进行补充、变更、修改,由双方或任何一方提出补充、变更、修改的建议和方案,经双方协商并达成统一意见后,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由双方签字后补充为本协议的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违约责任。

1、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2、由于软件质量低劣未达到合同中约定的验收标准、由于乙方责任导致工期延误或乙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条款行为的,甲方随时享有单方解除本合同的权利,并享有就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此之前支付的所有开发费用、甲方为软件开发订购的所有设备款项、甲方由于软件开发失败而遭受的生产经营方面的损失)向乙方要求赔偿的权利。

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乙方原因导致软件开发失败的,由乙方承担由此为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此之前支付的所有开发费用、甲方为软件开发订购的所有设备款项、甲方由于软件开发失败而遭受的生产经营方面的损失)。

4、除非经甲方书面认可,乙方未能按期完成本合同项目的,则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合同总款项______%的违约金。

5、乙方擅自将合同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转让委托给第三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立即返还所有甲方支付的费用,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总款项的______%。

九、争议解决。

若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出现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对于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十、其他。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

乙方(签章):

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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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委托合同

甲方(委托人):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乙方(行纪人):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就下列委托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事项。

行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就一事,提供行纪服务。

第二条委托事项的具体要求。

1.品名:______________。

2.规格:______________。

3.型号:______________。

4.数量:______________。

5.质量:______________。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6.价格: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佣金的计算。

1.行纪人的佣金,由委托人负担。行纪人完成委托事项后,可以根据交易成交额(人民币)按照下列比例收取佣金。

1.1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为6%。

1.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为3%。

1.3超过1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为2%。

1.4超过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0.5%。

1.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0.3%。

2.行纪人处理委托事项的费用,由负担。

3.行纪人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税均由委托人承担。此等费税包括但不限于关税、增值税、保险费、仓储费、商检费、运输费等。如果费用由行纪人代垫,则委托人依行纪人提供的有效凭证进行结算。

4.委托人应在委托事项完成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内向行纪人支付佣金,将佣金及其他费用汇至行纪人指定的下列账户。

(1)开户人姓名:______________。

(2)账号:___________。

(3)开户银行:___________。

第四条履行期限及履行地点。

1.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履行期限为。

2..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履行地点为。

第五条行纪人的权利义务。

1.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收取报酬。

2.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3.行纪人应及时将委托事务进行状况向委托人履行报告义务。

4.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6.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挥效力。

7.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8.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9.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10.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以提存委托物。

11.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意见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12.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去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以提存委托物。

13.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

14.行纪人不得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15.行纪人不得骗取、占用委托人的款物。

第六条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1.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

2.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3.委托人应当向行纪人提供真实可靠的相关资料。

4.委托人应当向行纪人如实说明委托物存在的瑕疵。

5.委托人不得隐瞒与委托事项有关的重要事项,提供不真实信息或者要求提供违法服务。

6.委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向行纪人支付佣金。

7.委托人应保证自己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8.委托人有权要求行纪人按照自己的指令从事贸易活动。

9.委托人发现行纪人违反了合同约定时,有权拒绝接受因行纪人的行为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

10.委托人发现行纪人违反了合同约定时,有权拒绝支付酬金和偿还费用。

第七条违约责任。

1.行纪人违约责任。

1.1行纪人未能按照委托人指示从事委托事项的,须对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2行纪人对其占有的委托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须对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3行纪人在未经委托人同意而处分委托物时,未采取合理处分措施,须对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4行纪人未将为委托人从事委托事项所取得的利益及时转交给委托人,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行纪人未将该款项及时转交给委托人,行纪人应当向委托人交付该款项并偿付利息,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行纪人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委托人违约责任。

在行纪人完成或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未按时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行纪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支付报酬及其迟延利息。

第八条声明及保证。

1.委托人声明并保证:

1.1委托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1.2委托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1.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做出任何足以对委托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2.1行纪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2行纪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做出任何足以对行纪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第九条保密。

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来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信地址如下:

委托人:

行纪人: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信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的。

2.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委托人委托的事项不可能完成。

7.行纪合同当事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

8.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十三条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四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2.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六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做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七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签订时间:年月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合作开发合同与委托开发合同的区别

(1)责任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共同从事研究开发工作,实现合作开发合同目的。而委托开发合同则由委托方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等,研究开发方凭借自身的努力和具备的知识完成研究开发成果。

(2)技术能力要求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都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提供一定的科技工作人员以及共同提供一定的技术设备等。而委托开发合同只需要研究开发人具备上述能力、人员和条件。

(3)风险的承担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风险一般是由各方当事人共同承担的。而委托开发合同通常是约定由委托人承担技术开发的风险。

(4)成果的归属和分享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而委托开发合同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所有。

合作开发合同与委托开发合同的区别

(1)责任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共同从事研究开发工作,实现合作开发合同目的。而委托开发合同则由委托方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等,研究开发方凭借自身的努力和具备的知识完成研究开发成果。

(2)技术能力要求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都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提供一定的科技工作人员以及共同提供一定的技术设备等。而委托开发合同只需要研究开发人具备上述能力、人员和条件。

(3)风险的承担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风险一般是由各方当事人共同承担的。而委托开发合同通常是约定由委托人承担技术开发的风险。

(4)成果的归属和分享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而委托开发合同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所有。

【另析】两者主要区别如下: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关系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平行的,即当事人都承担类似的义务,又都有权请求和监督另一方履行相应的义务。

委托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对的,这与一般的双务合同相同,即委托人的主要义务也就是研究开发人的主要权利;研究开发人的主要义务即委托人所享有的权利。

2、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方式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共同参加研究开发工作,具体表现为,合作各方可以共同进行全部的研究开发工作,也可以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分工,分别承担不同阶段或不同部分的研究开发工作。

委托开发合同,则是一方进行物质投资和经费投入,另一方从事研究开发。

与此相联系,二者的合同主体也不同。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各方大多为专门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科研单位,而委托开发合同,则一般是科研单位与企业之间的.合作。

3、合同当事人签约目的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共同的,各方的目的是一致的,通过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是共有的,可以是共同共有,也可以是按份共有。

委托开发合同,委托人提供投资供另一方研究开发,其目的是为获得研究开发成果,用于其生产领域,获取经济效益;研究开发人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报酬。委托开发合同的成果所有权依合同的约定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不同程度的分享。

4、合同当事人分担风险的原则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研究开发过程中出现的风险通常由各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委托开发合同,其开发风险则一般由委托人承担,也可依合同约定由双方分担。

合作开发合同与委托开发合同的区别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关系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平行的,即当事人都承担类似的义务,又都有权请求和监督另一方履行相应的义务。

委托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对的,这与一般的双务合同相同,即委托人的主要义务也就是研究开发人的主要权利;研究开发人的主要义务即委托人所享有的权利。

2、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方式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共同参加研究开发工作,具体表现为,合作各方可以共同进行全部的研究开发工作,也可以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分工,分别承担不同阶段或不同部分的研究开发工作。

委托开发合同,则是一方进行物质投资和经费投入,另一方从事研究开发。

与此相联系,二者的合同主体也不同。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各方大多为专门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科研单位,而委托开发合同,则一般是科研单位与企业之间的合作。

3、合同当事人签约目的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共同的,各方的.目的是一致的,通过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是共有的,可以是共同共有,也可以是按份共有。

委托开发合同,委托人提供投资供另一方研究开发,其目的是为获得研究开发成果,用于其生产领域,获取经济效益;研究开发人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报酬。委托开发合同的成果所有权依合同的约定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不同程度的分享。

4、合同当事人分担风险的原则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研究开发过程中出现的风险通常由各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委托开发合同,其开发风险则一般由委托人承担,也可依合同约定由双方分担。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名称:(注:本参考格式适用于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活动。)。

二、本技术开发项目在国内外的现状,水平及发展趋势:

三、本研究开发成果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

四、投资总额:其中甲方投资乙方投资在总投资额中:甲方占x%;乙方占x%。

(注:所谓投资,不仅包括以货币、设备、场地进行的物质投资,还可以包括以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进行的技术投资,采取货币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的,应当折算成相应的金额,明确当事人在投资中所占的比例。)。

五、双方的具体分工:

1.甲方负责:2.乙方负责:

(注:当事人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以自己的技术力量参加研究开发工作,共同制定研究开发计划,共同解决研究开发中发生问题,或按照分工分别承担设计、工艺、试验、试制等不同阶段或者不同部分的研究开发工作,并与其他当事人协作配合,直至完成研究开发项目。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约定或全体当事人决定必须履行的义务,都必须认真履行。)。

六、双方的违约责任:

2.任何一方不按照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或不按照合同约定与其他各方完成配合任务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数额为项目投资总额x%的违约金。

七、成果归属与分享:

注1:当事人各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权利和义务:

1.一方转让其共有专利权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

2.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

3.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以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取得该项专利的普通实施许可,该许可不得撤销。

4.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注2:合同开发所完成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分配办法,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视当事人均有使用或转让的权利。除另有约定外,一方当事人使用和转让该成果所收获得的收益,另一方或其余各方无权请求分享。

注3:在实践中,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以合同约定成果分享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约定研究开发成果的专利申请权不为各方共同,而归一方当事人所有。但享有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当事人可按约定将由此取得的经济利益向其它当事人作适当补偿。

(2)约定向合同外第三人转让研究开发成果时,应经合作开发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由此所取得的经济利益由各方分享。

(3)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各方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技术成果权的分享份额以及各自享有的专利申请权。如对在技术开发的各主要阶段(实验室开发阶段、生产工艺开发阶段)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或阶段性成果)约定各自独立享有的权利。

(4)约定由当事人一方享有对合作开发成果的独占使用权或转让权,但取得这一权利的当事人应向其它各方当事人支付约定的价金。

在履行本合作开发合同的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其风险责任由当事人按如下比例合理分担:甲方负担x%;乙方负担x%。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提交xxx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有关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名盖章签字时间签字地点开户银行帐号。

委托合同和代理的区别

委托合同签订以后,受托人根据合同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必然要和第三人发生联系,并且受托人往往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活动,实际行为的后果也归属委托人,这里实质上形成了一个代理关系,因此,委托和代理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法国民法典即把受托人代理委托人处理事务视为委托合同的当然效力。德国民法典把委托作为合同的一种放在债编中,而将代理作为一项民事基本制度放在总则编中,这种立法体例为以后各国民法典所效仿,如日本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苏俄民法典等。

代理,依照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由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人的知识、能力都是有限的,其活动还要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当事人仅凭自己的行为往往不能充分享受进行自由商品交换的权利。法律规定民事主体可以借助他人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使被代理人可以同时在不同的地点与多个相对人订立合同,同时也避免了其专业知识、能力的不足,这正是代理制度与商品经济的内在联系之所在,也是代理制度的存在价值之所在。上述代理的立法定义和理论价值阐述已经清楚地表明代理实际上是解决代理人在何条件下可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从事法律行为,以及引起的法律后果归属问题。

于单方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为双方法律行为,委托合同的成立应有受托人承诺,若受托人不为承诺,则合同不能成立。

委托合同与代理合同虽为不同的制度,但二者也有联系。如果委托人所委托的事务须对外为法律行为时,则一般都有代理权的授予。于此情况下,委托合同也就成为代理中的基础关系,代理不过是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一种手段。但并非在任何情况下,代理都以委托合同为基础关系,都伴随委托合同而生。有委托合同而无代理,或者虽有代理而无委托合同的情形,也并不鲜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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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其中委托他方处理事务的人为委托人,接受他方委托并处理其事务的人为受托人。

1、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行为。

2、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

3、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

4、委托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5、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必须亲自办理事务,不经过委托人同意,一般转委托他人。

6、委托合同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委托人。

二、委托合同与代理行为

委托合同和代理行为在罗马法中是不加以区分的,而是混为一体。德国民法开始加以严格的区分,认为委托合同是产生代理行为的根据,代理行为则是实现委托合同的手段。我国现在也严格区分了代理行为和委托合同,把代理制度在总则中加以规定,委托合同在合同法中加以规定。

二者之所以经常混淆可能是由于以下原因:

1、两者都是由他人代替完成自己的事务。

2、两者的法律效果都归为委托人。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而受托人也通常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4、代理权基于委托合同而产生。

但毕竟两者是不同的民事制度,有着重要的区别,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代理是涉及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所以代理中有三方关系人,而委托一般只是约束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合同,只有双方关系人。

2、代理的行为只能是法律行为,而不能是事实行为;而委托的范围更加广泛,除了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也可以委托。

2、代理授权是单方行为,不需要等待受托人的承诺;委托合同是合同,必须双方达成意思表示,经过承诺才能成立。

3、委托合同不同于授予代理权。现实生活中,委托合同中可能同时有代理权的授权条款,因此很多时候委托合同同时具有了授予代理权证书的性质。但是委托合同的成立并不以代理权条款为要件,所以委托合同成立的时候,其内容可能不存在代理权条款,这个时候委托合同成立的同时就没有代理权的产生。代理权要产生还需要委托人签发授权委托书。

4、行为发生瑕疵的后果不同。委托合同成立后,如果受托人拒绝履行受托义务,委托人可以追究违约责任。而代理行为如果发生瑕疵,如超越代理权等,就必须依照代理的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三 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贸易活动,这一点区别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的标的仅仅限制为行为,除了法律要求必须由自己办理的,其他行为均可委托办理。行纪合同明确限定为贸易行为。

2、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这一点区别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

3、行纪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

4、行纪合同是双务合同。委托合同可以是双务也可以是单务合同。

5、行纪合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事务。在委托合同中一般情况下受托人应当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事务。因为委托合同是代理行为的产生基础,因此还有隐名代理等情况需要考虑。

6、行纪合同法律后果间接归为委托人。

7、行纪人只能是经过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企业组织。这一点也区别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对受托人没有限制。

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都是以委托为基础的合同,因此在英美法系中认为行纪是委托的一种,在我国合同法中也规定了:本章没有规定的,使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因此两者十分相似,但是上述的区别还是明显的。

四 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又称中介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典型的就是劳务中介。

1、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2、居间合同为诺成、不要是合同。

3、居间人本身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居间合同只是一方促使另一方订立合同的合同。居间人仅仅是介绍人,在以后即将订立的另一个合同中没有主体地位。这是区别于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最明显的区别,上述两者合同中的受托人、行纪人都参与了合同订立行为。

货物委托买卖行纪合同

第一条委托人委托行纪人买人(卖出)的货物、数量、价格:货物名称商标或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质量标准包装要求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委托人将委托卖出的货物交付行纪人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费用负担:

第三条行纪人将买人的货物交付给委托人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费用负担:

第四条委托人与行纪人结算货款的方式、地点及期限:

第五条报酬的计算方式及支付期限:

第六条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货物时,报酬的计算方法:行纪人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人货物时,报酬的计算方法:

第七条委托人委托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期限为:

第八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九条委托人未向行纪人支付报酬或货物的,行纪人(是/否)可以留置货物。

第十条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执行。

委托人委托人(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

行纪人行纪人(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

监制部门:印制单位:

合作开发合同与委托开发合同的区别及合同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平行的,即当事人都承担类似的义务,又都有权请求和监督另一方履行相应的义务。

委托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对的,这与一般的双务合同相同,即委托人的主要义务也就是研究开发人的主要权利;研究开发人的主要义务即委托人所享有的权利。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共同参加研究开发工作,具体表现为,合作各方可以共同进行全部的研究开发工作,也可以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分工,分别承担不同阶段或不同部分的研究开发工作。

委托开发合同,则是一方进行物质投资和经费投入,另一方从事研究开发。

与此相联系,二者的合同主体也不同。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各方大多为专门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科研单位,而委托开发合同,则一般是科研单位与企业之间的合作。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共同的,各方的目的是一致的,通过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是共有的,可以是共同共有,也可以是按份共有。

委托开发合同,委托人提供投资供另一方研究开发,其目的是为获得研究开发成果,用于其生产领域,获取经济效益;研究开发人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报酬。委托开发合同的成果所有权依合同的约定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不同程度的分享。

合作开发合同,研究开发过程中出现的风险通常由各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委托开发合同,其开发风险则一般由委托人承担,也可依合同约定由双方分担。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名称:(注:本参考格式适用于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活动。)。

二、本技术开发项目在国内外的现状,水平及发展趋势:

三、本研究开发成果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

四、投资总额:其中甲方投资乙方投资在总投资额中:甲方占x%;乙方占x%。

(注:所谓投资,不仅包括以货币、设备、场地进行的物质投资,还可以包括以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进行的技术投资,采取货币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的,应当折算成相应的金额,明确当事人在投资中所占的比例。)。

五、双方的具体分工:

1.甲方负责:2.乙方负责:

(注:当事人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以自己的技术力量参加研究开发工作,共同制定研究开发计划,共同解决研究开发中发生问题,或按照分工分别承担设计、工艺、试验、试制等不同阶段或者不同部分的研究开发工作,并与其他当事人协作配合,直至完成研究开发项目。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约定或全体当事人决定必须履行的义务,都必须认真履行。)。

六、双方的违约责任:

2.任何一方不按照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或不按照合同约定与其他各方完成配合任务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数额为项目投资总额x%的违约金。

七、成果归属与分享:

注1:当事人各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权利和义务:

1.一方转让其共有专利权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

2.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

3.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以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取得该项专利的普通实施许可,该许可不得撤销。

4.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注2:合同开发所完成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分配办法,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视当事人均有使用或转让的权利。除另有约定外,一方当事人使用和转让该成果所收获得的收益,另一方或其余各方无权请求分享。

注3:在实践中,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以合同约定成果分享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约定研究开发成果的专利申请权不为各方共同,而归一方当事人所有。但享有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当事人可按约定将由此取得的经济利益向其它当事人作适当补偿。

(2)约定向合同外第三人转让研究开发成果时,应经合作开发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由此所取得的经济利益由各方分享。

(3)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各方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技术成果权的分享份额以及各自享有的专利申请权。如对在技术开发的各主要阶段(实验室开发阶段、生产工艺开发阶段)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或阶段性成果)约定各自独立享有的权利。

(4)约定由当事人一方享有对合作开发成果的独占使用权或转让权,但取得这一权利的当事人应向其它各方当事人支付约定的价金。

在履行本合作开发合同的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其风险责任由当事人按如下比例合理分担:甲方负担x%;乙方负担x%。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有关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名盖章签字时间签字地点开户银行帐号。

甲方担保人(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签字时间签字地点开户银行帐号。

乙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名盖章签字时间签字地点开户银行帐号。

乙方担保人(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签字时间签字地点开户银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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