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合同范文(18篇)

时间:2023-11-22 14:55:24 作者:碧墨 2023年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合同范文(18篇)

建设工程的管理需要建立科学、规范和透明的制度,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平衡和保障。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设工程质量控制方法,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提高工程质量。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精选】

先诉抗辩权亦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并以此作为抗辩理由。

其理解如下:

一是保证人被诉时,保证人可委托债权人为受任人向主债务人起诉,如债权人未能从主债务人获得全部清偿时,即可基于委任关系向保证人追偿其余额和蒙受的损失。这样,保证人仅于主债务人无力清偿时始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二是当事人约定保证人仅在主债务人不为清偿或不为全部清偿时始对债权人负履行之责,因此其保证债务为附条件的债务,债权人必须先向主债务人诉追,并在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后,始能向保证人求偿。

三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债权人应先起诉主债务人,但保证人须抛弃因“证讼”而消灭诉权的利益,在起诉无效果时再对保证人起诉。起初,该约定虽与“证讼”的效力相违背,但因其内容公平合理,大法官便默认其有效。到后来当事人虽没有这项特约,只要没有相反的证明,亦推定其有此项特约。到优帝废除“证讼”更改债的效力的规定后,这种约定或推定的约定便更为合法了。上述三项措施,其实质是赋予保证人享有“顺序利益”或“后诉利益”,即债权人应首先向主债务人起诉,在主债务人不能清偿时,才可以向保证人起诉,否则保证人有权拒绝,这便是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根据这一改革,保证人的债务不再完全等同于主债务人的债务了,从而使保证“真正取得了它现有的附加行为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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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保证安全义务的责任类型有哪些。

安全保障义务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那么经营者保证安全义务的责任类型有哪些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精选】

保证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履行保证保险责任仅限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限度内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对于违约金、逾期利息、罚息等均不属于赔偿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精选】

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形式,其法律性质区别于保证担保,不属于担保的范畴。相应地,处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应当是《保险法》,而不是《担保法》。作为一种法定的担保形式,处理保证担保关系则应适用《担保法》。因此,在保证保险中,除了合同双方事先约定外,保险公司无权要求银行必须先处置抵押物后才能行使索赔权。当然,目前《保险法》对保证保险的规定尚是一片空白,尽快完善《保险法》显然是当务之急,可喜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保险法》的司法解释中业已考虑到该问题。

综上,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在主体、内容、性质、保证范围、保证程度以及适用的法律这六个方面都有所不同。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九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第十一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委托方:(甲方)。

托管银行:(乙方)。

建设单位:(丙方)。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质〔〕7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落实工程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经三方协商,甲方委托乙方为丙方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设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专户,为明确三方责任和义务,由三方共同签署“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监管协议”如下:

1、甲方委托乙方为丙方开设“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专户,丙方按施工合同中保证金约定条款将“质量保证金”存入乙方,乙方为建设项目设立“质量保证金”专户,并在交款通知单回执上签章,甲方对质量保证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3、缺陷责任期内,建设工程出现质量缺陷问题,如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履行保修义务,由丙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如丙方和承包人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保修义务,经甲方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后由甲方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上述维修实际发生的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支付。乙方接到甲方出具的《建设工程维修费用支付单》后方可向维修单位支付维修金。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2年或5年后,承包人向丙方提出保证金返还申请,丙方会同承包人核实工程确实不存在质量缺陷后,在承包人提交的《建设工程保证金返还申请单》上签署同意意见,提交甲方一份。甲方向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公示一周无质量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向乙方出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通知单》。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通知单》后,方可按通知单规定数额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5、乙方未接到甲方出具质量保证金返还或支付工程维修费用的书面通知,擅自返还或挪用质量保证金的,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行政及民事法律责任。

6、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

7、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丙方(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49号)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制定了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按本办法规定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使用、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使用、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八)其他需约定的事项。

第五条工程质量保证金由发包人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比例在竣工验收前以承包人名头存入工程质量保证金账户。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六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承包人提供银行保函或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工程质量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应当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第八条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住宅工程单位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000万元以下的按3%预留;3000万元及以上的.按1.5%预留,并不得少于90万元。工业、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位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000万元以下按1.5%预留;30oo万元及以上的按1%预留,并不得少于45万元。其他工程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各市可以根据信用体系中信用评价情况适当调整企业工程质量保证金比例,对信用好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应按以上规定执行。

第九条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审核金融机构或财政部门出具的保证金预留凭证或其他保证条件。

第十条建设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工程质量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仅用于支付在缺陷责任期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缺陷,且原承包人解体、撤销、无能力维修或承包人不维修等情况而由发包人另行组织进行维修的费用。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十二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十三条使用工程质量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时,由产权人(或使用人)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选择维修施工单位。维修施工单位应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需要时确定的维修价款应经造价咨询机构审核。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由财政部门或发包方从工程质量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支付维修资金。

对于社会投资项目,由托管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从工程质量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支付维修资金。

第十四条工程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滞留、挪用、封存等。

第十五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未出现质量缺陷的或出现质量缺陷但承包人已进行维修的,到期后,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利息全部返还。因承包人原因出现质量缺陷但承包人未进行保修的,扣除相应的维修费用,到期后,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余额和利息。合同有特殊约定的,在不违反本条规定的原则下可按合同执行。

第十六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其中,政府投资项目返还申请需经财政部门同意。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有关单位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等单位提出异议承包人不认可的,由监督机构仲裁并执行。

第十七条托管的金融机构应即时向承包人支付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或银行保函,逾期返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经确认原承包人解体或撤销的,按有关债权债务等规定处分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使用、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相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第五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第六条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第八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九条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十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一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第十二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项目部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本项目质量目标的实现,结合我项目部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质量管理办法。

一、项目部成立主管领导挂帅的质量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1、项目经理:

坚持创省优质工程,力争国优工程的质量方针和目标,并负责组织实施,主持质量管理工作和对重大质量事故的分析,并做出决策。

2、总工程师:

组织和指导质量管理及质量检查工作,建立技术工作岗位责任制;组织审核设计资料、设计图纸及各项技术交底的编制;主持制定重点、难点项目的质量保证措施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对工程质量负直接技术领导责任。

3、施工技术部:

坚持按施工程序作业,协助领导进行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均衡生产、文明施工,负责对图纸的会审工作,并根据设计施工资料及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并编制相应的技术、工艺、施工、设备等方面的.质量保证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主持向施工队以书面形式进行技术交底、并且负责指导施工队的技术工作;负责指导测量和试验工作,参加质量管理和质量评比及验工计价,负责《创优规划》、《质量计划》编制实施与落实,负责竣工文件的编制工作,组织指导并检查qc小组活动,对工程质量负直接技术指导责任。

4、质检工程师:

负责审查各项目质量保证措施,并检查指导施工技术工作,有权禁止违章、违规施工,负责签发工程检查证,并申请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定签证。总结工程质量及管理工作并定期总结上报,参加质量检查评比及验工计价工作,参加qc小组活动,有权签发质量罚款单。

项目部质量检查小组依据工程设计文件、部颁现行《规范》、《验标》及相关的施工规程进行工程质量管理检查,并根据项目部的实际情况对工程质量实行“二级制”管理,即项目部、施工班组。

1、开工前的质量检查。

主要检查设计图纸是否审核并满足施工需要,测量桩橛及相及的资料是否交接,复测是否进行,有无技术交底,材料试验及结果是否满足现行规范要求。

2、施工中的质量检查。

严格按图纸施工,施工测量及放线是否正确,精度是否达到要求,施工原始记录是否填写完备,记载是否真实,有关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及管理制度是否落实,材料、成品、半成品是否按规定提交试验报告,施工班组“三检制”是否严格执行并有交接记录,工程日志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项目部每月组织一次定期质量检查,由单位领导主持,有关部门和质检人员参加,检查内容如下:

a、对已完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对照设计图和验收标准进行现场测量,查对技术资料、竣工文件、试验检验情况、质量评定资料等,核定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合格率、优良率。

b、对在建项目进行检查。()检查施工作业与验收标准的符合程度和分项工程合格率、优良率;有无质量隐患和质量通病,施工工艺是否符合施工组织设计和操作规程要求等。

c、检查员工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情况,持证上岗制度落实情况等。

d、qc小组活动开展与落实情况。

4、隐蔽工程检查与签证。

施工中凡属上道工序将被下道工序隐埋或改变而无法逆转者,均应严格执行《产品的可追朔性程序》,按程序办好质检签证手续,凡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而自行或强行隐蔽者,检查工程师有权要求补验或返工重做,一切后果均由责任人承担。现场技术人员未事先填好检查证或未自检或自检不合格者,质检工程师有权拒绝签证,隐蔽工程检查证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事后补签。

5、竣工检查。

a、核对各部分尺寸,完成数量及质量标准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b、各种施工记录的收集整理情况。

c、按照工程管理档案复查质量评定记录,核定质量等级,如发现缺项、漏项或质量问题应逐项处理,限期完成。

6、支持与保障。

a、坚持班组施工过程中以自检、互检、交接检为特点的“三检制”,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控制、自我提高的能力。

b、积极开展班级的以工前教育、工中检查和工后讲评为主要内容的“三工”活动,提高质量管理的实际效果,防止质量问题的重复发生。

c、质量管理强调过程控制力度,支持《过程控制程序》、《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和《纠正预防措施程序》的运行,将达不到质量计划要求,通病多的产品尽可能做到早发现、早处理。

(二)质量评定:

1、通过质量评定对已完工程的质量等级进行鉴定。衡量工程质量优劣,反馈质量信息,加强对后续工程的质量控制。

2、各类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按部颁各种《验标》并结合监理公司颁发的有关文件和创优规划的具体要求执行。

(三)验工计价。

1、不合格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不予以验工计价,同时勒令其返工重做,并分清责任,其后果由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承担。

2、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按规定由试验室出具检测、检验报告,对未经检验或试验者,不得用于工程上,否则该分项、分部工程不予以验工计价。

3、各种工序、分项、分部、单位工程,未经质检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不给予验工计价。

4、验工计价时,施工单位必须提供完整的施工日志、检查资料,否则不予验工计价。

5、每月验工计价时根据现场质量和技术资料归档情况予以评分,按验工计价管理办法执行奖罚。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相应的处理办法,执行处《程序文件》、《不合格品控制程序》与《纠正和预防措施程序》。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精选】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解释》明确了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赔偿责任。例如第三人在旅店将住店的旅客杀害,抢劫犯在银行营业场所抢劫顾客的钱财或伤害顾客的身体,顾客到餐厅用餐、与他人发生争执而遭到毒打,顾客在商场购物时被偷、被打等,是此类案件常见的表现形式。其含义是:首先,受害人在旅馆、饭店、银行等从事特殊经营活动的场地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后,应当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例如,受到其妻子伤害的丈夫,直接加害人就是其妻,应当由其妻承担责任。

要准确理解补充赔偿责任的涵义,要抓住以下两个要领:一是顺位的补充,即首先应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直接责任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不能确定谁是直接责任人时,才由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实体的补充,即补足差额。但必须注意的是,经营者只能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经营者的补充赔偿责任的总额,不是以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总额为限,而是根据其自己行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总额为限。

工程质量保证管理合同书

委托方:_________(甲方)。

开户银行:_________(乙方)。

建设单位:_________(丙方)。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质号和建设厅、财政厅建管文件精神,为加强_________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质量缺陷责任期的维修保养责任。经三方协商,甲方委托乙方为丙方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设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专户。为明确三方责任和义务,由三方共同签署“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协议”如下:

1.甲方委托乙方为丙方开设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专户,丙方按施工合同中保证金约定条款将“质量保证金”,存入乙方,乙方为建设项目设立“质量保证金”专户,并在交款通知单回执上签章。

2.丙方交存的“质量保证金”只能用于工程维修及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工程承包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3.建设工程出现质量缺陷问题,如原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履行维修职责,甲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的,实际发生的费用可以从“质量保证金”中支付,乙方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方可向维修单位支付维修金。

4.工程达到缺陷期满,并确定该工程有关保修项目确实不存在质量缺陷,丙方在承包单位提出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上签署同意意见,提交甲方一份。乙方必须接到甲方出具“质量保证金”返还书面通知,才可将“质量保证金”拨付工程承包单位。

5.乙方未接到甲方出具“质量保证金”返还或支付工程维修金书面通知,擅自返还或挪用“质量保证金”的,乙方负责由此引起的所有法律责任。

6.本协议未竟事宜,按_________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7.本协议一式3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合同中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条款作为合同买方保护自己权益的一种方式,在商品交易以及建设工程、加工承揽中被广泛运用。由于质量保证金不是法定概念,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前的法律、司法解释中,鲜有规定。审判实践中,由于理论支撑不足、适用规则缺乏,加之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对质量保证金条款约定一般较为简单,因此对质量保证金的性质、特征、适用条件等问题见解各异。

我国《担保法》对担保的方式采取的是法定主义,担保的方式或形式都是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中选择使用,不能在此之外另行创设新的担保方式,并且必须遵守担保法对各种担保方式具体内容相应的规定。《担保法》第二条规定“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由此可见在我国,担保的法定方式只有上述五种,当事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能设立哪些担保方式,各种担保方式有哪些基本功能,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不能创立。而质量保证金虽是为了担保合同标的物之质量,在交易中不乏其例,但相关法律对其却未置明文,其自身不属于法定担保方式之一。

从另个角度而言,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却具有相对独立性。如担保合同的成立并非必须以被担保的主合同的现实存在为基础,《担保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九条分别规定了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允许当事人为将来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再如,主合同无效并不引起担保合同必然无效,《担保法》第五条即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而相对质量保证金而言,实践中通常表现为买受人保留部分货款的形式作为标的物质量的担保,质量保证金即为特定化的货款,其本身就是主合同价款的一部分,其成立、存续、处分和消灭均随着买卖合同的变动而谈动,当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时,质量保证金亦随其命运。综上,笔者认为,质量保证金属于合同的特殊担保措施,但不宜解释为《担保法》所规定的担保。

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由买受人采取保留部分货款作为出卖人对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具体方式。质量保证金交付于标的物质量尚未被确认不合格之前,通常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期间,买受人以保留货物尾款的形式留存,此时违约行为还没有发生。质量保证期间,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而使买受人遭受损失时,买受人可以此作为赔偿,客观上在买卖合同当事人之间达到“优先受偿”的效果,保障买受人权利实现的作用。但如前所述,质量保证金不属于法定担保方式,其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和约定。

如当事人既可以约定,一旦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质量保证金即不予退还;也可以约定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后,出卖人应先采取修理、更换等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后仍未能解决质量问题以至影响标的物的价值与效能的,质量保证金才不予退还。因此,作为非典型性担保,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对承担质量保证金责任的条件预先自由约定,其规则的设立效力仅对买卖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而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则无物权法上的对抗效力。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质量保证金条款,当出卖人违反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时,质量保证金与违约责任能否并用?笔者认为,我国民事责任是以补偿性为原则,惩罚性为例外的,若法律无特别规定民事责任具有惩罚性,则应为补偿性,属于损害填补责任。质量保证金的基本功能在于担保标的物的质量,在事前具有一般担保性,事后具有补偿性。在出卖人违反质量瑕疵担保义务,出现质量保证金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由于二者责任的承担者皆为出卖人,对同一违约行为依据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给予重复制裁,有失公正。出卖人交付了质量不合格的标的物,在质量保证期间未能及时解决质量问题,影响买受人对标的物的使用效果或降低标的物的交换价值时,依据质量保证金条款,质量保证金便转化为对买受人所遭损失的一种补偿。从这一层面看,质量保证金类似违约金,可以比照合同法的违约金规则来处理。只有在出卖人承担了质量保证金责任却仍不足弥补买受人的损害时,买受人才能另行主张违约责任进行填补。

陕西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下调两个百分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5%降至3%。日前,陕西省住建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办法》指出,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相关事项进行约定,如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及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等。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新办法对保证金的预留管理也有严格的规定。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对于预留保证金的比例,新办法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省住建厅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是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作落实到位;二是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对此项工作进行多层面、多渠道、全方位的宣传,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促进全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作深入开展;三是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积极稳妥推进,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发展信用经济、建设统一市场、促进公平竞争、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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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证金担保合同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办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相关内容进行保修。

2、该工程在市质量监督站、市安全监督站及许昌安全管理局监督下,施工中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百年大计、质量第一。

3、保证执行上级部门有关建筑材料用证制度,严格建筑材料采购、产品合格证、复验报告手续,确保使用建筑材料的合格率达100%。

4、该工程竣工后按建设部()号规定,经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方验收、质量监督部门核定为合格工程。

5、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用户在使用时,向用户提出交《建筑工程保修书》、《建筑工程使用说明书》,已备用户在使用过程中了解应注意事项和发现问题及时向我方反馈。

6、我公司承建的建筑产品,在保修期内和出现因施工原因所造成的工程质量方面的一切问题(除人为的和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我公司保证随叫随到,及时进行处理,且在工程交付使用期后进行工程回访工作,以观察询问工程在使用期间的情况。

7、用户使用过程中如有需施工解签的技术问题和出现质量问题,可直接反馈到我公司或打电话进行咨询,我方接通之后____日内给予答复,并进行维修处理。保证达到用户满意。8切实搞好建筑产品的质量,实行建筑产品交付使用后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联系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

项目经理:

工程质量保证管理合同书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________________(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3、装修工程为_____________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_______________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_____________个采暖期、供冷期;。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签于: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企业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论文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为城镇建设带来了良好的发展共建,其极大的推动了我国工程建设的发展。作为现代工程建筑施工的重要组成部分,土木工程施工质量制约与管理是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的重点,是工程整体质量制约与管理的关键。土木工程建设项目的成败在于质量,离开质量,其他一切都无从谈起。因此,要把土木工程施工的质量管理纳入整个建设项目的实施计划以及实施过程之中。实际上,没有比使用方更关心工程质量的了。但要保证施工质量,使用方有必要组织有经验的专业的质量管理队伍,对整个设计施工过程,包括对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建设用材、施工工艺以及监理工作等多方面的管理,还要包括指导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适时培训和有效地激励。

一、现代土木工程施工质量制约分析。

针对近年来我国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理由与质量事故等进行的研究表明,土木工程施工质量制约与管理体系的不健全是导致这一情况发生的主要理由。由于施工企业没有完善的质量制约体系、不能针对工程施工及情况进行质量制约点的设置导致工程施工过程中许多因素不处于受控状态,最终导致各项质量理由的出现。针对这样的情况,现代工程施工企业在进行土木工程施工质量制约与管理时,必须针对自身管理工作特点以及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科学的分析,以此保障施工质量制约体系在施工过程中的适应性,提高施工质量制约与管理实施的效果,保障土木工程施工质量。

建立比较完善的施工管理成本管理机制,加强工程项目成本制约是施工企业积蓄财力、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必由之路。工程项目成本制约,就是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适当的技术和管理手段,对施工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生产资料转移价值和劳动消耗创造的价值以及其他费用开支和其他管理工作等,进行计划、实施、监督、调节和制约,按照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通过对工程实施中已发生或将发生的费用支出进行检查、复核、纠偏。

二、土木工程施工质量的制约工作。

1.现代工程施工质量制约研究的深入为土木工程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使得现代工程施工企业能够以质量制约研究理论为基础推动自身质量制约体系的完善。现代土木工程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根据自身施工管理架构与工作流程构建基础质量制约管理体系,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质量制约的完善,以这样的管理体系建立、完善方式使企业在进行每一项工程施工时都能够保障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应性,满足工程实际需求。避开传统施工质量制约体系不能满足工程实际情况造成的质量制约不适应性。通过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完善,推动土木工程施工质量制约的科学开展,为保障工程施工质量奠定良好的基础。

2.施工规划管理对工程施工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是现代土木工程施工质量制约与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由于施工规划工作不当造成工程施工质量理由发生屡见不鲜,其已经成为影响现代土木工程施工质量工作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土木工程施工前的技术交底过程中,施工企业即应组织相应的人员进行施工规划工作,对施工场地进行科学的规划、对施工用材料存放、设备存放、设备养护时间等进行合理安排,以此满足工程施工需要,为保障土木工程施工质量奠定基础。

3.现代土木工程施工质量制约与管理要求施工企业以严格的制约与管理保障施工质量。因此,现代土木工程施工企业应加强现场施工技术人员与质量管理人员的巡检与旁站,保障施工过程各项制约要点处于受控状态,同时通过现场技术人员与质量管理人员的巡检旁站监督施工人员的施工过程,保障土木工程施工质量。通过严格的`现场管理为保障工程施工质量奠定基础,为工程技术参数、施工工艺管理奠定基础,保障工程施工质量处于受控状态,满足工程施工要求。

支付质量保证金租房合同【文档】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____________商铺的房屋,房号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类型楼房,整体出租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暂定为________个月,甲方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回。

第三条租金、质保金和交纳期限。

1、租金实行预付制。甲乙双方议定月租金________元,年房租________元。半年一付,由乙方在签订合同日将半年房租提前预付。下半年房租在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交付。

2、质量保证金。甲方租赁房屋时,保证房屋的产权所有,并提供房屋配套设施、设备清单。乙方租期内必须保证使用设备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不得随意损坏和破坏。租赁时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为质量保证金,租赁期如发生设备损坏,甲方将视情扣除部分质量保证金或责令乙方恢复原状或按价赔偿为止。期满如无设备家具等损坏情况,甲方在收房时向乙方全额退还质量保证金。

第四条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1、甲方保证结清租赁前的房屋发生的所有费用,租赁后发生的物业、水、电费等由乙方承担。

2、乙方租赁期满,拟不租赁时,必须结清租赁期间发生的物业、水、电等费用。如未结清,甲方将扣质保金至结清为止。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乙方租期内必须按约定交付租金,如交租期逾10日不交付租金,甲方有权收回房子扣全额质保金并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租期内不得随意解约,否则需承担2个房租的违约金。如征得甲方同意条件下可解约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保证承租房屋的产权所有,在承租期间如对房屋进行任何处臵、抵押、转让、出售等,必须提前半个月通知乙方,甲方不承担提前解约责任。乙方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将所租房屋介入经济纠纷。

第六条免责条件。

1.房屋如因自然灾害、战争、地震、海啸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致损毁或造成一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租期未满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双方均不追究另一方违约责任。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方各执1份。

出租方:_________承租方: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供货方):________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乙方(进货方):________医院。

加强质量管理,为用户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用具,是甲,乙双方共同的责任和义务,为了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依椐《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规定,双方签定本协议书。

一、甲方向乙方所提供医疗器械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二、医疗器械的包装,标识,标签,说明书等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

三、乙方首次购入医疗器械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完整的证照和授权手续,以供乙方销售备案用。甲方对其提供资料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甲方是经营企业,向乙方供货时,应按批次向乙方提供检验报告书或其他有效证件。

五、甲方货到后,乙方根据有关标准进行验收。

六、乙方应具备贮存、保管甲方所供医疗器械的场所、人员及条件,因乙方保管、养护不当而导致医疗器械质量发生问题的,由乙方负责。

七、如双方对医疗器械质量产生争议,以法定检验部门的检验结果为准。

八、因甲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

九、因甲方夸大产品的功能与疗效,造成乙方与用户产生纠纷并早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进行追偿。

十、有关产品的售后服务由甲方负责。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三、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做为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单位郑重承诺,为确保___二期改扩建工程的施工质量,将依据施工合同对本次施工范围内的工程质量承担全部责任。承诺如下:

1、建立质量责任制,对该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要求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人员认真熟习图纸并编制出科学的、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指导施工。做好施工现场记录,将责任划分到人,对各分部分项工程负责。若发生质量问题,项目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并按我公司相关制度处罚。

2、坚决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施工。决不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决不偷工减料,严格按图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对所有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等进行检试验。未经检试验或检试验不合格的决不使用,若做不到甘愿受罚。

4、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自检),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5、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资料,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

6、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技术质量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允许上岗作业。

7、加强对分包单位施工质量的管理,坚持总包管分包.分包对总包负则的原则。分包单位质量管理工作必须纳入总包质量管理体糸中,并对其实施管理职能。若分包单位发生质量问题总包单位负总责,并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8、依法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义务(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以上是我单位对该工程质量做出的郑重承诺,若工程验收时我方达不到承诺的优良标准,我方愿接受工程造价的5%作为惩罚。若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甘愿接受法律法规的处罚,并无条件自动撤出施工现场。

承诺单位(公章):_____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_____。

日期:_____

工程质量保证管理合同书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根据号和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质量缺陷责任时间的维修保养责任。经三方协商,甲方委托乙方为丙方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设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专户。为明确三方责任和义务,由三方共同签署“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协议”如下:

1.甲方委托乙方为丙方开设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专户,丙方按施工合同中保证金约定条款将“质量保证金”,存入乙方,乙方为建设项目设立“质量保证金”专户,并在交款通知单回执上签章。

2.丙方交存的“质量保证金”只能用于工程维修及工程缺陷责任时间满后返还工程承包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3.建设工程出现质量缺陷问题,如原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履行维修职责,甲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的,实际发生的费用可以从“质量保证金”中支付,乙方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方可向维修单位支付维修金。

4.工程达到缺陷期满,并确定该工程有关保修项目确实不存在质量缺陷,丙方在承包单位提出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上签署同意意见,提交甲方一份。

乙方必须接到甲方出具“质量保证金”返还书面通知,才可将“质量保证金”拨付工程承包单位。

5.乙方未接到甲方出具“质量保证金”返还或支付工程维修金书面通知,擅自返还或挪用“质量保证金”的,乙方负责由此引起的所有法律责任。

6.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7.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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