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论文知识(模板14篇)

时间:2023-12-05 16:40:05 作者:QJ墨客

行政工作需要具备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以及应对各种复杂情况的能力。行政工作中常见的问题和应对策略,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一些实用经验。

行政法论文知识

[摘要]一方面,宪法是行政法的基础,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行政法的发展离不开离不开宪法原则、宪法理念的指引,宪法的实施、宪政的生长也同样离不开行政法的发展;另一方面,行政法的发展能够对宪法起到补充、发展、完善乃至修正的作用,从而推动宪法、宪政日臻完善。因而,深入探究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全局性的战略意义,我们必须站在建设法治国家的高度,努力推动行政法与宪法之间的互动关系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行政法宪法互动辩证关系法治。

当今法学界普遍认为,宪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位。在宪政国家,宪法不仅具有形式上的最高地位和效力,并且具有实质上的最高地位。从此意义上讲,宪法是一切部门法的渊源,指导着各个部门法的运行。但是,处于对限制公共权力、保障公民权力的共同关切,二者在内容、功能上又颇多相同之处,都被认为是传统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行政法与宪法关系之剖析。

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核心内容是对国家权力的实现方式及运作进行规范,行政法所关心的则是行政权的'存在及行使的合法性。因此,宪法与行政法在调整对象、范围及方法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然而,宪法与行政法关注的问题具有相似性,二者之间除了从属关系与部分重合关系之外,还存在补充、发展关系具体而言,行政法在遵循宪法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在宪法的范围内有能动活动的余地,并对宪法的发展起着实际的推动作用。行政法与宪法之间是一种互动辩证关系。

1。宪法是行政法的根基。宪法为行政法的产生、发展指引着方向,行政法的发展则落实了宪法的基本原则、传播了宪政的基本理念。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行政法的产生是以宪法的产生及实施作为基础和前提的,行政法对宪法有一定的依存性。

2。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国家生活的复杂化加上立法机关本身固有的缺陷使得行政立法在当今法律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民众不仅要求参与民主制度权利的实现,还对于自身权益,诸如劳动、接受教育、享受优质的环境等,有着更为强烈的要求,这些有赖于行政程序法、劳动法、教育法及环境保护法等的制定与实施,而这是宪法所办不到的。行政法是将宪法所确认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权利予以具体化的主要途径,是实现国家目的重要手段,保障公共利益与提供服务是其价值所在。

3。行政法的发展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补充、发展了宪法,其深入发展是推动宪法的修改重要的源动力。众所周知,由于立法者主观认识的局限性与社会生活瞬息万变的无限性之间存在着难以消解的矛盾,立法如此,立宪亦如此。成文宪法的高度原则性、概括性及预测能力的有限性,都注定了其往往滞后于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就调整对象而言,宪法与行政法有相当部分是重合的,因而行政法在遵循宪法基本原则、精神的前提下,对宪法的发展是有很大作为的。

二、行政法与宪法关系之发展。

行政法与宪法之间的互动辩证关系也存在着失衡的一面,这种失衡既表现为行政法的发展可能突破宪法原则甚至完全偏离宪政的轨道,也体现在行政法的发展有可能因宪法的严重滞后而受阻。因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努力推动行政法与宪法之间互为协调促进的发展方向。

1、通过各种有效的变迁手段,促使宪法积极地回应行政法发展所带来的挑战。

诚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法治包括两重含义:已通过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作为“法上之法”的宪法,无疑更应该获得全社会的普遍认同,且其自身的规定也应当是健全的、良好的。否则,宪法缺乏权威,宪政、法治就永远难以实现。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已经对宪法提出了一系列深层次的要求,回顾现行宪法来的实施历程,不难看出,修宪已经成为我国最重要且使用最为频繁地宪法应变方式。同时,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宪法有解释的权力。在社会急剧发展的今天,释宪权对于维持宪法的稳定,弥补宪法条文规定的不足,推动宪法制度的实施和观念的普及显得尤为重要。

2、以“宪法优位”、“宪法保留”为原则,牢固树立“宪法至上”的基本理念。

宪法作为法治的最高和最集中的体现,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不可动摇的崇高地位。宪法如果不具有至上的权威,那么,宪政、法治将失去最基本的依托。因此,“宪法至上”是“法律至上”的核心,也是法治国家所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宪法至上”理念具体到行政法上,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依宪行政”,这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宪法拥有权威的关键不在于公民是否服从它,恰恰在于政府自身是否服从它。”因此,为了推动行政法与宪法关系的良性互动,我们首先就要积极地宣传、普及宪法至上的理念,使社会成员尤其是政府官员实际感受到宪法的存在,自觉地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

3、尽快健全相关的违宪审查制度和宪法诉讼制度,保障并监督行政法对宪法的发展。

如前所述,行政法的发展对宪法的完善与更新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这又似乎存在着某种违宪的嫌疑。那么,行政法实践到底能在多大限度内发展宪法呢?可以认定,行政法对宪法的补充、发展及推动现象是客观存在的。宪法的发展绝不能仅仅拘泥于表面的文字,它理应包括依照宪法精神的发展。因此,在把握宪法原则与精髓的前提下,即使行政法的发展突破了某些文字,也不能简单地视之“违宪”,更不能以所谓的“良性违宪”为名替其“粉饰”,而应当肯定地认定其“合宪”。违宪审查制度和宪法诉讼机制确保了这种最高效力的实践价值。通过违宪审查机制的有效运作,我国行政法与宪法之间的互动辩证关系有望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从而推动中国宪政时代的早日来临。

参考文献: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2]焦洪昌主编:《宪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3。

行政法理论文

古典文学常见论文一词,谓交谈辞章或交流思想。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下面是行政论文初稿,请参考!

行政管理的法律规避问题分析。

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不断的发展。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出现了很大的变动。出现了法律的一些变动状况。其中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着一些规避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存在是具有双面性的。它有好的一面,有不好的一面。为了使行政管理方面逐步的走向规则化法制化的道路。对法律规避的一些现象,要去正确的指引,人们要对它也要有一个正确的方向。努力的去克服一些在发展的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努力的去建设法治的社会。

关键词:行政;管理;法律规避。

前言。

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在一些条令颁布以后,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定规避现象就变得更为突出。如果长此以往,会严重地阻碍我国其他方面建设的发展。对于行政管理中法律规避的一些现象,我们要去仔细的针对他进行一定的研究。既要看到它积极的一面,也要看到它消极的一面,采取一定的措施去解决这些负面的东西,推动行政管理走向科学化法治化的发展道路。

一、行政规定的法律规避的表现。

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受行政管理本身内容的一些影响,容易出现内容繁杂交叉的现象。拥有管理权的一些部门,从自己部门的利益出发,为了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对于自己内部的职员他们就会来制定一些比较对于自己内部员工有利的一些规定。并且指定能够有利于自己行使行政权力的一些法定规定案件。有些行政部门为了使一些行政法律规则对自己的某个方面有力,把同一个事情的问题制定出了两个方案去解决,这种处理方式不利于行政管理方面法律化和制度化。级别管辖上存在一定的法律规避,有些法律法规对于行政管理的问题是十分有着明确的规定的,但是一些部门不愿意去行使这种规定,他们去逃避这种出现的问题。他们故意的将所规定的内容进行一定的调整,把大的最新的一些项目改成一些小的项目,不用去缴纳巨额的资金,但又使它符合政府的一些相关的标准。有些地区自行去设置一定的标准,设置对于自己有利的一些标准,而不是顾全大局。在传统的行政管理方面中存在着一些责任分管的不明确的现象,如果发生问题之后,这些负责管理的部门只会互相的推卸责任。而不是真正的去解决问题,这种职责不明的现象在某一些地区的行政机关中时有出现。还有一种情况是几种部门想去行使行政管理权,发生了一个事件由几个部门去负责的现象,这样既不有利于人民去一个地点行使自己的权利,也不有利于事行政的案件去高效率的解决。各种临时的去处理行政案件的部门,也会失误的出现这种现象。政府有时候设立去一些临时的行政管理机构去处理紧急的案件,如一些打击私方面的上层组织小队或者紧急的城市道路扩建的.部门等等。这些机构的出现,是为了协调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和谐关系,解决所出现的矛盾处理的。但是,他有很大的自主性和随意性。存在着一些私底下进行自主处理的现象。处理的过于着急有时候会造成不公平的现象,不利于老百姓们去公平的行使自己的权利。

二、行政实体法律规避的现象。

如果一些行政案件涉及到自己的利益问题,那么许多行政办事机关就会受到一些利益的驱动,如果这个案件不属于自己的管辖,也会自己去处理一些财务,甚至与当事人进行协商。有一些公安系统查获了一些案件的话,他们有些会不走实际的程序去将财务方面进行处理,法院也在逐渐的调查这种情况。有些原告在进行私了之后,可能会出现重新上诉的现象,这次向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这种情况是被告会对原告进行撤诉的一些处理,而避免承担更大的一些行政责任。这种现象也展示了一些行政机关对人民的一种不负责任,不能够真正的做到为人民去进行积极的服务。在进行行政处理的时候,有些行政机关会与当事人进行一定的协商,来减少一些行政方面的麻烦。采取一些相对人能够去积极配合行政方面的工作。相对人接受了有关机关所提出的意见之后,与行政机关签订了一定的合同,并且做出了一定的保证之后才会行使某种形式的权利。而且行政机关滥用自己的行政权力,违反了一些法律的宗旨,对于法律进行规避。比如说一些卫生检查的机关对于饭店的某些服务不满意,或者是没有给予一定的优惠,就进行随意的行政处决。或者在其他方面给予他一些不公平的对待。还有些行政部门,对于一些态度恶劣的服务,也会给予一定的处罚。这种处罚都是自己私自决定的,没有经过法律程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人民群众也会对此种现象有所反感。

三、对于行政现象中的一些规避现象的评析。

行政管理中法律存在一些法律规避现象,这种现象虽然不能够禁制,但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去进行减少。他出现这种状况有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是一些工作人员的思想意识上,并没有十分科学和先进经验,停留在过去的一些处理方式上。有些法律法规掌握得并不是十分完备,地区差异在此方面表现的十分明显,有些地区接受到一些法律教育要明显的比其他区域较好。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也会使行政的有关部门去作出相应的举措。为了使行政管理方面尽量的去避免一些规避的现象,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去积极的改进,努力的提高和改进所出现的这些问题,尽量的去减少一些情况的发生。国家也要在此方面进行一定的调控措施,让政府能够真正的为人民去进行服务。

四、结语。

对于行政管理中法律规避的问题,我们要针对所出现的这些问题逐一的去进行解决,要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之下,遵循着国家的一些规定的道路,并且坚持不懈的走下去,不要因为一点困难就放弃。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的促进我国行政管理法制化的一些发展,如果在这方面发展成功的话,将会有力的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作出一定的贡献。要将行政管理中的问题变的灵活化和简单化。要有一定的原则性和规则性,努力的发挥各种监察管理机构的一些作用,更好去的建设行政管理方面。

参考文献:

[2]陈沫.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问题研究[d].外交学院,.

行政法理论文

行政管理最广义的定义是指一切社会组织、团体对有关事务的治理、管理和执行的社会活动。同时也指国家政治目标的执行,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狭义的定义指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又称为公共行政。下面是行政管理制度论文,请参考!

行政管理工作的办公室沟通协调作用。

办公室对行政管理工作的落实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办公室工作应按科学发展观相关要求,创新思维,努力探索,促进行政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笔者将分别从办公室管理工作职能、行政管理工作中办公室沟通协作对策研究这两个方面来阐述。

一、办公室管理工作的职能。

办公室是一个单位的“窗口”,在行政管理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办公室人员应对办公室的地位加以重视,使其更好适应时代发展趋势,促进办公室管理水平的提升。办公室作为联系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桥梁,确保事业单位每个环节的有效衔接,树立全方位服务理念,创建良好的“窗口”形象,确保办公室各项工作的一一落实。办公室管理工作具有多项职能,包括:综合职能、协调职能、参谋职能、服务职能以及督查职能,笔者将对其一一阐述。

(一)综合职能。综合职能作为办公室管理的主要职能,是实现内外沟通、协调各方的重要枢纽,同时也是单位管理系统的心脏。一般来说,单位许多决策由办公室来负责,行政管理工作实施情况应及时向办公室反馈。(二)协调职能。除综合职能外,协调职能也是其中之一,该职能贯穿于单位各项管理工作当中,办公室应协调好单位各部门间的关系,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办公室起着承上启下、联系内外的作用,可使单位各部门工作步调一致,确保单位工作目标的有效统一,为自身发展创造更优质的环境。(三)参谋职能。办公室作为领导的助手与参谋,平常与单位领导接触较多,能第一时间获取上级精神,了解单位领导工作思路,同时还参与到单位决策过程中,从而赋予了其参谋的职能。基于此,办公室人员应依据领导意图,把握上级决策,广泛收集信息,听取基层意见,实施改革创新,更好地辅助领导决策。(四)服务职能。众所周知,办公室在单位行政管理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职责是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服务,在办公室管理中,应围绕中心工作,树立服务意识,对人民群众的`诉求加以了解,尽自己的能力来解决各项问题。(五)督查职能。所谓督查,实际上是指对单位或单位领导推行的决策落实情况加以了解,督查职能的落实是促进单位各项工作实施的主要动力,如相关决策无法有效执行,便会对整体工作效率造成影响。办公室管理在事业单位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随着事业单位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新工作方法和新思想不断出现,办公室管理的弊端也随之暴露出来。主要表现为办公室管理体制不完善,尤其在事业单位综合性监督管理方面还需不断完善;处理重大事件的能力不足,缺少对重大事件的处理措施和方法;档案管理工作不到位,部分办公室工作人员对档案重视程度不够,意识较为淡薄;相关办公室人员业务素质较低,导致工作效率降低。

二、行政管理工作中办公室沟通协作对策研究。

综上,笔者对办公室管理工作职能进行了分析研究,为促进办公室沟通协作,还应采取多种管理对策,如:对管理制度加强健全、进一步发挥各项职能,笔者将从以下方面来阐述。

(一)对管理制度加强健全。在单位行政管理工作中,为促进办公室的沟通协作,首先应对管理制度加以健全,使各项工作有据可循,实现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在原本规则制度的基础上,对工作程序加以规范,以防凭经验办事现象的发生。单位领导应从办文、办公、办事等方面来制定严格的执行程序,对操作方法加以明确。此外应对工作关系进行梳理,确保各项工作分工的明确性,为促进行政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还应将激励机制应用其中,激发员工工作热情,提高考核指标体系的科学合理性,将定性与定量方式结合在一起,强化考核的比重。(二)进一步发挥各项职能。办公室作为贯彻领导决策、反馈员工意见的主要机构,应提高自身服务意识,以发展为大局,增强工作的主动性与计划性,通过办文、办会、办事等环节把握好程序关。最后,办公室应树立勇于创造、勇于进取的精神,依据新形势要求来发现问题、提出问题最后解决问题。作为领导的“参谋”,办公室应将工作重点放到主动参谋上,对当前形势认真研究,对管理业务认真钻研,对重要的民意、各种突发事件准确反馈,办公室应善于发现新信息,把握事物发展规律,为领导提供更加科学更加合理的参考服务。

三、结束语。

综上,笔者对办公室管理现状及职能展开了研究,就目前来看,办公室在行政管理工作中还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若得不到解决便会对其管理工作造成影响,基于这种情况,单位领导应对管理制度加以健全,加强员工考核力度,促进办公室自身职能的有效发挥。

【参考文献】。

[1]刘丽敏.探析行政管理工作中办公室的沟通协调作用[j].科技风,(20):6-7.

行政法理论文

摘要:从新公共管理时期以来,伴随着行政管理体制的形成和成熟,工具理性主义一直处于主导地位。但随着工具理性弊端和局限的暴露,以及以人为本观念的不断传播,这个社会对人的价值、尊严、本质的重视重新被唤醒,从此价值理性强势回归。在扬弃工具理性自身特点的同时,价值理性利用自身优点,与工具理性相互竞争、相互合作,辩证的作用于现代公共价值的管理,打造出一个全新的现代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本文主要研究了行政管理的理性转变以及转变带给自身的时代意义,分析了我国行政体制在此转变中存在的问题,对社会发展有着重大现实意义。

关键词:行政管理;工具理性;价值理性;时代意义。

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行政管理体制也在完成自身的演化,理性主义承载了主导者的责任,公共行政管理也在不断的完善自我,提升自我,使得行政管理自身越来越趋向科学、民主和理性。行政管理理性主义模式的转变,顺应了时代潮流,也契合了行政管理大的演变规律。

一、行政管理理性及其转变的必然性。

马克斯韦伯认为,价值理性即“通过有意识的对一个特定的行为---伦理的、美学的、宗教的或作任何其他阐释的---无条件的固有价值的纯粹信仰,不管是否取得成就”。它不像工具理性那样注重效率和利益,它在行为过程中重点关注的就是“价值”这两个字,注重人自身的属性和本质,价值理性可以体现出一个人对于社会的价值思考,更体现了一个人对于价值的理性思考。

(一)工具理性主义的消极影响。

1.“机器式管理”的危害“机器式管理”指的是把一个行政管理系统看作是一个冰冷的没有感情的机器,在这个机器身上,各个零件只能在各个位置上发挥它们各自的功能和作用,彼此之间不可共生和互通。而工具理性模式下的组织系统,组织内部的运作就是这种机械化的关系,互相之间不共通。各个岗位上的人员就像机器人,在工作中不会投入更多的激情和心力,当然也不会有饱满的热情,工作过程中缺乏干劲,缺乏创新,一切都是在一个既有秩序却又死气沉沉的环境下运行。2.形式主义的误导形式主义在工具理性主义影响下的行政管理体系中很容易滋生。在官僚制中,规章制度是其运行的制度基础,甚至对政府的规章制度过分的强调、过分的崇拜,导致了这种形式主义掩盖了价值理性的内在价值。组织成员对于组织内部的规章制度都自觉地严格遵循着,他们为组织内部的工作营造了井井有条的和谐氛围,对制度的遵循也渐渐地趋向了简单的完成任务,保证整个组织机制高效有序的协调运转。久而久之,形式主义就这样形成了。

(二)从工具理性走向价值理性的必然性。

1.价值理性是公共管理演化的结果一方面,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当经济基础在发生变革的时候,上层建筑的变革也是必然的。追溯人类社会的经济成长史,从一开始以农业为主要经济模式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到以工业经济为主流模式的资本主义社会,再到以知识经济为发展主干线的现代社会,是经济领域随着时代变迁而不断发展不断自我完善的过程。如果以以上三种经济模式作为三个时间段去追溯政治发展史的话,农业经济对应的是君权主义,工业经济对应的是政权主义,而所谓知识经济对应的就是人权主义。现代社会的知识经济模式正在起步阶段,它将不断发展完善自己,伴随着它的脚步的就是人权主义了。另一方面,在行政管理体制中,国家在着力于把“管理型政府”打造成一个“服务型政府”,人们对人权的呼声日益高涨,民主意识、民主观念空前觉醒,对强制性、冷漠型的管理方式越来越排斥甚至反抗,这也是一种管理模式的演化结果,是时代发展的必然结果。所以,价值理性的回归是时代发展变迁和公共管理演化的结果。

2.价值理性是公共价值管理的理性选择首先,核心价值由新公共管理时期的绩效转变为公共价值管理时期的公共价值创建。价值根源于人的期望和感悟,公共价值的创造才是人们追求的新目标。其次,人性倘若由新公共管理时期的理性经济人转变为公共价值管理时期的反思理性人,当人的角色转化成反思理性人的时候,他的思维已经会考虑到自身的利益价值,有了对自我价值的理性判断。再次,政府角色由之前的掌舵人变更为其后的“战略家”。政府不再是一个管理者的角色,而是一个出谋划策的`战略家,在观望的同时从旁协助。

3.价值理性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随着变革的深入,经济格局的调整,社会步入高度复杂化和高度不确定化。价值理性便是主张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呼唤人的本性,坚持以人为本,为群众服务,走群众路线,一切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才是构建公平正义和谐社会最本质的要求。落实并发挥价值理性的作用,有助于政府更好的权衡利弊,尽量解决分配不公的问题;有助于政府合理分配社会资源,消除贫富差异;有助于人民和政府和谐相处,便于决策更高效的施行落实;有助于化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二、行政管理理性主义转变的时代意义。

(一)有效解决了行政管理中的矛盾冲突。

1.解决了行政过程中公平与效率的冲突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主要实行的是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体制与计划经济体制一个很明确的区别就是:前者主要处理效率问题,后者主要处理公平问题。然而公平和效率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人们对政府的期待和要求,一方面希望政府大力维护公众利益,合理分配社会资源;另一方面期待政府承当起社会责任,促进经济成长,所以就产生了这对矛盾。在行政管理体制由以工具理性为重心转变为以价值理性为重心的今天,以人民利益为依据,保障个人基本权利为前提,以共同富裕为口号,为政府在解决这对矛盾方面提供了指路明灯。这就是以价值理性为主,工具理性为辅,两者辩证统一,竞争融合,共同作用于社会的进步。

2.解决了行政执行中信念与责任的冲突责任是每个人、每个团体、每个组织都具有的重要特征,具有制度性,是一个可以量化和衡量的概念。信念是一个人的主观意识,信念不具有强制性、客观性、规律性。当信念冲破责任的底线,就会和责任发生摩擦。行政理性的转变不仅是理论知识的转变,而且理论作用下的实践方式也在相应的调整着。

3.解决了行政管理中道德与法律的冲突道德和法律的表现形式正是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的两种差异理念的表现。道德体现了人的主观意识,其中夹杂着主观信念和情感表达的部分,具有非强制性。而法律具有道德所不具备的强制性、制度性和明确性,它更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手段,强制要求这每一位公民去遵守。德治与法制的统一是现在社会急需落实的事情,当价值理性更主动的作用于行政管理时,行政治理方式、治理手段就会站在价值的角度,理性的去判断,既要合情合理,符合人之常情,又能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偏不倚。所以要合理的运用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让它们相互融合,辩证的作用于现代行政管理体制的建设。

(二)重塑了行政管理中价值理性的内核。

在现代行政管理体制中,我国本土的公共行政深受西方早期工具理性的影响,甚至有过过分推崇的时期。在我国本土价值理性尚不成熟、尚不完善的时候,西方工具理性在中国的越位发展使国内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关系产生了碰撞和扭曲。在实践运用中,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应该是相互依存,辩证统一的,两者中任何一个单独作用于行政治理,都将会造成行政管理道路的停滞,甚至倒退。行政管理体制由工具理性向价值理性的转变拯救了日渐势弱的价值理性,填充了价值理性的内核,扩宽了价值理性的层面,使原来狭窄滞后的内核变得宏大且包容。这样的价值理性才可以运用到社会实践中;才可以为工具理性提供价值指导,做工具理性的精神支柱;才符合行政发展的需求。这种转变后的融合新理性的行政模式才会和时代发展相契合。

(三)引导了行政行为走向科学化理性化。

1.促进了行政目标逐渐趋向合理化价值理性作用下的行政文化具备一个明显的特性,即就是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价值理性是种以人类主体为重心的理性,它和工具理性最大的区别就是更多的眷顾人们的需求,关切事物存在的价值,是对现在的行政目标涵盖着更多的价值成分的考量。相比于工具理性的机械化、官僚化的行政统治,价值理性的行政文化偏向人治、德治的成分较多。这种德性行政所关注的是人的价值需求和意愿选择,包括人们的民主选举,民主参与。

2.引导了行政行为更加规范化在之前的行政文化中,人们在组织中分工明确,规范有秩序的做着自己的工作,不考虑工作的意义和目标,不考虑这样做的价值和后果。而价值理性是一种批判理性,它为人们带来了一套具体的批判标准,使人们的自主意识得以觉醒,更加关注人的主体意识。规范了行政行为,明确了行政目标和发展方向。

3.促使了以德行政得以实现价值理性作用下的行政文化形成了一种称之为道德理性的思维模式。道德理性是用良心致良知,是一种美好的、纯净的内在心灵思维方式,它所寻求的是一种尽善尽美的存在,是一种大德大爱的展现,追求一种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道德范式,集中传播道德规范、道德理想、道德原则、道德精神等,以这种方式来指导人们设定正确的行政目标。

三、我国行政体制在此转变中需注意的问题。

(一)管理过程容易造成工具理性的膨胀。

现代的行政管理技术进入了一个飞速发展且快速更新换代的时代,政府在注重绩效的同时,会引发管理模式的技术化效应,这种模式会慢慢走向僵化,会加剧工具理性的蔓延和膨胀。主要表现为以下三方面:

1.管理目标的置换政府的公共管理目标是人民的生活,人民的幸福指数。想要为人民谋利益,就需要每时每分关注着人民,及时为人民解决问题。而如果只注重管理技术的创新和改革,政府集中在人民身上的精力就会大大减少。久而久之,管理就会偏离主干道,忘记初心。

2.管理思维的僵化管理思维的僵化,主要是站在地方政府的角度说的。现代管理技术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在某种程度上使得政府形成了一种固定式的单项度思维,特别是地方政府,很容易形成一种误区,即就是按照新的管理技术去执行就是正确的。这种思维方式会转移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重心,把本该放在行政结果、行政效益上的注意力,转移到了该运用那种行政方法上,使地方的行政管理受制于新技术的视野,他们会或自觉或不自觉的去遵循技术的程序,并按照其路线走下去。这种现象持续和蔓延下去,会削弱地方政府行政治理水平。

3.管理方法的单调地方政府除了承担治理一方区域的责任,还肩负着跟着党走的使命。这使得他们对国家机关新的管理精神无条件服从和执行。它们认为新的管理方法才会让它们紧跟上级组织的脚步,让政府公共事业管理换发生机。但其实,针对有些问题,传统的管理方法会取得比现代管理方法更好的效果。这就需要地方政府懂得取舍,灵活运用管理方法。不然会适得其反,管理成本上升,管理效益却没有太大变化。

(二)两种理性的运用失衡。

两种理性的失衡主要是工具理性的敦促作用。工具理性文化与以人为本的价值文化有着迥然不同的理念,工具理性的推广和运用主要从三方面加剧了两种理性失衡:

1.政府本位政府本位和民众本位是两个基础性的选择,是一个政府要进行公共事务管理首先要面对的问题。从本质上出发,政府是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政府工作和行为的出发点与落脚点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但事实上,在工具理性主义的影响下,绩效考核会成为政府行为的追求目标,对于体察民情之类的事情做的是少之又少。

2.功利倾向对地方政府而言,他们希望自己的所作所为能为人民带来利益,能受人民欢迎。但这操作起来并不是那么的轻而易举。人民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群体,他们的利益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且其中还充斥着各种各样的矛盾分歧,譬如: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等。而功利倾向对地方政府最大的影响就是在上述利益冲突中,他们的选择不会是理性的,而是被功利心左右,偏向眼前和局部利益。这既不利于长远发展,又不能做到顾全大局,对国家前进的脚步有阻碍作用。

3.唯形式论唯形式论主要指政府走形式主义,对看得见摸得着的绩效内容甚为看重,而对一些具有真正意义和精神的东西视而不见,使政府华丽的业绩外表下空空如也,金玉其外,败絮其中。这就要求政府组织对工具理性的传播和运用必须小心谨慎,把它控制在一个合适的度上,万不可使其越俎代庖,从而影响国家机关对政府治理道路的整个设想和计划。

行政法理论文

[论文摘要]高校学生公寓是学生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也是思想教育的重要阵地。随着学生维权意识的逐渐增强,如何不断增强高校学生公寓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管理水平,显得尤为重要。文章通过分析高校学生公寓管理中出现的典型案例,意在强调物业管理者与学生之间平等的法律关系。

[论文关键词]高校公寓管理法理。

高校公寓管理是指高校坚持以育人为出发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遵循教育规律,结合高校实际,采取各种科学、可行的方法,合理地配置资源,旨在为教学和科研提供可靠的后勤保障。

一、公寓不被擅自进入权与公寓管理权的冲突。

案例:一天,某高校一位学生手持一张《学生公寓违章物品没收通知单》,到公寓物业管理中心投诉,称管理员未经本人同意,擅自进入寝室检查,他对此做法表示强烈不满。他认为公寓管理员没收“热得快”可以理解,但“乘无人而入”无异于窃贼所为,有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嫌疑,并要求今后未经同意不得进入其寝室。公寓内的很多学生也认为公寓管理方的做法太过分。他们认为:“既然交一年1200元的住宿费,我们就是房间的主人,公寓私配各寝室钥匙,万一遗失了贵重物品责任该谁承担?”而管理员则称,公寓管理人员的这一做法是为学生着想,绝对不会偷拿学生的财物。物业经理对此也作了耐心的解释,并将《学生公寓管理手册》中关于禁止在寝室内使用违章电器的相关管理规定读给该学生听,并说明“热得快”只是由物业管理部门代为保管,而不是没收,等到假期办理相关手续后便可以领回。

以上案例所涉及的问题,可以说是在我国高校普遍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学生公寓在某种意义上可视为“学生住宅”,而住宅所有权关系是一种所有权受绝对保护的法律关系,在一般情况下,任何人都不得随意侵犯。英国著名哲学家、现代法治的奠基人洛克曾有名言:“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说的就是这种“住宅不受侵犯”的绝对权利。而在我国各高校的学生公寓管理中,管理员处均存有各个寝室的钥匙,这在我国已成为一种“惯例”。从公寓管理方面来说,管理员利用学生寝室的备用钥匙,检查学生寝室内的卫生和安全情况,属于日常性工作。这对保障学生公寓的安全,起着积极的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公寓管理者未经过学生同意,到学生寝室中检查,并收缴违规违章物品,对于这一行为的确是一直存在争议的。一方面,擅自收缴学生的违禁物品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若放任不管,又将给学生公寓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过去在对学生公寓的检查中,只要发现违章物品就一律没收,统一销毁。学生对这种处理方式的意见很大,经常与管理人员发生冲突,造成了师生关系的紧张,增加了公寓管理的.难度。虽然如何界定管理人员私入学生寝室的行为,我国法律上尚无明文规定。但这里有两个问题仍然是有必要探讨的:

1.学生公寓是否是“公共场所”。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一问题很难界定,学生公寓也很难符合“公共场所”的概念。因为,从公共场所的概念来看,公共场所是指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这里的“公众”不是特定的,而学生公寓的学生个体则属于特定的人。我国关于高校后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甚少,学生公寓管理几乎无章可寻。根据教育部关于学生公寓的规定:本科生为4人一个房间,硕士研究生2人一个房间,博士研究生1人一个房间。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不能将研究生的房间也界定为“公共场所”。笔者认为,学生公寓或可称为“准公共场所”。

2.学校后勤公寓管理部门是否有权在学生寝室无人时进行“检查”。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文件对此都没有规定。从法理上看,如果学校后勤公寓管理部门是作为学校行政部门,在没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是不得随意进行检查的,否则就是越权行政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学校后勤公寓管理部门是作为企业(包括社会企业)来进行公寓的日常管理,在权力的性质上则不属于行政权力或公共管理权力,不具有单方的意志性和强制性,而应该根据合同的约定,分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依据合同法来约束双方的行为。

在前文所述的案例中,公寓管理员没收“热得快”或其他大功率电器,其实是大可不必的,更没有必要“私入学生住宅”。在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公寓管理者完全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来解决此类问题。而且教育部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学生公寓内要设立火灾预警监视系统、恶性用电识别装置等,通过技术防范设施,防止火灾发生。要加强学生公寓安全保卫工作人员的技术配备和条件保障,每年都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安全保卫设施和装备的添置和更新”。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学生宿舍的卫生检查应该安排在学生寝室有人时较好。

二、学生公寓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应受合同法的调整。

学生公寓作为学生集体生活的重要场所和思想教育的重要阵地,如果学校公寓管理规则的设置只倾向于对学生作出单纯义务性的规定,这些规定势必难以为学生所普遍接受,并内化为其自觉的行为,也难以调动学生自觉遵守与维护规则的积极性。

但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此类案例时,笔者认为不应该只关注其表面现象,而应该深入分析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表面上双方矛盾的焦点是:学生一方的公寓不被“非法进入”和公寓管理一方的公寓管理权。但从双方的法律关系上分析,学生租住公寓(学生每学期向学校交纳的住宿费可视同为租金,其标准由国家制定)就同公寓管理者形成了一种租赁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契约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应该在合同中明确说明。例如,承租方不得破坏房间基本设施、不得使用禁止使用的电器。当然,也可以在合同中说明出租方不得在承租方不在时擅自闯入房间等。合同一旦签署,那么,双方均要按照合同约定条款遵守执行,如有违反,则按违反合同约定来处理。这才是一种理性的、合法的处理此类问题的途径。如果我们缺乏法律的思维和合同约定条款,就无法去判断公寓管理人员私闯学生公寓行为是侵权行为,还是在履行公寓管理权利行为,这里的关键是要强调不得“非法侵入”。

其实关于学生公寓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我国教育部是有规定的:“高等学校、学生、业主、物业管理等各单位和人员之间,要建立一种严肃、有效的契约关系,各自有关方面都要严格按契约规定办事,以保障入住学生的日常生活,保证各项生活设施的正常使用,维护公寓的正常的生活秩序。”这是教育部的规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而学校制定的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如果是学校单方制定的,则有格式合同的嫌疑,难以获得学生的认同和合法的地位。

过去我国的高等教育一直是精英教育,国家把有限的财力大量投入到高等教育中,而如今高等教育已经实现了从精英型向大众型的转变。在这一过程中,师生关系已由传统的“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的伦理关系演变为世俗化的契约关系,也有必要对学校的权威进行重新审视。高校后勤管理随之也由原来计划经济逐步过渡到市场经济,进而体现为一种契约关系。在前文的案例中,为什么学生会对公寓管理人员私配钥匙和私入学生公寓的行为产生质疑呢?笔者认为,一是因为缺乏合同约定,我们无法对此行为作出判断;二是因为人们很容易将租住公寓行为视为住宅所有权行为(即学生所说的“我们就是房间的主人”),即将租住公寓所形成的租赁法律关系理解为住宅所有权关系。但实际上,租赁法律关系是一种由双方合同形成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靠合同来约定,它是一种受限制的法律关系;而住宅所有权关系是一种所有权受绝对保护的法律关系,在一般情况下,任何人都不得随意侵犯,这同租赁法律关系的受限性有区别。就租赁法律关系这一点来说,笔者认为学生租住公寓同租住宾馆饭店表面上看来并无差异,但实质上存在很大的差异,而学生租住公寓应与租住私人住房无差异。

正因为如此,早在1861年,英国法律史学家梅因在研究古罗马时代契约史后,曾有以下著名论断:“我们可以说,所有进步的社会运动,到此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这个论断已经成为一个著名的社会进步公式。而且“从这一个起点开始,我们似乎是在不断地向着一种新的社会秩序状态移动,所有这些关系都是因‘个人’的自由合意而产生的”。虽然现在每一个谈论法律和社会进步的人都知道梅因“从身份到契约”这句话,但其内涵却鲜为人知。高校后勤管理社会化改革是高校后勤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如果引进物业公司来管理学生公寓,则更需要维护好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此可见,在学生公寓管理中有很多权利和义务需要重新确定,并不仅仅只是擅自闯入的问题,而其中的关键问题是要有合同约定,双方平等地按合同约定办事,真正体现一种契约精神,这也是现代法治精神之所在。

三、结束语。

在本文的案例中,学生的维权意识值得推崇,但学校后勤管理层还没有真正明确自己的权限。该案例的处理结果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认真研究其中所反映的问题以及如何做到依法治校。当前高校后勤管理的重要任务是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在后勤社会化改革中面对社会和师生依法行使自主权。在实践中高校如何管理好后勤工作,不仅要依据学校的有关规定,更重要的是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参考宪法及民法的有关立法精神来处理。有关人士曾评论说:“学校屡输官司,关键在于许多校内规定不能在法庭上获得法律支持,依法治校已刻不容缓。”在现实工作中,高校后勤部门应是民事主体,其管理工作适用的应是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对高校的后勤公寓管理如何以民事主体的身份来承担相应的责任进行了有意义的探索。当然,目前专门针对高等学校后勤管理方面的法律和法规欠缺,尤其是是否要在该领域引入无过失责任制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探讨。“在要求学生履行义务的同时,应首先保障学生法定权利的实现。应当认识到学生作为自然人兼具受教育者和公民的双重主体身份,他们不仅具有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受教育者所享有的权利,更具有作为普通公民应当享有的宪法所赋予的、并通过民事和行政等法律规范具体化的公民权,这些权利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侵犯或剥夺的。因而高校教育管理者通过管理规则为学生设定种种义务时,应首先考虑学生应当享有的权利是否切实得到保障。”当代大学生的成长及其维权意识的提高又使现有的高校管理制度发生了变化,促进了制度创新。一方面,学生的发展内在地推动了制度创新;另一方面,制度创新有效促进了学生的发展。因此,必须要建立起学生发展与制度创新的良性互动。

行政法理论文

相邻之间因不动产物权的利用问题引起争议,该如何判断谁是谁非,法律对此类问题规定比较原则,实践中相邻之间遇到的矛盾各式各样,处理相邻关系需要落实的一个基本思路是“与人方便、与己方便”。

案情:西城区大后仓胡同的李某与刘某的房屋都是四合小院,相邻而居,李某于翻建了房屋,刘某于翻建,在建房时两家缺乏沟通,事后,原告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拆除”被告刘某的后建房,理由是刘某后建的房梁搭在李家墙体上,影响安全,要求法院判令恢复原状,同时李某认为刘家的建筑是“违章建筑”。被告同时提出反诉称李家建房占压刘家的宅地,属于越界扩建,房顶滴水方向改换后给刘家房屋带来安全隐患,要求法院判令李家承担法律责任。

解析:

通过分析查知,双方争议的焦点:

1、刘家的房屋是否违章建筑,是否应当拆除?

2、法律规定的相邻权的保护内容究竟是什么权利?

3、法院是否受理关于违章建筑的确认及拆除案件?

一、原告诉求能否得到支持,即要看其提供的证据是否达到法定标准,又要看其诉求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从行政角度看: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的房屋系违章建筑。原告的思路是只要被告不能拿出建房的规划许可或产权证,就说明被告的建筑是建章,其实,这样的思路是错误的,依据规划法规定,违章建筑是一种法律事实,需要经过行政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确认,并非只要被告不能证明取得行政规划许可证,就一定是违章建筑,就必须予以拆除。

从民法角度看:依照处理相邻关系的司法实践,邻地使用人如果知其越界,而不及时提出异议的,不得请求移去或变更。结合本案情况,如果确如原告所述情况,由于涉案房屋已建成,原告未及时提出异议,被告的建房不存在故意和过失,根据法益衡平原则,司法实务中以建造程度作为是否“及时”的参考因素,如果已经建成,无论如何也称不上及时,为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对利益微小或并无利益的主张,邻地使用人应当负担容忍的义务,不能再行支持拆除的诉求。

二、正确理解相邻权保护的立法精神:

《民法通则》及《物权法》规定的相邻关系,是以调整毗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利益为主,以谋求实现不动产经济利用的.最大化为其制度目的。从原告的诉求内容看,主观上将相邻侵权理解为权利人对“不动产本身”的所有权方面。经现场勘查,现实建筑布局并未对原告行使其不动产权利和利益造成客观上的妨害,原告无证据证明其房屋的使用价值存在后果上、范围上有危险或隐患以及客观损害的实际发生,其诉求理由显然不符合法律关于处理相邻关系的立法精神。

三、程序问题: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几个问题第四“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违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于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原告要求拆除违章建筑的理由,不属于民事诉讼审理的范围,应予驳回。

四、请求权基础问题:

最高院司法解释对“是否违建”以及“是否拆除”的判断和确认交由行政机关裁定,并未列入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原告的请求权缺乏基础。另从《民法通则》及《物权法》关于相邻权的规定看,现行法律针对相邻权,仅限于“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污染;损害防免”六项,原告主张的内容不属司法可裁范围。

五、证据标准问题:

原告提供的证据能证明相邻关系的存在,但尚不能证明相邻损害发生的事实。原告递交的证据得不出清楚明确的损害结论,只有主观推断,没有证据支持。

法律规定,法庭的职责并非确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实施危害不动产安全的事实,法庭也不负责宣告这些事实是否确已发生,法庭只判断案件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是否达到足以支持其诉求的标准”,“是否达到必须拆除相邻房屋的标准”,这是法律事先设定的证据标准。原告现有证据缺乏可信度,与法律规定证据的质量规则相差悬殊。

六、诉求理由问题:

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原则是“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相邻权的保护并非针对不动产所有权本身,而是权利人对不动产的利用以及不动产功能的正常发挥。被告翻建房屋是否妨害原告对其不动产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才是法律考查的主要内容。原告的主张意味着,未经不动产权利人同意,相邻人不得延伸或碰触其房屋墙体,此项理由不符合立法精神。原告错将相邻权理解为“有权限制他人”而“没有义务接受容忍”。基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法律规定相邻各方有“限制权利的延伸”和“接受容忍的义务”。

如何真正培养起来“于己方便、与人方便”的善良和谐的邻里关系,是处理相邻案件的重中之重。

行政法的论文

[摘要]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行政法与宪法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尤其在运用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益方面甚为突出。一方面,宪法是行政法的基础,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行政法的发展离不开离不开宪法原则、宪法理念的指引,宪法的实施、宪政的生长也同样离不开行政法的发展;另一方面,行政法的发展能够对宪法起到补充、发展、完善乃至修正的作用,从而推动宪法、宪政日臻完善。因而,深入探究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全局性的战略意义,我们必须站在建设法治国家的高度,努力推动行政法与宪法之间的互动关系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行政法宪法互动辩证关系法治。

当今法学界普遍认为,宪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位。在宪政国家,宪法不仅具有形式上的最高地位和效力,并且具有实质上的最高地位。从此意义上讲,宪法是一切部门法的渊源,指导着各个部门法的运行。但是,处于对限制公共权力、保障公民权力的共同关切,二者在内容、功能上又颇多相同之处,都被认为是传统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核心内容是对国家权力的实现方式及运作进行规范,行政法所关心的则是行政权的存在及行使的合法性。因此,宪法与行政法在调整对象、范围及方法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然而,宪法与行政法关注的问题具有相似性,二者之间除了从属关系与部分重合关系之外,还存在补充、发展关系具体而言,行政法在遵循宪法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在宪法的范围内有能动活动的余地,并对宪法的发展起着实际的推动作用。行政法与宪法之间是一种互动辩证关系。

1.宪法是行政法的根基。宪法为行政法的产生、发展指引着方向,行政法的发展则落实了宪法的基本原则、传播了宪政的基本理念。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行政法的产生是以宪法的产生及实施作为基础和前提的,行政法对宪法有一定的`依存性。

2.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国家生活的复杂化加上立法机关本身固有的缺陷使得行政立法在当今法律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民众不仅要求参与民主制度权利的实现,还对于自身权益,诸如劳动、接受教育、享受优质的环境等,有着更为强烈的要求,这些有赖于行政程序法、劳动法、教育法及环境保护法等的制定与实施,而这是宪法所办不到的。行政法是将宪法所确认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权利予以具体化的主要途径,是实现国家目的重要手段,保障公共利益与提供服务是其价值所在。

3.行政法的发展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补充、发展了宪法,其深入发展是推动宪法的修改重要的源动力。众所周知,由于立法者主观认识的局限性与社会生活瞬息万变的无限性之间存在着难以消解的矛盾,立法如此,立宪亦如此。成文宪法的高度原则性、概括性及预测能力的有限性,都注定了其往往滞后于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就调整对象而言,宪法与行政法有相当部分是重合的,因而行政法在遵循宪法基本原则、精神的前提下,对宪法的发展是有很大作为的。

二、行政法与宪法关系之发展。

行政法与宪法之间的互动辩证关系也存在着失衡的一面,这种失衡既表现为行政法的发展可能突破宪法原则甚至完全偏离宪政的轨道,也体现在行政法的发展有可能因宪法的严重滞后而受阻。因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努力推动行政法与宪法之间互为协调促进的发展方向。

1.通过各种有效的变迁手段,促使宪法积极地回应行政法发展所带来的挑战。

诚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法治包括两重含义:已通过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作为“法上之法”的宪法,无疑更应该获得全社会的普遍认同,且其自身的规定也应当是健全的、良好的。否则,宪法缺乏权威,宪政、法治就永远难以实现。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已经对宪法提出了一系列深层次的要求,回顾现行宪法20年来的实施历程,不难看出,修宪已经成为我国最重要且使用最为频繁地宪法应变方式。同时,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宪法有解释的权力。在社会急剧发展的今天,释宪权对于维持宪法的稳定,弥补宪法条文规定的不足,推动宪法制度的实施和观念的普及显得尤为重要。

2.以“宪法优位”、“宪法保留”为原则,牢固树立“宪法至上”的基本理念。

宪法作为法治的最高和最集中的体现,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不可动摇的崇高地位。宪法如果不具有至上的权威,那么,宪政、法治将失去最基本的依托。因此,“宪法至上”是“法律至上”的核心,也是法治国家所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宪法至上”理念具体到行政法上,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依宪行政”,这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宪法拥有权威的关键不在于公民是否服从它,恰恰在于政府自身是否服从它。”因此,为了推动行政法与宪法关系的良性互动,我们首先就要积极地宣传、普及宪法至上的理念,使社会成员尤其是政府官员实际感受到宪法的存在,自觉地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

3.尽快健全相关的违宪审查制度和宪法诉讼制度,保障并监督行政法对宪法的发展。

如前所述,行政法的发展对宪法的完善与更新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这又似乎存在着某种违宪的嫌疑。那么,行政法实践到底能在多大限度内发展宪法呢?可以认定,行政法对宪法的补充、发展及推动现象是客观存在的。宪法的发展绝不能仅仅拘泥于表面的文字,它理应包括依照宪法精神的发展。因此,在把握宪法原则与精髓的前提下,即使行政法的发展突破了某些文字,也不能简单地视之“违宪”,更不能以所谓的“良性违宪”为名替其“粉饰”,而应当肯定地认定其“合宪”。违宪审查制度和宪法诉讼机制确保了这种最高效力的实践价值。通过违宪审查机制的有效运作,我国行政法与宪法之间的互动辩证关系有望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从而推动中国宪政时代的早日来临。

参考文献:。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2]焦洪昌主编:《宪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3。

行政法理论文

办公室对行政管理工作的落实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办公室工作应按科学发展观相关要求,创新思维,努力探索,促进行政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笔者将分别从办公室管理工作职能、行政管理工作中办公室沟通协作对策研究这两个方面来阐述。

一、办公室管理工作的职能。

办公室是一个单位的“窗口”,在行政管理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办公室人员应对办公室的地位加以重视,使其更好适应时代发展趋势,促进办公室管理水平的提升。办公室作为联系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桥梁,确保事业单位每个环节的有效衔接,树立全方位服务理念,创建良好的“窗口”形象,确保办公室各项工作的一一落实。办公室管理工作具有多项职能,包括:综合职能、协调职能、参谋职能、服务职能以及督查职能,笔者将对其一一阐述。

(一)综合职能。综合职能作为办公室管理的主要职能,是实现内外沟通、协调各方的重要枢纽,同时也是单位管理系统的心脏。一般来说,单位许多决策由办公室来负责,行政管理工作实施情况应及时向办公室反馈。

(二)协调职能。除综合职能外,协调职能也是其中之一,该职能贯穿于单位各项管理工作当中,办公室应协调好单位各部门间的关系,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办公室起着承上启下、联系内外的作用,可使单位各部门工作步调一致,确保单位工作目标的有效统一,为自身发展创造更优质的环境。

(三)参谋职能。办公室作为领导的助手与参谋,平常与单位领导接触较多,能第一时间获取上级精神,了解单位领导工作思路,同时还参与到单位决策过程中,从而赋予了其参谋的职能。基于此,办公室人员应依据领导意图,把握上级决策,广泛收集信息,听取基层意见,实施改革创新,更好地辅助领导决策。

(四)服务职能。众所周知,办公室在单位行政管理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职责是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服务,在办公室管理中,应围绕中心工作,树立服务意识,对人民群众的诉求加以了解,尽自己的能力来解决各项问题。

(五)督查职能。所谓督查,实际上是指对单位或单位领导推行的决策落实情况加以了解,督查职能的落实是促进单位各项工作实施的主要动力,如相关决策无法有效执行,便会对整体工作效率造成影响。办公室管理在事业单位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随着事业单位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新工作方法和新思想不断出现,办公室管理的弊端也随之暴露出来。主要表现为办公室管理体制不完善,尤其在事业单位综合性监督管理方面还需不断完善;处理重大事件的能力不足,缺少对重大事件的处理措施和方法;档案管理工作不到位,部分办公室工作人员对档案重视程度不够,意识较为淡薄;相关办公室人员业务素质较低,导致工作效率降低。

二、行政管理工作中办公室沟通协作对策研究。

综上,笔者对办公室管理工作职能进行了分析研究,为促进办公室沟通协作,还应采取多种管理对策,如:对管理制度加强健全、进一步发挥各项职能,笔者将从以下方面来阐述。

(一)对管理制度加强健全。在单位行政管理工作中,为促进办公室的沟通协作,首先应对管理制度加以健全,使各项工作有据可循,实现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在原本规则制度的基础上,对工作程序加以规范,以防凭经验办事现象的发生。单位领导应从办文、办公、办事等方面来制定严格的执行程序,对操作方法加以明确。此外应对工作关系进行梳理,确保各项工作分工的明确性,为促进行政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还应将激励机制应用其中,激发员工工作热情,提高考核指标体系的科学合理性,将定性与定量方式结合在一起,强化考核的比重。

(二)进一步发挥各项职能。办公室作为贯彻领导决策、反馈员工意见的主要机构,应提高自身服务意识,以发展为大局,增强工作的主动性与计划性,通过办文、办会、办事等环节把握好程序关。最后,办公室应树立勇于创造、勇于进取的精神,依据新形势要求来发现问题、提出问题最后解决问题。作为领导的“参谋”,办公室应将工作重点放到主动参谋上,对当前形势认真研究,对管理业务认真钻研,对重要的民意、各种突发事件准确反馈,办公室应善于发现新信息,把握事物发展规律,为领导提供更加科学更加合理的参考服务。

三、结束语。

综上,笔者对办公室管理现状及职能展开了研究,就目前来看,办公室在行政管理工作中还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若得不到解决便会对其管理工作造成影响,基于这种情况,单位领导应对管理制度加以健全,加强员工考核力度,促进办公室自身职能的有效发挥。

写行政法的论文

在国务院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给出了这样的概念“依法行政就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必须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必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必须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开拓创新与循序渐进的统一,既要体现改革和创新的精神,又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分类推进;必须把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起来,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积极履行职责。”因此,我认为,依法行政原则是是行政法的生命,是行政法的基本,其他原则都可以被理解为这一原则的扩展与延伸,其含义包括:

(一)、法律保留,指的是所有的行政活动都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包括:

1、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做出任何规定;

2、在没有立法文件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法律优先,指的是所有的行政活动都不得违背现有法律的规定,包括:

2、对于法律授予的职权,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

3、对于法律规定的义务与职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有效地履行或执行。

二、程序正当。

在行政法规范中,程序性规范占据了极大比例,因此程序正当也是法律对行政活动提出的基本要求。包括1、信息公开,指的是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其活动的依据、过程以及结果。当然,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在公开之列2、公众参与,指的是行政机关做出重要的规定或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尤其是应当听取直接相对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3、公务回避: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处理的公务与其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其处理的公务无利害关系时,但由于其他的原因影响客观中立时,也应回避。如行政处罚中已经参与了某一案件调查的人员,由于受到“先入为主”的影响时,可能已经对案件形成了难以改变的固定的看法,就不适合担任听证程序的主持人。

三,高效便民。

高效便民原则是针对行政活动的效率提出的,因为一个好的政府,其行为应当是合法的,也应当是有效的。包括:

四,诚实守信。

诚实守信原则包括两个方面1、诚实,即信息真实,行政机关无论面对特定对象,还是普通公众,它所提供的信息都应当是真实有效的,行政机关不能提供虚假信息对当事人或社会公众进行欺骗2、信用,即信赖保护,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规定一旦做出,就不能轻易更改,如确因法律变动、情势变更、公共利益等原因而必须改变它们时,除了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并遵循法定程序外,还应当给予权益受损人以一定的经济补偿或采取补救措施。

五,权责统一原则。

权责统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享有法定职权时,同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论,权责统一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有权必有责。试想一想,如果行政机关只有权力而没有责任,那么结果会是什么样呢?结果只能是权力被滥用,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对于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来讲,一定要增强责任意识,明白权力是人民给的,行使权力是有责任的。

第三,用权受监督。杰斐逊说:“在权力问题上,不要谈论对人的信任,而是要用锁链限制他们,防止他们作出伤害人的事情”。这表明对权力实施监督的重要性。没有监督的权力,即使法律责任设定得尽善尽美,也将导致;第四,违法要追究。违法要追究是保障权利运行规范正确、责任落实到位的最后手段,只有违法行为得到追究,才能确保“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原则落到实处。

六,总结。

首先,国家行政机关的活动具有公共性质,以整个社会为对象,以公共利益为目标,如果行政活动可以随意实施而无需承担责任,就会引导整个社会进入无秩序状态。其次,行政活动是以行政权力作用于公民、社会团体为特征。公共权力的运用就是以对公民、社会团体的权益产生某种影响力为特点。如果这种活动可以不负责任,任意影响而无需负责,那就将对公民、社会团体的权益构成极大的威胁,从而危及到整个社会。再次,将责任行政原则作为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基于我国特定的国情。我国有着较长期的历史,封建传统观念在现实生活中并未彻底根除。官贵民贱、官本位、官管民等封建意识很强烈。相反,责任意识却很淡漠。而新中国建立以来,依法行政未得到提倡和重视,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官员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责任观念并未成为普遍的意识。因此将责任行政原则作为我国行政的基本原则,对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树立起责任行政的意识,实现依法治国,将会起到积极的巨大的作用。

与行政法的论文

公法权利使用的目的是约束行政机关,引导行政人员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作为公民面对行政机关时所持有的法律地位概念的总结,公法权利可帮助行政人员更好的依法行政,可以引导他们从法学角度思考与运用权利,使行政程序更加符合群众利益,同时,法官也需要将公法权利是否受到侵犯作为行政诉讼的标准之一。但当前行政法中对公法权利的界定与研究依然较少,这也是造成行政法理论不完善的关键因素,一定程度上使各项规范与法律的履行将更加有难度。

行政法的出台在于保障人权。包含人本身,还包含了“相关权人”、“受害人”等“间接相对人”,包含了与权利保障人无关的人员,称为匿名公民。这一权利规范不仅将行政法作为基础,还将物权法、宪法作为保障。此外,行政职权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者组织享有的各项权利,包括知情权、申请权等均有着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就是平等,这种平等关系下才能形成规范的、有秩序的社会,也是各项人权法规建立的基础保证。行政法中完整的可以支持行政法落实的宪法命令缺少,由此,公法权利仅以一个课题形式出现,必须成为一种行政学描述或者指导性研究才可以满足人权要求。另一个值得紧张的问题是,公法权利实施的基础是具备主观诉讼标准,要想将行政诉讼功能真正实现,就要在实践中正视公法权利问题。但是理论上行政法仅是行政行为为核心的命题体系,“行政”与“法”的关系是核心,保障人权并非是主要目的。行政人员的各项行为是合法的或者不合法的判定工具就是行政法,但是行政司法审查上没有体现出来,只要是权利受到任何威胁,均有权起诉。由此,不能简单的将行政法学原理运用到行政诉讼法学中,对确保其稳固的根基进行寻找,才能实现双向流动的行政法学支架式结构。

二、构建与体系。

1、公法权利分析性结构“公民由公民法获得权利”,这一观点可以作为构建公法权利的起点,可以看出,公法权利与公法、权利等单一概念存在密切联系。由此,必须围绕权利命题将命题分解,逐层将问题本质揭露出来。个人或者组织权利予以支持有着正当理由,并且与法律地位、关系之间存在互通性,这些关系之间构成了三阶层模式的基础。第一层阶层是权利立证问题,也可以说是问题层,法教教义学论证直接与法律相关;第三个阶层围绕“法力”问题,是主观权利在某种意义上满足既定义务的能力;第二个阶层是权利分析与构造。具体来说,对于某件事或者某个人的主观权利的了解,是以上关系之间的相互认识与了解。而定行为权利为权利人所具备时,义务人同时也具备了履行这一行为的基本义务。公法权利可以从层面上清除解释公民权利,即免于国家干涉的自由或者要求国家一定行为的请求权。公民、国家、自由或者请求是构成的基本要素。可以转换为以下关系:个人或者组织这些都是公民范畴,面对行政机关享有的自由与平等,或者国家享有的请求权。人民一旦享有这种权利就同时享有请求权,国家不仅具备权利,同时还需要履行义务,这样解释,权利被认为是公法权利就理所当然了。但是这种权利与义务并存的情况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宪法赋予给行政机关的其他职权,也需要连同国家意志一起服从,针对行政法来说,可以将公法权利总结为:公民面对行政机关时享有的自由,或者对行政机关享有的请求权。2、公法权利类型与体系分析性分类方法与类型化方法是公法权利分类时,法学上提供的两种方法。前者通过抽象与模糊涵摄形成最高概念的形式体系。而后者则是借助功能关系,通过要素的变化,出于法律目的构建的'体系。前者更加清晰、明确,但是功能僵化不可避免,有着空洞的内容,而后者灵活性于针对性强,但是体系本身模糊有歧义。必须有典型的分析法要素才能将两者矛盾化解,但是难以将要素关系固定,造成概念自身的开放性增强,但必须通过理性论证进行要素增减。

三、论证与应用。

1、法条规定的公法权利立法者立法过程中考虑到了公法权利,比如在《行政许可法》有如下规定:“公民、法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申辩权、陈述权是基本享有的权利”,这条法律将公民、法人作为了享有权利的主体,行政机关则成为义务人,通过法律清晰将公法权利基本要素体现了出来。因很多权利对应义务,可以非常容易的从法条规定中将公法权利推导出来。比如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公安机关内部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对涉及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有保护权”,可以间接说明该法律对公民隐私权予以保护及尊重。但是依然有些义务,行政法教义学认为不能产生公法权利。但法条中给出了行政机关的义务,是否对应公法权利,此方面依然有争议。一般来说,物权法作为私法,与公法毫无联系,但是从法条上可以看出对公民权益的保护,《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个人的物权、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均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能侵犯”。“任何单位”实际上将行政机关包含在内了。此外,行政权与物权之间形成了某种关系,比如“行政保护物权”、“行政消灭物权”等,如果转化为公法权利,就是物权人针对行政机关享有自由以及请求行政机关的行为。由此可见,可以将“公民在物上的权利”称之为“典型主观公权利”。2、法条中对公法权利的规定较为模糊法律条文中对公法权利的规定模棱两可,这种情况具体体现在:法律条文在制定时就存在缺陷以及定义上存在模糊。法条缺陷可以称之为续造问题,法律解释问题则是定义模糊体现的。法律在行政原则上有优先权,可以续造法律,这种情况就让行政法的权限缩小了。但是宪法中的公平原则,促使行政法的要求发生改变,需要在行政法中满足信赖利益要求,也就是续造出的权利。宪法对权利的定义较为特殊,分工结构促使行政机关对公法权利的解释更加全面与具体,这是公法权利得以明确的基础。由此,对于公法权利的清晰规定,重点在于法律解释。

四、结束语。

公法权利问题一直是法学领域学术研究的重点,行政法学面对日益增大的法理压力,促使其接受并且思考公法权利这一概念。当前,很多学者已经通过不懈的努力收集资料,运用更加成熟的法律进行公法权利的研究,相信公法权利在不久的将来会真正成为公民受用的权利。

【参考文献】。

[2]张雅琳.论公民公法上的权利义务与私法上的权利义务的区别和联系—以行政法和民法为视角的研究[j].东方企业文化,2012.06.143.

[3]雷虹,张弘.公民在公法上的权利义务与私法上的权利义务比较研究—以行政法和民法为分析视角[j].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4.34-38.

[4]董兴佩.行政法域的法益理论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0.

[5]刘新少.公法视域内行政监管范围研究[d].中南大学,2012.[6]陈太清.行政法与民法的调整界限研究[d].东南大学,2010.

文档为doc格式。

行政法的论文:行政决策行政法的相关论文

行政公开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和公务员在国家行政权力的运作中,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的、除非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行政信息和行政活动过程,否则相对人或相关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公开的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和公务员。行政公开的内容包括国家行政权力的运作全过程,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行政公开的客体包括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

行政公开至少应当包括三层内涵:一是政府行为除了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一律公开进行;二是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一旦作出了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等都应当依法公报,让相对人可以依法查阅和复制;三是有关的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应当允许新闻媒体依法的采访、报道和评述。

二、行政公开的产生背景。

行政公开是20世纪民主政治发展进程中发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建立了国家权力的公开运行模式,使公民过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得以确实保障,并进而为民主行政、公民参与行政、监督行政提供了一系列的制度保障。

随着新世纪的到来,我国正在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社会阶段。无论从改革开放以来公民主人翁意识、民主发展意识、公民权利意识、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还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各级政府提出的新挑战、新标准,都显著表明社会公众对政府的要求越来越高,也急切希望形成行政公开制度。总结我国行政公开的形成有其深刻原因,主要包括:

(一)行政职权的不断扩张是行政公开制度形成的根本性原因。

行政权是国家权力中最活跃、最有力的部分,也是对公民的切身利益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社会的客观需求使得国家的公共权力日益膨胀,行政权力的无限扩张直接对公民权利产生了不利影响,因此需要对行政权加以规范和约束。在国家权力中,行政权力属于执行权,其权力的行使发生在社会管理中,贯穿于社会生活的各方各面。而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大对公民权利和自由带来了很多潜在的或现实的限制和威胁,如何以法律程序对行政权进行制约和监督就显得特别重要、通过行政公开这种形式来完善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对行政权力行使过程进行制约和监督,就成为了行政法治的重点。

(二)公民权利的强化趋势是行政公开制度形成的决定性因素。

现代人权理论的不断深入发展,公民的权利表现出了不断加强的趋势,特别是知情权作为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中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具有不可予以剥夺的性质。

(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发展是行政公开制度的形成的客观因素。

从上个世纪90年代起,我国逐步建立和完善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作为一种资源的配置方式,而市场经济下的资源的运作必须是公开而透明的,若政府把信息垄断了,则很不利于市场资源的配置,也会阻滞市场的活力。行政公开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形式之一,它使得社会资源得到合理分配,还能行之有效地帮助企业和个人考察社会、分析市场、安排好自己的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

三、行政公开的意义。

(一)行政公开是依法行政的保障。

行政公开有利于创建一个公开的、透明的、依法行政的、合理的社会大环境,有利于改善政府自身的运作,依法实现政府部门之间信息资源共享;还能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使行政机关的办事方式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的进程,促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行使职权,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法律程序办事;有利于建立政府与公众之间的相互信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行政公开是遏制和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

服务行政是21纪行政法的基本理念。确定服务行政的理念有利于提高行政运作的透明度,使行政主体的行为始终都处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促使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减少各种腐败问题的发生。行政公开制度的建立使那些拥有行政权力而作威作福的官员们由隐身到现形,使得暗箱操作的空间不复存在。

行政决策要想实现民主化、科学化,就要通过行政公开的方式将行政活动各阶段公之于众,并随时接受各来自方方面面的监督。

(三)行政公开体现人民主权的政治理念。

行政公开是政治运作过程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存在于现代民主政治中。行政公开促进产生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政治认同感,维护社会和平稳定和发展。

行政公开能让公民预测行政的施行的大方向,使大家能够及时并合理地作出反应,加以配合实现自己的权利,从而消除对秘密行政的不安和疑虑。

(四)行政公开有利于推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客观、准确、及时的信息,是行政机关科学决策的前提和基础。行政公开要求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全面、准确、及时的公开信息,大大的提高了决策层获取信息的数量和质量。信息社会的行政公开与电子政府的建设相互促进并发展。

(五)行政公开是纠正行政机关对信息的闲置、隐匿的制度保障。

信息作是一种重要的国家资源,本应具有全社会所有的公共属性。但是在我国有百分之八十的信息都是掌握在政府的手中,大多数的行政机关与生俱来就有信息的优势,并以保守秘密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名义来保持这种优势,也就造成了信息处于闲置、隐匿或半闲置、半隐匿状态。这种状态与公民希望获取行政信息之间产生了激烈的矛盾和冲突,和公众的意愿是相悖的。如果行政主体对信息藏匿不报,如何保障相对人获得充分的行政信息,因而,控制行政权力的滥用,保证公众监督机制的有效性,就必须保证行政主体掌握的行政信息公开,行政公开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保障机制。

四、行政公开的具体要求。

(一)行政决定公开。

行政决定,只要是涉及到了外部公共管理的事项,无论是行政政策类的、行政立法类的、行政执法类还是行政裁决类的、行政复议类的,最终决定的全部内容都应当用适当的、方便公众查阅的形式公开。

(二)行政过程公开。

任何的行政决定,都是经历一定的程序(亦即过程)才能形成的。在日益强调行政管理的民主或者公正的当代,除非因为法定事由,行政决定的过程一般也都公开。其中,对于行政立法以及其他抽象行政行为来说,民主参与已经成为一个硬性指标。就具体的行政行为而言,为了保证做出决定的公正性,行政组织一般需要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信息(包括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应当承担的义务)、说明依据和理由等程序,而这本身也是在向具体的行政相对人公开其管理的全过程。

(三)行政信息公开。

上述的行政决定、行政过程公开,在相当程度上也就表明,行政组织将行政决定这一信息以及与决定有关的其他信息,向行政相对人公开。当然,行政组织掌握的信息不仅仅只包括这些,有许多信息是行政组织在管理过程中获取的,尽管不一定与行政决定有直接的关联,但很可能会对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产生实质性影响。在日益强调保护公民权利、强调政府透明的时代,在日益重视行政组织与行政相对人各方面合作的时代,行政组织所掌握的信息――包括那些原始信息以及行政组织对原始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后形成的信息,除属于法定保密范围的的外,一般都必须公开。而且,法定保密的范围也逐渐在缩小。

五、我国行政公开制度中的不足和缺陷。

(一)社会团体功能发挥不足,缺乏组织化代表和表达机制。

从许多国家行政公开的立法实践过程中我们看到,非政府组织在推动公开立法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我国社会随着市民阶层利益的不断增长,已经初步逐渐形成了对公开立法有需求的群体,如职业律师团体等,他们有强烈的信息公开需求。不过因为他们的立法需求缺乏组织化的实际参与行动,所以对立法进程与内容产生不了太多实质性的影响,无法有效地发挥代表成员利益的功能。

(二)行政公开具有较强的政策性,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

受政策保护、“国家秘密扩大化”的观念影响、“法藏官府、密不可知”的现象比较突出。行政公开的制度一经推出,虽然立即被各地效仿和推行,但是因其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导致了行政公开在范围、内容、方式等方面表现出随意性、不规范性,难以真正形成稳定的制度。

(三)保密问题的泛化。

在我国,行政公开与国家安全的矛盾在很多时候被人为的放大了。“危及国家安全”成为政府保守秘密,拒绝公开信息的很理直气壮的理由,保护国家安全成为政府保密行为的合法外衣。但是我们应当意识到,肆意扩大行政公开和国家安全的对立,只会让我们背离世界行政公开潮流和趋势。“如果公民知情权的价值让位于国家安全,对重要的政治、经济、社会活动和政策的有关信息日益严格地控制必将继续构成对民主的正常运转的严重威胁。”

六、对我国行政公开完善的建议。

(一)树立现代行政理念,强化行政公开观念。

“公民为顾客”、“顾客至上”、“向市民交代”等新型的服务行政理念是现代行政法治的主流价值观,也是行政公开制度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思想基础。只有从根本上转变观念,树立起服务行政、责任行政、法治行政的理念,深入加强理论创新,深化对行政公开的认知和重视,才能谈得上真实有效的行政公开。

(二)行政公开的法制化。

西方国家在实施行政公开化的过程中,在立法上主要采取两种模式。一种是在制定《信息公开法》、《财产申报法》、《政府采购法》、《政府会议公开法》、《光下的政府法》等行政公开方面的特别法的同时,又制定了《行政程序法》以作为其他程序方面的总则性规定,其代表为美国、日本。另一种是对行政公开的规定没有制定专门的特别法,主要集中于《行政程序法》及零散的分布于其他法律之中,以德国为代表。我们国家对这两种方式,都是可以效仿的。

(三)行政公开的外部监督机制。

为了促使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行政公开的义务,有必要通过立法设立外部监督机制。其中,通过制定出《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对行政机关的监督程序与机制可以实现对行政公开的有效监督。此外,还可以通过《新闻法》的制定,对记者的采访权予以明确保障,可以间接地促使官方信息的公开,从而使公民的知情权得以实现。最后,司法机关的司法审查机制的建立也能够对行政公开提供有切实有效的保障。

写行政法的论文

摘要:电力企业传统管理模式中,人力资源因相对狭隘的定位和有局限的管理形式等难以充分激发出应有的潜在价值,已成为企业发展的短板之一。电力企业需要充分认识到人力资源在应对市场竞争压力等方面的巨大潜能,通过加强人力资源管理降耗增效、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关键词:人力资源;管理;电力企业;竞争力。

作为能源行业的核心,电力企业长期以来承担着推进国家经济发展与社会建设的支柱职能。作为企业最具能动性的资源,人力资源正在成为新时期电力企业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突出重围的决定性因素。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已不止于企业管理手段的优化内容之一,且已成为增强电力企业核心竞争力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要素。

一、传统模式下电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常见问题。

(一)亟待修正的管理定位制约人力资源发挥潜藏价值。

作为能源支柱型产业,电力企业投入巨大、效益显著,通常拥有一支庞大的职工队伍承担着纷繁复杂的生产经营职能。然而传统管理模式下,电力企业人员管理却仅属于行政管理下辖的重要环节之一,并未纳入企业决策规划范畴。这不仅易使管理层相对忽略人力资源在企业运营中具有的决定性影响力,也易出现行政管理相对僵化的问题。也就是说,员工一旦进入某一工作岗位往往一岗定终身而以有变化。这不仅会使企业员工岗位晋升出现论资排辈现象,也易制约员工积极性甚至产生职业倦怠问题。不仅如此,刻板的人力资源管理还会使企业无法切实执行有效的退出机制,无法让绩效考核与提高人员素质的管理目标间建立起对等关系。一些企业员工甚至抱着在企业养老的态度得过且过、不思进取,不仅造成企业人浮于事的冗员问题得不到解决,更严重影响了其他员工的工作热情和主动性。

(二)对良好企业文化构建形成阻碍。

作为形成文化的主导因素,人的行为模式、精神状态等是决定发展方向和路径的主因。新时期电力企业构建良好企业文化离不开卓有成效的人力资源管理,而论资排辈、人浮于事显然无益于企业文化的形成和发展。且工作中责任不清、打太极、踢皮球等不良工作作风和工作成效低下更是影响企业文化建设的负面因素。

二、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增强电力企业竞争力的策略。

(一)给予人力资源管理正确定位且在顶层设计上作好规划。

将传统归属于行政管理的人力资源纳入企业战略规划决策部门,增强人力资源管理在企业决策活动中的参与度。企业高层应当主动采纳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在经营战略规划方面更多考虑人力资源发展的现实条件与切实要求等。同时,顶层设计上还需进一步落实岗位责任制,尤其是岗位职责界限,使岗位责任边界更加清楚明确、责权对等并最大限度规避推诿责任情况的出现。

要着力在核心、关键岗位的人才选拔上落实定岗定编,严格按照核心岗位的职责要求选人用人。特别需要畅通高端技术岗位的人才晋升机制,改变传统管理忽视技术岗位的不良现象,让高端技术岗位人才始终保有足够的职业发展空间和晋升机会。

(二)建立梯型结构的人才队伍,做好人才贮备工作。

作为战略行业的重要组成,电力企业需要建立一支高素质、能力强且有足够发展潜力和延续性的员工队伍。这就要求企业建立梯型结构的人才队伍,做好人才贮备工作。也就是说,电力企业的人力资源队伍应当满足高、中、低端各阶段都有足够的人员贮备,无论是因员工年龄还是知识结构等的变化出现人员流动或变化,各阶段都不会出现人才真空或断层问题。要实现这样的管理目标,企业需要在人才教育和培训方面加大投入。这不仅是针对高中端人才的教育与培训,也需要涵盖广大基层一线的普通员工。

经过教育和培训,基层员工在学历、能力、实力各方面有了长足进步,就自然能够进入中端乃至高端人才队伍行列。对企业来说,这样的员工素质提升不仅有利于员工整体水平的提高,也是对既有的中、高端人才的推动和促进,使其不满足于现有的知识和技能贮备,而是始终保持自觉学习的态度与意识。而对员工来说,这样的'良性发展显然能够对个体职业生涯的拓展大有帮助。

(三)落实退出机制,优化奖惩激励措施。

“能者上,庸者下”应当成为电力企业加强人力资源管理的又一重心。具体来说就是要落实退出机制,优化奖惩激励措施。对经过考核评比与教育培训后依然无法满足岗位要求的员工,企业需要坚决清退。只有在整个企业中形成奖勤罚懒、多劳多得的良好氛围,才能切实挖掘出人力资源潜在的产业价值。这不仅是让企业生产和管理更加适应新时期市场化发展的要求,也是对员工个体、群体的提高与促进。而这不仅有助于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也是为构建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奠定扎实的基础。结束语作为老牌国企的龙头之一,电力企业的发展制约着整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命脉。而在转型升级的新时期里,物质资源相对有限的产出已经无法满足电力企业实现超越式发展的现实要求,惟有具备无尽潜能的人力资源才是企业实现突破的关键因素。故企业需要从战略规划方面做好顶层设计,不断修正既有的管理缺陷,借助更加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手段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从而使经营管理提升到更高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

参考文献。

作者:董嘉清单位:许继集团有限公司。

行政法论文开题报告行政法论文

选题依据、主要研究内容、研究思路及方案。

伴随着现代行政的发展,自由裁量权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它既是政府行政扩张的结果,也是现代行政管理活动的需要。如何正确行使该权力,攸关一个国家和政府的形象,同时也是行政法科学发展的重大标志。诚然,行政自由裁量权给行政执法带来灵活性和准确性,同时却因其特殊性而易于被异化或滥用,必然导致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故此,加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既是出于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必要,又是一国依法行政的必然趋势。

一、论文框架。

绪论:根据的选题--行政自由裁量权,首先大致介绍作者选取此题的背景,包括时代背景和理论背景,体现了选题的时代特征,其次介绍了选取此题的意义,并提出了在此选题上的新意。

第一章:在本章中针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这一概念,首先阐述了它的内涵,包括历史和中西方解释,厘清它的概念,接着分析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客观基础,以此寻求行政裁量权存在的合理性基础;第三部分了探求了行政裁量的合法性前提,及如何得到法律的确认,以此寻求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合法性基础。最后一部分分别从执法者和公民两个维度介绍了行政自由裁量权法律控制的理论基础。

第二章:根据前面的理论解释,分析行政自由裁量权异化的特点、表现、原因和负面效应。首先阐述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天生特质--自我腐蚀和扩张,其次展示了行政自由裁量权异化的表现及其成因分析,并描述了行政自由裁量权异化所带来的负效应。

第三章:本章着重强调了法律监控的重要性,包括硬法监控和软法监控。首先提出了硬法实施的策略,从立法、程序、司法、公民四方面入手提出对策;其次,阐述软法在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中的价值,包括阐述软法的概念、价值、作用,提出了如何运用软法配合硬法,实现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从而构建一个软硬法共同作用的法律监控体系。

结论:在结论部分指出,行政自由裁量权对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价值,但是这种权力必须在合理的法律框架内才能发挥其正面作用,否则甚至会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民的权益。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体系的建立必须注意各个监督机构的权力制衡,采用硬法和软法结合的法律监督框架,以硬法的完善为主,软法的内化为辅,充分保障行政自由裁量权发挥其正面作用,为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动我国法治健康的发展。

二、本文的研究方法。

文章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思想的指导下,通过探索当今时代背景下行政自由裁量权合理、合法运用的有效对策过程中,采用科学的研究方法,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矛盾分析方法。本文着眼于现实矛盾,并结合历史分析,从历史的理论渊源入手,时刻结合中国的国情,紧扣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说面临的行政难题,揭示了行政自由裁量权异化的现实路径。

(二)历史分析方法。历史研究方法要求把特定的事物置于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加以研究,离开了历史背景和客观条件,研究就变成了无鱼之水。因而,作者在本文中阐述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历史渊源,经历阶段,并介绍了现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发展状况。

(三)规范分析方法。规范分析多是采用定性分析和演绎推理,坚持价值分析,着重于研究实物的应该是什么的属性和趋势,本文中采用了规范分析作为主要研究方法之一。

(四)经验(实证)分析方法。实证分析就是探究事物的实际状态,然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原因分析并提出合理的对策。本文针对行政裁量的异化原因提出见解,探究行政自由裁量权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合理合法路径。

司法《行政法》基础知识点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搜索整理的2017年司法《行政法》基础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根据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判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本标准是:(1)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合法;(2)合乎法定职权范围;(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凿;(4)适用法律法规正确;(5)符合法定程序;(6)不滥用了职权。行政机关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以上条件就是合法的,将得到司法审查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的支持。否则就构成违法,将被撤销、变更。以下对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法定程序和滥用了职权几个要件做些讨论。

一、有确凿的事实证据

这一要件的直接意义,是要求行政决定应当有确实可靠的证据。证据是客观存在的、关联行政的和依法收集和认定的事实。这一要件的内容有以下几点:

第一,作出行政决定首先要有事实,即存在需要行使行政职权的客观事实。事实是行使行政职权的第一个法定条件,是判断行政合法性的第一个条件,也是保证行政职权不滥用的第一个条件。否则就无异于放纵任性的行政职权,国家利益和公民权利就没有安全保障。安全来自于将行政职权联系在一定的事实条件上。没有事实不能行使权力;事实不变,行政决定就不能变。没有充分的证据就不能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没有证据就是违法行使行政权力。事实和证据有约束和稳定行政活动的功能。

第二,事实应当是确实充分的。只是有事实还不够,事实必须是客观的、合法的和与行政决定相关联的。

对于行政活动中的事实证据问题,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一些重要的制度。第一,证据的法定种类,回答什么属于证据和证据表现为什么形式的问题。第31条规定了七种证据,如果行政机关使用的证据材料不符合该条规定的证据特征和形式,那么在诉讼上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第二,证据应当是充分的,不是零散的,残缺不全的,能够足以证明采取行政行为是正确合法的。在诉讼中,如果法院认为证据不够,法院有权向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其他的.公民和组织收集证据。法院还可以组织证据的鉴定。经过取证和鉴定,法院确定行政机关所依据的证据不可靠不充分,就可以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二、正确适用法律法规

第一,行政管理是一种适用法律的国家活动。如果行政机关打算使自己的意志产生预定的法律效果,必须依法处理行政事务。

第二,将法律法规作为处理行政事务的根本准则和依据。行政机关的活动应当服从上级的指示、命令,执行国家发布的关于行政管理的文件,但是根本的依据是宪法和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法规。将法律法规作为处理行政事务的准则和依据,是讲它的最高性,而不是讲它的唯一性。

第三,正确适用还表现于正确把握法律法规与调整对象的联系。法律法规的适用是有条件的。法律是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社会关系的性质和状况是适用法律的条件。适用法律不能取决于行政官员的任意和偏好,而必须以法律所要求的事实条件作为适用法律的根据。

第四,只能适用有效的法律。适用法律的含义之一,是对现行有效法律的遵守。已经失去效力的法律和尚没有生效的法律,都不得适用。

如果行政机关在上述有关方面有缺陷,法院就可以在行政诉讼中以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撤销行政决定,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三、符合法定程序

程序是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过程中的行政方法和形式。法定程序赋予这些方法和形式以权利义务的法律属性,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成为判断行政行为是否正确合法的重要标准。例如,行政决定送达至当事人,是行政决定生效的必要程序。送达之日是行政决定生效之时,生效的内容限于送达的内容。没有完成送达这一程序,行政决定的法律效力就是有缺陷的。行政诉讼法规定法定程序是行政行为合法的必要条件,在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将程序法提到与实体法同样重要的地位。

四、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了职权

除了上面讲的三个基本条件以外,行政诉讼法还对行政机关提出了两个禁止性要求,即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了职权。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和滥用了职权,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可以予以撤销。

关于超越职权的要件,是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授予的权限以内活动。不能以公共需要的理由对抗职责权限的要求,过于热心也会构成违法和侵权。法院不是按照行为人的动机,而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判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主要由行政组织法和授权法规定。首先是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包括行政机构的编制方案和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其次是单行的授权法。行政机关一定要按照行政组织法的规定,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管理活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是享有事务和地域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地域管辖权涉及交由主管部门的空间范围,事务管辖权涉及委托给主管部门的行政任务内容。

滥用了职权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它在不同的场合有不同的含义。在行政法上它是一个实质违法的概念和制度。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授权法的立法目的,即使在形式上符合条件,它仍然是一个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时,不只是机械和简单地按照有关法律和有关条款办事,而且还要执行法律的精神和立法目的。这就需要对法律的立法背景、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制度和规则之间的内在联系有正确的认识和理解。

具体行政行为表达中的明显疏忽,不具有违法性。行政意思的表达错误,如书写错误、计算错误、显然的遗漏以及数字化加工过程的错误,因为它不是行政意思本身的错误,所以应当排除其违法性,可以由行政机关进行更正。如果给公民权益造成损害,因为行政机关有过错,应当给予赔偿,但是不应当认定为违法。

应当区分具体行政行为原始的违法和客观情形变化后的“违法”。违法行政行为的规则只是约束原始性的违法行政行为,对后来的所谓“变化违法”要按照行政废止的规则处理。评价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时间界限,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发布时间。如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根据事实和法律状态发生变化,不应当影响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也不会构成违法。对于一次性可以执行完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这样,对于延续性具体行政行为也是这样,如工商许可。

1.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分工。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主动公开的方式和要求。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各级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1)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为当事人申请公开提供条件。

(2)当事人申请。当事人申请是启动公开程序的前提。当事人提出申请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的内容有: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4)征求第三人的意见。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5)期限。第一,当场答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第二,一般期限。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必要时,经负责人批准并告知申请人,可以延长,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不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分为直接审查和附带审查两方面:

1.直接审查

行政复议直接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这一点与同行政诉讼相同。第8条所列行政处分、民事调解等行为均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故不得对其申请行政复议。

2.附带审查

审查范围:可以附带审查的事项限于某些抽象行政行为,包括国务院部门规定、乡级以上政府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即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申请方式与时间:附带审查依附于直接审查,即申请人不得就抽象行政行为直接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只能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一并对作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审查申请。《复议条例》第26条对“一并提出附带审查申请”规定了一种特例,即:如果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时,尚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可以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要注意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区别:

(1)行政诉讼不受理针对抽象行政行为诉讼请求;

(2)行政诉讼只受理当事人认为违法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还可以受理当事人认为不合理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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