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税务稽查报告(精选20篇)

时间:2023-12-07 18:05:32 作者:琉璃

税务是国家对个人和组织依法行使税收权力并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一些税务知识和实用信息,供大家参考使用。

如何提高税务稽查审理质量税务工作总结报告

做好案件审理基础工作是保证重大案件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该局不断强化基础建设,推进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1、加强教育引导。该局针对少数稽查人员存在着大要案审理是“自家人找自家人麻烦”、“束缚稽查手脚”的错误认识,加强教育疏导,使大家认识到强化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克服行政执法的随意性,不仅关系到对税收执法行为能否有效实施事中监督,而且关系到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对稽查干部也是一种爱护和保护。通过深入细致的宣传教育使大家突破了旧有的观念,实现了从重实体轻程序、重执行轻审查向实体与程序、执行与审查并重的转变,形成共识,为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础。

2、健全审理机构。根据上级的文件精神,该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长担任主任,征管、税政、监察等科室和稽查局、外税分局等单位的负责同志为成员,下设办公室负责重大税务案件初审、案件审理的'各项准备工作以及其他日常工作,对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进行组织、协调和落实。同时选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同志负责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日常工作,为开展大要案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地组织保证。

3、加强组织领导。该局领导十分关心和支持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对一些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社会影响面广的案件亲自过问,提出指导意见,加强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并在局里的重要会议上多次强调加强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意义,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作用给予充分肯定。由于领导重视,规范运作,从而使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质量得到有效提高。

二、明确审理要求,严格规范重大案件审理的工作程序。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求高、矛盾多、责任大的工作,在审理工作中该局严格规范重大案件审理的工作程序,做到“四个明确”:一是明确审理范围。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稽查局送审的案件,规定稽查局对查补税款在10万元以上的案件和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以及虽未达大要案标准但案情复杂、稽查局难以定论的案件,必须提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并规定稽查局报送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不低于当年所查结案件的10%。在案件交接过程中使用交接单,双方签字保证手续齐全。二是明确审理时限。坚持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重大案件审理例会,对特殊案件做到及时审理。三是明确审理内容。通过对稽查程序、违法事实、适用法律、数据计算、稽查文书使用等方面进行认真仔细的审核,保证案审工作的全面性、规范性和统一性。四是明确审理步骤。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案件后先对稽查局报送的审理案件进行严格的初审,对经初审存在的证据不足、手续不全、事实不清、数字不准、程序不当的案件一律退回稽查局补证完善或重新调查,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2004年共有6件案件退回稽查局重新补证。审理委员会在审理重大税务案件中,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数据准确的案件在审结后3日内作出审理结论,对需要再补充证据材料的退回稽查局补充,对需要请示的业务问题由相关业务科室及时向上对口请示。

三、注重把握四性,保证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合法、公平、公正。

该局为保证每一件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都能做到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数字准确、手续齐全、程序合法、依据正确、处罚恰当,在审理工作中注重把握好“四性”:

1、程序的合法性。看案卷中是否有纳税人签字的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前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送达回证;是否有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前对纳税人先行告知的送达回证;通过对案件卷宗的全面审核,保证税务检查工作符合法定程序。

2、证据的有效性。在证据事实方面坚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审核过程中重点审核证据的充分性、合法性、有效性和证明力,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一律退回补证。某厂取得外省某煤炭公司专用发票一份,而将款项支付给个人许某,检查人员认为发票的取得与货款的支付不一致,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同时该厂宾馆装修领用材料,检查人员认为购进材料用于非应税项目,也应作进项税额转出。但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初审时认为,要求该厂作进项税额转出证据不足,要求稽查局对许某的个人身份以及其领用的原材料在购进时是否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进行重新核查,经检查人员补正,弄清了许某为该厂的供煤业务员,与该厂签有合同并按月在该厂领取工资,其宾馆装修领用的材料在购进时也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补正证据,审理委员会作出了不予转出进项税额的审理结论。

3、依据的适用性。在审理过程中该局坚持做到全面、准确、规范地引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条款。某棉业有限公司应缴税金账面连续数月一直是负数,且留抵数额逐月增加,稽查人员对该公司检查的当月留抵税款达71万元,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少记销项税金45.6万元,稽查局依据新《征管法》第63条和国税发[1998]6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的行为定性为偷税,至少要处以0.5倍计22.8万元的罚款。审理委员会在审理这一案件时认为,该公司未造成不缴、少缴税款的实际后果,其行为属于虚假纳税申报,应该按照征管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处理,酌情对该公司处罚了3万元,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利益。

4、数据的准确性。该局在审理案件时十分注意审核查补税款、罚款、滞纳金计算的正确性,专门设计了《查补税款滞纳天数对照表》和《查补税款滞纳金计算传递表》,将一定期间内的天数、法定纳税期等内容都列入表中,防止出现计算错误。某厂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达14份,且涉及四个年份时间跨度较长,在滞纳金计算上非常复杂,审理人员不厌其烦,分年逐笔复核,认真把关,准确计算出应加收滞纳金的期限和计税金额。

四、落实五项制度,强化协调办铁案,促进稽查效果进一步提高。

为进一步规范稽查行为,该局还不折不扣落实五项制度,加强审理委员会与稽查局之间的上下协调,实行有机衔接,对重大案件审理结论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和监控,从而促进了稽查效果的进一步提高。

1、落实案卷文书制作规范制度。针对送审案卷项目不全,使审理工作无法深入的问题,该局设计了《税务稽查必查项目表》、《纳税人基本情况表》等八种表格,对稽查项目作了具体规范,并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借鉴外地好的经验,做到了“四个统一”,即统一稽查案卷的格式,统一稽查案卷的目录,统一稽查文书的应用,统一稽查证据收集的要求。

2、落实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备案制度。要求稽查局在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审理结论书后15日内必须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处罚决定书,并在3日内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从而确保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的审理意见在规定的限期内执行到位。

3、落实重大案件执行情况反馈制度。要求稽查局每季度终了后10天内必须将重大案件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执行未能到位的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跟踪督查,帮助分析原因,提出合理建议,加大执行力度,推动案件执行。

4、落实重大案件调查制度。该局把监督稽查部门严格执法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有机结合起来,注重向检查人与被检查人了解情况,在加强卷宗审查的同时,为了搞清案情对一些特殊案件对检查人和被检查人进行延伸调查。对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审理委员会都及时组织听证,让检查人员和纳税人双方充分陈述事实,进行辩论,使案情得到进一步澄清。2004年以来,该局共举行听证会5场,通过听证改变原审理结论案件1件,维持原审理结论的案件4件。该局还按照稽查案件5%的比例,对经稽查局检查后未补税或税负较低的案件进行了稽查复查,2004年已复查10件案件,补税4000多元。

5、落实重大案件审理情况通报制度。该局充分发挥以审促查、以审促管、以审促收的作用,通过依法审案,归纳、剖析个案所反映出的税收政策执行问题和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向机关职能部门和基层征收、管理分局反馈,进行必要的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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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稽查税务自查报告

在讲责任、讲奉献、讲纪律教育活动中,为推进教育活动落实到实处,促进各项管理工作上水平,专卖管理监督股结合工作实际,紧紧围绕岗位职责、队伍管理、执法程序等重要环节,深入剖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政策理论水平不高。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只停留在一般水平上,没有进行深刻的研究和掌握;对烟草行业内政策、思路、方向比较迷惘,没有深入学习分析,认识比较肤浅,多凭自身经验;对先进文化的理解,不够深刻。

(二)员工自身建设要求不严。个人主义、享受主义、攀比思想在头脑中有一定的存在,艰苦作风和过去那种积极主动、不辞劳累的思想淡化,有个人名利思想。

1、对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不严格要求自己,时间观念较为淡薄,在工作积压时,能拖就拖,领导讲什么就听什么,领导就做什么就做什么,缺乏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联系群众不够紧密。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群众利益无小事原则做不够,没有真正和群众打成一片,没有力尽所能帮助群众解决问题,没有做到急群众所急。

(一)理论学习不够。不时学习只流于形式,不系统化、不全面、不扎实,掌握的也只是只言片语,学习缺乏深刻的思考,没有真正做到把学习来的东西运用到实践工作中去,认为在现在的岗位工作多年,自己的理论知识够用了思想和工作存在主观性、局限性和片面性。

(二)原则意识不强。总是错误认识,只要自己做的工作对得起自己那份工资就行了,往往在做事的同时,没有多去考虑这件事会带来什么后果,思想比较单纯。在对待什么是好事、什么是坏事上,有时缺少原则性的思考,好人思想存在。

(三)工作标准有所降低。由于思想进取意识淡化,工作标准也随之降低,有时在工作中瞻前顾后、患得患失、得过且过,进取精神不强,满足于现状,缺乏钻研精神。对新形势下政治思想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使自己在某些方面的能力、水平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影响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通过对照检查、剖析,我们要更加清醒地认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不足,增强自我改正问题、提高自己思想素质的信心和决心,要今后的工作中,将认真贯彻落实县局(营销部)领导的指示精神,围绕局(营销部)的工作思路和工作中心,进一步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实现整体素质有新的提升。

(一)进一步坚持政治信念。要通过思想作风纪律整顿学习活动,系统地学习有关领导的重要讲话精神和思想精髓,明确思想要求,树立先进形象。

(二)加强学习,提高素质。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即要学习政治、学理论,又要学业务、法律、学科技。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所学的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相结合,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振奋精神,务实创新。彻底改变落后的思想观念,积极主动的接受新思想,新信息;进一步加强政策法规学习,严格遵守各项规章,一切以集体利益为出发,坚持原则,公正办事,服务和服从大局。

如何提高税务稽查审理质量税务工作总结报告

我局协查系统自7月1日开通运行以来,始终保持网络畅通,运行平稳的总体态势,系统运行质量不断提高,协查系统为各级稽查局提供了案源和快捷,准确,方便的查案工具及手段,对专用发票案件的查处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清楚地意识到协查工作还存在着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还需要我们进一步提高和完善.

二,目前制约协查工作质量的主要因素。

(一)业务水平参差不齐.我市现有协查人员绝大部分都是近年来调整,充实进入协查部门的,没有受过系统的培训,业务水平参差不齐,有的连金税工程的基础知识都不具备,因而不适应日趋繁重的协查工作需要,直接影响协查系统运行质量.

(二)疲于应付难以深查.当前从全国各地协查案源选票情况来看,准确率偏低,大量的发票协查信息(其中包括许多垃圾信息)使协查部门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应付日益繁重的协查工作,造成协查部门疲于应付难以深查的不利局面,客观上影响了协查工作质量的提高.

(三)证据不足难以定性.一是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货方与开票方在当前开放的经济条件下很难确定是否一致,故受票方恶意还是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难以定性;二是受票方自提货物的销售模式很难确定票货是否一致,也就是说货物是否真正运抵购货方难以确定,从而影响协查回函质量.

三,协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程序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协查发现有问题的发票转入稽查程序,而在转入稽查程序前,各地往往采取简易程序,具体做法是收到协查函后,打电话告知企业发票协查事宜,企业根据协查要求复印相关资料,出具说明并签字盖章,然后交到协查部门,协查部门根据其提供的资料进行处理并回函.在这个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第一,在程序上显然不符合税务检查的程序要求;第二,提供资料往往不完备,不直接,其真实性效力性差;第三,对资料的分析,处理及回函存在一定随意性,不符合规范执法的要求.

(二)废票处理问题.税法赋予纳税人这样的权利,即只要具备资格的纳税人通过合法的交易从正常渠道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有权利按照有关规定抵扣进项税款,没有义务为开票方的行为负连带责任,至于开票方是否申报纳税,是否在开票后就走逃,受票方是没有义务去管的,而且也管不了,因此无论是“作废发票”还是“失控发票”,只要受票方是无辜的,那么税务机关自然不应该将开票企业的责任全部追究到受票企业头上.

(三)考核指标问题.协查系统运行以来,各地对受托协查按期回复率和委托协查选票准确率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但在“两率”问题的认识仍然存在偏差,突出表现在:重视按期回复而忽视对要求协查的问题查实,查透,回函内容含糊不清,使委托方无法据以定性查处;重视委托协查准确率而忽视对有问题的发票及时发出协查,案件检查效率大打折扣.因此“两率”和协查质量之间在客观上存在矛盾,如何解决这一矛盾是摆在我们协查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四,对协查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业务培训.各地在对协查部门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的同时,建议省局稽查局举办几期全省协查业务短期培训班,象培训“稽查能手”那样培训“协查能手”,力争使全省各地协查人员的业务水平上一个新台阶,以适应当前协查工作的需要.同时,定期召开全省各地协查经验交流会,组织各地协查人员到协查工作做的比较好的省市参观考察,学习别人的好经验,好做法.

(二)提高选票准确率.进一步提高协查选票的准确率是提高协查工作效率,减轻协查部门工作强度的重要途径.当前协查系统选票主要是稽核系统选票,内部生成选票和认证系统选票,其准确率明显偏低,导致大量垃圾信息进入协查系统,使得协查系统人员疲于奔波,无法对有“问题”的企业进行有效检查,反而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去对垃圾信息验明正身,从而最终导致理应高效率的协查系统陷入了低效率.因此必须改变稽核系统数据比对模式,即屏弃当前的存根联信息与认证信息比对的模式,改为存根联信息与实际申报抵扣数据进行比对的模式;进一步提高内部生成选票人员的素质,提高税务检查水平,切实加大打击假票的力度,从源头上遏制假票的出现.

(三)实现数据共享.真票虚开骗取出口退税是当前税收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的新动向,由于税务管理,稽查,出口退税和海关等部门互相之间信息不畅,给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被动局面.为此应建立以金税工程网络为平台,将协查系统与ctats税务管理系统,税务稽查和海关信息系统溶为一体,实现数据共享,提高稽查信息利用效能,保证稽查选案科学性和准确率,促进稽查信息化建设.

当前,部分纳税人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偷逃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不断发生,并且偷逃税的手段呈现出科技化,复杂化和隐蔽化的趋势.在目前的偷税方式中,以设置帐外帐进行偷税的方法最为普遍,最具有代表性.在此情况下,传统的,简单的就帐查帐方法已很难将帐外帐偷税的问题查清,查透.结合自己的查账经验,介绍几种对帐外帐偷税形式的检查方法,供大家参考.

一,帐外帐偷逃税款的形式。

所谓帐外帐就是不法分子为偷逃国家税款,私自设立两套账簿,对内账簿真实核算生产经营情况;对外账簿记载虚假的经营收入和利润情况,以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应对各方检查并以此作为纳税申报的依据,通过的手段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其常见手法主要有三种:。

1,电脑作弊型.电脑账和纸制手工账并行,电脑账记录真实的业务,纸制账记录虚假业务并对外提供,以此进行申报纳税.小型的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通常使用这种手法.

2,两账并行型.设置内,外两套帐,内,外帐之间没有任何联系.企业的资金,生产,费用和销售从开始就被分为两部分,分别进行记账,一部分作为对外申报纳税的依据,另一部分作为企业的小金库.大型的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通常使用这种方法.因这种形式将资金和生产经营以及相关的制造费用,工人工资等支出在体外循环,所以更具有隐蔽性,更难查处.

3,内外联系型.内,外帐之间相互关联,只是将某笔业务或某部分业务自账内分离出来单独记账,设立小金库或挪作他用,主要手法是将原材料或下脚料销售单独记账等,国有企业通常使用这种手法.

二,帐外帐的检查方法。

在对帐外帐偷税方式进行检查时,应从被查对象资金流,物流,帐证报表勾稽关系的角度去发现问题,寻找证据.要针对不同的企业,不同的情况确定不同的检查方法,跳出就帐查帐的圈子,做到帐内帐外结合,内查和外调结合.以下主要介绍对帐外帐检查最常用的四种方法,这四种检查方法既可以分别作为一种检查方法单独应用,也可以将四种检查方法联系起来,作为检查帐外帐的操作流程.

1,突击检查法。

突击检查法是针对被查对象的实际情况,查前不事先通知进行检查的一种检查方式.此种方法主要适用于举报有帐外帐的案件和已掌握一定证据帐外帐案件的检查.具体操作方法是:在实施检查前,首先做好查前相关信息的收集和分析,调阅被查对象的纳税档案等资料,对被查对象的经营规模,生产状况,行业特点,财务核算以及生产流程进行综合分析,寻找检查的切入点,确定突击检查的重要环节或部门.然后对检查人员进行明确分工,对确定的检查目标如产品仓库,销售部门和生产经营场地以及分支机构一并同时展开检查,做到出其不意,攻其不备.检查中,每位检查人员应高度负责,善于在每一环节抓住战机,做到迅速及时,以快制胜.不给违法分子隐匿,销毁,转移证据的机会,获取第一手证据资料.

例如,在对某炼油企业举报案进行检查时,检查组进入检查后,在其财务,销售等部门调取了相关资料,但是经过分析,发现有明显的造假痕迹,于是检查组成员马上进行研究,决定杀个“回马枪”,针对该企业的生产流程和内设部门的职责情况,确定出检查目标,分别对其财务科,销售科,生产科,计划科和保管发油处的资料进行检查,检查人员两人一组于当日下午五时又进入了企业,各组按照部署迅速到达各个部门,抓住了企业各部门正在按照财务资料进行造假的行为,在经过了企业停电,找人等百般推诿后,检查组顶住了各种压力,终于迫使企业拿出了产,销,存等证据资料.

2,逻辑推理分析法。

此种方法主要是从货物流向的角度进行研究,根据被查对象的财务核算指标和生产业务流程进行分析论证,通过对资料之间的比率或趋势进行分析,从而发现资料间的异常关系和某些数据的意外波动.分析中,既可以选用收入增长率,销售毛利率,销售利润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资产周转率等财务指标进行分析,也可以根据稽查的销售税金负担率,成本毛利率,加成率,投入产出率等选案指标进行分析.将通过分析得到的数据在横向上与同行业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较,纵向上与本公司不同时期的数据资料进行比对,查找疑点,寻找突破口.此方法主要是搜集被查对象存在帐外帐的疑点,通过分析得来的资料虽然不能作为认性定案的依据,但是可以作为查案线索,提供检查的目标和方向.从而将案件查深查透.同时它也是对第一种检查方法尚未解决问题的有效补充.具体操作方法是:首先对被查对象的生产工艺流程,收发料凭证,产量和工时记录以及成本计算资料等进行分析,确定每种产品的原材料消耗量,成品产出量和产品销售量之间的配比关系.其次,选择生产产品消耗的专用直接材料进行分析,结合车间的投入产出记录等资料,剔除异常因素后,测算出各种产品的`投入产出率,列出相应的数学关系式,与同行业的该项指标进行对比,以确定是否合理.然后将各期专用直接材料的耗用数量乘以各种产品的投入产出率,求出每一种产品的正常产量,再与产成品明细账记录的入库数量进行核对.对两者之间的差额一般可以确定为是帐外经营的部分.而对于将原材料或下脚料销售单独记账的偷税行为,则可从获取单位产品的材料消耗定额或计算其正常消耗量的方向去检查.

例如,在对某化工企业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首先对企业产品结构构成进行分析,确定产品品种,然后通过在本市同行业摸底调查,确定出每种产品的投入产出率,即投入多少原材料应产出多少产成品的比率.再将企业当期主要材料耗用数量乘以产品的投入产出率,求得每种产品的正常产量.在与企业产成品明细账上记录的入库数量核对后发现:该企业应产出乙醛156吨,而账面入库105吨;应产出对本甲基胺氢132吨,而账面入库98吨.检查人员通过对核对差额的调查落实,查出该企业销售产品72吨,取得产品销售收入112万元未入账偷逃税款的事实.

此种方法适用于对所有被查对象的检查.但是,对本文中所列的第二种帐外帐偷税形式该方法不会提供太多的线索.

3,异常情况分析法。

此种方法主要是在认真检查企业各种帐证之间的勾稽关系,仔细分析每一处疑点的基础上,注重结合企业产品的性能和用途,了解和熟悉企业生产中各环节之间的勾稽关系,发现企业帐务中不合乎企业产品实际,不合乎常规的疑点和问题,从而快速发现检查工作的突破口.具体操作中,重点对异常数字,异常科目,异常行为进行分析:。

(1)对异常数字进行分析.数字是企业进行会计核算的基础,是构成财务会计资料的基本要素.所谓异常数字,就是按正常会计核算处理后出现的不应或极少出现的数字.数字异常与否,是由它所能传递的信息内容所决定的.所以,分析异常数字,必须结合经济业务的内容.在对数字进行分析时应重点关注企业帐薄中资金运动的来龙去脉,因为各类企业财务会计资料都是以资金运动形式从价值方面客观反映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成果的,只有从资金运动的方向检查分析,才能将每笔业务落实清楚.例如,某企业有笔往来业务,会计处理是“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后附银行汇票,摘要中注明的是自外省某企业汇来的购货款.而在下一月的会计处理中“借:应收账款贷:银行存款”后附转帐支票,摘要中注明为退购货款.检查人员对这种异常的会计处理产生了怀疑,通过追查所退货款的去向,到银行查阅相关传票,发现了企业存在的帐外账户,查清了该企业利用两套帐进行偷税的行为.

(2)对异常科目进行分析.会计科目是企业进行财务核算的基本要素,虽然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记账方法,但是,会计科目的性质却是一样的,因此,对违反了会计核算常规的异常会计科目进行分析,搞清楚所记录业务的来龙去脉,是检查的重点.检查中应重点关注对“应收,应付”等往来科目的分析,将那些不按照会计核算要求记账的业务落实清楚.例如,某企业“其他应付款”明细账记录的业务为“借:现金(或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其他”,后付原始凭证为企业开具的借款凭据记账联,并且该项业务的发生比较有规律,主要集中在月末或季末.其借方发生额业务很频繁,会计处理为“借:其他应付款-其他贷:现金(或银行存款)”,后附原始凭证为企业开具的借款凭据收据联.企业解释说是生产经营中遇到资金困难时向职工借的周转款,借方发生额是还给职工的借款.检查人员对其产生了怀疑,通过落实借款利率和所支付的利息以及职工手中的借据情况,迫使企业交代了销售下脚料未入账的事实.

(3)对异常行为进行分析.企业的所有行为都是围绕生产经营和会计核算发生的,每项行为之间都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分析行为之间的合理性应作为检查的一部分.例如企业的产品销售费用中“运杂费”与销售收入之间有着密切联系,成正比关系.假如运杂费发生额大量发生,而销售收入却变化不大.对此异常行为应重点分析,落实清楚原因所在.再如,实行产品生产销售数量与工人工资直接挂钩的企业,可以通过调查分析计算工人工资升降幅度与产品生产或销售数量的比例变化,来核实企业的真实产销量,是否存在问题.

此方法的应用,要求检查人员不但要有较高的业务素质,过硬的税收知识,娴熟的查帐技巧,甄别不合理现象和情况的能力,而且在检查中要有很强的责任心,不放过任何疑点,能够对异常的情况作出合理的判断和认定.

4,外围查证法。

此方法是检查程序的最后阶段,也是最后一种检查方法,因其取得的证据在案件的定性中最直接,最有效,所以是目前帐外帐检查中最普遍采用的方法.此方法主要是将前三种检查方法中所排查出的问题,逐笔落实清楚,进行搜集证据,调查取证,找出事实的真相,并且让不法分子认罪伏法的定案阶段.此方法的应用重点是作到取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使取得的证据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具体操作主要是对资金流向和货物流向进行检查.

(1)对资金流向进行检查.这种检查方法主要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帐外账户和不通过正常使用的银行账户进行结算的情况.因银行结算是企业最主要的结算方式,银行账单存根能客观地记录和反映企业交易行为,根据这一特点,以检查银行存款账户为突破口,通过银行对账单与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逐笔核对,排查出款项的来源和款项的性质,从而发现疑点,知“根”问底,查出企业的偷逃骗税行为.具体操作办法是:到人民银行或各专业银行取得企业设立银行账户的证据,然后与企业的银行存款日记账核对.对未入账的银行账户,到银行调阅银行存款对账单,并逐笔查阅银行传票,落实款项的收取和支付情况,找出款项的往来对象进行统计,为下一步的调查取证作好准备.对企业入账核算的银行账户,也应调阅银行存款对账单与企业的银行存款日记账逐笔核对,查阅企业的所有业务是否全部入账,未入账的业务应到银行查阅相关的银行传票.对于以现金形式进行款项收取和支付的,可以通过对被查对象在银行设立的个人储蓄存款账户的检查,了解其资金流向,从而将案件查清.

(2)对货物流向的检查.上述对资金流向进行了落实取证,但是,仅有资金流的证据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因为它只是证明了企业收到和支付款项的实际数额,而不能说明款项往来的性质,究竟是借入款项还是销货款项,是借出款项还是购货款项,没有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所以,仅有资金流的证据是不能对案件进行定性的,还缺少证据链中的物流.对物流的调查取证应分为对销售货物,购进货物和支付费用等方面的查证.检查中注意收集掌握企业货物流转的线索与证据,通过对相关企业调查落实,鉴别被查企业账簿真伪,尤其对于购销用户相对单一的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通过检查有疑点的几笔业务,即可起到去伪存真的效果.

销售货物的查证,需要调查落实以下内容:所售货物的名称,数量,金额,开具的票据,企业的记录,购货方的付款凭证,购货方的帐薄记录,记账凭证等,在调查取证中,还应注意购货方的所支付的货款是否与通过银行所掌握的资金数额相符,假如不符应根据新的线索继续调查落实.

在购货方也无帐,无任何资料的情况下,调查取证工作首先要争取当地税务部门的支持,然后可以根据检查资金流时掌握的账户情况到购货方开户银行调查落实,掌握购货方汇款的证据,由当地税务稽查部门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了解业务往来情况,重点询问所购货物的数量,金额,所取得的凭证,结算方式,交货方式以及业务的联系人等情况.也可以由购货方根据上述内容写出业务往来的证明.调查人员还应对购货方提供的业务联系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了解业务往来情况,重点询问所购货物的数量,金额,所取得的凭证,结算方式,交货方式等,与购货方的供述是否相符.至此,证据链条已经形成,既有销售方收到的货款凭据和业务员的业务往来证明,又有购货方所述业务往来的证明和汇出货款的证据.有了上述证据,就可以对销售方的行为进行认性定案,作出处理.

购进货物和支付费用的查证,也应从上述角度出发,注意证据之间的联系性,使各证据间形成一个链条关系.

帐外这种检查方法对帐的检查比较彻底,容易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例如,在检查某纺织企业举报案时,该企业账面无任何问题,检查人员于是到当地人民银行查实企业设立银行账户情况,发现该企业在当地农行开设了三个银行账户;在建行开设了两个银行账户;在农村信用社开设了两个银行账户.再与企业的银行存款日记帐核对后发现,只入账核算了四个银行账户,有三个账户未入账核算.检查人员对未入账的三个账户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逐笔落实,统计出该企业帐外资金收入额三千余万元,资金支出额二千八百余万元,涉及五个省市二十六个单位.办案人员根据检查确定的线索,兵分两路,一组落实资金收入部分,一组落实资金支出部分.经过长达一个月的调查取证,认定三千余万元的资金收入均是企业销售产品的收入,而二千八百余万元资金支出既有购进原材料的支出,又有支付工人工资和电费等生产费用的支出.在大量的证据面前,企业交代了设置两套帐进行偷税的事实.

此种方法适用于对所有被查对象的检查,它要求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前,对所调查的问题进行分析,对需要调查落实哪些内容才能将问题查清,提取哪些证据才能做到合法有效的定性,做到心中有数.特别是对外调过程中将要遇到哪些困难,解决的办法等要估计到位,制定外围调查方案,争取外围调查的成功.

以上介绍了检查帐外帐的四种方法,这只是众多检查方法中的一部分,工作中,应根据不同的企业,不同的会计核算,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检查方法.但是,总的说来,对帐外帐的检查主要是从资金流向和货物流转两个方面来搜集提取证据,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特别注意资金流和物流之间的联系,两者之间要相互认证,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据链,只有做到了这一点,才能将案件查深,查透,办成铁案.

税务稽查人员个人工作总结报告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和税收征管工作的日益强化,税务稽查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今天本站小编给大家整理了税务稽查人员。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xx年已挥手与我们告别,在检查三科团结、积极、向上的工作气氛中,我作为这个队伍中的一员,深切感受到了这一年里成果丰硕。在局领导及科长的正确带领下,在全科同志们的帮助下,我通过刻苦钻研,勤于实践,在自身素质和实践经验方面较之以往有了长足的进步,较好地完成了领导交付的各项任务,现将一年来的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坚持政治学习。作为一名税务稽查干部,我始终把政治学习放在首位,一年来深入学习党的xx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的讲话精神,深刻理解党的理论对于指导工作的重要意义,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自我加压、刻苦学习,夯实业务根基,努力提高综合素质。数十年来的工作实践使我深知精湛的业务水平在稽查工作中是多么重要,安于现状就会让人失去追求卓越的原动力。所以只有通过坚持不懈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才能适应新形势下稽查工作的需要,我认真学习各类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准则》及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稽查工作规程》全面掌握了现代企业财务的内涵和具体规定,并与税收法律法规相对照,举一反三,并在稽查工作实践中加以运用,提高了稽查水平,夯实了业务根基。

三、爱岗敬业,廉洁律己,认真搞好本职工作。今年我按照领导的布置参加了各类税收检查以及打击假发票专项整治,在局领导和科长的正确带领下,我们通过学习、讨论和实践的过程,总结出很多新的稽查方法,收到了显著成效。在每次检查过程中,我都时刻提醒自己做到严格执法、规范行为,在惩治偷税,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净化税收环境的工作过程中,我无时无刻不在告诉自己要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职能作用,处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各类税务违法行为进行严肃的查处,严格要求自己,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从未发生过违纪行为,获得了纳税人的一致好评。

过去的一年里,我虽然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这与领导的关心和同志们的帮助是分不开的,我自知在很多方面都还存在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及时的更新观念,以适应日益变化的社会环境,力争在工作岗位上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为推进国税稽查事业的发展,促进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再作新贡献。

一、强化“稽”字认真履行职能。

xx年的税收任务对于我局来说十分艰巨,摆在我科面前的稽查任务也非常沉重,全年共给我科下达稽查户数200多户,稽查任务100万元。为了完成这些硬指标,我科全体同志集思广益、群策群力,积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我科根据年初工作会议上的“五要”(1、税费收入要确保,2、征管手段要优化,3、科技兴税要到位,4、党风建设要严明,5、文明服务要优化)讲话精神,认真开展了稽查工作。我科的稽查对象大多是注销、变更企业,特别是注销企业有两种原因:一是无力经营,二是合并改制。把握好注销企业的最后一关,防止税款流失是我们的重要任务。工作中,我们采取了动态稽查、询问稽查、比较稽查、信息稽查、关联稽查等方法,将每一户接受稽查的企业的纳税情况按税法规定和稽查操作规程作了全方位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向分局审理委员会汇报,按照审理委员会的意见进行处理。

税务稽查是打击偷漏税的最直接的手段之一,其基本职能有稽审、监控、惩处、督导、促收等,我们在稽查时有效的将这些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体现了税务稽查工作的特点。

二、着眼“稳”字确保收入完成。

由于目前我区企业的经营情况不是很好,经济效益下滑,资金周转不畅,导致税收收入很难完成。税收收入是我们工作的中心,市局考核收入计划按平均进度考核,这就要求我们稽查科在完成任务时也要跟上分局的步伐,每当查补出税款时,我们就立即组织入库。由于企业有困难,总想一拖再拖,我们就再三做工作,采取“说破嘴、跑断腿”穷追不舍的工作态度催缴入库,保证了全局一盘棋的步伐。

三、狠抓“素”字解决营养不良。

干部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反映着稽查质量的高低,为了保证稽查质量,我科的同志们在跟上分局的业务学习的同时,本着缺啥补啥的原则,结合全国税务执法资格考试,自己每天抽出半个小时的时间“充电”,着重解决工作中急用的知识,掌握最新的税收动态,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通过学习每个人的查帐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使大家在提高工作能力方面收益匪浅。我国以加入wto,我们必须跟上时代的步伐,否则将被时代所淘汰。在做好业务学习的同时,我们没有放松政治理论的学习。今年我们着重学习了江“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学习了江“7.31”讲话以及在“xx大”上的报告,提高了我们每个人的思想理论水平,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通过一系列政治业务学习,每位同志的自身素质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稽查业务更加精通了,税收政策、法规掌握更加准确了,执法程序更加规范了,政治立场更加坚定了,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四、力求“准”字贯彻税收政策。

在贯彻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力求准确,我们按照分局制定的“四无”承诺,准确无误地加以贯彻,我们利用稽查工作得天独厚的便利条件,具体落实不走过场;在稽查质量上力求准确,“准”在稽查当中很重要,它是稽查结果的综合体现,我们在实施稽查前,先对被查企业纳税情况进评估,找到最佳切入点。实施稽查时,为了政策掌握的准确,我们还经常咨询综合科的同志,求得帮助,一年来我们稽查过的企业没有因我们的稽查结果而发生争执。

五、推进“优”字提高服务水平。

经过几年的“双评”工作,我们更加牢固地树立了优化服务意识,我们时刻没忘以服务经济发展,服务纳税人作为出发点,改变了过去只注重要求纳税人履行义务、忽视纳税利,只注重行使征税权利、忽视对纳税人服务的倾向,我们摆正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增强了服务意识,将服务寓于稽查中,赢得了纳税人的理解与支持,从而保证了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不忘“廉”字树立地税形象。

清正廉洁、务实高效,是我局的治局方略,我们严格按照分局年初签定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一级负责一级。一年来,我们认真参加分局的各类廉政建设活动,认真学习关于税务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认真收看廉政教育片,做到了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平时我们还结合每个季度的廉正写实,全体同志重温自己所写的廉洁自律。

保证书。

全年累计拒吃请10余次,还谢绝了礼金我们的做法得到了纳税人的好评。

七、提高“率”字增强稽查质量。

考核指标中,对选案中标率、查补入库率、处罚率、滞纳金加收率分别要求达到60%、80%、10%、100%。表面上简单的数字,实际上标准是非常高的,这就要求我们在稽查中既要高标准又要严要求。稽查中我们不论税种大小税额多少,都认真对待一丝不苟,为了做到这一点,我们没少得罪人,尽管如此,我们也乐此不疲任劳任怨。正是有了全科同志的共同努力,才保证了稽查质量。

八、突出“严”字遵守。

规章制度。

我局是全国税务系统文明服务示范单位,是省级文明单位标兵,分局的要求是非常严的,各项规章制度较细,平时考核又多。为了树立良好的地税干部形象,我们全科同志认真遵守规章制度,自觉严格要求自己,“严”字当头,与局领导班子保持一致,时常温习税务干部的要求和标准,全年没有发生违规现象。

九、强调“宣”字普及税法知识。

宣传税法是我们的一项工作内容,今年四月税法宣传月期间,我科负责了两幅大的宣传条幅,接到任务后,我们立即行动,克服了诸多困难,圆满地完成了任务。此外,我们还负责了市局税法宣传的部分工作,得到了市局领导的肯定。平时,我们在稽查时也不忘税法的宣传,随时随地解答一些人的咨询,得到了纳税人的好评。

十、其他方面。

1、地域管理,我们担负电力办事处,尽管路途比较远,天气寒冷,我们照样按照分局的要求做好地域户籍管理,及时将检查情况报告有关科室。

2、临时工作,我们对局里安排地临时工作,积极按时间、按规定保质保量完成。

一、开发应用查帐软件的背景和动机。

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随着会计电算化的迅猛发展。税务稽查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近几年的日常工作中,检查人员常常感到会计电算化带给传统手工查帐模式的强烈冲击。就以往相关案件的实际操作过程来看,对会计电算化企业进行检查时往往会面对以下难题:首先是稽查人员对会计核算的逻辑性与真实性难以判断。很多财务软件允许设置多个帐套,各帐套之间可以相互传递数据,可以对凭证科目和帐册再加以筛选、过滤,这就为企业设置ab账,编制虚假财务报表提供了可能。系统超级管理员还能直接进入任意环节篡改,会计信息失去了传统意义上的不可更改性。其次是财务数据存储方式灵活,易遭转移和销毁。

电子帐套可以存在本机硬盘上,也可通过网络存储在其他硬盘、磁带、光盘中。再次是稽查人员获取企业财务软件的基础信息的渠道过窄,虽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

说明书。

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但是税务机关往往因为没有相应的运行环境和人员配置而无法试用。

这种情况下想在检查前深入了解财务软件的运用情况就受到相当程度制约。最后是信息化环境下对控管、检查企业财务数据的相关法律依据尚欠完善。征管法》及实施细则没有明确指出税务机关有检查、封存有关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权力。国税发[20xx]年47号文虽明确了税务机关有开展电算化检查的权力,但法律位阶低,且对电子取证、电子检查的具体执法程序缺少规定。

局针对税务检查手段滞后于信息技术发展的现状,因此。转变传统稽查思路,创新税务检查手段,从20xx年7月起,将部署地税稽查查帐软件列为跨年度的重点工作之一。一年半来,实践中摸索,摸索中前进,对稽查信息化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一定成效,初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执法程序和管理制度。现就软件开发应用过程中的经验和心得与大家做一个交流。

二、查帐软件的功能特点。

其产品已推广应用于全国二十个省(一百多个城市稽查局,取得了很好的应用效果。局与该公司联合开发的查帐软件包括数据准备、分析评估、项目检查、帐务检查、成本检测、结果处理、综合管理、帐套管理、基础数据、模型管理、系统功能等11大模块,从每个模块中又散射出若干功能子模块,每个子模块又包括若干功能菜单,无锡奇星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拥有多年税务查帐软件的研发经验。主要具有以下功能特点:

可采集近百种300多个版本的财务软件中的数据;采集数据类型多,一采集范围广。包括:帐务数据、物流数据、工资数据和固定资产数据;提供了多种采集方法。

层层逼近分析技术和模型项目修正。模型分析功能十分强大二提供比较全面的分析方法。

针对不同税种、不同项目提供相关的检查工作表、检查模型和稽查提示信息帮助检查人员完成项目检查。三提供分税种项目化检查平台。

四提供个人所得税和固定资产的专项检查平台。

五提供物流数据及成本检查分析方法。

加强稽查实施过程监控管理。六提供数据集中管理平台(b/s结构)以实现数据增值应用。

并提供跨年、月分析工具,七可以将企业多个年度的相关数据放在一个检查平台上。以强化工具的分析功能。

加强了分析模型的适用性和软件的伸缩性。对于主要模型的运行结果,八各种分析模型按照行业和不同年度进行设置。内置数据加工功能,提高了模型的准确性。

三、使用查帐软件查帐初见成效。

深刻感受到信息高科技对税务检查的有力推动:查帐力度大大增强,案件质量得到切实提高,稽查威慑力明显提升,队伍建设再上一个台阶,经过一年半来的探索和实践。内部管理更为规范化、科学化和精细化。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查深查透案件一提高效率和准确度。

而软件通过科目的名称、凭证的摘要内容、金额等信息,查帐软件所提供的查帐工具和多样化的模型提高了查帐的工作效率。传统的手工查帐只能从海量凭证中单纯凭经验来抽查。运用查找、过滤等删选手段,能快速地将所需要的信息汇总列示,方便了检查人员进行数据处理;利用软件提供提供的指标分析、报表分析、帐户分析、帐户检测、分录比对和存货检测等模型分析功能,迅速发现异常信息,并通过穿透式阅帐功能帮助稽查人员任意透过总帐看明细帐,透过明细帐直接看记帐凭证,省去了稽查人员到企业大量的原始凭证中去翻找这一烦琐的工作环节。

提升稽查威慑力二塑造稽查高科技形象.

进一步强化了查账手段,利用信息化查账工具。可以对多种常用财务软件数据进行导出,也可以多人联合对一个案件同时进行案头分析,拓展了检查的广度和深度。使用软件以前,按照传统的查帐方式对会计电算化企业进行查帐,面对海量的原始单据,调帐费时,费力,如要企业把凭证打印出来可能需要两、三天的时间,一旦遇到企业不配合的情况,工作就难以顺利展开。现在只需带光盘和u盘,稽查人员就可以独立将企业数据采集出来带回去检查,研究,不需要会计从旁协助,企业也不必担心凭证丢失,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查帐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减轻了企业对于税务稽查的抵触情绪,同时也为我稽查队伍塑造了文明,亲和,高素质,高科技的形象。

查账软件对企业的会计分录进行全面检测往往只要用几分钟时间,据一线检查人员反映。而人工检查起码要两天,效率是后者的十倍以上。税务部门能快速、高效、准确地摸清对方的底牌,极大的震慑了那些企图以高科技手段蒙混过关的不法分子。

加强队伍监控三规范稽查业务流程。

加上对各税种、各项目计税依据的归集和对查帐过程的记录与控制,查帐软件的使用过程体现了实施检查的业务流程。使内部管理更为规范化、科学化和精细化。

规范了各类工作底稿,对检查人员而言。检查内容和范围,统一了各类计算标准,实现定式检查。一些扣除比例、扣除限额预先设置好参数(如业务招待费、计税工资限额、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等)一旦归集好计算依据就可自动计算出结果,可以避免检查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造成的误差,规范检查内容的同时,对稽查人员的业务水平的提高大有帮助。特别是所得税的归集设置的项目,从内容到口径全部与省局的所得税申报表基本一致。这样,对所得税申报缴纳不足的情况,可以直接找出税款差异的原因。

能够以查阅人员的身份查阅最原始的帐册数据,对审理人员而言。从软件应用各模块的记录中可以看出整个查帐过程。审理时就弥补了传统的审理仅审查纸质案卷的缺陷。审理人员可以看出取证是否完整,对“事实清楚“把握更到位更准确,有效地排除差错。

事中、事后的工作过程都会在检查帐套内留下记录,对领导层而言。可以方便局领导监督、检查稽查工作的全过程。另一方面也提醒和督促检查人员须敬业爱岗,工作精益求精。

四提高稽查业务水平。

必须具备基础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基本的会计电算化知识。检查干部在使用查帐软件的过程中积累和共享查帐经验,稽查人员要想成功地运用查帐软件开展稽查工作。不断接触和加深这些知识的研究和学习,尤其是计算机应用能力,工作即学习,学习即工作,潜移默化地提高了稽查业务水平。

五降低稽查成本。

可减少调帐检查的次数与成本,电子数据比较容易复制、转储。软件查帐减少了单个企业查帐时间,大大降低了税务稽查成本。

六实现数据增值应用。

积累的案件数据会越来越多,随着查帐软件的不断应用。查帐软件应提供数据增值利用工具,可以利用这些工具进行各种统计分析,以自动生成相关行业数据,自动修正查帐软件中的相关参数。同时可以将已查案件自动或半自动生成案例库,用以指导类似企业检查或案例学习。

四、开发应用中的几点体会。

人员培训,感到上马查帐软件项目是一项系统工程。人、物、财、目标、机器设备、信息等六大因素互相联系、互相制约。要达到最优设计、最优控制和最优管理的目标。制度建设等环节必须全程伴随开发过程。这里谈一谈开发应用中的几点体会:

统筹规划开发工作一成立强力领导小组。

带头参与,领导重视。上下一心是做好工作的有力保障。做法是成立了以稽查局长为组长,各分管副局长和市局信息中心主任为副组长,局中层干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小组,由查帐能手和业务骨干组成,具体负责项目的测试、应用、二次开发的业务和技术工作。班子成员结构合理,既有综合管理人员,也有专业技术人员,既保证了团队的有效沟通交流,又便于在开发过程中高效灵活地配置人、物、财、机器等各类资源。

尊重软件开发客观规律,领导小组结合实际。科学统筹,将开发应用工作细化成实施准备、实地采集数据、测试应用、测试应用评估、项目实施等五阶段,分解责任,落实到人,有条不紊地予以实施。

边开发、边测试、边修改、边完善,一年多来。分行业、有重点、有针对地对查账软件进行实地测试、应用、比对,充分将稽查经验、方法与计算机信息技术相结合,攻克了财务软件版本繁多、数据接口不统一等难关,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地完成了任务。

人员培训贯穿始终二重视配套队伍建设。

不仅要有丰富的财会、稽查知识和技能,查账软件应用要求稽查人员具有复合型的知识结构。熟悉税收法律法规,而且还应当掌握计算机及网络技术,掌握数据处理和管理技术。所以我认为“宁可人等装备,不可装备等人“决不能等软件出来后再培训干部。局里从开发起始之日就狠抓配套队伍建设,对人员的培训工作贯穿始终。目前为止,已利用双休日大规模集中培训3次(包括召集市本级全体人员和各县(市部分人员集中培训1次,市本级全体人员单独集中培训1次,检查人员集中培训1次平时,通过演示性培训,小组讨论,赴企业现场实地培训和互帮互学等形式,使全体稽查人员了解了软件基本框架和主流财务软件的运作模式,逐步掌握了查账软件的基本操作,理解了检查模型设置原理、能熟练应用软件提供的各种查账技巧。

严格规范执法程序三探索完善相关制度。

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国税发[20xx]47号文明确了税务机关有开展电算化检查的权力。这是电子查帐的主要执法依据。然而以上法律条文对电子数据作为稽查证据所涉及的证据完整性、规范性、安全性以及证据使用、储存和保管等方面的具体操作都缺乏详细指导。局在参考了兄弟单位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结合相关法律和本地实际,大胆探索,主动创新,制定了xx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利用查账软件实施稽查的工作程序》见附件1规范了电子数据的调取、保管、归还、存档等多个环节,将利用查账软件实施稽查与tf20xx设定的流程相结合,为检查人员在实际操作中规范执法、严格程序、依法行政提供了有力武器。

科学规避项目风险四采用二次开发模式。

近一半的项目存在开发延期,现代软件工程学实践表明。预算超支等风险因素。为把项目风险降至最低,项目小组决定大胆创新,参照快速原型法(rapidprototyp思想进行二次开发。即首先构造一个具备主要功能的查帐软件原型,然后通过对它不断试用,不断修改,不断扩充完善得到本地化“查帐软件。

以奇星公司原有的综合性查帐软件为原型,这个思想指导下。将稽查问题分析转化成查帐软件业务需求,边试用、边细化、边完善,顺利实现了软件的本地化“此基础上,再进行二次开发,成功开发出工业、商业、餐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等六个行业的专业查帐软件,并在各行业的检查中进行了应用,尤其是餐饮业、所得税汇总缴纳企业的检查中发挥了重要功能。

风险低,这种开发模式前期投入小。非常适用业务需求经常变化的情形,有效跨越了业务人员不懂技术,技术人员不懂业务的鸿沟。

税务稽查报告

根据我局工作安排,我审理组对常州××公司检查情况进行了审理,现将审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常州××公司,单位地址××,成立于××年×月,投资总额×××万元,现有职工××人。该单位主要×××等业务。××营业收入××元,利润××元(稽查所属期每年收入和利润情况),企业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元(国税不填),企业所得税国(地)税征收,征收方式为查帐征收(或核定征收,核定率为×%)。举报材料所反映的问题及核查情况。

二、检查人员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一)2008。

1、(营业税方面:)„„,复制×××帐页、记账凭证,制作谈话笔录等。

„„。

2、(企业所得税方面:)„„。

3、(个人所得税方面:)„„。

4、(发票违章方面:)„„。

(二)2009。

„„。

三、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

纳税人配合本次检查情况,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上述事实的意见:„„。

四、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内容与“二”相同。

五、税务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

1、对上述违法事实第×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条规定,应补缴××税×××元(列明计算公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该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对以上查补税款应加收×××天滞纳金(××年×月×日-××年×月×日),计查补税款×万分之五×滞纳天数=××元。

2、对上述违法事实第×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二、三、六条规定,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元,根据国税发(2003)47号文规定,税款已责成该扣缴义务人补扣或补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该扣缴义务人应扣而未扣税款,拟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的罚款,计税款×罚款比例=××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该单位采用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少缴应纳税款,以上违法事实第××项已构成偷税。拟处以查补税款××的罚款,计偷税额×罚款比例=×××元。

以上应补缴税费×××元、应代扣代缴税款×××元、滞纳金×××元、罚款×××元,总计×××元。

六、移送建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及《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苏公发[2002]15号)的规定,该案件达到移送标准,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或未达到移送标准,不予移送)。

七、审理人员、审理日期。

企业稽查税务自查报告

按照《林业局关于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稽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安排相关人员对林业改革发展资金进行认真清理,现将自查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20xx-20xx年度,我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计划总投资185.62万元,其中森林抚育20xx年度计划投资60万元,20xx年度计划投资50万元;天然林停伐补助20xx年度计划投资75.62万元,实际到位185.62万元。

(二)天然林停伐补助由于资金到位迟,目前正在编制实施方案。

我局按照国家规定对林业专项工程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安排专人管理,严格遵守工程报帐程序,按进度、凭考核、依验收合格证报账,严格资金支出管理,做到严管林、慎用钱、质为先,严禁弄虚作假骗取、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做到了资金管理规范有序,保障了资金运行安全有效。

(一)加强管理,强化监督。

一要加强项目建设指导,完善项目制度建设。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过程的监管和指导,进一步完善项目管理制度。

二是要加强业务培训。加强对项目建设业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人员的项目管理水平,进一步强化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培训工作。重点培训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基本建设财政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制度、招投标制度等内容。及时查找和发现在林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不正常现象和问题,并及时进行纠正,确保国家及各级部门的项目资金的安全运行,又快又好地发展林业经济。

(二)强化资金管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是要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避免挤占挪用等问题的发生。

二是对项目结余资金要及时进行清理。

(三)建立健全工程制度,确保林业建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制度建设是规范和加强林业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的一项重要内容。要高度重视制度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健全和完善各项资金管理制度,做到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使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所得税:税务稽查报告

记录税务稽查案件内容的文字材料。《税务稽查报告》是税务检查人员依据现行税收法规及有关规章,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的纳税事项进行税务稽查后,根据检查出的问题、情况连同作出的处理意见写出的书面报告。税务稽查报告主要反映纳税人违反税法的情况。它是纳税人税收违法违规问题的文字记录,是依法惩处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行为的重要依据。税务稽查报告应反映以下内容:(1)稽查案件编号;(2)纳税人名称;(3)企业经济类型;(4)法定代表人姓名;(5)检查所属期间;(6)检查人员姓名;(7)检查类型;(8)检查实施时间;(9)检查发现的违反税收法规、规章的问题、情况及主要手法,主要税收违法犯罪事实及法规政策依据等。税务稽查报告由从事税务检查的在完成税务检查后拟写,报告反映问题要客观、准确、实事求是,文字叙述要清楚、简练,引用政策法规依据要准确,提出的处理意见要符合现行税法规定。税务稽查报告如实记录、准确反映税务稽查案件的检查情况,有利于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实际情况和问题,对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严明税法,严肃处理税收违法行为,提供了客观、详实、公正、全面的依据。有利于依法对纳税人违反税法行作出客观、公正处理。

税务稽查人员个人工作总结报告

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随着会计电算化的迅猛发展。税务稽查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近几年的日常工作中,检查人员常常感到会计电算化带给传统手工查帐模式的强烈冲击。就以往相关案件的实际操作过程来看,对会计电算化企业进行检查时往往会面对以下难题:首先是稽查人员对会计核算的逻辑性与真实性难以判断。很多财务软件允许设置多个帐套,各帐套之间可以相互传递数据,可以对凭证科目和帐册再加以筛选、过滤,这就为企业设置ab账,编制虚假财务报表提供了可能。系统超级管理员还能直接进入任意环节篡改,会计信息失去了传统意义上的不可更改性。其次是财务数据存储方式灵活,易遭转移和销毁。

电子帐套可以存在本机硬盘上,也可通过网络存储在其他硬盘、磁带、光盘中。再次是稽查人员获取企业财务软件的基础信息的渠道过窄,虽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但是税务机关往往因为没有相应的运行环境和人员配置而无法试用。

这种情况下想在检查前深入了解财务软件的运用情况就受到相当程度制约。最后是信息化环境下对控管、检查企业财务数据的相关法律依据尚欠完善。征管法》及实施细则没有明确指出税务机关有检查、封存有关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权力。国税发[20xx]年47号文虽明确了税务机关有开展电算化检查的权力,但法律位阶低,且对电子取证、电子检查的具体执法程序缺少规定。

局针对税务检查手段滞后于信息技术发展的现状,因此。转变传统稽查思路,创新税务检查手段,从20xx年7月起,将部署地税稽查查帐软件列为跨年度的重点工作之一。一年半来,实践中摸索,摸索中前进,对稽查信息化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一定成效,初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执法程序和管理制度。现就软件开发应用过程中的经验和心得与大家做一个交流。

二、查帐软件的功能特点。

其产品已推广应用于全国二十个省(一百多个城市稽查局,取得了很好的应用效果。局与该公司联合开发的查帐软件包括数据准备、分析评估、项目检查、帐务检查、成本检测、结果处理、综合管理、帐套管理、基础数据、模型管理、系统功能等11大模块,从每个模块中又散射出若干功能子模块,每个子模块又包括若干功能菜单,无锡奇星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拥有多年税务查帐软件的研发经验。主要具有以下功能特点:

可采集近百种300多个版本的财务软件中的数据;采集数据类型多,一采集范围广。包括:帐务数据、物流数据、工资数据和固定资产数据;提供了多种采集方法。

层层逼近分析技术和模型项目修正。模型分析功能十分强大二提供比较全面的分析方法。

针对不同税种、不同项目提供相关的检查工作表、检查模型和稽查提示信息帮助检查人员完成项目检查。三提供分税种项目化检查平台。

四提供个人所得税和固定资产的专项检查平台。

五提供物流数据及成本检查分析方法。

加强稽查实施过程监控管理。六提供数据集中管理平台(b/s结构)以实现数据增值应用。

并提供跨年、月分析工具,七可以将企业多个年度的相关数据放在一个检查平台上。以强化工具的分析功能。

加强了分析模型的适用性和软件的伸缩性。对于主要模型的运行结果,八各种分析模型按照行业和不同年度进行设置。内置数据加工功能,提高了模型的准确性。

三、使用查帐软件查帐初见成效。

深刻感受到信息高科技对税务检查的有力推动:查帐力度大大增强,案件质量得到切实提高,稽查威慑力明显提升,队伍建设再上一个台阶,经过一年半来的探索和实践。内部管理更为规范化、科学化和精细化。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查深查透案件一提高效率和准确度。

而软件通过科目的名称、凭证的摘要内容、金额等信息,查帐软件所提供的查帐工具和多样化的模型提高了查帐的工作效率。传统的手工查帐只能从海量凭证中单纯凭经验来抽查。运用查找、过滤等删选手段,能快速地将所需要的信息汇总列示,方便了检查人员进行数据处理;利用软件提供提供的指标分析、报表分析、帐户分析、帐户检测、分录比对和存货检测等模型分析功能,迅速发现异常信息,并通过穿透式阅帐功能帮助稽查人员任意透过总帐看明细帐,透过明细帐直接看记帐凭证,省去了稽查人员到企业大量的原始凭证中去翻找这一烦琐的工作环节。

提升稽查威慑力二塑造稽查高科技形象.

进一步强化了查账手段,利用信息化查账工具。可以对多种常用财务软件数据进行导出,也可以多人联合对一个案件同时进行案头分析,拓展了检查的广度和深度。使用软件以前,按照传统的查帐方式对会计电算化企业进行查帐,面对海量的原始单据,调帐费时,费力,如要企业把凭证打印出来可能需要两、三天的时间,一旦遇到企业不配合的情况,工作就难以顺利展开。现在只需带光盘和u盘,稽查人员就可以独立将企业数据采集出来带回去检查,研究,不需要会计从旁协助,企业也不必担心凭证丢失,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查帐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减轻了企业对于税务稽查的抵触情绪,同时也为我稽查队伍塑造了文明,亲和,高素质,高科技的形象。

查账软件对企业的会计分录进行全面检测往往只要用几分钟时间,据一线检查人员反映。而人工检查起码要两天,效率是后者的十倍以上。税务部门能快速、高效、准确地摸清对方的底牌,极大的震慑了那些企图以高科技手段蒙混过关的不法分子。

加强队伍监控三规范稽查业务流程。

加上对各税种、各项目计税依据的归集和对查帐过程的记录与控制,查帐软件的使用过程体现了实施检查的业务流程。使内部管理更为规范化、科学化和精细化。

规范了各类工作底稿,对检查人员而言。检查内容和范围,统一了各类计算标准,实现定式检查。一些扣除比例、扣除限额预先设置好参数(如业务招待费、计税工资限额、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等)一旦归集好计算依据就可自动计算出结果,可以避免检查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造成的误差,规范检查内容的同时,对稽查人员的业务水平的提高大有帮助。特别是所得税的归集设置的项目,从内容到口径全部与省局的所得税申报表基本一致。这样,对所得税申报缴纳不足的情况,可以直接找出税款差异的原因。

能够以查阅人员的身份查阅最原始的帐册数据,对审理人员而言。从软件应用各模块的记录中可以看出整个查帐过程。审理时就弥补了传统的审理仅审查纸质案卷的缺陷。审理人员可以看出取证是否完整,对“事实清楚“把握更到位更准确,有效地排除差错。

事中、事后的工作过程都会在检查帐套内留下记录,对领导层而言。可以方便局领导监督、检查稽查工作的全过程。另一方面也提醒和督促检查人员须敬业爱岗,工作精益求精。

四提高稽查业务水平。

必须具备基础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基本的会计电算化知识。检查干部在使用查帐软件的过程中积累和共享查帐经验,稽查人员要想成功地运用查帐软件开展稽查工作。不断接触和加深这些知识的研究和学习,尤其是计算机应用能力,工作即学习,学习即工作,潜移默化地提高了稽查业务水平。

五降低稽查成本。

可减少调帐检查的次数与成本,电子数据比较容易复制、转储。软件查帐减少了单个企业查帐时间,大大降低了税务稽查成本。

六实现数据增值应用。

积累的案件数据会越来越多,随着查帐软件的不断应用。查帐软件应提供数据增值利用工具,可以利用这些工具进行各种统计分析,以自动生成相关行业数据,自动修正查帐软件中的相关参数。同时可以将已查案件自动或半自动生成案例库,用以指导类似企业检查或案例学习。

四、开发应用中的几点体会。

人员培训,感到上马查帐软件项目是一项系统工程。人、物、财、目标、机器设备、信息等六大因素互相联系、互相制约。要达到最优设计、最优控制和最优管理的目标。制度建设等环节必须全程伴随开发过程。这里谈一谈开发应用中的几点体会:

统筹规划开发工作一成立强力领导小组。

带头参与,领导重视。上下一心是做好工作的有力保障。做法是成立了以稽查局长为组长,各分管副局长和市局信息中心主任为副组长,局中层干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小组,由查帐能手和业务骨干组成,具体负责项目的测试、应用、二次开发的业务和技术工作。班子成员结构合理,既有综合管理人员,也有专业技术人员,既保证了团队的有效沟通交流,又便于在开发过程中高效灵活地配置人、物、财、机器等各类资源。

尊重软件开发客观规律,领导小组结合实际。科学统筹,将开发应用工作细化成实施准备、实地采集数据、测试应用、测试应用评估、项目实施等五阶段,分解责任,落实到人,有条不紊地予以实施。

边开发、边测试、边修改、边完善,一年多来。分行业、有重点、有针对地对查账软件进行实地测试、应用、比对,充分将稽查经验、方法与计算机信息技术相结合,攻克了财务软件版本繁多、数据接口不统一等难关,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地完成了任务。

人员培训贯穿始终二重视配套队伍建设。

不仅要有丰富的财会、稽查知识和技能,查账软件应用要求稽查人员具有复合型的知识结构。熟悉税收法律法规,而且还应当掌握计算机及网络技术,掌握数据处理和管理技术。所以我认为“宁可人等装备,不可装备等人“决不能等软件出来后再培训干部。局里从开发起始之日就狠抓配套队伍建设,对人员的培训工作贯穿始终。目前为止,已利用双休日大规模集中培训3次(包括召集市本级全体人员和各县(市部分人员集中培训1次,市本级全体人员单独集中培训1次,检查人员集中培训1次平时,通过演示性培训,小组讨论,赴企业现场实地培训和互帮互学等形式,使全体稽查人员了解了软件基本框架和主流财务软件的运作模式,逐步掌握了查账软件的基本操作,理解了检查模型设置原理、能熟练应用软件提供的各种查账技巧。

严格规范执法程序三探索完善相关制度。

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国税发[20xx]47号文明确了税务机关有开展电算化检查的权力。这是电子查帐的主要执法依据。然而以上法律条文对电子数据作为稽查证据所涉及的证据完整性、规范性、安全性以及证据使用、储存和保管等方面的具体操作都缺乏详细指导。局在参考了兄弟单位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结合相关法律和本地实际,大胆探索,主动创新,制定了xx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利用查账软件实施稽查的工作程序》见附件1规范了电子数据的调取、保管、归还、存档等多个环节,将利用查账软件实施稽查与tf20xx设定的流程相结合,为检查人员在实际操作中规范执法、严格程序、依法行政提供了有力武器。

科学规避项目风险四采用二次开发模式。

近一半的项目存在开发延期,现代软件工程学实践表明。预算超支等风险因素。为把项目风险降至最低,项目小组决定大胆创新,参照快速原型法(rapidprototyp思想进行二次开发。即首先构造一个具备主要功能的查帐软件原型,然后通过对它不断试用,不断修改,不断扩充完善得到本地化“查帐软件。

以奇星公司原有的综合性查帐软件为原型,这个思想指导下。将稽查问题分析转化成查帐软件业务需求,边试用、边细化、边完善,顺利实现了软件的本地化“此基础上,再进行二次开发,成功开发出工业、商业、餐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等六个行业的专业查帐软件,并在各行业的检查中进行了应用,尤其是餐饮业、所得税汇总缴纳企业的检查中发挥了重要功能。

风险低,这种开发模式前期投入小。非常适用业务需求经常变化的情形,有效跨越了业务人员不懂技术,技术人员不懂业务的鸿沟。

税务稽查人员个人工作总结报告

20__年度我分局在市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立“五型”税务机关为目标,坚持改革创新,坚持规范化管理,用好手中权,管好身边人,做好份内事,在税收征管和队伍建设两方面都实现了新的历史跨越,总结起来就是用“四破四立四变”,实现了“科学兴税、廉洁兴税、服务兴税”,税收任务全面完成,税收事业全面发展。

一、20__年度取得的主要工作成绩。

(一)打破落后的税源管理模式,建立科学的税源监管体系,变抓税源数量为抓税源质量。

——实施户源分类管理。户源是税源之本,分局要求税收管理员要像户籍警管户口一样管好户源,要在自己的头脑中形成一幅清晰的管户分布图。针对在管户,税收管理员通过大量的实地调查,查阅电子资料和纸质档案,经相关人员审查批准后,科学地将其界定为相应的管户类型,并据此在分局内部的电子工作平台上建立动态管户清册。如:将企业纳税人界定为重点户、一般户、筹建户、单位分支机构等_种类型,将个体纳税人界定为起征点以上单管户,起征点以上双管户,起征点以下单管户,起征点以下双管户,下岗再就业户等_种类型,同时根据这些纳税户的经营状态加上“延续户”“新增户”“注销户”“变更户”“非正常户”等标识。分类管理使税收管理员的管户能力大大增强,比如:__股___同志一人管户___户,但他能准确地说出每一户纳税人的经营地点和。针对漏征漏管户,分局一方面成立工作专班,按程序下达相关文书,依法处理;另一方面,邀请纳税人召开税务约谈会,在倾听纳税人心声的基础上,宣传税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____业税收工作一直是一个难点,在今年_月份的__业专项清查工作当中,分局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并邀请_____业主召开了一次税务约谈会,取得了业主的理解和支持,____户漏征漏管户现已全部纳入管理。

——科学地做好税费源的测算和分析。分局改变过去只注重税费源存量分析的方法,对税费源的增量、变量、潜量也加强了预测和分析,全方位、多角度地摸清税费源的真实结构。年初,分局自行进行了一次税源测算工作,组织业务精英,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对辖区内税收、规费、社保费的数量和结构进行研究和分析,据此制定出____年税费征收计划,分解落实到每一个税收管理员、到每一家纳税户。为应对____危机对税收带来的冲击,__月份,分局上下严格按照__市局提出的“七个结合”的要求,发扬“三不精神”,整体联动,争取纳税人的支持,针对辖区内__个重点行业和_个重点税种,认真实施税源普查工作,取得实际成果,既摸清了家底,也掌握了未来税源的发展方向,在危机感面前增加了一份安全感。

——建立欠税预警机制。分局建立欠税分类管理清册,将清理、分类后的欠税数据录入税源存量核算系统;制定欠税清缴计划,随时掌握欠税入库进度。_月份,分局将汇结算工作与“____”活动紧密联系起来,狠抓欠税清查,摸清了欠税的数量和成因,当月清收各类欠税(费)__万元。为防范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分局还建立欠税预警机制,对欠税大户和欠税异常户严密监控,密切关注其资金动向,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发出警示信号,迅速采取清欠措施。全年清收欠税__多万元。

——严把税务发票管理关。“以票控税”工作一直是分局的一个亮点。分局在发票管理方面,用“严”字把关,效果令人满意。一是制定了严格的发票管理制度,要求分局所有人员共同遵守和维护;二是发售和代开税务发票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三是发票发售与税款征收严格分离,相互牵制,堵塞管理漏洞;四是教育发票岗位人员自觉履行岗位职责,严守责任关。

——坚持税费同征同管。我分局目前实际开征的费种有__个,实际开征的税种也是__个,费源只占税源的__%。分局从不因为费源相对较少而放松对规费和社会保险费的征管工作。在年初进行了费源测算,拟定了规费征收计划和社保费征收计划。在开展____年度检查结算工作时,规费、社会保险费与税收同步检查结算;在进行执法监察、工作考核时对规费、社会保险费征管情况实施同步检查、同步考核。

——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分局加强网络建设,加强信息管理,加强软件应用,用信息技术支撑日常管理。在经费紧张的情况下,投资_万元,购置了一台__服务器,利用局域网自建电子工作平台,对电子征管数据集中统一管理和按权限共享利用,实现户源管理、税源管理、决策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分局还独立开发设计了内部网站,及时发布各种有用的信息,开阔了干部职工的视野,展现了分局的风采。

——软件上线工作拔得头筹。按照省局要求,分局将征管软件上线工作作为下半年的头等重要大事来抓。由于分局上线户较多,约占全市总数的__%,且户型较为复杂,市局党组对分局的软件上线工作十分重视,___局长多次亲临分局数据录入现场进行指导和慰问,给了同志们极大的鼓舞。市局软件上线指挥长___副局长带领___分局坚守阵地,现场督办,提出了很多指导性意见。分局领导班子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细心的安排和部署,确立了“谁管户、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严把技术关、质量关和责任关,带领全体干部职工打了一场漂亮的攻坚战。其间涌现了一批爱岗敬业的优秀税务干部,他们放弃个人利益,一切以上线工作为重:___女儿生病,但他仍然坚守岗位;___因所管上线户多达___户,为不影响全局进度,他经常通宵达旦地工作,眼睛熬出了血丝;___、___等同志主动担负起技术攻关任务,编写了两个小程序,提高了录入速度。_月_日,省局___等领导,在市局___等领导的陪同下,亲临分局办税服务厅,共同见证征管软件上线成功。

——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分局根据市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有关要求,组织专班对辖区内__家房地产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对其在土地使用权取得环节、房地产开发环节、房产交易环节、房地产保有环节所涉及的资料进行系统地收集、整理、分析和归档,全面掌握房地产行业税源信息,实现了房地产行业税收相对集中管理。

——全面完成税费收入任务。____年分局高质量地全面完成各项税费征收任务,共入库各类税费___亿元,同比增长___%,净增____亿元。其中:税收完成___亿元,占年计划___%,同比增长___%,净增___亿元;非共享税完成___亿元,占年计划___%,同比增长___%,净增___亿元;社会保险费完成___亿元,占年计划___%,同比增长___%,净增___亿元。

(二)打破程式化的办税服务模式,建立“办税服务无止境”的观念,变“耐心服务”为“贴心服务”

——兑现“五项承诺”。分局紧扣群众和纳税人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明确提出了“五项承诺”,即“不让涉税事务推延、不让税收负担不公、不让工作差错发生、不让纳税人受冷遇、不让税务形象受损”,全面提升干部队伍工作质效,通过多项措施、多种途径兑现承诺,深受群众好评。为确保税负公平,分局成立了专门的税负调查核定小组;为使纳税人办事更加顺畅,分局严格执行考勤签到制度、政务值守制度、政务公开制度、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

——优化窗口服务。分局办税服务厅____年荣获“_____”称号,是我市税务系统的一面红旗。为提高行政效能,大厅人员开展争先创优活动,从开票差错率、服务投诉、便民措施等方面入手,进行业务操作技能和服务质量“大比武”,形成人人争当纳税服务明星的良好局面。为解决纳税高峰期排队问题,办税服务厅实行“全窗口”服务制,即所有开票窗口都可办理全部税务事项。考虑到有的纳税人只有在假日才有时间办事,大厅在每个双休日安排_名同志值班。大厅工作人员总是设身处地为纳税人多想一想,避免给纳税人带来麻烦。

升电算化税务稽查调研报告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税务稽查是专业化的税务检查,其作为税收征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征管模式的改革中,随着由传统的税务检查向一级稽查转变,稽查工作的重要性已被广泛认可,充分认识税务稽查的职能和现状,对构建一个科学、规范、高效能的稽查体系,保障征管运行、维护税收秩序、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也应该看到,由于稽查法制建设的不规范,纳税人的整体纳税意识不高,素质发展的不平衡,以及税务稽查干部的工作水平和敬业精神离工作职责的要求还尚有一定的距离,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税务稽查与税务检查的区别。

税务检查相对税务稽查范畴较大。首先,从字面来理解,“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虽说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但是对这种税务检查加了限定性的定语: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可见,税务稽查的目的性很明确,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检查,而且它的案源是经过选案分析系统和人工随机产生的,它必须经过四个环节,这种具有特定目的、经过特定程序所进行的税务检查才是税务稽查。其次,从目前税务机关的实际操作来看,有些税务检查也不是税务稽查。比如:管理分局对税务登记证所进行的检查、对停歇业户所进行的检查、对注销税务登记所进行的结算检查。因为这些检查都不是通过选案产生的,而是根据税务机关正常管理需要所必须进行的管理性检查工作。

税务稽查与税务检查的主要区别有4个方面:

(1)主体不同。税务稽查的主体是税务专业稽查机构,税收检查的主体可以是各类税务机关,只不过征收、管理机构所从事的税收检查活动实际上是其管理活动的组成部分,是管理的一种手段。那种认为管理机构不能进行税收检查的认识是片面的。

(2)对象不同。税收检查的对象可以是所有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只要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即可对其纳税和扣缴情况进行核查;而税务稽查的对象是依据举报或科学选案而确定的有涉嫌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3)程序不同。税收检查的程序相对简单,而税务稽查必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经过选案、实施、审理、执行4个环节。

(4)目的不同。税收检查往往是由于某种管理上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某一税种、某一纳税事项或某一时点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核,而税务稽查一般是为打击偷逃税违法犯罪行为,对涉嫌违法的纳税人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以震慑犯罪,维护税收秩序。可以看出,过去我们讲的管理性检查实际上属于税收检查的范畴,而执法性检查才是真正的税务稽查。

传统意义上的税务稽查的职能是指税务稽查作为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之一在其发生、发展及终结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固有功能。只要开展税务稽查,这些固有功能都会或多或少的发挥,其发挥的好坏,直接影响税务稽查基本任务的实现,这些功能为监督、惩处、教育、收入等。结合当前征、管、查分工协作的职责要求,根据对税务稽查内涵新的界定,税务稽查一些职能得以强化,笔者认为它应重新表述为具有4个主要职能:

(1)打击职能。开展税务稽查的最主要目的,就是严肃查处各种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偷逃税分子,维护税法尊严,保障正常的税收秩序。

(2)震慑职能。通过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可以对那些心存侥幸、有潜在违法动机的纳税人起到震慑、警示和教育作用。

(3)促管职能。通过税务稽查可以发现税收征管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加强和改进征管的措施建议,促进税收征管水平和质量的提高。

(4)增收职能。税务稽查可以作为堵塞税收漏洞的最后一道防线,把偷逃的税收追补回来,增加税收收入,减少税收流失。

而税务稽查的这4项主要职能,也有主次之分。其中,打击和震慑职能是税务稽查的主要职能和基本职能;而促管和增收职能只是税务稽查的辅助职能和派生职能。因为促管和增收并不是税务稽查的主要目的,而是税务稽查在履行了打击和震慑职能的基础上,客观上起到了“以查促管(监督、教育)”和“增加税收(收入)”的职能。那种把“促管”和“增收”作为稽查主要(基本)职能的观点,容易导致稽查在功能上的错位,直接影响税务稽查职能作用的发挥。

税务稽查的固有职能,决定了稽查在税收征管中“重中之重”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随着新征管模式的实施,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和征、管、查专业化格局的形成,稽查的这种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一般性的税收漏洞随着纳税人素质的提高和税收征管手段的提高会自动修复,税收征管中的主要矛盾将是如何惩处极少数纳税人故意的、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以来,特别是通过近年来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税收信息化程度的普遍提高,各级税务机关在探索建立以专业化稽查和各环节分工制约为标志的新型稽查体系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成效,稽查在查处偷逃税行为、打击涉税犯罪、提高征管质量、促进依法治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客观上讲,由于受到认识、体制、手段、人员素质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在突出打击性税务稽查上仍有许多不足之处。

1、税务稽查的“重中之重”的地位还未得到认可。虽然也讲“重点稽查”,但由于相当一部分人的思想观念还未能完全从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转变过来,过分强调征收单位的作用,忽视了税务稽查的威慑力,安于现状,不敢大胆对税务稽查进行改革,瞻前顾后,仍沿用旧的征管模式,稽查部门承担了与其职能不相符的大量管理性工作,不少地区的稽查部门将主要精力用于日常稽查和管理性检查,甚至漏征漏管户、滞纳欠税户、汇算清缴户的检查,至今还有对税务稽查下稽查任务的传统做法。据有关人士估计,目前稽查部门真正用于对重大偷逃税案件查处的精力还不到全部精力的20%,稽查职能资源被大大浪费。

2、稽查选案不规范,还没有一套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目前税务稽查案件的来源除了举报案件外,一是靠以往的稽查经验来确定稽查对象,二是在进行专项稽查时,出于对某个行业或某项政策的税收清理的需要,在该行业或涉及该政策的纳税人中普遍确定稽查对象,三是税务稽查工作围绕收入任务,只注重纳税大户,而忽视缴税小户,。具有科学性的计算机选案由于缺乏必要的信息基础,基本没有做到。选案环节的准确性低,针对性差,效率不高,影响了稽查对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针对性,严重浪费了稽查力量。

3、一些案件的查处未予查深查透,稽查效果不明显,打击的力度还不够深。由于税务稽查部门本身执法权限和税收政策的局限性,以及经费、设备等客观原因的限制,目前大多数的稽查部门虽然查处了大量的涉税案件,但有些案件未能查深查透,致使查处时间较长,但取得的效果不大,有些即使查出问题却处罚难、执行难,难以形成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大案要案。某国税稽查局在3月份查处了所辖一企业,当初步查明该企业涉嫌偷税100多万元时,金融部门害怕企业破产收不回贷款,当即对企业进行了查封扣押,税务稽查从查处到结案需要一段时间,当税务稽查结案时,企业只剩下一个“空壳”企业,造成国家税款难以执行。

4、税务稽查与税务管理性检查衔接不强,执法缺乏公正性和严肃性。突出表现在多头稽查、重复稽查的现象较为普遍,往往出现一项检查刚完,专项检查又来了,管理性检查刚完,专案稽查又来了的现象,纳税人不堪其扰;稽查对象的选择上缺乏标准,对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往往稽查较多,对经济效益差的企业稽查较少,使检查失去了公正性,加上个别稽查人员执法随意、以言代法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税务稽查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同时,由于税务稽查对证据资料的收集缺乏统一的标准,造成了对同一个纳税人的检查,稽查人员收集的证据不尽相同,由于证据的详细程度不同,往往会得出不同的稽查结果。比如:对某企业纳税人进行检查,该企业账面处理符合税收制度的要求,a检查组认为需要检查账外资料,注重对账外资料的收集,从而查出一系列偷税证据;而b检查组认为对企业“查账查账,就账查账”,从而未发现偷税问题(抛开其它因素的影响)。作为税务机关来讲,虽然得出两种结论,但b检查组也无过错,该企业账面处理正常,也没有哪条哪款规定对每个纳税人都要检查账外资料,况且还有查到查不到的问题,这些都使税务稽查的严肃性受到考验。

5、税务稽查处罚力度小,威慑作用还不够大。在西方一些税务稽查效能较高的国家,纳税人一听说税务稽查人员要找上门来,往往会十分紧张,这说明这些国家的税务稽查具有很强的震慑力。而在我国,税收违法行为比较普遍,由于处罚力度的限制,纳税人对税务稽查人员上门检查不以为然,偷税甚至在少数纳税人眼中是“精明能干”行为。据一线税务稽查人员称,一些涉税违法犯罪份子,对一些已经确凿的证据,在税务人员对其进行询问时,他能“舌生莲花”,乱说一通,怎么好怎么说;但当公安人员对其进行询问时,他则如实反映,经常造成税务与公安检查结果的不一致。对于那些屡查屡犯的纳税人,稽查也未对他们的违法行为起到强有力的威慑作用。特别是一些典型的案件,曝光遇到阻力,这些都严重削弱了税务稽查的威慑力量。

6、税务稽查信息化水平不高,信息畅通还没有真正实现。一是受企业财会软件开发应用程度的影响。特别是许多企业成本核算全是手工记账或自制软件,税务稽查软件变成了“高射机枪打蚊子”。二是税务机关本身对计算机协查运用不到位。现行的协查只能是增值税专用票的网上协查,而对所谓“四小票”,即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海关完税证、运输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凭证的协查,只能通过手工发函的形式,造成回函时间长或干脆没有回函的现象,影响稽查质量。三是国、地税两套机构的设置,造成信息不流畅。有的企业增值税在国税管辖,而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管辖,增值税被国税查处后,有的甚至已被移送公安处理,但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由于分属两个部门,信息未及时传递,地税机关未作所得税方面的处理。而对于相同企业,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都在国税机关管辖,国税机关对两方面都可进行处理,从而造成对相同企业的处理不相同。

1、准确把握稽查职能,改变稽查考核机制。确立税务稽查职能定位,尽快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打击型税务稽查指导思想。一是由收入型稽查向执法型稽查转变。由考核收入型向考核单个案件质量型转化;二是由普查型稽查向重点打击型稽查转变。弱化稽查的收入职能,以科学选案、规范查案、严格执法、依法稽查为工作导向,推动税务稽查执法水平的提高。三是切实抓好管理税务管理性检查与税务稽查的衔接,向专业职能型稽查转变,重点突出稽查的打击惩处功能,维护税法尊严。

2、完善一级稽查模式,实现稽查机构的专业化。一级稽查的模式是税务征管改革进程中的一种体制改革,重点突出大要案的检查。专业化是指由税务稽查机构负责专案稽查工作,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划归管理部门负责,这样有利于实现税务稽查的专业化、规范化,提高稽查工作效率。从体制上改变目前多头稽查、重复稽查的现象,减少地方政府的干预,保证税务稽查工作执法的严肃性。

3、提高选案科学性,建立选案积分制。可以借鉴国外比较成熟的选案方法,综合纳税人的收入、利润、税收变动情况、纳税人异常行为、未被稽查时间长短等各方面因素,按一定的计分标准,常年滚动给纳税人计分,当纳税人的积分超过既定的界限时,列入案源库。通过这种方法进行选案,可以更加客观、动态地反映纳税人遵守税法的状况,避免多重标准选案造成的多头稽查、重复稽查问题。

4、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稽查工作方法,强化案件证据的规范性。建立一整套的稽查工作方法和思路,利用案例式的方法,对一种税务违法行为的查处,建立证据规范的体制,强化税务稽查人员的取证意识,使取得的证据能直接为处理结果服务。

5、建立信息传递机制,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税务稽查的信息化,就是要在稽查工作中贯彻“科技加管理”的方针,目的是实现稽查工作的科学、规范、高效。一是加快建立规范统一、功能完善信息系统。由国家税务总局结合税收征管软件的建设抓紧开发统一的、具有良好兼容性和功能齐全的稽查软件,可以为稽查人员提供政策法规查询、稽查案例剖析、稽查技能培训等多方面的资讯服务。二是大力开发现有的计算机资源,建立国、地税合用税务稽查协查系统,使“四小票”的协查工作能上机操作,确保稽查质量;建立国、地税稽查处理信息网上传递制度,确保稽查结果。

6、建立案件公示制,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公示制度一方面可以使稽查行政透明化,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强化稽查案件有关人员的责任,强化公众的监督,促进规范稽查行为,另一方面也是对违法纳税人的惩戒,有利于提高稽查的威慑作用,税务稽查机关应当对每一个大要案都进行公示。

7、建立稽查人员培训制度,最终实现稽查人员的等级制。任何工作都要靠人来完成,现有的稽查干部都是从过去征管一线上来的,虽然熟悉税收情况,但税务稽查是一个复杂的涉及面比较广的工作,它涉及到财会、管理、法律、工商、计算机软件等方方面面,而这此人才也是目前各级税务机关比较紧缺的人才,所以,从目前来看,要引进专业人才,并加强现有稽查人员的培训,实行自愿式的等级考试,提高稽查人员的综合素质,练出一支支稽查“精兵”。对达到一定等级的稽查人员,以省为单位,以稽查个案为标准进行配备使用。

总之,只要我们始终按照“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科技加管理”的治税方针,各个环节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衔接、相互制约,一方面建立规范化的操作方法,强化稽查打击职能,另一方面强化法制意识,推进税收法制化进程,就能真正体现税务稽查工作在现代税收征管中“重中之重”的地位,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全民依法纳税,保证税法的全面实施。

税务稽查72点

增值税。

(一)进项税额。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2、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业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所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具体包括:扩大农产品范围,把非免税农产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开具成免税农产品(如原木);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虚开数量、单价,抵扣税款)。

4、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5、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真实合法;进口货物品种、数量等与实际生产是否相匹配。

6、发生退货或取得销售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7、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8、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二)销项税额。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是否将应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赠送及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5、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6、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7、是否有应缴纳增值税项目的业务按营业税缴纳。

8、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9、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10、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具体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

(一)收入方面。

1、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

3、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问题。

5、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中间科目如“预提费用”等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收取的授权生产、商标权使用费等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6、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是否存在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税率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成本费用方面。

1、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返利”行为,如接受本企业以外的经销单位发票报销进行货币形式的返利并在成本中列支等。

4、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应由其他纳税人负担的费用。

5、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6、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则、是否在申报扣除年度实际发放。

7、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为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由基建工程、专项工程承担的社会保险等费用未予资本化;是否存在只提不缴纳、多提少缴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9、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10、是否存在未按税法规定年限计提折旧;随意变更固定资产净残值和折旧年限;不按税法规定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等问题。

11、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未进行纳税调整等问题。

12、是否存在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违规加计扣除等问题。

13、是否存在扣除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等支出。

14、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关联方利息支出是否符合规定。

15、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16、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将回扣、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计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收取对象是否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及个人;税前扣除比例是否超过税法规定。

17、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18、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管理性的服务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以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母公司是否提供了相应服务;子公司是否实际支付费用。

19、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20、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改变用途后,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三)关联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四)扣缴预提所得税。

境内企业向境外投资股东分配股利,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重点检查以各种形式向个人支付的应税收入是否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一)为职工发放的年金、绩效奖金。

(二)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三)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四)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五)以报销发票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

(六)车改、通信补贴。

(七)为职工个人所有的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

(八)股票期权收入。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的,员工在行权时获得的差价收益,是否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收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十)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十一)赠送给其他单位个人的礼品、礼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十二)是否按规定履行全员、全额代扣代缴义务。房产税。

(一)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价值缴纳房产税。

(二)是否存在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未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未竣工验收但已实际使用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四)无租使用房产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一)是否混淆合同性质,从低适用税率或擅自减少计税依据,未按全部所载金额计税,将应税凭证划为非税凭证,漏缴印花税。

(二)是否应纳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不进行贴花,而直到凭证生效日期才贴花,导致延期缴纳印花税。

(三)增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后是否补缴印花税。

税务稽查总结

我们审理组在分局党总支的正确领导下,在分局兄弟科室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全组人员众志成城、齐心协力,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揽工作全局,遵循分局推出的“三型稽查”新理念,以规范管理、依法治税为主线,狠抓制度建设、质量建设、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为20__年分局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做出了我们应有的贡献。

一、严把关口,提高稽查工作质量。

在新的税收征管模式下,稽查工作居于重中之重的咽喉地位,是打击偷、逃、骗、抗税的有力手段,是强化税收监控、推进依法治税的有力保证,而审理工作是稽查工作程序中的重要环节,税务稽查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得当,审理环节的工作质量起着站岗把关的作用。因此,为了把稽查案件办成“铁案”,我们对每一份案卷严把“四关”,确保稽查工作质量,即:文书关、证据关、政策关和数据关。

1、文书要全。完整齐备的文书不仅能反映每一份税务案件的违法事实、处理(罚)依据及处理(罚)决定,对我们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更能指导纳税人强化税法意识,规范税收秩序。因此,对每一份案卷,从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起最后执行完毕制作《审理报告》止,其间的文书要齐备、语句要简练、表述要清楚、时间顺序要合理。

2、证据要真。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也是定案的依据。取证对每一份稽查案卷的质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实际工作中,不少税务行政诉讼、复议案件最后税务机关败诉,都是因为证据。今年,我们加强了对证据的审查,每一个违法事实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说明。多用直接证据,在直接证据不足说明情况时,同时加强对辅助证据的制作,如询问笔录等。

3、政策要准。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是税收执法行为合法性的核心,我们对每一个违法事实的定性都要有法可依。对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定性不准确的坚决予以驳回纠正。

4、数据要对。数据是从量的方面来认识客观事物,每一起税务案件的违法事实都是通过大量原始数据反映的,对计算错误、数字笔误的,我们通过多次核算无误后责令其改正。

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对工作岗责明确、任务清晰。今年,我们的审理工作采取“四级审理制”,即对每一份案件,审理人员初审,组长复审,科长监审,局长终审。一份案卷至少四人经手审理,改变了去年一人审理、一人签字的状况,有效减少了工作中的失误,提高了审理质量。

通过定岗定责、相互协作,有效堵塞了稽查案件中出现的漏洞,规范了执法程序。__年,我们共审理税务案件102起,查补税款279,994.14元,罚款56236.28元,案件处罚户次率达到100%,涉税罚款率达到53.06%;重大案件移送审案委员会6件,重大案件送审率达11.11%,均达到市局规范管理的要求。

二、以人为本,全面增强综合素质。

干稽查工作不仅仅要具备扎实的业务素质,更要有过硬的思想素质作保障,才能在这个物欲横流的商品社会中立于不败之地。一年来,我们坚持思想和业务“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全面增强自身综合素质。

第一,端正思想作风,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年初,我们坚持一周一次系统的学习《岗位监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并开展了深入广泛的讨论。4月份,在分局传达市局党风廉政建设和人事人才会议精神后,全组同志集中学习了龚局长会议讲话,我们根据各自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反思,揭摆问题,强化了政治思想觉悟和法律意识。

第二,参加社会实践,加强廉政教育。3月份,通过分局组织的参观“六新生”监狱和任绍斌贪污税款一案的警示教育。各色各样的贪官和腐败分子,无一不是在理想信念上动摇和失落,以至于背离和背叛,他们理论上不学,党性上不修,政治上不坚,经不起权力和利益的诱惑,接受了腐朽落后的思想观念,突出了"私"字,放大了"权"字,纵容了"贪"字。记得经济犯朱建林含着悔恨的眼泪,喊着:“妈妈,能不能等等我”。试想他今年已经50岁了,还有16年才能出来,到那时,他的双亲很可能已经不在了。丢掉了现在也就丢掉了将来。

回来后,我们全组人员开展了深刻的自查自纠自改,每人写下了近万字的思想认识,大家纷纷表示要在工作中兢兢业业、恪尽职守,在生活上艰苦朴素、廉洁自律,做一个岗位上离不开的人、一个纳税人信得过的人、一个领导放心的人。

第三,提高业务技能,参加各种形式学习。宋雨同志今年通过层层考核选拔,荣膺分局“人才库”一员,她给科里同志进行了稽查业务培训和所得税业务培训。在她的带动下,大家比学习、比素质、比能力。今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颁布之前,分局组织可《行政许可法》知识竞赛,王春怡同志与其他组同志为科室取得了第二名好成绩。

在襄樊清新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一案的审理中,是定性为“虚开海关完税凭证”还是“偷税”是问题的焦点。我们翻阅了《新刑法》、人民法院《对刑法的司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等法规,经过全组人员讨论,问题最后落脚在“海关完税凭证”是否属于《新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中的“其他发票”。我们积极与市局相关科室取得联系,带上案卷资料、法规,上门咨询,最终把案件定了下来。“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提高”,正是这种在平时工作中的钻劲,今年我们审理组在省局组织的“企业所得税业务能手考试”中有二名同志取得了省级能手的称号。

在强化审理工作中,我们通过学习培训、经验交流、专题调研等措施,全面提高干部素质,力求达到政治上可靠、业务上过硬、法规上熟悉、微机上会用,说得明、定得准、行的通的地步。今年所有审理案件,无一例提起复议和诉讼。我们靠过硬的队伍办过硬的税案,在纳税人中产生了良好的信誉。

三、横向协作,以分局大局为重。

我们审理组虽然肩负着分局全部稽查任务的审理工作,但今年在分局几个重点核心工作中,我们仍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积极配合,出人出力。在计征科的ctais数据清理维护工作中,我们组三人全部参与数据调查核对,尤其是王祖军同志克服孩子小、爱人生病的特殊情况,多次加班加点,任劳任怨毫无怨言。

__年,我们取得的一些成绩,这些成绩的取得是科室党支部高度重视和英明领导的结果,也是我们组人员团结拼搏和无私奉献的结果。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坚持依法行政,文明稽查,对税务案件的处理上贯彻“狠、稳、准”三字,严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公正、公平、不偏不倚;以专项重点稽查为契机,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依法办事,决不姑息迁就,更不能失之以宽、失之以软,要真正通过强有力的手段,达到查处一案、震动一方、教育一片之目的,从而净化纳税环境,为税收征管提供一个健康的运作环境。

税务稽查1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属于法定事项公告是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查处的偷税案件或其它情节严重,涉税违法数额较大案件的违法事实,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为主要的内容,向社会进行公告的一项工作制度。

1.税务违法案件公告的主体是税务机关,这里所说的税务机关机可以是税务检察机关也可以是税务征收机关。

2税务违法案件公告的内容必须是已经生效的税务违法案件进行行政处理决定,对于尚未生效的税收行政处理决定不能以公告的方式公开对外发布。3.税务违法案件的形式主要是公告文体或者其它形式。4.,,的目的是接受社会监督,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

1.查账权: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以及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进行检查的权利。

2.场地检查权税务机关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的权力。3.责成提供资料权是指税务机关拥有指定或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的权力。

4.询问权询问权是指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有关当事人询问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的权力。

5.查证权查证权是指税务机关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权力。

6.检查存款账户权检查存款账户权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进行检查的权力。

7.税收保全措施权税收保全措施权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而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措施的权力。

8.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权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纳税担保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而采取的法定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权力。

9.调查取证权是税务机关依法拥有的在税务稽查时调取证据材料的权力。

1.案件来源及初查情况2.备查对象的基本情况3.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

4.检查方式方法以及检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5.查明的税收违法事实及性质手段。

9对其他应当说明的事10.检查人员签名和报告时间。

案例一1998年6月20日,某县地税局,,王某汽车的轮胎等部件被盗。

2.税务机关在查询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3.税务机关可以对码头拒绝检查行为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的第54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元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就觉得有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案例三:某涂料制造有限公司a是一家私营企业,,提供了方便。3.a公司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阻碍税务检查行为?本案中a公司的行为已构成阻碍税务检查行为。首先,税务机关已按规定办理了有关调帐通知的手续,实施税务检查时两个人以上、出示了检查证和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因此,a公司并没有《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条赋予的拒绝税务检查的权力。其次,a公司已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条关于“纳税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的规定。最后,a公司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有明显阻碍税务机关获取任何资料的目的。检查需能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得以顺利进行,但a公司阻碍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在公安机关到来之前就已发生。如果没有公安人员到场,稽查人员就不能独立地行使税务检查权。也就是说,其阻碍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已经构成。

案例四何某是一家私营企业的业主,,有权检查。

答;税务机关有权检查该企业的银行存款账户,但对何某妻子王某的储蓄存款检查不合法。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第6项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因此,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检查该单位的银行存款账户,但对何某及其妻子王某的储蓄存款账户的检查必须经过市,自治州税务局局长的批准。

何某属于私营企业主,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何某在银行的存款储蓄存款账户,属于银行存款账户的检查范围。但对何某妻子的储蓄存款的检查需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第54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

案列五某纳税检查局人员张某,,商业,技术保密权。5.纳税人可以请求保密权?纳税人可以请求保密权,所谓请求保密权就是指纳税人和纳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税收执法而知晓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有请求为自己保密的权利,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行检查时,应担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检察人员保守秘密”由此可担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情况保密。”(税收征管法)第59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人员进见,请求保密权具有强制性,它既是法律赋予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税务机关法定义务,纳税人具有请求税务机关为自己保密的权利,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因为自己粗心大意或其他原因,泄露了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给纳税人和生产经营或个人名誉造成损害,应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稽查

紧张而又繁忙的2006年即将过去了,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感慨颇多,我稽查三科的同志们在“三个代表”思想的指引下,在分局领导班子的正确领导和亲切关怀下,在兄弟科室的大力支持下,胜利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强化“稽”字。

认真履行职能。

税务稽查是打击偷漏税的最直接的手段之一,其基本职能有稽审、监控、惩处、督导、促收等,我们在稽查时有效的将这些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体现了税务稽查工作的特点。

二、着眼“稳”字。

确保收入完成由于目前我区企业的经营情况不是很好,经济效益下滑,资金周转不畅,导致税收收入很难完成。税收收入是我们工作的中心,市局考核收入计划按平均进度考核,这就要求我们稽查科在完成任务时也要跟上分局的步伐,每当查补出税款时,我们就立即组织入库。由于企业有困难,总想一拖再拖,我们就再三做工作,采取“说破嘴、跑断腿”穷追不舍的工作态度催缴入库,保证了全局一盘棋的步伐。

三、狠抓“素”字。

解决营养不良。

干部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反映着稽查质量的高低,为了保证稽查质量,我科的同志们在跟上分局的业务学习的同时,本着缺啥补啥的原则,结合全国税务执法资格考试,自己每天抽出半个小时的时间“充电”,着重解决工作中急用的知识,掌握最新的税收动态,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通过学习每个人的查帐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使大家在提高工作能力方面收益匪浅。我国以加入wto,我们必须跟上时代的步伐,否则将被时代所淘汰。在做好业务学习的同时,我们没有放松政治理论的学习。今年我们着重学习了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学习了江泽民“7.31”讲话以及在“十六大”上的报告,提高了我们每个人的思想理论水平,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通过一系列政治业务学习,每位同志的自身素质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稽查业务更加精通了,税收政策、法规掌握更加准确了,执法程序更加规范了,政治立场更加坚定了,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四、力求“准”字。

贯彻税收政策。

在贯彻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力求准确,我们按照分局制定的“四无”承诺,准确无误地加以贯彻,我们利用稽查工作得天独厚的便利条件,具体落实不走过场;在稽查质量上力求准确,“准”在稽查当中很重要,它是稽查结果的综合体现,我们在实施稽查前,先对被查企业纳税情况进评估,找到最佳切入点。实施稽查时,为了政策掌握的准确,我们还经常咨询综合科的同志,求得帮助,一年来我们稽查过的企业没有因我们的稽查结果而发生争执。

五、推进“优”字。

提高服务水平。

经过几年的“双评”工作,我们更加牢固地树立了优化服务意识,我们时刻没忘以服务经济发展,服务纳税人作为出发点,改变了过去只注重要求纳税人履行义务、忽视纳税人权利,只注重行使征税权利、忽视对纳税人服务的倾向,我们摆正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增强了服务意识,将服务寓于稽查中,赢得了纳税人的理解与支持,从而保证了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不忘“廉”字。

树立地税形象。

清正廉洁、务实高效,是我局的治局方略,我们严格按照分局年初签定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一级负责一级。一年来,我们认真参加分局的各类廉政建设活动,认真学习关于税务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认真收看廉政教育片,做到了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平时我们还结合每个季度的廉正写实,全体同志重温自己所写的廉洁自律保证书。全年累计拒吃请10余次,还谢绝了礼金。我们的做法得到了纳税人的好评。

七、提高“率”字。

%。表面上简单的数字,实际上标准是非常高的,这就要求我们在稽查中既要高标准又要严要求。稽查中我们不论税种大小税额多少,都认真对待一丝不苟,为了做到这一点,我们没少得罪人,尽管如此,我们也乐此不疲任劳任怨。正是有了全科同志的共同努力,才保证了稽查质量。

八、突出“严”字。

遵守规章制度。

我局是全国税务系统文明服务示范单位,是省级文明单位标兵,分局的要求是非常严的,各项规章制度较细,平时考核又多。为了树立良好的地税干部形象,我们全科同志认真遵守规章制度,自觉严格要求自己,“严”字当头,与局领导班子保持一致,时常温习税务干部的要求和标准,全年没有发生违规现象。

九、强调“宣”字。

普及税法知识。

宣传税法是我们的一项工作内容,今年四月税法宣传月期间,我科负责了两幅大的宣传条幅,接到任务后,我们立即行动,克服了诸多困难,圆满地完成了任务。此外,我们还负责了市局税法宣传的部分工作,得到了市局领导的肯定。平时,我们在稽查时也不忘税法的宣传,随时随地解答一些人的咨询,得到了纳税人的好评。

十、其他方面。

1、地域管理,我们担负电力办事处,尽管路途比较远,天气寒冷,我们照样按照分局的要求做好地域户籍管理,及时将检查情况报告有关科室。

2、临时工作,我们对局里安排地临时工作,积极按时间、按规定保质保量完成。

3、存在的不足,我们的稽查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特别是我们的检查表及文书的制作还需下大力气,这些都是我们今后需努力的地方。

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所得税:税务稽查报告

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下达税务稽查任务的内部文书。《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是税务机关内部上级税务机关根据工作计划、部署,要求下级税务机关在指定期间内对文件所列纳税人实施税务稽查而下达的文字通知。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下达《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必须随附待查纳税人清册,以便明确稽查对象,重点稽查内容等,便于下级税务机关按要求组织实施稽查。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的下达,可有效保证税务稽查工作重点,便于稽查任务的落实和下级税务机关组织稽查实施。

税务稽查规程

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

(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

(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前款规定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稽查局查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稽查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可以充分利用税源管理和税收违法情况分析成果,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以下标准在管辖区域范围内实施分级分类稽查:

(一)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纳税规模;

(二)分地区、分行业、分税种的税负水平;

(三)税收违法行为发生频度及轻重程度;

(四)税收违法案件复杂程度;

(五)纳税人产权状况、组织体系构成;

(六)其他合理的分类标准。

分级分类稽查应当结合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税收专项检查、税收专项整治等相关工作统筹确定。

第十三条上级稽查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组织查处或者直接查处管辖区域内发生的税收违法案件。

第十四条稽查局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源信息,集体研究,合理、准确地选择和确定稽查对象。

选案部门负责稽查对象的选取,并对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第十五条稽查局必须有计划地实施稽查,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检查次数。

稽查局应当在终了前制订下一的稽查工作计划,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稽查局备案。稽查工作计划中的税收专项检查内容,应当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稽查工作计划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对所获取的案源信息实行分类管理。案源信息主要包括:

(一)财务指标、税收征管资料、稽查资料、情报交换和协查线索;

(二)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税收违法案件;

(三)上级税务机关安排的税收专项检查;

(四)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

(五)检举的涉税违法信息;

(六)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来的涉税违法信息;

(七)社会公共信息;

(八)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单位和个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

对单位和个人实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为国家挽回税收损失的,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八条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区分不同情形,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分别处理:

(二)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暂存待办;

(三)属于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将检举材料转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十九条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筛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

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

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稽查局经筛选未立案检查的,应当及时告知移交信息的部门;移交信息的部门仍然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稽查局立案检查。

对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和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的检查对象,应当立案检查。

第二十条经批准立案检查的,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

第二十一条检查部门接到《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实施检查。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前,应当查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所属行业特点、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熟悉相关税收政策,确定相应的检查方法。

第二十二条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联合检查的,应当出示各自的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实施检查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

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实施检查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

调查取证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

第二十五条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第二十六条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章确认。对需要归还的证据材料原件,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履行相关签收手续。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调验空白发票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退还。

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第二十七条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如实回答问题。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章、捺指印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证人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陈述或者提供证言。当事人、证人口头陈述或者提供证言的,检查人员可以笔录、录音、录像。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陈述或者证言应当由陈述人或者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

当事人、证人口头提出变更陈述或者证言的,检查人员应当就变更部分重新制作笔录,注明原因,由当事人、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当事人、证人变更书面陈述或者证言的,不退回原件。

第二十九条制作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

调取视听资料时,应当调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难以调取原始载体的,可以调取复制件,但应当说明复制方法、人员、时间和原件存放处等事项。

对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图像资料,应当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三十条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注明“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当事人签章。

需要以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的,应当与提供电子数据的个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上并封存,同时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长度等,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

第三十一条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

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检查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章。

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上签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如有其他人员在场,可以由其签章证明。

第三十二条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发函委托相关稽查局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派人参与受托地稽查局的调查取证。

受托地稽查局应当根据协查请求,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调查;对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连同相关文书一并作为协查案卷立卷存档;同时根据委托地稽查局协查函委托的事项,将相关证据材料及文书复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一并移交委托地稽查局。

需要取得境外资料的,稽查局可以提请国际税收管理部门依照税收协定情报交换程序获取,或者通过我国驻外机构收集有关信息。第三十三条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第三十四条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第三十五条稽查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告知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采取冻结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采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时,应当填写《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由纳税人核对后签章;采取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时,应当出具《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由纳税人核对后签章。

采取查封、扣押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措施时,应当依法向有关单位送达《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局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一)纳税人已按履行期限缴纳税款的;

(二)税收保全措施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

(三)税收保全措施被人民法院裁决撤销的;

(四)其他法定应当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

第三十七条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通知书》,告知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时间、内容和依据,并通知其在限定时间内办理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有关事宜:

(一)采取冻结存款措施的,应当向冻结存款的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解除冻结。

(二)采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并收回《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

(三)采取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并收回《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

税收保全措施涉及协助执行单位的,应当向协助执行单位送达《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相关事项。

第三十八条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应当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一)案情复杂,在税收保全期限内确实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的;

(二)被查对象转移、隐匿、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的;

(三)被查对象拒不提供相关情况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阻挠检查的;

(四)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可能使纳税人转移、隐匿、损毁或者违法处置财产,从而导致税款无法追缴的。

第三十九条被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检查的规定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检查人员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与税收违法案件有关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损毁、丢弃有关资料的;

(四)其他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行为的。

第四十条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记录案件事实,归集相关证据材料,并签字、注明日期。

第四十一条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必要时,可以向被查对象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限期内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

第四十二条检查结束时,应当根据《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由检查部门负责人审核。

经检查发现有税收违法事实的,《税务稽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案件来源;

(二)被查对象基本情况;

(三)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

(四)检查方式、方法以及检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

(五)查明的税收违法事实及性质、手段;

(六)被查对象是否有拒绝、阻挠检查的情形;

(七)被查对象对调查事实的意见;

(八)税务处理、处罚建议及依据;

(九)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十)检查人员签名和报告时间。

经检查没有发现税收违法事实的,应当在《税务稽查报告》中说明检查内容、过程、事实情况。

第四十三条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暂时无法进行的,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检查:

(一)当事人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二)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调取且尚未归还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中止检查的。

中止检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填制《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检查审批表》,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检查。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确实无法进行的,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审理部门审核,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检查:

(二)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均已超过法定追究期限的;

第四十六条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审理。

审理人员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提出书面审理意见,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

案情复杂的,稽查局应当集体审理;案情重大的,稽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

第四十七条对《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审理人员应当着重审核以下内容:

(一)被查对象是否准确;

(二)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定性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六)税务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

(七)其他应当审核确认的事项或者问题。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理部门可以将《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

(一)被查对象认定错误的;

(二)税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四)税务文书不规范、不完整的;

(五)其他需要退回补正或者补充调查的。

第四十九条《税务稽查报告》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错误,或者提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建议错误或者不当的,审理部门应当另行提出税务处理、处罚意见。

第五十条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一)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

(二)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第五十一条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性质;

(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告知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十二条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认真对待,提出判断意见。

对当事人口头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如实记录,由陈述人、申辩人签章。

第五十三条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由审理人员担任。

听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审理完毕,审理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税务稽查审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理基本情况;

(二)检查人员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三)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

(四)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五)税务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

(六)审理人员、审理日期。

第五十五条审理部门区分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

(二)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拟制《税务稽查结论》。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文件全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执行部门送达执行。

第五十六条《税务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四)处理决定及依据;

(五)税款金额、缴纳期限及地点;

(六)税款滞纳时间、滞纳金计算方法、缴纳期限及地点;

(七)告知被查对象不按期履行处理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八)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九)处理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第五十七条《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四)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五)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和地点;

(六)告知当事人不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八)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第五十八条《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四)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第五十九条《税务稽查结论》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

(四)检查结论;

(五)结论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第六十条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二)《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制件;

(三)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制件;

(四)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情况明细表及凭据复制件。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六章执行第六十一条执行部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税务文书后,应当依法及时将税务文书送达被执行人。

执行部门在送达相关税务文书时,应当及时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将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通报税源管理部门。

第六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三条经稽查局确认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确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六十四条被执行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行政处罚事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五条稽查局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六十六条稽查局采取从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依法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并及时将有关完税凭证送交被执行人。

第六十七条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在拍卖、变卖前应当依法进行查封、扣押。

稽查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前,应当拟制《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送达被执行人,予以拍卖或者变卖。

拍卖或者变卖实现后,应当在结算并收取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入库手续,并拟制《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附《拍卖/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经稽查局局长审核后,送达被执行人。

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拍卖、变卖费用后,尚有剩余的财产或者无法进行拍卖、变卖的财产的,应当拟制《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书》,附《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送达被执行人,并自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第六十八条被执行人在限期内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稽查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执行部门应当制作《税务稽查执行报告》,记明执行过程、结果、采取的执行措施以及使用的税务文书等内容,由执行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连同执行环节的其他税务文书、资料一并移交审理部门整理归档。

第六十九条执行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通知审理部门,并提出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建议。

对执行部门的移送建议,审理部门依照本规程第六十条处理。第七十条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部门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执行审批表》,附有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执行:

(一)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尚未确定可执行财产的;

(二)被执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尚未终结的;

(三)可执行财产被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致使执行暂时无法进行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其他可以中止执行的。

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填制《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执行审批表》,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执行。

第七十一条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抵缴税款或者依照破产清算程序确实无法清缴税款,或者有其他法定终结执行情形的,稽查局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执行审批表》,依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权限和程序,经税务局相关部门审核并报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执行。

第七十二条《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执行完毕,或者依照本规程第四十五条进行终结检查或者依照第七十一条终结执行的,审理部门应当在60日内收集稽查各环节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资料,整理成税务稽查案卷,归档保管。

第七十三条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被查对象分别立卷,统一编号,做到一案一卷、目录清晰、资料齐全、分类规范、装订整齐。

税务稽查案卷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正卷主要列入各类证据材料、税务文书等可以对外公开的稽查材料;副卷主要列入检举及奖励材料、案件讨论记录、法定秘密材料等不宜对外公开的稽查材料。如无不宜公开的内容,可以不立副卷。副卷作为密卷管理。

第七十四条税务稽查案卷材料应当按照以下规则组合排列:

(一)案卷内材料原则上按照实际稽查程序依次排列;

(三)其他材料按照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税务稽查案卷内每份或者每组材料的排列规则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重要材料在前,其他材料在后;汇总性材料在前,基础性材料在后。

第七十五条税务稽查案卷按照以下情况确定保管期限:

(一)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以及涉嫌犯罪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

(二)一般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30年;

(三)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第七十六条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手续。税务机关人员需要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以外人员需要查阅的,应当经稽查局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

查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在档案室进行。借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整归还。

未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摘抄、复制案卷内容和材料。

第七十八条本规程相关税务文书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第七十九条本规程所称签章,区分以下情况确定:

(一)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相关人员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

(二)属于个人的,由个人签名并注明日期。本规程所称以上、日内,包括本数。

第八十条本规程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12月1日印发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所得税:税务稽查报告

西方经济学家提出的国家以所得为唯一课税对象,以所得税取代其他一切税收的单一税制思想。16世纪后期法国人波丹,18世纪初的福班等人都主张过单一所得税制。进入18世纪以后,德国税官斯伯利才明确提出单一所得税制,并在19世纪中叶以后盛行于德国。主张单一所得税制者认为,所得税只对富人课征,符合税收公平原则,且采用累进税率,富有弹性,较之单一土地税、单一消费税更为先进。但是,实行单一所得税制,仅对所得课税,对财产继承者等有纳税能力的人不课税,有失税收公平。

税务稽查重点

在日常税务处理中,纳税人在会计处理上利用多种手法,减少上缴税收;合理规避偷逃国家税收的嫌疑。其手段随经营方式、结算方式的不同,使会计处理方法各异,现择在工作实践中发现的各类手段、手法录于此文,供广大工作者参考。

一、销售收入方面(销项税额)。

(一)发出商品,不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时记销售收入,而是以收到货款为实现销售的依据。其表现为:发出商品时,仓库保管员记帐,会计不记帐。

(二)原材料转让、磨帐不记“其它业务收入”,而是记“营业外收入”,或者直接磨掉“应付帐款”,不计提“销项税额”。

(三)以“预收帐款”方式销售货物,产品(商品)发出时不按时转记销售收入,长期挂帐,造成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四)制造大型设备的工业企业则把质保金长期挂帐不转记销售收入。

(五)价外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如:托收承付违约金,大部分企业收到违约金后,增加银行存款冲减财务费用。

(六)“三包”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产品“三包”收入是指厂家除向定点维修点支付费用外,还有按一定比例支付商家“三包费用”(含配件),保修点及商家挂帐不记收入,配件相当一部分都记入“代保管商品”。

(七)废品、边角料收入不记帐。主要是工业企业的金属边角料、铁肖、铜肖、铝肖、残次品、已利用过的包装物、液体等。这些收入多为现金收入,是个体经营者收购。纳税人将这些收入存入私人帐户,少数应用在职工福利上,如:食堂补助,极个别用于上缴管理费,多数用在吃喝玩乐和送礼上。

(八)返利销售。市场经济下的营销方式多变,返利销售是厂家为占领市场,对商家经营本厂产品低于市场价格的利益补偿,是新产品占领市场的有效手段,是市场营销策略的组成部分.其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商家销售厂家一定数量的产品,并按时付完货款,厂家按一定比例返还现金。

二是返还实物、产品、或者配件。

商家接到这些现金、实物后,现金不入帐也不作价外收入,更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帐外经营。

(九)折让收入。折让即折让与折扣,相似于返利销售,所不同的是:折让是发生在销售实现的时候,在发票上注明或另开一张红票反映的销售方式。按照税法规定,在发票上注明折让数额的,按实际收款记收入。另外开具红票的,不允许冲减收入。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往往是用红票冲减收入,将冲减的收入以现金方式给购货员,购货方不记价外收入,造成少缴税款。

(十)包装物押金逾期(满一年)不转记销售收入。

(十一)从事生产经营和应税劳务的混合销售,纳税人记帐选择有利于己的方法记帐和申报纳税。

(十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包括应缴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等,不符合免税规定的,也不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是直接记营业外收入。

(十三)为调节本企业的收入及利润计划,人为调整收入,将已实现的收入延期记帐。

(十四)视同销售不记收入。企业用原材料、产成品等长期投资,产品(商品)送礼或作样品进行展销,不视同销售记收入,不记提销项税额。

(十五)母公司,下挂*多家子公司,涉及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部分的业务全部在母公司核算,其它任由子公司,子公司每年向母公司上缴一定的管理费。

(十六)小规模纳税人为了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在认定后,达不到标准将要年检时,采取多家一般纳税人互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也互相支付,但就是一点,几家开具发票,互相之间的业务都不增值,这些就是一些企业税负偏低的一种原因。

(十七)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丢失,又开具普通发票,不记收入。

二、进项税额方面。

(十八)商业企业按工业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和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不按付款凭证而按原材料入库单。

(十九)购进货物时,工业没有验收人库,或者利用发料单代替入库单,申报抵扣。商业没有付完款,自审抵扣,或者先虚开一张大额现金收据,先增加“现金”后,以坐支现金的方式让对方开一张现金收据回来办理抵扣,这些业务没有大量的外调取证很难查清楚。

(二十)用背书的汇票作预付帐款,利用现代技术涂改多次复印充当付款凭证,用来骗取抵扣。

(二十一)应税劳务没有付款申报抵扣(委托加工、水、电、运费)。

(二十二)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或者用作本单位的福利等非应税项目,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二十三)取得进项专用发票,开票方、收款方不一致,票货、票款异地申报抵扣。

(二十四)商业企业磨帐不报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抵扣税款。

(二十五)用预付款凭证(大额支票)多次复印,多次充作付款凭证,进行申报抵扣。

(二十六)运输发票开具不全,票货不符,或者取得假发票进行抵扣。

(二十七)为达抵扣目的,没有运输业务,去运管办、货运中心、地税局等单位代开发票进行申报抵扣。

(二十八)铁路客运发票(行李票)当作运输发票进行申报抵扣。

(二十九)最为典型的是个别企业将拉运垃圾的发票当作运输货物发票申报抵扣。

(三十)进项发票丢失,仍然抵扣进项税额。

三、应缴税金方面。

(三十一)代扣代缴税金长期挂帐不缴。(三十二)稽核评税、税务稽查查补的增值税、所得税补缴后,不作帐务调整,该作进项转出的不转出,该调增所得额的不调整帐务,造成明征暗退。有的把补缴的增值税再记入进项税额。

(三十三)福利企业外购原材料转让或者直接销售,自己没有生产能力,委托加工就地销售、也按自产产品申报骗取退税。

(三十四)福利企业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取得,自认为反正是退税,造成税负偏高,退税也多。

(三十五)福利企业购进货物使用白条,骗取高税负退税。

四、企业所得税方面。

(三十六)中央与地方企业所得税划分模糊,纳税人为方便,只在地税办理税务登记。特别是2002年实行各50%企业所得税以来,由于国地税信息不共享,致使在2002年新办证的纳税人没有全部到国税办理税务登记。

(三十七)企业收取的承包费不记人所得额,长期投资、联营分回的盈亏不在帐上反映,始终在往来帐上反复。

(三十八)购买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不按时转记投资收益。

(三十九)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提取上缴管理费。

(四十)发生大宗装修、装潢费用以及待摊费用不报税务机关批准就摊销。

(四十一)多计提应付工资,年终将结余部分上缴主管部门。

(四十二)不上缴统筹金的单位,计提统筹金长期挂帐不缴。

(四十三)购买土地,准备扩建,将土地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四十四)盘盈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不作损益处理。

(四十五)白条支付水电费。

(四十六)购买假发票人帐。

(四十七)应有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进入管理费-其它。

(四十八)主管部门向下级分摊费用,下级只有记帐支付凭证,没有原始凭证。

(四十九)邮政、电信行业收取的邮资、话费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用盖邮戳的白条、托收承付票据给客户。

(五十)报销不属于自己单位的发票、税票。

(五十一)记帐凭证报销多,原始凭证数额少。

(五十二)购入固定资产列入费用,或者将固定资产分解开票记入费用。

(五十三)在建工程的贷款利息记入管理费用或者财务费用。

(五十四)财产损失不经税务机关批准,直接在税前扣除。

(五十五)流动资产损失在地税批复后,直接记入营业外支出,涉及增值税部分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五十六)补贴收入不并入计税所得额,直接记入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

(五十七)业务费、广告费超支后放在其它科目列支,如:手续费、差旅费、会议费、有害补助等。

(五十八),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在税前列支三新费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发费)。(五十九)校办企业、福利企业的证书没有年检,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六十)税务稽查审增的所得额,属于时间性差异部分,只补税不调帐,造成明征暗退。

税务稽查总结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主要是在四个方面下功夫、加强学习与时俱进。

一学习理论提高政治思想素养。

一年来我始终把提高自身政治素质放在首位持之以恒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学习理论与提高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结合起来注重从政治上、全局上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与国税工作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地抓好组织收入、税务改革、干部管理等各项工作与增强党性观念改造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结合起来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二钻研业务提高税收实践能力。

作为一名市局国税领导干部熟悉税收政策、通晓税收规律是一项必备的基本功。为了提高业务水平我努力钻研税收业务工作中遇到政策疑难问题及时请示上级领导并征询身边一些熟悉业务、经验丰富的同志的意见不断完善工作决策减少工作失误。同时我自觉紧跟时代要求带头学习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应用办公自动化系统了解金税工程相关知识还广泛涉猎经济、法律、管理、历史等学科的知识不断拓宽视野丰富积累知识奠定了坚实的素质基础。

三联系实际提高统揽全局水平。

深入基层调研到实践中去寻找答案是提高领导水平的有效途径。一年来我每月用将近一半的时间下基层先后就组织收入工作、信息化建设、基层国税单位作风建设状况、税收服务等问题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在充分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税收信息化建设若干问题思考》、《国税部门作风建设的现状及对策》、《关于国税部门贯彻三个代表思想的着力点》等调研文章并都及时转化成了工作思路指导了工作实践。

在我看来学习是一种政治责任是一种思想境界是一种精神追求。

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所得税:税务稽查报告

研究有关税收法律规范的法学学科。主要内容包括:(1)税法理论,包括税法的概念、特点、作用、地位、法律关系、分类、渊源、效力与解释、税法原则、税法的产生与发展等。(2)税法制度,可以分为立法、执法、司法三个方面,具体内容包括税收立法、税收基本法、各实体税法税收执法程序、纳税担保、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行政与司法协助等执法保障手段,法律责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税务司法机构建设、国际法中税收问题等。税法学是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在国外兴起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我国,对其的研究刚刚开始,尚未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和知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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