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辅警的入党申请书个人自传(精选5篇)

时间:2023-10-02 08:35:41 作者:ZS文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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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警的入党申请书个人自传篇一

敬爱的党组织:

在过去的一年中;我针对入党时上级领导以及支部给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正视个人存在的缺点和不足,下决心给予改正。同时也注意保持并发展自己已,有的长处和优势,努力做到全面发展。在平时的学习和生活中,我处处能以一名党员的标准来衡量自己的言行,党员该做的就必须做而且要做好,党员不该做的坚决不做,并且要抵制。可以说跟一年前相比,我更加成熟了,党性更强了。

入党一年来;在组织的关怀和帮助下,我努力学习政治理论,使自己的政治素质上有了很大提高。我所在的户政股是一个温暖、团结向上、富有战斗力的集体。这里有许多新、老党员值得我学习,在他们的言传身教下。我受益匪浅。平时每次过组织生活,我都全身心地投入,我知道这是我学习的大好时机。在讨论和集体学习中,我静心聆听大家的发言,并认真准备自己的发言,力图在这个有限的时间里,限度地与同志们交流,以充实自己。特别是最近的民主评议党员活动中,有些党员同志向我提出了中肯的批评和建议,对我帮助很大。我将接受大家的批评并努力改正。通过这些学习和讨论,我的政治理论水平得到了很大提高,许多以前认识模糊的问题得到了澄清,存在的疑问得到了解答,同时对一些现象和问题有了进一步认识。

在平时的生活中,我注意从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努力培养自己良好的生活习惯和道德修养。譬如,上课认真听讲,作好笔记,独立完成作业;早操不缺席,主动打扫宿舍卫生和参加公益劳动;在班内、系内及校内活动中身先士卒,以身作则,团结周围同学,等等。通过这些日常琐事来增强自己的耐心、毅力、包容力以及凝聚力。在同学中,我还注意经常宣传党的思想、理论以及方针路线,坚持正确的原则与立场,对一些消极思想和不良倾向作坚决斗争。我还经常鼓励思想上进的同学积极向党组织靠拢,还做了两名发展对象的联系人,现在这两位同学已入了党,而且表现相当出色。

学习是我的一个薄弱环节。而作为一名学生,最主要的任务是学习,没有好的成绩是没有说服力的。因此,我从自身找原因,给自己加压力,抽时间、挤时间学习。做到上课集中精力,提高听课效率,自修时间全神贯注,适当放弃一些娱乐时间,社会工作抓紧完成,尽量少挤占学习时间,假期、节假日也抓紧学习。通过这些努力,这一年来我的成绩有所上升,还通过了计算机二级考试,并在这学期通过了一门免修考试,现在积极准备六级考试和期末考试,我将再接再厉,争取学习成绩再上新台阶。

总的说,一年来我较好地履行了党员的责任和义务,圆满地完成了党组织交办的任务,认真参加了组织生活和学习讨论,政治思想觉悟有了很大提高,较好地发挥了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但是,用党的标准来衡量,我还有以下缺点:一是团结同学还不够普遍;二是学习成绩还不能名列前茅;三是体育活动参加较少。今后,我-定努力改正缺点,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我热切地希望早日成为一名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

____年__月__日

辅警的入党申请书个人自传篇二

内容提要:辅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治理力量,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对公安机关而言,辅警起到了重要的补充和替代作用。警察主要从事实质性和高权性的执法工作,而由辅警从事简单事务性和机械程序性的工作,实现有限警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然而,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公众对辅警主体合法性的质疑一直在持续,辅警的法治化之路势在必行。该路径应该在遵循法律保留原则的前提下,应用行政辅助理论,建构辅警合法性基础。辅警的主体立法可以通过公安部的部门统筹立法、地方区别立法的两种具体方案展开,在清理文件的同时规范立法。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口等生产要素流动性更加普遍化,阶层分化导致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愈发显现,违法和犯罪严重冲击着正常社会秩序,安全不再是触手可及的公共品,而是需要在精巧设计和严厉执行下的奢侈品。警力不足既是现有安全和秩序不尽如人意的借口,也是警察寻求更多关注、更多宽容,进而谋求制度变革的源动力。应对警力不足的最佳方式当然是无增长改善,[1]苏州的警务创新在很多具体做法上与之契合,[2]但是,无增长改善在大部分时候不具有普遍应用的效果,在创造力短期内提高有限的情况下,有效应对警力不足的方式就是增加警力。更多的警察需要同比例的扩大财政支出,这与政府机构改革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也不符合有限政府和服务政府的理念。同时,一个不断膨胀的警察机关既可能创造出更好的安全和秩序格局,也可能成为自由和效率等更高位阶价值的破坏者。因此,长期以来,警察机关采取招募治安联防队员、辅警等称谓不同但内涵一致的警察辅助力量予以应对。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定,在行政法主体理论匮乏的情况下,警察辅助力量的合法化解释显得捉襟见肘,只做不说、只看效果不看授权,成为警察辅助力量的基本生存样态。

一、定位依据:基于公民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治理思路

警察权力来源的依据在于实现法的安全和秩序价值,与此同时,安全和秩序也是人类不同主体共同捍卫的价值,在实现安全和秩序的目的过程中,警察从来都不是唯一的选择。对于私法主体的安全和秩序而言,个人、法人、其他组织必须首先承担起自我保护的职责,警察只有在其自身力有所不及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而在公共领域,完全开放或者半开放的时空内部,警察是第一责任主体,对于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负有义不容辞的义务。警察权行使不仅来源于警察法的直接授权,也来源于其他行政法或者公法的间接授权,在城市综合执法中警察往往担当强制力保留的角色,通过行政协助的方式实现城市管理中综合执法的整体目的。当警察、社会中间层、私人等不同主体同时拥有对安全和秩序的诉求时,各自所占据的位阶、比例、原则、方式、手段等即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规范,警察起着重要的示范和引导效能,这也是治安联防、辅警、保安、私家侦探等主体存在的合法性依据。警察辅助力量来源于人民群众,基本任务是协助警察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并逐渐成为国家和民间通力协作的典范,从国家到地方均受到普遍重视。不过在国家强化其控制社会的功能后,协作逐渐变成领导与组织,警察辅助力量基本丧失其自治性,通过国家和地方性文件对治安联防和辅警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这一发展脉络。

(一)辅警前身—治安联防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软法规范

(二)辅警渐进:治安联防与社区警务战略的一体化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区改造与重建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社区警务战略也在不断推进,治安联防成为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社区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的主要组成部分。具体工作目标和方法则是“依托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挖掘和利用社区资源,加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以社区保安、联防队员为主体,专职和义务相结合的巡逻守望、看楼护院等活动”。[6]农村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也在借鉴社区警务的基本理念,同样强调安全防范的立体化和网格化,“逐步建立以驻村民警为主导,以群防群治队伍为补充,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要依托社区资源,组织开展以社区保安、联防队员为主体,专职人员和义务志愿者相结合的邻里守望、看楼护院、看村护家等活动。”[7]治安联防的工作目标显然不同于封闭式空间内部的安全和价值追求,因为“城市社区物业管理公司要发挥协助维护居民住宅区治安秩序的积极作用。保安服务公司要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逐步推进保安服务专业化”。[8]小区的物业管理和保安服务公司主要靠市场化机制运作,其服务对象是特定的,工作目标指向的则是封闭的时空,不具有公共性、开放性,这一点全然不同于警察及警察主导的治安联防,他们的存在和使命是以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为目标。

二、辅警主体定位的法治化路径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所奉行的基本准则。在国家权力中,警察权力横跨行政和刑事领域,最具广泛性、主动性、强制性和自由裁量性,与普通民众联系最为紧密,必须成为法律监督的重点。警察权的行使的前提是警察执法主体资格的界定,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刑事执法,均需要通过制定并完善警察组织法,规范警察主体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并对各警察主体的法定职权作明确划分和界定。《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警察主体及警察权力做了基本规范。基于依法行政的压力,治安联防队员在实践中面临的诸多问题迫使公安机关调整思路;各地均在探索如何更加规范地运用警察辅助力量,很多地方开始采纳辅警这一源自于英美法系的概念改造和规范治安联防队伍。

(一)怀疑、两难、否定:准确定位的必要性

警察辅助力量,长期以来并没有明确的成文法规定,似乎也不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针对治安联防比较书生气的反问是:为什么要对群防群治的民间力量进行规制呢?如同私人权利,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其边界就不受限制。公安部和各地方公安机关也只能以内部文件的形式概括描述警察辅助力量的主体及职责任务,“治安联防队是群众性的治安防范组织,是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9]实质性问题则是:治安联防队真的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吗?从公安部文件已经可以看出,治安联防队可能根据警察的要求参与到反扒窃等侦查任务中,甚至于在一段时期内,治安联防队员可以像警察一样行使警察权,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强调,违法者冒充警察和冒充治安联防队员的行为之间具有本质区别,“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10]但是毫无疑问,治安联防队员的辅助警察功能其实被大大拓宽,在违法犯罪猖獗肆虐时期,治安联防队员享有警察权,不仅得到了被辅助的警察的承认,而且获得了普通老百姓的默认。

然而,传统行政法观念强调行政主体及行政授权的实体性合法,治安联防的主体定位和权力来源均无明确依据,其执法当然不会获得名义上的合法性。实体性非法执法如果能够披上程序性合法的外衣,辅之以合法律目的性内涵的解释,也许不会遭遇太大的非议。但是实体性违法恰好是程序性违法的一大前提,良莠不齐的治安联防和模糊不清的权力,使得治安联防在执法时流于恣意和无序,以致于到了2000年,公安部还要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对本地区的执法队伍进行清理整顿,凡有合同工、临时工、联防队员、保安人员等非人民警察从事公安行政执法任务的,必须一律停止,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整顿。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要严肃查处,及时清理”。[11]尽管并没有确切的统计数据来证明治安联防队员和警察在程序性违法上的恶性,但在执法人员比、执法数量比、执法的高权低权比等数据理性参照下,治安联防是否更应该被批判和否定。

(二)合法性障碍与合法律目的性:主体定位的破解之道

警察辅助力量的主体性地位从当下的成文法系统内部很难找到依据,左右摇摆的定位和模棱两可的权限不仅影响警察辅助力量的自身发展和权益,更从根本上动摇其辅助的主体—警察目的性的实现。从规范意义上说,不具有明确法律授权和委托的主体是无法以警察的名义执行法律的,警察辅助力量不是独立的执法主体,其执法效果当然归于警察。问题在于,法律法规通常会明确规范执法主体的权责、程序等要素,也会明确规范具体的执法方式和手段,譬如对于枪支、手铐等警械都有概括的授权和在一定时空内的自由裁量权,警察可以基于不同的情境区别使用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警察辅助力量即便没有行政主体地位,也不能彻底剥离其主体性的特征,也会参照警械等警用装备使用的规定来执法。公安机关和地方政府之所以对警察辅助力量情有独钟,反复清理整顿却又周而复始,主要还是因为辅助力量具有的警力直接替代作用。

行政主体在理论和成文法规定上的匮乏和混乱则进一步加剧了警察辅助力量执法的合法性困局。警察辅助力量和警察之间的表面的皮肉分离,以及内里的骨肉相连,映衬着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理论的阴影,必须打破现有法律文本和实践观念的阻碍,按照合法律目的性予以重塑,让警察辅助力量的光芒正式闪耀。这也契合了王锡锌的观点,“传统意义上的依法行政逻辑,在面对行政立法兴起的现实时,面临着合法化解释能力的匮乏。回应这一挑战,需要对传统依法行政的合法化逻辑进行扩展,如果能够通过一系列的程序和机制保障行政规则与法律之间在形式上或者目的上的一致性,那么行政规则依然可以获得形式合法性并具有正当性。”[12]这要求我们必须从关注行政行为及行政主体权力的合法性,回归到行政主体设立时的功能及价值判断中。对于警察辅助力量而言,立足于协作及整合的服务型功能定位,捍卫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建立其合法性的关键。

三、主体定位的相关理论

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权的基本原则主要是来自于对警察国的批判和改造,并渐渐形成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两大原则。法律优先原则,要求行政必须受法律的拘束,一切行政活动均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此处的法律采取广义标准,包括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在某些领域中,行政机关必须有法律的授权才能采取行动和做出行为,法律保留原则中的“法律”一词,一般仅作狭义的理解,即议会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但是,“议会民主的发展、给付行政意义的扩大以及基本法对所有国家领域的约束都要求扩大法律保留的范围”。[13]虽然调整尺度有限,并且必须遵循必要的限度,“完全重要的事务需要议会法律独占调整,重要性小一些的事务也可以由法律规定的法令制定机关调整,一直到不重要的事务,不属于法律保留的范围。”[14]警察权和辅助警察权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安全,满足公民、法人、组织等不断增长的安全需要,在遵守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范围的原则下,准确理解和应用法律原则,就成为安全实现的必经之路。

(一)法律保留原则在辅警法治化中的应用

长期以来,在我国行政执法实践中,不能准确区分组织法和行为法,一般认为,只要行政机关拥有某方面的事务的管辖权,就可以采取实现管辖权目的的一切必要措施,一度喧嚣尘上的城管可能是这一观念现实映照的极致。不惟城管,其他行政机关和行政辅助人员,也有类似的疯狂举动,交通协管员、计划生育协管员和治安联防队员等也深受此观念的影响。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安全和秩序主要赋予警察承担,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逾越法律授权,行使维护安全和秩序的职责。但是随着社会变迁,警察无法面对爆发性和突发性增长的安全事件,增加执法主体成为必然的选择。由于国家基本治理理念和现实法律的双重限制,警力不能随意增长,将一些不重要的事务直接赋予辅助警察人员执行,就成为必然的选择。

我国《立法法》给予国务院以较大的立法权限,公安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可以制定部门规章,同时该法第73条还对地方性规章予以概括授权,可以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而制定规章;以及制定属于本行政辖区内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15]辅警的部门或地方立法是为了实现警察维护秩序和安全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在制定辅警的角色定位和工作职责时,只要遵从《立法法》等立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就可以通过清晰定位和明晰职责帮助警察主体更好地履行其职能。

(二)行政协助理论对辅警立法的借鉴意义

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各有所司,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其职权、执行其职务,以共同达成国家行政目的,但是基于行政一体化的要求,必要时,赋予行政机关请求其他机关予以职务上协助的权利,课予行政机关之间在职务上相互协助的义务。如《行政监察法》第22条规定:“监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违纪案件中,可以提请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协助。”《海关法》第7条规定:“海关在执行公务受到抗拒时,可请求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提供职务协助。”在行政协助关系中,“协助主体与被协助主体均以各自独立的名义进行行为或以共同的名义实施共同行政行为,而且各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或共同对它们的共同行政行为负责。”[19]据此,警察行政协助,是指非警察机关在执行行政职务时,遇有特定情形,而依法请求与其无隶属关系的警察机关予以协助,警察机关不得任意拒绝。当然,依据相关法律,警察也会请求其他机关协助其执行行政事务。从行政法理论来判断,这些行为都是属于典型的公权力之间的互助,与私人和社会毫无干系。警察在执法工作中偶然请求公民、法人、组织的协助以实现执法目的,在行政协助理论的内涵确定无疑后,应该另谋他路,而行政辅助理论恰逢其时。

(三)行政辅助理论在辅警规范中的应用

我们姑且将临时响应警察命令、指示或授权的私人视为偶然性的行政辅助人,这与经过合同签约而成为长期性的行政辅助人本质并无区别,都是私人辅助警察之公务行为,并且一般会有一定的报酬和奖励。无论是偶然性还是长期性的行政辅助,均“意指私人作为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时的帮手,其并非如被授权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公权力,而是直接受行政机关的指挥命令从事活动,犹如行政机关的„延长之手‟。”[20]“行政助手系在行政机关指示下,协助该机关处理行政事务(包括公权利之行使),性质上为机关之辅助人力。”[21]行政辅助人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如交通协管员、税务机关聘用的协税员、城管部门聘用的城管员等,但是由于其公私不明,理论上一直未有明确定性和显著突破。

行政辅助人产生的前提是合同的订立,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从社会上招聘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订立合同,行政辅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的职责、义务,行政主体依据合同对行政辅助人进行监督、管理。有时候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双方已经就主要事项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仍然视为行政辅助合同成立。其次,通常实践中的行政辅助人不享有独立的行政执法权,由于行政辅助人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只能在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履行相应的职权。以税务机关聘用的协税员为例,国家税务总局在2000年7月6日发布的《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中第6条明确指出“各级税务机关聘用的从事税收工作的临时人员、协税员、助征员、代征员等不核发税务检查证。”2003年7月11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农业税收征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对必须聘请协税员的,要制定严格的聘用标准,经过规定的聘用程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要写明:协税员不得直接征收税款,如有违反,一经查明,立即解聘。”最后,行政辅助人的行为结果归属于所属的行政机关。[22]行政辅助人只在行政机关监督、指导下辅助参与执法,其行为应被视为行政机关行为的延伸,行为的结果也理应归属于所属的行政机关。

关于行政辅助的契约性质当无异议,无论是临时性的协助抓捕、扣押,提供工具、信息,参与疏导、引导等警察行为,还是长期性的固定职业合同,均需要警察和辅警对从事的辅助行为意思表示一致。但是武断认定行政辅助人完全不具有独立的执法权,并不妥当。通常,辅警的辅助行为的履行方式和限度有别于警察正式行为,但在一些不涉及到合法公民权益的事例中,尤其是紧急事件的处理中,辅警应该被赋予更多的代理公权力,这一方面是基于法治国家的私人权利需求,也是作为警察辅助公权力的需求。毕竟,辅警作为行政辅助人,是由政府部门统一招聘或公安机关自行招聘并以合同的形式加以规范,协助公安机关履行各项职能的辅助性力量,协助的分寸和尺度只有在具体事例中才会有准确清晰的判断。无论辅警是在公安机关和警察的监督、指导下进行一定的辅助工作,还是特定情形下,独立和部分地参与执法,其行为结果都同样归属于公安机关。

四、相关规定的清理和规范

目前对辅警进行规范的绝大部分是内部文件和政策性规定,虽然在内容上基本属于宪法和立法法体系内的法律保留事项,但还是因为制定部门错综复杂,暴露出各自为政,职责不清等问题。辅警规范的混乱必定会导致其协助执法时的尺度不均衡,严重挑战构建公正文明的法治社会的发展目标。而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体例下,并不乏针对辅警进行立法的空间,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辅警法律法规的清理和制定。首先,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有权制定和发布行政规章(部、委规章),因此,公安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辅警规章;其次,省、直辖市和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立法机构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辅警的地方性法规;最后,如果可能,在理念统一和现实接纳的情况下,借鉴英美法系对辅助警察的法律规定,将辅警纳入到警察序列,启动修法程序,建议全国人大修改《人民警察法》,规范辅助警察的法律地位、职责和权限等。

(一)统筹立法:公安部制定《辅警条例》

由公安部负责制定《辅警条例》符合《立法法》的法律保留原则,公安部的部门立法可以最大程度的反映公安实践需求。该条例的制定可以参照《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对辅警的性质、组织原则、行为规范、经费来源、责任义务、监督奖惩等做出概括的规定。这就要求该条例应该对各种辅警或者协管员进行统一概括规定,分散在公安部其他文件中的辅警规范必须符合该条例的要求,不得抵牾。

与警察执法所面临的主要困惑一样,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辅警辅助行为的依据和分寸,再加上本身的知识储备和训练水平有限,辅警的辅助执法充满挑战。“职权法定”是行政主体获得行政职权的基本原则。行政主体有没有对某项事务进行管理的行政职权,关键要看该行政主体有没有法律法规授权依据。以《警察法》第8条为例,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采用强制措施。但是当辅警在此情境下协助公安机关维持辖区治安管理工作时,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如果单独对涉嫌违法行为人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将其带离现场,即属于因没有职权依据而主体违法的情形。从实践来看,辅警显然不能剥离其作为人的主观能动性,类比为警察的执法工具,而应该在区分高权性警察权和低权性警察权、强制性警察权和任意性私权利等的基础上,遵循合法、合理、准确、灵活等原则发挥其实际效能。辅警协助执法同样面临怎么去掌握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尺度,在诸种情形下辅警的职责如何具体行使等依然模糊,这实际上不仅涉及到辅警行为的基本定性、自由裁量权的法理基础和应用规范,也涉及到辅警行为的理想分类和具体展开。

(二)区别立法—地方制定《辅警条例》

在现有制度下,由于公安部不能解决辅警的人员编制和经费来源,这使得《辅警条例》的法律规范必须进一步做出保留,具体的规范和操作则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予以有效解决,在某种意义上,《辅警条例》类似于美国联邦的模范法典,成为地方立法的主要参考。有立法权限的地方应该根据社会管理需要制定《地方辅警条例》,一般情况下,省级立法机关制定的条例与《辅警条例》基本原则和体例保持一致,在公安部《辅警条例》允许的概括授权范围内,省级地方立法机关可以结合地方特色予以具体化。在《立法法》等上位法的规定中,我国地方立法主体还包括省会城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它们可以在省级《辅警条例》的权限范围内予以适当调整。已经制定省级政府规章的地方,可以通过人大立法将规章升格为法规的形式,从而解决长期以来辅警法律地位空白或者模糊的问题,正式确定辅警的定位和性质。

第二,区别立法必须防止地方利益的非理性以及任意性。地方必须严格遵循立法的基本原则,即便是公安机关内部制定的文件,也不得违反上位法。安徽省滁州市在其政府文件中提出,各区县应依据《安徽省公安机关社会治安辅助人员管理规定(暂行)》,按照、„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分类清理、务求实效”的原则,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对现有社会治安辅助人员进行进一步清理整顿,“将公安机关直接使用管理的协管员、辅警等治安员统一纳人各市、县保安公司管理,身份置换成保安,以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执法行为和协管员、辅助人员行为,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制度化建设”。[28]这种方式模糊了辅警和保安的界限,因为保安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于辅警的治安力量,保安制度的独立运行对于社会管理创新是一种非常好的机制,而将辅警潜伏进保安队伍,名为保安,实为辅警,很可能使公安机关对安全和秩序的社会管理趋于一元化。不仅没有推进公安队伍的正规化、制度化建设,相反,由于辅警藏身于保安队伍之中,警察和保安的关系,由此前的间接指导变成了直接管理,警察任务被扩大、警察权限则被稀释。对于没有立法权限的地方,必须严格依照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未升格前),不得予以扩大或者限制解释。如甘肃省金昌市在制定交通协管员规定时,明确“依据警力配置等因素,核定协管人员数额”的情况下,提出“适当增加协管人员定额,有效缓解交通管理警力不足的问题”,[29]就超越了上位法规定的权限。区别立法的关键不在于地方的经济、人口基础和人事安排的惯例,而是地方安全和秩序的现实需求,这样,地区的文明程度、历年的发案数目和群众的安全指数等将成为核心评价标准,以此可以相对合理的确定地方辅警总量,也可以确定辅警具体任务和工作权限。

辅警的入党申请书个人自传篇三

敬爱的党支部: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愿意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入党申请书范文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人类最崇高的理想——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

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列主义、大学思想、大学理论武装起来的工人阶级政党。八十多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取得了新**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人民**专政的国家;顺利地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从新**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发展了社会主义的大学、政治和文化;三中全会以来,我党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创建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社会主义中国的进一步发展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期间有多少曲折和艰辛,但她最终能领导中国人民向新生活迈步。八十多年的光辉历程证明,中国共产党是一个能够克服自身缺点不断进步的党,她不愧为一个伟大、光荣、正确的党。

我是一名公安民警,是中国共产党把我从一个不懂事的孩子培养成为一名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国家干部,二十多年来我也见证了改革开放所带来的巨大变化。在进入监狱系统后,我接触到了许多优秀的党员同志,他们时刻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勤勤恳恳为党工作,从不叫苦叫累,我从他们的身上看到了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同时,我坚持在业余时间学习有关党的理论知识,思想上有了极大进步。我很清楚,我之所以要加入中国共产党,既不是为了个人光彩而入了党;也不是随大流而要求入党;更不是把“党票”作为一种政治资本,通过入党在政治上找个靠山。我加入中国共产党的目的是在党的大学和培养下,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党、为国、为人民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今后,我在自己的本职工作中不仅要踏实肯干,更要勇于开拓,积极进取,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此外,我还要刻苦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掌握做好本职工作的知识和本领,努力创造一流的成绩。同时,要克服自身不足之处,敢于同危害人民、危害社会、危害国家的行为作斗争。

如果我被党组织吸收,我会更加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遵守党的章程。入党申请书范文以合格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按时交纳党费,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不断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推向前进。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辅警的入党申请书个人自传篇四

敬爱的党组织: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并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以实现共产主义为最终奋斗目标。

中国共产党员,一个闪亮动听的名字,早在读中学的时候就梦想有一天能够成为其中的一员,像雷锋、焦裕禄、孔繁森等英雄模范人物那样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青史留名世人称颂的事迹来。中国共产党员,不仅仅象征着崇高的荣誉,更重要的是能够为年轻人指明今后正确的奋斗道路方向,使他们在党的摇篮里健康快乐地成长,但我深深的知道,要想真正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不仅仅表现在思想语言上,更重要的是体现在实际行动中,于是在业余时间,我通过各种渠道去学习有关党的基本知识:1921年7月1日中国共产党成立至今,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在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经过长期的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国后,顺利的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确立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实现全党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转移,实行改革开放,开辟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逐步形成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路线、方针、政策,阐明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创立邓小平理论。

我之所以迫切地想加入这个组织,是因为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先进的组织,是一个具有远大理想和纪律严明的组织,加入这个优秀的组织,能够使我自己在良好的精神意志和作风的感染下不断向前进步,树立良好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并能够向优秀的共产党员学习,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肩负起民族复兴的历史重任,做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的接班人,实现中华民族的富强,并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对于党的认识的问题,通过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思想汇报、时事学习交流会等方式,特别是对于诸如前面列举的重大会议决策和事件的了解、学习,我对党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首先,这是一个没有私利的政党。从共产党成立之日起,党就始终为了民族的存亡、自强而奋斗,成为执政党后更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中华民族的复兴和实现共产主义为奋斗目标,不为自己谋取特殊利益。

其次,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党,在党的指导思想上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不断创新,使它在中国土壤上生根发芽;而在实际的执政过程中,党不仅能够从实际出发、与时俱进,不断进取、锐意改革,而且党能够理性地认识自己在探索中的一些错误,并积极纠正,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以指导党的奋斗事业,因此说这是一个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政党,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第三,这是一个有责任的党,党自成立之日起就肩负起中华民族的救亡使命,一路艰难险阻、生死一线,但是党始终没有忘记也没有逃避自己肩上的责任,艰苦奋斗,成功领导中国人民拯救了苦难的祖国,而在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共产党毅然肩负起建设社会主义,实现民族复兴的历史使命。九十余年来,中国共产党始终没有忘记自己的责任与使命,牢记人民的嘱托,不断探索,书写了中华民族的辉煌。

在不断追求思想进步的同时,我时刻牢记自己还是一名青年教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是我的天职。只有不断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专业水平,才能在自己的本职岗位上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也只有兢兢业业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才能达到作为共产党员的最基本的要求。工作中,我积极肯干,注意向老教师学习教学经验,不断提高教学能力,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充分肯定。同时我能够正确对待党组织和同志们对我的培养和帮助,接受他们给我提出的不足和缺点,并以实际行动加以改正。

总之,我志愿加入优秀的中国共产党,接受组织的指导和培养,努力使自己早日成为一名优秀的共产党员,永远践行党的纲领,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如果党组织批准我的申请,我一定会戒骄戒躁,继续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作一名名副其实的党员。如果党组织没有接受我的请求,我也不会气馁,继续努力,不懈追求,最终使自己成为一名光荣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辅警的入党申请书个人自传篇五

敬爱的党组织:

我是一个在党的阳光沐浴下成长起来的新时代青年,从小就听老一辈人讲红军年代的故事,就在那时“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这句话就深深的烙在了我的心中。所以自小在学习上、生活上我始终追求积极上进的心态,在老一辈人的故事的熏陶中成长,我慢慢以成为一个优秀的党员为奋斗的目标,终于成为大一新生的我有机会向党提交我的申请。力求为党和人民作出贡献!

我之所以要加入中国共产党,是因为只有党,才能够教育我们坚持共产主义道路,坚持一切从人民群众出发,掌握先进的社会、科技、文化本领,是因为只有党,才能引导我们走向正确的发展道路、创造更快、更好、更先进的文明。我之所以要加入中国共产党,是因为我要全身心地投入到共产主义的事业中,为中国的胜利腾飞、为中华民族的强大出一份微薄而坚强学的习力网量。

长期以来,我都关注和学习党的有关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思想上有了极大进步。在祖国不断发展的今天,我们依然会面对种种的艰难和挫折。四川特大地震的发生牵动了全祖国的人民,在我们感到恐惧与害怕的时候,在我们失去亲人的时候,在我们无依无靠的时候,党来了,他为人民挽回了财产与生命,同时更送上了那一颗温暖的心,她们不惧怕危险唯独害怕老百姓处于危险当中,她们自始至终全心全意为人民,一刻也不离开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

我坚信,有党领导的团队是解救人民于水深火热的灾难中的唯一伟大的力量,是一心一意服务全体劳动人民,创造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明的核心力量。所以只要我们众志成城,团结一致,任何灾难都不会打垮我们中国人!

最后,请允许我举起右手对着党和人民起誓: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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