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牌(实用13篇)

时间:2023-11-18 15:20:04 作者:MJ笔神 2023年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牌(实用13篇)

在合作中,需要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以便及时解决问题和取得进展。接下来是一些合作技巧和方法,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合作能力有所帮助。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合作社为规范其财务行为,结合合作社的实际情况,都会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以下整理了的范本,请参考。

一、为了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作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三、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成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合作社资产。

五、合作社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

六、合作社费用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一般经费开支在xxxxx元以内,由理事长直接审批;xxxxxx-xxxxxx元,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xxxxxxx元以上及重大项目建设、投资,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例行审批手续。办理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入账。经集体审核通过的,需有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作为依据入账。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顺序依次是:(1)弥补上年度亏损:(2)计提积累,包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规定;(3)向社员进行盈余返还;(4)向投资者分利。

八、合作社设会计和出纳各一名,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十、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季度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每年1月底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购销产品的价格确定,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实行透明化管理。购销价格的确定及变更要经理事会通过。购销价格确定后,要将购销价目表(如果有变化,原因要注明)张贴在办公地点明显位置,便于社员了解。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社员账户,详细记载社员的出资额、应享有的公积金份额、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和接受捐赠份额、交易量和交易额。社员与非社员要单独核算。

十三、合作社财务要接受执行监事(监事会)的监督指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十四、本制度从20xx年xx月xx日起执行。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1、本组织的经费均由理事会统一管理,具体由理事长、秘书长、财务理事长负责统筹,养殖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2、需用资金时,无论数目大小,必须向理事会申请,由理事长、秘书长、财务理事长审批。

3、财务人员要认真审核各项财务收支凭证,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款项有权拒绝受理,任何人不得刁难和阻碍。

4、单位所需的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申请,理事长审批后购置。

5、报销发票,必须由经办人签字、理事长签字后,会计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严格追究财务人员的责任。

6、客户来本组织办理业务,确需就餐的应经理事长批准,具体业务科室人员方可安排就餐。

7、对上级批准的项目经费,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做到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挪用、借用。

8、秘书长和财务理事长要定期核对账目,定期向理事会汇报。账目要具体、清楚,各项经费开支要注明去向、负责人和日期。

9、为使账目明确,监事长要定期组织监事会人员查帐。

10、每年初,财务理事长应根据上年开支情况和本年度活动计划,作好经费开支预算,报理事会审批。

11、本制度其它未尽事宜,严格按照本组织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要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坚持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办社方针,真实、完整提供会计信息,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营效益,增加社员收入。

第三条合作社填制会计凭证、登计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参照《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合作社是股份合作的经济组织,依法独立享有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占、平调、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财产。

第六条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要接受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

第七条合作社的资产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八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第九条合作社在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应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备用的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

第十条合作社建立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准确及时反映现金的收付、提存和结余情况,做到账款相符。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合作社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十二条合作社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

第十三条合作社建立固定资产登记、保管和使用制度,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准确、如实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四条合作社接受捐赠、补助的资产列入资本公积金。

第十五条合作社固定资产需要处置时,原值在1万元以下由理事会决定,1万元(含1万元)以上由社员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十七条合作社按照帐、钱、物相互独立分管原则,配置专职会计员、出纳员和财产物资保管员,凡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

第十八条合作社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采用借贷记帐法。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十九条财务负责人具体领导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负责制订各项内部财务制度、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支出的限额审批。

第二十条会计员负责按规定设置账簿,开设账户,实行总分类和明细核算。正确运用会计科目,真实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按期编制会计报表。做好参谋作用,并依法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出纳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做到序时登记,日清月结;不得“白条”抵库现金,不得挪用和坐支现金,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

第二十二条财产物资保管员负责合作社固定资产日常核算,根据会计凭证登记固定资产帐卡,定期进行盘点核对,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二十三条合作社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后存档。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以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二十四条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依法取得营业收入时,要手续完备,使用统一的收款凭证和必要的内部凭证,并及时入帐。

第二十五条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需要支付费用时,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六条合作社财务支出执行“一支笔审批”原则,实行分档逐级审核,限额授权,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性开支。金额在20xx元以下(不含的,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l0000元以上的,由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八条非生产经营性开支。凡金额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由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

1、经办人出具合法的开支原始凭证,并注明事由、时间、经办人和证明人姓名。

2、出纳员和会计员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3、合作社财务负责人根据审批权限负责审批。超出审批权限的,应签署审查意见后,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或社员代表会议通过。

4、对不规范且金额大于300元的.支出原始凭证,必须到税务部审核办理补税手续,方可审批、支付。

第三十条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财制度,保证社员对合作社财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一条合作社年初财务收支计划和重大财务事项必须通过社员会议的形式,征得社员同意并记录在案。

(一)有权对所公布的财务帐目提出质疑;。

(二)有权委托监事会查阅审核有关财务帐目;。

(三)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四)有权逐级反映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财务收支情况检查和监督;。

(二)有权代表社员查阅审核有关帐目,反映有关财务问题;。

(三)有权对财务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四)有权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利润,是指合作社在一个会计年度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一)营业利润,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加上其他业务利润,减去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后的金额。

(二)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投资收益,减去发生的投资损失和计提的投资减值准备金的净额。

(三)净利润,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余额。

第三十六条合作社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按10%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二)剩余部分:

(1)60%按成员及有关方面与本社产品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2)其余40%按社员投资股和身份股及量化后的公积金份额和其它属于量化给社员的份额分红。

第三十七条合作社聘用职员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理事会批准,所付工资计入服务成本。

第三十八条对社员和职员的物质奖励,其金额计入服务成本。

第三十九条合作社如有亏损,以公积金、股金依次弥补;因补弥亏损所减小的资金,社员大会应酌情规定恢复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合作社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合作社章程通过之日起实施。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一、为了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作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三、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成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合作社资产。

五、合作社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

六、合作社费用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一般经费开支在xxxxx元以内,由理事长直接审批;xxxxxx-xxxxxx元,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xxxxxxx元以上及重大项目建设、投资,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例行审批手续。办理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入账。经集体审核通过的,需有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作为依据入账。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顺序依次是:

(1)弥补上年度亏损。

(2)计提积累,包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规定;。

(3)向社员进行盈余返还;。

(4)向投资者分利。

八、合作社设会计和出纳各一名,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十、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季度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每年1月底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购销产品的价格确定,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实行透明化管理。购销价格的确定及变更要经理事会通过。购销价格确定后,要将购销价目表(如果有变化,原因要注明)张贴在办公地点明显位置,便于社员了解。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社员账户,详细记载社员的出资额、应享有的公积金份额、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和接受捐赠份额、交易量和交易额。社员与非社员要单独核算。

十三、合作社财务要接受执行监事(监事会)的‘监督指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十四、本制度从20xx年xx月xx日起执行。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本社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本社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三)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本社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合理分配本社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六)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七)完成本社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本社财务部门由会计、出纳工作人员组成。

第四条本社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财务部门负责组织本社的下列工作:

(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四)承办本社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本社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理理长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本社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完成理理长或副理事长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理事长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积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

(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

(七)完成理理长或副理事长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八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第十条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理事长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一条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理事长,并报送有关部门。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财务工作人员对本社实行会计监督。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三条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理事长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监交。

第十五条本社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总理事长签字。

第十六条理事长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第十七条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理事长批准后支付现金。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2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十八条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本社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第十九条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理事长批准后提取。

第二十条本社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理事长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二十一条发票及报销单经理事长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帐凭证。

第二十二条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帐款相符。

第二十三条凡是本社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二十四条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帐、主管),由会计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二十五条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会计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二十六条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会计人员批准。

第二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薪1-3倍:

(三)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四)保留帐外款项或将本社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五)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二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一)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

(三)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本社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挪用本社款项的;。

(六)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本社利益遭受损失的;。

(七)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一、根据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我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社依据有关法律、制度规定配备会计人员,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

三、会计信息应定期、及时向本合作社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的监督。

四、合作社要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收取现金时手续要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取得现金应及时入账,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支票和财务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五、合作社要建立健全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和发货业务,及时办理销售收款业务,不得账外设账。

六、合作社要建立健全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存货出入库时,要认真清点验收,并办理相关手续。

七、合作社要建立健全借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不得由同一人办理借款业务的全过程。

八、合作社对成员入社投入的资产要按有关规定确认和计量,并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将每个成员的出资量化为公积金份额以及每个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记载在其帐户中。

九、合作社要完善年终盈余分配办法,可分配赢余的60%以上应当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为依据比例返还与成员,其余部分以成员帐户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基础,并将本社接受的财政直接补助平均量化给本社成员。

十、合作社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建立会计档案室(柜),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一、为了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作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三、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成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合作社资产。

五、合作社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

六、合作社费用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一般经费开支在5000元以内,由理事长直接审批;5000-50000元,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50000元以上及重大项目建设、投资,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例行审批手续。办理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入账。经集体审核通过的,需有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作为依据入账。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顺序依次是:(1)弥补上年度亏损:(2)计提积累,包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规定;(3)向社员进行盈余返还;(4)向投资者分利。

八、合作社设会计和出纳各一名,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十、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季度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每年1月底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购销产品的价格确定,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实行透明化管理。购销价格的确定及变更要经理事会通过。购销价格确定后,要将购销价目表(如果有变化,原因要注明)张贴在办公地点明显位置,便于社员了解。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社员账户,详细记载社员的出资额、应享有的公积金份额、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和接受捐赠份额、交易量和交易额。社员与非社员要单独核算。

十三、合作社财务要接受执行监事(监事会)的监督指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十四、本制度从2014年4月18日起执行。

xxxxxxxxxx专业合作社20xx年xx月xx日a0x。

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作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合作社资产。

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

六、合作社费用支出由理事长签字审批。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顺序依次是:

(1)弥补上年度亏损:

(2)计提积累,包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规定;

(3)向社员进行盈余返还;

(4)向投资者分利。

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保。

及变更要经理事会通过。购销价格确定后,要将购销价目表(如果有变化,原因要注明)张贴在办公地点明显位置,便于社员了解。

金和接受捐赠份额、交易量和交易额。

十三、合作社财务要接受执行监事(监事会)的监督指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十四、本制度变更后从20xx年xx月xx日起执行。

监利县团渔洲水产养殖合作社。

为了规范我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主管会计岗位职责。

(1)、根据审核无误的手续,办理银行存款、取款和转账结算业务;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及时根据银行存款对收单,在月末做出相应调整,做到与银行对账单相符。

(2)、登记现金和银行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发现差错及时查清更正。

(3)、认真审查临时借支的用途、金额和批准手续,严格执行财政纪律,控制使用限额的报销期限。

(4)、正确编制现金、银行的记账凭证,及时传递给财务登账。

(5)、配合对应收款的清算工作。

(6)、对银行存款的回款要立即向总经理或董事会报告。

(7)、配合董事长做好银行存贷款业务。

(8)、配合财务进行月度、季度和年度的统计、审核工作。

二、会计岗位职责。

(1)、负责对报销单据的审核和已报销单据的复核。

(2)、负责编制各种费用报表。

(3)、负责对生产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进行分析。

(4)、负责对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的核算、管理与清算。

(5)、负责销售数据、金额的统计确认工作,负责人工工资费用成本的计算确认工作。

(6)、负责对原始凭证的审核、记账凭证的填制,总账及明细账的登记,会计报表的编制并对财务报表进行分析、说明,负责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

(7)、严格审核报销单据、发票等原始凭证,按照费用报销的有关规定,办理现金收支业务,做到合法准确、手续完备、单证齐全。

(8)、配合财务进行月度、季度和年度的统计、审核工作。

三、出纳岗位职责。

(1)、根据已审批的各种收付款票据办理现金首付款。

(2)、每天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

(3)、每天对库存现金进行账实核对。

(4)、每周配合财务部做好不定期的库存现金盘点。

(5)、按已审批好的程序,及时、准确、安全、到位的发放资金,如报销、预支付、工资结算等。

(6)、配合财务进行月度、季度和年度的统计、审核工作。

四、财务注意遵守事项。

(1)、开票和收费必须由两人分工完成,严禁一人既开票又收费。

(2)、财务单据(特别是报销单据)审核、签字与现款支付必须由两人分工完成,严禁一人操作。

(3)、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定额,不坐支,不挪用,不得用白条抵顶库存现金,保持现金实存与现金账面一致。

(4)现金的收取、入库、发放要符合相应的程序,必须有现金支付与收取双方的签字确认。

五、资金安全条款。

(1)避免大额现金交易,大额销售款或大额支付款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

(2)大额现金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及时存入公司银行账户,避免个人保存,影响资金安全。

(3)公司财务室需要做好安全防备工作,随时保障现金和票据的安全,避免遗失和盗窃的发生,平时财务室应禁止一切闲杂人等的出入进出。

(4)保障银行资金安全,随时掌握银行账户资金流动情况,定期与银行进行对账。建议开通手机银行短信通报业务,并保障网上银行的安全。

六、对帐(参考项目)。

3.帐实核对分两类:第一类现金日记帐帐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额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帐帐面余额与开户银行对帐单相核对,要求每月核对一次。

七、应股东和董事会的要求,根据需要,定期公布公司财政状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xx(以下简称合作社),为规范财务行为,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会计法》和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按照“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原则、坚持“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办社方针,真实、完整提供会计信息、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增加社员收入。

第三条合作社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管理会计档案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参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合作社依法独立享有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占、平调、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财产。

第二章。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

第八条合作社银行开设帐户。

做到帐款相符。

第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十一条合作社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

第十二条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十三条合作社接受捐赠、扶持的资金列入资本公积金。第十四条合作社固定资产需要处置时,原值在1万元以下理事会决定,1万元(含1万元)以上由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财务人员。

第十五条合作社按照帐、钱、物相互独立分管原则,配置专职会计人员,凡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由两人共同办理。

第十六条合作社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采用借贷记帐法,会计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十七条合作社理事长领导合作社的财务工作。会计人员负责制订各项内部财务制度,编制财务收支计划。

第十八条总帐会计负责按规定设置帐簿、开设帐户、实行总分类和明细核算,正确运用会计报表。做好参谋作用,并依法实行会计监督。

第十九条现金会计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现金收付银行结算业务,设置现金日记帐和银行日记帐,做到序时登记,日结月清;不得“白条”抵库存现金,不得挪用和坐支现金,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

第二十条合作社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后存档。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以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四章财务收支。

第二十一条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依法取得营业收入时,必须开具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票据。

第二十二条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需要支付费用时,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三条合作社财务支出执行“一支笔审批”原则,由合作社理事长审批。

1、经办人出具合法的开支原始凭证,并注明事由、时间、经办人和证明人姓名。

2、现金会计和总账会计要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3、合作社理事长根据审批权限审批。超出审批权限的,应签署审查意见后,由合作社理事会研究决定成员代表会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财制度,保证成员对合作社财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六条合作社年初财务收支计划和重大财务事项必须通会议的形式,征得合作成员代表同意并记录在案。

(一)有权对所公布的财务帐目提出质疑;

(二)有权委托监事会查阅审核有关财务帐目;

(三)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和解答;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监督权:

有权对财务收支情况检查和监督;

(一)有权代表成员查阅审核有关帐目、反映有关帐务问题。

(二)有权对财务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三)有权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第五章利润分配。

第二十九条利润,是指合作社在一个会计年度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一)营业利润,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和。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加上其它业务利润,减去营。

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后的余额。

(二)。

(三)利润总额,是指主营业利润加上投资利益,减去发生的投资损失和计提的投资减值准备金的净额。净利润,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的余额。

第三十一条合作社当年实现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或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合作社公积公益金;

(二)合作社风险调节金;

第三十二条合作社如有亏损,以公积金、股金、依次弥补;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成员代表大会酌情规定恢复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合作社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合作社章程通过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四年6月十五日通过。

默认。

农民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专业合作社的性质有别于其他集体所有制企业,也有别于一般的盈利组织,主要体现自我服务的公益性。下面小编准备了关于农民的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提供给大家参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为了加强夏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活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结合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实际情况,特订立本制度。

1、所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执行财政部(财会[2008]9号)印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

2、会计人员应具有会计资格证,并经过财政、农业部门进行专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培训取得岗位证书。

3、会计方法必须使用借贷记帐法,并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的37个会计科目记帐,在收支核算上都统一采用“权责发生制”方法。会计每月做帐一次,业务量小的每季一次。

4、合作社要建立总帐,还要设现金、存款、应收款、成员往来、产品物质、固定资产,股金等明细帐进行核算。各项专项资金设立专帐,实行专项核算,并接受项目所在村村委会的监督。

5、合作社监事(会)负责日常的合作社内部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县乡农经中心是合作社的财务审计及业务指导部门,合作社每季度应及时向县乡农经中心报送有关财务季报和统计季报、资料;并接受财务审计及业务指导工作。

1、现金库存限额。

合作社库存现金限额为2000元,超过库存现金限额都要存入合作社开户银行或信用社进行管理。

2、现金的管理。

(1)合作社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坐支现金;

(3)会计每月(季)做帐,都要与出纳核对现金余额,并填制结存单。

3、存款帐户管理

(2)大于库存限额的收支都通过银行帐户进行结算。

4、有价证券。

合作社有价证券由出纳专人保管,会计要设立登记簿,详细记载有价证券的名称、类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

1、合作社固定资产的购建项目首先必须经过合作社管理程序,即必须经过合作社成员大会讨论同意,或合作社理事会讨论同意,接受合作社监事会监督。

2、合作社的房屋、建筑物、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本建设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以及个别工具和设备虽然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列为固定资产。

3、会计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核算,实行折旧制度。合作社落实专人保管。

1、农业资产的购入必须经过合作社的成员大会或理事会讨论同意。

2、农业资产包括牲畜(禽)资产、林木资产。购入时正确计价,生长期间费用计入其成本。

3、农业资产死亡毁损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以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后,计入合作社其它收入或其它支出。

1、合作社的产品物质应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计价核算,领用或出售产品物质成本 的确定,可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任选一种方法,但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

2、合作社的产品物质要建立保管岗位责任制,实行专人保管,产品物质入库时,保管员清点验收入库,同时填写入库单,出库时,由保管员填写出库单,在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盖章后,保管员根据批准后的出库单出库。

3、合作社产品物质要定期盘点核对,年终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清查,确保帐实相符。若有毁损,按合作社有关规定追究人员责任。

1、合作社是依法设立,合法经管的法人单位,所使用的财务票据也必须是合法有效,专用正规。

2、合作社入帐的财务收支的票据,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国家财政部、税务部门规定的专用票据。

3、个别确要自制的收付款票据,如:领付农民务工款等,必须是财务会计制度允可的,严禁随意自制收付票据。

4、合作社法人和会计是票据管理责任人,对非规定使用的票据,合作社会计有权拒绝入帐。

1、合作社是“民办、民管、民受益”的新型集体企业,须遵循“严格控制开支、民主议决、加强监督”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限额一支笔审批和大额集体审批制度。

2、合作社一次性开支在1000元以下由理事长一支笔审批,在1000元以上的各项开支由理事长、监事长分别代表理事会、监事会联合签批。一次性开支在5000元以上的由理事会,监事会集体讨论,做好会议记录,仍由理事长、监事长按会议决定联合签批。

3、特大型开支由合作社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4、合作社发生的每笔支出应完善审批手续,注明经办人、开支事由、发生时间(接待费还应写明接待人员、人数、就餐地点)、审批意见、审批人,会计方可入帐。

1、合作社每年应制定财务预决算草案,并提交合作社成员讨论,修改通过,并形成财务预决算制度。

2、在整个年度内,要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制度,努力实现预算收入,严格执行预算支出,控制开支,做到增收节流,以促进合作社发展。

3、年终必须进行财务决算,并将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4、在年终决算前要做好收益分配,在编制收益分配时,要遵循:

(1)合作社当年的各项收入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不抵于5%)后形成可分配盈余。

(2)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返还总额依法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3)可分配盈余剩余部分依成员帐户中记载的成员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国家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其分配总额不高于可分配盈余的40%。

(4)接受国家财政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合作社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个人帐户上。

(5)收益分配方案报理事会、监事会讨论批准后执行。

1、成员股金和成员与合作社经济往来是体现合作社性质,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据,必须建好明细帐,加强管理。

2、成员往来帐户,要明确登记成员股金数额,成员与合作社交易量(额)、量化到成员帐户上的公积金。形成财产的国家扶持资金和他人捐赠财产。

3、按成员与合作社交易量(额)分配给成员的可分配盈余不低于60%,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民管、民受益”的特征,每个合作社年终都要依法进行收益分配。

4、国家扶持和他人捐赠形成合作社财产部分要平均量化到成员个人帐户上,作为分配依据,但在成员退出合作社后不能带走,永远保留在合作社。

1、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新型互助组织,财务公开应定期化、制度化,在合作社监事会领导监督进行。

2、财务公开内容:合作社财务年度收支计划(预算),年内财务收支,年未收益分配和年终决算。

3、成员往来个人帐户的股金 、公积金、交易量(额)、国家扶持资金、他人捐赠形成财产部分的量化额也是公开的重要内容。

4、财务公开的方式:(1)在每年召开的成员大会上公布;(2)在合作社办公室或会议室张榜公布;(3)专项资金使用,在项目结束时当即公布。

1、每年终合作社财产要进行全面清查。对合作社的现有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确保财产安全。

2、对现金、银行存款进行盘点核对,做到帐实相符,长款归公,短款追责。

3、对合作社的应收应付的债权债务进行核查,对较长的债权款项应制定追收计划,限期收回。

4、对库存物质、受托代购、代销物质的库存结余进行清查,盘亏、盘盈和作废的存货,要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属于人为过错应追究责任,并进行帐务处理。

1、年终要对一年的各种财务资料,包括文件、经济合同、财务计划、收益分配方案、财务报表、有关申报方案、会计资料、人员接交清单等相关资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

2、建立完善的会计档案,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做到归档完整,存放有序,方便查找,借阅登记,保管安全。

3、一般的财务资料保存15年。如会计凭证、帐簿;比较重要的保存25年。如:现金、存款帐、会计档案等;重要的永久保存,如:经济合同、涉外会计资料、会计报表。

本制度从2016年8月30日起实施,希各农民专业合作社遵照执行。本制度解释由县农经中心负责。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要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坚持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办社方针,真实、完整提供会计信息,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营效益,增加社员收入。

第三条合作社填制会计凭证、登计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参照《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合作社是股份合作的经济组织,依法独立享有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占、平调、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财产。

第六条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要接受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

第七条合作社的资产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八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第九条合作社在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应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备用的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

第十条合作社建立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准确及时反映现金的收付、提存和结余情况,做到账款相符。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合作社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十二条合作社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

第十三条合作社建立固定资产登记、保管和使用制度,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准确、如实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四条合作社接受捐赠、补助的资产列入资本公积金。

第十五条合作社固定资产需要处置时,原值在1万元以下由理事会决定,1万元(含1万元)以上由社员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十七条合作社按照帐、钱、物相互独立分管原则,配置专职会计员、出纳员和财产物资保管员,凡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

第十八条合作社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采用借贷记帐法。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十九条财务负责人具体领导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负责制订各项内部财务制度、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支出的限额审批。

第二十条会计员负责按规定设置账簿,开设账户,实行总分类和明细核算。正确运用会计科目,真实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按期编制会计报表。做好参谋作用,并依法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出纳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做到序时登记,日清月结;不得“白条”抵库现金,不得挪用和坐支现金,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

第二十二条财产物资保管员负责合作社固定资产日常核算,根据会计凭证登记固定资产帐卡,定期进行盘点核对,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二十三条合作社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后存档。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以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二十四条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依法取得营业收入时,要手续完备,使用统一的收款凭证和必要的内部凭证,并及时入帐。

第二十五条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需要支付费用时,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六条合作社财务支出执行“一支笔审批”原则,实行分档逐级审核,限额授权,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性开支。金额在2019元以下(不含的,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2019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l0000元以上的,由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八条非生产经营性开支。凡金额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由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九条合作社财务支出按下列程序进行:

1、经办人出具合法的开支原始凭证,并注明事由、时间、经办人和证明人姓名。

2、出纳员和会计员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3、合作社财务负责人根据审批权限负责审批。超出审批权限的,应签署审查意见后,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或社员代表会议通过。

4、对不规范且金额大于300元的支出原始凭证,必须到税务部审核办理补税手续,方可审批、支付。

第三十条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财制度,保证社员对合作社财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一条合作社年初财务收支计划和重大财务事项必须通过社员会议的形式,征得社员同意并记录在案。

(一)有权对所公布的财务帐目提出质疑;

(二)有权委托监事会查阅审核有关财务帐目;

(三)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四)有权逐级反映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财务收支情况检查和监督;

(二)有权代表社员查阅审核有关帐目,反映有关财务问题;

(三)有权对财务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四)有权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利润,是指合作社在一个会计年度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一)营业利润,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加上其他业务利润,减去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后的金额。

(二)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投资收益,减去发生的投资损失和计提的投资减值准备金的净额。

(三)净利润,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余额。

第三十六条合作社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按10%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二)剩余部分:

(1)60%按成员及有关方面与本社产品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2)其余40%按社员投资股和身份股及量化后的公积金份额和其它属于量化给社员的份额分红。

第三十七条合作社聘用职员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理事会批准,所付工资计入服务成本。

第三十八条对社员和职员的物质奖励,其金额计入服务成本。

第三十九条合作社如有亏损,以公积金、股金依次弥补;因补弥亏损所减小的资金,社员大会应酌情规定恢复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合作社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合作社章程通过之日起实施。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本社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本社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社财务主管的职能是:

(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三) 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本社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 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 合理分配本社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六) 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七) 完成本社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本社财务部门由会计、出纳工作人员组成。

第四条 本社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财务部门负责组织本社的下列工作:

(三) 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四) 承办本社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 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二) 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本社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理理长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本社参谋。

(三) 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 完成理理长或副理事长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理事长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积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

(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

(七)完成理理长或副理事长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八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第十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理事长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一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理事长,并报送有关部门。 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社实行会计监督。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三条 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理事长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监交。

第十五条 本社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总理事长签字。

第十六条 理事长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理事长批准后支付现金。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20xx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十八条 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本社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理事长批准后提取。

第二十条 本社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理事长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二十一条 发票及报销单经理事长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帐凭证。

第二十二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帐款相符。

第二十三条 凡是本社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二十四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帐、主管),由会计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二十五条 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会计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二十六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会计人员批准。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薪1-3倍:

(三) 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四) 保留帐外款项或将本社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五) 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一) 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 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

(三) 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

(四) 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本社财物的;

(五) 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挪用本社款项的;

(六) 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本社利益遭受损失的;

(七) 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校各项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任务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小学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通过有效的财务管理手段,促进学校财务管理的程序化、规范化;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加强核算,加强资产管理,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提高学校理财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校长对学校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总责任,校长可以亲自主管财务管理工作,也可以授权副校长分管学校财务工作;学校费用开支实行校长一支笔审批经费制度。学校校长及行政领导必须带头严格遵守执行并支持财务人员执行国家财政方针、政策和制度,保障财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能和正确地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和权限不受侵犯和打击报复。

第四条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财务政策法规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对学校财、物进行全面科学管理,做好后勤保障工作,认真履行财务监督职责。

第五条财务人员要做好财务日常事务工作,认真做好原始凭证的审核,抵制各种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做到收有凭,支有据。做好算账、对账、报账工作,做到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期报告学校财务收支情况。

第六条学校成立财务审核小组,负责监督和审核学校财务管理情况。

第七条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各项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第八条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事业收入必须严格执行省市物价部门和省市教育部门所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不得自行扩大收费范围和超标准收费,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收费,坚决杜绝乱收费现象。

第九条学校依法使用区财政局规定的收费票据,保证票据如实填写,印章齐全。

第十条学校接受捐赠应按《深圳市学校(园)接受自愿捐赠的办法》规定执行,加强对接受资金和财物的报批、入账、登记等管理工作;捐赠者没有明确使用意向的,原则上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一条学校的各类收入要及时收存入账,纳入财务管理体系,防止不收、漏收、少收或错收。预算外资金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代收代管费坚持“期初预收,期末结算,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所有财务收支活动都必须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支出实行预算管理。学校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工资福利、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是学校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

各项支出严格按照国家财政规章制度和上级财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专款必须专用。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财务开支预算是财务部门的重要职能。财务部门根据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财务计划、预算,正确地执行单位预算,支持和促进教学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财务开支应履行审批手续。审批原则是:按权责审批,协管财务副校长、总务负责人负责审核签字,实行校长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十六条报账人员要严格按财务法规制度办理一切经济往来,有权拒绝办理一切不符合财务法规制度的付款和结算。

第十七条公款不得私借,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一律要填写借款单,由部门主管签发意见,校长审批方可借支。借用现金应在工作完成的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结账。如第一次借款未清,一般不予办理第二次借支。

第十八条报账人员定期到政府财务管理中心(国库支付中心)办理报账(每周1到2次),并做好账目核对,确保账账、账款相符。

第十九条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条 学校的结余按照《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深龙府办[20xx]91号文件《关于龙岗区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专项结余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可另行安排使用;一般结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是学校教育教学的主要劳动资料,是发展教育、保证教学的重要物质基础。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馆图书、课桌椅、学生宿舍床、柜等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七类:房屋和建筑物,交通工具,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校长对固定资产管理负有管理责任,总务部门负责人对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具体的组织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的管理由财务室、保管室和使用部门三方共同参与。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部门的负责人为其部门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人。使用个人为其使用或保管的固定资产管理直接责任人。

责任人有管理所属固定资产和使用所属固定资产的'权力,也负有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要适当赔偿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财务室和保管室按统一分类标准分别设置账卡电子化管理,其中财务室以价值管理为主,保管室以实物管理为主,使用部门负责资产的使用及保管,三方相互配合,定期查对,保证账、卡、物相符,以保证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和使用人员领用或内部调拨固定资产时应到总务处(保管室)办理相关手续,发现固定资产闲置、损坏、丢失、被盗时及时通知总务处(保管室)。

批准后及时调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账和处置固定资产。

负责固定资产账目的财务人员、实物保管人员和使用责任人员,调离工作岗位需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学校固定资产转让需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从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政府、财政部门规定有抵触,按国家、政府、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财务管理制度

5、根据统计数据对比,为本村安全提供指导性建议。

1、做好燃气用气安全知识的教育普及;

2、定期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检查;

3、发现隐患责令改正,做好记录和台账。

1、汛期来临前,对本村的河道、水库、塘坝以及防汛重点地段进行专项检查,消除隐患;

2、加强值班,24小时专人值守,及时处置的同时迅速上报;

3、发生险情,立即组织抢险救援;

4、监督水井、枯井的安全状况。

1、在村内道路设置和完善交通标志、标牌和其他安全设施;

2、对车辆限行限速限停的时段及地点加强安全监督;

3、纠正各种车辆的违法违规行为。

1、根据学校定的规章制度,对学校安全管理进行督促检查;

2、上下学时段,维护校外门前交通秩序;

3、整治学校周边环境商铺摊点,确保依法经营;

4、学校出现险情,立即组织紧急疏散撤离和救援。

1、加强护林防火、家庭防火安全知识宣传;

2、定期检查巡查火灾隐患;

3、发现违规和隐患,进行惩处、教育和整改;

4、组织防火演练。

1、对本村的食品生产、经营户进行安全检查;

2、督促领取证照、发现违法非法生产经营立即制止并迅速上报;

3、发现不符合安全卫生规定的责令整改,发现非法添加,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的立即上报。

1、春季解冻期和降雨过后,对地质灾害区域进行巡视;

2、发现隐患,立即上报,并24小时监测;

3、隐患较大时,组织人员撤离避让,并积极申请上级部门治理。

1、熟悉和掌握车辆的技术和使用情况,严格遵守车辆管理规定;

2、及时办理车辆所需各种手续;

3、做好车库、车辆的防火防盗工作。

1、定期开展家庭用电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2、制止乱拉乱接用电行为;

3、做好用电安全知识普及。

1、春耕秋收前对农业机械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隐患;

2、农业机械使用高峰期每日巡查,发现不安全行为及时制止;

3、加强农业机械操作手的安全教育。

1、掌握农药的药理、药性方面的基本性常识;

2、未经允许,闲杂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库房;

3、妥善处理好过期、破损农药,按规定集中处理,禁止随意乱放。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五、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本社当年的可分配盈余。要公配盈余的60%以上,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剩余部分按成员帐户中记载的资本份额比例分配。上述分配方案经成员(代表)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六、理事会在每季度终了时,将上期财务收支情况向财务报告,并按期向有关部门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七、财会人员实待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家属不得不担任财会人员。

八、监事会负责本社财务的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向成员大会报告,并自觉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审计监督,也可心委托审计部门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农民专业合作社权力机构职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

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监事长、监事;

三、决定重大财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其它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报告,盈余公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八、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职责 一、遵守本社章和及各项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定,支持理 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二、积极参加本社组织的学习、培训等各项活动,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三、根据社内工作分工,发扬互助协作精神,积极开展生产、经营和

服务活动。

四、服从理事长、监事长领导、维护本社利益,爱护本性设施。

五、严格操作程序,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

六、认真学习科技,不断改良和引进新的品种。

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入、退社制度

依据合作社章程规定,制定入、退制度

一、入社条件 1、承认本合作社章程,有民事行为能力; 2、认购股金;

1、本人提出退社申请,填写退社申请表; 2、成员出具责任承担字据; 3、理事会讨论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4、注销社员证。 四、其它 1、社员退社后,股金于本年度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社盈余,可参加盈余分配;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合作社公共积累不能分配。

2、社员死亡,共其社中资格和股金,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由其具有入社条件的继承人继承。继承人不愿意入社或难以继承的,可按本社制度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5、章和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成中承担下列义务: 1、执行成中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4、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5、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一、为了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作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成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合作社资产。

五、合作社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

六、合作社费用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一般经费开支在5000元以内,由理事长直接审批;5000-50000元,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50000元以上及重大项目建设、投资,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例行审批手续。办理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入账。经集体审核通过的,需有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作为依据入账。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顺序依次是:(1)弥补上年度亏损:(2)计提积累,包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规定;(3)向社员进行盈余返还;(4)向投资者分利。

八、合作社设会计和出纳各一名,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十、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季度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每年1月底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购销产品的价格确定,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实行透明化管理。购销价格的确定及变更要经理事会通过。购销价格确定后,要将购销价目表(如果有变化,原因要注明)张贴在办公地点明显位置,便于社员了解。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社员账户,详细记载社员的出资额、应享有的公积金份额、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和接受捐赠份额、交易量和交易额。社员与非社员要单独核算。

十三、合作社财务要接受执行监事(监事会)的监督指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十四、本制度从2012年4月18日起执行。

(一)为了加强合作社财务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合作社章程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合作社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开展财务工作,做到帐务日清月结。

(三)严格控制合作社现金支出数量,合作社一次支出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由理事长直接审批;2000元至5000元的,由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再由理事长签字后支付;5000元以上的开支,应经合作社成员或合作社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理事长签字后办理支付业务。

(四)支出的会计凭证,应当写明用途,经手人、证明人、执行监事审核、审批人签字、手续齐全,才能报销入帐。

(五)合作社理事会要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对通讯、交通、订阅书刊、办公费、差旅费等实行限额控制。

(六)合作社会计、出纳岗位分设,严格实行账、款收支分开管理的原则。一切现金收付业务由合作社出纳员负责办理,非出纳人员不得管理现金。支票与银行预留印鉴分别保管。

收入现金及时入帐。

(八)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制度。合作社库存现金限额由其开户行确定。超过库存限额部分应及时存入信用社或者银行,以确保集体资金安全。

(九)合作社会计、出纳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时,要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统一规范的收付款票据,有关原始凭证要及时传递,及时记帐。

(十)合作社与外单位的往来款项结业务,金额在支票结算起点以上的,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十一)合作社出纳要及时盘点库存现金,每月与支取会计核对现金帐一次,发现差错,及时纠正,做到帐帐、帐款、帐物相符。

(十二)对合作社的经济活动情况,每季要向合作社社员公布一次,对大的经济活动要在业务办结后随机公布,充分接受社员的.监督。年度做出财务公开总结。

(十三)财务人员自觉接受县乡业务部门的财务审计及业务指导,配合合作社执行监事做好内部审计监督。

(十四)按照财会档案管理要求,严格财会档案管理。 (十五)本制度经2015年7月4日设立大会讨论通过并执行。

2

——

总 则

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第二条:切实加强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保护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和合作社资产安全及完整。

第三条:按照财务会计工作准则,及时编制财务计划,准确开展财务核算,全面反映财务状况,完整保存财务资料。

第四条:严格执行财经法纪,坚持勤俭执家、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的原则,积极参与合作社经营管理,为提高本社经济效益提供服务。

会计工作职责

第五条: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编制和执行预决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第六条:对合作社生产成本和相关费用进行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社内设机构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运行效率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及时开展记帐、复帐和报帐工作,做到手续完备、数据准确、帐目清楚、资料齐全。按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

第八条:定期检查分析合作社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理事会或理事长报告财务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向监事会和全体成员公开财务收支状况。

出纳工作职责

第九条: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据,严格审查现金和银行存款,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白条抵库。

第十条: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备用金限额为1000元,超过部分必须及时存入银行,严禁公-款私存。

第十一条:建立支票管理制度,健全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理事长签字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完成理事长或财经主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现金及存款管理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支挪用,不准公-款私存,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

第十四条:建立现金出纳员岗位责任制,实行帐、款分别管理,出纳员不登记会计记录,负责办理库存现金的收、支和保管工作。

第十五条: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支票、存折和印鉴应分别妥善保管,定期核对帐目。

第十六条:严格开支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得付款,对不合理的开支,出纳员有权拒付。

第十七条:现金日记帐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帐页和正规的票据,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立规范的帐目。

资产及物资管理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属全体成员所有,由合作社统一管理使用。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妥善保管,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做到帐实相符。固定资产的出租、变卖和报废,应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定期清查和核对各种应收款项,对外单位和本社成员欠款,应采取措施加以摧收。对坏帐、呆帐的核销应由理事会、监事会核准,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核销。

第二十一条:合作社统一收购成员产品、开展集中销售,必须分户建立产品物资登记台帐,详实记录品名、数量、等级、价格、金额和收购时间,及时兑付收购资金。

第二十二条:大型固定资产购建,大量生产资料的采购,应由理事会提出购建和采购计划,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实行招投标,提高招标竞标的透明度。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坚持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原则,保障本合作社全体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四条:合作社监事会具体负责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工作,定期对本社财务状况进行审查,对违反财经法纪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第二十五条:按照农业部、监察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方法,及时做好财务公开。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凡是本合作社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二十七条: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并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后,归档保存。

第二十八条: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的,须经理事长批准。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监事会负责监督执行。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合作社财务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合作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社员会费、社员股金、经营收益、专项拨款、社会捐助和其他资金。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合作社资产。

五、合作社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

六、合作社费用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一般经费开支在元以内,由理事长直接审批;元以上,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重大项目建设及投资,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例行审批手续。办理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凭证必须有经手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入帐。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要优先计提积累,并按以下顺序分配:

(1)提取公积公益金;

(2)提取风险金;

(3)向投资者分红;

(4)向社员分配。

八、合作社设会计一名,会计负责建立总帐和明细分类帐,作好资金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及负责建立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以及合作社财务收支、帐款划转和支取。

九、合作社银行帐号、帐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十、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年元月底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收益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一、为了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作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成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合作社资产。

五、合作社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

六、合作社费用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一般经费开支在5000元以内,由理事长直接审批;5000-50000元,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50000元以上及重大项目建设、投资,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例行审批手续。办理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入账。经集体审核通过的,需有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作为依据入账。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顺序依次是:(1)弥补上年度亏损:(2)计提积累,包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规定;(3)向社员进行盈余返还;(4)向投资者分利。

八、合作社设会计和出纳各一名,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十、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季度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每年1月底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购销产品的价格确定,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实行透明化管理。购销价格的确定及变更要经理事会通过。购销价格确定后,要将购销价目表(如果有变化,原因要注明)张贴在办公地点明显位置,便于社员了解。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社员账户,详细记载社员的出资额、应享有的公积金份额、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和接受捐赠份额、交易量和交易额。社员与非社员要单独核算。

十三、合作社财务要接受执行监事(监事会)的监督指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十四、本制度从xx年4月1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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