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热农学论文文献(通用16篇)

时间:2023-11-04 16:10:27 作者:JQ文豪 最热农学论文文献(通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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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中参考文献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逐渐朝着数字化、新信息的方向发展,物联网、互联网以及云计算发展十分迅速,导致社会充满数据,因此,使得数据成为了新的信息资源,需要人们进行适当的利用,以此来满足人们的实际生产生活要求。基于此,导致呈现指数形成增长,并且变的更加复杂化,使得大数据区别与传统的数,增加了内涵。可视分析实际是一种融合了信息可视化、科学可视化、数据挖掘、人机交互、信息论、认知科学等方面的新方向学科。可视化分析实际上是一种能够利用交互式可视化界面来对复杂数据进行分析的技术,可视化基本流程为数据、知识、循环数据,主要包括可视化技术以及自动化分析技术。大数据可视化技术实际上是一种利用自动化分析进行数据挖掘的时候,在使用能够进行分析的人机交互界面和能够进行信息可视化的界面来融入自身的认知能力和计算机的计算能力,从而可以有效地得到观察大数据的能力[1].

2大数据可视化分析。

2.1文本可视化。

作为大数据时期文本可视化数据的一个典型文本信息,实际上也是最主要的互联网数据信息,与此同时,也是物联网通过一定的传感器收集到的信息类型,在正常的工作和学习以及日常生活中人们使用最多的就是文本形式的电子文档。文本可视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直观的体现文本主要优势和特点,例如,逻辑结构、动态演化规律以及主体聚类等。最基本和典型的文本可视化就是标签云,依据词频来合理的把关键词进行排序和归类,然后利用一定的颜色、大小等属性来进行文本可视化。

现阶段,最主要的就是利用字体大小展现的关键词使用在互联网中主题热度的`识别。随着关键词数量的不断增加,如果不能合理的进行设计阀值,就会出现重复覆盖以及局部密集的问题,这样就需要提供一定的交换窗口来操作[2].

2.2网络可视化。

在大数据分析中最常见的关系就是网络关联,例如,社交网络和互联网。实际上层次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属于一种比较特殊的网络信息。依据连接拓扑和网络节点之间的关系,可以非常直观的体现出网络中隐藏的关系。例如节点,实际上是进行网络可视化的重要内容之一。怎样在大规模边和节点的网络中利用有限空间进行一定的可视化,是现阶段大数据研究的重要和难点。除了能够可视化静态拓扑关系,还具有相应的动态流动演化性,所以对动态网络进行一定的可视化也是不容忽视的内容。随着网络中边和节点数目的增多,很容易出现覆盖、重叠以及聚集等问题,不能很好的进行可视化,影响效果。因此处理大规模可视化的主要方式就是图简化。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利用多尺度和层次聚类进行交互,把大规模数据变化为具有一定层次的树结构,然后利用多尺度进行不同的可视化。另一种是对边进行适当的聚集,保证具有清晰的可视化效果。这些都是简化的主要方式,也可以看出引入交互技术,是可视化技术未来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方式[3].

2.3时空数据可视化。

时空数据主要是指具有一定时间标签和地理位置的数据。

移动终端与传感器发展非常迅速,因此,使得时空数据逐渐成为大数据发展过程中典型的数据类型。充分结合地理制图学以及数据可视化技术,分析和研究空间和时间对于可视化表征之间的关系,能够很好的展示空间和时间以及规律模式。大数据时代发展模式下,时空数据具有实时性和高维性,同时这也是数据可视化的重点。为了能够更好的体现信息随着空间和时间位置发生一定的变化,一般可以利用信息对象来逐渐实现数据可视化。流式地图是最典型的可视化方式,充分融合地图和时间事件流。为了可以打破二维数据的局限性,出现了时空立体方,是利用三维模式来展现空间、时间、事件[4].

2.4多维数据可视化。

多维数据可视化实际上就是说拥有很多个维度的数据变量,在数据仓库以及数据库中具有广泛的应用,例如,商业智能系统、企业信息系统。进行多维数据的主要目的就是不断发现多维数据的模式和规律,合理展示不同纬度之间存在的关系。多维数据可视化具有多种方式,主要包括基于图标、基于图结构、几何图形、基于层次结构、基于像素、混合方式。近年来,随着大数据的不断发展,几何图形是研究多维数据可视化的重点。

最常用的多维数据可视化的方式就是散点图,二维散点图可以适当利用多维度中的两个维度综合的体现映射到两条轴上,利用不同的图形在二维平面内合理反映维度信息。例如,可以利用不同颜色、形状等来表示一定的离线或者连续性。投影是从多维度方面来体现可视化的一种方式。能够很好的体现出维度的属性值的分布情况,还可以体现多维度之间的关系[5].

3结语。

总而言之,作为大数据分析的重要方式,可视化分析可以有效的弥补计算机自动化分析过程中出现的不足和缺陷。大数据可视化分析可以很好的融合计算机的分析能力和人们对信息的感知能力,在依据数据挖掘前提下进行的数据分析。

文档为doc格式。

写论文参考文献

文献综述的格式与一般研究性论文的格式有所不同。这是因为研究性的论文注重研究的方法和结果,而文献综述要求向读者介绍与主题有关的详细资料、动态、进展、展望以及对以上方面的评述。因此文献综述的格式相对多样,但总的来说,一般都包含以下四部分:即前言、主题、总结和参考文献。撰写文献综述时可按这四部分拟写提纲,在根据提纲进行撰写工作。

前言部分,主要是说明写作的目的,介绍有关的概念及定义以及综述的范围,扼要说明有关主题的现状或争论焦点,使读者对全文要叙述的问题有一个初步的轮廓。

主题部分,是综述的主体,其写法多样,没有固定的格式。可按年代顺序综述,也可按不同的问题进行综述,还可按不同的观点进行比较综述,不管用那一种格式综述,都要将所搜集到的文献资料归纳、整理及分析比较,阐明有关主题的历史背景、现状和发展方向,以及对这些问题的评述,主题部分应特别注意代表性强、具有科学性和创造性的文献引用和评述。

总结部分,与研究性论文的小结有些类似,将全文主题进行扼要总结,对所综述的主题有研究的作者,最好能提出自己的见解。

参考文献虽然放在文末,但却是文献综述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它不仅表示对被引用文献作者的尊重及引用文献的依据,而且为读者深入探讨有关问题提供了文献查找线索。因此,应认真对待。参考文献的`编排应条目清楚,查找方便,内容准确无误。

论文中参考文献

[4]甘汉,水资源合理配置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博士论文,.。

[12]n.伯拉斯著,戴国瑞等译,水资源科学分配,水利电力出版社,198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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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北京中水新华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肥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

[25]肥东县发展计划委员会,2009年肥肥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用用公报,.。

写论文参考文献

撰写文献综述通常出于某种需要,如为某学术会议的专题、从事某项科研、为某方面积累文献资料等等,所以文献综述的选题,作者一般是明确的,不象科研课题选题那么困难。文献综述选题范围广,题目可大可小,大到一个领域、一个学科,小到一个方法、一个理论,可根据自己的需要而定。初次撰写文献综述,所选题目宜小些,这样查阅文献的数量相对较小,撰写时易于归纳整理,否则,题目选得过大,查阅文献花费的时间太多,影响实习,而且归纳整理困难,最后写出的综述大题小作或是文不对题。

选定题目后,应围绕题目进行搜集与问题有关的文献。关于搜集文献的有关方法有多种,如看专著、年鉴法、浏览法、滚雪球法、检索法等等。搜集文献要求越全越好,因而最常用的方法是用检索法。搜集好与文题有关的参考文献后,就要对这些参考文献进行阅读、归纳、整理,如何从这些文献中选出具有代表性、科学性和可靠性大的单篇研究文献十分重要,从某种意义上讲,所阅读和选择的文献的质量高低,直接影响文献综述的水平。因此在阅读文献时,要写好“读书笔记”、“读书心得”和做好“文献摘录卡片”。用自己的语言写下阅读时得到的启示、体会和想法,将文献的精髓摘录下来,不仅为撰写综述时提供有用的资料,而且对于训练自己的表达能力,阅读水平都有好处,特别是将文献整理成文献摘录卡片,对撰写综述极为有利。

论文中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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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景仲林.加油站非油品业务发展策略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兰州人学,2011.

论文中参考文献

(1)著作:[序号]主要责任者。

著作名[m]。

其他责任者。

版本项。

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引文页码。

(2)连续出版物:[序号]主要责任者。

题名[j]。

年,卷(期)-年,卷(期)。

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3)连续出版物中的析出文献:[序号]析出文献主要责任者。

析出文献题名[j]。

连续出版物题名:其他题名信息,年,卷(期):页码。

(4)专著中的析出文献:[序号]析出文献主要责任者。

析出文献题名[c]。

析出文献其他责任者//专著主要责任者。

专著题名。

版本项。

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析出文献的页码。

(5)电子文献:[序号]主要责任者。

题名[文献类型标志/文献载体类型标志]。

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更新或修改日期)[引用日期]获取或访问路径。

论文中参考文献

[5]著者.题名[d].所在城市:学位授予单位,出版年.[学位论文]。

[6]著者.题名,报告号[r].出版地(城市名):出版者,出版年.[科技报告、手册等][7]著者.准编号标准名称[s].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如).[电子文献]。

[10]专利所有者.专利题名:专利国别,专利号[p].公告日期.获取和访问路径.

论文参考文献

[2]《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3]李景武《烟草行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思路及其对策》

[4]田蔚《自主创新:烟草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

[5]《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6]钟陆文《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内涵》

[7]唐铭坚、谭礼萍《吸烟对健康的危害及控烟策略》

舞蹈论文参考文献

[3]滕守尧.回归生态的艺术教育[j].社会科学战线,2009年第1期

[5]李莉莉.综合型艺术人才培养中舞蹈课程设置与教改研究[j].湘潮,2012年10月下半月刊)

[12]滕守尧.生态式艺术教育引论[j].美与时代,2002年7期下

民族民间舞蹈在当今社会中是一种非常普遍的艺术形式,被国内外人民称为中国文化宝库中的一颗明珠。民族民间舞蹈历史非常悠久,在古时候人们就借助自身的动作体态来记录生活、表达内心思想情感、反映当时的社会。本文将全面阐述高校民族民间舞蹈教学的现状并提出提高教学水平、质量的建议。

高校;民族民间舞蹈;教学;现状;建议

民族民间舞蹈是中国众多传统文化中的一种,是极富表现力、感染力的一种艺术形式,是经过成百上千年文化发展的影响而产生的。历史对民族民间舞蹈有着深远的影响,因此可以从舞者的动作、韵律中看出整个民族的生活习性、文化、艺术、社会发展以及对美的鉴赏力、价值观、信仰等。

一份好舞蹈教材,不仅能够在民间舞蹈教学过程中帮助舞蹈教师提高教学质量,起到一个民间舞蹈教学催化剂的作用,同时也能够帮助各高校培养当代舞蹈人才,有效地为我国民族舞蹈艺术的蓬勃发展打好基础。以民间的舞蹈教学工作为例,在舞蹈教师选择舞蹈教材时应该根据自己学校的舞蹈教学模式以及相应的重点教学内容进行选择,例如以少数民族舞蹈为中心的高校,教师就应该将少数民族舞蹈的学习素材作为选择重点,可以适当借鉴现代舞等其他类型的舞蹈教材,取其精华,进行有机的结合。除了选择教材的内容之外,也要根据学生们实际舞蹈水平选择难度适宜的教材,不能拔苗助长,也要让学生有所收获,在教学工作的开展过程中本着以学生们的实际水平和理想目标为基准的原则进行教学。由于我国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因此,舞蹈教学也应该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教师们应该尽可能的选择一些与我国当代社会中领先发展的方向,顺应社会发展最新动态的观点等等,让各个高校培养出的民族舞蹈人才能够适应当代的社会特点,借助舞蹈来推动社会文明超理想的方向稳步发展,同时也为我国民族民间舞蹈的发展注入了新鲜的'活跃的社会要点,增添时代气息。当然,教师们在教学工作中也不能忽略了理论课程的教学工作,在当前的民族民间舞蹈教学中普遍出现着教师们有些注重舞蹈技巧而忽略了舞蹈理论的特点,这就导致毕业的舞蹈人才专业素养较强但欠缺一些人文素质。

中华民族有着上下五千年的历史,文化发展源远流长,祖祖辈辈的努力为我们留下了十分丰厚的文化遗产,民族民间舞蹈也是遗产中的一项。由于我国是一个拥有五十六个民族的大家庭,每一个民族都有在历史的洪流里孕育了自己的特色,这使得我国民族民间舞蹈精彩纷呈、丰富多彩。学生们学习民族民间舞蹈不仅仅只是希望具备一种舞蹈技能,更希望的是将蕴含在舞蹈中的情感表达和文化传承下去,让日后更多的人能够被民族舞蹈中蕴藏的情感和文化所感动,这也是民族民间舞蹈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每一位从事民族舞蹈艺术的人心底都应该有一份责任,将自己学习的民间舞蹈传承下去,因为这种民族舞蹈代表了当地的民族特色、历史特点,在全球化发展的今天,民族的文化在某种程度上也代表了世界的文化,如果存在一种舞蹈能够引起世界范围内的关注或轰动,那必定是吸收了丰富民族文化的传统舞蹈。想要让中国更好的走进国际,让更多的人了解中华民族,民族民间舞蹈是一个很好的载体,传承者我国千百年来的悠久历史。不论是高校教师还是学生们都应该将这份责任放在心里,努力学习并传承下去。

为了更好的开展民族民间舞蹈的教学工作,本文为广大高校民族舞蹈教师提供了集中教学方式。首先教师可以采取组合教学法,将舞蹈元素、动作、短句组合在一起来完成多套舞蹈动作,这样的小组合更加灵活,能够将更多种民族舞蹈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同时,教师还可以根据具体的舞蹈情节进行适当的调整,培养学生们在舞蹈编排方面的创造意识。其次教师还可以采用感性教学法,由于舞蹈在很大程度上是舞者情感的表达和流露,要让教师们将教学重点从技巧转移到情感方面来,就必须要从学生们的精神层面入手,让学生们学习民族舞蹈的文化背景和该民族的风情特点,帮助学生们在表演过程中更好的流露出自己的情感,让观众们更容易感受民族氛围。此外,教师可以采用即兴创作法,由于在舞蹈学习过程中创作是一种十分重要的能力,只有具有了强大的创作能力才能够使得我国民族舞蹈文化流传至今。因此教师应该锻炼学生们的舞蹈创编意识,让他们将十分的热情投入到舞蹈学习过程中,最大程度地调动起学生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帮助学生们更好地进行民族民间舞蹈的学习,为民间舞蹈带来新的活力。

总之,民族民间舞蹈是我国五千年来文化传奇的瑰宝,是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高校舞蹈教师应该更加重视对于学生们精神层面的培养,让他们作为祖国未来的花朵,更能体会到将舞蹈文化传承下去的这份责任,让我国民族民间舞蹈文化永远熠熠生辉。

[1]唐怡.关于高校民族民间舞蹈教育的几点思考[j].民族艺术研究,2016,23(6):60.

刑法论文文献综述

姓名:刘雅婷。

班级:2013级会计学系专科三班。

学号:130322339。

上课时间:周一910节。

序号:107。

安乐死,亦称尊严死,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一词,原意是指“快乐地死亡”、“尊严地死亡”,它是在西方文明中杀死那些身患不治之症、年老或者身体严重畸形者的社会政策下产生的一个专门术语。安乐死以特定的方式剥夺了特定对象的生命权利,无论在主观罪过上,还是在客观表现形式上,乃至在侵害的客体对象上都与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完全一致。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安乐死也不能例外。

一:安乐死的起源与发展。

早在古斯巴达,就有可予处死不健康婴儿的安乐死记录.在古罗马和古希腊,杀死婴儿、自杀和各种安乐死行为更是广为人们接受。纵观各国安乐死立法的进程,最早出现的是1906年美国俄亥俄州的安乐死法案。30年后,英国于1936年成立了自愿安乐死协会,且于同年向英国国会提出了安乐死法案.该年美国也发起成立了“自愿安乐死协会”,但由于有披着“合法杀人”外衣的嫌疑,遭到了民众的纷纷反对。1938年,希特勒借口实施安乐死,建立了安乐死中心,杀死20多万人,这使安乐死笼罩上恐怖的阴影,阻碍了安乐死的蓬勃发展。到1976年9月30日,加利福尼亚州州长签署了第一个《自然死亡法》[3](加利福尼亚州健康安全法),规定“任何成年人可执行一个指令,旨在临终条件下中止维持生命的措施”。是年,在日本东京举行了“国际安乐死的讨论会”,会议宣称要尊重人的“尊严的死”的权利.1993年2月4日,英国最高法院裁定英国第一例安乐死的案件,同意了年仅21岁患者的父母和医生的申请,停止给他输入营养液。1993年2月9日荷兰参议院通过了关于“没有希望治愈的病人有权要求结束自己的生命”的法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安乐死立法的国家。受此影响,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于1995年也通过了“安乐死法”(但实施不到两年即废止)。2000年10月26日,瑞士苏黎世市政府通过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允许为养老院中选择以“安乐死”方式自行结束生命的老人提供协助。2001年4月10日,荷兰议会上议院以46票赞成,28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安乐死法案。为了避免滥用安乐死,造成非正常的死亡,法案本身规定了非常严格的条件:患者的病情必须是不可治愈的、患者遭受的是难以忍受的无限折磨、患者必须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经过深思熟虑后,完全自愿地接受安乐死。荷兰医生并没有决定安乐死的权利,他们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否则将受到起诉;同时,实施安乐死的医生必须咨询另一名负责医生的意见。[4]于是荷兰成为了当今世界上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安乐死运动在一国已彻底取得了胜利。比利时众议院于2002年5月16日通过了“安乐死法案”,允许医生在特殊情况下对病人实行安乐死,从而成为继荷兰之后第二个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西班牙也正在酝酿就此问题立法.从以上国外对安乐死立法可以看出:无论是哪一个国家的安乐死法案其安乐死的对象都主要是那些患了绝症,目前无法救治,或是一直处于人为条件下维持心跳、呼吸或意识已处于昏迷状态,虽生犹死的病人,且均规定了必须是处于自愿的还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及一定的程序后才予以实施.这实际也是对生命权予以保障的一种方式。

其实在我国,学者也曾多次提出了安乐死的立法需要,并于1998年,由山东省中医药大学课题组经过20年的研究,提出了《安乐死暂行条例(草案)》,[5]但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关于安乐死的成文法,也就是说,法律没有授权个任何机构和个人实施安乐死的权利。但是从1992年起我国全国人大提案组每年都会收到要求使安乐死合法化的提案.而在1986年陕西省一名叫王明成的男子为身患绝症的母亲实施了安乐死的首例案件到现在无数身患绝症的人请求政府给予安乐死来看,安乐死在我国被国人在意识和心理上所接受,并且默许这种行为。虽然各界人士及群众均普遍认同了安乐死,但由于安乐死是涉及医学、哲学、伦理学和法学的综合命题,对于安乐死的各种争论仍在继续进行着。

二:安乐死是否合理。

客观地说,在我国刑法学界,长期占据着学术权威地位的学者们主观观点一直倾向于安乐死行为是犯罪行为,而司法实务部门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也同样持肯定的态度。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安乐死这种特殊的行为尤其是其中的消极安乐死几乎从人类社会发轫之初就已经存在,并且社会越发达,人类文明水平越高,社会对安乐死行为就越宽容、越支持。同时,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意见在当今世界也不绝于耳。支持者与反对者的观点相互对立。

儒家思想中认为死亡是一种自然规律,不可抗拒,《论语》中也有“生死有命”的说法。儒家对于死亡应该秉持一种顺其自然的态度。但是在生与死的问题上,儒家特别重视生命的生的质量。《老子·二十五章》中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道家家认为,天地人皆在道法之中,道即是自然规律,人由生到死的过程是自然界中的客观规律。从这一点上说,道家与儒家的生死观是相同,都尊重死亡的是自然规律的结果。安乐死是违反生老病死自然规律的反自然行为,削弱了人类战胜灾难的力量和勇气。同时,确定患者是否真正愿意安乐死很困难,安乐死有被滥用的危险。虽经病人的同意,也不能阻却其杀人的违法性。他们觉得生命是神圣的和至高无上的,医学伦理要求医生必须尽一切可能救助病人的生命。医疗行为的目的是尽其所能,力求使病人的病情好转,而安乐死则要提前结束人的生命,不能认为是医疗行为。不可逆的诊断未必准确,不仅医学的发展可以使绝症可治,现实中更有许多病例是医学无法解释的奇迹(如植物人数年后苏醒),应该给病人以这样的机会。法律允许安乐死可能会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来犯罪,历史上更有过纳粹借安乐死来进行屠杀的教训。

但我认为安乐死是处于绝症无望的病人自觉自愿的选择生死的一种行为,没有遭受到任何外力的强迫,是病人内心真实的意思表示,这种行为是有道德责任和价值的。人们(包括病人本身)选择安乐死均是由于病痛的折磨已是无法言语,并且死亡也是不可避免,为了减轻病人及其家属的各种来自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才产生安乐死的想法.这时的安乐死已不再是“死亡”这个冷漠的词汇所能反映的,就像战场上有的人为了让无法救治的受重伤的心爱的战友免受痛苦或敌人的折磨,会在此战友的恳求下挥泪结束他的生命一样。当我们用心去体会的时候,我们会发现安乐死带给战友或病人的是找到归家的路途,这时在人们的内心深处总会有同情之心产生,对于死者是惋惜,对于生者是怜悯,而绝不会去责备生存下来的人。追求生命质量是实现生命价值的重要目标,当一个人的生命只具有纯粹生物学意义上的存在或是只能在巨大痛苦中等待死亡时(生命质量已大大降低),医生却硬要拖延以使他承受痛苦,实际上是对病人的虐待,恰恰是一种不人道。病人身患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痛苦难当,希望早日摆脱痛苦,对其实施安乐死,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社会资源是有限的,对一个无望挽救的绝症患者投入大量的医疗力量实际上是浪费,应当将这些宝贵而有限的医疗资源节省下来用于救助那些可能治好的病人。死亡并非永远是人类的敌人,应正确看待死亡。生和死都是宇宙万物的基本问题,死亡不过是事物的自然序列中的一环。

三: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的可行性安乐死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安乐死非罪化是安乐死合法化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只有先解决它,才能帮助司法机关正确断案,不被形式上的假象所蒙蔽,以避免公民(主要是医生)因对病人实施人道的安乐死而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从而有利于实现对公民人权的保护。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对犯罪本质的规定,任何一种犯罪都必须具备三个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及应受刑罚性。这三个特征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而社会危害性是三个特征中最基本的特征,也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故一个不具备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当然不具备犯罪的其余两个特征。我认为以安乐死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因为如果说安乐死行为是犯罪的话,则根据在于说它侵犯了人的生命权。安乐死不是对生命的处置,而是对生命终结的处置,是行为人依病人承诺对病人死亡方式采取的人工调控。它不是对生命权的侵犯,相反,它是在尊重病人生命权的基础上的对病人死亡方式采取的优化处置。采取这种优化处置,不但可以解除绝症患者的痛苦,保持其人格尊严,而且可以减轻社会与其家属的物质、精神负担。从这个意义上说,实行安乐死不但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反而对社会有益。基于此,实行安乐死的行为因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就当然不具备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性。因此,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不是犯罪。最后,根据故意杀人罪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来看,安乐死-特别是采用作为方式实施的安乐死-虽然与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有某些相似,但在本质上二者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行为,不能混为一谈。第一,二者客体不同。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人的生命权。即使是出于同情等动机而实施的帮助自杀行为也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因为被害人非必然死亡之人(不是指终极意义上的死亡),行为人可以采取规劝或其它措施去避免死亡的发生,但行为人不但没有采取措施去避免,反而主动促使其发生,故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安乐死则没有侵犯病人的生命权。因为安乐死的适用对象都是特定的患有不治之症的垂危病人。他们的生命在短期内已确定将终结。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故实施安乐死只是遵守这一法则而对病人的生命终结方式进行人工优化。因此,安乐死不侵犯人的生命权;第二,二者主观方面不同。故意杀人的行为不论其杀人的动机是为情为仇或其他,其直接目的都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行为人都具备主上的罪过,而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人往往是在病人主动请求下,出于同情、怜悯等心理,按严格条件和程序对其实施安乐死,其直接目的仅是解除绝症病人不堪忍受之痛苦,因而主观上无罪过,因此,从犯罪构成的角度讲,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综上所述,我认为实施安乐死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也不应当将其作为其他任何名义下的犯罪来处理。因此,除刑法理论上应对其正名以外,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应该停止将其作为犯罪来处理,以避免错误地使有关当事人承担刑事责任。

毕业论文文献

2、文献综述要对文献资料归纳,整理和综合评述。

4、文献综述,论文后列出的参考文献要在原文中标注何处引用,且参数文献中教材不要过多。

注意:1、文献综述内容要精炼,要有对主要文献的综合评述。

2、文献综述与论文相关性要强。

二、文献综述常见问题。

文献阅读明显不够,对研究议题的基本理论、重要文献缺乏把握。网上的通俗文章读的多,专业学术文献读的少。

把文献综述写成“文献分述”。仅是把每个人的观点进行简单的罗列,反映出没有把文献读透。写文献综述是把别人的相关研究读懂后再以自己的语言表达出来的过程,要有对他人观点的综合提炼、概括。

把文献综述写成现状描述。文献综述是对别人已有的相关研究成果的综合提炼和描述,而现状描述是对所研究的问题在实践中的现实状况的'客观描述,二者要区分开来。

文献综述中不标注引文出处。特别是有的综述中,整个段落明显是从别人那里引用的却没有任何标注。对引用别人的成果进行标注既反映科学的态度,也是对别人的研究的尊重,是最基本的学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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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会计文献

[7]刘勇.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研究[d].西北大学20xx.

[8]周新颖.我国煤炭行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研究[d].南华大学20xx.

[10]金曼.我国社会责任会计核算体系的研究[d].上海海事大学20xx.

[11]秦荣生.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审计与我国国家审计改革[j].审计研究,20xx(06):

[14]文硕着.世界审计史(第二版)[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1996。

[17]尹平.国家审计理论与实务[m].北京:北京时代经济出版社,20xx。

论文参考文献排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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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参考文献

我国矿产资源丰富,因此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对我国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然而自从矿产资源开发以来就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不合理的矿山建设对环境产生了破坏作用。而我国对环境保护问题的重视还处于发展阶段,迫切需要对前期建设中的失误进行弥补,对问题进行修补。

矿山建设;环境保护;保护措施。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而又同时作为一个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对资源的需求量正在逐步增大。国家发展规划一再强调,经济的发展要又好又快,不能走西方国家发展的老路,不能重复先破坏后修复的经济发展道路,在资源开发的同时就注重环境的保护。矿山建设也一样,它所造成的问题主要造两个大的方面,一方面是开采方法不够合理规范,另一方面是对开采后的废料处理不当,对环境造成了污染。因此,工作单位与工作人员必须响应国家的号召,在开采过程中提高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努力做到既能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又能保护环境。

1.1目前矿山建设中的破坏性影响。

矿山开采主要采用地上和地下两种方式,然而这两种开采方式都存在一定的弊端,都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破坏作用。矿山开采会对地表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会改变原有的地表地貌特征,严重影响植被覆盖率。而地表植被的破坏对其他生态环境有着重要的影响,有可能引起生物多样性的减少,水土流失等问题。不恰当的开采行为严重时可能会造成地表坍塌也就是塌方的危险,地下水位也可能会因此受到影响。对矿石开采后的产生的废石、尾矿等固体污染物的处理不当也会严重影响环境,主要体现在对土壤环境和大气环境的影响上。其中,有一部分废石所含有的化学成分会引发自燃现象,并释放出对环境或人体产生伤害的气体。除此之外,挖矿井所产生的废水也是重要的污染源。

1.2对其重要程度的分析。

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与人类生存密切相关,甚至起着决定作用。环境保护不仅仅是我们一个国家更是全世界共同面临的问题,如果没有处理好环境问题将使我国的经济发展面临严峻的挑战。就目前来看,我国已经重视环境保护问题,保护环境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矿山建设中产生的环境问题无疑是环境问题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环境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不仅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生活环境,也影响了经济。环境不仅仅是针对当下时代生活的人,更是对几十年乃至几个世纪后的人类而言,他们的生活环境取决于我们现在的所做所为。矿山建设所面临的不仅仅是资源枯竭的问题,对地表环境,对土壤、大气等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几乎影响到整个生态环境。

2.1合理处理废水,防治水源破坏。

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淡水资源十分有限,工业用水需求量大,每个人所占有的淡水资源量很有限,远远落后于世界平均水平,水资源匮乏的现象在矿区就更为严重了。我国矿山酸性水污染普遍较为严重,主要分布在有色金属、化工矿山和部分含硫冶金矿山。处理酸性水总的原则是:在生产过程中减少酸性水的产生,在排放前加以必要的处理以及对酸性水进行重复利用。生产过程中的工程技术需要不断地改进,将用水洗净矿产的过程尽量减少,减少所需要的净水用量,有足够技术支持的可以采用封闭净化的技术。对于酸性废水和碱性废水同时存在于矿山,可以进行酸性水和碱性水中和处理,节省环保费用。

另外,可以采用其他物理方法对治理酸水。废水处理方法也应该得到改善,尽可能地减少废水的排放,或对废水进行再处理后再进行排放。处理后的废水可以重复使用,既减少了浪费,也对环境的不利影响最小化。无论是排放还是再利用都需要对废水进行一定的处理,这就要求废水处理技术的不断提高。最重要的原则就是保护水源,矿山往往接近于水源,污染了水的源头就意味着污染了一条河,一片区域,对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巨大的影响。建造封闭性高的工厂,严格控制,严格把关,提高管道的防渗透能力,定期检查管道的破损情况,避免管道中的废水泄漏造成污染的现象。在矿山建设中,要提高对水的重要性的认识,减少水资源的使用,合理处理废水,杜绝水资源的浪费。

2.2对大气环境污染物的治理。

在矿山建设中对大气产生污染的主要是粉尘和废气,粉尘和废气中的有害成分对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有危害。在工作开展过程中,空气中弥漫着粉尘,通过人类的呼吸进入呼吸道,引发呼吸道感染,容易诱发多多种疾病,粉尘更被称作人类健康的天敌。粉尘和废气不仅影响人类的健康,对大气的污染也是极为严重的。由此看来,粉尘和废气的治理也是矿山环保建设中重要环节。对于废气的治理方法是多样的。首先,可以优化动力结构,采用污染小,环保的动力资源,如使用电力、天然气等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动力资源,也可依靠科学技术开发使用新型能源,将新能源技术运用到矿山建设中。

另外,可以采用尾气排放相对较少的,符合国家制定的尾气排放标准的柴油机。这两种方法的治理原则是从污染的源头进行治理,也可以安装净化尾气的装置,使尾气的排放能够安全,无污染。就粉尘治理而言,通过对粉尘产生的原理的分析,提出相应的方法加以应对。在作业过程中采用静电除尘,使用旋风式除尘器,或者脉冲布袋除尘器捕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岩粉,不使岩粉扩散和污染作业场地。除次之外,在作业中还可以配合水的使用,可在场地中建设水道,并适当地喷洒,增加空气湿度,以达到使粉尘潮湿,难以在空中飞扬的目的。粉尘和废气的适当处理是对工作人员身体健康的一种保障,也是对保护环境的责任的履行。

环境保护是矿山建设的重要课题,环境污染往往比环境治理要简单得多,因此在矿山建设过程中就应该注意环境保护,将污染降到最低。哪怕是市场经济占主导地位的今天,也不能只顾经济利益,忽视道德问题,经济的发展要遵循可持续发展战略,竭泽而渔的思想应该抛弃。需要加强环境保护教育工作,提高环境保护意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可持续发展战略,以适应现代社会对环境标准的新要求。国家、地方出台的标准也会越来越严格,对污染物的排放严格限制,减少矿山建设中对环境的迫害。国家、地方、工作单位、工作人员、公众都应该站在自己的角度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环境。

[1]郑红,董影卓,安冬梅,等.矿山环保现状与防治对策的思考矿[j].业快报,2001.(4).

[2]管荣根,顾玲,陈静,等.矿山机械环保问题的探讨矿山机械[j].矿山机械,2001(8).

论文文献综述

1、对象不同。报复陷害罪的对象必须是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4种人;而诬告陷害罪的对象可以是任何人,包括犯人。

2、客观行为不同。报复陷害罪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进行报复陷害,即是以利用职权或国家权力为前提条件,而诬告陷害罪是捏造他人犯罪事实,进行告发,且行为的实施不要求必须利用职权进行。而且,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利用职权诬陷他人的,则要从重处罚。

3、手段方法不同。报复陷害的手段,既可以用捏造事实(不能是犯罪事实)的方式进行报复,也可以利用客观存在的某种对被害人不利的事实进行报复,而诬告陷害罪必须是以捏造犯罪事实的方式进行。

4、犯罪主体不同。报复陷害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二、袁广林的观点。袁广林在《诬告陷害罪若干问题探析》中认为两罪的差异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该罪主体,可以使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比报复陷害罪广。报复陷害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靠职务实施的犯罪,具有职务性,其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犯罪客体不同。诬告陷害罪的客体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报复陷害罪的客体仅仅是公民的民主权利。

3、犯罪行为内容不同。诬告陷害罪和报复陷害罪虽然都是凭借国家权力进行的犯罪,但诬告陷害罪是通过捏造犯罪事实,虚假告发的方式借助司法机关的权利达到侵害被害人的目的,行为人本人没有司法权,不能直接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责任。报复陷害罪则是行为人本人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够利用自身职权、假公济私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政治、经济、行政等方面的整治。

4、犯罪行为侵害对象不同。诬告陷害罪侵害的对象是任何人,对身份、地位等没有任何要求,而报复陷害罪的对象则是特定的,必须是对行为人提出张国斌、宋志伟的人。

1、不同:报复陷害罪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诬告陷害罪侵犯的是公民的民主权利。

2、对象不同:报复陷害罪的对象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和举报人;诬告陷害罪的对象是一切公民。

3、主体不同。报复陷害罪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诬告陷害罪是一般主体。

4、行为表现不同。报复陷害罪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进行报复陷害;诬告陷害罪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

1、主体不同。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是一般公民。而报复陷害罪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报复陷害的主体。

2、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不同。诬告陷害罪侵害的对象是任何人。可以是国家干部,也可以是一般公民。而报复陷害罪侵害的对象是特定的,依刑法规定,必须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检举人以及举报人、执法人、证人。

3、告陷害的最终目的能否实现,不取决于诬告陷害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行为,而报复陷害罪的目的可以直接通过行为人自己的行为来实现。

4、犯罪行为的具体内容不同。诬告陷害罪和报复陷害最虽然都是凭借国家权力的犯罪行为,但是其犯罪手段是不同的,主要体现在运用国家权力的方式不同。诬告陷害罪的行为人本人没有司法权,不能直接对诬告人进行刑事追究,只能假借司法机关的权力来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因此,诬告陷害罪的行为人是以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的办法企图借助于司法机关的权力,达到使被害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报复陷害罪则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假公济私,在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利用职权之便指使要挟他人利用职权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政治上、经济上的、行政上的整治。

五、王敏的观点。王敏在《报复陷害罪若干问题探析》中认为两罪的区别在于:“。

1、犯罪手段不同。报复陷害罪必须是基于职务,滥用职权或者假公济私;诬告陷害罪则不需要利用职权。

2、目的不同。报复陷害罪的目的是打击报复陷害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和举报人;诬告陷害罪的目的是使他人枉受刑事追究。

3、报复陷害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靠职务实施的犯罪,具有职务性,其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该罪主体,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比报复陷害罪广。

关于报复陷害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的讨论.,可谓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各专家对两罪的区别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但是两罪都同时具有陷害的渊源,容易产生混淆,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方面加以区分:

一、两罪客体的界限。

依据刑法的规定,两罪侵犯的都是复杂客体,其中都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但是报复陷害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国公民的民主权利,即公民依法享有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和举报权;诬告陷害罪侵犯的是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从侵犯的对象看:报复陷害罪侵害的对象则是特定的,必须是对行为人提出控告、申诉、批评、举报的人;诬告陷害罪侵害的对象是任何人,对身份、地位等没有任何要求。

二、两罪客观方面的界限。

两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陷害行为,但报复陷害罪的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是利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和申诉人等侵害对象进行打击报复,其中行为人滥用自己的职权是必不少的要件;诬告陷害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故意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单位告发。

三、两罪主体的界限。

报复陷害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靠职务实施的犯罪,具有职务性,其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该罪的主体,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比报复陷害罪广。

四、主观方面的界限。

两罪都是故意犯罪,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在主观上都有陷害他人的目的,但是行为人产生陷害目的的内心起因不同。报复陷害罪的行为人是因为被害人依法行使控告、申诉、批评、举报等民主权利,直接或者间接的涉及行为人的利益而产生报复意图;诬告陷害罪的起因则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实现某种经济的、生活的目的,有的是出于政治斗争之目的等。

五、两罪构成要件的界限。

犯罪的构成对行为结果的要求不同。诬告陷害罪只要行为人捏造的犯罪事实为司法机关知晓就构成即遂,而不论被害人是否受到刑事处罚。也就是说,报复陷害罪并不是情节犯;报复陷害罪则要求行为人的报复陷害行为必须造成了一定后果,才能成立,如果没造成危害后果或后果不严重不构成犯罪。

六、行为表现不同:报复陷害罪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进行报复陷害;诬告陷害罪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

七、犯罪行为内容不同。诬告陷害罪和报复陷害罪虽然都是凭借国家权力进行的犯罪,但报复陷害罪是行为人本人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够利用自身职权、假公济私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政治、经济、行政等方面的整治;诬告陷害罪则是通过捏造犯罪事实,虚假告发的方式借助司法机关的权利达到侵害被害人的目的,行为人本人没有司法权,不能直接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责任。

八、目的不同。报复陷害罪的目的是打击报复陷害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和举报人;诬告陷害罪的目的是使他人枉受刑事追究。

九、犯罪手段不同。报复陷害罪必须是基于职务,滥用职权或者假公济私;诬告陷害罪则不需要利用职权。

综上,国内学者对报复陷害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尚未达成共识。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今天,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明确此罪与彼罪对于法学理论研究和具体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文献计量分析论文

“信息素养”(informationliteracy)这一概念最早是由美国信息产业协会主席保罗·柴可斯基(paulzurkowsqi)提出的。国内外对信息素养的定义、内容、评价标准等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大学生作为未来社会发展的中坚力量,其信息素养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整个国家的信息发展程度。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大学生信息素养研究已受到广大学者的关注。

本文以我国大学生信息素养研究为主要内容,深入挖掘大学生信息素养研究领域的发展现状和关注焦点,并在此基础上发现研究的不足之处,为大学生信息素养研究领域的发展提供参考。

一、研究方法与数据收集。

(一)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文献计量学和知识图谱的方法与技术。文献计量学是运用数学和统计学的方法定量地分析知识载体,计量对象主要是文献量、作者数、词汇数等。

知识图谱通过将应用数学、图形学、信息可视化技术、信息科学等学科的理论、方法与计量学引文分析、共现分析等方法相结合,利用可视化的图谱形象地展示学科的核心结构、发展历史、前沿领域以及整体知识架构。

本文采用sat13.2文献计量软件进行数据统计,用ucinet6.0社会网络分析软件以及spss17.0数据分析软件对大学生信息素养研究现状进行分析。

(二)数据来源。

本研究以cnki中国期刊数据库为文献来源,分别以“大学生信息素养”“大学生信息素质”为主题、篇名和关键词进行精确检索。检索到从1997年至2014年(检索时间为2014年10月20日)大学生信息素养研究领域共发表3208篇文献。去除其中各类新闻通讯稿件、会议纪要等相关性较弱的文献,并经过去重处理后筛选出与“大学生信息素养(质)”研究关系密切的文献2789篇。

二、数据分析。

(一)文献数量与年份分布。

统计分析不同年份的文献数量,可以从宏观层面了解该领域研究趋势的分布特征。从图1可以看出,我国关于大学生信息素养为主题的文章最早于1997年公开发表,此后到2008年,数量呈现逐年增长的态势,2009年开始出现下降,2010年又开始回升,2011年开始又逐渐下降。我国在该领域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8-2000年的起步阶段,国内学者已逐渐关注大学生的信息素养。第二阶段是2001-2006年的飞速发展阶段,国内学者共发表相关论文784篇,占发文总量的28.11%,与第一阶段的发文量相比,增加96.31%.第三阶段是2007-2014年的蓬勃发展阶段,此时大学生信息素养已渗透到多个学科领域,呈现出“百花齐放”的态势,国内学者共发表相关论文1975篇,占发文总量的70.81%,是第二阶段发文量的2.5倍多。以上数据表明,关于大学生信息素养的研究已成为我国当前信息素养研究领域的热点之一。

(二)刊源分析。

但是,过于分散的发表现状对提高该研究影响力有消极的影响,不利于形成大学生信息素养研究的核心期刊群,也不利于学者快速掌握该领域的研究程度和前沿内容。对发文最多的期刊以及核心期刊的研究表明,图书情报类期刊仍是大学生信息素养关注的“主战场”,其次是教育类期刊。这说明对大学生信息素养的研究与高校图书馆等信息服务机构有着密切的关系,也说明高校图书馆承担了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的主要任务。

(三)关键词分析。

1.关键词共现频次分析。

统计与“大学生信息素养(质)”出现在同一篇文章中的关键词,以此分析该领域大学生信息素养研究的热点。基于关键词非受控的性质,研究通过对关键词频次归并处理,形成最终的关键词共现频次。经sat13.2软件统计分析,可知“大学生信息素养(质)”与“高校图书馆”共现频次高达318次,由此反映出在研究大学生信息素养时,专家、学者更加注重高校图书馆发挥的重要作用。另外,“大学生信息素养(质)”与“文献检索课”“现状调查”“培养策略”的共现频次也比较高,说明目前对大学生信息素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现状调查、培养策略等方面。而“大学生信息素养(质)”与“评价标准”之间的共现频次只有3次,反映了大学生信息素养的评价标准虽然受到了学者的关注,但不是关注的焦点。

2.共现关键词网络图谱分析。

通过ucinet6.0社会网络分析软件绘制出大学生信息素养共现关键词网络图谱,图中节点处密集度和中心位置呈正相关。图2直观地反映出,“大学生信息素养”“高校图书馆”和“信息技术”等处节点非常密集,可以代表当前大学生信息素养研究领域的热点话题,“信息意识”“信息知识”“信息能力”“信息道德”仍是和“大学生信息素养”密不可分的几个关键词。此外,“文献检索课”“教学改革”“信息检索”等处节点比较密集,也是目前大学生信息素养研究的热点。

文献被引频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研究者利用文献和吸收信息的能力,也反映了学科的成熟水平和完善程度。

文献被引用的次数越多,说明文献的应用价值和参考价值越高,在本领域内的影响力也越高。在大学生信息素养研究的文献中被引频次最多的是桑新民发表在《中国远程教育杂志》的《多媒体和网络环境下大学生学习能力培养的理论与实验研究》(223次),其次是邹志仁发表在《大学图书馆学报》的《试论大学生的信息素质教育》(217次)。进一步研究表明,被引频次排在前10的文章中有8篇发表在图书情报类期刊上,其余2篇发表在教育类期刊上,研究内容主要涉及3个方面:一是大学生信息素养的培养;二是国内外大学生信息素养的比较;三是高校图书馆在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中的作用。

(五)作者分析。

1.核心作者分析。

洛特卡定律揭示了科学文献的作者与所着论文数量之间的关系:在某一研究领域,写n篇论文的作者数量大约是写一篇论文作者数量的1/n2;所有写一篇论文的作者约占全部作者数量的6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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