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领导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大全(16篇)

时间:2023-10-30 05:41:23 作者:MJ笔神

人事部门应该注重员工的培训和发展,以提升整个组织的竞争力。在这里,我们为您推荐一些与人事管理相关的专业书籍和研究报告。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需要报告的事项:

1、上级有关部门来街道检查指导工作;。

2、参加上级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状况;。

3、有关部门部署或涉及全街道工作;。

4、涉及到公共财产变更、转移、外借和帐号借用的;。

5、部门单位理解有关部门赞助或长期借用外单位通讯工具、车辆及其他财物的;。

6、部门单位使用的公共设施遭受较大损失或出现交通事故的;。

7、非正常渠道索取有关案件资料或统计数字的;。

8、新闻部门来人来函采访案件或全街道工作的;。

9、涉及机关形象或全街道工作的突出事件;。

10、发生泄露机秘文件或综治保卫出现问题的;。

11、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报告方式:

重大事项发生后,实行逐级呈报制度。直接职责人应当立即将状况向负责人报告;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状况紧急的,可直接向主要领导报告(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

在逐级报告的同时,直接职责人所在单位对涉及到的有关单位要及时告知。

三、奖励与处罚:

重大事项的直接职责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及时报告并妥善采取措施,避免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态扩大的,由党委研究决定,视状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重大事项的直接职责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有义务及时呈报主要领导,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区别状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党纪政纪处分。

1、隐瞒不报的;。

2、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

3、有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4、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期限打击报复的。

以上问题由主要领导责令有关部门查处,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决定处罚。

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漏报事项检讨

学习十九大精神。

心得体会。

十九大。

总结。

了党的十八大以来5年的工作,回顾总结了34年来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和宝贵经验。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首先要准确把握十九大的基本精神,这是学习和贯彻的前提。“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则是十九大的灵魂,“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我们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确立“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的重要指导地位,是十九大的一个历史性贡献。

一、学习好、领会好十九大思想。

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要继续把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头等大事抓紧抓好。党的十九大精神特别是胡总书记的报告,博大精深、意义深远,要学习好、领会好、贯彻好,必须花的时间,下更大的功夫。继续深入学习十九大精神,认真研讨十九大报告中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尤其要把握好报告的主题和灵魂,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自己的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九大精神上来,统一到“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上来。要采取“紧扣主题、分层实施、联系实际、强化落实、加强监督”等手段提高学习效果,做到保质保量地完成学习任务,提升自身修养。

二、学以致用,提高工作能力。

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要大力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这是学习和贯彻十九大精神的根本保证,只有学以致用,坚持用十九大精神指导实践,同时在实践中不断加深对十九大精神的理解,才能真正把十九大精神落到实处。在深入学习上求“精”,在理论研究上求“实”,在学用结合上求“广”,要按照十九大精神的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创新的理论和方法,联系实际,积极拓展理论研究的空间。同时,要坚决反对那种脱离实际,墨守成规,浅尝辄止,急功近利的浮躁心里,要大力倡导增强“六种意识”即机遇意识、创新意识、发展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通过学习,宣传思想工作与职工生活需要相结合,与。

教学。

中心工作相结合,与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难点相结合。

真正将“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所提出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落实在为人民服务的工作实践当中,十九大报告提出“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深化改革要做到“三个坚决”即“一切妨碍发展的观念都要坚决冲破,一切束缚发展的做法和规定都要改变,一切影响发展的体制弊端都要坚持革除”。

三、

端正工作态度,养成艰苦奋斗精神。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须努力”,复兴之路,其景可赞其程也艰,百年梦想变成现实,中间还得有所动作,那就是实实在在的行动。坐而论道谁不会,起而行之显能耐。“空谈误国、实干兴邦”,比实绩不比态度。在工作中要坚决杜绝不求有功、但求无过,遇事退避三舍的消极态度,面对教学工作中遇到的困难,自己要明白:责任重于泰山,事业任重道远,自己身上有责任,就是要敢于担当、勇于担当、善于担当,在实践工作当中做出实绩,成为一名领导放心、同事信任、家长满意的学生领路人。

十九大已为我们铺展开了宏伟蓝图,倍感振奋、催人奋进,作为一名普通的社会工作者,唯有坚守心中理念信念,坚持不断学习、与时俱进,增强自身工作本领和素质,在平凡的岗位上绽放出不一样的青春,带领全体销售人员为公司的发展奉献出自己的力量。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漏报有关事项的检讨_精选(2)。

某某领导干部漏报个人有关事项深刻检讨发言材料篇近日,在市委组织部对上年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发现了我存在漏报个人事项的问题。根据有关要求,区委、区纪委依规对我的漏报个人事项问题进行诫勉谈话,并取消我提任正处级领导干部的机会。我诚恳接受此次惩罚和批评,并认真悔改认错,现就个人漏报有关事项的问题做出以下深刻检讨:

一、漏报个人有关事项行为,反映出自身对于有关规定一知半解在填写年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情况时,主观上认为只需将涉及自己的有关事项填写清楚就可以,没有做到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梳理个人事项,误把配偶的婚前房产理解为配偶的单独财产,与自己的个人报告事项无关。这种曲解《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想法极其可笑,这种曲解《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做法极其错误,虽在自己主观上无恶意隐瞒,但性质上也属于瞒报个人重要事项。正是在自己这种“想当然”理解下,造成了此次漏报个人有关事项行为,如果不加以改正,在这种“想当然”的想法支配下,在开展其他方面的工作时,将会给具体工作开展和党的事业发展造成损失。

二、漏报个人有关事项行为,反映出自身对于填报个人事项不够重视为什么出现了这种“想当然”的情况,究其原因,就是由于自己对于填报各项事项工作没有给予足够重视,总认为就是“填张表”,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年年都有各种各样的表格需要填写,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表》等同于一般的登记表,没有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工作上升到讲政治的高度,没有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工作摆在重要事项的位置,没有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工作当成是检验党员领导干部党性的“试金石”。正是由于自己的不够重视,导致在此次市委组织部的随机抽查中被发现漏报问题,给区委填报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也影响了自己在区委干部心中的形象。

在全面从严治党持续向纵深推进的今天,法纪意识如此淡薄,对党的纪律规矩置若罔闻、我行我素,漏报瞒报个人有关事项,不仅枉费了组织多年的培养和教育,而且有损党员这一光荣称号,虽然现在后悔已经晚矣,但在此我想用我的检讨换来警示,愿大家以我为戒,吸取教训,正确对待组织监督。在此,我诚恳接受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对我进行“诫勉谈话”的组织处理决定。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作为党内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监督和管理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对领导干部的关心和爱护。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本应该带头模范遵守《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积极主动、实事求是地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但由于对《规定》思想认识有偏差,主动性不强;侥幸心理作祟,态度不端正;法纪意识淡薄,自我要求不严,所以才导致犯下今天这样的错误,在深深自责懊悔的同时,近几天,我也对自己的思想行为进行了深刻的剖析和反思。

一是思想认识有偏差,主动性不强。实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从2010年中办、国办联合发布通知迄今已有十几年的时间,今年又新修订颁布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可以说本人对这一规定并不陌生,不仅多次学习过,而且从2009年进入领导班子后每年也都填报过。

在严管干部方面,陕西省对1名瞒报个人有关事项的拟任县委书记人选,取消任职;对20名公示期间干部群众有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认真核查,确有问题的2人被取消任职,9人暂缓使用。

(2月6日《华商报》)这些年,各地的财产申报制度,都在不断地更新与完善。而中组部上个月更是印制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其规定之细致,令人倍感欣慰。这份表单指出,“领导干部除了工资、房产等,个人以及子女的婚姻状态,领导干部的书画、写作收入,家人炒股、开办公司情况,都需要向组织汇报。”如果领导干部瞒报不报,将不得提拔任用。而事实上,类似规定早已有之,只是在细节上略有出入罢了。

遗憾的是,虽然有相关规定,但官员因为“瞒报财产”被取消任职的现实案例,似乎并不多。可以说,对于真正清廉的领导干部而言,应是“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的,对于财产状况,如实向上申报即可,但一些领导干部却瞒报财产,显然只是一种可能,即做贼心虚,害怕这些财产说不清来历。对于这样的领导干部,取消任职的做法,既深得民意,也符合制度规定。可以说,因为类似的做法很少,陕西此举开了一个好头,是对休眠规定的一种激活。

不过,对于这名拟任的县委书记,其因瞒报财产被取消任职,但事情显然不能点到为止。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是:这名领导干部为何要瞒报财产?瞒报的财产来自何处?是否涉嫌贪腐问题?等等。这些疑问都值得深入调查与研究,以还原这背后的真相。毕竟,“瞒报财产”一事,是不能忽略的“涉腐疑点”,那便需要顺藤摸瓜,而不能取消任职了事,这才符合最起码的程序正义。就此而言,当地的纪委理应趁早介入。

这般要求,显然不是多管闲事,而是制度规范的应有之义。而最近,便有类似案例,湖北省委组织部日前通报,2014年全省抽查核实了1896名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其中200余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被责成作出书面说明或受到批评教育,10名拟提拔县处级以上考察对象被取消提拔资格,6名省管干部移交省纪委调查处理。可以说,有批评教育有移交纪委调查,才是应对“领导干部瞒报财产”的正确之举。

“瞒报财产”绝不能止于“取消任职”,此事才能更好地抵达正义的彼岸。这些年,“带病提拔”、“越腐越升”的乱象时有发生,其实还是源于制度设计与执行的不够严密,不然,便不会被人轻松钻了空子。因而,对于“瞒报财产”而言,除了要顺藤摸瓜,对相关人员进行“依法严惩”外,还需要推进财产申报制度向财产公开制度的转变,只有官员的财产从内部监督转为社会监督,置于阳光的语境下,才能减少这背后的乱象。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漏报有关事项的检讨_精选(4)。

亲爱的领导:我怀着万分懊悔的心情给您写下这份检讨书,以此来向您表示我对这种错误行为的深刻认识和改正错误的决心。

本月xx日晚上,我因为xx原因,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定。在经过领导的批评和教育之后,我认真反思,深刻自剖,为自己的行为感到了深深地愧疚和不安,在此,我谨向领导做出深刻检讨,并将我的思想反思结果向领导汇报如下:通过这件事,我感到这虽然是一件偶然发生的事情,但同时也是长期以来对自己工作放松要求的必然结果。经过几天的反思,我对自己这些年的工作成长经历进行了详细回忆和分析,记得刚上班的时候,老牢记着自己毕业时的誓言“为祖国奉献青春,为人民奉献生命,无名无利地生和死.终生不悔”,那时我对自己的要求还是比较高的,时时处处也都能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从而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但近来,由于工作逐渐走上了轨道,而自己对单位的一切也熟悉了,尤其是领导对我的关怀和帮助在使我感到温暖的同时,也有点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反而认为自己已经做得很好了。因此这次发生的事使我不仅感到是自己的耻辱,更为重要的是我感到对不起领导对我的信任,愧对领导的关心。

同时,在这件事中我还感到,自己没有把工作做谨慎,其深层次原因是我思想觉悟不够高,对重要事项的重视严重不足,存在侥幸思想。现在,我深深感到,这是个极其危险的倾向,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苗头,若不是领导及时发现,并要求自己深刻反省,而由着我继续放纵和发展,那么后果是极其严重的,甚至都无法想象会发生怎样的工作失误。因此,通过此事,在深感痛心的同时,我也感到幸运,感到自己觉醒得及时,这在我今后人生成长道路上,无疑是一次关键的转折。所以,在此,我在向领导做出检讨的同时,也向你们表示发自内心的感谢。此外,我也看到了这件事的恶劣影响,如果在工作上,大家都像我这样,那怎么能及时把工作精神贯彻好、落实好,并且把工作做好呢?同时,如果在我们这个集体中形成了这种不良风气,我们工作的提高将无从谈起。因此,这件事的后果和影响是恶劣的。发生这件事后,我知道无论如何都不足以弥补自己的过错。因此,我不要求领导对我宽恕,不管领导做何种从严处分,我都不会有意见。同时,我请求领导再给我一次机会,使我可以通过自己的行动来表示自己的觉醒,以加倍努力的工作来为单位的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请领导相信我。

不多见的好文章。

领导个人事项报告制度

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司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五、公司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六、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七、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八、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公司党委、行政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九、公司党委、行政及纪委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组织部门每年须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公司党委、纪委报告一次。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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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事项报告制度

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司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状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状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状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状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群众工商企业的状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状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能够报告。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能够事前请示。

五、公司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六、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七、对报告的资料,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必须范围内公开。

八、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公司党委、行政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必须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九、公司党委、行政及纪委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状况的监督检查。组织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状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资料。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组织部门每年须将执行本规定的状况向公司党委、纪委报告一次。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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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持和发扬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加强党内监督力度,制定本制度.

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一)住房.报告现有住房情况,同居家庭人口情况.申请要房理由、装修和买房资金来源、单位意见、原房处理情况、买卖房屋和出租房屋等情况.

(二)婚事.报告本人或其子女,都要报告举行婚礼时间、地点、预计参加婚礼的人数、是否宴请宾朋及用车数量.

(三)丧事.报告死者与本人关系,处理丧事的打算,拟用公车数量及交费情况、招待亲属人数等情况.

(四)祝寿.为双亲举办有一定规模的祝寿活动都要报告.

(五)出国或国内考察学习.报告考察学习理由、目的、时间、主要路线、预计费用.

(六)子女出国学习.出国学习半年以上的,要报告出国的国家、学校、年限、费用来源等.

(七)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八)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九)其它需向组织报告的事宜.

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支出和投资事项。

党员领导干部及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每次10万元以上的重大支出和投资,如购买房产、汽车,设立公司,投资集团外的股票等事项,需向党委写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办理。

二、婚丧嫁娶等家庭重大事项处理情况。

党员领导干部及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遇婚丧嫁娶、乔迁新居、生日、升学、生子等情况,要大力提倡移风易俗,勤俭节约,当事人向党委写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办理,并确保做到以下几点:

1、集团内上级领导不准收受下级人员礼金、礼品;。

2、不准收受业务单位礼金、礼品;。

4、书面报告写明宴请时间、地点、人数、人员构成等信息。

三、工资外重大收益事项。

党员领导干部及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除工资、奖金、集团分红外,年收入10万元以上的重大收益,如卖房、卖车、投资回报等,当事人向党委写出书面报告。

四、与集团所属各单位经济方面的关联交易事项。

党员领导干部及家属和亲友,不准参与集团所属各单位经济方面的关联交易,如物资供应、项目建设等事项。

以上规定,如有违反,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降级降职处理。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为加强对学校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强化党风监督机制,促进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教育实际情况,建立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作如下规定:。

一、适用对象。

学校中层以上班子成员。

二、报告内容。

1、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录(聘)干、毕业分配、工作调动的。

2、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在本系统或所管辖的单位安排工作就业的。

3、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劳务输出或出国、出国探亲、定居、自费留学的。

4、凡接受国外单位或人士邀请赴外考察、参观的。

5、凡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过生日、新居等引起群众议论的。

6、凡配偶、子女父母及其直系亲属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民事纠纷的。

7、家庭购车、购房等重大经济往来。

8、本人认为其他可能引起群众议论的事项。

三、报告方法。

1、报告人应将报告内容在事前10天内写成书面材料上报,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报告时,必须先口头报告,事后5天内再履行补报手续。

2、领导干部在报告时,必须将报告的重大事项说清楚,如场所、资金、处理方法等。

3、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做到每学期在组织生活会上通报一段时间以来的个人重大问题的办理情况。

四、报告答复方法。

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凡重大事项向各党组织报告,需答复的问题经请示上级领导后答复本人。

五、报告监督方法。

1、实行报告人办事结果反馈制度。报告人应根据组织审定意见,将办理情况及时向报告部门反馈。

2、建立办理事情结果登记制度。报告人将个人重大事项处理情况反馈后,组织要记录在册,建立备查档案。

4、建立相应的查处制度。领导干部处理个人重大事项要主动接受党内外干部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对弄虚作假者、不按有关规定报告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六、报告要求。

1、领导干部应消除思想顾虑,真正从思想上引起重视,从行动上配合组织做好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3、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地向党组织报告情况,不得隐瞒重大事项的事实,不得弄虚作假、欺骗组织。

个人事项报告制度

为了进一步对加强各协会开展活动的协调和服务,结合文联实际工作,特制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重大事项定义范围。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项是由各协会组织开展的参加人数较多、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集会或群众性活动,比如:跨县市区、跨协会、有上级协会参加的活动;同市外、省外、国外的联办联展活动;有市级及以上领导出席的或参加人数100人以上的广场文艺、大型展览、展演活动等。

二、活动申报要求。

1、各协会举办活动前,应向文联提交活动方案并提出申请,若有要求文联协助解决具体问题的,需提前两周申报。

2、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方式、人数、时间、地点、负责人的姓名、职责和联系方式等,特邀参加的,应注明特邀人员的基本状况。

3、文联在接到举办活动的申请后,应尽快作出回复。

4、活动的主办协会取消活动的,应及时告知文联,并及时通知预定的参加者。

三、举办活动的组织原则。

1、各协会组织重大活动务必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文联或他人的利益。

2、根据“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凡重大活动各协会应制定活动相关的应急预案,活动的主办协会及其负责人对活动全过程及人员安全负全面职责。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司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状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状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状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状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群众工商企业的状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状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能够报告。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能够事前请示。

六、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七、对报告的资料,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必须范围内公开。

八、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公司党委、行政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必须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九、公司党委、行政及纪委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状况的监督检查。组织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状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资料。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组织部门每年须将执行本规定的状况向公司党委、纪委报告一次。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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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2、局领导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

6、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7、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3、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宜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报告;。

6、报告事项由受理人审批或请示有关领导后审批。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事项由局务会会议研究确定。

1、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决断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没上报的,造成后果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2、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对一些影响全局的突发事件,本科室或当事人无论什么原因,没有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4、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政工科负责督办。并按有关要求,该上报的要及时上报。每半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凡涉及村里的重大事项,在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之前,必须向乡镇党委、政府报告,经同意后,方可按程序实施。

1、基本建设。

2、土地调整。

3、村“两委”人事变动。

4、经济项目:包括立项、开工、建设等。

5、宅基地划分。

6、影响全村稳定的村情民意。

7、重大问题或突发性事件。

三、报告方法: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说明报告事项的事由。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纪检监察机关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切实提高重大事项报告的质量和效率,确保信息渠道畅通有效、信息报告及时准确,便于领导及时了解有关信息、全面掌握工作动态、深入研究和解决反腐倡廉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维护全市政治稳定、社会和谐,特制定晋城市纪检监察系统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信息畅通”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系统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牢牢掌握工作的主动权,切实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推动全市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1、本单位(系统)贯彻落实市纪委监察局重要决定和部署的情况;

2、本单位(系统)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重点工作情况等;

3、本单位(系统)领导班子成员的重大违纪问题;

7、因一些敏感事件或因素引发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不稳定因素;

10、其它市纪委监察局要求报告和本单位(系统)认为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2、市纪委办公厅负责全市纪检监察系统重大事项报告的组织、管理。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办公室(厅)、派驻机构(含派出机构)承办本单位、本系统重大事项报告事宜。

3、重大事项的报告均以书面形式报告,经单位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后上报。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要在3小时内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用电话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在知晓后24小时内报告。

4、重大事项报告要写明时间、地点、主要人物、事件经过、应急措施、初步原因、联系人及有效联系电话。因情况紧急,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随着事态进展和调查处理进展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5、各单位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办公厅值班人员负责接收,报办公厅主任和分管领导阅批后报送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同志。

1、报告重大事项是一条严肃的政治纪律,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含派出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要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做到重大事项即发即报,防止迟报、漏报、瞒报和误报。

2、提高重大事项报告的准确性。重大事项报告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实际,掌握第一手资料,做到事实清楚,信息准确,表达清晰。切不可道听途说,模棱两可,带来判断失误,造成工作损失。

3、办公厅对接收的重大事项报告,要立即登记,迅速报请办公厅主任和分管领导阅批,并按领导要求及时、安全、保密地做好承办工作。

4、各单位要将重大事项报告列入责任考核内容,促进纪检监察干部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增强政治敏锐性。对一些影响全局的突发事件,没有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全市纪检监察系统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市纪委办公厅不定期进行通报。

领导干部请假报告制度

1、为了加强组织纪律性,严格劳动纪律,保证煤矿的正常安全生产,矿领导外出一律执行请假制度。

2、矿长外出(考察学习、培训、开会或办理其他公务需离开本市辖区的,含因公出国),必须事先向同生公司相关领导请示报告,同意后方可外出。

3、副矿长、副总外出(考察学习、培训、开会或办理其他公务需离开本市辖区的,含因公出国)或因私外出必须事先向矿长请示报告,同意后方可外出。

4、科室领导干部外出(考察学习、培训、开会或办理其他公务需离开本市辖区的,含因公出国)必须事先向分管矿长请示报告,同意后方可外出。因私外出(指非公派的学习、进修、探亲、看病、疗养休假等)3天内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3天外必须向矿长请示报告,同意后方可外出。

5、矿长在法定假日离开本省的,要向同生公司相关领导请示报告,同意后方可外出。

6、法定假日副矿长离开本市的要向矿长请示报告,同意后方可外出。

7、法定假日科室领导干部离开本市要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同意后方可外出。

为深入贯彻党的精神,扎实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规范学校党政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切实加强作风建设,确保学校各项工作规范有序运转,特制订延安大学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指领导干部是指学校校级党政领导;学校党政部门、附属单位、各群众团体负责人;各学院及教学单位党政负责人。

二、报告和请假内容

报告是指领导干部按照学校安排,因公离开学校外出开会、学习、考察或因公出国(境)时,需向上级和学校党政主要领导进行报告;请假是指领导干部在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因公因私外出或工作日期间因私外出、因私出国(境)或缺席会议时需向上级请假。

三、报告和请假程序

2.党委副职、纪委书记向书记请假,并同时报告校长;行政副职向校长请假(党委成员同时向书记请假),并同时报告书记。

3.学校党委职能部门正职(含主持工作副职,下同)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向学校党委书记请假,并同时报告校长,基层党组织正职经联系本单位的校领导同意后向学校党委书记请假,并同时报告校长;学校行政职能部门正职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向校长请假,并同时报告书记,教学教辅单位行政正职经联系本单位的校领导同意后向校长请假,并同时报告书记;职能部门中层副职经部门领导同意后向分管校领导请假,教学教辅单位中层副职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后向学校分管领导请假。

四、工作要求

(一)领导干部外出要严格遵守请假报告制度。外出或请假原则上要错开学校统一安排的重要活动,并妥善做好本单位本部门及自身工作安排;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要按照我校教学管理有关规定做好调课安排。

(二)严格控制领导干部集体外出。学校党政正职原则上不同时外出,学校党政副职多人同时外出要经学校党委批准。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原则上不能同时外出。

(三)学校党政领导外出向上级和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的请示,由两办负责办理。学校中层干部外出,由本人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的,需先电话请示、请假,再补办书面请假手续。按程序办理的书面请假审批表(附外出通知、证明或个人申请)经学校党委、行政批准后,报两办备案(学校领导的请假审批表由两办存档)。领导干部请假、报告审批过程中,党政主要领导知晓请示人外出情况并同意后,可授权两办代为办理审批手续;党政副职知晓请示人外出情况并同意后,可授权所分管的部门负责人代为办理审批手续。组织部要将干部履行请假、报告制度的'情况将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领导干部外出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因特殊情况需逾期返回、改变行程或超假期的,必须请示并经同意;外出返回后要主动向有关领导报告;外出学习考察,返回后要及时提交书面报告。外出期间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

始兴县领导干部外出、休假请假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进一步增强纪律观念,规范外出、休假请假行为和程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级领导干部和科级领导干部外出、休假请假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请假报告范围

第三条 出国、出境、上级调训、外出考察、招商等,需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条 、县政府召开会议、开展活动等需要本人参加,因其它原因不能参加的,需办理请假手续。

第五条 领导干部因私外出(离开始兴境内、节假日除外)的,需办理请假手续。

第六条 因病住院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上班的,需办理请假手续。

{c}第三章     {c} 出国、出境、上级调训、外出考察

招商等请假程序

第七条 县级领导干部因公外出请假报批程序:

(一)书记外出按程序报上级党委审批;、县政协主席、县人大常务副主任、副书记和外出请假需书面向书记请假(请假还需按有关程序报上级政府或有关领导批准)。

(二)县人大会副主任、县政府副、县政协副主席外出请假3天以内的,由本班子主要负责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的,经本班子主要负责领导同意后报书记审批。

(三)法院、检-察-院“两长”等县级干部外出请假3天以内的,由分管(联系)的审批;请假3天以上的由分管(联系)的同意后报书记审批。

第八条 科级领导干部因公外出请假报批程序:

(一)县人大办及各工委、县政协办及各委室的正职领导干部请假分别由县人大、县政协主要负责领导审批。

(二)法院、检-察-院副职领导干部请假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四)乡镇党委书记外出请假须经挂钩联系县领导同意后报书记审批;乡镇长外出请假须经挂钩联系县领导同意后报审批;乡镇其他科级领导干部外出请假的,由乡镇主要领导审批。

(五)县政府工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请假须经分管县领导同意后报审批;单位其他科级领导干部外出请假的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第九条 有主管部门的科级干部请假除按相关程序报批外,应商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同意。

第十条 集体外出请假程序。县人大会、县政协组织的县人大会成员及县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集体外出学习视察,由县人大会、县政协签署意见后,报书记审批。县直各单位组织的集体外出学习考察,由分管县级领导签署意见,报书记审批后,到组织部办理好相关手续后方可外出。返回后须写出专题考察报告送组织部备案。

第十一条 组织到县外学习考察期间,外出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注意安全,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上级调训和外出考察的,以相关通知为依据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严禁假借学习考察的名义,弄虚作假变相公费外出旅游,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四章 重大会议、重大活动等请假程序

第十四条 以、县政府名义单独召开或联合召开的重大会议或重大活动,本人不能参加的,按照以下程序请假:

(一)以(或办)名义单独召开的重大会议或重大活动。县级领导干部不能参加的,须向书记请假;科级领导干部不能参加的,须由办主任同意后报书记批准;其他领导干部不能参加的,须报办主任批准。

(二)以县府(或县府办)名义单独召开的重大会议或重大活动。县级领导干部不能参加的,须向请假;科级领导干部不能参加的,须由分管副同意后报批准;其他领导干部不能参加的,须报县府办主任批准。

(三)以、县政府(或办、县府办)名义召开的重大会议或重大活动。县级领导干部不能参加的,须向书记请假;科级领导干部不能参加的,须由办主任同意后报书记批准;其他领导干部不能参加的,须报办主任批准。

第五章 因私外出请假、带薪休假程序

第十五条 个人因私外出、带薪休假请假程序与因公外出请假程序保持一致。

第六章 组织纪律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不按程序办理手续的,要坚持原则,不予批准。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变相用公-款外出旅游的,一经查实,从严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严格遵守外出请假纪律。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的,外出时改变外出路线或超假不归的,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办理请假手续一般应提前,按照表格内容如实填写,并附相关通知或材料,按请假审批权限逐级呈报审批。

第二十条 《审批表》获准签批后分别送办、县府办、县纪委、组织部及本单位存档备案,确保信息对称。各单位要安排专人认真做好《请假审批表》的归档整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因紧急事务需外出,可按外出请假审批权限逐级口头或电话请示,经同意后方可外出,其所在单位要及时补办请假审批手续报办、县府办备案。因病住院的,可委托他人持病历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外出期间,必须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以便工作联系。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执行的有关领导干部请假报告与本制度规定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充分掌握xx金融业有关重大事项情况,切实履行人民银行维护区域金融稳定职责,不断提升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工作水平,推动xx金融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金融业重大事项,是指金融机构发生的机构变更重大事件、业务经营重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各类金融案件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事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在xx设立的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

第四条xx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遵循及时性、真实性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及时性原则。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当按本制度规定的时限和途径及时报告。

真实性原则。金融机构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当按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报告,并确保报告事项的真实准确。

属地管理原则。xx内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报告。县(市)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报告,并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报告。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设立金融服务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构成以及职责另行规定。

各金融机构应将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具体落实到相关职能部门,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具体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机构变更重大事项:(一)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变更;(二)机构性质变更;

(八)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机构变更重大事项。

第七条业务经营重大事项:

(一)金融机构重大规章及政策措施变动情况;

(二)金融创新和开展新的高风险金融业务情况,主要指:

新开办资金信贷产品、保函、交叉性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等创新业务;

(八)开展针对防范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它系统性风险的压力测试结果;

(九)违反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规定的事件;

(十)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业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金融突发事件:(一)发生挤提事件,包括:

1.银行业存款非正常大幅下降,头寸不能满足客户正常要求;

2.证券业客户保证金非正常大规模提取,头寸不能满足客户兑付要求;

3.保险业被保险人非正常大规模退保理赔,或者出现非正常保单引发重大纠纷;

4.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金融挤提事件。

(五)业务系统、网络系统发生故障,在4小时内难以恢复而影响对外营业的情况;

(六)因风灾、水灾、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对金融机构的业务系统、账册、重要空白凭证、财产、人员等造成损害或者伤害的,以及保险业机构因此而造成承保财产赔付人民币500万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币以上、或者人身伤亡赔付人民币250万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币以上的。

第九条各类金融案件:

(一)金融机构发生的经济案件(贪污、贿赂、挪用、侵占等)及资金风险案件;

(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

(三)发生诈骗、盗窃、抢劫、涉枪、窃(泄)密、计算机网络犯罪等案件;

(四)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金融案件。

第十条其他报告事项,包括:

(一)金融机构上级行(部、公司)主要负责人及总行(部、公司)领导到xx视察工作;

(二)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因学习、培训等离开岗位10日以上的;

(三)业务系统、网络系统升级改造需暂停营业或者调整营业时间的情况;

(四)金融机构向地方政府、司法部门和监管部门行文报告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发生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按照《xx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一览表》(附件1)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报告。

第十二条报告途径。金融机构应区分报告事项内容,按照《xx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一览表》的规定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办公室和货币信贷管理科进行报告。

第十三条报告时限。实行事前报告、实时报告与定期报告相结合的办法。总体要求:

(三)金融突发事件、各类金融案件,应当立即(最迟不超过2个小时)报告,事后还应当及时报告事件进展动态;其他临时有关事项,也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报告方式。金融机构报告重大事项应当以《重大事项报告书》(附件2)形式进行报送。紧急情况应当在第一时间内电话报告,并应当在知晓事件发生后10小时内通过传真、邮件、专人送达等形式补报书面材料。

(一)机构变更重大事项:变更目的及意义、变更内容、变更依据、变更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拟(已)采取的方案或者措施等。

(二)机构经营重大事项:重大政策与决策调整的目的、依据、内容、出台的时间、实施效应及其对金融和社会稳定的影响;金融创新业务(产品)的名称、内容、风险控制、业务发展及社会影响等情况;开展上市企业辅导情况以及上市企业基本情况、经营情况、主要财务指标;业务系统、网络系统推广运行及升级改造的时间、内容、范围、风险防范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措施;金融机构违规经营、管理漏洞以及管理层重大工作失误、失(渎)职行为的主要表现、可预见风险以及拟(已)采取的措施;经营期间资本充足率、备付金率、流动性比率、资产利润率、利息回收率、存贷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不良贷款率、最大十户贷款比例等指标异常变动的情况,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拟(已)采取的措施等。

(三)金融突发事件:发生突发事件的金融机构名称、地点、时间;突发事件的原因、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的损失;对突发事件拟(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效果等情况。

(四)各类金融案件:案件的“五何要素”(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案发经过、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的损失、有关方面拟(已)采取的措施;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涉案资金追收情况及风险预测,案件发生机构已(拟)采取的措施和效果等详细情况。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在向地方政府、司法部门和监管部门行文报告有关重大事项时,应当同时抄报当地人民银行。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上级行(部、公司)主要负责人及总行(部、公司)领导到xx视察工作,相关金融机构应当事前报告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对属于涉密事项的报告,应当注明保密级别,并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xx辖内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并依照《xx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一览表》相关内容,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报告其辖内金融业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接到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后,应当视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部门汇报。必要时报请有关部门启动《xx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xx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未按本制度有关要求及时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真实,致使风险处理延误或者处理不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人民银行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xx辖内各级人民银行有关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重大事项管理职责,做到依法行政、依规管理、及时处理、保守秘密。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不作为或者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按相关管理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xx中心支局报告的重大事项按外汇管理现行制度规定执行,其中涉及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报告内容应当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报备。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xx年3月1日起试行。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凡涉及村里的重大事项,在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之前,必须向乡镇党委、政府报告,经同意后,方可按程序实施。

1、基本建设。

2、土地调整。

3、村“两委”人事变动。

4、经济项目:包括立项、开工、建设等。

5、宅基地划分。

6、影响全村稳定的村情民意。

7、重大问题或突发性事件。

三、报告方法: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说明报告事项的'事由。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主管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职责,保证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

一、报告资料。

1、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状况;

2、总经理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状况;

3、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状况;

6、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状况;

7、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文档为doc格式。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保证北京和风社工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全体工作人员正确处理重大事项,树立危患意识,特制订《北京和风社工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内容如下:

第一条上级有关部门来机构检查指导工作;

第二条参加上级召开的重要会议情况;

第三条涉及到公共财产变更、转移、外借和帐号借用的;

第四条涉及机构形象或工作的突出事件;

第五条发生泄露机秘文件或综治保卫出现问题的;

第六条“事务所”接受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赞助的;

第七条“事务所”使用的公共设施遭受较大损失的;

第八条“事务所”工作人员出现人身安全情况的;

第九条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一条重大事项发生后,实行逐级呈报制度。直接责任人应当立即将情况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事务所主任报告;事务所主任向理事会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接向事务所主任报告(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

第二条在逐级报告的同时,事务所主任对涉及到的有关单位要及时告知。

第一条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主管、事务所主任、知情人及时报告并妥善采取措施,避免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态扩大的,由理事会研究决定,视情况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条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主管、事务所主任、知情人有义务及时呈报上级领导。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区别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1)隐瞒不报的;

(2)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

(3)有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4)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期限打击报复的。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7、非正常渠道索取有关案件资料或统计数字的;

8、新闻部门来人来函采访案件或全街道工作的;

9、涉及机关形象或全街道工作的突出事件;

10、发生泄露机秘文件或综治保卫出现问题的;

11、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发生后,实行逐级呈报制度。直接责任人应当立即将情况向负责人报告;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接向主要领导报告(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

在逐级报告的同时,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涉及到的有关单位要及时告知。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及时报告并妥善采取措施,避免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态扩大的,由党委研究决定,视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有义务及时呈报主要领导,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区别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党纪政纪处分。

1、隐瞒不报的;

2、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

3、有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4、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期限打击报复的。

以上问题由主要领导责令有关部门查处,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决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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