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管理承诺书(精选14篇)

时间:2023-12-09 13:17:14 作者: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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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目录的规定,我公司生产系统各环节在检修和使用过程中更换下来的各类废机油属危险废物(规属目录中的废矿物油)。为了加强废机油的回收利用的管理,特制订如下管理制度:

1、公司安环部对公司范围内产生的危险废物作统一监督管理。

2、公司建立符合相关要求的废机油贮存库,按要求标注危险废物标识。

3、回收的废机油如需外销,由公司销售部统一售予有资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接受单位及时转移。

4、各厂在检修、使用等过程中产生和到期或变质而更换下来的废机油要全部分类回收,报公司仓库办理相关入库手续,本厂如需利用废机油再到仓库办理相关出库手续(数量按吨计)。

5、公司仓库要分类建立废机油回收台帐,注明入出库的厂名、日期、油的类别、数量。

6、本厂回收的废机油如不够本厂使用,仓库可做相应的调配,办理相关手续。

7、各厂临时存放废机油的地点必须保证远离火源、电器及要害岗位,存放地不得影响交通和行人,地面硬化不得有泄漏的油污,保持干净整洁,盛放废机油的容器要有盖并盖好,雨水及杂物不能进入容器内。

8、废机油包括各类废汽轮机油、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及各类废油脂等。

危险废物管理承诺书

近日,朔州市环保局全市危险废物管理工作会议召开。各县区环保局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工作人员,各产废企业环保负责人等共计123人参加了此次会议。

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新修订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发布以来,该局第一次开展关于危险废物管理方面的'培训。

培训的主要任务是使相关单位及企业全面了解危险废物管理政策框架,解读新版危险废物名录和新指标体系的相关内容,以及有针对性地介绍产生、经营危废的单位规范化管理及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的主要内容。

会议强调了全市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重要性、责任感和紧迫感,鼓励相关单位要坚定信心,全力以赴,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水平;邀请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专家有针对性地对参会人员进行授课;全面安排部署了危废规范化管理工作并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定义危险废物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危险废物管理总结

根据市宜昌卫生局《关于加强危险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加强医疗废弃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医院感染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等规定,我院组织了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贮存和处理等环节进行自查,完善各种管理制度,规范从业人员行为。在检查中没有发现医疗废物流失、泄漏和扩散等情况。

完善制度我院成立了医院感染管理小组,医疗废弃物管理由医院感染管理小组负责,制定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应急预案,明确职责,制定了医疗废弃物管理制度,设立“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表”,“医疗废物处理流程图”,“医疗垃圾废物回收登记表”等以保障医疗垃圾安全处置。

1、将医疗垃圾及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杜绝医疗垃圾与生活垃圾混装,统一规定医疗废物使用黄色塑料袋盛装,生活垃圾用黑色塑料袋盛装,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中。

2、将医疗废弃物分别放入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损伤性废物放入专用锐器盒内,不得再取出。当医疗废弃物达到包装袋的3/4满时,做好有效封口,并贴上标签,标签内容有废物类别、生产日期、科室。

3、对医疗废物进行秤重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交接时间、经办人签名。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用品用后,按医疗废物分类处理,禁止重复使用和回流市场,并做好登记工作。

1、专人收集管理:收集医疗废弃物人员在收集时穿戴防护服、戴口罩、帽子、手套和防护鞋等。

2、运送前应检查医疗废弃物标记,标签,封口,防止运送途中流失,泄露。

3、医疗垃圾废物由潮州市绿保危险废物处理公司专职人员统一运送。

1、医疗废弃物暂存点警示标记清楚。

2、暂存点消毒管理:配备相应的消毒工具、器具及设备,医疗废物转出后对暂存点及时清洁、消毒,并有记录。

3、严格交接记录,对医疗废物来源、种类、重量、时间、去向、经办人签名等内容进行登记,登记资料保存3年。

4、及时转送医疗废物,本院的医疗废物没有在暂存点存放没有超过2天,也没有发生自行处理、转让、买卖事故等情况。

通过这次对我院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自查,我们发现了一些不足,主要问题有:

1.工作人员有时会把感染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混装;

2.医疗转送时科室记录不及时;

3.医疗废物存放点存放于露天,无密封、无防蚊、防鼠措施。针对以上存在问题,我们做了具体的整改措施:对工作人员加强培训,提高医疗废物分类的熟悉度;各科室规范医疗操作流程,及时做好登记;配备符合要求的专用收集工具等。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通过不断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努力把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做的更好。

危险废物管理承诺书

为进一步加强石峰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响应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现场检查的通知》的要求,我分局近期对石峰区范围内涉危险废物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对照《环保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考核表》,对辖区内涉危企业的'危险废物台账记录、堆放场所、标识标牌、危废排口以及转运情况等等进行了专项检查。

检查中发现部分企业存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不规范、危险废物台帐记录不完善等问题,我分局执法人员及时指出企业存在的问题,要求抓紧落实整改,完善危险废物的管理举措。同时分局将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整理台账资料,制定监管方案,布置各中队对照整改要求,加强现场检查核实,确保整改到位,切实提高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

危险废物管理承诺书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同安分局:

我公司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国家和地方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确保危险废物的合理、规范有效的管理,我公司承诺:

1、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措施明确,责任清晰。

2、产生的危险废物全部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活动并签订合同。

3、《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齐全,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处置方式如实报环保部门备案,及时申报重大改变。

4、危废贮存场所符合“三防”(防淋、防渗、防泄漏)要求并设置危废识别标志,危废包装容器和包装物设置危废标签并按照危险废物特性种类分别存放,且不同类废物间有明显间隔。

5、建立健全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台帐,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情况。

6、转移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如实填写转移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及时将联单第二联报送环保分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承诺单位(盖章):

危险废物管理承诺书

3、危险废物储存点不得放置其它物品,应配备相关的消防器材及危险废物标示。

4、应保持储存点场地的清洁,危险废物堆放整洁。

《固体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生产量、流向、储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2、建立台账的意义和目的。

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利用、贮存、处置、流向等信息,是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的基础性内容,是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的基础,是生产单位管理危险废物的重要依据。

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水平以及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数据的准确性。

3、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的要求。

跟踪记录危险废物在生产单位内部运转的整个流程。与生产记录相结合,建立危险废物台账。

1、为及时掌握环保事故,加强环境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环保事故分为速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二类。

速报从发现环保事故,一小时以内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

3、速报可通过电话、传真、派人直接报告等形式报告市环保局。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

4、速报的内容包括:环保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等初步情况。

5、处理结果报告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四、环境保护岗位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上级有关部门及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环保)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修订并完善本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各项环境保护制度,编制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参加本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环保)“三同时”监督,使其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要求。

4、深入现场对各种直接作业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作业,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5、负责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规定和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检查监督执行情况,搞好环境保护,实现文明生产。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对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规范化管理,有效储存、处置,促进废弃物的再生利用,改善环境卫生;控制和消除危险废弃物引起的事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危险废物规章制度危险废物规章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在生产中所产生的危险废弃物(报废药品、实验室废液、甲醇空瓶)从产生至处置完毕为止的管理。

三、职责:

3.1各部门做好本部门废弃物的收集、分类工作,并送达指定的储存场所。

3.2工程部、综合办负责危险废弃物处置监督管理。

3.3凡我公司从事与危险物品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

1.各部门应在各工序或场所设置必要数量的临时废物回收设施,将危险废物行分类收集,然后运到指定存放场所存放。

2.接触危险废弃物人员,需穿戴规定劳保用品,做好自身防护。

3.危险废物储存场所各分类标示应清楚,严禁将危险废物混存。

5.危险废物存放区域应放置消防设施,以防止发生紧急事件危险废物规章制度百科。

6.毒性危险废物废物储存设施应有防止地面水、地下水、渗透水流的措施。

7.危险废物储存场所应定期进行清扫、清洁。

8.管理责任者要对危险废物存放场所进行经常性的整理、整顿,避免老鼠、蚊子、蟑螂和其他害虫滋生。

9.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特别是有害废弃物。

10.危险废物仓库严禁闲人进入,如确需进入库区,须经批准后在了解仓库有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由仓库工作人员带领进入,保管员离开必须锁好门。

11.处置单位应具备废物回收、处置相应的资质,并有相关证明文件。本公司与之签订废物委托处理合同并将废物委托其处理。

12.设立专用空间并由专人负责保管以防止被错误取用发生危险或造成污染,当危险废物达到一定存放量后,由工程部与综合办负责联络合同厂商处理。

13.废弃物的清运处理应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由工程部与综合办保存。

五、应急措施。

危险废物在收集、运送、贮存、和处置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污染事故时,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情况,同时向事故发生地环保部门报告。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1、危险废物贮存前管理人员检查其质量、数量、包装情况(不接收无标签的危险废物),安排放置在指定的区域,并如实填写《危险废物台帐》。

2、危废仓库必须执行标识制度,按要求悬挂、粘贴、设置与废物类别和性质相应的识别标志。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所贮存的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和标签、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褪色、摆放不整齐等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3、盛装在容器内的同类危险废物可以堆叠存放,但须在国家规定的高度范围内,放危险废物的高度也应考虑地面承载能力。

4、不得将不相容的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也不得将非危险废物混入危险废物中贮存。管理人员应抓好进仓源头及定期检查。

5、每个堆放区域应留有搬运通道。

6、装卸、搬运危险废物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7、对危废仓库内清理出来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险废物处理。并定期将渗滤液送至污水处理站处理。

8、危险废物贮存期不超过一年;延长贮存期限的,报经环保部门批准。

9、危险废物贮存区域内严禁有明火,管理人员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并记录有案。

10、管理人员定期检查照明设施及电线线路,确保照明设施及电线电路正常运行,无安全隐患。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1、收集、贮存、转移危险废物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防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转移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2、贮存危险废物时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3、不同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识别标识。

4、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送至危险废物专用储存点。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废物的入库登记台账。

19、应保持储存点场地的清洁,危险废物堆放整洁。

6、专管人员每天必须对贮存的危险废物进行检查,贮存场所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撤危险废物。发现问题,按照技术要求及时处置。

7、严格按照国家对危险废物的相关要求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工作。

8、危险废物贮存库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同时符合消防安全的相关要求。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本标准以明确制定公司产生废弃物的分类、收集、保管及处置的方法为目的。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场范围内产生废弃物的管理。

3.用语定义与分类。

所谓废弃物是指公司生产、办公或进行其他活动所产生的污染环境的物质。公司根据废弃物的性质和实际状况,将废弃物分为危险废弃物、生产废弃物、一般废弃物三大类。

a.危险废弃物:可能对周边环境或人体安全健康有害的剧毒、易爆、辐射、放射、感染性的废弃物质。

b.生产废弃物:因公司生产活动而产生的.非危险的废弃物质。生产废弃物根据性质分为可回收和不可回收两类。

c.一般废弃物:不属于危险废弃物和生产废弃物,因公司日常活动(办公、生活等)所产生的废弃物。

4.管理职责。

4.1、全体管理责任者。

公司成立危险废物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公司废弃物处理的全体监督和对外部各方的协调,各部门处理责任者的任命并明确其职责。

4.2、废弃物处理责任者。

废弃物处理责任者为各车间主任,担负有以下职责:

1)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生产办公等活动所产生的废弃物得到正确妥当处置。

2)自部门废弃物种类把握,并调动本部门的全体力量,为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减量化而不断努力和改善。

3)协助全体管理责任者顺利完成国家及地方对废弃物的管理规定事项。

4.3、废弃物处理担当者。

废弃物处理担当者由各部门经理,主要担负以下工作:

1)确实按照规定方法对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置。

2)废弃物放置场所的标识和整理。

5.废弃物处理的委托。

公司全体管理责任者对废弃物处理的外部回收站进行调查,挑选具备资格的外部回收站。与之协议完毕后,委托其对公司的废弃物进行处理。

6.《废弃物一览表》的作成与维持。

6.1、作成。

各部门作成附表《废弃物一览表》,并取得部门经理承认后送交环境管理事务局;其中,危险废弃物应指定处理担当者,其他废弃物不必指定。

6.2、维持。

1)各部门在有新的生产活动,如:生产线变更、新制品或新设备导入,部品出货形态变更时,应对《废弃物一览表》进行重新评审或修订(必要时)。

2)正常情况下,每年重新评审一次,必要时进行改订。

另外,新的废弃物种类区分困难时,向环境管理事务局查询。

7、废弃物分类的教育。

各部门应利用会议或其他形式向各级人员说明废弃物分类的重要性和方法,使废弃物分类成为全体员工的常识。

各部门应对自部门产生的废弃物担当管理处置责任,度要实施以下事项:

8.1、暂时放置场所标识。

在简单易行的前提下,和各部门自行设定废弃物暂时放置场所。并按照分类明确标示,使人一目了然,以下为一般原则供参考:

1)同一场所废弃物箱设置数量应不影响工作的方便性为宜。

2)大量同类废弃物产生场所应设专门废弃物放置箱。

3)种类多数量少之废弃物产生场所,暂时将可回收与不可回收的废弃物分开,在公司统一设置的废弃物暂置场所投放时再按分类进行投放。

8.2、投放。

各部门可将废弃物暂时投放在公司统一设置的废弃物统一暂置场所,废弃物投放时,应按照分类进行准确投放,防止混放、飞扬和异味产生。

废弃物统一暂置场所的废弃物由生产管理部搬运工每日运送公司指定垃圾场。

8.3、放置场所的维持。

废弃物放置场所应经常整理、整顿、清洁、清扫,防止异味、苍蝇、蚊子产生。

9、废弃物称量。

生产管理部对公司产生的废弃物进行销量,结果记录在附表《废弃物称量记录表》中。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种类繁多,成分复杂。暂存库的分类储存目前还没有行业标准。目前,大部分在建或已建成运行的危险废物临时存放通常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分类施工和运行管理。

第一类采用综合类仓库,在内部做分类贮存管理。

综合类仓库中,危险废物进行分类、分区储存。对货架、货位进行编号,方便货物的接收管理和查询。货架周围留有适当宽度的巡检通道和叉车通道。同时库房要留有足够多的安全出口。

第二类依据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的标准略作调整分类建设的。

三、危险废物仓库管理要求。

1、仓库堆放安全五距标准。

五距是指顶距、灯距、墙距、柱距、堆距。

标准一:顶距。

含义:指堆货的顶面与仓库屋顶平面之间的距离。

要求:一般的平顶楼房,顶距为50厘米以上;人字形屋顶,堆货顶面以不超过横梁为准。

在立体仓库中,危汇网整理资料得出纸箱包装和工位器具罗列不能超过4米,货架为5层货架,高度不能超过7米。

标准二:墙距。

含义:指墙壁与堆货之间的距离。墙距又分外墙距与内墙距。

要求:一般外墙距在50厘米以上,内墙距在30厘米以上。物品摆放距离窗户、墙面、暖气、消防器材0.5米到1米的距离,便于维护。

作用:以便通风散潮和防火,一旦发生火灾,可供消防人员出入。

标准三:柱距。

含义:指货堆与屋柱的距离。

要求:一般为10~20厘米。

作用:柱距的作用是防止柱散发的潮气使商品受潮,并保护柱脚,以免损坏建筑物。

标准四:灯距。

含义:指仓库内固定的照明灯与商品之间的距离。

要求:灯距不应小于50厘米。

作用:防止照明灯过于接近商品(灯光产生热量)而发生火灾。

标准五:堆距。

含义:指货堆与货堆之间的距离。

要求:通常为1米,每列托盘之间距离0.15米。

作用:堆距的作用是使货堆与货堆之间,间隔清楚,防止混淆,便于摆放和卸载,也便于通风检查,一旦发生火灾,还便于抢救,疏散物资。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堆间距)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注意事项:

(一)易燃废物不得与氧化性废物混合贮存;。

(2)有毒废物应储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地方,不宜露天存放,不宜接近酸性物质;。

(4)不同灭火方法的废弃物,不得存放在同一仓库。

2、分类制度。

(1)危险废物包装容器上标识明确;。

(3)不同种类废物间要有明显的间隔(如过道、隔离墙);。

(4)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用完整的不渗透墙体分隔存放。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该制度。

1、本制度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送、转移、处置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1、总经理作为危险废物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公司的安环部对本公司的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公司安环部危险废物管理人员:姜志军、戴元海。

2、危险废物管理遵循“统一收集、分类处置、集中焚烧、消除隐患”的原则,实现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目标。

3、公司应当将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公司发展计划,组织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收集、贮存场所和专用设施。

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司擅自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和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5、公司环保管理职员应对危险废物的相关情况及时应向当地环保局申报登记,并于每月及时登入湖州市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

6、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前15日内向申报登记管理部门提出修改或重新申报申请,得到允许后重新申报登记。

7、公司安环部应认真做好每年一次的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场所的检修工作,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8、贮存场所应按规范设置环境保护警示标志,有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只可堆放各种危险废物,不得有其他药剂、器材等。危险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等非危险废物中。

9、危险废物贮存前应进行必要的检验、称重,确保同预定接收的危险废物一致,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必须粘贴符合规定的标签,并登记注册。

10、不同性质的危废必须存放在相间隔的空间内,且必须留有足够的搬运通道。不得将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11、建立危险废物出入库制度。危险废物产生部门和危险废物贮存部门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等;危险废物转移时应当将废物出库日期、种类、数量及接收单位名称登记好,并做好台帐记录。

12、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取回后应继续保留3年,转移联单保留不少于5年。

13、禁止将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混合收集、贮存。已经混合的,应当全部按照危险废物处置。

14、禁止向未经许可的区域内倾倒、堆放、填埋和排放危险废物。

15、公司不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运送和处置。

16、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登录湖州市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向环保局和危险废物处置公司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填写并拟定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得到转移确认后,实施危险废物转移。并及时在动态管理系统确认现场转移信息。

17、危险废物接受场所的边界应当用墙体或者其它安全遮蔽物封闭,并在进出口设置明显的危险废物标志。

18、公司安环部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防护措施,并制定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方案,并积极实施演练。

19、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送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且应当接受相关法律、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20、危险废物在收集、贮存、运送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污染事故时,公司安环部门应当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情况,同时向事故发生地环保部门报告。

1、运送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由当地环保部门或处置单位指定专业资质的运输公司。

2、公司安环部应与运输单位或个人签订防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协议书,对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进行督促检查。

3、设专人负责运输车辆的管理,制定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严禁使用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

4、运输车辆不得超量装载。运输车辆必须按计划的运输线路和时间运输。

5、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必须密封、包扎、苫盖,并将车厢槽帮、车轮清洗干净,保证在运输线路中不泄漏、遗撒、带泥上路。下雨、雪后、道路泥泞时,禁止车辆进出污染道路。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3、危险废物出入库时必须首先检查包装、重量、分类、标识是否清晰,对包装不完好,运输车辆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办理出入库及转移手续。

4、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转移、处置。

5、危险废物储存点不得放置其它物品,应配备相关的消防器材及危险废物标示。

6、应保持储存点场地的清洁,危险废物堆放整洁。

7、不定期对储存危险废物的仓库进行检查,门窗是否完好,地面是否有渗漏,包装容器是否完好无泄漏。

《固体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生产量、流向、储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2、建立台账的意义和目的。

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利用、贮存、处置、流向等信息,是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的基础性内容,是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的基础,是生产单位管理危险废物的重要依据。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水平以及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数据的准确性。

3、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的要求。

跟踪记录危险废物在生产单位内部运转的整个流程,与生产记录相结合,建立危险废物台账。

1、为及时掌握环保事故,加强环境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环保事故分为速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二类。速报从发现环保事故,一小时以内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

3、速报可通过电话、传真、派人直接报告等形式报告市环保局。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

4、速报的内容包括:环保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等初步情况。

5、处理结果报告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四、环境保护岗位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上级有关部门及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环保)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修订并完善本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各项环境保护制度,编制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参加本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环保)“三同时”监督,使其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要求。

4、深入现场对各种直接作业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作业,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5、负责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规定和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检查监督执行情况,搞好环境保护,实现文明生产。

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三)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八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发证机关在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征求卫生、城乡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四)年经营规模;。

(五)有效期限;。

(六)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贮存、处置设施的地址。

第十一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三)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四)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禁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公众有权查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档管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

第二十条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被依法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

(二)收集,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的活动。

(三)贮存,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危险废物处置前,将其放置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场所或者设施中,以及为了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在自备的临时设施或者场所每批置放重量超过5000千克或者置放时间超过90个工作日的活动。

(四)处置,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危险废物焚烧、煅烧、熔融、烧结、裂解、中和、消毒、蒸馏、萃取、沉淀、过滤、拆解以及用其他改变危险废物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危险废物数量、缩小危险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危险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前,依照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文件的规定已经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不得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根据他们的特征,类型的危险废物和危险的危险废物网站设置相应的监测、控制、通风、防晒、空调、防火、火灾、爆炸、压力、气体、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泄漏和保护围堰或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废物进行安全贮存,对相关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目前危险废物管理存在两大问题:一是危险废物收集储存不规范;二是处理利用不规范。危险废物的处理和利用问题已经被政府严格监管,而在收集贮存方面,由于政府各个部门发布的规范文件因职责范围的问题只关注各自领域的重点。不同行业和50类危险废物,如何收集和储存,企业对此的了解是千差万别。危汇网在收集资料时发现,完全达标的危险废物仓库很少,甚至不到1%。而且对相关标准一无所知,政府各部门的要求增加了危险废物仓库建设的难度。因此,危汇网认为,虽然迫切需要加强危险废物的环境安全教育,但市场迫切需要一个统一、明确的危险废物仓库设计标准,使环境保护更加安全。

1.地板和裙角应采用与危险废物相容的坚固和不渗透材料建造。

2.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出口和气体净化装置。

3.设施内应设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

4.液体、半固态危险废物容器的存放场所,必须具有耐腐蚀硬化地面,表面无裂缝。

5.裙角的设计应能防止渗漏。地板和裙角的容积应不小于最大储藏量或最大容器总储藏量的五分之一,以防止渗漏。

6.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隔离存放,并用隔离室隔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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