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讲稿(专业13篇)

时间:2023-11-30 13:32:22 作者:文轩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讲稿(专业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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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讲稿

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做好新时代党的政法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

第三条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领导政法单位依法履行专政职能、管理职能、服务职能的重要方式和途径。

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

政法单位是党领导下从事政法工作的专门力量,主要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

第四条政法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决捍卫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支持政法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确保政法队伍全面正确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使命。

第五条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推动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加强过硬队伍建设,深化智能化建设,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主要职责,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六条政法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政法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四)坚持服务和保障大局,为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保持社会长期稳定提供法治保障;

(五)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七)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八)坚持改革创新,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政法工作运行体制机制;

(九)政法单位依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确保正确履行职责、依法行使权力;

(十)坚持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建设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新时代政法队伍。

第二章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

第七条党中央对政法工作实施绝对领导,决定政法工作大政方针,决策部署事关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举措,管理政法工作中央事权和由中央负责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党中央加强对政法工作的全面领导:

(四)加强政法系统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和推动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政法队伍,为政法工作提供组织保证。(未完待续)。

第三章地方党委对政法工作的领导。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领导本地区政法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大政方针,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应当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对本地区政法工作中的以下事项,落实领导责任:

(二)统筹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和突发事件;

(四)推动政法单位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九)改善执法司法条件,满足政法工作形势和任务的需要;

(十)推动完善和落实保障政法干警依法履职、开展工作的制度和政策;

第四章党委政法委员会的领导。

第十一条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设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由党中央审批确定。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同级党委按照党中央精神以及上一级党委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审批确定。

乡镇(街道)党组织配备政法委员,在乡镇(街道)党组织领导和县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省、市、县、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是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工作平台,由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和乡镇(街道)政法委员负责工作统筹、政策指导。

第十二条党委政法委员会在党委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应当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带头依法依规办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证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完善和落实政治轮训和政治督察制度。

(二)贯彻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研究协调政法单位之间、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地方之间有关重大事项,统一政法单位思想和行动。

(三)加强对政法领域重大实践和理论问题调查研究,提出重大决策部署和改革措施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党委决策和统筹推进政法改革等各项工作。

(四)了解掌握和分析研判社会稳定形势、政法工作情况动态,创新完善多部门参与的平安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推动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社会矛盾和风险,协调应对和妥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协调指导政法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反邪教、反暴恐工作。

(五)加强对政法工作的督查,统筹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反邪教、反暴恐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工作。

(六)支持和监督政法单位依法行使职权,检查政法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密切配合,完善与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衔接和协作配合机制,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七)指导和推动政法单位党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协助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加强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协助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做好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派员列席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民主生活会。

(八)落实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全面依法治国领导机构的决策部署,支持配合其办事机构工作;指导政法单位加强国家政治安全战略研究、法治中国建设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建议和工作意见,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维护政治安全工作和执法司法相关工作。

(九)掌握分析政法舆情动态,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做好依法办理、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相关工作。

(十)完成党委和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支持、督促政法单位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中央政法委员会指导地方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工作,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工作。

第五章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领导。

第十四条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领导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法工作,贯彻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大政方针,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

第十五条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中,应当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发挥好领导作用。主要职责任务是:

(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党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

(六)完成上级党组(党委)和党委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在执法办案中发挥领导作用制度、党组(党委)成员依照工作程序参与重要业务和重要决策制度,增强党组(党委)及其成员政治领导和依法履职本领,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第六章请示报告。

第十七条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对党中央负责,受党中央监督,向党中央和总书记请示报告工作。

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按照党中央关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和汇报重要工作,一般应当同时抄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

第十八条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及时向党中央请示以下事项:

(一)政法工作重大方针政策、关系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政治安全重大事项;

(三)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政法工作重大体制改革方案、重大立法建议;

(五)拟制定的政法队伍建设重大政策措施;

(六)政法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及时向党中央报告以下事项:

(一)党中央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重大事项贯彻落实重要进展和结果情况;

(二)对影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报告;

(三)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重大突发案(事)件重要进展和结果情况;

(四)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

(五)半年和年度工作情况;

(六)党中央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政法工作总体情况、中央政法委员会牵头办理或者统筹协调的重大事项情况,由中央政法委员会统一报告党中央,中央政法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向党中央报告工作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按照有关规定,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政法工作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请示以下事项:

(一)涉及政法工作全局、需要提请中央政法委员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重大政法改革方案和措施;

(五)党中央交办的重大事项和需要中央政法委员会统筹研究把握原则、政策的重大事项;

(六)政法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特别是政治安全等重大事项的相关政策措施问题;

(七)拟以中央政法委员会名义召开会议或者印发文件;

(八)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请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报告以下事项:

(一)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情况;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情况;

(三)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工作部署、指示和决定情况;

(四)重大工作部署以及推进情况,年度工作情况;

(五)重大政法改革部署以及推进情况;

(六)政法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特别是政治安全的重大事项处理情况;

(八)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

(九)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报告全面工作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报告。

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参照上一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有关规定,确定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范围、内容和程序等。

第七章决策和执行。

第二十三条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及时对以下事项研究作出决定、决策部署或者指示:

(二)下级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本单位在履行职责中需要决策的事项。

决策时,应当先行调查研究,提出适当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按照规定提请相关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四条对于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各有关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提出请示报告的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过程中,认为原请示报告事宜需要作出调整的,必须按照谁决策、谁审批的原则,报原决策单位审批,但在批准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二十五条地方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研究部署政法工作的制度,将政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地方党委应当在本地区带头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并指导、督促党委政法委员会和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做好贯彻执行相关工作。

地方党委成员对党委集体决策应当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二十七条党委政法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制度,讨论和决定职责范围内的政法工作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同级地方党委、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并发挥统筹协调职能作用,协助党委指导、督促有关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坚决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推动工作落实。

第二十九条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党组(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确保工作落实。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成员对党组(党委)集体决策应当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八章监督和责任。

第三十一条各级党委应当将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内监督体系,实行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合力。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指导、推动政法单位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监督制约体系,构建权责清晰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完善程序化、平台化、公开化管理监督方式。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依法依规将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务政务公开范围,依法有序推进审判执行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司法行政公开、狱(所)务公开,完善政法单位之间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法工作在依法有效监督和约束环境下推进。

第三十二条加强对政法工作全面情况和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三)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向批准其设立的党委全面述职制度和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督查反馈机制,确保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得到贯彻落实。

第三十三条党委应当加强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一级党委常委会履职情况的考评考核,其结果作为对有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三)在考核下一级党委常委会领导开展工作情况时,注重了解领导开展政法工作情况。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委员述职制度,全面了解、掌握委员履职情况,及时提出指导意见。

第三十四条党委政法委员会在统筹推动政法单位开展常态执法司法规范化检查中,对发现的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政法干警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应当督促加大整改力度,加强执法司法制度建设,保证全面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有关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在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中,违反本条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度规定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由党委政法委员会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或者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配套规定。

第三十七条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基本精神,制定军队政法工作党内法规。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由中央政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19年1月13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党内有关政法工作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心得集合

一是集中学习。我参加了云南省政法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等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学习了研讨班的全部课程。2019年5月17日,中共五华区委政法委召开2019年第一次全体会议,会上昆明市政法委政治部主任杨晓红全文领学了《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五华区委常委、区政法委书记霍延同志对学习《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作了讲话。二是个人自学,认真学习并逐条逐句通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全面理解党的方针政策,并把学习《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与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起来,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融会贯通。

(一)必须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明确了党领导政法工作系列重大问题,主要包括:明确了制定《条例》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做好新时代党的政法工作,依据是党章、宪法和有关法律,阐明了政法工作的性质、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原则等重大问题;明确了政法工作的领导主体及职责,规定了党中央对政法工作实施绝对领导等重大职权,以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主体责任等;明确了党领导政法工作的运行机制,规定了政法工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决策和执行、监督和责任等制度。在政法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最根本的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最关键的是要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决听从党中央指挥,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同时,必须主动接受各级党委及其政法委员会的领导、指导和协调。“在坚持党的领导这个重大政治原则问题上,要旗帜鲜明,理直气壮,头脑清醒,立场坚定,绝不能有丝毫含糊和动摇”。

(二)必须学深学透,真正把《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落实好,学深、悟透、践行。作为一名纪检干部应该模范遵守纪律、严格执行纪律。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实的措施,带头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把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同学习贯彻党章结合起来,同学习贯彻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精神结合起来,联系具体的工作实际,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熟读深研法规释义,牢记各项廉洁自律要求和党的纪律底线,做到学深悟透、学以致用,同时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纪在法前、纪法分开,严格执纪、一寸不让,坚决做到捍卫党规党纪的严肃性,为法院系统的党员干部树立遵纪律、守规矩的标杆。

(三)准确站位认真履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法院的整体工作上说,审判业务部门是“主角”,纪检部门是“配角”。纪检组在正确运用“四种形态”、履行监督责任的前提下,更要把“配角”演好,到位不越位,帮忙不添乱,做到相得益彰。把运用好“四种形态”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扩大谈话函询覆盖面,使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让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只能是极少数,坚决把增量遏制住。把审务督察、审计、信访发现的问题线索作为执纪审查的重要源头,以纪律为尺子,提高分析研判质量。

(四)从严律己,努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纪检监察干部要严格遵守各项办案纪律,坚决防止不守规矩、擅做取舍、选择性办案,甚至违反审查纪律,跑风漏气等行为。要切实履责担当,强化监督责任意识、提高履职能力、落实监督履职行为,避免不敢抓、不想管、监督缺位。纪检监察领导干部既要自身正、过得硬,又要抓班子、带队伍,养成极端负责、敢于担当的作风。纪检组要强化对法院班子领导干部的监督,健全与领导班子廉政谈话、约谈、问责制度,积极发现党风廉政建设问题,严格避免发现问题匿情不报、不处理等渎职行为。

(五)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立足本位,克尽职守。“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学习正是保证工作圆满成功的一股灵动的“活水”,只有善于学习,勤于思考的人才是真正会工作、能工作的人。作为一名领导,乃至普通一员,也要勤奋学习,刻苦努力:一要懂得学习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的道理,树立终身学习思想。二要有持之以恒、锲而不舍的毅力。坚持学习,重视平时积累,扩充知识储备。三要学有所成、学以致用。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努力把学习的体会和成果转化为谋划工作的思路、促进工作的措施、干事创业的本领。

红色引领,党旗飘扬。作为共产党员的法院纪检人,我们认真学习、准确把握、贯彻落实好《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知行合一,抓细抓实,真正把自己的思想政治建设抓在平常、严在日常、做在经常,始终保持对党和人民的绝对忠诚,养成纪律自觉和做人有底的良好的习惯,不断向着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而前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全力做好当前各项工作。

学习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发言稿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增强依法执政本领,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和改善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20xx年2月,《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xx-2022年)》将制定《条例》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和改善党对政法机关领导的重要举措,要求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不动摇,加强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阐明党领导政法工作方针政策,规范党领导政法工作体制机制、主要内容、方式方法,明确党委政法委职能定位,支持和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条例》以党内基本法规的形式,对党领导新时代政法工作进行全面制度擘画,为党领导政法工作提供基本遵循,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第一、出台《条例》是提高党领导政法工作法治化、制度化水平的内在要求,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义。

第二,出台《条例》是推进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动政法工作政治性、人民性和法治性在更高水平上深度融合。第三,政法工作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有利于从制度上保障政法工作始终坚持正确前进方向,更好发挥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作用。

《条例》共九章、三十九条,明确了党领导政法工作系列重大问题,主要包括:一是明确了制定《条例》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做好新时代党的政法工作,依据是党章、宪法和有关法律,阐明了政法工作的性质、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原则等重大问题。二是明确了政法工作的领导主体及职责,规定了党中央对政法工作实施绝对领导等重大职权,以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主体责任等。三是明确了党领导政法工作的运行机制,规定了政法工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决策和执行、监督和责任等制度。

加强监督有利于规范执法司法活动,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条例》第八章规定了监督和责任,明确了各级党委应当将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内监督体系,实行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合力;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指导、推动政法单位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监督制约体系,构建权责清晰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完善程序化、平台化、公开化管理监督方式;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依法依规将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务政务公开,依法有序推进审判执行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司法行政公开、狱(所)务公开,完善政法单位之间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法工作在依法有效监督和约束环境下推进。此外,《条例》还对政法工作的督促检查、考评考核、督促整改、责任追究等作了具体规定。

《条例》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我们应当认真学习贯彻和落实《条例》,一要抓好学习培训。我们要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求,认真组织学习,开展专题培训;采取各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政法战线党员干部全面准确掌握《条例》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二要加强组织实施。我们要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任务,推动新时代政法工作迈上新台阶。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同志们:

大家好!非常荣幸能够参加此次的“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主题演讲比赛。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领会十八大精神,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做一名合格的律师。

当前的中国社会,消费主义,利益需求,开阔着我们的视野,解放着我们的欲望,传统价值观不断受到新的价值形态冲击,人们身不由己地被推上“急功近利”、“心浮气躁”的快车道。但是,律师职业有其严格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要求,其职业特性不允许其急功近利,每一个案件的办理都要踏踏实实。在这种背景下,中央政法委提出的“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以及十八大的召开,无疑是律师思想文化领域的一道精神大餐,同时无论从律师的职业特点、法律使命,都要求律师学习领会好十八大精神,加强对政法核心价值观再深化,再领悟,努力捍卫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践行十八大精神及核心价值观,需要律师坚守“忠诚”的政治本色。

古人曰:“人无忠信,不可立于世”,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也是很多律师的座右铭。律师践行“忠诚”的政治本色,不仅要求律师必须忠于自己的当事人,更要求律师要将“忠诚”作为永远追求的政治信仰,自觉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工作者的职责本色,自觉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把“忠诚”作为律师执业过程中的价值衡量标准,视忠诚为职业使命,视使命如生命。

践行十八大精神及核心价值观,需要律师筑牢“为民”的宗旨理念。

人们常讲,万事民为先。对于每一位律师来说,应始终把群众放在最高的位置,而且律师代理的案件,多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重大权利。所以,其要求律师必须认真地履责和勤勉地工作,尽心竭力地群众排忧解难,在献出自己知识的同时,多一些爱心,多一些耐心,多一些慎重,切实地维护当事人利益。

践行十八大精神及核心价值观,需要律师坚定“公正”的价值追求。

律师通常被比喻为“维护法律公平的利剑”,践行“公正”的价值追求,就是需要我们尊崇法律,树立法律至上的精神,把法律和公正作为第一信念,端正自己的动机和价值标准,坚定尊崇法律敬重法治的信念,开好每一次庭、写好每一份法律文书、处理好与每一位当事人的关系、切实解决好每一件纠纷,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

践行十八大精神及核心价值观,需要律师严守“廉洁”的基本操守。

“吏不廉平,则治道衰”,敬廉崇法永远是时代的呼唤,勤政廉政永远是时代的主旋律。律师要践行“廉洁”的职业操守,这是律师这一职业本身固有的操守和道德要求,只有以廉洁为本,才能做好上述的忠诚、为民和公正。律师需要自重、自励、自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纪律,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实现社会的法治和和谐。

回首过去,展望当下,我们身边不乏优秀的楷模,例如本届十八大代表佟丽华律师,他曾先后两次获得司法部“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他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者“忠诚、为民、公正、廉洁”这八字箴言,并乐此不彼。他曾说:“我是一个务实的理想主义者,不会去观望,也不会停下来彷徨。一切都是可能实现的,只要我们一直努力去做。”将近二十年的律师生涯,从部分受理法院援助工作到全职公益律师,佟丽华律师以高尚的职业操守和专注的敬业精神在公益法律援助的道路上坚定行走着。他通过自己的知识、热情和奉献精神为弱势群体铺洒了一片阳光。

当前,作为律师来说要积极把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与核心价值观紧密结合起来,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素质,增强能力,讲党性、讲原则、讲大局,增强创新意识、实干意识,以对党、对人民、对律师事业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以只争朝夕的工作紧迫感,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以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为行动的准则,贯穿我们职业的终身。今后让我们时刻以廉洁为帆,以人民为重,守住本分,守住清贫,守住灵魂,告诉自己:坚定信念,为人民服务,无愧一生。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工作总结

《条例》是我们党关于政法工作的第一部基础主干党内法规。《条例》对党领导新时代政法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制度安排,既为党领导政法工作立规矩、定制度,又为党领导政法工作谋长远、固根本,是提高党领导政法工作法治化、制度化水平的内在要求,是推进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重大举措,是确保政法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制度保障,在政法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它明确了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政法工作,政法单位是党领导下从事政法工作的专门力量,是党和人民掌握的刀把子,要坚决维护政治安全,坚决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以实际行动体现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做到两个维护。政法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机关,必须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法律职能,坚决捍卫党的执政地位。政法机关作为社会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通过学习《条例》,不论院党组还是我个人都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贯彻落实。

首先要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对条例认真系统的学习理解是落实条例的基础,只有认真学习条例才能进一步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把加强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贯彻在日常工作中,按规定向党委请示报告,接受党委的领导。

其次,检察机关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不断增强政治定力,确保政治上绝对忠诚可靠,要旗帜鲜明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为前提,提高院党组履职尽责的政治性、有效性,全面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履行领导职责,发挥领导作用,提高领导水平,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三,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是党的建设的基础性、根本性工作。政治上的坚定源于理论上的清醒,要抓好科学理论武装,认真学习革命先辈,教育引导广大政法干警学思践悟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管理工作要在提高质量上下功夫,增强针对性、有效性,坚持问题导向,采取精准有效的教育管理措施,坚持三会一课、主题党日、集中培训等基本制度。

第四,检察机关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机关,也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机关。政治过硬的同时也要求业务过硬,要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契机,按照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总体要求,加强业务培训,业务学习,岗位练兵,养成依法履职的习惯,着重加强互联网金融等新领域新知识的学习,提高防控风险能力和舆论引导能力。

第五,要坚持从严治检不动摇,要从组织纪律、政治纪律、意识形态等方面加强教育管理,切实加强队伍建设,按照从严治党的要求,认真落实两个责任,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充分发挥系统流程监控和案件评查的效果,加强内部监督,同时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让检察工作在阳光下运行。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讲稿范文

党领导科学创制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决策机制,对法律正确实施和公正执行的功能,对法治全过程的遵守以及监督,都通过《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得到了全面的制度安排。

正当属性。“党的领导”的正当性,是法律要获得合法创制并且得到恰当实施的必要条件,它来自中国国家建设的历史经验以及各个阶段的建设绩效。中国共产党正确选择马克思列宁主义这一先进理论,运用马列主义及其中国化成果使新中国迅速崛起,推翻了阶级压迫,使其从世界上最贫困的农业国,一跃而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实现6.5亿人脱贫,30余年完成了全世界80%的减贫任务。

合宪属性。党的绝对领导权根源于《宪法》的文本规定。新中国自成立伊始,“党的领导”就是一种确定的宪法表达。新中国成立初期最为重要的制宪成果“五四宪法”,便在继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基础上,直接叙述了“党的领导”的宪法地位与作用。尔后的每一部宪法也都相继在序言和总纲中不断地确认和强调“党的领导”。

正义属性。党领导人民认知整个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阶。

段中人民的根本利益,认知不同社会利益集团的独立利益,各种应当取得正义地位的利益配置,领导人民通过法治安排实现正义利益的分配,领导各项法律的制定,设置各个法实施的职业机关,保障矫正正义的实现。

“党的领导”的三种属性保证了党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领导人民认知自己的利益,通过法治的形成、确认利益的正当归属,通过执行法律去保障利益的正确实现,通过适用法律矫正利益获取中的偏差和纷争,通过遵守法律实现全社会的利益共融。

政法委书记学习《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体会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法队伍处在对敌斗争最前沿、维护稳定第一线,是捍卫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的重要力量”。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政法工作的本质属性。《条例》将“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作为政法工作的最高原则,用专章明确规定了党中央对政法工作实施绝对领导,明确了党中央决定政法工作大政方针,鲜明体现出政法工作的政治性。可见,政法机关是置身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的国家专政机关,政法机关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必须旗帜鲜明讲党性,确保“刀把子”牢牢掌握在党和人民手中。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就必须在政法系统全面加强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党委政法委作为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必须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督办落实等作用,全面履行“十项职责任务”,切实履行好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抓落实的职责。

法院《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心得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深刻变化对政法工作履行好四项主要任务提出了更高要求。政法战线要增强工作预见性、主动性,将政法工作摆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谋划,把防控风险、服务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地位,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破解难题、补齐短板,提升自身能力和水平。积极开拓进取,提高工作水平。保持清醒的头脑,紧跟时代脉搏,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工作中学会善于总结和观察,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提高开拓创新的精神,积极进取、大胆开拓。作为法院综合办公室主任,要从严管理,强化服务意识。在管理上做到“深、严、细、实”,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和机制,加大执行和落实力度,用严格的规章制度和铁的纪律去约束人、管理人,对违章违纪者严厉处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公文流转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办公用品、食堂食材采买、文件传阅、印章使用登记等制度。

政法委书记学习《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体会

全面从严治党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新形势下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的长期性、复杂性和党面临的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的尖锐性、严峻性,决定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战略抉择和“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固有特性。政法队伍坚持从严而治,是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从严治党的必然延伸。政法队伍是人民的政法队伍,是党的政法队伍,从严治党必然要求从严开展政法队伍建设。新时期政法队伍肩负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主要职责,责任重大、诱惑颇多,特殊的性质、考验,决定了在纪律作风上必须有更严更高要求。当前,内丘政法系统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扎实开展“严规矩、强监督、转作风、提效能”专项活动,持续整改工作作风,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筑牢全县政法干警职业道德“警戒线”、执法司法“生命线”和纪律法规“高压线”,努力打造一支“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的政法铁军,为夯实首都政治“护城河”内丘防线和加快建设“经济强县、美丽内丘”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心得体会范文

(一)提高全民普法水平。深化“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活动。围绕全县重点工作,针对“三深化三提升”、扫黑除恶、生态环境、安全生产、服务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等工作开展普法宣传;加快推进法治示范村建设,在全县建成2—3个“法治工笔画示范村”,成为全省普法的新亮点;抓好新媒体普法,充分运用好“宁晋法律伴你行”微信公众号,利用“法在身边”栏目,谋划拍摄法治微电影;提升青少年宪法法律意识。

(二)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积极筹备组建我县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规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流程,认真落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实施意见;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创新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做好执法人员培训、考试等工作;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做到公平公正,提高公信力。

(三)优化公共法律服务。整合全县律师资源,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扩展公共法律服务渠道,优化服务流程,为全县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推动公证机构“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公证流程和服务环境,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措施;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提高办案质量和数量;全面提高司法鉴定质量,提升公信力和认可度。

法院《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心得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法战线要旗帜鲜明坚持党的领导。《条例》开宗明义指出,制定《条例》的目的就是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政法战线旗帜鲜明坚持党的领导是政法之魂,也是政法工作最本质的特征、最大的优势和最根本的保证。政法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必须坚持“政治姓党”,是党和人民掌握的刀把子,必须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在政治上坚决维护核心、看齐追随,在思想上强化认识、坚定理想信念,在行动上狠抓落实、推动政法工作发展,确保政法工作始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唯一正确的政治方向。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学习心得

检察机关恢复重建40年来的实践证明,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确保检察事业正确的政治方向,是做好检察工作最根本的政治保证。

要始终把讲政治摆在突出位置,保持高度的政治清醒和政治自觉,深刻认识《条例》在政法、检察工作发展历程中的里程碑意义,增强做好新时代政法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不断提升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的政治自觉,把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贯穿于全过程各环节。要提高政治站位,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推动检察工作行稳致远。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研讨材料

为使检察干警深入了解《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内容,把握其精神实质,提高政治站位,明确政治立场,坚定政治方向,近日,西安市两级检察机关采取多种形式,有序开展《条例》系列学习活动,掀起了学习贯彻《条例》热潮。

01。

召开专题辅导讲座学习。

西安市检察院。

市检察院举办全市检察机关《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专题辅导讲座,邀请西北政法大学彭涛教授为干警授课,讲座以视频会议的形式举行,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全体干警参加了学习。

雁塔区检察院。

雁塔区检察院举办了2020年“雁检大讲堂”第一讲。特邀法学博士、陕西省委政法委特约研究员、陕西省委普法办“法润三秦大讲堂”宣讲专家、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马成作专题辅导报告解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

02。

召开会议学习。

沙坡地区检察院。

采取党组中心组带头学习,党支部安排党小组分章节学习以及召开全院干警大会集中学习等方式多措并举学习《条例》内容。

莲湖区检察院。

重点学习了《条例》制定的目的、起草背景、政法工作的领导主体及职责,以及党领导政法工作的运行机制、新时代为什么要强调党对政法工作绝对领导、怎样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等重要内容。

未央区检察院。

会议要求,全体检察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把讲政治与讲法治结合起来,确保检察工作与党委中心工作同频共振。

灞桥区检察院。

会议传达了市检察院关于学习《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和省委印发《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通知文件精神,对该院如何开展学习做了研究部署,并对《条例》进行了原原本本的学习。

长安区检察院。

临潼区检察院。

会议传达了院党总支关于近期学习教育工作的精神和要求,重点学习了***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和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高陵区检察院。

会上,学习了***总书记来陕调研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以及《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全体总支委员围绕学习《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的心得依次进行发言,大家态度严肃认真,研讨热烈。

鄠邑区检察院。

会上,沙瑞检察长指出,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始终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各班子成员就如何进一步加强学习、请示报告事项、责任落实、督促检查等措施和机制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和讨论。

蓝田县检察院。

会上,朱卫兵检察长强调,端正学习态度,各部门要组织干警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理解掌握核心要义,切实把《条例》精神贯彻落实到实际工作当中;强化落实,结合检察工作实际,认真落实《条例》内容,确保党的绝对领导贯彻到检察工作各方面、全过程,确保检察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03。

个人学习。

学习笔记。

学习心得。

文/周至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任建锋。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党内基本法规的形式,对党领导政法工作作出规定,把党长期以来领导政法工作的成功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重要举措,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1.出台《条例》是提高党领导政法工作法治化、制度化水平的内在要求,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义。

2.出台《条例》是推进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动政法工作政治性、人民性和法治性在更高水平上深度融合。

3.政法工作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有利于从制度上保障政法工作始终坚持正确前进方向,更好发挥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作用。

思想是一切行动的先导,党对政法工作的思想领导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思想。

坚持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人民既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也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也是坚定不移的奋斗目标。

二是坚守红色意识形态阵地。

政法工作是维护国家安全、政权安全、制度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政治性工作,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刀把子”,必须牢牢掌握在党和人民手中。思想舆论阵地一旦被突破,其他防线就很难守得住。所以,守住红色思想阵地是防止根基动摇的第一道防线。

三是坚持做好政法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

政法队伍人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具体建设者和实践者,必须依靠经常化科学化制度化、突出职业特点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纪律教育,不断增强政法队伍的“四个意识”,强化“四个自信”,保持政治定力和政治鉴别力,不受错误思潮影响,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总书记指出,政法战线要旗帜鲜明坚持党的领导。既要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不动摇,又要加强和改善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政法工作能力和水平。新时代,政法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考验、新挑战,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大精神为引领,以“六个必须”实现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把十九大关于政法工作的部署要求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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