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大全(18篇)

时间:2023-12-17 12:43:48 作者:琴心月

生产涉及到资源的配置和利用,要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生产是一种将原始资源转化为实际产品或服务的过程,它是经济运行的核心环节。在现代社会中,生产是国家发展和个人实现自我价值的重要手段。生产技术的进步和创新是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动力。针对生产中的问题和挑战,我们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生产计划。如何提高生产效率,减少生产成本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重要问题。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生产范例,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为加强本校安全事故报告管理,严防控制安全事故在学校内的发生,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切合本校实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为严防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本校设置吴勇、向吉运、向道辉、梁春波及各片小,村小负责人为报告人,由向万春副校长负责学校安全事故报告管理工作。

二、学校所有教职工,学生都是义务报告人,发现的安全事故要报告学校专兼职报告人员。

三、学校安全事故报告人要依法履行职责,一旦发现分管内的安全事故,要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并按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报告内容时限及方式。

1)校内或规定的在校时间内出现的火灾、偷盗、溺水、打架斗殴、学生意外受伤、学生走失、卫生公共事件、交通事故及安全事故由现场人员及时(不超过10分钟)报告给分管报告人,分管报告要迅速(不超过10分钟)报告给学校负责人,学校报告人要以最方便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等)向校长报告,同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2)安全事故现场报告人员要及时科学处理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相关人员要及时赶到事故现场进行事故处理或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事故处理。

2、加强安全教育,经常进行安全排查和定期检查。

安全生产检查和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检测检验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

检测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社会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数量适当,避免无序竞争。

第四条检测检验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全国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及产品的型式检验、安全标志检验、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规定并公布。

第五条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和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甲级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非煤矿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申请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

(五)有满足资质认定准则要求的管理体系,并已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取得检测检验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四)资质受理机关在接到资质评审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资质评审报告完成对申请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予以认定的,颁发资质证书;不予认定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资质受理机关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前,先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

检测检验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由安全监管总局制定。

第八条安全监管总局建立评审专家库,并指定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专业技术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九条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于资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换证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换证工作应当在机构资质有效期满前完成。

在资质有效期内,需要增加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提出增项申请。增项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增项评审可与定期监督评审合并进行。

在资质有效期内,依据标准、主要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隶属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生变更以及减少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变更后及时报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办理变更确认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条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向社会公告取得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业务范围、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乙级机构的批准文件应当抄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由安全监管总局制作,资质证书由证书及附件组成。第三章检测检验

第十一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提供及时、优质、安全的服务,保证检测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检测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具备检测检验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并应当只在一个检测检验机构中从事检测检验工作。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在从事检测检验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检测检验公正性的资助,不得从事与检测检验业务范围相关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不得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

检测检验收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不得将所承担的检测检验工作转包给其他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检测检验机构需要分包个别检测检验项目时,必须选择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并对检测检验的最终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检测检验机构在工商注册地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检测检验活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在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内,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接受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组织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评审或者检查。省级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监督评审的结果应当抄报安全监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可以对乙级机构进行不定期的监督评审或者检查。经委托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级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每年一月份向资质证书颁发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计划;乙级机构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由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总后抄报安全监管总局。

第十八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资质证书颁发机关注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一)资质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证或者未批准换证的;

(二)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依法被撤销的;

(四)不宜继续认定资质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资质的机构应当自决定注销其资质之日起7日内将资质证书和相关印章交还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并不得继续以检测检验机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干扰检测检验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检测检验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强行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的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检测检验工作。在检测检验资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认真核实、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条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或者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二条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次监督评审不合格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三条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超范围检测检验,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补办增项手续,继续超范围检测检验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四条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的,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继续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

(二)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错误,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考核的;

(四)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

(五)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等影响诚信和公正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七)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

(八)转包检测检验工作的,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阻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

(十)不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第二十六条依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被处罚的,以及被撤销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三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再次申请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决定。对乙级机构的处罚,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对甲级机构的处罚,可以委托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是指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程等技术规范,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影响从业人员安全和健康的设施设备、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性等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活动。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是指经安全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定,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技术服务的中介组织。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人员,是指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内从事检测检验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二十九条有特殊专业技能的境外机构以及在境内的外资机构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参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安全监管总局办理。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公布的《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一、检查制度  

(二)加强安全基础工作及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三)严格责任追究,落实防范措施,加强安全事故教育的情况。  

二、情况报告制度 

(二)各科室应严格按本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汇报工作及相关工作。  

(四)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的形式和内容 

1、安全生产信息按即时和定期两种形式进行汇报。  

2、安全办公室要求即时上报的有关事项; 其它重要事件的请示和报告。  

(1)定期汇报是指各科室按每日、每周、每月等定期向安全生产办公室上报本科室的安全生产信息。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监理部辖监标段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及其向上级报告,等待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

2、监理部辖监标段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事故报告程序的规定: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监理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单位、急指挥部总指挥,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总监理工程师、业主负责人,同时(于1小时内)向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并立即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2)相关人员在接到事故发生单事报告后,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事发单位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对事故情况确认后,要以最快方式(10分钟内),向负责人简要报告事故过程和发生事故的原因、人员伤亡、抢险救援等情况。

(3)负责人在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对事故发生情况,做出较为详细的了解并得出初步判定事故等级后,通报属地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

(1)事故反正的简要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和当前状态;

(5)已经采取的控制措施;

(6)对事态发展的初步评估(如果有);

(7)报告人(或单位)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8)其它应报告的情况。

1、在事故调查处理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相应级别政府组织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领导、部门要做好积极配合工作,对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发生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项目部负责组织调查。调查组由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领导、安全管理机构、事故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事故调查的成员要求:应当具备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调查组职责有: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害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4、做好事故档案保管工作。对事故调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都应存入档案,以便备查。

安全生产值班报告制度

1.1主变单元(主变、有载调压装置、开关、刀闸、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电压互感器等)。

1.2站用变、接地变单元(开关、刀闸、电流互感器、电缆、站用变、接地变、消弧线圈、接地电阻等)。

1.3调相机单元。

1.4出线单元(开关、刀闸、电流互感器、阻波器、线路cvt、耦合电容器、线路避雷器、电力电缆等)。

1.5旁路单元。

1.6母联单元。

1.7母线单元(电压互感器、避雷器、接地器、母线等)。

1.8电力电容器单元(开关、刀闸、电流互感器、电力电缆、电容器、放电线圈、避雷器等)。

1.9直流单元(充电机、蓄电池、直流屏)。

1.10防误闭锁装置单元。

1.11换流阀以及内外冷却水系统等相关设备单元分类。

注:10kv设备不做规定,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建档分类。

2.每个单元内应有如下内容。

2.1本单元一次系统单线图及调度号。

2.2各设备铭牌规范、投入或更换日期。

2.3交接、大修及历次试验报告。

2.4设备运行记事(大修、绝缘分析、异常及缺陷处理)。设备更换后,应将旧设备资料撤除,重新填写新设备资料。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为建立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的控制和正确的处理,降低事故产生的影响,根据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

1、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或工作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

(1)职工因从事生产或工作发生的伤亡事故。

(2)在生产时间、生产区域内,职工虽未从事生产或工作,但由于企业的设备、设施、劳动条件、工作环境不良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3)与企业的生产、工作有关,在生产区域内(包括厂区、矿区、货场、建筑工地等),因车辆伤害造成的伤亡事故。

(4)企业发生各种灾害或者险情时,职工因抢险救灾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5)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报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认定的职工因工伤亡事故。

2、职业病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导致的疾病。

3、轻伤事故指受伤后歇工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事故。

4、重伤事故指造成肢体残缺、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依据原劳动部颁发《重伤事故范围》或经医师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会同工会做出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由地方劳动部门审查确定为重伤的事故。

5、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6、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7、未遂事件指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

8、五不放过指事故原因查不清楚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责任人员得不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员,迅速逐级上报。

2、发生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填写《工伤事故登记表》,在事故发生当月随职工伤亡事故情况月报表一同报送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

3、发生重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填写《企业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统计快报表》,24小时内报逐级上报至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及主管领导。

4、发生死亡事故项目经理部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及主管领导。

5、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

(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害程度、伤亡者姓名及自然状况;

(3)事故现场采取的控制措施;

(4)报告人姓名、工地电话。

6、发生火灾事故,应迅速逐级上报。

7、职工经职业健康检查确认患有职业病后,将患职业病人员检查结果及处置情况向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8、发生未遂事件应在发生当月报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

9、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人员迅速组织抢救遇险受伤人员,指导现场紧急救护,组织人员救险排险,采取措施制止事态蔓延扩大,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均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10、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事故均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一经查实,应对事故责任人严肃处理。对隐瞒事故不报者要加重处罚。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和投诉单位和个人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负责人组织调查,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

2、重伤事故由公司或分公司安全主管部门组织同级生产、技术、安全、工会、保卫等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确定事故责任。

3、直属项目死亡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保卫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分公司所属项目死亡事故调查应有分公司相关部门参加,配合当地政府安检、公安、建委、工会等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协调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4、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由公司消防和交通的主管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5、发生职业病、传染病、食物中毒,由安全部门、办公室、物业管理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组织对病情、疫情的调查。

6、发生未遂事件,由项目经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

7、事故调查中,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资料,事故发生单位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应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安全事故的有关资料、证据和相关证人,接受并配合调查人员的现场查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干涉、阻碍调查组的工作。对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调查组调查等情况,由事故调查组提出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8、事故调查期间,未经事故调查组同意,事故发生单位、项目必须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相关人员不得离开事故现场。事故调查组同意撤销对事故现场的保护后,方可组织对现场的整改、整顿后,恢复施工。

9、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或打击报复的,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1、轻伤事故的处理,由项目经理部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认定后,由项目经理部负责处理。

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处理。

3、死亡事故的处理,经事故调查小组召开分析会,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事故报告单位向事故调查组提出书面结案申请。事故报告批复后,按批复文件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交纳事故罚款。

4、发生各类因工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详见各单位《应急准备和响应方案》。重大伤亡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相关程序进行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和处理。

5、对未遂事件,项目经理部应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对事件责任人进行必要的处罚。

6、发生安全事故后,各单位必须按事故分类及相应的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伤亡和物损情况,提出事故处理方案和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整改措施。事故现场必须经调查人员现场查证并做出有关指令后方可进行清理,恢复施工。

7、事故的处理必须按照“五不放过”原则,进行及时、认真的处理。制定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要通过综合评价后实施。

8、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对工伤与职业病患者的处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为工伤和职业病患者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快递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行业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促进邮政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全国人大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规定》、《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和使用寄递服务涉及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以下简称寄递用户信息),是指用户在使用寄递服务过程中的个人信息,包括寄(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单位名称,以及寄递详情单号、时间、物品明细等内容。

第四条 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第五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为邮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健全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维护寄递用户信息安全。

第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管理的规定及本规定,防止寄递用户信息泄露、丢失。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明确企业内部各部门、岗位的安全责任,加强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考核。

第九条 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企业应当在加盟协议中订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条款,明确被加盟人与加盟人的安全责任。加盟人发生信息安全事故时,被加盟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与其从业人员签订寄递用户信息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护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

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有效联系方式,接受并及时处理有关投诉。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寄递服务的,在与委托方签订协议时,应当订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条款,明确信息使用范围和方式、信息交换安全保护措施、信息泄露责任划分等内容。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委托第三方录入寄递用户信息的,应当确认其具有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并订立信息安全保障条款,明确责任划分。第三方发生信息安全事故导致寄递用户信息泄露、丢失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未经法律明确授权或者用户书面同意,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将其掌握的寄递用户信息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调阅、检查寄递详情单实物及电子信息档案,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对于突发的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事故,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报告邮政管理部门,并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第三章寄递详情单实物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寄递详情单管理,对空白寄递详情单发放情况进行登记,对号段进行全程跟踪,形成跟踪记录。

第十九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营业场所、处理场所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出邮件(快件)处理、存放场地,严禁无关人员接触、翻阅邮件(快件),防止寄递详情单实物信息(以下简称实物信息)在处理过程中泄露。

第二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优化寄递处理流程,减少接触实物信息的处理环节和操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采用有效技术手段,防止实物信息在寄递过程中泄露。

第二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监控设备,安排具有专门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的实物信息处理进行安全监控。

第二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寄递详情单实物档案管理制度,实行集中封闭管理,确定集中存放地,及时回收寄递详情单妥善保管。设立、变更集中存放地,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对寄递详情单实物档案集中存放地设专人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存储安全。

第二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寄递详情单实物档案查询管理制度。内部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时,应当确保档案完整无损,并做好查阅登记,不得私自携带离开存放地。

第二十六条 寄递详情单实物档案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期限保存。保存期满后,由企业进行集中销毁,做好销毁记录,严禁丢弃或者贩卖。

第二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对实物信息安全保障情况进行定期自查,记录自查情况,及时消除自查中发现的信息安全隐患。

第四章寄递详情单电子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寄递服务用户信息相关信息系统和网络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信息系统的网络架构应当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合理划分安全区域,实现各安全区域之间有效隔离,并具有防范、监控和阻断来自内部和外部网络攻击破坏的能力。

第三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病毒软件、硬件,确保信息系统和网络具有防范计算机病毒的能力,防止恶意代码破坏信息系统和网络,避免信息泄露或者被篡改。

第三十一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构建信息系统和网络,应当避免使用信息系统和网络供应商提供的默认密码、安全参数,并对通过开放公共网络传输的寄递用户信息采取加密措施,严格审查并监控对信息系统、网络设备的远程访问。

第三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采购计算机软件、硬件产品或者技术服务时,应当与供应商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其安全责任,以及在发生信息安全事件时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调查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信息系统安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信息系统及网络的权限管理,基于权限最小化和权限分离原则,向从业人员分配满足工作需要的最小操作权限和可访问的最小信息范围。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和数据库的管理,使网络管理人员仅具有进行信息系统、数据库、网络运行维护和优化的权限。网络管理人员的维护操作须经安全管-理-员授权,并受到安全审计员的监控和审计。

第三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信息系统密码管理,使用高安全级别密码策略,定期更换密码,禁止将密码透露给无关人员。

第三十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寄递用户电子信息的存储安全管理,包括:

(一)使用独立物理区域存储寄递用户信息,禁止非授权人员进出该区域;

(二)采用加密方式存储寄递用户信息;

(三)确保安全使用、保管和处置存有寄递用户信息的计算机、移动设备和移动存储介质。明确管理数据存储设备、介质的负责人,建立设备、介质使用和借用登记制度,限制设备输出接口的使用。存储设备和介质报废的,应当及时删除其中的寄递用户信息数据,并销毁硬件。

第三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寄递用户信息的应用安全管理,对所有批量导出、复制、销毁用户个人信息的操作进行审查,并采取防泄密措施,同时记录进行操作的人员、时间、地点和事项,留作信息安全审计依据。

第三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离岗人员的信息安全审计,及时删除或者禁用离岗人员系统账户。

第三十九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与市场相关主体的信息系统安全互联技术规则,对存储寄递服务信息的信息系统实行接入审查,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保障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的政策、制度和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对寄递用户信息安全进行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

(四)监督、指导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开展寄递用户信息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五)依法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实施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检查;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知识的宣传,强化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息安全管理意识,提高用户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认识。

第四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建立信息管理体系,收集、分析与信息安全有关的各类信息。

下级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报告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情况,并根据需要通报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公安、国-家-安-全、商务和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

第四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建立和执行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从业人员信息安全保护行为,防范信息安全风险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发现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存在违反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妨害或者可能妨害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违法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权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涉案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遵守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拒不配合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检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因泄露寄递用户信息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法提供寄递用户信息,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在行业内通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信息安全事件,以及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的情况。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上述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寄递用户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损毁,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五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照《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邮政局最新发布的《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规定,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包括了寄(收)件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单位名称等用户基本信息,以及寄递单号、时间、物品明细等用户使用寄递服务衍生的信息。在此基础上,《规定》用六章53条内容,规范信息安全管理,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规定》要求,加盟制快递企业应当在加盟协议中设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条款,明确被加盟人与加盟人的安全责任关系。《规定》明确指出,寄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因泄露寄递用户信息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安全工作是学校的重要工作,为了妥善处理学校的重大事故,使不利因素降低到最低程度,加强教师管理,增强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保证学生健康、安全、和谐全面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不论何因造成的师生人身伤害,并造成流血及其它严重后果。

2、不论何因造成的师生心理侵害、人格侮辱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可能产生恶劣影响。

3、校园内各类贵重设备设施遭自己损坏、盗窃、人为破坏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

1、报告主体为责任人。若首先发现的非责任人,原则上应通知责任人,如情况紧急,必须充当临时责任人。

2、责任人或临时责任人要根据现场条件和自身能力对事故作最好的应急处理,如遇学生受伤,要亲自及时把学生送往学校医务室,由医务室进行诊断和处理,如果医务室要求送医院,要由责任人立即送往医院救治,并及时联系学生家长。

3、责任人在应急处理后,以最快速度上报年级组长以及当天的行政领导、校级领导。

4、责任人在最短时间内对事故作深入调查分析、写出详细的书面报告,呈校长室参考。

5、校长室及时召集有关人员对事故作进一步调查分析,确定事故性质。

6、校长室根据有关规定,对事故相关人员作出处理。并加强对责任人和当事人的教育。

7、处理结果备案归档。

对安全事故采取漠视、遇避、推诿、掩盖等情况者,与当月级部考核挂钩,如果造成严重后果者取消当年评优评先。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或当地村委会。

二、单位负责人或村委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镇安监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三、镇安监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区安委办,并通报镇党委政府办公室。

五、每月28日统计当月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填写《赫山区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报区安委办。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虚报或迟报伤亡事故。

安全生产报告制度

为建立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的控制和正确的处理,降低事故产生的影响,根据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1、为了准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乐观实行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急性中毒事故。

3、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需坚持实事求是、敬重科学的原则。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马上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马上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建委、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企业主管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马上按系统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量;

(3)事故发生缘由的初步推断;

(4)事故发生后实行的措施及事故掌握状况;

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爱护事故现场,并快速实行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1、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与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区县建委、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缘由、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状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实行措施的建议;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状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看法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状况而不实行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有意延迟不报、有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值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供应有关状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九十日内结案,特别状况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村级安全生产报告制度

(一)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行政区域安全生产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其它分管负责人对其管理范围内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二)村安监办对其管辖范围内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监管责任。

(三)村内生产经营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四)村内个体工商户法人对所从事的经营项目安全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五)严格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因事故隐患排查或整改不到位、重大危险源监控以及防范重特大事故措施不力而酿成重特大事故的,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

(一)村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通报辖区季度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二)村委会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传达和布置相关的安全工作任务,并有针对性的对村民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

(三)村内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形势,研究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村委会应对所召开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以简报的形式报街道安监办。

三、    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制度

(一)村委会及安监办应对辖区内的'单位开展定期的安全检查。

(二)在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时期,村相关部门应建立常态检查督促机制。

四、    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制度

(一)村委会及安监办要定期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和治理,并做好排查登记。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目标和整改期限,实施事故隐患整治跟踪。

(三)对村内重大危险源及高危企业进行登记建档,明确有关责任人,并逐级上报,纳入街道、区、市重大危险源、高危企业数据库。

五、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二)事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村委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

(三)村委会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和程序,立即向上级政府和部门报告。

(四)事故情况不明或抢险救援未结束时,应做好续报工作。

(五)各级、各部门对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误报、或故意拖延不报。

六、    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置制度

(一)村委会及安监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规定向有关领导、上级政府和部门报告。

(二)在抢险过程中,应积极组织人员疏散,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灾难发生。

(三)要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四)抢险救援后,村委会要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灾后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

七、    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一)村委会及安监办实行24小时安全生产值班,落实安全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

(二)分管安全生产及安监相关人员必须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

(三)节假日、汛期和易发自然灾害的季节,应坚持24小时值班。

(四)村内企业必须落实专人24小时安全值班,进行本单位安全生产守护巡查。

(五)对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单位,除落实专人进行24小时守护外,村委会领导必须不定期对值守情况进行检查。

八、    安全信息及档案管理制度

(一)村委会落实专人负责安全文书资料与档案管理工作,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二)村委会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台帐。

(三)村内企业要对安全生产的资料进行专项归档管理。

九、    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制度

村内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

十、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瞒报行为。

(二)村委会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并为举报人保密。

(三)村委会应对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十一、            村领导联系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制度

(一)村委会领导应分别联系辖区内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及企业。

(二)每月至少一次到所联系的重点单位及企业,对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

十二、            安全监管人员职责制度

(一)村委会建立全面规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相关安全工作人员的监管职责。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监管网络全覆盖,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粤府〔2004〕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村(居)委会应根据本村(社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配备兼职的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负责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巡查工作。

第四条 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须经县级安监机构培训合格;

(四)能胜任安全生产巡查工作。

第五条 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由村(居)委会推荐,镇级安监部门审查,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并聘任,报县级安监部门备案。

镇级安监部门具体负责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订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台帐;

(四)每月向镇级安监部门汇报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情况;

(五)其他安全生产巡查工作。

第七条 镇级安监部门每季度对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报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安监部门备案。

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的绩效考核标准由市安监部门制订。

第八条 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的报酬及发放方式。

(二)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的补助发放方式:每月固定发放定额补助的70%,剩余30%与季度绩效考核挂钩。季度考核合格的,季度绩效考核补助部分全额发放;季度考核不合格的,季度绩效考核补助部分全额扣除。

第九条 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季度绩效考核一年内两次不合格的,或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安全生产违法活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没有及时发现、报告的,或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由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解聘,并建议县级安监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巡查员资格。

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履行职责时违法违纪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范文

第一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每月召开专门会议,总结当月安全生产工作,研究部署下月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条公司每季度组成由生产副经理任组长的安全生产检查组,对所属单位进行一次全面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完毕进行总结并发通报。

第三条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中查出的事故隐患,以《事故隐患通知书》通知受检负责人,限期整改。

第四条各分公司(厂)每月由主管经理(厂长)带队,对所属工地(车间)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隐患,制定项目(车间)经理(主任)立即或限期整改。

第五条各分公司(厂)的专职安全人员,根据本单位的生产安排制定巡回检查计划,对本单位所属施工现场(车间)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隐患,通知项目(车间)经理(主任)整改,并上报分公司(厂)主管领导。

第六条各项目(车间)经理(主任),除在日常检查时,随时检查施工现场(车间)的安全状况外,每周六对所属施工现场(车间)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立即进行整改,并作为周一教育的内容。

第七条生产班组的班组长,班组兼职安全员,班前对施工现场,作业场所,工具设备进行检查,生产过程中巡回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第八条各分公司在雨期,冬期前要做好季节性安全检查工作。由分公司主管经理带队,安全、机械、电气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检查,雨期重点检查脚手架、龙门架、电气设备、施工用电的安全状况;冬季重点检查机械设备、施工用电、消防煤气和外加剂等中毒以及防滑防冻措施等。

第九条各分公司在组织安全检查时,必须对本单位工程分包队伍安全生产情况同时进行检查。

第十条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按照“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的原则,进行整改,实行登记,消项制度,在隐患没有排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范文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安全长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决定》([2008]85号)和《红河州人民政府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通知》(红政发[2008]48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上产方针,建立安全长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规范化、常规化、标准化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系列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车队生产经营的世纪,为有效预防各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车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组织机构及工作检查制度。

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科,按照工作职责,由安全科行使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的工作职责和权力。负责制度、完善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公司安全管理决定,规定和公司领导小组领导的指示或批查,负责对有关部门和公司安全生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检查监督、倡导。出租公司的具体管理制度由出租公司实施每个月出租公司对各项工作做自检自查,查找不足,落实各项责任、制度、措施。并做好痕迹记录。

弥勒县道路运输服务站。

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

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范文

为了规范化、制度化地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排除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纠正违章作业,监督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防止工伤事故、防止职业病危害事故、防止设备事故,防止既有线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现制定本规定,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安全例行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周检、月检、旬检、季检、年终检查、抽查、节假日前例行安全重点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施工准备工作安全检查。其中安全检查重心为日常检查和月检查,并将其检查结果纳入月考核。其中日常检查占60分,月检查占30分,其它检查占10分。月安全检查时间定为每月25日,由项目经理组织进行。决定检查时间后,用书面或电话信息通知,不得无故缺席,有事必须向项目经理请假,并取得同意。

第二条月检查由项目经理负责主持,项目经理因故不在时,由安全总监负责主持。每次检查情况和评分结果,由安保部资料员汇总存档。

第三条项目部安全检查组人员由项目班子成员、各部室负责人、各工区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和群安员等组成,检查组成员必须检查认真,责任心强、熟悉业务。

第四条安全检查使用的表格可参考集团公司、公司相关检查表。检查必须严格要求,务实有效,不能浮于形式。

第五条检查内容包括现场文明施工、施工机械设备、施工用电、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暗挖隧道、盾构掘进、基坑开挖、模板工程、基坑提升、脚手架、模板台车、环境保护、消防保卫、季节性安全措施、既有线施工等。

第六条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逐项登记,发现需要整改的,发出整改通知书,能整改的应立即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将以书面整改通知书下达给总负责人或整改责任人,按照“三定、四不推”的原则进行落实。相关负责人在接到通知书后应立即进行整改,届时安保部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查验证。

第七条检查分工:工程部负责现场施工方案及交底的检查落实工作,办公室负责文明施工,机电部负责现场施工用电、施工设备机具的检查落实、物资部负责物料堆放和使用情况的检查落实,项目班子、安全员、群安员负责施工现场全面检查,工区主任、领工员等其它人员根据各自职责参与检查。

第八条施工现场每周检查一次,由安质部负责主持,项目班子、各部室负责人、工区主任、专(兼)职安全员、群安员参加。

第九条每周检查统一使用公司周、月安全检查表记录,必须有整改封闭记录。

第十条周检查内容包括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施工机械设备、施工用电、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隧道开挖、基坑开挖、模板工程、基坑提升、脚手架、既有线施工等。

第十一条周检查表填写一式二份,班组一份,项目安保部存档一份。

第十二条日常安全检查出的问题,由专职安全员和群安员负责记录,按月上交到安保部。(检查内容见检查表格)。

第十三条在检查中发现违反安全纪律或操作规程的人员,按《安全生产奖罚制度》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项目各部室、班组成员必须密切配合检查的工作。

第十五条对在规定时间内未整改完毕或整改不彻底,将按《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对总负责人或整改责任人进行罚款处理。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为了强化我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断提高项目部全体员工的安全素质、安全意识,增强全体员工的自我防护意识,项目部每月组织一次系统地安全、质量、文明施工大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施工现场和内业资料,并组织召开安全、质量、文明施工专题会。

安全、质量、文明施工大检查由项目部安全总监牵头,安全环保部召集,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

会议内容:。

1、

安全、质量、文明施工大检查考核评分情况;

2、

存在的安全、质量、文明施工隐患情况;

3、

内业资料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4、

提出整改办法、措施,按“三定”原则下发整改通知。

会议记录要求:。

1、

检查结果(评分表)由安全环保部存档;

2、

会议记录由安全环保部记录,经会议主持领导审阅后上报处安全质量部并存档。

会议制度:。

1、

为保证会议的正常进行,建立会议签到制度,对于无故缺席者处以50元/次的罚款,迟到、早退者按3元/分钟罚款。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提前向会议主持领导请假;

2、

每周末16:30召开一次周安全生产会议,由项目安全环保部长主持,各部门负责人、现场施工员、作业队长、工班长参加,会议地点设置在项目部会议室,会上组织学习相关安全文件,对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整改落实,形成会议记录,会议时间变更由会议召集人另行通知。

3、

每月末召开一次安全生产月度工作会议,会议地点设在项目部会议室,由项目经理主持,项目书记、项目总工、生产副经理、工会主席、安全总监、各部门负责人及现场施工员进行参加,安全负责人汇报当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情况,生产施工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和需要解决的问题,除出差值班人员外,应参加会议的人员不得无故缺席。

4、

与会人员必须按照要求(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准备好会议材料,对提出的安全问题进行分析,制定出安全整改对策,解决安全生产出现的安全问题及隐患,落实人员监督整改,重大及无法解决的安全问题应及时上报上级单位或请示专家予以解决。

5、

总结本月存在的安全问题、漏洞及不良安全管理倾向,提出和完善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建议,确定本工程下一步安全工作重点、计划及目标。

6、

项目各部门负责人、施工员应及时将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传达到每个班组,每个参建人员。

7、

每次召开的安全分析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留底保存。

8、

为了严肃会议纪律,与会人员须将手机设为震动模式。

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范文

为了加强车辆维修管理,提高车辆技术性能,落实责任,使车辆维修工作有计划的进行并逐步纳入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1、各分公司、车队的车辆维修业务由安全技术部统一管理。

2、各分公司车辆的强保业务,由企业指定的修理厂统一安排强保,并经修理厂检查人员检验合格后签章。

3、承包车辆的维护应贯彻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要保持车容整洁,及时发现和清除故障隐患,防止车辆早期磨损。车辆的维护分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和季节性维护。

4、日常维护是日常性作业,由驾驶员负责执行。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具体应做到:坚持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检视车辆安全机构及各部机件连接的紧固情况;保持四清,即保持机油、空气、燃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清洁;防止四漏,即防止漏水、漏油、漏气、漏电;保持车容整洁。

5、一级维护,由本车驾驶员执行。其作业中心内容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转向、传动等安全系统。

6、二级维护,由修理厂执行。实行按季度强制保养,其作业内容严格遵照西安市维修行业管理处规定的二级维护内容。另外,在强保中发现的故障隐患,必须强制修理。

7、季节性维护,由驾驶员负责执行。根据西安地区天气温度变化情况,春季维护定为4月份执行,冬季维护定为11月份执行。大修车辆或发动机总成大修的车辆的走合期作业由驾驶员负责执行。

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报告制度范文

按照“查思想、查管理、查隐患、查整改”的要求,根据本企业的特点制定安全生产检查内容,每次检查要有记录。矿领导对矿山的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不少于3次,即每月的上、中、下旬分别对全矿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制定处理意见和整改办法,并落实防范措施。

3、

安全员每天对全矿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必须向矿领导汇报,并落实处理意见,对于影响较大隐患应向矿领导请示。

4、

班组长(兼职安全员)每班必须对本班工作面进行认真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处理,对于重大问题必须立即向领导反映,并停止作业。

5、其它外来检查安全工作,矿山管理人员应作好各项检查记录。要求现场整改的应立即改正。

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坚持谁检查、谁负责和责任倒查的原则。

第三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综合执法检查工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职能。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体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并接受同级安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进行全面监控和跟踪检查。

第五条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必须持有效执法证件,由2人以上共同进行,并有权进入有关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一时不能整改排除的,应下发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并明确整改的内容、标准、时间、进度、责任人五项要求,整改期限到期时,应当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书。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人员发现被检查单位无法保证安全生产时,应当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有关设备和设施的使用;发现其他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停止其生产经营活动,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作案件移交处理。

第六条负责安全生产事项审批的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依法对获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的执法检查,检查人员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应当依法撤销原批准事项;发现未经批准从事与安全生产有关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取缔。

第七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应由其他部门负责处理的不安全事项,应当及时函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向安监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第八条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造成的后果和情节轻重,对部门或者机构的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负责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人员,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中因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事故发生的,对相关检查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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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及时发现和查明生产中存在着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以便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促进生产的安全顺利进行。

第二章安全检查内容。

第二条查思想:查对安全生产的组织是否合理,查安全生产的责任是否到位,查对安全生产的知识是否普及等。

第三条查制度:查各单位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

第四条查纪律:查岗位上劳动纪律的执行情况,有没有做与生产工作无关的事,有无擅离岗位或其它违纪现象发生。

第五条查领导:查领导是否重视安全生产,是否模范执行、带头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第六条查隐患:查各类事故隐患及不安全因素,现场毒物浓度粉尘浓度是否超标,安全标志是否齐全,全设施是否完善,工艺、电气、设备、仪表以及以往所检查出来的整改项是否整改等内容。

第七条安全检查的方式。

(一)。

-->。

1、

公司综合性安全大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公司领导、负责召集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集中进行检查。(全公司范围)

2、

各车间综合性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由各车间负责人负责召集本单位有关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检查。检查和整改情况报安全主管部门。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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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专业性安全生产大检查由专业部门处室负责,召集有关人员参加,定期进行。

2、

每年检查的主要专业为:压力容器的安全检查、工艺操作的检查、电气安全检查、车辆安全检查、机械设备安全检查、消防工作安全检查、劳动卫生安全检查等。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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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季节的特点和变化进行的安全检查。春季以防火、防爆、防雷击为重点;夏季以防雨、防洪、防暑降温为重点;秋季以防寒、防中毒为重点;冬季以防冻、防滑、防中毒、防火为重点。由安全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各部门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和防范措施要进行汇总,上报安全生产部。

(四)。

所有生产岗位员工要在岗位责任制等各项制度中明确规定安全检查的内容、时间、要求、方法和手段。

1、

操作规程中规定班前、班中、班后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2、

巡回检查制应明确,定检查点、定检查路线、定检查时间、定检查人员;查工艺变化、查异常情况、查跑、冒、滴、漏、查安全隐患,认真做好记录。

(五)。

各级领导人员和生产指挥人员是否都结合自己的工作业务经常深入生产第一线督促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各职能部门人员、工程技术人员都应结合自己的业务、深入生产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问题,对安全生产负责。

(六)。

各专业部门及生产单位,都在形成日常性、定期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节假日前后更在对一些隐患多发工序进行重点检查。

第八条事故检查。

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后,针对事故教训应展开普遍性的专题检查,以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确定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安全检查的方法。

安全检查要依靠群众,要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全面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经常性检查与临时性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要坚持边查边改,发现隐患有关部门要立即定方案,定时间、定人员安排整改。

第十条安全检查中存在问题及隐患应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

(一)。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三违'现象,应视情节严重,给予现场批评教育违章处罚公司通报等处理,并纳入安全考核。

(二)。

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提出具体要求及时进行隐患整改,避免因未及时进行隐患整改而发生任何事故。隐患整改应符合公司隐患整改管理制度要求。

(三)。

对于在隐患整改中做出显着成绩者,应予表扬和奖励。对于查出的隐患问题,有关领导和人员如漠不关心,不予解决或延误的要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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