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公司管理制度(优秀19篇)

时间:2023-12-10 14:09:27 作者:ZS文王

公司是一个通过合理分工和专业化来提高生产效率的组织。在下面的公司总结样例中,你能看到一些成功企业总结的模式和写作技巧。

小区房屋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小区房屋装饰装修的管理和监督,有效制止违章装修行为,保障房屋的结构安全和外观统一,维护商场环境整洁、美观、协调及客户的正常工作秩序,使住户有一个安全、清洁、优美、舒适、方便的工作环境。凡客户进行装修时,应当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符合物业管理、消防、供水、供电、燃气、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和标准,并需遵守我处对房屋装修有关问题的规定。

1、客户本人或其委托人到管理处办公室领取《装修开工申请表》、《装修承诺书》、《防火责任书》及相关装修管理规定,并按表中要求逐项详细填写。

2、客户本人确定装修方案,选定装修施工单位,并由施工单位指定一名防火责任人。

3、客户会同装修施工单位负责人备齐如下装修申报材料到管理处办理申报批手续:

(1)填好装修申请表、装修登记表;

(2)装修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装修项目明细表;

(4)房屋装修施工图(包括建筑、给排水、电气图等);

(5)装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1寸照片2张,负责人3张;

4、管理处主管装修查验申报材料齐全,受理装修申报后,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装修方案的审批原则如下:

(1)不能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

(2)不能破坏建筑物的建筑立面;

(3)确定用电负荷;

(4)装修方案是否符合防火要求;

5、装修方案经审批同意后,由装修单位负责人持《房屋装修缴费通知单》到管理处财务室缴清各项装修管理费用(详见《装修收费项目及缴纳标准》)。

6、装修单位负责人持《装修登记表》、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寸照片2张和盖过财务章的《房屋装修缴费通知单》及财务收款单据到管理处办公室办理装修进场手续,包括办理施工人员《装修出入证》。

9、装修竣工后,由客户(或其授权委托人)通知管理处安排初次验收。初次验收通过后,由装修单位负责人带施工人员《装修出入证》和办证押金收据到管理处办理退证手续、领取《装修出入证》押金。

10、自初次验收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安排复验,复验合格后,由装修单位负责人会同客户凭押金收据和管理处批示到管理处财务室办理退装修押金手续。

装修押金(业主)1000元/户验收后3日内退还

装修押金(施工方)1000元/户验收后10日内退还

垃圾清运费2元/平方米

装修施工许可证工本费10元/个

装修施工许可证押金30元/个退证退押金

临时出入证工本费3元/个

临时出入证押金10元/个退证退押金

1、每天的装修施工时间为7:00---12:00,14:00---19:00;如在非工作时间内施工,管理处有权责令停工,扣留或没收工具,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2、施工人员的行为各装修单位必须将管理处发出的《装修施工许可证》张贴在施工现场,装修单位必须对所属装修人员的行为负责,装修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必须衣着整齐,不得在非工作区逗留;严禁随地吐痰、喧哗、打闹、赌博饮酒等,管理处严禁工人在辖区内随意留宿或生火。工人在进入小区时必须配带《装修出入证》。但管理处有最终决定权批准进入与否。装修人员严禁串栋、串户,违者酌情给予处罚。

3、垃圾/杂物清理区装修垃圾由管理处委托清运公司集中统一清运。各施工单位将装修垃圾装袋后,按管理处指定的方式和时间堆放到小区装修垃圾中转站内。严禁将建筑材料、垃圾堆放在公共场所(包括公共走廊及马路上),违者给予处罚。严禁高空抛物。违者将重罚(500-1000元),并由肇事者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

4、防火责任

(1)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灭火设备,如手提灭火器。要求每50m2建筑面积设2kg灭火器二个,每一施工现场必须配备四个灭火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必须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各施工单位必须指定一名防火安全责任人,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

(3)各施工单位要对现场人员进行防火安全和工地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使施工人员提高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

(4)如发生消防事故,由发生事故的施工单位、个人以及雇请施工的客户按规定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5)施工过程中如需要动火作业,必须到管理处申请,领取《动火许可证》并做好防火准备后,方可动火作业。

5、安全

(1)各施工单位必须聘请有合格证的电工、焊工,方可进行作业。

(2)施工用电必须严格执行市用电防火管理条例和规程。

(3)施工动火,一律参照执行市关于重点部分临时动火审批制度,到管理处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动火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操作程序和安全规定。

(4)未经批准,工地内严禁使用电炉、电炊具、电热水棒等电热设施。不准使用高瓦数灯照明。照明灯泡瓦数一般限制在100w以下,因施工需要使用碘钨灯的,应先征得管理处的书面同意,并要做好安全措施,人离灯灭。装修工人使用电器设备时,务必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采用适当绝缘电线。临时接驳电线须保证一机一闸一个漏电开关,在施工完成后及时拆除。

6、违章处理

管理处每天将不定时派专人对装修现场进行巡查,监督装修情况,对违规现象轻者现场即予纠正。重者管理处有权作如下处理:

(1)责令停工;

(2)责令恢复原状;

(3)扣留或没收工具;

(4)停水、停电;

(5)赔偿经济损失。

(6)以上几种处罚可同时并处。

7、改/还原工程

小区房屋管理制度

保障房屋本体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完善房屋本体使用功能功能。

适用于xx家园管理处。

3.1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房屋维修计划,因房制宜,对房屋本体修缮所需的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满足顾客使用和质量要求。

3.2每月定期检查、巡视,发现问题及时修缮、维修、保养,保持房屋本体正常使功能。

3.3修缮标准应与物业原有建筑风格和标准相适应。

3.4掌握房屋本体建筑完好情况,根据建筑设计用途定期对房屋本体质量进行评估,根据完好情况进行管理,保证房屋本体使用正常。

3.5制订和执行修缮原则、指标、计划,审核修缮方案及工程预决算,有计划对房屋本体进行维护。

3.6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质量验收,做好施工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完善岗位责任制、构配件检验制及技术档案制度,完善工程项目质量体系。

4.1修缮工程分为小修、中修、大修、翻修、和综合维修工程五类。

4.1.2中修:房屋本体小量部位损坏、不符合建筑结构要求,须局部维修的工程,一般包括:墙体屋面局部拆除、清洗、粉刷、修补或部位重做面层、楼地面、楼梯等的维修、门窗油漆等。

4.1.3大修:主体结构部位严重损坏、有危险必须进行大型维修的工程,一般包括:对共用设施的拆除改装,如上下水管道、供电线路及对主体专项加固的工程。

4.1.4翻新:指拆除重建。

4.1.5综合维修:指大中小维修工程一次性进行的综合性工程。

房屋公司管理制度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一、范围。

本协议规定了本单位房屋租赁的安全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本单位以及单位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场所。

二、总则。

为落实我院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根据房屋租凭安全管理办法的原则及有关规定,制订本标准。

三、双方应共同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在与租赁房屋有关的施工生产、承包、承租经营和劳务承包过程中,双方应共同遵守下列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广州市消防条例》。

——《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四、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1、合同要求;。

1、及时传达相关管理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新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2、甲方负责监督乙方建立安全制度及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

6、甲方负责对出租区域的安全设施(消防管线)进行检查;。

五、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2、乙方要根据国家消防法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消防器材;。

12、负责开展本单位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积极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16、自觉接受甲方监督和指导,对甲方检查提出的安全整改通知,必须及时整改;一旦发生人身伤害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

17、租赁期间如因乙方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当、违反有关安全规程、规定及本协议所列安全事项而造成的一切事故或对第三方造成损失或甲方受到处罚的,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

18、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用工,不使用未成年工和有职业禁忌的人员进行施工、生产作业。

19、乙方接收租赁标的及租赁期间,租赁标的及设施的所有使用、保管、安全等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人员、电、水、暖气、燃气、消防、防火、通行、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等,均由乙方负责。若乙方使用不当或未尽安全职责导致责任事故时,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六、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年月日

小区房屋管理制度

1、全院房屋由总务科负责管理,业务用房未经总务科同意不得改变其用途、结构、内部设备、水电等设置。

2、凡住本院宿舍的职工,必须职工本人居住,不得外借,违者责令其改过。

3、房屋通道、走廊等公共场地不得堆放杂物,服从总务科管理,严格执行安全防火和卫生制度。

4、集体宿舍入住须经总务科批准,办理有关手续,按指定房号居住,未经批准不得乱搬。

5、宿舍人员由护理院配给每人一床一桌一椅。不得占用其他空置床位,不得拒绝总务科安排他人入住。

6、集体宿舍不得留宿外来人员,外来人员须在晚上11时前离去。

7、室内禁止使用煤炉、电炉,违者没收炉具外,还每次扣罚20元,发生火灾或用电安全事故要追究责任。

8、午休和晚上11点后,音响、电视机要关小音量,不准大声喧哗,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小区房屋管理制度

为保障小区房屋的使用安全和管理秩序,维护住户的正当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房屋产权、使用等国家法律规定,结合小区实际和服务需要,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在您使用房产前,请认真阅读开发商提供的《住宅使用说明书》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以便对该房产有充分的.了解,能更好更合理地使用该房产。并请认真阅读《业主临时公约》和《业主手册》中的各项管理规定,以便在入住以后,能很愉快地融入这清新、优美的生活环境中。

二、接收房屋时,应认真按说明书检查房产的内部设施设备是否齐全、完好,认真进行验收,并详细填写《入住交接验收表》和《房屋交接书》,作为房屋质量、保修、维修的重要依据。

三、房屋装修必须严格按照《装修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装修。

四、房屋使用不能改变原有设计用途,如确需改变的应事先告之管理处,经管理处核实可以改变用途的,办理好相关手续后,方能使用。

五、毗邻之间,应当相互关爱,异产毗连房屋因使用不当,对他人的正常生活造成损害的,应积极给予解决,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责任。

六、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入室维修的,管理处事先同业主联系,业主应积极配合,提供方便。

七、各业主和使用人不得在自有阳台与窗户玻璃上乱搭、乱贴、乱挂、设立招标、广告牌等。

八、室内自用部位的设施、设备维修,管理处可提供有偿服务,由业主自主选择。

九、房屋转让、买卖双方应到管理处办理转让后的更名、业主登记、维修基金结算等相关手续。

十、房屋出租必须到管理处按“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办理租赁手续。

小区房屋管理制度

首层的'外部墙壁,玻璃、商铺外围墙。

清洗后表面无灰尘、污迹、锈迹,无因清洁剂化学反应而造成外墙变色、粉化等。

每1年清洁2次。

1)检查各清洁作业施工现场,重点检查天台上的悬挂支撑物是否牢固,制定作业方案;。

2)做好充分的准备,并提前3天发布'清洁通知';。

3)正式清洁前,要求全面检查吊绳、安全带等的性能,保证各项设施的绝对安全;。

5)所有的清洁作业人员在作业中绝不准进入业户单元内;。

7)作业所用的工具必须用细绳或袋装好绑好在吊绳上,以防坠落地面;。

9)作业全部完成,及时清理好现场,并出通知告之业主。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城市市区(包括建制镇的建成区)的房屋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治理、房屋应急抢险以及白蚁预防和灭治管理。

房屋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以及住宅室内装修等安全管理依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白蚁防治等事业单位,负责房屋安全管理的具体事务。

建设、规划、财政、工商、市政园林、文化、环保、市容环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消防、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建设、国土房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受理对擅自拆改房屋违法行为的投诉,并依职责查处。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擅自拆改房屋的装饰装修企业的查处工作,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协助。

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拆改房屋违反房屋安全管理行为的查处工作。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拆改房屋违反规划管理行为的查处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拆改房屋构成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房屋安全管理中抗拒、阻碍房屋安全管理行政执法案件的侦查和处理,配合国土房管部门做好房屋安全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的领导和督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房屋应急抢险预案,建立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组织指挥房屋应急抢险。

第七条政府应当发挥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等行业组织在房屋安全管理中的作用,鼓励和支持行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

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协助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行业自律和监督。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当定期组织全市的房屋安全普查,建立房屋安全动态信息管理系统。

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房屋安全普查、代为鉴定、危险房屋抢修代管、应急抢险等房屋安全管理专项经费。

房屋安全管理专项经费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纳入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代管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租赁房屋另有约定的除外。

城市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拆迁工作完毕期间的房屋安全责任,适用《xx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的安全责任,《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房屋安全责任人对房屋建筑结构及其附属设施使用安全负责。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规范要求安装防盗网、空调支架等附属设施,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完整和整洁,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的,及时依照规定进行鉴定和治理。

第十二条属于文物的房屋,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提出安全管理意见。

第十三条房屋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

(二)在住宅内存放经营性酸、碱等强腐蚀性物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性物品;。

(三)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拆改房屋,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行为。

安装和使用防盗网、空调支架等附属设施不得危及公共安全。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展房屋安全使用宣传,并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检查其管理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

发现有安全隐患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书面报告,在小区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告,向全体业主通报;并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组织鉴定、维修。

第十五条进行地下设施施工、管线施工、桩基施工和深基坑施工、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活动,可能危及周边房屋安全的,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

已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况的,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及时修复,排除危险。

第十六条房屋安全责任人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做好房屋安全检查、维修记录。

第十七条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组织的房屋安全普查或者房屋安全检查等活动。

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者各区分局举报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反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者各区分局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或者反映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现象的;。

(二)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

(三)自然灾害以及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四)需要拆改房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五)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鉴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建设、施工等单位在基坑和基础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者地下工程施工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距离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房屋;。

(二)爆破施工中,处于《爆破安全规程》要求的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内的房屋;。

(三)地铁、人防工程等地下工程施上距离施工边缘2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四)基坑和基础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者地下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的其他房屋。

第二十一条具有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房屋,未经鉴定或者经过鉴定不符合房屋安全条件的,不得作为经营场所。

第二十二条房屋可能存在危及相邻人、房屋使用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安全隐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房屋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房屋安全责任人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经过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是危险房屋或者存在危及利害关系人的危险点的,鉴定费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不是危险房屋或者不存在危及利害关系人的危险点的,鉴定费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发现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可以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者各区分局。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将掌握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信息进行登记并及时告知房屋所在地的区分局。

各区分局应当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信息进行登记并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四条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房屋安全责任人未委托鉴定的,各区分局应当及时向其发出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责成房屋安全责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安全责任人在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内仍未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各区分局应当向其发出房屋安全代为鉴定决定书,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房屋安全责任人采取治理措施排除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各区分局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各区分局调查核实后,房屋安全责任人可不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六条房屋安全责任人、使用人应当配合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调查核实以及鉴定工作。

第二十七条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单位,应当依照《xx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管理规定》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

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实行资格证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资格证和执业注册管理由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有两名以上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参加,并出示房屋安全鉴定执业注册证件。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者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扰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进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九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鉴定业务规范和鉴定业务标准的要求从事鉴定活动并制作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应当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并及时送达鉴定委托人。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对出具的鉴定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的专家委员会申请复鉴。

复鉴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的,复鉴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鉴结论与原鉴定结论存在本质不同的,复鉴费用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应当建立业务档案,设立业务情况汇总表,并于每年年底将该年度的房屋安全鉴定统计报表报送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立即将危险房屋鉴定报告报送各区分局,各区分局应当将掌握的危险房屋信息报送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第三十二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二)经鉴定的危险房屋情况。

第三十三条危险房屋应当经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鉴定确认。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鉴定结论的处理类别,进行治理。危险房屋的处理类别分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和整体拆除四种类别。文物建筑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进行抢救修缮。

经鉴定不属危险房屋但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利害关系人又申请复鉴的,在复鉴期间不停止解危措施的进行。

第三十四条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房屋使用人应当立即迁出。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观察使用的危险房屋,危及到的房屋使用人应当立即迁出。

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观察使用的危险房屋,未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前,危险部位的房屋不得使用。

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处理使用的危险房屋,未解危前,不得使用。

第三十五条危险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房屋所在地的区分局应当对房屋实施代管并进行治理:

(一)房屋权属不明晰,无法确定房屋安全责任人的;。

(二)所有人死亡且无法确定继承人作为房屋安全责任人的;。

(三)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履行房屋安全责任的;。

(四)危险房屋的安全责任人确有困难无法治理危险房屋,通过书面协议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分局代管房屋并实施治理的。

代管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房屋,代管前应当发布公告,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天。但危险房屋需要立即治理的,发布公告期间可以同时治理。

第三十六条各区分局应当对代管、治理发生的费用以及代管房屋过程中产生的收益等情况进行证据保全。

属于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代管、治理发生的费用应当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房屋安全责任人不确定或者未偿还有关费用的,各区分局可以从租赁代管房屋的收益中抵扣。

被代管房屋的所有人或者继承人确定的,代管、治理费用结清后,各区分局应当自代管、治理费用结清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解除代管并发还房屋,并将剩余的代管收益返还所有人或者继承人。

第三十七条房屋安全责任人未按照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及时治理危险房屋的,各区分局应当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限期治理通知书。

房屋安全责任人在危险房屋限期治理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治理危险房屋的,各区分局应当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代为治理决定书,责令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搬出危险房屋,进行紧急排险。

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情况危急的,各区分局可以直接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代为治理决定书,责令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立即搬出危险房屋,进行紧急排险。

各区分局在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搬出危险房屋后,应当即时进行危险房屋治理。

第三十八条观察使用、处理使用的危险房屋,各区分局在危险房屋治理结束后,应当自治理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房屋安全责任人接收房屋。

危险房屋治理、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搬出的危险房屋为其唯一居住用房的,可以向各区分局申请临时住房安置。

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自行治理危险房屋,使用各区分局提供的安置房的,危房治理期间,租金按公房租金标准计收;由各区分局代为治理,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使用各区分局提供的安置房的,危房治理期间,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计收。

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救济家庭、低收入家庭或者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危险房屋治理期间,各区分局提供的安置房的租金,按廉租住房有关规定计收。

使用各区分局提供的临时安置住房,在危险房屋治理结束后,各区分局应当通知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限期迁出,逾期不搬的,租金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收。

第四十条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救济家庭、低收入家庭或者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无力承担危险房屋治理费用的,可以按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书面协议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分局代管并实施治理,并申请减免治理费用。

第四十一条房屋安全责任人怠于、无力进行危险房屋治理的,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补偿标准依法实施收购。

第四十二条危险房屋的安全责任人应当设置明显的危险房屋标志,提醒过往的行人、相邻人注意安全;对暂不能排险解危的危险房屋,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三条设置在危险房屋或者其附属物上的广告牌、宣传牌、招牌及供电、通讯线路等悬挂、支立物,对危险房屋治理造成妨碍时,其所有人应当及时予以拆除、迁移。上述悬挂、支立物的所有人未能及时拆除、迁移的,危险房屋的安全责任人可以申请由区分局强制拆除、迁移。拆除、迁移费用由悬挂、支立物的所有人负责。

因治理危险房屋需要合理利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有关的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借故阻挠。

第四十四条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各区分局对危险房屋进行原状维修、加固抢险需要办理各项手续的,规划、建设、市政园林、文化、市容环卫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以免延误时间发生事故。

危险房屋危及公共安全需要紧急治理的,可以在办理有关治理手续的同时,采取必要的解危措施。

危险房屋的共有人在治理过程中,需要立即排险解危的,可以单独向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原状维修、加固抢险相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应当加强危险房屋治理工程巡查,掌握、核查危险房屋治理和灭失情况,建立危险房屋登记、注销制度。

第四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房屋应急抢险救援组织,制定房屋应急抢险预案,储备充足的抢险救援物资和装备器材,配备足够交通运输及通讯工具,保证救援物资和人员及时到位。

第四十七条房屋应急抢险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

因台风、暴雨、火灾等事故导致房屋出现突发性险情时,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妥善的处理措施,并向所在地的区分局和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应急抢险和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区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和房屋应急抢险救援组织在知悉房屋突发性险情后,应当及时到场处理,实施房屋应急抢险。

第四十八条市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跨区的房屋的应急抢险;市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对发生重大险情的房屋组织实施应急抢险。

区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将房屋突发性险情情况报告市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

第四十九条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房屋应急抢险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切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

(二)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三)利用邻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四)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电力、市政园林、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房屋应急抢险需要而拆除或者破损的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各区分局应当在事后予以修复。

第五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商品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白蚁预防处理;未按规定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白蚁灭治责任。

其它房屋未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白蚁防治责任。

第五十一条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商品房,在包治期限内发生蚁害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白蚁灭治责任。

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其它房屋,在白蚁预防合同约定的包治期限内发生蚁害的,由原白蚁防治单位负责无偿灭治。

超出包治期限发生蚁害的,由房屋安全责任人负责灭治。

白蚁预防合同的包治期限不得低于十年,包治期限自白蚁防治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加强蚁情检查,发现蚁害应当及时灭治。

在进行白蚁防治时,相邻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灭治工作。

第五十三条白蚁防治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白蚁防治人员实行资格证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

白蚁防治单位资质和白蚁防治人员资格及执业注册管理由市白蚁防治行业协会负责。

从事白蚁防治的人员检查蚁情和进行白蚁灭治工作时,应当出示白蚁防治的执业注册证件。

第五十四条从事白蚁防治的单位,应当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

白蚁防治单位在白蚁预防工程开工前,应当以书面、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告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白蚁预防工程竣工后,由白蚁防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依照国家、省、市颁布的白蚁防治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验收。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验收备案手续。

第五十五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工程监理任务一并委托给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委托将白蚁预防处理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实施监理的工作内容应当包括白蚁预防施工药物的检测、施工方案的落实和监理报告的编写。

第五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白蚁预防合同或者《xx市房屋白蚁防治工程质量验收备案证明》。

第五十七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当加强对白蚁预防工程和商品房销(预)售楼盘等全市房屋白蚁防治情况的巡查。

第五十八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白蚁防治单位备案、白蚁预防工程验收备案等情况;。

(二)白蚁预防工程、商品房销(预)售楼盘白蚁预防的巡查情况;。

(三)其它有关白蚁防治的信息。

第五十九条房屋安全责任人不履行规定的房屋安全管理相关义务,造成事故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由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及第二款规定,由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属于违法建设的,由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分局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房屋安全责任人在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内未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经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处以房屋安全鉴定费1倍数额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处以警告;经警告后仍未按规定办理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予以处罚:

(六)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对未办理白蚁预防工程验收备案手续的白蚁防治单位,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拒不办理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以围攻、谩骂、殴打或者以其它方式拒绝、阻碍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进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普查或者房屋安全检查活动,或者以围攻、谩骂、殴打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白蚁防治单位备案和房屋白蚁预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另行制定。

城市市区(包括建制镇的建成区)之外的农村房屋安全管理由区、镇级政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本规定自x年3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28日起施行的《xx市城镇私有危房修缮和改造管理规定》、1996年6月24日起施行的《xx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和1998年2月1日起施行的《xx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房屋设备管理制度

一、为了有效提高房屋使用寿命,降低房屋维护资金投入,确保房屋保值增值,制订本制度。

二、各管理处维修班应严格执行《房屋接管验收标准》,确保新建工程交付质量。

三、维修班依据《定期检查项目一览表》对物业进行巡视检查,填写《定期检查记录表》,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避免问题扩大,搞好房屋零星修缮工作。

四、定期对房屋进行养护修缮,避免因失修造成房屋损坏,养护修缮内容包括维护、中修、大修、改造。

五、加强修缮工程质量把关,确保修缮质量。

六、建立健全房屋档案,定期对房屋完好状况进行分项统计。

七、对二次装修的管理,依据现行相关法规进行管理。

房屋维修管理制度

一、目的:。

规范住户报修及公共设施设备报修处理工作,保证维修工作及时、有效、有序的开展。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x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各种接报修工作的处理。

三、职责:。

2.片区经理负责日常巡检的报修工作及具体报修工作的组织、检查与协调;。

3.资产管理部负责《有偿维修服务收费价格一览表》的编制与呈批工作;。

4.维修技工按公司服务标准负责维修服务的具体实施工作;。

四、工作程序:。

1.租户报修信息受理:。

1)报修信息来源--租户报修、员工报修、其他人员报修;。

2)报修记录--客服专员在5分钟内记录报修内容(包括:租户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报修的`具体内容、发生部位、预约维修时间、报修信息记录人等),填写在《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单》/《有偿服务维修单》中,并在《报修记录表》上登记。

2.报修处理:。

1)维修类别--不收取费用的公共维修类、收取费用的有偿维修类。

3)维修实施--维修技工领取《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单》/《有偿服务维修单》后,携带相应工具及材料,按照约定上门维修时间提前5分钟到达现场;未约定维修时间的,紧急维修情况的(停水、停电等影租户正常生活及其它存在危险隐患的情形)10分钟内到场处理,非紧急维修情况的按片区经理要求两天内完成维修处理。

4)报修问题处理结果--维修完成后片区经理/住户检验维修结果并在《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单》/《有偿服务维修单》上签字确认,维修技工于当天下班半小时前将单据交客服专员登记及存档。

5)有偿维修费用--有偿维修费用由客服专员专责收取并出具财务部发放的专用收据,每周星期一由客服专员核对费用后缴纳至财务部。

6)客服专员每月3日前统计上月有偿维修数据,填写《有偿维修汇总表》,呈交行政管理部。

3.维修回访验证及跟踪:。

1)客服专员根据返单内容按《客户关系维护工作制度》中规定的相关回访事项进行回访,并将回访中不合格项进行再次跟踪处理。维修回访必须一事一回访,回访形式可采取电话、微信、面谈等方式。

2)客服专员须每日查看、审核《报修记录表》的记录、处理过程;对超过两日未处理、因费用或其他责任问题不能明确处理时间及责任人的报修项目,移交片区经理跟进处理。

五、相关记录(表单):。

-qr-030《报修记录表》。

-qr-009《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单》。

-qr-010《有偿服务维修单》。

-qr-031《有偿维修汇总表》。

六、支持文件。

1.《有偿维修服务收费价格一览表》。

3.《维修服务工作标准》。

房屋维修管理制度

通过对住户维修及房屋整体修缮的管理控制,保证服务过程有能力满足规定的要求。

2.0适应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对住户维修及整体修缮的管理控制。

3.0主要职责和权限。

3.1维修部负责住户维修及房屋整体的修缮、养护;。

3.2保安部负责巡视、反馈设施的状况;。

3.3客服中心负责住户请修的受理及维修后的回访。

4.0程序内容。

4.1住户报修受理。

4.1.1受理及登记。

客服中心设置住户报修电话,并保证有人接听。住户报修时,受理人应对业主名称、单元位置、报修时间、故障情况、联系电话等作好记录,开出《维修单》,将信息反馈给维修部。

4.1.2维修派工。

维修领班负责根据紧急程度,派出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对于收费项目,维修人员应出示管理处批准的收费标准,并请住户在《维修单》上签字认可维修质量及收费。

4.2住户维修的服务要求。

4.2.1维修前的准备工作。

维修人员常备维修器材应保持完好,摆放整齐,遇有维修任务时,应准确了解故障情况,作好相应准备工作。

4.2.2服务要求。

对于住户一般性故障如换灯泡灯罩、换水龙头、插座跳闸、修理门、窗、桌椅、抽水马桶堵水等不会立即造成重大伤害和严重不便的维修,如维修人员人手不足或任务繁忙,可在半小时至一小时内派人上门服务,但需事先致电住户预约或说明情况;如维修部人手够,则应在15分钟内派人上门开展维修。

对于主进线断路跳闸、住户房门反锁关人、漏水等可能严重影响业户正常生活和造成较大损失的',维修人员应立即停下其他工作,在15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抢修。

对于电器火灾、大面积跑水、电梯关人、卡人等可能造成重大伤亡和损害的特急性事故,维修人员应当立即在10分钟内赶赴现场,进行紧急处理,并通知保安部等其他所有予以协助的人员参加抢修。

4.2.3维修后的现场处理。

维修人员在维修工作结束后,应将维修现场打扫干净,并将《维修单》返至客服中心。

4.3维修回访。

根据《维修单》上住户的意见,客服中心负责在两个工作日内对住户不满意维修服务进行回访,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达到住户满意,并将回访处理结果记录在《回访记录表》中。

4.4住户维修收费。

客服中心根据《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向住户说明收费标准,并于维修单上注明费用明细,维修人员完成维修工作后请业主签名确认并收取相关费用,再将款项交于客服中心收费文员。

4.5.1日常巡查及维修。

保安部负责房屋设施的日常巡查,发现有损坏、破损情况记录在《保安巡查记录表》中,并将信息反馈给客服中心,由客服中心知会维修部进行维修。

4.5.2季节性检查、维修。

维修部应根据本地气候特点,在台风、暴雨季节来临前及每次台风暴雨后,组织人员对小区的危险部位针对防风、防雨、防漏、防洪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以排除不安全因素。

4.5.3定期检查修缮。

1)维修部应每月对工程系统进行巡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房屋修缮方案》,报管理处审核后落实实施。

2)管理外负责组织维修部每两年对房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依据房屋完损评定等级标准,评定房屋的完损情况,填制《房屋完损情况评价表》,从而针对性的组织维修、修缮事宜。

3)管理处可将自己无能力实施的重大维修或功能改造项目委外进行,对委外工程,根据施工规范和分包合同检查监督工程质量,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管理处须将维修资料分类、汇总、归档,重大维修资料应长期保存,以备查阅检索。

5.0质量记录。

5.1《维修单》。

5.2《保安巡查记录》。

5.4《房屋完损情况评价表》。

5.5《回访记录表》。

房屋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法典》,制定本办法,房地产合同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法。地上无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第五条房地产抵押,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直辖市、区(县)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第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它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第九条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房地产抵押后,该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

第十条以两宗以上房地产设定同一抵押权的,视为同一抵押房地产。但抵押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十二条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比例为限。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其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通过,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抵押的,其设定的抵押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

第十八条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九条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条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以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二条设定房地产抵押时,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也可以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抵押当事人约定对抵押房地产保险的,由抵押人为抵押的房地产投保,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抵押房地产投保的,抵押人应当将保险单移送抵押权人保管。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保险偿还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法人分立或者合并后,原抵押合同继续有效,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抵押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时,其房地产合法继承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抵押合同。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抵押,抵押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

(二)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三)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等;

(四)抵押房地产的价值;

(六)抵押期限;

(七)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以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

第二十八条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合同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二)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三)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

(四)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

(五)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

第二十九条抵押权人要求抵押房地产保险的,以及要求在房地产抵押后限制抵押人出租、转让抵押房地产或者改变抵押房地产用途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中载明。

第三十条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厂列文件:

(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抵押登记申请书;

(三)抵押合同;

(五)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

第三十三条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书面答复。

第三十四条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五条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因依法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权的,抵押当事人应当自处分行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已作抵押的房地产,由抵押人占用与管理。抵押人在抵押房地产占用与管理期间应当维护抵押房地产的安全与完好。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规定监督、检查抵押房地产的管理情况。

第三十七条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应当告知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或者出租。抵押房地产转让或者出租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三十八条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条抵押人占用与管理的房地产发生损毁、灭失的,抵押人应当及时将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抵押的房地产因抵押人的行为造成损失使抵押房地产价值不足以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或者直接向保险公司行使求偿权。抵押人对抵押房地产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的`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房地产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务的担保。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

(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四)抵押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五)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一条有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况之一的,经抵押当事人协商可以通过拍卖等合法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抵押人;抵押房地产为共有或者出租的,还应当同时书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十三条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时,以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

第四十四条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同处分,但对处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四十五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设定的房地产抵押进行处分时,应当从处分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抵押权人对抵押房地产的处分,因下列情况而中止:

(一)抵押权请求中止的;

(二)抵押人申请愿意并证明能够及时履行债务,并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三)发现被拍卖抵押物有权属争议的;

(四)诉讼或仲裁中的抵押房地产;

(五)其它应当中止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依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

(二)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

(三)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四)赔偿由债务人违反合同而对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

(五)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债务和违约金、赔偿金时,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四十八条抵押人隐瞒抵押的房地产存在共有、产权争议或者被查封、扣押等情况的,抵押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抵押人擅自以出售、出租、交换、赠与或者以其它方式处理或者处分抵押房地产的,其行为无效;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抵押人予以赔偿。

第五十条抵押当事人因履行抵押合同或者处分抵押房地产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抵押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抵押人违反前述。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依法清理债务,也不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的,抵押权人有权向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保留追偿债务权利,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拆迁人应当暂缓向抵押人发放拆迁补偿费或者拆迁安置房地产权登记证件,直至法院作出判决为止。拆迁期限届满,若法院尚未作出判决,经县级以上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拆迁人可以依法实施拆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五十二条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起施行。

小区房屋管理制度

xx家园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属业主的共有资产,为加强xx家园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以下简称“本体基金”)的管理,保障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利用本体基金维护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及设施(以下简称“共用部位”),保障房屋安全使用。根据《深圳市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规定》、深物价[1998]136号《关于住宅(房屋)本体维修基金问题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本小区本体基金的管理制度。

一、xx家园管理处是负责业主房屋本体基金的收缴及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

二、管理处必须配备专业财务人员,对小区房屋本体基金进行准确核算,并按每个单位登记专帐,设立专用帐号存储本小区的本体基金。每三个月将本体基金的`收支情况在《管理报告》中公布一次,接受有关部门和业主的监督和质询。

三、管理处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提出下年度使用本体基金的计划及预算,提交业委会审议通过。

四、管理处动用本体基金必须履行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其中:日常维护和零星小修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管理处负责人和本栋楼长共同签证后支付,并作为本体基金支出记帐凭证;用于中修以上维护工程或维修金额1001元以上的,须经本栋占60%以上业主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出具“施工项目清单”,由业委会主任或该栋楼长(或20%以上业主)、管理处负责人签字,作为本体基金支出记帐凭证。

本体基金确实不够支出时,经占60%以上的业主同意,可由该栋的业主分摊。

五、如业委会或该栋50%以上业主不同意使用本体基金用于中修以上维护工程,管理处认为有充足理由使用,或该项目实施涉及特区城市管理、房屋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可经福田区住宅管理部门核准。

六、管理处使用本体基金实施对房屋本体共用部位维修养护时,按支出额执行相应的费用定额标准。

七、本体基金的主管部门是市住宅主管部门,接受福田区住宅管理部门对本小区的本体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具体指导和监督。

八、本制度参照《深圳市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规定》及有关文件制定。

房屋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市、镇近郊地区出租房屋的管理,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内各市、镇近郊地区农民、居民私有房屋和集体所有房屋用于出租的,均按本规定管理。近郊地区的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 市、镇近郊地区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统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的房管部门、公安部门负责;出租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出租房屋管理站(以下简称房管站),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市、县房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房屋所有人出租房屋,须向所在街道或镇房管站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具备基本生活设施的,发给《出租房屋许可证》。

第五条 房屋出租人须每月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缴交当月租金收入总额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的管理费。凡拒交管理费经教育不改者,房管站可吊销其《出租房屋许可证》。

第六条 房屋承租人凭下列有效证件租用房屋:(一)承租房屋用于居住的,本市、镇居民凭本人身份证件和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非本市、镇人员凭本人身份证件,当地公安机关发给的《暂住证》和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二)承租房屋经营商业、服务业(不含旅馆业、招待所)的,除凭个人身份证件外,本市、镇居民须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外地个体工商业者须凭原居住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准予外出经营证明;外地和本地国营、集体工商企业须凭《营业执照》和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企事业单位需承租房屋作办公或兼住宅用的,除凭有效证件外,还须凭出租房屋所在市、镇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办事机构的批文。

(四)租赁房屋作仓库、工场用的,除凭有郊证件外,还须凭当地公安消防的部门核发的《防火安全合格证》和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 租赁双方须按规定持有关证件向当地房管站办理登记,签订《房屋租赁协约》。承租人还须持《房屋租赁协约》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

第八条 房屋租赁期满或提前中止协约,租赁双方及时到房管站办理解除协约手续,承租人应到公安派出所注销住宿登记。需延长租赁期限的,租赁双方须到房管站办理登记手续。违者,房管站可予以警告,或没收租赁期内出租人所得租金的部分或全部;当地公安派出所可依户口管理条例对承租人处以罚款。

第九条 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和房管站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不得将房屋转租或变更房屋用途。违者,房管站可没收其所得租金,解除其租赁关系。

第十条 没有申领《出租房屋许可证》并签订《房屋租赁协约》的房屋所有人,不得私自将房屋出租。违者,房管站应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可没收其所得租金。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并解除原租赁关系。第十一条 承租人留宿客人,须按户口管理条例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租赁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规定,维护社会公德,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严禁在房屋周围搞违章建筑,保持房屋环境卫生清洁,不得造成环境污染。出租人发现有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或有可疑情况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对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包庇者,解除其租赁关系,吊销《出租房屋许可证》,并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论处,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被处罚的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五天内向执罚单位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上级机关应在接到申诉书的十天内作出裁决,并通知原执罚单位和受罚人。

第十四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房屋维修管理制度

1.0本公司的房屋维修计划及维修手续依照本规程执行。

2.0本规程中的维修是指办公楼及公司其他建筑物的增设、改造和更新。

3.0维修工作的责任人为行政办主任及物业管理公司经理。

4.0责任人负责制订所属财产等的维修计划,依据维修计划和预算,组织施维修业务。

5.0办公室协助责任人,组织、协调维修工作。

6.0财务部协助责任人,编制综合维修预算,检查执行预算与实际维修费用是否一致。

7.1责任人在进行维修前,应向办公室提交维修计划。

7.2办公室确认有必要后,并请示公司主管后,作出具体的指示。

7.3办公室从技术的角度对维修计划的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投资计划,交财务部经理审查。

7.4财务部经理依据该计划,编制资金计划。

7.54000元千设备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的由副总经理审批,超过4000元由总经理裁定,超过1万元的维修项目,须交董事会审议。

8.0维修的实施。

8.1对核准的'维修项目,责任人和相关部门组织讨论具体的维修工程方案,并制订出详细的实施计划,提交给办公室主任和财务部经理后,组织实施。

8.2紧急性的维修工程,不需要办理上列手续,直接由责任人与办公室主任协商后,组织实施。

8.3当责任人制订的详细实施计划的内容、期限和预算,与预算投资计划有显著差别时,应按第8.1所列程序,修订投资计划。

9.0维修的监督与审查。

9.1维修实施后,如维修内容、期限、预算等需要作重要变更,或需追加预算时,经责任人与办公室主任协商后,提交工程变更或追加预算申请。

9.2办公室主任应从技术角度对上述申请作出审查,编制设备计划修正案,提交财务部经理审查。

9.3维修计划和资金计划的修正案超过4000元,由总经理裁决,超过1万元,由董事会审议。

10.0责任人应及时向办公室主任、财务部经理报告维修进展和预算执行情况。

11.0公司员工住宅和集体宿舍的维修规程,另行制订。

12.0本规程的实施细则则负责维修计划实施管理的公司主管和财务主管制订。

13.0本规程自××年××月××日起实施。

房屋管理制度

首层的外部墙壁,玻璃、商铺外围墙。

2、标准。

清洗后表面无灰尘、污迹、锈迹,无因清洁剂化学反应而造成外墙变色、粉化等。

3、清洁时间。

每1年清洁2次。

4、作业程序。

1)检查各清洁作业施工现场,重点检查天台上的悬挂支撑物是否牢固,制定作业方案;。

2)做好充分的准备,并提前3天发布'清洁通知';。

3)正式清洁前,要求全面检查吊绳、安全带等的性能,保证各项设施的绝对安全;。

5)所有的清洁作业人员在作业中绝不准进入业户单元内;。

7)作业所用的工具必须用细绳或袋装好绑好在吊绳上,以防坠落地面;。

9)作业全部完成,及时清理好现场,并出通知告之业主。

房屋维修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常州市房管局、常州市财政局常房发[20xx]7号和常财基[20xx]1号以及常房发[20xx]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做好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以下简称本体基金)的代收代交和续筹管理工作。

二、公司各项目管理处/服务中心在办理业主入伙手续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5元)向业主足额收取本体基金,并开具本体基金专用发票;未交清本体基金的`业主一律不得交房。

三、项目管理处/服务中心向业主收取的本体基金,无论总额多少,都必须于五个工作日内如数交到公司财务部。

四、公司财务部在汇总各项目管理处/服务中心收取的本体基金后,应严格按照市房管局《关于加强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代收代交管理的通知》规定,于每月10号前将本公司上月代收的本体基金解缴市物业管理中心。

五、当维修基金余额不足应归集基金总额的30%时,公司各项目管理处/服务中心应积极配合所在区房管局和业主委员会及时进行续筹。

六、本体基金的使用应按照市人民政府常政发[20xx]28号以及市房管局常房发[20xx]83号文件规定。在接受业主委委托的前提下,制订维修工程预算书,向市基金中心申请用款,与有资质房屋修缮单位签订维修工程合同,实施维修工程,并参与工程验收。

房屋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租赁的消防安全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各方合法权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房屋租赁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动。

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责任由出租人负责。禁止出租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和要求的房屋。

建筑物由所有权人以出租、委托等方式交由他人管理使用的,所有权人应当与管理使用人签订消防安全协议,监督管理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不得向管理使用人提出危及消防安全的要求。

出租人应当事先告知承租人相关的消防安全要求,并在房屋租赁期间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房屋安全隐患,及时制止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承租人、管理使用人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应当合理、安全使用居住房屋及其附属消防设施、设备,自觉接受、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及出租人的监督检查,杜绝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单位承租房屋作为集体宿舍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开展日常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示火灾隐患,组织居民进行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组织安全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措施;。

(三)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六)对初起火灾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二)室内电器产品的安装、线路敷设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标准和要求。

(一)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二)堆放物品、停放车辆等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三)在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内使用液化石油气;。

(四)超负荷用电,安装不合规格的保险丝、保险片;。

(五)擅自拆改、安装燃气设施和用具;。

(六)在公共通道、楼梯、安全出口等部位堆物、堆料或者搭设棚屋;。

(七)其他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出租房屋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本规定自2021年11月20日起施行。

房屋设备管理制度

(1)工程部负责每月对小区房屋与道路、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抽查一次,将结果记录于《房屋建筑设施抽查记录表》内;每年进行一次普查,鉴定房屋完好度、危险点的结果,记录于《房屋完好程度鉴定表》内。

(2)房屋、设备发生异常,及时报告工程部主管,并在主管协同下排除异常。

(3)按《房屋建筑设施抽查记录表》、《房屋设施设备维修保养计划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流程(见附录1)》要求进行维修保养,将维修保养情况记录于《房屋设施养护修缮记录表》、《设备维修记录》内。

(4)工程部主管负责房屋、设施的技术资料、档案的收集,负责零星材料的采购计划的编制,委托维修的'联系工作。

(5)工程部主管负责每年12月制订下一年度《房屋设施设备维修保养计划表》,并按巡查情况制订中、大修计划报告,经管理处主任审批后报公司。

(6)因施工、维修、养护作业原因封闭道路和公共设施场所,由工程部提前24小时通知有关业户。

(7)房屋设施修缮一般不超过48小时,若无法修缮解决的重要部位,应将原因、解决方案、解决时间书面上报管理处,限期解决。

(8)工程部主管对日常房屋设施维修保养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9)管理处主任负责每月对维修保养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房屋设备管理制度

将周期巡查、养护结果记录于《共用部位巡查、养护记录表》内;。

房屋、设施修缮工作记录于《房屋、设备、设施维修记录表》内;。

房屋、设施发生异常,及时报告设备主管,并在设备主管协同下排除异常。

每年12月按房屋完好情况制订下一年度《房屋、设备、设施(年度)维修计划表》;。

组织实施房屋、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对房屋养护、修缮提供工作指导及检查监督;。

对每次周期巡查养护记录、维修记录进行检查验证;。

电工。

供配电设备、设施维修工作记录于《房屋、设备、设施维修记录表》内;。

供配电设备发生异常和故障及时报告设备主管,记录《设备故障记录表》,并在设备主管协同下排除异常和故障。

组织实施供配电设备的运行管理及维修保养工作,并进行指导,检查;。

每周巡视配电房设备,检查巡视记录、交接班记录;。

对每次周期检查保养记录、维修记录、故障记录进行检查验证;。

按《应急预案》规定负责处理应急事件。

日常巡视。

定期检查。

b.由设备主管组织,并由保安主管、保安人员和设备维修工参与操作,每年一次进行消火栓、喷淋进行系统测试;送风、排烟系统测试;电源、控制联动功能以及报警安全系统的测试。记录《消火栓、喷淋系统测试记录表》,《消防送风、排烟系统测试记录表》。

维修保养。

a.设备维修工负责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

检查、保养记录表》内;。

d.消防设备、设施维修工作记录于《房屋、设备、设施维修记录表》内。

c.组织实施消防设备的运行管理及维修保养工作,并进行指导,检查;。

d.每周巡视消防设备,检查巡视记录;。

管道工。

给排水设备、设施维修工作记录于《房屋、设备、设施维修记录表》内;。

组织实施给排水设备的运行管理及维修保养工作,并进行指导,检查;。

每周巡视水泵房设备,检查巡视记录、交接班记录;。

对每次周期检查保养记录、维修记录、故障记录进行检查验证;。

每年二次组织实施水箱清洗消毒及水质检测工作,记录《水箱清洗消毒记录表》;。

按《应急预案》规定负责处理应急事件。

分承包方维保人员。

弱电设备、设施维修工作记录《房屋、设备、设施维修记录表》;。

弱电设备发生异常和故障及时报告设备主管,记录《设备故障记录表》,及时排除异常和故障。

电工。

信号接收机房每周打扫一次,信号接收设备每月清洁一次;。

发现弱电设备异常和故障及时通知分承包方维保人员并报告设备主管,督促维修保养。

保安人员。

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保安主管、设备主管。

负责设备的技术资料、档案的收集、保管,联系委托保养工作;。

每周巡视弱电房设备,检查巡视记录;。

对每次周期检查保养记录、维修记录、故障记录进行检查验证;。

按《应急预案》规定负责处理应急事件;。

分承包方电梯维保人员。

电梯设备维修工作记录《房屋、设备、设施维修记录表》;。

设备发生异常和故障及时报告设备主管,记录于《设备故障记录表》上,并及时处理。

电工。

负责电源部分的维修保养及运行操作。每月一次切换检查双电源设备,记录《设备定期启动表》。

负责设备的技术资料、档案的收集、保管,联系委托保养工作;。

每周巡视电梯机房设备,检查巡视记录;。

管道工。

d.给排水设备、设施维修工作记录于《房屋、设备、设施维修记录表》内;。

e.给排水设备发生异常和故障及时报告设备主管,记录《设备故障记录表》,并在设备主管协同下排除异常和故障。

c.组织实施给排水设备的运行管理及维修保养工作,并进行指导,检查;。

d.每周巡视水泵房设备,检查巡视记录、交接班记录;。

f.对每次周期检查保养记录、维修记录、故障记录进行检查验证;。

i.每年二次组织实施水箱清洗消毒及水质检测工作,记录《水箱清洗消毒记录表》;。

相关范文推荐

猜您喜欢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