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计划生育工作存在的问题(优质15篇)

时间:2023-11-30 18:33:31 作者:薇儿

计划生育不仅是一项民生工程,更是一项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计划生育总结的范文分享如下,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启发和帮助。

当前平安创建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主要特点我国是个大国,安全生产问题突出.全国现有2.6万处煤矿,10.2万处非煤矿山;有汽车2830万辆,加上摩托车、农用车辆,机动车保有量1.1亿辆;7万多座加油站,1.44万处铁路与公路交叉道口,每天l万多架次民航起落飞机,每天150多万艘大小船只在内河和海上飘泊行驶.据近年来的`统计数据分析,每年全国因为各类事故死亡10万多人,伤残70多万人,加上职业危害,一年就有近百万的家庭因为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了不幸.

作者:张帆作者单位:厦门大学公共管理系刊名:安全生产与监督英文刊名:worksafety&supervision年,卷(期):“”(3)分类号:x9关键词:

当前维稳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与对策范文

(一)信访的“属地管理”原则,使基层维稳面临诸多困难。

当前,发生进京非访后,责任追究主要是查看非访人员的身份信息,国家追究省,省追究市州,市州追究县市,县市追究乡镇和街道,一级追究一级责任。这种无论上访原因而绝对的“属地管理”原则,对基层造成的压力很大。当前,基层最感头疼的信访案件有以下三类:

1、“涉法涉诉”的信访案。根据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信访条例》,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据此分析,按照《信访条例》接受的信访事项应是行政机关处理的事项。然而,将涉及法院判决、执行等信访案件推到行政机关负责,这显然是不可能解决的,行政机关不应也无法参与干涉审判机关司法行为。例,对法院的判决不满而常年上访,该走的程序已经全部走完,已“三级终结”在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但仍然进京,不走正常渠道,进行非访,基层没有化解的权力能力,却只有维稳的责任,这显然是权力和责任的不对等。

2、涉及跨地区的信访案件。所谓跨地区案件指的是虽然户籍在本地,但是反映的事件是在另一地区发生的,跨县市或是跨省。

3、已经长期不在本地居住人的信访案件。有一部分重点信访户,因种种原因,长期在外地生活,但户籍却一直留在原地。每到敏感时期,联系他们并进行稳控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对于基层维稳人员而言,无法获得准确的信息,无法准确掌握他们的行踪,造成基层维稳时非常被动。

(二)无理访打击乏力,谋利型上访步步紧逼,牵扯基层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

1、无理访打击乏力。无理上访,就是上访人反映的问题已按法律、法规、政策和事实依据处理终结,但上访人拒不接受处理结果,就同一问题重复上访,提出无理要求的行为。因为对于他们来讲,即使非访也没有什么有效的处罚及强制措施,最多就是个行政拘留几天,这更加助长了他们的嚣张气焰,地方政府只能派人接回,住宿、吃饭、车票全部由地方政府买单,即使这样,他们有时还故意不合作,趁机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制造麻烦,给地方政府造成极大的压力。

于抓住政府的软肋,并通晓政府动态,以捞取利益为终极目的。

3、维稳投入居高不下。每到敏感时期,上访户都会提出这样或者那样的要求,为了稳定,每年我镇在这些信访重点户身上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都不是小数目。敏感期还要24小时盯防,轮流换班严防死守,并且随时还要跟访领访,牵扯了大量的人力,财力。

(一)政策缺位。目前基层信访工作的困境是,无法对上访者进行清晰分类而降低了信访治理绩效。如何区别谋利型上访和维权型上访始终没有求解之道。国家信访局称80%的上访是有道理的,这只是一个比例上的区分,没有实质性意义,其实践的结果是无法区分。无法甄别维权型上访和无理上访,则无法制定相关政策来治理无理上访,或者说即使有相关政策也无法实际操作,这就为那些希望通过上访来谋利的人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责任错位。当前对基层信访的考核制度是对上访量的统计,对息访率的考核,在属地管理和这种压力型体制下,稳定成为了第一责任,基层干部为了“帽子”问题,力求在最短的时间内让信访者息访。于是,面对越来越多的谋利型上访者,基层政府使出浑身解数,在“起火”与“救火”之间来回奔走。因此,当上访专业户死皮赖脸、胡搅蛮缠让官员们烦不胜烦时,给上访者施舍一些钱财、给点小恩小惠,以达到息事宁人、罢诉息访的目的,成为了政府部门应对上访时的普遍选择。这种“救火”式的处理方式,不仅破坏了既有的规则,而且对其他当事人起到示范作用,使部分谋利型上访者看到了谋利的希望,为上访专业户的进一步蔓延创造了空间。

(三)治理无法。《信访条例》对政府行为很有约束力,但对那些无理上访的人则没有任何约束力,这让基层政府在信访治理中很被动。再加上近年来个人权利本位畸形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理念的强调,这些都为无理上访者与政府的博弈中提供了强大的支撑,因此,一旦基层无法满足其要求,就会出现越级上访。

上访问题是一种社会现象,它的出现和不断蔓延,既有体制的原因,也由思想意识的原因、政治法律制度和领导方式的原因,理顺和解决好上访问题需要整个社会的合力。

(一)创新和完善信访相关制度。

1、合理界定信访界限,重塑信访功能。在当今中国,上至国家大事,下至家庭邻里纠纷,信访无处不在,无所不管,“信访洪峰”的出现是信访范围无限化的结果,只有明确信访的范围,才能充分发挥行政信访的功能和作用。由于信访制度偏离了其“政治参与”功能的制度初衷而承载了本不应承担的权利救济功能,由此造成其既无法充分实现民主监督的功能,又破坏了司法权威,进而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因此,要充分发挥信访制度的功能,应将其功能定位于民主监督和政治参与。这不仅需要像信访这样的民意表达机制的完善和发展,也需要强化信访作为公民政治参与的制度化渠道,实现公民参与的制度化和有序化,从法律上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使。

2、建立无理上访终结机制。在当前的确存在信访案件“三级终结”制度。对部分确无问题可解决,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信访案件,经上报州、省信访联席会议复核,确认为无理信访事项后,报国家信访局备案,涉法涉诉案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备案的信访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去省进京正常登记上访,不再列入通报范围内,不计总数。但是,一旦他们进京非访,仍然没有行之有效的打击手段,仍然给基层政府带来巨大的维稳压力。因此,必须完善对确认的无理访的终结机制。对于已经确认备案的无理访,不应该再由地方负责,国家应从法律层面上坚决给予打击,防止无理访变为无休止的信访。

(二)加强基层政府的信访治理。

1、提供法律援助,完善利益诉求机制。上访是群众利益诉求的一种表达途径,上访者大多数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正是因为其本身状况的不如意才希望通过上访予以解决。因此在处理上访案件时,应将信访和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有机结合起来,对涉法问题做好解答,对符合援助的信访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增强信访的法律含量,提升公民依法信访的质量。

2、建全重大事项信访风险评估机制。妥善解决好上访问题就是减少社会中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实现社会整体和谐的目的的一项社会战略。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隐患作出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将其纳入维护社会稳定、实施源头治理的系统工程,以此建立早预防、定措施、想对策、清根源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化解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的隐患。

的意见,做好评议意见,对未超过半数以上听证者的认可的评议意见,不得申报终结。信访听证制度扩大了无理信访事项终结机制的社会参与面,让社会来监督政府部门是否有依法办事,从而压缩无理上访户与政府部门博弈的空间。

4、加大对基层维稳的保障力度。一是要加强对维稳干部的工作能力的培训。二是要落实维稳经费和装备,加大对基层维稳工作经费和装备的支持,确保维稳工作的后勤保障到位。同时,要解决基层维稳干部的政治、经济待遇,使他们能安心在一线工作。三是要爱护愿意做事的维稳干部。改革会有风险,干事难免失误。对于那些敢于做事而出现失误的干部、得罪人的干部、有争议的干部,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干出成绩引来忌妒、大胆干事得罪人的干部,要看得“重”些,肯定要“多”点;对有争议的干部,要深入分析,正确对待。对那些不愿做事或不适合从事维稳工作的干部要及时调整,确保维稳战线的战斗力。

**经济区信访办。

当前信访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与对策

涉诉信访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前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方面,针对这项工作的艰巨性、特殊性和重要性,为有效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问题的产生,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组织专门调研人员对涉诉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了专题调研,并提出相应解决问题的办法,以期在探索解决信访问题的治本之策,建立和完善长效工作机制方面取得新的进展。

近几年来,法院加大了信访工作力度,采取各种方法和措施,化解了大量信访问题,信访总量下降,化解矛盾及时。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构建,社会的不断发展,当事人涉诉信访的处理难度越来越大,涉诉信访案件呈现多元化、多次化、多访化的“两多”趋势。

(一)多元化。

涉诉信访在法院的各个诉讼阶段都有发生。

1、立案阶段,起诉人到本院起诉时,因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属本院管辖。本院不予受理,起诉人不服,往往采取上访的形式,要求法院立案。

2、在诉讼阶段,一些当事人由于自己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事实又不清,而败诉。当事人不是从自己找原因,而是将责任推向法院。或者在诉讼过程中,偏听偏信他人蛊惑(特别是一些律师,在收取当事人高额代理费后,发现案件面临败诉风险时,将责任推向法院),曲解法条和政策,无理缠诉信访。甚至有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达到自己的诉讼目的,以上访的方式向法院施压,迫使法院做出有利于他的判决。

3、在执行阶段,一些当事人不了解法院的执行机制,案件刚进入执行程序,就向承办执行的法官询问,何时到法院拿执行款。还有些当事人不能正视诉讼风险,对一些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等穷尽手段不能执行、应当中止、或终结的案件,态度强硬,无端将风险转嫁到法院和政府身上,以上访的方式要求法院来承担其交易风险,让法院和政府为其交易失误来买单。

(二)多访化。

民间有句顺口溜叫“上诉不如上访”。近年来,随着各级领导和各部门对信访工作越来越重视,相当一部分信访者为达到自己的目的,因同一件事、同一个理由,到不同的部门多次上访,甚至到同一个部门多次上访。特别是在国家、省、市、县开展重大活动期间,比如两会期间、国庆期间等等,大部分当事人认为这是一个上访最佳时机,于是摆出一副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态势,不听任何解释,坚持上访。

(一)信访者认识存在偏差。

1、有些当事人文化水平低,对法律一知半解或片面理解,总认为办案人员有偏见,裁判不公,有的当事人自认为有理就能打赢官司,一旦案件因证据不足败诉,不是从法律规定,事实证据等方面找原因,而是主观臆断办案人员徇私枉法、偏袒对方,并以此到处上访。

2、有的当事人认为法院是万能的,要为当事人的案件承包到底,只要自己的案件胜诉了,不管对方当事人是否有履行能力,都要求法院尽快执行到位,一旦因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便上访,称法院不执行生效判决,判决书成了一纸空文,强烈要求上级或党政、人大机关责令法院尽快执行。

3、有些投机型上访人明知自己上访无理,但在利已思想驱使下,认为只要把事情闹大,上面就会重视、解决,自己就有利可图。

4、一些当事人认为,人治大于法治,找的机关越高,找的领导级别越高,自己的问题越有可能得到解决,从而出现了越级访。

(二)法院工作存在不足。

1、少数审判人员司法为民意识不强,审判作风不够端正。如在办案过程中,对当事人存在态度冷、硬、横、冲现象,有的在庭审上语言不恰当,甚至不让当事人把话说完,导致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而出现上访。

2、有些办案人员审判指导思想存在偏差,过于强调一步到庭,强调当事人主义和居中裁判。不愿做到判前释法和判后答疑工作,不愿用过多的时间和耐心去做调解工作,有的只在庭审上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只要有一方表示不同意就简单一判了之。这样,不仅导致案结事未了,甚至激化矛盾,引发当事人上访。

3、少数案件质量确实存在一些问题。有的裁判文书质量不高,在叙述事实、证据论证、说理及校对等方面存在疏漏、说理不透、内容简单问题,致使当事人不知道败诉或定罪量刑的原因,进而对公正裁判结果产生怀疑而上访。有的是在程序上存在瑕疵,导致当事人对实体裁判不服而上访。

4、对涉诉信访的工作力度不够。有些初信初访案件能够及时处理,由于工作拖拉而没有及时审查处理,或虽已审查,但没有过认真审阅案卷,对初访人员只做简单答复,不能令人信服,以致初信初访案转化成了信访老案。

(三)社会有关方面的原因。

1、有关责任单位对信访工作方法欠妥,怕在自己的责任范围内出现上访,以困难补助等名义给上访人经济安抚。

2、舆论宣传助推了一些当事人上访。有些案件本已经得到处理,案件审理都过去多年了,不论该不该上访,有理没理,也去上访。如果媒体在宣传领导干部为信访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的同时,也报道一、二件对无理缠访、违法闹访进行处理的事例,那些自知无理的当事人也就不会上访。

(一)加强普法工作。深入开展好“法律进农村、进社区”活动,进一步整合法律服务力量,深化农村、社区普法教育工作,积极探索为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普法教育方法,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自治和法治化管理的水平。要采取“以案讲法”的方式,广泛宣传法中之案、案中之法,最大限度地激发群众的学法热情,力求收到更好的社会效果。在城乡基层群众中,要重点宣传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群众依法维护权益、表达诉求、化解纠纷,提高群众参与基层自治和其他社会管理活动的意识和能力。

(二)建立三项工作制度。一是建立涉诉信访风险评估机制,要求广大法官在案件办理的各个阶段,都要增强预防涉诉信访意识,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大力化解社会矛盾,从源头上预防涉诉信访问题。二是进一步完善涉诉信访通报制度,扩大通报范围和效果,对涉诉信访案件通报到原承办合议庭和承办人,促进法官树立正确的审判业绩观。三是建立和完善诚信约期制度,使当事人对申诉事项的处理、结案时间有明确的预期,避免重复来访催办,减轻当事诉累。

(三)切实提高审执质效。涉诉信访大多数因对案件审判不服,执行不到位而产生的,要避免和减少涉诉信访的发生,就应从源头上抓起,切实提高审判和执行的质量和效率。要使案件审判和执行的质量高、效果好,使当事人、社会和公众认知、理解和认同,需要法官等工作人员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有相当的司法能力和水平,有良好的审判,执行工作作风。这就要求法官不断加强学习,努力提高司法能力,尤其是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这是涉诉信访的治本之策,只有较强的司法能力,才能提高办案质量,减少差错,避免涉诉信访的发生。

(四)加强调解息诉工作。调解不仅可减少当事人的对抗性,而且还可以达到案结事了。在办理各类案件时,在诉讼的各阶段、执行的各过程,在不违背自愿、合法原则下,只要案件存在调解、和解、协调可能的,就要尽最大努力做好调解工作,力争调解解决纠纷。对于经过努力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也要做好判前释法,判决说理和判后答疑工作,使当事人在判前充分阐述自己主张的理由和依据,在判决书中能清楚地知道胜诉的理由和败诉的原因,在判后经法官的答疑解惑能增强其对判决的认同感,从而减少涉诉信访的发生。同时,应严格案件质量评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要等到当事人上访后,才高度重视。

(五)着力化解初信初访。初信初访案件与上访老案相比相对易化解,因为上访老案是在初信初访时信访人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然后,信访人一而再,再而三地上访,历经几年,消耗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钱财,对法院产生不满情绪,且经过几年的上访,见了世面,胆子大了,积累了上访经验,因此对上访老案处理起来难度较大,为此,对初信初访案件,要下大力气予以化解,不能使其转化为信访老案。

(六)建立依法治访机制。依法治访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也是信访工作发展的方向。从当前涉诉信访情况看,部分信访人员依法信访观念淡薄,长期无理缠访,甚至辱骂法院工作人员,影响法院正常工作的闹访行为,对这种行为如何治理、无具体的法律法规,有的采取教育劝解等方法,致使信访工作效果不佳。另外,有的信访案件承办人,工作不负责任,办事拖拉,引发信访人对法院产生不满,因此有必要建立依法治访机制。一是要在信访工作条例中明确信访人的权利义务和无理缠访,无理闹访的责任。同时,应加强对涉诉信访的监督力度,对信访工作责任人因主观原因未处理好能够处理的信访问题,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二是法院在处理信访问题时,对确实在实体上或程序上存在错误的案件,要敢于面对,依法纠错,但对少数钻法律和政策空子的无理上访、缠访和闹访的上访人,要坚决依法予以处理,绝不能让会吵会闹的人占便宜。三是要建立信访问题的提出受理,办理、上报等工作机制。目前,法院的涉诉信访工作办理机构设在立案庭,由于立案庭本身存在人力、物力、权力的不足,导致其协调解决信访的功能不能很好的发挥。所以,建立专门的涉诉信访工作机构,负责办理涉诉信访案件,以促进涉诉信访工作良性发展,是大势所趋。

当前维稳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与对策范文

维稳就是维稳。目的是:我们要做的就是让人民生活得更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公正、更和谐。”近年来,随着官员腐败加剧,贫富差距拉大,人民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同时信访等法律规定的申诉渠道作用不大,而底层民众也不得不频繁地进行超越法律规定的反抗。一些地方政府维护社会稳定,他们不支持甚至强烈压制这些活动,即保持稳定。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各级维稳职能部门必须提高站位,深入分析研判新时代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从近年来的信访总量和接连发生的集体上访事件不难看出,大多数是因利益诉求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呈现出矛盾触点增多,敏感性、关联性、对抗性、破坏性增强的特点。当前,引发不稳定的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的不稳定因素增加。随着县域经济不断扩大,经济领域出现的新问题使维稳形势变得较为复杂,各种不确定因素还很难预料。房地产等建筑行业引起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债务纠纷会增多;农村富余劳动力失去务工机会,将给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带来新的问题。

(二)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问题。绝大部分群众对征地拆迁与安置补偿的态度是积极的,能够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的关系。但是,一些个人和组织不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擅自降低补偿的标准,拖延安置补偿时间,实行强制、野蛮拆迁等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极大地伤害了群众的感情,引发群众的对立情绪,滋生了不稳定因素。

(三)“三大纠纷”问题。争地争水争林问题绝大部分能在基层人民调解中得以妥善处置,但仍有个别因种种原因,转化成较为激烈的冲突,给当地社会稳定带来了一定危害。

(四)企业改制问题。由于企业改制必然要调整诸多企业原有的经营机制,如企业人事制度的变化、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等,势必会对企业职工的利益带来冲击。当企业职工认为自身利益受损时,就会引发不稳定因素。此外,个别人借企业改制之机,侵吞国家、集体利益,激发职工对企业的不满,进而对企业改制政策不满,从而形成不稳定因素。

(五)刑事犯罪问题。公安机关通过“神剑”系列专项整治,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社会治安状况明显好转的目标。但是,抢劫、抢夺、杀人、重大盗窃等暴力犯罪和侵财案件还时有发生,极大地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影响了社会治安大局的稳定。

(六)涉众型经济犯罪。一些人或组织受利欲驱使,非法吸取一些急于致富群众的资金,随后将资金据为己有,或用于自身的经营,无法兑现当初“高额回报”的承诺,致使群众的利益受到损伤。非法集资还极大地扰乱了金融秩序,影响了金融安全。

(七)敌对势力颠覆破坏活动。境内外各种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对我国进行渗透,直接危害国家安全。各级各部门加大了对邪教组织的打击力度,但是,仍有一小撮顽固分子在外来势力的操纵和蛊惑下,秘密从事破坏活动,在一定区域内滋生了不稳定因素。

纵观当前社会政治稳定大局和局部范围内存在的主要不稳定因素,不难看到,个别不稳定因素在一定条件下还可能转化为较激烈的冲突,在一定范围内滋生较大的负面影响。新类型的不稳定因素会不断出现,敏感时期依然是不稳定因素的多发时期。因此,必须做好新时代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一)切实转变干部作风。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发生,决非偶然,它暴露出我们的一些干部作风漂浮,脱离群众,忽视群众诉求。我们要深刻反思,在转变工作作风方面狠下功夫,敢于直面矛盾,敢于面对群众,深入开展“两学一做”“三严三实”等专题学习教育。

(二)因地制宜分类治理。对于民生问题,一要实施精准扶贫政策,做好建档立卡户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搬迁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安置等工作;二要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规范和完善城乡居民的低保、新农合工作,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三要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推进结对帮扶活动,帮助城乡困难群众解决医疗卫生、子女入学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对于社会治安问题,要坚持依法打击各类犯罪,深入开展“神剑”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重点打击涉黑涉恶有组织犯罪,爆炸、绑架、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抢夺、盗窃等多发性犯罪,解决社会突出治安问题,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对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破坏活动问题,要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斗争的警惕性,强化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活动的管理监督,要深入开展国家安全教育、国防教育和保密教育,健全完善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的长效机制。对于群体性事件问题,要完善工作预案,提高预防和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的冲击,把群体性事件造成的负面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

(三)加强和完善维稳工作机制。一是加强情报信息预警机制。健全维稳信息员和民情联络员制度,发挥其长期工作生活在基层、社会触角广的优势,全方位收集和掌握各类苗头性信息,通过分析研判,作出科学预警。二是落实重大决策(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从源头上发现的隐患,要及时处理,坚决防止决策不当引起不稳定因素。三是创新群众工作机制。吸纳群众参与社会治理,健全和完善干部帮扶联系群众、领导干部下访接访等制度,搭建沟通平台。比如,海盟金网开发的社会维稳管理系统,社会维稳管理信息化平台构建覆盖全面、触觉灵敏、反映快速的维稳信息预警体系,对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诸多因素、社会突出问题进行及时采集上报、督查督办;对辖区内发生的各类不稳定事件和涉稳人员进行快速处理和监督管理。

(一)信访的“属地管理”原则,使基层维稳面临诸多困难。

当前,发生进京非访后,责任追究主要是查看非访人员的身份信息,国家追究省,省追究市州,市州追究县市,县市追究乡镇和街道,一级追究一级责任。这种无论上访原因而绝对的“属地管理”原则,对基层造成的压力很大。当前,基层最感头疼的信访案件有以下三类:

1、“涉法涉诉”的信访案。根据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信访条例》,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据此分析,按照《信访条例》接受的信访事项应是行政机关处理的事项。然而,将涉及法院判决、执行等信访案件推到行政机关负责,这显然是不可能解决的,行政机关不应也无法参与干涉审判机关司法行为。例,对法院的判决不满而常年上访,该走的程序已经全部走完,已“三级终结”在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但仍然进京,不走正常渠道,进行非访,基层没有化解的权力能力,却只有维稳的责任,这显然是权力和责任的不对等。

2、涉及跨地区的信访案件。所谓跨地区案件指的是虽然户籍在本地,但是反映的事件是在另一地区发生的,跨县市或是跨省。

3、已经长期不在本地居住人的信访案件。有一部分重点信访户,因种种原因,长期在外地生活,但户籍却一直留在原地。每到敏感时期,联系他们并进行稳控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对于基层维稳人员而言,无法获得准确的信息,无法准确掌握他们的行踪,造成基层维稳时非常被动。

(二)无理访打击乏力,谋利型上访步步紧逼,牵扯基层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

1、无理访打击乏力。无理上访,就是上访人反映的问题已按法律、法规、政策和事实依据处理终结,但上访人拒不接受处理结果,就同一问题重复上访,提出无理要求的行为。因为对于他们来讲,即使非访也没有什么有效的处罚及强制措施,最多就是个行政拘留几天,这更加助长了他们的嚣张气焰,地方政府只能派人接回,住宿、吃饭、车票全部由地方政府买单,即使这样,他们有时还故意不合作,趁机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制造麻烦,给地方政府造成极大的压力。

于抓住政府的软肋,并通晓政府动态,以捞取利益为终极目的。

3、维稳投入居高不下。每到敏感时期,上访户都会提出这样或者那样的要求,为了稳定,每年我镇在这些信访重点户身上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都不是小数目。敏感期还要24小时盯防,轮流换班严防死守,并且随时还要跟访领访,牵扯了大量的人力,财力。

(一)政策缺位。目前基层信访工作的困境是,无法对上访者进行清晰分类而降低了信访治理绩效。如何区别谋利型上访和维权型上访始终没有求解之道。国家信访局称80%的上访是有道理的,这只是一个比例上的区分,没有实质性意义,其实践的结果是无法区分。无法甄别维权型上访和无理上访,则无法制定相关政策来治理无理上访,或者说即使有相关政策也无法实际操作,这就为那些希望通过上访来谋利的人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责任错位。当前对基层信访的考核制度是对上访量的统计,对息访率的考核,在属地管理和这种压力型体制下,稳定成为了第一责任,基层干部为了“帽子”问题,力求在最短的时间内让信访者息访。于是,面对越来越多的谋利型上访者,基层政府使出浑身解数,在“起火”与“救火”之间来回奔走。因此,当上访专业户死皮赖脸、胡搅蛮缠让官员们烦不胜烦时,给上访者施舍一些钱财、给点小恩小惠,以达到息事宁人、罢诉息访的目的,成为了政府部门应对上访时的普遍选择。这种“救火”式的处理方式,不仅破坏了既有的规则,而且对其他当事人起到示范作用,使部分谋利型上访者看到了谋利的希望,为上访专业户的进一步蔓延创造了空间。

(三)治理无法。《信访条例》对政府行为很有约束力,但对那些无理上访的人则没有任何约束力,这让基层政府在信访治理中很被动。再加上近年来个人权利本位畸形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理念的强调,这些都为无理上访者与政府的博弈中提供了强大的支撑,因此,一旦基层无法满足其要求,就会出现越级上访。

上访问题是一种社会现象,它的出现和不断蔓延,既有体制的原因,也由思想意识的原因、政治法律制度和领导方式的原因,理顺和解决好上访问题需要整个社会的合力。

(一)创新和完善信访相关制度。

1、合理界定信访界限,重塑信访功能。在当今中国,上至国家大事,下至家庭邻里纠纷,信访无处不在,无所不管,“信访洪峰”的出现是信访范围无限化的结果,只有明确信访的范围,才能充分发挥行政信访的功能和作用。由于信访制度偏离了其“政治参与”功能的制度初衷而承载了本不应承担的权利救济功能,由此造成其既无法充分实现民主监督的功能,又破坏了司法权威,进而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因此,要充分发挥信访制度的功能,应将其功能定位于民主监督和政治参与。这不仅需要像信访这样的民意表达机制的完善和发展,也需要强化信访作为公民政治参与的制度化渠道,实现公民参与的制度化和有序化,从法律上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使。

2、建立无理上访终结机制。在当前的确存在信访案件“三级终结”制度。对部分确无问题可解决,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信访案件,经上报州、省信访联席会议复核,确认为无理信访事项后,报国家信访局备案,涉法涉诉案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备案的信访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去省进京正常登记上访,不再列入通报范围内,不计总数。但是,一旦他们进京非访,仍然没有行之有效的打击手段,仍然给基层政府带来巨大的维稳压力。因此,必须完善对确认的无理访的终结机制。对于已经确认备案的无理访,不应该再由地方负责,国家应从法律层面上坚决给予打击,防止无理访变为无休止的信访。

(二)加强基层政府的信访治理。

1、提供法律援助,完善利益诉求机制。上访是群众利益诉求的一种表达途径,上访者大多数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正是因为其本身状况的不如意才希望通过上访予以解决。因此在处理上访案件时,应将信访和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有机结合起来,对涉法问题做好解答,对符合援助的信访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增强信访的法律含量,提升公民依法信访的质量。

2、建全重大事项信访风险评估机制。妥善解决好上访问题就是减少社会中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实现社会整体和谐的目的的一项社会战略。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隐患作出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将其纳入维护社会稳定、实施源头治理的系统工程,以此建立早预防、定措施、想对策、清根源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化解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的隐患。

的意见,做好评议意见,对未超过半数以上听证者的认可的评议意见,不得申报终结。信访听证制度扩大了无理信访事项终结机制的社会参与面,让社会来监督政府部门是否有依法办事,从而压缩无理上访户与政府部门博弈的空间。

4、加大对基层维稳的保障力度。一是要加强对维稳干部的工作能力的培训。二是要落实维稳经费和装备,加大对基层维稳工作经费和装备的支持,确保维稳工作的后勤保障到位。同时,要解决基层维稳干部的政治、经济待遇,使他们能安心在一线工作。三是要爱护愿意做事的维稳干部。改革会有风险,干事难免失误。对于那些敢于做事而出现失误的干部、得罪人的干部、有争议的干部,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干出成绩引来忌妒、大胆干事得罪人的干部,要看得“重”些,肯定要“多”点;对有争议的干部,要深入分析,正确对待。对那些不愿做事或不适合从事维稳工作的干部要及时调整,确保维稳战线的战斗力。

现在,我们党和政府对于维稳工作付出了很大的努力,取得了一些成果,如法制建设中的立法数量,达到甚至超过欧美发达国家水平,各种社会保障制度和惠及民生的政策规定不断建立和出台等等,但是现今群体性事件仍然层出不穷,很多群众对党、政府以及社会的不满情绪还没有得到转变。这说明我们国家的人民内部矛盾凸显以及社会不和谐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明显的好转,同样也意味着我们的维稳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没有取得关键性的进展。其原因就在于当下整个维稳工作思路存在问题,进而导致具体工作的手段、目的、标准以及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等等都出现了问题。

现在我们的维稳工作思路主要以化解矛盾和预防矛盾为主,这种思路看似正确,但实际上是经验、片面、被动的,它必然导致我们工作被动,事倍功半,出力不讨好。因为矛盾是无穷无尽,不可避免的。这种思路会对具体工作的手段、目的、标准以及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等等产生不利影响。

首先来看工作目的和标准。根据化解矛盾的思路,我们的工作目的及标准将简单的停留在化解矛盾和平息事态之上。这样的目的和标准在现实中很容易因为它的功利性导致一些人“乱作为”,进而对我们整体的长期工作造成极大伤害。原因在于,如同“条条大路通罗马”一样,现实中化解矛盾和平息事态的方法也是多种多样,但其中有些方法是不好的、甚至是危害极大的。如威逼利诱、分化瓦解甚至欺骗等手段绝对是最有效和快速的办法,但这些通过刺激和利用人们心理阴暗面来解决问题的办法同样会使我们未来无法有效的发动和组织群众,从而给国家民族未来的发展埋下重重隐患;除此之外,这种功利性的目的和标准还将进一步导致群众基础工作的薄弱。可以说,这也是中央的很多精神、文件在基层落实不好的重要原因之一。

其次来看工作手段。预防矛盾产生的工作思路,使我们现在很多领导以及“看似很有水平”的专家,在考虑和解决问题时过度的迷信和依赖于法律、制度、机制、政策等手段。这种思维和行为方式虽然很难从文字逻辑上证明其有什么不对,但是它在实践中很有“纸上谈兵”的倾向,衍生出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错误,造成工作方法手段死板僵化缺乏灵活性,并间接的刺激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滋生蔓延,进而导致基层部门在很多时候的“不敢作为”,同时也极大的增加了社会管理以及正常运行的成本。

第三来看工作积极性。从理论上讲,对于一些简单、单一的工作,人的主观积极性或许并不太重要,但是对于较为复杂或有些难度的工作来讲,十个被动工作的人加起来也比不上一个主动工作的人。关于这一点历史上那么多新生事物战胜旧事物的案例或典故都可以为我们做出证明。我们的维稳工作显然不是一种简单和单一的工作,而是充满了不确定性的、复杂的、很有难度的一项工作,所以工作积极性对于维稳工作是至关重要的。而当下化解矛盾的维稳工作思路,决定了我们的工作对象就是矛盾,但是矛盾却是此起彼伏、无穷无尽的,这就意味着工作人员根本不能看见工作的尽头和成功的希望,这必然导致人们工作积极性下降,而具体工作的落实不力也就变得理所当然。

所以说,当下维稳工作最为紧迫的任务就是要在理论上和思想上找准正确的工作思路以及手段、目的、标准。而这就需要我们对当下社会不稳定的根源,特别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发展过程以及影响有足够深入的认识和研究,而非像现在大多数的文章一样简单的停留在描述、统计、归纳、总结的层次上面。

1.维稳问题泛化,侵害民众正当的权利。

不少官员认为,现在社会矛盾多,矛盾尖锐,发生局部社会动荡的概率高。出现“不稳定幻想”,导致社会稳定问题泛化[1]。在不稳定幻想的影响下,不少地方政府将民众的正常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与社会稳定对立起来,以维稳压倒一切为借口,肆意侵害民众的合法权益,甚至限制民众的人身自由,对民众进行非法拘禁。据南方新闻网2013年02月06日报道,2012年2月,河南禹州农民王高伟出资在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双合村承租了126号院和102号院。付朝新雇用了王晓隆、赵俊杰、王壮壮等人,专门看管河南籍上访人员。这些非法拘禁场所多为各省市驻京办在大兴区租用的大院,用来拘禁上访人员。这些“黑监狱”非法拘禁的上访人员数量,一般至少有10人,最多时超过50人,持续时间2到10天不等,一直到驻京办工作人员将上访者接走为止。

2.维稳带有暴力打压性和利益补偿性,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在“稳定压倒一切”的政策指导下,地方如果出现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就有可能被追究责任,被一票否决[2]。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地方政府往往花钱买平安,对可能影响稳定的民众进行经济利益收买,无原则地迁就这些民众的要求,而不考虑其诉求是否合理,不考虑从根本上解决影响稳定的问题。这只能暂时掩盖矛盾和问题,使矛盾和问题越积越多,最终导致更大的不稳定问题的出现。经济利益收买不成时,有些地方政府就采取暴力手段对付认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民众。暴力维稳严重影响到党群关系,与党的群众路线政策格格不入,侵蚀党的执政群众基础。不论是花钱维稳还是暴力维稳,都没有真正解决问题,只是掩盖了矛盾和问题,使矛盾和问题不断积累,加剧地方治理危机的难度,稍有不慎可能引起更大的社会动荡。

3.维稳投入过大,挤占了民生的投入,增加了财政负担。

近年来,全国各地用于维稳的人财物不断增加。据合肥晚报2012年9月12日报道:截至9月初,全市建设人民调解委员会2101家。其中,乡镇街道调委会123个、村居调委会1665个、企业及行业调解委员会313个,在册人民调解员16137人。据中国经济网2014年7月27日报道,涉嫌刺死民警王军干的访民张小玉成了整个焦作市政府最头疼的人。张小玉的劳教书中提到:“2007年10月至2009年8月期间,李封办事处因张小玉到北京非访,所花费的直接、间接费用高达14万余元。”就全国范围来看,根据我国财政部公布的2011年的财政预算,涉及内地维稳的“公共安全”开支达6244亿元,增幅达13.8%,无论数额和增幅都较国防开支为高(后者为6011亿元,增幅12.7%)。现有的维稳工作方式不改变,维稳成本无疑将会成为各级政府和社会的沉重负担。巨额维稳经费挤占了用于社会保障的份额,进而导致官民矛盾更加尖锐,反过来又要增加维稳经费,维稳成本成为财政支出的重要负担。

4.不依法维稳,导致越维稳越不稳。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依法执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事实已经证明,以非法治化的手段来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并不能取得维护社会稳定的长久效果。一些地方政府遇到纠纷不讲原则不依法办事,指望通过金钱来安抚,致使民众在遇到利益纠纷时,往往不愿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而是信奉“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观点,通过无理取闹获得非法利益。这种模式的维稳,只会导致越维越不稳。

5.以维稳为借口,阻碍改革。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是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没有同步跟上。虽然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立起来,但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还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不少官员以维稳为借口,不积极设法解决矛盾,而是得过且过,只要在任内不出大问题,任期一到或异地继续当官或退休,并不损害其个人利益。不可否认,我国出现了势力强大的既得利益集团,这些人挂在口头的尚方宝剑就是维稳压倒一切。他们常常渲染政治体制改革还没有取得共识,如果贸然改革将导致社会不稳,从而破坏经济发展的危言从听的言论,极力阻挠政治体制改革,从而维护其自身利益。

近年来,我县高度重视维稳工作,不断强化责任意识,细化工作措施,确保了我县经济持续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但是,通过这几个月从事维稳工作的经历,发现我县在维稳工作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对此,本人对当前的维稳工作进行深入的调研和思考,结合自己的工作体会,对维稳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并对改进我县的维稳工作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一)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目前,维稳工作中最大的问题就是思想认识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维稳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一些领导在对待维稳问题上,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只要不出事就行,没有将维稳工作放在中心工作、业务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上。而一些分管维稳工作的领导存在“天要下雨,娘要嫁人”管不了、没办法管的思想,发现问题不及时上报,不及时安排人员及时处理,导致“小事拖大,大事拖炸”。二是权责认识不清。很多单位领导潜意识里认为维稳工作就是维稳办的事,自己协助维稳办做好工作就行,很少主动排查不稳定因素。面对县维稳办交办的事项,主要领导交办分管领导、分管领导交办具体人员,工作就算结束,很少在过问事情的进展、处理情况。

(二)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到位。一是对涉稳问题抱侥幸态度,马虎对待,应付了事。对上级预警的维稳信息怕自己因工作没做好挨批评,因此,在上级部门了解处理情况时,总是说没问题,结果一出就出大问题。如对涉军人员稳控工作,县维稳办得到涉军人员准备围堵市委、市政府的消息后,立即要求各镇、相关单位做好排查稳控,并要求在下午5时前将情况上报县维稳办,第二天,维稳办又专门就人员的稳控情况向各镇进行了解,当时各镇都十分肯定的表示没有问题,这些人员都在家里,可结果我县就有3个涉军人员到了赣州市政府上访。二是维稳预警信息处置不到位。县维稳办将掌握的和排查出的维稳情况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布预警,要求相关单位认真做好排查稳控工作,并及时将信息反馈回维稳办。但有关单位对事件的处置应付了事,既没有认真进行排查,也没有将情况进行反馈,事件根本没有从“根”上解决。三是对预警后的问题跟踪督查不到位。县维稳部门也存在对预警信息的督查不到位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认为把问题交办下去就可以了,没有进行有效的跟踪督查。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没有落到实处。社会风险评估主要对涉及较重大的决策、重大改革、重大项目、重大活动决策前进行风险评估。我县虽然制定了社会风险评估办法,但在执行社会风险评估办法上并不是很到位,有许多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实施前维稳部门并未介入。

(四)情报信息滞后。情报信息是做好维护稳定工作的命脉,情报信息要做到服务改革发展稳定、服务本级党委决策需要、服务引领维稳实战的要求。情报信息的主要来源有:信访信息、综治矛盾排查、各级上报的维稳信息、公安专报信息、上级维稳办转办信息、网络信息等六个来源。我县的信息情报方面主要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情报信息研判机制未建立。信息研判是对所有维稳信息的真假、重要性进行甑别的过程,需要具备一定的政治敏锐性、工作经验,因此,必须建立一个定期信息研判机制,联合信访、两办信息科、国安、宣传部网络信息工作组及有关单位等组成的信息研判机构,实现情况互通、信息互享、部门互动的综合研判平台,系统地对信息进行整合、分类、甑别、预警、交办,才能实现从被动保稳定到主动抓维稳的转变。二是情报信息滞后。目前我县的维稳信息来源仅靠国安、上级维稳信息和部分上报信息及信访信息支撑,社会面信息收集依然是一片空白,无法主动的收集社会面的信息,导到我县维稳信息工作滞后,不利于我县维稳工作的开展。三是工作经费不足。县财政预算的维稳经费仅能保持维稳办一年的正常工作运转。但是一些涉稳信息需要通过信息员渗透收集,这样才能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但聘请社会信息员需要大量的工作经费,仅靠财政年初的预算的这此经费是不够。

(五)防范和打击邪教不到位。“血水圣灵”活动在我县呈蔓延态势。近年来,我县“血水圣灵”邪教组织活动较为活跃,传教、聚会活动频繁,我县国保部门虽然一直保持高压的打击态势,可成效不明显。原因是:一是缺乏办案经费。国保大队缺少办公经费,打击只能以点带面,不能全面同时推进。二是缺少转化教育经费。目前,我县的天九、龙塘、岭北、鹅公、老城等镇的邪教活动都比较频繁,公安国保掌握的名单就有近500人参与了邪教的练习,宣传与转化教育力度不够,受蒙骗的群众虽打击后,依然不能与邪教组织划清界线。

维护稳定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做好维护稳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把维稳工作列入重要的工作任务来抓,形成合力,齐抓共管,才能克服目前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政法维稳工作才会取得新的成效,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才能健康协调发展。

(一)强化责任,加强维护稳定工作的责任心和紧迫感。维稳工作对我县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各镇、各部门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各镇、各部门要做好本单位、本部门的维护稳定工作,进一步强化各单位抓维稳的责任意识,将维稳任务落实到每一位干部职工身上,形成人人抓维稳的工作局面。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县委、县政府签定维护稳定工作责任状,如未按责任状要求落实责任将依照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进行问责,才能促使各级领导重视维稳工作,加大做好维稳工作的力度,从源头上、根本上减少不稳定的因素,形成主动维稳的良好格局。

(二)健全工作机制,全面推行三级预警和社会风险评估机制。一是强化信息研判。三级预警是通过对信息的研判,破解涉稳事件防控的诸多难题,实现维稳工作由“事后救火”向“事前防火”转变,由被动保稳定主动抓稳定转变,由被动介入向主动服务转变、由应急处置向常态稳控转变。二是全面推行社会风险评估。社会风险评估是对党政部门对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决策、重大改革、重大项目、重大活动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判、先期介入、提升源头、决策和过程防范力、处置力和稳控力。笔者认为在实施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等工作中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研时,维稳部门必须要参与,针对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提出解决方案,才能有效地预防维稳事件的发生。三是加强对涉稳事件处置工作的督查力度。对发出预警的事件,要实行督办制度,上下之间、部门之间整体联动,加强对涉稳事件的处置力度,依法调处,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延伸触角,建立一个覆盖面较广的信息网络。一是要建立信息常态化研判机制。成立由县维稳办、两办信息科、信访、国保、宣传部网络信息常态化研判机构,定期召开信息研判会议,对所有掌握的信息真假进行研判,及时向有关单位预警,落实责任。二是要建立覆盖面较广的信息网络。对重点人员、重大事件的维护稳定工作,必须时刻掌握信息,才能牢牢把住工作的主动权。建立一个可靠的信息网络对做好维护稳定工作尤为重要,因此建议县政府追加8万元以上的信息工作经费,以便我县信息网络的建立。三是在政府网上设立一个开放式的信息平台,以解决群众不敢说、不能说的情况,以此来拓宽维稳信息来源。

要在邪教活动突出的村寨、公共场所、公路醒目地段制作警示宣传牌、宣传标语加强宣传,使反邪教意识深入人心。

近几年,随着企业的改革不断深入,多年来积累的一些深层次矛盾逐步表面化,伴随而来的稳定问题也日益突出。越级访、群访、私下聚集的现象渐显增多。综合分析起来,影响企业稳定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

1.1在职职工收入的增加,使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心态失衡,引起新的不稳定。

按照上级精神,石油单位都实行了有偿解除劳动关系政策。由于当时企业的发展前景不明,特别是非上市企业,无论是普通群众,还是各级干部谁也说不准将来会发展到什么地步,部分职工怕单位生存不下去而下岗,到时落个两头空,就抱着“先把钱攘到自己手里”的心态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但随着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与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企业逐步走出了困境,职工收入也呈逐年增长态势。这就引起了部分人员的心态失衡,往往借助企业政策调整等时机,煽动、挑拨群众的情绪,引起不稳定事件的发生。

由于石油企业社会依托性较差,当地容纳再就业人员的能力十分有限;由于这些职工长期依托企业生存,技术单一,加之择业观念转变不到位,对新的苦、脏、累工作不愿干,收人少的工作不愿干,因此一部分人没有实现再就业,失去了固定收入,必定会造成生活上的困难。

1.3职工住房等福利问题。

石油企业原来是高福利企业,职工享受着许多福利待遇,特别是福利分房等,更给企业增添了不少的吸引力。但由于相关政策和一些历史原因的影响,还有部分职工既没有享受到福利分房,又没有得到其他的补助,至今还没有自己的住房,影响到一部分人。

1.4有特殊困难需要单位帮扶的家庭。

这类情况主要有职工遗属家庭、有偿解除劳动关系部分人员、患大病的职工家庭。造成的原因主要是没有收人来源,或收人远远不抵支出,造成生活贫困,丧失了生活能力。

1.5“法轮功”顽固分子时常有所反复。

虽然“法轮功”作为非法组织已经被党和国家强制取缔,但并没有完全根除。还有其他非法组织在矿区非法聚集活动。这类人员打着传教、授功、做法等名义,在矿区内迷惑群众,骗人钱财,传播封建迷信,扰乱社会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虽然这些问题不是矿区不稳定的主要因素,但也不能掉以轻心,坚决避免此类问题的反弹。

2维护稳定工作所面临的形势。

2.1上级对维护稳定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也更加严格和具体。

着重做好三项工作,其中之一就是认真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强调维护稳定的基础在基层、在群众,墓层稳定、民心稳定,才能实现持久的稳定。集团公司南戴河会议上提出,争取用两年左右的时问基本解决安全和稳定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使集团公司稳定形势明显好转。在今年的工作会议上把能否及时妥善地处理好本单位出现的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作为衡量和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驾驭复杂局面、维护社会稳定能力的重要依据之一。

2.2矿区内不稳定因素增多、外部的影响进一步加深。

由于对国有企业相关政策的改变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特别是其他单位相继在就业或再就业等方面出台了一些政策和措施,引发了部分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思想波动和盲目攀比。但是,由于华北局人员富余、资金不足的矛盾比较突出,人均油气当量在石油企业中倒数第一,生存发展的形势仍然严峻,不可能像其他单位那样解决再就业问题。

2.3随着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增长,使得养老保险费用的交纳水涨船高。

有偿解除劳动关系得到的补偿金近几年已花费殆尽,这样,使有的人明显感到负担加重。同时,又看到企业没有像原来所想象的哪样生存不下去,而是在不断的发展,在职职工的收入也在逐年提高,更容易使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心态失衡,借此产生抱怨和激动情绪而采取过激行为。

2.4个别人在思想上出现较大的波动和观念扭曲。

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些因家庭状况、身体状况、经济状况等变化引起了部分人的生活困难,以致个别人在思想上出现较大的波动和观念扭曲,甚至产生对社会和企业的不满。

3.1加一步加快经济发展。

发展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没有雄厚的经济基础就不可能解决好改革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基于此种观念,华北石油管理局确定了“12349”的发展思路,提出了做大经济总量,实现快速发展的工作目标。企业也把实现持续有效较快协调发展确定为自己的长远目标,这就要求各单位全面贯彻落实企业年初制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实施人才强企战略、科技兴企战备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内挖潜力、外拓市场,努力做大经济总量,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3.2要继续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强化责任追究。

要继续完善稳定工作责任体系,进一步强化领导责任制度、领导信访接待制度、定期分析制度、应急处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维护企业稳定工作制度。同时,把维护稳定作为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年度考核体系,严格兑现奖惩。通过稳定工作制度的完善和落实,最大限度地提高对企业稳定情势的掌控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

3.3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强化“稳定是第一责任”的观念。

无论什么单位、什么部门、什么人,无论是制定政策,还是处理问题,都要把群众利益作为第一利益,时刻把群众的事情放到心上,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群众的利益。要树立稳定工作一盘棋的思想,强化第一责任的职责;要克服维护稳定工作只是政工于部的事情和与已无关思想,人人都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的工作,切实履行好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

3.4广泛开展“四个教育”,努力创建和谐矿区。

要在广大职工和矿区居民中深入开展“形势、政策、法制、稳定”为主要内容的“四个教育”,引导每个人以良好的心态对待个人利益关系的调整,自觉克服思想上、观念上存在的不适应问题,理解支持企业的改革发展,正确对待企业人员收入的增加,以恰当的方式反映自己合理的诉求,维护好的稳定大局。

3.5解决好群众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妥善处理好就业、再就业等问题。

稳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的矛盾是维护稳定的前提。各级组织要深入开展“进百家门,知百家情,解百家难,暖百家心”的“四百”活动。了解职工群众的生活情况,倾听他们的意见,替他们分忧解难。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对特殊困难家庭提出的合理要求,重大疾病、意外事故造成的特殊困难,当办则办,真诚帮助,主动解决,要切实把“决不让一户家庭因经济困难生活不下去,决不让一个子女因经济困难上不起学”的承诺履行好。

3.6强化法律意识,维护法律尊严。

在各类群体中,一些人由于政策法律意识淡薄,把“闹”作为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为达到某种目的,采取“闹访”、“群访”,影响稳定,给国家和企业带来极坏的影响。并且个别心术不正的人,唯恐企业不乱,故意制造事端,恶意煽动群众闹事。

4结束语。

做好稳定工作要注意采取正确的方式方法,要主动深入到群众之中,与群众拉家常、交朋友,带着深厚的感情去做工作。做好维护稳定工作,达到长治久安,必须把加强思想工作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充分运用思想政治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纪律手段综合治理,既要治标,更要治本。

近年来,我县高度重视维稳工作,不断强化责任意识,细化工作措施,确保了我县经济持续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但是,通过这几个月从事维稳工作的经历,发现我县在维稳工作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对此,本人对当前的维稳工作进行深入的调研和思考,结合自己的工作体会,对维稳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并对改进我县的维稳工作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一)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目前,维稳工作中最大的问题就是思想认识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维稳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一些领导在对待维稳问题上,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只要不出事就行,没有将维稳工作放在中心工作、业务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上。而一些分管维稳工作的领导存在“天要下雨,娘要嫁人”管不了、没办法管的思想,发现问题不及时上报,不及时安排人员及时处理,导致“小事拖大,大事拖炸”。二是权责认识不清。很多单位领导潜意识里认为维稳工作就是维稳办的事,自己协助维稳办做好工作就行,很少主动排查不稳定因素。面对县维稳办交办的事项,主要领导交办分管领导、分管领导交办具体人员,工作就算结束,很少在过问事情的进展、处理情况。

(二)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到位。一是对涉稳问题抱侥幸态度,马虎对待,应付了事。对上级预警的维稳信息怕自己因工作没做好挨批评,因此,在上级部门了解处理情况时,总是说没问题,结果一出就出大问题。如对涉军人员稳控工作,县维稳办得到涉军人员准备围堵市委、市政府的消息后,立即要求各镇、相关单位做好排查稳控,并要求在下午5时前将情况上报县维稳办,第二天,维稳办又专门就人员的稳控情况向各镇进行了解,当时各镇都十分肯定的表示没有问题,这些人员都在家里,可结果我县就有3个涉军人员到了赣州市政府上访。二是维稳预警信息处置不到位。县维稳办将掌握的和排查出的维稳情况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布预警,要求相关单位认真做好排查稳控工作,并及时将信息反馈回维稳办。但有关单位对事件的处置应付了事,既没有认真进行排查,也没有将情况进行反馈,事件根本没有从“根”上解决。三是对预警后的问题跟踪督查不到位。县维稳部门也存在对预警信息的督查不到位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认为把问题交办下去就可以了,没有进行有效的跟踪督查。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没有落到实处。社会风险评估主要对涉及较重大的决策、重大改革、重大项目、重大活动决策前进行风险评估。我县虽然制定了社会风险评估办法,但在执行社会风险评估办法上并不是很到位,有许多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实施前维稳部门并未介入。

(四)情报信息滞后。情报信息是做好维护稳定工作的命脉,情报信息要做到服务改革发展稳定、服务本级党委决策需要、服务引领维稳实战的要求。情报信息的主要来源有:信访信息、综治矛盾排查、各级上报的维稳信息、公安专报信息、上级维稳办转办信息、网络信息等六个来源。我县的信息情报方面主要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情报信息研判机制未建立。信息研判是对所有维稳信息的真假、重要性进行甑别的过程,需要具备一定的政治敏锐性、工作经验,因此,必须建立一个定期信息研判机制,联合信访、两办信息科、国安、宣传部网络信息工作组及有关单位等组成的信息研判机构,实现情况互通、信息互享、部门互动的综合研判平台,系统地对信息进行整合、分类、甑别、预警、交办,才能实现从被动保稳定到主动抓维稳的转变。二是情报信息滞后。目前我县的维稳信息来源仅靠国安、上级维稳信息和部分上报信息及信访信息支撑,社会面信息收集依然是一片空白,无法主动的收集社会面的信息,导到我县维稳信息工作滞后,不利于我县维稳工作的开展。三是工作经费不足。县财政预算的维稳经费仅能保持维稳办一年的正常工作运转。但是一些涉稳信息需要通过信息员渗透收集,这样才能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但聘请社会信息员需要大量的工作经费,仅靠财政年初的预算的这此经费是不够。

(五)防范和打击邪教不到位。“血水圣灵”活动在我县呈蔓延态势。近年来,我县“血水圣灵”邪教组织活动较为活跃,传教、聚会活动频繁,我县国保部门虽然一直保持高压的打击态势,可成效不明显。原因是:一是缺乏办案经费。国保大队缺少办公经费,打击只能以点带面,不能全面同时推进。二是缺少转化教育经费。目前,我县的天九、龙塘、岭北、鹅公、老城等镇的邪教活动都比较频繁,公安国保掌握的名单就有近500人参与了邪教的练习,宣传与转化教育力度不够,受蒙骗的群众虽打击后,依然不能与邪教组织划清界线。

维护稳定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做好维护稳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把维稳工作列入重要的工作任务来抓,形成合力,齐抓共管,才能克服目前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政法维稳工作才会取得新的成效,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才能健康协调发展。

(一)强化责任,加强维护稳定工作的责任心和紧迫感。维稳工作对我县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各镇、各部门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各镇、各部门要做好本单位、本部门的维护稳定工作,进一步强化各单位抓维稳的责任意识,将维稳任务落实到每一位干部职工身上,形成人人抓维稳的工作局面。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县委、县政府签定维护稳定工作责任状,如未按责任状要求落实责任将依照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进行问责,才能促使各级领导重视维稳工作,加大做好维稳工作的力度,从源头上、根本上减少不稳定的因素,形成主动维稳的良好格局。

(二)健全工作机制,全面推行三级预警和社会风险评估机制。一是强化信息研判。三级预警是通过对信息的研判,破解涉稳事件防控的诸多难题,实现维稳工作由“事后救火”向“事前防火”转变,由被动保稳定主动抓稳定转变,由被动介入向主动服务转变、由应急处置向常态稳控转变。二是全面推行社会风险评估。社会风险评估是对党政部门对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决策、重大改革、重大项目、重大活动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判、先期介入、提升源头、决策和过程防范力、处置力和稳控力。笔者认为在实施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等工作中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研时,维稳部门必须要参与,针对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提出解决方案,才能有效地预防维稳事件的发生。三是加强对涉稳事件处置工作的督查力度。对发出预警的事件,要实行督办制度,上下之间、部门之间整体联动,加强对涉稳事件的处置力度,依法调处,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延伸触角,建立一个覆盖面较广的信息网络。一是要建立信息常态化研判机制。成立由县维稳办、两办信息科、信访、国保、宣传部网络信息常态化研判机构,定期召开信息研判会议,对所有掌握的信息真假进行研判,及时向有关单位预警,落实责任。二是要建立覆盖面较广的信息网络。对重点人员、重大事件的维护稳定工作,必须时刻掌握信息,才能牢牢把住工作的主动权。建立一个可靠的信息网络对做好维护稳定工作尤为重要,因此建议县政府追加8万元以上的信息工作经费,以便我县信息网络的建立。三是在政府网上设立一个开放式的信息平台,以解决群众不敢说、不能说的情况,以此来拓宽维稳信息来源。

要在邪教活动突出的村寨、公共场所、公路醒目地段制作警示宣传牌、宣传标语加强宣传,使反邪教意识深入人心。

1、加强信息预警工作。我局维绕机关的一室(办公室)二股(督查股、综合股)三中心(县对外招商联络中心、投资服务中心、项目策划中心),做到每个股室及中心有一名负责综治维稳情报信息收集人员。全局以收集情报信息为抓手,以构建平安、和谐单位为目标,把不稳定因素,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将矛盾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2、重视疏导教育工作。根据我局历年影响社会稳定情况,对今年仍然有可能影响稳定的因素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进行全面研究分析,制定解决方案,落实责任人,妥善处理。如针对信访户实行人盯人的办法确保稳控在当地;针对离、退休人员,从解决实际需要着手,做好几件实实在在的工作,让其顺心、安心,优化全局干部职工的生活环境。今年,由于工作得力,我局无刑事案件发生、无治安案件发生、无灾害事故发生、无重大事故发生,真正达到“四无”目标。

1、加强领导。成立了由局党委书记、局长沈鹏为组长,副局长为任副组长,三个中心办公室负责人为成员,配齐了综治维稳的工作人员,并在经费方面给予优先保障,从而确保了全局的和谐稳定。

2、加强内部管理。一是制定了《维稳工作应急预案》,从制度上确保维稳工作;二是为进一步加强对干部职工进行综治及维稳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教育管好子女,争当“五好”家庭,严禁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三是加强了对各股室及中心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四是制定了值班制度,规定节假日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值班,做好一切记录,遇事慎重稳妥处理,重要事情及时报告,坚持带班领导24小时接处突发事件,确保一方平安;五是为保证票据现金的安全,对财会人员提取现金实行定额取款,还对財经制度进行了规范;五是加强了消防和安全工作,每天办公室专人督促各股(室)灭火断电关好门窗,清点带走贵重財物;由于管理到位,措施得力,多年来从未发生过任何责任事故。

3、狠抓责任。在全局综治维稳工作上,局与各股室及中心签订了综治维稳工作目标责任书,要求把综治维稳工作带进家庭,辐射到亲朋好友和左邻右舍,承诺谁的亲友有不稳定势头,谁出面协调,把综治维稳工作作为考核每位干部职工业绩的一项目标。

1、提高思想认识是做好综治维稳工作的保证。社会大局的稳定,是顺利开展其他工作的基础和先导。面对复杂的社情民意,只有入社区、进家庭,与群众代表交流,以心换心,了解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愿望。在此基础上,找准影响稳定症结,认真研究,形成共识,出台方案,予以落实,为其他工作的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健全制度是做好综治维稳工作的基础。综治维稳工作包罗万象,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如何抓住牛鼻子,这是搞好该项工作的关键。为此,我们成立领导小组,与单位职工签定责任书,制定具体措施,达到责任落实到人,做到事事有人管,管必到位,问题随时解决,解决必须有结果。

20xx年,我们将在县委、县政府及县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继续努力并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认真总结综治维稳工作的经验和教训,理清明年综治维稳;二是加强综治维稳责任制度,落实综治维稳措施,切实关心解决职工困难,想职工之所想,办职工之所需;三是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进一步强化局机关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为构建和谐社会和机关,确保一方平安而做出应作的贡献。

从近年来的信访总量和接连发生的集体上访事件不难看出,大多数是因利益诉求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呈现出矛盾触点增多,敏感性、关联性、对抗性、破坏性增强的特点。当前,引发不稳定的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的不稳定因素增加。随着县域经济不断扩大,经济领域出现的新问题使维稳形势变得较为复杂,各种不确定因素还很难预料。房地产等建筑行业引起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债务纠纷会增多;农村富余劳动力失去务工机会,将给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带来新的问题。

(二)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问题。绝大部分群众对征地拆迁与安置补偿的态度是积极的,能够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的关系。但是,一些个人和组织不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擅自降低补偿的标准,拖延安置补偿时间,实行强制、野蛮拆迁等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极大地伤害了群众的感情,引发群众的对立情绪,滋生了不稳定因素。

(三)“三大纠纷”问题。争地争水争林问题绝大部分能在基层人民调解中得以妥善处置,但仍有个别因种种原因,转化成较为激烈的冲突,给当地社会稳定带来了一定危害。

(四)企业改制问题。由于企业改制必然要调整诸多企业原有的经营机制,如企业人事制度的变化、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等,势必会对企业职工的利益带来冲击。当企业职工认为自身利益受损时,就会引发不稳定因素。此外,个别人借企业改制之机,侵吞国家、集体利益,激发职工对企业的不满,进而对企业改制政策不满,从而形成不稳定因素。

(五)刑事犯罪问题。公安机关通过“神剑”系列专项整治,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社会治安状况明显好转的目标。但是,抢劫、抢夺、杀人、重大盗窃等暴力犯罪和侵财案件还时有发生,极大地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影响了社会治安大局的稳定。

(六)涉众型经济犯罪。一些人或组织受利欲驱使,非法吸取一些急于致富群众的资金,随后将资金据为己有,或用于自身的经营,无法兑现当初“高额回报”的承诺,致使群众的利益受到损伤。非法集资还极大地扰乱了金融秩序,影响了金融安全。

(七)敌对势力颠覆破坏活动。境内外各种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对我国进行渗透,直接危害国家安全。各级各部门加大了对邪教组织的打击力度,但是,仍有一小撮顽固分子在外来势力的操纵和蛊惑下,秘密从事破坏活动,在一定区域内滋生了不稳定因素。

二、新时代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对策。

纵观当前社会政治稳定大局和局部范围内存在的主要不稳定因素,不难看到,个别不稳定因素在一定条件下还可能转化为较激烈的冲突,在一定范围内滋生较大的负面影响。新类型的不稳定因素会不断出现,敏感时期依然是不稳定因素的多发时期。因此,必须做好新时代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一)切实转变干部作风。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发生,决非偶然,它暴露出我们的一些干部作风漂浮,脱离群众,忽视群众诉求。我们要深刻反思,在转变工作作风方面狠下功夫,敢于直面矛盾,敢于面对群众,深入开展“两学一做”“三严三实”等专题学习教育。

(二)因地制宜分类治理。对于民生问题,一要实施精准扶贫政策,做好建档立卡户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搬迁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安置等工作;二要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规范和完善城乡居民的低保、新农合工作,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三要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推进结对帮扶活动,帮助城乡困难群众解决医疗卫生、子女入学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对于社会治安问题,要坚持依法打击各类犯罪,深入开展“神剑”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重点打击涉黑涉恶有组织犯罪,爆炸、绑架、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抢夺、盗窃等多发性犯罪,解决社会突出治安问题,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对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破坏活动问题,要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斗争的警惕性,强化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活动的管理监督,要深入开展国家安全教育、国防教育和保密教育,健全完善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的长效机制。对于群体性事件问题,要完善工作预案,提高预防和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的冲击,把群体性事件造成的负面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

当前平安创建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题较为普遍,直接影响对社会治安的正确评估和对创建绩效的正确评价。四是队伍的实战能力跟不上。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现有民警组成中,有公安院校生和地方大学生,有合同制民警和转业退伍军人,知识结构不一,能力有高有低。有的思想不够解放,观念陈旧滞后,缺乏敢试敢闯试精神,面对创建过程中的难题,束手无策;有的业务素质、法律素质和实战技能欠缺,工作效能低下;有的事业心、责任感不强,缺乏敬业精神。二是作风建设存在弱区。有的平平庸庸,主动思考、主动创新、主动解决问题的能力不够;有的纪律作风散漫,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关单位领导工作不用心,作风不扎实,扑下身子抓落实的精神不够。三是规范化机制不健全。一些基层所队规范化建设意识不强,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不到位,从执法办案到内务管理缺乏良好的约束机制。少数部门和单位,存在分工不明、职责不清、重点不突出等问题,工作相互推诿、不得要领。四是领导工作方式欠科学。在紧扣中心、抓点带面、统筹兼顾、警力分配等方面缺少深入研究,布置工作“传话筒”,专项行动“单打一”,人员管理“放牧式”的情况时而可见。平安创建是近几年全省公安工作的奋斗主题,具有艰巨性、长期性和复杂性。推进平安创建活动,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打造“三个品牌”、建立“一个机制”、带出“一支精兵”为努力方向,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积极凝聚最大合力,着力主攻难点和弱项,不断把平安创建推向深入。一、坚定平安创建的决心不动摇,始终不渝地抓紧抓实“一把手”工程平安创建是党委、政府的“一把手”工程,各地要致力于营造“党政牵头、公安主导、部门参与、群众支持”的良好局面,重点围绕调研指导、考核奖惩、基础保障等方面下攻夫,提升平安创建运行质态。具体抓好“两个强化”、“三个机制”。一是强化调研指导工作。围绕创建工作总体目标,深入基层调研,加强分类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排找解决新的重点问题。对于一些重点课题,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研究,出细谋深,形成一致意见,指导推进面上工作。二是强化基础工程建设。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方案。

把平安创建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统一规划、统一投入、统一实施。对城市开发、道路工程和小城镇建设等重大工程中的消防设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技防设施等基础建设邀请专家设计论证涉及公共安全的必须征求公安部门意见防止事后改造造成资金和人力的重复浪费。三是建立创建责任机制。将创建责任逐项分解层层落实具体到每个组织和责任人;把平安创建的目标任务细化到各个乡镇、部门和单位与经济工作同部署、同协调、同考核做到责任明、措施硬、考核严。大力推行末位警示制、责任追究制不断赋予“一票否决制”新的内容。四是完善维稳工作机制。始终把营造持续稳定的社会环境作为平安创建的首要环节进一步建立健全大调处、大信访、大信息工作机制强化综合信息的分析研判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五是坚固创建保障机制。坚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把警务保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同步发展逐步增加警力编制和经费投入。同时立足内部挖潜坚持面向基层、固本强基将有限财力、物力用在刀刃上确保有限经费发挥最大的效益。二、保持平安创建的强度不减弱采取有力措施推进总体目标实现围绕我局平安创建“4568”总体目标努力在四个方面下真功夫、苦功夫、细功夫。一是乘势而上加快信息警务步伐。把情报信息作为深化创建的着力点和增长点依靠公安四级网络和综合数据库全面整合全局信息资源和各类业务系统打造综合信息平台在完善网络、全警采集、高度共享的基础上建立分析研判机制规范流程强化运用服务实战。二是着眼实战严密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举全局之力找准防控体系的基础薄弱点立项攻坚突破;深化治安防控四项攻坚战着力增强主动发现、立体预防、有效控制和准确打击的能力。三是一着不让落实安全监管措施。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原则依托社区力量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杜绝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以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为良机坚持宣传与整治并举严管与服务齐重努力从源头上压减交通事故;因地制宜地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有效提高农村地区的消防管理水平。四是做强主业提高执法质量。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突出重点执法环节完善执法考评机制稳步提升执法质量;开展执法工作专项治理治顽症、补弱项、打基础从严查处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以《行政许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居民身份证法》等为重点加大学习贯彻力度不断提高执法综合效益。三、谋求平安创建的合力不放松努力形成聚变连锁、后劲持续的联动效应一是在深入宣传造势上下功夫。通过宣传、发动、造势让更多的人了解公安、认识平安、参与创建创造有利于创建的外部环境形成“创建平安人人有责”的浓烈氛围。大力推行“意识防”工程围绕防火、防盗、防抢、防事故等内容拓宽渠道、丰富载体、活泼形式大张旗鼓地开展治安警示和宣传教育活动将意识防与人防、物防、技防有机结合全面增强社会各界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效能。二是在巩固基层组织建设上下功夫。建议党委、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基层党政组织建设加强基层治保会、调委会和“矛盾调处中心”建设对少数软弱涣散的基层组织进行调整配齐人员明确职责落实待遇同时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组织网络充分发挥基层维稳促安的屏障作用。三是在构建社会联动创建机制上下功夫。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平安创建工作情况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利用自身优势力所能及地协助和帮助他们做好创建工作以诚信服务赢得工作的支持。建议党委政府建立创建目标立项制度和验收申报制促使各责任单位结合自身优势明确主要创建目标和创建任务切实推进创建工作的深入发展。四是在强化综合治理上下功夫。积极协调各级综治组织大力开展“法制进社区”、“送法下乡”等活动强化青少年法制教育;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推进依法治县进程。针对农村地区非正常死亡、民转刑案件突出的特点运用稳定、教育、疏导等多种手段全力压降未成年人犯罪率、流动人口犯罪率、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率。四、建设平安创建主力军队伍不滞后以大练兵促进公安队伍战斗力的全面提升坚持紧扣实际、贴近实战大力加强教育培训抢占素质制高点不断为平安创建增强后劲、提供动力。一是广泛深入开展大练兵活动。本着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业务练兵突出警务规范体能练兵突出武装越野拉练确保广大民警掌握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基本战术提高民警的单兵作战和综合作战能力。以创建“学习型单位”、“学习型民警”为重点。

创新。

县级公安教育培训机制,出台民警自学自练奖励制度,努力为民警创造良好的学习培训环境。积极争取县委、县政府的支持,抓紧民警训练基地建设,促进民警业务技能训练日常化、规范化。二是推进警务规范化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内务条令》和《##县公安局警务规范》,规范机关部门和基层单位的警力配置,规范警务运行机制,规范民警执法执勤和日常行政管理等警务活动,规范窗口单位民警的言行举止和警容风纪,规范考核考评和警务保障,努力做到“言有依据,行有规范,考有标尺”。

当前农村动物防疫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已成为制约畜牧业健康发展和阻碍动物及其产品出口创汇的重要因素.介绍了基层动物防疫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以期为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的开展提供参考.

作者:石明作者单位:甘肃省会宁县畜牧兽医局,甘肃会宁,730700刊名:现代农业科技英文刊名:xiandainongyekeji年,卷(期):2009“”(4)分类号:s851.33关键词:基层动物防疫存在问题对策

当前司法工作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一、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主要特点我国是个大国,安全生产问题突出.全国现有2.6万处煤矿,10.2万处非煤矿山;有汽车2830万辆,加上摩托车、农用车辆,机动车保有量1.1亿辆;7万多座加油站,1.44万处铁路与公路交叉道口,每天l万多架次民航起落飞机,每天150多万艘大小船只在内河和海上飘泊行驶.据近年来的`统计数据分析,每年全国因为各类事故死亡10万多人,伤残70多万人,加上职业危害,一年就有近百万的家庭因为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了不幸.

作者:张帆作者单位:厦门大学公共管理系刊名:安全生产与监督英文刊名:worksafety&supervision年,卷(期):2008“”(3)分类号:x9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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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司法工作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一、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主要特点我国是个大国,安全生产问题突出.全国现有2.6万处煤矿,10.2万处非煤矿山;有汽车2830万辆,加上摩托车、农用车辆,机动车保有量1.1亿辆;7万多座加油站,1.44万处铁路与公路交叉道口,每天l万多架次民航起落飞机,每天150多万艘大小船只在内河和海上飘泊行驶.据近年来的`统计数据分析,每年全国因为各类事故死亡10万多人,伤残70多万人,加上职业危害,一年就有近百万的家庭因为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了不幸.

作者:张帆作者单位:厦门大学公共管理系刊名:安全生产与监督英文刊名:worksafety&supervision年,卷(期):2008“”(3)分类号:x9关键词:

当前税源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为认真贯彻州地税局关于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我局力求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对此项工作支持,并及时与县国税局取得联系,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商讨收宣传月活动事宜。坚持少花钱,多办事,不追求轰动效应,宣传形式上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宣传内容上力求创新,为确保税收宣传月活动工作落到实处,根据州地税局安排与部署,我局及时成立税收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税收宣传工作组织领导,保证税收宣传项目、经费、人员、内容“四落实,四到位”;力求通过扎实有效税法宣传,使税收宣传月活动呈现出,形式新、内容实、影响大、效果佳好局面,在社会上营造依法治税良好氛围。现结合实际,将我局年税收宣传月活动作工作计划如下:

六、联合县委宣传部,国税局号召全县人民及时收看近日中央一套黄金时间播出《税务局长》节目,让每位公民切实感受税收在国家经济建设中重要地位,并进一步了解税务人员,深化他们对税收工作深层次了解。

七、与国税联合,督促县部分企业悬挂税收宣传标语,引导企业参与税收宣传月活动,以增强宣传效果和力度。

八、税收宣传期间,督促我局管理科、稽查局对近期税收违法、发票违法有关企业和个人进行公告,同时送县广播电视台播放,以引起广大纳税人高度重视,起到震慑涉税违法分子目。

九、联合县国税局对县域境内依法诚信纳税企业和诚信经营业户进行公开表彰,营造“偷税可耻、纳税光荣”依法纳税,诚信纳税,自学主动纳税良好氛围。

十、与县司法局、县广播电视局联合录制一期税收法制宣传节目,让广大纳税人加深对税收工作理解,全面提高全民纳税意识。

十一、联合县国税局,组织出动县“少年税校”鼓乐队义务宣传税收,深入街头、集贸市场、农贸市场、屠宰市场、社区和农村散发新《税收征管法》、《征管法实施细则》和重点突出,针对性强涉农税收相关优惠政策以及相关税收政策法规等方面宣传材料。

十二、联合县国税局,在且末县昆仑娱乐文化广场举办以“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为主题风筝比赛。

十三、结合全县上下开展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在向纳税人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等税收政策同时,在局办公楼门口两侧政务公开栏内,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公开县地税局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党支部和党员保持先进性标准,优化纳税服务具体措施和办法;公开涉农税收、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与人民群众生活,与企业发展关系密切税收政策;公开且末县地税局办税服务承诺制、违诺责任追究制;切实拓宽税收宣传领域空间,提高税收宣传层次。

总之,通过广泛深入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让广大人民群众都来关心税收工作,使税收宣传深入千家万户,形成一种人人论税,个人谈税,都主动依法诚信纳税良好局面。

当前维稳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与对策

为期三天的全国基层综治干部培训已经结束。三天来,在县政法委的精心组织和安排下,我自觉遵守培训班纪律,把握重点、潜心学习,使自己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得到了很大提高,为今后开展综治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现将体会交流如下:

一是听取陈冀平关于“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全面推进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科学发展”的讲话。通过学习,我认识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平安建设是综合治理的创新和发展;从根本上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就必须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探索建立长效机制;从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入手,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责任制,这些理论知识使我对综治工作有了整体上的认识和把握。

二是听取张新枫部长和夏诚华主任对于当前我国社会治安形势及稳定形势的分析。张部长强调要依托信息化,搭建协作平台,坚持“人防与技防相结合,管控结合,网上与网下相结合”的方针,公正执法。夏主任首先分析了当前的国内外形势以及互联网的影响,接着指出了维稳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重点,他强调要及时掌握不稳定因素,加强对社会治安突出问题的排查和对事件的处置,加强调研、提出政策建议。通过学习,使我认识到当前事件多发的几类原因和互联网带来的挑战,明确了维稳工作的目标责任。

三是听取汪鸿雁书记关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讲话,她从预防青少年犯罪角度入手,分析青少年的特点和违法犯罪特点,并提出了相应的预防措施:加强对重点青少年的工作力度;积极探索法制宣传教育的新方式;净化社会文化环境;探索新机制。通过学习,提高了我对于青少年认知规律的把握,增强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针对。

四是听取武东立关于“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讲话。他指出人口的流动是正常社会现象,它一方面对推动城市化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带来了许多挑战,如违法犯罪已成为某些地区的突出问题、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工作难度大等等,她要求既要依法严格管理,又要搞好服务;既要严厉打击犯罪,又要保护合法权益;既要发扬传统,要有所创新,充分发挥基层的首创作用。

五是听取季勤关于“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讲话。她分析了当前安置帮教工作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做好这方面工作提出了建议。通过学习,一方面使我认识到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对于消除社会治安重大隐患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对下一步工作有了清晰的认识:争取领导和群众支持,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体制机制优势;抓好“大墙”内人员的教育改造;要带着感情工作,用真情融化他们心中的坚冰。

六是听取李万钧关于“严密社会面防控,加强社会管理”的讲话。他指出社会防控工作点多面广,因此要突出重点,对不稳定因素的排查要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通过学习,加深了我对这方面工作的认识:要把主要精力放在统筹协调上,把重心放在基层基础建设上,把着力点放在广大群众上,把目标放在防控体系建设上。

最后是基层综治干部分享经验,进行交流。通过听取综治工作一线同志的报告,我对调解、安置帮教、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等各方面工作有了深一步的了解,增强了工作的信心,也对自身工作中的不足有了清晰的认识,收获不少。

这次基层综治干部培训,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就我自己来说,获益良多。下一步,要以此次学习培训为契机,紧密联系xxx镇实际,努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不断提高认识,严格落实责任。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稳定和谐治安环境的根本途径。因此,要不断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社会治安是经济发展的第一环境”、“安全就是效益”的理念,把综治工作的重心放在治安防范上,不断完善考核奖惩办法,健全激励机制,坚决执行责任追究制。

(二)加强阵地建设,提高队伍素质。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从基层基础抓起。一方面,要在去年综治工作中心规范化建设基础上,进一步将综治工作向村组延伸,按照“一站一室两会一队”的标准,在村建立综治工作服务站,协调整合多方资源力量,切实承担综治、治保、民调、帮教、流动人口管理、预防青少年犯罪等各项责任,推动平安建设工作的落实。另一方面,要加大培训力度,通过召开例会、经验交流会等方式,全方位、多途径地加强对村组综治工作人员的理论学习和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突出工作重点,形成防控合力。

各组成部门及工作人员,建立综治、司法、信访、派出所四联动服务工作运作机制,坚持做到统一受理、统一分流、统一协调、统一监督、统一归档,实现组织间工作的有效衔接、良互动,形成合力。

(四)增强创新意识,改进工作技巧。

只有不断创新,才会有发展。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作为基层综治工作人员,必须要准确把握工作特点,深化规律认识,进一步创新工作理念、创新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机制,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和工作方法,不断破解综治维稳工作难题,推动平安乡镇建设。

当前党政“一把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报告使用范围很广。按照上级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一般都要向上级写报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这是党对全民的庄严承诺。十三五以来,全县上下在县委县政府强有力的领导下,牢牢锁定低收入人口、经济薄弱村和两个地区的三个重点,大力实施正确的扶贫和正确的扶贫行动。2017年,6326户,27774人脱贫,14个省定经济弱村增收符合标准,集体经济收入超过18万元,两个地区整体合作效果显着。脱贫取得了阶段性的效果,但面临的形势仍然复杂困难,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不容忽视,需要在扶贫精度、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为全面加快全县脱贫致富小康进程,根据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安排,3月20日下午,我们组织了一些市、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农业农村委员会深入乡村、基层调查。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主要做法。(一)重视对策的正确性,不断提高合作效果。一是正确识别。经过审计整改、日光低保和日光扶贫系统建设,逐一验证怀疑数据,全县清除不符合条件的制作卡农家2675户8131人,同时仔细调查制作卡以外的困难群众和消除贫困的低收入农家,通过两公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当前党政“一把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五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党的十七大以来,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对各级领导班子的监督逐步得到加强,然而,对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的监督还是一个薄弱环节,对一把手仍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监督方法,查处的违法犯罪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职务越来越高、涉案金额越来越大、性质也越来越严重,一把手违法违纪现象越来越突出。同志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党政‘一把手’,既是班子中平等的一员,又在班子中处于关键地位,负有特别重大的责任”。因此,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不仅是当前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迫切需要,而且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内在要求。

一把手作为一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位高权重,责任重大,在领导班子内部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理应珍惜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执政为公,用权为民,严以律己,率先垂范,向党和人民负责。然而,在腐败与反腐败的严峻考验面前,他们中一些人走上了违法违纪的道路,不仅给国家和集体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而且严重地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权威。这里面既有一把手自身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和党性锻炼等主观原因,也有组织管理弱化、监督体制不顺、社会环境影响等客观因素。综合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一)权力过分集中于一把手个人手中,权力运作缺乏有效的制约。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重大决策权相对集中。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某些权力的下放,一些部门和单位在人、财、物方面相应地扩大了自主权,客观上使一把手的权力增大和集中,在用人权、财物权、重大工程项目决策权等方面拥有高度集中的权力,特别是近年来在党委常委会之上,又出现了一个书记办公会或者碰头会,使几个书记特别是一把手权力的扩张更有了合法的载体,权力更加趋于集中。一方面是权力的高度集中,另一方面是权力的运作缺乏有效的制约,客观上很容易造成一把手专权的局面,进而导致一把手的畸形行为和腐败行为。近年来查处的一把手利用职权卖官鬻爵、利用财物管理权侵吞国家资财、利用重大工程项目审批权谋取私利的例子不胜枚举,就说明了这一道理。二是民主集中制形同虚设。民主集中制作为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已被实践证明是防止个人专断、加强集体领导的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具体地体现在一把手的领导方式上,就是要求一把手既要勇于广言纳谏,又要善于集思广益,既有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又有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但在体制转变过程中,与权力的高度集中相应,民主集中制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民主不足、集中有余,某些一把手民主集中制意识明显淡化,搞家长制、一言堂,手中的权力在运作过程中往往超越组织所赋予的权限,班子成员慑于一把手的独断专行,往往委曲求全,甚至无原则地迎合一把手的需要。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一把手也往往“只听不讲,最后拍板”,相互之间难以实施有效的批评与自我批评。缺少制度约束和班子成员的监督,一些一把手在实际生活中往往为所欲为,颐指气使,而置党纪国法于不顾。三是权力的行使与承担的责任相脱节。我国政府及政府内部的组织管理实行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党委系统实行的是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委员会集体领导制度。不论责任制以个人形式还是以集体的形式存在,作为班子一把手的领导干部都应对其权力行为负有责任,责任制都应对权力行使者不负责任的行为加以制约。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只强调了一把手权力的行使,而忽视了其应承担的责任,如重大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用人不当等,就难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权力与责任的脱节,就为一把手腐败行为的滋生创造了条件。

(二)上级组织对一把手重选用轻管理,疏于教育和监督,且监督内容过于单一。在我国现行的干部管理体制下,来自上级组织的监督对一把手来说是最为有效的监督。长期以来,在干部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重选拔、轻管理、弱监督的现象,致使这一重要的监督渠道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一是重选拔轻管理。在选拔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问题上,各级组织对选用一把手是比较慎重的,较好地坚持了群众路线和干部选拔的原则和程序,把住了干部选拔的关口。但在干部任职后的管理上,很多工作上级组织只管布置不管检查,对下级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只听或看汇报材料,而不去做认真的核实,参加双重民主生活会也往往流于形式。二是重使用轻教育。干部使用后,上级组织只注重一把手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而忽视对其思想动态、廉政勤政、工作作风等情况的监督,不能对其进行全面的动态的掌握。有的上级组织甚至片面强调“能人效应”,发现一把手存在问题也不能及时进行认真的批评帮助,果断地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即使处理起来也往往是大事化小、避重就轻,客观上起了姑息纵容的作用。三是重“人治’’轻“法制”。在干部管理上,上级组织特别是一把手往往凭个人的印象和好恶用人管人,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如岗位轮换、干部交流与回避等制度还没有真正实行。

(三)监督主体受制于监督客体,对一把手监督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和应有的权威性。有效的监督应以监督客体处于监督主体的有效监督之下为前提,监督主体的监督、监察活动不受监督客体的直接制约和约束,这是保证监督主体充分独立地行使监督权的必要前提。我国现行的干部监督管理体制,并未能有效地解决对监督客体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问题。首先是同级组织不敢监督。从了解情况的角度看,班子成员对一把手的政治思想、领导能力、勤政廉政情况最有发言权;但从实施监督的角度看,班子成员与一把手朝夕相处,时刻处在一把手的管理控制之下,又处于不利的位置,有的就根本不敢行使这个权力。其次是专门机关不敢监督。行使监督权的专门机构,如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行政系统的监察、审计等部门,司法行政系统的反贪机关,在领导体制上同时受同级党委或行政首长和上级领导机关的双重领导和制约,这些机关部门的领导权、人事权、财政权掌握在同级党委或行政首长手中,客观上形成了一种附属型的隶属关系。这就带来两个问题:一是作为具有监督同级党委职能的纪检委,由于受制于党委的领导而难以对其实施有效监督,二是作为上级监察机关监督客体的行政首长,由于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无法及时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其活动的情况和问题,也难以对其实施有效监督。这种同级党委或行政机关的领导为主的监督体制,严重地影响了监督主体独立性的发挥。再次是人民群众难以监督。就理论而言,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依法享有对领导干部包括一把手监督的权力,但事实上由于缺乏对领导活动和政策规定的了解,加上一把手政务公开不够、民主氛围不浓以及监督手段不健全等原因,人民群众很难有效地行使监督权。

(四)专门监督机关和监督部门职能发挥、协调配合不够,对一把手监督缺乏针对性。除了党的纪检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司法反贪机关等监督主体受制于监督客体,难以发挥职能作用外,作为权力机关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民主监督机关的政协也囿于各种客观因素,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最高的权力机关,也是最高的监督机关,其监督也最具有权威性,近年来人大的监督明显加强,但由于人大制度不健全,职能发展还不充分,其监督往往对事不对人,体现在面上的象征意义多,有针对性、实质性的处理意见少。政协的监督也是象征意义多、权威性少,在会上提提意见,产生不了多大监督效果。这些监督机构在对一把手的监督上就程度不同地存在三多三少现象:即监督违法违纪多,监督工作情况少;事后监督多,日常监督少;具体的微观事项监督多,全面的宏观控制监督少。此外,这些监督机构对一把手的监督也缺乏明确的协调配合规则,因而,对一把手的监督就没有多少约束力。

(五)监督制度不规范、不完备,对一把手监督缺乏可操作性。监督一把手行使权力,必须以一定的客观依据为准绳,并通过一定的方式和程序来实现。建国以来,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加强,为了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我们党有针对性地制定了一系列加强党内监督的方针政策以及相应的规章制度。这些制度除《党章》这部根本大法外,还有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评议党员领导干部制度、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干部交流和回避制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及处理规定等,这些制度规定为对一把手的监督提供了依据和保证。但从总体来看,这些监督制度不仅存在着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而且存在着相对滞后和不配套的问题,部分法规制度原则性规范多,可操作性细则少,规范对象泛指多、针对一把手少。如,一把手的权限如何设置、权力运作的程序如何规范等。去年颁布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今年实行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虽有可操作性,但在有的单位还未能真正落实。

建立对一把手监督制约的有效机制,较好地解决对一把手监督难的问题,在对现行体制不作大的变动的情况下,应当从以下几方面人手:

(一)把好关口,严格考核,加强上级组织对一把手的教育、管理和约束。一要严把选拔关。选用干部具有导向性,一把手在干部和群众中更具导向作用和表率作用,选用须慎之又慎。选拔一把手必须坚持和体现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坚决按照中央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建立健全选人用人责任制,扩大考核和选用领导干部的公开、民主程度,如实行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制度和任前公示制度,在充分听取和尊重民意的基础上,经过群众推荐、组织考察和必要的能力知识考试,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工作原则决定干部任免,真正把那些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政绩突出、清正廉洁、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选拔到一把手工作岗位上来。二要严把管理观。对选用的一把手,上级组织不仅要对其严格要求,加强教育,而且应有一套严格的制约机制,以有效的机制来制约一把手,促其执政为公、用权为民。如,实行领导干部任期试用制度,经过半年或一年的试用期,试用合格者才能正式上岗;实行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根据群众反映和考核掌握的情况及时向一把手反馈,经常提醒,警钟常敲;实行领导干部工作汇报和报告制度,要求下级一把手定期或不定期地实事求是地汇报工作情况,特别是重大情况;实行领导干部定期考核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一把手廉政勤政情况和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考核,创造一个能者上、庸者让、劣者下的公平竞争环境。三要严把交流关。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淘汰机制和交流制度,根据对一把手德能勤绩考核的情况,经常不断地选优汰劣,使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不断的动态调整中保持优化状态。

(二)以权治权,建立完善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权力制约机制,严格限制个人权力,将一把手置于集体领导之中。一是健全制度,规范程序,严格限定一把手权力范围。在建立权力制约机制上,除要认真贯彻落实已有的领导工作制度外,还应以健全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建立严格限制一把手权力行使的相关制度。如,建立重大问题民主决策制度。在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审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上,都必须经集体讨论研究,班子成员包括一把手每人都只有一票的权力,任何个人都无权作出决定;建立领导干部分工负责制度。集体决策后必须按照分工由领导个人负责贯彻和落实,任何个人都不能越权插手他人负责的工作;建立决策失误追究制度等,以制度严格制衡一把手权力行使。二是实行政务公开,增加一把手权力行使的透明度。加大实行党务、政务公开制度的力度,增加权力行使的透明度,把领导干部运用权力的过程,置于广大党员群众的直接监督之下,使个人权力的运作始终纳入组织和群众的视野之中。

(三)完善监督,不仅要增强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作用,而且要加强相关监督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对一把手监督的合力。一要增强专门监督机关行使权力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实施监督监察的专门机关,拥有检查监察权、处分权等其他组织不可替代的权力。为严肃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增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在现行的双重领导体制不变的情况下,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应从同级党政领导为主、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为辅,改为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为主、同级党委领导为辅,在体制上作稍微调整,从而使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同级党政一把手实施监督有较大的独立性。此外,纪检监察机关还应把经常性的监督监察同及时发现和查处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结合起来,不仅要及时惩处违规违纪者,而且要把好防范的关口,以切实发挥专门监督机关的作用。二是要加强相关监督部门的协调配合。对一把手实施监督,除纪检监察监督外,比较有效的是人大、政协的监督,人大、政协近年来通过一些制度的完善,在对一府两院工作的视察、检查、评议干部等方面,起到了加大监督力度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加强人大、政协的监督,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做好对依法任免的政府部门“一把手”的法律监督,政协要发挥广泛联系社会各界人士的优势,加强对各级“一把手”工作的民主监督。从而使纪检监察、人大、政协以及审计、反贪等监督机关、部门协调配合,避免机关、部门之间监督内容单一、监督内容重复的局限性,以形成对“一把手”监督的合力。

(四)从严治党,建立一把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惩处违法违纪者。同志指出:“党要管党,首先要管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一个政党如果管不住,治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后果不堪设想”。而要实现党要管党,必须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从严管好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各级党政一把手。从严治党,首先必须建立一把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这不仅是由一把手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领导地位和责任所确定的,而且也是当前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违法违纪现象增多的新情况、新特点所决定的。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仅可以提高一把手的廉洁意识和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自觉性,使其主动地担负起领导责任,“带好班子,抓好队伍”,而且能使其本人受到约束和限制,“管好自己”,不敢为所欲为。其次,还应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情况,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要对负有责任的一把手,提出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及建议,并严格实施。既要杜绝那种借口集体负责,而实际上谁都不负责任的现象,又要避免不分责任轻重,搞“一锅端”的做法,更要防止本末倒置,在责任追究上避重就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做法,切实使违法违纪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受到应有的责任追究。

【作者简介】董鹏鹏(1981—),男,中共贵阳市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执政党建设;岑大利(1950—),女,中共中央党校文史教研部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政治文化与官德建设。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新形势下地方治理现代化路径与政策研究”(项目编号:19xks005)。

反腐败是新时代加强党的建设的重中之重,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党的领导的关键环节和必由之路。党政一把手是“关键少数”,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重要体现,也是不断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重点工作。党政一把手处于权力的中心、事业的前沿、实践的要位,在对其进行监督的过程中难免陷入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社会监督太虚的尴尬境地,造成一把手权力失控,导致一把手走向腐败或者潜在腐败。因此,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各级党政一把手是我们党带领人民群众干事创业的排头兵,对贯彻落实党中央路线方针政策起着冲锋陷阵的作用。但是,由于各级党政一把手位高权重,有时候难免出现“恃权傲物”“盛权凌人”的霸道现象,久而久之滋生腐败。同时,党的组织部门和监督部门对各级一把手的监督存在一定的宽、松、软现象,导致一把手权力失控,给党的形象和事业造成巨大损失。

1.若隐若现的同体监督。经过多年的探索,我们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已经形成主体多元、形式各样、途径多重的监督体系,但是监督的效果却并不理想。首先,上级组织部门对下级党政一把手缺乏有力有效监督。上级组织部门主要承担管理考核干部的职能,侧重于考核,疏略于监督。其次,上级纪委监委的主要职责是监督管理干部,同时也承担使用、选拔、考核干部的职能,但由于监督距离较远、管理面较宽、威慑力较弱,起不到真正的监督效果。再次,同级组织部门和纪委监委监督党政一把手存在制度上的难题和现实上的困境。从制度上来说,同级组织部门和纪委监委要接受作为权力中心的党政一把手的领导,因此制度上存在监督悖论。从现实来说,同级组织部门和纪委监委成员与党政一把手都在一个单位工作,是“组织共同体”,往往会形成共存、共享、共进的同盟。由于党政一把手有干部提拔使用的推荐权,同级组织部门和纪委监委成员还指望能够得到一把手的推荐提携,对一把手的监督就容易流于形式。最后,下级组织部门和纪委监委对上级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就更加无能为力,只能“看在眼里、急在心里”,且下级各部门对一把手逢迎讨好还来不及,更别说主动监督了。对于上级一把手的越权、擅权、专权等行为,下级监督主体往往集体失语,保持沉默。综上,无论是组织部门的监督还是纪委监委的监督都属于同体监督,即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都属于同一个组织或者同一个系统,是权力部门内部分工的一种形式,也是权力的自我监督,某种程度上还是自己监督自己。[1]这种监督形式造成了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之间的权力默契。同时,由于都是同一体系内的不同角色,客观上有利于达成权力交易,形成权力同盟,最后往往容易产生“塌方式腐败”。

2.瞻前顾后的异体监督。所谓异体监督,是借用外来力量监督权力主体,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不在同一个组织或系统,没有直接的隶属和利害关系,从而避免形成自己监督自己的尴尬局面。在我国权力设置体系中,人大、政协、政府、“两院”分别具有不同的地位,如人大和“两院”具有权力监督的职能,而政协、社会团体、民主党派等具有权利监督的职能。但从实践运行来看,异体监督效果并不理想,存在瞻前顾后的心理负担,导致监督积极性不高、效果不突出。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各级人大是权力机关,选举产生的“一府两院”受其监督并对其负责,但人大机关的监督存在雷声大雨点小或者只踩油门不挂挡的现象,没有产生应有的威慑力,导致一些党政一把手对人大监督不在乎。同样,“两院”在异体监督中也承担一定的职能,但只是负责事后监督。而政协机关、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的监督则华而不实,一方面,这些监督主体缺少具有威慑力的权力,往往只是象征性地提出批评建议;另一方面,这些监督主体在开展工作中需要党政一把手提供方便和支持,有求于监督对象,因此难以形成强有力的监督。总之,异体监督往往瞻前顾后,缺乏实效性,华而不实。

3.隔靴搔痒的群众监督。群众对自己的利益最关切,对各级党政一把手的实际作为最敏感。借助现在的网络技术、自媒体等工具以及传统的上访、举报、检举揭发等方式,群众监督大有可为。当然,由于网络媒体发达,群众监督容易造成舆论一边倒现象,尤其一些群众看问题的方式可能存在片面化和情绪化现象,为了引起关注,往往容易夸大事实本身,企图造成轰动效应。可以说,群众监督一方面扩大了监督范围,另一方面也会引起社会不安。各级机关出于社会稳定和安全考虑,对于群众监督往往采取线下沟通交流的方式,以引导和说服为主,同时层层下压,最后导致问题久拖不决,把群众监督变成了监督群众,不仅没有解决问题,反而助长了一把手的气焰。群众监督变成监督群众,是对权力来源和属性的认识不到位,是对党的性质和执政理念的理解不到位,没有切实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同时,各级机关也存在工作上粗枝大叶以及方式方法不精致、不科学、不合理的做法,在处理问题时往往把监督与“闹事”“搞事”等同,简单粗暴,导致群众的声音被掩盖遮蔽,不利于形成对腐败行为“人人喊打”的监督局面。

导致党政一把手权力专断、缺少监督制约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长期形成的政治文化传统因素,也有一把手思想认识因素,当然也有体制机制设计上的缺陷。针对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下面做三个层面的分析。

1.中国传统政治文化遗毒太深。政治文化是长期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政治习惯、政治思维和政治传统的综合,具有民族性、阶级性、历史性的特点。“中华文明绵延数千年,有其独特的价值体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的基因,植根在中国人内心,潜移默化影响着中国人的思想方式和行为方式。”[2]但同时,“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3]。另外,中国传统文化中士农工商等级森严、学而优则仕的存身立世之道,也加固了官本位文化,且使得一些人在长期政治生活中形成了一套明哲保身、灵活机动的“帝王术”和厚黑学,这也加剧了政治现代化进程的难度。由此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政治文化遗留下来的“毒素”,成为阻碍现代政治运行的“毒瘤”,也使得各级机关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形同虚设。

2.干部政治理想信念不坚定。政治理想信念是指政治组织中成员对政治组织理想、目标的认可和支持,并为之奋斗的热情。当前,随着一些西方文化中消费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等思潮的涌入,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理想信念产生了动摇。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实践中查处的党员领导干部由于理想信念动摇而走向腐败的案例不胜枚举,有的干部不信马列信鬼神,有的干部声色犬马、荒淫无度,更有一些干部违背党的理想信念宗旨,忘记初心、放弃使命,站在了党和人民的对立面。

3.一把手的权力配置不科学。对一把手权力配置的理想状态应该是,既让一把手有用权的空间,又让一把手明确用权的界限。然而在实践中,往往存在着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过于集中不能形成掣肘,没有按照“因事设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因人用权”等微观配置原则进行权力配置的现象,导致一些党政一把手不能把权力真正用于为人民服务。各级党政一把手一般都是经过长期奋斗、艰辛成长起来的,有相当的工作经验和能力,但是如果缺乏监督制约,其会丧失对权力的敬畏和对法律的尊崇,难免会产生经验主义或者主观主义,即使其做法有利于推进工作,也可能破坏程序甚至法治,给党和政府造成负面影响。一把手权力配置是否合理,直接影响了工作效率和公平,也影响了工作质量和进程。所以,对于一把手既要能放得开,又要能管得住,让一把手有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有担当有作为,同时又要让其有敬畏心、责任心,知进退、知得失。权力合理配置既体现岗位设置的智慧与胆识,也体现干部管理的格局与魄力。

1.加大惩戒力度,提高违法乱纪成本。遏制一把手权力腐败,须加大惩戒力度,让腐败分子感受到切肤之痛,这样才能形成震慑力。具体而言,一是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一把手在道德、政治、纪律等方面要严格要求,针对发现的腐败、纪律、作风和选人用人方面的突出问题,一经查实,不管主观有意还是无意,都采取顶格处理。当然对于为谋求经济发展或者改革创新而产生的决策失误,应另当别论,不能因为反腐败而影响党政一把手工作的积极性和创新性。二是实行终身追责制。一些一把手之所以腐败,就是想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取一些私利,担心权力过期作废,也想为子孙后代积攒一些财富。一些干部认为退休后便能逃之夭夭或者平安落地,于是在位期间疯狂敛财。终身追责制就是不论官员离开职位多久,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有责必追,有案必查,不论年龄,不问生死。三是实行利害关联制。腐败行为有时候不是一个人就能独立完成的,从反腐败斗争实践来看,腐败越来越多地呈现出群体性特征。因此,对于腐败行为的查处和监管应实行利害关联制,形成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互相关联的网状结构。让权力行使者尤其是党政一把手同时对相关人员负责,如领导的司机、秘书、下属等若触犯党纪国法也要追究领导本人的责任。同样,领导推荐、提拔、任用的人员出现问题,也要倒查责任。

2.加强组织管理,加大纪检监察力度。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组织和监督部门必须出重拳、下狠手、发死力。一是组织部门多管。改变党政干部有人用没人管,有人考没人核的尴尬局面。组织部门对干部的监督不仅要体现在选拔时期,也要把功夫用在平时,注重加强对干部日常工作、生活、交际方面的监督,并将之纳入组织考核档案,强化约束,形成高压线。二是监督部门多督。各级监督部门要转变观念,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各级纪委监委的工作人员要敢说话、敢批评、敢于秉笔直书,监督不怕得罪人,调查走访不怕辛苦。要注意倾听群众意见,收集网上相关言论,征集社会上有关线索,全面撒网、重点监督,把监督工作做细做早做实。要敢碰硬、敢动粗、敢出手,时常敲打和提醒相关监督对象,既显示监督部门的存在感,也把握好监督的主动权。三是巡视巡察多用。实践证明,巡视巡察有利于发现一些人情案件、重大案件、遗留案件。因此,巡视巡察要定期进行,充分发挥其威慑效果。同时,要借鉴古今中外反腐败的相关制度设计进行实践创新,让反腐败利剑时刻高悬在党政一把手的头上,使其不寒而栗,从而有效完善国家监察体系。

3.重视网络监督,增强群众监督实效。网络是把双刃剑,虽然信息的大量泛滥也会干扰正常的反腐工作,但是不可否认,网络信息对反腐败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有效、合理利用网络工具,有利于加强对腐败分子的震慑。一是关注网络舆情。舆情是社会发展的晴雨表,网络舆情不容小视,小事件往往容易酿成大灾难。群众在现实情况下投诉无门或者找不到合理的发泄渠道,往往会借助网络夸大甚至扭曲事件,以期引导舆论,引起关注。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网络舆情也是现实痛点问题的折射,每个网络舆情通常都对应着复杂的现实问题,反映着群众某些正当的利益诉求。因而,关注网络舆情就是关注民生、关注权力,也是关注党政一把手监督。二是相信群众判断。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人民群众是推动历史进步的动力,对于群众的反映和上访要切实予以重视。从现实来看,大量的上访案件都牵涉权力扩张造成的人民群众利益损失,或者因为新官不理旧事造成的懒政怠政行为。从某种程度上讲,漠视群众问题就是纵容权力,不把群众利益当回事就是对官员腐败的不闻不问。三是发动群众力量。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热情不应该被无视,动员群众关注国家发展、参与政治生活,也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现代政治文明的题中应有之义。就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可以组织群众听证会,让人民群众对身边的小事充分发表意见建议,推动民主决策;就关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可以组织专家论证会,听取专家的建议看法,接受专家的监督和论证;还可以广泛举办各种记者发布会、推介会、意见征集会等,充分尊重和利用社会各界力量,集思广益,这也是一种对权力的监督和协助。

对于一把手的监督归根结底就是对权力的监督,预防权力滥用,防止官员腐败,是政治发展亘古不变的主题。现代政治发展要求从人治向法治、从武治向文治、从力治向巧治转变,改变治理思路、创新治理手段、提高治理水平,可以有效对党政一把手权力进行规约,推进现代政治文明进程。

参考文献:

[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5.

权力需要监督。《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党政一把手作为党政领导班子中的主要负责人,在党政领导班子和全局工作中处于核心地位,职位高、权力大,极易成为各种势力腐蚀的对象。有些党政一把手就是因为经不起金钱和物质利益的诱惑,利欲熏心,搞权钱交易,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最终跌入犯罪的深渊,给我们党的事业带来巨大的影响。从近年查出的腐败案件来看,一把手腐败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且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破坏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因此,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是干部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措施,是推进领导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的重要保证,是从严治党的客观要求,对于抓好班子、带好队伍,促进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和谐文明富裕的幸福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就“一把手”监督的难点及对策建议谈一下粗浅的认识和看法。

1、“一把手”主动意识不强,不容监督。增强党政“一把手”的自律意识、监督意识是实施有效监督的前提。但是现实生活中,往往一些党政主要领导不能正确对待监督、接受监督,错误地认为,上级监督是组织对自己的不信任和不放心,同级监督是组织跟故意自己过不去、找茬子,下级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是组织有意让自己丢面子、失威信。有的党政主要领导“官本位”思想浓厚,特权意识较重,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私有化”,大权独揽,惟我独尊,从心底排斥监督,从思想上拒绝监督,从行动阻挠监督,给监督工作造成了一定影响和难度。

2、上级组织重用轻管,疏于监督。在现行体制下,“以权力监督制约权力”是最有力也是最有效的监督。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上级组织对领导干部的检查考核往往是注重工作业绩而疏于思想作风,注重工作亮点而疏于全局管理,注重感情和利益而疏于工作漏洞和失误。对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多取决于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而对“一把手”思想政治素质的评定没有科学的考核评价标准。有的甚至错误地认为思想作风方面的问题是小事,无关紧要,不影响整体工作,只要完成硬指标硬任务就是党的好干部。同时上级组织与监督对象相对距离较远,也存在监督成本过高、难度较大、相对滞后等问题,形成看得见的管不了,能管了的看不见的现象,难以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

3、班子成员心存顾虑,不愿监督。班子成员在一起共事,彼此熟悉了解,其监督方式比其他形式的监督更直接、更及时、更有效。但从实际情况看,由于班子其他成员在上级组织的印象和个人政治的进步主要取决于党政一把手的意见,因此,班子成员顾虑重重,不愿监督,使对一把手的监督不能及时有效。一是有些班子成员担心提意见多了会让“一把手”误解为不满找茬而被冷落报复;二是有的担心被上级组织当成不利班子团结、阻碍工作的“钉子领导”;三是有的认为现在什么事情都是一把手负责制,自己在上级组织的印象和个人政治的进步主要取决于党政一把手的意见,跟一把手搞好关系对自己进步有利,因此,即使有意见也不愿说;四是有的认为一把手专政,提意见不但没用还得罪人,不如不说。于是,该提醒的不提醒,该制止的不制止,该提意见的不提意见,该批评的不批评,班子成员之间的监督有名无实,看似“一团和气”,实则“不利工作”,更助长了一些“一把手”的主观主义和“家长制”作风。

4、群众有一定局限性,难以监督。一是普通老百姓对“一把手”的工作和生活情况了解不深,掌握不全;二是“一把手”的腐败行为隐蔽性较强,群众很难知情;三是一些干部群众从小团体利益出发,实用主义思想严重,对“一把手”投挑报李,用权办事;四是有的干部群众对“一把手”的问题虽然知情,但害怕“一把手”位高权重、给自己“穿小鞋”而不敢监督。

5、对“一把手”赋权过重,不便监督。我国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下,党政“一把手”牢牢掌握着人权、财权、物权,权力高度集中,为一些个人修养低、思想品德差、自律能力弱的领导提供了腐败的土壤和条件。如,在现行的干部人事制度下,党政主要领导和组织部门掌握着基层各级领导的任免权,尤其是“一把手”在用人问题上有很大的发言权。虽然各级党委制定了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等工作制度,但在领导活动中,自觉性高的、党性较强的按规矩办事,不自觉的、无原则的也无人强制,权力运行不规范而又缺乏监督检查及严格的责任追究,导致权力的滥用和变质。

1、监督意识淡薄。我国是一个经历了漫长封建社会发展阶段的国家,传统的特权思想、等级观念、特权思想根深蒂固,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各级领导干部。首先,从被监督对象自身看,有些“一把手”认为自己是一班之长,职责就是指挥和监督别人;对上级的监督认为是对自己不信任、不放心,思想上存在抵触情绪;对身边和下属的监督认为是有意找“茬子”,把班子成员的监督看成是“拆台”,把不同意见看成是“杂音”。在这种灰暗心态支配下,一些民主作风比较差的“一把手”往往以“老大”自居,缺乏被监督意识。其次,从监督主体干部群众看,有相当一部分同志没有充分认识到监督和被监督的重要性,有的担心影响上下级关系,怕对自己不利甚至遭到打击报复;有的虽然从内心十分反感领导的错误行为,并与之保持一定距离,但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有的从自身利益考虑,对“一把手”事事附和,甚至为了取悦领导,不惜放弃党性原则。第三,从全局观念看,有些“一把手”不能正确对待权利,不能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和群众的关系。特别是在一些涉及个人名利问题上,不能从人民利益和大局出发,难以跳出自身利益的小圈子,拒绝监督。第四,从现行干部人事制度看,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党政一把手“能上能下的问题”,尤其是在“下”的问题上力度不够,出口不畅,一把手出了问题往往是“换位子”的多,“搬位子”的少,致使部分党政一把手无所顾虑,不怕监督。

2、没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政一把手作为主要负责人,没有很好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自觉接受班子成员的监督与批评。民主生活会虽然一年比一年规范,但是领导干部讲成绩多,摆问题少,随声附和的多,提意见建议的少,缺少了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气氛和环节,削弱了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班子其他成员不能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出发,正确处理班子成员之间的关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而是从个人利益出发,对一把手不愿监督,不敢监督,致使一些领导班子成员在工作中形成了不正常的人身依附关系,助长了一把手的主观主义和家长制作风,使民主集中制流于形式,民主生活会开成了评功摆好会,班子成员之间相互监督名存实亡。有些一把手对党的民主集中制认识不足,理解不够,在事关工作全局的问题上一味地顾及个人感情、关系和面子,把党性原则置于脑后,在思想深处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在决策、用人等重大问题上,会前相互通气少,交换意见少,交流思想少,使班子内部产生矛盾,挫伤了班子其他成员的积极性,削弱了班子整体功能的发挥。

3、监督机制不健全,不利监督。从现行的干部监督机制的运行情况看,我国现有的干部管理监督机制还存在一些漏洞和问题。一是监督制度不完善。虽然制定了《党内监督条例》、干部交流和回避制度、《廉政准则》等制度规定,但是这些监督制度存在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对遏制党政一把手腐败的专门性法律法规配套不够,对违反这些规定者,采取的具体处理措施不够有力,可操作性较差,执行随意性较大,“软”约束有余,钢性约束不足。如虽要求建立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接受礼品登记制度,但是没有对“接受礼品不登记、收入不如实申报怎么办”做明确规定。二是监督运行结构不合理,部门配合协调不够。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由于受力量所限和复杂的人性关系制约,存在监督不到位的问题,预防性监督滞后。当前,虽然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新闻宣传等部门都肩负着监督的职能,也建立了工作联系制度,但由于隶属关系等原因,执行的是自己特定的职能,监督的是自己特定的对象,相互之间沟通、协调极少,且渠道不畅,未真正形成监督合力。如组织部门联系的内容仅限于向党委提交干部任免方案前,向纪检部门了解拟提拔对象是否被群众举报或被立案查处等情况。三是各级纪委名义上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但由于决定权都掌握在同级党委手里,实际上只有同级党委对党内监督机构具有真正的领导权,上级纪委的领导权徒有虚名。这种领导体制使监督机构缺乏相对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无权的监督有权的,权小的监督权大的,下级监督上级,被领导者监督领导者,既要受制于人又人监督于人。监督上级怕打击报复,影响前途;监督同级怕伤感情,影响团结;监督下级怕得罪人,影响威信,致使相当一部分监督者患得患失,顾虑重重,缺乏监督的信心和积极性,不愿正当行使监督权力。于是明哲保身,但求无过,明知不对,少说为佳,“多栽花”、“少栽刺”的好人主义思想彼彼皆是,必然导致监督难,监督不力的局面出现。

4、教育监督管理不到位。上级组织对“一把手”监督是最为有效的长期监督。长期以来,干部教育监督管理中普遍存在重使用、轻管理、弱监督的现象,致使对“一把手”的监督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一是重选拔轻管理。各级组织对选用“一把手”是比较慎重的,但干部任职后管理跟不上,上级党组织对所管“一把手”情况,主要来自选拔任用时的考察和工作汇报了解,对“一把手”日常的思想动态、道德品德、民主作风、廉洁自律情况还难以进行全面的、动态的的掌握。少数上级领导只管提拔重用,不管教育约束,只重表面政绩考核,不深入群众了解实情,没有很好履行教育监督管理职责,这是导致“一把手”出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二是重使用弱监督。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是对干部政治上最大的关心和爱护,但有的党组织及领导在对下级“一把手”的监督上,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手硬,一手软”问题,往往只注意检查“一把手”的工作实绩,注重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忽视其思想、作风,特别是廉洁自律状况的监督。甚至还有的上级党组织和领导片面强调“能人效应”,发现“一把手”存在的问题也不及时进行认真的批评帮助,即使处理起来也往往是大事化小,避重就轻,客观上起到了姑息纵容作用。

5、党外监督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对“一把手”的监督,除了党内监督本身存在问题外,社会监督没有有效发挥作用也是导致监督不力的重要因素。一般说来,社会监督的方式主要包括新闻舆论、群众信访、检举控告等等。长期以来,我党一直把新闻舆论当作党的“喉舌”,把握舆论的政治导向,这是完全正确的。但同时也忽视了新闻舆论的另一项根本性的社会功能,即新闻舆论的监督功能。它特有的社会属性具有非常强大的监督功能,是揭露和遏制权力腐败的有力手段,但我们在这方面严重缺失。至于对群众来信来访和检举控告问题均处理方面,同样存在着不尽如人意之处,其监督作用的发挥比较有限。这样使得一些一把手平时只批评别人,很少作自我批评,在取得成绩后,骄傲自满,居功自傲,不能正确对待成绩、组织和自己,以至于把成绩作为向党和人民要这要那的资本。

1、要加强防范教育,增强“一把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思想认识的深度决定接度,要一步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思想教育,强化监督管理工作。首先加大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教育。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和程序,做到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凡属重大决策、干部任免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必须经集体讨论,不准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严格党内民主生活,通过“自已找、群众提”,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同时,上级党组织成员要经常通过参加下级民主生活会的形式,检查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情况,为开展党内监督创造良好氛围。邓小平同志指出:“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这也是一种监督”。实践证明,党的生活监督,最有效的就是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所以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大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教育力度。其次,必须进行监督意识的教育。监督意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作为监督主体,要担负起监督的职责;二是作为监督客体,要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要做到这一点,一方面被监督者要乐于接受监督,要把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各方面的监督看成是对自己的关心和爱护,而不是把监督看成是对自己的束缚。另一方面,监督者更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勤于监督。监督者要不断地改造自己的世界观,加强党性锻炼,只要这样才能无私无畏,敢于监督别人。

2、要突出监督重点,增强对“一把手”权力监督的有效性。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必须对症下药,突出监督重点,确保收到实效。一是慎重授权,严格把住各级“一把手”的选拔任用关。要建立纪检监察机关与组织部门的联系制度,纪检监察机关要经常向组织部门通报和提供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为组织部门考核提拔“一把手”干部提供信息情况。组织部门对拟提拔“一把手”的干部在提交党委讨论前,应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以防止素质不好的人走上领导岗位。二是合理对“一把手”特别是直接掌握人、财、物支配权的“一把手”的权力作适当分解。把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离开来,形成相互制衡的关系,促进班子成员相互间的监督。三是“一把手”须定期向上级组党织和下属干部群众专题报告廉洁自律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检查考核,接受群众的公开评议。对为官不廉者要批评教育,对有严重以权谋私行为的“一把手”要及时撤换。

3、要盯住关键环节,增强对“一把手”权力监督的针对性。加强对“一把手”监督必须抓住关键环节,建立和完善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将“一把手”权力置于有效监督之中。一是有效监控重大事项决策权。重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按决策程序、议事规则集体研究决定,不得由“一把手”个人说了算。决定问题应实行投票表决制,确保决定真正代表大多数人的意见和愿意。二是有效监控人事管理权。凡单位内部干部使用、调配,都必须严格执行干部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不能由“一把手”暗箱操作。三是有效监控财务支配权。完善财务审批监督制度,坚持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要加大会计集中核算制推行力度,强化财务监控。四是有效监控建筑工程项目经营权。要实行建筑工程项目直接经营与监督审核权分离制度,严格规定“一把手”不得直接经手掌管本单位建筑工程项目。

4、要理顺监督体制,增强对“一把手”权力监督的权威性。强化对“一把手”的监督,必须增强监督主体的监督权威,克服监督主体分散各自为政的局限。要针对现行领导体制下“一把手”的实际情况,突出不同的监督主体和监督方式,或者根据“一把手”不同的社会角色,采取多种监督手段,同时实施监督,使监督工作覆盖“一把手”权力运作的全过程。如可对现行的纪检监督双重领导体制进行适当的调整,中纪委、监察部以下的纪检监察机关可由同级党政领导为主、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为辅,改为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为主、同级党委领导为辅,解决纪检监察机关对同级党政“一把手”监督存在的体制性弊端,使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有较大的独立性。

5、要完善监督机制,增强对“一把手”监督管理的协调性。一是强化组织监督。要强化监督管理意识,纠正重选拔任用、轻任后监督的思想。要定期听取“一把手”的思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了解掌握“一把手”的思想状况和工作表现。要加强执纪执法和组织人事部门的联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参与对“一把手”的监督管理工作。二是要加强监督协作,形成对“一把手”监督的合力。形成监督合力,不权要理顺纪委、组织、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机关和管理机构的关系,进一步加强各级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在监督“一把手”问题上,按照工作职能作好分工,同时,还应加强彼此间的协作,在监督层面上密切配合,并重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以建立全方位、多途径的监督网络,制约“一把手”权力的行使。三是强化群众监督。坚持深化群众对“一把手”从政用权行为的监督,抓好政务、财务公开制度的落实,凡是与群众利益相关的事,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增强透明度,为群众了解情况、参与监督提供条件。可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找基层群众谈话、设立征求意见箱和举报电话等多种形式,也可聘请部分政治素质好、群众威信高的同志担任工作监督员,拓宽干部监督渠道。做到“一把手”的权力行使到哪里,领导活动延伸到哪里,监督管理就落实到哪里。

6、要健全监管制度,增强对“一把手”权力监督的规范性。加强制度建设,是监督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效运行的重要保证。当前,除了坚持完善党内监督五项制度、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收入申报、收受礼品登记三项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干部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等干部监督管理制度外,还应从三个方面推进制度创新。一是制定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监督管理的制度。进一步明确监督内容、办法和处罚措施,规范“一把手”的从政用权行为和工作程序。二是制定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职务的制度。进一步明确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的标准,采取待岗、降职、免职等多种形式推动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能上能下,增强干部队伍的生机和活力。三是完善民主评议制度。结合领导干部述廉、领导班子考察、岗位责任考核,组织干部群众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代表对“一把手”进行评议测评。对群众意见比较大、存在问题多的“一把手”,视其情况进行廉政教育或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

一、存在的问题:

设。

有去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行,听不进他人的意见,个人说了算,千方百计拒绝监督或。

逃避监督。

四是对“一把手”重使用轻管理,疏于监督。往往只注重对“一把手”的工作实绩特别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监督,忽视对其思想、作风,特别是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对党政“一把手”存在的问题,总是遮遮掩掩,处理起来也是避重就轻。

五是同级班子成员碍于情面,不便监督。有的班子成员认为“提了没有用,还得罪人,不如不说”;有的担心被“一把手”误解自己有“野心”、想“篡权”,不敢监督;有的怕反对意见提多了会当成“闹不团结”,影响自己的前程,不愿监督。因此,往往出现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明知不对,少说为佳,“你好我好大家都好”一团和气的状况。

六是下级怕打击报复,不敢监督。有的同志认为自己职位卑微,上级“一把手”的态度可以决定自己的前途命运,担心打击报复,故宁可“多栽花少栽刺”,信奉“是非面前莫开口”的处世哲学,不敢挺直腰杆对上级领导进行监督。

很难真正有效地行使民主监督权。

八是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没法监督。目前,对一些“一把手”“八小时”以外的情况,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导致监督管理工作缺乏预见性和针对性,收不到应有的实效。

二、采取对策:

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至出现新问题的,要进行组织处理。

格制衡一把手权力行使。

和发挥作用。还比如,要建立同级监督责任制,不仅要有实施同级监督的具体内容、尺度和责任,而且要有不接受监督和放弃监督如何处理的具体规定,做到监督有条例,操作有细则,从而使党内监督有章可循,提高党内监督的效能。

把手”的升降去留拥有发言权。

评价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受到应有的责任追究。

针对社会上普遍反映的“‘一把手’权力太大”、“‘一把手’监督难”等问题,笔者通过到湘、鄂、渝、黔四省(市)的部分县直单位、乡镇(街道)进行深入调研,认为同级监督不仅失之于软,而且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急需深入探索,着力解决。

当前维稳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与对策范文

       2、涉及跨地区的信访案件。所谓跨地区案件指的是虽然户籍在本地,但是反映的事件是在另一地区发生的,跨县市或是跨省。

于抓住政府的软肋,并通晓政府动态,以捞取利益为终极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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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创新和完善信访相关制度。 。

       2、建立无理上访终结机制。在当前的确存在信访案件“三级终结”制度。对部分确无问题可解决,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信访案件,经上报州、省信访联席会议复核,确认为无理信访事项后,报国家信访局备案,涉法涉诉案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备案的信访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去省进京正常登记上访,不再列入通报范围内,不计总数。但是,一旦他们进京非访,仍然没有行之有效的打击手段,仍然给基层政府带来巨大的维稳压力。因此,必须完善对确认的无理访的终结机制。对于已经确认备案的无理访,不应该再由地方负责,国家应从法律层面上坚决给予打击,防止无理访变为无休止的信访。

       (二)加强基层政府的信访治理。 。

       4、加大对基层维稳的保障力度。一是要加强对维稳干部的工作能力的培训。二是要落实维稳经费和装备,加大对基层维稳工作经费和装备的支持,确保维稳工作的后勤保障到位。同时,要解决基层维稳干部的政治、经济待遇,使他们能安心在一线工作。三是要爱护愿意做事的维稳干部。改革会有风险,干事难免失误。对于那些敢于做事而出现失误的干部、得罪人的干部、有争议的干部,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干出成绩引来忌妒、大胆干事得罪人的干部,要看得“重”些,肯定要“多”点;对有争议的干部,要深入分析,正确对待。对那些不愿做事或不适合从事维稳工作的干部要及时调整,确保维稳战线的战斗力。

当前我国税收环境存在的问题

文章简要地说明了教育发展历史过程中存在的三种教育价值观,并针对我国当前基础教育的现状指出我国教育价值观存在的四个问题:政府教育决策的失误导致教育价值观存在偏颇、教育价值本身存在的矛盾导致教育价值观的偏颇、教育价值观的建设被忽视和功利主义思想的泛滥导致教育价值观的扭曲,因此,重建科学的教育价值观已迫在眉睫。

价值观;教育价值;教育价值观。

一、教育价值观。

价值观就是对某一事物价值总的看法和根本观点,那么,什么是价值呢?马克思在论及“价值”时曾指出:“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所谓价值,是表示客观属性与主体需要的关系,是表示客体属性对主体需要的肯定或否定的关系,即表示客体能否满足、在什么意义上满足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主体需要的关系。通俗地讲,价值就是指客体本身所具有的属性同主体需要之间的一种特定关系。叶澜教授认为:“任何事物,其价值的性质与大小至少取决于三个方面。首先是事物本身的构成及其属性,它决定了价值的可能性空间;其次是人对这一事物的认识及自己想从中获取什么的需求的认识,它决定了人对某一事物的价值取向,划出了人对某一事物价值的期望空间;其三是该事物之外的条件,它决定了价值实现的现实空间。”由此看来,价值观首先表现为主体对客体需要的关系在主体现念上的反映,即主体的价值取向和价值判断。不同主体对客体需要的关系不同,因而会产生不同的价值取向和价值判断,并表现出不同的价值观。其次,价值观必须体现于实现价值的实践活动中才具有实际的意义。

实际上,人们总是在感受着“价值”、选择着“价值”,而且事物的价值是可以不断丰富、不断被人开发出来的。作为实然性的事物往往具有多样的可能性,而人类对其价值的发现及选择使得事物对人类的积极作用不断实现。在此基础上看待事物的'“价值”,“价值”是与“可能”密不可分的,是某种或某些内在的、蕴藏着的可能被人发现、开发、利用,进而增强了人的生命力量、提升生命质量的可能,这样,某物、某事才被我们称为有“价值”。由此可以认为:“价值”是事物优化生命存在、提升生命质量的可能。而教育是具有生成有意义的人的实践活动,是对人的价值的发现、挖掘、形成、提升和规定。人是教育的起点、终点和本体,是教育的价值主体、认识主体和实践主体,提高人的主体性理所当然是教育的最高价值追求和终极意义关怀。教育活动则是一种价值创造的活动,同时,教育活动还是一种价值选择的活动――人们的教育行为选择总是受一定时期教育价值的支配。所谓教育价值观,是人们对教育的价值关系的认识和评价以及在此基础上所确定的行为取向标准,是人们教育价值认识活动的结果在主体意识活动中的“凝聚”;是人们价值意向、情感特征、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的综合。它既是关于教育问题的最基本的观点,也决定了对教育目的的认识、对教育方针的制定、对教育功能的选择和对教育活动的评价。

纵观人类教育的历史,存在着三种不同的教育价值观:“个人本位”教育价值观、“社会本位”教育价值观和“个人与社会统一发展”的教育价值观。其中,“个人本位”教育价值观认为,人是教育的主体,教育的目的在于满足个人发展的需要,教育的最终价值在于人的自我实现,在于达到个性的全面发展;“社会本位”教育价值观认为,人才培养应该以社会需要为前提,因为人的本质终究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任何受教育者的个人需要均无法脱离社会需要而存在,加之教育本身就是一种社会活动,所以教育的最终目的在于满足社会的发展。以上两种教育价值观都有各自的历史渊源和产生背景,都有丰富的理论依据和思想内涵,在不同历史时期,二者交替占据主流地位。

关于教育价值观的争论发展到后期,学者们逐渐形成了共识:教育既要满足个体发展的需要,同时也要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教育的价值在于个体发展与社会发展的统一,这是当前普遍为人们所接受的观点。

任何时代、任何社会中,教育无不打上阶级和意识形态的烙印。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发展,教育必然要在不同的价值目标之间做出选择,选择就意味着损失和牺牲,表现为教育价值观的迷失、失真或偏颇。

1。政府教育决策的失误导致教育价值观的偏颇。在我国上世纪70年代初期,“张铁生事件”体现的是“人是社会工具”这样一种价值取向。叶澜教授在回顾了40多年来教育价值取向的变化过程后认为,当代中国教育价值取向偏差主要表现为:在政府的教育决策中历来只强调教育的社会工具价值,而忽视教育在培养个性、使人的潜能得到尽可能发展方面的价值;总是要求教育出即时的、显性的功效,而忽视或者轻视教育的长期效益。

2。教育价值本身存在的矛盾导致教育价值观出现偏差。任何事物内部都存在着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事物内部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了事物的性质。教育自身的发展就是其内部矛盾斗争的结果,由此引发教育价值的内在矛盾和冲突,导致了教育发展过程中教育价值观的偏差。

首先,教育价值的矛盾表现在教育发展的过程中,人们对教育价值认识上经验和理性的对立与统一。教育价值观是人们科学认识、理性选择的结果,但摆脱不了浓厚的、各种各样、复杂多变的经验色彩。在实际的社会生活和个人生活中,一个国家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以及伦理、习惯等方面的认识都会对教育价值观的形成造成很大影响。就个人发展来说,可能在某一特定时代强调知识的积累,而在另一时代强调智能的发展和智慧的培育,有时又强调人的全面发展和个性的形成,等等。就社会发展而言,教育价值观却可能更多地体现在它的社会功能上:政治利益和经济效益,谋求新的社会秩序的建立。教育价值观就在人们的理性认识和经验冲突中,不断进行新的追求和创造。对现存的教育价值观进行分析、评判,对新的教育价值观念进行探索、发现,促使教育实践活动不断完善,向着有利于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方向前进。

其次,教育价值的矛盾为教育系统本身各个内部要素同社会中其他系统之间的对立与统一,双方相互制约、相互作用;前者是内在的方面,是矛盾的内因;后者涉及教育的社会环境,是外在的方面,是矛盾的外因。

在教育价值这两类矛盾的两个方面既对立又统一的斗争过程中,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人文主义与科学主义、自然价值与人类价值、秩序诉求与自由诉求逐渐和谐统一,不断出现偏差的教育价值观得到不断修正,越来越趋于科学合理。

3。教育价值观的建设存在被忽视和虚化的现象。在我国,许多中小学学校的领导者和管理者都缺乏科学的教育理论,思想境界低下,在教育教学管理上,更多地思考一些具体的教学工作和管理工作,简单、粗暴地将升学率指标的完成以及学校各种竞赛获奖等作为办学质量的指标;也有学校不缺乏理论,理念一大堆,学校的校训和理念只是张贴在办公室内,但几乎不对师生进行有关教育价值观的培训,教师对教育价值观的内涵理解也只是一知半解,教育价值观只留存在文件上和管理者的头脑里,并没有深入内化为教师和学生的教育信念及精神力量。由此,导致教育价值观建设被忽视和虚化,教育价值观与教育教学管理实际相脱节。

4。功利主义思想的泛滥导致一些学校教育价值观的扭曲。

第一,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就处于较长的从农业社会、计划经济和传统社会转向工业社会、市场经济和现代社会的转型期,这一时期将是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全面发展进步的历史阶段,面对社会各方面不断增长的需求,教育适应并促进这一社会转变,但我国生产力水平不高、教育基础薄弱、教育投入严重不足的国情,导致教育远远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此外,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西方资产阶级价值观的入侵,中国传统的优良作风在社会上逐渐被淡忘甚至丢弃,取而代之的是贪图享乐等不良社会风气的出现和蔓延。基于此,以“应试”教育为背景,以分数、升学率为唯一价值判断标准的教育价值观便成了某些社会主体(个人、集体、集团等)评价学校、学生、教师乃至家长优劣的唯一尺度。

第二,一些中小学甚至幼儿园,受社会环境的影响,功利主义思想泛滥,存在一些不容忽视、值得研究的问题,如:各种项目的课程培训让学生和家长不堪负担、不胜其烦,虽然社会舆论大加抨击,却因为多方利益的纠缠而愈演愈烈,甚至屡禁不止;有的幼儿园无视孩子的身心发展规律,学前教育教授小学的学习内容,无情剥夺孩子应有的生活乐趣和幸福童年,摧残孩子的身心;教育乱收费几乎存在于教育的各个阶段,既扭曲了教育的本质,又破坏了社会公平和正义,败坏了国民的道德风尚,直接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三,当前社会上的各种不良风气和丑恶现象给学校德育工作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未能从整体上构建德育体系,在思想上淡化德育,导致“重智轻德”的局面出现。在一些中小学校,德育工作仅仅停留在文字计划上,不注重落实在实际工作中,导致教育工作片面化,致使教育价值观失真。

以上种种功利主义倾向的教育价值观,不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有碍民族振兴和社会的进步。

三、教育价值观的重建。

面对着现代科学技术带来文明的同时,由于人们的贪婪,物质主义、享乐主义肆虐所带来的人的发展的缺失和遗憾,教育对此所作出的回应,不仅仅是找回失落的教育价值观,更应该重建科学的教育价值观,将人的整体发展水平提升到一种新的境界,培养具备完整人格的自由、全面发展的人来推动社会的进步和自然的可持续发展。当然,教育的使命任重而道远。

当前税源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据世界货币基金组织保守估计,近年来我国每年税收流失的绝对额均在4000亿元以上。该组织专家估算我国主要税种的流失情况:增值税流失率为44%,所得税流失率为79%,关税流失率为56%;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刘新利博士用税收能力指标估算的增值税征收努力为64.17%,营业税的征收努力为62.84%。国家税务总局公布,自20xx年至20xx年底,全国税务稽查部门共立案查处税收违法案件432万件,查补收入1665亿元,20xx年全国各级税务稽查机构查补税款367亿元。上述列举不同层面地反映了现阶段我国税收流失的存在和严重性。也使我们更加深刻领会国家税务总局将“强化科学管理”作为新时期税收的主题之一的内在用意。我们认为:我国税收流失与税源管理关系重大;只有把握住税源,控制税源流失,才能控制税收流失,才能保证税收足额入库。本文试图结合税收的基本原理,沿着税收征管流程从实践出发,对当前税源管理的薄弱环节做粗浅剖析,提出化解拙见,期盼同仁赐教。

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源”指水流起头的地方或来源,如源头、源泉等。据此理解“税源”即税收的“源头、源泉”,是指税收的最终来源或者说税收负担的最终归宿。我们认为税源管理是税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通过对“应行为”及国家税收的来源要素(包括纳税人、课税对象、课税环节和税基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估,并实施监控、把握发展趋势的动态过程。税源管理既要把握和分析已经实现并入库的税收规模、结构和规律,又要把握和分析已经实现但未入库的税收状况,通过对现状的分析,找出存在问题和原因,研究对策和建议,并积极探索税收变动规律,把握后期税收发展趋势。从内涵上讲,税源管理是对形成税收的税基的调查、了解、分析、掌握的过程,具体讲就是对应征税收的监控过程。它的主要任务和主要内容应包括:一是掌握纳税户户数、分布和基本情况,努力实现“零漏户”管理。二是了解和把握当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销售状况,包括纳税人生产经营的物流和资金流状况。三是了解和把握纳税人的财务核算情况和纳税申报情况。四是了解和把握纳税人的税收潜力和纳税能力,并对同一行业不同纳税人进行税收统计分析和税负评估。五是对各类纳税人的纳税真实程度进行分析和信誉等级评估等。从外延来看,税源管理应涵盖从掌握税基的各种制度、指标、流程到服务征管、稽查等税收的全过程。

(1)税务登记证的漏办、逾期登记和逾期变更现象普遍存在。据《中国税务年鉴》、《中国工商年鉴》20xx年全国“国税局登记户数1296.35万户,地税局登记户数1664.7万户”。同期工商登记总户数则为3088.7万户;即使考虑交叉或重叠等原因,全国仍有127.65万户漏办税务登记证。20xx年xx月xx日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四部门联系会上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许善达明确指出,“由于工商、税务等机关各自办理登记发证中的信息共享度低,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从事生产经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游离于税务部门的监管之外,逃避国家税收”。20xx年全国工商登记的总户数和税务登记的总户数来看,把不可比因素剔除,两者的差距还在20以上。由于税务登记覆盖不到所有的纳税人。漏管户或逾期登记的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税源管理的失控。另外,逾期变更税务登记证会使税务管理机关缺乏前哨信息。影响较大的如现行税制中的商业和工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征收率不同,企业的经营由商业转为工业或由工业转为商业时,税负就相应变化,税务登记证不及时变更,税务机关就不能及时掌握税源的变化。

(2)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行为的处罚条例缺乏可操作性。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不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在日常中,由于缺乏工商部门反馈的资料和难以对企业发出“责令限期改正”的通知,当处罚以上违章行为时,往往被“责令限期改正”的规定“噎”住。税务部门对此违章行为往往只能不了了之。

(1)应申报而未申报、超过纳税期限申报、进行虚假申报、申报不全,填写不规范,少申报税费的种类现象凸显。申报方式的多元化,一些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申报材料,一税一表,税种多,报表就多,单是增值税申报表就达5份之多,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更是一个主表9个附表,填写起来十分繁琐,在录入时不认真或操作技术生疏,造成申报数据错误,直接影响税务机关对宏观税源的分析和把握。

(2)邮寄申报以邮局的挂号收条为准,纳税人信封里放了几张报表也说不清楚。

法律责任难界定。

(3)现行的税收法规对纳税申报期限的规定: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除按次进行临时申报纳税外,具体纳税期限核定以一个月为一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个人所得税虽然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自期满之日起7日内申报纳税,但也是在次月10日内一并申报纳税;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纳税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缴申报。相对比较杂乱无章。

(1)纳税评估指标存在一定局限性。现行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所确定的行业预警值,实际上是企业真实纳税标准的一种假设。现在的评估是将评估指标的测算结果直接与行业正常值进行比较,如果该企业被测算的指标处于正常值的合理变动幅度内,就被认为已真实申报。实际上,评估对象的规模大小、企业产品类别多少等因素都对“行业峰值”有较大影响,企业还经常受到所处环境、面临风险、资金流向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单凭评估指标测算和评价很难合理确定申报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局限性,制约着纳税评估的效果和方向。

(2)纳税评估与征收、稽查各环节不够顺畅。我们认为纳税评估是介于征收与稽查间的“滤网”,能够解决一般性税收违规问题,缓解稽查压力,增强选案准确性,有利于充分发挥稽查的“重点打击”作用。目前,评估还处在探索阶段,纳税评估操作程序有待进一步完善,在与征收、稽查等环节的联系过程中,尚需积极的协调配合。

(3)评估分析方法落后,方式单一,影响了评估质量。目前纳税评估基本上都是采取手工操作,而纳税评估常常需要对纳税人不同时期、不同申报信息进行比对,需要进行大量的指标测算及数据比对分析,以便发现异常情况和疑点,量大,计算复杂,稍有不慎就会出现误差,从而影响纳税评估的准确率。此外,纳税评估基本上都是采取与企业财务负责人约谈的方式来举证,评估人员就审核分析发现的疑点问题通过约谈来核查,这样很容易被表面现象和某种似乎合理的理由蒙蔽,比如企业会以“资金短缺,生产不正常,销售少”等各种理由搪塞过去,不能对纳税人评深评透,从而影响纳税评估对税源把握的有效性。

(1)目前增值税税务稽查中,鉴别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是否真假、是否虚开,已成为税务稽查的一大内容。如何去取得准确无误的书面证据来证明我们的怀疑是正确的。现在的常规做法是,请有关发票鉴定机关进行鉴别并出具书证或通过发票交叉稽核、网上协查来加以认定。但事实各地发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单,大量石沉大海。即使收到回复,上面也只是笼统地写上一句话“查无此单位”或是“该票非我局发售”等。税源流向难确定,打击难。

(2)对征收机关的过错追究难。目前我们所发现的一些偷税行为,纳税人固然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但征收机关在日常管理上也是有一定的责任的。如某机械厂将税法规定应按17的某农机类产品按13的税率进行纳税申报达数年之久,税务机关曾做出限期纠正的决定,仅因未能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致使纳税人迟迟不愿改正。这种因税务机关自身及税务人员的失误所造成的纳税人少缴税款,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3年之内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然而税务稽查机关对这样的问题在做出具体税务行政处理时往往不敢下手。一是有碍征管分局的“面子”;二是征管分局的意见与稽查机关的意见相左;三是征收机关的意见被纳税人获知后对稽查机关的意见持强硬态度;四是有资格最终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举棋不定。这样会造成税源量的“缩水”。

(3)注重纳税大户,忽视缴税小户。注重具名来信,忽视匿名举报。这样会造成税源面的“缩水”。(4)查补执行入库难。目前的实际情况,不仅大、要案的税款入库极为困难,而且一些查补金额并不大的纳税人,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采取“失踪”、“关闭注销”的方法,逃、拒履行缴税义务。税款的入库也非常吃力。尽管有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但在实际运用中手续繁杂操作乏力。即使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效果也不理想。

(1)地方政府擅自制定税收政策,越权减免税收税务行政处罚难。从近几年全国统一开展税收执法检查统计,各地查出地方党政部门制定的与国家税法不符的违规文件分别为:19xx年514份,19xx年466份,19xx年1048份,19xx年694份,总体上呈上升趋势。每年截流税源数千亿。另外“费挤税”现象令人忧虑。据不完全统计,至1997年底全国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44项,全国各类的基金有421项,收入达3000亿元左右。由于税费不分、政务腐败等问题,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日益侵蚀税基,造成了税源“变种”。严重损害了税法的权威性。税务行政处罚对地方政府几乎不起作用。 (2)税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滥用,容易寄生收人情税、罚人情款。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务违法案件处罚标准作了一定程度的细化,同时也给予税务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此举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基层税务机关执法本身的规范和监督。但事实上税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屡见不鲜。收人情税、罚人情款等腐败问题也十分凸显。造成了税源的法外游离。

(1)密切与工商、国税、民政、卫生、技术监督等部门通力合作,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在对纳税人监管流程梳理的基础上,通过交流与传递纳税人登记注册、年检、纳税、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提高税务登记内容的录入质量,切实把好税收管理的源头入口。

(2)要加大户籍巡查力度。对已在征管软件中存在的一些找不到人、查无实体、无限期待经营、一个实体多个营业执照多个税务登记证的户头要加大清理力度,收回税务登记证,责令办理注销手续,同时将相关情况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要特别做好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和资格的确认,杜绝名不符实情形的发生。征管系统应开通变更法定代表人调查维护流,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变更发证。

(1)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各种渠道,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宣传,使纳税申报法律、法规和规章力争人人皆知。对不进行申报、不按期申报、不报送纳税申报资料和编造虚计税依据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根据税法赋予的权力,坚决依法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达到惩一儆百,营造诚信纳税、依法治税的良好社会氛围。

(2)加大申报管理的考核力度。要明确受理纳税申报人员的岗位职责,明确要求。考核过程中要通过征管信息系统产生申报户、未申报户、非正常户、失踪户等分类报表抽取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审查申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要认真检查逾期未申报户的处理情况,申报资料的整理、汇总、归档及分析利用情况等,通过严格的考核促进申报管理质量的提高。

(1)建议在《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制定《纳税评估操作规程》,对纳税评估的概念、评估的范围、内容、岗位职责、执法方式、规程、评估程序、责任追究以及纳税评估分析方法、评估文书资料等予以明确与统一;将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监控的重要内容纳入《征管法》或《征管法实施细则》之中,使评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加快研发纳税评估的专业应用软件,充实软件的评估分析内容,提升纳税评估的智能化程度,并与金税工程、税收征管软件等税收管理软件紧密结合,建立预警机制,提高纳税评估准确性。

(3)要高度重视约谈、举证。约谈、举证是纳税评估中认定处理阶段的重要环节。评估人员应在查阅企业报送的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申报资料以及向税务机关其他岗位了解情况,全面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状况、日常纳税情况、发票管理及税款交纳情况的基础上,做好约谈前的各项准备,并拟好约谈提纲。只有掌握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和概貌,才能把握约谈的主动权。但在实际中,仅凭评估人员提出的疑点就想通过约谈来解决问题,显然不可能。企业解释“市场不好,亏本经营”等各种理由很容易搪塞过去。约谈除了需要纳税人配合、主动承认问题外,评估约谈人员的询问方法、技巧很有讲究。有不少问题要从生产工序、出入库手续记录、库存变化、销售数量差异、成本核算漏洞、毛利水平与应纳税金配比、预收应付账款的来龙去脉等各方面提问,并对应答理由是否真实合理进行即时分析反应,提出不同看法,巧妙利用谈话中的矛盾之处,找出疑点深入挖掘不放,才不会被表面现象和某种似乎合理的理由蒙蔽。

(1)强化稽查刚性,完善税务司法。税务稽查刚性缺乏和税务司法体系的不完善,越来越成为税务稽查实践的突出问题。制约着税务稽查执法的深度和广度,使一些严重的税务违章案件得不到彻底查处。因此,建议立法上赋予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对经营者的住所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权。这样可以有效地遏制纳税人利用两套帐或帐外经营进行偷税的行为。

价格是配置社会资源的主要手段,合理的价格水平、良好的价格环境有利于促进新农村建设;反之,则不利于新农村建设的顺利推进。当前,新农村建设面临不少价格问题。从我们调查的情况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近年来,我国建立了以粮食储备、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为主的粮食生产保护制度,比较有效地稳定了粮食价格,保障了农民的种粮收益。但农产品保护范围偏小,生猪等大宗农产品的保护制度尚未建立,农村市场价格波动比较频繁。据对湘西北澧县的调查,农民反映20xx年上半年当地生猪市场低迷,农民养猪不仅无利可图,还要亏损。在新农村建设中整治村容村貌、进行道路硬化,增加了水泥、红砖、砂石等商品的需求,其价格不断上涨。据涔南乡曾家河村农民反映,20xx年每50千克水泥价格上升了5元,每块红砖的价格由0.14元上涨到0.19元,有的地方价格上涨到0.25元仍买不到砖。农村工匠的工价也在迅速攀升,如涔南乡曾家河村泥水工工价由每天30元涨到了每天50-60元。受油价上涨的影响,农村机械耕作费用上升,涔南乡曾家河村农民反映,目前当地每亩水田的机械耕作费上升到50至60元。

近两年来,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幅度较大,农业生产面临多重市场风险的压力。在调查中,农民普遍反映种植粮食的增收部分大多被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因素冲抵了。20xx年与20xx年相比,澧县尿素价格平均上涨12.5,复混肥等上涨30,农药价格普遍上涨。澧县农民反映,随着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农民种一亩水稻早、晚二季的收入不到600元,农民来自种田的人均收入在900元左右。如果没有最低收购价格的支撑,撂荒现象还会出现。

调查反映,农民认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和初中)实行两免一补后,乱收费现象减少,其教育负担减轻了,但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负担仍然偏高。对一般农民来说,子女考上大学不是喜而是忧。农民普遍反映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高等教育收费太高,子女考得上学校却读不起书。高等院校每年的学杂费都在5000-6000元左右,一些农民家庭全年收入都供不起一个大学生,因读书致贫的现象在农村普遍存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虽然解决了部分农民看病难的问题,但药品价格太高,检查项目繁多,同品种、同规格、同含量的药品价格医院比个体药店高出近30,有的品种甚至翻番。药价高使农民看一次病,少则几十元,多则几百元、几千元甚至上万元,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为数不少。

农民反映,一般农民无法测试农药真假,一些经营者便以次充好,甚至销售劣质农药,变相提价。

目前,很多县市至今没有建立起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农村价格管理只靠县市物价局唱“独角戏”、跳“独脚舞”,有的县市虽然建起了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在乡镇建立了价格监督站,在村聘请了义务价格监督员,但或者他们的待遇没落实,积极性难调动;或者职责不明确,难开展;或者队伍不培训,作用难发挥等问题,使不少县市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形同虚设,导致农民的价格举报找人受理难,价格矛盾找人调解难,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建设与当前新农村建设形势不相适应。

建议及对策:

一是要加强对农村价格水平的调控,密切关注农村价格动向,加强对经济形势的分析,把握价格变动趋势,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提高调控农村市场价格的能力。

二是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建立健全农村价格监测预警机制,提高监测的时效性与准确性,努力减轻农民面临的价格风险。

三是要把行政手段和市场机制作用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探索调控农村市场价格的新路子,完善粮食等重要物资储备制度、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完善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应急体系,运用经济手段调节供求、扶持生产、稳定价格,促进农民增产增收。

四是建立健全价格法律法规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农村价格管理体系,把握好价格调控的方向、时机、节奏和力度,确保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

五是要努力稳定粮食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落实粮食直补政策,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制度,建立保护农民种粮利益的长效机制,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价格的监管,稳定化肥、农药和种子等价格,防止价格暴涨增加农业生产成本。

一是完善农产品价格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及时督促落实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和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政策,健全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全面实行明码标价,防止涉农价格(收费)单位和农产品经营企业或个人搞价格欺诈、价格同盟、压级压价。

二是积极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对农产品加工和农业投资实行减免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主动引导资金、技术流向农村,促进农业技术的推广普及和农业产业化水平的提高。

三是深化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改革,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取消对农业生产资料企业的各种政策性补贴,放开化肥价格,将国家对生产企业的优惠和补贴改为对农民的直接补贴。

四是深化教育收费改革,在对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一费制”的同时,加强对中小学教材价格的监管,加大非义务教育向农村倾斜的政策,对高等教育培养成本进行审核,降低过高的学费标准,使农村贫困子女读得起书,上得起学。

五是积极推进药品医疗价格的改革。根据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要求,完善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相配套的医药价格管理制度,建立适应农民承受能力的农村医药价格管理体系,为农民提供安全、廉价的基本医疗服务。

一是要打击涉农价格(收费)违规违法行为,重点加强对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监管,抓好与农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等公益服务性收费管理,遏制各种乱涨价、乱收费以及价格欺诈、价格垄断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是要创新价格监管方式,变单一物价队伍检查为多方联合检查,提高检查威力,切实加大农村价格(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

三是要加强价格举报,建立价格举报目标管理机制,完善价格举报处置体系。四是要着力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使价格监管职能向农村延伸,政府要落实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经费,保障其正常运转;聘请乡村价格监督员,落实其政治和经济待遇,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五是要加强对涉农垄断行业的价格监管,强化成本约束,促进公平竞争,加大价格执法力度,以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当前我国税收环境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政府投资项目是由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依靠其特有的行政权利和职能来管理和运作。政府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对政府投资项目从投资决策、资金调拨、落实施工企业到建成交付使用全过程实施直接管理的模式。这种管理模式的特征是行政力量在经济运行与资源配置中起主导作用,它追求投资规模,忽视投资效益;注重进度,轻视质量;着重投资总量,忽略投资结构。因此,要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效益,必须深入研究适合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这是迫在眉睫的重大问题。

1、传统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弊端突出且占据主导地位。

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过去均是由拨付资金的使用单位自行筹组指挥部、筹建处、基建办来实施项目工程管理,这些基建班子一般属临时筹组,存在人员专业水平偏低、工作不够规范等问题、从而造成社会资源反复浪费。但在计划经济时期因不存在成熟的工程咨询业,无法求得社会化、市场化的管理服务,建设单位自搭班子来做项目管理往往也是无奈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呈现出分散化、临时性和自营性的基本特征。

2、缺乏统一的管理制度和规则。

目前国家和地方基本没有针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制度,各个城市做法不一,在体制和管理方式上基本上是各自为政。虽然国家制定有《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筑法》等,但主要对象都是涵盖了更大的范围,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体制也不统一。因此,各地基本上是根据自己的需要来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如何来管理。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为例,有的城市政府投资项目是以政府直接管理为主,有的城市是设一事业单位进行管理,还有一些城市成立公司实施管理。成立公司的,公司的职责范围又有不同,有的公司是投融资、建设为一体的,有的公司则是专司建设工程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的归口单位,从量上占较大份额的部门来看,大部分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些在计划部门,同时也还分散在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城建部门、水利、交通部门等多个部门。

3、政府管理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监控不力。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而言,最为主要的问题是政府投资项目的虚置。政府投资项目业主一般是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一般由财政、计委、建委和其它相关政府部门组成。虽然许多政府部门都参与了项目的管理,但是没有一个部门承担投资主体的全部责任,从属于的项目建设单位没有获得真正的法人地位,也无须对国有投资的效果和风险负责,政府投资责任虚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机构可能既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又行使建设市场监管的职责,这无异于运动员与裁判二任一身,会造成对政府投资项目监管不力的局面,一些有关建设市场和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对政府投资项目缺乏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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